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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1 17:08:45

法制史论文

法制史论文篇(1)

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

1) 法国的六法体系:民、刑、民诉、刑诉、商、宪(民商分立)

2) 1791年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 1958年宪法是法国现行宪法

4) 参事院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5) 1900德国民法典(民商合一)

7) 法国法的依据是法学阶梯,德国法的依据是学说汇纂

8) 潘德克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9) 法国法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形成的,而德国法是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形成的

法制史论文篇(2)

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核心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法制史论文篇(3)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 教学 传统文化传承 作用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229-01

中国法制史在很大程度上承载了中国的传统文化,蕴含着几千年来中国人民的智慧和依法治世的成功经验,具有丰富的人文精神和厚重的文化积淀。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任务之一就是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因此,正确地对待和发扬中国法制史中的传统文化,极其必要和重要。

一、中国法制史细节的教学――感知传统文化知识

中国法制史课程包括中国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内容,内容庞杂,知识点众多。其内容包括了我国历史上各代王朝不同类型的法律以及制度,其中也包括法律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宗教等之间的关系,更包括了法律的产生、特点、性质以及演变等。从我国几千年的发展史中可以看出,历代统治者在取得统治地位以后都会运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实现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从而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历史也为人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传统和可供后人借鉴的历史资料。

在讲授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有意识的去找寻法制史中的文化细节,并通过对传统文化内涵的挖掘和理解引导学生去探索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制史的各个章节事实上都是对我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一种浓缩和精华,其中蕴含了深厚的法律传统和文化,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教学拓展出精彩和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内涵,使学生在进行法律文化积淀的过程中也感知到中国传统文化的知识内涵及其丰富性。

二、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与发展规律的教学――感受传统文化魅力

从中国法制史的课程特点来看,教师只有在对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有了透彻的了解和精心的备课才能更好的吸引和感染学生。在教学中,有关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的教学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掌握:(1)以一脉相承的各朝法律制度及其法典为线索。(2)以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概况、经济立法、司法制度、刑法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以及民法制度等为线索。然而,在教学中如果教师单纯的以各朝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典为线索进行讲授的话是相当枯燥乏味的,因此必须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进行细心的梳理,要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脍炙人口的法律典故讲解法律演变的源头和出处,在加强课堂有趣性的同时加深学生对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和了解。

法律典故既是形成我国现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我国法律的历史。不过,在这里我们应该明确的一点是传统文化主要是以文言文为载体的,所以通过课程的讲授,学生不仅能够领略到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演变规律,体味到学习的乐趣和魅力,而且还能在教师将纯理论教学变为妙趣横生的趣味教学同时让学生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使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扎根于学生心中。

三、中国法制史法律传统教学――感悟传统文化精髓

有关我国法律传统的内容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不过大概的看法是一致的,主要有恭行天理、以人为本、执法原情、明德慎罚等传统。众所周知,我国古代一直是以儒家思想作为社会的整个价值判断标准的,所以中国法制史在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自己特色鲜明而又一脉相承的传统文化。不过,这些文化毕竟是在小农经济下形成的,必然带有明显的缺陷,因此在教学中需要教师有所取舍,让学生领悟真正优秀的中国文化传统。有关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法律传统主要有:(1)大一统与爱国主义的传统。(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传统。(3)“以人为本,明德慎刑”的传统。(4)家族本位与伦理法治的传统。(5)“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的传统。

四、中国法制史发展演变过程的教学――感触传统文化脉搏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演变是同人类历史发展演变的发展规律大致相同的,其产生、发展以及演变呈现的都是一种螺旋式上升的状态,并且是在曲折中发展前进的。中国法制的起源阶段是在先秦时期,在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时期,中国的法律主要是以习惯法为主的。奴隶制法的衰败是在春秋时期,此后开始向成文法转变。中国封建法制的形成是在战国、秦朝,确立时期是在汉朝,并且在汉朝开始引礼入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一个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即是中国封建法制的过度演变时期,这时礼法得到进一步的结合,优秀法典层出不穷,律学也相当发达。我国古代法制的达到最高水平的时期是在隋唐,这时中国的传统法制已经成熟定型,中华法系也最终形成。不过,自从唐代以后,我国社会进入了大分裂的局面,此后中国法制也进入了一个发展演化的阶段,封建法制也由此走到了尽头。此后,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中国法制几经转型,中间有失败也有成功,但也逐步构建了中国近代的法律体系,总之,中国的法制进步是不会停止不前的。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进行中国法制史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首先应该在深刻理解中国传统文化、探寻中华传统文化精华的基础上将传统文化渗透到法制史的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能够真正的体会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促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了解中华传统文化,在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脉搏中也更好的促进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进程。

参考文献

[1]谢水顺.论中国法制史教学在传统文化传承中的作用[J].教育观察(上旬刊),2014,10:40-43.

[2]张维新.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3]周会蕾.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D].华东政法大学,2012.

法制史论文篇(4)

【关键词】;行政救济;司法制度;文化历史传统

“有权利必有救济”,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利的不法侵害后,法律应当赋予公民寻求和获得救济的渠道。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多元的行政救济法律机制,包括行政诉讼救济、行政复议救济和救济。而其中,制度承载着艰巨的任务。制度是一项脱胎于东方传统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行政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近年来,高潮不断出现,上访人数、规模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但与此构成鲜明反差的是,公民本可走法律程序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复议救济)却一直面临着一种困境:收案数严重不足。我们不禁思考:缘何缺乏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却在中国如此受欢迎,拥有强大的生命力?

一、我国司法的制度缺陷导致民众偏好

司法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中国的司法制度,深深扎根在中国广袤的沃土,因此,难免带有人治的色彩。法治与人治不断碰撞与交融,不仅可能损害程序公正,更有可能损害实体公正。现如今,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独立性不强、权威不足等问题。当群众在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受到损害寻求救济时,中国司法制度的缺陷使民众不得不选择。

(1)司法救济的高成本。正如有学者指出: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司法的每一项活动都有成本,甚至要考虑司法腐败所额外增加的成本。总之,司法的活动成本是可以明确、理性计算的,而且是预交的。相对而言,的成本是有优势的,至少在表面上看来是如此。政府不仅受理案件不收费,甚至来回路费都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有学者在研究私力救济时发现了一个成本支付定理:事前支付比事后支付尤其不受欢迎,即使事前支付小于事后支付。这个定理更适用于,即使的实际费用高于司法,行政相对人仍会感觉费用低,在权利救济中选择。(2)司法救济的窄范围。司法的救济范围太窄,只包括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包括这两项。当公民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而司法却不能受理时,公民就只能转向寻求救助。保护的是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一切权益,对任何的侵害均可以提出请求,几乎没有任何的限制。在司法,尤其是行政复议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强制的、冰冷的判决没有可回旋的协商。却不同,调解在中被广泛应用,几乎大部分的案件的处理都是经过调解最后解决的。的宽范围成为民众偏向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3)司法制度的不独立。司法只有不依托于行政、不受制于组织和个人权力,才有可能实现应有的公正。司法不独立就无法程序公正,甚至导致司法腐败的现象出现。现实生活中,关系网的错综复杂,权力触角的不断延伸,严重的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民众通过司法诉诸他们的需要和请求,而如果出现权力干扰司法最终导致结果不公正,民众必然出现对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威不认同的负面情绪。制度尽管缺乏规范的程序,但在整个体系运作中,仍有可能给民众提供一个引起上级重视的机会,虽然机会很小,但这对于仍对司法持怀疑态度的行政相对人来说,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的文化历史传统导致民众偏好

不同的文化历史传统给人以不同的处事方式。中国的儒家文化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中庸之道更是深入人心。长期以来,我们在面对和处理冲突时,更希望能以委婉、平和的方式协商解决。中国民众不喜欢过于生硬、冲突性过强的方式。在个人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诉讼的方式,在民众心理,认为比较冰冷,没有感彩,所以会排斥。于是相比较而言,程序的模糊反而让人易于接受。

儒学文化中有无讼理想,这也是中国人避免诉讼的文化根源。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更希望出现一位“无所不能”的清官。他既能体察民情,又能不畏强权,为民做主。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在中国人的政治文化心理中,清官意识占据着一个特殊的位置。可以说,中国社会的普通民众无不抱有一份对清官的向往和期待,几乎每个中国人的内心深处都蕴藏着一种根深蒂固的清官意识。渴望清官能了解情况、引起重视,并为自己做主。理所当然被认为是这样的一种途径和桥梁,而且寄予了更高的期望。很多群众一旦遇到不公时,就给市里、省里、甚至中央写信,引起领导的重视,希望上级做主才是他们希望看到的结果。虽然基本上是杳无音讯,但他们仍会坚持不懈,完全忽略了寻求法律的帮助。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角度,我们分析了中国民众为什么在权利受到损害寻求救济时,偏向选择的原因。一方面是我们司法制度上的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传统的文化历史传统。(1)司法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司法缺乏独立性和公信力,导致人们转而求助于权力,这是最终造成泛滥的体质根源。推进司法的改革,摆脱人治的弊端,首先要优化司法的权力配置。赋予司法更独立,更权威的权力,真正确立法律第一的地位。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法律的工具效力应上升到主导地位。其次,司法要进行专业化改革。专业化的人才,专业化的机构,专业化的行动。只有专业化才能更有权威和效力。最后,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要进行改革和推进。构建多元化的救济渠道才是主流。(2)转变思想观念,培育成熟的公民文化。强烈的主体意识和理性的政治参与要求是成熟的公民文化所必需的。我们现在依然存在太多的封建统治的残余思想。在民众思想中,人治依然被放在第一位置。人治凌驾于法治之上,损害了程序公正,更破坏了实体公正。法律不能随主观意志的随意变更而改动。思想观念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一个教育和强化的过程。(3)制度的改革。对于现在的何去何从,专家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与现代法治社会不相适应,应该取消;也有的认为要立法,把制度纳入法治建设的正轨中去。笔者认为:如今我国虽在不断的进行法治化建设,但是还存在很多人治的因素,制度的存在仍可以弥补这一点。当司法救济拒绝保证私权时,当司法救济导致实体正义失落时,当用尽司法救济仍无法获得权利保障时,当司法腐败导致人们丧失对司法的信心时,我们仍然为人们保留将作为“底线救济”的权利,必须认真对待这种权利。制度的改革首先要从程序上规范,变革的核心是改变长期存在的模糊性的特点。对工作的边界进行界定,可以明确问题的受理范围。最后合理利用电子政务技术,构建网络平台。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捷的条件,这样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参 考 文 献

[1]胡元梓.中国民众何以偏好――以冲突解决理论为视角[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1(2)

[2]张泰苏.中国人在行政纠纷中为何偏好[J].社会学研究.2009(3)

[3]朱最新,朱孔武.权利的迷思[J].新视野.2006(2)

[4]刘丽芳,房倩.论制度的行政救济功能[J].法制与社会.2008(19)

法制史论文篇(5)

一、改革开放前中国法律史学的初步建构

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有悠久的历史。自《史记》创设“八书”以记载“国之大政”后,《汉书·刑法志》堪称是第一部系统论述中国古代刑法史的专书。自此,历代正史志书中共有14部“刑法志”,在详细记述自周秦以迄明清近三千年间历代法律制度的同时,也深入探讨了法律与礼教、政治乃至与王朝盛衰之间的关系。但法律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以清末的京师大学堂、京师法政学堂等高等学校里开设的中国法律史方面的专门课程为标志。截止1940年代,全国各类大专院校设立法学者30余所,“中国法制史”成为选修课之一。限于认识,这一时期的研究偏重于刑法史方面,方法上也没有完全脱离考据学的范围①。1938年,在西南联大法律系执教的著名刑法史专家蔡枢衡,概括当时的“中国法学文化大半为翻译文化、移植文化”,疾呼“中国法学之现实在另一面为讲义文化、教科书文化及解释法学文化”反映了这一时期包括法律史在内的中国法学研究的基本状况。期间,仍有多位法律史家做出了各具特色的成就。其中以沈家本的贡献最为突出,所著《历代刑法考》至今仍嘉惠学人。其后,杨鸿烈(著有《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程树德(著有《中国法制史》、《九朝律考》等)、陈顾远(著有《中国法制史》等)等法制史名家,对法制史学的研究,均有很大建树。而以“法律社会史”为研究视角的瞿同祖的代表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系统探讨传统中国法的主要特征,对拓展法制史的研究,厥功甚伟。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律史学尽管带有开创性和过渡性特点,但为后来法律史学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考镜源流式的对传统法律制度的辨识、梳理,为今人的研究提供了非常难得的素材,也是实证研究的典范。

新中国成立之初,开始创建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阶级观、国家观和法律观为指导的新的法制史科学。195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招收了第一批法制史研究生,次年该校成立了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是当时全国第一所法制史学教研机构。但随即发生的对“旧法人员”的思想改造,极大冲击了法制史学科的正常发展。随后受苏联的影响,学科名称改为“国家与法权历史”,或者称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学科体系及内容仿苏联教科书的框架,主要讲述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国家和法律制度。

1958~1961年春,由于开展批判旧法观点、资产阶级法律观点,以及教学内容的大检查,使得法制史学的教学时断时续,研究工作几乎全部中断。接下来由于受到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只讲法律的阶级性,否定法律的继承性,强调法律只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律成为政治的婢女,对包括法制史学在内的法学研究是一种巨大的摧残。十年“文革”期间,各政法院系先后解散,教师和科研队伍严重流失,致使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完全陷于停滞。

这一时期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成果,主要体现为1963年出版的《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共三册,分别由张晋藩,曾宪义、范明辛,张希坡撰写),尽管该书仍以“国家与法权”作为书名,但在结构上打破了苏联教科书的体例,突出了法律制度的内容。总括这一时期并没有取得更多的具体成果,但在确立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指导的核心价值体系方面,仍功不可没,在研究范式上所形成的法律观、历史观、世界观对此后的研究影响甚大。而最重要的改变之一,是初步摆脱将“国家与法”的历史合而为一的苏联模式,确立区别于政治制度史的法制史研究,另一重要变化是,以更多对具体法律制度的论述去冲淡以往对政权性质和法律的阶级本质的强调,因此,自1980年代中期以后,大量引用“马恩语录”和只关注阶级关系、法律本质的历史撰述越来越少了。

二、1978年以来中国法律史学的蓬勃发展

“文革”结束以后,伴随着科学的春天的来临,法律史学工作者以极大的热情和勇气,投入到教学和研究工作中,使得这一学科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中最早、最快恢复的学科之一。1978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招收了首届中国法制史硕士研究生。翌年9月,在长春召开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法律史学术讨论会。会议正式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它不但是中国法学界的第一个全国性学术团体,而且也是最早设立的专业性一级学会。

会议集中讨论了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方法问题,主流意见认为,法律史学应以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即研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法的起源、本质、类型、特点、表现形式、制定和适用,以及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法的发展规律等基本问题,而不能将国家列入;应恢复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基于这种认识,1982年春,中央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院校试用教材《中国法制史》,由张晋藩任主编。乔伟、游绍尹任副主编。该教材第一次明确了“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起源,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与规律的科学”,而不再包括政治制度等内容,从此最终结束了照搬外国模式的弊端,标志着新时期法律史学科体系的确立。

1980年代中期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步入辉煌阶段。纵观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史,其主要成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科名称彻底摆脱前苏联“国家与法权历史”的模式,科学地界定了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恢复并确立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称谓,并正式将中国法律史学分为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两个分支学科。

第二,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主流学科指导思想。同时法律史学者还不断尝试突破原有的研究框架,借鉴西方人文社会科学学者的研究成果,寻求一些新的研究范式和研究视角,不断丰富和创新学科的研究方法。

第三,学术成果日益丰厚,研究领域不断拓新。从研究成果上来看,据不完全统计,30年来学者共发表中国法律史学术论文大约5000篇,学术著作500余部,其中各种中国法律史教科书(包括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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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国思想史)i00余种。从研究领域来看,法律史学者的研究主要分为法律通史研究、断代法律史研究、部门法律史研究、专题法律史研究和法律史料的考证研究等五个方面。

第四,学科体系建设逐渐完善。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法律史学除传统的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大方向以外,一些新的法律史学的分支学科诸如法律考古学、法律文献学、比较法律史学、地域法律史学、少数民族法律史学等相继诞生,并获得长足发展。特别是“中国法制史”课程自1997年被教育部正式列入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成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以来,获得了更多的教育资源的投入,推进了学科的发展。其后,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也被列入国家司法考试的考核范围。

第五,研究队伍不断壮大,人才培养取得突破性发展。自1983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导师为张晋藩),次年6月开始招收第一届博士生始,目前全国已经建立多个可以接收法律史学者的博士后流动站,十余个法律史学博士学位授予点以及数十个法律史学硕士学位授予点,其中有法律史学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20余人,硕士生指导教师百余人。累计共培养了近200名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数百名硕士研究生,从而为培养高素质法律史学后备研究力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三十年发展,现在全国已经有多家专门研究机构,形成了一支约四百人的老、中、青相结合的研究队伍。全国建立了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专业和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制史两个重点研究学科。此外,还建立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四个法学一级重点学科之下的法律史学重点学科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是法学所保持学科优势的重点研究室之一,也是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常设办公机构所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等也是各具特色的专门研究机构。

研究成果是检验所有研究工作的“最高标准”,因为任何机构的设立、人才的培养、项目的展开、经费的投入,乃至研究方法的采用,最终都要通过研究成果来体现。总括近30年来中国法律史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史研究领域的拓展,二是对重大学术问题的研究的深入。

(一)研究领域的拓展

首先是通史及断代法制史研究上。在此,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对学科发展有推进意义的标志性成果——《中国法制通史》的编纂出版。早在1979年长春会议上,张晋藩和李光灿,分别就关于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多卷本),提出了初步设想,得到了与会者的积极响应。1985年,《中国法制通史》获得社科基金立项支持(5万元),撰写工作全面展开,参加撰写者共达70余人,内含博士生15人。该书共500万言,十卷本,历时19年,于1999年1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不但是现代中国法制史编撰史上规模最大的工程,而且代表了中国内地主流法制史研究的最高水平,是作为‘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一个组成部分的‘中国法制史学’最成熟的表现形式”。该书按照制度、思想、人物相结合的学术旨趣,在内容、体系、观点、方法等诸多方面,都有推进。仅就内容而言,涉及历代的刑事、行政、经济、民事、贸易、民族、宗族、诉讼法制等各个方面,体系庞大,厚重翔实,对推动法制史研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在李光灿、张国华的主持下,全部十一卷,500万字,也陆续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

除通史外,中国法律史各断代史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成果,除了数量众多的论文之外,三十年间出版了几乎涵盖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或朝代的法制史专著,有的时期如唐代还有多部专著问世。历史学家韩国磐的《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人民,1993;为行文方便,以下所列出版社,仅标明出版社“名称”而省略“出版社”字样)一书,着重探讨了先秦至汉代的法制,研究同时期的专著尚有胡留元、冯卓慧《西周法制史》(陕西人民,1988),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2006)秦汉以后的研究,主要有《秦律通论》(栗劲,山东人民,1985)、曹旅宁《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2002)、《秦汉法律史研究》(孔庆明,陕西人民,1992)、《隋律研究》(倪正茂,法律,1987)、《唐律初探》(杨廷福,天津人民,1982)、《唐律研究》(乔伟,山东人民,1985)、《唐律论析》(钱大群、钱元凯,南京大学,1989)、《唐律新探》(王立民,北京大学,2007)、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文津,1999)、赵晓耕《宋代法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1994)、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2000)、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2000)、薛梅卿、赵晓耕主编《两宋法制通论》(法律,2002)、赵旭《唐宋法律制度研究》(辽宁大学,2006)、《宋刑统研究》(薛梅卿,法律,1998)、《明大诰研究》(杨一凡,江苏人民,1988年)、《清人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张晋藩,郭成康,辽宁人民,1988)((清朝法制史》(张晋藩,法律,1994)等,都对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史研究,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有关近现代法制史著作,主要有邱远猷、张希坡《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首都师范大学,1997年)、余明侠主编《中华民国法制史》(中国矿业大学,1994)、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1987)、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1949~1995》(中共中央党校,1998)、杨一凡、陈寒枫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1997年),殷啸虎《新中国宪政之路:1949—1999》(上海交通大学,2000)等,均是现当代法律史研究的开拓性著作,填补了这一时期法制史研究的空白。

其次是部门法史研究。自1980年代以来,在现代部门法教学和研究发展的同时,部门法史学的研究出现了崭新的局面,取得了很多项研究成果。刑法史方面有:《中国刑法史》(蔡枢衡,广西师范大学,1983;周密,群众,1985),《中国刑法史新论》(张晋藩,人民法院,1992),特别是李光灿、宁汉林等主编的八卷本《中国刑法通史》(辽宁大学,1987),是刑法史领域最为系统的著述。断代刑法史有:周密《宋代刑法史》(法律,2002)、戴建国《宋代刑法史研究》(上海人民,2008)等。民法史有: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1988)、《中国民法史》(叶孝信主编,上海人民,1993;孔庆明等编,吉林人民,1996),《清代民法综论》(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1998)、《中国民法通史》(张晋藩主编,福建人民,2003),何勤华、殷啸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史》(复旦大学,2000)、蒋晓伟《中国经济法制史》(知识,1994)等。司法制度史研究,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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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张晋藩,巴蜀书社,1992)、《中国司法制度史》(张晋藩主编,人民法院,2004)、《中国监察法制史稿》(张晋藩,商务,2007)、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2000)、曾宪义等《中国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1992)、薛梅卿《中国监狱史》(1987)、任惠华《中国侦查史》(中国检察,2004年)、《明代司法初考》(尤韶华,厦门大学,1998)、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1988)等;宪法、行政法史方面,主要有:徐祥民等《中国宪政史》(青岛海洋大学,2002)、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1997)、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2007)、《中国行政法史》(张晋藩、李铁,中国政法大学,1991),《中国古代行政立法》(蒲坚,北京大学,1990)等。

关于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如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1993)、曾代伟《金律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徐晓光《藏族法制史》(法律,2001)和《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贵州民族,2002)、范宏贵《少数民族习惯法》(吉林教育,1990)、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湖南,1995)、徐中起、张锡盛、张小辉主编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云南大学,1998)、乌力吉陶格套《清至民国时期蒙古法制研究》(内蒙古大学,2007)等。而由张晋藩主编《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已出版四卷(中央民族大学,2006,分别由高其才、陈金全、徐晓光、李鸣等著)。还有何勤华所著《中国法学史》(三卷本,法律,2000)等。一大批部门或专门法律史著作的问世,丰富了法制史研究的内涵,填补了相关研究的空白,为深入研究法制史,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二)重大问题的研究

法律史学近30年所取得的成就,还突出表现在对有关法律史重大学术问题的深入讨论基础上所形成的成果非常之多。

多年来,中国法本文由收集整理律史学界围绕法律起源、法律儒家化、中华法系特点、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民间法、权力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展开讨论,形成不少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关于传统中国法编纂体系,张晋藩提出“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观点,认为“法典的体例与法律体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也不容混淆,否则便会产生以此代彼、以此为彼的误解”。“那种从中国古代代表性的法典的体例与结构出发,断言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无疑是混淆了法律体系与法典体例两个不同概念所致。”因而指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是由若干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所构成的,是诸法并存的,也是民刑有分的。至于一部法典所采取的体例,或者是混合编纂,即所谓‘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或者是单独编纂,那是立法技术问题,是特定时代立法者的选择,当然这种选择也受到法律调整的需要和时代的制约。”

关于中华法系特点的讨论,一直是法律史学界的热点,学者们从礼法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与法制、家族制度与法制等角度进行了研究,近年里又从伦理法、宗族法、民族法等角度作了补充。但对中华法系基本特点的看法,法律史学界尚未取得共识。不少学者认为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但因礼的内涵和外延非常广泛,有具体的各种层次的各种形式的礼,有抽象的与天理、人伦及治国之道相融合的礼,有的礼与法律混为一体难以分开,有的礼与法律各自独立,互不相关。所以,用“礼法结合”来概括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给人的认识是笼统的、难于确定的。张晋藩将其概括为六点:皇权至上的专制主义法系;儒家学说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引礼人法,礼法结合;家族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制定法与判例法互补互用。在1997年出版的《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更将中国法律的传统系统化为十二个方面的特色。

相关研究有张建国《中国法系的形成与发达》(北京大学,1997)、刘广安《中华法系的再认识》(法律,2001)、马小红《礼与法》(经济管理,1997)、《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2004),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1997)陈红太《中国刑律儒家化的标准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等。关于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代表性的成果有: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1991)、崔永东《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北京大学,2004)、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1994)、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2001)、苏亦工《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社科文献,200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1991)等。关于民间法及宗族法研究,主要有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1987),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1996)张仁善《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天津古籍,2001)、费成康《中国的家族法规》(上海社会科学院,1998)等著作。关于权、法关系,有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2004)等。

三、隐忧与反思

陈寅恪先生指出,一代之学术,必有一代之新材料与新问题。

任何学术总会有时代的印迹,但法律史学表现的似乎更明显。近年来,法律史研究者中的有识之士,多次提出法律史学的“危机”。梁治平提出:时下表面看上去繁荣的法律史学,实际上被“一望而知的套路、一成不变的方法、现成的结论、固定的表述”所充满[23s86。他还说,1980年代以来“主流的中国法制史著述,无论出自个人还是集体,也不拘是通史、断代史或是专题研究,大多具有教科书性质”可谓一语中的,乃问题之根本所在。刘海年、马小红也提出,“我们的欠缺,正是真正意义上的‘著作’,如今叫作‘精品’的欠缺,同时也是一种对学术慎重态度的欠缺”李力提出,法律史在研究成果上所表现的特点之一是,“六多”与“三少”共存。“六多”即:专著、论文多,雷同的作品多,粗糙的作品多,“法理化”的作品多,教材多,合著(编)的作品多。“三少”即:称得上“精品”的著作少,有个性的作品少,开展学术批评的作品少。

可以说,法律史学确实存在程度不同的粗制滥造,拼凑成文。有一个现象似乎说明问题,在某知名法科大学通用的教科书里,有关引述文献,错断、破句几乎随处可见,更有将“嘉靖”与“嘉庆”混而为一者;在有关整理出版的近现代法律史学家文集中,有的几不忍读,这种情况,即使有的知名专家也不能免。有的学术专著,错到几乎无法读下去的境地,粗制滥造成为风气。因此也就有“高产作家”,一年发表十几篇乃至几十篇文章,一年出版多部专著,“著作等身”者皆非凤毛麟角。提出“中国法制史学‘边缘化’”的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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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认为,中国法律史学在研究队伍上所表现出的特点是,“四多”与“两快”并存。“四多”即:人数增多;青年学者拥有高学历(博士)和高职称(教授)的多;法制史专业博士点增加得多;研究者浮躁者多。“两快”即研究梯队衰落得较快;改行较快。很多80年代、90年初的法制史研究人员,现在有的去研究经济法、法理学、比较法、宪法,甚至有的去研究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其中不少人已是教授、副教授,还是改了研究领域。

那么,原因何在?有学者从大学制度的视角考察这一现象。认为20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两次勃兴,固然与学者们卓绝努力密不可分,但是也与学科制度的良性作用息息相关。改革开放以来,如果没有高等院校本科法学专业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制史列为主干课程,如果没有教材建设的拉动,如果没有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也很难相信中国法律史学能够产生分支学科和学科群,也很难想像会有今天的人才济济。但是,现行的学科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在某些方面给中国法律史学科深入发展造成了很多的困难,举其大端如下:

第一,研究队伍的隔膜。中国法律史学是由法学和史学交叉和融合而形成的一个学科群,作为一个仍在发展之中的开放体系,学科发展的规律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由于过去不觉悟,造成法学系统与史学系统研究者的隔膜,交叉学科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来自于各学科的研究队伍尚未形成共同对话的平台和机制。

第二,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教育部规定大学法学本科14门主干课程,只有中国法制史列为必修课。由于没有充分认识法学体系和法律史学科结构的特点,相关主管部门对法律史学科的价值和功能缺乏应有的重视。课时、师资的不足,一些高校法律院系事实上取消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

第三-学科教材建设。巾国法律史学的教材,包括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不下百数十种,但是能够反映学术发展和创新、真正称得上是精品的不多①。

大学制度所造成的学科划分过细,因而使研究界域存在人为的主观故意。但另一个不容忽略的原因是,不重视史料,不愿下功夫,喜欢走捷径,这是法律史学更大的隐忧。近年来,以杨一凡主编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及其续编、《中国律学文献》、《历代判例判牍》、《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等为代表,对法律史料进行了有效的整理,法律出版社等也出版了怀效锋主编的多种“中国律学丛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也先后整理(出版)了《中国历代刑法志译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盟水斋存牍》、《沈家本全集》等有价值的法律专书。但整体而言,缺乏规划,散乱不整,更没有出现像台湾戴炎辉、张伟仁,日本的仁井田升等学者那样的成就。说到底,也是重视不够②。

1990年,刘斌在总评1949年以后有关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时,就“史料研究中的不足”提出:“对具体的史料作切切实实研究的少”;不辨别数据的真伪“在法学界绝不是偶然现象”;“有些训释带有随意性,给人以滥用文字、音韵、训诂知识之嫌”,在文意理解上也存在随意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中国法制史学界是带有普遍性的。1997年,刘广安更明确提出:“在法律史料的运用上,采取‘以论带史’或‘六经注我’的作法,可能写出有价值的法律哲学或法律思想方面的论著来,却不可能写出成功的法律史学的论著来。其原因就是法律史学是一门建立在具体材料基础之上的学问,而不是一门建立在抽象推理基础之上的学问。”在此,特别呼吁,应该打破法律史学与历史学的壁垒,改变以下“不足”或“误读”:

(一)在整理法律文献、利用历史研究成果上明显不足

法律史学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这是指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以人类的既往法律经验和过程为研究对象,从而为现实及未来的人类找到法律的真正坐标。但这一切,必须以大量的史料作为支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史学的“命题”也应该从历史实际、历史的客观存在出发,应该避免“先入为主”,即先有一个假设性“命题”,再寻找支持该命题的材料;其次是论证的过程,不能采取“为我所用”或者“各取所需”的态度曲解史料,因为,任何人都不难从丰富的历史资料中找到支持自己立论的“证据”。但依据个别材料而得出的结论常常是片面的,往往与历史的实际相去甚远,甚至南辕北辙。这就是陈顾远所说的“偶依个人主观而述中国法制”的研究大忌。在法律史料整理上,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年来既谈不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献史料进行系统而全面的整理,也没有相应的某个时期或断代法律史料的整理,甚至专题类的法律文献资料集都很少见。通常我们在研究明律时要参考台北黄彰健的《明代律例汇编》,研究唐律时要依赖日本仁井田升的《唐令拾遗》,类似这样的整理、辑佚著作,可以说还没有。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缺憾。不注重史料这样的基础性建设的后果,既使学者们的研究要从同一个起点出发,大量重复的劳动无法避免,甚至容易滋生或助长浮薄的学术风气;同时,也不易形成对重大学术问题在研究上的突破。近年来,法律史学较少形成聚焦式、推进式研究,相反,议题散而不整,平面化研究,缺乏原创性,特别是引领学术走向新境界的创新性著作不多,原因或与此有关。就对历史研究成果的利用、吸收而言,也显得很不够。往往历史学界早已解决或者已经作为通识的成果,法律史学还作为新问题研究。因而,如梁治平这样的研究就显得弥足珍贵。另一方面,在框架结构上,又圉于历史学以王朝为断代的界域而不能突破,也即七八十年前陈顾远所说的“不应妄依朝代兴亡而求中国法制之变迁”。不久前,笔者在日本做访问研究时,一位著名学者在谈及中国法律史学时,尽管不乏褒扬之词,但又特别指出存在“缺乏考证”这样的倾向,并举日本学者岛田正郎的蒙古律例研究为证以难之。

(二)在研究方法上的排拒

中国法律史学者的构成,从学科背景而言,多数来自法学专业,少部分来自历史学。这种人员结构的形成,与其学科归属(法学)有很大关系。按照现代法学的分类,法律史学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个人感觉多少有些牵强,这倒不是说它不能进行科学的理论总结与探索,因为,任何一门科学,都具有理论的科学体系。这里所着重强调的是,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是既往史,是已经发生的法律过程和经验,就此而言,它无论如何也无法与活生生的每时都在变化的应用法学相比美。换言之,法律史学要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重在扬己之长,这就是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以绵亘数千年而不间断的法律史为研究对象,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打破法律史学与应用法学之间的界域,更要打破法律史学与其他学科特别是历史学之间的界域,尤其要吸收各学科的研究方法,这样,才会有《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那样具有不朽生命力的学术力作的诞生。研究方法既可以是学科的,也可以是逻辑的。现实是,法律史学与应用法学缺乏有效的交流、合作,更谈不上与法学以外特别是历史学的交流与合作。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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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是学术研讨会,还是学术成果,特别是大的学术攻关,有形无形、自觉不自觉地划疆分界,甚至视其他学科为“格教”(清代将熟悉律例而排斥他人的做法称为“例牌子”,其视他人为“格教”)。一个学科越开放,才越有生命力,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史学,本身具有开放性,因此。它应该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借助“他者的眼光”,通过交流与合作,从而拓宽法律史学的研究范围和视野,最终服务于提升学科在社会科学中的价值。

(三)对传统法律存在诸多“误读”

法律史是人类法律经验的历史,法律史学就是要探索这些经验是怎样取得的,实际运行的效果如何,它在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究竟扮演哪样的角色。而这些都有一个前提,即传统法律在历史上是怎样一种存在,借用历史学的话语,就是复原法律的历史。事实上,法律自汉代儒家化之后,它作为“治世之具”之一,地位远不如以往时代那样显赫。“读书不读律”、“法为盛世所不尚”,等等从观念到制度的安排和预设,都说明法律远没有我们今天所揭示的那样重要,在一个高度集权而专制政体发展到极至的国度里,法律的本来位置是从属的、依附的,在固有的制度里,从来是“大政”“小法”。因此,我们首先要还原法律在历史中的真正地位。其次,我们的研究存在这样一种“偏好”,即将更多资源用于对国家制定法的研究上,而尤以对法律条文的阐释为主,而忽略对法律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的研究。至今我们仍然没有对某个朝代或者历史的某个时期的法律效果,哪怕是做出一些基本的评估或判断。当然,要找出法律运行的效率和社会效果等之间的有效的变量关系,并非易事,需要用更多的系统性资料来建构,来解读。再次,对传统法律在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功能认识不足。瞿同祖将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概括为“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从法律的功能上看,它在吸收礼的规范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巩固是其他任何社会规范和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可以说,法律的关切与核心所在,就体现在渗透于从法律原则到具体条文无处不在的尊卑有别、长幼有序、良贱等差上,这就是瞿同祖所说的“阶级概念”。最后,我们对传统法律的人文价值的认识不足。尽管在今人的认识中,用现代法学来衡量,法律的儒家化是一次退步,因为它纳入了太多的礼的规范,到了“一准乎礼”的唐律,这一过程达到了传统时代的高峰,但我们又有这样的共识,即唐律是传统法律成熟的标志,是高峰。这种矛盾的认识实际掩盖着这样一种事实,即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是将中国传统社会特有的人文价值纳入法律的过程。亲亲得相容隐、存留养亲、妇人怀孕犯死罪等等条款,就是那个时代对犯罪人的人性价值的体现。

正如刘广安所指出:现代法律史学在学科奠基工作完成之后,法律史学者要想在短期内又在宏观设计方面、体系建造方面开宗立派是十分困难的。可能要经过几代学者在专题研究方面更加实实在在的研究之后,在中观问题和微观问题方面更加细致深入的考察之后,才有希望出现新的开宗立派的法律史学大师。新的法律史学大师,一定要能整合历代法律史专题研究的成果,写出真正能够贯通古今、融会中西法律史学的巨著来,才会成为世界级的法学家,才会使中国法律史学象罗马法律史学那样,成为世界法学发展的基础学科之一。

法制史论文篇(6)

关键词:经济史研究/经济学范式/历史学范式/新经济史学

 

新经济史学最早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在这一时期,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将规范的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统计的方法相结合,应用于对美国经济史的研究,从而开辟了一个融合历史学研究和经济学研究的新领域。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新经济史学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从单纯地对历史现象进行计量分析走向了关于社会历史演进的宏大理论体系的构建,并力图在其自身的理论框架内,对人类的发展与停滞、繁荣与衰退作出全新的和系统的解释。新经济史学逐步演变成了以经济发展和社会演进的全部为对象的经济学学科,与发展经济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新经济史学的发展不但是经济学领域中的一场重要运动,而且对传统史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新经济史学用经济理论和统计、计量技术对历史重新诠释,得出了不同于传统史学的结论,人们关于历史的理解被大大改变;同时,经济学对历史的介入,也使得经济学和史学在经济史这一共有研究领域中产生了激烈的范式冲突。这种冲突在当前的中国表现得尤其明显——被新经济史理论武装起来的经济学家批评传统经济史研究墨守陈规、缺乏理论洞察力,而史学家也以“不着边际”、“盲目照搬西方理论”等评语回敬经济学家。如何理解并协调这一冲突,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问题。

一、新经济史学的发展:介绍与评价

    半个多世纪以来,新经济史学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包含计量经济史学、制度变迁理论在内的经济学研究的新的分支,并且已经构成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计量经济史学

    新经济史学发端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计量经济史学运动,其标志是奥佛瑞德(conrad alfred)和莫耶(john meyer)①关于方法论和奴隶制的重要论文;随后,福格尔、诺斯等人关于美国奴隶制、铁路与海洋运输的一系列论文,为计量经济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②。当前,计量经济史学已经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有关论文大量发表于重要的经济学杂志。

    计量经济史学对经济学和史学研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计量经济史学将规范的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统计的方法应用于历史分析,使得对历史现象的解释获得了新的定量分析的工具。与基于文字描述的传统的历史研究相比,计量经济史学使人们对历史的理解变得更为丰富。其次,计量经济史学“提出假说——用数据验证——得出结论”的模式,具有很强的归纳特征,使以逻辑演绎为基本特征的主流经济学研究方法与以归纳描述为基本特征的传统史学研究方法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综合。通过对历史的计量研究,历史学和经济学之间方法论的距离被拉近了。另外,计量经济史学为经济学理论注入了历史的、纵向的时间维度;同时,在宏观经济增长模型中增加了新的解释变量——与历史不可分割的“制度”,逐渐使“制度至关重要”这一命题成为经济学研究中最重要的命题之一。

    (二)制度变迁(演化)理论

    “制度至关重要”的命题启发了新经济史学家来关注历史语境中的制度问题本身.寻求构建更为复杂、更为全面的理论框架来解释制度的产生、演进和消亡。经济史中的制度变迁(演化)理论,大体可以分成两个阶段:新古典制度变迁理论和比较历史制度分析。

    1.新古典制度变迁理论。以诺斯为代表。他们从新古典的“经济人”假设出发,运用一般均衡的方法分析经济制度产生、发展和衰落的历史。具体表现为:第一,存在着制度的供给一需求,其均衡状态导致了制度的稳定与变迁。个人具有完全的理性,对所需的制度能够理性的算计,其对制度创新的利润的追求,推动着制度由一个均衡走向另一个均衡;国家是基本制度,包括产权、法律、规则、管制的供给者,具有“经济人”特征。第二,交易费用是判定制度绩效的标准,技术进步、人口增长及其他要素禀赋改变都会影响到交易费用的变化,从而改变制度的供需平衡,引起制度变迁。嘶古典经济史理论将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应用于经济史研究,扩展了新古典理论的应用范围,并丰富了人们关于历史的认知,但是,从方法论层次上看,新古典经济史论存在着内在的理论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新古典理论的静态分析模式和历史的动态演进间的矛盾。新古典理论将制度视作一种静态的均衡,而历史不过是“已经实现的一系列均衡”,如何将这些均衡的片断拼成动态的历史,对新古典理论来说是一个难题。第二,新古典的“历史不相关”性与历史真实性的矛盾。在新古典理论中,同样的偏好、技术禀赋在加上相同的制度起点,在所有的历史时期都会推导出独一无二的经济结果,制度与个体间、个体与个体问的互动以及随机性事件的重要性被忽略,这实际上把每个社会独特的历史阶段排除在理论之外。第三,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与研究对象的整体性特征间的矛盾。新古典理论以个人主义为方法论的基础,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是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制度变迁也是,这与制度变迁通常是作为一个群体性事件出现的事实不相符。诺斯通过引进意识形态理论来调和这一冲突,在他的理论体系中,价值观、文化信仰充当了第一方的执行机制,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它们是外生的,由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一方投资供给。但这一处理方法却无法解释相同制度环境中的个人如何发展出不同的价值观,价值观又如何与正式制度产生互动,而这些都是理解人类历史进程不可缺少的线索。

    2.比较历史制度分析。以格雷夫(avner grief)、温家斯特(barry weingast)为代表。他们将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引入到历史研究中,以揭示人类社会中的制度、文化演进过程。在这里,制度被定义成非技术因素所决定的行为约束,包括文化信仰(即未经协调的各种预期)和组织(内生的人类设计,决定了组织内个体博弈的规则)两个核心的要素。制度结构变迁的轨迹具有路径依赖,因为过去的制度影响了人们对当前和未来制度的预期,也决定着引进新组织的激励,“经济制度的改变能力是其历史的函数”④。这意味着历史被真正地装进了经济学理论中,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不再仅仅是一个外部的研究对象,新古典革命之后长期背离的历史和经济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合。具体而言,博弈论,特别是子博弈精炼均衡概念在历史分析中的使用,使得制度演化中多重均衡的存在成为可能,而偶然性随机事件和一个经济体特定的历史条件(包括政治、经济、自然、文化因素)都会影响到均衡的选择,从而使不同的国家沿着不同的历史轨迹运行。这也就是说,每个国家的历史和演化路径都是独特的,不可能通过模仿、复制他国的制度而走向发展。

从新古典经济史理论到比较历史制度分析,经济史的研究由静态的均衡分析转向了动态的演化分析,制度不再是理性的构建(由制度供给者提供,并服从于供需均衡),而是无意识的演化,是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尽管建构和演化被普遍认为是对立的,前者强调行动者的理性算计,后者则强调行动者的无意识或无目的性以及互动结果的不可预知性,但实际上两者间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一旦引入认知进化的因素,两者间的不和谐就可能消失。在演化分析中,个人虽然不具有完全理性,但其认知却处于不断地进化之中,在与环境的互动中,通过不断试错、调整来获得提高。文化、传统,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在进化中积累下来的理性,影响着个体的预期和行为选择,并最终影响了制度的演化路径,个体与组织、制度、文化的互动最终构成了历史演进的基本线索。构建的局部或短期制度均衡,可以被看作是长期历史制度演进过程中的“某一个驻点”,是“演化到达一定阶段的产物”⑤。借助认知进化因素的调和,经济学“将均衡装入演化框架”的尝试成为可能,这也是近年来认知科学和神经元科学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研究领域的原因。

 

二、新经济史学与中国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式冲突

    新经济史学在中国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一时期新制度经济学开始进入中国,并引发了中国经济学界的新制度经济学热。随着科斯、诺斯、福格尔等人的研究在国内的大量评介、诠释,新经济史学的思想及研究方法开始被国内经济学界所熟知。在关注中国当前改革的同时,国内学者开始有意识地以新经济史学的理论、方法来研究中外历史中的制度(变迁)案例,并与中国当前的制度变革进行比较、印证,以获得关于制度变革的更为深入的理解。新经济史开始成为经济学研究和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随着经济学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热潮的高涨,中国传统经济史研究也受到了此热潮的冲击,并产生了不同的反应。一方面,一些史学家开始有意识地学习、借鉴新经济史理论,并将其作为理解、解释中国历史现象的重要理论工具,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等概念被频繁地使用。另一方面,许多史学家却对这种经济学的帝国主义现象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厌恶,认为新经济史学已经使历史不再像历史,历史偏离了对历史事实的描述,而变成了理论的附庸,同时认为,将基于西方发展经验的新经济史理论,盲目照搬到中国经济史研究中,本身就是反历史的,经济学家的经济史研究根本就是“完全外行”、“不着边际”的做法。

    传统史学家对新经济史学的尖锐批评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有关:首先,史学和经济学叙述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归纳的、描述的,遵循“历史先于逻辑”的原则,后者是演绎的、逻辑的,尽管并不排除归纳和描述方法的运用,但归纳和描述都是在一种预制的逻辑体系下进行的,即逻辑先于历史。具体而言,史学的经济史,“是研究过去的、我们还不认识或认识不清的经济实践,因而它只能以历史资料为依据”⑥。在这里,所有的经济理论都是方法论,是为了对历史中已经存在的经济事实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归纳。而经济学所研究的经济史,则是基于历史经验来构建理论,其对历史事实的关注,仅仅是出于理论构建的需要,如希克斯所言,“为了不致使逻辑进程与最明显的事实发生冲突,我们应当回过头来看看历史纪录”⑦。在这里,所有的历史经验都是跨期不同的案例或数据资料,用来提炼或者验证理论。同时,经济学的经济史所关注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经济现象,而是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历史和经济学从本质上讲是一体的。经济学家这种“粗略地使用历史资料、先人为主地提出理论假说”的“恶习”,招致了史学家的批评。新经济史学家对历史的兴趣,在史学家看来,仅仅是因为他们要将历史当成“自然试验”(natural experiment)的场地,“经济学家使用几乎是与研究现实相同的方法来研究历史现象,认为(被研究的)过去和现实之间没有区别”⑧,从而使历史缩减成了当代史,降为经济学的附庸。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是新经济史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与传统史学所用来分析、归纳历史事实的理论工具在方法论上存在冲突。尽管“以理论术语来思考”不是“史学家的本行”⑨,但史学家在对历史现象进行归纳分析的时候,总是要有意、无意地使用到经济学的理论或者某些理论的片断。史学家一再强调“历史真实性”,但实际上他们笔下的历史仍然不能免于理论的重构。史学家呈现出来的历史,不仅取决于他们从史料挖掘、考据中获得多少历史事实,更取决于他们以什么样的理论来处理这些事实。哈耶克曾提醒应该对“历史事实”这一概念进行追问,他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像自然世界一样可以根据时空坐标来定义的“历史事实”,因为“并不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情都是同一个历史事实中的一部分,而且同一历史事实的所有部分也未必都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发生的”⑩。一则信息是否构成一个历史事实的一部分,则取决于史学家心智的筛选,历史事实越复杂,这种筛选所导致的差别越大。从这一意义上讲,历史与理论是不可分的。“当我们从我们所拥有的关于某个时期的知识中选择出某些特定的部分并把它们视作是与同一历史事实有着明确关系的组成部分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在使用一种理论。”⑾经济史学的研究对象,如市场、经济制度、生产方式无一不是复杂的系统,与此有关的历史事实,拥有更多的理论重构的成分。以不同的理论工具对经济史进行解释,即使是基于相同的史料,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新经济史理论与传统中国经济史研究中惯用的理论工具,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方法论上存在着根本区别。经济学的方法论包含三个不同的层次:哲学意义上的,即个人主义的还是整体主义的;理论构建方式上的,即归纳的还是演绎的;具体的方法,包括统计、计量、案例描述等方法。其中,哲学层次上的分歧决定了不同理论会有完全不同的指向。新经济史理论,不管是新古典经济史理论的均衡分析还是比较历史制度分析下的演化分析,两者都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上的,强调了个体在历史演进中的重要作用,所不同的只是个体完全理性还是局部理性的人格设定。这与同样是揭示历史演进规律的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不同的,后者建立在整体主义的哲学基础上,将制度变迁归因于某种超越于个体意识之上的超级理性,个人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完全无能为力,必须要服从于某种超级的力量或不可抗拒的规律。在这种整体主义哲学观下,“只有集体实体(例如民族、国家)以及社会团体(例如阶级、部落)才会有历史;个体没有任何形式的历史(除了他们自身的生命历程之外)。个体是在一个特定的决定了他们行为的社会结构中理解、思考并行事……将个人作为研究起点就大大降低了社会背景及其历史的重要性”⑿。反映到价值判断上,整体主义的历史观,强调了国家、民族的历史并引导个体从这样的历史情感中来进行自我定位,以期能够发挥一种强有力的国家导向的政治与思想意识形态功能。而个人主义的历史观,则关注历史演进中个体与制度、组织、文化的互动及其绩效,是从个体的角度来打量和判断国家与民族这样的集体实体,并以经济绩效而不是历史情感来作为评判历史事件的标准。以鸦片战争为例,整体主义的历史观关注的是这一事件所导致的国家与阶级结构的整体变迁,并对这一事件注入了强烈的民族、国家情感,而个人主义的历史观则关注这一事件所导致的个体活动的社会、经济、法律、文化环境的变迁及其对社会组织、文化演化及个人行为选择、社会经济绩效变化的影响。这或许是新经济史学被称作是反历史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新经济史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特征还可能会导出对新经济史学另一项主要的批评,即它的普适主义。新经济史学将经济学中相同的概念和范畴,应用于所有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仿佛“这些社会是被同一资本主义逻辑所主导的一样”;“对于任何社会组织而言,每一项经济交易都是精打细算的市场行为的结果”。⒀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不承认任何超越于个人主义之上的理性,而是将基于个人决策的“分工——交易——市场扩张”看作是人类历史演进的基本力量,承认自由市场制度以及与之密不可分的产权保障制度、竞争性的政治市场结构的优越性。尽管均衡分析以经济效率为标准,演化分析是通过比较不同的制度所承载的经济体在历史中的生存、发展、繁荣、衰退而给出了一个进化论的观点,但两者在结论上却没有区别,即都指出了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市场制度对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的重要作用。新经济史理论因此常被它的批评者指责为“利用市场普适主义的神话来为真实经济体系下的社会不平等辩护”⒁,这与帕克所认为的“新经济史的成功之处在于表明市场机制运行良好”的论断是异曲同工的⒂。新经济史理论内含的这种普适主义使得它被用来解释中国历史时,不可避免地招来了“盲目照搬西方理论”、“西方中心论”、“脱离中国历史真实”这样的批评。

三、新经济史学与中国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式冲突如何协调

    当前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史学与经济学范式上的冲突,与两个学科在叙事方式上的不同有关,也与它们所依赖的理论工具在方法论上的分歧有关。两个学科不能进行很好的融合和沟通,对两个学科的发展都产生了制约。对史学的经济史来说,对经济学理论的偏见,使史学家无法从经济学家的工具箱中挑选更为合适、更为丰富的理论工具为自己所用,史学家对具体事件分析、归纳、发现其背后的一般规律的能力受到影响,并因此丧失了从旧的理论桎梏中将思想解放出来的机会。对于经济学的经济史而言,对历史事实缺乏深入的理解,使经济学家用经济学的理论来研究中国本土化的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理论的悬置与失真。经济学家会发现,作为理论核心的许多概念在历史中找不到对应物。缺乏历史理解,而仅仅是生硬地将理论和历史事实捏在一起,既影响了理论的解释力,又丧失了利用中国丰富的历史制度资源进行理论创新的机会。

    在经济史的研究中,中国的史学家和经济学家不应该是互相指责的,而是应该相互借鉴,互相学习。在这一方面,美国经济史学会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他们会定期举行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集会,以促进两个学科间的交流与对话。在中国,经济学家和史学家也应该放下各自的成见,寻求积极的沟通。

    1.史学家应该做什么?对于史学家而言,面对经济学的帝国主义现象,他们首当其冲的是要坚定学科的自信。从长期来看,“一切的经济理论都是方法论”⒃,服务于对历史的解释和理解。历史的确依赖于理论的重构,但在人类知识增进的过程中,理论是不断变化的,而其背后等待被诠释的历史经验和事实则有其独立性。从这一点上看,史学不会沦为任何系统性社会科学的附庸。经济学发展到今天,虽然日益强调其科学性,但却永远无法具备自然科学的试验条件,历史是它能够使用的唯一实验室,而实验室的钥匙就握在史学家手中。提供最真实的数据,最大可能地还原历史真实,是史学家能够给经济学所作的最大的贡献。从这一点上看,史学的基本方法——史料学和考据学的方法,对于经济学的经济史研究来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史学家应该向经济学家学习,丰富自己的理论工具,并根据理论与历史的耦合程度来挑选理论工具,而不是先人为主地将某一种理论视作当然。赵冈、陈钟毅认为,近人对经济史的研究,有两点可争议的倾向。“第一,断代研究的方式比较盛行,往往无法看出长时期发展的前后脉络。第二,有些人过分强调马克思经济史观在中国历史上的适用性,选择史料来迁就理论架构。”⒄第一种情况体现了传统经济史研究缺乏系统性理论工具指导从而缺乏历史洞察力的事实;第二种情况则指出了中国当前经济史研究中的诸多混乱现象的根源。如社会阶段的划分和“封建”一词的使用,中国自秦代开始,就是中央集权下的编户齐民,并不具备西方意义上的封建制度。生硬地套用马克思的社会阶段论,不但使中国经济史研究变得“面目全非”,而且也曲解、误用了马克思的理论。理论之于史学研究而言,应该是工具,而不是其他。史学家在警惕新经济史理论枷锁的同时,也需要反思自己是否已经从教条主义的桎梏之中解脱出来。从这一个角度来看,新经济史带给传统史学研究的冲击将是强烈的,会涉及研究的目的、方法甚至整个话语系统的转换,而这种转换恰好就是一个国家在转型的过程中,其史学与社会科学所表现出来的正常的反应。随着新经济史学影响的扩大,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社会演化、经济增长等概念已经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广泛使用。这些概念的使用,并不仅仅意味着用来表达思想和叙述事实的词汇的丰富,在相当程度上,它表明了一种思维方式的转换,展示了社会思想领域的开放与变革。

2.经济学家应该做什么?对于经济学家而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历史之于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性。为此,他们需要熟记熊彼特的一句话:“如果一个人不掌握历史事实,不具备适当的历史感或所谓的历史经验,他就不可能指望理解任何时代(包括当前)的经济现象。”⒅经济学家要学会从历史学家那里听故事,学会将理论(不管它看起来多么精美、复杂),拿到历史的实验室中去检验并修正。与历史不相关的经济学理论,虽然具有逻辑上的严密性,但对真实世界的解释力似乎令人怀疑。新古典经济学家给转型国家所开出的药方,迄今为止,尚未显示出好的疗效,原因当在于他们忽视了每个国家制度变迁的能力是其各自历史的函数,每个国家独特的历史使它们不可能按照某种统一的规律来发展,所谓“甲之熊掌,乙之砒霜”,生搬硬套他国经验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经济学只有同历史结合在一起,才能显示其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和洞察能力。其次,经济学家要学会对自己所依赖的经济学理论方法进行反思。当前经济学研究中实证主义的盛行,引发出一种“实证迷信”⒆。统计和计量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被滥用,出现了大量“为形式化而形式化”、“为计量而计量”的毫无经济思想内容的作品,这使得经济学研究日益沦为经济学家的“自助游戏”而丧失了历史情感和人文关怀。在新经济史学研究中,这种现象也不能避免。早在二十年前,r.m.索洛曾很中肯地批评道,计量经济史学家们耽于建立和测试模型,相信从方程式的推演中可以获得一切问题的答案,而不会像真正的史学家一样去追问世界是怎样变成这样的,计量经济史讲究回归和整合,最终“以时间序列代替了历史思考”,却“不能从社会制度、文化习俗和人们心态上给经济学提供更广阔的视野”⒇。为避免这一缺陷,经济学家必须从自我陶醉的“自助游戏”中解脱出来,向史学家学习,从历史描述和社会纪事中吸收灵感,否则计量工具就会嬗变成历史研究的“刑具”,束缚住经济学家对历史的内在逻辑的探究。经济学家最终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大量富有研究意义的历史现象因为无法量化而不能进入研究视野,而另外的一些现象量化分析十分方便,但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却意义不大。对历史描述方法的重视,也许是经济学家摆脱这种尴尬境地的一种好的选择。

 

注释:

     ①conrad alfred, and john meryer,1958, the economics of slavery in the antebellum sout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66: pp.95—1301.

     ②fogel, r. w., and s. engerman,1974, time on the cross: the economics of american negro slavery. new york: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north, douglass c.1968, sources of pro- ductivity change in ocean shipping 1600—1850, journal of eco- nomic political economy, vol.76, pp.953—970.

      ③north,douglass c.1981,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 nomic history, new york, w. w. norton & co; north,douglass c. and robert p. thomas,1973, 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 : a new economic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uk.

ge uk.

     ④grief, avner,1994, cultural beliefs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society: a historical and theoretical reflection on collec- tivist and individualist societies,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 my, vol.102, no.5 (october): pp.912—950.

    ⑤黄少安:《制度经济学中六个基本理论问题新解》,载《学术月刊》,2007(1)。

    ⑥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载《经济研究》,1995(4)。

    ⑦希克斯:《经济史理论》,第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⑧于尔根·科卡:《社会史:理论与实践》,第3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⑨希克斯:《经济史理论》,第5页。

⑩⑾哈耶克:《社会科学的事实》,载《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06、107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⑿michel zouboulakis,2005,on the evolutionary character of noah’s idea of institutional change,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vol l,issue02,dec,pp.139—153.译文载于黄少安主编:《制度经济学》,第十三辑,译者为李游游、王芳芳。

    ⒀⒁michel zouboulakis,同注释⑤。

⒂parker,william,1971,from old to new to old in eco- nomic history,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31(1):pp.3—141.

⒃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载《经济研究》,1995(4)。

    ⒄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⒅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⒆林金忠:《“实证经济学”与“实证迷信”——基于方法论视角的批判》,载《学术月刊》,2007(5)。

⒇solow,robert m.,1985,economic history and economics,economic history,vol.75,no.2,may.

    摘要:新经济史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计量经济史学和制度变迁理论两大内容。它将经济学的理论与技术应用于历史研究,开辟了一个融合历史学研究和经济学研究的新领域。新经济史学引入中国后,引发了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史学范式与经济学范式的冲突。经济学家批评传统经济史研究墨守陈规、缺乏理论洞察力,而史学家则认为经济学家对历史的研究使历史偏离了对历史事实的描述,变成了理论的附庸。这种冲突与两个学科叙事方式的不同有关,涉及两个学科关于“历史优先”还是“逻辑优先”的不同理解,更与新经济史学与传统史学所惯用的理论工具在方法论上的区别有关,反映了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经济学理论在历史观上的分歧。为促进两个学科的发展,经济学家和史学家应该放弃成见,加强交流与沟通。史学家应该从旧理论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学习使用更丰富的理论工具;经济学家也应该重视历史描述,以打破经济学研究中长期存在的“实证迷信”。

关键词:经济史研究/经济学范式/历史学范式/新经济史学

 

新经济史学最早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在这一时期,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将规范的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统计的方法相结合,应用于对美国经济史的研究,从而开辟了一个融合历史学研究和经济学研究的新领域。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新经济史学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从单纯地对历史现象进行计量分析走向了关于社会历史演进的宏大理论体系的构建,并力图在其自身的理论框架内,对人类的发展与停滞、繁荣与衰退作出全新的和系统的解释。新经济史学逐步演变成了以经济发展和社会演进的全部为对象的经济学学科,与发展经济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新经济史学的发展不但是经济学领域中的一场重要运动,而且对传统史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新经济史学用经济理论和统计、计量技术对历史重新诠释,得出了不同于传统史学的结论,人们关于历史的理解被大大改变;同时,经济学对历史的介入,也使得经济学和史学在经济史这一共有研究领域中产生了激烈的范式冲突。这种冲突在当前的中国表现得尤其明显——被新经济史理论武装起来的经济学家批评传统经济史研究墨守陈规、缺乏理论洞察力,而史学家也以“不着边际”、“盲目照搬西方理论”等评语回敬经济学家。如何理解并协调这一冲突,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问题。

 

一、新经济史学的发展:介绍与评价

 

    半个多世纪以来,新经济史学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包含计量经济史学、制度变迁理论在内的经济学研究的新的分支,并且已经构成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计量经济史学

    新经济史学发端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计量经济史学运动,其标志是奥佛瑞德(conrad alfred)和莫耶(john meyer)①关于方法论和奴隶制的重要论文;随后,福格尔、诺斯等人关于美国奴隶制、铁路与海洋运输的一系列论文,为计量经济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②。当前,计量经济史学已经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有关论文大量发表于重要的经济学杂志。

    计量经济史学对经济学和史学研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计量经济史学将规范的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统计的方法应用于历史分析,使得对历史现象的解释获得了新的定量分析的工具。与基于文字描述的传统的历史研究相比,计量经济史学使人们对历史的理解变得更为丰富。其次,计量经济史学“提出假说——用数据验证——得出结论”的模式,具有很强的归纳特征,使以逻辑演绎为基本特征的主流经济学研究方法与以归纳描述为基本特征的传统史学研究方法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综合。通过对历史的计量研究,历史学和经济学之间方法论的距离被拉近了。另外,计量经济史学为经济学理论注入了历史的、纵向的时间维度;同时,在宏观经济增长模型中增加了新的解释变量——与历史不可分割的“制度”,逐渐使“制度至关重要”这一命题成为经济学研究中最重要的命题之一。

    (二)制度变迁(演化)理论

    “制度至关重要”的命题启发了新经济史学家来关注历史语境中的制度问题本身.寻求构建更为复杂、更为全面的理论框架来解释制度的产生、演进和消亡。经济史中的制度变迁(演化)理论,大体可以分成两个阶段:新古典制度变迁理论和比较历史制度分析。

    1.新古典制度变迁理论。以诺斯为代表。他们从新古典的“经济人”假设出发,运用一般均衡的方法分析经济制度产生、发展和衰落的历史。具体表现为:第一,存在着制度的供给一需求,其均衡状态导致了制度的稳定与变迁。个人具有完全的理性,对所需的制度能够理性的算计,其对制度创新的利润的追求,推动着制度由一个均衡走向另一个均衡;国家是基本制度,包括产权、法律、规则、管制的供给者,具有“经济人”特征。第二,交易费用是判定制度绩效的标准,技术进步、人口增长及其他要素禀赋改变都会影响到交易费用的变化,从而改变制度的供需平衡,引起制度变迁。嘶古典经济史理论将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应用于经济史研究,扩展了新古典理论的应用范围,并丰富了人们关于历史的认知,但是,从方法论层次上看,新古典经济史论存在着内在的理论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新古典理论的静态分析模式和历史的动态演进间的矛盾。新古典理论将制度视作一种静态的均衡,而历史不过是“已经实现的一系列均衡”,如何将这些均衡的片断拼成动态的历史,对新古典理论来说是一个难题。第二,新古典的“历史不相关”性与历史真实性的矛盾。在新古典理论中,同样的偏好、技术禀赋在加上相同的制度起点,在所有的历史时期都会推导出独一无二的经济结果,制度与个体间、个体与个体问的互动以及随机性事件的重要性被忽略,这实际上把每个社会独特的历史阶段排除在理论之外。第三,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与研究对象的整体性特征间的矛盾。新古典理论以个人主义为方法论的基础,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是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制度变迁也是,这与制度变迁通常是作为一个群体性事件出现的事实不相符。诺斯通过引进意识形态理论来调和这一冲突,在他的理论体系中,价值观、文化信仰充当了第一方的执行机制,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它们是外生的,由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一方投资供给。但这一处理方法却无法解释相同制度环境中的个人如何发展出不同的价值观,价值观又如何与正式制度产生互动,而这些都是理解人类历史进程不可缺少的线索。

    2.比较历史制度分析。以格雷夫(avner grief)、温家斯特(barry weingast)为代表。他们将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引入到历史研究中,以揭示人类社会中的制度、文化演进过程。在这里,制度被定义成非技术因素所决定的行为约束,包括文化信仰(即未经协调的各种预期)和组织(内生的人类设计,决定了组织内个体博弈的规则)两个核心的要素。制度结构变迁的轨迹具有路径依赖,因为过去的制度影响了人们对当前和未来制度的预期,也决定着引进新组织的激励,“经济制度的改变能力是其历史的函数”④。这意味着历史被真正地装进了经济学理论中,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不再仅仅是一个外部的研究对象,新古典革命之后长期背离的历史和经济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合。具体而言,博弈论,特别是子博弈精炼均衡概念在历史分析中的使用,使得制度演化中多重均衡的存在成为可能,而偶然性随机事件和一个经济体特定的历史条件(包括政治、经济、自然、文化因素)都会影响到均衡的选择,从而使不同的国家沿着不同的历史轨迹运行。这也就是说,每个国家的历史和演化路径都是独特的,不可能通过模仿、复制他国的制度而走向发展。

从新古典经济史理论到比较历史制度分析,经济史的研究由静态的均衡分析转向了动态的演化分析,制度不再是理性的构建(由制度供给者提供,并服从于供需均衡),而是无意识的演化,是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尽管建构和演化被普遍认为是对立的,前者强调行动者的理性算计,后者则强调行动者的无意识或无目的性以及互动结果的不可预知性,但实际上两者间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一旦引入认知进化的因素,两者间的不和谐就可能消失。在演化分析中,个人虽然不具有完全理性,但其认知却处于不断地进化之中,在与环境的互动中,通过不断试错、调整来获得提高。文化、传统,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在进化中积累下来的理性,影响着个体的预期和行为选择,并最终影响了制度的演化路径,个体与组织、制度、文化的互动最终构成了历史演进的基本线索。构建的局部或短期制度均衡,可以被看作是长期历史制度演进过程中的“某一个驻点”,是“演化到达一定阶段的产物”⑤。借助认知进化因素的调和,经济学“将均衡装入演化框架”的尝试成为可能,这也是近年来认知科学和神经元科学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研究领域的原因。

 

二、新经济史学与中国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式冲突

 

    新经济史学在中国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一时期新制度经济学开始进入中国,并引发了中国经济学界的新制度经济学热。随着科斯、诺斯、福格尔等人的研究在国内的大量评介、诠释,新经济史学的思想及研究方法开始被国内经济学界所熟知。在关注中国当前改革的同时,国内学者开始有意识地以新经济史学的理论、方法来研究中外历史中的制度(变迁)案例,并与中国当前的制度变革进行比较、印证,以获得关于制度变革的更为深入的理解。新经济史开始成为经济学研究和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随着经济学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热潮的高涨,中国传统经济史研究也受到了此热潮的冲击,并产生了不同的反应。一方面,一些史学家开始有意识地学习、借鉴新经济史理论,并将其作为理解、解释中国历史现象的重要理论工具,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等概念被频繁地使用。另一方面,许多史学家却对这种经济学的帝国主义现象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厌恶,认为新经济史学已经使历史不再像历史,历史偏离了对历史事实的描述,而变成了理论的附庸,同时认为,将基于西方发展经验的新经济史理论,盲目照搬到中国经济史研究中,本身就是反历史的,经济学家的经济史研究根本就是“完全外行”、“不着边际”的做法。

    传统史学家对新经济史学的尖锐批评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有关:首先,史学和经济学叙述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归纳的、描述的,遵循“历史先于逻辑”的原则,后者是演绎的、逻辑的,尽管并不排除归纳和描述方法的运用,但归纳和描述都是在一种预制的逻辑体系下进行的,即逻辑先于历史。具体而言,史学的经济史,“是研究过去的、我们还不认识或认识不清的经济实践,因而它只能以历史资料为依据”⑥。在这里,所有的经济理论都是方法论,是为了对历史中已经存在的经济事实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归纳。而经济学所研究的经济史,则是基于历史经验来构建理论,其对历史事实的关注,仅仅是出于理论构建的需要,如希克斯所言,“为了不致使逻辑进程与最明显的事实发生冲突,我们应当回过头来看看历史纪录”⑦。在这里,所有的历史经验都是跨期不同的案例或数据资料,用来提炼或者验证理论。同时,经济学的经济史所关注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经济现象,而是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历史和经济学从本质上讲是一体的。经济学家这种“粗略地使用历史资料、先人为主地提出理论假说”的“恶习”,招致了史学家的批评。新经济史学家对历史的兴趣,在史学家看来,仅仅是因为他们要将历史当成“自然试验”(natural experiment)的场地,“经济学家使用几乎是与研究现实相同的方法来研究历史现象,认为(被研究的)过去和现实之间没有区别”⑧,从而使历史缩减成了当代史,降为经济学的附庸。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是新经济史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与传统史学所用来分析、归纳历史事实的理论工具在方法论上存在冲突。尽管“以理论术语来思考”不是“史学家的本行”⑨,但史学家在对历史现象进行归纳分析的时候,总是要有意、无意地使用到经济学的理论或者某些理论的片断。史学家一再强调“历史真实性”,但实际上他们笔下的历史仍然不能免于理论的重构。史学家呈现出来的历史,不仅取决于他们从史料挖掘、考据中获得多少历史事实,更取决于他们以什么样的理论来处理这些事实。哈耶克曾提醒应该对“历史事实”这一概念进行追问,他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像自然世界一样可以根据时空坐标来定义的“历史事实”,因为“并不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情都是同一个历史事实中的一部分,而且同一历史事实的所有部分也未必都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发生的”⑩。一则信息是否构成一个历史事实的一部分,则取决于史学家心智的筛选,历史事实越复杂,这种筛选所导致的差别越大。从这一意义上讲,历史与理论是不可分的。“当我们从我们所拥有的关于某个时期的知识中选择出某些特定的部分并把它们视作是与同一历史事实有着明确关系的组成部分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在使用一种理论。”⑾经济史学的研究对象,如市场、经济制度、生产方式无一不是复杂的系统,与此有关的历史事实,拥有更多的理论重构的成分。以不同的理论工具对经济史进行解释,即使是基于相同的史料,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新经济史理论与传统中国经济史研究中惯用的理论工具,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方法论上存在着根本区别。经济学的方法论包含三个不同的层次:哲学意义上的,即个人主义的还是整体主义的;理论构建方式上的,即归纳的还是演绎的;具体的方法,包括统计、计量、案例描述等方法。其中,哲学层次上的分歧决定了不同理论会有完全不同的指向。新经济史理论,不管是新古典经济史理论的均衡分析还是比较历史制度分析下的演化分析,两者都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上的,强调了个体在历史演进中的重要作用,所不同的只是个体完全理性还是局部理性的人格设定。这与同样是揭示历史演进规律的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不同的,后者建立在整体主义的哲学基础上,将制度变迁归因于某种超越于个体意识之上的超级理性,个人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完全无能为力,必须要服从于某种超级的力量或不可抗拒的规律。在这种整体主义哲学观下,“只有集体实体(例如民族、国家)以及社会团体(例如阶级、部落)才会有历史;个体没有任何形式的历史(除了他们自身的生命历程之外)。个体是在一个特定的决定了他们行为的社会结构中理解、思考并行事……将个人作为研究起点就大大降低了社会背景及其历史的重要性”⑿。反映到价值判断上,整体主义的历史观,强调了国家、民族的历史并引导个体从这样的历史情感中来进行自我定位,以期能够发挥一种强有力的国家导向的政治与思想意识形态功能。而个人主义的历史观,则关注历史演进中个体与制度、组织、文化的互动及其绩效,是从个体的角度来打量和判断国家与民族这样的集体实体,并以经济绩效而不是历史情感来作为评判历史事件的标准。以鸦片战争为例,整体主义的历史观关注的是这一事件所导致的国家与阶级结构的整体变迁,并对这一事件注入了强烈的民族、国家情感,而个人主义的历史观则关注这一事件所导致的个体活动的社会、经济、法律、文化环境的变迁及其对社会组织、文化演化及个人行为选择、社会经济绩效变化的影响。这或许是新经济史学被称作是反历史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新经济史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特征还可能会导出对新经济史学另一项主要的批评,即它的普适主义。新经济史学将经济学中相同的概念和范畴,应用于所有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仿佛“这些社会是被同一资本主义逻辑所主导的一样”;“对于任何社会组织而言,每一项经济交易都是精打细算的市场行为的结果”。⒀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不承认任何超越于个人主义之上的理性,而是将基于个人决策的“分工——交易——市场扩张”看作是人类历史演进的基本力量,承认自由市场制度以及与之密不可分的产权保障制度、竞争性的政治市场结构的优越性。尽管均衡分析以经济效率为标准,演化分析是通过比较不同的制度所承载的经济体在历史中的生存、发展、繁荣、衰退而给出了一个进化论的观点,但两者在结论上却没有区别,即都指出了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市场制度对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的重要作用。新经济史理论因此常被它的批评者指责为“利用市场普适主义的神话来为真实经济体系下的社会不平等辩护”⒁,这与帕克所认为的“新经济史的成功之处在于表明市场机制运行良好”的论断是异曲同工的⒂。新经济史理论内含的这种普适主义使得它被用来解释中国历史时,不可避免地招来了“盲目照搬西方理论”、“西方中心论”、“脱离中国历史真实”这样的批评。

 

三、新经济史学与中国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式冲突如何协调

 

    当前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史学与经济学范式上的冲突,与两个学科在叙事方式上的不同有关,也与它们所依赖的理论工具在方法论上的分歧有关。两个学科不能进行很好的融合和沟通,对两个学科的发展都产生了制约。对史学的经济史来说,对经济学理论的偏见,使史学家无法从经济学家的工具箱中挑选更为合适、更为丰富的理论工具为自己所用,史学家对具体事件分析、归纳、发现其背后的一般规律的能力受到影响,并因此丧失了从旧的理论桎梏中将思想解放出来的机会。对于经济学的经济史而言,对历史事实缺乏深入的理解,使经济学家用经济学的理论来研究中国本土化的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理论的悬置与失真。经济学家会发现,作为理论核心的许多概念在历史中找不到对应物。缺乏历史理解,而仅仅是生硬地将理论和历史事实捏在一起,既影响了理论的解释力,又丧失了利用中国丰富的历史制度资源进行理论创新的机会。

    在经济史的研究中,中国的史学家和经济学家不应该是互相指责的,而是应该相互借鉴,互相学习。在这一方面,美国经济史学会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他们会定期举行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集会,以促进两个学科间的交流与对话。在中国,经济学家和史学家也应该放下各自的成见,寻求积极的沟通。

    1.史学家应该做什么?对于史学家而言,面对经济学的帝国主义现象,他们首当其冲的是要坚定学科的自信。从长期来看,“一切的经济理论都是方法论”⒃,服务于对历史的解释和理解。历史的确依赖于理论的重构,但在人类知识增进的过程中,理论是不断变化的,而其背后等待被诠释的历史经验和事实则有其独立性。从这一点上看,史学不会沦为任何系统性社会科学的附庸。经济学发展到今天,虽然日益强调其科学性,但却永远无法具备自然科学的试验条件,历史是它能够使用的唯一实验室,而实验室的钥匙就握在史学家手中。提供最真实的数据,最大可能地还原历史真实,是史学家能够给经济学所作的最大的贡献。从这一点上看,史学的基本方法——史料学和考据学的方法,对于经济学的经济史研究来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史学家应该向经济学家学习,丰富自己的理论工具,并根据理论与历史的耦合程度来挑选理论工具,而不是先人为主地将某一种理论视作当然。赵冈、陈钟毅认为,近人对经济史的研究,有两点可争议的倾向。“第一,断代研究的方式比较盛行,往往无法看出长时期发展的前后脉络。第二,有些人过分强调马克思经济史观在中国历史上的适用性,选择史料来迁就理论架构。”⒄第一种情况体现了传统经济史研究缺乏系统性理论工具指导从而缺乏历史洞察力的事实;第二种情况则指出了中国当前经济史研究中的诸多混乱现象的根源。如社会阶段的划分和“封建”一词的使用,中国自秦代开始,就是中央集权下的编户齐民,并不具备西方意义上的封建制度。生硬地套用马克思的社会阶段论,不但使中国经济史研究变得“面目全非”,而且也曲解、误用了马克思的理论。理论之于史学研究而言,应该是工具,而不是其他。史学家在警惕新经济史理论枷锁的同时,也需要反思自己是否已经从教条主义的桎梏之中解脱出来。从这一个角度来看,新经济史带给传统史学研究的冲击将是强烈的,会涉及研究的目的、方法甚至整个话语系统的转换,而这种转换恰好就是一个国家在转型的过程中,其史学与社会科学所表现出来的正常的反应。随着新经济史学影响的扩大,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社会演化、经济增长等概念已经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广泛使用。这些概念的使用,并不仅仅意味着用来表达思想和叙述事实的词汇的丰富,在相当程度上,它表明了一种思维方式的转换,展示了社会思想领域的开放与变革。

2.经济学家应该做什么?对于经济学家而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历史之于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性。为此,他们需要熟记熊彼特的一句话:“如果一个人不掌握历史事实,不具备适当的历史感或所谓的历史经验,他就不可能指望理解任何时代(包括当前)的经济现象。”⒅经济学家要学会从历史学家那里听故事,学会将理论(不管它看起来多么精美、复杂),拿到历史的实验室中去检验并修正。与历史不相关的经济学理论,虽然具有逻辑上的严密性,但对真实世界的解释力似乎令人怀疑。新古典经济学家给转型国家所开出的药方,迄今为止,尚未显示出好的疗效,原因当在于他们忽视了每个国家制度变迁的能力是其各自历史的函数,每个国家独特的历史使它们不可能按照某种统一的规律来发展,所谓“甲之熊掌,乙之砒霜”,生搬硬套他国经验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经济学只有同历史结合在一起,才能显示其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和洞察能力。其次,经济学家要学会对自己所依赖的经济学理论方法进行反思。当前经济学研究中实证主义的盛行,引发出一种“实证迷信”⒆。统计和计量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被滥用,出现了大量“为形式化而形式化”、“为计量而计量”的毫无经济思想内容的作品,这使得经济学研究日益沦为经济学家的“自助游戏”而丧失了历史情感和人文关怀。在新经济史学研究中,这种现象也不能避免。早在二十年前,r.m.索洛曾很中肯地批评道,计量经济史学家们耽于建立和测试模型,相信从方程式的推演中可以获得一切问题的答案,而不会像真正的史学家一样去追问世界是怎样变成这样的,计量经济史讲究回归和整合,最终“以时间序列代替了历史思考”,却“不能从社会制度、文化习俗和人们心态上给经济学提供更广阔的视野”⒇。为避免这一缺陷,经济学家必须从自我陶醉的“自助游戏”中解脱出来,向史学家学习,从历史描述和社会纪事中吸收灵感,否则计量工具就会嬗变成历史研究的“刑具”,束缚住经济学家对历史的内在逻辑的探究。经济学家最终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大量富有研究意义的历史现象因为无法量化而不能进入研究视野,而另外的一些现象量化分析十分方便,但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却意义不大。对历史描述方法的重视,也许是经济学家摆脱这种尴尬境地的一种好的选择。

 

注释:

     ①conrad alfred, and john meryer,1958, the economics of slavery in the antebellum sout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66: pp.95—1301.

     ②fogel, r. w., and s. engerman,1974, time on the cross: the economics of american negro slavery. new york: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north, douglass c.1968, sources of pro- ductivity change in ocean shipping 1600—1850, journal of eco- nomic political economy, vol.76, pp.953—970.

      ③north,douglass c.1981,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 nomic history, new york, w. w. norton & co; north,douglass c. and robert p. thomas,1973, 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 : a new economic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uk.

ge uk.

     ④grief, avner,1994, cultural beliefs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society: a historical and theoretical reflection on collec- tivist and individualist societies,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 my, vol.102, no.5 (october): pp.912—950.

    ⑤黄少安:《制度经济学中六个基本理论问题新解》,载《学术月刊》,2007(1)。

    ⑥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载《经济研究》,1995(4)。

    ⑦希克斯:《经济史理论》,第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⑧于尔根·科卡:《社会史:理论与实践》,第3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⑨希克斯:《经济史理论》,第5页。

⑩⑾哈耶克:《社会科学的事实》,载《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06、107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⑿michel zouboulakis,2005,on the evolutionary character of noah’s idea of institutional change,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vol l,issue02,dec,pp.139—153.译文载于黄少安主编:《制度经济学》,第十三辑,译者为李游游、王芳芳。

    ⒀⒁michel zouboulakis,同注释⑤。

⒂parker,william,1971,from old to new to old in eco- nomic history,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31(1):pp.3—141.

⒃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载《经济研究》,1995(4)。

    ⒄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⒅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⒆林金忠:《“实证经济学”与“实证迷信”——基于方法论视角的批判》,载《学术月刊》,2007(5)。

法制史论文篇(7)

关键词: 议论文教学法 高中历史 教学运用

文史不分家,除了高中历史教材和大量的史学资料需要有扎实的语文功底及大量史料和文学作品相映衬外,在高中历史教学中,教学方法亦可相互借鉴。笔者依据二十来年的高中历史教学经验,谈谈议论文教学法在高中历史教学中的有效运用。

所谓议论文教学法,首先要让学生明白教材内容的三要素,即论点、论证过程和论据。议论文是用逻辑、推理和证明,阐述作者的立场和观点的一种文体。以真实可靠、充分典型的论据,符合逻辑、思路严密的推理,引导出观点鲜明、提纲挈领的论点,这是议论文写作及分析的一般规律。将议论文分析法运用于高中历史教学中,将使教材显得更清晰明了,整个章节就能搭起知识网络的框架,也能帮助学生尽快掌握教材编写的意图,更有利于学生对教材的记忆和理解,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自江苏高考制度2008年改革以来,高中历史成绩不纳入高考计分,各校课时紧缩,学生对历史学科的学习积极性大打折扣,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是提高高中历史教学质量的关键。我认为,高中教材(以人教版为例)的三本必修,绝大多数章节都可以用议论文的教学方法进行授课,从而率先抢占这个制高点。例如,在教学必修一第一单元“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时,我就将从秦到清的政治制度串起来教授,先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最大特点: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体制阐释清楚,让学生明白其两大含义,即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它们是有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君主专制是决策方式,中央集权是一种政治体制。君主专制强调君主个人权力至高无上,军国大事由其一人独断。中央集权是指全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权力集中于中央,强调中央对地方的统治。沿着这两条主线,我就让学生找出各朝是如何加强君主专制的,又是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即找论据)的,学生在梳理整合教材内容后,很轻易地得出本章节论点:即皇权不断加强,君主专制不断强化,相权不断受到制约和弱化;中央权力不断加强,地方权力不断削弱。这样的教学模式,简单直接,直奔主题,通过论点找史实,以史实为论据印证论点,教学环节不繁琐,学生对教材的理解更明确深刻。

教材中论点的体现或提炼,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直接体现和理解提炼。对于直接体现论点的章节,教师只要稍加点拨,学生就能了解。如必修二第二单元,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就可以直接引导学生学习新航路的开辟、早期欧洲殖民扩张、两次工业革命与世界市场的关系,从而理解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因素和过程。有些教材章节,对于观点的提炼,则要通过整体的学习后才能提炼,如必修一抗日战争一节,阐述抗战初期国共两党的两条战线两个战场、相持阶段的百团大战及开辟海外战场的情况,而教材编写的意图是要学生了解:抗战胜利是中华民族全民族抗战的结果;中国的抗战,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作出重大贡献。这就需要教师在授课时,关注在抗战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要将整个抗战历史,纳入二战的背景下教学,这样学生才能理解和掌握这样的史学论点。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一定要紧紧围绕章节的中心,以线带面,以论点为基,这样才能清楚地架构知识体系,学生才能更好地理解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