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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治理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04 07:09:12

治安治理论文

治安治理论文篇(1)

①作为主食的大米和玉米,存在的安全风险较大。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危害已为世人所公认,据中国农业科学院佟屏亚研究员透露,中国农田里早已存在“违规商业化”玉米,也存在转基因水稻等情况。并且,违规生产的商业化玉米品种在四川等省种植面积已经高达数万公顷了,已初步形成规模性种植。

②食用油的安全风险极大。据武汉工业学院何东平教授估计,目前中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300万t,此为中国油脂自给率较低。为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中国需要在国内油料之外去扩大油脂油料的进口数量,且已呈现出明显增涨趋势。大豆属于中国进口数量最大的,2011年进口量是5264万t,根据国家粮油信息中心预测,2012年中国大豆进口量有望达到5770万t,其主要是用来提炼食用油,其中80%以上均属于转基因大豆。

③肉类食品的安全问题仍然严峻。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一方面,有病、因病致死或其他问题动物源都堂而皇之地走进了百姓的餐桌;另一方面,违规添加瘦肉精等激素类非法添加剂的做法屡禁不止。

④果蔬类食品违规使用农药的安全问题。

2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治理困境

中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工作,以《食品安全法》为代表的食品安全保障法制体系已经建立,在规制食品安全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应然层面来讲,在法治框架下,“良法之治”已显现可能,但在法的观念和运行层面,却屡屡出现法律虚无主义、不守法、执法不力、司法不公等现象,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2.1食品安全法律失范

食品安全法是调节、规范食品监管主体和市场主体职责和行为的主要法律规范,其与其他相关法律共同形成了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体系。然而,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制的法律价值尚未得到普遍认可,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公众在食品安全方面期望有一种驾驭和控制力量,充满着对食品安全的担心和期望;另一方面却在有意无意地制造和使用不安全食品元素,法律意识淡薄。此外,对于《食品安全法》及众多法律制度,公众内心知之甚少,缺乏期待和了解,“事不关己”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严重。

2.2食品安全的不守法现象普遍

在中国,从1986年起,共有8亿多人次接受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应该说,形式法制在中国还是得到普遍推广的。“先理解,后信仰”。理解可以是文字层面的,亦可以是价值层面的。因此,文字层面的法制理解是第一层次的,只有在价值层面理解法制,认识法制,才能相信法制,尊重法制,并内化为心中的期待和信仰。从实证意义上,中国长期的普法教育效果不是很理想。公众没有从内心理解法制精义,形成法律期待和信仰。因此,不循法、不守法现象也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2.3食品安全的执法乏力

在中国,80%以上的法律制度均依靠执法机关的强力推进。执法机关是推动中国法治的重要力量,直接关乎公众的福祉和社会的安稳,其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中国,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普遍不强。就食品而言,

①缺乏食品安全检查的自觉性,消极应对情形严重,“救火式”的执法形式较多。以2011年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为例,90%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或消费者投诉。监管部门只有等到大事爆发之后,才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而并未采取预防措施。实践中,通常只有在事故或事件被媒体曝光,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后,地方政府才会促成相关责任人问责;

②执法不严,互通情报、相互关照的“好人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在日常监管中,监管主体总是在保证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之外考虑其他因素;

③不执法,得过且过的放任主义思想盛行等等。

2.4食品安全的司法缺位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弄坏了”。司法权是国家的一部分,一定要确保作为民生大事的食品安全之门坚固、牢靠。保护食品安全就是保护民生,就是保护和彰显最大的公平和正义。当前在中国,代表公平与正义的法官似乎普遍缺乏监督和制约。

①枉法裁断,懂法而渎法,玩文字游戏;

②审而不断,玩时间游戏;

③见风使舵,玩关系游戏等等。

3食品安全法律治理面临问题的原因

食品安全问题关涉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对造成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失范的深层次原因展开系统研究较为必要,其有助于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措施。

3.1权大于法导致法律得不到信仰

法的作用是多元的,既有规范作用,也有调节作用,还有制约作用、惩罚作用等。法的作用要实现,需要一些现实的条件作保障,如人们对法的认识、法律传统、法治氛围等。其中法治氛围尤为关键。法治氛围是法的价值实现的土壤。“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在中国,几千年形成的封建专制统治,严重打压人们的民主、自由权利,在“法起于兵”的法的传统价值里,法变成了一种专制的工具和权术,权大于法,极少彰显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等价值。在当今,这种以权压法、以权贱法的做法还较普遍。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更迷信权力了,对法普遍缺少好感,“法律是无情的”、“读书万卷不读法”、“不信法”等思潮蔓延。有权等于一切、法律无用论的法律虚无主义由此产生。

3.2守法成本高导致有法不依

“法立而不行,与法无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这是强调守法的重要性。有法不循,其危害性远远超过没有法本身,守法是法治的关键,亚里士多德在“法治二重含义”里就曾进行过论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历来强调要“有法可依”和“依法必依”。在当前,公众守法积极性不高,惧法、怕法、避法甚至逃法现象普遍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偏低。根据经济理论,假如违法的成本明显比守法的成本低,通常会使部分企业选择违法去获取经济利益。究其原因,不仅仅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而是几十年来,存在着“法立而不循”的守法问题。

3.3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导致执法不力

在中国的权力运行机制里,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很不够,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民主匮乏,集中太多。各级官员只对上负责,遑论对下了。人都是自私的,都希望自我能有更大的擢升和发展空间,这是人的本性使然,本无对错。问题是官员的升迁、荣耀等完全掌握在上级手里,公众没有话语权。在这种机制里,官员唯上思想占据意识阵地,在行动上也就以“上面”满意不满意为唯一行为准则,而不是以法制和人民满意不满意为唯一行为准则。这是与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精神相悖的。“山高皇帝远”。“上面”往往远离具体食品安全现场、执法现场,对实情缺乏了解,听听汇报式监控居多,缺乏监控的实际力度;掌握实情的人由于失去话语表达权而无法表达民意,这就导致执法出现“空挡”和“真空地带”,执法完全仰仗执法机关和人员之主动和自觉,不可避免地出现执法不力的窘状。

3.4司法权体制未理顺导致司法缺位

中国司法总体运行良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诸多原因的存在,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

①司法权易受干扰。中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有有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这是保障司法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顶层制度设计。然而,在中国,实证意义上的司法权受制的因素还很多。

②司法权行使对其他的依赖较多。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的依附还很强。笔者认为,应尽快使司法机关摆脱对行政机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的这种依附,放开手脚,无所顾虑,真正维护司法独立审断权。

③司法权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希望尽快建立法官审判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4食品安全问题实现法律治理的路径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目前问题仍很严重,国家及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因此,寻求有效根治路径是治本之策,在诸多治理措施中,运用法制展开治理是重中之重,有助于构建长效的运行机制,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落实实处,收到实效。

4.1运用依法治权树立法律权威

党的“十”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重在限权。党和政府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方面,执政党要自觉、自律,管好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制定和设计,积极推动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法律化。自觉遵守法律化的制度设计,不要践踏法律,不要干预太多。要形成强有力的对政党权力的制约机制,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另一方面,限制政府公权力,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的重心在于制约权力,尤其是公权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古今中外,执政权的天然的“合法性”,使得这种公权力的滥用被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基于此,给予其制约的力量存在就甚有必要。这一点已为中外法学界、法律界所认同。国外有人将法治理解为法治政府,在此即有异曲同工之效。在中国,法治重在限权亦为国人所重视。权力的龟缩、受限必然导致法律权利的张扬和实现。法律权利的张扬和实现增进公众对法的情感,使法律虚无主义失去市场。

4.2建立守法者受益机制守法要成为一种习惯

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厘清守法的要义。即守法不仅仅意味着“义务”,还意味着“权利”,

①法律制度设计要堵塞漏洞,不要让守法者“吃亏”,产生“划不来”的思想。这方面,有关法律解释机关要与时俱进,注意弥补制度设计的不足,及时出台有利于守法的法律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一定要站在法治的高度,从维护法治、倡导守法、维护法的尊严的高度说法、释法,增加守法的正能量,使守法者受益,使违法者付出巨大的成本。这样,守法才会逐步成为一种自觉、时尚和态度。

②执法、司法要公平、公正。执法、司法的公平、公正保证了全社会关于法的期待和价值,其实也就保障了守法者的利益和尊严,有利于守法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增加。

4.3改革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至为重要,对此

①党要管党,对行政权不要干预太多。“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各级行政机关领导人要真正来自于人大(人大常委)的选举和决定,杜绝由党委提名、人大任命的务虚主义行政干部选拔、任命方式;

②增加拟提拔行政官员关系人的话语权。对拟提拔行政官员,加大对其关系人(如单位同事)的调查和了解力度,加大评价的权重,对存在问题的官员,一经查实,一票否决。这就改变了那种被提拔人只唯上、不唯下的“官老爷”习气,不敢“得罪”老百姓,民主就形成了,宪法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亦才能真正实现。

4.4完善司法管理机制“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近几年百姓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司法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力,既要放,也要收,主要是放。依据常理,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委对司法的领导问题要慎重对待,仔细研究。此外,尽快改革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依赖,从司法运行条件上保证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的掣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为司法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5结语

治安治理论文篇(2)

摘要:本文从管理学的权变理论角度,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安排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文章的分析结果表明,公司治理机制不仅受到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融资结构以及文化等宏观因素的影响,而且就具体的公司来说,由于其自身的经营目标、所处的发展阶段、行业以及所面临的现实财务状况的不同,同样要求采用不同的治理结构。

关键词: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权变性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系列的公司舞弊、恶意融资以及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事件,这些事件不仅沉重地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最终损害着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与长期利益。在对这些事件发生原因的关注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逐渐摆在人们的面前,那就是如何在中国的企业中建立一套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存在某种最优的治理机制吗?对于这一问题,监管部门、投资者恐怕都希望世界范围内的实践能给出一个肯定的答案,各国学者的研究也似乎正朝着这一目标努力。在前一方面,2001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颁布并实施了一个指南性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希望以此作为“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然而,对照准则的具体条款(比如对独立董事、机构投资者的强调),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渗透着浓厚的美国色彩。美国的资本市场无疑是世界上最为发达、也是最为成功的,但其在公司治理机制上的安排在中国是否将达到同样的效果呢?相对于监管部门在这一点上的自信,理论界在该问题上的争论一直持续不断,显示出学术研究对此依然存在着巨大的认知偏差。

本文将从管理学的权变理论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比较详尽的分析。文章的研究结果表明,对于最优公司治理机制的问题我们也许不只一种答案,而每一种答案都具有它存在的合理基础。

一、权变理论与公司治理机制

权变理论是上个世纪70年代在西方形成的一种管理学派,其核心思想是,企业管理要根据企业所处的内外条件随机应变,不存在一成不变、普遍适用的最佳管理理论和方法。权变理论以系统观点为基础,强调影响组织的各种可变因素性质,并试图对组织在变化的条件下和特殊的情景中如何进行结构设计以及经营管理进行深入的了解(孙耀君,1987)。作为一种系统的学派,权变理论由西方学者构建,但其基本思想在我国古人的言论中早有体现,比如“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孙子》),“审时而立仪”(《管子》),“时异则事变,事异则备变”(《韩非子》)。

权变理论自形成以来,被广泛用来指导管理计划的指定、领导方式的变革以及组织结构的设计。作为组织结构的核心部分,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显然也可从权变理论获得有益的启示。

相对于其他管理思想,权变理论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强调环境因素或者变数的重要影响。事实上,权变理论的基本设想就是在组织与其环境之间寻求最大的一致性。这里的环境因素具体来说可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种。其中,外部环境又可分为一般外部环境与特定外部环境,前者包括社会、科学技术、经济、政治与法律制度等种种因素,后者包括企业所处的行业、地域和产品面临的竞争状况等。一般外部环境作为宏观影响因素,基本上是企业所无法控制的,而特定外部环境很大程度上是企业自主选择的结果,但这种选择一旦作出,企业选择退出或者回避的成本也将是非常之高的。内部环境则包括了企业的正式组织系统(决策程序、联系与控制等)、技术状况、财务状况等,这些变数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同时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在未来得到调整。

公司治理结构既是企业内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受到其他环境变数的巨大影响。对于后一方面的关注,构成了权变性分析的核心。那么环境因素是如何影响治理机制的选择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简单介绍一下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框架。对于治理结构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践及其形成原因或者决定因素,比如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股权集中度高,而另一些国家的股权集中度比较低(Laporta等,1999)。第二类是研究特定治理结构安排的经济后果或影响,比如治理结构如何影响公司的财务业绩、市场价值以及投资、融资活动等(Ho,2003)。从研究的实际意义来看,前一类研究重在解释治理结构的现实存在,后一类研究则试图为治理机制的建立与变革提供某种指导性意见。在上述两类研究中,环境因素都是不可缺失的重要研究变量,但其作用机理却有着显著的差别。下面我们用两个不同的函数关系式来对其进行简单地描述与对比:

G=f(θ)(1)

p=g(G/ρ)(2)

在上述关系式中,θ,ρ表示环境变量,G表示治理结构变量,P表示经济后果变量。关系式(1)表示了环境变量在第一类研究中的作用,其中治理结构为因变量,环境变量为自变量。关系式(2)刻画了环境变量在第二类研究中的作用,其中治理结构为自变量,环境变量为条件变量,也就是说,P与G之间的具体关系形式将取决于ρ的值。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中,环境因素第一方面的作用早已为人们所认识,而第二方面的作用则受到了忽视。这种忽视的直接后果是,研究者希望寻找到治理机制(比如股权结构)与公司业绩之间的某种普遍性联系,并用这种联系来为公司治理变革的实践提供理论与实证上的依据。然而关系式(2)清楚地显示,治理结构G的最优解将离不开ρ的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治理机制的分析,权变理论与从经济学视角出发的理论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理论基于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利益目标的不尽一致,从根本上阐述了公司治理机制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方面的重要意义。然而在现实的状况中,问题往往呈现出多种形态(1),这就要求治理机制的设计必须根据问题的不同而作出适当的调整,后者正反映了权变理论的思想。另一方面,站在问题角度的相关理论主要关注治理机制的约束与监督作用,比如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等,强调的是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公平性。而权变理论更为关注的是治理机制对企业的决策以及管理过程的影响,强调的是共同利益的创造与增长。

二、影响公司治理机制的权变因素

关于公司治理的具体定义,研究者可谓众说纷纭,不过总的来看,我们可以把公司治理结构看作一套制度安排,其目的是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人、雇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安排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2)。在具体的内容上,公司治理结构机制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高层经理人员;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等(钱颖一,1995)。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提供了一套事后的利益分配方案,而且通过事前的制度设计影响或改变着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动机和方式。从世界范围考察,公司治理结构一般可以概括为英美模式、德日模式、东南亚模式(又称家族治理模式)。

尽管公司治理模式的划分为我们理解公司治理机制提供了一幅大的图景,然而具体到各个国家,公司之间的治理结构依然存在着显著的差别,比如美国的公司往往被认为是股权比较分散的,但Holderness等(1988)的研究显示,相当一部分公司的股权结构事实上是非常集中的。因此,以国家为单元的模式划分很可能导致我们漠视各个公司之间具体治理结构的差异,而后者对于理解公司治理机制的权变性才是至关重要的。同时,站在实践指导的层面,这种划分往往根据经济的总体后果差异,得出某种全盘否定或肯定的结论,但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都有成功与失败的典型,安然事件的发生并没有否定英美模式的积极意义,但它的确向我们提示某一类公司的治理可能是存在问题的,在作者看来,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做到了相应利益主体的权力、责任以及利益之间的最佳平衡。正如商品的均衡价格随着供给与需求的改变而变化一样,公司治理机制的内在平衡也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作出适时的调整,否则就会导致问题的发生,这一点也正是权变理论应用于公司治理机制选择的核心所在。

(一)企业目标

企业目标体现了企业的功能定位,它对于企业的发展战略以及组织结构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治理机制的设计也必须服从企业特定目标的需要。从现实情况看,盈利均构成了企业经营的基本目标,但具体到各种类型的企业,其目标又呈现不同的特征,比如对于世界各国的国有企业来说,除了一般的企业性目标外,还必须实现一定的公共性目标,例如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国家安全、保障就业、实现社会公平、发展高技术产业等。对于纯粹以盈利为目标的私营企业来说,其服务的利益主体也可能存在差别。比如美国曾经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至高无上的目标,哪怕这种目标可能导致对其他关系人利益的损害(比如经理人、员工等)。法、德等国则相对比较强调股东与债券人、员工利益之间的协调。企业目标的差异直接反映在企业的治理结构差别上,比如为了实现社会性目标,政府可能以投资者的身份直接掌握某些企业一部分的控股权;为了体现员工的利益,企业可能在董事会中给予员工一定的发言权。相应地,企业目标的变化也必然会导致治理结构的调整。事实上,我国目前对新的公司治理机制的诉求正体现了传统企业目标与职能转变的历史性要求。而美国近年来对相关利益者的强调,在导致公司法变革的同时,最终也将对治理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崔之元,1997)。另外,从企业的具体目标来说,有的企业目标明确而持久,有的企业则目标多样并不断变化,这种特征的差异也会反映在治理机制的稳定性上。

(二)企业的发展阶段

现代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业主制、合伙制与公司制三个阶段。业主制企业一般来说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品种比较单一,在治理结构上,业主集剩余索取权、控制权以及经营管理权于一身。合伙制企业则由合伙人共同决策,共同分享利益与承担风险,并负无限连带责任。而在公司制形式下,管理的责任被委托给具有专门管理技能的职业经理人,股东拥有剩余索取权与最终的控制权。上述特征的演变同样存在于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的发展轨迹之中。这种演变并不意味着后一种治理结构的形式一定优于前一种形式,而是体现了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客观要求。完全集权式的治理模式在企业发展的初期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营的灵活性,应付市场的迅速变化;随着企业的逐步发展,权力将被分解或稀释,以吸引其他利益主体进入企业,或者调动企业内部员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规模得以迅速壮大,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得到加强。同时,权力的分解程度和方式也造就了现代企业制度下治理结构的种种形态,以及相伴而生的问题,不过无论如何,我们更应关注的是特定治理结构所带来的收益与成本的权衡。

(三)行业

企业所处行业不同,面临的风险状况、市场竞争态势也就大相径庭,这些同样影响到治理结构的选择。比如,竞争性行业无疑比垄断性行业面临着更为残酷的竞争环境,为了生存和发展,这些行业的管理者对市场的变化必须作出更为及时的反应,过于僵化或者集权的治理机制显然无法适应其要求。我们还可以对传统企业与新兴高科技企业作一对比,后一类型的企业往往对管理者的创新能力有更高的要求,同时,这种创新能力与财务业绩的真正实现还有一段距离,因此,单纯将公司当期的业绩与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不仅无法达到激励的效果,反而可能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而以股权为基础的激励机制显然能够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财务状况

在公司治理与财务业绩关系的研究中,后者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既定的经济后果,用来对前者的优劣性进行评价。但事实上,公司特定的财务状况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者限制着治理机制的选择。比如,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如果发生高层管理者(CEO等)的变动,继任者往往从内部提拔产生,但在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的情况下,例如发生持续性亏损,董事会更可能从外部寻找接任者。另外,中国上市公司目前股权结构的演变趋势也验证着这一点。相关研究显示,低劣的业绩往往导致大股东的更换(朱红军,2002),而大股东的更换在大多数情况下将导致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发生变化。同时,根据再融资制度的安排,公司良好的业绩可以提供配股和增发的契机,如果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大股东在这一过程中放弃配股或认购权,则非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重显然将得到提升。

公司的具体治理机制还可能受到企业的组织结构、工艺技术、所处位置以及对其他组织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所有这些因素的集合就构成了公司在进行治理机制选择时的权变性特征。忽视这些因素的存在而盲目的选择或推行某种形态的样板,只能置企业于更危险的境地。

三、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选择:权变性分析

(一)股权结构:集中与分散

在我国公司治理机制改革的过程中,股权的分散化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基本的目标。然而按照权变理论,股权结构的优劣性并不依赖于它的具体形态,而是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适合于所处的环境。股权集中的最大诟病在于它导致了大股东对于小股东利益的损害,股权的分散化固然可以减少这一问题的发生,但它同样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由于存在“搭便车”现象,完全分散的股权将使得股东无法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从而导致管理者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公司股东的利益(Berle,Means,1932;Grossman,Hart,1980)。而控股股东的存在则不仅可以减轻股权分散所引起的搭便车问题,而且有利于公司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Shleifer,Vishny,1986)。

主张股权分散化的另一个支持性论据是它有利于敌意收购的进行,从而会对无效率的经营者产生制约。然而从世界范围的实践来看,这种机制主要还是存在于英美两国,在德、法、比利时等股权相对集中的欧洲大陆国家,敌意收购则很少发生,即使在传统上被视为控制权市场典范的英美两国,善意的兼并与要约收购,往往也是控制权市场中更为常见的形式。如果越过资本市场,进一步观察非公众性公司之间发生的兼并与收购,则几乎可以说,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敌意收购都是居于次要地位的一种控制权交易形式。事实上,在非敌意收购的形式下,由于股权的变更往往导致高层管理者的大量离职,同样会对经理人员产生比较明显的惩戒作用(蔡祥,2003)。因此,敌意收购本身并不能主导股权结构的演变方向。

上述分析主要侧重于治理机制的监督与约束作用,在促进有效率的经营管理方面,股权结构的差异会引起不同的后果。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经理人员的决策与管理能力往往对公司的发展具有主导性作用,而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更可能拥有决定性权力,这种权力固然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但也可能促进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资源的整合。后一点正是为什么在英美资本市场上一部分上市公司会被要约收购,导致股权由分散走向集中的重要原因。

具体到中国的股权结构改革,权变性分析提醒我们必须对每一种现实或可能的形态进行审慎的评价。以国有股来说,过高的国有股比例可能意味着委托人缺乏足够的经济利益驱动去有效的监督和评价经营者,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但在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国有股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获得税收和其他方面的好处。尤其在企业处于财务困境时,政府的这种扶持行为可能更为明显。再从演变的趋势看,一个不容忽视的发展结局就是股权结构分而不散,也就是说,股权比较均匀地集中在若干大股东手中。这时,由于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一股独大”所带来的许多问题可能得到避免,但同时也可能带来决策效率的降低和责任上的相互推委。

(二)董事会结构:决策管理还是监督控制

一般来说,董事会承担着两大核心职能,一是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和经营决策的有效性,二是对高层管理团队进行选拔、监督和激励。董事会结构的安排无疑需要服从这两个职能的需要,但落实到实践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孰者为重,孰者为轻?在理论上,上述第二个职能显然必须以第一个职能为前提,但现实的评价与要求却似乎主要集中在后一方面。这也许是因为绝大部分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都与董事会监督功能的失效有关。从安然等事件来看,这种失效似乎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事实。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董事会虽然名义上有权解聘或雇佣管理者,但实际上,管理者往往控制着董事成员的选择(Mace,1986)。这时,在公司业绩比较差的情况下,董事会仍会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这种影响往往是比较微弱的(Warner,Watts,Wruck,1988;Weisbach,1988)。Chen等(2003)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研究结果也表明,管理者的变动是否受到公司业绩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股东身份,而不是董事会结构。

上述事实是否就意味着董事会功能的完全失效,或者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呢?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董事会在惩戒无效率的经营者或者防止管理者财务舞弊方面,可能作用甚微,但从公司的经营过程来看,这两者基本上属于非正常状态,我们事实上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来弥补或替代这一功能,比如前一方面可以借助控股股东的干预或者敌意收购市场来完成,对于后者,更有效的措施可能是加强法律惩戒的力度和经理人的诚信建设。国内外对公司CEO等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状况的经验研究发现,经营者的在位期限一般为5~10年,在这一期间,董事会显然有比更换经理人员或者防止舞弊更经常性的事情去做,比如确定企业的发展战略,调整企业的组织结构等。

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还将影响到我们关于独立董事的作用评价。尽管治理准则提出,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从实践的操作来看,这种规定很可能变成制度制定者的一厢情愿。独立董事的选择同样守制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使我们指望独立董事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中立,但我们无法想象他们总是站在公司管理层的对立面。最可能的情况是,当其无法同意有损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决策时,为了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将保持沉默,或者干脆退出董事会(类似于股东的“用脚投票”)。独立董事监督功能的失效,在安然事件中得到了最明显的体现。在安然的17位董事中,除董事长及CEO外,其余都是地位显赫的独立董事,如斯坦福大学管理学院前院长、美国奥委会秘书长、美国商品期货交易管委会前主席、德州大学校长、英国前能源部长等。事实上,有人形容其为“有浓厚人际关系的俱乐部”,这一评价意味着这种看似完美的安排其实无法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但它同样点出了安然董事会安排的真正意义所在,即利用独立董事的声望提升企业的声誉,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网为企业争取更多的资源,利用其深厚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战略咨询。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也许才可以对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前景有一个良好的预期。

董事会的功能定位直接影响到具体结构的安排,比如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还是合一,董事会规模大还是小,董事会构成中执行董事的比例高还是低。从监督功能出发,我们似乎更容易得出比较一致性的结论,比如保持两职分离,增加外部董事的比重等。但从决策管理角度出发,我们的选择可能需要更多的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比如,吴淑琨、柏杰、席酋民(1998)以在沪市188家公司为样本的检验结果表明,对中国现阶段的上市公司来说,两职是否合一主要由公司规模所决定,公司规模越大,越倾向采取两职合一。目前,相当多的研究集中于董事会结构与公司业绩之间关系的分析,然而董事会结构安排的权变性意味着我们可能无法从中找到某种一致性的稳定线形关系。

(三)激励机制:收益与风险的权衡

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固有矛盾,我们往往无法通过一个完美的监督机制来彻底地解决问题。激励制度则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缓和该问题的思路。关于激励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可以说是我国目前公司治理改革最活跃的部分。在这一改革的过程中,一个基本的导向就是建立以股权或股票为基础的激励机制,从而将所有者与企业经理人员的利益更紧密的结合起来。权变理论并不否定这一思路在推进旧有的激励体系方面的积极性,但它提醒我们,任何一种激励制度都具有独特的适应环境,公司必须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慎的选择。比如,作为一种引导公司着眼于长远发展的激励方式,股票期权将更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因为对于这些公司来说,研发支出以及管理者自身的创新能动性将从根本上决定公司的长期发展能力,相对于以历史财务指标为基础的传统评价方式,股票期权可以避免诱导管理者过于专注当期的业绩,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但对于垄断性行业的公司来说,盲目的实行期权可能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因为这些公司的发展在正常情况下基本上是可以预期的,即使在一定时期出现某种跳跃性的变化,也往往不是管理者所能主导或控制的。

激励机制的权变性分析提醒我们,任何一种激励机制的施行都意味着管理者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与收益对称关系的改变,而且这种改变最终将会影响到管理人员的决策与管理行为。目前,相当一部分实证研究开始对公司经营业绩与激励机制(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持股比例等)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在这些研究中往往都有一个潜在的假定,即公司经营绩效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然而从理论上说,管理者持股的上升尽管会带来一定的激励效应,但另一方面,它也使得管理者的财富集中在某一个企业上(3),很可能导致管理者对于高风险项目的回避,从而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站在这个角度,对于目前大行其道的管理层收购(MBO),我们也似乎无法对任何进行MBO的公司都充满乐观的预期。因为管理层持股所带来的效应可能在某些公司为正,而在另一些公司反而是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蔡祥.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重组及其影响[C].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崔之元.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J].经济研究,1996(4).

[3]华锦阳,何亚平.公司治理的文化因素剖析及其对国企改革的启示[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4).

[4]钱颖一.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载于青木昌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5]孙耀君.西方管理思想史[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

治安治理论文篇(3)

【关键词】延安精神 显性教育 隐性教育

本成果受西安培华学院校级科研基金项目“延安红色文化资源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育人功能”(编号:PHKT20140714)资助。

引 言

2013年7月11日,同志在革命圣地西柏坡和群众座谈时说“西柏坡我来过多次,每次都怀着崇敬之心来,带着许多思考走。对我们来讲,每到井冈山、延安、西柏坡等革命圣地,都是一种精神上、思想上的洗礼。”“每来一次,都能受到一次党的性质和宗旨的生动教育”。多次讲到“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多重温这些伟大历史,心中就会增加很多正能量。”

延安红色文化资源,是指从中国共产党成立起到延安全境解放期间,在延安所发生的革命历史事件、革命遗址,在这一时期创作的革命文章、诗篇、歌曲、戏剧等作品(物质文化)以及革命战争时期所形成的革命理论、革命经验和革命精神凝结而成的革命传统(精神文化)这两种表现形态[1]。延安红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可以通过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两种方法实施。我们通常采用的是高扬主旋律的显性教育,所谓显性教育,是指充分利用各种公开手段、公共场所,有领导、有组织、有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我们的课堂教育、报告会等都属于显性教育。显性教育是一种直接的、注入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教育效果比较明显。隐性教育指运用多种喜闻乐见的手段,寓教于建设成就,寓教于乐,寓教于文,寓教于游等,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其中,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它是一种间接的、渗透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共同为影响和形成人们的思想政治观点服务,它们交织在一起,并存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之中。

近年来,部分高校实行教学改革和建立红色文化实践基地来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鉴于实践基地的体验式教学刚刚起步,能否大范围推广有待实证研究,本文基于这个基础,依托延安红色文化资源进行了教学改革和实践调查统计,旨在从教学理念的定性分析和教学效果的定量分析上探索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可操作化模式,总结出受学生欢迎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式和实践路径。

把延安红色文化资源融入思想政治教育的显性课程体系

爱国主义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重点内容。构建以延安革命道路――延安革命文化――延安革命精神为主线的集历史事件、人物、精神为一体的教学内容体系[2],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历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在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历史上,“延安时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期也是领导中国革命成绩最辉煌的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和革命事业由弱变强、转败为胜,思想在这一时期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延安精神作为思想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一时期产生和成熟。延安革命道路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揭示了马克思主义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以此加强对大学生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教育,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在革命过程中形成的延安革命文化,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培育的精神支柱――延安精神是中国共产党长期革命斗争经验的结晶。延安精神所表达的中国共产党人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优良作风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中国精神的体现。要用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唤醒学生心灵、引领价值、锤炼意志、铸就信仰,激励学生拼搏奋斗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延安红色资源的历史地位和精神价值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基本内涵有机统一,本质上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奠定了优秀文化根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红色文化资源的作用要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大力弘扬“聚心聚力”中国精神和建设“文化中国”的需要,创造性地加以探索、归纳、总结和构建。指出,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不仅要在物质上强大起来,而且要在精神上强大起来。他强调,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从积贫积弱一步一步走到今天的繁荣富强,靠的就是一代又一代人的顽强拼搏,靠的就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

把主体间性的“对话教育”模式贯穿到课程教学中,

实现红色思想政治教育知行合一的目标

构建主体间性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模式,是教师和学生之间相互理解的“对话教育”。在海德格尔看来,主体间性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共在,是我与他人之间的生存上的联系,是我与他人对同一客观对象的认识。哈贝马斯认为主体间性是人与人在语言中形成的精神沟通、道德同情、主体的相互“理解”与“共识”。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与学生构成的主体间性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实现精神沟通,道德同情,在平等基础上相互理解、交流达成“共识”,共同完成教学目标。在交往和对话中,教师和学生都作为真实完整的人在交谈,各自的情感与理性、直觉与感觉、思想与行动、经验与知识等都展现在对方面前,这也意味着主体性的凸显、个性的张扬和创造性的解放。教师在授课前期,应发动学生关注延安革命,关注当年在延安工作和生活过的老红军、老八路留下的故事,授课过程中注意完成角色的转换,由传统的教授者转向学生发展的促进者,放开学生的话语权,通过师生共同创造教育实践中的教学文本。比如说“延安精神”中所包含的艰苦奋斗,平等的精神交流之下,就会有学生说,现在这个时代,还提艰苦奋斗是不是过时了?学生说出心里所想,也引起我们教师反思,从而有更深入的思考。经济困难是形成延安精神的一个重要的客观条件,艰苦奋斗重要的是奋斗,而不是艰苦,不是让大家过苦日子。中国共产党当年通过革命建立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改革开放,都是为了国家富强,人民过上好日子。但是怎么能够获得这种幸福生活,我们要靠艰苦奋斗精神,要凝聚全民族的这种精神去进行现代化建设。回溯历史、观照现实,这是我们今天学习延安精神的重点所在。只有教、学双方去除单方面的话语霸权,实现人和人之间平等的精神交流,才能完成延安精神内化即体悟的过程与结果的归一。

为了了解主体间性“对话模式”在实际教学中的效果,笔者在讲授延安精神这一部分时,我们分别在同一学院三个平行班采用三种不同方式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主体间性的对话模式,以学生为主体的发言讨论,通过问卷,作了三年的调研,收回问卷589份,统计结果见表1:

表1 不同教学模式下的学生接受态度

重视隐性教育,积极推行红色体验式教育

在西安培华学院针对“你喜欢参加的社会实践类型”抽样调查中,97%的大学生选择了革命圣地参观教育,28.7%的大学生选择了勤工助学,56.5%的大学生选择了志愿服务。不难发现,红色之旅在当代大学生中是备受青睐的。

1.积极组织开展实践体验活动

西安培华学院以延安革命圣地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基地,通过社会实践,将延安精神贯穿到塑造学生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过程中。在组织学生参观延安凤凰山旧址、枣园旧址、王家坪旧址、子长县瓦窑堡(原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旧址)等革命基地后,我们又在杨家岭庄严肃穆的中央大礼堂旧址里讲授“七大”的历史意义,这些实景真情,让学生对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延安精神有了切身的感性认识。参加过实践体验的学生表示,在历史发生地学习革命传统,有一种心灵震撼的感觉,这是一次入心、入脑的学习。

2.鼓励学生创办“延安精神”作品展

我校鼓励参加延安实践教学基地学习的学生将拍摄的照片、拍录的短片、心得体会等以各种表现形式展出,以学生的视角看红色延安。展会的主题是延安精神,展会的支持人、解说人、展会的主角都是学生。调查结果显示,这种互动反馈的展览模式,让主办学生和参观学生都有所思和所获。

3.以微信为载体,创立新型红色文化资源网络渗透模式

移动网络的普及使手机上网成为一种全新的信息传递方式,受到大学生的热捧。对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该意识到合理利用手机网络渗透红色文化资源。我校曾试点在播音与主持专业和财务会计专业利用微信传播、直播学生代表在延安实践教学基地的实践活动。实物场景、历史事件的回溯以及学生代表的感想感受都可以实时,拍录较长的录影可发到校园网链接。活动中,实践基地的学生和校内学生互动良好,教师、基地讲解员答疑解惑实时在线,班级微信群中反应热烈,经统计,班级学生的参与率达到96%。在两个专业中发放问卷120份,收回119份,有效问卷119份。统计数据如下:对这种方式喜欢的同学占69.5%,一般占18.4%,不喜欢占12.1%;因为此次活动去查阅了相关历史知识的同学有54.5%;通过这种方式对延安精神、爱国主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的同学占71.7%;希望以后前往革命圣地学习的占87%。当思想政治教育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时,会收到较好效果。教育者应有创新精神,利用新型传播技术,提高教育的实效性。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要把优秀的红色文化资源融入到教学中,主体间性的“对话教育”模式增强了教师和学生思想的交流,革命圣地的实践教育形象而生动,调动了学生了解历史,学习延安精神的积极性。利用各种方式如学生自办展览、借助新媒体技术等路径为学生知行发展助力,从定量分析结果来看,是一条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新路径。

参考文献:

[1]卢鹏:《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发展趋势初析》,《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2]李康平:《论红色资源在思想政治理论课运用的价值与路径》,《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年第4期。

[3]鲁双:《新媒体在高校隐形思想教育中的应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2013。

[4]汤爽:《大学生思想教育中的隐形研究》,学位论文,广西民族大学,2009。

[5]燕连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范式转换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

[6]马万宾:《现代思想政治教育主体间性转向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9。

治安治理论文篇(4)

治安学理论体系研究是治安学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第一主题。自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治安学(后一段时间称治安管理学,1998年教育部在进行本科专业目录时又改称治安学。当然,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但为了叙述的方便,除特别说明外,本文权且将这两个概念等同使用)以来,广大治安学教学、研究人员和事务工作者围绕该学科特有的概念、范畴、学科体系和治安管理业务进行了比较广泛的研究和探索,治安学理论研究成果也非常丰富,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局面,使该学科进一步得到了丰富、完善和发展。但是,该学科的理论体系至今还未建立起来,不仅理论不成熟,而且体系不完善,学术界对一些根本问题缺乏共识,甚至争论不休,这对于一个期盼走向成熟的治安学科而言是十分不利的。特别是当前,教育部组织开展新一轮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公安学科有望成为一级学科,治安学作为公安学的子学科成为二级学科之际,积极构建治安学理论体系是治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所面临的最大的课题!笔者认为,治安学理论体系是治安学理论的集合,是治安学理论按照一定的逻辑形成的有机整体。就治安学而言,在理论体系研究中必须或亟待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主要有构建理论体系的前提性、科学性、本土化等问题。

一、对治安学理论存有疑虑,亟待提高理论体系构建的前提性认识

治安学有没有理论,有什么样的理论,一直是学术界十分关注的事情。而且,来自治安(或公安)学其他领域(俗称“体制外”)和在治安学领域内(俗称“体制内”)的学者,对治安学理论存在的认识,有着巨大的反差:来自“体制外”的学者,由20世纪80年代初治安学提出来时的不屑、不认同,转变到后来以至于目前的主动界入、参与,甚至将自己的理论引入到治安学理论中来,比较有代表性有华东政法学院金其高教授的“猫鼠理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均平教授的“社区治安群理论”等①;而“体制内”的学者,自国家2008年启动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由于受此产生的负面影响,除少数学者还在坚持外,绝大多数反而怀疑治安学科甚至公安学科的理论研究,出现了如笔者在2010年全国第六届治安学学术研讨会暨治安系主任论坛上提出的“进行应用(术科)研究的越来越多,从事基础理论或纯理论研究的越来越少”的局面。

治安学理论研究出现这种非常尴尬的境地,源于治安学理论建设的薄弱。从历史上看,我国虽然正式提出治安学概念的时间并不长,但对今天治安学领域有关问题的研究却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对警察科学的研究,其背景是西方警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产生,以及警察高等教育的发展。[1]然而,将其作为一门学科对待,则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事情———以1984年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编写的《社会治安管理学》教材为标志,并打破了长期以来治安工作无学问(学科)的局面,使治安理论得以真正起步。正是治安学学术研究起步晚,加之本研究领域的人员习惯于从治安管理业务分工的角度或治安管理工作层面来讨论、研究治安学,而不是将所要研究的对象进行了理论抽象,这就导致了治安学的理论积累是非常欠缺的,而不是像哲学、教育学、法学那样具有理论学科的性质。因此,有学者早在本世纪初就指出了治安学“理论无特色,概念不系统,专业术语少,知识欠规范”的理论研究现状。[2]继而,有学者针对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了原因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试图为治安学理论研究“号脉”、“开处方”。①当我们构建治安学理论体系的时候,应该优先回答如下的问题:治安学理论生成的条件是什么?治安学有哪些理论?如果不回答这些问题,治安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只会是一厢情愿、自说自话而已。

首先是治安学理论生成的条件。任何学科理论的生成条件有三个: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发达的文化和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治安学理论的生成条件也不例外。第一,我国有丰富的维护社会治安的实践经验。综观我国3000多年维护社会治安的实践,从以夏启“家天下”政权的确立为标志,经过夏、商与西周三代的发展,逐步孕育出一种政刑不分、军警一体的国家维护社会治安的管理体制开始,经历了封建社会和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发展,到新中国更加丰富的治安管理、治安防范和刑事司法实践以及不断改革创新的经验,为我们进行治安学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材料和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源泉;第二,我国有较高度发达的治安文化。早在战国时期,我国就出现了与治安活动、治安思想有关的治安论著《显学》,以及东汉时期的《史记》。此后,历代的统治者和治安实践人员在长期的治安实践中摸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治安对策和管理方法,并不断系统化、理论化,使中国古代治安管理活动的文明化、科学化水准始终居于世界前列。20世纪初,当时的清政府一方面组建全国警察机构,引进西方的治安管理制度,兴办警察(高等)教育;另一方面大量翻译、出版西方警政理论方面的著作。此后,我国学者开始对中外治安学与警政理论进行研究,出版了一批具有操作性较强的教材,如《警察勤务须知》(1928年)、《行政警察》(1929年)……《派出所工作教材》(1956年)、《治安管理工作》(1981年)等,并成为了治安学诞生的先奏曲。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当时公安部公安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治安秩序管理》、《治安基层基础概论》②等9本治安管理业务教材理论研究的全面展开为标志,经过30多年的发展,治安学研究课题与内容一直紧扣时代的脉搏,为治安实践服务,出版了一大批具有时代特点、反映治安实践及其基本规律的教材、专著、课题、论文(集)。[3]第三,治安学科自身发展与建设的需要。到目前为止,我国16所部属、省属公安(警察)本科院校均设立治安学系,并开设了治安学本科专业,有的还招收了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然而,在我国的学科设置中,治安学一直被作为管理学门类中一级学科公共管理学所属二级学科行政管理学之下的一个三级学科。治安学科的这一定位,已经完全不符合当前治安学学科发展的现状,也不适应社会对治安学学科发展的需求。因此,以我国公安工作中具有预防、发现、控制犯罪职能的社会治安控制与安全防范工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治安学科,作为我国急需发展的最具有公安特色的学科,需要有更丰富、更厚重、更科学的理论来丰富和完善自身的发展,并不断提升学科层次,以满足更多层次或更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p#分页标题#e#

其次,治安学有哪些理论?所谓理论,《辞海》的解释是“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理性认识”。[4]综观治安学理论发展过程,经过长期的知识积累,以及广大治安理论研究人员和实践人员近30年地潜心研究和不断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了治安、治安管理、治安秩序、治安管理原则、治安管理手段、治安管理方法、治安管理措施、治安效益、治安管理主体、治安管理客体、治安管理对象、治安勤务、治安防控体系、户政管理、公共复杂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群体性治安事件、治安案件、安全防范等基本概念或范畴,以及由这些概念或范畴所包含或衍生出来的治安问题、治安巡逻、堵截、盘查、安全检查、安全保卫、户口调查、户口迁移、大型群体活动、管制刀具、交通疏导、消防监督、治安区域控制等一系列专业术语。同时,还形成了“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警务”、“治安工作社会化”、“治安动态稳定”、“治安秩序控制”、“治安防控体系”、“治安效益及评价”等原理或理论。①这一系列特有的概念、范畴、术语、原理或理论,是行政管理学及其他部门法学所不能包容或取代的,其中有的原理或理论,已经广泛应用于治安实践并指导着治安实践。

当然,治安学原理或理论是否完全具有乔纳森•卡勒(JonathanCuller)所认为的“理论”应当具备的四个属性,②是否科学和完备,这还需要广大理论研究人员进一步的归纳和总结,并进一步梳理、完善。因而可以说,治安学不是没有理论,而是有理论或者说理论的雏形已经出现,只是我们没有找到理论与理论之间的结合点或逻辑关系,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二、治安学逻辑起点不确定,亟待解决理论体系构建的科学性问题

逻辑起点是理论研究的最基本问题。特定学科是关于特定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这一知识体系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的逻辑结构。一门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就其逻辑顺序而言,首先应当明确其逻辑起点,然后从逻辑起点开始,演绎出概念、命题和原理,从而形成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内聚性强的理论体系。如哲学学科是以“存在”为逻辑起点构建的,政治经济学是以“商品”为逻辑起点构建的,教育学是以“学习”为逻辑起点构建的。因此,认清了学科的逻辑起点,在理解学科定位或进行理论体系构建时也就有了理论“归宿”。因而在建构理论体系时,逻辑起点的选择显然是无法回避的理论前提和基础,这也是评价一个学科是否成熟,学科的理论体系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志。

何谓学科的逻辑起点?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工具书都没有作出解释!但人们对逻辑起点有许多不同的认识,许多人认为它是“学科的最基本的概念”、“学科的出发点”、“学科的开端”,“是构建学科基本框架的基石范畴”等。这样的论述或认识,虽然没有太大的缺陷,但有不够深遂的理论浅析。因为,学科的开端或出发点与学科的逻辑起点并非一个概念,学科的起点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以起点概念而论,就有一般起点与逻辑起点之别。而一般起点是指依据学科自身所研究的特定对象而圈定的概念,是一个较为容易触及的概念且多为自然形成,如法学,往往将什么是法作为其起点,但它并非法学的逻辑起点,它仅仅告诉人们其研究本学科的自身概念(当然,也有许多学科是从什么法学———学科本身概念论及的)。但所有这样的研究都不能认为一般起点概念能代替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概念,那是因为二者的价值存在质的不同:一般起点有着自身特征———它仅仅是一种研究的开端,是研究的入手,是一种研究的手段与方法;而逻辑起点不仅仅是一种研究手段与方法,而且还是一种理论内核。它告诉人们的是学科建设的理论“基因”。因为,逻辑起点是学科理论大树的“胚胎”与“萌芽”,它孕育一门学科的内核。显然非学科开端所有替代。[5]根据黑格尔对逻辑起点问题的相关论述,学科意义上的逻辑起点有三个质的规定性:第一,逻辑起点应是一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第二,逻辑起点应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以此作为整个学科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而理论体系的全部发展都包含在这个胚芽之中;第三,逻辑起点应与它反映的研究对象在历史上的起点相符合。[6]因而,我国学术界或理论界通常将黑格尔对逻辑起点问题的阐述当作权威解释,并把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以商品作为逻辑起点构建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奉为科学研究方法的精典,并以此为依据或范式展开对特定学科逻辑起点的探讨。然而,对于各学科均予以高度重视的逻辑起点问题,治安学界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这一方面与治安学作为一门新学科起步较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治安学在发展中遇到的层出不穷的焦点难点问题需要解决而无暇顾及本学科发展的一些基本问题有关,但根本的还是学术界没有充分认识到逻辑起点问题对治安学科理论体系构建的重大意义!综观林林总总治安学方面的论文、专著(或教材),到目前为止,明确提出治安学逻辑起点或对治安学逻辑起点进行论述的还非常少,主要有下列四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治安”是治安学的最基本的概念,是治安学及其体系的逻辑起点;①第二种认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似乎可以从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含义中推导出来,应当以社会安全与秩序为逻辑起点来构建治安学的学科体系;[7]第三种认为社会治安现象的核心是治安秩序,治安秩序是治安学的基本范畴和最基本的价值所在,理应成为治安学的核心范畴和逻辑起点;[8]第四种认为“治安”的本意就是秩序,是对复杂的社会治安“最简单的抽象”,秩序内在包含的矛盾性和丰富内容为治安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秩序概念的始终一贯的历史性特点正是治安学逻辑起点所要求的,因而,秩序是治安学的逻辑起点。[9]显然,第一种观点说的是学科的一般起点而非逻辑起点,而第二种观点将社会安全与秩序作为逻辑起点,并非是治安学这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第三种观点将治安秩序作为治安学的逻辑起点,似乎接近逻辑起点的“本源”或“本质”,基于治安秩序与治安问题都属于“治安”概念的外延即本质属性的对象这一基本认识,②从话语逻辑上看,治安秩序也只能作为学科一般起点的一部分;至于第四种观点将秩序定为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则有将概念严重泛化之嫌。因为基于秩序而生发出来的学科,绝非只有治安学科!治安学究竟选择哪一个逻辑起点比较科学呢?#p#分页标题#e#

哪种逻辑起点能够演绎出一整套逻辑严密、思路清晰的概念、命题和原理呢?可以肯定的是,已有的治安学理论体系并没有明确的逻辑起点,有的学者虽然也提出了逻辑起点,但并没有按照这一逻辑起点来构建理论体系。现实的情况是这样的,理论界一方面需要确立逻辑起点来证明治安学理论的科学性,而另一方却又没有能够按照已经确立的逻辑起点来构建治安学的理论体系。这样就导致了一个结果:许多人认为治安学逻辑起点的讨论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没有价值。只要治安学理论想靠近科学,那就不能回避逻辑起点问题的讨论,只要想构建科学的治安学理论体系,那就不能不选择经过论证并确认是科学的逻辑起点。对于一个还没有成熟的治安学学科来说,只有通过选择科学的逻辑起点才能构建科学的理论体系,否则,所构建起来的理论体系就很难得到学术界的公认。

三、治安学理论中西结合得不够,需要解决理论体系构建的本土化问题

构建本土化的治安学理论体系是治安学学科健康发展的内在诉求。所谓治安学理论本土化即中国特色,应当是一种使国外的治安学理论的合理成份与本土治安或治安管理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增进治安学对本土社会的认识和在本土社会的应用,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治安学理论、方法的学术活动和学术取向。因而,要实现治安学理论本土化必须解决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治安学理论的内容以我为主,同时结合并吸纳国外或境外的合理成份,二是理论体系构建的方法论———演绎和归纳相结合,即在逻辑起点的基础上演绎和在实践基础上的归纳,两者缺一不可。

新中国对治安学理论的研究与发展,与公安教育的发展密切相关,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前,主要是治安管理工作层面的研究,其中有零星的理论研究,但不是主流;20世纪80年代初期~90年代末,主要是围绕治安管理学进行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初步形成了治安管理学的理论体系或学科体系,虽不尽完善,但初具规模;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由于治安学的提出,主要围绕治安学,结合治安管理学进行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治安学的理论研究或学科体系得到初步发展,已经初见端倪……目前,在我国已有的治安学理论体系中,已被绝大多数或相当一部分治安学者接受并在学理界或实践中应用了的理论(或学科)体系框架,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治安管理概念为依据、归纳我国治安管理实践而形成的治安管理学理论(或学科)体系框架;[10][11]另一种是以治安概念为依据、归纳我国治安实践或司法实践而形成的治安学理论(或学科)体系框架,[3][12]并提出了相关治安学理论或原理。③因而,这是一种“自生自长”的本土治安学理论体系框架。这种理论体系框架,一方面由于实质上是以“治安管理”或“治安”为一般起点而非逻辑起点演绎的,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充分地借鉴与吸收西方警察(或治安)实践基础上的归纳,虽然具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但离治安学理论本土化即中国特色还有一定的差距。当然,这种理论体系框架,要比那些既不是依靠演绎方法提出来,也看不出归纳的痕迹,既没有进行任何的论证,也没有自洽性的说明而非常随意地提出的治安学理论体系要可靠的多、科学得多。

治安治理论文篇(5)

【关键词】公安高等院校 思想政治理论课 建设和改革 经验和特色

【中图分类号】D412.62 【文献标识码】A

公安高等院校自创办以来始终高度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注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对公安高等教育提出的任务、要求,不断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探索独具特色的建设发展之路。在中办、国办强调把“加强高校意识形态阵地建设作为战略工程、固本工程、铸魂工程”予以强化;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出台《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部要求执行《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的背景下,梳理、归纳、总结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经验,对于掌握公安高等院校意识形态教育的主动权有重要的意义。

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性质和地位

公安高等院校始终强调以培养适应人民民主政权需要的公安专门人才为己任,其办学宗旨和办学任务以及公安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地位。

政治性是公安高等院校建校立校之本,也是其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突出性质,它贯穿着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全过程。1984年之前,公安高等教育主要是培养具有过硬政治素质与忠诚品格的专门人才,当时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均以此展开。198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官大学成立,一批相对正规的公安院校得以建立,中国公安高等教育体系基本形成。①公安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也开始逐渐正规化、系统化,并呈现出与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相适应、与公安高等院校培训历史相承接的特点,“政治建校”像一条红线,贯穿于公安高等院校的教育教学。1998年2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与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合并重组,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建设要求,所有专业的培养目标均开宗明义地强调:必须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合格警务人员。②在此之后,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特别加大了爱国、忠诚等教育的比重。2013年9月,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亲自过问学校相关课程与工作,要求“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铸牢忠诚警魂”,强调了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性质和重点地位。③

公安高等院校是培养思想上认同主流价值、政治上忠诚可靠的公安事业高级专门人才,这一目标决定了其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核心地位和先导地位。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公安工作复杂性和特殊性加剧,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公安队伍人才培养中的特殊地位愈加凸显。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坚持党性原则、强化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贯穿到思想理论课教学和立德树人的全过程,这实际上决定着公安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成败,更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此外,思想政治理论课引领着整个公安教育教学体系的方向,因为对于其他素质的开发与拓展,政治素质是公安人才的最根本要求,其他课程实际上是为公安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所服务的。指出,“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④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性质与地位,为课程建设与改革提出了相应的任务与要求,同时决定了工作的方向与重点。当然,无论如何改革,这一课程本身的政治性与核心地位是不能动摇的,即公安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思想理论课的建设与改革,并在此过程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方向、坚持党性原则。

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历史沿革和阶段性特征

新时期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历史沿革。公安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决定了贯彻执政党对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要求的彻底性。在公安教育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和国家大政方针制定进行了屡次调整。特别是新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公安高等院校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下逐渐发展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公安教育体系:从开始的培训专科教育到本科院校的成立,以及1993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2004年开始招收博士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渗透高教共性的同时,在拓展思路和创新方法上彰显了个性。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公安大学”)为典型例证,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设置和改革,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初步设立和初步调整(1984~1993年)。截至1984年底,中国建成正规化公安高等院校17所,初步形成中国公安正规化学历教育体系,正规化公安高等教育开始初具规模。⑤这一时期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建设与全国高等院校改革开放初期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相重叠。同时,根据国家发展的大环境需要和公安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几经调整。

第二阶段: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全面建设与逐步完善(1994~1999年)。这一时期是公安高等教育完善专业学科,进行正规化办学,逐步提高教育质量、教育层次的不断探索时期。

第三阶段: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规范化建设与全面提升时期(2000年至今)。这一时期公安高等教育伴随着国家高等教育大众化脚步逐渐壮大,同时也填补了中国教育领域公安学科的空白。

据统计,公安高等院校由最初建立的3所本科院校经过16年的发展,到2000年已增加至20所。进入新世纪的头几年,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教学几乎沿用以往的教学计划。但很快就与国家出台的“2005方案”接轨。2010年,公安高等院校由17所增加至34所。⑥此时的教学计划与教育部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计趋向吻合,只是根据专业不同,学时有所调整。2013年,根据教育部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专业质量标准制定工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设计为:一方面执行教育部方案,另一方面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改为《思想道德修养》,依据学生今后工作的需要,充分体现在社会主流文化引领下的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自主创新,加大了法律基础知识的比重,单独开设了法律课程,注重了课程建设与校园精神的融合与拓展。⑦

新时期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阶段性特征。从1984年至今30多年间,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如同一个生命体,经历了几个不同阶段的全面调整。

第一阶段: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初步建立时期,潜心总结与探索。这一阶段重视与本科教育前的培训课程的衔接、重视德育领先的教育理念引领,强调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在上好教育部规定课程的同时,增加了道德修养等自选课程,力图从教学实践中产生和总结公安高等院校理论教育和德育工作的经验,使公安高等院校的理论教学与德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第二阶段:思想政治理论课全面建设与逐步完善期,注重坚守与创新。随着公安大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深化,研究生教育提到了议事日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计划既坚守教育部统一安排的相关课程的落实,又满足人才市场对警务人员思维方式等深层素质要求,有选择、高聚合地增加了一些学生喜闻乐见的课程。

第三阶段:思想政治理论课规范化建设与全面提升期,力争创新与超越。教育部“2005年方案”实施以来,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彰显了特色:一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共和国培养忠诚卫士的根本宗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根本原则和方法,坚持政治建警的传承。二是始终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为主要内容,不断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结合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出台,体现最新理论成果。三是始终顺应时展的要求,顺应我国社会变革和现代化发展对警察事业的要求,顺应大学生心里发展和未来的警务人才的素质要求,重视三观教育。四是始终明确改革目标,即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增强该课程体系的实效性、针对性。

实践证明,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每一次的课程改革都是顺应时代主流、成效显著的。但也有一些方面需要调整与改进,比如教材过于重理论而接地气不足,现有的评价制度不能反映学生的思想变化状态,如何直面和应对社会负面现象而不是刻意回避这些问题,如何以开阔的视野建起让学生了解到国内外理论界最新动态的渠道等,这些对未来公安从业者都有现实紧迫性。

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经验与特色

以公安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框架为基础,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中突出忠诚教育。公安高等院校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始终把忠诚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并由此出发尝试了很多有特色的教育教学。一是以公安机关的模范人物对学生进行榜样教育,帮助同学们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树立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仰和忠诚意识。公安队伍是一个英才辈出的群体,发挥榜样力量,号召学生向他(她)们学习,增进学生对党、祖国和人民的认知和情感,为学生牢固树立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意识,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已成公安教育的常态。二是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公安机关的性质和所承担的政治和社会使命为方向,铸就忠诚警魂。公安高等院校构建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模式,以促使预备警官清楚个人的道德素养与政策水平关系到公安未来,使他们牢记使命,践行宗旨,勇于担当,心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心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心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心系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信心足、信念坚。三是通过组织实践教学和参与老师的实战课题,亲历忠诚考验。通过实际参加公安工作,使预备警官所受的忠诚教育延伸到现实公安工作的过程中,让忠诚教育的成效体现在学生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上。

以警察意识培养为目标,设计多层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体系。按照未来的人民警察人才培养目标,帮助学生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群众意识、纪律意识、奉献意识,廉洁从警教育,强化学生警察意识的培养,是公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内在要求。为此,公安高等院校开展了以警察意识培养为核心的层次教育。同时,思想政治理论课探索确立了必修课为主、选修课为延伸的整体联动的课程体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重点建设教育部规定必修的课的基础上,积极筹备开设了二十余门的选修课,包括《中华民族精神导论》、《现代西方哲学评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以及《警察伦理学》等选修课,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得以延续,贯穿于学生生活的全过程。⑧

把学生社会实践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有效延伸。充分利用社会实践加强大学生实际能力的锻炼,是提升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的重要途径。公安工作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学生必须学会用“专业视角”观察社会,用“专业语言”去解读社会。近年来,公安高等院校把社会实践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并以相应的制度为支撑。例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基层公安机关建立了自己的实习基地,安排大三的学生定期和假期到公安机关见习,部分学生实践恰逢国家或当地的大型活动、各种重大节庆、重要会议保卫工作等,让学生获得实际锻炼的同时,有机会接触和实践公安工作,认识公安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锻炼学生处事和社会活动的能力,滋养职业素养和核心价值观,进而明确自身努力的方向。

在教学中渗透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中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各种矛盾凸显。公安院校的大部分毕业生将要协调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问题,这就需要公安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授中要结合社会热点,充实、更新相应的教学内容,使学生认识到一些形势发展的趋势,并学会运用科学分析方法认知社会。诸如:强化教师与学生的交流与探讨,对于学生普遍关注或在社会生活中引起较大反响的问题进行专题讲解;组织学生对参加维和、周边安全、美日韩问题,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等问题讨论与辩论,明辨是非,廓清思路。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说理和剖析现实,以鲜活的事实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忧患意识的使命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要求。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已由规模扩张、数量供给为主步入以提高质量和发展水平为主的新阶段,是由“以量谋大”战略到“以质图强”战略的转变。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设置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要实现体系更加优化,特色更加鲜明,还要尊重公安教育规律,敢于善于创新,继续做该做、能做的事。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部讲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公安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历史沿革及基本经验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5JKF01423)

【注释】

①刘复之:“遵循‘三个面向’指示 发展公安教育事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

②程胜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模式―论公安大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现状及发展趋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③李恩树:“强警必强教强警先强教”,《法治日报》,2013年9月9日。

④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党的十七大以来大事记”,《新华每日电讯》,2012年10月31日。

⑤姜政国:“中国公安教育的发展历史沿革与创新”,《法治时空》,2009年第2期。

⑥闵政,王文硕:“新世纪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发展”,《人民公安报》,2010年11月25日。

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务处:《1998本科培养方案》、《2000本科培养方案》、《2013本科培养方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综合档案室所藏文件。

治安治理论文篇(6)

关键词:教材建设;治安学;问题;对策

Abstract: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aspects of courses constructing, basing on its stable teaching order, increase teaching quantity, guarantee the talented person culture assignment. The current public order administer course 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s very fast, but there are some lacks still: the total frame disfigurement, not enough to the teaching material level of structure distinction degree, not enough to the realistic problems research, intersect and repetition to the teaching material contents. We can intensify the public order administer course teaching material through many ways : classifying the teaching material, delaminating the teaching material, enhancing the case 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s and creating the integral teaching material mode.

Key words: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 The public order subject;Problem; Strategy

教材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像治安学这种新兴的学科来说,其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从治安学出版的教材入手,加以系统归纳和评述,以期比较全面地反映治安学科教材的出版现状,希望就此抛砖引玉,以推进治安学科整体的完善和发展。

一、治安学科教材建设的阶段性回顾

(一)新中国建立之前——治安学科教材与著述的启蒙

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学习西方治安新法、创办警政的同时,即开始筹办警察教育,当时清政府编辑出版了大量有关治安管理的书籍,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东西方各国的治安管理制度和警政理论。其中不少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例如,作新社编译的《警察学》、汤化龙的《大清违警律释义》、汪有龄的《大清违警律论》、郑宗楷的《警察法总论》、钱定宇的《中国违警罚总论》、李士珍的《警察行政理论与实际》等均是具有较高水准的治安学学术著作[1]。

(二)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之前——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启动

20世纪50年代治安管理理论研究有个小高潮,出了一些教材,主要是关于户口管理方面的,如《户籍管理常识》、《户口管理工作教材》、《户口登记工作教材》,或是关于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的,如《派出所工作教材》、《民警治安工作概要》、《做好农村治安保卫工作》、《群众消防》、《消防工作教材》等等。随后六七十年代由于“文化大革命”,治安学业务教学和研究一度空白,特别是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禁锢甚多,导致治安管理的理论研究进展缓慢以及教材建设的滞后[2]。

(三)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末——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发展

1979年,在全国省公安局长会议上,提出“组织力量编写教材”。随后,1980年8月,全国公安院校工作座谈会决定,编写公安业务统一教材,分公安工作概述、政保、经文保、治安、刑侦、预审、劳改和劳教等八门教材。之后,又有几本治安管理的教材相继问世,如,1984年6月原西南政法学院公安业务教研室编写了《社会治安管理学》,这是第一次赋予治安管理以“学”的称呼,成为治安管理从经验总结、单纯阐述业务知识向系统化理论研究转变[3]。

(四)20世纪90年代至今——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繁荣

1998年教育部重新调整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其指导思想是使培养对象具有更为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与对社会需要更强的适应性。在此背景下,本着“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同时在学科专业建设方面打破原有治安管理与保卫工作之间的界限,使所设课程更具有科学性与综合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公安大学将治安系原有的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专业合并为新的治安学专业,加强了原有两个专业之间在教学内容方面的融合,同时,在治安学本科专业下面设立了涉外警务、治安管理、安全防范、交通管理四个柔性专业方向,以此为契机,重新修订了教学计划,编写和修订了一批教材,如李健和教授主编的《治安管理学总论》、张惟诚教授主编的《安全防范技术》、熊一新教授主编的《治安管理学》、郭太生教授主编的《事故对策学》、陈鸿彝教授主编的《中国治安系》等,在质量与体系方面均有较大的提高与发展[4]。

二、治安管理学教材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治安教材建设总体构架缺陷明显,未确立好学科体系的辩证逻辑主线

从我国治安学科建设的发展历史来看,治安学科基本上是以治安管理学为立足点来构架治安学科体系的,以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组织机制等内容构成治安学的基础理论,以户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公共场所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案事件管理等具体业务为分支理论而构成的学科体系。这种理论构架为公安业务部门所欢迎,但这种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思想使得治安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形成了先天的缺陷,将治安学学科体系混同于治安管理的业务体系,使得治安学教材体系无法形成内在逻辑性的结构体系,造成的后果就是教材理论性不强,更像是法律法规的罗列或是工作指导手册,起不到教材应有的前瞻性和启示性以及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预示性。

(二)教材层次区分度不够

虽然我们有相当一部分教材是针对不同学历层次、不同职务或者衔级的培训而编写的,但实际上所编写出来的教材在内容上的层次要求是不明显的。就学历教育的教材而言,大专、本科各层次所使用的教材(作为公共基础课用的教材)从章节结构到内容基本相同,要说有所不同的话,主要是某章或者某节在选择的内容多少有所差别,上下一般粗,本科教材讲什么,大专教材也讲什么。现在治安学专业已经开设硕士研究生教育,但是相关教材还没有。

(三)操作性研究受业务局限,对很多现实问题研究不够

公安院校治安业务教学现行的通用教材,基本上是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公安部组织有关公安院校编写的。往往是采取松散式或者是自由组合的方式,由某所学校牵头,自由组织一所或几所学校的有关人员参编,参加教材编写的人员绝大多数是从事治安管理学科理论研究或者教学的理论型人员,从事治安管理实际工作的人员很少参编。故编写出来的教材难免会有与实际不相符的地方。

(四)教材理论性不强,操作性也不强,出现两头弱化现象

或许是因为治安管理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的时间不长,理论研究深度不够,所编的教材的理论深度也不够。现在的治安管理教材中的原理的理论阐述比较简单,显得比较单薄,明显过于浅易;同时治安管理教材的实用性、操作性不强也是客观事实,虽然也讲到一些相关的方法、技术,但大多是原则性地介绍,缺少对问题解决的方法、步骤、要求和应该注意的问题的具体介绍,故学生学习后往往只是知道内容的大致轮廓和解决问题的大致思路。[5]

(五)内容交叉重复

现行的治安学教材存在着教材名称彼此相互涵盖或交叉,基本概念的内涵定义不确定,分支学科的内容划分周延性不足,研究范畴交叉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理论判断大多为经验性,缺乏理论基础。例如以《治安秩序管理》命名的课程及其教材,在整个治安学的学科体系中是作为一门主干课程设置的,但教材却没有自己独有的研究对象也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与治安管理学、特种行业管理、治安案事件查处等教材是交叉重复的,使人感觉就是一些治安管理经验和制度规范的堆集。并且在概念体系上与治安学其他学科相矛盾和冲突[6]。

三、加强我国治安管理学科教材建设的设想与建议

(一)分类编写教材

治安学教材结构直接由治安学课程体系所决定,目前各个学校开设的有关治安学的专业课程多达十几种,并且划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涉及到治安管理具体业务的教学,包括治安管理基础理论、社区警务、危险物品管理、治安秩序管理、治安案件查处等,这些教材我们称之为“专业核心教材”,应坚持由公安部统一组织编写为主,确保教材的质量和权威性。“选修课”的课程设置比较灵活,可根据对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各校的具体特点而开设,主要是开拓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方式,同时可以克服公安部统编教材的滞后性的问题和缺少地方针对性的问题。

(二)分层次编写教材

随着公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公安学历教育以由大专教育为主体,发展成为了以本、专科为齐头并进的办学格局。本、专科生其培养的目标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是有明显差异的,概括起来说,本科教育比较注重学生理论素养的培养,专科教育更注重的是理论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创建治安学的特色教材

进行案例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对实践的了解深度,可以缩短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案例教材可以使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得到很好的结合,特别是公安院校培养的是动手能力很强的创新人才,更需要贴近实战的案例教材和教学。适合案例教学的课程有《治安案件查处》、《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等。

参考文献:

[1]熊一新.论治安学的学科地位[J].公安大学学报,2002,(4).

[2]高婧.治安管理学教材建设述评[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校,2001,(11).

[3]李健和.论治安学科建设[J].公安教育,2001,(3).

[4]郭太生.治安学研究的困惑与发展[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

治安治理论文篇(7)

[关键词]公安法治文化建设;价值取向;“五个结合”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8-0124-02

同志在十报告中提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并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驾驭社会局势、处置突发事件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等重要职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公安法治文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1公安法治文化的含义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新的重大治国理念和发展战略。十报告指出“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把这些内容变成现实,也就是要形成一种社会性的法治文化。公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治文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公安政治工作一个重要内容,它涵盖法治理念教育、法治舆论宣传、法治文学艺术、警察公共关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

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会议上讲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保障时,具体讲了三条,第一条就是“要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发挥作用。”并进一步明确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要弘扬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在执法办案中注意融法理情于一体,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这深化和扩展原有法治文化的含义。也就是说,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提升公安工作的公信力,就是公安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和内涵所在。

2公安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

法治是社会文化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以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法治文化是“人类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类在漫长的文明进步过程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构成社会法律现象存在和发展的文化基础。”。法治文化与社会其他文化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法治文化的文明与进步必然带动了社会文化的文明与进步,实行法治就意味着公平与正义的最高道德理念以及其他社会价值理念,如人权、秩序、和平、文明、幸福等将借助法律的力量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和维护,和谐社会应是一个各种不同价值观念的文化之间和谐共处的社会,法治能够将各种不同价值观念整合并有效地化解矛盾和冲突,从而使各种不同价值观的、意识形态、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文化关系和谐共处。这就是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

2.1公安法治文化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

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执法,其根本保障是队伍。公安法治文化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民警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忠诚法律、尊重法律、学习法律、敬畏法律、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捍卫法律,并以自身的自觉、自律和严格、公正、廉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行为去影响、引导执法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心理意识、思维理念、行为方式、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法治文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统一全警意志,规范全警行为,凝聚全警力量,为公安机关的职业理想服务,是警营文化的灵魂、核心和根本,是推动公安事业沿着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不断发展进步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

2.2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提升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的内在要求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公安机关责无旁贷,必须自觉充分发挥实践者、主力军、主阵地的作用。在公安机关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全体民警普遍确立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实现“文化”层面的法治与“工作”层面的法治之间渗透、融合、对接,让忠诚法律、尊重法律、学习法律、敬畏法律、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捍卫法律成为每个民警的文化自觉,并成为支撑公安机关依法履职的“软实力”。具体来说,公安法治文化对公安内部:通过凝聚、引领、激励、约束等机制,起着坚定民警理想信念、规范职业道德、增强法治理念、提高文化素养、陶冶高尚情操等功能;对社会:通过媒介、载体、交流等手段,发挥宣传法治、联系群众、震慑犯罪、净化风气等功能。这些功能直接关系到公安队伍的建设、治安的稳定、社会的安定,甚至关及政权的巩固。概括地说,做好公安法治文化工作,既是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提供理论指导、舆论力量、精神支柱和文化要件,又是为社会治安、政治稳定,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3公安法治文化建设应当坚持 “五个结合”

3.1坚持公安法治文化建设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相结合

以人为本,是公安法治文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结合点,要抓住培养和造就建设法制型、学习型、服务型、数字型、创新型和谐公安正是契合了公安法治文化建设的职业核心。塑造“五型”公安、和谐公安的这个根本,要通过公安法治文化建设这个载体,广泛开展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学习和教育活动,培养其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打造文化育警、文化强警“软实力”工程。

3.2坚持公安法治文化建设与加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

古人云:“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由于法律是以强制形式规范行为的手段,只能解决“不敢”、“不准”的问题,却无法解决“不想”、“不愿”的问题,也就是说,法治难以触及人的思想问题,无法使人在内心深处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坝。一个人思想有问题,价值观出现偏差,对于违法之事,虽一时“不敢”,但难以保证其长久“不敢”。法治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而道德教育主要通过民警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法律规范行为。所以只有加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才能使广大民警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

3.3坚持公安法治文化建设与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相结合

一是树立统一的标识形象。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安部门应该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创建统一规范、文明有序的办公环境,是培育公安文化的有效途径。特定的单位标识、办公秩序、办公环境等,可以体现单位精神、理念,启迪工作人员的思想,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为打造公安部门文明、规范、统一、高效的形象。二是树立良好的仪表形象。良好的仪表形象不仅体现出一个人的精神面貌,更能体现出一个单位的风貌。每一名公安干警尤其是窗口单位和一线执法人员要按照公安部统一着装规范的要求着装。在人际交往中要举止端庄,衣着得体,语言文明,待人诚恳,乐于助人,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三是树立公正执法的形象。公安部门是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文化的培育必须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始终,每一位公安干警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到位不缺位,在位不越位,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要文明执法、诚信执法、公正执法,树立公安机关秉公执法的形象。

3.4坚持公安法治文化建设与依法行政相结合

树立法治理念。一是行政程序的观念。公安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应当牢固树立程序法治意识和行政证据观念,依照法定的(含正当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规定来实施行政管理。二是行政权限的观念。公安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三是行政服务的观念。公安行政机关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积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制度,强化公安执法监督。宪法和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许多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要把警务公开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例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但仍需继续拓展。要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警民联系制度、执法办案回告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和领导公开接访制度。完善外部监察机制,不断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广泛监督。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投诉、申诉、控告、和举报,切实解决问题,取信于民。并以群众反映属实的情况作为民警考核、晋升、末位调整、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加大对执法过错行为的惩治。一是执法过错的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公安机关内部纪律规定给予辞退、限期调离、停止执行职务、延期晋级晋职、扣发岗位津贴、奖金等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二是执法过错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给予行政或者刑事处罚。三是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除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依照《国家赔偿法》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金。四是执法过错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除追究直接人员责任外,还应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3.5坚持公安法治文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

以推进公安警务综合平台建设为突破口,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构建网上公安是顺应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的时代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公安的必然要求。在不断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公安信息化服务实战水平。建立警种间、部门间情报查处工作协办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平台支持决策、预警、导侦、促控的积极作用,使平台成为一键查询、串并案件、分析研判、预警缉控、情报流转和考评、考核的战斗实体,为实战服务。

新时期注重公安法治文化建设,加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树立“文化育警、文化强警”的意识,探索具有公安特点、时代特征、与现代警务机制相匹配的法治文化,既是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提供理论指导、舆论力量、精神支柱和文化要件,又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的水平,为社会治安、政治稳定,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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