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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交通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27 21:09:47

人民交通论文

人民交通论文篇(1)

[关键词]城市交通发展;文化权利;公众参与;政府义务;“法桐让路”事件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2)03—0081—07

一、南京“法桐让路”事件及其引发的争议

2011年3月,随着南京市地铁三号线的即将开工建设,主城区内超过600棵树要被迁移,为地铁让道。加上地铁十号线的建设,主城区一共要迁移1100棵树。据政府部门统计,建设地铁三号线将迁走的600棵树中,约有200棵为法国梧桐树。被南京市民誉为“城市灵魂”的法国梧桐的命运,再次引发市民关注与热议,黄健翔等知名人士通过微博发动“拯救南京梧桐树”活动,媒体随后跟踪报道,将南京因修建地铁移植梧桐树事件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各路声音经由微博的聚集,一场“拯救南京梧桐树,筑起绿色长城”活动引发社会关注。

在一片质疑声中,南京市出台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古树名木及行道大树保护的意见》,规定所有市政工程规划、建设都要以保护古树名木为前提。南京市委书记、市长等先后对此表态:“工程让树,不得砍树”、“涉及重大工程的规划、建设,要以保护古树名木、保护行道树为前提”,移树工程被全面叫停。这一“法桐为地铁让路”事件似乎已“尘埃落定”,然而我们不得不深刻地检讨与反思:此事件究竟反映了什么问题?事件的核心和本质是什么?我们应怎样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法桐让路”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有人认为事件考验了地方政府依法执政的水平,凸显了法治的困境。有人认为事件显示出政府信息不公开,政府决策不民主,公众参与不足。也有人以经济方法计算城市交通发展与保护树木的成本与收益,认为更改地铁设计将加大经济成本投入,因此大树不得不为城市建设做出“牺牲”。笔者认为这些讨论尽管有一定道理,但大都局限于事件的表象,尚未触及问题的本质。

南京的法国梧桐被视为“城市的灵魂”、“南京的名片”、“城市的记忆”。1872年,一位法国传教士在石鼓路种下了南京第一棵法国梧桐树,开创了南京行道树栽种的历史。1929年为迎接孙中山灵柩修建中山路和陵园大道的时候,又陆续种下2万棵法国梧桐,遮天蔽日的林荫大道与中西合璧的民国建筑成为南京的象征。因此“梧桐是历史、精神、文化和标志,是南京人的家人”。南京市市长季建业表示:保护南京古树名木,就是保护南京的历史文化。因此,笔者认为“法桐让路”事件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中“公民权利”保护的问题,其本质是城市交通发展与文化权利的冲突、博弈与平衡。

文化权利是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相并列的一项权利,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文化权利包含了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福利之权利,享有一切保护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精神的和物质的权利。城市交通发展中的文化权利,不仅强调交通发展应不断增加文化的内涵与拓展文化的形式,而且强调城市交通发展应保护已有的文化尤其是城市历史文化。城市交通发展中的文化权利不是被动权利,而是主动参与型权利,不是静止不变的权利,其内涵与形式是不断变化与拓展的。文化权利是每个人基于理性与自由选择,按其本质和尊严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文化待遇和文化机会,以及可以采取的文化态度和文化习惯。那么,当文化权利与城市交通发展产生冲突,是“权利”让路于“发展”,还是“发展”让路于“权利”?发展与权利的优位排列有无衡量的基准?

二、城市交通发展须让路于市民文化权利

当今城市交通问题日益严峻,交通拥堵,交通事故急剧上升,交通环境日益恶化。面对日益严重的交通问题,具体国家、地区所采取的具体做法不一,但殊途同归地偏向于从技术角度去探求问题的解决之道。如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城市交通容量;通过编制、设计智能化交通运行模式以发挥现有交通设施功能;通过改造或建立现代化的交通管理体制与服务体系来提升城市交通的质量与效能。然而,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并未带来交通问题的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那么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认为,城市交通并不仅是技术科学的范畴,亦属于社会科学,因此在注重交通技术的同时,应加强城市交通规划与设计的“人文关怀”,加强城市交通发展中的文化自觉意识,提高城市交通发展的文化参与程度。

1.我国城市交通发展中的“文化贫困”

城市交通发展是实现城市现代化、拓展城市辐射范围、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其首要的直接的功能是“减少贫困”。然而,“贫困”是一个多维概念,不仅包括“经济贫困”,还涉及其他很多方面,饥饿是贫困,缺少住房是贫困,有病不能医是贫困。“收入贫困”使得出行机会减少;工作出行距离长,出现“时间贫困”;长距离和长时间步行或乘坐较慢的交通工具,使人疲劳和烦躁,是为“能力贫困”。城市交通发展应理解贫困的多维本质,并寻找缓解贫困的策略。

认识贫困的多维标准,旨在改变采用单一“经济指标”衡量城市交通发展的传统做法,现代城市交通发展除了经济指标,还应同时兼顾文化指标、政治标准等,以人为逻辑起点与落脚点。“发展的目标不仅是经济结构的改变、经济增长和收入得到理性的公平分配。发展的重要目标,应该是使人们普遍享有更多的自由和机会。”仅面向“提高整个交通体系的效率”的城市交通结构改善是不够的,还应在系统层面注重文化建设和文化权利的保护,注重公平、正义、自由等精神。

从我国城市交通发展现状看,“文化贫困”现象极其严重。不仅现有的城市交通规划与建设所展现的行业文化色彩不浓,而且城市交通发展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极大损害。这在全国成为一种极其普遍的现象,如为给地铁“让路”,2010年武汉市百年老街被“腰斩”:83岁“四季美”汤包馆歇业,百年老店“精益”眼镜迁至鄱阳街;上海一幢有着90年历史的古建筑整体“行走”了20多米;2011年,昆明龙头村一晚清古屋突遭拆迁,因修建地铁需移植上万株树木;长沙百年银杏因修建地铁生存艰难;大连市移栽了中山广场15棵百岁老树。现有城市交通发展理念致力于维系城市“躯壳”靓丽,而忽视了城市内在“灵魂”,使得城市失去了原有的文化底蕴和活力。

笔者认为城市交通发展中的“文化贫困”本质是“文化权利贫困”。文化权利作为一项人权,具有重要价值与地位,但与其他人权相比,文化权利相对不成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常常被忽视,因此常被称为人权中的“不发达部门”,也被当做其他人权的“穷亲戚”。艾德亦认为,文化权利的无足轻重反映在人权理论与实践中:个人的文化权利几乎得不到什么关注。无论何时,只要使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表达,大多数情况下,注意力是放在经济和社会权利上。理论与实践层面对文化权利的忽视形成共振效应,使得我国城市交通发展中的“文化权利贫困”日益严重。因此,必须凸显城市交通发展中文化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梳理城市交通发展与文化权利的关系,促进二者协调共赢。

2.城市交通发展应以文化权利保护为目标

人权与发展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主题,二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人权的普遍实现,离不开发展,而发展离开人权,将失去方向与意义。人权是发展的目的、标准、固有内容。随着传统以物为中心的发展观带来贫富两级分化、环境污染、社会动荡等严重问题,人类社会认识到发展不单是物质财富的增长过程,更是人权的实现与扩展过程,强调只有以人权保障为内容的发展才是可持续发展。因此,现展观凸显人的中心地位,将人权与发展相结合,以人权保障来看待发展问题。

发展的最高目标是为人谋取福利,而不是结构的构建与数字的增进,应以人的幸福与状态优化作为衡量发展的最终尺度。诚如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所论证的:“发展可以看作是扩展人们所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必须将人置于主体地位,不能把人看做仅仅是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利益接受者。人权是发展的目的,不仅体现在发展过程的公正性和人的主体地位,还体现在对发展结果的共享。发展不会自动带来人权保障,只有明确发展必须以人权保障为根本目标,才能使发展成为实现人权的过程。

就城市交通发展看,城市是人的城市,交通是人的交通,城市交通发展本身并非目的,人与人权才是城市交通发展的价值所在。尽管城市发展过程中需考虑经济成本与收益、城市整体规划等因素,但将所有要素放在一个总体框架内观之,城市交通发展应以人的发展与权利保障为目标,并且这个目标具有终极性、价值导向性、不可替代性。人权内涵丰富,包括自由权与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南京“法桐让路”事件凸显了城市交通发展与文化权利的冲突与平衡,南京街道梧桐不再局限于“绿化”作用,更是作为“城市的灵魂”、“南京的名片”,作为一种历史精神的象征而存在,“南京的法国梧桐不仅仅是这个城市的一部分,根本就是一代又一代南京人人生记忆中的一部分。”当城市交通发展与市民文化权利发生冲突,应优先保护文化权利,文化权利相对于城市交通发展具有价值优位性,城市交通发展应让路于市民文化权利。

3.文化权利是可持续交通发展的度量基准

1994年在墨西哥的OECD会议上,提出了“可持续交通”概念,认为可持续交通发展应满足环境、社会、经济三个目标。可持续交通发展改变了传统将“经济指标”作为唯一考量因素,在注重交通技术的同时,纳入人文社会科学的考量基准。譬如不断改善城市公共空间,发展步行道、绿地空间、道路分割带、增加近郊城市公园等,发展多样化的公共交通(如地铁、轻轨、公共汽电车)等。然而,我国城市交通发展尚未彻底贯彻可持续交通发展的理念,错误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战略理解为“以经济建设为唯一”,盲目的城市扩张,不合理的城市规划,对环境、文化因素的忽视,导致“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病”日益严重。因此,笔者认为城市交通发展是好是坏,是否可持续,需要一个度量基准。从人性、人文关怀等因素看,这个度量基准非“权利”莫属。

基于我国城市交通发展中“文化权利贫困”的现状,要实现我国可持续交通发展,必须凸显文化权利的重要性,将文化权利作为城市交通发展的度量基准之一。文化权利作为度量城市交通发展的一个标准,有其价值基础。“公民权利具有明确的,可分析的文化维度,与此相关联,还存在相应的文化制度和义务。事实上,文化制度既作为民族国家的教育和传播体制而发展,也作为与这种教育和传播体制相联系的公民权利而发展,这本身显示了公民文化权利维度的存在。”基于可持续交通发展理念,文化是城市交通应有的内涵,文化权利作为一项人权,文化权利享有程度和保障力度,本身体现了城市交通发展的水平。

那么是否可以设计具体的文化权利度量基准?即是否具有可行性?笔者认为,尽管文化权利是人作为一种精神存在超越物质存在的一种较高的追求目标,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永恒动力和理性保障,要具体设计文化权利来度量城市交通发展是一个较大的难题,但依然可以从城市交通发展中娱乐设施与发展水平、文化机会公平度、文化产品质量和占物质产品的比重、语言文化的多样性和纯度性比率、自由度、文化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完善等方面来度量。各种度量基准又可以细化为诸多更小更具体的度量标准。

以文化权利度量城市交通发展,是认识文化权利、推动城市交通发展的重要维度,而文化权利具有工具性价值,是经济增长、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手段,其机制具有不可替代性。因为城市交通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发展,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就是从“以自然界为中心”、“以神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过程,或者说是人类为了生存、增进其力量和实现其价值的发展过程。城市交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和提高全体市民的生活质量,保障权利的实现,其中文化权利是一项重要内容。城市交通发展中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民主机构、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增加平等经济机会、法治、促进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属于少数人的文化权利。

综上所述,城市交通发展以文化权利保障为目的和价值,文化权利是可持续交通发展的度量基准,文化权利优先于城市交通发展。而在我国城市交通发展中,对文化权利保障尚不重视甚至侵害文化权利,文化权利处于一种“贫困”状态。城市交通发展应改变传统单一的“经济指标”,将文化权利等纳入度量基准。城市交通发展应突出“人”的地位和价值,以权利保障看待城市交通发展,将使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各项发展指标,在“人”“人权”上归于统一。

三、市民参与城市交通发展决策是文化权利保护的重要桥梁

在城市交通发展中贯彻市民文化权利保护精神,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亦是建设法治城市、民主城市、现代化城市的必由之路。如果城市交通文化层面的建设跟不上交通物质层面的建设步伐,城市交通发展中的市民文化权利无从保障,极可能使交通发展迷失发展方向,缺失精神动力。从公法学视角看,城市文化更多表现为市民的文化权利。那么,城市交通发展决策与市民文化权利连接点何在?在城市交通发展中怎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市民文化权利?

城市交通发展决策是政府制定的用以约束、指导和协调城市交通行为的规则,对城市整体或局部的交通供给和需求模式起到导向作用。制约城市交通发展政策的因素有很多,诸如城市的战略定位、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理生态、资源条件等,而城市文化因素是其中相当重要的要素,城市文化决定了城市发展的定位、城市产业特色等。城市交通政策的制定既要面向未来城市发展,更要重视和研究城市历史。如果不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作为考察对象,将使得城市交通发展决策产生偏差。仅仅考虑经济发展而无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将使得城市的历史痕迹逐渐淡去,失去生命力。城市文化遗产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培育了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民族情感和民族认同,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城市交通发展决策应充分考虑城市文化遗产的制约因素。

笔者认为,市民参与是联系城市交通发展决策与市民文化权利保护之间的桥梁,是防止城市交通发展决策侵害文化权利的有效途径。文化权利保护不仅要从市民在城市交通发展中获得文化权利的机会来看,而且要从经济发展、文化规范以及品位方面衡量;不仅包括城市历史文化的保护,亦应定位城市未来文化发展的走向。城市历史文化和未来文化走向都取决于市民文化生活需求,因此,文化权利的范围抑或谱系取决于“需求”,而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应对这种文化权利需求予以“供给”。连接“需求”与“供给”最重要的途径即“市民参与”城市交通发展决策。

市民参与体现了继“代议制民主”理论之后的又一种民主理论即“参与式民主”。在西方,参与式民主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成为一种新的民主理论流派。1960年美国学者阿诺德·考夫曼首次提出“参与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的概念。1970年卡罗尔·佩特曼发表《参与和民主理论》,系统阐发了参与式民主在政治生活和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标志着参与民主理论的正式形成。

我国现代城市交通发展中呈现出文化权利贫困,权利保障精神不足,“城市道路求宽、求大、讲气派而交通布局、结构严重不合理,造成交通堵塞严重。北京胡同和四合院的大量破坏性拆毁,很多有价值的文物也被拆除,这都是没有公众参与,而出现政府决策‘集体性智障’的表现。”市民参与的阙如导致城市交通发展决策的“集体性智障”,南京法桐让路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城市交通发展决策的公众参与度不够,决策信息不公开,决策缺乏民主性。

市民参与城市交通发展决策是保障文化权利的重要途径,亦是建立“开放式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重要方式。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决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我国现行城市交通发展决策体制是“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三位一体的决策模式,然而公众和专家在参与中未赋予“实体性权力”,他们的角色存在某种“虚幻性”,未能构成对交通发展决策权行使的理性化制约力量。政府是否考虑公众和专家的意见、选择和感受,还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公众的参与变成一种“在场的缺席”,使得城市交通发展决策的结果很难获得“通过理性的正当化”支持。

市民参与城市交通发展决策意味着程序上的“介入”和“出场”,这需要参与者对决策结果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换言之,有效的市民参与意味着市民在决策体制结构上享有一定的决策权。而实现市民有效参与的关键在于“公众充权”,将公众作为“行动者”和“权利人”引入城市交通发展决策过程,提高市民对城市交通发展的参与和有效发言权、选择权。具体来讲,市民有效参与城市交通发展决策以保护文化权利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树立参与型行政理念,市民参与能为政府决策和治理提供丰富的制度资本,改善政府决策和治理的质量,提高政府的合法性,实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甚至可以说市民参与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城市交通的“人性化”内涵。

其次,提高政府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化程度。市民参与以有效信息为基础,没有充分透明的信息公开,市民参与将变成“盲参”、“形式化”、“表演化”。政府信息公开是提升公众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如果缺乏有效的信息公开,公众难以获得认知“目标”所需的知识,亦难以对达成目标的“手段”进行分析并采用相应的对策,对城市交通发展方案失去评价能力,难以发挥建设性作用。甚至有偏向的、被控制的信息将使参与变成政府达成不良目的的工具。

再次,市民参与的制度化。市民参与应不再依赖开明领导的意思抑或政策层面,法治城市、法治政府的构建,要在城市交通发展中有效保护市民文化权利,必须在城市交通发展规划项目的申请、建设过程中,以制度化形式保证市民与利害关系人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并作为考量城市交通发展决策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准。

四、政府义务是城市交通发展中市民文化权利的根本保障

城市交通是实现人和物移转的最大空间,要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大规模的城市交通建设必不可少。然而,城市交通发展往往与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相冲突,尤其是旧城区的交通发展,会破坏城市古典建筑、街道布局等,损害市民文化权利。鉴于此,现代城市交通趋向于适用公共交通,最大限度减少小汽车交通,避免大规模扩充道路,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然而,城市轨道交通依然对城市历史文化有重要影响,历史上形成的交通网络和交通坏境对构建城市空间形态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城市交通发展应保护传统城市交通网络空间,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市民文化权利的享有与实现。

“市民参与”城市交通发展决策是实现城市交通发展与市民文化权利保护的重要桥梁,这是从“权利”视角的观察,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在这种传统的“公民权利一政府权力”关系理论基础上,笔者提出“公民权利一政府义务”关系理论,并认为政府义务是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保障。因为“政府权力”并不一定带来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权力可能被滥用并造成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侵害。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应从它的对立面——“政府义务”来寻求答案,保护文化权利是政府的义务,政府义务是“责任政府”的重要体现。从法律规范角度看,应依据公民文化权利的种类与范围来设置政府义务,然后依据政府应履行的义务来赋予政府相应权力,即遵循“公民权利——政府义务——政府权力”的基本模式。因此,政府义务是城市交通发展中文化权利的根本保障。

从人权代际理论看,文化权利属于第二代人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政府承担“不得克减”、“即刻性”义务相比,《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政府义务采用了“采取步骤”、“逐渐充分实现”用语,政府的“渐进性义务”主要基于文化权利短期内难以实现而提出,但决不能错误理解为政府可以怠于履行义务甚至逃避义务。在理论层面,国际人权法学者提出了颇具影响力的“义务层次理论”,美国学者亨利·舒最早提出政府义务三分法,即避免剥夺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向被剥夺者提供帮助的义务。在此学说基础上,挪威人权专家艾德凝练出尊重、保护与实现三层次义务理论。1999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关于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书中确认了三层次义务理论。我国也有部分学者尝试对义务进行分类,如张翔博士依据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将国家义务划分为三种:消极义务、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笔者认为A·艾德理论中的“实现义务”内容过于宽泛,“实现”一词可以说隐含了各种措施,其中包括“保护”。而张翔博士的并列“三义务”——消极义务、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也没有体现义务履行的难易程度顺序,而且从词性来看,“消极”与“给付”和“保护”也不一致。因此,从义务主体角度来限定,“消极”宜改为“尊重”,继而将义务内容按照履行难易程度分为从低到高的三个层次:尊重、保护和给付。我们以“尊重、保护、给付三层次义务”为基础构建城市交通发展中政府保护文化权利的义务体系。

第一,城市交通发展中政府对文化权利的尊重义务。尊重义务,即政府不干预、不妨碍市民享受文化权利的消极义务,反映了文化权利的传统防御权功能。文化权利不仅是一项积极权利,亦具有消极权利属性,要求政府进行克制,履行消极不作为义务。政府在制定城市交通发展决策时,应该充分尊重市民根据自己的民族、、语言习惯、风俗传统等,自由表达意见、创作和娱乐。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5条指出:“每个人都应当能够用其选择的语言,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优质教育和培训;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参加其选择的文化生活和从事自己特有的文化活动。”因此,政府城市交通发展决策的制定不能将任何文化强加于任何人,应尊重个人创造和选择文化权利的自由。

政府对文化权利的尊重义务还体现在城市交通发展决策中,应尽可能减少对城市历史文化的损害。如在设计城市交通发展线路时,应优先考虑避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建筑、文物古迹等保护单位,从根本上避免对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的影响。对于难以避免的,亦应该通过线路的局部调整,尽量使线路沿交通干线铺设,避免轨道交通下穿文物古迹。此外,应尊重现有交通理念、科技、管理及其服务所蕴含的文化因素,如陆海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船舶、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设备的制造、交通行业行政执法、管理、窗口服务等阵地所蕴含的交通行业文化。这些现有交通行业文化无不反映了市民的文化意识和文化需求,是市民文化权利的具体展现。

第二,城市交通发展中政府对文化权利的保护义务。保护义务是指政府负有积极义务,使公民在实现文化权利的过程中,得到足以对抗第三人侵害的保障。政府积极行政保护城市交通发展中市民文化权利免受第三人侵害,此在行政法上称为“保护行政”。基于“保护行政”是以向市民提供某种帮助为“目的”,相对于“干预行政”而言,受“法律保留”原则的严格程度要低很多。但政府保护义务在于保障存于私人之间的文化权利法益不受侵害,此时受害者文化权利保护可能与加害者的防御权相冲突,因此国家更应谨慎采取措施,因为可能使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侵害。易言之,在此“政府一加害者一受害者”三角关系上,受害者有积极请求保护的权利,而加害者则基于防御权有消极免受政府干预的权利。

对于城市交通发展中来自第三人的文化权利侵害,政府究竟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措施以及怎样采取措施?这一问题尚未引起学界足够重视,因为从结果来看,只在于“政府‘是否’尽其保护义务,而非政府‘如何’尽其保护义务”。我们认为城市交通发展中文化权利的政府保护义务履行方式主要包括预防义务、排除义务和救济义务三个层次。(1)预防义务,是指政府负有采取相应的对抗措施,防止对文化权利侵害的产生或降低危害行为的程度。行政机关在文化权利立法框架内,为文化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行为模式,营造有序环境确保权利主体自由行使权利又不妨碍他人。并根据比例原则权衡各方利益,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文化权利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建立和完善各种预防侵害机制赖以发生效力的规章制度和设备资源,并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2)排除义务,是当第三人侵害正在发生时,政府负有的排除第三人侵扰,确保文化权利正常享有的义务。在排除层次中,政府的保护义务具有直接性和现时性。(3)救济层次,是指由于第三人侵害致使文化权利主体利益遭受损失,政府负有追究侵害者责任以补偿受害者,使受害者的文化权利恢复到正常水平的义务。

第三,城市交通发展中政府对文化权利的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即指政府采取适当措施促进文化权利实现抑或直接提供援助、服务,照顾人们基本的生计维持、整个社会安全,以及消弭严重的社会贫富悬殊等问题。(1)在城市交通规划与设计中贯穿文化权利保护意识。提高交通规划与设计的“人性化”内涵,使城市交通系统更好地服务于民,积极提供“物质条件”。政府在城市交通设计中,应将轨道线路、车辆设计、站台建设与城市整体的人文景观风貌有机结合起来,使轨道交通不仅成为城市传统文化的载体,更成为现代和未来城市文化的一道风景线。以城市交通发展为契机,打造城市个性文化品牌,增加交通发展中的文化含量,提高城市的品位,扩大城市的辐射力和凝聚力,培养市民对文化的保护意识。(2)创造条件,为市民参与城市交通文化提供便利。利用网络等现代方式积极公开政府交通决策信息,扩大市民对交通发展的知情权。在现有的市民参与城市交通决策的听证会、公共评论会等形式的基础上,借鉴英国城市规划中市民参与的形式,如市民评审团(Citizens Juries)、焦点小组(Focus Groups)、市民意见征询组(Citizens’Panels)、民意调查、公民复决、开放性区域论坛(Area Forums/open meeting)等,扩大市民参与城市交通决策的形式。(3)直接提供援助与服务,实现市民文化权利。不断改进和完善公交服务系统,设置城市盲人行道以及方便市民步行的街道。发展多样形态的交通工具,提高市民“行”的能力。实现交通运输管理的组织化,保护现有城市历史文化遗迹。(4)制度性给付,在国家立法框架内,以科学发展观和现有交通理念、人文精神为指导,重新审视现有的城市交通政策规章;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设立交通纪念日、开展交通纪念活动、交通文化活动,增加交通文化氛围;出台相关规章政策,保护重点交通文物,为一些重点交通工程建立纪念碑、纪念亭等。以此种方式,弘扬一种精神、形成一种文化,让现有的交通发展留下它的文化痕迹,为城市交通发展注入精神动力。

五、结语

人民交通论文篇(2)

的文明程度,关乎着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提升公民道德素质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在此,笔者以公共交通为视角,从规范道德体系、利用车载媒体、营造积极社会舆论、奖惩并行

和树立身边典范五个方面来谈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道德素质;媒体;舆论;奖惩;典范

中图分类号:D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2

同志讲过:“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由此可

见,公民道德素质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失的重要部分。然而在物质文明稳步上升的阶段,道德却出现了滑坡,一再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此,笔者将以公共交通为视角,探讨如何有效提升公民的道

德素质。

一、 建立健全公共交通道德体系,引导人们以“德”参与其中

在新形势下建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相协调的社会主义公共交通道德体系是一项重大而必要的任务。提升公民公共交通道德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建立健全与现代文明所

提倡的、与公共交通要求相符的道德规范体系。该体系一经确立实施,便可以向公民提供正确的、积极的引导,确保公民在公共交通生活中“有法可依”。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为了

将公共交通生活中所建立起来的道德规范自觉地转化为人们的实践活动,将道德规范细则如同其他各项法律条文一样公之于众,使广大公民熟知其具体要求,知晓在公共交通生活领域内,有明确的道德

要求来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这样做不仅没有限制单个公民的自由,反而确保了多数公民的权利,同时也保证了公共交通生活的有序进行。建立公共交通道德规范体系时既要考虑到公共交通的自身特点

,又要同相应的法律法规相统一。建立健全公共交通道德体系的过程也是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努力践行交通道德的过程。

二、 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在提升公民道德素质过程中的特殊优势

公共交通对于公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它对方便公民生活,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作为重要的社会公共事业,它对公民道德教育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共交

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联,通过公交从业人员的言行可以方便地对公民的日常行为习惯养成、道德素质提升、社会风气净化发挥道德宣传、道德教育、道德感染的功能。

公共交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在对公民进行道德影响过程中具有明显优势。一方面,公交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联系的紧密性和经常性特点,公共交通可以在日常生活接触中“润物

无声”地实现对公民的道德影响;另一方面,公共交通具有丰富、独特的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的资源优势。

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在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和影响过程中具有天然优势。公交司机与乘客有着最直接、最频繁的接触,他们在工作时间内的言行举止都会对广大乘客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公交车是一个流

动的小社会,在公交车上,有来自不同地方的乘客,他们的道德素质基础不同、文化程度不同、职业性别年龄不同,公交司机可以利用“从众心理”,给予乘客积极的道德引导,一个人做到,两个人模

仿,三个人就形成一股风气,推而广之,大家就会将习惯内化为道德准则来时刻要求自己。

车载媒体同样也是进行道德教育的有效宣传形式,其作用不容被忽视,我们应该有计划的加以利用。公共交通作为公共事业,其公益性的比重应多于利益性,因此,公交广告在招商时,应避免纯商业化

,要有所选择,要考虑大众对出现在公交载体上的广告的需求和接受度,在内容形式上要注意将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结合。同时也要注意区分乘客群体,如青少年学生是公共交通主要乘客群体之一,他

们的道德正处于可塑期,因此,在上学和放学的时间段,应尽量播出适合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节目、广告和宣传教育片,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

三、加强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力量

所谓舆论,是指公众对共同关心而又有争议的问题所持的意见。它对人们的行为有支持、约束的影响,其形成过程一般为:个人意见、公开争论、社会反应、支配行动四个阶段。①社会舆论是舆论的一

种,它的主体是社会大众。社会舆论主要是指普通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对人的行为和某种社会现象进行的一定评价和议论。

媒体是制造和传播舆论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公众获取信息、储备知识、建立和完善道德行为自身评价标准的重要载体,承担着为公众提供即时消息、答疑解惑、引导舆论的重要使命②。随着信息时代的

到来,媒体作为代表公众行使话语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工具,也逐渐成为公共交通道德的社会舆论的强势引导者。

因为高速的生活节奏,现代社会常被人形容为“快餐社会”,再加上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生活的实际距离虽然没有发生改变,但地域产生的局限作用已经越来越小了,有时甚至已经没有了地域界限,

微博、微信等信息工具不再像传统的报刊媒体,当天事隔天报道,现代媒体已经能够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迅速传播,并能引起广泛关注,也因为网络媒体虚拟化的特点,人们参与、关注的积极性反

而更高。

正因如此,媒体应确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强化公共交通道德意识。作为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媒体有责任正本清源,筛选积极向上的正面内容传播给大众,向大众传播正能量,并传递给大众正确的舆

论导向。而不是片面的追求收视率、发行量,采用低俗性、功利性的新闻来取悦大众,漠视大众内心的道德诉求,造成混淆视听、扭曲事实的社会负面效应直接导致社会道德缺失。

四、 奖惩并行,提升公民道德素质

多数人认为在公共交通生活中他们是绝对自由的,这种自由体现在:我有权利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别人无权过问或者是管不着,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当有人随意在大街上乱丢垃圾时,没有人会对他说

:注意你的道德素质,请马上捡起来;在公交车上嗑瓜子的人一定觉得无所谓,没有人会阻拦他随地扔瓜子壳,这就是我们在公共交通生活中的不文明习惯,久而久之,就内化为我们的潜意识,表现为

我们认为的“规范行为”。那么,如果是在一个很多人都把陋习和不道德当成习惯的环境中,政府仅靠温柔的、软性的道德劝说和宣传教育来改造公民素质、改良社会风尚,基本上效果不会很明显。新

加坡就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新国的公民道德素质和整体社会风尚一直都很好,这和其严厉的道德立法密切相关。以随地吐痰为例,在我国,这种被一些人看来极为普遍的生活习惯,在新加坡却被视

为一种刑法行为,不仅要被处以数百甚至上千新元的罚款,而且要被强制劳动,甚至在电视上曝光。我们不可否认新加坡的道德立法是成功的,短时间内确立与道德相关的法律,是一件极具挑战的事,

我们可以先从严厉惩处不文明行为开始,让广大公民树立一个观点:做了不该做的事,就要接受惩罚。相对于惩罚,奖励是一种积极向上的教育手段。我们可以通过奖惩措施有意识的提升公民在共交通

领域内表现出来的道德素质。道德素质是一个人自觉的自我表现行为,它是人们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水平的综合反映,本来无需专人监督,但基于现实状况和人们的从众心理,我们可以通过监督有计

划、有目的的强化公民的道德素质,在不断强化的基础上使得公民道德素质有所提升。奖惩手段就是给公民一个正确的示范或者警告,借以告知大家什么是文明社会所倡导的行为,什么是文明社会不应

该存在的行为。我们也可以设置专人监督负责,定期检查并汇报总结,表彰在公共交通生活中道德素质高的公民,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相反地,评选出表现不好的公民,首先给予批评教育,其次要

接受一定程度的惩罚,让其体验生活,从内心真正意识到自己的不足然后加以改之。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提升公民道德素质不是一天两天的事,这是一项长期工作,我们必须几年如一日的坚

持下去,从有意识到自觉实践,从小范围到大范围。

五、 树立身边的道德典范,倡导公民树立公共交通生活道德观念

总书记在会见全国道德模范时指出:“道德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道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提升公民道德素质,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风

气对于中国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近来,社会各界涌现出一股“评选道德先进人物、学习先进人物”的热潮,各行各业的道德模范、先进人物不断的被推举到公众的视线里来,他们的事迹一经报道,便

迅速引起关注,成为人们争相讨论的话题和模仿的对象,如郭明义、张丽莉、吴斌、孙茂辉等人,他们大多数来自平凡的工作岗位,却能够做出如此不平凡之事,给我们带来很大的震撼,他们身上所体

现出来的道德素质,是我们所欠缺的,甚至是没有的,他们理所应当成为我们学习的榜样。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道德模范是社会公共道德的人格化体现,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代表着社会主流道德的价值取向,推举身边的榜样,学习这些榜样具备的道德素质是有效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的途径之一

以公共交通为例,公交公司可以根据路线联合各企业、单位、居委会,合力组织公民、并以公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评选活动,评选出在日常生活中有较高道德素质的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公

民参与评选出身边的“道德模范、文明之星”后,可以在公交车上、公交站台处设立专栏,张贴他们的事迹加以宣传,乘客可以在等车、乘车的过程中浏览,公交车有其自身的特点,有规定的线路,因

此同一路线的乘客会反复浏览学习并受到提醒,久而久之自然会形成良好风气。一个人的影响力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几百个人,当大多数人在遵循规则时,极少数不遵守规则的人便会受到指责和排

斥,因此不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公民的道德素质都将会有所提升。

中国有句古话:近朱者赤,我们学习道德模范的意义也就在于此,道德模范的崇高精神有利于树立鲜明正确的价值导向,普及基本道德规范,激发人们对于真善美的追求,从而起到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

,通过各类媒体持续不断的推出先进典型,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氛围,能够帮助人们更多的关注到社会生活中积极的一面,认清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见贤思齐,择善而从,使先进典型的高尚行为逐

步成为广大公民的自觉行动,促进全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基金项目:新疆师范大学博士点立项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MKSCXY201206)

参考文献:

[1]参见十报告全文

[2]参见:《第四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2007・中国北京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编,学习出版社,2008年。

[3]参见:李志红主编《公民道德素质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

[4]张开.媒介素养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3.

[5]姜维维.和谐交通的社会舆论营造[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年第24期。

[6]参见:陈丽影.论社会舆论[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2月第17卷第1期。

注解

人民交通论文篇(3)

关键词:马克思;交往理论;维吾尔族;汉族

国内民族关系的和谐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繁荣。喀什市作为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区域,少数民族占当地人口总数的90%以上。维吾尔族和汉族作为喀什市人口最多的两个民族,对改善两者间的交往一直倍受各界关注。

一、马克思交往理论来源及其内涵

“马克思的交往理论来源,主要是以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詹姆斯・穆勒、德斯杜特・德特拉西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者社会交往思想;以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家,以麦克斯・施蒂纳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以卡尔・格律恩为代表的真正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交往思想;以圣西门、傅立叶、欧文为代表的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社会交往思想。此外,还有以爱尔维修、霍尔巴赫为代表的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的社会交往思想,以及摩尔根的社会交往思想。”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等经典著作中比较系统、科学地阐述了社会交往思想,揭示了交往的科学内涵。马克思指出:“为了不致丧失已经取得的成果,为了不致失掉文明的果实,人们在他们的交往方式不再适合于既得的生产力时,就不得不改变他们继承下来的一切社会形式。我在这里使用“commerce”一词是就它的最广泛的意义而言,就像在德文中使用“Verkehr”一词那样。例如:各种特权、行会和公会的制度、中世纪的全部规则,曾是唯一适合于既得的生产力和产生这些制度的先前存在的社会状况的社会关系。”首先,人类和人类社会存在方式的基点是交往。

一方面,物质生产得以实现的前提是物质交往。物质生产自始至终是社会性的,它必须以单个人组成的共同体相互作用为前提。另一 方面,物质交往稳固了已创造出来的物质生产能力。物质交往关系是人们诸多交往关系的根基。物质交往决定精神交往,精神交往反作用于物质交往,精神交往通过不同活动主体间的思维方式和文化传统的交流与碰撞,改善着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同时精神交往的滞后,也会导致人们思想、观念的固化从而制约着物质交往的发展。总之,生产的前提是交往;交往与生产共同决定着一个民族与他民族的关系以及民族本身的内部结构;交往的发展是各民族文明得以传承、文明程度得以提高的重要路径,不同文明之间的交往可以促进不同民族文明程度的提高;交往的发展是民族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的重要前提。马克思的交往理论以人的物质生产实践基点,通过对人类劳动实践的科学考察,真正揭示了人交往的本质。马克思指出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交往首先是物质交往,物质交往是马克思理论研究的重心。从事物质生产的个体是马克思交往理论研究的主体,也是交往理论的起点和归宿。

二、维吾尔族与汉族交往现状探析

喀什市作为维吾尔族人口集中城市,对于研究维吾尔族与汉族交往是非常重要的。从短期考察得到的资料和印象来看,喀什市的汉族与维吾尔族呈大聚居、小杂居的居住格局,人口分布独具特点。常住居民的汉族人口集中在汇城、恒昌、东湖、山水文苑等几个小区;维吾尔族居民则集中居住在市区以北和西南部。尽管商人阶层往往有比较多的国家认同的观念,与汉族人交往较多,关系也较好,但是喀什市商贸区的分布也处于相对隔离状态,汉族商贸区主要集中在环疆和步行街,维族商贸区主要集中在大巴扎和艾提尕尔清真寺周围。这样的居住和商业格局限制了居民的日常交往和文化语言交流。维吾尔族信仰的伊斯兰教和汉族的儒家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别非常大,目前这样的地理分布和居住格局对于民众之间的交往无疑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今后如何改善民族交往的条件,还需要从管理体制、教育体制等诸多方面进行探讨。

语言的差异使喀什市存在间语言沟通不畅、交往与交流不到位。在市区的维吾尔民族,虽然大多数已经能够使用汉语进行交流与对话,但是由于文化差异和思维习惯的不同,在语言深度交流上还存在障碍,从而影响着族际间的和谐交往。

总之,居住隔离、商贸区分离、语言沟通不畅等现象都是基于本质交往下的客观产物。也就是说目前喀什市的交往在物质交往层面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改善。

三、马克思交往理论对交往的启示

第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实现和谐交往的最基本的物质前提。在马克思看来,交往和生产是并列存在、互为前提的。一方面,交往是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人类的生产是社会性的生产,如果离开了交往,生产以及其他一切活动都无法进行,因此,“生产本身又是以交往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这种交往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间的各种交往活动总是围绕着一定的物质条件进行的,而生活的一切物质条件都是从生产活动中获得的,都要受人类的生产活动状况所支配和决定。

第二,语言的接触也是由经济往来推动的。马克思指出: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马克思认为语言是围绕社会生产实践产生,由于社会生产实践的需要语言才得以产生。文化接触是以语言接触为先导。陈原指出:两种不同语言互相接触必然是在两种不同文化相互接触的背景下发生的。文化接触的表象就是在接受该文化所没有的物质的同时,将指称这种物质的词语也借到自己的语言中来。文化与交往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文化发展的状况和水平制约着人们的交往活动,人们的任何交往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发生;另一方面,交往活动的开展又促进了文化的发展和繁荣。维吾尔族文化的现代化,无论是从文化的现实发展还是从它的最终目标看,都必须面向世界,应当广开渠道,大力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同时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一个民族的交往习惯,在他的文化传统中可以凝结成民族的性格,所以在文化交往中要相互尊重。在不断的交流碰撞中得以互补。在继承中创新,以创新促发展。

四、结语

改善维吾尔族与汉族间的交往必须建立在物质交往的深度和广度上。同时喀什市的建设与繁荣要以加大与内地及世界各国的物质交往为根基。通过物质交往的深入来促进维吾尔族和汉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高效合作,促进民族交融,合力打造西部璀璨明珠。

参考文献:

[1]王武召:社会交往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3.

人民交通论文篇(4)

1“和谐” 由 “和” 衍生而来。作为古代哲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和” 的思想贯穿于中国思想发展史的各个时期和各家各派之中,积淀为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生生不息,历久弥新,不仅闪烁着东方式的哲学智慧,显示出独特的理论价值,而且在维系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和谐交往、推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和谐民族交往的内涵。

2006 年 10 月 11 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的内涵: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1]这就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指导思想上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基础上的最新理论概括,突出中华传统文化中 “和” 的精神,也是当前民族关系的核心价值取向。民族关系是 “民族发展过程中相关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联系和作用、影响的关系,是双向的、动态的[2]( p. 166)从民族交往这一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关照民族关系首先必须搞清楚民族交往是什么。按照 金 炳 镐 先 生 的 观 点,民 族 交 往 是 指”民族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必然发生和经历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是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接触、交流和往来以及民族关系的协调,即指民族联系中的互动和民族关系的整合过程,也就是民族生存和民族发展的一种方式“。[3]而和谐民族交往意指 ”交往双方 ( 或多方) 民族处于同等地位的和睦、协调的交往,这是交往双方 ( 或多方) 民族生存发 展的共 同 需 要 和 共 同 的 愿望“。[2]( p. 112)可见, ”和谐“ 是 ”民族交往“ 的目标追求。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和谐民族交往就是强调将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交往活动引导、统一到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 发 展 观 中,创 建 和 谐 的 社 会 主 义 民 族关系。

二、和谐民族交往的思想渊源。

( 一) 和而不同,和实生物。

中国文化很早就有 ”和而不同“ 的思想,这种思想在今天看来,仍然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可资利用的宝贵精神遗产,仍然是全球化时代民族之间和谐交往共同发展赖以借鉴的珍贵的精神财富。 《国语·郑语》载史伯云: ”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4]”和“ 是以不同的事物汇聚、结合在一起,得其平衡、协调,相济而相成,这样才能生机盎然产生新的事物。”同“则是单一同质事物的叠加,如此不会有新的发展,”同则不继“、”尽乃弃矣“。《左传·昭公二十年》 中记载晏婴论述 ”和与同异“,他对 ”同“的批评是: ”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 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 孔子也曾说: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5]”和而不同“是君子 ”尚义“,既能与人和睦相处,合作共事,又恪守自己的道德信念,不苟同于他人;”同而不和“则是小人被利益所左右,对自己有利就苟同于他人,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则与人争执。《易传》中有云: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6]”厚德载物“ 就是君子效法地之坤德,具有博大宽容的精神。 《中庸》 则曰: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7]”小德“ 是讲差异性,”大德“是讲统一性,天地间 ”万物并育“、”道并行“,虽然有差异,但其 ”不相害“、”不相悖“,在差异中有其统一与和谐。概括起来说, ”和而不同“ 就是尊重差异,崇尚和谐,反对搞单一的同质化,也反对不同事物之间的冲突、对抗。这一宗旨表现在民族关系上,就是《尚书·尧典》 中讲到的 ”协和万邦“,意思是说热爱和平,反对侵略,主张各国互相尊重,和睦 相 处。 ”天 下 同 归 而 殊 途, 一 致 而 百虑。“[7]( p. 196)兼容并蓄,相反相成。将这样一种思想用之于当今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就是要承认和尊重多元,既认同于自己本民族的文化,又要以博大宽容的精神对待其他民族的文化,以”文明的对话“ 代替 ”文明的冲突“,在对话中产生共识与和谐,逐渐走向人类文化的 ”多元一体“。只有 ”和而不同“才能促进人类文化的繁荣发展,这就是 ”和实生物“, ”殊途同归“;如果搞某一种文化的霸权主义,或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对抗,那就是 ”同而不和“、 ”同则不继“了。

( 二) 克己复礼 仁者爱人。

在中国传统思想里, ”礼“的精神实质就是”敬“。人与人之间彼此尊重,就是 ”礼之用“。”非礼勿动“、 ”立于礼“ 目的都在于 ”执事敬“。孔子说 ”克己复礼为仁“。[8]”克己“,首先意识到自我的存在,意识到一个自我拥有意识和行为的自由。因此要自觉预防自我流于任性,做到 ”克己“。”复礼“,首先是 ”礼“,互相尊重,彼此平等,维系和谐的人际关系, ”复礼“更在于对他人的尊重。所以, ”克己复礼“ 就是通过个人的自觉行动来实现自我的自觉与自律,践行尊重人的原则,进而达到 ”仁“ 的境界。这种仁的本质就是对人的关爱,仁爱学说彰显人的禀赋和尊严, ”以人类共同性的本质为哲学基础,为所有人的自我完善开辟了道路“。[9]孔子讲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孟子所谓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墨子所谓 ”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体现的都是仁爱精神。董仲舒认为 ”仁在爱人,不在爱我。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自己遂其生,使他人亦遂其生,使万物各遂其生,才算得上是仁。“戴震所谓 ”一人遂其生,推之而于天下共遂其生,仁也“ 等无不秉承追求仁义道德达到和谐共生的精神。[10]孔子说: ”四海之内,皆兄弟也。“[8]( p. 208)血缘之爱加以延伸和扩大,变成全社会人际关系普遍遵循的原则。”仁者爱人“既是自我觉醒,又是自我完善,既是自我发现,也是自我实现。张扬的是一种博大的理念和崇高的境界,试想,交往主体间彼此都能以自我的仁爱情怀与生命意识去关照对方,我们生活的世界岂不就是和谐祥和的美好人间。

( 三) 上善若水,有容乃大。

对 ”善“ 的向往与共生理念是中国古代思想家的不懈追求,老子讲 ”上善若水“,[11]水有滋养万物的德行,它使万物得到它的滋养,而不与万物争利,故天下最大的善性莫如水。 ”有容乃大“,源自 《尚书·君陈》: ”尔无忿疾于顽,无求备于一夫。必有忍,其乃有济。有容,德乃大。“[12]意思是说,对于冥顽不化的人,不要愤怒忌恨,对于一个人不要求全责备。必须有忍耐,才能够成功。必须宽容,德才算大。 《古兰经箴言》里讲: ”只因来自安拉的怜恤,你要对他们和气; 如果你粗暴傲气,他们必定从你周围远去; 你应该体谅他们,为饶恕他们而求祈; 处理事情要跟他们商议,你要是已作决断,就该对安拉仰赖托依,安拉对仰赖者确实欢喜。“[13]清代回族学者马智在其著作 《清真指南》 中指出:”能慈骨肉者谓之独善,能慈同教者谓之兼善,能慈外教者谓之公善,能慈禽兽、昆虫、草木者谓之普善。“[14]这种 ”善“ 的思想及其包容共生的理念告诉我们: 民族之间的交往攸关民族发展,每一个民族都应该汲取不同民族文化优秀的智慧,对于各民族文化在取长补短、求同存异中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只有通过交流和交融,民族文化才有机会在世界上树立起应有的威信和地位,各个民族的文明及智慧也才有可能从被遮蔽的状态中朗然呈现,造福人类。 ”人类文明史表明,各民族文明的发展是与交往范围扩大同步的。任何一个国家、民族只要善于开放交往,吸收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就能够走在历史的前列。“[2]( p. 106)各民族和谐共生的要求必将使民族关系的内容更加完善。”和谐共生“ 以承认差异和多样性为前提,力求实现不同个体、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利益调适,强调对各民族文化和利益多元化的承认和尊重,以及在共同利益和目标基础上各民族平等、团结与繁荣、发展的一致性。转贴于

三、和谐民族交往的现实意义。

和谐民族交往就是要实现社会各民族成员、群体之间,各民族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和睦顺畅,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各民族团结的社会。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民族间信任和谐的思想渊源,在民族交往中保持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 一) 政通人和是实践和谐民族交往的基础。

政通人和是和谐社会的体现。和谐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政治稳定,体现在民族交往中就是民意通畅、民气顺达、民心安定、民风朴实、民间祥和。要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应加强少数民族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应充分重视、真正确认少数民族在民主制度建设和政治参与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在国家的总体指导下,尊重各民族在民族交往中的自我选择与创造精神,尊重不同民族文化存在与发展的权利,建立有利于民族文化与现代文化相互对接与调适的制度机制与政策环境,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有机整合和主动适应; 同时要动员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参与政治,尽可能畅通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使少数民族能够依据制度实现政治参与,减少或杜绝非制度政治参与,以正常途径和渠道解决少数民族因社会转型而出现的利益调整和利益保护问题。对于在同一民族和不同民族的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都需要充分运用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和自然生态调控机制去协调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利益合作,以实现各种民族利益要求都得到合理满足。其次实现政通人和要充分依靠法治国家的建设,依法治国也是政通人和的重要保障。民族和谐是法治建设的目的,法治是建设民族和谐的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从当前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我国已进入转型的关键阶段,既是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多发期,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现实性问题集中呈现,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时,法治所承担的促进民族合作、协调民族利益冲突的任务更加迫切。 ”坚持以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处理族群 ( 民族) 问题,……所有公民不论族裔 ( 民族) 成分一律平等,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所有公民均享有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迁徙、生活、工作的权利,……加强对一切处于经济社会滞后的地区和公民的发展援助,促进全国人民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15]”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问题只有在不离开平等原则的彻底的民主国家中,通过颁布全国性的法律才能解决。“[16]法治就是依法办事,民族法治就是要求全国各族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证民族事务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进一步促进民族和谐交往。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表现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这种关系突出表现在民族交往心理的差别,这种差别有认识方面的,也有实践方面的。不管哪个层面都有可能引发民族矛盾。这就说明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性,通过法律制度的实施,合理疏导各种民族之间的冲突和摩擦,切实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实现各民族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和谐的民族交往。

( 二) 利益共享是实践和谐民族交往的动力。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以和谐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规范和原则,就是为了使各族人民在相互交往、接触、沟通的过程中,增强对彼此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承认和尊重,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密切联系。在社会主义阶段,各民族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非根本利益上,各民族之间仍然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资源开发中践行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共享说到底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建立这样一个机制,能够克服原有资源开发与利益分配机制中忽视资源所在地政府和资源所在地居民利益的弊病,形成各方利益主体在资源合作开发中共生共赢的分配模式。既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又有助于增强社会的稳定程度。物质利益即经济利益是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直接原因, ”在古代,每个民族都由于物质关系和物质利益而团结在一起“。[17]”要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18]这个共同的利益就是民族平等的社会基础即经济关系中结成的纽带。只有实现了利益共享,才能不断发展共同利益。民族利益包括民族总体利益和民族个体利益。从民族个体成员来说,民族总体利益是比较抽象的,难以体会和辨明的,而民族个体利益则是直接感受和容易辨明的。正是由于民族个体成员都是经济活动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更加清楚地意识和感受到民族经济交往的现实意义。实践证明,只有建立起以平等为基础的利益共享机制,事关民族个体成员切身利益的经济活动得以保持和延续,并在实践中逐步优化为稳定的方式或内容,才能推动和谐的民族交往日益巩固和发展。

( 三) 文化认同是实践和谐民族交往的导向。

当前各民族人员流动、杂居现象增多,多种民族文化并存成为常态。各民族多元文化的和谐交往、共存、共荣是构建和谐民族交往的保障,各民族多元异质文化的和谐共存、共荣,也是构建和谐民族交往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民族文化自身的包容性也有力地支持了各民族文化的共存与发展。同时,各民族表层文化共存相安无事,但更深层次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和心理却常常隐藏着冲突。文化发生变迁时可能造成心理失衡与感觉错位,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充分认识民 族意识 作为 ”民族历 史 发 展 中 的 文 化 积淀“[3]( p. 110)所表现出来的相对独立性和巨大反作用,这是文化认同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中华传统文化的公共性影响,充分发挥和依靠这种公共性的影响来促进和推动民族间的信任与和谐。在 2010 年 5 月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公报中,明确提出要 ”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19]这一政策主张为促进中华民族交融一体和保障国家安全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 ”在当代,中华民族的认同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共同的民族历史渊源,二是共同主体民族的文化,三是共同的国家———中国,这三个层面认同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的认同“。[20]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也就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认同。中国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历史,中国的文化也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文化。渊源于中华五千年文明,植根于当代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伟大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中华民族身份的象征,是激励我国各族人民建设伟大祖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支柱。在数千年文明史发展中,中华各族人民形成了共同的民族心理和共存共荣意识,具有强烈的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中华民族形成的历史,就是中国各民族不断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发展繁荣的历史,就是中华民族的亲和力、向心力、聚合力不断增强的历史。认同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要认同中华民族的主体文化即中华传统文化,在近代民族危机空前严重的情况下,中华传统文化的凝聚和纽带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和充分的发挥,经受住了历史性的考验。在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的民族精神鼓舞下,成千上万海内外的中华儿女不惜抛头颅洒热血,为争取中华民族的独立自由而浴血奋斗。这其中,中华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如民族整体意识、忧患意识和民本意识成为促进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振兴中华重要的传统和心理依据,是中华各民族和谐交往得到不断增强的重要思想基础和舆论导向。

( 四) 包容共生是实践和谐民族交往的条件。

”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18]( p. 270)和谐民族关系的 ”多元、共生、互补“ 结构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内生机制。 ”多元“ 是社会和谐的逻辑前提; ”共生“ 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没有共生,就无所谓和谐; ”互补“是社会和谐的动力和活力所在。 ”多元、共生、互补“的结构意味着各民族、社会各种力量、各种资源的共聚汇生、互补共进。实践证明,各民族多样性的互动交流是激发创造力和社会活力的源泉,民族多样性结构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资源,更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动力。[21]民族之间的经贸往来是民族之间物质生活和经济发展取长补短的重要交往活动,也是杂居诸民族持久奔小康的第一生活需要。商贸互动,互通有无,各民族的生活达到有机互补,实现互利互惠的双赢。”民族语言是一个民族文化、历史的载体,民族间互通语言越多,促进民族间相互了解越有可能,民族间相互尊重越多,民族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越有可能“。[2]( p. 259)语言交流是民族之间交际和交流须臾不可分离的条件,人口较少民族主动学习人口较多民族的语言是一种必然,人口较多民族的语言在许多场合使用,使用起来非常便利。自然,人口较多民族的语言也不乏局限,特别是一些涉及其他民族特性的专门表达领域时可能缺乏合适的表达词汇,这时人口较少民族的特色用语可以借入到人口较多民族的语言,达到语言互补,加深民族间的感情。不同民族成员之间通婚是民族间相互交融、走向趋同的重要途径。不同民族通婚后,历史背景的差异、风俗习惯的不同,都会在朝夕相处、相濡以沫、相亲相爱的亲情中淡化。特别是作为下一代的孩子出生后,他的成长过程,既是不同民族文化和谐交融的承载者,又是作为父母生命延续和未来希望的承接者,有助于淡化父母的民族差异,也是实现优势互补、进而融为一体的决定性因素。在中华大家庭中,56 个民族一条心是民族间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最浓厚的根基。各民族之间在通商、通语、通婚的基础上自然而然地深化到 ”通心“,前 ”三通“ 是 ”通心“ 的铺垫和过渡, ”通心“ 是 ”前三通“ 发展的结果,民族间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 的关键就是 ”心“ 离不开,即共同的心理、共同的精神、共同的文化因素的形成才能使全民族 ”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最终达到民族之间的心理和谐。[22]总之,实现和谐民族交往就要在政治层面突出政通人和,追求 ”和实生物“。在经济层面实现利益共享,在文化层面,则要从战略高度强调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认同以及各民族多元文化的和谐共存、共同繁荣; 在社会生活层面则要充分发挥民族 特 色 和 潜 力 的 优 势,包 容 共 生,实 现”四通“,构建和谐民族交往的社会环境。

〔参 考 文 献〕。

1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N]。 新华网,2006 - 10 - 18.

〔2 〕金炳镐。 民族关系理论通论 [M]。 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

〔3 〕金炳镐。 民族理论通论 [M]。 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

〔4 〕国语·战国策 [M]。 长沙: 岳麓书社,1988. 148—149.

〔5 〕徐志刚译注。 论语通译 [M]。 北京: 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 167.

〔6 〕李军等主编。 五经全译 [M]。 长春: 长春出版社,1992.

〔7 〕朱熹。 四书章句集注 [M]。 济南: 齐鲁书社,1992.

〔8 〕李泽厚。 论语今读 [M]。 天津: 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

〔9 〕卞敏。 哲学与道德智慧 [M]。 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107.

人民交通论文篇(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6-0023-04

“推动建设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思想提出以来,学者们对“民族互嵌”的研究可谓热烈,研究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关“民族互嵌”的相关主要概念阐释和理论内涵。二是“民族互嵌”的可能性分析、基本特征及功能定位。三是有关“民族互嵌”的建构路径。四是有关“民族互嵌”的意义。此外也开展了微观层面的相关调查分析加以验证,这些从理论与实践上进行的研究十分必要,具有深远的意义。笔者认为,从文化层面来说,当前的“民族互嵌”研究还应关注民族间交往互动的隐形地带,即文化间性。本文拟基于文化间性视角,从民族互嵌出发,分析促进民族互嵌交往理性的基本原则,并运用文化间性理论对当下我国民族政策进行反思。

一、民族互嵌与文化间性

我们知道,民族构建有两大基本纽带即文化和政治,二者在民族形成过程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文化所具备的相互区分之功能是民族认同意识和民族分界意识的来源”,[1]不同的个体因书写表述共同的语言文字、身着相同的民族服饰、参与相同的宗教仪式和节日风俗,来判断他者为“我族”还是“他族”,并对进一步的交往进行初步判断,这是文化层面个体判断的本能。“民族互嵌”研究实质上是针对多民族的跨文化交往和如何促成融洽的跨文化交往行为之研究,跨文化交往引起的各种冲突的定位语均为“文化”(如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现实发展和文化误解引起的文化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文化即是导致民族关系危机和民族间人与人的关系被异化的根源,间性特质存在于不同民族文化之间。

“文化间性”一词源于社会交往理论,来自西方战后迄今的哲学阐释中颇为引人注目的话语“主体间性”。哈贝马斯提出,“‘自我’是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中凸显出来的,这个词的核心意义是主体间性,即与他人的社会关联。” [2]即个体之所以与众不同,正是因为与其他人的关联,倘若不属于某个社会群体,这个个体的“自我”和“主体性”就无从说起。国内学界探讨文化间性时,王才勇率先指出“每一种文化就都有一个间性特质的问题,即在与他者相遇时或在与他者的交互作用中显出的特质”。[3]这说明“文化间性致力于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宽容,以文化间的相互开放和永恒对话为旨归”。[4]从这一基本概念来看,其主旨意涵与中国民族工作中争取实现“尊重差异,和谐统一”的基本目标相通。笔者着重对文化这一基本纽带开展民族互嵌的探讨,而理想的民族互嵌则意味着不同民族间互相承认他者主体的存在,并正视而不是忽视他者主体间的差异,且不畏惧差异。文化间性视角提倡“从主体间入手,找到众主体皆可接受的一个平衡支点”,[5]对我国的民族互嵌而言,这个平衡支点建立在“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本共识之上,而民族互嵌研究之隐形地带――文化间性产生于多民族共在同一社区场域的事实中,这也是党中央重视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原因。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共存的国家,56个民族的特性(亦即民族文化关键符号)都是这些民族在历史悠久的日常生活与文化生活里,慢慢沉淀和形成的、既最深层又最基础的部分,它们促成了民族成员的族群认同和自我认同。而少数民族文化本身就是本民族存在的目的和需要,又突出表现成为一个民族生存的工具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民族特性的存在是浓缩各族人民的集体智慧和感情的产物,其本质上代表了民族文化的精髓。当我们开展跨文化交往的民族互嵌研究时必须认识到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能引发彼此反响的内在关联。

文化间性思想强调多元共存、平等对话,这与党中央提出的“尊重差异,和而不同”相通,凸显了它并不是独白型的意识形态,也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当前党中央提出“民族互嵌”的两个关键点在于“空间互嵌”和“精神互嵌”,相对于空间互嵌,多民族的“精神互嵌”即彼此之间的文化融通和心理接纳显得更为重要。学者郝亚明指出,“嵌入式民族结构不追求民族结构同化,而试图建立一种民族间的内在关联,以一种形散神不散的意蕴来确保民族关系的平等与和谐。”[6]可以看出,文化间性理论与“民族互嵌”思想本质较为相近,二者都主张多元和差异,并在差异中产生新的更高的统一,即试图超越一元化强力政治的多元共存,逐步实现和谐互补的理想状态。

二、促进民族互嵌的交往理性基本原则

上文阐述了文化间性理论与民族互嵌的相通之处,那么我们应该积极考虑促进民族互嵌的交往理性基本原则并在现实生活中加以应用以期获得预期效果。“所谓交往理性,就是要让理性由‘以主体为中心’转变为‘以主体间性为中心’,终止工具理性在科学领域的独断与主宰,让话语性的交往行为深入理性。并通过实践(包括劳动实践和语言实践),在主体与客体之间以及主体与主体之间建立其有机的联系。”[7]57“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实践中的理性要求,实乃思维着、行动着、言说着的主体在日常生活和科学活动中的根本态度与最终立足点。他确信只有按照交往理性要求,一个社会或语言共同体的成员才能达到对客观事物的共同理解,进而协调他们的行动,在以客观世界为对象的生产活动中取得成功。”[8]对民族互嵌来说,交往理性同样重要。哈贝马斯倡导社会交往中要个人服从整体开展理性沟通和合理交往,而“这个交往的基础并非简单的‘求同存异’,而是要在不同主体间确立可能得到共识的基本规范”。[9]民族互嵌亦非简单的“求同存异”,而是在国家统一下的“求同”和“存异”,在“存异”基础上的“求同”,这个“同”最后以“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共同体”为旨归。因此,当前我国促进民族互嵌的交往理性基本原则应包括:

人民交通论文篇(6)

【摘要】市民出行的无序性是造成国内城市交通压力的部分原因,因此提升市民交通规则意识能够缓解交通拥堵的状况。网络媒体提供了开展该项工作的新思路,但要注意方法,如选择有目标针对性的网站、注重信息传播中的互动性、以多种媒体形态展示信息等。具备可操作性的传播方案包括微博互动、网络视频投放、网络建议征集等。

关键词 网络媒体 交规宣传 警民互动

一、研究背景

来自《宜春市志》的数据显示,2006年到2011 年间,全市人均道路面积增加22.9%,而民用汽车和摩托车增长率则分别达到了182.8%和78.5%。宜春市政府近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改善城市交通,但是交通拥堵情况依然严重。

1、市民交规意识淡薄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

“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是市民交规意识淡薄的典型反映。研究显示,仅有26%的居民认为机动车随意掉头、超速驾驶、抢道等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较为严重,而行人与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的比例高达76.8%①。交通参与者的法规观念淡薄已经成为交通拥堵的重要起因。

2、网络媒体是实现有效传播的重要工具

网络媒体在信息传播领域的巨大作用已无需赘言,未来在政府信息传播方面也将起到积极作用。2013 年新浪政务微博总数共计100151 个,同比增长67%,②充分说明网络媒体在国家管理工作中的实际价值;同年10 月,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明确指出将加强对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的督查。

二、运用网络媒体实施交规宣传的形式

1、网络传播形式的选择

作为网络传播活动的第一步,网络传播形式选择有2 个标准:第一是覆盖面,尽量覆盖更多受众;第二是针对性,即面向宜春市本地市民。以此为依据选定以下5 种:

(1)微博。微博已经成为互联网上最具影响力的传播模式之一。交管宣传部门的微博运营,首先要有专人负责微博账号的运行、、回应,其次应考虑到不同网民的使用习惯,分别在不同网站的微博平台上开设账号,如新浪、腾讯、网易、搜狐等。

(2)微信。一是运用微信公共平台建立账户,向“关注者”进行信息推送和群发;二是建立跟微博类似的普通账号,以独立编辑者的面目与“好友”进行互动和沟通。

需要注意,微博和微信作为一类网络互动应用,吸引其他用户的关注是其得以开展传播活动的第一步。如果没有足够的“人气”,传播的效果自然也就大打折扣。因此,微博和微信账户的运营必须遵循必要的准则:(1)从根本上给予充分的重视,建立专门的微博运营管理制度,专人负责,落实责任;(2) 注重所信息的“含金量”,以有价值的资讯吸引和留住“粉丝”;(3)适度掌控信息的频率,既能达到信息传播的目的,又不制造垃圾信息导致有价值的信息被淹没;(4)特别注意互动性,对关注者所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的反应和回复。

(3)宜春本地网络论坛和虚拟社区。

以江西日报社旗下“大江网宜春论坛”为例,很多帖子都展示出市民对城市建设的关心。其他本地网络论坛和虚拟社区还有宜春新闻网之明月论坛、宜春同城网、月都论坛等。

(4)宜春本地驾校网站。驾校网站是有志于考取驾驶证的人群访问较多的站点,这类网站对于交规知识宣传和交通常识的普及具有天生的契合性,将相关信息安放在这些网站将会有较好的效果。

(5)百度贴吧之宜春板块。百度贴吧已经是中文互联网范围内人气最高、信息流通量最大的互动论坛。面向宜春的板块有“宜春吧”和“袁州吧”两个,每日访问量都非常高,网民覆盖多。这类站点除了一般性的知识、信息传播功能之外,更可以实现有效的引导网络舆论,对于改进交管部门的形象、争取广大市民对交警工作的配合和支持非常有帮助。

2、网络传播信息的展示形态

(1)网络视频。视频内容观赏度高,演示效果好,是一种非常理想的信息展示形态。据CNNIC 调查显示,超过80%的PC 端用户每周至少有1-2 天收看,在手机端和平板电脑端这一数据为65%。③只要交管部门能对视频内容进行精心策划,辅以精良的制作,再动用上述各种渠道主动推广,必能有强大的覆盖率和影响力。

(2)文字和图像。作为常规信息展示方式,使用中应注意:首先,交管部门在网上的文字信息及网友互动内容必须经过反复斟酌,慎重审查;其次,示意图类力求简洁美观、可观赏性强;最后,尽可能以文图搭配的方式信息,以迎合“读图时代”网民的信息接收特点。

三、运用网络媒体实施交规宣传的内容选择

交规宣传内容的选择应该遵循以下标准:

1、接近性:结合宜春本市实际情况,所传播的信息与市民日常出行息息相关;

2、正能量:以展示正面信息、鼓励市民遵守交通规则为主,以批评不文明现象为辅;

3、情感沟通与知识传播并重:着力培养市民沟通、协调、配合的意识,而不仅仅传播冷硬的交通法规。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积极鼓励型

捕捉日常交通场景中遵守交规的典型案例,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充分展示和传播,如大学生交通协管志愿者的青春阳光气息、儿童与行人恪守绿灯过马路等,以激发市民共鸣,提升遵守交规的自觉意识。

2、以情感化型

在优酷网经网友上传的“宜春喊话交警” 视频,在未经主动宣传推广的情况下,2 个月点击达10200 次,深受网民认可。合理运用此类内容,在情感上感动、感化市民,能够赢得大家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尊重和认可,进而自觉检视自身行为。

3、恐惧震动型

以图片、视频的方式选择性的展示部分交通事故画面,以恐惧诉求的方式引起市民心理上的震动,提高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

4、理论教化型

对广大市民可能并不特别熟悉的交通规则、交通法规进行网络传播,特别是结合宜春本地的道路情况有的放矢,能够对市民出行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四、与市民互动的方式

“互动性”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根本区别之一,利用网络媒体开展工作只有遵循并且利用这一特点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实际运用中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参考:

1、运用微博、微信直播与互动

交管部门建立官方专用帐号之后,定期精心策划的文字、图片信息,并及时回复网友的评论、私信等内容,实现信息传播、澄清误解、舆论引导的职能。

2、在网络上投放交通宣传短片

交管部门可与本地广电媒体合作,制作适合网络传播的短片、微电影,其内容根据宣传目的可制作成系列作品,如基本交通规则、事故责任划分、违规处罚判例、违章后果警示等,通过多重网络媒介渠道进行、推广、分享。

3、借助网络开展改善交通状况的建议征集活动

通过网络征集交通建议的活动,一方面能了解到市民对交通管理方面的看法,得到一些切实有效的建议,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

4、互动式交通知识比赛

由交管部门官方帐号在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发起活动,设计参赛规则并派发奖品。内容不宜局限于交规理论,而应结合宜春本地交通实况命题,例如“请指明以下路口(配实地照片)是否允许掉头”,“请分析环岛中两车刮蹭的责任划分(配实地照片)”,等。这种活动方式,首先能通过奖项设置吸引更多市民参与,其次能够对市民日常出行提供切实有意义的指导和解惑,第三又能利用市民对交通管理的关注进而提升大家遵守交规的意识,可谓一举多得。

5、最美交通场景分享与评选

由交管部门活动主办方搭建平台,鼓励市民自发拍摄主题照片参与分享与评选。活动主题可由“最美”延伸到“最感人”、“最温馨”、“最有爱”等。此类活动可操作性强,并可由网友的参与而形成口碑传播效应。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并不建议采用“不文明现象曝光”类的活动。在整个互联网上,市民对于政府部门工作的“吐槽”已经达到“审丑疲劳”的程度,运用网络媒体开展城市交通宣传工作,应该致力于发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而不是着力揭露阴暗面。

结语

借助网络媒体开展交通信息宣传,提升市民遵守交规的意识,具有信息覆盖面广、运作成本低、开展速度快等优势,值得交管部门参考借鉴。当然,借助网络媒体开展交通宣传工作也有其自身的不足,因为很难对不接触网络的市民产生作用。因此绝不能把网络媒体当作唯一的宣传媒介来使用,而应该与电视媒体、交通广播、户外媒体等传统媒体形式搭配从而以“组合拳”出击,方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本文为宜春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3)成果,项目编号YCSKL2013-035】

参考文献

①关春燕、黄解宇,《中小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现状及对策研究》[J].《交通企业管理》,2013(6):23-24

②人民网舆情监测室,《2013 年新浪政务微博报告》,新浪网,2013

③中国互联网协会,《2013 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J].《互联网天地》,2013(8):74-77

人民交通论文篇(7)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民参与”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德治法治并举,以提高公民文明交通素质为主线,以“文明出行,从我做起”为主题,动员广大市民共同参与“文明出行”活动,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努力营造更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为争创省文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活动主题

以十类重点群体为主要对象,重点开展“三个六”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出行”活动。一是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即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和非机动车自行其道、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指示等文明交通行为;二是摒弃“六大交通陋习”,即自觉告别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等交通陋习;三是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即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

三、活动形式

以驾驶人、团员青年、外来务工人员、职工、网民、学生、妇女、干部、农民、老年人等十类重点群体为切入点,开展为期一年的“文明出行”活动,以此带动全社会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投入文明出行活动,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巩固省示范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扎实推进省文明市创建。

(一)驾驶人“文明出行”活动

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文明办、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配合。

目标:通过开展驾驶人文明出行活动,着力培育安全文明驾驶的汽车交通文化,强化驾驶人交通运输安全和文明礼让意识,实现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逐步下降,知法、守法面大幅扩展。

措施:深入开展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注重交通安全知识和方法教育,针对不同的驾驶群体,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交通运管部门要强化营运驾驶人的职业素质教育,以出租车、公交车礼让斑马线为突破口,引领营运驾驶人乃至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弘扬礼让行人、遵章守规的职业道德,树立交通安全“零伤亡”的安全新理念,落实交通违法、事故信息抄告制度。交警部门要推动文明交通进驾校活动,开展“设立一个文明交通宣传阵地、讲好一堂文明交通常识课、观看一次文明交通宣传片、参与一次文明交通劝导活动、参加一次文明驾驶宣誓仪式”等活动。通过文明行车大讨论、播发公益广告、刊登安全行车常识、曝光不文明行车行为等方法,形成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发挥车友会、汽车俱乐部等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对私家车驾驶人进行文明交通教育引导。同时,要加大对重点群体的教育力度,将文明交通常识教育纳入驾校培训及记满12分驾驶人再培训内容。城管部门要做好文明停车的宣传教育,加强停车秩序的管理。

(二)团员青年“文明出行”活动

单位:团市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教育局配合。

目标:通过开展团员青年、志愿者文明出行活动,促使广大青年特别是在校学生成为文明交通出行的中坚力量和示范表率,推动形成文明交通良好风尚,自觉摒弃交通陋习。青年驾驶人交通肇事率下降,肇事死亡率下降。

措施:一是开展“关爱生命、文明出行”大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用好“交通安全宣传月”、“交通安全日”等活动载体,强化广大青年文明出行意识,养成遵章守纪、文明礼让的好习惯。二是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行动,组织动员青年团员和社区青年组成青年志愿者宣传服务队,在社区、路口开展“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主题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学校、社区联手共建交通文明。三是开展“城市文明先锋行”主题活动,结合选树青年岗位能手、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广大青年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引导青年积极争当“文明标兵”。

(三)外来务工人员“文明出行”活动

单位:市暂口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劳动保障局配合。

目标:通过开展外来务工人员文明出行活动,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推动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守法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掌握文明出行常识,最大限度减少外来务工人员的道路交通伤亡事故。

措施:一是加强培训教育。通过市民学校、外来人员学校及劳动就业培训等渠道,向外来务工人员介绍慈溪交通基本情况、市民交通良好习惯、交通安全常识等知识。二是开展宣传活动。通过电影、录像、演出等寓教于乐方式,走进工地、厂区等务工人员集聚地开展文明交通宣传。三是开展公益宣传。在车站等交通集散点,通过广播、屏幕、公益广告等形式,向外来人员宣传文明出行理念,使他们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范走路、行车、乘车行为。四是组织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参与协管交通等志愿服务,强化文明交通理念,强化新慈溪人的主人翁意识。

(四)职工“文明出行”活动

单位:市总工会牵头,市公安局、市文明办配合。

目标:提高企事业单位职工群众文明交通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良性发展。

措施:一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采取专题讲座、征文、演讲、座谈讨论、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文明交通知识教育培训,强化企业职工自觉遵章守法、文明交通意识。二是开展文明交通示范企业创建活动。通过选树典型、先进引领,以点带面发动全体职工持久开展文明出行践行者活动。三是深入开展千家企业文明出行主题活动。通过组建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认领交通路口、维护交通秩序等活动,强化职工的文明意识、责任意识。

(五)网民“文明出行”活动

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明办、市新闻办、市公安局、市报社配合。

目标:通过网民文明出行活动,发动广大网民参与“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关注身边的交通安全问题,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摒弃“六大交通陋习”。实现十万以上网民受到交通安全教育,在全市网站上形成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措施:在中国慈溪网、慈溪新闻网等网站上开设“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主题专栏,并以论坛和博客为平台,组织知名博主和论坛高手积极参与“文明交通行动”,以新闻、评论、图片为载体,发动广大网民关注身边的交通安全问题,发挥网络舆论的传播优势,聚焦追踪维护交通安全的文明使者和文明交通的典型人物以及文明交通涉及的各种话题,进行策划宣传,打造文明交通的网络红人,推动树立文明交通新风尚,营造和谐慈溪新气象。

(六)学生“文明出行”活动

单位: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文明办配合。

目标:通过开展学生文明出行活动,广大中小学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普遍增强,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肇事率大幅降低,涉及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减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学生人数下降。

措施:一是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月活动,通过交通安全讲座、作文(漫画)竞赛、知识竞赛、板报比赛等形式,大力推动交通安全进课堂,使广大学生知晓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交通法规知识,自觉守法出行。二是推广开展“排队日”、“让座日”活动的做法和经验,大力倡导文明礼让“从我做起”。三是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以小手拉大手,通过学生影响家庭,以倡议书等形式劝导家长做好学生示范,文明礼让,规范自身交通行为。四是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秩序的整治工作。与公安交警、交通、建设等部门配合,建立健全中小学生护送上下学的制度,加强对学校组织校外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为广大学生文明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七)妇女“文明出行”活动

单位:市妇联牵头,市公安局、市文明办配合。

目标:通过开展妇女文明出行活动,增强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文明交通意识,培养文明出行、守序在先的行为习惯,实现文明交通和家庭平安和谐教育的有机结合、互为促进。女性驾驶人交通肇事减少,肇事死亡人数下降。

措施:一是组织开展“文明交通、平安叮咛”宣传教育进家庭活动。倡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为自己的亲人、朋友、同事送上温馨的平安叮咛与祝福,营造文明交通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组织开展十万妇女学交通法规活动。开展“十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促和谐”活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讲座及主题实践活动,增强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文明交通意识。三是组织开展文明交通家庭文化主题活动。要组织开展文明交通家庭文化主题活动,通过家庭小品、家庭朗诵、家庭才艺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发动广大妇女和家庭共同成员参加宣传教育实践。

(八)干部“文明出行”活动

单位: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党工委、市纪委配合。

目标:通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文明出行活动,不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遵章守法意识,主动争当文明行车的标杆和模范,带头倡导和实践文明礼让、文明交通,引导全社会形成文明交通的良好风气,努力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措施:一是深入开展车辆“文明礼让斑马线”活动。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共产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带头实践文明交通、倡导文明交通。二是深入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精神,使每个党员干部自觉成为文明交通的实践者、宣传员、劝导员。三是落实交通事故、违法信息抄告和通报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开展舆论宣传和督促检查,把工作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作为一项严格纪律,坚决杜绝酒驾、闯红灯、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九)农民“文明出行”活动

单位:市农办牵头,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农机管理站、市文广局配合。

目标:通过农民文明出行活动,加大对农村居民交通参与者的宣传教育,在农民中形成平安出行、拒绝违法的文明交通理念。农村出行者自觉抵制乘坐超员车、报废车、非客运车,农村驾驶人酒后驾车、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现象大大减少。农机伤亡交通事故减少,死亡人数下降,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群死群伤特大农机事故发生。

措施:一是在全市开展“三个一”工程,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即每年开展一次农村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开展一次农民工返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一次千场电影下乡巡映活动。二是扎实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建设,通过典型带动,营造广大农村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三是开展农村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无牌无证、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不文明行车交通行为,引导广大农民自觉摒弃交通安全陋习,倡导文明交通行为。四是开展农机车辆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进交通平安村活动。

(十)老年人“文明出行”活动

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委老干部局配合。

目标:通过老年人文明出行活动,强化老年人的文明乘车、文明走路、文明行车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能力,最大限度减少老年人道路交通事故,保障老年人健康、安全。

措施:一是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座谈会、讲座、图版展览、播放录像、文艺演出等活动,宣传文明交通,强化老年人“文明出行为荣,不讲文明为耻”的荣辱意识,在全市社区居民中形成良好的文明出行氛围。二是组建“夕阳红”文明交通志愿服务队。组织离退休干部、老年大学学员、社区居民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老年人宣传效果好、监督力度大的特点,维护交通秩序,劝导交通违法行为,营造文明出行良好的宣传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措施。在全市开展“文明出行”活动,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的一项民心工程,是进一步推进我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原则,由各牵头部门分别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迅速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责任机制、监督机制、考评机制、奖惩机制,保证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具体方案请于年月日前报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协作,注重配合。此项活动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群体的系统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共同参与。各地各部门要对活动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在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等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综合施策。同时,要注意发挥基层单位、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全民参与、上下衔接、群策群力、全面推进的工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