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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2 17:40:21

农业政策论文

农业政策论文篇(1)

1.1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农业损失巨大

受季风气候和全球变暖影响,我国巨灾频发,干旱、洪涝、泥石流、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屡见不鲜。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受灾农作物面积均在200万hm2以上,占每年播种面积20%以上。据中国气象局公布的年度全国农业气象灾害评估结果统计,2013年6月下旬的高温干旱造成南方7省(市)农作物受灾802万hm2、绝收112万hm2。而2013年4月6~11日全国主要粮食及经济作物产区遭受“倒春寒”影响,据调查,仅安徽砀山受冻面积约4万hm2,砀山梨减产85%以上,全县水果直接经济损失达34亿元。深刻认识并认真分析自然灾害对农业产生的影响,利用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对发展农业保险,化解灾后冲击,弥补农户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2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生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提出迫切需求

农业保险实施的自然基础是大规模、集约化生产,分散、零星的田地,不同的种植品种不利于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理赔的展开。而农业保险也是保障农业生产有序进行,促进农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的有效手段。中共十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明确提出,“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及其向全国的扩散,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1.3农业保险公益性特征明显,不宜由市场主导

农业受到自然环境影响很大,收益和损失都极不稳定。根据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在皖北实地调研,如果发生旱灾,仅抗旱每亩就要增加成本100~150元。如果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得不到利益,甚至亏损的情况下,很难想象他们愿意承保农业保险。由于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这需要政府在农业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给予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相应的补贴或优惠政策,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实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不仅创新了政府救灾方式,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还在确保我国粮食安全、促进我国保险业改革创新以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4适应国际形势,充分发挥“绿箱政策”作用

“绿箱政策”是一种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存在的补贴,这种补贴不论多少或有无,其他国家和企业均不得实施补贴立案,也不得对其征收反补贴税。我国在加入WTO之前实行的许多财政补贴及优惠措施因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因而需要逐步取消,而属于“绿箱政策”范畴的农业保险恰是各国政府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有效工具之一。农业保险的施行,不仅是现代农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且还发挥着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加入WTO后,我国农业不仅面临来自国内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还面临来自国外的市场风险,要想使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就要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发展农业保险。

2目前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尽管我国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2.1农民自身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面向的主体是农户,其能否顺利进行和良好开展都将直接依赖于农户是否认同与支持。随着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医疗保险在农村的推广,农民尝到了保险保障的甜头,也渐渐对保险知识有了切身的了解,投保意识较过去有所增强。但是,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宣传不到位等原因,部分农民对政策性保险仍重视不够。一方面,没有专人负责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解释,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另一方面,以往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时,农户大多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救助,农民便形成了遭遇自然灾害时等待政府救济的依赖心理,主观方面缺少自救及对风险预防的意识。另外,有一些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遭受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这不仅降低了农户参保的积极性,也严重制约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2.2高保费、低赔付以及理赔手续繁琐导致农民参保意愿不高

我国农业生产多为个体分散经营,收益极低且不稳定,农民难以承受较高的保险成本,而农业保险因其保费厘定及计算的复杂性等固有特点,使得其成本较高。一般情况下,农业保险费率与其他险种费率相比要高出十几倍,即使政府补贴费率超过50%农户仍交不起保费。有些农户坦言,相比领取赔偿金,他们更愿意替人打工来弥补受灾的损失。投保需求不足从本根上阻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较之理论上的保费精算,由人为操作的保险理赔手续也很繁琐。理赔时要多趟奔走于各种机关部门盖章、交各种证件,耗费数月也未必能拿到赔偿金。2013年7月17~23日笔者随安徽大学调研组前往皖北宿州调研,并就保险赔偿能否弥补2013年初冻灾损失与砀山县相房水果合作社负责人座谈,该负责人表示:“保费高,不是所有人都交得起,像我们种植大户还交得起,一些散户根本不愿买保险。受灾了领导要检查,专家要鉴定,等到赔偿的时候又要一趟一趟往村委会跑,折腾了十几天也没有结果,到最后几个月也拿不到赔偿金”。

2.3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作为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品种,农业保险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性更强,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将影响农业保险正常、规范发展。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但仍存在许多需要完善健全的地方。如虽确定了政府主导地位,但没有具体规定政府的职能和作用,操作随意性大;相关细则没有出台,遇到具体问题时无法可依,土地流转后保费补贴应补贴给转出人还是转入人等均缺乏具体规定,很容易引起矛盾;没有明确相关保费精算制度,费率计算与赔付存在不合理等现象。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建立一套健全的农业保险法规已刻不容缓。

2.4财政补贴效率不高,且有违公平

目前,我国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保险公司或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税收减免;二是对于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费补贴。一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管理费用补贴的方式过于粗放,易造成责任不明,效率不高,难以保证补贴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于农户的保费补贴容易产生累退效应,导致以下2种不公平现象的产生,违背了农业保险的公益性特征:首先是区域不公,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保费的补贴比例分别是35%和25%,这忽视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别,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部分欠发达地区推行起来较困难,而这些地区往往是农业大省,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其次是农户之间的不公,补贴同样存在着边际收益递减效应,相对于小农经营而言,补贴大户边际收益较低,也容易产生累退效应。

2.5缺乏有效机制应对巨灾冲击

我国一直以来饱受自然灾害困扰。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在1000亿元以上,2008年更是高达11752.4亿元,常年受灾人口达3亿多人次。目前,我国针对干旱、洪涝等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机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灾后融资模式,即灾害发生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款等形式对灾害损失进行补偿。一方面,政府财力有限,单靠财政补贴难以弥补上千亿元的巨灾损失。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其中,财政用于救灾补偿的资金仅27.5亿元,占比仅2%。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巨灾赔付成本,多数保险产品种将巨灾列为除外责任,商业保险在巨灾补偿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小。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其中通过保险补偿的损失仅为18.06亿元,仅相当于损失的0.21%。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和运作过程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事前机制来缓解保险公司的资金压力。

2.6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我国目前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的,以扶持和保护我国农业为目的的公益性保险产品,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这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有很大差别。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截然不同的性质,导致了二者经营理念的不同。就商业性保险而言,监管部门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盈利,也要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尽量做到二者的利益平衡;然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将其作为一项政策进行推动,达到政策目标是其最终目的。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的监管部门主要是保监会,而保监会向来是针对商业性保险进行监管,监管政策性保险经验不足。同一监管部门对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营业理念不同的保险进行监管,必将产生多方面的冲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监管非常有必要。

3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3.1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转变相关认识

《农业保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自主自愿的原则,这表明不强制每人每户都投保,是否参保全凭个人意愿。政策的非强制性特征与农业保险的公益性特征相冲突,为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政府在宣传方面要做足功夫。受长期以来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影响,我国农民普遍小农思想根深蒂固,不愿接受新鲜事物,一项新的政策执行起来较困难。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实施不久的政策,农民对其不了解,持怀疑态度是有可能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创新宣传形式,加强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可以印发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小册子,通过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宣传;还可以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成功试点户的亲身讲授,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让农户看到购买保险的好处,鼓励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3.2发展“信贷+保险”模式,填补农户资金缺口

“保险+信贷”的模式,具体来说就是以农业保险的保单向指定银行进行质押贷款,借款人投保信贷保险是取得贷款的前提条件,保险的第一收益人是银行,投保人无需另行提供抵押物或保证,借贷资金用途限定为与投保品种有关的种植或养殖活动。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的“草莓种植信贷保险”为例,该产品保险费率为6%,其中省、市、县财政各负担25%、25%、30%,农民自行承担20%,同时银行实行利率优惠,农户贷款成本总体上不高于现有的抵押贷款。自2009年开展草莓种植信贷保险以来,截至2012年已有433个农户从银行获得了超过2000万元的无担保无抵押贷款,累计赔付150万元,当地草莓种植面积扩大333.33hm2,促进农民增收6000万元以上。这种银保互动机制既解决了农户的资金需求,又盘活了保单,一旦出现巨灾或大的亏损,政府财政通过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一定的补偿,也解除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

3.3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促进其长久发展

发展农业保险不仅需要自下而上的创新改革,更需要政府的顶层设计,统筹完善农村、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世界上较早尝试农业保险且发展较好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先后出台过一系列法律来保证农业保险的实施。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农业信用担保保险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农业风险保障法》等。《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使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了法律保障,但“条例”的保障作用仍不及“立法”更有说服力。我国在农业保险立法方面可以充分研究和借鉴国外经验,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适时制订并出台《农业保险法》,并以此为基础完善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体系,考虑制定《农业金融法》、《农业信用保障法》等法律,形成一整套完备的农业法律体系,为农业保险体制的健全提供有力保障。

3.4规范财政补贴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应利用财政补贴的杠杆作用,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落实补贴资金,规范补贴流程。其一,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管理费用补贴应逐步倾斜到保费补贴及再保险上,同时增加对经营农保的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其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受益人应是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生产者。就农地流转而言,他应是运用转入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转入方,而不是转出土地后脱离农业生产的转出农民。其三,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扩大保费补贴比例,并定期公开补贴用资金的去向。完善和优化财政补贴制度还可从下3个方面入手:首先,实行区域性补贴和差异性补贴,对于粮食主产区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进行重点补贴或优先补贴,并结合对于国家粮食安全的贡献,进一步增加补贴标准;其次,鼓励质量补贴,对于拥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等的农产品实施优先补贴并相应提高补贴标准;最后,科学制定保费补贴标准,使财政补贴在发挥支持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保险机构及农户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补贴的激励作用。

3.5建立巨灾基金及再保险制度,减小承保公司资金压力

农业对自然灾害的反应较其他产业敏感,尤其是面对巨灾造成的损失,仅靠财政补贴和保险赔偿难以弥补,因此有必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基金来源可由政府预算、农民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以及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构成。该基金由专门机构集中管理使用:可对保险公司超赔部分提供一定补偿;也可为受灾农户重建生产资料提供资金;还可用于灾害的预防,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病虫害防治等。此外,还需要建立国家补贴的再保险制度,可考虑由国家财政直接承担再保险责任,一旦发生保险公司超赔事件,超赔部分由财政承担。结合当前,可考虑由国家投资建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由国家专门部门负责其运行管理,承担国家农业再保险职能,并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有实力的大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进行再保险,分散承保保险公司风险。可能的话,也可考虑引进外国再保险公司,促进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有实力、有经验的大型保险公司的合作,进一步分散农业风险。

3.6明确监管责任,保证农业政策性保险健康有序运行

农业政策论文篇(2)

要实现金融公平,无疑需要通过治理“麦克米伦缺口”才能实现。经济学所倡导的“麦克米伦缺口”治理方式是借助政府干预。其理论基础是:既然“麦克米伦缺口”是市场失灵所导致,为此需由政府这一双“看得见的手”介入其中。政府介入的途径主要有政策性金融以及政府财政资助。政策性金融也称国家金融、政府金融、制度金融、特殊金融、财政投融资等,是指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它是一切规范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利息补贴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的总称。[5]具体到农业领域,政策性金融的主要体现便是农业政策性银行,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政策性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在农业领域的特殊样态和具体体现,具有政策性银行的普遍特征:由政府出资创立、参股或扶植,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具有特定的业务范围和对象。对于农业政策性银行而言,其主要业务是为农村地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①,主要服务对象是以农民和乡镇企业为主的农村金融需求者。基于此,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每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能够有机会参与金融市场活动、享受金融服务、使用金融资源创造了条件,使得原本因自身经济实力、所有权性质、地域和行业等因素而受到的差别对待的“畸形状态”得以缓解,使得一般群体与阶层,尤其是被商业性金融机构“拒之门外”的农村金融需求者,得以平等地分享金融资源。可以说,农业政策性银行协调了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之间的不对称,使农业“麦克米伦缺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治理,毫无疑问,也促进了金融公平的实现。

二、现实困境: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瓶颈

农业政策性银行在治理农业“麦克米伦缺口”的过程中,通过政府干预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进而实现金融公平的价值理念,无疑具有其独特的积极效应。为此,我国于1993年开始筹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②(以下简称农发行)作为我国农业领域的政策性银行,并于1994年11月正式挂牌成立。农发行在贯彻国家农业政策、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现实困境也成为农发行持续发挥服务“三农”作用的掣肘。

(一)无法可依:政策性银行立法滞后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成立一般遵循“立法先行”原则。因为这些银行“具有公共性质”,需要动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涉及到纳税人的权益,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吸收民意。[6]譬如,日本于1951年3月颁行《日本开发银行法》,同年4月依法设立日本开发银行。然而,我国在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过程中,并未事先制定相关的法律,取而代之的是国务院的文件,而且自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至今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依旧未出台相关的立法。在实践中,我国政策性银行运营只能参照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这不仅导致其内部运行机制不畅,也可能影响其正确的功能定位。[7]就农发行而言,其设立和运营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等,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也有提及“政策性银行”。但这些效力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过于粗糙的相关立法设计,远远不如专门立法。于此层面而言,立法滞后严重制约了农发行的进一步发展。

(二)政府失灵:可持续发展能力欠缺政策性银行基于普惠金融的理念,开展政策性业务而非营利性业务。基于此,政策性银行设立之后,大多因缺失“自我造血”机能而趋于入不敷出的境地,可持续发展能力显得极为欠缺。此状况可称之为政府失灵,是政策性金融脆弱性的主要体现。[8]农发行同样存在政策性金融脆弱性,原因主要有:其一,融资途径较为单一。理论上农发行资金筹集具有多元化的特征③,但实际中,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当前农发行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发行金融债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2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负债合计”为2.2432万亿元,其中前三位分别是:“应付债券”为1.5081万亿元、“吸收存款”为3862亿元、“向中央银行借款”为3020亿元。[9]其二,非营利性特征致使其所开展的资产业务大多为低息贷款业务。其三,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周期较长,在资金来源受限的条件下,势必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农发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便受到限制。

(三)业务狭隘:日渐异化为粮油银行设立之初,农发行的定位便是为粮食收购提供金融支持,经营业务亦以提供粮油收购贷款为主。虽然当前普遍认为,农发行形成了以支持国家粮棉购销储业务为主体、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两翼的业务发展格局,但在实践中,由于投放给“两翼”业务的信贷资金远不如粮油收购,农发行已日渐异化为“粮油银行”,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贡献局限在为粮油收购提供政策性信贷服务,与真正意义上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相去甚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2年年度报告显示,在信贷业务中,投放各类粮油收购贷款3409.31亿元,发放国家储备棉贷款1198.57亿元,而农业小企业贷款、水利建设贷款分别仅73.29亿元和469.23亿元。[9]然而,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者,尤其是农民,其金融需求大多不是粮油收购贷款,而是被商业性金融机构“拒之门外”的周期长、风险大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因此,上述所谓的“麦克米伦缺口”依然未能得到较好的治理。

三、机构创新:多元化的普惠政策性银行

当前,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仅农发行一家,其分支机构在农村地区的覆盖率相对较低①,而且业务范围较为局限。为此,欲继续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金融公平、发展普惠金融中的积极效应,于机构创新层面,无疑需要构建多元化的普惠政策性银行。

(一)探索建立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我国疆域辽阔,农发行“单一型”的组织结构,使得其业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实现高覆盖率。为此,试点由地方政府设立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无疑值得考虑。具体而言,可考虑在地方政府财力允许、风险自担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设立省级政策性银行,用于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当然,有关地方政策性银行的设立要求、经营规范和监管标准等可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制定。[10]

(二)构建多元化农业政策性银行体系在域外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过程中,政策性融资的责任通常不是由某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单独承担,而是根据不同的领域、产业或需求设置与之相对应的专业型政策性银行共同完成。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农业信贷法》规定,美国建立了一个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体系,其由联邦政府主导创建、专门为本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融资。该体系由农场主家庭管理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农产品信贷公司和小企业管理局组成。[11]很显然,构建多元化农业政策性银行体系既有利于扩大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的服务面,亦可增强政策性银行的专业性。农发行作为我国当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其“单打独斗”的局面无疑制约着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发挥。为此,可针对类型化的农业金融需求,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等,建立若干专业型政策性银行,进而形成多元化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体系。

(三)完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除了上述纵向层面的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尝试和横向层面的多元农业政策性银行体系构建之外,还需要拓宽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即转变现下偏好粮油贷款的状况,以注重服务“三农”为目的,为农业发展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12]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中,粮棉油信贷需求量日渐减少,而农业小企业贷款、水利建设贷款以及生活消费性贷款的比重逐渐增加,乃至占据了整个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地位。[13]基于此,农发行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其业务进行调整,以期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提供融资服务,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政策性银行。

四、范式转换:由政策性金融向开发性金融转型

政策性金融固有的脆弱性成为阻碍其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如上所述,政策性银行发展不可持续性的“罪魁祸首”在于“政府失灵”,为此,欲实现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势必要克服“政府失灵”困境。鉴于此,传统政策性银行需要实现发展范式的转换,即向开发性银行转型。在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中,国家开发银行较好地完成了此种转型,于2008年12月11日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弥补政策性金融缺陷的开发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是介于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之间的一种独立的金融形态,它是指具有政府特定赋权的法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市场业绩为支柱,主动通过融资推动制度建设和市场建设以实现政府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资金融通方式。[14]通俗地讲,开发性金融是以营利的手段做公益的事情,与商业性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依然具有政策性金融的公益色彩,而与政策性金融相比,其最突出的特征便是通过开展商业性、营利性业务,为政策性、公益性活动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从而弥补政策性金融所存在的缺陷。

(二)农业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的实现为实现农业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金融转型,首先,宏观层面需要构建“国家目标、政府信用、市场运作”的实施原则。[15]所谓国家目标,指的是农业政策性银行不应像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以股东利益为立足点,从而也不应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应以服务“三农”为立足点。所谓政府信用,一方面是指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信用地位是从政府那里自然衍生而来的,另一方面是指它们不应像纯粹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完全在市场上竞争性地取得资金,而应有公共的资金来源。所谓市场运作,指的是它们的管理应当完全脱离政府行政管理的轨道,而应像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去开展各类业务。其次,微观层面则是相应配套措施的建设和完善,主要有三: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各政策性银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二是一行一策,针对各行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法律,有目的、有步骤、分阶段实施。三是建立开发性金融机构管理模式,实行国家指定项目和自主经营的开发性项目分账管理、专项核算。

五、立法完善:法制化的普惠政策性银行

我国已拥有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但时至今日,尚无一部政策性银行法出台。无论是政策性银行的设立,或是其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监管皆处于无法可依的“混沌”状态,使政策性银行作用的发挥面临诸多困境。为此,需要通过立法的完善以保障和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而实现普惠金融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一)农业政策性银行立法模式由于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目标模式、发起方式、组织形势、运作机制、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发展战略等方面的特殊性和差别性,难以用一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政策性银行法》来约束所有政策性银行,所以,国际上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一般遵循的通例是“一行一法”。随着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尤其是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日渐增多,若依然固执地针对每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进行立法,势必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农业政策性银行法律庞杂。为此,可通过如下方式解决:其一,对于国家综合型农业政策性银行,譬如农发行,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其二,对于在全国范围开展业务的专业型政策性银行,同样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其三,对于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由国务院立法既无必要亦无可能,其中省级农业政策性银行可以由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以下的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尤其是地方政府无立法权时,则可以由地方政府与其他出资人通过制定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章程来缓和“无法可依”的现状。

(二)农业政策性银行立法内容至于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内容,无疑需要涵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创设目的。首先要阐明立法目的,明确政府设立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意图,并把它作为正式条款列于法律之首。第二,法律地位。农业政策性银行首先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政策性”使其具有与普通法人不同的特征,即必须贯彻政府在农业、农村方面的政策。为此,在立法时需要明确农业政策性银行与政府以及商业银行的关系。第三,资金运用和业务范围。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和业务范围无疑是服务“三农”,即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服务。但在针对专业型政策性银行立法之时,因其业务范围相对局限于特定范围和领域,为此可相应地予以具体化并反映其应有的特征。第四,资金来源。此处所指资金包括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前者主要由政府出资;后者的来源相对广泛,但需要注意农业政策性银行不能为谋求资金的丰富而不顾其公益责任。第五,政府的信用支持和优惠政策。农业政策性银行基于更好地落实政府政策的目的而设立,为此,政府需要对其经营中因执行政策或意外事件而导致的亏损给予信用支持、财政补贴和援助,同时,还需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偿等方式保障农业政策性银行开展经营活动。[17]此外,若地方农业政策性银行难以进行立法,取而代之的是银行章程。那么,章程的内容首先应当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来制定,其次需要体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性。

六、结语

农业政策论文篇(3)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分包,投包,农业政策。

农业产业化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农业体制的创新和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是在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把小生产变为大生产,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企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力措施;扶持、引导扩大农民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走农业产化之路,是当前农村工作重中之重。

一、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主导产品,按照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经营的原则,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个环节结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在实现形式上表现为生产的专业化,布局的区域化,服务的社会化,管理的企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特征是:以市场机制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使三者之间由原来的单纯买卖关系变为以利益为纽带,以契约的方式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促进农业发展的新机制,实现利益一体化。

从制订战略性政策的角度来认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推进农业运行的全过程,其中除农业产品市场化外,特别重要的是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土地和技术的市场化;二是推进农业运行的高度化。一方面是将传统的低级产业一一粮食种植业降低比重,通过发展其它种植业,用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式,促进农业高度化发展;另一方面是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使农业向第二产业延伸提高其附加值,再则是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含量和水平,使大工业技术和"实验室"技术能普遍而有效地运用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三是实现农业运行的有序化,不但使农业生产各部门要有组织性地进行局部的分工与协作,而且还要实现全社会范围内农业资源的有序和有效配置。

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业从传统的产品生产演进到商品生产,农业商品化、市场化经营明显区别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产品农业。基于这一认识上的转变,将为政府制定和实施农业政策注入新的内容。如何实现农业增产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实现农民增收才是我们工作的中心。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产品市场已经实现了"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农产品短缺的历史将一去不复返。过去一提到农业往往意味着农业生产以产出为首要目标,现在所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首先必须认识"经营"农业的真实含义,即搞农业生产要与赚钱挂钩;农业不再是过去的"从田头到地头"只求产出不求收益的统购统销的模式,而是要使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一直延伸到"餐桌",让农业经营者利用市场机制获得和投资其它产业-样的平均利润。农业不仅包括传统的种植业,也涵盖畜牧和水产养殖业的向产前和产后的延伸。在产业化经营农业的观念下,过去单个的某一种农产品都形成了一个产业链或产业体系,整个农业将呈现为众多的各具特色的"链条型经济"格局。积极探索种、养、加相结合,农、工、商综合经营,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方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从根本上提升农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竟争力,实现农业的深度和广度发展,是制订和实施农业产业政策基本点。

"经营"农业还体现人们对农业的需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在对农业产品的质量和多样化提出新要求的同时,也要求农业功能的多元化,出现了"生态环保农业","旅游观光和休闲农业"等新的内容,这就要求农业生产者要实现质的飞跃,不仅要懂得农业生产的"田间管理"而且还要懂得农业的经营管理,要树立竞争意识和品牌经营意识,讲究市场营销策略,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要借用工商企业管理的理念,用工商企业的经营之道去经营农业生产,推进农业的企业化建设。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另一种含义是对农业再生产过程的整合,它包括相关各经济利益主体的明确分工和利益的合理分享,这是"利益共同体"的内在要求,最终能使各相关的利益主体都得到保障的同时实现降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市场成本。目前,农业产业经营实现形式是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实行基地化,集约化生产,这种模式是由具体的农产品生产引发和拓展而成的。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基本上属于这个层次,虽然已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仍属于起步阶段。"公司十农户","订单农业"多受制于市场开发不力,流通渠道不畅及信用关系脆弱等因素的影响,农民时有增产不增收的现象,靠"田头摆卖",小商小贩式地"惨淡经营"。因此,寻找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社会化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通过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和配置及在产业链上的分工与合作,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转化市场风险,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应成为我国政府农业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农业产业化经营呼唤政府职能的转变,因而对政府指导和管理农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条件下主要是通过相关政府和法律为各参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制订政策的角度来把握,一是要发挥农民主体精神和首创精神,遵重农民意志,不搞硬性搭配,不搞一刀切,实行自愿、自觉的原则,以典型示范引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农民调整生产要素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农业效益。二是要加大各级政府农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定位的改革力度,从创造"产业化"农业和"经营"农业的良好环境出发,切实转变工作思路,为农业产业化发展保驾护航。三是要重视农业产业化经营人才培养。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农业生产产品化的观念使农业商业化经营未能获得全社会认同,农业经营管理人才奇缺。因此,要十分注重发现、培养农业经营人才,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引导具有市场开拓能力人才投身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关于农业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没有土地规模经营,就没有高效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是国内外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朴素而宝贵的经验。农业产业化作为我国农业市场取向改革的继续和延伸,必然要求引入新的市场关系。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土地市场建设尤其为首,因此,必须加快培育农村土地市场,实现农地流转的市场化。目前我国土地经营大都停留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分包"这一层次上,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地块零散,调整频繁,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没有形成,极大地阻滞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另外,个体农民无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进行农业技术改造,集体组织的弱化难于将分散的劳动集中起来,削弱了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后劲。这种分散经营的结果还会引致土地低效率利用,同时也无法满足"大农业"所要求实行机械化,规模化生产的条件。笔者认为:制订相关并实施有关政策,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通过土地入股的方式实现分散的土地使用权再次集中,把土地资源的配置问题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结合起来,促进农业土地资源向优势产业和优势龙头企业转移是当务之急,是我国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面临问题的关键性工作。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提下,平均分包形成的土地使用格局已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大市场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的稀缺性进一步提高,土地经营格局的相对凝固化使想多耕地的人不能多耕,不想耕地的人又不能不耕;耕地的人不愿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不想耕地的人又不愿放弃所承包的土地。这样就不利于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集中,不利于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也不利于农业劳动力进一步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平均分包土地只能解决农民基本生活条件问题,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来说存在明显缺陷:(一)、农业粗放经营,规模过小。(二)、出现农户兼业或弃耕现象,土地丢荒,降低土地效率。(三)、国家集体因发展和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土地十分困难,不利于农村城市化规划与发展,妨碍农村小城镇建设。(四)、土地开发和流转过程中经济利益分配不公。(五)、因征地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活难以保障。为此,把解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问题作为突破口,改"均田制"为"投包制",实现土地经营从"公平"到"效率"的飞跃,是新时期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结点"。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基本设想是:在不改变原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折价入股,农户土地经营权转换为土地收益权,土地经营从实物形态转换为价值形态,使土地收益和分配股份化,从而保证了农民承包土地的收益。,通过股份合作社(村、镇集体经济实体、农业公司)土地所有权的入股,把所有权同处分权分离开来,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处分权在股份合作社里,收益权在农户手中,实现土地"三权"分离,这样使土地可以在股份合作社或更大的范围内集中、流动和合理规划使用,实现更大规模,更高起点上配置土地资源。农业也就能够由粗放经营走向集约经营,由小生产转向大市场。

目前,我国正积极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大力发展"三高"农业,逐步形成开发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农业商品基地,对增加土地效益,实现农业专业化生产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农业基地化、专业化生产并非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终结,它仅仅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前端,是初级阶段。从土地使用权结构上来看,"基地化"生产,是以农户分散生产为特征的,是在有限的土地上集中了大量的农户进行同一品种、类型的农业产品生产。这种以分散农户做主体的生产模式,必然不能适应灵活地变换农产品种的生产。由于分散经营的模式自身存在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缺陷,农户的利益只能命系于目前单一市场功能的"龙头企业",而这种带有明显"中介"性质的组织和农户之间并未能达成"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共识,脆弱的信用关系常常因为市场价格变化的不利影响而相互毁约,使处于相对弱势的农户利益得不到保障。

和我国中西部地区相比,广东顺德、南海、东莞等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要高一个层次。这里"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较好"、"农业科技投入较大"、"农村信息网建设较快"等。但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他们敢于大胆革除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旧的土地管理体制,建立了加速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机制,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顺德、南海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设中走在全国的最前头,早在1993年便开始了以土地使用权为中心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这项改革在保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的前提下,改变土地分散经营的格局,从整体上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规划和利用,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并通过向村民配置股权,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换为土地收益权,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地位,明确了产权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保障了村民承包经营土地的收益权。目前他们在进行"固化资产"改革,就是将村里集体资产、土地量化成为若干股,其中20%为集体股,80%为个人股。集体股所得红利用于村里公益事业各项集体福利,个人股按联产承包责任制或现在可以入股的人数平均分配,股份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流通、转让。土地管理权归村、镇股份合作社,股份持有人有投包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他们改革的成功之处在于:(一)、实现了土地资源的重组。由于农户土地经营权由分散承包向投标集中招包方式转变,承包期内农田基本建设投入有了保障,大规模利用土地成为可能,建设农田"园林化、布局区域化、作业机械化、农艺规范化、经营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管理科学化"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便有了条件。(二)、由土地资源的重组引发劳动力资源重组。因为推行股份合作制后,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使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从原来不可分割关系转变为可分离关系,为部分有资金有门路的农民放弃对土地的"依恋"提供了条件。他们从被"束缚"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一心一意从事第二、三产业,加快了农村过剩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实现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化组合。(三)、一部分有技术专长的农民(当地农民、外地农民和外商等)通过投标获得了发展规模农业和"三高"农业所需的"大土地",使"龙头企业"的成长、发育有了根基。因为建立在土地规模经营基础上的龙头企业(即拥有自有土地使用权、拥有自有生产基地的大型农业经营者)才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力军,一句话,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最终需要"大农场"的建设来奠基。(四)、实行土地"三权分离",改变了原来因人均分包土地,使土地难于集中规划和合理利用的状况,为土地集中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创造了条件,加快了农村城市化进程。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基本上没有形成,从全国范围来看,土地在农户之间的调整大都采用行政方式为主。土地作为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如果不能实现流转的市场化,那么农业产业化经营必定是残缺不全的。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市场化问题的研究,发挥政府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在充分照顾我国农民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农业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用市场化的理念实现土地资源向大型龙头企业、农业公司集中,进而实现农业土地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三、关于龙头企业培育与建设

培育经济实力较强、具有健全销售渠道和较强农产品深加工能力,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农业龙头企业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中,龙头企业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化生产与农户经营的重任,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重要力量。

"公司十农户"的经营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按照"一体化"农业的要求,全面重新配置资源,形成一大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经济实力雄厚、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使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中占有相当份额,形成农业主导产业和产业开发体系,使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在农业增加值中的比重有较大提高,带动更多的农户和生产基地,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目前,在未能形成大规模、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情况下,把龙头加工、流通企业建设好不惜为明智之举。农户可根据加工企业对农副产品原料的需求状况来调整自己的种养结构,将自己的生产进程变成产业链上的一个有机环节。这样,通过龙头企业的组织与带动,使众多的分散经营的小农户逐步走向专业化生产,从而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形成了规模化经营。大力发展加工型龙头企业,使更多的农产品在深加工中成倍增值,改变我国农产品加工能力不足,包装落后,销售渠道不畅状况具有积极意义。据了解,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大都在农业产值的三倍以上,而我国还不到80%。发达国家农产品的加工程度-般都在90%以上,我国只有20%一30%。因此,必须把培育龙头加工企业作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关键工作来抓。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国农业生产应选择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方向,构建拥有自有农业生产基地的"大农场"才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的根本出路。目前,由于我国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力弱,普遍存在组织程度低,产品流通渠道不畅等问题。尤其是企业与农户各个环节的联结上没有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稳定机制,影响了农户追求产业化规模经营发展的动力。因此,政府农业工作机构如何转变职能,创造条件,加快龙头企业尤其是具备市场开拓能力的大型企业建设和规范显得特别重要。:

目前,我国沿海地区外商投资经营的农业开发企业正发挥着重要的带动和龙头作用,这也是我国龙头企业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国政府应充分认识并制订实施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国际先进农业企业管理人才和吸收先进管理技术。学习外商兴办农业企业的管理经验,积极推行农业企业化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外商资汛灵活、渠道畅通的优势,,拓宽销售渠道,拓展国内外市场,解决农民"卖难"问题。同时要突破引进外资只兴办工商实业的传统观念,大力倡导引进外商兴办农业。

培育龙头企业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真正将农业产业化模式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我国政府农业工作重心应放在支持、引导、协调、规范和服务上。实施政策的着力点应放在为农业发展提供诸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技术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公共产品"上。特别应避免培育龙头企业时政府农业机构具体介入,因为那样做将违背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要做到"四自主"的最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应清醒地认识到,市场机制的诱导才是企业真正成长、壮大之道。出台引导、扶持政策为的是鼓励农业生产的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使之不断提高和改善农业经济效益,而不是因政策的实施或因政府的硬性捏合,象设立政府工作机关那样"人为造就"龙头企业,最终造成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和培育对政府的严重依赖,削弱农业的组织创新能力,并让政府财政背上包袱。

四、关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必然涉及到土地使用结构调整和农产品结构调整。这是农产品市场状况发生变化的结果。目前,我国农业经济所面临的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表现为农产品的供需状况已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急剧转变。从市场需求的变化来看,在解决了温饱和进入了小康阶段后,在食品需求当中,增长最快的不是作为原料的初级农产品,而是经过多次加工具有较高附加值的农副产品,消费者的食品支出中归初级农产品生产者的份额日益下降。相反,对肉、禽、蛋、鱼和蔬菜、瓜果类副食品的需求明显增加。市场需求的变化方向已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明确指示农户缩减或淘汰目前已不受欢迎的传统作物和品种,特别是质量低劣的品种,而开发和扩大具有市场潜力的新兴作物或新产品种植成为农业企业家能否在农产品市场中获利的关键。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成本发生也发生了变化,农业劳动力机会成本的上升,诱发农业工资的攀升,随着耕作方式的改变,种植业更多地依赖化肥、农药和农膜等现代物质的投入,由于这些投入品的价格不断上升,使种植业在农业产业结构中处在最不利的地位,粮食作物中的一些传统品种,尽管受到强有力的行政干预,种植面积仍然大幅度减少,农户们只好被动地应付那种"用最好的土地来生产最不值钱的东西"的政策。与此同时,新的、比较优势产生,使一大批新兴品种和优质品种的开发和引进,农产品结构正在广大农村发生深刻变化,再考虑到"入世"将带来农产品市场的整体开放,有理由认为,这种市场格局的深刻变化将导致全国性农业基本矛盾的尖锐化。调整农业产业和产品结构正好是这一市场格局变化内在要求。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归根结底是实现在新的市场格局中的农业效益和体现农业结构变化中的比较优势。所以,从制定政策的思路上考虑,为保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增长,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就必须把发展效益农业作为农业生产产业化经营的一项基本政策来实施。因为效益农业的实质是农民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农业,因而必然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农业生产产业化的变革充分显示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显示了效益农业与农业现代化的高度一致性,这启示着我们必须为农业的政策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作出努力。因此,各级政府要从提高我国农业整体效益的要求出发,制订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的政策,鼓励农户对农业结构作深刻的调整。我国目前调整农业结构最大的困难是在对用地结构的调整政策的理解和运用上,系列农业政策中对区域性粮食自给或基本自给目标的追求造成我国农业产出结构调整的范围和灵活性受到限制。如何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适应当前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重大课题。

主要参考文献

1、广东南海市农村改革试验区资料汇编

农业政策论文篇(4)

关键词:农业保险;近期模式;远期模式

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发展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的通行做法。但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以来,一直发展缓慢。2006年农业保险费收入8.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6%。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却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农业保险经营的客观困境及其障碍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面临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其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损失率和高管理费用率的特点,由此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很难形成。世界各国对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如何更好地开展保险进行了长时期的探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是保险人选择农业中不需要补贴或只需少量补贴的项目,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多为私人公司经营,西欧国家是典型代表。他们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营要求,针对农业中经济价值高的标的,选择损失机会发生少但强度大的风险为承保对象。在西欧,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农业的雹灾损失十分严重,农作物雹灾保险成为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另外还有火灾、风灾等,这些灾害发生机会虽然不多,却具有毁灭性。毛里求斯承保甘蔗等糖类作物、牙买加承保香蕉。这些都属于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对于高价值的农作物,选择适当的风险承保,采用商业性经营原则,完全可以获得经营的成功。经营模式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农民要支付足额的保险费。因而该模式在农业中的可承保面较狭窄。

(二)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政策来开展的。主要特点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及纯保费给予大量补贴,投保农民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一般讲,农民从农业保险中所得到的赔款收入大于他们所交付的费用支出,即从农险中得到了政府的净收入转移。因此,这种经营模式实质上是灾害救济与保险机制的结合,又可称为灾害救济性农业保险。该模式作为政府保护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政策,多为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经营。

在该经营模式下,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迅速扩张,农业保险得以在广大地区普遍开展。北美国家和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他们承保了大多数主要作物的所有主要自然灾害及病虫害,即主要开展农作物一切险。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全额补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活动管理费用,同时,为了弥补农险基金的不足,还提供了1亿美元的资本捐助。日本既直接补贴管理费用又直接补贴净保险费。在1947~1977年间日本农险业务总支出为4953.83亿日元,而政府提供了其中的3265.59亿日元,占65%。农业保险早已成为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投资和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保险,但却能使保险在农业领域广泛推行。

对于我国,灾害救济性的政策性保险模式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但它是建立在政府大量补贴的基础上的。选择该模式的国家,大多是工业化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所谓工业化,实质是资源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动态再配置过程,是工业生产的资本化不断扩张并在经济总体和社会生活中不断取得支配地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源不断由农业向工业和服务业转移,工业份额上升,农业份额下降。当工业自身的剩余除了可以支持工业化进一步完善外,还可以用于支持其他产业发展时,工业支援农业,农业受到保护,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大量补贴才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也只有在此时,农业只是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基础的地位会显得特别突出和光荣,农业将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怀,农业成为关系到整个社会生存的大问题、小行业。大问题应当受到关怀,小行业能够得到关怀。工业化的成长过程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农业支援工业阶段、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阶段以及工业支援农业阶段,不同阶段的工农关系是不相同的。

据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农业与工业的净产值比例为14:86,城市人口率为40%,人均GDP为1300美元左右。据此,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始进入工业化第二阶段,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部分地区还处在工业化的第一阶段。第一阶段是农业补助工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工业发展仍然需依靠农业提供的剩余积累推动。这一阶段的政府政策取向是农业挤压,通过不平等的税收、价格、资金投入等手段挤压农业以支持工业。第二阶段是平等发展,这时农工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农业与工业各自独立发展,农业发展依靠自身积累。总体上看,我国经济发展离以工补农即农业保护阶段还存在一定距离,因而还不可能依靠工业收入来全面补贴农业。而且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需要通过挤压农业来发展工业。

那种认为目前我国应全面推行农业保护政策的观点,显然是一种超前意识。它只认识到了农业发展和农民需要保护的必要性,却没有认识到工业化阶段的可能性。美国、日本及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工业化阶段早已完成。农业保险实际上是他们以工补农的大政策之中的一项具体政策。把我国的农业保险放在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来考察,现阶段农险要得到国家财政的大量普遍补贴,在当前是很不现实的。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众多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没有可持续性,就是由于受到了工业化发展阶段以及相应的政府政策取向的客观制约。

二、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选择及构想

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农业保险曾经一度繁荣,当时形成了四种重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保险公司自营,单独核算模式;二是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办或代办模式;三是保险公司组织农民之间的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模式;四是民政部门办农险的模式。这些改革,一方面通过险种间互补、政府财政资助或民政补贴等方式部分解决了农业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与政府合作、组织保险合作社等方式减少了自身所承担的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一度在90年代初使农险迅速发展。特别是1991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到5.17亿元,比1990年增长1.5倍。

然而,这些保险发展模式都只是权宜之计,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致命的弱点,因而后来大都没能长久。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事实上是采用商业性保险模式来经营农险,却没有按商业性经营原则来选择和设计险种,有些在主观上是想按照政策性保险模式以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面,事实上却不可能得到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的有力保障。正视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制约,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商业性质的经营体制,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分近期模式和远期模式进行分阶段设计:

(一)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近期模式

“商业性保险为主”,是指保险公司选择一定的农业险种,完全按商业性原则进行经营。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大都是股份制企业,必须为股东利益考虑,不可能容忍农险的长期大量亏损。在保险企业得不到充足的外部补贴来源时,农险要作为一项独立事业继续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恢复保险的本性,按照商业性保险的原则来严格选择和设计险种。选择经济价值高的标的、事故发生少但损失强度大的风险作为承保对象。如小麦在田间生长,价值分散,但收割后堆放晒场,价值集中,这时万一发生火灾,干万斤小麦便毁于一旦。因此,众多麦农必然对麦场火灾损失风险的转嫁产生强烈需求。有些经济作物如烤烟、蔬菜、花卉、果类等,商品价值较高,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他们也存在对生长期风险的忧虑和损失转嫁的需求,并且他们有足够的保险费支付能力。随着我国“三高”农业、外向型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

“政策性保险为辅”,是指除了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外,允许少数经济发达地区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其它险种盈余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手段对主要农作物或牲畜实行统保。其目的是为将来实行远期模式广泛开展的农业保险探索规律和总结经验。政策性保险的组织形式以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地方政府支持模式为最好,也可采用合办或代办模式。补贴应是固定的和事先确定的,补贴金额与农民所交保险费之和应与预期赔付额与管理费用之和相平衡。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作为独立的地方经营险种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并且结余留存,作为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专户存储积累。政策性保险应由保监会统一规划和安排,选择有条件的发达地区试办。

(二)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远期模式

近期模式不能使农民普遍受惠。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工业化进程进入农业保护阶段,政策性保险即可广泛发展,并在农业保险体系中占居主导地位。远期模式要改变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这时的商业性农险只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充,为农民承保那些政策性农险以外的险种,或者为农民提供更高的保障。政策性保险体系的设想是建立事业性质的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经营农险及其再保险;通过国家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并实行法定保险的经营方针;国家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以必要的优惠政策。远期模式的具体设计为:

1、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各省、地、县设立其分支机构。由该公司经营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此外,允许农村合作组织经营某些政策性农业保险,但必须按一定比例向专业公司分保。

2、通过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专项基金。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负责筹集、分配和管理专项基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该专项基金的一定份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独立核算,免征一切税赋,经营结余全部留作总准备金积累,以备巨灾风险。

3、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牲畜商品的生产全部实行法定保险,政府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保费补贴。法定保险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及其指定的农村合作组织垄断经营。除法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外的商业性农险项目,全部实行自愿投保。各商业保险企业及农村合作组织对商业性农险项目可竞争经营,国家农业保险专业公司为之提供再保险。

远期模式是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种理想化目标。虽然现阶段它不可能在全国同时实现,但是少数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提前实行。另外,远期模式必须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并要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承保范围太小了,风险难以有效分散。

参考文献:

1、李军,FrancisTuan.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中美农业保险交流与考察[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英)P.K.Ray.AgriculturalInsurance-Theoryandpracticeandapplicationtodevelopingcountries.PergamonPress,1986.

农业政策论文篇(5)

关键词:“三农”问题;农业高新技术;政策;农业现代化

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合称“三农”问题,有人把“三农”问题概括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其实,“三农”问题不是三个问题,“三农”问题归结起来是一个问题,可以用一个字来概括,那就是“穷”,邓小平同志早在1985年就一语道破天机。讨论“三农”问题的本质,就是要找到三农问题的“穷根”。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一个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个合理的制度结构和相应的激励机制。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传统社会,离开了政府推动、政策和制度引导,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将只能是步履蹒跚甚至寸步难行。

一、农业高新技术的含义

所谓农业高新技术,是指能广泛用于农业领域的,对农业经济发展和农业科技进步产生深刻影响和重大推动作用,并能形成新型农业产业的高技术和新技术。包括国家科技部认定的航天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激光技术、自动化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等7个高新技术领域的相关内容。但目前具体应用于现代农业,主要指农业生物技术(转基因技术、酶技术和发酵技术等)、农业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农业应用和各种农业专家系统、农业网络技术)、设施农业技术(包括各种温室技术、无土栽培技术)、节水农业技术(改善地面灌溉系统和滴、微灌、喷灌技术)、核技术(用于农业育种技术)、现代农业机械技术(带电脑程序控制)、农产品精加工技术、遥感遥测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激光技术(激光平地)等。

二、发展农业高新技术的必要性

1.传统农业的经济增长潜力有限

传统农业是一种技术状态和资源要素水平长期内大致保持稳定不变的农业状态,经过世代适应,各种生产要素已达到最佳配合,但由于其物质和能量的低层次循环,其内部发展的潜力有限,由于其生产工具以手工操作为主,劳动力、畜力、土地等传统要素是其主要生产资源因子,新生产要素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微乎其微,从而造成了土地生产率及劳动生产率的双重低下。概而言之,传统农业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传统农业是一种自给自足的产业;

第二,传统农业的技术停滞不前;

第三,传统农业中的劳动者文化素质差;

第四,传统农业对外部环境依赖性较强;

第五,传统农业是一种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

由此可见,传统农业不能成为社会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

2.现代农业与农业高新技术相辅相成

现代农业是一个由市场导向的与发展农业相关、为发展农业服务的产业群体。从农产品生产过程看,农业关联产业群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的各行各业。产前主要是农用物资的生产与供应,如机械、肥料、种子、饲料、农药、农膜、电力及其他物资;产中主要是直接与农业生产耕作或为之服务,包括耕作、播种、施肥、收获等环节及植保、病虫害防治、卫生防疫、种苗与繁殖等;产后主要是农产品的流通与加工,如收购、运输、保鲜、加工、销售等。这个围绕着农业生产而形成的庞大的产业群,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与农业生产形成稳定的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利益共同体;它们相互之间又及时传递各种市场信号,并以科技进步成果、市场供求信息和各种物质力量支撑着各个环节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农业已沿着资源投入、生物生产和经济增值三方面有了很大发展,基本上是把平面结构的农业转化为空间结构的三维农业。是按三维农业的概念,把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项内容及其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基本形式显示出来。

3.高新技术对改造我国传统农业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人多地少,落后传统农业一直是困扰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后顾之忧。因此,引入国内外农业高新技术来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改造传统农业的强大动力。为了使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有一个带动性的突破,全国各地在实施“九五”农业科技计划中,把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作为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已陆续启动了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批以转基因品种、生物农药、生物肥料、胚胎工程为代表的高新技术逐步实现了产业化。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400多个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正在从事转基因农作物培育与应用、组培苗木、工厂化栽培和养殖、设施农业、基因工程疫苗等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这将为农业产业升级和技术换挥重要作用。经过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一些科技型企业长期的研究、开发和探索,我国在农业高新技术方面特别是生物技术领域已获得一批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一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先后在水稻、玉米、油菜、棉花杂种优势利用、组织培养、转基因蔬菜、棉花、家畜胚胎工程、克隆牛羊、转基因猪、重大畜禽疫苗、种苗脱毒快繁技术等领域获得成功,其中,一批成熟技术已在产业化方面开始起步。

由于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对于实现我国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探索21世纪我国农业发展的新的途径,迎接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到来,促进我国农业发展上一个新的台阶具有积极意义。

三、政策探讨

1.认真实施科教兴农和农村可持续发展战略

认真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精神,坚持用现代农业技术和设施装备农业,用现代农业科技知识武装农民,把农业发展尽快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积极推进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切实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强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加快发展农业科技产业化。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技术创新步伐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根本,教育是基础。离开农业科技和教育的发展和创新,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目前,我国农业科技贡献率仅为45%,而发达国家(地区)的农业科技贡献率已达80%甚至更高。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为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与发展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逐步建立起先进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高效率转化科研成果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全面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农业教育培训体系。

3.调整农业科研的方向和重点,重视提高产量,更加注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

从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转向为生产、加工、销售的全过程服务,从资源消耗型技术开发为主转向资源节约型技术开发为主。以培育优质、高产、专用和适销对路的动植物新品种为重点,大力开发优质农牧渔业新品种。加强对农业产后加工、贮藏、保鲜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大力开发农产品加工技术和农业节本增效技术,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以提高农业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为重点,加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大农业技术的推广与普及力度。技术推广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鼓励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企业及农业科技人员,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入股和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从事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解决科研与生产脱节的问题。实行农科教、产学研结合,加快农业科研成果转化。鼓励有条件的农业科研机构逐步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一部分科研机构可以转变为农业科技和信息中介咨询机构,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4.进一步加强农民职业技术培训工作

大力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技术培训体系,通过农业广播学校、电视大学、专业技术培训班、职业高中、远程教育、函授和农民夜校等形式,广泛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做好农村科技普及工作。扩大“绿色证书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农技电波入户工程”的实施规模,提高农民接受新技术的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

四、小结

解决三农问题任重而道远,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我国各地政府应重视和支持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发展,将其列入本地经济和农业发展规划,并筹集和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开发建设高新技术园区和研究机构。预计在未来五至十年内我国农业现代建设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将会有大量高新技术成果进入农业领域,通过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示范、推广而达到产业化规模,为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提供健康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蒋和平:著《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7月.

[2]杨靖中:等《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研究论文集》,1998年8月

[3]康曼华:著《科技进步与农村发展》,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12月.

[4]许毅:三农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5]白跃世:《中国农业现代化路径选择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3月.

[6]贺雪峰:《三农中国》,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

[7]张景顺王树进:我国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农业技术经济,2002(4).

[8]王大中: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产业化[J],中国软科学,2001(1).

农业政策论文篇(6)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政府为了实现和保护农业的发展而实施的农业保险或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在政策性保险中,国家会给予相关农业保险一定的政策扶持和优惠,以缓解农业生产过程中自然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农业保险不同于以往所说的农村保险,保险对象是农业作物,而非农业生产者的其他财产及人身安全。

1.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点

政策性农业保险除了具有一般的农业保险的性质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与政策由国家制定,具有国家宏观调控的属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主要有保险费补贴、管理费补贴、再保险补贴和帮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四个方面。每一方面的补贴都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由此可见,国家的宏观调控贯穿了其各个方面。(2)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对农业的一种扶持政策,其保险制度往往不具有盈利性,生产者的投入成本也远小于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投保成本。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看作是国家对农业的一种净投入,是政府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保证农业生产而推行的一项政策。因此,该保险的损失率也较商业性农村保险更高。①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在国家的引导下进行的。自2004年起,连续多年的政府一号文件都在一直强调要大力扶持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国家对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②从经营方式来看,这种保险的经营者一般是由政府指派委托给保险公司经营的。

1.2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

对农业生产者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低投入高保障的保险,对其农业生产有着巨大的作用:

(1)政策性农业保险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农业生产,虽然保险不能避免自然灾害对农作物的破坏,但有了农业保险,一旦灾害发生,投保的农民的损失便可以转移,从而防止其破产的发生。

(2)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生和推广,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率。在没有这种保险之前,农民往往会种植多种农作物,以尽最大可能减低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这种做法会降低其农业生产的效率。有了农业保险以后,农民可以放心大胆地将其生产的重心放在最适合当地气候和环境的农作物上。这样一来,既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也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3)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政府对农业的一种扶持和激励政策,稳定了农民的收入,有效地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每年的农业总产值占是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很大组成部分。2012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共89453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519322.07亿元)的17.22%;2013年前三个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三个季度中我国农业的总产值占到了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5.77%。此外,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我国农村人口超过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50.3%。可见,农业生产在我国的地位不容小觑。若仅以此看来,农业保险在我国的接受和认可程度应当远远高于发达国家,但实际上,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却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国家。我国的农业保险自从1982年诞生以来,经历了极为曲折的发展历程。在其刚刚诞生的十年间,农业保险在我国迅速增长,保费收入高达8.62亿元。但这之后,由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的降低,同时,农业保险本身的高赔付率也使得农业保险行业开始走向衰退,许多保险公司放弃了农业保险这一项目。此后十年,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跌落至3亿元。2004年开始,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起点,政府认识到了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地位,提高了对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并加大了对其的扶持力度,连续数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将扶持、推广农业保险作为重点。在政府大力扶持和农民对农业保险了解增加的情况下,我国的农业保险又经历了十年的迅速发展。截至2012年,十年间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240.13亿元,远远高出此前的十年。但2012年我国的农业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51%。从这一方面来看,尽管我国的总体保费数额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但这个数字与我国的农业水平相比较来说还是很低的。而世界上的其他发达国家,如美国,虽然美国的农业总产值只占其国内总产值的2%,但早在1995年,其农作物承保面积就达到了全部可保面积的80%,农民的投保率更是远远高于当前的中国的水平。

3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发展遭遇困境的原因分析

当前,造成农业保险,尤其是享有国家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发展的现状的原因,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

3.1从农业生产者自身角度来看

不同于发达国家的规模化、农场化生产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方式,我国农业生产的主体方式仍旧保持在个体生产。个体生产小规模、低利润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者并不愿拿出一部分资金来投保。虽然现阶段我国政府对于农业保险有50%的补贴率,但农民的收入扣除其生活必需消费外,由于其剩余的收入太少,很少会有农民愿意从本来就为数不多的收入中抽出一部分来缴纳农业保险,这样就造成了我国农业保险投保率水平低下的现状。我国农业生产者的学历水平大都不高,自身教育水平的局限性使得他们很难意识到农业保险对其生产的巨大帮助。一旦由于自然灾害而使其遭受损失,他们首先想到的会是“天灾”,面对自然灾害,他们选择的是听天由命,依靠政府的救济补偿抵消一部分损失,而并不会意识到投保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3.2从政府角度来看

地方政府宣传力度不够。我国推行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地方政府缺乏对于这种新兴保险的宣传力度,许多农民根本就从未听说过农业保险,了解这种保险运作原理与巨大利益的农民就更为数不多了。这一问题,也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低投保率的原因之一。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淡漠,是因为地方政府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正确。很大一部分的地方政府将农业保险作为其政府工作过程中的一个负担,有的地方政府因为缺乏对农民的补贴能力而抑制农业保险的发展,另一些政府则会因不愿意拿出保险补贴而怠于宣传推广。政府对农民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我国当前各省市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大都维持在35%~50%之间,这个比例对于人均年收入只有几千元的农民来说,仍处于很低的水平。世界上其他国家,如美国,其在2000年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额就达到了纯保费的53%,平均每4047平方米为6.16美元,并且,美国的巨灾保险补贴率为100%。到2006年,美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增加到了33亿美元,其中用于保费的补贴高达22亿美元,占补贴总额的67%。这一力度远远高于我国。而自然灾害同样高发的日本,其政府采取强制性的农业保险措施,强制农民加入农业保险。但同时日本政府财政对投保人的保险费率补贴标准是非常之高的,日本对水稻的补贴率为保险费率的58%,小麦为费率的68%,春蚕茧为57%。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于农业保险过低的补贴率,也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参与度低的一个主要原因。

3.3从立法的角度看

我国当前的农业保险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险法》中有关农业保险的条例太少,现阶段有关农业保险政策的实行依据的往往是下一级政府与上一级政府的文件,实行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并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支撑和一个较为规范的法律指导体系,这就造成了执行过程中的诸多漏洞,从而影响了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4新时期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如此低水平的农业保险的投保率无疑会造成农业生产的大风险与低效率。针对上述原因,提出以下建议:

4.1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

政策性保险作为当前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中最主要的存在形态,应当而且必须发挥其主导的地位和作用。如前所述,很多农民并未意识到农业保险对其生产的重要意义,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1)地方政府主动对这一内容进行宣传,作为政府部门,应当从政策的产生开始为农民进行详细的宣传。①在文化水平较高的地方,可以为农民印发有关农业保险的宣传介绍资料供其参考;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区域,许多农民不具备理解保险资料的能力,则可以通过村内的广播或者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的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推广。(2)作为保险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派专人深入农村进行宣传。平时的农业生产占据了农民绝大多数的时间,即便印发了资料也会存在部分人无暇阅读的状况。此外,由于农民对于保险根深蒂固的抵触心理,专人介绍的效果将远远好于寄望于农民自己认知的效果。

4.2政府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

上文提到,世界其他国家如美、日等国的农业保险补贴费用占其政府财政支出的很大比例,而在我国目前农民的收入已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状况下,政府更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率。政策性农业保险,顾名思义,政策扶持应该是其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想要提高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率,政府的财政支持将会成为决定性的因素。

4.3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由于我国当前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这项政策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这就要求相关的监管部门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在有关法律的完善之前,真正担负起“标杆”的职责,从而确保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到位、补贴落实到位。

4.4加快立法工作,树立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

农业政策论文篇(7)

1.影响农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

农业竞争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不同的因素对农业竞争力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各不相同,并通过农产品生产成本、农产品的实际价格、农产品比较优势变化、实际质量、市场营销能力和市场占有份额综合体现出来。

(1)农产品成本。一般来说,成本与竞争力呈负相关,即成本低,竞争力强;成本高,竞争力弱。而在农业经营中,除生产费用以外,农产品的经营规模、区域布局、生态环境、生产条件、加工条件、政策变化等诸多因素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农产品成本水平。

(2)农产品的实际价格。一般来说,实际价格与竞争力呈负相关。即在质量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实际价格越低,竞争力就越高;实际价格越高,竞争力就越低。而且,要通过降低农产品的实际价格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其难度相当大。

(3)农产品质量。一般来说,农产品质量与竞争力呈正相关。即质量越好,竞争力越强;质量越差,竞争力越弱。而且,随着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形态已经从产品的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农产品质量的高低,既决定了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又决定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高低。

(4)营销能力。一般来说,市场营销能力如何,既决定了农产品在市场的地位和份额,又直接体现了农业竞争力的大小。积极开展充分的市场调研、恰当的市场细分和市场定位、正确的销售策略、有效的促销手段和良好的服务等一系列市场营销活动,不仅是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关键,也是实现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

2.当前竞争农业的发展趋势

今后的农业竞争,将日益趋于白热化。竞争农业,也将成为推动农业发展的基本特征。其总体趋势为:

(1)从局部性、区域性向全局性、全国性、全球性方向发展。今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能否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不仅要比较区域内的产业、产品优势,还要从全国和全球的产业格局比较中寻求最低成本、最大效益。郑州市必须站在全国和全球的制高点,认真审定本地区的农产品发展对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并采用现代化的营销观念拓展农产品贸易。

(2)从传统的经验指导向信息引导方向发展。要在竞争对手越多越强的条件下取得胜利,关键是要充分掌握国内外农业科技发展和农产品供求变化的最新“情报”——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发展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更迅速、更准确地掌握影响农业发展的各方面信息,将是郑州市必须尽快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3)从低技术水平的开发利用向现代高新技术方向发展。只有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科技,才能在强手如林的竞争中做到以多样化取胜、以优取胜、以廉取胜。郑州市必须审时度势地抢占农业科技的制高点,集中力量组织对农业生物工程技术的攻关,推进产业化、规模化生产,以及满足市场对农产品优质化、多样化、无公害、营养保健和廉价方面的需求,作为参与全球化竞争的必要条件。

(4)从产后推销向产前订单农业、期货交易方向发展。以产定销这种被动营销方式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不适应市场农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农产品产后市场势必会被产前的订单农业和期货交易所替代。郑州市必须将订单农业、期货交易等贸易方式,作为今后农产品营销竞争的重要形式。

二、郑州农业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郑州市农业与发达国家农业的差距,既体现在资源禀赋、财政及物化投入、市场建设等“硬指标”上,又反映在诸如人员素质、经营机制、农民组织化程度、管理水平等“软指标”上。

1.观念上的差距

郑州市基本上还是传统的农业观念,认为农村的主要功能是经济功能,忽略了农业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而发达国家是现代农业观念,强调在提高经济功能的同时,着力发挥其生态功能与社会功能的作用。

2.发展阶段上的差距

一般说来,农业分为古代农业、近代农业、现代农业等三个阶段。目前,郑州市差不多是三种类型并存,只有少部分地区进入现代农业阶段。而发达国家已全面进入现代农业。3.农产品质量上的差距

以前,郑州市农业片面追求农产品数量,忽视了质量,造成农产品质量水平总体较低,并已成为制约出口的隐患。而发达国家的质量农业早已走上了正规。

4.科技水平的差距

目前,郑州市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80%左右;郑州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0%~40%,而发达国家为60%~80%;郑州市农业研究与发展经费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为0.2%左右,而发达国家是5%;郑州市肥料利用率只有30%,而发达国家则达60%以上。

5.农业开放程度的差距

郑州市农业的开放程度与其他行业相比有明显的差距;而发达国家的农业基本上是与工业、服务业等“一视同仁”的。

三、从农业政策的重点内容上健全和完善提升郑州农业竞争力的公共政策

1.把“三品”打造成我市安全优质农产品主导品牌的政策

“三品”是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简称。我市“三品”的发展要按照“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思路,加快发展,树立我市农产品品牌形象。在发展“三品”时要以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为核心,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为主线,保证消费安全为出发点,树立农产品品牌为基本目标,以标准化生产为主要手段,标志管理为突破口,监督检查为保障措施,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加快发展绿色食品,因地制宜发展有机食品。

2.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健全农业产业化政策

农业产业化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通过区域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以科技进步和系列化服务为手段,实现种养加、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市场、中介组织,把分散的农户经营与统一的大市场衔接起来;通过按市场需求组织农业生产,兴办加工和运销企业,把农产品生产同国内外市场需求衔接起来了,提高了生产者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进而把农业纳入了市场化轨道,也为农业现代化创造了条件。

3.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

一是以提高农业产品质量为重点,提高农产品品种品质结构,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二是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园艺业,发展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的效益;三是打破“大而全”、“小而全”地域格局,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区域结构调整,重组资源要素,提高农业的效率和效益;四是着眼于增加附加值,延长农业的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水平;五是发展二三产业和小城镇,拓宽农民的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六是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构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格局。

4.构筑多元投入机制,完善农业投入政策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投向主要是由经济效益决定的。而农业投资大多数具有周期长、风险大、比较利益低的特点。所以,政府不但自身要承担一部分农业投资职能,而且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吸引其他投资主体加强对农业的投资。根据我市近期的实际情况,加强农业投入的政策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执行《农业法》。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明确地方政府在支持和保护农业方面的责任,调动地方财政支农的积极性;二是提高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政府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比重;三是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和个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四是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增加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投入;五是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范围和数量,吸引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

5.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农业保险要逐步对主要农作物进行全程全季自然灾害保险和市场保险,改变小阶段如小麦收获时的防火保险的做法。对农作物和家禽家畜进行市场保险难度大,但这是农民最盼望的保险,也是保护农业、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应试行并推广。还要开设农民最低收入保险,如农民的一年收入达不到一定的数额,保险公司给予适当补贴,保证农民所得,以此来保护农民的基本经济利益,充分发挥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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