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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25 13:53:21

治安管理论文

治安管理论文篇(1)

关键词:警察职能,转变,趋势,途径

83年严打以来,我们公安机关天天都在喊坚持严打方针,专项斗争、统一行动一个接一个,公安民警疲累不堪;民警的数量大幅增加,警种越来越多,装备越来越精良,民警的文化水平和其他素质越来越高,指挥中心的建立、现代化的交通、通信设施的配备以及快速反应机制的不断完善,使公安机关控制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越来越强,而刑事、治安案件却越来越多;我们天天喊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摆在首位,情报信息工作一再强调加强再加强,而情报不灵、信息不通的情况依然存在,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群体性事态逐年增多;我们一再强调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还开展了一系列争创人民满意的活动,而警民关系不够和谐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一些群众不愿提供破案线索、不愿作证越来越成为影响基层公安机关战斗力充分发挥的突出因素。

造成我国公安机关上述困境的社会客观原因很多,比如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尖锐等等,对于这些客观现实的原因我们无力主动改变。因此,在这里没有必要展开讨论。但是从我们公安机关自身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上探讨,还是有实际意义的。那么我们公安机关目前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呢?我认为:

一是按专业依条设置机构,分工过细,形不成合力,警力和其他资源也严重浪费。比如由于分工过细,部门科室多,不仅警力、经费等资源分配困难,而且造成警力分散,捏不成拳头,群众报警后不知该由哪个部门去处理,事事需由公安机关的领导协调,有些性质不明的事项造成相互推诿扯皮,久拖难决。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也忙闲不均,相互攀比,影响士气。因此,公安机关人员年年增加,而且素质越来越高,但警力不足的问题却似乎永远解决不了。

二是重打轻防,防范工作弱化。首先,专项斗争、统一行动一个接一个,使基层无暇顾及防范工作。坚持严打方针是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措施,专项斗争、统一行动也不失为解决一些突出治安问题重要手段,但是,搞专项斗争、统一行动时不能为完成任务,只忙于应付,也要针对问题建章立制,做好防范工作。但实际上对这方面我们抓得比较松,基层也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抓这方面的工作,因此防范落空,打完之后类似的问题又迅速反弹。其次,在公安工作的理念和考核评比上重打轻防。如提出“侦查破案是公安机关的硬道理”等口号的同时又一再强调防范是社会工作应该还给社会等,导致不少基层公安机关把侦查破案、打击处理人员的多少作为评先评优的硬指标,而把治安防范工作作为软任务,重视的程度存在明显差别。因此,民警大多喜欢冲冲打打破案件,而不愿意做艰苦细致、婆婆妈妈的基础工作和防范工作。重打轻防,基础工作、防范工作日益弱化的结果是,不仅造成防范工作没有到位,而且公安机关通过基础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功能也大受影响,因此打也没有力量,从而使公安机关陷入案件越打越多,打不胜打的困境。

三是在为人民服务宗旨方面存在虚化现象。每一位公安民警都知道我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怎样为人民服务却不是每个人都知道的,为人民服务只停留在纸上、嘴上的还大有人在。不可否认的是,现在的警民关系没以前那么密切。一些民警群众观念淡薄了,“洋派”多了,“土派”少了,以至于在警察寻求群众协作的过程中,也面临着群众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这样的警民关系对警察工作是很不利的。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从我们公安机关本身来看,在贯彻执行为人民服务宗旨方面确实只是从队伍建设角度提出过一些政治大原则、大方向,对于如何从具体警务工作角度实践为人民服务宗旨方面却没有明确地告诉过我们的民警。有的民警在写思想汇报的时候知道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却不知不觉地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有的把警务工作狭隘化,凡是与“警”无关的服务工作都不愿意去做,对群众的一些合理合法的要求也漠然视之,无动于衷。尽管群众要求警方协助解决的问题大多与执法活动和犯罪无关,但无动于衷的结果只能是警民关系日益疏远。

四是强调科技强警和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同时,在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中出现脱离群众搞单纯专业化的倾向。有的单位和民警对现代化警务设备过分依赖,无论什么案件、什么情况,都要求上手段、上技术,好象离开了手段、技术就不会办案、办事,完全依靠一些技术手段在某种意义上说反而会降低实际效能。还有单位和民警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找不准自己的位置,认为自己是执法队伍,只要做好份内工作即可,别的可以不理,特别是在群众和一些政府部门之间产生矛盾的时候,不知自己该干些什么,而总想脱离烦琐杂务当旁观者。在对待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态方面,有的人认为公安机关工具,不愿意做艰苦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总想走捷径,以强制手段予以压服。

存在的这些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我认为公安警务工作也是一种服务,只不过它是一种别人替代不了的公共服务。因此,必须改变公安民警过去的“管理者”角色,实现“服务者”角色的转换,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进行管理的工作模式才有可能求得突破和解决。在这方面,王法金同志的警务工作法值得借鉴。在交谈中我领会到王法金同志的社区公安警务的运作理念就是公安机关职能必须由“查处”职能向“服务”职能的转变。当然,我们说公安民警职能面向服务社会、服务公众职能的转变,并不是不要公安的职能了,只是说在我国社会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之下。职能已经不能再看作是公安民警的唯一主要职能了。王法金同志认为社区公安警务工作要想变被动为主动就必须要做好预防工作;公安民警不仅是执法者而且应是社区的服务者,不仅要处理紧急事态,而且要尽可能用良好的服务与社区居民搞好关系,公安警务工作要溶入社区,通过发动社区力量搞好防范和管理,来实现社会的安定稳定。王法金的这一社区治安管理思想的内容,我给他归纳一下主要由4大部分组成:

一是整合社区力量,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违法犯罪。王法金同志认为,社区治安是社会治安的一个缩影,社区警务也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它需要社区各个部门、不同层次共同合作和协作实行综合治理才能完成,只有在社区内把分散的社区力量组织起来,充分挖掘现有的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源、智力资源、信息资源,实行多方面的交流和协作,才能发挥最佳的合力作用,才能使社区各方面的受益。所以社区民警与社区之间要树立共管意识,对共同关心的社区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决策,寻求解决的办法,确保社区平安。问题在于怎样整合?《王法金工作法》中的“五个注意”很有参考价值。这“五个注意”是:一是注意调动社区居委会干部的积极性,有事找他们商量,集思广益,主动配合居委会做好份外事和一些公益事。二是要注意发挥社区党员,团员的先进模范作用。三是要注意在创安工作中发现工作能力较强,热心社区工作的治安积极分子。四是注意重塑文明楼群,治安先进村居形象。五是对群防群治组织成员要注意做好“五适”,即适当的身份、适当的照顾、适当的待遇、适当的尊重、适当的交流。王法金在预防方式上主要是实施邻里联防计划,如《敞开式小区创平安社区工作规范》《社区民警巡回责任区工作规范》《文苑警风执法监督员工作规范》等一系列制度。由社区警方发起组织并负责划分邻里联防的区域范围,召集有关会议,帮助推选居民代表及邻里联防的负责人,分发预防犯罪的小册子等宣传品等小读本。邻里联防计划具体由社区警方负责实施。比如动员文苑社区楼里退休的大伯大妈们,让大家前后“楼管楼”,同时,动员社区里的小店店主、开水灶业主,设立起了治安“观察哨”“信息员”,建立起“动与静”相结合的新型防控体系。

二是以民为本,执法为民,改善警察形象。王法金同志认为:“社区的一切警务工作都要以民为根本,以群众满意为目的,要挖掘社区人力资源作为社区治安轴心,构筑社区防控网络,减少犯罪主体对社区生活环境构成的危险和破坏力。只有这样社区警务工作才能实现真正的目的和意义。”“以民为本,在民”的观念还应体现在为民服务上。为民服务的内容很宽泛,目前各级公安机关对此存有分歧。有的认为警务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实施,履行法定职责就是为民服务,在法定职责以外从事为民服务活动有“不务正业”之嫌;有的认为为民服务不应有“份外”和“份内”之别,只要是群众求助的或者警察认为应该帮助群众办理的事情,都应为之。这实际上涉及到本文的主题“警察历史角色转换”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讲,警察是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执法者;从社会公众角度讲,警察应是对群众理应有求必应服务者。因此,基于警察扮演着多种社会角色的实际情况,只从一个角度对警察提出为民服务的要求无疑是片面的。在社区警务中,警察为民服务的内容应当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是否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的标准来确定。处理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办理群众求助的事项,为民排忧解难做好社会援助工作,协助做好社会服务性工作都理应成为警察为民服务的内容。正如王法金同志所提到的:社区民警的服务理念应是贯穿于整个社区警务工作的始终,服务能使民警立足于社区,服务能赢得民心、调动民心。服务好了,矛盾少了,刑事治安案件自然减少了,服务与执法并不矛盾。《王法金工作法》中写到,一个社区民警应是“时时是我们服务的时间,处处是我们服务的地方,件件是我们服务的事件,人人是我们服务的对象”。因而社区民警的服务理念应该是:群众是“顾客”,社区民警是“服务者”。我们与王法金交谈中还深深地感受到,王法金的社区警务工作充满了人性的关怀,比如“黄手帕”工程,他以自己的一颗真心,赢得了居民群众的真情。比如王法金公布手机号有困难找警察;张家的车库门锁坏了、李家的下水管道堵了、赵家养的宠物不见了……这些社区居民的各种求助,都密密麻麻的记在了王法金随身携带的小本子上,至今已记下了满满不下10本,事事有着落。用王法金自己的话来说,就是“群众的事没有小事,我一定尽力而为”。应当讲王法金的社区民警的服务理念充满了哲学思想,他正确摆正了主人与公仆的关系。宪法规定,人民当家作主,是国家的主人。而社会治安涉及到社会内每个成员的利益。因此,在社区警务工作中必须把包括社区组织、单位和居民在内的社区成员置于社区治安治理的主人位置。作为治理治安主体的社区成员,其内涵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及其社区民警与社区成员在治理社区治安方面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主人与公仆关系,或者说是伙伴关系,两者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携手共同搞好社区治安。正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着这种关系,公安机关及其社区民警开展各种警务活动必须充分尊重社区成员的意见,使各项警务活动从内容到形式都力求满足社区成员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起相互信任和相互支持的良好协作关系。二是社区成员有权通过自治组织对居住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实行自治。社区成员对社区治安实行自治包括:制定安全公约或章程;组建安全保卫组织,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等。同时,为了保障社区成员对社区治安自治取得预期的效果,公安机关及其社区民警应当对此加以指导,但不能把指导转化为行政命令、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社区成员共同意志之上。社区警务只有根植于社区以及社区群众之中才有生命力。公安机关要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必须有社会公众的配合与支持。公安机关要想在工作中取得社会公众的配合与支持,必须把为民服务作为社区警务的根本。

三是良性互动,改革警务活动方式,密切警民关系。社区警务的实质是公安机关及其社区民警与社区成员共同治理社区治安,也就是警民互动的过程,能否实现警民良性互动是区别传统警务和社区警务的试金石,也是衡量社区警务进展水平的重要尺度。警民之间能否实现良性互动,关键在于警方,如果警方认为社区成员是自己的管理对象,受自己掌握的权力支配,习惯于发号施令,指手划脚,强行把自己的意志凌驾到社区成员的身上,就不可能实现警民良性互动;如果警方认为社区民警与社区民众之间存在主人与公仆的关系,社区成员是自己的服务对象和工作伙伴,就会以平等的态度来对待社区成员,并最大限度的满足社区成员对自己提出的要求,彼此之间相互信赖、相互支持,就有可能真正实现警民良性互动。实现警民良性互动,一要社区民警改变以往的勤务方式,变蹲办公室为走访社区;把等事干变为深入到社区居民当中找事干;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感情沟通,密切与社区居民的联系。二要公安机关及其社区民警将有关社区治安的信息及时通报给社区成员,以便社区自治组织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也要求社区自治组织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社区民警反映社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和社区成员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社区居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快速做出反应,及时妥善处置社区中存在的治安问题。三要公安机关及其社区民警将组建专职保安巡逻队和老年义务巡逻队,必要时社区民警和治安民警可以搭档联勤制和巡访制,实现点面结合,以最大限度地增加警民接触的机会,改善警民关系。王法金同志讲道:社区工作,是一个非常强的社会开放性,是一种亲民工程,既是一门学问,又是一种艺术。王法金认为要做好社区群众工作,应“责任在先、情感在心、艺术在上”,要做到“用情、用心、用脑”。必须在“情”字出大力、流大汗,才能解决好对群众的感情问题。然后利用社会资本,整合社会资源,警民良性互动,群防群治,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问题导向,建立社区反馈机制,是现代社区警务的核心。警察历史角色转换就是要实现警察职能从职能向服务社会、服务公众职能的转变,首先要培养公安民警在社区警务中提高解决社区居民的家事、琐事、婆妈事问题的能力,让公安民警在这些问题解决的过程中达到控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让社区居民的各种自治能力和热情在参与问题解决活动的过程中得到逐步培养、发展。王法金的社区治安管理思想中充满了强烈的问题意识和鲜明的问题导向工作特色。从发现问题中接近民众。从热心、真心、诚心地工作中去做群众工作,更重要的是同社区居民群众打交道过程中要善于融入感情。问题导向在很大程度上,在于使新问题的难度大到能使公安民警激励思考,提高工作艺术;小到自然注意到的新奇因素能引起疑惑,激发工作热情;能使社区居民从公安民警办结的熟悉的家事、琐事、婆妈事中赢得理解、获得一些启发;并从中激发社区居民极大参与的热情,提供一些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建议。而情报工作是生命线,由于建立信息反馈网络,治安信息员的各种信息源远不断,加上通过走访、座谈、定期召开联防会议等方式收集社情民意,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公安民警自然耳聪目明。

总之,王法金的社区治安管理思想既是现代社区警务实践浙江特色的成功经验,更是现代社区警务基本理念指导下的现代社区警务成功实践。与我们公安机关存在的一些问题相比较,王法金的社区警察历史角色转换后的工作优势在于:

第一、社区公安警务要求公安民警依社区开展工作,主要按社区安排部署警力,而且强调一警多能,可以纠正我们按专业分工布排警力的模式,解决警力资源浪费问题。

第二、社区公安警务重视主动先发的犯罪预防和控制,可以纠正当前我们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重打轻防的倾向。

第三、社区公安警务重视群众的力量和作用,可以纠正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日益脱离群众,搞单纯专业化的倾向。

第四、社区公安警务要求把群众工作具体化,可以解决我们的一些民警不会做群众工作和为人民服务虚化的问题。

第五、社区公安警务要求社区公安民警充当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桥梁,可以让公安机关通过这一机制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王法金社区治安管理思想的核心内涵就是职能的转变,在警务工作上充满了人性化,是情感加艺术的亲民行为,体现了公安民警应有的价值。应该说社区公安民警历史角色的转换,是我们公安警务战略转变,是适应目前形势的必然要求,理由有:

第一、社区警察历史角色的转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的要求。特别是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努力获得了世界的承认,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将更加坚定彻底地朝着市场经济的道路方向迈进。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而言,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要求和特征就是劳动力的自由竞争和流动。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废除了“一大二公”体制,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加入WTO将极大地促进这一进程的继续发展,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人们可以而且必须自主择业,变动职业乃至失业将成为大多数人生活中的经常性现象,计划经济时期那种由单位统包就业者生老病死一切事物,每个人身上都带着“单位”烙印的生活模式将被彻底改变。除了工作以外,人们的其他活动主要在社区开展,个人事务也将依靠社区服务机构来解决。在这种形势下,公安工作必须立足于社区,成为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才能赢得群众的拥护与支持,也只有立足于社区才能更有力地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社区警察历史角色的转换是党委、政府加强社区建设战略部署的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加强社区建设已经摆上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不仅制定了社区建设纲要,而且相关的工作已经逐步开展。在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中,党委政府把维护社区治安列为重要内容,要求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打防控一体化的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公安机关作为党委领导下的重要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一决策,自觉投入社区建设事业中,以推行社区警务为手段促进这一机制的尽快建立。

第三、社区警察历史角色的转换是巩固严打整治成果,建立维护社会长治久安长效机制的要求。严打整治斗争年年进行,各级公安机关都面临着如何巩固成果的问题。如果在严打过后,刑事、治安案件依旧迅速反弹,突出社会治安问题一个接一个,成为牵扯党委政府精力,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突出因素,公安机关自身也重新陷入打不胜打、疲累不堪的困境,严打整治斗争就失去了它本应有的意义。所以,我们必须抓住时机以推行社区警务来强化防范和其他基础工作,实现社会治安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四、社区警察历史角色的转换是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有助于密切警民关系。是警察必须不断发展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公众建立密切的联系。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王法金同志认为,公安职能的核心是执法。是维持社会秩序和为社会提供广泛的服务。而公众为公安民警提供了“公众之眼”,这可以防止犯罪活动,或者把问题报告给公安民警。没有公众积极帮助以提供信息,并愿意作为目击证人作证,公安在预防、打击犯罪方面就会缺乏效率。公众通过各种类型的预防性的努力,能够防止许多类型的犯罪活动。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优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工作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而坚持群众工作为主线,使公安工作扎根于群众之中,则是公安的基本建设。也是防控体系建设的成败之举。因此。在公安职能转变的今天,必须落实群众路线,密切警民关系,为公安职能的转变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五、社区公安民警历史角色的转换有助于解决公安机关经费不足、警力不足等实际困难。西方国家的社区警务正是基于政府不可能对警务工作作无限制投入的观念而提出的,从实践来看,基础工作、防范工作做好了,案件少了,公安机关的经费、警力支出就会相对减少。同时,依托于社区开展警务活动,通过社区党委、政府机构和群众组织的支持,再加上群防群治队伍的健全完善,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经费紧缺的问题应该会有所缓解。

其实不仅是社区警务要学王法金,树立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是我们全体公安队伍终身要解决的问题。尽管时代不同了,科技在进步,观念在更新,然而群众观念、群众路线、群众工作的看家本领永远不能丢。完全可以这样说,一个不会做群众工作的民警,、就绝对不是一个称职的民警,尤其在基层,更是重中之重的一个问题。反思由于不会做群众工作的缺失,给我们公安工作、公安形象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失误、恶果: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必须全警补课。要把学会做群众工作作为公安民警,尤其是基层一线民警的重要考核指标。近年来,我省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在警务改革和强化服务群众方面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并不是全方位的系统的改革,只能解决一些局部的问题,而警察职能的转变,角色的转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们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那么我们公安机关怎能适应目前的形势和要求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按以块为主的原则理顺公安体制。特别是在县一级公安机关必须改变主要按专业设置机构、部署警力的模式,把有限的警力和资源最大幅度地投入到社区警务工作中去。按属地原则把治安管理职责、权限和相关警力下放到派出所,保证派出所有足够的警力开展社区治安管理和服务工作。在派出所也实行按块管理和一警多能、综合执法服务机制,根据人口、区域面积和居委会设置情况设立社区警务室,尽可能把民警安排到第一线发挥服务群众和保一方平安的职能作用。

二、按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摆正打防关系。总书记对消防工作“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批示,科学地阐明了消防工作中防范与救灾的关系,江总书记的这个批示不仅适用于消防工作也同样适用于处理整个公安工作中的打、防关系。通过防范达到少发生案件、事故,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都远远胜于发生后去破案、去抢险救灾。就警察的职能看,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稳定社会;另一方面要通过防控手段消除犯罪因素,遏制犯罪行为,确保一方平安。实践证明,只打不防,打不胜打;只防不打,防而无力。把打击与防范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是社会治安趋于严峻态势下必须遵循的方针。但打击毕竟只是治标,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警察工作根本目标在于实现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正常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因此,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是治安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警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其次,应该正确认识警察的服务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我们知道,服务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宗旨,群众满意是检验公安工作的标准,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力量源泉。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我们的工作将无从谈起,更不可能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防范工作要依靠社会,通过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来开展,而不能说还给社会,撒手不管。因此,侦查破案是公安机关的硬道理,防范和基础工作同样也是公安机关的硬道理,两者不可偏废。社区警务的重点是防范,是基础工作,我们不仅要从观念上重视“防”,还要从工作措施、考核指标和民警待遇等各方面体现出来,使民警乐于防、安于防,在防的工作中创造辉煌的业绩。此外,还要加强对防的工作的指导、训练,制定科学合理的防范工作计划,引导民警开展好创安全社区、群防群治等工作,建立严密有效的治安防控网络,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治安管理论文篇(2)

关键词:教材建设;治安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216-02

教材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像治安学这种新兴的学科来说,其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从治安学出版的教材入手,加以系统归纳和评述,以期比较全面地反映治安学科教材的出版现状,希望就此抛砖引玉,以推进治安学科整体的完善和发展。

一、治安学科教材建设的阶段性回顾

(一)新中国建立之前――治安学科教材与著述的启蒙

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学习西方治安新法、创办警政的同时,即开始筹办警察教育,当时清政府编辑出版了大量有关治安管理的书籍,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东西方各国的治安管理制度和警政理论。其中不少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例如,作新社编译的《警察学》、汤化龙的《大清违警律释义》、汪有龄的《大清违警律论》、郑宗楷的《警察法总论》、钱定宇的《中国违警罚总论》、李士珍的《警察行政理论与实际》等均是具有较高水准的治安学学术著作[1]。

(二)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之前――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启动

20世纪50年代治安管理理论研究有个小高潮,出了一些教材,主要是关于户口管理方面的,如《户籍管理常识》、《户口管理工作教材》、《户口登记工作教材》,或是关于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的,如《派出所工作教材》、《民警治安工作概要》、《做好农村治安保卫工作》、《群众消防》、《消防工作教材》等等。随后六七十年代由于“”,治安学业务教学和研究一度空白,特别是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禁锢甚多,导致治安管理的理论研究进展缓慢以及教材建设的滞后[2]。

(三)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末――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发展

1979年,在全国省公安局长会议上,提出“组织力量编写教材”。随后,1980年8月,全国公安院校工作座谈会决定,编写公安业务材,分公安工作概述、政保、经文保、治安、刑侦、预审、劳改和劳教等八门教材。之后,又有几本治安管理的教材相继问世,如,1984年6月原西南政法学院公安业务教研室编写了《社会治安管理学》,这是第一次赋予治安管理以“学”的称呼,成为治安管理从经验总结、单纯阐述业务知识向系统化理论研究转变[3]。

(四)20世纪90年代至今――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繁荣

1998年教育部重新调整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其指导思想是使培养对象具有更为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与对社会需要更强的适应性。在此背景下,本着“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同时在学科专业建设方面打破原有治安管理与保卫工作之间的界限,使所设课程更具有科学性与综合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公安大学将治安系原有的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专业合并为新的治安学专业,加强了原有两个专业之间在教学内容方面的融合,同时,在治安学本科专业下面设立了涉外警务、治安管理、安全防范、交通管理四个柔性专业方向,以此为契机,重新修订了教学计划,编写和修订了一批教材,如李健和教授主编的《治安管理学总论》、张惟诚教授主编的《安全防范技术》、熊一新教授主编的《治安管理学》、郭太生教授主编的《事故对策学》、陈鸿彝教授主编的《中国治安系》等,在质量与体系方面均有较大的提高与发展[4]。

二、治安管理学教材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治安教材建设总体构架缺陷明显,未确立好学科体系的辩证逻辑主线

从我国治安学科建设的发展历史来看,治安学科基本上是以治安管理学为立足点来构架治安学科体系的,以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组织机制等内容构成治安学的基础理论,以户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公共场所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案事件管理等具体业务为分支理论而构成的学科体系。这种理论构架为公安业务部门所欢迎,但这种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思想使得治安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形成了先天的缺陷,将治安学学科体系混同于治安管理的业务体系,使得治安学教材体系无法形成内在逻辑性的结构体系,造成的后果就是教材理论性不强,更像是法律法规的罗列或是工作指导手册,起不到教材应有的前瞻性和启示性以及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预示性。

(二)教材层次区分度不够

虽然我们有相当一部分教材是针对不同学历层次、不同职务或者衔级的培训而编写的,但实际上所编写出来的教材在内容上的层次要求是不明显的。就学历教育的教材而言,大专、本科各层次所使用的教材(作为公共基础课用的教材)从章节结构到内容基本相同,要说有所不同的话,主要是某章或者某节在选择的内容多少有所差别,上下一般粗,本科教材讲什么,大专教材也讲什么。现在治安学专业已经开设硕士研究生教育,但是相关教材还没有。

(三)操作性研究受业务局限,对很多现实问题研究不够

公安院校治安业务教学现行的通用教材,基本上是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公安部组织有关公安院校编写的。往往是采取松散式或者是自由组合的方式,由某所学校牵头,自由组织一所或几所学校的有关人员参编,参加教材编写的人员绝大多数是从事治安管理学科理论研究或者教学的理论型人员,从事治安管理实际工作的人员很少参编。故编写出来的教材难免会有与实际不相符的地方。

(四)教材理论性不强,操作性也不强,出现两头弱化现象

或许是因为治安管理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的时间不长,理论研究深度不够,所编的教材的理论深度也不够。现在的治安管理教材中的原理的理论阐述比较简单,显得比较单薄,明显过于浅易;同时治安管理教材的实用性、操作性不强也是客观事实,虽然也讲到一些相关的方法、技术,但大多是原则性地介绍,缺少对问题解决的方法、步骤、要求和应该注意的问题的具体介绍,故学生学习后往往只是知道内容的大致轮廓和解决问题的大致思路。[5]

(五)内容交叉重复

现行的治安学教材存在着教材名称彼此相互涵盖或交叉,基本概念的内涵定义不确定,分支学科的内容划分周延性不足,研究范畴交叉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理论判断大多为经验性,缺乏理论基础。例如以《治安秩序管理》命名的课程及其教材,在整个治安学的学科体系中是作为一门主干课程设置的,但教材却没有自己独有的研究对象也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与治安管理学、特种行业管理、治安案事件查处等教材是交叉重复的,使人感觉就是一些治安管理经验和制度规范的堆集。并且在概念体系上与治安学其他学科相矛盾和冲突[6]。

三、加强我国治安管理学科教材建设的设想与建议

(一)分类编写教材

治安学教材结构直接由治安学课程体系所决定,目前各个学校开设的有关治安学的专业课程多达十几种,并且划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涉及到治安管理具体业务的教学,包括治安管理基础理论、社区警务、危险物品管理、治安秩序管理、治安案件查处等,这些教材我们称之为“专业核心教材”,应坚持由公安部统一组织编写为主,确保教材的质量和权威性。“选修课”的课程设置比较灵活,可根据对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各校的具体特点而开设,主要是开拓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方式,同时可以克服公安部统编教材的滞后性的问题和缺少地方针对性的问题。

(二)分层次编写教材

随着公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公安学历教育以由大专教育为主体,发展成为了以本、专科为齐头并进的办学格局。本、专科生其培养的目标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是有明显差异的,概括起来说,本科教育比较注重学生理论素养的培养,专科教育更注重的是理论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创建治安学的特色教材

进行案例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对实践的了解深度,可以缩短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案例教材可以使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得到很好的结合,特别是公安院校培养的是动手能力很强的创新人才,更需要贴近实战的案例教材和教学。适合案例教学的课程有《治安案件查处》、《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等。

参考文献:

[1]熊一新.论治安学的学科地位[J].公安大学学报,2002,(4).

[2]高婧.治安管理学教材建设述评[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校,2001,(11).

[3]李健和.论治安学科建设[J].公安教育,2001,(3).

[4]郭太生.治安学研究的困惑与发展[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

[5]刘建昌.论治安管理学科教材建设[J].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6]陈家逊,廖志恒.治安教材建设的反思与重构[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5,(1).

Strategy On The Enhance Teaching material Of Public order

HU Jian-gang

(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Nanjing,210042,China)

治安管理论文篇(3)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创建了我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了《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一次规定有关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范围较窄。仅限于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者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时,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职工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劳动部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第八条(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第150号)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至此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去掉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置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同时也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当前关于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造成职工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实施在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时,《道路安全法》还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是当时唯一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虽然《道路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将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治安处罚范畴,但《工伤保险条例》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时,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了无证驾驶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后,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及时进行修改的问题,而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依据是《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也有法官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最高处罚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两者处罚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适应的,因此认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上限幅度作为衡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责任要素,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不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依情况而论,部分认定为工伤,部分不能认定为工伤。有法官建议对该问题分情况进行处理。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上,如用人单位明知路程较远而强行指派,或者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照超过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从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车辆的情形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又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如无排除原因,依法应予认定工伤。

之所以出现以上三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条款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内,由此对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三种观点对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三种观点的解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种、第二种观点,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与之配套的法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将此类行为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而排除在工伤认定范畴内。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后,尽管该违法行为从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规范,但这种调整并非是对该违法行为性质的变更,仅仅是为了法律编撰的系统性而作的立法技术性调整,属于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根据立法目的解释,认为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还运用价值平衡理论,认为应当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分情况予以处理。第三种观点则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归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调整,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确解释

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有歧义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其他解释方法予以解决。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在对“治安管理”的行为内涵无歧义的情况下,却运用伦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或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平衡原理对“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解释,从而得出无证驾驶行为虽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或因其认定工伤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价值平衡原理,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不应当全部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显然这种解释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法律条文本身文字的含义,这种解释由于违反了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其不能自圆其说,难以在逻辑上有说服力。第一种观点还从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角度,第二种观点则从职工在无证驾驶中的责任角度,为其观点寻求支撑依据。其实,从工伤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发,以上两种观点想从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寻求理论支持,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种观点直接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认为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第三种观点使用的解释方法是正确的,但解释的内容却是不正确的。

首先,应从治安管理学专业理论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学理论,治安管理是指国家警察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范围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也有学者将治安管理的范围界定在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政管理和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显然按照治安管理学中关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无证驾驶行为虽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调整,但其行为仍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从法律规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用两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又无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换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依照该法处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将部分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其调整范畴,还存在没有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其他治安管理行为。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为是通过其他法律特别予以规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与治安管理理论在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界定上并不矛盾。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将“治安管理行为”仅界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应当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性质即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两个概念属于种、属概念,理清两个概念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由此引起的工伤认定争议是有重要意义的。

四、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为准

治安管理论文篇(4)

【关键词】社会变革 治安治理 善治 共治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变迁转型过程中,治安工作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形势日益复杂,这是社会变革时期的显著特点。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加快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治安治理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社会治理视角更广泛更深刻地观察治安治理,才能找到更好的提升和改善思路。如何推进社会治安治理思维和方式现代化,这是治安治理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因此,在法治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讨论治安治理现状和走向,分析治安治理的特征维度及目标追求,这理应是社会治安治理的未来发展趋势。

社会变革的内涵

社会变革是一个价值变迁、社会秩序重构的过程。社会变革必然经历从传统到现代、从单一到多元的发展过程。从社会学范畴来看,社会变革是指人类社会由一种存在类型向另一种存在类型的转变,它意味着社会系统内在结构的变迁。社会变革的过程从社会形态来说就是转型社会,即由前一种社会存在类型向后一种社会存在类型转型中的“过程态”。①应当说社会变革核心是社会结构转型,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变革和社会现代化是重合的。社会变革与转型,从概念提出以来,一直都是社会思潮的热点、公共讨论的前沿课题。从我国社会变革来看,社会变革主要经历了是指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从封闭逐步向开放社会的发展;从一元结构向二元结构过渡;从人治到法治的社会转变。②具体而言,中国的社会变革是指中国在以下方面的变化:一是在经济上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二是在政治上从人治向法治、从全能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三是在社会关系及社会结构上从封闭的礼俗社会向开放的法理社会的转变。③特别是作为精神先导和思想反映的观念和文化,也在社会变革过程中产生巨大的变化。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由传统走向现代、由计划走向市场、由人治走向法治的社会变革时期,这不仅带来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同时也打破了旧的利益格局。新旧价值观念交错,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演绎出的多元价值观,正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产生冲击,给社会带来大量不稳定因素,利益主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寻求新的位置与平衡,利益博弈最终会表现为社会的矛盾与冲突。

社会变革时期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崇尚法治精神的同时,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也大量累积,利益分配日渐失衡、城乡差距日益扩大、地区差距明显拉大,加之诸多社会矛盾千头万绪。若不能有效解决或改善,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也就在意料之中。④因此,必然要求社会治理方式和手段做出相应的调整,特别是关乎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治理理念和方式能满足社会变革的现实需要。

治安治理现状与走向:政府主导与政府服务

“治理”其本意有“操舵、驾驶、领路”的意思。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从实质来讲是公共组织在特定框架内运用公共权力控制秩序,满足社会需求。治理价值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治理主体运用合适的方式引导、规范或控制社会活动,以最优方式促进公共利益。可以说,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⑤塞纳尔克伦斯认为,社会责任并不是政府独立运用并垄断权力,一些社会机构和组织也有维护秩序、参与社会调节的责任。

社会变革时期,中国社会治安问题日益复杂化、动态化与多样化,传统中国治安治理体制面临严峻挑战。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各种有效的战略和策略来遏制日趋严峻的治安形势,确保治安问题在社会秩序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不仅是我国治安治理的关键使命,也是推动中国社会平安转型的基本保障。

政府主导型治理。目前,社会治安治理总体上还属于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治安管理,此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治理输入机制的单向度⑥。在政府主导型的治安管理体制中,普遍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单向度联结,仅仅是政府输出的机制,而社会输入机制十分有限。由于社会组织的利益和诉求得不到表达和重视,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长期累积得不到处理和释放,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二是社会自治能力的不足。社会本身自治功能不足,政府不得不强化对社会的行政干预,这一状况并未改善。社会总是依赖于政府,政府力量的调控和社会自治无法达到平衡。三是全能型政府现状没改变。政府权力最大同时也意味着责任最大。全能型政府必然不能全部履行、实际上也是不可能履行完全社会公共责任,这与社会期望相背,导致社会对其不满而容易产生社会冲突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对的主要手段是强制或准强制的压服手段,却不能解决根本性的、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与问题。政府控制社会越全面,越易导致社会对政府过度依赖,往往导致国家完全陷入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中不能脱身。

走向服务型治理。在社会变革中,许多潜在的社会冲突不断凸现,不断被激发出来。在中国由总体性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社会冲突这一现象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一方面,社会变革不可避免地带来过渡性的不稳定,加剧社会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变革是社会冲突产生与加剧的社会温床;而另一方面,社会变革又不断解决社会冲突,达到和谐状态,从这个意义来说,社会变革是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特殊的方式。因此,如何化解这种社会冲突,就成为当前社会治安治理的新要求。一般认为,在社会管理中,控制关系弱化,社会主体之间服务关系生成并日益增强,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是一种互为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这种新型社会互动关系的建立,形成了具有服务属性的社会治理模式,这也是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特征和努力方向。

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及其创新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从发展的视角来讲,治理机制建构需要转变全能管控型社会治理范式,弱化社会控制和监管职能,强化社会服务功能。重视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便是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社会治理的基本特性就是要改变传统政府主导模式,通过建构市场化、社会化等治理机制,与非公共部门共享社会治理,重构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网络。但笔者认为,社会治理对传统官僚层级制管理有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应是正向的,是起补充和完善的作用,是传统治理模式的发展。在社会治理框架下,依靠参与者结成伙伴、协调和合作等组成的合作互动关系执行公共决策,达成公共目标,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个体等权力、利益的平衡。目前,尽管服务合作型社会治理在解决公共难题时有许多优势,而且许多国家在公共治理实践中迅速推广到许多层面和不同公共领域,但这些并不能从本质上改变政府领导和主导的角色地位,也不能消除公共部门权威,政府仍然扮演决策、制定规则、组织等权威性角色。政府在政策制定中有最终决定权。政府及政府中的核心人员在治理层级中居于重要地位,他们有影响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和实施的能力。这种治理模式谁来领导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公共部门拥有国家层面及社会广泛资源,领导和引领者的角色由政府及部门来扮演既是必然也是合适的选择。

社会治安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作为整个社会治理体系链条的关键。社会变革中治安治理首先要改革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治安管理体制,建立社会主导型的政府服务型治理体制。社会治安直接对应的是社会安全,是以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为核心诉求,社会稳定的内在驱动力来源于公众对社会安全需求的满意程度。因此,社会变革中社会治安治理,治理主体应是多元的,政府、社会和公众共同承担起治理治安的责任。政府在其中只是一个掌舵者,起到领航的作用,政府不断开拓渠道、建立机制,吸引和带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协同社会治理,同时,公众也积极培养自己治理社会的能力,有序地、自觉地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最终达到建立一个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秩序稳定、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兼具的社会治安治理的理想形态。

治安治理特征维度:善治、共治

善治。在社会变革时期,社会结构会出现暂时性失衡,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取向同时存在,传统和现代冲突因素此消彼长,原有社会机制没有完全退出,而新的社会规范尚未普遍建立,社会冲突和失范生成和累积已成常态。⑦从现实需求看,当前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犯罪现象普遍存在、犯罪率长期波动上升、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等。维护社会治安需要完善健全的法治方式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解决各种社会问题需要“善治”⑧。社会治安治理是顺应转型社会的需求,回应时代的呼唤,以法治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治安善治新路径。

俞可平教授总结国内外关于善治的观点认为:善治就是社会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是最优化的社会治理方式,其本质特征是政府和公民合作管理社会来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是国家与公民社会最佳状态的关系。

社会治安治理追求“善治”,逻辑起点是法治,是通过全新的治理思维和实践实现社会治安问题及相关关系处理的目标。治安善治会触及制度创新、机制重构等深层面的问题,社会治安治理体系建立、治安治理机制的转型也是顺应社会公共管理的全面战略性转型的大趋势(即全能性政府的失灵,管制、监督的统治性管理体制与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由治安管理走向治安治理,并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即“善治”。在我国,长期以来采取集权性治理体系和模式来管理社会治安,这种科层纵向管理体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控制社会治安秩序方面表现突出,但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错综复杂,这种治安管控的体制已面临困境或已失灵,为应对这种管理困境,只有走社会治安治理道路并实现善治,才是治安和社会稳定战略和发展的理性选择。

当然,善治不仅不否认政府治理的作用,而且更加注重政府在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发挥与工作质量及效率。因此,治安善治强调政府治理的作用,也倡导并主动引入其他社会组织与成员的参与介入,治安善治主体之间是合作共赢关系,反映出治安善治放弃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治理结构,选择的是纵横交织的网络化社会治理结构关系,治安善治结构和模式的重大变化,也蕴含了丰富治理新内容。社会治安善治从根本上来讲是治理结构和模式的创新,实现最大化治安效益。⑨

共治。“共治”与“善治”一脉相承,社会治理倡导治理主体多元、合作共治,在多元合作中,政府不仅要减少对市场的控制,还要减少对社会的控制,同时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评价政府工作的优劣,从而影响政务向善的方面发展,向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方向前进,以达致和谐善治之境。

当前,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中逐渐形成了权利保障的新特点,并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一是市场经济唤醒并增强了人们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和自由、平等观念。二是民主政治发展催生并推进了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活动。三是崇尚理性、崇尚法律权威等法治文化逐步向传统文化渗透、传播。公众也把自身能够并愿意参与政务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一个重要表现。公众若能够直接参与社会治理,不仅满足了自己不断增加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等方面的需要和愿望,深层意义还在于其可以化解政府与公众之间,尤其是干群之间、警民之间的矛盾和误解。

笔者认为治安治理把“共治”作为一种路径,通过公众参与对治安治理工作,保障其知情、表达和参与等权利。公众参与也是一种载体,落实了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公众参与更是一种科学的治理机制,形成政府和公众之间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和权益,这是对时代要求的回应,是治安治理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形式。

从治安“共治”的基础条件来看,承担社会治安治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社会自治组织(包括村居委会的治保会、调解会、各种治安联防组织与义务巡逻队等)和市场组织(保安服务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等)等已经构成了较为完善的庞大组织网络系统,这种具有群防群治性质的网络化治理结构,使治安“共治”成为可能,大大提高了治安治理绩效,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社会变革中治安治理是根据执法服务理论、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理论、网络化治理理论为指导的一种创新的治理之道。这种改变和创新,可以说是具有实质内容变化的,是治安工作从过去的威慑到现在的亲民,从过去的单点的、抽象的民主到当今具体的、多点的、可以实践的民主,从集中统一管理到新公共管理、多方面合作的治理。以公众参与为导向,建立政府与公民、社区、企业等多方面的伙伴关系,形成治安治理共同体,根本改变治安工作一言堂、权力集中家长制的做法,进而转变为以公众的真正需要和意愿为出发点的治安工作新机制,最终实现治安工作与公众需要的高度统一。

治安治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在重视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的同时,亦不可忽视治安治理的根本目标在于造福于民。“人民群众更加幸福、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这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的核心内容,治安治理亦不例外。如果没有群众的良好互动与参与,没有这种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主体力量的支持,任何转型都是非常困难或者是危险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工作机制,具体包括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等。我国在推进社会治安治理战略中,应借鉴现代治理理论的最新成果,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治安治理理论与政策法律,在治安实践中改革和创新治理。

(作者为四川警察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陈晏清:《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328页。

②许韬:《治道变革与公众参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页。

③梅建明:“社会政策与犯罪预防―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挑战”,《社会公共安全》,2000年第3期。

④张勇:“试论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行政与法》,2009年第12期。

⑤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⑥夏建中:《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页。

⑦付子堂:“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论纲”,《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⑧王晓明:“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研究的新进展”,《教学与研究》,1998年第4期。

治安管理论文篇(5)

关键词:人的潜能 思想政治 安全文化 概念运动 本质的运动

思想政治工作是完成党的各项任务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的生命线”。而安全文化作为新型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他融汇了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价值观念、群体意识、道德规范等多方面内容,是企业管理技术的灵魂科学,以文化的功能来进行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发展的新阶段。树立“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政治”、“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理念,从教育和强化入手,全面落实责任体系,把安全文化与应急预案HSE管理体系融为一体,不断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和抵驭风险的能力,把安全文化视全员文化,使其做到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行。在新时期怎样就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对安全文化所起的积极作用和之间的关系,本文作些浅显探讨。

1.懂概念 看本质做到以文、化安全

马可思曾说过:“概念运动是事物最本质的运动”。安全文化是人们对安全健康的意识、观念、态度、知识和能力等的综合体。就安全文化的内涵来看,它作为一门管理科学,正是注重通过提高人的思想观念和精神素质来实现管理。一是安全文化是企业的一种物质文化。在企业走向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企业,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有本企业特色的物质文化,诸如明确的企业目标,完善的规章制度,先进的技术装备,系统的培训教育措施,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等。还要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安全文化阵地,美观整洁的厂容厂貌等看得见、模得着的硬件。二是安全文化是一种行为文化。它包括全体职工要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领导干部具有优良的工作作风,能够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职工队伍具备-良好的素质等。三是安全文化是企业的一种观念文化。主要是指一个企业要培养和体现职工群体意志、激励职工奋发向上的企业精神。

从以上三方面,说明企业的物质文化是整个企业文化结构中的基础,他决定和制约着企业的行为文化和观念文化;而企业的观念文化是核心,他引导着职工的行为,反过来作用于物质文化。因此,三个方面是安全文化的一个有机整体,不抓物质文化建设或忽略行为文化和观念的建设,都将使我们的企业文化建设不能达到预期目的。

2.坚持“三原则”,认清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文化的关系

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文化,在内容、目标、功能、途径等方面有许多相似点和相通之处,两者相辅相成,正确把握二者的“三原则”关系,有利于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文化同步推进。

2.1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文化的一致性原则

思想政治工作是关于人的工作,关于人的精神意志、灵魂思想、政治大局的工作。企业安全文化,就是企业职工在长期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群体意识,它包括:企业宗旨、企业精神、企业道德、企业制度、企业环境、企业形象、企业生活方式等。

2.2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文化的互补性原则

安全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具有极大的互补性,而且随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这种互补性越来越显示出极大的优势。站在时代和历史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具有特色企业安全文化的深远意义。

首先,安全文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最佳结合部,它围绕目标,引导职工发扬敬业精神和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实现企业的物质利益。这样就把企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等精神活动交织在一起,从而有效地改变过去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脱离的现象,促进两手抓,两手硬。

其次,安全文化根于生产经营活动之中,需要思想政治来导向,企业与社会、集体与个人、微观与宏观,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都需要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来处理。思想政治工作又需要通过宣传观念、行为规范、科技、教育等手段和文化力量来落实和改善,实现双赢和共赢。

2.3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文化不可替代性

一是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无论在战争年代或是和平建设时期,都发挥了巨大作用。思想政治工作从内容到方式方法,早已被职工群众认同和熟悉,发挥了有效的劝善引导功能。

二是思想政治工作是党领导下的高层次的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工作,承担着用先进思想“教化”人民,端正企业文化的方向,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艰巨任务。

三是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以调动职工积极性为主要任务,以基层班队为基础,以党团员 为骨干,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的企业政工运行机制和在党委领导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政工体制和思想政治宣传工作网络。其运行效率和工作实践是安全文化所不能替代的。

3.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宣传优势营造浓厚安全氛围

治安管理论文篇(6)

关键词:治安承包;治安承包方式;讨论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73-02

2006年4月,安徽合肥市刘万良等三位市民和合肥市宁国路街道综治办签订了治安防范承包协议。根据协议,刘万良承包包河公园、银河大厦的辖区治安防范工作。其可以聘用7名年轻人从事治安巡逻,月工资500元由综治办支付,综治办对刘万良的治安防范人员在当班时抓获犯罪分子(经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刑事拘留的)的,将分别给予每人100元的奖励。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或逃犯并带破积案的,将给予每人300元的奖励。刘万良如果在承包期内,压降刑事发案率效果明显,全年的刑事案件发案率在前一年的基础上,每下降10%,综治办将奖励其1200元。反之,刘万良将受到一定惩处。同时,综治办还将为刘万良聘用的治安防范人员办理保险。

由这一个简单的治安承包的案例我们可以总括出治安承包的样态,为理解与分析治安承包提供便宜。

一、治安承包产生、发展的诱因及理论支撑

“治安承包”是将某一区域的治安防范任务有偿承包交给某人或某一组织,承包人员开展巡防工作,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区域内的刑事案发量和承包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数等指标对承包者进行考核奖惩的社会化安全管理新模式[1]。

治安承包制度之所以能在中国生根发芽,由一个村的尝试到很多地方竞相效仿,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公共治安需求的多样性与提供的单一性矛盾,需要引入多元治安模式。随着人们财富的增长,对公共治安的需求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而现行的公共治安服务在财富面前是“色盲”,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提供相同的治安服务;因此,除了政府提供日常性的治安服务,其他形式的安全服务随着需求也应运而生。

其次,通过适当地有针对性的治安服务,相关受益人以比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防范收益,对某些安全性需求较高的群体来说,政府提供的公共治安服务是远远不够的。相关资料显示,我国警察数量与人口数量的比例与世界各国相比,是最少的国家之一。警力不足成为制约我国治安工作发展与提高的重要因素,也催生了治安承包的产生和发展。虽然近年来也出现“校园持刀伤人”、“地铁持刀划伤乘客报复社会”等恶性事件,但根据官方统计,公众安全感比重总体上升,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非政府民间组织发展壮大,如治安承包的出现弥补了公共警力不足和部分治安职能的不完善。根据上述数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治安承包能使治安防范的受益者能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政府不能提供的,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治安服务,从其成本――收益角度比较分析,有明显的经济上的合理性。

最后,目前“公私合作”的浪潮在很大程度上也推动了治安承包的发展,将其推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内,并成为其极具代表性的一种手段。

二、争议引发对治安承包“功过是非”的讨论契机

1996年山东泰安市退伍军人周某成为中国“治安承包”的第一人以来,社会治安有偿承包的做法陆续蔓延到吉林、内蒙古、浙江等地区。如浙江乐清市象阳镇寺前村自2004年5月将村里的治安承包给6位村民以来,全村没有发生过一起偷窃或刑事案件。可见,治安承包确实达到了其预设目标――维护社会治安;但是这种做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其存在有无法律依据、承包人员有无保险、承包费用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有学者认为治安承包的推出破解了警力平均每人万分之一的窘境,解决了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中“吃大锅饭”的问题,调动了防范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找到了一条激励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同时又能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新途径,是大有可为的[2]。

但也有人对治安承包模式提出了忧虑与异议,如若贸然推行治安承包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有的学者认为治安是最不该撤出的政府职能,治安承包可能加剧政府职能错位的状况。可见,作为一种治安管理的新模式,治安承包模式的施行仍然面临着众多的问题[3]。

三、我国采取治安承包方式之困境解析

我们正处在社会大转型时期,治安形势十分严峻,治安警力不足也突显出来,但由于我国经济实力不足,短期内不可能增加编制以扩充警力,这就为治安承包提供了发展契机[4]。但治安承包因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限制了其向前发展的步伐,如何正视、考量与解析这些法律困境,以实现政府机制、社会机制、市场机制三种治理机制在公共治安承包制度设计中的平衡是目前治安承包摆脱尴尬处境、迈向法治化的关键所在。

1.协议范围的界限标准应如何确定

从实践来看,在承包内容上,治安承包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治安防范承包与治安管理承包[5]。实行治安防范承包的省市比较多,如泰安市以“治安防范职业化承包责任制”形式解决了城乡很多治安问题;本文列举的合肥市治安承包实践也体现了治安防范承包的样态。此后,治安承包的范围逐步扩大到一部分治安管理权,如宁波余姚市牟山镇从2005年就开始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将治安巡逻以村内的私房出租管理、暂住人口登记等管理权一并承包[6]。

笔者认为,治安承包的范围只应限定在治安防范承包,因为其内容一般属于私权范畴的事项: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制止权;对违法犯罪份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扭送权以及社区巡防等。而治安管理却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涉及公权力,具体的治安管理权有:治安管理命令权、治安处理决定权、治安强制权、治安处罚权、治安调解权等。这些权力并不具有可向私权主体委托的性质。然而各地的治安承包行为对于承包的范围并未有一个统一规定,造成了公共治安承包中治安防范和管理行为的类型与幅度不统一。

2.协议性质应如何认定

理论界目前并没有明确界定治安承包协议的性质,主要争论点在于:将其界定为民事合同合理还是行政合同更为妥当呢?而大部分学者认为应将公共治安承包协议笼统地定义为行政合同[7]。

笔者认为,界定协议性质应根据其内容进行认定,不能简单将其归为行政合同抑或是民事合同;如,不含治安巡防内容的协议属于私法领域的内容,双方都是平等主体,基于双方合意签订,因此应认定为民事合同;相反,如果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内容也涉及公权力,那么就应该认定为行政合同。

3.经费来源应如何保障

对公共治安进行承包,其初衷之一就是为了解决政府财政拮据的问题,但是这就是相当于把政府的财政紧张转嫁给了公民,让公民来承担这一部分差额。所以,一直有人质疑治安承包的经费来源不妥,既然公民已经通过交税方式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治安这种公共产品付了费,如果再另外交费,就交了双份费用;除此之外,治安承包一直有“谁出钱,谁受益”的理念,那么,如果在某区内,有些居民没出钱,而有些居民出了钱,那么没出钱的居民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到治安承包服务或者享受的程度不一样?或者外地人到该区域,是不是也要交钱才能完全保障自己的安全[8]?所有这些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对治安承包公平性的拷问,并且实践中治安承包的经费来源十分的混乱也增加了公众的抵触度。

笔者认为,如果发包方是公安机关,而由受益人拿出一小部分费用的做法是完全可行的;如果发包商是私人团体或个人,则应由自己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费用。

除了上述困境之外,治安承包还面临其他障碍:谁是签约主体,公安机关在治安承包中如何定位,承包人在承包过程中有人身财产损失应如何解决,承包人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制定承包协议的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都是其向前进一步发展的掣肘;而且,遗憾的是目前并没有找出合适的解决办法。

首先,官方没有统一规范治安承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实践中出现问题时没有处理依据,在面临学者和社会公众的质问时哑口无言;其次,学者与公众也只是在讨论的层面上进行猜测,并不能拿出实际的解决办法;最后,各地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由于其只是考虑当地情况,达成的治安承包协议可能缺乏前瞻性,并且毫无章法可言。

四、余论

公共治安承包是社会治安严峻现实的召唤,是公共管理社会化、市场化的催生成果,是人们在社会转型期中使社会的治安矛盾通过对传统体制的扬弃和对市场体制的借鉴而得以在内部暂时解决的一种现象。作为一种新的尝试,它与其他的新生事物一样带有自身的缺陷和问题。这种大众争议的社会现象究竟是离经叛道的行为,还是锐意革新的创举,就迫切需要我们用理性审视的“法眼”对其所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考量和解析,进一步寻求到公共治安承包的发展之道和完善之策,唯其如此,才能使公共治安承包制度与实践摆脱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迈向法治化的康庄正途[9]。

参考文献:

[1]邹东升,胡术鄂.公共治安承包的合法性困境解析[J].学术论坛,2007,(7).

[2]李艳岩.治安经济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4.

[3]宫万路,刘静坤.治安承包与新时期警务改革[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4]黎津平.“治安承包”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新形式[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5]邱乐安.“治安承包”的理论探讨[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6]朱和风.余姚牟山治安承包责任制显效[N]宁波日报,2006-08-29.

[7]金自宁.解读“治安承包”现象―探讨公法与私法融合的一种可能性[J].法商研究,2007,(5).

治安管理论文篇(7)

论文摘要: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但财务治理并不等同于公司治理,而有其独特的理论体系。财务治理是一种制衡机制。而财务管理是一种运行机制,二者构成了公司财务的两个不同的方面。财务治理是对传统财务管理理论与财务战略理论的整合,财务战略是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联结的纽带。财务控制偏重价值管理,财务治理则偏重利益调整,财务治理是广义公司财务制度的一部分。本文就财务治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一、财务治理界定

关于公司财务治理(Corporatefinancialgovernance),国内各学者的观点不一,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伍中信(2001)认为,公司财务治理是一种企业财权的安排机制,通过这种财权安排机制来实现企业内部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还指出,企业财务治理作为企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种经济利益冲突。杨淑娥(2002)认为,所谓公司财务治理,是指财权通过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张敦力(2002)认为,财务治理是界定与协调各利益相关主体在财权流动和分割中所处地位和作用,最终实现各主体在财权上相互约束,相互制衡关系,促使企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果的公司治理。衣龙新(2002)认为,财务治理涵义可概括为:财务治理就是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制度安排,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配置,在强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等机制,实现公司财务决策科学化等一系列制度、机制、行为的安排、设计和规范。林钟高(2003)则认为,财务治理是一组联系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达到利益相关主体之间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均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饶晓秋(2003)认为,财务治理的实质是一种财务权限划分,从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财务管理体制。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国内学术界对于财务治理的定义并无很大分歧,都认为财务治理是以财权合理配置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主要不同在于对财务治理主体的界定不同。笔者认为,只要涉及到财权的配置,均可归属于财务治理的研究之中,但是财务治理是否仅仅局限于一种“制度安排”。公司财务治理是指通过财权在企业内部的合理配置,并在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财务约束、财务评价等机制以达到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均衡,从而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套正式的、非正式的制度、行为和规范。

二、财务治理与相关概念关系辨析

(一)财务治理与公司治理财务治理是从财务的角度来研究公司治理,主要是界定与协调各利益相关主体在财权流动和分割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公司治理主要是界定和协调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财务治理结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公司治理的灵魂。财务治理总体上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其在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等方面,必然要遵循、借鉴公司治理理论。应该说公司治理理论对财务治理理论的指导是最为直接的、重要的,公司治理理论的出现是财务治理理论的产生前提,没有公司治理理论的成熟与发展,就不可能有财务治理理论的产生、发展和成熟,而财务治理理论的不断充实、发展也必将促进公司治理理论的不断拓展、完善。如果用财务治理涵盖公司治理,则夸大了财务治理的范围和作用,限制了公司治理的范畴。公司治理除包含财务治理内容外,还包括人事、经营等方面的治理。应当说财务治理本质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部分和根本体现形式,公司治理的其他方面治理效果也最终要落实到财务利益上加以体现。如果用公司治理定义、替代财务治理,则更为偏颇,局限了财务治理内涵和外延,除从属于一般公司治理共性外,财务治理还具有自身独特的个性。可见,财务治理并不等同于公司治理,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的联系:一是公司治理是财务治理的基础,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发展和深化。二是公司治理的模式决定财务治理的模式,财务治理的模式反作用于公司治理的模式。三是公司治理的目标影响财务治理的目标。四是公司治理和财务治理都根源于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五是从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角度来看,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都随着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的发展而发展,其内容也逐渐由只发生在公司内部所有者、经营者以及相关权利机构之间的狭义的活动扩展到广义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六是公司治理和财务治理不仅仅是一种静态的管理方式,更应该是一种动态的管理活动,因而不能将公司治理和财务治理仅仅理解为一种制度安排,更应该从治理活动的动态含义来理解。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的区别主要有:一是制衡的着眼点不同。二是激励的侧重点不同。三是约束制度的侧重点不同。四是机制涉及主体不同。五是保障实施主体不同。六是财务治理

比公司治理更为深化。

(二)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基于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财务治理主要是对财务资源和财权的安排机制,以形成利益相关者之间财权的战略联盟,提高企业财务运作效率及公司治理效率。由此可见,公司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构成了公司财务的两个不同的方面,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联系表现在:一是两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公司财务系统,都是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因素。二是两者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的处理,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一贯性。如财务治理对公司财务战略的拟定,决定了财务管理的服务与发展方向;财务管理对公司财务的全面调控,决定了财务管理中财务控制的力度和手段;财务治理对公司财务政策的选择,决定了财务管理中具体财务制度的基调。三是财务治理决定了财务管理的框架和轨道,财务治理的模式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财务管理的模式特征。如果说财务治理是从财务角度对企业内外部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关系所做的协调和配置,那么财务管理就是这种协调和配置的应用。四是财务治理、财务管理与公司绩效之间有着密切的逻辑关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财务治理状况的优劣直接影响财务管理,进而对公司绩效产生影响,而财务管理和公司绩效又受到财务治理的根本性制约。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主要区别为:一是从公司运营角度看,财务管理是公司管理的核心,财务治理则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因此,公司治理与管理的区别也就决定了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范畴。财务治理主要从宏观上对财务管理中所产生的财务关系进行指导、监督、控制和制衡,保证管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是一种制衡机制;财务管理则是在财务治理框架下,具体进行财务运作和经营活动,基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一种运行机制。二是财务治理从制度性层面规定了公司财务运作的基本网络框架;而公司财务管理则着重研究在这样的框架下如何通过科学的财务决策实现具体的财务目标,主要集中在“操作性”财务领域,具有鲜明的“技术性”特征。三是财务管理着重于对财务主体的财务行为控制,表现为上层财务主体对下层财务主体的财务行为的一种单向规制活动。财务管理的效率性主要体现为公司财务成本总额的减少,即公司净资产值的增加;财务治理则着重于财务主体的财务权力、责任和利益的结构性安排,以及财务权力运作方式的优化,表现为财务主体之间财务行为的双边或多边相互协调与控制活动。财务治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为公司各层级财务主体的财务权力总成本的降低。四是财务管理是从定量角度论证企业价值,探讨企业财富是如何产生的,是财富创造的源泉和动力;而财务治理则是从定性方面研究企业价值,确保这种财富创造能够合乎各方利益要求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企业财富创造的基础和保障。(三)财务治理与财务战略财务战略是战略理论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应用与延伸,财务战略的本质既反映其“战略”的共性,又揭示着其“财务”的个性。财务治理包括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包括财务战略,财务治理是对传统财务管理理论与财务战略理论的整合,财务战略是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联结的纽带。财务战略的制定与执行是公司治理中一项牵涉面甚广的工作,财务管理部门乃至财务总管或财务副总经理往往是组织而非完全独立地承担企业的财务管理任务,这就需要财务治理理论的指导,从制度上保证企业最高决策层有效行使最终决策权,同时其他部门也能按制度积极配合,共同实现财务战略。任何大类意义上的财务活动,事实上都同时包含着战略与非战略的成分,其差异只是何者为主、何者为辅的不同而已,因此财务战略在财务管理中,进而在财务治理中的突出作用不可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