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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的原因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20 14:53:41

消费税改革的原因

消费税改革的原因篇(1)

一、税制改革的进展

(一)营改增取得重要进展

自2016年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展开,截至目前已经运行10多个月,目前运行平稳,企业税负有所下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除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外,在优化税制、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等方面也取得了积极成效。

从税制本身来讲,由于营改增的实施,增值税全面替代了营业税,税制得到了简化,解决了过去多年来存在的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的问题,消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所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从而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

从促进产业升级方面来看,营改增的实施可以激励企业内部研发、设计、营销等环节从原有的企业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这样就可以使专业化分工更加凸显,使各类市场主体都有希望成为效率更高、专业性更强的创新主体,由此也可以促进专业化分工的协作发展。由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拉长,相应地也就拉长了产业链,这样可以进一步催生新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

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方面,营改增消除了过去存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对企业经营行为带来的扭曲问题,制造业企业对外购买服务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了,从而可以激发制造业外购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协同发展。另外,实行营改增之后,在开放发展方面,将服务纳入出口退税的范围,可以增加出口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这也有利于优化我们国家的贸易结构,促进外贸转型升级。

(二)资源税改革开始破局

2016年5月,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资源税改革随之进入实施阶段。此次资源税改革以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和循序渐进为原则正在具体实施当中,2017年估计会有深化资源税改革的措施出台。水资源税有望纳入资源税改革序列。

二、税制改革未来走向

未来还有哪些税会进行改革呢?从目前掌握的信息看,在未来一段时期,营改增改革会进一步深化外,个人所得税、销售税和房地产税三个税种的改革有望加快并取得突破。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有望在近期取得突破

2017年3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未被列入22个“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此外,财政部领导人也多次就个税问题发表意见。可见个税改革的进程处于加速阶段,就差临门一脚。

个税改革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和个人,也关系到国家财政问题。一方面大部分工薪阶层感觉个税负担太重,另一方面,个税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并不高。根据《全国税务统计》,从2002年到201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分成从1294.34亿元增长到7841.12亿元,在地方所有税收中占比维持在56%到69%之间。而个税的规模仅从605亿增长到2421亿元。甚至在2012年,因为个税扣除标准提升,个税在地方的分成部分出现了3.86%的下滑。在这种情况下,推进个税改革显得非常必要。那么个税改革会呈现什么样的走向呢?笔者根据一些专家、学者的分析,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更加注重税负公平

公平和效率问题是改革开放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在改革初期我们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贫富分化不断加大,作为二次分配重要手段的税收应该在收入分配调节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个税在收入分配调节中的作用更应该被充分认识和重视。

新的个税改革的目标便是定位于税负公平的,是为了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机制。

2.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

分类税制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税制则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将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此次个税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合并部分税目,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劳动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其他财产性所得及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作为“分类所得”,这为税前扣除做了铺垫,随后再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等措施。

专项扣除也被视作支持个人买房、生育等的重大利好。专项扣除是在计算个人应缴纳个税数额时,将相应专项开支数额在税基中扣除,从而减少纳税的额度。比如,“二孩”家庭的教育费用,将会冲抵一定的税费。此外,根据国外惯例,住房贷款利息、社保资金、教育培训等支出也可能被列为专项扣除项目。家庭中符合扣除的项目增多,也相当于提高了起征点。

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加税前扣除的专项项目,需要相对成熟的社会配套条件。比如,作为税收征管部门来说,需要掌握与纳税人收入相关的涉税信息,以保证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能够顺利实施。所以,需要建立相应的个人纳税信息系统,此外,个人的主动报税意识也非常重要。

3.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申报

中的个税实行扣缴与申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但始于2005年的“年收入12万元要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一直未能有效推行,据许建国主编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一书中的数据,自从2006年开始实行个税申报制度至2016年初,个税申报人数从未超过所有纳税人数的5%。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很多纳税人对个税申报的误解――报税就意味着多缴税。但实际上,这项政策更多是为了数据收集。

个税改革后,代扣代缴制度肯定不会消失,但代扣代缴的比例可能会下降,可能会处于从属地位。

当然,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也会带来一些公平问题,如在夫妻双方都有收入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家庭征收,夫妻双方合并收入,就会使纳税的适用税率上升,这种问题在个税改革方案设计时要充分考虑。

(二)房地产税改革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推出

房地产税改革是我国房地产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一环,对我国的财税改革将产生深远影响。

分析有关专家学者观点,可以得出未来房地产税改革的5个特点。

1.由开发转让向购后持有转型

我国现行房地产领域涉税可分“开发、转让和持有”三个环节。我国的房地产税最开始主要在开发环节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新商品房开发萎缩、二级市场转让逐步增大,我国税收重点转到转让、交易环节,并因商品房价格暴涨取得巨额税收。

从世界各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看,未来新房开发将逐渐减少,二级市场交易也会逐渐平淡,税收将转向居住持有环节。我国在经历了相当一段时间的商品房市场发展后,财富占有出现巨大差异。未来我国房产税可能在交易和持有环节同时征税。

2.由房地分离向房地统一转型

在持有环节,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两种,它们是计划经济时代产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拍卖制度的建立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商品房市场化业已形成。未来税制改革的趋势是,将房产土地分离型征税改为统一型征税。这意味着,不再按房产账面价值和土地面积分别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是将二者合并,按房产和土地综合评估价格计算征收房地产税。之所以要对房产土地统一征税,是因为房屋不可能脱离土地而独立存在,房屋和土地在物理属性、权属关系、产权价值、产权交易四个方面已是不可分离的统一整体。

由于房产土地课税基础发生了重要变化,房产土地税收也不可分离,所以需要由分离型征税向统一型征税转型。

3.由单一税改向综合税改转型

我国房地产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税多费杂,结构极不合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与长期以来所提出的房产税改革比较,虽只一词之差,但意义、性质完全不同。这不但是因为房产计税价格包含土地,还因为房地产税改革是包括房产税在内的整个房地产税制改革,涉及开发、转让和持有三个环节。由于未来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不增加新税,如果要增税必须先减税。因此,未来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行税收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其改革思路是降低开发、转让环节税收,提高持有环节税收。

提高持有环节房产税,需要合理的税费制度。

第一,应彻底清费减税。因为很多“费”的征收充满随意性,也缺少法律依据,所以需要把名目繁多的“费”改为“税”,让其法制化、规范化。

第二,合并房地产征税。考虑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出一源、征收方式相似等情况,未来的改革中,应该把二者合并,统称房地产税。

第三,减少交易税。由于我国对不动产征收多种交易税,开征经常性的房产税意味着,现有房产所有人需要在购买房产时和购入房产后纳税两次。目前,这一问题在中国似乎尚未成为突出问题,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过去几年高速增长,房产价值急剧攀升,房产的新所有人可能已经得到了资本收益。但在未来,为了减少和消除重复征税,需要减轻交易环节的税收。

第四,开征房产税应同时取消土地增值税。一是土地增值税不合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征收土地增值税,又征收企业所得税,存在对同一笔所得双重征税的情况。二是土地增值税也不是国际惯例,很少有使用土地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征收土地增值税后,就不再征所得税,所以并不存在重复征税。三是土地增值税不可能长期持续存在,我国房地产企业暴利是在一个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时有暴利,而当房地产价格趋于下跌时,连正常利润也不复存在。因此,随着房地产市场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房地产税源变化,以房产税替代土地增值税正当其时。

4.由个人免税向逐步征税转型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主要是指房产税,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使用税。按现行房产税政策,我国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按年计征房产税。征税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性房产,对包括个人居住用房在内的非营业用房实行免税。因此,对个人而言,房产税存在“重交易、转让,轻保有”的特点。并且,受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制度性因素制约,现行房产税在我国房地产税制体系中的占比和在地方税收中的地位均不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完善房地产税,提出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对现行房地产税进行改革立法,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对个人居住用房由免税逐步向征税改革转型,并以法律形式将其稳定下来。然而,将房地产税由仅对企业经营用房征税向包括个人居住用房在内的房地产逐步征税转型,不仅涉及房产税本身的改革,也涉及与土地使用税关系的处理。对个人居住用房恢复征收房地产税意味着,将在房产和土地合一前提下,取消对企业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包括房产和土地在内的房地产税。

5.由“先行先试”向“先行立法”转型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要求加快房产税立法,使房产税改革路径由“先行先试”转为“先税收立法、再扩围改革”。

首先,在纳税范围的确认上,需要选择按增量还是存量征税。对增量房产征税是有优势的:能体现法律上的既往不咎、先告知再征税的原则,更容易让居民接受;可以按交易价格征收,而交易价格相对简单,具有管理上的可行性。但按增量房产征税的制度缺陷也很明显,税收规模偏小使房产税难以发挥调控功能。

其次,房产税立法涉及计税价格,需要选择采用交易价格还是评估价格。主张交易价格的观点是以静态视角进行分析,而现实房产价格处于较大的变化过程中,如果从动态视角出发,采用交易价格就显得不合时宜。从长期来看,无论是增量改革还是存量改革,以评估价格替代交易价格是发展趋势。

(三)消费税改革有望加快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始于1994年。依照2013年底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消费税首次出现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篇章中,与资源税、房地产税等一同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完善税收制度的重点。营改增后消费税有望加快,原因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主体税种缺失,消费税有望弥补地方税收缺口;二是增值税将服务业纳入之后,也需要消费税相应做出调整以适应新的税制结构。

消费税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征收环节和税率。

1.征收范围变化

从征收范围来看,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以及部分高档服务将纳入征收范围。与此同时,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也将从税目中剔除。未来属于大众消费的化妆品可能降税,其消费税税率甚至可以降到零,而少数人群的高档消费、奢侈消费,如烟草、高尔夫球等,其消费税应保留或适度提高。

2.征收h节可能由生产环节移动到零售环节

消费税移至零售环节,因为考虑到零售价和出厂价及批发价之差,计税依据扩大可以带来更多的消费税收入。以零售价为依据征收消费税,虽有税收潜力,但对于消费者来说税负水平增加,消费者可能不愿接受,需求萎缩反过来也会导致税收下降。此外,将消费税移至零售环节也有可能引起征管成本上升。

消费税改革的原因篇(2)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乡镇财政收入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历史进程 

 

20世纪80年代农村“大包干”之后,全国农业增产、增收1984年达到高峰,随后出现了“卖粮难”,农民收入增长乏力,负担却逐渐增加。尤其是农业正税之外的各种杂费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为此,有些农村改革试验区的地方政府开始探索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主要是费改税,即在清理各类收费的基础上,经过核算按新的农业税收标准收税,其他杂费一律免除。 

在1998年召开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启动,农村税费改革被列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成立了农村税费改革三人工作小组,开始了一系列的改革筹备工作。2000年1月,中央通过《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农业税率定为7%,农业税附加的上限为20%。在此基础上,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最终被确定下来。国务院于2003年3月27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由此,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推开。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要求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决策”的原则,开始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 

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宣布:从当年起,逐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这是农村税费改革实践中迈出的又一实质性步伐。 

2005年12月29日,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实施近50年的农业税条例正式废止。这项政策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延续数千年的“皇粮国税”。 

 

二、地方财政收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维护了农民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但是。乡镇财政收入困难也同时发生。分析影响乡镇财政收入困难的影响因素,我们不难看出,农村税费改革只是一个传导杠杆,深层次的原因是乡镇财政收入体制的缺陷、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措施的滞后。 

 

(一)财政收入机制是税费改革后地方入不敷出的制度根源 

财政自筹制度的起源要追溯到乡级财政的初建时期,1953年,政务院在《关于1953年度各级预算草案编制办法的通知》中首次要求将乡镇预算列入国家财政预算范畴。乡镇财政收入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后,其支出费用主要由县级财政下划和自筹两种方式解决。至此,乡镇预算实行了收入全额上缴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支出主要由上级政府下划和自筹的管理体制。这种自筹收入包括乡统筹和村提留、各种集资、摊派、捐款、收费、罚没等,它本来应是一种占较小比重的制度外财政收入。但是,在地方财政特别是乡级财政缺乏主体税种从而产生自身无法消除的财政缺口,并且又不能指望中央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来弥补这种财政缺口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乡级政府正常运行,这种财政自筹制度就演变成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在传统的财政收入结构中,制度外的自筹收入一直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支撑,地方财政收入体制实质上是一种以税外收费为主的财政自筹制度,在财政自筹制度中,税费收入在乡镇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农村税费改革切断了制度外收入来源,农业税是其最后的财力支撑。在这种情况下,取消农业税使得乡镇财政困境将更加严重。 

 

消费税改革的原因篇(3)

关键词:煤炭行业;资源税;清费立税

一、引言

在面临新型绿色能源的使用和不断发展下,煤炭生产所带来的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以及资源浪费等一系列弊端日趋暴露,绿色环保意识已逐渐深入人心。除此之外煤炭行业投资过剩等原因导致煤炭价格持续下跌,煤炭行业已面临着举步维艰的状态。在此基础上,资源税改革显得势在必行。

二、我国煤炭行业现状

(一)煤炭行业产能过剩

据煤炭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显示,煤炭采选业投资过度凸显产能过剩。在巨量煤炭洗选业投资过后,受各种因素影响,我国煤炭需求下滑,而煤炭产量超前,投资下滑但数目依然庞大。我国经济结构处于调整期,受宏观经济低迷影响,能源利用产业在GDP中比例不断下降,煤炭产业出于困境,煤炭价格不断走低。此外煤炭产业市场集中度低,在市场需求疲软的情况下,加之煤炭销售量降幅要快于煤炭产量的降幅,导致煤炭企业采取扩大产能增加产量的策略,通过降低价格获取竞争的方式加剧了产能过剩的格局。

(二)煤炭企业陷亏损困境

除了煤炭行业供求关系变化导致煤炭价格持续下降,环境压力问题也加剧了煤炭价格下降。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导致我国自2013年以来全国大范围地区出现雾霾天气,出于国内环保压力的不断加大,国家对碳排放提出了严格控制。我国煤炭资源的需求大幅度的降低导致其煤炭价格下降,很多煤企在面对煤价下滑带来的巨大亏损时,不得不通过降薪、甚至停薪留职、内部休假等手段来降本增效。

(三)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过重

煤炭企业所承担的税费负担较重,有统计表明,涉及煤炭的税费已有109项之多,其中税种就涉及了21项,而其中的费用大部分都是政策性的费用,征管不规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执行标准,其不少于88项。更有统计研究分析表明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有43%来自于煤炭企业的净利润。种种证据表明,煤炭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承担较重的税负负担,也是煤炭行业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

三、煤炭资源税改革对企业的影晌

(一)降低煤炭生产企业税负负担

山西是全国煤炭重要产地,此次改革根据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清费立税,即要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坚决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各种涉煤收费基金。做出如下假定:

企业所需承担的改革前煤炭资源税及三项清费项目税费合计为29元/ 吨。山西资源税改革后,假定改革前后煤炭价格不变仍为300元/吨,采用从价资源税税率为8%,即应缴纳的资源税为24元/ 吨。

通过改革前后对比可以看出,在煤炭价格及税费不变的情况下,煤炭的资源税缴纳每单位下降5元;资源税税费占税费总额的比例也下降了6.25%;资源税税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也下降了1.67%。可以看出,资源税的改革无疑降低了煤炭企业的税负问题,税费内部结构发生改变。

(二)促进煤炭企业转型

煤炭资源税的改革增加了企业的资源税税负负担,增加产品的成本。这一威胁对小型企业来说为其市场发展带来巨大挑战。而煤炭开采的设备先进与否技术是否先进成为煤炭企业进行成本控制的关键所在。要想生存企业应更新先进设备,加强新技术的学习和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回采率,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三)促进可持续发展

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能源,原有采用从量计征方式明显造成资源税的税负较低,此种模式也无疑为资源的浪费提供了机会。从价计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煤炭的价格,对煤炭的粗放式开采和使用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税负最终转嫁给消费者,也进一步地唤醒社会对资源节约的意识。

四、对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一)处理好与其他税种的关系

煤炭是我国第一大能源,煤炭能源的生产及消费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据重要比例,高达能源生产即消费总量的70%以上。煤炭的高消费结构也影响到高度依赖煤炭产品的其他行业产品价格,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势必会对其价格带来冲击,造成价格上涨。而在我国全面营改增的情况下,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在不同的程度上会对其他行业带来价格影响。同时此次的改革在影响其他行业产品价格的同时,也会造成人民群众增加消费成本,因为此税负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因此,煤炭资源税的改革应该意识到与其他税种的关系,逐步推进煤炭资源税的改革。

(二)清理不必要的收费

虽然此次的改革清费立税,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但是地方收费项目仍占据较多比重。如森林植被恢复费; 排污费; 耕地开垦费等,原本就没有征收,也就是说实际减免征收项并没有规定的那么多;同时有的清理项目原本征收标准就比较低,对企业来收所减免的税费是杯水车薪。因此,在资源税的改革中应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税费,以免造成于资源税改革初衷相背离的局面。

(三)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

根据规定,除海洋石油外,其余所有资源税收入均归地方政府所有,是地方税种。资源税收入对中央财政来说影响不大,其只占据较低的比重,而此次资源税的从价计税改革无疑会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且有的政府财政收入中资源税占据重要比重。因此,应该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以防止地方盲目开采及使用资源,造成浪费。(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 毛磊.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财务与管理,2015(2):19-20

[2] 刘畅.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研究[J].商业经济,2015(8):47-48

消费税改革的原因篇(4)

先来看下这次税制改革的总体原则,一共12个字,叫做“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如果从对个人影响的角度诠释这些原则的话,“简税制”会使税制变得简单明了,从而使我们对税制的理解更加明晰,在遵从成本方面付出的会更少;“宽税基”就是指课税的基数和范围会进步扩大,原本在普通人看来与纳税无关的行为,收入或者财产可能将成为课税对象,比如遗产或者赠予等;“低税率”意味着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名义上将会下降,也可以通过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方式使实际税收负担有所下降,这方面我们可以从2006年的个人所得税提高免征额而使低收入的阶层税收负担下降这现象深切地感受到,“严征管”则告诉我们税率降低,不意味着征收管理就放松,相反,对所有应税所得和应税财产国家在征管方面会越来越严格,以此来保证我们的税收要应收尽收,如果纳税人违反了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流转税改革影响

流转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个税种。我们先看增值税。增值税是种价外税,在生产者(主要是一般纳税人)之间采取的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环环抵扣的缴税方式,但我们普通消费者对此感受的并不深刻,因为我们购买商品时索取的是价税合一的普通发票,给大家带来的印象是增值税离我们很远。实际情况是增值税的这次改革是种抵扣方式的改革,通俗一些讲就是企业间在抵扣增值税的范围进步扩大,这会使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在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水平也可以有所降低,作为购买者的居民个人是可以间接享受到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利益的。

再看消费税我国此次的税制改革是以消费税改革作为先锋的。2006年4月1日,我国已经对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进行了调整。体现为护肤护发品不再征收消费税,而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高尔夫球及其球具、游艇、高档手表等被纳入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同时调整了成品油、小汽车等税目的税率水平。应该说,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对于我们居民个人的影响是比较直接的,因为消费税在立法精神方面就是要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加征一道消费税,以达到调节收入水平、影响消费行为、节约资源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此次消费税的改革,对个人的消费行为产生的影响大家应该感受到了,诸如在购车时,由于大排量汽车被征收了较高的消费税,所以其价格自然要上升,而经济型小汽车消费税的税率相对较低,且有节能环保的特点,是政府支持的发展对象,因此经济型小汽车的热销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对奢侈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自然也会影响我们的消费行为。当然,消费税的改革并没有结束,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还会进行相应的调整,作为我们消费者个人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

流转税中还有一个营业税。我们在生活中经常打交道的餐饮、电信、交通,金融、娱乐等服务性行业是要缴纳营业税的。此次的税制改革,可能会将些行业纳入增值税的范围,相应行业的税收负担可能由此加重,这是消费者个人需要注意的。同时,娱乐业由于实行了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因此在存在兼营的情况下,适用税率可能较高,这也就是为什么大家到娱乐场所消费的时候,一些商品比商场的要贵很多的原因。这种税收制度的规定也会影响到我们居民个人的消费行为。

所得税改革关乎你我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针对纳税主体而言共分两类,一是针对企业的所得税,一是针对个人的所得税。从税种上看,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设置的,形成了一个是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一个是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加入WTO之后,这种分类的方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因此“两税合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就摆到了政府的议事日程。前不久,关于“两税合一”已经有了定论,一个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新的所得税制度即将开始实施。也许大家会觉得企业所得税和我们个人没有什么关系,其实情况并不是这样的。首先,“两税合一”以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会有所下降,这对企业而言负担有所减轻,商品的价格可能下降;对有些行业而言,则会受到一定的政策倾斜,如高新产业和自主创新产业,从而使其发展的空间更为开阔,这样在用人、待遇、费用扣除等方面都可能使其员工受益;再有就是“两税合一”以后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待遇是样的,从而会使内资企业的从业员工在各方面存在与外资企业比照的可能性,可以保证人员流动的理性化。

我们再看看个人所得税。可能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问题,但个人所得税改革不是仅仅限于这一方面。新一轮税制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是在征管模式方面的改革。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还是分类征收模式,就是把每一个人的收入分成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内容,分别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分别制定税率、分别进行征收的模式。而改革的方向则是要改为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模式。去年末开始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就已经开始显现了这一趋势。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个人所得税在征管方面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规范。当然实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改革需要很多条件,诸如个人收入的清晰化、财产登记制定的规范化、银行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等,在今天看来有些工作是技术层面的,有些则是要看时机是否成熟。但无论如何,个人所得税对我们每个人的影响应该是最直接的,我们对个税改革予以高度关注也是应该和必要的。

财产行为税改革影响面广

这方面涉及的税种包括了适时开征燃油税、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我们重点分析下燃油税和房地产税。

燃油税作为“费改税”的一项内容,一旦燃油税开始实行,有车一族和准备买车的人们在相关行为上都会发生很多变化。原来固定的养路费打到了汽油里面,就好比原来是一个固定成本,现在则变成了变动成本。经常在路上跑的,诸如出租司机们可能会认为负担增加,而作为上班一族的人们,可能负担会减轻许多。

消费税改革的原因篇(5)

关键词:经济危机;减税政策;社会保障

1引言

2006年中国进行了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新一轮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括2008年中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2009年三大流转税制改革、车辆购置税改革、连续两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统一房产税法等,还包括一些个别税收项目的调整。通过这次税制改革,使我国税制更加体现税收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而使税收体制对经济发挥更好的调节作用,这样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确保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与高效。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以来的税制改革呈现出减少税收收入的特点,如增值税改革预计减少2009年税收收入1200亿,企业所得税改革将减少33亿,其他税种的税率下调也体现了减税特点,但其原因和效果本文将做出进一步探讨。

2减税政策的背景及现状分析

国家实行减税政策是多方面的,其中涉及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合并中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内资企业税率由以前的33%降到25%,大大减轻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2)流转税制改革,其改革重点是增值税,实现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抵扣,企业税负得到减轻。(3)七次提高出口退税率,目的是刺激出口。(4)降低车辆购置税,由10%下调至5%,目的是为刺激汽车行业的需求。以上内容是国家颁布的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在这里要指出的是,国家在经济危机造成全球经济萎靡不振时实行减税政策是有其原因的。

首先,是完善税制改革的需要,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可以统税收体制的重要一纳税,公平税负,为内资企业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而且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也是大势所趋,是促进企业发展的要求所在。所以说,这些改革是完善税收体制的重要途径。

其次,这是税制改革实行减税政策最直接的原因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席卷全球,导致全球经济下滑,致使全球范围内失业率提高,美国达到9%以上,失业率上升引起居民收入下降,边际消费倾向也随之下降,消费需求锐减,中国作为出口大国,出口依存度高达70%,而且其最大的贸易对象是美国,伴随全球范围内的消费萎缩,中国经济陷入泥沼,众多企业纷纷因无订单而破产,国内失业率上升,gdp增长率下降到6.1%,国家为降低企业成本,拉动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便实行了减税政策。

3减税政策的效果分析

3.1理论分析

从理论上讲,减税政策可以起到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说明。第一个角度,从财政政策的传导机制上进行论述。模型为y=c(yd)+i(r)+g+nx,其中c=ca+byd,yd=y-t+tr。推倒机制如下:减税可以提高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进而会提高消费需求,使社会总支出增加,拉动了gdp的增长。第二个角度,从企业的投资决策上进行论证。假定企业的税率为t,补贴(或税收优惠)占投资价值的比例为s,利率为r,资本品的折旧率为d,则企业的预期收益为mpk×(1-t),预期成本为(r+d)×(1-s),令预期收益等于预期成本,即,mpk×(1-t)=(r+d)×(1-s),推出mpk=(r+d)×(1-s)/(1-t),从公式中可得出:当s>t时,mpk1k0,从而投资i会增加,产出也就相应增加。从这一推倒机制中可以发现减税的确可以给企业带来投资空间。

从以上两个角度的分析得出了国家减税政策对经济投资的正向刺激作用,即减税政策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3.2实证分析

实证效果的判断主要是通过对2009年1-8月份我国的投资完成额和出口统计数据的观测中得出的。如下图所示,2009年1-8月的投资额变动不大,只是在短期内存在上扬现象,但是时间跨度变大时,投资额的增长趋势不明显,即企业的投资并没有因为减税政策的实施而有明显的向好趋势。第二组出口统计数据,出口总额均未超过14亿,同期下降平均21%左右,这说明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的刺激作用也不如理论分析一般良好。

图1中国2009年18月份的投资额和出口额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国家商务局网站。

4减税政策的方向分析

首先,从宏观经济理论上讲,减税政策拉动经济增长存在两个模型,其中一个是凯恩斯主义财政政策传导机制。

具体含义是指减少税收会提高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提高消费需求,可使社会总产出增加,拉动经济增长,顺利实现出口转内销。

其次,从中国的现实角度来分析,从1998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我国在2003年进入经济繁荣期,根据经济周期理论,由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极大增加,资本存量水平较高,只是投资边际效率慢慢下降,导致经济由繁荣走向衰退,按经验分析来讲,这个时间跨度是3-4年,即从2003年到2007年,2007年我国进入了经济衰退期,社会财富和资本存量的较高水平与人们的相对贫困对比形成了生产过剩现象。因此,按照目前社会发展现状来看,减税政策若还是针对于投资,而不着力于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减轻人们负担,生产过剩还会继续,减税政策是徒劳无功的。

再者,从居民的自身角度来分析,2008年中国居民储蓄额达20万亿,居世界之首,但中国居民总体的边际消费倾向却很低,形成一种收入低的人群无钱消费,中等收入的人群不敢消费的现象。这两部分人群占中国总人口的80%,可见,如果丧失它们的购买力经济增长也就无从提及了。所以使收入低和中等收入的人群都敢消费便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目标,也是减税政策的目标和方向。

5启示

第一,减税政策是有时滞效应的,尤其是在扩大内需提高消费者购买力方向需要更长的时期。产生时滞效应的原因包括消费者的心理因素,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时间因素和国际环境因素的影响。所以,减税政策在短期内扩大投资是可行的,但长期投资的拉动作用还是会下降。而短期内扩大内需是不可行的,但长期效果确实是相当可观的。

第二,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必要的。我国中低收入人群不敢消费和无钱消费造成贫困化程度日益提高,贫困化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而造成人们不消费的原因主要在于住房压力、医疗教育压力和养老压力,这些均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减税政策即国家补贴政策,应该把重点放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上,提高居民的幸福指数。这样不仅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又可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合全文论述,减税政策实行方向应放在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上,发展民生是重点,这样中国的经济发展才会是可持续的,亦会是和谐的。

参考文献

[1]凯恩斯,高鸿业译.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萨克斯,费方域译.全球视角下的宏观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3]harvey s.rosen.郭庆旺,赵志耘译.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消费税改革的原因篇(6)

摘要:汤教授首先指出自己在学术研究上的一点体会,即财政税收和法学联系非常紧密。因此,他认为财政税收的理论研究应当和法学研究联系起来。其中,经济学家吴敬链和法学家江平联手创建的上海经济研究所,是探索这两者结合的一个先驱和榜样。关键词:公共财政;税制改革;财政税收Abstract:ProfessorTangfirstpointedoutthatheinascholarlyresearch''''sexperience,namelythefiscallevyisclosewiththelegalsciencerelation.Therefore,hethoughtthatthefiscallevythefundamentalresearchmustcontactwiththelegalscienceresearch.And,economistWuJinglianandjuristJiangPingcollaboratestheShanghaiEconomicsinstitutewhichfounds,isapioneerwhoandexampleexploresthisbothunion.keyword:Publicfinance;Taxreform;Fiscallevy引言汤教授的讲话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关于公共财政的基本理论,包括公共财政的特征、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阵容及其实行机制、公共财政框架完善以及税收在公共财政中的地位等问题。第二,基于税收在公共财政中的重要地位,当前分布实施税制改革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公共财政的相关问题汤教授认为尽管公共财政的相关内容存在诸多方面争议,但是总体看,公共财政具有其道理,个人赞同这个提法。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有特定的论述。该论述要求分步实习税制改革,并具体提出了实施分步税制改革的八项具体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包括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国家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及整个财政制度。汤教授认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原则,从理论上讲,是以市场失效和社会经济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为标准。因此,只有那些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政府和公共财政应当介入。由此,导出公共财政的介入领域范围。(一)公共财政的特征和应当介入的领域公共财政的含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建立的财政收支活动新的机制和新的体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制。公共财政的基本点包括:(1)弥补市场失灵的财政;(2)公共财政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3)非营利性的财政;(4)法制化的财政。公共财政涉足于公共领域。从一般的角度讲,公共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1)第一个层次: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与法律、公共工程与支出、公共服务;(2)第二层次:经济的外部性、垄断、分配不公、经济波动、信息不完善等;这两个领域都是公共服务应当介入的领域,也是公共财政应当涉足的领域。(3)从特殊的角度来看,应当联系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看。从市场发育的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需要介入的领域更多,某些私人资本在一些领域无法介入。由经济发展导致的市场失灵领域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三层次。(4)我国特有的国情:地域广阔、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公有制经济比重大,改制改组的难度较大,必须政府介入。我国的经济发展国情构成我国公共财政的第四个层次。(5)另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我国的公共财政的范围还涉及到宏观调控领域。(二)公共财政的职能和机制财政的范围由政府的只能决定,同时这两者以一定条件下经济体制为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包括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和经济管理管理职能。基本职能直接配置资源和间接调控私人配置资源的能力。具体表现为,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能力、稳定经济的能力,维护公平的能力,拉拢经济体制的能力完善经济发展的能力,完善经济体制的能力、法制的能力,对外宣传的能力等八项。政府的这些职能规定着财政职能运行的方向,规范着财政职能的范围。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政府职能的暂行定位,反映在财政领域就是建立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性财政。财政职能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公平分配职能和稳定社会发展的职能。除了这些传统职能之外,对应政府的职能的转换,财政职能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体系至少包括: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完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支出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完善宏观调控的协调机制;实行权责化的政府会计;建立政府管理信息制度。关于税收和公共财政关系有三种观点。第一,建立和规范以税收收入为主,以辅助化收入为辅的财政体系。税收收入是基本内容,制度化收费处于辅助地位。采购成为新的金融工具。公共财政应当以税收为主要的手段。因此,公共财政改革以税制改革为基础,其中税费改革是关键和难点。第二,在市场经济中,在总体上税收制度应当保持较高中性,它对配置资源非常重要。保持税收的中性要求依法治税。税收制度也成为财政制度的中心。第三,在公共财政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政府提供的是个人难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这种服务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无需偿还的财政收入,即税收。税收成为公众取得公共服务的对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公共收入的基本甚至唯一的形式。此外,还应当考虑公共财政和纳税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的直接来源是公众提供的税金,因此公共财政应当保障纳税人的正当权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身就是公共财政的目的。二、当前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几个想法(一)税收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依据1、应当把中国税制改革放到加入世贸组织下,放到世界性税制改革背景下分析。关于世界性税制的改革的理论依据和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世界税制改革有三大理论依据:公平课税论、最优课税论和财政交换论。对于该三项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理论依据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汤教授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后区分性借鉴。关于公平课税理论。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收益原则和课税能力原则。理想的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宽税基。既要强调横向公平,又要强调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应当以公平税负理论为依据。但存在一定问题。税费加上无法统计的制度外收费大约占30%。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合理的借鉴。关于比较有分歧的最优课税理论。汤教授应当承认其在世界税制改革中发挥过的重大作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最优课税理论是获得诺贝尔奖两种财政税收理论。其中强调的最优商品课税、最优所得课税、以及最优商品课税和最优所得课税的最优搭配值得我们思考。尽管该理论中的很多假定并不存在或者有一些前提,但是这种思路给我们很大启发。比如,应当注意到产品的需求弹性和税率的关系。对于需求弹性较小的应当征收较高税率。这些思路应当值得我们思考。再如,最低边际税率和最高边际税率都应当低一点,应当选择合理区间,这样一个视角具有其价值意义。应当注意税率的调整和效率的关系。此外,维克里较早提出中性税收的思想,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汤教授认为,把税收的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细化一下,可能就推断出最优课税理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一方面导致劳动者的逃税动机,另外这样的边际税率在实际中很少得到运用。因此,最优税收理论在某些方面可以借鉴。关于财政交换论。财政交换论和法制已经宪法经济学联系较为紧密。中心问题是如何约束不良政府行为。政府从公民哪里获得财产应当如何限制?汤教授主张通过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法制,对政府权力实施宪法上的约束。税收设计属于宪法问题,税制改革应当属于立宪性问题。税收法定原则等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主张应当约束预算和平常所讲的政府权利来源于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等理论是一致的。政府的财政权利来源于宪法,立宪原则还涉及到许多公共财政思路:公债、预算、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财政交换理论的核心——贯彻税收法定主义有其道理。2、关于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汤教授还从经济全球化态势和十六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更可以看出我国税制改革的紧迫性。国际层面上的税制改革应当考虑到税收竞争和税收协调问题、居民管辖权原则和来源地管辖权原则问题等。我国进行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当看到我国税制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地方。除此之外,我国税制改革还应当考虑如何按照国际惯例经济贸易区域化、国际税收协调等对国际税收产生影响,并最终如何和国际进行接轨,怎样和国际减税浪潮协调。另外,汤教授认为现今倡导的税制改革并非新一轮税制改革,而应当是94年税制改革的后续部分。(二)关于现行税制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关于加快增值税暂行试点工作。中央已经在东北八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移试点工作。对当年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中所包含的税进行试点,范围并不是很大。汤教授认为,不应当因为局部过热而延迟增值税试点工作。目前投资过热有结构性原因。因此,既然主要的行业都已经试点了,其他的行业应当改革。另外,试点的时间不宜过长,应当向全国较快推开。可以借鉴很多国家的做法。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应当进一步降低。2、关于两法合并问题。两法合并工作已经展开。其中,关于两法的名称,主导意见仍然采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名称,但在条文表达中体现法人所得税的精神。但也有有人提出一步到位,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现行企业所得税界定纳税人的关键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弊端日益显露。因此,尽量与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以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纳税和征税的成本。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问题,大体的倾向是在25%左右。3、农业税问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为现阶段的农业税制改革提出了基本思路。汤教授提出建议,全国范围内是否可以加快在三年内基本上取消或者全部取消农业税?其观点是,按照现有进度,三年内可以完成农业税改革。但是,关键在于配套改革以及农业税改革后续问题。难点在于农业税的配套改革。汤教授的第二个建议是统筹规划,加快配套改革。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国家财政的充裕、农村基层政府的改革和机构的精简是配套改革完善的三个条件。第三,还应当及早研究具体方案,推进制度创新。方案和步骤是在三年内取消农业税、统一研究税制问题、五年之后推进城乡税制的统一。如果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有人主张农业商品增值税,或者有选择性的征收所得税,以上设想应当调查确认。农业税制改革解决的两个难题是征收机关和农民打交道和如何进行计税核算和评定。解决这个问题有三个思路,即不直接对纳税人直接征税;尽量避免农户的经常核算,采用粗线条定下征税的数额和征收土地使用税。4、加快消费税的调整问题。前段时间,官方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进行辟谣。汤教授认为,消费税应当加快调整步伐。选择性强是消费税的特征。消费税和现在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应当完善消费税,适当提高消费税基。对于某些环境污染严重的,资源稀却性的,国家垄断性的,资源不再生的,倾向于适当提高一些税率。对于破坏环境等的,也应当提高一些税率。对于小汽车,老百姓都认为高档的消费品等并且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可以适当扩大税基。对于化妆品等应当作出不同的调整。对于某些高消费有人主张开征消费税。在营业税基础上加征消费税。5、汤教授还对于当前税制改革中的其他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个人所得税改革、物业税和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问题、出口退税问题和税收立法权的下放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当前的热点问题和税制改革的难点问题

消费税改革的原因篇(7)

一、增值税与实体经济的相关性分析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它有三个突出特点:第一,增值税具有庞大而稳定的税基。从理论上说,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相当于一国的消费总支出,也就是当年GDP中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后的部分。从运行实践看,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包含几乎所有的商品和服务,涵盖了生产、流通、服务和消费全领域。第二,增值税具有很高的征管效率。在征管上,增值税采取了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机制,只对每个流转环节的增值额征税。这既避免了全额流转税的重复征税弊端,又自带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叉稽核机制,有力地避免了税收流失。第三,增值税实行的是生产地课税原则。也就是说,商品和服务在哪里生产和销售,就在哪里征税,通过税额抵扣的方法实现只对增值额征税。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一种消费型税种。如果税负转嫁链条完全顺畅的话,增值税税负将完全体现在最终消费品价格中,由消费者承担。因此,增值税也可以采取消费地课税原则。然而,在商品和服务跨地区自由贸易的情况下,想要同时做到多环节课税与消费地课税,在实践中几无可能。因此,如果要采取消费地课税原则,只能是在生产流通环节不征税,在最终消费环节征收一道税———这实际上就成了零售税。但是,在消费环节征税的难度要远远高于在生产环节征税,容易造成偷税漏税,难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充足。因此,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绝大多数都采取了生产地课税的办法。广阔稳定的税基和高效的征管机制,使得增值税具有很强的财政收入能力。得益于此,增值税风靡全球,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增值税是最大的税种。在营改增试点改革之前,其收入长期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0%左右。营改增试点改革全面推进后,增值税覆盖了全部商品和服务行业,收入规模及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进一步提高。2018年,国内增值税收入高达61529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9%。增值税的税基涉及各个行业和各类经济活动,覆盖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在国民经济和财政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增值税体现了经济增长与财政收入之间的良性循环,激励了政府努力促进经济增长,扩大财政收入的行为。基于生产地的课税原则和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征收机制结合在一起,则造成了增值税税源和税收在地区间的分布不均。在不同的增值税收入划分制度下,这一点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及其行为激励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一地乃至一国的经济增长模式。

二、现行增值税收入划分制度对地方政府行为及实体经济的影响分析

增值税收入划分制度是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制度的核心内容,对地方政府的行为激励及经济发展模式影响尤为深远。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我国正式实施了增值税制度,并将国内增值税定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实行基于生产地原则的收入划分制度。中央分享增值税的75%,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25%。这一制度充分考虑了与基于生产地原则的征管制度的契合和对地方政府税收努力程度的激励,结合当时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相当于GDP),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税收收入的双双快速增长。然而,诸多理论和经验事实也已经揭示了,基于生产地原则的增值税收入划分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造成了地方政府严重的行为扭曲,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均衡和可持续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地方政府盲目追求做大经济规模以获取更多增值税收入。基于生产地原则的增值税收入划分制度对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收入激励效应。在增值税收入划分制度下,地方政府扩大财源的一个主要途径是做大GDP规模,做大增值税税基,从而提高增值税收入规模及地方分享部分。由于GDP增长也是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点,这进一步产生耦合激励,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规模的冲动,各个地方政府之间互相竞争,为追求GDP和财政收入增长而盲目招商引资,大上项目、上大项目,最终造成过度投资、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第二,增值税收入在地区间分布不均,不利于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尽管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是GDP中的消费总支出,但由于增值税采取的是生产地缴纳的征管模式和分段计征、税额抵扣的课税办法,增值税收入实际上分布于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且各个环节的税收分布极不均衡。总体来看,生产和流通环节产生的税收占了绝大部分,而消费环节产生的税收很少。在地区间发展水平不同、产业分布不同及商品和服务跨地区自由贸易的情况下,自然而然产生的结果就是增值税收入在地区间的财力分配不均衡。特别是我国东中西地区发展本身就不均衡,产业布局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在产业集群效应下,东部地区获得的增值税收入越来越多,而中西部地区的相对财力规模则日益萎缩。这种地区间财力分配上的“马太效应”,还会通过政府发展经济能力的差异进一步拉大地区间发展差距,不利于区域间的协调发展,也影响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第三,地方政府更关注生产而不是消费,造成生产异化。在增值税收入主要产生于生产流通环节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更青睐于追求产业发展,培育生产性税基而非消费性税基。这一方面不利于地方政府重视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培育良好消费环境,不利于提高消费者福祉、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当全国各地都竞相发展产业时,结果就是不顾消费需求而盲目投资和生产,造成生产和消费的脱节,最终形成产能过剩。第四,地方政府为了抢夺税源,往往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为了阻止消费外地产品造成的税收外流,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如设置人为障碍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强迫当地消费者购买本地产的商品,或者要求外地生产企业或大型商贸企业在本地设厂生产、注册经营等等,以求将税收尽可能多地留在本地,最终形成地区割据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资源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改革全面推进。为了统一增值税和原营业税的收入划分制度,国务院同步印发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将全部国内增值税纳入共享范围,中央地方分享比例由75∶25调整为50∶50,过渡期暂定为2-3年。按照这一方案,2018年地方分享的增值税收入为30776亿元,占地方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高达31.4%,是名副其实的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在过渡期到期后,2019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国发〔2019〕21号),明确保持增值税收入划分“五五分享”比例不变。我国增值税制度正式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在增值税及其收入划分制度的激励下,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已经相对固化。当前实施的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只能说是在地方税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实行的权宜之计,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的总体稳定,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但增值税分享比例的调整,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将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划分制度的弊端,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增长、抢夺税源的冲动,拉大地区间的税收收入差距,加剧地区间财政矛盾和冲突。因此,随着未来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增值税收入划分制度仍有必要进一步调整。

三、增值税收入划分制度的国际经验

从理论和国际经验来看,增值税收入划分制度大体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增值税作为中央税,但收入基于均等化原则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地方政府。将增值税作为中央税,符合传统的税收划分理论,即增值税的税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从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角度来看适合作为中央税,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支配。但在收入使用方面,基于地方支出的需要,其收入并不由中央独享,而是基于均等化的原则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地方政府。如澳大利亚,其货物服务税是作为联邦税开征的,但在税收收入分配方面,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协议,所有的货物服务税收入在扣除大约1.5%比例的管理费之后,全部转移支付给各个州和地区。税收分配的方法与其长期建立起来的均等化转移支付体系是一样的,根据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和横向财政均等化的原则,考虑各州的人口规模、支出需求、财政需求以及某些特殊需求,按照标准化公式在各州间进行分配。二是增值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分享收入基于消费地原则或者消费地原则和均等化原则相结合的方式在地区间分配。采取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基本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增值税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共享税,税收收入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共享,具体分享比例由联邦法律规定。基于《基本法》的这一条款,德国在专门规制联邦与各州之间财政转移支付的《联邦财政平衡法》中,对增值税在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作了具体细化规定。在全部增值税收入中,除每年扣除一定比例用于养老保险资金外,其余部分在三级政府间按比例分享。其中,2.2%的部分分配给地方政府,剩余部分再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享,具体分享比例由联邦和州根据每年双方财政收支变动情况协商决定。州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又被分成两部分在各州间分配,首先将州分享部分的75%按照各州的居民人口数分配,剩下的25%分配给财政能力较弱的州(贫困州),以使得这些贫困州的财政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如经过这两次分配后还有余额,则余额部分再按照州的居民人数进行分配。三是增值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分享部分基于生产地原则在地区间分配。这一模式主要被中国和部分东欧国家采用。四是中央和地方分别征收增值税。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加拿大和巴西这两个联邦制国家。加拿大联邦和省都开征了增值税,根据联邦和省级增值税协调方式的不同又有不同的具体做法。首先,安大略等5个省的增值税与联邦货物和劳务税合并为协调销售税(HST)一体征收,但各省税率独立设定,因此不同省份的协调销售税税率不一,在收入分配上则按消费地原则分配给各省其省级税率部分收入。其次,魁北克省在联邦货物和劳务税的基础上独立实施了与其类似的魁北克销售税,并依据消费地原则确定其省级增值税收入归属。最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等3个省在联邦货物和劳务税基础上则是征收了省级零售税,对最终消费者征收单一环节零售税,税收归省政府所有。上述增值税收入划分制度的不同模式各有优劣。基于生产地原则的模式此处不再赘述。基于均等化原则的模式本质上是中央对地方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有利于消除地区间的总体财力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但也不利于激励地方提高税收努力程度,同时对增值税本身存在的税收分布不均和税负转移问题并没有加以考虑和解决。基于消费地原则的模式及消费地原则和均等化原则相结合的模式,着重考虑了消费因素,同时兼顾各地区财力水平和均等化公共服务水平的需要,有利于消除增值税收入地区间分布不均的弊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但只考虑消费因素,不考虑生产因素,又会反过来造成生产地税收分配不足,也不利于激励地方提高税收努力程度。中央和地方分别征收增值税的模式,充分照顾到中央和地方各自的税收利益,加拿大的做法也运行较为良好,但其制度设计极为复杂,对政府管理能力要求很高,同时中央增值税与省级增值税或零售税之间的协调问题也日渐突出,亟待通过统一税制加以解决。总的来说,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完美契合理论的增值税收入划分制度。各国实行的增值税收入划分制度更多地是从本国国情出发,在政治、经济、财政、税收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做出的选择。而且这一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一国政治力量、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支状况和政策调整等因素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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