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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2 17:39:21

医疗服务论文

篇(1)

1.1一般资料

通过自愿及竞聘的原则从胃肠外科、胸外科、骨科3个专科中选择3个病房为试点病房即试验组。从3个专科中另选择3个病房对照组。

1.2方法

对照组按常规护理工作流程进行护理工作。试验组按以下方式开展工作。试点病房各选出1名资深护士作为顾问护士,并选出相关教授组的顾问医生作为主管医疗团队、不同层级护士4人~6人、成立医护服务团队。顾问医生、顾问护士、责任护士及团队成员共同商定病人的治疗、护理与沟通方案等。护理对象为各病房中一个医疗组收治的15例~20例病人。顾问护士周一至周五上白班,负责指导并检查本组15例~20例病人的治疗和护理工作。

1.2.1实施方法

①顾问护士的设置。需顾问护士的任职条件在本专科工作5年及以上、业务熟练、经验丰富;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对病人能够做到主动讲解、随时讲解和耐心讲解。顾问护士的基本职责及工作内容:与病人及家属建立并维持一种持续、关怀性的护患关系。并且这种护患关系从病人入院前、住院期间、出院后及随访中一直存在。以关怀理论为指导,以优质护理服务为基础,为病人提供全面的关怀与护理。及时、动态掌握病人资料。②顾问医生的设置。选择相关教授组的主治医生为顾问医生,要求了解病人的全程情况,并参与到病人全程医疗诊治中。③责任护士的要求。要求其业务性、责任心强,可以为病人提供正确规范的护理及治疗。同质医疗服务模式创新病房的医护服务团队内的每位护士、医生及其他成员均需保持以病人为中心、为病人提供全程同质优质服务为宗旨提供服务,对其专业性、合作性、依从性、高度责任心均有一定的要求。

1.2.2确定服务内容及流程

1.2.2.1院前阶段病人在门诊顾问医生处办理完入院证进入病房时,顾问护士热情接待,介绍自己,发放《病友家属联系手册》,手册里包括有病人的权利与义务(住院须知)、科室及医务人员简介、科室常见疾病预防、健康饮食等方面的知识等。建立病人档案,填写基本信息,预约及安排病人院前检查。因部分科室等候床位周期较久,可长达1个月,因此在病人候床期间,顾问护士或顾问医生每周1次电话指导疾病专科知识,安排预约住院床位,并对病人目前存在的不良生活方式进行行为干预。

1.2.2.2院中阶段顾问医生、顾问护士每天07:30上班,顾问医生会在交班前对将病人进行全面体检、换药等处理,先查阅病例,全面、重点观察病情变化,然后随同组顾问医生查房,参与病例、疑难危重病人讨论,全面了解所分管病人的病情,同时协助指导检查责任护士的护理工作,检查当天的护理质量,完成出入院病人护理流程。另外,试点病房建立一本护嘱本,记录危重病人或需要特殊交班的病人需要观察的重点以及顾问护士开具的护嘱也就是需要达到的护理目标,并会持续交班,以显示护理的专业性和持续性。对于出院的病人发放出院信封,信封里有详细的出院指导内容、病情简介、注意事项、随访时间等。科室护士长于病人出院前1d发放住院病人满意度调查表。

1.2.2.3院后阶段病人出院2d内,由顾问护士和顾问医生对病人完成电话随访,内容包括:病人对出院后的相关注意事项有无疑问;调查住院期间是否可以经常见到医护人员,医护人员是否能及时解决问题,满足其需求,以及病人对医院的整体满意度等。最后根据专科疾病结合病人的需求确定病人后期随访时间及内容,拓展延伸服务。顾问护士收集、整理病人全程资料,完善病人档案并在科室存档,保留3年。

1.2.3评价方法病人满意度调查采用卫计委下发的临床满意度调查表共计17个条目。医护满意度评价为自行设计的满意度量表,共10个条目。两个满意度评分结果均折合为百分制计入。

2讨论

2.1开展创新病房同质医疗护理服务模式

提高了病人的治疗效果和护理质量医护同组查房,通过顾问护士对病情的观察,指导责任护士对所分管病人进行有针对性地观察与护理,并通过下达护嘱的方式督促与强制护士完成护理目标并进行交班,保证了护理的连续性,提高了护理质量。通过电话随访,可督促病人坚持治疗,及时复查,减少病人放弃治疗的危险,并得到必要的医学指导,提高了病人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2.2开展创新病房同质医疗护理服务模式

提高了病人的整体满意度,改善了护患关系各病房出院病人满意度由开展前的93.4%~95.1%上升为目前的96.8%~98.7%,不同科室的两组病人满意度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若不区分科室:两组病人满意度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对照组满意度显著低于试验组。试验组病人普遍反映这种模式下责任护士对他们贴心服务,病人及家属感受到了温暖,改善了护患关系。实施5个月来,共收到感谢信、表扬信168封,提名表扬信87封,锦旗42面。病人能及时返院复查及推荐亲友来我院就诊,增加了病人对我院的忠诚度。

2.3开展创新病房同质医疗护理服务模式

增强了医护之间的合作,有利于专科队伍及学科的发展从各专科角度而言,仅胸外科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照组合作满意度低于试验组。两组医护人员合作满意度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照组医护人员合作满意度低于试验组。创新病房同质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强调医护同组查房,顾问护士参与制定病人的治疗方案并参与危重病人疑难案例讨论,加强了医护间的合作,护士的专业知识和和技能得到了提高。增加了护理人员对专科的热爱和对新知识的探索,有利于学科的发展。

3小结

篇(2)

一、医疗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

医疗服务和保险首先是种商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共同特点,有其供给和需求。维持生命和健康是人们的基本需求,提供有关的服务必定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医疗服务和保险可以视为私有产品市场;与此同时,医疗服务提供和医疗保险计划成为政府关注的问题,医疗服务和保险又有可能成为一种公共商品,或部分公共品性质的商品;加上健康商品需求不同于纯粹疾病治疗服务需求,健康往往与人们的年龄、收入、教育程度和地位密切相关,医疗服务又是对健康需求的衍生。对健康和医疗服务需求是涉及全部人群、所有年龄、所有阶层的涵盖一切人的需求,其市场容量极大。所以,医疗和健康领域的科技发展受需求(个人和公共)的刺激突飞猛进,不同程度上引发医疗费用的上涨。

但是医疗服务和保险是种特殊的商品,具有许多与一般服务不同的特点:

首先是普温存在的不确定性,包括个人疾病发生的随机性,医疗服务干预后的随机结果,不同医生治疗疾病后有效性的不确定。不确定事件引导着医疗服务中的个体行为,同时导致医疗保险的发展,后者反过来控制和引导着整个经济的资源利用;不确定性还能解释政府在医疗市场的广泛干预。

其次是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既包括承保人(保险公司)与受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受保人因医疗保险而过度使用医疗服务的道德风险,以及高风险人群倾向于选择保险和多保险,而低风险人群可能因此而不保险的逆选择问题;又包括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医生对治疗过程更多的信息和对疾病更多的了解,容易导致不是出于病人利益,而是从医生本身利益出发的诱导需求。

再者,医疗服务还存在外部性,包括传染性疾病,行为方式的影响,医疗卫生知识的传播。所有这些都是政府在医疗服务和保险市场干预的原因。

再者,医疗服务往往与社会追求收入平等、社会公平目标相联系。由于一个人的健康状况(或疾病)直接影响其收入能力和生活质量,如果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医疗资源的配置,低收人人群在疾病的打击下极易陷入贫困,从而加剧收入的不平等性。医疗服务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政府有必要进行干预使人人能享受基本医疗,这就是许多西方福利国家设计各种福利性医疗服务和保险制度的原因,其极端观点是根据人们要求分配医疗服务资源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但是根据要求分配医疗服务资源的概念与主流经济学的观点相背离,因此遭到批评,主要有下列几种批评。第一,无底洞观点。健康无疑遵循生产中边际效率递减的规律,因此,如果选择技术层面的健康最大值,医疗服务的边际量将对健康水平没有影响。由于社会目标不可能都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如果社会能适当减少医疗服务,将资源用于其他目标,社会福利函数将有所改善。由此看来,技术层面的健康最大值犹如无底洞,可能会耗尽社会所有资源。第二,需要不能不顾成本来选择。社会健康水平目标部分要根据健康的成本以及健康服务的价格来决定,没有一个社会会富裕到能实现所有目标的最大化,健康是有机会成本的。第三,决定要求中的某种药品的作用。健康要求也不能单纯由科学的医疗知识来决定,医疗专家是分析需要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决定达到既定健康目标时医疗投入量需要方面是关键。但是,适当的健康水平目标必须在经济制约及其价值基础上选择,有时候,要有政治程序来决定社会在各种目标之间的权衡选择。第四,单一需要问题。在分析需要时以人均健康资源需要为指标,通常是错误假定只有一种技术方法能实现既定健康目标,而实际上会有几种可以替代的方法,不仅存在于医疗服务不同投入之间,而且存在于医疗服务投入和健康函数的其他投入之间。

二、政府失灵和公共机制缺陷

医疗服务和保险市场的特殊性成为政府运用公共机制进行各种干预的主要理由。但是,与此同时,不少学者对公共机制提出了异议,甚至认为会出现政府失灵。

过去30年许多国家的政府对医疗服务和保险制度的许多干预的实践显示,其干预效果并不佳。

首先,因为政府的决策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上各派别的协商和讨价还价,因此势力相对强大的利益集团能影响和决定资源的配置和公共计划中费用的主要承担者和利益的主要享受者。

其次,通常情况是公共医疗资源总是流向富裕的城市中等阶层,而不是低收入的穷人;同时,治疗性医疗服务总是受到偏爱,而有效的初级医疗以及预防总是遭到忽视。

再者,大多数政府以命令控制式的官僚规则管理制度运行,由于公共设施通常是以垄断形式运作,即使是用心最良苦的官僚机构也会由于信息的缺乏和对病人实际需求的隔膜而日益退化,因此,公共医疗服务往往会漠视病人的要求和需求。没有竞争,公共医疗服务运行效率就会退化。而且,政治团体会操纵公共医疗服务的运作,将其变为某些团体就业和其他利益的庇护场所,以此来博取自己的政治资本和培植自己的拥护者。

最后,医疗服务市场中的医生和医院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权,与此同时,消费者对于价格和治疗没有完善的信息,信息不对称对医生有利。当缺乏必要的制约和平衡机制时,公共机构中的医护人员的利益会威胁到病人的利益,许多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医护人员的腐败,欺诈,收取回扣和红包等现象就是明证。如果政策消除了因行医执照造成的偏离,而却没法消除信息问题造成的偏离,病人的福利还是会受到损害。福利经济学中的次佳原理认为不能相信政策能促进福利。

三、各国实践:公共机制和市场机制的结合

发达国家在谋求实现医疗服务保险制度的上述目标时所遇到的严重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它们以不同方式构筑其医疗制度的努力,许多国家试图结合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作用。任何国家影响医疗制度主要有四种机制:筹资机制,组织机制,激励机制和调控机制。所有机制有时围绕四个因素进行:效率,公平,医疗费用和服务质量。

1.效率和公平的权衡

前面主要从市场效率角度来考虑公共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际上其中还涉及公平和效率之争。社会中许多人会不满意效率至上的配置结果,就是说会存在高于效率的其他考虑,如公平性。在医疗服务中,公平性考虑最关注的是人们是否得到他们所要求的医疗服务。对于需要的定义干差万别,这里定义医疗服务要求是从社会对人口健康的考虑出发。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医疗服务有四个目标:(1)引入具有社会效率性的医疗服务利用体系;(2)在不同人口中分布风险;(3)在人的一生中分布风险;(4)根据需求(反映收入和健康状况的需求)分配资源。第一和第三个目标注重效率,因此倾向于发挥市场的作用,第二和第四个目标则更注重平等性。任何国家干预的医疗保险计划首先都是在效率和平等间的权衡。

公平包括筹资的公平和医疗服务获取的公平。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筹资方法,其中涉及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水平公平指对于处于相同状况的人同等对待,在政府社会保险项目中,相同状况可以指相同的贡献(支出,如缴费多少),也可以指相同的受益(收益,领取多少)。垂直公平是指对于不同等的人区别对待。从贡献方面看,如果缴费是根据人们的支付能力设定的,就是垂直公平;从受益方面看,如果收益随着人们的要求水平而增加就是垂直公平。此外还有个人公平和代际公平。个人公平是个人收益的期望现值等于其贡献的期望现值。如果不同代的人相对其贡献获得相同价值的收益就是代际公平。

效率除了帕累托效率,还有管理效率,GNF效率和目标效率。管理效率是在既定水平的管理成本下取得最高水平的计划目标;或者以最小的管理成本获得既定的计划目标。GNP效率是指以一定的投入(土地、劳动、资本等)取得最大的产出。目标效率是指计划成功地集中支持了那些被选中的受益者。任何项目就是在各种目标间权衡选择,政府在目标权衡中起着主要作用。

从筹资角度看涉及六种效率。(1)医疗服务的生产效率(运营效率),即在给定的服务模式中,每服务单位以最低的单元成本进行提供,即利润驱动下使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益。其影响因素包括管理能力和动机、管理机构规模和配置、会计核算体系的充分性和服务提供者勤奋工作的动力;(2)医疗服务的利用效率(内部配置效率),它有三个相关方面:首先,资源转化为满足实际需要时是否使用了最有效模型(社会性效率);其次,给定的医疗服务模型是否以合适水平为人口中每人使用;第三,服务模型或某一特定提供制度是否倾向为疾病群体,或那些受惠后能最有效地阻止疾病妨碍整个经济发展的人口群体提供服务;(3)资金效率则是所筹资金用于医疗服务生产部分,与资金筹集及资源转移到特定地点的管理成本之间比率的函数;(4)筹资平等,包括特定制度的筹资是如何影响一国居民的经济状况(相对全国经济平等目标而言);(5)医疗服务分配平等,指人口中医疗服务获取的平等水平;(6)医疗部门所筹资金从社会整体所有部门考察的配置效率(部门间配置效率)。第一、二、三的效率被认为是私营部门更能有效的实现。第四和第五实际上是医疗服务的分配平等和筹资平等问题。配置效率至少要实现两个目标:成本效果和风险共担。当然,效率会受到激励机制的影响,包括需方(病人)激励机制和供方(医生)激励机制,因此病人自付的设计和对医生付费方式的设计很重要。技术性效率受到医疗服务机构组织方法和供给方组织激励机制的影响,以及政府调控机制的影响。

效率的考虑并非政府干预的惟一和主要的原因,再分配起着重要作用。对于政府干预的形式——强制计划、直接提供服务和商品、再分配和调控在医疗服务市场中都存在。且不说一些欧洲福利国家,如英国具有全民保健计划,由政府为全体人民提供强制性的医疗服务和保险,或者如德国那样强制性建立社会保险计划,就是美国这样典型的市场经济主导国家,也有部分的强制的医疗保险计划和直接提供医疗服务计划,老年医疗保险和穷人医疗保险是美国对部分人口实行的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计划;通过公立医院、退伍军人管委会和其他计划,政府直接提供了大量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的提供成为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手段。政府还直接对医院进行资助,对食物和药品进行管理,推行强制性医疗保险(主要由州一级进行),税收政策(州和联邦政府提供大量税收补贴,对雇主购买的保险进行免税),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资助教育和医学院。此外,政府充当了重要的调控者角色。

2.医疗费用和质量

在过去的20多年内,发达国家找到了有效管理医疗费用上涨的方法,医疗服务组织和筹资方法是关锡,其中依赖国家预算筹资或者在总额预算下的多样性保险计划以及单一的付费来源是最有效的。现在的问题不仅是如何控制费用,而且是如何与此同时能在确保病人和公众合理的满意度情况下提供成本效果良好的各种医疗服务组合。

篇(3)

本系统基于互联网技术,采用B/S结构模式,即浏览器/服务器模式。它简化了客户端软件,只需装上浏览器作为客户端应用的运行平台,而将所有的开发、维护和升级工作集中在服务器端。客户端使用浏览器上网,向Web服务器提出请求,Web服务器对请求予以处理,查询数据库,再将查询到的信息组织成HTML页面返回给用户,显示在用户的浏览器上,从而构成一个三层结构的B/S模式。

2实现流程系

每个子系统根据功能需求分成相应功能模块,例如通信模块、视频采集模块、信息管理模块等,各模块之间功能相对独立,相互之间协同工作,进行数据交互。⑴远程临床咨询系统是远程健康保障系统的核心系统,由专家信息管理、病历信息管理、远程专家咨询三个模块组成,基层医院或病人可通过电话联系或上网登录到远程的会诊中心的管理系统中,在多点会议控制单元(MCU)上预约会诊,会诊管理系统通过查询专家系统数据库,确认是专家库中的专家、教授,并与之联系会诊或门诊的时间。会诊中心根据业务需求安排会诊室,每个会诊室根据每例会诊需要的时间计算安排会诊,中心与基层医院确认会诊专家、会诊室及时间。会诊预约成功后,MCU服务器通知基层医院,随后基层医院向中心挂号,挂号系统自动录入,传送病人的病历给电子病历系统。会诊当日,基层医院的用户只要在远程医疗客户端软件的登录界面中选择相应的会诊中心的名称并输入相应的会诊密码即可参加会诊。会诊医生可实时地,面对面地与基层医院的医生和病人交流,同时通过系统调出病人的电子病历进行详细分析、诊断病情,并提供治疗方案。每次会诊成功后,把会诊记录反馈给电子病历库,同时在结算中心和会诊医生库中各增加一条记录,以便每月与基层医院和会诊专家结算费用。远程培训系统模块是系统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远程培训系统包括在线学习模块、实时交互学习模块和教学资源下载模块三个子模块。远程培训系统与培训资源数据库和专家信息数据库进行关联,并且进行数据交互。视频会议系统模块将充分利用医院现有的计算机设备,实现视频会议功能。系统中心医院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将各地方医院连接起来,实现交互式的信息传输,从而实现医院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间音频、视频交流,保证每个视频地点都能通过视频系统参与整个系统的视频会议。

3实现方案

系统的实现平台。该系统是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上的多功能会诊/培训/监控系统平台,整套系统由多台服务器和系统软件组成,架设在网通数据中心,系统总的出口带宽为200M,可允许200个会诊中心同时进行实时的具有音视频功能的远程会诊或培训。整个会诊平台上可以开设1000家远程会诊中心,容纳10万家会诊会员用户,会诊中心采取分级管理,即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会诊中心,每个会诊中心可以独立开展远程会诊服务,且具有完善的会诊管理功能。人机交互界面。系统要求具有良好的网络特性和友好的人机界面,因此,系统实现平台拟采用。根据系统模块组织结构和用户需求分析,人机交互界面包括远程培训界面、远程临床咨询界面、视频会议界面以及系统管理界面,各界面之间可进行切换。数据的组织形式。系统包含培训资源、专家信息、咨询病历三个数据库,数据库设计是系统实现中重要的环节。本系统拟选用Oracle9i作为数据库平台来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数据库系统和个性化健康服务系统。

4结语

篇(4)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该院召开了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通过邀请党校老师做专题报告、收看“最美乡村医生颁奖晚会”、组织科室中层干部到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强化学习效果,加强职工的正面思想教育。印发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集中学习计划、工作日程推进表,建全组织领导机构,开辟学习园地,并以宣传橱窗、LED为平台,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

二、狠抓医疗业务内涵建设,提升医院整体服务功能

一是抓业务学习与培训。采取“派出去,请进来”和在院内举办学术讲座、开展“三基三严”技能培训等措施,提高医护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二是抓医疗文书书写与质量管理。医院各职管科室坚持每周至少一次的业务查房制度,全面督导医护病历书写质量。通过检查督导,有效提高了病历书写合格率。三是抓特色专科与医疗安全。认真抓好专科专病内涵建设,按照专科专病建设标准,不断增加病材积累,装备医疗设备,完善技术资料,上报验收报告。四是抓科研课题与新技术项目。为了促进业务技术的提高,积极申报科研课题,引进新技术、新项目。

三、抓好医院规范化建设,为二甲医院复审奠定基础

按照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整体工作部署,突出抓好医院规范化建设工作,印发专门文件,健全组织机构,把二级中医医院规范化建设标准中的有关任务指标全部分解到各个科室,做到任务到科、责任到人,齐抓共管,扎实推进。主管科室对照考核细则,深入一线检查督促,把在检查中存在的9大问题疏理分类,立行立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力争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四、加强门诊医疗管理,增加病人就诊人次

首先,扩大业务用房,增加业务科室,调整科室布局。其次,聘请在社会上知名度高、业务能力强的四名退休老中医坐诊,使门诊坐诊医师中,副高级及以上的专家达7人之多,把高职称的业务专家与骨干充实到门诊一线,让病人真正能够得到名医的诊疗。最后,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全方位服务广大病人。

五、加强重点环节管理,坚持服务临床一线

篇(5)

(一)我国不断加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发展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指的是以县级医疗服务机构为龙头,镇乡卫生院为主体,村卫生室所为基础的卫生服务体系。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能够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卫生服务,同时也可以缓解农村地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了实现农村地区“小病原则不出村、一般疾病不出乡、大病基本不出县”的目标,自2006年,卫生部等部委制定并正式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该规划中国家预计投入农村卫生建设资金216.9亿元,这是我国投资力度最大的一项农村卫生服务建设规划。国家强力构建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经费保证制度机制,努力实现基本卫生保健服务覆盖全体公民的目标,特别是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自2009年至2011年三年期间,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在我国45个县共安排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4 843个,其中包括71个县级医院、427个乡镇卫生院和4 412个村的卫生室。国家在45个县增加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较2008年多410个,其中村卫生室增加总数为291个。15 052个村已经建立卫生室,达到应建数的90.5%。在我国县级医院中,已经有半数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随着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农村地区也加强了对疫情的监测网络建设。农村地区已有100%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3.5%的医疗卫生机构和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实现了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直报。国家也非常关注困难地区重大传染病、地方病①和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给予了专项补助。对艾滋病、乙型肝炎、结核病、血吸虫病等严重传染病患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治疗。

(二)国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

近年来,我国政府非常注重乡村医护人员队伍的建设。农村地区医生素质及医生人数是否充足直接关系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发办[2011]31号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国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医护人员队伍建设②。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偏低且长期处于人员不足的状态。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断增加医务人员的数量。截至2011年6月底,县、乡两级医疗卫生从业技术人员较2008年增加7 889人。村卫生室的卫生人员增加了1 076人。同时,我国也加强了对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力度,并安排部分培训专项补助经费,对农村地区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大规模的岗位培训。从2009年至2011年,我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各类培训的人数达13.47万。提高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完善。

(三)新农合制度的实施使农民医疗保障得到整体提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三农”问题成为关系国家大局和民生的根本问题。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为农民谋福利的重要工作之一。2002年10月,国家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该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参加的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方式主要来源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关系到我国几亿农民的利益,是深化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从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实施以来,政府加大了财政投入,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进行的大规模资金投入。到2008年底我国已经建立了全面覆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③。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人均筹资水平由2003年的30元提高到2012年的300元左右。2012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保障了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在减轻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的同时,缓解了农民因为疾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建立权责明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资金投入、改革和创新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全面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农村地区人民健康保障水平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城乡投入结构严重失衡,农村医疗卫生资金投入不足

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政府在公共卫生中的财政支出费用比例也有所提高。但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仍然存在资金投入不足,同城市相比投入结构严重失衡的问题。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50.32%的人口居住在农村,但是我国的财政投入多半集中在城市,80%的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政府用于农村卫生事业的投资费用比例偏低,在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经费的投入方面也存在不足现象。资金投入不足直接导致农村基础医疗卫生条件差且建设能力有限。虽然农村地区的卫生室数量有所增加,但仍然存在卫生室布局不合理、资源总体不足的现象。在药品配备方面,现有农村卫生所、社区医疗卫生站所能够开的药品种类仅有118种,可以采用的注射针剂也只有18种。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农村所拥有的医疗器械更是十分有限,设备更新周期缓慢,医疗器械老化,与城市医疗情况相比悬殊很大。农村的就医环境也不容乐观,由于资金有限,无法对就医环境进行修缮和改建,很多街镇卫生院用房多为七八十年代建设,房屋大多数陈旧破损,面积不足。很多村镇的就医环境已不适应医疗卫生现代化和群众的健康需求。

(二)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滞后,技术人才缺乏

我国农村地区医疗人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技术人才缺乏。农村地区的医院吸引留住人才能力也十分有限,人才主要都集中在交通方便的县直医院或效益比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很少有人喜欢到偏远山区工作,特别是本科应届毕业生更不愿意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我国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普遍学历偏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仅占14.5%,75%的医疗卫生人员没有正规学历。且农村地区医疗卫生队伍老化、现有技术落后、技术教育和培训不足,这些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素质也直接关系着农村地区人口的生命和健康。据统计,我国乡镇卫生院中20%不具备计生能力,50%不能进行下腹部手术。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偏低,村卫生室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质的人员数量不足,还不能完全满足需要。一些主治医师虽然有相关医疗资格证书,但仍存在年龄偏大、基本素质低等问题。一些年轻的医生更是存在水平不足、缺乏实际操作经验的问题。部分庸医因为不懂医术,开大方,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等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此外,农村还存在游医难以管理的现象。很多没有专业技术的假冒医生通过欺骗,不仅治不好病还骗取钱财,对农村人口的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很多不法药贩将假冒伪劣和城市过期药品倒卖到农村,这给农村地区的医药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人员的素质已经成为制约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瓶颈。

(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不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程度还比较有限

从监管保障机制来看,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我国应该进一步明确农村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和保障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建设和投入。对各级政府的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内容、进程、资金等方面予以明确的规定,并对各级政府所提供的农村公共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有效的监督。从法律的层面来看,通过法律来监督政府公共服务行为,也是维护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从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来看,农民参与监督也是提高政府公共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因为农民来自基层,更加明晰基层公共服务的具体要求。他们可以通过公共问询、行政问询等方式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现状来看,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医疗机构网点分散、规模小、设施简陋、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的现象。农村大多数的群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和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加之我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不到位,农村基层药品市场的监管一直比较薄弱,部分农村基层单位药品质量不过关。受我国基层医疗现有的体制机制影响,农村地区的诸多卫生所都已转为私人性质,乡镇卫生机构已没有领导卫生所的权利。即使是上级卫生部门也只是在特定时期,就特定的问题进行排查,很难做到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实时监督。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由于还未建立统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市外诊疗监管往往只能采取外出实地核实或者是电话核实等原始办法。高昂的监管成本往往制约监管机构监管的频率和力度。另外,我国新型农村医疗的保障程度还比较有限。如表2003—2012年新农合开展情况所示,虽然我国新农合参合人数及参合率逐年提高,但是其社会满意度仍然很低,社会满意度低主要源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低的担忧。

虽然2013年,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80元,中央财政对西部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也分别从2012年的65%、55%提高到80%和60%,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比例也相应提高。但是总体来讲,因缺乏集体经济和其他社会慈善资金支持,受制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及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总量的限制,我国新型农村医疗的保障程度还比较低。此外,新农合的保障范围有限。新农合主要是以大病统筹和兼并小病理赔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例如门诊、跌打损伤等并不在新农合的保障范围之内,这使得农民实际受益的范围并没有预想的大。很多农民也因缺乏风险意识不愿意参加新农合,他们只从自己短期的利益得失考虑,认为自己目前身体状况良好,小病又不能报,加上门诊报销费用偏低没有必要花冤枉钱参加新农合。少数中老年农民虽然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还存在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期缴纳新农合参保资金的情况。还有部分外出务工农民,因其流动性大不愿在本地缴纳新农合的情况。部分参合农民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态度、诊疗质量不满意,或者认为报账程序过于繁琐而停止缴纳。

三、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纯公共产品和半公共产品。在推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彰显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体制机制,强化农村地区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打造“农民健康工程”的重要途径。

(一)以政府为主体,积极增加资金投入,加快基层医疗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是纯公共产品,需要更多的政府支持。针对我国目前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政府要积极增加资金的投入量,用来加快基层医疗建设。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及财政部、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都指出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的重要性,并强调一定要保障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并进行统筹安排。政府的经费投入一方面要加快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环境的滞后状况。要加大对我国村镇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整合农村地区医疗卫生资源、改善医疗基础设施、引进先进医疗设备,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解决我国基层医疗房屋、医疗设备不足的现状。为农村地区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另一方面,政府应动员全社会参与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中。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和投资主体参与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中。

(二)加强人才培养,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才队伍

政府要更加重视并制定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培训计划,加快培养面向农村地区的医学人才。我国可以通过制定更优惠的政策引导并鼓励本科及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和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或轮流下派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边远山区卫生院工作。目前,该政策已经在我国部分省市实施,部分省市规定凡是晋升中级以上职称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两年以上。在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方面,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一方面要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要求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疗人员必须达到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执业资格。同时,对乡镇卫生院应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在招聘大专以上毕业生时,要使其待遇与大城市医院人员一样。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要进一步推行全员聘用制,并采用竞争上岗、按岗择人、按事定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形成具有激励机制的人事管理制度。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要进一步推行绩效工资,按个人业绩定报酬,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原则。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大力提倡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学生和老师加入志愿者队伍,为农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例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①就可以通过发挥城乡志愿者,推动和鼓励具有医疗卫生专业知识背景的志愿者到农村提供义务医疗卫生服务项目。

(三)统筹城乡医疗卫生发展,着力创新体制机制

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环节。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是统筹城乡一体化的重要途径之一,要通过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优化城乡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不断地加强农村地区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不断加强城乡医院之间的对口支援,促进医疗资源纵向共享,推动城市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统筹城乡医疗卫生发展也可以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城乡医疗卫生机构的互动。医改也应把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作作为改革的主体。通过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改革,形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局面。同时,通过抓住影响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体制机制创新。要建立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形成以县直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为中心,镇乡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所为基础的三级医疗预防卫生保健网络。强力发挥该网络的整体功能,注重相互之间的衔接、畅通和互动,使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有机结合。

(四)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进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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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特需医疗服务;发展历程;发展特点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72

从特需医疗服务以各种形式出现在卫生服务中到如今,也仅仅发展不超过40年的时间。如果将特需医疗服务当作一种健康服务业的产品,利用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对其进行评价,特需医疗服务应该仍处于发展阶段。整理总结这段发展时期的特点,特需医疗服务却经历了从兴起―推广―受限―再推广的曲折过程。

1 特需医疗服务的发展沿革

1.1 特需医疗服务的兴起

最早在20世纪50年代,天津就存在家庭病床的服务形式。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现代的特需医疗服务的部分特征,但从该时期的政策环境分析,家庭病床的出现可能只是为了“方便”单一的目的,并不是在基本医疗服务得到较充分满足的情况下,对医疗服务的额外需求。所以笔者认为这只是特需医疗服务形式的早期展现,而并非特需医疗服务的兴起标志。

特需医疗服务兴起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立一同发展的。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打破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陈旧卫生体制,国家以扩大医疗服务范围,解决群众“看病难、住院难”为卫生改革的突破口,在全国范围的各级医院中开展了由浅到深、由单项到综合的医疗卫生改革,并推行了一系列带有特需医疗服务色彩的改革措施。例如,家庭病床、医生出诊、专家门诊、点名医生等服务措施相继得到推广和实施。医务工作者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报酬,满足了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1985年,国发62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指出:“要积极开展出诊,大力发展家庭病床。要改革门诊制度,延长门诊时间,一般医院坚持全日门诊,方便群众就医。”从政策上鼓励了基本医疗服务以外的服务形式的发展。次年,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新华医院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业余手术”,金山县中心医院还推出了“点名手术”、“点名就诊”的医疗服务形式。

1989年,国发10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就扩大卫生服务提出意见,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从事有偿业余服务和有偿超额劳动;医院卫生服务的收费,要根据不同的设施条件、医疗技术水平拉开档次,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这两个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特需医疗服务的存在,并为特需医疗服务的出现提供了政策的支持,保证了关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建设能够顺利开展。

1.2 特需医疗服务的推广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为我国的卫生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医疗机构的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建设,提供了新的理论和政策依据。

1.2.1 特需医疗服务正式提出

1992年9月,国务院下发的《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中再次强调,为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在确保提供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开展特殊服务。如专家门诊、特约会诊、高档病房、特需护理和上门服务及开展整形、美容、正畸和药膳等服务项目,收费可随需求浮动。这是有史以来我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次以正式文件提出“特殊服务”的概念名词。为医院“以工助医,以副补主”给出确切的政策激励。

1994年,时任卫生部陈敏章部长在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上论争了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社会意义,统一了“特需医疗”的叫法,并且特别提出了医疗机构需要适应不同层次需求,开展多层次服务的工作重点。

1.2.2 特需医疗服务蓬勃发展

随着国家政策文件中对特需医疗服务的开展日益明晰的支持,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各地政府也积极的响应中央指示,出台了各种管理方案,对特需医疗服务的定义以及具体的措施开展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如武汉市卫生局将其定义为:“特殊医疗卫生服务是指应病员、群众的需求,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在服务条件、内容、方式及收费等方面提供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服务。”;山西眼科医院推行全程优质服务,允许病人“三挑”,实行“服务全包”;北京市开展了为病人导医,代预约挂号、缴费、取药,代办住院手续的“全程特修服务”。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卫生资金。要区别卫生服务性质,实行不同作价原则。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扣除财政经常性补助的成本定价,非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略高于成本定价,供自愿选择的特需服务价格放宽。该政策进一步确定了特需医疗服务的定价原则,鼓励医院利用自身资源,努力创收。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在谈及“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提到: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要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同年,国家卫生部、计委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别指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办特需医疗服务的价格原则,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这种开放性的定价政策极大的鼓励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1.3 特需医疗服务的受限

在政策的“奖抑效应”及市场的逐利性下,全国各地医疗机构积极申报开设特需医疗服务项。但由于特需医疗服务的标准和监管的缺失,逐步出现侵占基本医疗资源的现象,甚至完全违背特需医疗服务的初衷。2003年,SARS疫情的爆发,一些“高档病房”的现象引起了理论界对于医疗服务公平性的反思和讨论。

2006年,时任卫生部高强部长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报告中指出:要控制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服务,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立医院。2007年卫生部提出了进一步发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思路:政府介入管理,控制特需医疗服务的总量。2009年公布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中也提出: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这一时期,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对各种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叫停,“高端病房”、“点名手术”都成了被声讨的对象,在一些确实有问题的项目被撤除的同时,原本正常经营的特需医疗服务也受到了抑制,处于一种“弃之可惜”的尴尬窘境。

总结这一段时期的发展特点,可以发现我国的特需医疗服务是在原有计划经济时期的卫生资源上开展的。虽然我们经过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但由于卫生资源的短缺,绝大部分的医疗资源都是公有性质,医疗机构也以公立医院为主。特需医疗服务的发展全部依托公立医院为主体成为该阶段的特点,同时面对“人们对于卫生医疗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与相对落后紧缺的医疗服务资源”这个长久矛盾,所以出现了曲折的发展经历。

1.4 特需医疗服务的再兴起

随着我国新医改的逐轮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卫生医疗资源也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从需求方面来看,过去治疗疾病是人们寻医的主要目的,如今健康检查、养生保健、美形正畸等可能更受人们关注。人们对卫生健康的需求呈现出种类更多、层次要求更高的趋势;从供给面来看。2013年,国发4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引入社会资本,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消费能力,将社会办医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核心领域之一。在2015年的十三五医改规划中,强调了医药卫生事业要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破除逐利机制,并同时大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

2 我国特需医疗服务发展的特点及问题

2.1 发展特点

将我国特需医疗服务划分为“兴起、推广、受限、再推广”四个阶段,分别从特需医疗服务的承载主体、主要形式、服务目的性质三个方面总结对比其各个阶段的特点,见表1。可以归纳出以下特点:(1)特需医疗服务的承载主体以公立医院为主,民营医疗机构正逐步进入。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医疗卫生资源十分有限,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长期是由国家直接掌控,公立医院的发展有助于保障人们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获得性。特需医疗服务作为医疗服务中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依靠公立医院是必然也是必要的。随着供给侧改革的开展,国家对于各种资源的逐步放开,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特需医疗服务的发展选择民营性医疗机构能更加适应市场,激发自身活力。(2)特需医疗服务形式向多元化、高端化发展。最初,特需医疗服务是为了解决患者在就医时不便而产生的相应的服务形式,例如最早的家庭病床。伴随着医疗资源的逐步发展丰富,人们对于医疗服务提出了更多不同的要求,例如专家门诊、点名医生、高档病房等。如今,医疗服务作为一种服务类产品的概念深入人心,对于医疗服务多元化的要求形成了更多具体的特需医疗服项目,例如医疗旅游、美容整形等。特需医疗服务从最初的基本医疗服务中越来越突显独立,作为满足人们个性化需求的有效补充。(3)特需医疗服务性质便利性向多元化、个性化、逐高性转变。发展初期,由于受医疗资源的限制,特需医疗服务只是为一些患者提供方便,但随着医疗资源的丰富,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于医疗服务的需求有了超越一般的基本需求,希望获得更多更好的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呈现出逐高性,即对于价格高昂的服务项目,例如美容、牙齿护理、医疗旅游等的追求。

2.2 发展中的问题

2.2.1 公立医院作为特需医疗服务的承载主体出现结构

首先,特需医疗服务的性质与公立医院非营利性相冲突。起初,特需医疗服务的性质为了提供便利性,与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可及性基本一致,所以借助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可以有效的实现特需医疗服务的发展。但如今,特需医疗服务的性质呈现的多元化、个性化、逐高性,则与基本医疗服务形成鲜明的差异,是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充。然而公立医院是利用纳税人的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提供医疗服务、保障卫生健康的非营利性机构,如果继续以公立医院为主体,利用公共医疗资源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就容易加剧资源分配不均、分配不公的问题,从而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卫生事业的正常发展。其次,特需医疗服务收入引起分配不公问题。根据现行的管理办法,大部分公立医院需医疗服务部门经营所得可以进行再分配。这就造成特需医疗服务部门的卫生服务人员的工资高于其他一些部门,引起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不利于公立医院自身的发展。再次,公立医院资源有限,无法满足特需医疗服务多元化的发展需求。对于特需医疗服务的不同层次的要求,公立医院的资源毕竟有限,可能无法满足患者的个性化需求,或者因满足要求侵占公共医疗资源。

2.2.2 社会资本进入特需医疗服务缺乏相应法律保障

国家一直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鼓励民营性医疗机构的建设。但实际发展中仍然面临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缺少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对于民营性质医疗机构的管理,特别是价格管理缺乏导向性,无法激发社会办医的热情;对于民营性医疗机构的监管存在空白区域,导致一些管理乱象、社会办医水平低下等现象。

3 我国特需医疗服务发展基本思路的探讨

大型公立医院虽然拥有优质的环境、良好的设备、丰富的资源、完备的人员,但公立性医院不可能,更不应该长期作为特需医疗服务的主要承担者。特需医疗服务因为其逐高性,存在着逐利性,所以一切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都可以成为特需医疗服务的主体,利用其市场经济规律不断的提高特特需医疗服务的建设水平。同时,也应该注意特需医疗服务不等同与高端医疗,特需医疗服务是依据需求产生的,涉及低中高各个层面,高端医疗服务只是其中一部分。社区的养老院、美容整形机构、医疗旅游公司都是特需医疗服务的当下形式,也是急需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的领域。

国家不仅应在政策上鼓励特需医疗服务发展,更需要将政策落实的措施。解决民营医疗机构定价、监管空白、特需医疗服务行业服务标准制定等问题,让社会资本能够顺利进入,让民营性医疗机构能够健康平等的发展,让公立性医院回归公益性。引导特需医疗服务积极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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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服务权;行政委托;给付之诉

一、医疗服务权与健康权之辩

健康权,在民法意义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其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在身体健康受损时,侵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承担刑事责任。在社会保障领域中,健康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国家负有为公民提供医疗保障的积极义务,因为对于其自由权的成分,国家只负有消极不侵犯的义务。在国际条约等规范性文件中,健康权是一个类概念或是复合概念。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卫生组织,健康权大致包括卫生保健和卫生条件领域。1在其他国家法律中,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健康权涵盖在社会保障权、健康保护权及生活环境权;南非在其宪法中规定为获得卫生保健权、紧急医疗救治权、儿童基本卫生保健权。本文探讨基本医疗服务只是健康权中的一个部分,以健康权来指代基本医疗服务不妥,医疗服务权更能体现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职责。

二、医疗服务权的可诉性

在基本权利传统的二分法中,国家的消极义务具有可诉性,而对社会权的积极义务不具可诉性。社会权不可诉逐渐松动,国外已做出相应尝试。例如南非、荷兰、印度,以社会权诉讼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有社会救助的权利,在条件满足时,政府必须提供相应的物质帮助。对于没有提供或是提供不到位的,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张华生诉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不履行社会救济一案。因张华生患病治疗造成生活困难,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向香洲区政府和民政局请求手术费救济。在判决理由中,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法院还依据粤民救[2002]36号《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因手术费用超出法律规范而驳回张华生的诉讼请求。但从内容而言,该通知规定对于低保对象广东省辖区政府应该提供相应额度的基本医疗保障,以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利。医疗服务权具可诉性在学界已有理论支持2,在现实中社会权诉讼已存在,其可诉性具有现实性。

三、医疗服务义务主体与给付模式

在医疗服务权下,国家有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义务,在没有提供或提供不到位之时,公民拥有医疗服务请求权。权利的实现取决于法律对权利的保障,缺乏保障的权利只是而是没有约束力的宣言。

(一)医疗服务给付主体

政府提供向公民医疗服务属于行政给付行为,在我国社会自治组织发展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将部分医疗义务转移给医院等企业、社会组织不现实。所以医疗服务的主体为政府,医院只是放置基本医疗服务的平台,政府委托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医院按照政府的委托来进行医疗服务工作,公民医疗服务请求权的对象为政府部门,具体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医院与政府的关系

医疗服务不同于社会救助,因为在医疗服务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医院、政府与患者(或社会)。解决好医疗服务,必须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

1.目前关系与问题

在目前医院角色如同高等院校,属于行政授权的行政主体。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管办医院”的合一职责,使得政府扮演裁判者和运动员的角色,不利于利益回避和监管职能的实现。同时,公立医院在人事和财力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其法律关系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当出现政府对医疗投入不足时,该内部行政行为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解决。只有保证足够的财政投入,才会保障充足的医疗服务,否则整个医疗服务体系会出现断层。内部申诉的救济方式,能否起到保障医院医疗服务充足的作用,在目前情况下出现折扣。根据暑期对湖南西部经济较为发达的市的调研发现,其乡镇卫生院存在资金严重欠缺的情况。根据其院长反映,已经四个月没有支付医务人员的工资和基本药物资金,整个卫生院运转困难。

2.新模式探索

行政授权因救济方式的局限性,不能为医疗服务权提供保障,所以沿着这个思路,可以尝试外部司法救济。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前提下,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化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创新,主要体现为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从政府主导向政府指导和社会参与的方式转变。在目前“管办合一”的情况下呈现“管办分离”的趋势,政府退回监管职能范围。内部救济局限,突破到外部救济,尝试问题的解决。如BOT模式,政府并非要亲力亲为才能为社会提供交通的服务,可以借助社会力量来实现。这在德国和台湾地区得到实践。3因此在政府与医院间采用行政委托,采取行政合同的方式将经营事项交给医院,政府保留其监管职能和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投入义务。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因行政合同建立的行政委托关系中,其目的是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为了政府或是医院的私利;政府对医院负有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资金投入义务,医院负有依规定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的义务。根据合同法原理,这属于利他合同或第三人利益合同。由于其目的公益性,可以称之为公益合同,类比于公益信托。当政府对基本医疗投入不足时,医院依据行政合同有权进行诉讼。基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原理,医院对于患者而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产生纠纷时,作为第三人的患者有独立请求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患者或是社会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诉讼,要求政府为相应的监管行为。

在目前的行政法理论中,对于行政委托性质的界定还存在一定分歧。有学者认为行政事务的委托是行政合同,而且属于行政契约的规范。4但是姜明安教授将行政委托排除在行政合同之外。同时对于这里是否是行政委托,在学界也存在分歧。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将部分事物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物的事业组织。在《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行政委托的受托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所以在我国现有法律上,行政委托的受托对象为行政机关,及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立医院从萌芽发展到了不可或缺的地位,所以在基本医疗服务中,私立医院不能排除在外。社会的发展呼唤服务行政,服务行政需要政府转变执法方式,服务行政需要行政法理论的突破。在行政给付领域,扩大行政委托受托的对象,不仅利于服务型政府理念的落实,也便于公民对于权利的享受。

四、医疗服务请求权的保障

在行政委托的前提下,医疗服务权利的保障分别从政府与医院和医院与患者两方面来展开阐释。

(一)医院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实现

医院与政府之间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因两者互负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对于公民医疗请求权的保障,分别从医院与政府两方面来分析。

1.医院对于足量基本医疗服务保障

足量的基本医疗服务是确保基本医疗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了充足的基本医疗服务,对于社会基本医疗将成为空中楼阁。故此,为了充分保障公民基本医疗服务权,必须确保基本医疗服务充足。在医院与政府的行政契约中,因其互负给付义务,政府向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医院基于该基本医疗服务而向患者提供。当政府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医院有权向法院提讼,通过司法途径保障其权利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类别为给付之诉,表现为医院向法院请求政府为相应投入。

2.医院对义务的履行

在政府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医院有义务履行相应的合同内容。也即政府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给医院,医院必须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否则构成违约。在医院违约的情况下,为确保医院履行义务而采用诉讼的方式,还是其他?在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契约约定自愿接受执行时,债务人不为给付时,债权人得以该契约为强制执行之执行名义。”即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其目的是为了对社会公益的保障,避免因诉讼期限造成的公益损害。再者,其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债务人没有对于债权人的正当、合法的抗辩理由。

3.强制执行对政府适用的探讨

在基本医疗服务中,因目的公益性和范围普遍性,一旦政府不按约向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存在对社会公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风险。为保障公民基本医疗服务权利,有必要减少因机制运转成本,如因诉讼的时间拉锯,造成基本医疗服务空缺导致公民健康损害。对于医院的强制执行制度,是否能运用到政府?这个问题存在谈论的余地。

因为当政府不提供足量的基本医疗服务而造成医院不能履行义务,构成医院的合法抗辩理由,故此患者对于医院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政合同利益为第三人,对于“逐利”本性的医院而言没有任何利益,所以不会产生诉讼政府的动力。当出现医院诉讼政府请求权利,也会因诉讼程序成本造成基本医疗服务在诉讼期间内的空缺。对于政府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存在强制执行的必要性,但是是否存在范围的问题,仍需考虑。在基本医疗服务法治化研究中,会加强对基本医疗投入的保障,体现为政府每年预算和决算。如果是在预算范围内,或是有预算保障,在每个预算年度内对于政府向基本医疗阶段投入,应该实现对政府的强制执行。如果超出预算,出现财政赤字,那么基于此客观原因而导致的投入不足,政府有裁量权,不能对其定位违法及强制执行。

(二)公民关于医疗服务救济

基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当医院没有依照行政合同来对患者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时,作为第三人的患者有权向法院提起对医院的诉讼。即患者拥有独立请求权5,请求医院履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义务。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诉讼与一般的医疗事故存在差别。前者是医院应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是对于社会基本卫生健康的保障,属于公共产品之列;后者是指因医生违反相应的诊疗规范所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前者关注医疗服务的给付,后者关注结果;同时前者的给付不当也可能造成后者结果的产生。所以患者基于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医院的诉讼,是医院不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或是不当提供,如医生在处方中不开基本药物或是大处方。对于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诉讼。同时基本医疗服务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是平等可及的,而且是患者所必需的。在基本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中,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不仅仅是被确认有资格享有,更应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实际享用。所以关于该类诉讼包括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当然在这两类诉讼类别中其前提也有形成之诉,但是不是主要类别,故此没有专门论述。

1.给付之诉

因基本医疗服务属于社会保障,故对于需要的患者,医院必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否则构成违约。现在以整个医疗活动为主轴来展开论述,一旦对患者确诊,对于患者所需的基本药物、治疗等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院有义务提供,除非患者明示放弃基本药物、治疗等基本医疗服务而选择基本医疗之外的私人产品。故此,医生在诊疗活动中负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对于选择基本医疗服务的负有开处基本医疗服务处方的义务。对于确诊患者符合基本医疗服务的,而且没有明示放弃基本医疗的,医生必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没有提供或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之外的医疗服务的,法院可以判决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由于医疗服务的及时需求性,因诉讼时间的问题而造成贻误治疗时机、造成身体健康损害,虽然可以通过事后得到法律救济,但是事后救济不能对已经造成的损害予以充分保障,如瘫痪等。所以不能完全依靠事后救济,应该在事中设置简洁的救济渠道和方式。根据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对于债务人有协助第三人权利实现的义务,相对应的是第三人拥有请求债务人协助权利实现的权利。同时由于其合同强制性,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之诉

依照行政委托和法律的规定,医院对于确诊的患者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医生应严格依照诊疗规范开具适当的处方,包括应提供的基本药物等基本医疗服务,同时保证处方的适当性和合理性。超出所确诊病症需要的基本医疗服务,如与病症无关的药物,也称“大处方”,不具合理性。同时根据前文关于基本医疗服务阐释,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应按照规定实施。如对于基本药物,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向配套的规定是发改委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对于超出价格规定的,患者有权向医院进行诉讼,请求变更价格。法院可以判决医院变更处方,对于大处方之不合理部分,由医院做出相应赔偿;对于超出价格的,法院可以判决医院变更价格,以规定价格提供。

3.抗辩理由

上述所阐述医院承担法律的前提是政府提供足量的基本医疗投入。根据合同法原理,政府投入不足成为医院不按约履行义务的合法抗辩理由,同时这种抗辩理由对利益第三人有效。但是这种理论应用于基本医疗方面是否适合,值得讨论。因逐利性医院没有要求政府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投入的动力,但是在整个医疗体系中,医院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了解最为清楚,所以对于医院存在督促政府为基本医疗的相应投入的义务。只有医院履行了积极作为的义务,而政府不予提供,方能构成医院不予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正当、合法理由。

【参考文献】

1.夏立安.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裁性[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2).

2.参见胡敏洁:论社会权的可裁性,《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夏立安: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裁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2期。

3.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