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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8 15:01:56

消费者论文

消费者论文篇(1)

论文摘要:畸形消费是由于消费变态心理而引起的消费态势,是一种不良的消费方式。文章通过对不同种类的畸形消费行为的概念及其成因作比较分析,进一步提出了企业应对畸形消费行为的策略。

一、畸形消费的概述

畸形消费是由于消费变态心理而引起的消费态势,是一种不良的消费方式。由于社会生活和消费心理特征的多样性,消费表现为正常消费和畸形消费。与正常消费相比,虽然畸形消费所占比重不大,但由于我国消费者众多,其消费总量的绝对数也不容忽视。特别对于相关企业来说,研究消费心理学关于畸形消费的表现和成因,可以为其正确区分正常消费和畸形消费,进而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提供帮助。例如,当一个企业的产品由于某种原因已使消费者产生心理障碍,导致出现畸形消费行为时,该企业仍在维持原来的经营方针而继续生产此种产品,或已经察觉情况不妙但又不知原因所在而盲目采取对策,就会在某种程度上加剧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如同对正常消费态势进行研究一样,展开对畸形消费的分析同样也很重要。

二、畸形消费的表现及成因

由于社会生活和消费心理特征的多样性,消费表现为正常消费和畸形消费。而且,即使是畸形消费,也会因其产生的内在原因和外在条件的不同而有多种表现。

1.抢购和待购消费及其形成原因。抢购是指消费者在短时间内由于某种因素的考虑发生的超过实际需要的购买行为。一般分为涨价抢购、俏货抢购和盲目抢购。严格的说,如果商品涨价和商品短缺的客观事实确实存在,那么涨价抢购和俏货抢购这两种抢购方式也应当归入理性消费之列;反之,如果并不存在上述的相应客观可能性时,那么这两种抢购就属于盲目消费的范畴。盲目抢购是不加分析、无计划、非理性的购买活动,它属于畸形消费的范畴。

待购则是指消费者虽然确实有实际需求,但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消费者认为不是购买的最佳时机而表现出的暂时不消费的行为。由于上述同样原因,待购可分为理性待购和盲目待购。不管是抢购还是待购,只有当其归属于盲目消费范畴时才可定性为畸形消费。产生盲目消费抢购或待购行为的原因主要在于消费者缺乏安全感,总想通过抢购或待购的方式来消除这种不安全感。当社会不安全因素增多或消费者个人心理承受力较差时,容易产生上述畸形消费。

2.癖好消费及其成因。癖好消费是指超过正常消费程度或正常范围的嗜好消费。并非所有的癖好消费都属于畸形消费,只有当某种癖好消费对个人或社会可能造成有害影响时才可将其认定为畸形消费,如嗜酒如命、吸烟成癖、过度沉迷上网则应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警惕。

产生畸形癖好消费的缘由既有社会传统习俗的原因,也有个人性格和生活习性的原因,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都应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控制或限制,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3.排斥消费及其成因。排斥消费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消费产生了心理障碍而拒绝购买的暂时不消费态势。排斥消费一般分为差距消费排斥和信任消费排斥。差距消费排斥即由现实商品与消费者需求期望之间存在差距造成的排斥。如某家生产奶粉的企业被曝光生产销售了劣质奶粉后,消费者对其所有的奶制品都会产生怀疑和不信任,而产生抵触消费。排斥消费的具体表现是否属于畸形消费,取决于是否存在促使排斥心理障碍产生的客观事实,如果确实有客观事实,那么消费者不仅有理由而且也应该拒绝购买;只有当并不存在足够的客观事实,消费者仍坚持拒绝的态度时,则此种表现才属于畸形消费的范畴。

产生畸形消费的原因主要在于消费主体的偏执倾向。这些消费者往往不愿改变自己已经形成的观点,不管实际情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他们仍然以自己的主观判断作为评价事务的标准。

三、畸形消费原理的运用

畸形消费原理的运用,并非意味着通过对相关问题的分析去迎合消费者不正常的消费心态,而是要通过对畸形消费的认识去指导企业的相关活动,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服务。

1.重视消费者的抢购与待购,消除消费者的不安全因素。

不管是畸形抢购还是畸形待购,虽然在短时间内看似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从长时间看,它们的存在均会对企业的长远利益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而言尤其如此。试想如果消费者对某企业怀有不安全感,即使是畸形抢购或是畸形待购,也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从而破坏企业的声誉。所以,企业应认真对待畸形消费现象所产生的危害,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去消除消费者的疑虑。如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尽可能使消费者和社会了解企业的发展前景;通过各种手段制止或消除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传播;不从事可能给消费者产生各种误解的活动等。企业不应因不正常的抢购和待购属于畸形消费而听之任之;反之,应采取认真的态度给予对待,通过消除消费者的不安全感使其对企业的发展充满希望,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同时也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做出贡献。

2.树立社会市场营销观念,逐步消除畸形癖好消费。如果从短期的利益加以考虑,畸形的癖好消费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是件好事。因为嗜酒如命和吸烟成癖的人越多,给酒厂和烟厂创造的利润就越高,似乎对企业有好处。但如果从长远角度考虑问题则情况恰恰相反。因为当畸形癖好消费达到一定程度后,其超过了正常的消费程度和消费影响,必然会由于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而遭到社会和大多数人的抵制,最后会致使相关企业失去生存空间。目前,许多烟厂倒闭、酒厂关门的事实正是这一过程的真实写照。所以,那些与畸形癖好消费有关的企业也应通过对畸形消费的认识,及早树立社会市场营销观念,尽快实现本企业投资方向的调整。社会各方也应共同努力,为早日消除传统陋习做出努力。

3.合理界定排斥消费,满足正常消费需求。通过对排斥消费产生原因的分析可知,如果不对排斥消费进行科学的分析,笼统地把所有的排斥都归结为畸形消费,就很可能使企业看不到自身所存在的问题而失去大量的消费者。一般来说,正常限度内的消费差距排斥和信任消费排斥的产生,是由于企业的技术或生产因素造成的,这些无疑给消费者在心理上造成障碍。因此,企业应认真寻找原因,制定合理的对策来消除这些心理上的障碍。如针对合理的差距消费排斥,企业应全面分析可能促使消费者产生心里障碍的所有因素,然后根据核查结果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或进行生产调整去缩短现实商品与需求期望之间的差距;针对合理的信任消费排斥,企业应认真核查给消费者造成信用危机的真正原因,然后采取恰当的方法或宣传或以新的形象来消除消费者的不信任感。由于消费者的不信任感一旦形成,便不会在短期内消除,所以企业可采取更换品牌的做法来消除这种排斥消费。如果企业已出现了畸形排斥消费,企业也不能坐以待毙,而应采取积极的对策,如加大促销攻势,通过说理的方式促使消费者改变态度,同时应加强对企业的宣传,给消费者一个美好的企业形象。总而言之,要想消除消费者心中已经形成的心理障碍,就必须采取符合人们心理机制规律要求的合理手段去施加影响,从而改变消费者对企业或产品的印象。

与正常消费相比,虽然畸形消费所占比重不大,但由于我国消费者众多,其消费总量的绝对数也不容忽视。特别对于相关企业来说,通过对不同消费的比较分析,研究消费心理学关于畸形消费的表现和成因,可以使企业更恰当的摆正自己的位置,因势利导地去处理自己与市场消费的关系,从而为增强企业的适应性和提高企业的社会地位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吴健安.市场营销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甘碧群.消费者行为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3.[美]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新千年版第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苏比哈什•C•贾殷.国际市场营销(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消费者论文篇(2)

关键词:消费者涉入度定义分类影响因素

随着国内市场营销研究领域的不断深入,消费者涉入度也越来越多的被提及,它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得到凸显。涉入度的高低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要研究消费者的行为以及市场营销,就需要研究消费者的涉入度。国外对涉入度的研究已有70余年,并且许多观点已为学界所普遍接受和推崇;目前国内对涉入度的专门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从涉入度的定义和分类入手,大致整理了国外研究的主要成果,并对此做出简要评价,为国内学者进行深入探索和实践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涉入度的定义

涉入度研究起源于1947年Sherif和Cantril在其文章中所提的“自我涉入”——用以预测一个人因其地位或角色对于说服(或相反意见)的态度。第一位将涉入的概念导入营销领域的学者是Krugman,他在1965年以“低涉入”的概念来解释电视广告的效果。国外关于涉入度的定义大致有如下三种:

(一)根据方法来定义

以Mittal(1983)和Zaichkowsky(1985)为主要代表的学者们主张从研究方法的角度出发来定义,他们倾向于从个人的主观感受出发,强调产品与个人的相关程度或产品引发的个人心理感觉和行为,认为涉入度是一种受到刺激所激发的心理活动,也包含了消费者的需求和内心感受的吻合程度。具有代表性的定义(见表1)。

(二)根据属性或者特征来定义

这类定义强调了涉入的强度和方向及作用等具体属性和表现特征。LastovickaandGardner(1978)认为涉入度主要由对于消费者的重要价值和消费者对产品的忠诚度两个部分组成;Cohen(1983)则认为涉入度是一种属于消费者心理范畴内的活动力,Andrews、Durvasula和Akhter(1990)也将涉入度定义为一种个人内在的激起状态;Solomon(2004)和Josiam,Kinley和Kim(2005)等认为涉入度是一种连续的、变化的心理活动。

(三)根据涉入过程或程序来定义

这种定义主要侧重于强调消费者处理信息的方式、过程以及结果。Krugman认为涉入度是收讯者将广告信息与个人生活经验相联结的次数,并首次将涉入度引入了营销学;Hawkins、Best和Coney认为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由问题认定、信息搜寻、品牌评估与选择、商品评估与选择和购后过程这五部分依序组成。

尽管上述各定义的角度不同,但是专家和学者们基本同意涉入度的起因是外部刺激,前提是在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下,过程是信息在大脑中的处理,结果是处理过的信息和消费者心理的吻合程度,影响是消费者对某商品的兴趣和关心以及参与程度。虽然没有确立一个公认的标准定义,但是各种定义在很大程度上都符合了前因、过程、结果和影响的一个或几个方面。

涉入度的分类

目前,涉入度的分类基本上可以从处理的对象和本质两方面来划分,从个人处理的对象来看,可分为广告涉入、产品涉入和购买决策涉入三类(Zaichkowsky,1986);从本质上来说,则可分为情境涉入、持久涉入与反应涉入三类(Houston和Rothchild,1977)。

以涉入的对象来分类,广告涉入可定义为消费者对广告信息的认知反应程度或信息处理速度(Hupfer和Garder,1971);产品涉入是以个人的认知来定义,而非针对产品来定义(Lastovicka,1979),可从产品完全投入的自我认同,到不屑一顾的漠不关心;购买决策涉入包括个人对购买决策关心及注意的程度与选择产品时可以反映个人价值及利益的程度。购买决策涉入与产品涉入关系密切但不等于产品涉入(Zaichkowsky,1996)。

以涉入的本质来分类,情境涉入反映了消费者在特定情境下购买或选择产品时对某件事物的短暂性关切,当消费者在特定情境下知觉风险提高了,就会产生情境涉入;持久涉入是指个人对于事物持久性关切;反应涉入是指情境涉入与持久涉入结合或互动之后所产生的一种状态,当消费者在做一个购买决定时,所面对的问题相当复杂,因此,单纯的情境涉入或持久涉入并不能解释所有状况,反应涉入就因结合了情境涉入和持久涉入而对产品购买决策提供了最佳的解释。

以上两种分类都是针对消费者或者个体来进行的,也有学者对除单个消费者以外的组织或群体的涉入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Dyer和Singh(1998)认为组织之间若能拥有一些良好的关系特征,例如知识分享、资源互补等,将有助于组织之间绩效与竞争力的提升。Gadder和Snehota(2000)认为关系涉入度是衡量组织间亲密度的适切构面,并以协调活动、资源调适、个别间的互动作为组织之间关系涉入度的衡量指标。

涉入度的影响因素及其对消费者行为的制约

(一)影响涉入度的因素

消费者涉入的前因即影响消费者购买行动中的涉入程度,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价格、兴趣、认知风险、情境因素和社会的可见性等。Zaickowsky(1985)将涉入的前因分为个人因素、产品或刺激因素及情境因素,并把涉入看作是一个以个人、产品和情境因素为自变量的函数,即涉入=f(个人、产品、情境),下面对这三个因素作简要阐释。

个人因素。Zaichkowsky(1986)认为个人因素主要包括价值观、自我概念、对该事物的需求与兴趣等。消费者对其特别感兴趣的东西,就会主动去搜集相关的情报,其涉入度就会很高;当其购买兴趣较弱的商品时,就会比较轻率做决定,故涉入度就会很低。

产品因素。主要包括产品价格、产品认知风险、替代方案差异性、媒体形态等几个方面。价格越贵的产品,涉入度越高;价格越低的产品,涉入程度相对较低。可能遇到的风险越大时,涉入程度就较高;反之则较小。另外,替代品的差异、消费者接收产品信息的媒体类型也会影响消费者的涉入度。

情境因素。Zaichkowky(1985)认为情境因素是影响个体内在因素以外的暂时因素。情境因素主要涉及到外在实体环境、采购社交环境、时间因素、行为目的、顺序状态等方面。与Zaickowsky不同,Laurent和Kapferer关注的是产品因素对消费者涉入度的直接影响,因此他们把影响涉入度的前因都集中到产品因素上,没有考虑个人和情境因素,而是把影响因素归纳为五个前因。Verbeke和Vackie认为这五个前因有重复的部分,考察涉入度的影响因素时可以把购买风险省略掉,因此他们认为涉入度的影响因素应该是四前因。究竟采用何种前因的分析模式可以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来具体选择,三种观点的发展关系(见图1)。除了上述几种观点之外,涉入程度还受到涉入机会和涉入能力的限制(Andrews,etal.,1990)。媒体形态、干扰因素的存在与否都会限制消费者的涉入机会。Krugman(1967)曾研究媒体型态对涉入的影响,发现消费者对杂志广告的涉入度高于电视广告,因为相较于电视广告,杂志广告允许人们自主性地控制广告信息出现的次数及时间长短。另外,产品知识、先前的使用经验对消费者的涉入程度也有影响。

(二)高低涉入度对消费者行为的制约

Krugmam(1965)与Ray(1973)针对高、低涉入产品的学习方式与产品采用过程的差异,分别提出低涉入者不如高涉入者产品决策过程来得复杂,低涉入产品的决策模式特征在于问题认知后直接导致选择,选择之后才是一连串的方案评估、信仰、态度及意愿的形成;信仰、态度及意愿是消费行为的结果,但不影响行为。具体情况(见表2)。

Petty和Cacioppo(1981)从消费者行为来考虑产品涉入的影响,认为当产品被消费者当作反映自我形象,并且有高成本及高度决策风险时,便会形成涉入,高涉入会使消费者有广度的选择过程,寻求最大期望满足点,主动积极寻求评估准则与可行方案;较容易受到参考群体之影响;经由认知、了解、态度及行为的阶段来处理认知性的沟通,留意产品的信息来源与各品牌间的差异。而低涉入则没有这种情形。Petty(1983)发展出偏好修正模式(ElaborationLikehoodModel,ELM)来解释高低涉入者在信息处理方式及其他方面的差异。

结论及研究展望

综上所述,涉入度的内涵是多元的,可以包括个人因素,也可以包括个人所附带的社会因素;影响涉入度的因素也是多维度的,既有消费者本身的因素,也有产品和环境等其他因素,这些对企业界探索涉入度和消费者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实践中具体衡量涉入度有重要作用。

在学者们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探索涉入度的内涵和研究维度。涉入度的研究对象还可以扩大,除了研究消费者之外,可以研究企业、组织的涉入度。影响涉入度的因素的内容也会扩大范围,可以根据影响因素的不同权重建立涉入度的模型,以便在实践中衡量涉入度,从理论到实证应用,这是涉入度研究的价值所在,也将成为未来涉入度研究的趋势。

参考文献:

消费者论文篇(3)

进入大互联时代之后,商业民主意识和消费者渐渐崛起,这对企业的市场营销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市场营销不再是从一端向另一端的商业过程,而是品牌与目标消费群之间的交流互动过程,甚至要求二者之间的关系愈加亲密,继而形成品牌与目标消费群之间的强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是一种“生活关系”。简言之,就是将品牌的市场营销活动与消费群的社会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对于双方来说,自觉地建立起亲密友好型的关系。

二、酒店营销的几点思考

(一)提供更好的支付体验

手机扫码,完成支付,无需前台过账,即可自动收款。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这种新型便捷支付逐渐成为了酒店营销的新内容。作为中国移动互联网最大入口的微信,拥有七亿的用户。微信支付依托着微信的大数据库,强有力地占据了便捷支付的大部分市场。近期,长沙佳驰软件与腾讯微信深度合作,将简单点免费酒店管理系统全面接入微信扫码支付,为酒店提供“一部手机住酒店”的全新到店支付方式。该项支付流程为旅客在酒店前台扫描入住登记单上的二维码---输入密码---确认支付,即完成房费的支付,旅客无需携带银行卡和现金即可完成支付,酒店也无需为客人找零。这种体验让追求数字化生活的消费者大呼过瘾。

(二)酒店自建销售平台,避免过度依赖OTA

从酒店自建平台的类型来看,酒店官网和APP是绝大多数酒店的选择。酒店在官网和APP上下了许多功夫,花费了不少人力和财力,但收获却并没有和付出达成正比,至少从数据上看是这样的。如果说酒店APP是业内跟风的鸡肋产品,那么官网也好不到哪里去。官网是酒店的重要的自有平台,但访问量却并不高。互联网的核心是分享,有分享才有共赢。尽管同行是敌人,但在面对共同的“敌人”OTA面前,可以抱团取暖。无论是同品牌酒店、同酒店集团不同品牌酒店,还是精品酒店之间,亦或同区域酒店极间都可以缔结联盟,并在联盟的平台内提供更好的服务。尽管OTA掌握着渠道并收取不少的佣金,但是客房是酒店说了算,酒店完全可以把位置好的房间留出来,放在自己的营销渠道上。有如此多优势,酒店要把自己的平台建设的风生水起并不难。

(三)节日营销关键在持续

节日营销或许看起来是一件无需耗费脑筋的事,因为节前消费是一个年度事件,但是如果你到最后一刻才开始说服消费者在节日购物时能够对你的企业进行关注的话,那么你尚未开始就已经失败了。与受众建立起联系是全年都在持续的一件事,必须是持续的联系而不是突然的联系,这样在消费者开始列出节日购物清单之前你就已经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了。如果你将节日活动独立于“平时”的数字及销售活动的话,那么作为营销人员的你就已经失败了。这并不是说你在节日季发起的强劲的节日营销活动没有意义,这里要强调的是那些活动应该是整体社交、移动以及数字营销过程的一部分。节日的讯息应该是你与客户已经进行的交流的一个自然延续。

(四)酒店营销在实践中的注意点

1、影响力为王。随着社交覆盖的下降和竞争的日趋激烈,通过有影响力的人以一种受信任的方式传递酒店营销信息是最佳途径。为那些有影响力的人赋予权力与利益,通过参与将新的粉丝变为酒店的忠实用户。

2、移动端App继续占领高地。内容将会继续以惊人的速度在移动端App上被获取。像Snapchat和Instagram这类App将不再是青少年的专利。如果酒店想获得更多的用户,移动端是酒店的必须要占领的地方。

3、短注意力时代需要更优的视觉效果。随着内容竞争越来越激烈,我们需要以更快的速度获得潜在消费者的注意。可视化效果在这一方面会优于文本,这也就意味着酒店需要一个全面的视觉内容战略并且获得应有的重视。

4、品牌社区为赢。酒店应该寻找途径来创建社区。这就意味着,除了在facebook和推特以外,应该建立自己的网站,努力建立会员制体系并且生产独家内容。

5、利基站点(nichesite)价值凸显。企业将不得不寻找新的资源去获得新的目标用户。利基站点在这一环上将被证明是更为有价值的选择。利基站点的用户数量虽然不占优势,但是其特点是聚合力超强,目标用户集中。

6、视频项目填补空白。在教育,价值驱动,消费者服务或仅仅是单纯的娱乐领域,酒店应该以视频的方式与消费者建立联系并获取信任。需要以短视频和长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去填补空白。

7、行为营销促进购买消费。了解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将会帮助增加销量。基于消费者在网站上的行为分析去进行内容生产,酒店的营销会更为成功。

三、结语

消费者论文篇(4)

论文摘要: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因此,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还要及时解决安全标准缺失和滞后的问题,为消费者安全权提供强制性的技术警戒线。对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以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键词: 消费者安全权 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 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消费者安全权的管理 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一、 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首先我们先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许多法制国家,安全权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安全成为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人们的其他权利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便是安全权。对所有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提供支付对价后,经营者就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当我们基本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那么我就把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活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在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者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反得到伤害。故在消费者方面,他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在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虽是一脉相通,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与以上的权利相比还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主要包括:第一,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所具有的内容,包括生活消费的任何领域,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一切购买、使用消费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这项权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第二,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时始能产生,离开生活消费这一特定领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当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生产者,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费者,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务,不可能不购买 、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赖下,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成为必然,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首要地应得到保护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第三, 消费者安全权不只是被动地形式,还可以主动要求,也就是说,这项权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后才能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动行使消费者安全权,既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标准。(三)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上面已经讲述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和自身特征。现在很多消费者自身都不很清楚的事情,因为有很多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可是消费者却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来实现自己的安全权。那么我现在下面再讲述如何实现消费者的安全权。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很多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会自动实现,该项权利的保障首先有赖于经营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在不同的消费交易领域,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和责任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这就要求:第一, 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的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第二, 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第三, 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2.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对消费交易活动的有效管理现在国家为了更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规范,我国对特殊危险性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规范,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生活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等。这些安全管理规范是国家对消费者交易进行必要干预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对消费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现在把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种:标准化管理、安全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服务的标示管理。国家通过这几种管理手段,可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安全标准,强行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从而实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功能;并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为消费交易的安全创造条件;而且通过标示的管理,可以让消费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避免消费者的安全受到侵害。 虽然国家对经营者们的商品和服务已经严加管理,可是损害消费者安全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二、 消费者安全权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消息途径可以看到现在有很多的消费者安全权没有得到保护,致使很多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近年来,我国广大消费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屡屡受到损害,有些情况已经发展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而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1)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2)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3)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不容忽视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4)化妆品质量不过关有毒有害性不容忽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5)服务行业的场所和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不容忽视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上述的五种问题都是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本来就是处在弱势地位。而当消费者安全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我们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 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一)提高消费者的唯权意识维权就是指的是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生命健康安全权是消费者协会的一个重点,也是消协的一个主要标准,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维权确定的依据是:当前危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比较突出,把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以人为本,它包括多个方面;另外确定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要求全民各尽其所,没有人民群众的全民健康是做不到的,消协维护消费者全权利益有本身的职能,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突出的问题,打击制止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一些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列出以下几种方式:一要选择大商场购买,因为大商场进货渠道规范,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管找商场还是找厂家去维权,都会更方便。 二要保留购物票据,以证明劣质产品的出处或卖场。 三要认清品牌,不要去买“三无”产品。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更大。 四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当事人而言,维权是件很辛苦的事,如果我们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会更大程度地避免遭遇到伪劣产品,也就不用花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去维权了。在消费者消费的同时可以要求:(1)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要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些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所要提出的安全要求。上述这几种只是一些消费者为了以后方便唯权常用的行动,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寻求司法的保护。(二)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1.打击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 法律、法规。(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联系紧密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当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的安全权益的行为多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当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达到构成刑法分则所顶的某一项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成了犯罪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应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犯罪行为,则由国家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现在社会有很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中主要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生产、销售假药、坏药。第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四,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第六,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上述以上行为中,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化妆品罪等犯罪行为。2.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1)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的受理当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和因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益的侵权纠纷两种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2)人民法院会采取积极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起诉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起诉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安全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起诉。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3.对已受理的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益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在这里我要特别讲述一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安 全权益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 、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不合格的卫生产品危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益,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四、结束语总之,消费者安全权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安全权的得到更多保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注释:(参考资料)1. 李昌麟 主编:经济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1月第1版。2.张严方 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9年3月第1版。3.王淑火 著:《产品责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4.王淑火 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答》,中国计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5.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3号。6.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年第5期。7. http://www.yunnan.cn 2008-10-31 09:06:418. 贾 珺 中国消费者报 2009年01月20日 9.符启林 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公司 2001年9月第1版

消费者论文篇(5)

关键词:文化价值观 消费者行为 影响

文化和文化价值观的形成及其内涵

文化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们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去适应、利用和改造作为客体的世界而逐步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任何一种文化的产生和发展,都是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自然条件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类是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且自然条件是必要条件,而社会条件则是特殊条件。文化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产物,也是如此产生的。

作为文明古国,中国的文化已经有了几千年的传承,博大精深。儒家、法家、道家等各学派的学术观点的广泛传播和发展为中华文明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尤其是儒家思想对中国文化的发展的影响具有深远意义,深深影响着每个人的行为,并形成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共享的社会意识。

中国的文化有许多鲜明的特征,其中,张岱年用四个代表性的词语来概括中国文化的特征:天人合一、以人为本、刚健自强、以和为贵(这些至今仍是中国文化的主线)。而近年来关于中国文化的研究使得对中国文化特征的概括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其中包括:注重人文主义精神,而不似西方文化那样依附于神学独断;注重和谐和中庸,也就是中庸思维,而不似西方文化那样追求分别与对抗;富于安土乐天的情趣,知足常乐,而不似西方文化那样追求冒险和刺激。于是,综合前后所叙述的观点可将中国文化特征简要地概括为:以道德修养为立国之本、以中庸为处世之道、以耕读为传家之法、以经学为治学之宗、以利义合一为价值取向、以意会为思维方式。

在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深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文化的积淀和孕育下,中国形成了独有的文化价值观及文化价值观体系(最新提出的文化价值观是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文化价值观是指人们所形成的一种对具体的行为模式和生活意义的持久的信念,它是人们在处理事物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较稳定的喜好厌恶态度。文化价值观是通过不断的学习以及对自身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的不断抽象化概念化而逐渐形成的,且这个价值观一旦形成便会对个体自身的生活和行为方式造成巨大的影响。文化价值观对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是一个人潜在的行为准则,在个人认知体系中文化价值观居于较核心的位置。所以,如果再深入地去研究考察一种特定行为―消费者行为,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在这些文化价值观体系的指导下也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消费者行为,如勤俭节约、以和为贵、务实主义的消费观等。

值得指出并引起注意的是:文化是一种习得文化。虽然说传统文化对我们的影响已经深植于内心深处,但这并不代表不可改变。除了居于最核心地位的核心文化价值观无法或者很难改变,其他都是可以通过学习较易改变的。这种改变在现代社会中表现为极为明显的文化变迁,而文化的变迁必然要求建立新的价值体系。每个社会都有核心的文化价值观,这些居于核心地位的文化价值观会在学校、家庭、企业和社会等各种组织中得到体现、传播与延续,核心文化价值更具有稳定性,不易改变。但是,它们都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这主要表现为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人们认识不断深化;传统意义上狭隘的文化价值观被多维的文化价值观所取代;传统意义上的群体至上的价值观正在向着群体与个体相统一的新型价值观逐渐转变;传统意义上的压抑个人需求、贬低自我价值的文化价值观正在向着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统一的新型价值观转换;传统意义上的单一的价值取向的文化价值观逐步朝着多元价值取向的文化价值观转型。

对于文化维度的划分,一直有着不同的观点。国外划分维度的方式以霍夫斯泰德的文化五个维度为代表,即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不确定回避,权力距离,男性化与女性化,长期与短期导向。就我国而言,通过文献研究并结合实际考证,中国文化价值观维度主要包括以: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人与宇宙、不确定回避、长期和短期导向、权利距离、时间导向。根据这六个维度,中国文化价值观可概括为以下几种,即集体主义价值观、宿命型价值观、高不确定性规避价值观、长期导向型价值观、高权力距离价值观、过去导向型价值观。

文化价值观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

文化的各个要素,如价值观、物质文化、习俗、规范等,对消费者行为都各自具有一定的影响,从消费者产生消费需求开始,到未来满足需求而去获取产品信息,在各种产品之中做出选择评判,以及到做出购买决定以及在售后评价,每一个阶段消费者都有自己的价值理念。这里我们主要讨论文化价值观的作用。

例如哈雷―戴维森摩托车,纵观所有哈雷―戴维森摩托车的消费者,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这些消费者虽然来自不同的地方说着不同的语言,但他们的行为却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共同的活动(摩托车聚会)、衣着(牛仔裤、黑皮靴、T恤和黑皮夹克)和身份(HARLEY OWNERS'GROUP,HOG成员),因而形成较独特的文化群体,拥有着比较一致的文化价值观。通过与哈雷摩托车拥有者深入接触,了解HOG成员的社会结构、文化价值和行为方式,并适应该团体的社会规范、衣着习惯和行为举止。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发现,哈雷的拥有者的座右铭是“生活在于骑车,骑车就是生活”,这句话深刻真实地反映了HOG成员的生活方式,HOG是哈雷摩托车爱好者的理想的去处。在那里,他们可以从平淡庸俗的日常生活中暂时解脱出来,从而享受一种不断变化、刺激新鲜的生活。HOG成员非常重视精神方面的体验,真实地贴近大自然,感受摩托车带来的急速动感以及经历风险后的快乐。哈雷摩托车拥有者的核心文化价值观是个人自由。在他们眼里,哈雷这个双轮摩托车成了自由的象征,哈雷的标志中展开双翅翱翔的雄鹰正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哈雷摩托车的拥有者根据成员们的不同的年龄、职业等细分为不同的群体,但是,他们必定拥有共同的文化价值观,这至关重要。

从哈雷―戴维森的例子,可以明确地发现,消费者的文化价值观、消费结果和产品服务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是所谓的Gutman提出的目的链理论。该理论认为,文化价值观影响消费者对产品属性重要性的判断,进而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和购买行为,这三者是有机联系的一个整体,形成一个因果链,即文化价值观决定消费结果,消费结果决定产品属性,消费者对产品的消费又体现了消费者的文化价值观。显然,文化价值观是这个过程中的主导因素。

将Gutman的目的链理论与前面界定的中国文化价值观的六个维度结合起来,可以指导现实生活中的营销策略。

集体主义价值观―从众型―产品与群体特点一致性。集体主义价值观是一种强调集体利益、强调团体和谐与相互依赖的价值观。这类人要求从众,产品属性必须符合消费者参照群体的共同特点。它指导企业应该尽量使产品具有大众消费性,减少产品张扬性,选择大家共知的销售渠道,并使产品的功效与目标消费者群体的群体规范相联系,着力发挥群体从众性心理,适当辅以降价或有奖销售等手段,制造热销局面,促使更多人跟风购买。

宿命型价值观―随缘型―产品的可能性。宿命型价值观体现的是一种顺其自然的心理追求,拥有该价值观的消费者要求产品的可得性要高。它指导企业在处理该类消费者相关问题时,是不能以顾客抱怨数量作为衡量顾客满意度指标的,应该采用能更真实反应其满意度的指标,且厂商应特别关注这类消费者的日常习惯,使企业产品能尽可能充分地暴露在消费者能接触到的范围,同时密切新老客户的变化比例,及时了解变动的原因,解决问题。

高不确定性规避价值观―风险规避型―渠道和产品安全性。高不确定性规避价值观消费者对产品和渠道的安全性要求较高,消费行为属于风险规避型。他们倾向于知足常乐、保守消费、降低购买风险、消除风险顾虑。它指导企业应尽量降低消费者风险,增加其消费的安全性,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尽量给予消费者亲身体验的机会,选择如商城、超市等的传统渠道,且要注重论坛等公众舆论的口碑,培养良好的客户关系,及时处理客户不满。

长期导向型价值观―务实型―功能属性及性价比。长期导向型价值观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性价值和性价比非常看重。它指导企业需注重产品的品质和性能,采取低价销售,并尽量选择降低终端价格的销售方式。

高权力距离价值观―象征型―品牌与地位要求。高权力距离价值观消费者注重对品牌和身份、地位的追求,需要体现其对身份地位的价值偏好,并满足其追求尊重的心理需求。换言之,他们进行的是象征型消费,通过这种消费行为获得一种社会心理暗示,赢得社会及个人对自己的肯定和尊重。它指导企业应致力于品牌战略,打造品牌、采用新渠道、增强服务、提供良好的品质、开展演唱会等新型促销手段都能吸引这类消费者。

过去导向型价值观―忠诚型―产品、品牌的熟悉度。过去导向型价值观体现了中国人怀旧和注重感情的价值追求。消费者比较关注产品、品牌的熟悉度,熟悉的品牌属性能够激发消费者的情感动机,带来安全感,并满足消费者的情感需要,从而形成忠诚的消费行为。它指导企业注重开展一些回馈活动,开发一些系列产品,保持好已有品牌,强化产品在客户心目中的记忆。

从以上六种目的链可以明确地看到文化价值观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且是以一种内化的形式对其行为产生作用。企业在进行营销时,一定要关注这种内在的价值观,合理地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采用不同的营销策略,充分利用这种目的链所折射出的因果链,理论联系实践。

消费对于文化价值观的回应

近来的研究越来越关注这样一个现象:人们之所以买一种产品,并不仅仅是因为产品本身价值有多么的高,更重要的是产品背后的文化符号价值。也就是说,产品所代表的文化符号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当产品所代表的文化符号与消费者的文化价值观相吻合时,消费者对一个产品的评判就会越高,购买意愿也就越大。举个通俗的例子,人们对钻戒的消费。钻戒为什么会成为当代恋人最喜欢的一种消费品呢?并不仅仅是因为钻戒比其他戒指漂亮美观,更重要的我想是基于钻石独一无二的自然属性(光泽、硬度、稀缺)和文化属性(专一、忠贞的爱情),折射出一种特别的可以代表爱情的文化。当代恋人关于爱情的文化价值观正好在钻戒的文化符号中充分体现出来,这才导致了他们对钻戒的偏爱。消费者行为不仅限于对物的消费这一经济行为,而且更转化为有关于物品的感性和意象即其所折射的特有的意义的消费这一经济行为。这种例子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广告最为典型),如人们往往把汽车跟成功潇洒的白领放在一起,把手机、MP3跟恋人的爱情细节结合在一起,把饮料和清新、健康、活力结合在一起,把酒跟友情联系在一起,把体育用品跟永不服输、无所不能等精神联系在一起。消费与文化符号消费与文化始终是联系在一起的。物质的生产从来离不开特定目的,也就是说物品是做什么用的,对于人有什么意义。随着人类生活世界的不断丰富化和复杂化,人的目的和意义也越来越多样化和细致化,从而使得物品越来越多的带有满足人们心理需求的文化属性。这些消费形态的出现说明人们不仅在消费物质,还在消费文化,文化已经无孔不入的进入消费领域,一定意义上文化价值观已经成为消费的决定因素。

参考文献:

1.赵国春.80后的消费特点―基于文化价值观的消费者行为研究[J].学习月刊,2010

2.吴敏,郭珊.浅析文化价值观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J].集团经济研究,2007

3.阳婷.中国文化价值观的变化对消费者行为及企业管理的影响[J].商业文化(下半月), 2010(2)

4.高志静. 论传统文化与价值观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中国集体经济,2008(22)

消费者论文篇(6)

论文关键字:水产品安全消费者安全意识消费者选择

消费者处在整个水产品供应链的终端,是整个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过程的最终目标指向。消费者在水产品安全问题上所体现的态度与消费倾向会对政府和水产品企业的行为选择产生深刻影响,而消费者自身的食品安全实践也决定着水产品安全管理的效用程度。

(一)水产品质量特征与信息不对称下的消费者行为

1、水产品质量特征

依据信息经济学原理,水产品同时具有“搜寻、经验和信任”三种质量特征“信任特征”是消费者即便在消费后也不能检查或评价的质量特征,这种特征一般只能被专家或专业的服务机构披露,如水产品体内是否含有对人体造成危害的生物性、化学性危害因素以及天然毒素等,正是这一特殊的质量特征容易造成水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进而使得一些不法水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投机行为,以低质量、劣质水产品冒充优质水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消费者蒙受损失。

2、生产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与消费者的逆向选择

消费者通过搜寻可能获得低价优质安全的水产品,但是追求完备的信息却是不经济的,因为信息是有层次性的,且信息的层次越深,单位搜寻成本越大,当搜寻成本大于其所获的消费者剩余时消费者就会停止对信息的搜寻。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无法获取完全的市场信息,也就无法对水产品的安全水平、特别是对水产品质量的“信任特征”方面进行识别和判断。也就是说,水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

对于一般生产者来说,都具有“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和“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ticBehavior)"两种生产者行为。由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消费者无法对生产者行为考核、对其提高产品质量难以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预期或生产劣质产品也没有严格的惩罚措施,生产者会乘机采取以次充好的机会主义行为来谋取更多的利润。

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水产品时,由于良荞不分对质量较差的水产品支付了过高价格,当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水产品质量低于其所预期的品质时,就会降低对整个市场水产品质量的预期,并降低愿意支付的价格。这样就使得市场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致使市场失灵的情况发生。由于市场上不能体现优质优价,就无法给生产者任何改善水产品质量的经济激励,于是低质量、低成本、不安全的劣质水产品最终将会把高质量、高成本、高安全性的优质水产食品驱逐出市场,这就是有名的“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问题,这时的市场也被称为“柠檬市场”。该过程如图1所示。在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消费者具有水产品完全信息的条件下,消费者的需求曲线是D1,生产者的边际收益曲线是MR1,MR1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MC相交,这时决定的销售量是Q1,而价格是P1。但是,由于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具有不完全信息,不能识别水产品的真实质量,只能根据对整个市场的估计决定购买数量以及决定支付的价格。不同质量的水产品被消费者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如果消费者认为某种水产品的质量不能达到其预期的程度,就会减少该水产品的购买量,因此市场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为D2,与之相对应的边际收益曲线也向下移动为MR2,这样,在市场存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MR2曲线与MC曲线交点决定的均衡价格是P2,销售量为Q2,这时的均衡价格P2小于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均衡价格P1,而均衡数量Q2也小于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均衡数量Q1。随着水产品价格的降低和交易数量的萎缩,安全质量较差的水产品在成本上具有优势,从而有可能在销售上占有优势,而安全质量较好的水产品可能被排挤到市场之外。在新一轮的市场竞争中,生产者为了降低成本,可能采取加大养殖密度、使用激素等损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行动,从而进一步降低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而当消费者发现所购水产品并不如原来估计的那样好时,他们就会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上水产品质量的估计水平,降低愿意支付的价格。如此往复,导致“柠檬市场”的形成。

(二)消费者选择与水产品安全

水产品市场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会使消费者在购买水产品的消费行为过程中,向水产品市场发出错误信号,导致“柠檬市场”的形成。这说明在水产品安全信息的供给方面的“失灵”,消费者也要担负一定的责任。因此,消费者有权利和义务通过自身的消费选择行为向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传递安全需求的信号,正确地刺激或引导安全信息的显示,防止“柠檬市场”的形成。

1、发挥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作用,约束生产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在社会再生产中,消费既是起点也是终点,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费,所以消费者在购买水产品时首先要发挥消费者安全意识的导向作用,改变购买行为,尽量选择经过认证品,比如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水产品、有机水产品。尽量避免“三无”水产品向市场发出积极的信号,引导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投资取向,促使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努力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二是要发挥消费者安全意识的监督作用,消费者应对水产品原料生产、加工贮运以及产品销售过程具有很大的自发监督作用,成为水产品安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生力量。

消费者论文篇(7)

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生产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交易形式不断更新、变化,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应与时俱进的探索与完善。近年以来,随着我国一部分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断被填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和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相应解决了一些,但是从实践中看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需进一步扩张和细化。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问题作了粗略的探讨。

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从组建到一步步的改进作了简要介绍。然后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的几点不足进行,并结合以上分析,从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制度、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及加强各方面的监督三个方面,提出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和看法。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发展不足制度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交易形式不断更新、变化,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也应与时俱进的探索与完善。近年以来,随着我国一部分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断被填补,使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相应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从实践中看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还需进一步扩张和细化。我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问题作粗略的探讨。

一、消费者权益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概念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广义上的消费者权利已包含了消费者的利益,权利的有效实现是权益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我国自从1993年10月颁布的一部与百姓日常生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

1983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联盟①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年9月在广州市成立的消费者委员会是第一个消费者组织,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2003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另外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对保健食品的申请与审批、原料与辅料、标签与说明书、试验与检验及法律责任以及申请注册的国产保健食品现场核查内容及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将对28类食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发现危害健康安全的食品,将责令召回产品或公告进行召回;建立与海关等部门联手的关检协作制度,完善口岸大通关工作机制,构筑口岸公共卫生防御体系;制定汽车产品三包的规定,对部分汽车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健全投诉举报和咨询服务系统。

通过近些年来的不断努力,我国吸收国外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价格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的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营销方式日新月异的变化,以及新近出现的经济,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需要继续细化、不断拓展,《消法》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消法》中有许多概念不够明确,引起消费纠纷。首先是“消费者”的概念中没有规定单位团体、外国人是否适用《消法》,当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流观念强调消费者仅指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法人。理论界也普遍认为“把消费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次是《消法》起草时,住房、医疗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而现在这些领域已经带有了经营性质,“商品”的概念包不包括在《消法》制定时还属于福利待遇的房屋?医疗服务算不算“服务”?这些问题在《消法》中都找不到明确的答案。特别是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消费中诸如面积缩水、合同违约②、房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欲发突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也更加明显。三是“经营者”的概念没有说明供水供电等这些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国家垄断行业是否算经营者?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2、行政保护体制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的问题。现行《消法》是以政府领导下的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着两方面的矛盾,一是各行政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容易造成各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范围不清,在当前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有的甚至会造成互相推诿;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或利益而裹足不前,对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都有负面。

3、维权成本高、风险大,影响到消费者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最常采取的方式是打官司,但是却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由于消费争议的金额一般不大,却必须沿用通常的诉讼程序,一场官司要经过复杂的仲裁程序,沉重的费用负担才能实现耗时费力的维权过程,由于这些原因,弄得消费者筋疲力尽、得不偿失,只能望权兴叹、自认倒霉,严重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有效落实。二是举证责任往往对消费者不利,使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生产、经营者正好以此为借口而不出鉴定费,消费者往往是因为到商品标的的金额较小,而检测费却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所以不愿意出高额的质量鉴定费,致使很多消费纠纷因鉴定费无人恳出而无法解决,调解无法进行,责任无法划分。即使有的消费者以高昂的代价通过商品检测鉴定查明了问题,生产、经营者也有可能以消费者是“单方送检”或“送检样品有问题”等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这无疑加大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风险,打击了消费者的维权热情。

4、《消法》中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明确规定。《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的法律规定容易使消费者认为如果所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赔偿主体只能选择商品的销售者,而不能向商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就缩小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可选择范围,容易使瑕疵商品的生产者借机逃避法律责任。

5、对民事责任的落实没有有效的法律条款进行约束。《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和赔偿时间,一但是经营者对应承担的责任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时,《消法》也无能为力,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大大削弱了《消法》的法律作用。

6、有关行政部门缺乏行政裁决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通常会找到消协调解或到工商部门进行申诉,但是消协只是个社团组织,并没有强制力;且由于《消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权力,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有关行政机关却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强制执行,使消费者的维权工作处境很被动。

7、缺乏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目前的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消费者协会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价格、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在消费群体诉讼中,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为实力强大的企业、集团或社会组织,另一方是力量弱小的平民、消费者、受害人等等,双方在经济实力、联合程度、消费认知能力、诉讼能力等各方面都有巨大差距,这种差距让双方当事人诉讼难以实现权利平等,因此很难有效、切实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制度。

(1)完善立法,明确相关法律概念。首先,消费者的概念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真正消费动机却很难判定,如果用排除法定义消费者是指非以经营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这就排除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消费者,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其次,应该扩大商品和服务的概念,对带有的盈利性质的商品房和经营性质医疗服务都应在《消法》中得到概念明确,使日益突出的商品房纠纷和医疗纠纷有法可依,消除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再次,应在立法中确立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地位,因为这些行业和人民生活有密切联系,确立其合法的经营者地们有利于提高其服务质量,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管理的执法部门,具备专门的知识和人员,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和专业水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密切的联系,赋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能在第一时间内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进上少扩大,对及时制止和打击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有很大的作用。

(3)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的做法,针对实际情况建立灵活的行政裁决制度和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而选择放弃。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方便消费者提讼,根据实际需要并按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简化方式,宽延交纳诉讼费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适用督促程序等切实可行的,为广大消费者提讼、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创造便利条件,让消费者敢打官司、打得起官司。另外法院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参与到诉讼中来,更积极、有效的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作用。

(4)实施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充分体现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提出赔偿请求时,只需提供和出示所购商品的购买凭证和存在瑕疵或缺陷的商品,而不需必须提供专业的鉴定文书,如果经营者对此有异议,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证明自己经营的商品不存在瑕疵或缺陷,如果侵权事实成立的话,对举证过程中发生的检测费用,应由经营者承担。

(5)扩大消费者的求偿权范围。《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若销售者出现赔偿不能落实的情形时,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能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的权益不能保障。可以在《消法》中明确赋予消费者既可以找经营者求偿,也可直接找生产者赔偿的权利,这对保护消费者的求偿权是非常有利,也可以提高生产者的责任意识。

(6)应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并通过立法赋予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讼的职权。群体诉讼制度使弱小的一方当事人得以基于共同利益而凝聚成为暂时的团体,与对方当事人形成较平衡的诉讼力量,从实质上保障诉讼权利平等充分体现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平等”原则,也使诉讼结果更公平合理。通过立法赋予消协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群体诉讼的职权,可以体现诉讼的原则、节约公共司法资源。避免因为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针对相同的当事人提起多次诉讼,而造成的司法资源和诉讼当事人的财力、人力的浪费巨大浪费。同时还能有效减少因同类案件分别审理而产生的司法冲突,既可以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维护法律的公平性,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

(1)加强对消费者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要进一步地培养消费者的权益意识、权益观念,能让消费者能更理性的实现消费行为,对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主动地提出有理、有据的请求,积极地保护、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要认识到自己的“放弃”就是对侵害自身权益行为的“放纵”,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掌握维权、投诉、诉讼等相关程序、和要求,增强维护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2)由消费者协会有计划的、有组织的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各方面与消费者日常消费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咨询、疑难解答、专业鉴定等活动,向消费者介绍在平时活动中发现的一些常见以及处理的情况,对消费者进行引导,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引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能够做到心中有底,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对“问题商品”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出现问题,能够懂得如何进行处理。

3、加强各方面的监管监督作用。

(1)加强民事责任落实的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经营者,应在《消法》中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和赔偿时间,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增强其违法的风险成本,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2)加强新闻监督和监督作用。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广泛宣传消费者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切实方便消费者、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对举报制假、售假的行为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参与市场监督检查的积极性,使假冒伪劣商品无立足之地。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随着国家法律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也会更加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这些也将促进消费市场向着更加合理健康的方向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新精神。

注释:

①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性的消费者团体国际联络组织。

②合同违约是民法意义上的,违约的构成条件有:第一,违约的事实;第二,违约的损害结果;第三,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没有主观要件(故意、过失)。:

[1]《消费者保护法》李昌麒许明月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

[2]《民事程序法》齐树洁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3]《消费者保护法通论》谢次昌法制出版社1994年4月版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江平工商行政管理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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