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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行政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0 16:17:05

国土行政论文

国土行政论文篇(1)

关键词: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研究;不足

中图分类号: D03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6-100-2

引言

国外研究学者指出,从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环境中总结出来的行政管理成果,若不经过本土化处理在其他社会文化环境中解决行政问题适用性较差,也就是说,在全新的环境体系下应当总结归纳属于其自身特点的行政学理论和规律,但是对于我国而言,有关公共行政学研究以西方行政学理论和公共问题为主,这样一来导致研究内容同我国公共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同时对我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实践指导意义不大。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在今后公共行政学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研究对象的调整,将重点向国内转移,形成以中国为中心的行政学理论研究,以为今后本土化行政问题的解决对策的制定提供参考资料。

1 公共行政学本土化概述

社会学科在新的环境下出现并应用必须进行本土化过程,这既是这一学科的特殊性要求,同时也是新社会文化环境发展的趋势。对于我国而言,本土化最初在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研究中,尤其是社会学和心理学本土化研究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基于此,对公共行政学进行本土化研究也是该学科未来的发展方向。

1.1 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涵

现阶段,本土化不只是一个地理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历史、文化、经济等多方面概念。新事物本土化发展必须同社会环境、应用对象等相适应,同样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也需要一中国历史文化资源为依托,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公共行政学理论的本土化处理来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在这四部分内容中,尤以“本土化的过程”不确定性较高,因此也是今后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的重点和核心。从以上分析可以总结出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本土化内涵:以我国历史文化背景为依托,汲取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公共行政学理论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构建以中国特色为主的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创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公共行政学科,为今后公共行政实践操作提供正确的指导。

1.2 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容

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涵方面分析,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理论和概念、研究方式及工具、研究对象。站在研究对象角度分析,公共行政学的根本是本土化问题的解决,这就要求研究学者在进行国际公共行政问题研究的过程中应当逐渐将重点向国内公共行政问题转变,但是并不是指公共行政学研究对象就是本土公共问题,选择的标准必须符合相关的要求。

2 探寻我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不足表现及原因

无论是从学科理论体系构建还是从实践指导应用方面,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学科建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通过对公共行政学科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公共行政学关于独具中国特色的理论研究、概念尚未形成,在对公共行政实践进行指导过程中经常出现偏差,指导作用不大,培养人才同社会需求不符,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证明了一个问题:我国还没有构建属于自己的公共行政学科,本土化问题还比较严峻。

2.1 本土公共行政学缺乏原创理论

基础理论是学术研究的核心,一旦核心缺失,那么问题的研究也就会停滞不前,同样对于公共行政学而言,构建一套属于自己的概念、理论是十分重要的,它是本土公共行政学后续研究的基石,是一切关于学科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研究都是以西方发达国家行政理论为基础的,如古德诺为代表的传统公共行政学、弗雷德里克新公共行政学、奥斯本新公共管理理论等。另外,学科的本土化可以从理论内容和语言表达来探寻,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公共行政学概念、理论、实践指导等分析可以发现,主要案例、理论表达等都是以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学内容为基础的,从我国政府部门实践指导范例中很难发现属于中国特色的影子。

2.2 理论研究对本土化实践指导意义不大

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政府关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定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加上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等的不断深化,政府职能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另外受到复杂环境的影响,由突发性公共危机引发的公共问题时有发生,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体在社会发展中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亟需公共行政基础理论体系指导实践,但是现实情况是我国公共行政本土化不足,在实践应用中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3 当代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路径选择

与其他社会科学相比,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研究比较早,但是关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的反思和创新方面的表现差强人意。纵观我国公共行政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都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尤其是本土化问题随着社会发展日趋严重,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进行公共行政学本土化成为了当前学科研究的重点。

3.1 建立本土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

时至今日,我国传统形成思想对目前公共行政实践也存在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对现代人逻辑思维发展也存在一定的影。因此要想从根本上了解和掌握我国公共行政文化内涵,必须从传统行政思想理论着手。有学者指出,我国历史文化资源丰富,从传统资源中挖掘积极行政学内容对构建属于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对政府部门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应注意的是,改革并不意味着否决之前的所有,而是以当下实际情况为基础,通过对行政文化和环境的认识和分析来进行创新,有关这一点可以从我国部分高校行政教学实践中发现,这一举措的实施将会为形成我国公共行政学原创理论提供基础。

3.2 以本土公共行政实践问题为基础开展理论研究

理论体系的构建是以实践为服务对象的,同样对于公共行政理论研究也是以实践问题解决为目的的,一旦理论无法应用实践问题,那么理论体系构建也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进行中国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研究过程中,就需要从实践中积累。首先,中国公共行政学应当建立属于中国特色的价值导向。我国国情同英国、美国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这一点在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当提高认识。其次,以中国实践经验为指导。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前提是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实际情况,知晓我国公共行政学的本质,因此在探寻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的过程中,应当对历史资料和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从而清晰我国公共行政过程,保证整个学科研究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提升公共行政学的应用范畴。另外在研究过程中还应当重视国际化问题和本土化问题。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研究一直以“国际学术前沿”自居,但是过程中应当正视这样一个问题“历史文化环境的不同其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存在差异的”,因此要想保障我国公共行政学的前瞻性前提是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了本土化问题。

3.3 加强行政学研究方法训练

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过程中研究方法的确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关于学科研究方法同理论体系构建,学科研究深度和广度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公共行政学研究方法研究过程中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哲学层面和技术层面,同时在研究过程中还应当对具体研究流程、相关标准等进行确定,并检验研究方法在实践应用中的效果体现。这就要求在今后关于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过程中,首先国家社科基金等应当加大对该项研究的资金投入,其次还需要我国权威公共行政学期刊等提供平台支持,以为公共行政学研究方法的规范性提供引导作用。

4 结论

综上所述,近年来,有关我国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研究内容也在不断加深,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研究还不成熟,在行政公共实践问题指导过程中应用价值还不高,还不具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还需加大力度。

参 考 文 献

国土行政论文篇(2)

总体而言,目前学界有关行政学本土化路径的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既有相对具象性的,也有一般性的。我们首先从学界提出的行政学本土化路径出发,对各种视角中可能存在的具象性问题及风险进行探讨。首先,从问题研究视角来看,它存在着将经验总结、问题化解等同于理论构建,及以经验来引导理论的风险。一是将经验总结与问题化解等同于理论构建的风险。就目前而言,国内行政学界所论及的“问题研究”主要特指的是对“行政现实问题”的研究,它强调的是研究者要将重心置于各种行政现实问题和实践困境之上(而非放在行政学理论问题上),注重从实践中总结出经验、从个别中总结出一般、从事实中归纳出价值、从特殊的现实、情境中总结出特殊的理论。这样的研究路径与逻辑理路很容易使研究者把研究重心放在行政问题本身的解决上,就问题而谈问题,而忽略通过行政问题来推动行政学理论构建的初衷。引致这种风险的可能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行政实践与行政理论之间的差异的模糊化所导致的认知错误。在现实中,人们很容易将对问题的现象性描述和归纳等同于行政理论构建本身,而未能看到真正的行政理论应该是从杂多的现象中所总结出来的一般性,它不应该仅仅是对行政现象的具象描述,而应该是具有高度的理论抽象性的;其二是由“是”与“应当”之间的差异性及“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之间的差异所引致的认知偏差。就行政学理论而言,本土化的行政学理论不仅要反映具体的“是”,还要反映“应当”,不仅要关注“事实”,而且要关注“价值”。而问题逻辑(尤其是目前学界所理解的那种以现实的行政经验中所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问题逻辑)所关注的则更多的是“是”的问题,而这种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是否能够推导出“应当”,是值得怀疑的。当学者们把目光集中于现象这一“是”时,就有可能把“是”等同于“应当”,或忽略“应当”在行政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性。二是以经验来引导理论的风险。毋庸置疑,就理论研究而言,本土化的行政学理论不仅要是反映性的,更要是引导性的,它不仅要描述现实,更要批判、反思、指导现实,使现实不断趋于完善。而问题逻辑则更多地强调的是行政现实对行政理论的先导性,它可能使行政学研究者陷入现实中出现什么问题,就从中总结出什么对策的被动局面,使行政学理论本应具备的对行政现实的引导功能被弱化、被抑制。其次,从中层理论构建视角来看,尽管其对推进行政学本土化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它也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与风险。

一是国际公共行政理论交流中对话层次不对等的风险。事实上,公共行政学本土化不仅承载着为我国行政实践中的问题寻求出路的使命,也承载着确立中国公共行政学的学科主体性、使中国公共行政学平等地参与国际公共行政学对话的重任。而这样的国际性对话要获得平等性,首先要求的是对话的理论层次的对等性———如果将行政学的理论层次按其抽象程度分为中层理论和元理论(或基础理论)的话,那么,一种平等的、可持续的中西方行政学理论对话模式,从形式上看应是以中国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来回应西方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以中国的行政学中层理论来回应西方的行政学中层理论。只有这样的同一层次的对话,才能使中西方的公共行政学交流不至于因范畴、视域的不同而自说自话,才能使中国的公共行政学在与西方的不断交流中获取更多的国际影响力。这就意味着,如果仅仅将中国行政学理论的发展定位于中观理论层次,就必然导致中西方交流和对话的不对等———这一方面是由于:本土化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的缺乏,必然使得元理论和基础理论层面上的中西方行政学理论交流成为西方的独白;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行政学中层理论一般都是高度依赖于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以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为前提的,这就意味着,一旦缺乏中国式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的支撑,本土化的行政学中层理论就可能成为一种在形式上体现中国经验、在内核上却反映和注解西方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的理论形态。如果是这样,那么那种看似平等的行政学中层理论对话,实际上却仍是在西方行政学理论体系内部展开的,它并无平等性可言。

二是中层理论意义上的行政学理论的代表性和一般性不足的风险。对于全球化时代的跨文化交流而言,一种理论能否产生强大的影响,除了要看理论自身的逻辑是否自洽之外,还要看这种理论是否对参与对话的各方理解行政问题、把握行政生活、厘清行政理论有着足够的价值,而这种价值的大小,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论形态本身是否具有足够的广延性和可扩散性。而对于中层理论而言,它作为一种介于元理论和微观理论之间的理论形态,具有明显的“居中”特质:一方面,它不同于对行政现象的单纯描述,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抽象性和一般性;但另一方面,它的理论抽象性和一般性又是不充分的,它掺杂着具象、对于特定的行政情境有着高度的依赖。中层理论的这种具象性和情境依赖性,使得中层理论意义上的行政学理论的借鉴意义和理论价值更多地仍是本土性的,它的可参照性、可推广性、可接受性远不如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因此,就中层理论本身的特质和功能而言,它很难承担起代表中国公共行政学参与国际交流和对话、向世界表明中国公共行政学之独特贡献的重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层理论构建即使对于推进行政学的本土化具有一定的意义,它也只能是过渡性的、阶段性的、策略性的,而非终极性的。再次,从内容体系构建视角来看,其主要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于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将概念、话语的本土化等同于行政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之风险。如前所述,目前行政学本土化中的一个重要策略是从行政学的概念、话语着手,以概念、话语的本土化来推进行政学理论的本土化。应该说,这种做法看到了概念、话语所具有的描述和解释本土化行政现象的功能,体认到了概念、话语在本土化行政学理论体系构建中的工具性、前提性意义。但必须注意的是,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并不等同于概念、话语的本土化;或者说,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并非是某些区分于西方的零散的、非体系化的概念、话语的创生和加总,而是要以概念、话语为基础,经过逻辑加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学理论体系。

这里的意涵在于:其一,本土化的行政学理论必须是体系化的而非松散的概念和话语的集合;其二,行政学理论的体系化,其核心在于厘定出将松散的行政学概念和话语汇聚起来的逻辑理路,其中,逻辑理路是本土化行政学理论的核心和灵魂,是概念和话语得以汇聚的线索。只有在厘定清楚了本土化行政生活及行政理论所赖以为基的相关逻辑前提、逻辑演变历程、逻辑主线等的基础上,本土化行政学的构建才能摆脱无序和纷乱,才能思路清晰、事半功倍。二是学科特质与学术原创性丧失的风险。在本土化行政学的内容体系构建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倾向:其一是模仿西方行政学内容体系的倾向;其二是模仿其它相关学科的倾向。就第一种倾向而言,它有两种可能的表现:第一是“新瓶装旧酒”,即将西方理论和西方行政学的内容体系贴上新的标签而变成本土化的理论;第二是仅以西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现实,使中国的行政实践与行政经验成为西方理论的注解。这两种表现都是我们在推进行政学内容体系的本土化进程中所要极力避免的。而第二种倾向的出现,则是由后发学科对先发学科的借鉴所引致的。事实上,目前学界所提出的一些本土化概念已经显现出学科模糊的倾向,一些话语和概念,如“锦标赛体制”、“公推直选”等实际上都来自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尽管学科间的交流和借鉴无可厚非,它对于推进行政学的繁荣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但如果操作不当,它也可能会导致行政学核心概念的缺乏(尤其是具有真正原创性的核心概念的缺乏),如果是这样,那么行政学就有可能会被进一步边缘化,其合法性将会受到进一步的损害。以上我们针对学界有关构建本土化公共行政学的三种具体路径所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反思。这些问题和风险大多是具象性的、显见的,它们较易为研究者们所关注和重视。但是,除了上述可能的问题与风险之外,在推进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关注如下两个更为隐蔽、但影响却更为深远的潜在问题。一是行政学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认知支配”现象。这里所说的“问题认知支配”,主要指的是全球化时代背景下那种将“西方国家现在所面临的问题误以为是我们面临的问题”的情形,它本质上是全球化背景下西方国家进行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渗透的一种表现形式。相比于理论和研究工具的西方主导与支配而言,问题和议程设置方面的西方主导与支配现象更具陷蔽性,而其对中国学术自主性的影响亦更为深重。具体到行政学学科而言,问题认知支配现象的影响目前主要有两种表现:其一是公共行政问题和议程设定中的问题认知支配,它表现为学界较为普遍存在的试图从西方的行政学议题中找寻中国行政学学科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及通过了解西方社会对行政问题的界定而去发现中国行政系统中所存在的问题的倾向。其二是在行政问题处置方法上的问题认知支配,主要表现为,对于中国社会中所出现的行政理论和实践问题,一些学者总是试图从西方的理论和经验中找寻相应的解决方法,奉西方理论和经验为奎臬,而忽略了西方理论和经验本身所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水土不服的问题。由于全球化时代的问题认知支配现象具有无意识性、前置性特征,其影响一旦扩散,它对行政学本土化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其中最严重的影响之一在于,它可能使得一些推进行政学本土化的努力由于未能脱离西方问题意识的影响而长期在西方的理论逻辑中无意识地循环,从而极大地削弱行政学本土化的现实效果。因此,对于行政学而言,推进对全球化时代的“问题认知支配”现象的全面反思、尽量避免其对行政学本土化进程的干扰,是每一个行政学研究者所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二是行政本土化过程中的“现代化范式”支配问题。“现代化范式”主要是指在我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出现的一种以“传统—现代”二分为基础,将社会发展预设成一种“一成不变的单线性历史进化图式”,“将西方发展经验的偶然转换成一种普世的历史必然”的倾向。与“问题认知支配”着重揭示学界在问题界定上的西化情形不同,“现代化范式”支配着重强调的是学界在学科理想图景界定上的西化倾向,它重点关注的是当前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所出现的那种将西方的“现代化”理想图景作为自身的图景,而忽略了“根据中国”、基于自身实际构建符合自身的社会科学理想图景的现象。具体到行政学学科,“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其一是“追赶”式的行政理论研究模式设定。在行政学界,以追赶西方潮流、寻求行政学理论的“现代化”(西方意义上的现代化的实质是西方化)为研究的目标定位的现象,是极为常见的;西方学界一旦出现某种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理论,国内行政学界往往趋之若骛、极力推崇。值得指出的是,于大多数学者而言,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源并非由于他们缺乏推动行政学本土化的意愿,而在于他们对于“现代化范式”的潜在支配缺乏明确的意识,从而前反思性地、不自觉地接受了“传统—现代”的行政发展模式,走入了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圈套。

其二,对行政理想图景问题的忽视或误置。“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使行政学研究者普遍将西方的行政理想图景当成了自身的行政理想图景,继而也就导致了学界对于中国式的行政理想图景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缺乏深入的思考。事实上,受西方技术主义思潮和行政中立性思维的影响,国内学界大多将行政学研究的重点放在了一些具体的行政问题的解决之上,而对如下这样的根本性问题,如:究竟怎样的行政学研究是符合中国语境的?中国语境中的行政学研究要追求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理想图景?中国行政学的理想图景与西方行政学的理想图景之间有何差异等,却缺乏深入的反思。这种反思的缺乏,实际上进一步强固化了“现代化范式”的影响,扩大了其支配的广度和深度。因此,行政学界如何摆脱目前表现出的那种在枝节问题上冷静、而在根本性问题上无知的现象,真正确立起中国行政学研究的自觉意识、主体意识、自主意识,是我们所必须深刻反思的问题。

二、公共行政本土化之可能路径展望

以发展行政哲学为视角行政学本土化的进一步推进,需要我们去探求更多的新思路、新方法。在本文中,我们尝试从行政哲学视角入手,提出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的几点建议。而之所以立基于行政哲学的视角,主要是考虑到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首先涉及的是文化的适应和匹配问题———或者说,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说,就是要使行政学反映中国本土的文化资源和哲学诉求,使其与中国的传统、惯习、惯常的行为方式和思维逻辑等相配套,使其与中国人民的生存智慧、与中国行政系统的实践智慧相配套。而行政哲学正是以宏观的行政文化和行政生活为反思对象的,它关注行政生活所立基的文化环境和哲学环境,关注行政现象和行政生活背后的逻辑和理路,从行政哲学视角出发,有助于摆脱对行政实践的细枝未节的描述,确立起对行政学本土化的更进一步的自觉。其二,行政哲学的反思性和批判性有助于推动行政学人的学科自主意识,从而使其以更积极的姿态投身于本土化行政学的创生与构建之中。本土化行政学的构建作为人类的一项实践活动,其动力既来源于人们对其内在价值的认知,也来源于人们对理想的行政发展状态和现实的行政发展状态之间的差异的认知。而行政哲学作为一门“探索行政之真、追求行政之善、塑造行政之美”的学问,是以行政理想状态作为其基底的,由于行政的现实状态与行政的理想状态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就使得行政哲学具有了对现实行政生活和现实的行政学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意识。行政哲学的批判,正是推进行政生活不断完善的动力,也是推动行政学不断反思自身、发展自身的动力。从行政哲学的视角来探讨行政学的本土化问题,有助于正确认识我们在推进行政学本土化的进程中所存在的诸种根本性的、原则性的问题,使行政学的本土化进程在不断的反思和批判中得以前进和发展。

国土行政论文篇(3)

论文关键词 新疆兵团 土地流转 法律对策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著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著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

国土行政论文篇(4)

【关键词】 土地管理问题;系统论;土地管理系统;分类

一、系统论概述

系统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特征,系统的各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即系统的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

二、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

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的结果,在本文中定义为土地管理系统,是指围绕土地管理的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的结果,包括土地管理的主体、客体等。参与土地管理的主体有政府、理论研究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客体是土地,其中政府可分为立法者和执法者,理论研究者可分为土地管理基础理论研究者和应用研究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根据我国的基本制度,土地管理中的土地应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整个土地管理系统中土地管理过程是一个系统与外界交换信息、系统调整自身结构、再与外界交换信息的循环过程。在一定时期、以一定的状态,土地管理的主体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系统交换信息,彼此产生一定影响,从而使土地管理系统的外界环境发生了变化,进而系统的功能也需要改变,这就要求系统调整自身的结构来完成新的功能。然后系统又要回过头与外界交换信息,再调整自身结构,循环往复。

在管理过程中社会经济及国家政策等发生了变化,需要调整规划以适应新的环境,然后又要经过审批,进入日常管理。循环往复,要使土地管理系统可持续循环,需要满换信息和调整结构的适量性,即不能等太长时间,在系统外界环境变化过多才调整结构,也不能一次调整过度,赶到外界环境的前头。

三、土地管理系统问题的分类

(1)理论研究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理论研究的参与者为理论研究者,可分为土地管理基础理论研究者和应用研究者。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教师、科研人员。理论研究者的工作包括分析土地管理系统的外部环境、内部结构以及研究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手段。在理论研究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土地管理系统外部环境的分析不准确和精确;对土地管理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分析不准确和精确;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手段的精度不够。

(2)土地管理立法及制定政策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立法及政策制定的参与者主要为政府。相关的国家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等,其工作主要有制定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程和标准。在宪法中规定了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土地管理立法及政策制定主要是在宪法规定的基本的土地制度的基础对土地管理系统的参与者职权和义务作出规定以及规定其运行规则,并赋予一些理论研究成果以法律效力。在此的问题主要有对参与者的职权和义务、土地管理系统的运行规则规定不合理。

(3)土地管理实施及执法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实施及执法的参与者主要为基层政府机关,有市、县政府及国土局和乡政府及国土所等。他们的工作是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等为依据,应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手段管理土地与人以及与土地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可能会出现读法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4)土地管理技术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相关的技术手段的支持,现在这些技术的研制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提供主要由相关公司企业来完成。技术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技术手段的更新赶不上土地管理的需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土地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相关技术手段的更新却相对较慢。

(5)土地管理系统各要素之间信息传递方面的问题。一个系统高效运行最重要的方面就是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信息传递。土地管理系统各要素之间的信息传递是其的粘合剂,在这方面的问题对整个系统的运行的影响最大。首先理论研究需要的数据会有失真;然后立法时对理论研究成果的解读会有一定偏差;最后执法时对法律的解读也会有一定偏差。

参考文献

[1]任平,周介铭.基于统筹城乡发展视角的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09,23(1):44~47

国土行政论文篇(5)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孟凡胜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 孟凡胜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利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土地行政管理权。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我国法律界认识不一。就理论界而言,民法学者认为其属于民事合同,行政法学者认为其属于行政合同。在审判实践中,以前法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多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规定为第五个民事案由,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①。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月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依据该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应当定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了②。这使实践和理论的理解上就更加混乱了。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本文拟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谈以下三个问题:1、行政合同的起源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的理由;3、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的意义。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 行政合同的起源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要讲行政合同的起源,就要先讲合同的起源。合同,又称为契约,英文称为“Contract”,法文称为“Contrat”或者“Pacte”,德文称为“Vertrag”或者“Kontrakt”。这些用语都是来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念。罗马法中合同称为“Contractus”。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③。从本质上说,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担保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就叫契约。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优帝《学说汇纂》就把协议(Conventio)分为国际协议、公法协议和私法协议三种。在私法上,则不仅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而且物权、亲属和继承法上也有这个概念。例如物权的设定和转移、婚姻关系的成立、分析遗产的协议等,凡能发生私法效力的一切当事人的协议,就是契约④。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的概念有广义、狭义等不同层次的区分, 合同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具体含义。我们现在所说的合同,实际也有这种区分。《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从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两个合同的概念,外延是不同的,《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要比《民法通则》中合同的概念外延小。但是它们都限定为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即民事合同。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的。虽然,在罗马法时期就有国际协议、公法协议和私法协议之分,但是,行政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孟凡胜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合同成为行政机关自觉运用的一种行政手段却是在资本主义完成工业革命以后。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完成,使经济的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许多社会经济发展所提出来的问题,例如失业、经济危机、环境污染、生态平衡等,个人是没有能力解决的,于是政府职能扩展,政府从很少干预经济发展到越来越多的干预经济。行政合同相对于行政命令,有它自己的优势:行政机关只有得到相对人的同意,合同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才对相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比行政命令相对缓和得多,这样,既淡化了强制命令的色彩 ,使相对人乐于接受,又使行政机关利用合同的方式推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现代社会进入所谓福利主义国家时代,政府开始启用行政合同作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法国是行政法母国,行政合同制度比较完备,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的行政合同制度也都得到发展。我国行政合同的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现在,行政法学者一般把行政合同分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粮食定购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等⑤。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对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许多学者都进行过论述,主要存在主体说、目的说、契约标的(内容)说、手段(执行公务)说、法律基础说等⑥ 。一般认为,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当事人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在合同中享有行政优益权,如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面变更权和解除权等;行政合同的有关纠纷受行政法调整等。笔者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孟凡胜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认为,以上固然是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但是,这些不是两者的本质区别。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都属于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其本质区别在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通过签订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的是行政上的不平等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通过签订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的是民法上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甲借给乙人民币五万元,借期一年,用于开办公司,乙给付甲利息1000元。这是一个民事合同,双方设定的是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丙和丁是一对育龄夫妇,他们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合同,约定丙、丁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给予丙、丁一定的优惠,双方设定的是行政上的权利义务,这个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上面所讲的一般认为行政 合同和民事合同不同的特征,都是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区别特征。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依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从法律本质上讲,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国家特许某些当事人享有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要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供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本文所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以此示范文本为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一样,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行政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孟凡胜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 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使行政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看,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使的都是行政权力。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⑦。由此可见,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就是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这是行政职责,不是民事权利。进行土地出让,是行使土地管理权的一种具体形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是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责。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对人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都是行政相对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他是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他是国家土地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双方通过合同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来看,它也属于行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基本上都是行政上的权利和义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条中约定,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第十五条规定,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⑧。此外,还有许多条款,都是对行政权利义务的约定,民事合同是无法容纳这些内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符合行政法学者所讲的行政合同的一般特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土地受让人是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在土地管理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合同中享有行政优益权,对合同的履行有权进行监督,对相对人的违反合同的行为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对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纠正、处罚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明确双方在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从本质上讲,不签订合同完全不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如签订合同后更加明确。三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的意义笔者以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至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一) 符合行政管理发展的趋势。从行政管理的发展来看,行政合同的兴起是经济社会化程度提高的结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孟凡胜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果。由于经济的社会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发展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个人没有能力、也不愿去解决,政府适应社会的需要,自己投资或者采取措施鼓励他人投资解决这些问题,此时,行政合同成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起初还没有职业公务,政府合同在经济中只占很小部分,政府福利还不存在……现在的情形就不一样了” 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促进了行政命令向行政合同方式的转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较早出现的行政合同。对国有土地等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是政府的一项职责,在土地出让过程中,采用行政合同的方式,通过和相对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比单纯的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更易于使当事人接受,易于融洽双方的关系,更易于使土地行政管理工作得到当事人的支持。(二) 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本身特征。我们已经做过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质上就是行政合同。现在,我们不妨从另一方面来考虑,如果用民事合同的有关规定来套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合适?仅就纠纷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来说,就不适合。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关于国有土地出让必须经过招标或拍卖或挂牌的规定,只是国土资源部的规章,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土地管理中,违反了就是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套用民事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了审判中,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就成了有效合同了,这与行政管理的结果截然相反。就我国土地管理的现实而言,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策等占有很大比例,而且,由于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国家已经把它作为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今后在一些紧急情况下,难免通过部门规章或其他法律规范甚至政策来调整,到了审判中,这些规定都失效了吗?所以,用民事合同的法律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不行的。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本质,用行 政法律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 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月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依据该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应当定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假如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纠纷,相对人可以依法对相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不存在法律障碍。而且,依照我国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只对行政结果承担举证责任,从举证角度来说,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权利。在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方面,人民法院以法律、法规为审判依据,参照规章,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⑩,这就保持了审判和行政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孟凡胜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机关执法上法律适用上的一致,不会出现法律适用不一的情况。对于在签订合同中的有关纠纷,行政相对人还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四) 便于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管理职权。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有权对相对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指挥,有权依照规定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对相对人的违约行为有权进行制裁,这样能发挥行政管理较民法诉讼更快捷、高效、经济等优势。这些权力,作为民事合同的当事人是无法享有的。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界定为行政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据合同行使这些行政权力,不必再撇开合同而引用法律来行使这些权力,使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同虚设。

国土行政论文篇(6)

一,独立的政治实体就等于主权独立的国家吗?

“两国论”者的所谓论据之一是,自1949年以来海峡两岸隔海分治,互不隶属,台湾当局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这一事实就足以说明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与事实也不相符合。

在国际法上,所谓“独立的政治实体”本身不具有什么法律地位和价值,它必须与其他因素相结合方能显现其实际地位及价值。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可以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但它必须具备国家的基本要素(关于“中华民国”是否具备国家的构成要素在下面予以讨论)和形成国家的基本条件。从国际实践看,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欲将母国的某一地域分裂出去而组成一个新的国家,最起码须得到两方面的承认或认可。其一是母国对其独立的认可,或至少要使得母国放弃抵制分裂、继续对有关领土行使主权的意图。否则这个所谓的独立的政治实体是根本无法稳固地享有并行使其最高权和独立权的,因而就不具有主权。其二是国际社会对其独立的承认。虽然不少学者认为既存国家的承认仅具宣告效力,然而事实上承认的价值并不局限于此。可以想象,倘若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未能得到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它如何实际地参与国际关系,又如何实际地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而其独立地位得到国际法的保护呢?很显然,到目前为止,台湾的“中华民国”是不具备这两项承认或认可因素的。首先,作为公认的中国之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坚持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从未放弃过收复台湾、统一中国的努力和决心,而且一直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主张及分裂中国的图谋。其次,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国家都以不同方式公开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在国际法上“中华民国”并不具备形成国家的基本条件,也就不能构成主权独立的国家。

在国际法上,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如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可以仅仅成为一个与中央政府相抗衡或相对立的“反叛组织”、“交战团体”或“反政府一方”。这种政治实体的基本特征是,与中央政府相对立,在一个国家内的部分地区实行“割据分治”。这种政治实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而是与中央政府互不隶属的独立政权,国际法及国际社会赋予其在一定限度内参与国际关系的权能,但前提是这种独立的政治实体所控制的地区仍为所属国家的领土组成部分,而且其也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比如,象斯里兰卡的泰米尔猛虎组织、英国的北爱尔兰辛芬党、阿富汗的塔利班等,均属这类独立的政治实体。严格地讲,台湾的“中华民国”也应属于此类政治实体,其实际地位应当是一个在中国领土内实行割据的、目前与中央政府还未形成隶属关系的“分治政权”,而非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二,台湾是否真的具备了国家的基本要件?

“两国论”者的又一个论据是,台湾的“中华民国”已完全具备了国际法关于国家的四个基本要件,即领土、居民、政权以及对外交往能力,因而它应当构成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从表面上看,“中华民国”的确据有台、澎、金、马共约3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拥有人口约2200万,且其也能与世界上的某些国家保持并进行某种程度的交往,似乎具备了一个国家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然而,如果我们进一步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去研判台湾的这四个基本要素,我们就不难发现其中包含有若干疑问和漏洞。

首先,“中华民国”的领土从何而来?从历史和法律的角度看,“中华民国”在1949年以前是代表全中国的政府,享有对全中国领土(包括台、澎、金、马地区在内)的主权及所有权。在1949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权实现了对中国的有效统治,按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理论,她应从前政权——即“中华民国”的手中继承对全中国领土的主权和所有权,因而今天的台、澎、金、马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主权及所有权的中国领土。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独立和诞生必然伴随着领土取得的问题。领土取得有两种方式:一为原始取得,由于台、澎、金、马并非无主地,亦非原领土的添附,因而“中华民国”对台、澎、金、马不是原始取得;一为继受取得,但继受取得领土必须得到被继受者的同意,比如按时效规则取得领土须得到被占国的默认,按割让方式取得领土必须与被割让方达成协议,按兼并方式取得领土须使被兼并方放弃反抗和收复失地的意图,按公民投票方式取得领土需母国同意进行这种决定领土命运的投票。另外,“中华民国”也不属于因“民族自决”取得领土和因收复失地取得领土,因为前者要求领土取得者为国际法所认可的殖民地及附属地的民族,而后者要求领土取得者为该领土的原所有者。因而,“两国论”者所谓的“中华民国”的领土在法律上并非其自己原始取得领土,也非通过法律程序或依法定条件所取得的继受领土,而是中国领土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未得到代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以前,“中华民国”无权将台、澎、金、马作为自己的领土,视为其所谓的“主权独立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

其次,“中华民国”具备了怎样的对外交往能力?的确,依据1933年的《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的规定,一个国家应当具有独立地与他国维持外部关系的能力。这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表现。然而,对外交往能力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不仅国家具有独立的对外交往能力,事实上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交战团体”、“反叛组织”以及“反政府一方”也具有一定限度的独立对外交往能力。所不同的是,前者是以主权者的身份对外进行交往,而后者只能以非主权者的身份对外进行交往。从现实情况看,世界上除极少数的国家与“中华民国”保持有所谓的“官方”的交往关系外,绝大多数国家奉行的是“一个中国”的立场,仅与“中华民国”维持了非官方的民间交往关系。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是,“中华民国”不得参加那种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华民国”在那些非主权实体也可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均须冠以“中国台湾”的名称。很显然,从总体上看,“中华民国”的所谓对外交往能力属于非主权实体的对外交往能力,根本不能成为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因而,“两国论”者的所谓“中华民国”已具备了国家的四个基本要件之说纯属欺人之谈,不足为据。

国土行政论文篇(7)

关键词:本土教学资源;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

一、本土教学资源的主要来源

所谓思想政治理论课本土教学资源,是指高校在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践中,在本土区域内可用于课程教学并有利于课程教学目标实现的一切素材和条件。①

下面我们以笔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安阳及其周边地区为例来对本土教学资源的主要来源进行分析探讨。

1、历史古迹

历史古迹是古代人类文明的遗产,是历史上先人创造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物质遗存。安阳历史悠久,是古代中国的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历史文物古迹很多。在安阳最著名的古迹,首当其冲的就是殷墟。殷墟是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国最早的文字甲骨文的诞生地。殷墟是名副其实的地下文物宝库。这里出土了15万片甲骨和数以万计精美的青铜器、陶器、玉器、骨器、宝石制品等珍贵文物。殷墟是展现我国古代文化的繁荣,表明中华民族为人类文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再如羑里城,这是世界有文字记载的第一座部级监狱。据《史记》等典籍记载,周文王姬昌曾被商纣王囚禁于此。在长达七年的囚禁过程中,周文王在此演绎出了“六经”之首的《周易》。《周易》不仅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而且蕴含着精深的思辨义理。它提出了“刚柔相对,变在其中”等朴素辩证的深刻哲理,使其成为一部最具启发性和广泛适应性的古代典籍。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可以使学生深刻的了解我国灿烂的殷商文化,这是激发学生民族自信心、自豪感,进行历史唯物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可提高学生对于思想政治课的兴趣与积极性。

2.文化艺术

著名哲学家梁漱冥认为:“文化是一个民族生活的样法,它包括精神生活方面,社会生活方面和物质生活方面。”②一个地方的传统文化艺术反映了该地区长期以来所特有的生活方式。充分挖掘本土的文化艺术,将其纳入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更加能够加强学生对于其生活学习环境的熟悉与适应。同时文化中所蕴含的传统观念以及价值观也在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安阳悠久的文化历史也酝酿出了独特而丰富的文化艺术资源。例如安阳作为河南的一个地级市,河南的豫剧也在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安阳有著名的豫剧大师崔兰田。戏曲是对生活的一种艺术反映。在豫剧片断中,我们可以领略到各个时期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如《穆桂英挂帅》就体现出了宋朝时期杨家将对国家的忠诚。《朝阳沟》则反映出上山下乡期间,那代年轻人的价值观及自身价值的体现。《包青天》则反映出老百姓对于公正与廉洁的渴望。

利用这些本土的文化艺术资源更加能够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运用这些文化艺术资源中所蕴涵的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会使得我们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有所加强。

3.典型的人物与事迹

典型的人物与事迹,就是指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和事件。具有代表性就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对人们会起到示范、激励的作用。对人们的精神与心灵起到震撼的作用。利用本土典型的人物与事迹,充分发挥其辐射与影响教育作用,是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一条重要途径。

安阳人杰地灵,自古以来就出现过很多著名的历史人物,也发生过很多可歌可泣的事迹。例如,安阳汤阴就是英雄岳飞的故乡,岳飞精忠报国的精神,依旧是现在爱国主义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建国后,70年代安阳林县人们依靠自己的力量,把漳河的水引入太行山,在太行山的半山腰修建了一条长1500公里的水的长城。这就是被誉为世界第奇迹的红旗渠。在修建红旗渠的过程中,林县人民形成了“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在今天,弘扬红旗渠精神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有利于教育学生继承艰苦奋斗的精神。这些典型的人物和事迹都是思想政治教育中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利用本土典型的人物与事迹,更加贴近学生的生活,更具有真实感。让学生切身的去了解和接触这些人和事,能够使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4.发展与成就

一个地区城市越来越漂亮,居民生活越来越便捷,各种各样的娱乐休闲设施越来越丰富等等这些都标着社会在不断发展。而这些发展变化正是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切身感受的到的。人们在享受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成果的同时,也会对国家产生一种自豪感与责任感。通过周围环境的变化,人们也能充分了解国家所采取的方针与政策。学生通过日常生活当中所看所感,能够更加深刻的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更加能够体会到我们党和国家正确的指导思想,更能够增加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这些感受远比仅仅从课本中课堂中得来的深刻。

一个地区的发展与成就是重要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资源,将这些发展与成就和课本上的理论知识联系起来,不但能够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堂教学内容同时也能够充分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能够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

二、本土教学资源的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