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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03 09:51:32

药品管理论文

药品管理论文篇(1)

GMP思想应用在生产管理中,能够不断提升药品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可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有序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在改善企业药品生产中生产环境方面效果好,可提升药品生产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在提升员工整体素质的提升方面效果显著。

2GMP思想运用于生产管理中的不足

现今,药品生产也在推动药品GMP认证工作开展时,还明显存在着GMP执行困难现象,很多药品生产企业内部都制定了较为冗长的、繁琐的GMP文件,所制定出的文件内容执行起来却有一定的困难,很多职工头脑内一直认为所谓的GMP即是添硬件、写记录、背制度、搞卫生,或将药品企业的认证达标作为其主要考核内容,很多药品生产企业内部仅重视编制、执行,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现象。针对此类问题,均应引起高度重视。

3GMP思想在生产管理中的运用

在生产过程中要实践好GMP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等等,并且每一方面都非常重要。可是要实施好GMP,核心还是要靠高素质的人员来执行。这里着重谈一下如何培养、提高操作人员GMP素养问题。我们学习的GMP是由具体条款而组成的规范,但同时应该明白每一条款后面都是具有指导思想的。生产车间的每一个岗位也会有操作规程,但也应该让操作人员明白操作规程背后的指导思想也是防污染、防差错、防混淆之一或其全部[1]。

3.1生产工艺规程、标准操作程序方面GDP在生产工艺规程、标准操作程序的制作等属于产品生产管理GMP软件建设的重要内容,药品生产企业还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制定与完善相应的工艺规程,标准操作规程等各种文件制度,并逐条清楚表明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的操作规程,让员工明白自己在生产过程中应怎样做,如何做,何时做,可有效避免自行其事。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有这样的案例,GMP规定“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这体现在具体的操作规程中就是要求操作人员在该项操作时要戴上手套。这里要求操作人员戴手套的目的在于防止通过裸手直接接触药品而污染药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名操作人员在该岗位上无论做什么都戴上手套。例如,去操作设备或者清洁卫生也会戴上手套,并且事后没有对手套进行相应的处理又去直接接触药品,这样也会给药品造成污染[2]。造成这样的情况可能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该名操作工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明知这样做不对还这样进行操作,这样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管理来达到目的;二是该名工人不知道这样操作是不对的,只是在教条、机械的执行操作规程的规定,这需要通过加强培训来达到目的[3]。

药品管理论文篇(2)

[关键词]药品监管药品不良反应政企关系回旋之门责任基金

在2006年的盛夏,一种商品名为“欣弗”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成为了举国瞩目的焦点。这种由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液,获得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得以合法的生产流通,它席卷大江南北,截止2006年8月17日,它在我国已造成了99例不良反应事件,以及10人死亡。[①]

2006年8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出了通报,指出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出现严重不良事件,[②]同日卫生部也向各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紧急通知,停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欣弗”。2006年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会,通报对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引发的药品不良事件调查结果,认定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生产,是导致这起不良事件的主要原因,并责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③]

问题到此似乎已经水落石出,但是如何看待政府在药品监管中的职责呢?制药企业需要政府的监管。因为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它是由复杂化学组分构成的物质,如果没有正确的标签和说明书,再有一双慧眼的消费者,也无从知晓药品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由于制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果离开了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制,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会本能的对药品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讳莫如深。制药企业的生产关乎公众的健康和福祉,药品无法容忍“试错成本”,药品的问题往往要以受害者一生的健康和幸福为代价,因此无法在这个领域去奉行“自由放任”,去通过企业之间的优胜劣汰来对药品进行市场化的规制。面对转型时期经济快速增长的中国,面对“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药品市场,一个高效权威,以科学为导向(scienceoriented)的药品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以下就是由欣弗事件引发的笔者对我国药品监管制度改革几点不成熟浅见。

一、药品监管与政企关系

药品监管为什么出现如此宽严失据的局面呢?从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出发,政府监管部门往往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就在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还指出食品药品监管“必须坚持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必须将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置于商业利益、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之上,旗帜鲜明地反对为了商业利益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④]但实际上监管机构有着自己的利益板块,而且它的利益又和社会上的各种利益交织在一起。特别是在产业规制领域,监管机构不一定能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反而成为产业利益特别是大企业利益的代表者。[⑤]

在中国,1998年之前卫生部药政局是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定监管机构,而国家医药管理局作为对下属国营医药企业资产运营有着直接控制权的产业管理部门,则和麾下的国有医药企业有着天然的“父子关系”。[⑥]在1997年1月15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逐步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药品管理体制。1998年机构改革中成立了直属于国务院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后易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是药品监管机构及其人员,在今天依然和制药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原因有三:

其一,在各级药品监管系统中,大量的中高级公务员有着在医药企业曾供职多年乃至出任领导职务的经历,很多公务员都是从作为国有医药企业“婆婆”的前国家医药管理局系统转到药品监管系统的,这些监管官员之前所更多思考的是如何让国有医药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如何让医药经济蓬勃发展,而对人民用药健康殊少考虑;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⑦]第1条规定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但熟谙化学和药学,缺少医学、生物学等相应背景知识的监管人员,每每会感到力不从心;同时这些公务员仍有诸多亲朋故旧依然在医药企业供职,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很难保持应有的中立性。

其二,药品企业也愿意施展“经纶手”去俘获监管机构。就如清末民初实业家张謇之子张孝若写到的那样:“在中国的社会,要作事就和官脱离不了关系;他能够帮助你,也能够破坏你;如果民间做事,能得官力帮助,那当然就事半功倍了。”[⑧]在政府监管过程中,大企业凭借在人财物诸方面的优势,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渠道,与监管机构特别是当地的监管机构形成了政企同盟。安徽华源制药作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和利税大户,跟当地监管机构之间有着怎样的关联,也给我们留下了足够的想象空间。[⑨]

其三,在我国客观存在着药品监管机构和制药企业之间的“回旋之门”(revolvingdoor)。从公开的报道中,可以看到一些药品监管官员在退休之后,利用自己的关系资源,“下凡”到和自己过去有工作关系的企业工作,通过出任独立董事等高级职位来发挥“余热”。例如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戴庆骏现出任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前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齐谋甲现出任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前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于明德现出任中国华源集团执行董事长。在这样的背景下,药品监管机构和官员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对产业界特别是大企业的利益予以更多关切,从而“建立以一个小小基业,以为退步”.[⑩]因此在药品监管中“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制药产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产业,也是一个科学和利益交错,法律与权谋交织的领域。无独有偶,在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中同样存在着药品监管中的“回旋之门”。例如在美国1980-1992年间,农业部的部长依次分别为养猪厂主、肉制品贸易协会总裁、养牛厂主出身,他们所更关心的是肉制品生产者的利益而非公众安全;[11]在英国,药品监管机构中的几乎所有主要人员都和产业界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要么在企业供职,要么兼任着医药企业的顾问,例如先后出任英国药品安全委员会主席和医药委员会主席的达洛普,在1972年春天退休之后,旋即就成了先令—温斯洛普公司的董事;[12]在日本厚生省药事局任职的几任高官,在退休后都“下凡”到山之内制药、中外制药、藤泽制药谋了优裕富足的职位,这也构成了日本药事部门对多起药害事件怠于处理的制度背景。[13]

或许,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的《政府伦理法案》(EthicsinGovernmentAct)可供借鉴,这部法案禁止包括FDA在内的美国联邦政府雇员,离职两年内不得进入其所规制的产业供职。[14]在我国未来,要从制度上去除药品监管官员离职后进入医药产业任职的可能性,并且进一步厘清我国医药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更加明晰的资本体系和资产管理制度,斩断药品监管机构和制药企业之间的利益纽结,加强药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唯有如此,才有可能打破药品监管中的“回旋之门”。

二、药品监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一)健全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32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阿拉木图宣言》中明确指出“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公众应该有接近和获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权利。在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收集主要依赖于两大报告体系,即企业的强制报告系统和MedWatch的自愿报告系统。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要求,为了获得药品上市前实验未能发现的罕见的、潜在的或长期的药品不良反应,要求研制人、生产商、包装商以及分销商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FDA报告所有严重的意外的药品不良反应。此外,任何批准的新药品和生物制品,在上市后前三年的每个季度都要向FDA提交定期报告(periodicreports),并且可以提交跟进报告(follow-upreports),以提供对不良反应的最新认识。[15]同时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这些报告和数据的分析整合基础上,通过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告的方式,来药品安全信息,提示药品生产企业、医务工作者以及公众来注意这些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1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004年3月4日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因此这些规定确立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的强制报告义务。

根据我国目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框架,一旦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该由企业、医疗机构或个人向省级药品监督、卫生管理部门或同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然后这些省级机构再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送。最近欣弗事件发生并成为新闻媒体聚焦的焦点之后,各省市关于克林霉素磷酸酯不良反应的报道才纷至沓来,而之前却很少有该药不良反应的报道。这其中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制药公司作为信息的初始来源,依然垄断着关于药品安全性以及副作用的信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缺乏公开药品副作用和不良反应信息的激励;其次,在目前的科层体系下,对地方监管机构的考评指标,往往包括假劣药品案件的数量,违规经营的数量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的多寡,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机构也缺乏报送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激励;而且我国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目前只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的旁边多挂一块牌子,作为监管机构的附属事业单位,要想担负起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监督管理职责重任,在人员、经费乃至信息网络等方面都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因此有必要建立覆盖全国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监控网络,健全不良反应信息常规机制,以及严重事态的机制,通过及时全面完整的信息公开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克服他们所处的信息劣势地位。[16]

(二)完善药品标签和说明书制度

药品的正确合理使用,离不开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完整与规范。在药品这样一个高度科技化专业化的领域里,离开了标签和说明书,再聪明高明的普通公众,也无法去正确服用药品。从学理上看,药品标签和说明书,是企业就自己生产经营的药品提供相应信息的行为,这通常被认为是企业为了引导消费者去进行药品消费的行为,消费者需要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作为选择或购买的依据。[17]然而如果政府对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事项撒手不管,药品企业的标签说明书可能未必全面真实准确,企业出于竞争的考虑,很可能会“报喜不报忧”,乃至会对消费者的选择带来误导。因此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和事项的监管,成为了各国药品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这方面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以下简称FDA)的一些做法堪称典范。它要求药物必须在说明书(Leaflet)中标明警示(Warning),在警示中对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使用注意事项予以说明。这些警示被印制成“医生工作手册”(Physician''''sDeskReference,简称PDR)分发给全美国的所有医生。[18]FDA还要求说明书中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词语,要求最重要的警示内容应该出现在说明书上最为显著的位置上,要求应该按照严重程度去列出不良反应的次序。[19]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FDA先后成功的避免了席卷全球的数次药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2006年3月15日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但是早在2003年12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曾信息通报,提示克林霉素注射液可引起严重不良反应——胃肠道反应、过敏反应,也可出现肝功能异常、肾功能异常等。但遗憾的是,这些不良反应信息并未能及时全面完整的出现在此后生产的克林霉素注射液说明书之中。因此未来不能让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数据库中贮存的不良反应信息成为一泓死水,而是要让它在药品上市许可以及药品质量认证等监管环节中发挥实在的作用,在许可和认证过程中,加强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不良反应内容的审核。

(三)建构以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药品监管是一个以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动态的持续的全过程监管。政府和企业在监管过程中一直在进行着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政府要以制药企业提供的信息提交的材料为基础,进行药品监管。而制药企业在报送许可申报材料时,弄虚作假的现象屡见不鲜。日本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氯喹药害事件中,小野药品工业公司没有设药品临床试验规范(GCP)所要求设立的对照组,而且去收买专家和医生,让他们去炮制虚构氯喹药效的“伪科学”的科学论文,从而从容的获得了日本厚生省的药品许可。[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1条的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这确立了我国的药品许可制度,同时在2005年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中,规定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和补充申请,规定药物临床前研究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为GLP),药物临床研究应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简称为GCP)。海要求申报审批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

与美国类似,在我国的药品审评过程中,也分为形式审查和技术审评两个环节,由药品审评官员来负责形式审,去审查申报资料项目是否齐备,格式是否正确,有无表面瑕疵;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省的药品审评中心,以及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的专家,对技术问题进行审评。[21]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制药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炮制数据伪造原始材料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我们目前的药品审评更多的是以书面审,即“审材料”为主,但这样无法确保材料上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能够重现,是否能为试验所支持。所以在未来应当引入对申报企业和品种的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从而让药品许可制度真正发挥实效。

同时许可证的颁发并不意味着药品监管过程的终结,药品监管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过程。在欣弗事件中,华源公司未按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而此前,安徽省和阜阳市药品监督部门非但没能对华源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而且在去年,由全国人大常委王永炎等组成的执法调研组还“对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给予高度评价”。[22]这则新闻多少有些冷幽默的性质,在未来监管者要建构以药品许可制度为核心,药品上市后监测(Post-MarketSurveillance)为支撑的监管体系,进行动态的持续的全过程监管,从而让监管者能及时的备份升级监管信息,让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保持紧密且连绵不断的联系。[23]

三、药品不良反应责任的分担与不良反应救济基金制度的引入

“药者毒也”,或者说“药物如刀之两面”。从药理学上看,药物的主要治疗作用和副作用注定是相伴而生,药品往往有着不可预期的风险。当药品不良反应出现后,由于涉及到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政府等多重机构,影响着责任的形成与分担;由于很难证明服用某种特定药物与所致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都增大了这类事件诉讼与赔偿的难度。[24]在欣弗事件中,目前媒体更为关注的是欣弗事件的进展,每天出现不良反应的人数。但是截止2006年8月15日,华源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不良事件报告数99例,其中有10例死亡病例报告。责任与求偿的问题,在未来必定会逐渐浮出水面。[25]那么如何看待企业与政府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的责任呢?

在日本1969年的SMON案件中,由于日本当局对氯碘喹的不当许可,致使11000名患者染病与家属隔离。在旷日持久的集团诉讼中,一方面要追究加害企业的责任,同时也对日本当局适用国家赔偿,以承担对加害企业管理不力的行政不作为责任。[26]学理上的论说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市民陷入包括药害在内的高度危险的重重包围之下,市民对危险的了解以及规避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低下,所以在食品或药品公害等造成国民生命、身体、健康上重大侵害时,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收缩至零,它必须去履行监督和规制的权限,因此行政机关如果不去行使相应的权限,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27]

在欣弗事件中,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造成了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而且未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在标签和说明书上也未尽到相应的警示义务。华源公司应该承担作为危险物的制造者销售者的责任。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时没能对其药品说明书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核,同时当欣弗注射液不良反应事件已于2006年7月24日报告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后,几天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才将此情况通报给安徽省药监局和其他有关省份,2006年8月3日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叫停欣弗注射液。面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怠于行使自己的裁量权,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作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8]不过在责任分担的问题上,首要的而且终极性的责任,应该由华源公司来承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应承担的,是位于第二位的,并且是监督性的补充责任。[29]

从制度变革面的角度来看,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未来可以考虑通过设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的形式,从而建立药物责任的“灯塔”,从而分散药品不良反应的风险,减轻某一企业的负担。在日本1979年10月1日《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法》开始生效,现被修订为《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研究振兴调查机构法》,根据该法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每年4月1日-7月31日向日本专门负责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的机构缴纳缴纳金,其中包括所有日本上市药品厂家都要缴纳的一般缴纳金,还包括造成具体伤害的药品生产厂商按照规定额外缴纳的附加缴纳金。[30]我国台湾地区于2000年通过了“药害救济法”中,也设立了“药害救济基金”,药物制造商及销售商应在主管机关规定期限内,根据前一年度药物销售额的一定比率,缴纳征收金至药害救济基金。[31]这些都为我国未来药品不良反应救济的制度架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未来我国可以在药品监督或者卫生部门内设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委员会,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救济,以及不良反应基金支付的救济事项,从而让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得以及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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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国各地区注射欣弗不良反应病情通报》,/z/xinfu/diqu/tongbao.html(2006年8月17日11时12分最后访问)

[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出现严重不良事件》,/cmsweb/webportal/W4291/A64013131.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06年8月3日更新,于2006年8月17日23点48分最后访问)

[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调查、检验结果》,/cmsweb/webportal/W4291/A64013316.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06年8月15日更新,于2006年8月17日23点56分最后访问)

[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树立科学监管理念》,/cmsweb/webportal/W4291/A64013352.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06年8月15日更新,于2006年8月17日23点43分最后访问)

[⑤]参见孙立平:《首要的问题是利益表达》,载《经济观察报》2005年11月14日;[英]约翰·亚伯拉罕著,宋华琳译:《渐进式变迁——美英两国药品政府规制的百年演进》,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22页。

[⑥]类似的分析框架参见余晖:《受管制市场里的政企同盟——以中国电信产业为例》,载《中国工业经济》2000年第1期。

[⑦]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⑧]张孝若编:《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第1册,第68页。转引自[美]陈锦江著,王笛、张箭译:《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⑨]例如在欣弗事件中,阜阳市药监局官员称“省里面给我们的抽查计划一般不叫我们去企业抽查”,这样的回答实在是耐人寻味。参见《欣弗事件揭开谜底》,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2006年8月16日。(文字版可参见/c/2006-08-16/083210738368.shtml)(2006年8月17日23时33分最后访问)

[⑩]这是清末谴责小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中,以“九死一生”这个象征性假名进入商界的县令吴继之的自白。转引自[美]陈锦江著,王笛、张箭译:《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11]参见[美]玛丽恩·内斯特尔著,程池等译:《食品安全:令人震惊的食品行业真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12]参见[英]约翰·亚伯拉罕著,宋华琳译:《渐进式变迁——美英两国药品政府规制的百年演进》,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13页。

[13]TakanoriGoto,Japan''''sDarkSidetoProgress:TheStruggleforJusticeforPharmaceuticalVictimsofJapan''''sPostWarEconomicBoom,MANBOUSHAPUBLICATIONS,114-115(1991)。

[14]参见[英]约翰·亚伯拉罕著,宋华琳译:《渐进式变迁——美英两国药品政府规制的百年演进》,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14页。

[15]参见曹立亚、郭林主编:《美国药品安全监管历程与监测体系》,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16]参见宋华琳:《风险社会的因应之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法律省思》,载《法制日报》2003年5月15日。》

[17]参见[日]铃木深雪著,张倩、高重迎译:《消费生活论——消费者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117页。

[18]参见[美]W.吉帕·维斯库斯、约翰M.弗农、小约瑟夫E.哈林顿:《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陈甬军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页。

[19]TakanoriGoto,Japan''''sDarkSidetoProgress:TheStruggleforJusticeforPharmaceuticalVictimsofJapan''''sPostWarEconomicBoom,MANBOUSHAPUBLICATIONS,28-30(1991)。

[20]TakanoriGoto,Japan''''sDarkSidetoProgress:TheStruggleforJusticeforPharmaceuticalVictimsofJapan''''sPostWarEconomicBoom,MANBOUSHAPUBLICATIONS,114-115(1991)。

[21]参见宋华琳:《美国药品审评质量管理规范(GRP)评介》,载《药学进展》1999年第6期;宋华琳:《一切为了人民健康——我国药品审评法律制度回眸与展望》,载《医药经济报》2000年4月28日。

[22]“全国人大领导莅临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执法调研”,/drug/newdrug/detail.php?ArticleID=4678(2006年8月9日15时13分最后访问)

[23]RonaldA.Cass,ColinS.Diver,JackM.Beermaun:AdministrativeLaw:CaseandMaterials,AspenLawandBusiness,847(1993)。

[24]参见朱怀祖:《药物责任与消费者保护》,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9-12页。

[25]《黑龙江欣弗受害者父亲:理性对待要讨公道》,载《新闻晚报》2006年8月9日。/c/2006-08-09/12289702156s.shtml(2006年8月10日10时53分最后访问)

[26]参见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785-787页;[日]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页。

[27]参见刘宗德:《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载刘宗德著:《行政法基本原理》,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41-66页;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52-454页。

[28]喻圣宏:《欣弗事件中,药监部门到底想掩盖什么?》,/o/2006-08-08/15459692770s.shtml(2006年8月10日11时7分最后访问)

[29]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55页。

药品管理论文篇(3)

关键词:药品市场流通信用体系

一、药品市场相关基本概念解析

(一)药品的定义及特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强调指出,药品是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须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价格、广告、适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药品虽然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但是事关国家发展大计和人民生命健康,又极具特殊性。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具体而言,药品的特殊性表现在:

第一,社会公共性。人类的生物秉赋一直在促使人类尽可能的增进健康、延长生命以保证人类的繁衍。药品因其特殊功效而倍受重视。在现代社会,享有健康的权利和生命的权利已经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因此,药品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的繁衍和发展。药品的社会公共性是建立全民医疗保健和医疗保险制度的依据。

第二,作用的两重性。药品可以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然而“是药三分毒”,任何药品又有不同程度的毒副作用。所以管理有方、用之得当,药品就能治病救人,保护健康。反之,则会堕落成可怖的毒药,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质量的单一性。药品的物理、化学、生物药剂学、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均一性等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低于或高于规定的质量标准都可能降低甚至失去药品的疗效或者加剧药品的毒、副作用。因此,进入流通渠道的药品,只允许有合格品,绝对不允许有次品或等外品。

第四,鉴定的专业性。药品质量的优劣、真伪,一般消费者难以识别。必须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门机构,依据法定的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合乎要求的仪器设备,才能做出鉴定。

第五,适用的局限性。由于缺乏治病防病所需的专业医学和药学知识,人们多数情况下只能在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的指导下,甚至还要在医护人员的监护下,才能合理用药,达到防病治病、保护健康的目的。若滥用药物则容易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二)我国药品的流通模式

与国外的成熟的药品市场相比,我国药品流通环节较多,交易层次较多是非常明显的。改革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药品按国家计划生产,统购统销,价格实行国家统一控制,分级管理。改革开放后,我国医药行业部分实行市场经济,但药品定价由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按医保用药、非医保用药,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以及精神类专用药的不同分别采用国家定价、国家指导最高零售价以及市场价等方式实施。厂家在药品出厂后以出厂价将药给各地区总经销、、市级、县级批发商,经销商再以直接联系或招标的模式向医院销售。药品从出厂到最终消费者手里,在国外成熟市场一般为2—3个,在我国往往有6—7个环节。仅批发环节一般就有地区总经销、市级批发商和县级批发商,此外,厂家往往要设立办事处,与各级批发商及医院或零售药店打交道。通常,各级批发商和厂家办事处都可直接对医院和零售药店进行销售。

二、我国药品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业产值年均增长率在16.6%左右,医药制药业总体规模在国民经济36个行业中排在18位—20位,属于中等水平。2001年,我国医药工业总值为2770亿元,占我国GDP的2.9%;2002年,我国医药工业总值为3300亿元,占我国GDP的3.2%左右,医药行业整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同时我国的医药行业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我国药品生产流通的不透明性,加上药品市场的高额利润,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我国药品市场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屡禁不止

自1998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五不放过”原则,开展一系列专项打假行动。1998年至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28万多起,涉案总值18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088个,这一方面反映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直在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专项斗争,但另一方面也更加暴露出不法分子生产假药、劣药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制售假劣药的行为更加猖獗。假劣药品的危害决非普通日用消费品可以比拟,它使患者最宝贵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同时,它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正规医药企业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二)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长期存在

在一些外来人口密集地,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小巷中,依然活跃着不少无证药店,一些社会药房超范围销售的现象依然存在。有关资料显示,1998-2002年5年间,全国共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116个、无证经营4万多户。此外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仍屡禁不止。

(三)药品虚假广告铺天盖地

夸大药品疗效被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奉为营销宝典。近年来,违法药品广告频繁见诸报端。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的监测结果显示:2001年9月1日至15日,全国31个省会城市晚报上的1318条药品广告中,就有957条违规,占72.61%;2002年7月15日至30日,1589条药品广告中,违规广告竟高达1357条,占85.40%;2003年药品广告的违法比例为84%;在2004年6月至8月对全国98份报纸刊登的7315次药品广告进行监测,结果发现其中有6980次存在问题,违法率高达95%。而在2004年10月26日SFDA公布的2004年第四期《违法药品广告汇总》中出现违法广告5次以上的企业名单中,94家企业“榜上有名”,其中不乏国内的知名企业。[论文之家]

(四)药品购销不规范,商业贿赂严重,回扣风行

一提到药品回扣,人们通常都会联想到医药代表。打开电脑检索,和医药代表有关的消息也多以负面为主,不是“黑幕”就是“暴利”。我国第一批“医药代表”于1988年出现在中美施贵宝公司。这些医药代表的职责当时并不是直接推销药品,而主要是做学术推广。之后又有一些医生、药剂师、医学院教师开始加盟外资制药公司,成为最早的专业医药代表。客观地说,中国的第一批医药代表无论是基本素质还是专业基础都是十分优秀的。但是,随着医药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国内制药企业纷纷仿效合资企业的做法,大肆招揽医药代表,使很多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也加入到这一行列。有些企业甚至鼓励医药代表采取不正当的推销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一时间形形的医药代表活跃于中国医药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现在,药厂和医院行贿受贿行为已是公开的秘密,造成药价高启,以江西一家制药厂生产的一种名为清宁菊注射液的药品为例,供货价是每支1.5元,但到患者手中最便宜是25元,甚至更高,药品的价格翻了十几倍。

(五)零售药店和生产企业管理不规范

有统计数据显示,80%以上的购药者会向药店销售人员咨询,其中大多数最后会采纳其意见选药。由此可见,药店销售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关系到购药者的最后医治效果,也直接关系到药店的经营状况。然而现在药店销售人员70%以上没有经过正规的医药知识培训,严重缺少执业药师。不少药店的销售人员为了“厂家提成”而不负责任地向顾客推荐价格不菲的药品,并且部分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不严,进货渠道庞杂,进货验收敷衍,购销记录不全,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药店经营面临着诚信挑战。

此外,一些企业在取得GMP、GSP认证后,为节约成本、迅速获利而想尽各种办法。类似降低生产条件、不严格执行管理规范等无法直接依据规范或规章进行处罚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规范我国药品市场的对策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的商品,我国药品市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必然是影响到老百姓切身利益、关乎人身安全的大事。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意义重大。

(一)通过多种形式强化企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药品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企业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其信用体系的发展。为此要以信用教育为基础,以信用宣传为手段,以信用应用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强化企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一方面通过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使企业认识到,信用是一把“双刃剑”,没有信用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寸步难行,全无立足之地;另一方面开展诚信规范职业教育,提高医药行业整体道德水平,培养一大批明理诚信的医药从业工作者,大力加强医药职业教育,全面推行并坚持医药职业资格考试和从业准入制度,全面提高医药从业人员诚信和职业服务质量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药品市场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药品市场信用法律法规,是实现依法行政和公平、公正执法,促进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保证。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大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保护等的法律法规,用以创造一个信用信息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另一方面也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设置了惩罚机制以杜绝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使遵守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市场规则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有“坑蒙拐骗”等不讲信用行为的失信企业从市场中铲除出去,并在一定时期内,阻止他们再度进入市场。我国的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一定要强调立法先行,才能保证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府监管

加强政府监管一方面要完善药品定价机制,控制药价虚高现象。虚高定价是厂商、销售商及地方保护主义作怪的结果,治疗这一症结首先要完善价格管理体制。针对目前药品定价、核价中的不科学、不合理的现状,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由药学专家、经济学专家、临床专家等组成的药品定价委员会,专门负责国家药品价格的制定。医疗服务具有技术垄断性、消费被动性以及价格弹性小等特点,因此,制定药品价格应遵循以成本为依据,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反映各种医疗服务的价值为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对广大患者的常用药、抢救用药等主要和重要药品,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电子交易平台等措施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和进行招标采购,逐步建立以合理成本为基础的核定价格的办法,增强药品定价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其它药品价格可由市场调节,从而进一步降低不合理的药品价格,还利于民;另一方面要政府要加大对药品市场中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依法对药品市场中虚假广告、无证经营,药品销售中商业贿赂情况进行查处。

(四)完善药品流通方式

根据药品的特殊性,借鉴国外药品流通的经验,我国药品流通模式应该有传统的分级销售向现代化的物流模式转变。在确保药品流通全过程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药品市场的集中度和透明度,推进药品分销企业的规模化、信息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加快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的流程再造,构建以信息化引领的药品现代物流体系,大力发展医药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建立高效的药品市场监管体制和行业中介组织,促进他律和自律的有效结合,实现药品流通高效率、高效益和低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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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论文篇(4)

论文摘要: 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也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和风险。在农村,不增加人员、编制、经费的前提条件下如何科学构建其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一是要法定乡镇政府承担部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能,乡镇政府是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体;二是推动中介组织和信用体系构建,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四是完善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和考核体系。 论文关键词: 乡镇政府 职能 中介组织和信用体系 分级分类管理 法规和考核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了部分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这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等关键词使我们感觉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大责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面对广阔的农村,如何着力解决因交通不便、管理相对人素质不高、监管面广、信息不畅、信息员和协管员协作效能低下、监管力量不足、责任风险大、成本高等因素带来的监管难题?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全国9亿多人口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彻底确保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则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和风险,也是现实中急待解决的艰难课题。因此,笔者想就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方面作一浅探。一、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是要构建乡镇政府负总责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管理方式上不管垂直与否的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都是区县一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具体承担着全区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责任。 过去以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构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上做了大量的探索。有些地方聘请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为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完善了监管网络,构建了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乡镇成员单位参与的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方还建立了以乡镇政府为主导或其政府机关个别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这为推动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迈出了十分可贵的一步,但很尴尬的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都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被监管对象、加之无运行资金支持,其组建起来的监督网络,实际作用有待商榷。以政府为主导或个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也因政府部门对自身职能定位不准和认识不够清楚,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同时这项工作也只仅仅政府个别工作人员参与,加之又对其工作成效的考核未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其乡镇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还没有形成组织合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协管成效也就没达到主管部门的预期效果。 随着我国

药品管理论文篇(5)

1.1医药生产人员素质偏低

药品生产并不是一个机械的生产活动,它需要药品生产人员在遵守标准规范的同时灵活的配合专业机器生产。但就现阶段来说,在药品生产环节,药品生产人员的医药理论知识、应用实践知识、职业道德素质等都有待提高。

1.2药品材料选择不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的关键在于药品生产材料,因此药品材料的选择是非常的关键。但就现阶段来说,在药品材料选择上,往往更加重视材料的价格,而对于材料的质量缺乏监测,从而导致因药品生产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

1.3药品生产管理水平低

在现阶段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药品管理水平较低,缺乏有效的药品生产质量监管,从而导致流入市场上的药物出现质量问题。

2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的有效策略

针对新时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

2.1完善医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现阶段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医药生产相关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对此要加强完善医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要根据药品市场的实际需要,在现有的《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完善对药品生产质量、药品经营质量、药品生产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国家药品相关管理部门要监督各个药品生产企业是否都按照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生产药物,从而保证药品生产质量。

2.2规范药品生产材料的引进

药品质量的好坏关键在于药品生产材料选择的优劣。现阶段存在着药品生产材料选择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会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因此要规范药品生产材料的选择。要摒弃只重价格而忽视质量的药品生产材料的选择方式。在选择药品生产材料的时候,要对药材生产厂家进行详细的调查,选择那些口碑较好的药材生产厂家。要设立专门的药材采购部门,以规范药材采购工作。要提高药品生产材料的质量监管水平,做好药品生产材料的监管工作,保证所采购的药品生产材料的质量。

2.3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的风险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是从药品生产材料的选购到药品出厂的全过程的管理。流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对药品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加强药品生产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工作。通过完善并实施药品生产材料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制度,以控制药品生产质量。通过做好药品工艺变更、供应商变更等工作,降低药品生产管理中的不利影响,为药品生产质量提供保障。

2.4完善药品生产质量保障体系

药品生产质量保障体系对于促进药品生产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完善药品生产质量保障体系,并积极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实现药品生产质量的全过程、动态的检测工作。

3结语

药品管理论文篇(6)

对于传统的营销模式来说,之前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方法已经不能够很好地适应现阶段社会发展的真实需求,而在我国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医药企业内部管理压力会越来越大,使得企业商品的进出口、销售、存储等情况运用传统的手工方法已经不能够及时对其进行掌握。以药品销售为例,现阶段企业都会在采购药品的时候进行多方面的选择,也会出现临时采购的情况,使得最终的采购成本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时常会出现成本超支的情况,再加上医药企业对库存物资的管理水平没有达到标准的要求,对一些过期的药品也没有及时发现,医药企业账面上的商品不能够真实反映出企业库存的真实数量,所以说进行进销分离的经营模式其实是不现实的,再加上企业的业务人员不断增加,使得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这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影响,这也就造成了各个销售区间出现恶意拼价的现象。因此需要开发一套符合企业实际发展需要的药品销售管理系统。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医药经销企业和其他的企业是有很大不同的,我国强制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的GSP标准。这一标准的实施,使得电子商务平台能够帮助企业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随着网络商务平台的出现,目前大多数的医药企业都在原有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了网络销售的平台,因为网络销售平台可以使消费者有更多选择药品的权利,对药品的信息都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而且还方便了管理者有效地管理企业的销售业务。

二、现阶段药品销售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多数的医药企业在销售药品的时候,基本的流程为:客户先通过医药企业中的业务人员利用打电话的形式来选定需要的药品,然后再由企业的各个区域的业务人员将所定的药品记录下来,以此形成一个相对系统的发货申请,如果说客户并没有通过各个区域的业务员进行订货的话,那么客户就要亲自去医药企业去签订选购合同,最后再由医药企业采购部出示一个订货的单据,然后按照单据组织进货。这样的流程是在没有引入信息化的情况下使用的,整个销售过程涵盖的内容很多,但是在这样的一个流程当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说,由于药品的编码、名称等内容都是不统一的,如果说药品的编号和名称等内容没有一个明确的标示或规定的话,那么在报价的时候就可能会出现医药的产品型号、价格等内容和出现的医药内容不符,最终导致信息和信息之间没有办法完成正常的转化和交换,信息的整体共享程度很低,使得工作人员在采购这一环节上没有办法及时实现,造成采购延误的情况。再就是由于当时并没有采用计算机对其进行计算,造成了大量的信息堆积,使得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变得异常繁重,主要销售的记录和分析等内容还都是处于一个手工记录的状态,整体效率十分低下,销售的统计数据不准确。通过对医药销售的管理现状分析归纳出了以下几点对策:一是代替电话等相对传统的交流方式,而且在销售计划和对医药药品的存储中应该着重考虑运用系统中的不同分级进行相应的处理;二是医药销售公司的销售管理和客户的数据等在现阶段不断竞争的市场大环境下,都可以称为公司的财富,因此我们要对这些财富进行深层次的剖析,为以后科学的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三、药品销售管理系统的实现

一是由经销商确定准确的订单,确定好的订单再由医药企业的驻外业务员直接发送到营销部;二是营销部经过仔细审核后,会把订货的货款送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之后,营销人员才能够将订单交到营销部经理的手中;三是营销部经理在审批订单之后会根据订单打印出发货的货单,由工作人员送到储运部;四是储运科在审核订单之后会将发货单交给储运的管理人员,由储运的管理人员来办理出库手续并对货物进行包装处理,最后装车到指定的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运送到经销商,驻外的业务员和经销商就会收到药品。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药销售管理系统在发货的这一个环节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需要系统在发货方面具备以下功能:一是订单要能够做到自主生成,也可以采用手工维护的方法来发运通知单。二是要按照系统的相关条件,比如说药品的名称等来检索发运通知单,这样方便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三是要根据系统所赋予的相应权限对通知单执行规定的指令,比如说确认、取消、作废等等指令。

四、药品销售管理系统的总体设计

(一)医药销售管理系统的主要构架。

医药销售管理系统使用的构架是目前整个系统建设的过程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药品销售管理是基于web系统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传统的C/S架构根本就没有办法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而B/S基于浏览器的架构是目前整个网络系统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系统之一,这一系统能够将大量的数据处理工作全部都交给服务器的终端来进行处理,此时的客户端只是需要通过普通的浏览器就能够实现对系统的访问,这种系统不仅操作起来非常方便,更主要的是有利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

(二)基于B/S的体系结构。

B/S体系的系统中,用户首先会通过浏览器向分布在网络上的服务器发出所需的请求,此时接收到请求的服务器就会对所接收到的请求进行处理,最后将用户需要的信息直接反馈给浏览器,也就是说B/S结构系统在最大程度上对客户机的工作量进行了处理,在客户的机器上只需要配置较少的客户端软件就可以了,所有的工作都会集中在服务器上,对数据库的访问也都会在服务器上完成,这种结构有很大的好处,能够有效减轻客户机的负担,而且维护人员只需要把重点放在服务器的维护上就可以了。由于系统中的各个程序都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并不会出现互相影响的情况,任何一个程序的变化都不会引起其他程序的变化。

(三)医药销售管理系统模块的设计。

药品管理论文篇(7)

一、药品的管理

为加强药品的管理,堵塞药品采购环节的漏洞和不正之风,应成立药事委员会,由一名院长具体负责医院的药事管理,成员由采购员、药房主任、主管业务院长组成,药品管理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等有关规定,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及《医院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与管理,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为了管理与方便患者,设药库与开架式门诊药房和病区药房。

(一)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

要按规定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药房须设立库存药品明细账、本月药品消耗汇总表、本月领用药品汇总表、盘点清册及未付款进药明细表等。对特殊药品管理实行单独保管重点统计。建立处方管理,药房每天设专人统计药品处方消耗,实行实耗实销。月底编制“药品处方与金额汇总表”,作为消耗、内部核算及考核工作量的依据。药房坚持月底进行药品盘点,倒挤消耗,编制“药房药品消耗统计表”,并保证处方统计消耗与实物盘点消耗一致。如遇不一致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做出处理。这样做改变了以往以领代报、以存代销的局面,可以真实地反映药品进、销、存的动态情况。

(二)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

药剂科应根据历年药品消耗情况,在保证需要以及掌握市场供应的情况下,编制药品采购预算,实行计划控制,确定合理的药品储备定额,并实行药品有效期管理。适时监控药品库存数量、库存结构及失效期。

(三)药品的购入和领用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

购入药品必须验收入库,填制一式三联验收单,药房支领药品要填制支领单。严格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采购人不能同时担任验收人。财会应及时与药库、各药房对账并盘点,因为盘点是发现管理漏洞的有效途径。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对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药品零库存管理

药品“零库存”管理可使库存压缩到最低限度,从而减少因库存量大而占用较多的流动资金。通过少量、多次的药品采购来减少药品库存,加速药品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二、药品会计核算办法

《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医院药库、药房药品统一按零售价计价。

(一)购入药品时

采购员将发票与验收单一同交财务审核、付款。按当月付款进药进行核算。借记:药品——药库药品;贷记:银行存款,贷记:药品进销差价,让利部分贷记:其他收入。对于赊销药品业务,月底由保管员将当月购进未付款的药品验收单按供药单位分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进行汇总,填制“药库未付款进药明细表”与验收单一并上报财务部门。

(二)药房支领药品时

财务部门根据药房支领药品汇总表及支领单,核对无误,借记:药品——药房药品,贷记:药品——药库药品。

(三)月末结转销售药品成本时

财务根据药房上报的两张药品消耗统计表核对无误,计算药品综合差价率、结转药品销售成本,借记:药品支出——药品费,借记:药品进销差价,贷记:药品——药房药品。计算药品销售成本的方法通常有两种。第一种,按药品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综合差价率=本月药品进销差价期末余额/本月药品期末余额×100%;药品销售成本=当期药品销售额×(1-综合差价率);第二种,按药品综合加成率计算:药品综合加成率=药品进销差价期末余额/(药品期末余额-药品进销差价期末余额)×100%;药品销售成本=当期药品销售额/(1+综合加成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