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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03 09:51:37

商品检验论文

商品检验论文篇(1)

Abstract: Based on the research method of game theory,a basic model for quality coordination of supply chain and another model for infinitely repeated games was established. In these models, we analyzed the effect of various parameters on the strategy choices between the supplier and the manufacturers. Further more, many ways including how the manufacturer and customer should play their monitoring roles during the supply chain can encourage the supplier to provide the products with the high-quality level effectively.

关键词:博弈论;供应链;质量协调

Key words: game theory;supply chain;quality coordination

中图分类号:O2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1-0023-02

0引言

本文在以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博弈论的研究方法,试图通过供应链质量协调模型的研究,分析各参数对供应商产品质量水平的影响,以及制造商如何在供应链中发挥自身的监测作用,以保证供应商提供高质量水平的产品。

1问题描述

本文研究了由供应商S、制造商M、和顾客C所组成的供应链的质量协调问题。如图1中实线代表产品流、虚线代表质量控制流。

2参数说明

本文主要涉及的符号含义如表1。

另外,为方便讨论,本文假设Δp=p2-p1(显然p2>p1,),ΔT=T1-T2(显然,T1>T2),ΔT又为供应商S生产低质量产品所获得的私利。m为制造商的单位检验成本,当制造商选择不检验时,不发生。c为当制造商检验时,发现低质量产品的维修成本,全部由供应商支付。r为当制造商没有检验时,顾客所提出的单位补偿成本,其惩罚措施为供应商承担αr,制造商承担(1-α)r。由于没有经验时,单位补偿成本是由制造商和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因此本文假设Δw+c>αr。

3有限次供应链质量协调的模型

当供应商S选择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则其所获得批发价格为w,生产成本为T1。如果制造商M选择检验,则供应商S由于高质量产品的次品率p1,将得到p1(Δw+c)的惩罚,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1-p1(Δw+c);而制造商M的期望收益为ρ-w-m+p1Δw。如果制造商M选择信任,也就是不检验,则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1-p1αr,制造商M的期望收益为ρ-w-p1(1-α)r。当供应商S选择生产低质量的产品,则其生产成本为T2。如果制造商M选择检验,则供应商S由于低质量产品的次品率p2,将得到p2(Δw+c),因此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2-p2(Δw+c);而制造商M的期望收益为ρ-w-m+p2Δw。如果制造商M选择信任,也就是不检验,则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2-p2αr,制造商M的期望收益为ρ-w-p2(1-α)r。从上述的战略式表述中,可得出以下几点:

性质1①当Δw+c且mΔw+c且mp2[Δw+(1-α)r],唯一的纳什均衡为(低质量,检验);③当αr且mp[Δw+(1-α)r],唯一的纳什均衡为(高质量,信任);④当>αr且m>p[Δw+(1-α)r],唯一的纳什均衡为(低质量,信任)。通过以上四种情况下的性质,可得出以下推论:

推论1:越小,即供应商S在生产高质量和低质量产品的次品率不变的情况下,质量成本相差的越小;或生产高质量和低质量产品的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两者的次品率差值越来越大;或质量成本的变动幅度小于次品率差值的变动幅度;此时,供应商S更偏向于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反之,越大,供应商S更易偏向于生产低质量的产品。

推论2:单位检验成本m越小,制造商M更易选择检验战略;反之,单位检验成本m越大,制造商M更易选择信任战略。这与事实也十分贴切。以上两个均是从供应商S和制造商M自身的参数出发来讨论战略选择的可能性,从而可以看出供应链所涉及行业对质量协调的影响,如一些大型制造型企业,其检验成本很高,从而制造商就更容易选择信任的战略;一些虚拟的企业,其检验成本较低,从而制造商就更容易选择检验的战略。

⑤当αr

π(x,y)=xyw-T-p(Δw+c)+x(1-y)(w-T-pαr)+

(1-x)yw-T-p(Δw+c)+(1-x)(1-y)(w-T-pαr)

令=0y=

制造商M的期望收益为:πy(x,y)=xy(ρ-w-m+pΔw)+x(1-y)ρ-w-p(1-α)r+(1-x)y(ρ-w-m+p2Δw)+(1-x)(1-y)[ρ-w-p2(1-α)r]

令=0x=

推论3:影响供应商S选择质量水平概率的参数主要有:m、Δw。m越大时,x越小。说明供应商在知道制造商因检验成本太大而降低进行检验的可能性,所以其也选择生产低质量水平的产品。因此,制造商应该控制检验成本,从而进一步稳定供应商的质量水平。Δw越大时,x越大。说明制造商通过加大低质量产品的惩罚力度,可以有效的控制供应商的质量水平。

推论4: 影响制造商M选择检验或是信任战略概率的参数主要有:、Δw、c。越大时,y越大。由推论1可以看出,越大,供应商S更易偏向于生产低质量的产品,因此,制造商为防止该可能性发生,会加大检验的可能性。Δw越大时,y越小。因为制造商通过价格惩罚的手段控制了供应商的质量水平,提高了供应商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可能性,可以选择信任的战略。c越小时,y越大。因为制造商可以预测低水平的维修成本并不会引起供应商的注意,甚至生产低质量的半成品的收益远远大于低水平的维修成本,因此制造商需要增大检验的可能性,从而保证半成品的质量水平。

推论5:顾客对制造商M的惩罚越大,即顾客所提出的单位补偿成本r越大,则供应商S提供高质量水平的产品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为了保证供应商的质量水平,可以通过加大顾客对制造商M的惩罚力度。

4无限次供应链质量协调的模型

当制造商M选择检验时,如果供应商S选择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则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p(Δw+c)+δw-T-p(Δw+c)+δ2w-T-p(Δw+c)+…=。如果供应商S选择生产低质量的产品,则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2-p2(Δw+c)+πδ+πδ2+…=w-T2-p2(Δw+c)+。当制造商M选择信任时,如果供应商S选择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则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pαr+δw-T-pαr+δ2w-T-pαr+…=。如果供应商S选择生产低质量的产品,制造商M虽然没有选择检验,但是通过顾客的反应程度和惩罚反馈信息,可以了解供应商S的质量水平,从而对供应商S实行额外惩罚,则供应商S的期望收益为:w-T2-p2αr+δπ+δ2π+…=w-T2-p2αr+。因此,供应商S的总期望收益为:

π(x,y)=xy+(1-x)yw-T-p(Δw+c)++x(1-y)+(1-x)(1-y)w-T-pαr+

令=0y=-

推论6:在无限次的供应链质量协调模型中,制造商M实施的额外惩罚越严厉,即π越小,则制造商M的选择检验战略的可能性越小。特例,当π=0时,供应商S遭淘汰,制造商M选择与其他供应商合作。

5结论

本文基于博弈论研究了供应链质量协调的一般模型和无限次重复博弈模型,分析了各参数对供应商S和制造商M战略选择的影响,研究表明:①制造商M一方面可以通过对自身检验水平的提升,从而控制检验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大对供应商S的惩罚力度,来增加供应商S提高高质量水平产品的可能性。②从顾客C的角度出发,顾客C需要增加自我的维权意识,通过对制造商M的质量惩罚,进一步传递给供应商S,有效地控制供应商S的质量水平。③在整个供应链中,需要引入或加强供应商竞争机制。首先,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体系选择合作的供应商;其次,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对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最后,建立淘汰机制,优化供应商的合作体系。

参考文献:

商品检验论文篇(2)

论文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商品 鉴定结论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

对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已有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以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即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为了有助于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分清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一是从外延上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一种;二是从使用商标上看,前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后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三是从商品上看,前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后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四是从责任上看,前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后者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五是前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转至《商标法》,后者不是。

二、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目前为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假冒商标、包装、装潢或者假冒商品厂名、厂址的商品,由该商标注册厂家或者商品生产厂家鉴别,由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认为是伪劣商品的,交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对假冒国外驰名商标的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该驰名商标生产厂家或者在中国的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六条“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需被侵权单位鉴别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进行鉴别。”《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三条“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验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抽样取证,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标识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不属于假冒伪劣的商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样品返还经营者。”

商标局酌行政解释: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分类

第一类:完全假冒。对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等的商品,称为完全假冒。此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生产商对相关产品生产工艺、外观及材质特征掌握最直接、全面和准确,因此其对产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工商机关需要生产厂家(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结论,证明所查处的商品是不是属于正品。值得一说的是,如果厂家对串货商品出具假冒鉴定的结论时,是应该要求商标的注册人提供区别真假依据的。茌具体案件中,许多公司的鉴定证明过于简单往往只有一句话,即“查获的商品非我公司产品,为假冒产品”。证明中没有从产品外包装物等方面作出比较分析。当然,工商机关应对商标注册人区别真假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另外为降低败诉风险我们要履行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提供包括进货的票证、书面证明在内的证据这一程序,以证据来推翻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则采信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第二类:不完全假冒。如果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甚至有自己的包装、仅仅只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样构成侵权的称为不完全假冒。在这种情况下,被查处的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因此,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意见在这里主要就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是否经过其许可或授权。

四、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

证据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证明力的强弱。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属于何种性质的证据,在理论上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属于鉴定结论性质;二是属于书证性质;三是属于证人证言性质。司法部门对此问题之间亦有分歧:广东省高院在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诉李建新商栎侵权纠纷案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福建省高院关于省工商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若于问题研讨会纪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以及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对于这项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在某些案件中,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提供鉴定结论,但其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相对人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事实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第二,在没有专门鉴定部门或专门鉴定部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在行政诉讼中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属于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书证,而不属于鉴定结论、而应该认定为书证。

笔者认为是一种单位证明材料,按现有证据分类无法归类,但可以补强后转化为证人证言:既加盖单位公章又附有自然人签名,单位公章可视为对证人身份的认可和证实。同时建议用证明或鉴别的形式说明,避免鉴定报告材料的形式,如当事人对侵权物品的辨认意见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是鉴定(鉴别)而不是认定,工商局的是认定而不是鉴定,工商机关对涉案标志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权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认定,无须报请商标主管机关来认定,更不应完全依赖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鉴定(鉴别)是对物的来源的证明;认定是是否侵权的证明。

五、商标权利人能否授权他人鉴定商品

根据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综字(2008]第46号)“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是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具有法律效力。

六、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

商品检验论文篇(3)

关键词:社会化因素 网购消费行为 网上评价

引言

CNNIC《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证实,社会化因素(SNS)已逐步改造并影响着用户的消费行为,能够诱发和创造消费需求。由于网上的商品评价没有统一标准,怎样的网评会对消费者产生影响,这是B2C网站或社交购物网站在实现精准营销或保持竞争力时必须研究的问题。

实证分析

实验1:用于对比不同来源的商品网上评价(分为用户评价和专家评价)的受信任程度。

实验2:以实验1为基础,参考易得性参考价值理论,用商品网评的详尽度为自变量,验证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

(一)商品网上评价可信度的理论基础及假设

Riegner(2007)认为,商品的网评有助于激发或者强化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消费者通过网上评价了解商品信息时,评价信息的来源是否可信对其来说是十分关键的。Mudambi 和 Schuff(2010)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Forman等对此也持有相同观点。

目前购物网站上的商品评价主要来源于用户(消费者)和专家。专家评价通常是电子商务企业或门户网站雇佣的专家所撰写。这类评价通常以商品为中心,介绍商品相关信息,有深度且较客观。用户评价则多以自己的感受、体验和意见为主。消费者在选择新商品或服务时,会因用户评价反应了某用户亲身感受、体验,而认为它更易理解、更可信。因此,提出:

假设1:相比于专家评价,消费者认为用户评价更加可信。

1.假设1检验方法。实验准备:从在线商品页面中提取商品信息,整理成专家评价,再下载其中的用户评价。实验只选用文本信息以避免图形信息的干扰。112名在校大学生为本次实验对象,其中25名女性(22.3%),87名男性(77.7%),平均年龄20岁。将他们随机分成C、E两组,C组成员只阅读用户评价,E组只阅读专家评价。

步骤1:了解实验对象对商品网评可信度的认可情况。参考Jain 和 Posavac(2001)研究模型,设计三个问卷问题,每个问题用李克特7分量表进行评价,评分结果的平均值,就是某来源商品网评的信度系数(Cronbach's α=0.903,P

步骤2:确定实验商品的种类。根据10名实验对象对20类备选商品的排名,最终确定2类商品。并用李克特7分量表法评定实验对象对这2类商品的认知水平。评定结果均值mean= 4.38,δ= 1.37,说明他们对商品既不是太熟悉,也不是很陌生。根据Haubl和Trifts(2000)的观点,这种结果很适合做信息检索与决策行为类的实验。

步骤3:在网络机房内,两组实验对象用各自的实验账号登录实验系统,从手机和笔记本这两类商品中各买一件。然后通过调整可控变量,实现两实验组间唯一的区别,即一组看用户评价,另一组看专家评价。

2.统计分析。对实验对象做分析检测,两实验组成员在年龄、网购经验上无显著差异(F=5.587,P>0.10;F =1.530,P> 0.10)。通过Kruskal-Wallis检验,两实验组成员在性别比例方面也无显著差异(χ2 =0.459,p>0.10)。

检测商品网评的分类有效性和实验对象的参与度,李克特7分量表检测结果为:所有实验对象都认为自己很投入实验,C组的投入程度=5.566,E组的投入程度=5.430。单因素方差分析检验结果为(F =1.145,P> 0.05),说明两实验组间无显著差异。

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做假设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对商品种类和商品认知水平做单变量协方差分析,结果见表2。说明商品网评的来源对因变量有显著影响。

莱文检验结果表明,假设检验并不违反T检验(P> 0.05)的主要前提。用T检验,分析用户评价与专家评价的可信度。与假设1一致,用户评价更可信(均值=5.030,标准差=0.900),而专家评价的可信度较低(均值=4.791,标准差=0.932),而且,两实验组间(t =2.683,P

3.结果分析。上述结果说明,商品网评的来源不同,其可信度不同。具体来说,消费者认为用户评价比专家评价更可信。该结果与Chen和Xie(2008)和Li 和 Hitt(2008)之前对商品网评来源可信度的研究结果相符。

(二)商品网上评价参考价值的理论基础与假设

实验1验证了商品网评的来源会影响其可信度。实验2参考易得性参考价值理论,本文在实验1的基础上,来研究用户评价内容的详细程度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

易得性参考价值理论(Feldman 和 Lynch,1988;Menon 和 Raghubir,2003)认为,人接触到的信息有参考价值,就会影响其最终的判断,反之则不起作用,且信息的易得性会明显影响人脑已有记忆信息的参考价值。易得性指进行判断时,从记忆获取信息用于判断的难度;参考价值,是指信息与特定判断的相关程度,以及信息的分类难易程度。因此,商品评价的参考价值不仅受信息的易得性的影响,也与信息的相关度密切相关。具体的用户评价,包含消费者对意向商品所关注的具体属性信息,例如“这台电脑的CPU是英特尔酷睿3” 。抽象的用户评价,通常只表达个人经历或感受,例如“这台计算机使用非常好,太棒了!”。具体的评价信息,更容易与消费者记忆的商品相关联。参考价值可用于衡量商品网评对消费者的影响作用大小。由此提出:

假设2:网购中,具体评价的信息参考价值比抽象评价的更大。

1.假设2检验方法。实验准备:取另外15名实验对象所列出的日常网购时阅读评价的数目的均值≈20。将从亚马逊网和淘宝网下载的用户评价信息,按详尽程度分,只涉及用户主观感受抽象评价、与商品属性有关的具体评价和模棱两可的评价三类。剔除第三类评价,各实验组阅读的记录数=20。128名在校大学生组成的实验对象中女性76名(59.4%),男性52名(40.6%),平均年龄22岁,被随机分成2组,每组64人。

步骤1:将问卷中所有题项采用李克特7分量表法评分,各题平均值构成了单一的商品网评参考价值信度系数(Cronbach's α=0.901,p

步骤2:根据10名实验对象对20类备选商品的排名,最终确定2类商品。并用李克特7分量表法评定实验对象对这2类商品的认知水平。评定结果均值mean= 4.38,δ= 1.37,说明他们对商品既不是太熟悉,也不是很陌生。

步骤3:在网络机房内,两组实验对象用各自的实验账号登录实验系统。从手机和笔记本这两类商品中,各买一件。此外,为增加参与积极性,每人只有一次购买机会,购物完成后,实验对象就其对商品网评的认识填写问卷。

2.统计分析。对实验对象的个体特征做随机控制,并进行检测。两组的χ检测结果为:年龄(χ=0.654,P> 0.05),网购经验(χ=0.398,P> 0.05),性别比例(χ=0.879,P> 0.05)。结果表明,两组在性别、年龄和网购经验等方面无显著差异,对实验对象的个体特征的随机性控制是有效的。

采用访谈法,验证将评价信息用详尽程度划分是否有效。具体评价的得分(均值= 3.83,标准差=1.58),抽象评价的得分(均值=0.50,标准差= 0.50),对此做非参数曼惠二氏u检验,结果显著(Z =-8.03,P

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做因变量分析,对调节变量做统计检测,还用协方差分析法(ANCOVA)评估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按统计分析要求,先分析因变量(即商品网评的参考价值)的正态性,包括偏度和峰度检测。结果表明,商品网评的参考价值(偏斜=0.152;峰度=0.303),符合正常阈值(Hair等,1998)。再用ANCOVA法,控制误差率以及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结果反映,以商品认知水平(F =0.298,P> 0.1)、商品经历(F=2.018,P> 0.1)为非显著协变量时,对评价信息详尽程度的影响(F =64.208,P

运用T检验法,分析评价信息的详尽程度对其参考价值的影响。如假设2一样,具体评价的参考价值更大(均值=5.383,标准差=0.978),而抽象评价的参考作用较低(均值=4.224,标准差=1.299),而且,两实验组间(t =13.580,P

3.结果分析。尽管已有研究证实了评价信息对消费者有影响,但本文发现并非所有评价信息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实验2证明,具体的用户评价比抽象的评价参考价值更大,且该参考价值不仅与评价内容本身有关,还与其易得性有关。由于抽象评价传递的信息不清楚、不明确,消费者无法利用抽象评价轻易对商品的质量作出判断,也很难根据已往经验对这类信息进行归类。因此,抽象评价会妨碍消费者理解,参考价值较低,当决定购买时,消费者更愿意看到包含了商品属性信息的具体评价而非抽象评价。

影响消费者行为模式的SNS规律

从众。当多数消费者更关注其他用户对商品的评价。淘宝购物流程中的历史评价对新用户购买决策的影响力证实了这一点。消费者间不需认识彼此,但是他们对要购买的特定商品有一致的利益需求,所以他们彼此间很容易建立信任关系。例如,妈妈们之间就母婴用品最容易建立信任关系。

从专。当消费者在购买专业性较强的商品时,其购物需求很大程度上受有商品专业知识人的影响,这些人通常包括专家、权威、舆论领袖和达人。譬如,IT数码类产品、户外用品以及书画藏品都具有这种特点。

从亲。购买专业性不强的非标准类产品时,许多消费者受亲朋好友的影响,并根据信任关系的远近做出决策。例如,与同事、闺蜜或亲戚一起购买包括服装,家居,食品商品时。有时候,购物送礼也表现出从亲特征。

从己。消费个性化商品时,尽管消费者会更关心自己的个性,不容易受广告或媒体的影响,也不看重用户评价,但其消费决策却可能受那些与其品味相近人士的意见影响。这种消费需求往往侧重于风格的个性化,某些小众品牌。

综上所述,SNS因素对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影响的规律,与商品类别以及消费者类型有关。只有把握好SNS信任对消费需求的影响规律,才能够真正发挥社会化关系的促销作用。

参考文献:

1.金立印.网络口碑信息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一个实验研究[J].经济管理,2007(22)

2.黎小林.负面口碑对顾客购买意愿的影响[J].宏观资讯,2007(11)

商品检验论文篇(4)

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高速发展,贵州发地产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与展望的未来。本文将以贵州商品房价格的变动因素出发,主要研究GDP,人均工资,年末人口,贷款利率以及上一年商品房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找出它们与房价的关系,建立回归模型加以分析。

关键词:贵州;商品房价格;影响因素

1.模型的设定

本文的计量经济学模型设定为:

2.模型估计和参数检验

2.1模型估计

将数据导入eviews5.0进行OLS回归分析,得到如下模型:

2.2.模型检验

(1)经济意义检验

模型估计结果表明: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GDP每增加1%,商品房价格就会增加0.99%,通过检验;央行贷款利率每增加1%,商品房价格减少110.2%元,经济意义检验可以通过。

但是人均工资每增长1%,商品房价格就会减少0.083%;年末总人口数每增加1%,房地产价格就会减少1.53%,数据显示,该两个变量的与经验判断有背离,需再检验。

(2)统计意义检验

a.样本可决系数检验

b.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

c.解释变量的显著性检验

d.多重共线性检验

由R值和t值可以看出,模型的拟合优度很高,但是单个解释变量的t值却都偏低,考虑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

2.3.多重共线性的消除

采用逐步回归法

3.模型随机变量检验及修正

从所得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Obs*R-squared的值为6.3269。根据White检验,该回归模型误差项不存在异方差。

LM自相关检验,滞后期为1期。通过计算得出,Obs*R-squared的值为0.67。统计值没有超过临界值,故不存在自相关。

3、结论

模型估计结果表明: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GDP每增加1%,商品房价格就会增加0.71%;央行贷款利率每增加1%,商品房价格减少112.19%;上一年贵州省商品房价格每增长1%,该年商品房价格就会增加0.93%。

通过以上的计量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贵州省商品房价格与贵州省GDP,央行利率以及贵州省上一年的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晓峒.计量经济学基础[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7.

[2]孔煜.利率与房价关系的认识[J].建筑经济,2007(9).

[3]彭聪.房价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建筑经济,2009(12)

商品检验论文篇(5)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抽样方法不规范。大部分县(区)局实施抽样时,采取的方法是在抽检的库存商品中取出一袋,拆封后取出样品2千克,分为2份,一份送检,另一份留存。不以库存商品为基数,决定应抽商品袋数,不符合随机、多袋、混合取样的要求,取样方法不正确,致使检验结果不具公证性和代表性。

(二)样品包装不规范。各县(区)工商局在对样品的包装和密封过程中,有的采用纸袋包装,有的用普通塑料袋包装,没有按照标准采用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装,不规范的包装导至合格产品样品采集后的水分超标。

(三)抽样记录不规范。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抽样执法文书,在抽检记录中的记录五花八门,执法人员在记录中常常出现漏记错记的问题,如,不记录抽检样品的执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记录抽检样品的养分总含量及各养分之间的配合比和生产日期、批次等其它主要参数;不记录包装袋上是否标注含“氯”(按规定,只要标注“含氯”,则“氯离子”不作为检测项目,不标注的才作为检验项目);不记录被抽样品的代表数量,由于记录的不规范,不能给委托检验单位提供祥细的检验所需的资料,至使检验部门检验难、检验结果难作为处罚定性依据。

二、解决的对策

为规范全系统在流通领域化肥质量抽检工作,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和权威,确保抽检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确保上市农资商品质量安全,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一)强化学习、提高素质

肩负流通领域化肥质量抽检工作的执法人员,要通过此次抽检工作,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掌握抽样的程序、抽样的方法、抽样记录的填写、样品包装等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二)完善制度建设

通过此次抽检反应出的问题,充分说明了我们在制度建设中的不足,没有一部系统、完整、规范的抽检相关制度来规范抽检工作,如何抽样全凭个人的经验,方法不当、程序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必须以制度来规范抽检工作。

1、规范取样数量、方法

根据查阅相关资料,在抽取袋装样品时,不超过512袋的按照下例图表计算取样,超过512袋时,按公式,取样袋数=3×

样本总袋数

取样袋数

样本总袋数

取样袋数

1—10

全部袋数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512≥

按上表或公式计算出结果,抽出样品袋数,每袋从最长对角线插入取样品至袋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抽取总试样量不得少于2kg

2、规范抽检程序

⑴省、市局统一安排的流通领域化肥质量抽检工作,抽样、密封工作完成后,各县(区)工商局专人送交市局职能机构,职能机构对抽样程序、包装、密封、文书填写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局领导批准后送检。

⑵消费者申诉、投诉,或在查办具体行政案件中,须对化肥质量进行认定的,抽样、密封工作完成后,职能机构负责对抽样程序、包装、密封情况、文书填写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经县(区)工商局领导批准后送检。

3、规范告知行为

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受委托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后,必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检的单位,同时并附《检验报告》复印件。

4、规范复检行为

被抽检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复检,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留样的样品送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作出复检结论。

(三)统一抽检文书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化肥抽样单》(一式三份),被抽样单位、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各执一份,统一《抽样单》、封条、标签的格式、内容,做到抽检文书统一、规范、数据采集填写准确、全面。

(四)统一取样、包装容器

商品检验论文篇(6)

中国商检机构的适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这是法律赋予中国商检的职责。

《商检法》第七条清楚地列明:“列入目录(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很明显,商检部门及其机构检验标准的选择:首选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其次才是国外有关标准。这是修改后新的《商检法》规定商检部门进行检验和合格评定活动的依据,与修改之前把贸易合同作为检验依据之一的要求是有所区别的。至于执行的国家标准和国外有关标准谁更严,这并不能一概而论。其实关于标准问题是个复杂的问题,不但种类繁多,随着社会的发展情况的变化,标准更是呈动态之势,而且设定的条件不完全一致,标准的指标要求更是千差万别。有些是我们国家标准严些,而有些可能是国外有关标准更严,如日本对大米的检验要求有120多项指标,而我们国家标准则少得多,日本对茶叶的检验也是比我们国家标准严格许多。再举个例子:我们国家标准GB8537-1995对饮用矿泉水的大肠菌群的限量指标是0个/100ml,而英国食品微生物限量规定对饮用矿泉水的大肠菌群的限量指标是0个/250ml,可见,英国这个标准指标比我国就更严。

检验与免检

《商检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可见,国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由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也可说是强制检验);另外,若符合“免予检验条件的”,经申请和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这同时体现把关和服务。并不是所有质量“过关” 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商品都非检不可,经过一定的手续和审查程序,是可以免验的。如广东某某制衣厂,从1996年起就获得了“免验”,多年过去了,由于其产品质量优良,又简化了出口报检和检验等环节的手续,争取了时间,降低了成本,因此,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其生意一直红红火火,在国外很畅销,并且以其名牌产品为“中国制造”争了光。

关于国内国外市场的产品质量问题探讨

一般地说,国内国外市场应该是一个大市场,统一执行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的各类国际标准),这是一个理想说法。但是,由于种种因素(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特别是消费水平的差异等因素),实际上还是把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分别看待为好(或者说分别监管为好)。有些人认为,商检机构对出口至国际市场的产品质量管理过于严格,而同时又认为国内市场的产品质量差得近乎“惨不忍睹”(笔者不否认后者),但是,这应该是两个问题,应分别分析。

商品检验论文篇(7)

[关键词] 供应商 质量控制 指标体系 第三方 预控 实控

企业产品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供应商产品质量的好坏,随着企业专业化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间的生产合作日益广泛,企业零配件、原材料的供应量越来越大。据统计,现代工业企业零配件、原材料的供应量一般在30%~70%之间,因此,企业产品质量控制的重心,对于零配件、原材料供应比例高的企业来说,实际上应从本企业向供应商转移。据此,论文重点探讨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控制问题。

一、影响供应商产品质量的主要原因

影响供应商产品质量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七大方面(如图所示)。

一是没有有效的供应商产品质量控制组织机构,主要表现为:供应商产品质量控制组织机构环节多,过程长,工作效率低,工作职能不明确;

二是没有科学合理的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和选择制度,主要表现为:没有对供应商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供应商选择不合适,没有建立质量联保制度;

三是没有科学合理的采购政策,主要表现为:与供应商质量协议不全面,质量保证条款不详细具体,没有对供应商进行重要程度分级,没有采购质量控制奖惩制度,采购质量信息管理不善;

四是采购人员素质低,主要表现为:采购人员没有培训机会,不能正确理解采购政策,不能正确执行科学合理的采购程序;

五是质量检验部门不能很好地执行其职能,主要表现为:供应物资检验不严格,没有有效的检验方式,没有针对不同的供应商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没有按有关检验理论和标准进行检验,没有充分运用各种统计技术工具;

六是不合格外购物资管理不严,主要表现为:未经检验便进入仓库,不合格品未经处理投入使用;

七是没有先进的供应商产品质量控制信息系统,主要表现为:信息系统运行不畅,数据不全。

二、供应商的评价指标体系

供应商的科学评价与合理选择,是供应商质量控制的基础。根据与质量控制的相关性及轻重程度,通过分析研究,我们选择供应商的九个大的项目,27个指标作为评价指标体系,并给每个指标分配适当的权重,总权重100分(见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产品质量(30分)。因为产品质量是企业对供应商的直接考察指标,但对供应商进行评价时又不能只看其产品质量,因为供应商现有的产品质量及其稳定性与其他条件密切相关,所以产品质量的权重分配通常应在30%左右。而其他各项指标除技术条件、价格条件、经营状况、竞争状况所占比重较大以外,企业关系、行业评价、交货时限、售后服务所占的比重较小。

企业在制订本企业供应商的评价指标体系时,应根据各项指标与本企业质量控制的相关程度,对表中各指标的权重分配作合理的调整。甚至对评价指标的选择也应适当调整。

三、供应商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经分析研究,我们认为供应商产品质量控制应把握好以下三个关键环节:

1.预控过程: 供应商产品质量控制的第一个关键环节是产品质量的预控。预控内容主要包括:签订产品质量协议;质量保证条款;原材料使用的具体标准;商定质量联保程序;规定生产流程等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使供应商准确无误地理解和接受本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期望及要求。特别是对供应商使用原材料的品牌、性能指标、价格等作出具体规定后,相当于将质量控制提前了两大步(第一步是本企业供应商产品质量的控制,第二步是供应商之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控制),这种提前十分有利于将质量问题消灭在供应商为本企业生产产品之前。实际上产品质量问题,像人的健康问题一样,也应以预防为主,预控过程向上游(企业)延伸得越长,预控效果会越好。

2.实控过程:供应商产品质量控制的第二个关键环节是产品质量的实控。实控内容主要包括:派驻质量代表;供应商购入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监督;启动质量联保程序等。实控过程往往程序复杂,工作量大,本企业如果技术能力不足,可采取签约委托第三方的方式。所谓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可通过委托与供应商具有同等以上质量资质之生产厂家的质量控制专业人员,代为实施对供应商质量控制的实控过程。这种签约委托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比本企业直接进行供应商质量控制更为有效。因为被委托方是供应商的同类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就供应商的产品而言,往往具有比本企业专业水平更高的质量控制能力,更能找到出现质量问题的关键部位,所以这种方式也许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当然,为了防止被委托方与供应商相互构结,本企业采取相应的驻厂监控措施仍必不可少。

3.检控过程:供应商产品质量控制的第三个关键环节是产品质量的检控。这个过程一般的企业均做得较好,收到供应商发来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也是企业质量控制最常规的方法,但这里所说的检控过程具有新的内涵。我们认为对供应商产品质量的检查检验,不应该只是等到供应商产品发到本厂以后才进行的末端检控,而应该将检控过程,结合上述预控、实控过程,延伸到供应商的产前、产中、产末,实施检控过程的全面覆盖。也就是说,这里所指的检控过程,不是只对结果的检验,而要对供应商的整个生产过程进行检查检验。结果的检验固然重要,但我们的目的是要得到好的结果,事实上唯有将检控过程向前延伸,方可得到最后的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