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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整治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25 15:25:44

治安整治论文

治安整治论文篇(1)

公安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及其维护,涉及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秩序及其危害因素,以及公安警务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公安队伍建设及发展等。[1]明确界定了公安学的研究对象为“秩序和安全”,故应当以此准确界定治安学二级学科研究对象,以此阐明治安学与同属公安学一级学科的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与区别。那么,治安领域特殊矛盾性的分析确立也就成为研究的核心所在。笔者曾在比较分析众多“治安”概念的基础上理清了治安、治安秩序、治安问题、治安管理等治安基本概念:[2]治安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状况,是反映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的一种社会状态;治安秩序是一定时期社会管理者(统治阶级)以及社会大众所普遍规定(追求)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治安问题是一定时期人们对治安秩序的期望目标和治安现实之间的差距的显现;治安管理是对现存“治安”状态的管理和控制。显而易见,治安基本概念的明确要求治安学学科研究着眼点不能简单冠以“安全和秩序”的名头,应当以此为“基”,作出清晰的界定,据此划分与治安现象研究紧密相关的学科群。学科外延的划分是学科能否存在和能否保持学科独立性的必然,治安学学科的划分和研究必然要准确区分与治安现象研究紧密相关的学科群,使其在纷繁复杂与混沌中清晰。故治安学学科研究的“秩序和安全”的范围应当主要界定为“社会公共安全”,而秩序的确立和维护亦是为了实现“安全”,有秩序才能确保安全,秩序是安全的实现形式,无秩序乃至混乱则将引发安全危机。反之,只有在安全状态下才能确保有秩序,无安全则谈不上有秩序,安全的状态才是有秩序的状态,安全与秩序互为依托,互相映衬。治安学研究的“社会公共安全”实则是“社会治安安全”,即由公安机关控制、管理、保障和维护的同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直接相关的社会安全因素和安全状态。其涉及关系体为治安力量、治安对象、治安相关对象等;而涉及关系表现则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法律关系、管理关系、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等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故对其涉及具体关系表现的认识也要从管理学的视角、政治学的视角、法律的视角、社会学的视角等多方位去认识和应用。我们知道,和谐稳定、平安有序社会的实现需要社会的安全整治,但社会安全整治是个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治安只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治安作为社会安全表现状态,其影响因素遍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内外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法制、道德等诸多方面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到现实社会治安状态并带来治安管理理念、治安管理方式方法的变革。而且,区域和影响力的差异、思想认识的偏差等不可避免制约着具体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影响到治安管理行为追求的结果和治安价值的实现。故以二级学科界定的有限性而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切忌简单地将“治安”二字所能包含的对象和问题统统纳入治安学的研究对象范畴。治安的外延分布无疑是极其广泛的,但治安的内涵无疑也是确定的,其决定了治安学研究和借鉴的宽泛性。但比较治安学与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如涉外警务、交通管理、禁毒学等学科(他们在治安学二级学科地位确定前均纳入治安学范围,或以一定形式存在于治安学下)前后发展的现实变化,学科发展的独立性和空间性也要求治安学做出相应变革,在此情况下,治安学二级学科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小治安(如将治安划分为大治安和小治安等)或狭义治安(如将治安划分为广义治安和狭义治安等)。

二、治安学的学科定位

学科建设必须以清晰的学科定位为基础,其是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从当前治安学学科建设的现状来看,学科研究底蕴不足是不争的事实,有待学科进一步研究和发展解决。但学科定位的模糊性和发散性,学科研究范畴的无限性和学科内涵外延界定的不准确性,不可避免淡化甚至弱化治安学学科建设者、研究者和治安实务管理者的治安学科意识,无意识即难以形成发展思维,学科槽更难以建立。在治安学乃至公安学学科地位确立之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包含“治安学专业”在内的14个本科专业作为“公安学类0305”列入“法学03”学科门类,授予法学学位;而公安学领域的研究生培养的相关专业及研究方向则被列入法学、教育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分属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军队指挥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一级学科,散见于十余个二级学科,治安学相关的研究方向治安管理和安全管理则被归入行政管理学二级学科,属于管理学门类下的公共管理学一级学科。学科门类的不清晰亦充分表明治安学学科的多样性和包容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上报的《公安学一级学科调整建议书》认为,公安学是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是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特点的新兴学科。公安学一级学科的任务则界定为:科学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警务活动及其规律。公安学的学科性质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涉及人文学科等方面的内容,是法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教育学和军事学等学科之间的交叉学科,需要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所构成的知识平台支撑。从学科的基本分类来看,公安学属于应用学科,有突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侧重研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查处犯罪的对策、方法与手段。[3]而治安学作为公安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其涵盖范围超越了所有同级并列二级学科,学科属性的多元化决定了学科研究的基本要求包括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知识功能等都应当吸纳相关学科知识为其所用,故治安学学科应当界定为交叉学科或互设学科,横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等诸多学科,但以研究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和保障为己任。“学科从来不是在真空中发展的,它是科学及社会内外部多重因素冲突、碰撞和博弈的产物。……学科发展离不开社会发展的大背景,社会机制、经济结构,科技水平决定了学科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规模,社会需求成为学科发展不竭的外部动力源泉”。[4]至于如何为治安学学科下定义,迪尔凯姆的观点可供借鉴:“只取这样一种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它的外形已经明确,具有一种团体现象的特征,并且能够将一切相同现象的性质都包括在它的定义里”。[5]在目前学科现实确定和公安实践部门业务划分日趋细化的大背景下,治安学学科应定位于由公安机关引导的,以安全需求满足为目标,以社会公共安全维护和保障为基础,以社会法治治理、秩序控制和危机处置为基本工作取向,以法学、社会学、犯罪学、管理学、政治学等诸多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所构成的知识平台为支撑,同时借鉴运用部分相关物理学和化学知识,并与诸学科互相关联、借鉴和影响的社会交叉应用性学科,具有极强的社会现实应用性。鉴于治安学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公共管理等学科的渊源关系,在形成和发展的初期阶段,治安学从这些学科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在今后的建设过程中,无疑应继续借鉴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促进自身发展

三、治安学学科框架体系的构建

治安整治论文篇(2)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创建了我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了《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一次规定有关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范围较窄。仅限于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者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时,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职工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劳动部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第八条(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第150号)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至此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去掉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置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同时也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当前关于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造成职工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实施在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时,《道路安全法》还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是当时唯一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虽然《道路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将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治安处罚范畴,但《工伤保险条例》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时,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了无证驾驶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后,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及时进行修改的问题,而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依据是《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也有法官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最高处罚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两者处罚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适应的,因此认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上限幅度作为衡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责任要素,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不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依情况而论,部分认定为工伤,部分不能认定为工伤。有法官建议对该问题分情况进行处理。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上,如用人单位明知路程较远而强行指派,或者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照超过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从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车辆的情形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又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如无排除原因,依法应予认定工伤。

之所以出现以上三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条款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内,由此对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三种观点对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三种观点的解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种、第二种观点,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与之配套的法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将此类行为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而排除在工伤认定范畴内。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后,尽管该违法行为从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规范,但这种调整并非是对该违法行为性质的变更,仅仅是为了法律编撰的系统性而作的立法技术性调整,属于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根据立法目的解释,认为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还运用价值平衡理论,认为应当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分情况予以处理。第三种观点则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归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调整,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确解释

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有歧义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其他解释方法予以解决。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在对“治安管理”的行为内涵无歧义的情况下,却运用伦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或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平衡原理对“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解释,从而得出无证驾驶行为虽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或因其认定工伤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价值平衡原理,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不应当全部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显然这种解释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法律条文本身文字的含义,这种解释由于违反了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其不能自圆其说,难以在逻辑上有说服力。第一种观点还从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角度,第二种观点则从职工在无证驾驶中的责任角度,为其观点寻求支撑依据。其实,从工伤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发,以上两种观点想从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寻求理论支持,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种观点直接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认为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第三种观点使用的解释方法是正确的,但解释的内容却是不正确的。

首先,应从治安管理学专业理论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学理论,治安管理是指国家警察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范围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也有学者将治安管理的范围界定在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政管理和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显然按照治安管理学中关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无证驾驶行为虽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调整,但其行为仍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从法律规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用两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又无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换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依照该法处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将部分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其调整范畴,还存在没有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其他治安管理行为。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为是通过其他法律特别予以规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与治安管理理论在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界定上并不矛盾。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将“治安管理行为”仅界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应当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性质即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两个概念属于种、属概念,理清两个概念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由此引起的工伤认定争议是有重要意义的。

四、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为准

治安整治论文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安委〔2020〕7号)《甘孜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甘孜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甘安委〔2020〕3号)《康定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康安委〔2020〕7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我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四川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及甘孜州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州市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决策部署,以学论述、抓清单、抓整治、抓基础“一学三抓”为主要任务,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深入推进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在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小康康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主要任务

推动我镇辖区内各机关站所、各村“两委”坚持以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以“清单制管理”为抓手,强化镇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强化重点安全风险管控和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一是认真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组织全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并组织开展讨论,做好记录。集中开展学习教育,并安排专题学习,分批组织各村组干部开展轮训。二是深入系统宣传贯彻。我镇党委将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结合上级部门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形成集中宣传声势。三是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甘孜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康定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健全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强化“三大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四是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修订完善安全设防标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改革。

三、进度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认真领会康定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个专题和10个专项整治方案文件精神;召开我镇安全生产安排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第一时间制定我镇的实施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对我镇辖区内重点单位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企业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综合应用“人防+物防+技防”的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地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总结全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治安整治论文篇(4)

我于1974年3月17日出生于曲靖市麒麟区,1996年7月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分配到原曲靖市公安局治安科工作,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9月被任命为曲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危险物品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在任职期间,我始终坚持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开拓进取,乐于奉献,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高标准,严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得到了组织的肯定和同志们的好评。4月,受到曲靖市委、市政府曲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和曲靖市公安局嘉奖表彰,并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不断丰富和完善自身知识结构,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一是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及党的“十六大”精神,自觉实践xx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政治信念坚定,政治敏锐性强,在关键时刻和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开拓进取,乐于奉献,为人诚恳,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言行一致,光明磊落,团结同志,关心民警,密切联系群众,深受公安机关广大民警和人民群众的好评和拥护。自6月份加入党组织,成为一名预备党员以来,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自己。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全面学习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修改后的,进一步提高了自己对党的认识。二是正确处理工学关系,及时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以及各地的工作情况和成功经验,注意吸取和积累相关业务知识;深入基层和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做到工作和学习两不误,两促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理论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二、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在工作中,坚决服从领导安排,兢兢业业做事,踏踏实实做人。9月至5月,严打整治工作进入总结阶段,我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不松懈,严格履行严打办工作职责,自觉、主动收集有关严打整治斗争工作情况,兢兢业业,扎实工作,编写了《曲靖市严打整治斗争总结》、《曲靖市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活动情况报告》和《曲靖市公安局深入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和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等大型文字材料,总计10万余字。并在认真做好严打办工作的同时,还兼顾危险物品管理大队一些工作,编写了《危险物品管理大队工作总结》、《曲靖市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目标考核责任》等大型综合性材料。所编写的文件材料全面、准确,有质有量,较好地突出了严打工作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主题,对推动全市严打工作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参谋、指导作用,在实践中也取到了很好的效果。自5月回到治安支队工作以后,在大队主要领导的带领下,与大队其他领导密切合作,从自身做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认真按照大队分工,全身心地投入到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之中,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狠抓危险物品管理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一是认真做好文件材料与信息收集报送等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一年来,共编写各类通知、简报、总结等120余份,编写了《曲靖市公安机关关于贯彻落实<曲靖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曲靖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涉及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统一行动>的实施意见=等大型文字材料,组织开展了全市危险化学品及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基本摸清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底数,全市共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1316户(其中生产企业39户,经营单位715户,储存企业4户,使用单位546户,运输企业12户),重大危险源333个,清理、收缴各种剧毒化学品5000余公斤、“毒鼠强”等禁用剧毒鼠药328.52公斤,查处各种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61条,立案3起,移送司法机关2起,涉案3人。检查整顿各类市场351个,取缔非法经营摊点451个。二是按照市公安局和治安支队的总体安排部署,以落实安全责任制为主线,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突破口,以规范化建设为目标,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市公安机关共收缴民用枪支337支、各类子弹7012发、炸药23561.43公斤、雷管45629枚、导火索20203米;查破涉爆案件102起130人。三是深入推进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规范化建设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结合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际,起草了《曲靖市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对规范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严防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做出了积极贡献。四是认真组织开展公务用枪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治安整治论文篇(5)

一、治安需求背景下的理论研究与学科建构

纵观历史,安全与秩序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需求,始终是人类发展和进步的基础,也始终是人类最难以企及的梦想。处于矛盾错综复杂且易于激化的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安全与秩序无疑是最普遍、最强烈和最持久的社会需求。为此,不仅需要在实践上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治安需求,而且需要在理论上深入探讨治安学理论研究与学科构建的路径与方法,从而不断丰富社会治安及其治理的经验,培育新的理论观点和学说,汲取多门学科的营养,促进治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治安学研究和治安学科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对治安的需求以及对解决治安问题对策理性沉思和理论探索的结果。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错综复杂;同时,西学东渐的各种理念、思想、理论、思潮风起云涌,从而使我国传统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以及认识问题的思路和思维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社会治安的稳定,有赖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同时,社会治安也有其自身特有的内容和变化规律,不仅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变化的快速反应方式,也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关于社会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及对策的理论研究是许多学科涉及的范畴,如犯罪学、社会学、法学、侦查学、治安管理学等。这些学科从各自独特的视角探讨研究同一类社会现象或者同一个社会子系统,而且多为具体问题的对策性研究,对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运行进行了有益探索,很多理论成果已经产生了良好社会效益。毫无疑义,这些理论研究是对人类科学认识社会治安系统、科学推进社会治安系统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贡献和必要积累,是后续研究不可或缺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这些学科研究也遇到了不可回避和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在目前被推崇的实证研究方面,许多研究因多种条件的制约,其结论普适性不足,难以形成规律性的认识成果,因而其说服力不强,难以普遍应用和推广;二是许多研究成果虽然理论系统化程度比较高,也有较强说服力,但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畴的局限性,运用于以系统性、综合性和复杂性为基本特征的人文社会,很难有一览全局、纲举目张的作用和效果,因而制约了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多年以来,社会治安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一方面,其构成元素和结构方式是被许多学科分解开来研究的,如犯罪学、治安管理学、公安学、侦查学、相关法学等;另一方面,社会治安系统还有许多亟待研究和探索的空白点,如社会治安基本元素及其结构和功能,社会治安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变化的反应机制,政府决策的社会治安风险与应对原则,治安决策和执法的人性化与柔性化方式等。由于这种分解、分散式的研究,使社会治安理论研究没有自觉地形成合力,在整体上缺乏系统性。因而,造成众多关于社会治安的理论和学科在科学理论描述、解释和预测三大功能的实现方面无以与之相称。其理论性、应用性和适用性难以满足社会治安的根本需求,也画地为牢地限制了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势下,亟须建构一个能够系统而理性地认识和解释社会治安、预测和指导社会治安治理实践、且能够有机地统一所有相关理论的治安科学理论体系。其最终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它是对社会治安存在和治安意识的系统理解和理性把握,是指导社会安全有序运行的说明书,是国家制定治安政策和法律规范的理论依据,是治安职权机关和人员职务活动的理论指南,是社会治安思想变革与发展的推动力量,是社会科学治安门类学科的理论纲领。就目前而言,治安学研究所显示出的研究领域的广阔性、层次的丰富性和理论的包容性及其发展的趋势和方向表明:惟有治安学才能堪此重任。建构社会治安科学理论体系是社会治安需求的理性选择,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治安学理论研究的方法与选择

建构理论的过程必然是艰难的科学研究过程。一门科学理论的建立和成熟,往往需要许多人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然而,理论与科学研究的逻辑关系千百年来始终未变,永远是从归纳到演绎、又从演绎到归纳的互动过程。科学研究的逻辑过程,是从理论→假设→观察→概括→理论的无限循环过程。从观察体验到经验概括,上升为理论解释后又回到观察检验;从既有理论到假设论证,经观察检验后又回到理论完善。在科学研究中,这两种基本模式是相互交织运用的,是一个复合的逻辑过程:通过观察体验和经验概括,根据既有理论的科学原理,严格推演出理论假设;根据假设观察搜集经验资料以检验和印证假设,再回到理论建构的改进与完善。但在具体研究时,总有一个以归纳过程为主还是以演绎过程为主的问题。演绎建构理论的过程逻辑体系比较严谨、客观,如果研究问题得当、理论前提正确、假设科学合理、推理逻辑无误,则结论必然可信。由于这种研究方法在形式上相对严密、完美,在实现途径上相对简便易行,所以,更多的理论和学科体系倾向于以演绎———假设方法为主来建构。尽管基于归纳逻辑的案例研究等实证形式的研究在学术界的影响日益显露,但演绎建构理论仍然成为中西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主流研究模式与理论范式。

众所周知,归纳研究和演绎研究并不相斥,它们是逻辑循环过程的两个基本阶段。治安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必定离不开两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但要明确的是,根据当前研究目标、条件和环境等综合因素,治安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应以演绎研究为主,以归纳研究为辅。有些学者往往用实证研究来抵制思辨研究,扬此抑彼,将二者对立起来。事实上,实证研究也并非只是事实呈现和数据分析,而是与理论的逻辑论证紧密相连并为之服务的。问题的来源、假设的提炼、命题的解析、关系的梳理和结论的检验等,都必须拥有深厚的理论作支撑,就像支撑摩天大厦的钢筋铁骨构架一样,而不是单靠若干数据和个案分析就能够解决的,尽管这些沙石砖瓦也是必要的。科学研究应追求理性即真理性和普适性,不能搞形似或神似甚至迎合。

三、治安学理论的建构我们究竟要建构一个什么样的治安学?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特征:

(一)以问题研究为导向的治安学

“有问题的地方,就会有科学研究。”爱因斯坦一语道破了科学研究的根本价值。治安学建构要以问题研究为导向,要以科学解析社会治安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为己任,成为社会治安治理、管理的“显微镜”、“望远镜”和智囊团。以问题研究为导向,是治安学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所在。然而,现实中有人往往片面理解“以问题研究为导向”的科学内涵,把“以问题研究为导向”等同于“以问题为导向”,企望有一个具体问题就有一个对应的绝对真理,像开药方一样能够“对症治疗”,否则就是“空洞的”“理论说教”,以至于因为过分关注和热衷于求解具体问题的答案,而忽略甚至忘记了理论研究本身,忘记了问题研究所引导的主体和方向,导致一些“理论研究成果”在理论方面浅尝辄止、似是而非,在实践方面浅见薄识、隔靴搔痒。治安学建构如何以问题研究为导向?我们认为:一方面,要坚持从问题出发,要以科学解析社会治安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为己任;另一方面,要站在理性研究的基准点上,根据问题所反映出来的客观事物纷繁复杂的变化发展状况,运用人类已有的认识成果和方法,探求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普遍规律,并利用之为人类造福。“理性”一词源于古希腊哲学术语“logos”,意为世界的普遍规律[1]。我们可以概括理解为:相对于感性的和超经验主义的,代表事物本质、基础和普遍的一面,人类共同的善德、公平、正义、正当等是其基本内涵[2]。所以,以问题研究为导向最终是要通过研究得出包括问题答案在内的具有普遍意义和价值的结论。对这一观点的理解,我们引用一段爱因斯坦的描述:“若用一个比喻,我们可以说建立一种新理论不是像毁掉一个旧仓库,在那里建起一座摩天大楼。它倒是像在爬山一样,越是往上越能得到新的更广阔的视野,并且越能显示出我们出发点与周围广大地域之间的出乎意料的联系。但是我们的出发地点还在那里,还是可以看见,不过显得更小了,只成为我们克服种种障碍后爬到山巅所能得到的广大视野中的一个极小的部分而已。”建构治安学理论体系,就要有这样的目标、视野和胸怀。#p#分页标题#e#

(二)跨学科学术对话的治安学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虽然我们可以人为地将其分解为不同的学科进行研究,但是,科学研究的最终价值是对这一整体的探索、理解和描述,这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所有门类学科的共同本质和共同责任。现代学科发展的交叉性、互融性和边缘性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也给治安学研究带来了清新气息,许多研究成果都具有多学科交叉渗透、融合升华的特性。无疑,这种交叉渗透、融合升华的趋势将贯穿于今后治安学学科建设发展的全过程,学科间以各种形式进行相互学术对话沟通将成为必然。学科间的对话是不同思想体系、知识系统和研究方法之间的交流,其所意指的是学术思想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语境。治安学理论体系构建之艰难,既有知识总量的不足,更有缺少学派争鸣的缺陷。从思想体系到知识系统以及研究方法,缺乏丰富性和世俗关怀功能,导致许多学术研究与社会治安实践的隔离和疏远。在此情形下,人们自然要从其他学科中寻找思想活力和替代性元素,在交流和对话中互补,在碰撞和融合中涌现出具有多样化和世俗关怀功能的学术成果。此外,现代人文社会科学也如自然科学一样趋于复杂化精细分工,没有人能成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必须依赖或多或少或近或远的其他学科知识来弥补个人的有限性。因此,现代学者在生存方式和研究风格上都趋于温和与宽容。学术对话成为学科内部和学科之间的交往机制,也成为当代思想创新和学术创新的重要方式。从技术层面看,学科间的学术对话很普遍,方式也很灵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前沿对话。各个学科都有各自的前沿阵地,由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系统性和普遍联系性,许多时候一个学科的前沿会与许多学科相联系或衔接,甚至互有交叉,形成学科研究前沿的对话和交流。例如,关于社会治安变化规律的研究,不仅是治安学的学科前沿,换一个角度看,也是社会学、犯罪学等学科普遍关注的前沿问题。无论哪一门学科的学者在作系统研究时,都不可能不进行学科间的对话与交流。其二,问题对话。问题对话是指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学科之间的对话和交流。问题尤其是难题,恐怕不是哪一个学科知识体系能够完全覆盖的。例如,如何实现治安管理以人为本理念,如何实现治安处罚教育功能,如何解决治安管理趋利倾向,如何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体制和机制等问题,必须通过多学科的有机整合才能从理论上予以系统、科学阐述。其三,创新对话。创新对话是指在创新活动中学科之间进行的交流与对话。人类的文明进步,需要综合知识的运用和创造性的发挥,离不开多学科的交流与对话。创新是学科间整合的熔炉和催化剂,丰富的社会治安治理管理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创新空间和学科间整合的机遇。由此可见,治安学的理论建构和学科发展不可能脱离多学科对话交流、交叉整合的基本路径。

(三)拥有科学精神的治安学

治安整治论文篇(6)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省、市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学论述、抓清单、抓整治、抓基础“一学三抓”为主要任务,完善和落实城市建设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建立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动城市建设管理科技创新,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推进城市建设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降低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建设施工领域安全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三、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1.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开展集中学习教育

各参建单位及在建项目要安排专题学习,深入领会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切实强化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员培训重点内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要开展轮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

2.深入系统宣传贯彻

深入系统宣传贯彻要因地制宜制定宣传计划,开设专题专栏,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等,深度宣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加大对“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市安全生产三年整治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的宣传贯彻。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康杯”“法制宣传周”等活动,以多种方式开展宣讲活动,推进安全宣传“五进”。结合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做到全受益、见实效。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综合治理。按照“三个必须”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效能。要指导帮助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坚持源头防控,消除盲区漏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以推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为引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全覆盖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有关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法治教育,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强化企业内设部门安全职责,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建筑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相应奖惩制度。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证从业人员熟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实现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

3.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以开展“排险除患专项整治”为抓手,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各建筑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加强动态分级管理,实现“一企一清单、一岗一清单”。按照“疑险从有、疑险必研、有险必判、有险必控”原则,建立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排查治理清单,逐一分解落实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志。

4.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承诺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等情况。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完善和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充分发挥安责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全面推进工程建设安全整治

一是根据工程建设安全出现的新情况,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质量安全措施落实。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依法履行相应责任。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安全责任书面承诺等制度和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2.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市、县监管体系,明确监督机构人员结构比例和专业人员数量要求。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模式,建立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在线监控、移动终端实时传输等辅助监管模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协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二是开展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专项治理,依法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

1.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事故查处督办和工作约谈制度。坚持每起责任事故必须追究到具体责任人,依法对责任人执业注册资格和安全能力考核证书作出处理,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力度,及时查处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企业。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暂扣或吊销等处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予以限制,直至永久性禁入。加大对一般事故的督办和查处力度,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坚持对事故多发及事故查处工作薄弱地区主管部门实施约谈制度。做好事故通报和案例总结分析,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

2.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省实施细则,严格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和实施。开展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治理,着力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查处关键岗位人员缺位、安全投入不足、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安全措施违反强制性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持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摸排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使用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理清起重机械事故链,研究出台针对性措施。

3.加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责任,保证合理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房地产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暂缓预售许可直至整改完毕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改革,项目安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业绩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重要依据。2021年完成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工作,2022年完善一体化监管平台中工程安全综合评价大数据库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和省住建厅编制的《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指导建筑企业、监理单位制定“四项清单”,2020年完成建筑施工、监理等企业安全责任、岗位责任、隐患辨识、日常检查等清单编制和报备工作。

三是做好建筑工地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疫情防控、应急抢险、食品卫生、职业健康等专项工作。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安全教育、人员交底,组织开展相关演练。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8月)。深入学习领会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排查整治(2020年9月至12月)。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平台,全面排查城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地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和新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现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通过推进会、观摩会、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等措施,促进城市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逐步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总结提炼整治行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参建单位及在建项目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和专班,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协调推进本单位(项目)专项整治工作。

(二)细化方案措施。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确定工作目标,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实招实策,坚决杜绝形式主义。

(三)加强后勤保障。各参建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加强人员、物资、经费的保障,确保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各项活动和工作的开展。

治安整治论文篇(7)

关键词:邓小平;思想政治工作;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至南方谈话时邓小平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系列思想和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具有丰富的内容。探析邓小平关于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观点,对于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下从思想政治工作的缺失、目的、内涵以及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四个方面对邓小平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进行了粗浅的探析。

一 思想政治工作缺失论

回顾改革开放以后的十年,我们党做了许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并没有一贯坚持贯彻好。仅1989年,邓小平就曾在同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在会见乌干达共和国总统穆塞韦尼的谈话中、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的谈话中以及在会见李政道教授的谈话中,多次谈到思想政治工作的失误。造成这种后果,有多种原因:一是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和平演变”攻势,攻击社会主义的思潮泛滥;二是国内存在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诋毁社会主义建设的现象;三是当时的理论宣传没有坚持正确的导向,对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缺少充分的研究、剖析;四是实践上缺乏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行动,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邓小平正是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呼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1]

二 思想政治工作目的论

1 实现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几十年的经验教训证明,要静下心来搞建设,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不可能的。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指出,为了实现安定团结,宣传、教育、理论、文艺部门的同志们,要从各方面来共同努力。同年年底,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专门论述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经济调整的重大意义。“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需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他们自觉地、积极地行动起来,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的势力进行有效的斗争。”[2]搞好思想政治工作,有助于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实现。

2 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好坏最终会影响到经济建设。邓小平强调:“要我们今后的宣传工作能够适应经济形势和政治形势的要求,能够有助于而不是有碍于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3]这里的宣传工作包括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应经济和政治形势,就是要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经济调整是一个很艰巨、很复杂的任务。……为了完成这个任务,为了保证全党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必须有效地加强和改善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改进宣传工作,已经作为保证这次调整的顺利实现、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一项极端重要的任务,摆在全党同志面前。”[5]

3 增强党性

由于“左”的、右的思想倾向的存在,党内危险因素、腐导,没有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忽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的组织纪律不严格,民主渠道不畅通,这是党性不纯的表现。有些党员提倡派性,反对党性,主张派性高于党性。为了防止这些因素的泛滥和蔓延,纯洁党性,必须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多数党员来说,是通过思想教育,增强党性。要使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精神状态上有显著的进步,党员为人民服务而不谋私利的觉悟有显著的提高,党和群众的关系有显著的改善。”[6]

三 思想政治工作内涵论

1 马克思列宁主义与毛泽东思想教育

面对战略重点的转移,为适应新的形势,邓小平号召全党必须再重新进行一次学习。“学习什么?根本的是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要努力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则同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7]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一理论已经指导我国革命取得成功、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没有理由不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与毛泽东思想教育,尤其是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培育了我们整整一代人。”[8]“没有毛泽东思想,就没有今天的中国共产党,这也丝毫不是什么夸张。毛泽东思想永远是我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最宝贵的精神财富。”[9]对待毛泽东思想,要采用马克思主义的态度,要把毛泽东思想与毛泽东晚年的错误区别开来。总之,“老祖宗不能丢啊!”[10]丢了,就要亡党亡国!这绝非危言耸听,就是典型的例子。

2 四项基本原则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

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强调:“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11]邓小平把实现四个现代化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突出了四项基本原则的历史地位。“离开四项基本原则,就没有根,没有方向,也就谈不上贯彻党的思想路线。”[12]在这里,邓小平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明确了用四项基本原则教育人民的极端重要性。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13]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失去了核心,就没有凝聚力,肯定会天下大乱,四分五裂。“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核心就是反对党的领导”,[14]“所谓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要中国全盘西化,走资本主义道路。”[15]1986年12月30日,邓小平关于学生闹事问题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指出,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否则就放任了资产阶级自由化,问题就出在这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是一个长期教育的问题,同四个现代化建设将是并行的。”[16]因此,必须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贯彻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内容。

3 理想与纪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