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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与市场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7 18:04:30

计划与市场论文

计划与市场论文篇(1)

关键词:专业市场,规划,文献综述

Abstract: this paper through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academic circles to professional market theory research and the practice of the results of literature review,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foreign business circle theory, comparison of the domestic research, the professional market to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aper,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time, summarized marketing professional market demand for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the influence, and professional market for the future of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Keywords: professional market, planning, literature review

中图分类号:F1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国外专业市场经济理论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引用了英国皇家营销权利和税收委员会《最终报告》(1891)中的集贸市场定义,即“得到当局批准的、商品买家和卖家在某个特定时间相聚、或多或少受到严格限制或规定的公共场所”,经济学界习惯于把专业市场视为集贸市场中的一种。

关于商业的研究,国外比较早也比较多,有关理论的研究集中在国外,商圈分析模型及理论:主要有雷利法则、哈佛模型等。商圈研究专业市场规划的重要因素,商圈的确定无论在微观经济还是在宏观经济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理论对于商品市场划定商圈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市场选址的重要依据,被大多数国家所运用。

欧美、日本等等地的批发市场发展比较发达,日本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非常健全,包括市场建设的法律法规、布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主体培育、管理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发展程度都很高,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二、国外规划和建筑设计理论对专业市场的影响

国外城市规划理论有著名的《雅典》和《马丘比》。其中,《雅黄》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在希腊雅典召开会议时提出的。该大纲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城市的四大功能,提出“居住、工作、游息与交通四大活动是研究及分析现代城市设计时最基本的分类”。大纲认为,“每个城市都应该有一个城市规划方案,与区域计划、国家计划整个地配合起来”,并且“必须制定必要的法律以保证其实现”。《马丘比》是1977年12月,以《雅典》为出发点进行了讨论。这个涵盖了《雅典》所包含的各项概念,又增加了对诸如城市增长、自然资源与环境污染、工业技术、设计与实践等问题的分析与论述。在城市与区域方面,认为规划过程应包括经济计划、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还提出了“区域与城市规划是个动态过程”的观念,并在城市与建筑设计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雅典》和《马丘比》并没有直接表达专业市场的规划,但专业市场作为城市空间规划的一部分,研究城市规划是其适应于城市的规划,专业市场自身的发展也从一个侧面推动着城市规划的发展。特别是专业市场对城市环境、交通的影响。

二次世界大战巴克等人建立的行为场所理论的兴起,是行为科学在环境设计中取得的重要进展。认为建筑环境的物质形态是由一组不同性质的界面构成,而由界面围合而成的空间则是包含了行为流线的活动系统,行为场所就是活动和环境的稳定结合,常常需要进行各种分隔来限定和保障正常的活动进行。十九世纪后期欧美形成的功能主义建筑理论,突出强调建筑的功能作用,对建筑界有深远的影响,作为商业建筑的分支,专业市场的设计也受到了这些理论的影响。

日本从1889年开始研究建筑策划,代表性文献是下田菊太朗发表的的《建筑计划论》。1941年西山卯三发表《建筑策划的方法论》,书中提出住宅水准依据自然条件、社会条件、人类生活等确定。吉武泰水在继续了西山卯三的基础上,其调查方法更细致更科学化,在分析手法、预测手法上更客观化,更现代化。其研究对象从住宅逐渐扩展到了公共建筑。美国对建筑策划的研究较早,其中David Canter的《设计方法论》蕴涵建筑策划的基本思想。美国卡内基.梅龙大学建筑系与工程设计研究中心从1996年开始联合开发了支持建筑规划的计算机软件,它支持各种建筑规划模式。专业市场建筑策划是商业建筑策划的重要应用领域,与其它商业建筑或住宅建筑相比,专业市场建筑投资规模大、风险大,经营成功回报也大。商业建筑策划,对专业市场项目的成功起到很大的支持作用。

由此可见,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大型专业市场的选址、规划、建筑设计理论都比较成熟和完善,这对其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国内经济理论和政策理论对专业市场影响

专业市场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推动下而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此后的二十余年在我独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突飞猛进的发展。这正是中国东南沿海一带地方政府在改革实践中对专业市场作用的高度概括。

在我国,不同领域学者从各自研究的角度出发给予专业市场不同的定义。孙家贤结合我国专业市场的成长历史,提出了专业市场的定义:“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以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为主要经营者以一种(类)或几种(类)有连带性的商品为主要文易对象以批发为主要经营方式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的商品交易场所。”罗卫东认为“专业市场是由多个主要以批发为主经营单一种类商品的主体(摊位、店铺)聚集在一块相对固定的场地内而形成的大型市场” 。以上研究从不同角度对专业市场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但是随着专业市场的发展,其内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以发展的观点对专业市场的合理定义可以是:专业市场是在一定区域内由众多经营者交易某一类或若干类具有某种逻辑关系的商品,以批发为主或批零兼营,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的有形或有形无形相结合的现货商品交易场所。

在社会专业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策的出台和更新对专业市场起到推动、保护、规范其发展的作用。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改革现有的商品流通体系,进一步发展商品市场,在重要的产地、销地或集散地、建立大宗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批发市场。” 至此,培育市场体系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内容,我国批发市场进入一个数量型扩张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在这个阶段,我国批发市场的法律建设也开始起步,先后制订了《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全国商品市场规划纲要》等法规。现阶段专业市场在我国的商品流通领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各地政府对其极为重视,纷纷进行研究和规范管理,广州市政府就出台了《广州市大中型批发市场规划》,对专业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支持。

四、国内专业市场规划和建筑设计研究和实践应用

梁之坚、周国平的《大型市场建筑设计浅论》认为市场建筑是一种特殊的商业建筑,除去商业建筑的一般特点之外,市场建筑有其自身规律。通过一些工程实例,对该类建筑的平面布置方式,消防设计难点进行探索与研究。何鹏的《南方专业市场建筑功能布局的探索性研究》认为近年来,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极大繁荣,我国的专业市场在各地掀起了新一轮的建设高潮。由于目前国内规划建筑界对这类商业建筑的关注与研究极为有限,理论研究与现实建设的错位导致了专业市场的建设存在自发、盲目、无序等不合理现象,严重影响了专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并给城市的长远发展留下了隐患。文娟的《中国南方专业批发市场选址及建筑空间形态研究》表示专业市场已成为我国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通过总结了近几年专业批发市场规划和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探讨了专业批发市场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影响因素,并对我国专业批发市场的发展趋势作出大胆的预测。以上学者从不同的层面对专业市场的规划、选址、建筑布局、空间设计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有建设性研究成果,对于当今相当多数的专业市场规划设计启到良好的指导作用。

纵观以上国内专家外学者从经济、建筑设计等不同角度对专业市场有影响的的文献,并结合专业市场经营模式和其特有商业建筑规划设计特点进行了深入研,不难发展,限于各种原因,能将两者结合的专业市场规划建筑设计研究却不多。专业市场的发展和建设不是静止的,而是世界和国家经济变化和建筑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如何在贸易自由化、国际化背景下规划建设我国专业市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前人所从事的研究,无疑会拓展后人在相关领域的研究视野,并且在许多方面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西山卯三.すまい考今學現代日本住宅史.東京:彰国社,1989:12-63

[2]徐柏园,李蓉著.农产品批发市场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01-06

[3]何鹏.南方专业市场建筑功能布局的探索性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湖南:湖南大学,2008

计划与市场论文篇(2)

[关键词]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贡献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8-0223-02

1 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1.1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探索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重新思考我国的经济体制问题,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识到要把市场机制引入我国经济体制中来。1979年2月,李先念首次提出“计划和市场结合”的观点。同年11月,邓小平同《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副总编吉布尼等谈话时指出:“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36.虽然这些认识把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部分,但它突破了传统经济理论把市场排斥在社会主义经济之外的认识,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982年党的十二大又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这些认识将市场机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结合起来,将对市场机制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突破了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经济理论,是党对社会主义经济认识的深化。

随着改革逐步深入,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促使党的领导人进一步思考计划和市场的关系。1985年10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企业家代表团时说:“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8-149.1987年中共十三大又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应当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这次会议上邓小平没有再讲到计划经济为主,而把计划和市场看作同一层次的范畴。这是对社会主义经济认识上质的突破,为后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联系,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看作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是党在计划与市场关系认识上的重大突破。同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而且阐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和特征。这使人们对市场经济有了全新的认识,标志着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理论基础。

1.2 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深化和发展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深化和发展。

199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计划与市场,作为经济调节手段,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发展所客观需要的。因此,在一定范围内运用这些手段,不是区别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标志。”1992年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以积极推进经济体制的整体改革,真正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冲破了传统经济理论对人们思想的束缚,使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全面的系统的认识,是党对市场经济认识上的又一次飞跃。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将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效地结合起来。2002年十六大上作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报告,把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从新的高度赋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内涵,实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1.3 以等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完善和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不断加深对社会主义市场规律的认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2004年11月指出“健全的市场机制,有效的宏观调控,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统一于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2007年十七大提出了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要取得重大进展的要求,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了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又提出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十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论断,同时在实践上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前发展。

2 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以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的贡献2.1 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教训,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实现了经济体制的重大突破,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

1978年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原有经济体制,建立新经济体制。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具体论述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人们对市场机制的认识发生质的变化。十四大明确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从而使党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上实现了重大突破。十五大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新世纪新阶段新的中央领导集体不断总结新实践,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2 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面对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共产党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充分结合起来,是党对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和创造。在此会议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一提法,拓展了公有制的内涵,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2007年在十七大上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相互促进新格局。此外,中国共产党探索了公有制新的内涵,创造性地区分了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2.3 探索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进行新的实践新的探索,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

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1998年12月,进一步指出,要把按劳分配、劳动所得,同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结合起来。党的十六大强调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十七大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必须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十以来,党中央又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在新的基础上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形成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在实践上推动了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郑吉伟.论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发展[J].经济理论与实践,2011(7).

计划与市场论文篇(3)

关键词:建筑设计 城市规划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0(b)-0044-01

近些年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加之人们对城市生活的要求提高,城市建筑设计以及城市规划的要求更加严格。如何在满足基本建设情况的要求下建设一个适合现代人类居住的城市,并建设城市的标志性建筑或者是建筑群成为了当前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而建设过程中就需要考虑城市建筑个体(即建筑单体)与建筑整体(城市整体格局)之间的合理协调关系,通过合理的设置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当前城市规划的新理念。

1 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

1.1 城市规划

针对城市在对应期限内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发展规律,以城市的土地利用、建筑空间布局以及其他各项综合部署为主要内容,对之进行整体设计,属于对城市空间的整体分析与经营。从本质上讲是对城市人的活动区域空间以及与之相关的空间区域之间的协调关系进行设计,进而动态的解决城市建筑之间的关系和形象,营造出一个和谐的城市生态形象。在现代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出发,对城市发展历史予以延续,对城市未来的发展加以展望,从宏观角度对空间及地域加以营造,形成一种所谓的“实体环境规划”。

1.2 建筑设计

如果说城市规划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城市空间的利用,那么建筑设计就是从微观的具体角度来对城市空间进行打造和落实,是从空间的具体使用、经济、美观的根本要求来对建筑的外形进行设计。在现代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在满足建筑外部形体要求的基础上,在满足对应的时代特征与风格要求的前提下,应该尽量与城市的历史氛围、周边环境以及城市对应的控制规划想协调,形成最终的建筑设计方案。从这个角度来看,建筑设计是微观层次对空间低于的规划,其重点关注的对象是建筑单体,从个体出发论述建筑群落的形成。

2 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间的关系

2.1 建筑设计限制城市规划的场地选择

从城市规划的整体角度出发,建筑设计不仅只是对单体建筑的设计,同时还涉及到场地的具体设计。为了满足建筑项目用地的具体需求,场地设计过程中除了要满足场地法律法规的现状同时,还应该积极的组织与场地相关的各个要素之间的设计活动与因素。其最为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设计方式使得场地中的各个要素能够和谐相融。其中,场地设计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使得建筑能够与其他的要素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具体的体现:从具体的工作内容看,场地设计应该包括除建筑单体设计之外的其他所有建筑设计内容,包括:建筑物、交通道路设计、绿化景园设计、场地工程设计与总体安排等详细的工程设计。

2.2 建筑设计影响到城市规划

建筑设计才取得迅速发展的同时,建筑作品的创作不断繁荣,但是这个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建筑设计师在进行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往往会对建筑所表现的人文关怀予以足够的重视,但是对建筑环境的关注程度还较为欠缺。在建筑设计过中存在着过于追求“新、奇、特”的现象,没有对建筑物所处的具体环境加以考虑,这给城市的整体规划带来了负面影响。以北京的长安街为例,其中的每一栋单体建筑都采用了最好的设计院以及最优秀建筑师的作品,但是其还是成为了建筑行业人士批评的焦点,其最终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进行建筑设计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周围的环境,忽视了建筑单体对城市整体规划氛围的影响,导致个体不能很好的融入其中,造成个体过于鲜明和突出,不但不能达到很好的建筑效果,反而影响到了城市规划的整体格局与氛围。

2.3 建筑设计城市规划的基础

作为城市规划的基础,建筑在整个规划的过程中起着直接的引导作用,通过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可以将建筑直接组合成为有机的建筑整体空间,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下面这样几个方面。

(1)与环境相融合。

建筑设计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城市区域性质的规划,从这一点出发金陵将城市的整体设计与周围的大环境相结合。同时,在设计建筑的外形轮廓时,还应该和周围的其他建筑相互呼应,尽量做到与其他立面形成虚实对比、色彩相融以及环境格调和谐的局面,最终达到符合环境氛围的整体肌理。从人的情感出发,对建筑部的小环境进行细致构造,满足其中人的生理与心理需求。

(2)建筑造型处理。

建筑设计过程中要坚持建筑自身的设计风格,突出对应的整体性,在简单的设计方案中突出复杂性,在不变中体现出变化的特征,这就需要对建筑外形构造材料加以合适选择。

(3)理性规划。

进行城市规划设计的过程中要以城市历史发展脉络为基础,采用抽象化的方式和手段来保证历史文化得以继承、历史痕迹的得以保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将设计的重点集中于人们视觉范围之内进行考虑,对这部分内容进行重点考虑和分析。尤其是对那些高层建筑的顶部结构,对建筑屋顶的视线处理应该尽可能的简洁有序,这样可以很好的满足人们的俯瞰效果。同时,应该从局部层高以及墙面倾斜等方面来对人的视线加以控制。例如,利用曲面玻璃将天空反射到地面,使得局部低层以及镂空层可以获取阳光。

3 提高建筑设计与规划之间吻合程度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3.1 将自然绿化融入到建筑与群体当中

随着人们对生存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绿化的关注不断提高,尤其是在新工厂、学校以及其他公共建筑的设计时,建筑环境周围绿地的建设成为了建筑设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这种绿地设计还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以广东的中山市为例,近些年在该地区建造了很多花园式的工厂,且在选择所种植的绿地植物时也多加注意,尤其是植物种类方面都符合当地的种植环境,在具有优秀的空气净化能力的同时还具有很好的美观效果。而2002年在杭州建成的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也属于一个园林化的学校,拥有充足绿地环境的校园将利于教学活动的开展以及专业学习。

3.2 尽量利用现有的有利自然环境因素

我国的传统文化对“土、木、风、水、光、气、材”等各个方面加以充分的完全利用,尤其是在建筑理论方面强调所谓的“风水”,这与西方的建筑理论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是,传统的建筑理论更多的是注重我国具体的地理位置及环境,从自身的具体环境出发,在坚持发扬自身传统优势的同时,要从西方的建筑理论中吸取营养,形成符合自身特征的先进设计理论。以“鸟巢”为例,该设计方案的结构及造型都力求与自然的结合,在“光、气、风、木”等方面的应用都有明显的优势。

4 结语

本文对建筑设计和规划的定义进行了论述,分析了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最后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分析了加强建筑设计与规划之间吻合程度的策略。

参考文献

[1] 柯雄斌.城市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之间关系的分析[J].中国房地产业,2011(6):265.

计划与市场论文篇(4)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体制。邓小平在20世纪70年代启动改革大业时就强调:“要发展生产力,经济体制改革是必由之路。”[1](P138)此后,经济体制改革是目标模式始终是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取向。首先,在1984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确定以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作为目标模式;接着,在1992年中共十四大上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是与这种富有活力充满生机的经济体制分不开的。

在社会主义建设前期,以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理论上始终是把社会主义与计划经济体制联系在一起的。从新中国一建立,就开始把计划经济模式作为快速推动经济发展的体制模式。然而,随着建设经验的积累,也逐渐开始发现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些弊端,并对如何建立起一个适合中国特点的经济体制进行了一些探索,并在探索中提出了一些通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前期成果。这些成果虽然在当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但毕竟为后来邓小平创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搭建起了一个思维的桥梁。

一、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后不久便觉察到这一体制存在着不足

新中国建立时,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以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来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几乎毫无疑义的选择,就是要建立苏联那样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之所以如此明确而又坚定,是由于有以下两个重要的依据:第一,这是科学社会主义原理的一个原则性论断。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曾明确论述说:“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2](P757)经典作家这种结论是建立这样的论据之上:资本主义的私人占有同社会化大生产的固有矛盾,在社会生产上突出地表现为“个别工厂的社会组织和整个生产中的社会无政府状态相矛盾”,[2](P759)导致资本主义社会周期性地发生经济危机。为了克服这一矛盾,新的即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就应该除了在所有制方面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以外,还必须用有计划的社会生产来代替无政府状态的社会生产。第二,这是借鉴了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经验。在苏联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建设和国防建设中,计划体制曾经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苏联从1928年到1938年间,制造业产量增加了7倍以上,达到欧洲第一位,世界第二位,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胜德国法西斯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并与同时期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的全面、严重的经济危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由此,计划经济理论和体制模式就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和基本原则而被肯定下来。二战后新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毫无例外地选择了这一经济管理体制。

历史实践说明,中国共产党人当年在选择这一体制模式时,在以下三个问题上认识是不够的: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有计划的社会生产时,是以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社会化为背景的,而新中国建立时的生产力状况,还远远没有达到马恩作为论据的社会化大生产的水平;第二,即便是马恩的设想,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也不应作为一种一成不变的原则加以固守。20世纪以后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说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对于社会生产力仍具有相当大的容纳力,并且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有效手段已越来越显示出超越社会制度的优势。第三,尽管苏联利用计划经济手段取得了巨大的建设成就,但中国的国情与苏联毕竟还有所不同,中国从来没有经过一个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工业社会化程度也远不如苏联的基础。更何况,苏联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计划体制的弊端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地暴露出来,这对于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应该引以为鉴。

在建国初期和“一五”计划时期,由于计划调节手段能够调动有限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用于国家的重点建设,因而对于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和奠定工业化基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党在这时对于计划体制优点看的多,对其弊端还基本没有认识。到“一五”后期,由于经济规模的扩大,经济联系的加强和经济结构的复杂化,计划体制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单纯借助于行政手段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弊端逐渐地显露出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管得过多,统得过死,条块分割,影响和限制了地方和企业积极性的发挥,更不能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就成为以后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

善于总结经验的中国共产党人在计划体制弊端刚刚暴露时就及时地觉察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认为虽然“只能基本上照抄苏联的办法,但总觉得不满意,心情不舒畅。”1955年底,首先提出要“以苏为鉴”、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3](P472)1955年12月,、刘少奇等中央领导人直接领导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和听取汇报的活动。在汇报中,有些部委的领导同志认为苏联那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特别是针对其中一些带有全局性的问题,例如产业结构问题――主要是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的比例关系问题,生产力布局问题――主要是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问题,经济体制问题――主要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问题、管理体制问题――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以及国防工业建设和民用工业建设的关系问题等等,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引起了中央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刘少奇在听取汇报时明确地提出“学习苏联应该有所学有所不学”[2](P482)的观点,其中包括对苏联模式的计划体制中不适合中国情况的做法也不应当照搬。也说:“学习苏联也不要迷信。对的就学,不对的就不学。”[3](P484)1956年4月,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明确地提出了进行第二次结合的历史任务,说:“最重要的是要独立思考,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在吃了大亏之后才成功地实现了这种结合,取得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现在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要进行第二次结合,找出在中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4](P9)同月,在《论十大关系》中又明确指出:“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5](P23)

在这种“以苏为鉴”思想的指导下,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改革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主张,尽管这些主张还没有涉及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问题,但是对于计划体制存在着不足,也需要进行改革的思想是树立起来了。

二、1956年前后初步探索取得了以市场为补充的积极成果

1956年9月召开的中共,不但明确阐述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而且对计划经济体制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改革的方案,其中的代表性成果是陈云关于“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观点。

陈云在党的的发言中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应该是这样的:(一)在工商业经营方面,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主体,但附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这种个体经营是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的补充;(二)在生产计划方面,全国工农业产品的主要部分是按照计划生产,但同时有一部分产品是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自由生产。“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三)因此,我国的市场,绝不会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而是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它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这种自由市场,是在国家领导之下,作为国家市场的补充,因此它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6](P13)在关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也指出,在国家统一市场的领导下,将有计划地组织一部分自由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将实行产品的自产自销;对某些日用工业品,将推行选购办法,对所有商品,将实行按质分等论价等办法,这将对国家的统一市场起有益的补充作用。这些论述,实际已涉及到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初步提出了把计划与市场结合起来的经济体制新模式。这是对长期以来奉为圭臬的苏联模式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党后来正确认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之后,刘少奇对于如何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做了进一步的探索,提出了既要有计划性,又要有多样性、灵活性的观点。1957年4月,他在一次讲话时提出:“社会主义经济的特点是有计划性,是计划经济,但是实际社会经济活动,包括各行各业、各个方面,有几千种、几万种、几十万种,国家计划不可能计划那么几千、几万、几十万种,只能计划那么多少类,结果就把社会经济生活搞得简单了,呆板了。”“如何使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同时具有这样几个特点:既有计划性,又有多样性,又有灵活性,这就要利用自由市场。一方面自由市场可以补充当前我们社会主义经济的不足,另一方面它可以帮助我们在经济上搞多样性和灵活性。”[7](P191-192)刘少奇在这里所说的计划性与多样性、灵活性,含义就是计划性与市场性的结合,也就是要注意发挥市场的作用,明确地表示出了要在经济体制问题上寻求一种改革途径的趋向,实际上已提出了把计划和市场结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雏型。

陈云和所阐述的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体、自由生产和自由市场为补充的思想,刘少奇提出的计划性与多样性、灵活性相结合的思想,归结到一点,就是要试图改变像苏联那样的在单一计划下过分集中、缺乏活力的状况,在坚持以计划为主的同时,尽量利用和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这是党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开始之际,为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经济体制所做的努力。

在上述精神指导下,1957年9月至10月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商业体制的规定(草案)》和《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和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草案)》。这三个文件,于11月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中心思想是扩大地方的权力。这些改革措施,虽然其深度和广度都很不够,但对以高度集权、纯而又纯、政企不分为特征的苏联模式来说,却打开了一个缺口。

三、从“”和化运动的教训中重新认识到商品经济的积极作用

从1957年夏季以后,由于反斗争扩大化导致了党在阶级斗争问题上日益走向“左”倾,影响到经济领域而导致上述可贵的探索成果没有能够得到贯彻。尤其是1958年的“”运动和化运动,进一步把计划体制推向了极端,非但不再提利用和发挥市场的作用,而且还想限制和排斥市场的作用,甚至还提出要消灭商品和货币。1958年8月,在北戴河会议上提出“要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各取所值’是法律规定的,也是资产阶级的东西”,“要考虑取消薪水制、恢复供给制问题”等。[8](149)这些话的含义,是把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看作是“资产阶级法权”,虽然不得不保留,但必须加以限制。而要限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自然就要限制市场。于是,就从前后想要利用和发挥市场的作用,倒退到了限制和排斥市场的作用。

这次会议之后,在理论上,限制和取消商品经济的言论、观点越来越多,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文章不断在《人民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其中在上海《解放》半月刊上发表的《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一文,受到的好评。陈伯达等人进而提出了取消商品交换,代之以产品分配的观点。在实践上,化运动中大搞“一平二调”,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队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代价地上调,甚至把社员的个人财产也无偿地收归公社所有,破坏等价交换原则;公社内部还实行了“吃饭不要钱”的平均主义的供给制。这些严重“左”倾的理论和实践说明,党在经济体制问题上已步入了盲目追求单纯计划体制的误区。

“”运动尤其是化运动中刮“共产风”和取消自由市场给国民经济造成的严重影响,使党对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重新的认识和反思。从1958年11月第一次郑州会议起,、刘少奇等中央主要领导人在多次的讲话、谈话和批示中,以及在党中央下发的文件中,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计划和市场问题进行了比较集中的论述。主要的观点有:

(一)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要坚持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但也要看到计划体制也会出现问题。刘少奇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可以有计划地分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也就是用计划手段来配置资源,但是,“‘有计划’,不是客观的,是经过人们的主观努力来实现的。如果计划搞得不好,国民经济也可能出现大的失调。”[9](P386)另外,还应看到,计划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因此,就必须通过发展商品经济,用市场的调节来弥补计划达不到的地方。“我们不能用计划来指挥生产的东西,就让价值法则来指挥它生产。”[9](P334)

(二)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将长期存在下去。这是因为:第一,“只要存在两种所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是极其必要、极其有用的。”[5](P440)第二,还有分配制度的原因,“将来两种所有制不存在了,只要仍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消费品的分配,势必采取价值的形式,生产资料也要按价值计算,大体上说,商品还会存在。”[9](P408)第三,也是最根本的是生产力的原因,“两种所有制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但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因此,即使是过渡到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如果产品还不很丰富,某些范围内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然有可能存在。”[10](P58)尤其是中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也不发达,因此,就更“需要有一个发展商品生产的阶段。”[5](P436)

(三)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说:“必须肯定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有积极作用。”[5](P436)因为,商品生产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的商品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不能笼统地把商品经济说成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要看它是同什么经济制度相联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5](P439)不同点在于:“它们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的。而不是在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基础上无政府状态地进行的。”[11](P611)既然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存在着社会制度的区别,那么,就应该“有计划地大大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5](P437)。

上述探索成果,虽然主要是围绕商品经济问题,还没有涉及到市场经济体制问题,但是,从思维的逻辑上来说,这实际已经搭起了一个通往市场经济理论的桥梁。因为从经济学理论来说,市场经济正是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谓市场经济体制,说到底,也就是商品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式。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在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理论进程来看,也正是在先确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之后,才通过进一步的探索而逐步创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由此可说,上述探索成果实际上已经显示出了在经济体制问题上正确思想的发展趋向。

然而可惜的是,党在商品经济问题的上述正确认识,不久便出现了反复。从1962年10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重提阶级斗争”之后,经济领域的调整尽管仍在继续,但党在指导经济建设时已不再提及上述观点,取而代之的是越来越强调商品经济的消极作用,在实践中更多地采取了对商品经济和市场作用的限制,更加强化了对经济单位的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到“”前夕,发表著名的“五七指示”,“”期间又发表“理论问题的重要指示”,都是要限制商品经济,对市场经济更是视为专属资本主义。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我国自“一五”时期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越加强化,市场调节的作用越受削弱,导致国家的经济生活日益僵化,对生产力的正常发展日益造成阻碍。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要肯定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社会主义建设前期探索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有益的成果,特别是陈云关于以计划为主体、以市场为补充的思想,刘少奇关于既要有计划性,也要有多样性、灵活性的思想,关于大大发展商品经济的思想,都是非常宝贵的思想萌芽,为后来邓小平创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来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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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3]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4]吴冷西.忆--我亲身经历的若干重大历史事件片段[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5.

[5].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6]陈云.陈云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刘少奇.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8]丛进.曲折发展的岁月[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

[9]刘少奇.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10].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M].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研究会,1998.

[1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一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

计划与市场论文篇(5)

【关键词】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产能过剩

经济思想形成至发展,经历了几百年的历史。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马克思的《资本论》与凯恩斯的《通论》等,无疑是经济思想发生变化的重要转折点。斯密强调万物自由,人在有需求时会主动进行商品生产与交换。在市场经济主导的经济增长受到经济危机侵袭时,凯恩斯思想诞生于特殊时代,批判了以往的主导经济思想,认为经济要稳定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马克思的《资本论》以公有制为制度前提,着重阐述了计划经济等重要思想。新中国成立初期,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坚信政府必须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宏观调控,促织各部门协调发展。经济增长受到多方制约,发展缓慢。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思想的提出,实现了经济总量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然而,21世纪后,我国产能过剩问题日益严重。于是,引起众多专家学者思考: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有计划的推行市场经济发展,为何还会出现产能过剩问题?产业结构不合理导致,产业发展不平衡,在各级政府提出“产业转型”的口号时,市场失衡发展、产能过剩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本文首先阐述马克思主义计划经济思想,而后分析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计划经济思想在中国的实践。改革开放后,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思想如何引导经济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最后分析引起产能过剩问题的原因。旨在对马克思主义计划经济重新认识,对解决市场失衡发展、产能过剩问题提供理论建议。

一、马克思主义计划经济思想

马克思主义计划经济思想强调在全民公有制的前提下,有计划、公正合理的利用并分配社会资源。马克思的计划经济产生有两大背景,一是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本质,建立一种共产主义经济模式。以人为本,人为地去支配社会资源,使其充分为人服务。二是批判资本主义经济的不良后果,对其引发的社会危机等深恶痛绝,认为引发的社会危机像瘟疫一样可怕。《资本论》中所阐述的马克思主义计划经济思想认为,人才是构成社会的主体。对于资本主义经济中锁存在的剥削者,应该剥夺他们的资产转为公有制,在公有制调节下,逐步建立个人所有制。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本及个人,都在规范地、按照整个社会的统一计划自觉地参与社会建设。但是,马克思计划经济思想过于“空想”,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不是万能的,也不可能所有物质资料归全社会共有,至少在未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时期如此。

二、马克思主义计划经济思想在中国的实践

据萨缪尔森证实,“从19世纪后期开始,在几乎所有国家中,政府的经济职能都在稳步增加”。新中国成立后,将马克思计划经济思想作为指导我国经济建设主导思想。实现全民公有制,合作公社、大锅饭在五六十年代出生的人心中印象非常深刻。计划经济实现了物质、人力等生产资料公平分配,却导致了经济发展缓慢、人均生活水平得不到普遍提高的结果。整个市场缺失竞争活力,竞争活力的缺失导致了大量的滥竽充数的生产。社会生产按照计划进行,却因计划经济思想理论脱离了现实社会状况,计划失误等导致了大量的供需不匹配等经济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或资本的流通。马克思主义计划经济思想只是在向人们预示一种共产主义蓝图,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任何脱离实际的理论终归会导致实践偏差。实践证明,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经济条件下,以马克思主义计划经济思想来知道经济建设,是一个错误的决定。马克思主义计划经济假定社会公有,假定人是道德至上的经济个体,这种脱离实际的假定,导致了马克思主义计划经济在实践过程中的偏差,但不能因为时间偏差,就去否定理论的正确性。

三、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实践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根据供需状况进行自主协调。这一理论事实证明,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之路是正确的。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指的是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政府计划多一些,市场调节少一些;而私有经济或个体经济则是计划少一些,市场调节多一些。针对某个地区经济发展而言,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一些的省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宏观调控就要少一些,多一些空间留给市场调节。而西部经济发展较慢的省份,则需要胜负宏观调控力度大一些,通过扶持弱势产业发展、引进人才等政策进行整体规划,市场调节所占的份额就稍微少一些。近四十年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使经济走上全面快速发展之路。

计划与市场论文篇(6)

一、十一五规划的性质以及与经济法的区别

十一五规划是根据中共中央建议编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一个重要文件,因此,它在我国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有着特殊的意义。为了正确厘定规划与经济法的关系,特别是在经济法中是否应当终结计划法,则需了解十一五规划的性质。关于规划的性质,有学者根据规划的程序,将它与法律等同,认为规划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法和经济法的来源;〔1〕也有学者认为,规划就是计划,“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对未来的行动所作的设想和部署”〔2〕。但是,由于规划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编制,并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所以,许多学者从规划产生的特殊程序而将其视为法律或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甚至认为它比普通法律应当具有更高的效力,意图使法律服从规划,并将法律当作实施规划的手段。显而易见,这种观点仅仅是根据产生程序而不是内容来界定规划的性质,属于形式意义的规划观。笔者认为,界定规划的性质应当依据其内容而不是产生形式,因为只有内容才反映了其基本属性以及与法律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是关于人的行为规范,它为人们指定了行动的方向以及违背后的不利后果,此即法律的规则性,也是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规划是否属于法律,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规则性。在法律规则中,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的内容,离开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也就无所谓法律。从这一角度判断,如果规划属于法律,就应当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但是,从内容看,十一五规划只是明确了我国未来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战略以及政府的行动方向,并不是在社会主体之间配置权利和义务,不能成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正如规划所言:“主要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人民出版社, 2006年, 6页。)此外,规划如果具有法律性质,还应当具有与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法律责任,以制裁那些违背规划或不执行规划的行为。但是,规划中没有也不可能存在法律责任或类似的责任,所以,无论是以何种形式通过,规划都不具有规范性。

由中共中央建议编制,并由全国人大通过,这是因为规划涉及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问题,是宪法规定的须由全国人大批准的重大事项。虽然规划制定和通过的程序与法律具有形似性,但最高权力机关并非在行使立法权,而是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不能就此认为它具有法律的性质。从十一五规划的内容、目的、实施和阶段性等特征分析,它应当属于未来五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政策而非法律范畴,因此,我们应当从政策的角度来审视其与经济法的关系。规划的政策性决定了它与经济法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存在如下诸多区别。

其一,各自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规划属于政策范畴,它追求的是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包括宏观经济平稳运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资源利用效率目标、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基本公共服务明显加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和民主法制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进展目标等。而经济法属于法律范畴,追求的是“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3〕,在立法中表现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具体价值目标。显然,尽管规划中不乏公平的因素,但其主要是在发展的目标指导下形成的。经济法虽也重视发展,但其理论基础仍然是长期而稳定的法律固有价值。经济法稳定的价值目标和理念,决定了我们应当以此为坐标观察和分析规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而不是以规划决定经济法的取舍。

其二,就其内容来看,规划是一个以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政策为主的纲领性文件;而经济法则是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这些规范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并附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规划不直接涉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仅具有指导性;而经济法则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诸如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劳动者保护法和宏观调控法等,其中包括诸多权利和义务,是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和政府进行监管以及宏观调控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规范。

其三,规划主要在于政府宣示自己的承诺,向市场主体表明自己未来一定时期运用公共资源调节经济的方向。亦即规划主要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应当努力的方向,只对政府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即便是这种约束,也只有软约束性质,缺乏明确和具体的规范和责任。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规划确定的方向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但不具有强制力。经济法则不然,它不但是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政府的行为规范,是政府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宏观调控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强制性是二者的重要区别之一。

其四,规划的实施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只是通过宏观调控、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公共资源甚至以法律方式实施规划。从实施机制看,规划缺少一个专门机构来监督实施。而经济法不但有专门的实施程序,而且有专门的机构,以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经济法实现目标的根本保障,也是与规划的根本区别之一。

最后,从存续时间看,十一五规划只在未来五年内发挥作用,此后便成为历史;而经济法则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其时间效力远超过规划。十一五规划的政策性质,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坚持在法学范围内、用法学的方法和理念来观察规划,用法治标准来审视和评价规划及其实施过程,而不是用规划者的目光来审视和要求经济法。那种试图用规划约束法律的观点违背了法治精神,是计划经济时期计划与法律关系模式的翻版,极易导致政府权力的极度扩张,使法律成为规划的工具和奴仆,因而必须引起警惕。当然,由于采取了一种科学的制定程序和先进的理念,十一五规划与经济法在价值取向、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个体与社会关系以及微观和宏观等关系问题上,都有许多契合之处,诸如都追求实质公平和整体效率,都主张政府有限干预,都坚持社会本位,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实现宏观经济关系的平衡,都追求社会整体的和谐和宏观调控等。所以,十一五规划既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也符合现代法理,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现代社会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在理念层面上越来越趋于融合,经济法固有的理念和价值在规划中同样得到体现和转化。因此,经济法学不应割裂与规划的关系,而是应当立足于法学学科本身,结合规划展开研究。

二、计划法应当终结的理由

虽然规划与计划极为相似,甚至有时难以将二者分开,但当我们将十一五规划视为未来五年的基本政策时,它与计划的关系也就十分清晰。因为计划在我国一度是配置资源的基本或唯一手段,而现在被视为宏观调控的手段。所以,过去和现在的计划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目标的手段或工具。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十一五规划需要调动各种手段,包括经济和法律手段,也可能包括所谓的计划,所以,从此意义上看,计划已包含在规划之中。

计划法的创意具体起于何时,可能难以考证,而且也无必要,可以断定是在计划经济或者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阶段。曾几何时,计划法一直被视为经济法的龙头法,受到学者们的青睐和热捧,并极力推动立法机关将其通过实施。但是,学术界的这一热情并未引起当时立法者的重视,直至计划经济结束,学者们的这一心愿也未实现。时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学界制定计划法的热度大为降低,不过一些学者仍未放弃努力,并从多方面论证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法的必要性。最近两年,我们还能见到一些论证计划法存在必要性的观点。(关于主张计划法的论述,参见董玉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法研究》,书海出版社, 2001年;李刚《市场和计划法:对计划的两次限制———试论计划法若干基本问题》,载《经济法论丛》第六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2年;应飞虎《论计划法》,载《经济法学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王先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法初论》,中国民商法律网-商事法学。)可见,计划或计划经济对经济法学的影响至为深远。不可否认,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和贯彻国家意志的工具,计划曾经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对我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我们不完全否认计划的作用,尽管我国曾经将它发挥到极致,但是,计划是否已经重要到非制定法律不可,笔者一直持有异议。经济学已经用自己的理论进行了彻底的否定,而计划和计划法是否符合法理,法学界鲜有思考和批判,倒是大家对市场经济的赞誉似乎与现代法治和法理基本吻合。现在看来,似乎是十一五规划的出现要终结计划法,但是,当我们从法理角度审视计划法时,将会发现这是一个不合法理的设想。或者说,从一开始,计划法的思路就缺乏基本的法理支撑,而在当今的体制下,就更显得不合时宜。为此,学界应当终结计划法的研究,将相关成果转为它用。

首先,也是至为重要的,是计划法缺乏现实的基础。众所周知,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但是,“所谓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固然依靠身份,但更依靠行为。充满活力的社会关系是由行为作用的。与此相适应,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4〕既然法律规范的直接对象是行为,那么,任何法律的制定首先要考虑具体规范的行为实际存在,而且这种行为的重要性已经影响到一定社会关系的和谐,必须以法律手段进行确认、鼓励、限制或禁止。如果一种行为不存在,或者只是普通行为,不会破坏社会关系的平衡,则无需法律干预。那么,目前政府的计划行为是否达到非制定计划法而不能调整的程度呢?笔者以为不然。现代市场经济虽然需要政府从宏观方面进行调控,但政府作用市场的手段有了根本性的变化,主要是采用货币和财政手段实现宏观经济目标。〔5〕在市场经济初期,尽管计划也被视为与市场并列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经过数十年的过渡,政府实际已不再以计划方式从事经济管理或宏观调控。计划不但在政府文件中已经淡出,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没有了一个专门制定和执行计划的机构。因此,法律不需要对这种政府的计划行为做出具体的安排,也就没有制定计划法来规范这种行为的必要。至于为了实现经济稳定增长采取的一些行政措施能否称之为计划,从狭义的计划定义看,显然不能。即便可以称之为计划,至多也属于指导性的计划。但是,鉴于这种计划并未限制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不会伤及市场机制的发挥,所以,无需用法律进行控制。

其次,学界起初关于制定计划法的设想,并非为了控制权力,而是为了迎合当时政治的需要。众所周知,当初学界对计划法的热捧,是因为国家权力对计划的推崇。在阶级斗争法学和法律工具主义主宰下,法学的任务是如何从法律上证明计划的价值并将之合法化。至于计划是否符合正义和公平,是否妨害个人自由和权利,是否真的能提高效率,是否需要用法律控制,当时的法律学人没有也不敢就此多想。敢想的,就是如何制定一部计划法,将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上的权威,让政府拥有一个合法的管理工具。当计划的神秘面纱和光环最终被揭开之后,我们才发现,计划不过是一些掌控大量资源,并自以为已经掌握了所有信息的政府官员们为他人制定的一些数字指标。对制定计划的官员来讲,计划代表了国家的权威和尊严,不论资源分配是否公平,结果如何,人人都必须服从。至于其背后有多少随意性和个人意志的成分,建议立法的学者没有也不敢提出怀疑。结果是近40年的计划不但没有使国家富裕,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反而使国人除了简单的生活资料外几乎一无所有。尽管如此,法学界仍然有学者主张计划法。如果说,主张制定计划法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政府的计划权力,防止政府利用计划剥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我们说这种计划法完全有必要。因为计划经济本质上就是行政经济和权力经济,是依靠官员们实际并不可能具有的完全理性和高尚道德水准为假设前提的。在这种经济模式中,政府的权力以及其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和现实性都是空前的,因而限制政府利用计划手段侵占社会资源和剥夺个人权利和自由就极为重要。然而,从当时的观点不难看出,学者要制定的仍然是一部授权法,而不是控权法。这种立法构想不能不说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虽然有个别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继续制定计划法,以对计划进行第二次限制,〔6〕但因为计划已被市场机制取代,政府也极少使用计划配置资源,计划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无任何限制作用,所以,此时再提出控制计划已无必要。何况许多学者主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计划法并非为了控权,而是追求其他目的。(关于这种观点,可以参见前揭董玉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法研究》, 38-40页;应飞虎《论计划法》, 192-196页。)笔者以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计划仍然是政府使用的一种手段,且立法目的是控制政府的计划行为,防止计划的滥用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复活,那么,这样的计划法未尝不可。不过,这需要以政府仍然滥用计划权力为前提。所以,从法治社会控制权力的要求看,目前的计划法构想是没有意义的。

再次,公平是法律基本的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者们构想的计划法仍然没有从公平的角度论证计划法的必要性。(近年学者们关于制定计划法的理由,最多的是依据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也有的是从信息失灵的角度说明计划和计划法的必要性。)何况计划从本质上看就不是一个根据公平原则分配资源和产品的制度,或者说,以往的计划非但不能实现公平,反而加剧了许多社会关系的不平衡,特别是它以剥夺和压制的手段来实现公平的设想,最终是实质的不公平。因此,如果我们不能从公平的角度论证计划法存在的价值,那么,这种设想就没有基本的法理支持,很可能产生不公平的后果。

复次,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计划和计划法存在的首要价值应当满足效率的需要,因为“与秩序、正义和自由一样,效率也是一个社会的美德。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是有秩序的社会,自由的社会,公正的社会,也必须是高效率的社会。”〔7〕那么,计划法能否满足我国社会效率的需要,实践已经证明,计划经济不但不会实现真正的公平,还曾经导致了社会发展的迟滞。虽然有学者认为,导致发展低效率主要是指令性计划,而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主要是指导性计划,二者有着根本的不同。但是,中国20多年经济的高速

发展主要来自市场经济的作用,并非来自指导性计划的贡献,虽然其中不乏政府宏观调控的功劳,但政府的指导性计划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了多少作用,至今尚未可知。所以,主张制定计划法,是否会产生相应的效率,是一个未知数,但目前在没有计划法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增长的效率却十分明显。

最后,计划法不可能解决目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市场调节虽然能产生效率,但市场失灵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垄断、环境污染、贫富悬殊、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政府虽然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做了许多工作,但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政府失灵的问题也非常严重。所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在目前同时并存,经济法的任务应当考虑如何克服这两种失灵。那么,计划法能否承担这一任务呢?答案是否定的。对垄断和环境污染等市场失灵问题,需要的是反垄断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应立法加以克服,而对于政府失灵,则需要通过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中央银行法、价格法和税收法等宏观调控法实现,就目前来看,计划既不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也不是导致政府失灵的因素,所以,计划法不能解决这两种失灵,如果制定,其立法和执法成本将远远大于其收益,定会成为一个得不偿失之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既无制定计划法的现实必要性,也无足够的法理作支撑,因此,关于制定计划法的计划应当终结。

三、结语

中国经济法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对计划法的研究也经历了同样的历程,可以说,计划法凝结了许多经济法学人的心血和情感,即便是他们的想法备受冷落,也不曾考虑放弃。但是,当党和政府毫不留情地抛弃计划而转用规划安排未来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时,经济法学界似乎应当进行更多的思考和反思。经济法的研究是否还应当紧跟政治思维和话语,及时将计划法置换成规划法继续研究?如果研究,将来的结果会不会和计划法一样?显然,大多数学者还未思考这些问题。对经济法学来讲,计划法研究的教训无疑是深刻的。由于缺少基础理论的支撑,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学术话语,加之学界长期紧紧依附政治的研究方法,从而导致我们研究成果的命运只能取决于政治的态度。但是,如果要把经济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真正的学科,减少对政治的盲从,就必须在既有的法学理论基础上,建立属于自己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念,以特有的秩序观、正义观、自由观和效率观审视和评价政治决策和行动。所以,终结计划法,也是终结一种研究方法和思维定式,是经济法走向科学的开始。 参考文献

〔1〕李曙光.用法治精神规划“十一五”〔N〕.南方周末, 2006-02-16.

〔2〕史际春主编.经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34.

〔3〕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 1998. 152.

〔4〕〔7〕张文显.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60, 217.

〔5〕厉以宁主编.西方经济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347.

计划与市场论文篇(7)

关键词:城市规划 发展回顾 现状分析 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发展回顾

笔者认为,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开始于1950年代,至今经过了60年左右的发展时间。前30年,如大家所知,基本上是模仿和学习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市规划设计。苏联和中国在那个时期的规划设计确实就是一个“设计”,城市规划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就是做好城市建设的空间落位和设计。后30年里,我们在规划理论上或者现代城市规划理论上,比较多地引进和借鉴了西方。我们引进的理论虽然很多,但联系中国实际的研究还是很欠缺。

但总体上,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城市规划在理论研究上还是有成就的。我国的城市规划和西方的理论并不完全一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由于我国和西方国家在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上的不同,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没有办法完全照搬西方的理论。例如,规划设计的基本方法是通过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化编制程序与方法,我们有自己法定的《城乡规划法》和城乡规划编制程序。我国的城市规划重视对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化和城市科学的研究,特别是当前对城市科学的研究不可低估,它涉及到城市社会、经济、环境、文化、管理、区域等方方面面。

此外,我国有自己的城市科学研究会,并开展了大量科研工作,其中很多研究是结合城市规划的编制进行的,涉及大量最真实、最前沿的中国城市问题。2001年,吴良镛先生出版了《人居科学发展导论》。他把建筑和城市规划结合在一起构建出一个庞大的学科群,这个学科群综合了建筑、园林和城市规划等多方面内容。当然,人居环境理论怎么更好地和我们的规划实践结合还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大问题。

2城镇规划的现状

全国城镇规划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设计到综合规划,从孤立城镇到区域整体系统的过程,并进行了多次修编;同时规划体系不断完善,规划管理逐步法制化,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城市景观、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普遍得到改善,市民的居住水平、生活服务配套、文化教育体育设施有了大幅度提高;城市化水平迅速增长,至2003年城市化水平达30.4%,城市经济发挥了积极的效应,仅用全国土地的3%创造了70%以上的全国国民生产总值,80%以上的国家财政收人;相应城市规划学科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近20年来经历了从恢复到大发展的过程,全国目前已约有130所大学开设了城市规划专业,以建筑学、地理学、社会学等为生长点,与相关学科交叉融合,逐步形成完整体系,迈向一级学科。

3城镇规划若干问题的思考

3.1理论缺乏本土化,忽视城市发展阶段

缺少理论的本土化、建立虚假前提、脱离国情,忽视了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阶段,混淆了现在和将来的时态。考察现代西方城市规划理论的发展,每一个理论、概念和方法的提出都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文化背景的演变密切相关。城市规划理论绝非数理式的纯理论可以脱离社会历史自成系统运行。超越当前社会现实的理论与方法研究的前提是对未来问题的预设。这种预设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绝不能作为发展规律简单地应用于实践。例如我国城市化阶段论的研究,逆城市化新城建设等的提出就为贪大求洋的行为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又如,战略规划在中国到底如何编制和规范还刚刚起步,认为应学国外取代总体规划的呼声就不断还有规划年不落后建成国际化都市等等的提法。

3.2城市规划过多以市场为导向

随着“市场”这一概念的引入,规划理论的阐述中出现部分学者仅以市场为导向的倾向,并将其应用到从新区建设、新城建设到风景区开发的广泛领域。在住宅建设领域更是出现仅以市场效益为导向的模式,名城保护、遗产申报也成为一项商业行为,并被不恰当地冠以“城市经营”的帽子,这不禁让我们想起20世纪80年代的新右翼理论,也让我们想起在市场环境下“凯恩斯主义”和经济界经常谈论的“市场失效”等问题,其实即使是新右翼的代表弗里德曼也还是将规划定义为是理性的、社会决策的艺术。显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的中国规划领域,仅以市场这个变量为参照是不可取的。

3.3理论实践失效

近年来,规划失效频繁地出现在各种报纸、杂志以及相关的学术刊物上。所谓规划失效是指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进行的引导和调控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导致规划失效的原因很多,表现在规划理论、方法、过程、实施等方面。理论是指导实践的有力武器,城市规划行为必须依据一定的理论框架进行。虽然现代城市规划理论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但仍存在很多的问题,特别是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始终困扰着规划行业的发展与完善,并严重制约着规划有效性的提高。

4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城市规划

由于城市规划是一门游走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因此,其理论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新的理论一旦产生旧的理论就被淘汰,而更多的是具有社会科学理论的特性,即多种表述同时存在。所以,其理论系统是不同理论、不同程度的叠加,并在具体的实践中灵活地加以运用。理性主义在当今中国的规划实践中仍有其合理的一面,用“过时”去评价并不准确,当然也要避免走向工具理性主义。中国二十多年的规划实践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已有学者提出了“科学理性”与制度安排的关系,以及城市规划是一种“社会契约”的观点。下面分别从两个层面对中国规划理论的研究与建设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