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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改革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0 16:18:42

资产改革论文

资产改革论文篇(1)

在解放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我国大多数林区一直保持着森林资源私人所有为主的民有民营林业[2]。在稳固的民有民营产权制度下,森林经营质量的好坏与农民自身的长远经济利益之间一直保持着密切相关,这种由产权制度而形成的私人利益高度关联性构成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关键。由于产权利益机制的约束,采伐多少,如何采伐,何时采伐,何地采伐等森林持续经营的基本问题,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或理性植根于农民心里,应用于长期森林经营实践。在工业化程度极低,农业经济占绝对地位的旧中国,作为森林产权主体制度作用的一种结果,林区的森林经营总体上保持了可持续经营状态。就生产方式而言,尽管当时的森林经营方式只能称之为小农经济,但是这种小规模分散的生产方式却有效地避免了大规模森林采伐,有效地保护了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

同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所经历的生态破坏性工业化进程一样,新中国成立以后,基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政治理想和发展工业的主观愿望,以及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森林资源一度成为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遭到大规模砍伐和破坏。传统的民有民营产权制度经历了私人所有向初级社、高级社再到公有化的迅速转变,民有民营林业迅速走向消亡,取而代之以集体和部分国家占有的公有公营产权模式,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

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频繁变化,对林区的林业生产性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影响:①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产权制度基础面临崩溃,森林科学经营的民间积极性丧失。农民的森林经营主体身份被剥夺,森林资源的产权被收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失去了森林独立经营权,森林经营活动成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部门经济活动”或“国家经济行为”。在新的产权制度下,丧失森林所有权的农民实质上已经作为公有经济组织的“雇佣劳动者”,有劳动之义务而无选择森林经营方式的权利,他们在长期经营森林实践中形成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习惯难以发挥作用,森林经营的实际利益主体明确地指向国家、城市和工业,而由此带来的森林生态环境责任主体却被严重地“虚置”。②森林经营活动从民间的分散作业方式迅速转化为专业化半专业化的生产活动,在现代采掘工业技术的支持下,开采森林资源、生产木材的能力极为提高,森林资源恢复与更新能力难以跟上采伐消耗的速度。在森林资源的采伐和经营组织管理方式上,改过去的“择伐”为“皆伐”、小规模分散的生产方式(即小农经济)为集体统一经营,有组织的林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机构(社会化大生产、大协作)大量地出现。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南方各省大办国营营林林场和森工采育林场,各村纷纷举办集体林场,通过集体作业、强度皆伐;提高木材生产效率,在森林资源恢复管理方式上,采取森林采伐与森林更新专业化分工,采育林场主要是采伐木材,营林林场负责林地恢复更新,形成“两张皮”,使得森林采伐和更新严重脱节,森林质量也严重下降,最终出现“资源危机”和“生态危机”。③森林资源休养生息的自然规律完全被忽视,生态系统的功能被严重削弱。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行之有效的森林持续经营传统被废弃,如自然恢复混交林的经营模式,木材采伐与生长平衡的机制,择伐作业和小片皆伐,林间套种,地力保持等一些好的习惯,由于大规模的集体森林采伐,以及大规模地人工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形成单而一的松树和杉树为主的针叶人工林,大规格的全面垦挖林地以及全面的烧炼采伐迹地,造成大量的土壤有机质的丧失和长期地力的衰退,生物多样性越来越低,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性和防护能力大为降低。④森林产权公有化变革而形成的大量的国有和集体林场,经济依然贫困,尽管经历了数次经营体制改革,但还是无法从经济围困中摆脱出来。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和集体林场依靠砍伐20世纪50年代营造的人工林以及开采祖宗留下来的天然林资源,不断壮大,人员不断增加,运行成本不断提高,林场“木头”模式的单一经济增长方式,随着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导致资源“赤子”与公有林场财政“赤字”长期并存,无法形成南方集体林区林业生态经济的内外部发展环境。

总体上讲,在自然资源高消耗的传统粗放经济增长模式下,森林资源公有化经营体制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难以形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与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难以避免“公有地悲剧”的出现,近50年的森林资源共有公营的经营实践以及长江流域严重的水土流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森林资源公有化制度在平衡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矛盾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曾经引发了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出现了诸如森林资源股份合作制、租赁制、合作制、承包经营制等新的林业经营形式。到1986年,南方集体林区集体林地面积的69%为农户个体承包经营[3],激发了农民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回归了林区民有民营的某些特征,提高了资源使用与配置效益。然而,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南方林区森林资源不彻底的产权制度变革,本质上还是基于提高森林资源经济效益之目的,将公有(集体)森林资源的部分经济收益权利向农户分散,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到民有,激活和巩固了森林财产收益的民间欲望,而极为重要的森林生态防护的社会权利责任体系远未建立起来,引发了大规模的森林乱砍乱伐,由此深层次地暴露出了森林资源产权结构调整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进入21世纪,我国将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今后50年中国林业发展总体战略是“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三大目标[4],为实现这一目标,将改革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稳定所有权,完善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4]。但是,我国林区复杂的森林自然条件,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频繁的政策波动,多样的森林资源经济关系以及重要的生态保护战略地位,决定了森林生态保护和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变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研究生态建设及其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之间的辨证关系,探讨森林生态保护形势下的南方集体林区森林产权结构模式,并提出产权结构改革措施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2、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及其对森林生态保护影响:理论与现实反思

2.1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

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严格意义上是指个人对包括林地和林木及其它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所有权。完整的森林资源私人所有权通常是指民法意义上的物权、财产权。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私有产权被认为是个人自由、个人价值、个人自和尊严的体现,而且被认为是一个社会效率的基础和保障。一般意义上,私人所有权可以刺激所有权人高效率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流转,因此具有较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一个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或社会福利都建筑在社会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因此,私人所有权被认为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制度安排[5]。

在森林资源领域,有效率的私有产权理论上可以减少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利用,促进私人理性地处理资源短期利用与长远维护之间的关系。由于利益的关联性,相对于公有产权,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本身对权利人进行财产的保值增值的激励,有利于森林资源产权的高效率。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人照顾的东西,人们关心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而私人的事物则往往受到私人最大可能的关照”。[6]就森林资源生态保护而言,公有产权常常伴随着经营者的滥伐和非经营的盗伐,最终导致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而影响公众甚至私人的生态环境权利而告终(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国家,森林资源产权的公有所带来的生态破坏尤其严重,并且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私人产权则往往伴随着权利人对森林的尽量关注和爱护、有理性地适度采伐和细心恢复等,私人对个人森林资源财产的关照,主观上促进了私人森林资源财产权质量和数量的增加,客观上保护了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的资源基础,因而也促进了森林生态效益,这一点不仅在理论上有其合理的逻辑,而且也为南方集体林区长期的民有民营的历史经验所证实。

然而,森林资源产权私有化有利于森林生态效益的提高,是一个整体上的理论概念,这种结论的实践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20世纪80年代,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权民有化运动并没有出现理论上所描述的景象,相反,林权分散化带来的森林资源的大破坏,给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生态保护带来了灾难,影响了森林资源民有化改革的深化。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期,基于公共生态安全利益的考虑,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有向公有化推进之趋势,如建立大量的公共所有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根据国家规划,从2001年~2010年的10年里,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将达到1800个,面积1.55亿公顷,占全部国土面积的16.14%左右,[4],相当多的集体或农民个体经营的森林资源被公有化或实行公有化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世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变化的潮流,也回应了现代中国社会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在西方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许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管理,如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等。这种趋势的出现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森林资源产权结构与森林生态保护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说明产权结构的民有化到森林生态效益的实现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的结构变量,例如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的完整程度,法制习惯、政策稳定性、国家监控能力,特别是林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还有森林资源自身的生态、经济特征,都是影响和制约产权改革效率的重要因素。

从效益归属性质上看,森林资源生态效益属于公共服务产品的范畴,理论认为,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由私人提供往往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一般应当由政府承担,由政府管理并由社会成员均等享受,公共产品私人经营的不经济性客观上也要求对森林生态资源的公共化,即产权的公有化。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森林资源产权私有化难以克服公共产品经济效益低下的弊端,私有化产权结构与公共生态效益存在内在的矛盾。对于类似问题,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森林可以在不归公有的情况下由政府资助。”[6]按照他的说法,国家可以通过私人来实现环境生态功能,即在保护私人森林资源合理的财产收益的前提下,尽量弥补其因提供公众生态效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私人产权与社会利益的一致,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生态补偿等确保私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其追求环境生态效益,这样做可能比国家直接所有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成本低一些,效果会好一些。

因此,实现森林资源私人产权制度,并不意味着它是完美的,它需要依附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这些局限性说明,并非森林资源私人产权制度是效益最高的选择,尤其对于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的最大化目标而言,另一方面私有产权的经济性质决定了经济效益与环境生态效益之间的无法克服的深刻矛盾,在更多的条件下,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更容易激发经济利益的扩大,而公共生态利益容易被忽视。

2.2森林资源的公有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

所谓森林资源的公有产权即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归公共所有,这种公有形式可以是全体社会公民所有,也可以是某一特定的人群所有。在我国,森林资源的公有制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基本形式。国有形式是国家对森林资源一种形式上的所有,所有权通过国家兴办的实体即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占有形式来体现和代表国有,即所谓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多级占有”的产权管理模式,有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实际上是一种部门或单位的占有,由占有而产生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权。不难看出,我国森林资源的公共产权是未加明确界定的产权,形成产权不规则的破裂。公有产权制度下,特别是国有产权制度下,产权的激励较低,监管成本高,这一点以现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人事臃肿,非生产性支出过大的事实所映衬。在国家宏观生态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森林资源产权公有化所形成的低效率的经营管理体制,容易造成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浪费,因而导致外部性的出现和公共产权的低效能。公有产权制度最大地弊端是名义上产权是清晰的,所有人是存在的,实际上不存在具体的所有人,没有人真正关心所有权人的利益,只关心本部门利益、本单位利益和本行业的经济利益,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公众利益则漠不关心。在国有产权制度下,鉴于国家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机构与森林资源国有经营单位之间存在的纵横交错的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复杂的经济利益关联,国家人很难按照法律法规完全履行对森林资源的有效监督和适时管理,有效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国有产权制度下往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经营模式,主要由用益权人(即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实际使用森林资源,由于这种制度下缺乏真正的所有权主体,用益权人缺乏来自所有权人的权利硬性约束。用益权人受到的约束主要来自所有权人的代表人或人,最容易出现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与所有权人的人勾结起来损害所有权人利益的现象。东北、西南国有林区国有林业森工企业的长期超采伐限额的经营行为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些,新中国历史上,哪里有国有森工企业,那里的森林砍伐就最严重,生态保护问题就最为脆弱,水土流失就最为严重,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南方集体林区所实行的国有林场经营组织形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培育了大量的森林后备资源,即使在市场经济初期,通过借债、国家资助等多种形式,营造了大量人工林,成为南方集体林区营造林典范,为国家和地方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不容忽视的是,国有林业的这种经济模式的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毁掉了大量宝贵的天然次生林资源,留下深刻的生态隐患。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惯性作用下,国家宏观财政体制的变化,地方财政逐步紧张,山区森林资源的保护缺少有力的财政支持,债务负担承重,导致森林资源债务性的过度消耗,国有林场重新面临资源潜在危机,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增大。人们开始担心,在整个南方集体林区,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外部财政输入,将有可能出现新一轮的公有林业资源和经济危机。值得进一步深思的是,这种危机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两危”,不是总量性的,而是树种、林种和材种结构性的短缺,这种短缺的弥补难度将远远大于总量的提升,这不仅仅涉及到林业经济竞争能力的恢复,更重要地将关系到整个南方地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或重建。

与国有林业有所不同的是,集体产权的森林经营模式是一种理论上的群众自治管理,集体作为一级经济组织,承担集体森林资源财产的保值增值的权能,代表集体所有人的利益,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又是一级享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委托性管理机构,行使林区社会管理的某些职能,如收费、计划生育、地方治安等等,部分代表国家利益,接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集体组织的双重属性,其产权制度本身的缺陷,决定了其管理运行不可能按照合伙或合作等企业股权组合形式来全透明运行,不可能完全置于集体成员的监督之下,行政公权利的介入,容易导致集体利益的代表人(村长或村支书)及其村委会成员个人对森林资源的使用和经营权利过大,在利益的驱动下,难免滥用权力,背离集体成员的长远利益,侵害集体群众的经济和生态权利。因此,以集体这种半行政、半经济组织形式的公有产权模式,存在难以避免的体制弊端,这种弊端难以用组织监督或政治监督的形式来纠正,仍然有赖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深度改革来逐步克服。

3、森林生态保护与资源产权结构模式:受约束的森林资源产权设计

如前所述,我国现存在森林资源公有产权结构完全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在森林资源产权设置上的具体体现,其所体现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公有制经济)和政治意愿(社会主义制度),而绝非是森林生态社会效益。在随后的森林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剥离的改革中,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森林资源的产权和利用结构,但是这种改革的基本取向仍然是弱化政治而突出经济,仍然是一种经济分配体制的创新。之所以出现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变动的阶段性,一方面在于人们主观认识上的局限性,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根本性质和任务认识的阶段性,影响了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另一方面在于对森林功能的认识存在长期的误区,忽视森林和林业作为环境建设主体的重要生态作用,长期实行“重采轻予”的林业政策,导致了森林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消耗;如果说以上两个方面是影响我国森林资源产权结构的主观原因的话,那么,我国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长期的短缺经济则是导致森林生态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20世纪末期,我国经历了一次严重的洪涝灾害,人们在面对巨大的财产和生命损失时,开始转变对森林资源的态度,更加注重森林生态的防护功能;在国家层面,开始了前所未有的政策大调整,投入数以千亿计的资金,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6大林业重点工程,其中有5项是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南方集体林区均在其内。

应当进一步思考的是,全面实施森林生态保护工程是否能够说明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强大到足以支撑全国25704万余公顷的林业用地[1]生态保护的目标?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央和地方财政力量还十分有限,仍然有约3000万人口生活在绝对贫困之中,还没有能力大量投资森林生态保护工程。众所周知,森林生态保护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财政支出项目,非但雄厚的财政力量是难以支撑的。由此可见,森林生态保护单单依靠国家的财政投入是不够的,依靠贷款更是不现实的,唯一的选择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国家和民间力量的汇合。那么,如何引导社会的资金、劳动力、管理和技术等要素进入森林生态保护领域?这里有两条基本的途径,其一是行政命令,搞“一平二调”,强制参与;其二是物质利益引导,通过政策经济优惠,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很显然,第一种方式行不通,必然是低效率的;第二种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的选择。当选择物质利益引导的时候,我们就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森林资源产权问题。因为,不论是国家社会财政力量的支持,还是民间社会力量的投入,必需有一个明确的补贴对象和确定的利益主体。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国家投资森林生态保护,采取何种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将直接影响资金使用效率,还将产生不同的森林生态效益。

3.1生态公益林产权结构的优化和选择

我国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部分省区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在这次试点中,将森林资源按照其主导利用功能人为地区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其中生态公益林以生态利用为主,满足人们对森林生态环境效益的追求,不可以实施商业采伐;商品林则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培养目标,满足社会的森林资源的经济需求[8]。单从主导属性和任务来看,生态公益林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产品或公共产品。按照公共产权理论,生态公益林产权结构适合以公有产权形式作为最优的选择。依照此逻辑,在南方集体林区原有的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但是,这种有利性还必须以相应的产权结构优化为基本要件:①国家投入的生态补偿或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的最低需要(包括历史债务的处理)[8],资金运行和管理是有效率的;②需要对生态公益林实施严格的禁伐或限制利用管理,并且保持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与此同时,引入私人产权的激励机制,在森林资源国有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应当最大限度地分散森林资源经营权和管理权,“弱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将生态资金和管理权利直接分配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克服公共管理责任不明,职工利益不保的弊端。

从森林生态保护的世界发展潮流来看,集体所有农民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实施公有化产权管理,可以克服私人产权经济利益的扩张,可以大量节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成本,总体上讲是有效率的。但是,在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资料,农民的生活与森林资源密切相关,公有化管理成功的关键不在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的公共化,更不在于资金使用上的集体所有和集体调配,其公有化更多地应当体现在森林产品的公共属性上,落脚点在于能否有效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①尊重个人“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按照承包经营合同或林权证书所指定的产权归属,由农民直接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改过去的“暗补”为“明补”,资金的使用必需由实际经营者(即农民)掌握;②应当允许农民在被保护的森林里开展必要的生产活动,以增加经济收入,如林中间作、林副产品生产等,弥补经济损失;③对农民森林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是采伐限制),以保证森林经营行为不损害森林公共生态效益。

3.2商品林产权结构及其管理

南方集体林区和东北、西南国有林区因其优越的光热、水分条件,适合林木的生长发育,理所当然就成为我国重要的商品林生产基地。在林业生产力布局调整中,这些区域的大部分地区被确定为重点地区商品林基地建设区[4]。顾名思义,商品林是以生产商品为主要目标,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唯一目的。从产权激励机制的角度判断,建立商品林私人所有的产权结构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的实现。目前我国商品林产权结构的实际情况是,国有和集体林业经营单位掌握绝大多数的森林蓄积量和面积,真正的私人占有资源量还非常有限,在南方集体林区也不例外。从商品林的经济目标出发,其林木的采伐和利用应当按照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关系以及价格规律来组织,何时采伐森林、采伐多少以及如何采伐完全是经营管理者自身的私有权力。从森林资源内在固有的经济和生态属性来看,不论是商品林还是生态公益林都同时兼而备之,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和林情的实际看,商品林产权的所有化和经营的自由化所应有的客观条件还不具备:①商品林区划的技术标准还不成熟,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严格界限的理论依据和实际技术应用还不完善,不排除一些非技术因素(如经济动因、政治因素)的干扰;②森林资源的完全放开所需要的市场环境还不具备,信息公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以及相应的法律还非常不成熟;③政治和经济体制的限制,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排除了森林资源的完全私有化的可能(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产权私有也设置了严格的限制);④基于森林公共生态利益的总体考虑,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包括商品林在内的森林资源财产权利实施必要的限制,规定了所有权人行使个人财产权利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由此可见,我国商品林经济效益的目的性以及生态效益的兼顾性,决定了其产权结构的复合性。具体而言,对于国有商品林,在坚持林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基础上,推进林木及其他地上资源的产权多元化,可以参照公司企业产权股份化,风险社会化的做法,分散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购买国有林权,参与国有林权的控制和管理,从而有效激发民间资金的活力;另一方面,国家以其对森林土地资源的所有权而对私人森林资源产权实施法律监督,通过制定和实施森林资源采伐更新,监督森林经营行为,使其经济行为保持在公共生态利益所能容忍的最低范围之内;更重要的方面在于,商品林经营成果的好坏,与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密切,在南方集体林区尤为明显,更多的木材产出,从而填补生态公益林保护所带来的木材供应短缺,将可以缓解林产品的市场供求矛盾,以此而言,商品林的发展是森林生态保护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对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应当在原有的森林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淡化”集体所有权,扩大农户“经营权”乃至“处分权”,其核心是稳定延长商品林承包经营期,给予经营者商品林资源、林木资源的完全所有权和林地资源的“准所有权”。同时,积极配置活跃的商品林产权市场,完善产权流转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9]

目前,影响我国林区商品林经营活力的因素中,除了林权这一基本要素外,更重要方面还在于商品林经营政策环境等非市场因素,林业收费严重脱离法制的轨道,造成森林经营民有经济利益大块流失,降低了森林经营的经济效益,进而影响了产权改革的实际效果,在南方集体林区尤其突出[10]。如果说,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是国家公权利和民间私权利的分合,那么,森林生态建设良好政策环境的创造则将更多地涉及到国家公权利的设置、行使以及有效的社会监督,将是一次深层次的林业法制改造[10],这将是一次更艰难的探索,我们拭目以待。

产权制度作为调整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规范,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森林资源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之间存在比较紧密的相关性。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发生了数次变革,对森林生态保护产生了较大影响。进入21世纪,国土生态安全成为林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森林生态保护与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重新引起社会的重视。森林资源经营权利民有化作为林区林业改革的重要目标,其产权设置与森林资源保护之间的辨证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以森林资源分类经营为基础,按照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种不同的森林经营类型,构建有区别的森林资源产权结构模式,以取得生态和经济双赢的产权格局。本文围绕着上述问题,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予以论证和分析,以期为林区林权改革研究充实内容。

关键词:森林资源环境保护产权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司,全国森林资源统计,2002年。

[2]孔凡斌、邓华锋,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南方农村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制度创新,南方农村,2003年第2期,第23~27页。

[3]陆文明主编,中国私营林业政策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56页.

[4]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总论,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第10页、第201页、第240页。

[5]高富平著,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6页。

[6][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将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02页。

[7][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51页。

[8]孔凡斌,试论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政策理论、对象、原则和实现途径,西北林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101~104页。

[9]孔凡斌,现代中国外商企业林业政策与法律环境优化对策研究,林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4期,第195~198页。

资产改革论文篇(2)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使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但是,日渐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却在制约着国有资产退出的进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形成了障碍。如何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方法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在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核定

1.资产评估的原则。

(1)未来收益原则。资产评估应当核定公司价值,即在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股利发放比率以及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所确定的股东权益资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的公司未来价值,而非目前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股票价值。在评估公司价值时,还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随着企业的发展而有所侧重。

(2)贡献原则。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科学的评估。

(3)市场原则。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资产评估应该充分考虑该资产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所导致的市场价格。

(4)替代原则。替代资产的价值对资产的评估同样会产生影响。在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资产的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也会影响资产的价值。如果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2.国有资产评估和核定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拥有一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包括应核销资产损失、核减债权等方面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城市管理如市政道路、供电、排水、清洁卫生和市政园林等方面的资产,用于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如离退休人员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和扶贫等方面的资产以及用于其他应由政府负有职责如职工住房管理、学校、医院和托儿所等方面的资产。

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必须先将这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从国有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以便在国有资产转让时能够正确核定转让的国有资产数额。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可以采取整体出售、租赁经营、无偿移交或委托代管等几种方式。在对国有企业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全力介入,一方面与国有企业共同完成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的核销或核减,完成对非经营性资产的估价;另一方面妥善处置其中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例如国有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使产权尽快明晰,完成国有产权退出的过程。

二、国有资产退出实行“二次改制”

1.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一次改制。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这个原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信息缺失。无论进行怎样的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掌握的信息总是多于政府主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在缺乏相应约束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如何防止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故意隐瞒资产或者人为采取措施使国有资产“缩水”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呢?较好的选择是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在原来的国有企业中仍然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而存在。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就能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这样可以在国有资产退出中掌握大量的改制信息,避免原来的国有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可能发生的隐瞒资产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使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原来的国有企业资产被隐瞒或被人为缩水,也会因为国有资产部分股份仍然留在国有企业中,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是企业的股东之一,在企业的日后经营中会获得大量的国有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信息,从而大大地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完善原来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保留的国有资产股份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不宜过大。一般情况下,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保留20%左右较为适宜。按照我国普通股份制企业的情况,20%左右一般不会造成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也就不会影响国有资产退出对于国有产权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作用的发挥。但是,20%左右的股权比例在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也是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能够获得有关资本运营的相关信息,能够保证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保值和增值。

2.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在第一次改制中,保留的国有股份,能够避免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流失。但是,保留国有企业中的部分国有资产,并不是国有资产退出的终极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要通过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减持,有序退出”,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在完成国有资产的保值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要进一步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比重,以利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国有企业经营的进一步市场化。

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可以采取企业国有股上市交易、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股的比重,完成国有资产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制。

通过第一次改制,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国有资产,以存量吸补增量,减轻国有企业资金压力,使国有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上市,促进国有企业的运营进入一个良性轨道;通过第二次改制,完成国有资产的退出,促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

三、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中的作用

为了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以及国有资产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于部分国有资产运行的有效性,引入相对独立的专家学者团队,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应:1.国有资产评估的准确性。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手段等方面,具备专业知识,是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评估的高素质人才。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原有的国有资产评估进行监督,从而在技术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资产改革论文篇(3)

1.各部门间权责不清,资产管理和运营效率降低

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因其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各部分间的权责无法确定,更有些部门只有权力而没有相应的责任。一旦发生问题,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后,不容易确认出主要的责任部分和责任人。明确各部门间的权责关系,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顺利进行,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已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着政企不分、职能不清的现象

国有资产为全体人民所有,人人都是其所有者,都能为其负责,相应的是一旦出现问题,人人也都可以不用承担其责任。当前我国资产管理中的现状是资产管理所属部门难以明确,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主体不确定性和多元化,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复浪费。

3.国有资产管理中人力资源流失严重

大多数国有企业因为政府长期的支持,工资待遇相对优越,危机识别意识和防范意识相对较弱,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企业骨干人才的流失没有引起国有企业的领导者的重视和防范,更没有针对此情况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这说明对于国有企业本身而言,虽然有着相对优惠的待遇和工作条件,但是缺乏完整的激励制度和晋升制度,人才的流失也就不可避免。当前企业间的竞争是科技水平的竞争,是创新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国有企业如何引进和培养优秀的人才,如何防范企业骨干人才的流失以成为国有资产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深化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1.明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促进各政府部门间的合作

国有资产因其权责主体的多元化,这就必须要求政府各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管理。盈利性是国资产管理中的首要目标,但需要清楚的是,盈利并不是以自身经济利益为目的而置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于不顾。针对准垄断型国有企业和国家参股企业,政府应该适当放手,让这类国有企业融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淡化政府部门对于这类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明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促进各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增加其企业竞争力和创新力。

2.实现准垄断型国有企业和国家参股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所有权的多元化

准垄断型国有企业和国家参股企业在资源服务和公共服务的范畴之外的部门与一般型竞争企业大同小异,在这类部门中,可以适当实现国有资产产权多元化,鼓励其加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增加国有企业盈利部门的市场应变能力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3.完善人力资源的激励机制和晋升机制

资产改革论文篇(4)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产权产权理论国企改革

产权理论虽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却因多种原因曾一度被忽视,最近一次讨论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已故著名经济学家董辅i在《经济研究》上发表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拉开了产权问题讨论的序幕。

一、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含义

理论界流行的是马克思并没有专门提出产权概念,因此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不过他们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认为马克思的产权实质就是传统的马克思广义所有权。笔者在对理论界相关内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了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第一,吴易风教授认为,“产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马克思着重研究了资本主义的财产关系,即在揭示经济领域中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对立关系的基础上,将价值增殖过程表述为法学和产权理论中的所有权关系及其占有过程,涉及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等一系列权利的统一与分离。

第二,产权就是所有权。于光远认为,产权(财产权)也就是所有权,它是某个主体拥有作为财产的某个客体所得到的法律上的承认与保护。吴宣恭、吴敬琏认为,产权相当于人们分析财产所有制关系时涉及的各种权利,即广义的所有权。

第三,杨瑞龙教授认为产权是对物品或劳务根据一定的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

第四,新制度经济学(以张五常为代表)的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对经济品的权利,包括使用、获得收益、处置的权利。产权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等特点。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学界对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含义是存在争鸣的,但对于产权理论的属性还是基本上持一致意见的,均认为产权权涉及到了对物品的所有、占有、使用、支配、经营等方面。

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

国内学者在界定产权内涵基础上, 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内容进行梳理、归纳。认为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产权的起源。在产权起源问题上, 研究者认为马克思以历史的眼光区分了所有与占有。人类历史经历了从占有到所有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产权得以产生。研究者还认为马克思区分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的起源, 是马克思研究产权起源的显著特征。

2.关于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研究者认为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研究产权的历史演变, 其认为在资本主义以前, 财产存在三种历史形式, 即原始土地财产、劳动工具财产和生活资料财产。在原始土地财产阶段, 不存在所有权。在劳动工具产权阶段, 产权性质是劳动者所有权。在生活资料产权阶段, 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 土地、劳动工具, 甚至劳动者本身也不归劳动者所有。产权发展的最终结果是社会所有制。

3.关于产权的统一与分离。研究者认为马克思关于产权的统一与分离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重要内容。产权由多种权利构成, 多种权利之间既可统一, 又可分离。当权利统一时, 形成完整的产权。产权分离有多种表现形态: 首先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其次是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最后是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在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不难发现其内容的几个特点:首先,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是无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其次,马克思在研究产权时运用的基本方法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再次,马克思主义主张产权理论的主要取向是公有化;最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在其建立、发展过程中,主张以开放的心态借鉴西方产权理论的有益经验,取之长补己短。

三、当前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研究重点――国企产权改革

国企改革目前已到了“攻坚期”和“深水区”,而产权改革又是国企改革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深化产权改革已势在必行,对于推动整个国企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国企产权改革的必要性。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表明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逻辑思路,产权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所绕不过去的根本性问题。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产权问题目前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中最为突出的矛盾。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国有企业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重构适应其发展的微观经济基础,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对此,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此后,中央又连续出台了多项文件,如“非公经济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有制领域,十八界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允许国有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

2.国企产权改革的问题。国企产权改革至今已走过了30多个春秋,在这30多年中,改革既取得了许多成绩,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学界认为国企产权改革的主要问题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张文魁认为国企改革中存在一些负面现象:第一,国资贱卖;第二,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第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新的控制人通过企业改制来套取银行资金和进行金融诈骗;第四,新的控制人由于战略、能力、资金或管理方式、管理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把原来不错的国有企业反而给“整垮”了。吴易风教授认为国企产权改革出现了中国式的管理层收购,即MBO。许多企业选择MBO的形式进行改制,是希望能以比较低的价格(或明或暗)来购买国有资产,这实际上反映了管理层想以优惠的价格来取得企业全部和部分产权的欲望。(这实际上就造成了改革起点的不公平。在改革的起点都不公平的前提下,很难保证改革能沿着公平的轨迹运行。)此外,国企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忽视或根本没有意识到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国企产权改革今后的发展方向。学术界对于国企产权改革今后应该如何进行的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与关注,相关论著、论文也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可供借鉴的建议。首先,产权民间化,治理商业化。即中小型国有企业可以整体出售,而大型和特大型国企应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在此基础上,大力改革公司治理。其次,国企产权改革必须强我“命门”。国企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命根所在,在改革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产权结构调整中,必须坚决落实“增量发展原则”。最后,实行产权多元化改革,将作为混合所有制高级形式的股份制(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产权的基本实现形式,采取公有资本绝对控股或公有资本相对控股的形式。同时,垄断性行业国有企业改革应该立足于发展环境和功能定位,以放宽准入、多元投资、有效竞争、合理分配、独立监管为主攻方向,提高市场开放与竞争程度,推动垄断性行业向可竞争性市场结构转变,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创造条件,上下结合,试点先行,协同推进。

四、小结

在对国内相关学者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含义、内容及当前研究重点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相对细致的梳理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对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含义,学界还是存有较大争议的。笔者认为,对于其含义的界定问题,学者之间是很难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要我们把握住其最核心的部分,使其适应中国的实际就足够了。

第二,国企产权改革已成为当今学界关注的一个重点,其背后实际上是政治权力结构的变动,其实质是如何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国企产权改革今后的着力点就是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服务功能,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已越来越成为学界的共识,但是我国目前在人才培养投入、引进等方面还存有诸多不足。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应如何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

国企产权改革是我国学者关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点,当今我国的国企产权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虽然改革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坚定改革信心,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与时俱进的制定政策、措施,国企产权改革的阻力必会被破除,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也必将会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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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张文魁.解放国企[M].中信出版社,2014

资产改革论文篇(5)

若以俄罗斯等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相比,中国改革初期的条件远不及俄罗斯。若将中国1978年与俄罗斯1990年市场经济转型初期经济发展条件相比,第一,中国实际人均收入水平大大低于俄罗斯水平,据世界银行估计(1996年),中国人均GDP的PPP(实际购买力平价)美元值为1000美元(1990年美元),俄罗斯为6440美元,相当于中国人均GDP水平的6.4倍;第二,中国农村人口大大高于俄罗斯水平,中国为82%,而俄罗斯为26%,是一个城市化与现代化程度相当高的国家;第三,中国农业劳动力占总人口就业比重大大高于俄罗斯,中国为71%,俄罗斯为13%,中国还面临着如何解决庞大的日益增长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第四,中国人力资源条件大大不及于俄罗斯的情形,中国盲率为31%(1982年数据),俄罗斯为2%,中国15岁以上平均人口文化程度为4.6年(1982年数据),而俄罗斯在10年以上,即使将中国各级政府官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文化素质与俄罗斯相比,也是差异甚大。令人惊奇的是,中国在极其不利的条件下成功地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避免了俄罗斯生产力大幅度倒退(1994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比1989年下降了40个百分点)、高通货膨胀率、高失业率以及社会动荡不安的局面。中俄两国改革初期的条件差异甚大,改革的道路和方式各为不同,而所获得的改革结果大为不同。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1994年与1978年相比,人均GDP增长了1.51倍,人均预期寿命增长了6.3%;俄国1994年与1990年相比,人均GDP下降了28.4%,人均预期寿命下降了7.0%。(World Bank,1996)

为什么中国比较成功地推动了经济改革呢?与其他转型国家相比,中国改革的独特道路是什么?近年来这些问题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兴趣,并做了大量研究,比较一致性的看法是:中国采取了“渐进”的改革方式,而俄罗斯等国采取了“激进”式的改革方式。世界银行《2020年的中国》报告(1997年)认为,支持中国自1978年以来持续高增长有四个重要条件:第一,中国的高储蓄率和高投资率;第二,经济结构的变革;第三,选择了适合中国特殊国情的务实和渐进的改革;第四,中国的市场化改革。

王辉博士所著的《渐进改革:中国经济改革之路与人力资产》(美国兰德公司,1994年)一书,是在众多研究中独树一帜。该书的独到之处就在于作者从新的理论视角──人力资本理论来解释为什么中国领导人必然要选择“渐进”改革的方式?这种渐进改革会导致社会发生何种变化?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决定制度选择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如果这一决定因素是人力资产的话,那么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它们有什么不同特征,又是如何发生转化,实现再升值?为什么要强调人力资产升值的“渐进”性,它与“渐进”改革之间有什么内在逻辑联系?作者别开生面、耳目一新的研究使我们对如此惊心动魄、复杂纷繁的改革过程及其发展逻辑有了本质性的观察与思考。

中国改革具有何种性质呢?如何准确的评价呢?作者把中国的改革视为一场“渐进革命”。这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中国的改革就其本质而言是一场革命,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经济体制的主要特征,使其朝着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其次,中国的改革就其演进过程而言是渐进变化的,显示出一种渐进变化的方式,以及这种并不惊天动地的、平稳的变化的累积效果。按照作者的话来说,“表面上”,它(指改革)是循序渐进的;实质上它深刻地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

从1978年改革以来的十几年来,这只不过是人类历史长河的一瞬间,即使计入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来的时间,也不过只相当于这一历史时期的1/3,然而却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巨变,请让我们来看一下历史事实:1978年农民出售农产品总额中,政府定价的部分占92.6%,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政府定价部分占有97%,工业生产资料出厂价格总额中,政府定价占100%。[2]到目前为止,上述产品的政府定价只占10%左右,与西方国家基于自由竞争和价格机制的市场经济已经相差不远。1978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总产值的1/4,到1995年这一比重已达3/2,而国有企业占工业总产值比重已由78%下降至1/3;[3]1980年非国有经济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不足1/5,到1995年已提高至45%,[4]即使是国有企业,除了少数大中型企业还受到政府不同程度干预之外,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经转向或正在转向市场经济。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如居民房租,水电器费用等)之外,消费者采购基本是面向市场,并受价格信号的影响。绝大多数生产者和供给商不仅要受到价格信号的诱导,而且还受到消费需求市场的制约。世界银行《2020年的中国》报告(1997)认为,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 饬街肿偷暮狭看蟮男泻湍媪鞯睦顺保鞘强赡芷苹滴榷ǖ那痹谝蛩兀 易苁悄岩栽げ狻5ナ怯芍噶钚约苹孟蚴谐【米途褪潜浠媚獾模喝嗣乔籽勰慷昧饲八樟投饭业木帽览!M酉绱逍偷呐┮瞪缁嵯虺鞘行偷墓ひ瞪缁岬淖鸵灿行矶喾缦铡T诟辉9抑校庖蛔陀昧思父鍪兰偷氖奔洹6谥泄庖唤瘫凰醵涛淮嘶蛄酱说氖奔洹5]可以认为,这一系列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早已超过改革初期决策者的预想,或者说决策者变得比较聪明了,采取了渐进方式,通过不断调整现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减小风险,减小阻力,减少动荡,使改革较为平稳地进行,有力地支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正如作者所说,中国改革的实践已向世界证明,渐进改革能够取得革命性的效果。这是中国改革成功经验的关键所在。

为什么中国的改革选择了渐进的方式呢?作者首次提出决定中国经济改革的道路及其方式最重要的因素是人力资产,相当深刻地揭示和论证了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这是作者最重要的理论贡献。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和处理原有体制下形成的庞大的各种资产问题及转化途径。作者把它们分为三类资产:一是物质资产,诸如国有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已及土地等资产;二是制度资产,诸如工业组织、企业制度、市场制度和官僚行政体制等;三是人力资产,即包括各种人──改革的决策者和其他政府官员、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工人、农民、个体户等,也包括他们的知识、经验、技能、习惯和价值判断。几乎在处理所有资产转化过程中,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如何处理物质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并把国有企业改革简单地归结为国有资产的转移、增值和股份制改造上;同样人们开始关注如何处理旧的制度资产,如何建立新的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但是很少有人重视人力资产的转换与再升值的重要性。作者认为,制度选择是在一定制度和人文环境中发生、发展、进行的。无论是什么制度,都是由所有参加人制造出来的。中国改革中最深远意义的变化是与经济体制中人力资产有关。人的素质最大程度地决定了改革的环境与改革的进程。人不仅是发动改革、决定如何改革的可变因素,而且也是改革的重要约束力。不同的人群,人力资产及其价值是不尽相同的;同样的人群,不同体制下的人力资产数量和质量特别是知识与经验的数量和质量也是不尽相同。这些差别本身与人力资产形成的特征有关。正是这种差别导致改革进程变化有别,改革的成效大为不同。因此,作者的重要结论是,在原有体制下的所有资产,人力资产在变革时代处于所有资产转化的中心,也是整个体制导致变化的决定因素。这就为我们从本质上理解为什么中国改革必然采用了渐进方式提供了较强的理论解释。

渐进改革取决于改革中人力资产的变化积累过程。处理原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物质资产和制度资产,就象东欧和前苏联那样,一夜之间宣布“私有化”,一下出售国有资产,打破原有的经济制度。但是,把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具有高度专门化的人力资产转化为适应市场经济并提高他们的潜在价值,是不能靠一个政治宣言和一个政府法令就可以立即实现,它需要不断实践摸索的过程,更需要花费时间。作者明确提出,人力资产形成、转化、升值必然须要经历一个较长时间的积累过程。新体制下的人力资产并不是凭空产生或由外部输入的,它恰恰基于旧体制下已经存在的各类的人力资产及其转换。首先,决策者需要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学习的“试错法”和“边干边学”过程。诚如邓小平所言“摸着石头过河”(有人称“猫论”或“摸论”),采用实验、试点的方法,取得实际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广或扩散,循序渐进地促进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本身成为渐进改革的一部分。领导人的人力资产存量──即他们对改革的知识、经验、理论的积累不可避免地需要经历了一个“由少积多”、“由浅入深”,由“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认识过程,甚至还包括“跌跟抖”、“翻车”、“下台”的痛苦教训,同时也学会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创造性,大大地降抵了社会和个人政治风险,改革同期的变化幅度趋于明显缩小。其次,政府官员需要学习甚至借鉴他国建立市场、保护市场、促进公平竞争、诱导企业行为、维持秩序、增加社会公益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知识与经验;再有,企业和企业家需要学习如何适应市场需求、克服不确定因素、降低各种风险、建立新型经济组织结构、吸引新技术和新知识,改进管理方法等知识与经验,官员公务员化、专业化和技术官僚化程度明显地超过历史任何时期,也超过许发展中国家;还有,十分分散的亿万农户、十几亿消费者需要逐步适应新的制度环境,逐渐熟悉利用法律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这一切都需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也都需要经经历必要的学习过程和认识过程。这就决定了受各类人力资产变化约束的改革进程必然要是“渐进”的,改革结果必然是“量变引起质变”。

作者强调了人力资产转化及再升值对政策的重大意义的作用。在中央计划经济中,在所有的资产中,与其说物质资产配置不合理,不如说人力资产配置最不合理,使用最不恰当,既压抑了生产者的积极性,也压抑了消费者的积极性。因此,在向市场经济转型中,不对人力资产进行重新调整、改造、转化,就不可能实现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我们可以积极引进最先进的国外技术,大规模吸引外资,甚至可以按照西方公司彻底制改造国有企业,但是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人,市场经济就无法运转;没有具有现代市场管理经验的企业家,国有企业就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没有具有现代市场竞争意识的职工,同样也无法适应经济结构变动而引起的“下岗待业”。所谓人力资产的转化,按照作者的定义,是指“完成人的特性从一个经济体制到另一个体系的根本性转变”,“由在指令性计划体制中高度专业化的人力资产转变为适应自由选择和有序竞争的人力资产”。在两种不同体制下人力资产的特性是截然不同的。前者主要是由计划经济所决定,具有塑造、分配、单一、指定、管制、服从等特征;后者更多是由市场经济所决定,具有个人适应、选择、多样、调整、自由、竞争等特征。由于不同体制下的人力资产特性有本质性差异,因而人力资产的效益相差悬殊。前者构成社会发展的最大资源浪费,长期低效使用和分配;后者构成经济增长的最大资源潜力,有效地“发多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由于新体制减少了对人的选择与决定的限制,激励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鼓励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提高人对知识与经验的需求,因而这一人力资产转化之后,必然引起更大范围的再升值,即“人的能力、技能及其在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中整体价值的提高”,是人力资产成为实现经济发展最主要的资源。仅仅是人才还不能构成经济发展最主要的资源,只有使人才完成这一根本性(以渐进方式演进的)转变,才能成为发展最主要的资源。

如何促进人力资产转化和再升值呢?或者说如何使新的人力资产成为新制度生存与发展进而发挥作用的基础呢?作者将人力资产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相对固定的人力资产,如经验、知识和技能;二是新增加的人力资产,包括学习能力和信息加工能力。人力资产转化与再升值主要依靠新增加的人力资产的迅速扩大。这包括三种途径:首先,促进分散化决策。因为原有的计划官僚体制控制和削弱了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和农户的灵活性及其对市场变化作出反映的能力,而市场经济则是促进企业、农户和消费者扮演主要角色,自主决策,灵活反应。其次,促进多样化实验。因为在这一史无前例的社会变革中充满着各种不确定性,根本不存在“先知先觉”的天才,也不存在“全知全觉”的圣贤。采取多种实验能让人们更快、更好地取得、加工和理解改革所需要和产生的信息。这就需要宽松的政策辩论环境、宽容的自由讨论、相互对话沟通的环境。再有,促进开放式信息交流。因为中国不仅是工业化的后来者(late--comer),而且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后来者。作为后来赶超先行者最主要的途径是善于学习,勇于创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信息交流对中国改革至关重要,来自成熟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了独特? 肪程跫赂母锷杓频闹匾慰祭丛础?攀降男畔⒔涣鳎不岽俳稚⒒霾吆投嘌笛椋嗣怯刑跫梢岳媒衔诺男畔⒔换焕囱罢摇⒀瘛⒈冉细髦痔逯疲佣铀偃肆ψ什淖驮偕倒獭?/P>

最后,需要向读者介绍的是,王 辉从1980年代中期就开始积极参与中国改革过程,对许多重大事件有亲身的感受,熟悉各种重要文献及其背景;而后赴美国著名的重要思想库---兰德公司(RAND)研究生院作为第一名来自中国的博士生,受到严格的社会科学训练,并广泛接受社会科学最新成果,以“远距离方式”观察中国改革进程及其复杂性,创造性的解释和说明中国改革的渐进性和革命结果,从新的视角“人力资产”理论做了深刻的概括。没有作者的丰富的改革体验,没有吸收当代科学的最新理论,便没有这部书的新观点和新研究。

资产改革论文篇(6)

关键词:银行产权;产权改革

一、引言

在WTO下,银行业已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重中之重。关于银行业的改革,在国内基本可分为两派:一是银行产权改革论。这一理论的赞同者众多,其中易纲明确提出银行的竞争优势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而这正是中国银行业所缺乏的,而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的核心是产权改革。刘伟则指出中国改革的侧重点不能从行业结构的调整为起点,而是相反,要充分利用进入WTO的过渡期,坚决地进行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二是银行产权改革无关论。这一理论主要以郎咸平为代表,他认为外商银行的引入无法改善中国内地银行的经营绩效,因此要解决银行的经营低效和坏账问题,不能靠引进国外金融机构,而需要进行整体经济质素的改进,银行业绩与产权无关,并认为银行改革是一个次于经济改革的课题,而且和产权结构无关,绝对没有可能在一个不良的经济体系素质下先行改革银行。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以及存在信贷市场失灵问题,对银行产权改革产生置疑。总之,学术界围绕这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二、产权改革的原因分析

诺思提出:“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产权作为制度的核心内容具有无可替代的激励功能,它能激励人们努力工作,激励决策者作出合理的决策,采用最有效的组织形式,从而能使组织在高效率的状态运行,所以说产权界定清晰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就“产权无关论”而言,笔者认为,首先,这一理论从根本上否定了产权作为市场运行的基础,可能是该学者仅仅把产权理解为财产的所有权。其次,该理论没有把握好产权与公司治理的内部逻辑,应当说正是产权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绩效。再次,该理论存在分析方法上的错误,也没有证实是否存在着产权无关的可行区间,而中国显然处于端点处,同时也没有考虑各国的具体国情的差异。最后,该理论混淆了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之间的关系,而银行业改革与整体经济素质的改进是否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呢?总之,产权无关论是站不住脚的。而国内学术界所热衷的“产权改革论”,尽管有着很强的理论依据,但没有把银行产权改革看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从银行自身出发就产权论产权,即仅从事物的内因进行分析,而忽视了制约产权改革效果的现有制度条件和经济状况的外在因素,因而让“产权无关论”乘虚而入。有的学者还从银行脆弱性和信贷市场失灵的角度否定产权改革,则是对市场与政府监管的各自功能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

从世界范围来看,银行的国有产权普遍存在,而发展中国家的国有制更高。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还有3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有控股银行占银行体系总资产比重超过50%。针对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当前存在两种看法:一是以Gerschenkron为代表的发展型观点;二是以Kornai、Shleifer与Vishny为代表的政治型观点。这两种观点都认为政府拥有银行产权有助于促进政府目标,但是前者认为这种产权安排有利于政府集中储蓄并投向战略性长期项目,通过这种融资,政府克服了破坏私人资本市场的制度失灵,从而通过产生总需求和其他外部性来促进经济增长,而后者认为国有银行能够使政府为无效但政治上需要的项目融资。然而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显示:国有制既不利于金融部门的发展与稳定,也有损于经济增长,根据Barth、Caprio和Levine(2001)的研究得出,政府对银行所有权程度较高的国家存在以下的缺陷:(1)通过降低竞争性。更高的国有制倾向于导致更高的存贷利差、更少的私营部门信贷、证券交易活动不足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不足。(2)限制信贷市场准入。(3)提高危机发生的风险概率。同时他们证明了国有产权对银行危机的发生具有推动作用。在激励机制方面,在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的情况,市场对良好的信息结构和其他金融基础设施需求不足,因而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在银行业的宏观层面上,Barth、Caprio和Levine发现在银行国有产权高的国家,市场监控显著弱化,同时政府的监管也面临着激励机制的冲突。就银行的微观层次而言,国有银行的真正所有者缺失导致公司治理结构扭曲,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低效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了国有银行倾向于压抑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提高银行危机的发生概率及其成本,同时造成银行自身的不良业绩和高度的脆弱性,因而要进行国有产权的改革。这一理论与当前世界上许多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正在出售国有银行产权的行为相一致的。我们国家国有银行的经营状况就验证了这一观点,由此我们认为产权改革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三、产权改革的约束条件

如果独立地仅从银行产权改革还是不够的,同时必须认识银行产权改革的约束条件,并在实践中加以关注,方能使产权改革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业绩。

1.银行产权改革面临政治上的约束。金融部门中的特定利益集团与政治舞台的关系往往非常密切,原因很简单,“金融意味着钱”,银行国有制毕竟可以频繁地为政府财政赤字提供便利地融资,又可以充分利用储蓄实现政府既定的社会目标,正像前文所提到的银行国有产权的“发展型”和“政治型”理论。同时银行国有制也是一种政治性馈赠资源。许多国家,银行产权的改革是令人失望的,大型国有银行占据银行业的垄断地位,在经历了数十年的行政管理和软约束后,很难进行重组和产权改革。这也正是“产权无关论”能够得到我们国内许多人认可的根源。

2.银行产权改革面临经济制度环境的约束。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存在着很高的国有银行比例,产权改革是一项迫切的任务。我们上述对降低国有产权的收益是在假定“所有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例如,金融基础设施和监管环境的质量等因素没有纳入改革速度和顺序安排的考虑范围。所以如果忽略了这些条件,而进行的产权改革设计失误,就会导致银行危机。薄弱的监管环境应该是导致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会导致欺诈、资产流失甚至危机。因此政府部门在进行产权改革的过程中要尽快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和提高监管质量,同时又不能使产权改革停滞。

3.银行产权改革面临银行自身业绩的约束。国有银行产权改革的迫切需求往往是由于银行自身的业绩已影响到当前或未来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甚至有产生危机的可能,此时政府往往想通过产权改革摆脱困境。而由于此前的种种原因导致了国有银行的业绩低下,尤其是不良资产率过高,这为国有产权改革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般来说政府注资可能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但政府注资一方面可能面临着财政上的拮据和政治力量的左右,而Clarke和Cull(1999)认为,应该避免在银行产权改革前注入资金,因为这可能放慢银行产权改革的速度,且注入的资金可能被挥霍。如果通过上市进行产权改革,也面临着一个悖论,准入条件和银行已有业绩的矛盾,解决这一问题可能面临许多需要解决的困难,同时上市还时常受到国内资本市场和对外开放的程度的影响。

由以上原因决定了进行产权改革一定要根据具体的国情,慎重地处理好改革的次序和速度问题。根据有关国家的成功的经验表明:在解决总体激励机制缺陷并做好产权改革的各项工作的同时缓慢而审慎推行改革,应该是较好的战略。同时在改革的过程中从不同国家选择实力雄厚的外国银行进入本国开展业务将是一个很好的方案。良好的外资银行不仅可以带来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金融产品,而且还可以培训本国银行家的作用,所以存在着很强的外溢效应。

总之,一国能够实行产权改革之前应该做好哪些工作,以及在已有约束条件下其银行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实行私有化,都必须根据具体国情进行,这项工作是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结合。

四、启示

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有银行改革的成效不大,还没有涉及深层次的产权改革,这也是最难进行,并由此导致种种弊端的根源。中国加入了WTO并承诺在2007年解除所有的对外资银行的限制,外资银行的进入将使得国有银行存贷流量规模的收缩是不可避免的,进而影响国有银行的流动性和盈利,并最终导致国有银行支付问题的出现,因而国有银行将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

资产改革论文篇(7)

一、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回顾

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史,回顾这个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86年,国有企业经营权层面的改革。传统的国有企业是委托人即政(论文库)府垄断了企业近乎全部的剩余权利的奢望,也没有创造剩余产品的积极性。因此国有企业势必会长期处于了低效率运行状态。由此不难看出,让渡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必然会对经营者积极性产生激励,进而有利于改变过去权力集中与外部化的状况,使企业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针对传统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经营者缺乏自和低效率运行的弊端,中(论文库)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政(论文库)府颁布了一系列扩大企业自的文件,推动了国有企业经营权层面的改革。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做出了扩大企业自的决定,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的若干规定》等五个管理体制改革文件,并在四川省进行扩大企业自的试点。根据中央政策,政(论文库)府向企业让渡了生产自、原料选购权、劳动用工权和产品销售权等十四项经营权。经营权的让渡意味着企业的经营者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明显提高。

许多文章在回顾放权让利这一阶段的时候,认为这是一种浅层次的、带有权宜之计的改革。但,正是由于这一过渡性制度的安排,才使得国有企业的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979年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利税比1978年增长了10.1%,高于1957—1978年的平均增长率。国家财政收支也从1978年的财政赤字10.17亿元转为1979年的财政盈余135.41亿元。职工实际工资比上年增长了7.5%。经营权层面的改革取得成功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放权让利是以中央政(论文库)府的利益让度作为切入点,受益者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种利益主体。在各利益主体均获可得收益下的改革,不仅推动起来阻力小,且还会对各个经济主体产生较强的激励作用,有利于调动各个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第二,经营权层面的改革是在原国有经济体制内进行的改革,是不改变原有的所有权框架,而只在政(论文库)府和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利益调整。这种调整并不涉及“姓公姓私”或“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问题,因而来自社会意识和传统观念方面的阻力较小,改革能够被全社会所接受。第三,放权让利虽然表现为中央政(论文库)府利益的部分损失,但于经济总量增加,中央政(论文库)府收益的绝对量也是增加的;同时,社会经济总量的增加又会带来其他社会成员收入的改善。因此,以放权让利为内容的国有企业经营权层面的改革是一种社会绝大多数成员都受益的帕雷托改进。

第二阶段:1987—1992年,国有企业改革从经营权向所有权层面的过渡。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从经营权向所有权层面过渡,但在涉及财产关系的深层改革上,同时出现了两种不同思路和对改革制度的两种不同选择。

一种思路是将国企改革仍然限制在原有财产关系之内,而进一步推进经营权层面的改革。与这种认识相对应的制度选择就是企业承包制。中央政(论文库)府决策部门倾向于这种改革思路和改革方案,于是从1987到1992年,国有企业经历了两轮承包制改革。

承包制推行伊始,确实调动起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了国有经济的发展。1987和1988年我国工业增长速度分别为14.1%和20.7%。企业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1987年比1986年增长8.0%,1988年比1987年增长18.2%,亏损面也逐年下降,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在推行承包制期间,却出现了企业增效、经济增长、国家财政收入反而下降的状况。在推行承包制的第一年即1987年,伴随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却出现了低增长,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86年的20.8%,骤降为18.4%,一年下降2.4个百分点,1988年又急剧降到15.8%,比1987年又下降2.6个百分点。

承包制带来的结果招致了全国各界强烈的批评和反对。一种普遍的批评认为,在经过了放权让利之后,国家财政已无力继续让利。而承包制又向企业做了更大幅度的让利,致使国家财政收入严重流失。还有一种分析认为,承包制对企业行为的约束仍然是软的。企业只负盈、不负亏。这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下降,而且还造成了企业承包者的行为短期化和“机会主义行为”(刘世锦,1993)。

承包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利弊分析现在仍需要认真讨论后再下结论,但有一个认识是能够形成共识的,那就是如果不进行深层的财产关系的变革,国有企业经营者行为就很容易出现短期化,且国家对经营者的监督很困难。在承包制度中,国家和企业处在一种不完全的契约关系中,政(论文库)府与企业一对一的谈判成本很高,且无法对承包合同的细节逐一地加以规定。所以,企业承包者可凭借充分的剩余控制权合法或不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而出现行为的短期化和机会主义也就不足为怪了。

与承包制的改革主张不同,国内理论界的一些学者专家提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所有权层面改革的主张,与这种主张相对应的制度选择就是股份制。股份制改革是国有企业在所有权层面改革的一个重要推进。其根本目的是要改变由国家垄断的企业财产制度,使国有企业内部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优化国有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为实施对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有效的激励和制约。

国有企业股份制的试点开始于1986年,但大都在国有中小企业中进行。试点的影响面并不广泛,主要问题在于非国有的财产主体介入不足,“找不到能够合作的非国有主体”是一种普遍的反映。在多元化主体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股份制试点往往在企业内部职工中展开。由于企业内部职工筹资能力的局限,股份制改革自然达不到预期的目标。而且由于当时股份制不够规范,很多试点企业的职工股份演变成为一种内部借贷,最后以还款了之。在这期间,由于承包制所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及股份制的发育不足,致使国企改革一度处在摇摆和徘徊之中。改革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第三阶段:1992—2002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和步骤。1994年以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在国有企业中展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是要通过产权结构的改造,使国有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在现代企业产权结构的制约下,政(论文库)府不能再直接地控制和经营国有企业。它的意愿只能在国有企业清算和转让时依据终极所有权来实施和表达。当然,政(论文库)府还可以通过其人即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公司参与国有企业重大事宜的决策,但这个决策也是受所有者出资额和所持股份数额限制的。因此,在现代企业组织框架中,从发展上看,政(论文库)府的意志是递减的,而股东的意愿则可得到组织和制度的保证。而且在现代公司中,权利、责任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并受出资额和所持股份制约。决策只能是董事会成员讨论后通过表决做出,这就可以避免长官意志和个人意志的独断专行,从而为科学决策的实现提供组织基础。但国有企业所有权层面的改革,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其难点仍然在于多元的,尤其是非国有财产主体供给不足。而当前存在的“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是妨碍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的关键所在。

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现存的问题

首先是建立产权结构多元化遇到的困难。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结构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产权结构往往会带来如下后果。(1)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由于缺乏多元股东的产权结构,形式上的公司组织仍然只不过是原国有企业的翻牌,董事会基本上是国有企业的原班人马。在“翻牌公司”里,传统国有企业的诸多弊病依然存在,当然也就难于实现权责分明和科学管理。(2)在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中,董事会一般仍由政(论文库)府官员组成,董事长往往由党委书记担任,而总经理的任命也要通过组织部门认可。这种官员和企业家不分的格局,往往使公司的负责人在政绩目标和企业目标之间彷徨,难于摆脱行政的干预,也很难做出真正科学的决策。(3)在各类国有公司中,国有股东都是国有出资人委托的人,因此仍然存在真正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假如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发生矛盾,则国有公司很难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必然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公司产权结构的缺陷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在一般的股份公司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往往是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由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职业经理人,经理人掌握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如何激励和监督经理人的问题则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则由于产权结构的缺陷而显得更为复杂。首先是国有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一般都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而不是所有权人本身,因此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关系,或者说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就成为一个首要的难点。比如,最近在资本市场上连续披露出来的上市公司以虚假盈利信息欺骗股民的问题,就是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和行为短期化的一种表现。第二是国有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人在控制权的配置上,一般是董事会的权利大于经理人。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企业中,董事长兼负决策和经营管理权于一身;在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离的企业中,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权限往往又会受到董事长的制约。因此不论怎样,很难形成合理的权力分配。此外,国有公司中的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统一由政(论文库)府委派,因此实际上往往形同虚设,甚至可能成为与董事会“串谋”的伙伴。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中,董事会、经理人和监事会往往被原来企业中的“三驾马车”分摊,党委书记担任董事长,厂长担任总经理,而工会主席则担任监事会主席。设想的制衡格局很容易被内部控制格局所替代。说到底,许多国有公司出现的问题都源于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所致。

其次是传统观念和陈旧的意识形态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阻碍问题。传统的观念和陈旧的意识形态对国有企业的阻碍主要表现在对国有企业产权让渡的认识上。早在80年代中期,中国就开始了对国有小型企业进行出售和拍卖的尝试。但时至今日,国有企业的产权让渡仍然处在举步维艰的状态。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一个重要的障碍是来自于传统的观念和陈旧的意识形态。第一个观念障碍是关于国有资产流失和坐失的关系问题。保护国有资产的基本方式应该是运动,而不应该不动;不动的国有资产无法实现保值和增值,实际上就意味着损失。在运动的过程中,国有资产也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流失。只要流动的收益大于流失的收益,流动就是必要的。因为害怕流失而不敢流动,结果反而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坐失。坐失的损失同样是不可估量的。第二个观念障碍是只转让亏损企业,不转让盈利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政策只允许转让一些微利亏损的国有企业产权。而对于盈利的企业,一是政策没有表示允许,二是即使政策允许也不会被转让。因为政(论文库)府还指望它为其创造收益。在这种条件下,国有企业没有抓住市场需求较强、企业价格较高的出售时机。而当市场需求降低,企业又出现大面积亏损的时候,想出售也卖不出去了。与上述主流的政策导向相反,一些省政(论文库)府抓住十四大以后经济高涨,外企、私企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的需求上升时机,及时地将较好的国有企业出售变现。一方面,将国有企业转变为独立的经济主体,政(论文库)府减轻了负担;另一方面又卖了个好价钱,实现了国有经济的保值增值。第三个观念障碍,是一种“唯评估论”。国有资产在市场的转让中,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是否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评估价格往往是资产供给方的一种预期价格,或者叫做供给参考价。它必须在市场上与资产的需求方洽谈,方能达成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实现交易。搞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市场规则,在一个规范的市场中。交易价格是公平而且合理的。把评估价格作为衡量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显然是不恰当的。市场价格是受供求规律影响的。在当前国有资产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格局中,经济越是不景气,国有资产越是亏损,企业的价值就会越低,市场价格也会越低。这是一个非常残酷的现实。

三、所有权结构改革深化的对策选择

继续深化所有权结构的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现存问题的主要课题。但要完成这一步骤仍需要采取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安排,以期通过依赖性路径取得报酬递增的结果,并藉此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1、继续降低进入国有企业的门槛。国家所有权结构的根本改变要有多元化投资主体的进入。因此,继续降低国有企业的进入门槛应是一个可行的对策。一些人可能会认为国有企业的资产已经跌到底线,几乎无利可图,因而无人会问津。但其实问题不在于外部进入者,而在于人们的观念。最近发生的东方资产经营公司以500万元盘活6000万元不良银行资产的案例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国有经济的决策层所给出的政策制度,是影响进入者数量的决定性因素。当然,对于不同的投资环境以及优质快捷的服务是较之税收优惠更为重要的条件;对于国内民间资本来说,价格和税收的减让还是非常重要的,而对于企业内部的经营者和职工来说,则可以以干股和期股等形式将其逐渐培养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也不失为可供选择的途径。降低国有企业的进入门槛是为了实现国有企业股权的多元化,而股权的多元化除了融资的目的外,更主要的是通过股权的结构多元化来解决国有企业的责任主体、科学决策和风险分担等一系列制度性和机制性问题。

2、健全和深化国有企业的退出制度。目前在国有企业退出问题上,需要有一定的观念突破和制度创新。首先是退出的范围的领域。按照一般的认识,在公共物品生产领域,如国防设施、邮电、铁路、道路桥梁等;特殊产品生产领域,如稀有金属的开采及冶炼,造币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高科技等,还需要通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形式来予以控制,以保证国民经济整体的有效运作。除此之外的大多数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都应该在竞争中自由进出。在现实的运作中,一些曾经被认为关系国计民生而必须国家垄断的领域已发生了改变。在通讯、道路桥梁等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在基础产业如钢铁、石油探采等,都已开始有国外投资者进入。实践证明,国家对国民经济整体的有效控制,应主要以政策引导为主,并不一定由国家直接经营国有企业。一个有效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可能会产生比直接经营国有企业更大的效果。其次是国有企业退出的战略步骤选择。传统的思路往往是等到国有企业不行了才想到退出,而“靓女”是舍不得“先嫁”出去的。这种等苹果烂了才想到处理的思维方式,只会使国有企业处于一个被动的不可把握的竞争环境中。国有企业一般是由政(论文库)府决策进行投资和扩张的,而相对较高的赋税又使国有企业发展的后劲不足。在这种两头做不了主的情况下,企业既无法实施自己的经营战略和发展战略,又无法决定自己的退出战略。此外还有国有企业职工的职业转换的下岗安置问题。由于国有企业一般都是处于传统的大工业领域,吸纳国有企业职工的数量多,工人专业化分工细,对于大工业的依赖性强。一旦下岗,转换职业的能力较弱,安置起来也困难更大。当前,一些资源型企业面临着资源枯竭、企业衰落的特定阶段。有的城市和城市中的人口都依赖煤炭资源生存,而一旦资源枯竭,整个城市的产业和人口都会面临生存危机。针对这种情况,政(论文库)府在国有企业的退出过程中更要注重策略的选择。应在企业或产业发展战略的制定中包含对企业或产业生命周期的预测,及预防衰退,强化竞争能力的战略安排,包括退出时的资金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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