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本土文化的概念

本土文化的概念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18 10:39:13

本土文化的概念

本土文化的概念篇(1)

[论文关键词]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本土化;女性;女性主义;女性写作

任何一门学科,其核心内容都由一些关键问题所构成。同时,研究任何文学文本、关注任何文学现象的过程中所生成的意义,也必然要依赖一定的思想框架,因此,批评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对所谓“原意”的真正追寻,而只能是“误读”。西方女性主义批评与中国的女性、与中国的文学现实相遇后生成的文学批评,其文化积淀、现实处境、具体目标功能都与西方都不尽相同,因而它们在批评实践中所需要特别给予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些基本的、特殊的概念,有助于理解西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

一、中西方对“女性”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女性是什么?在西方男性独霸学术界的传统里,女性历来被看做是处于边缘化的“第二性”。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感谢主赐给他恩宠时说,第一,他生下来是自由的,不是奴隶:第二,他是男人而不是女人。在先哲的心目中,女人就是这样被划为了“第二性”。总之,一句话,女人就是为男人服务的一个工具,是一个附属品。

经验论者桑德拉·吉尔伯特(SandraM.Gil.bert)和苏珊-格巴(SusanGubar)在她们合写的《阁楼里的疯女人:妇女作家与19世纪的文学想象》的绪言里,从语言的发展对男权与男性性征进行了论证。她们认为:自从维多利亚时期以来,父系的文学创作理论依附于基督教的创世说,神话了男性作者。因此,如果创作是男性的行为,那么男女两性的主、客体地位也就确定:男性是积极的、主动的,女性是被动的、接受的。在这种解释下,创作的作品不仅仅是作品本身,而且还是权力的象征。

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西方女权主义者不满于女性所处的边缘被动处境而纷纷奋起抗争,从理论的层面寻找出女性的自我身份。1949年11月,西蒙·波伏娃出版了被后世的人们尊崇为女性《圣经》的《第二性》,成为新女性主义高潮的理论指南。

在波伏娃看来,女人的“第二性”地位是历史的长久演变而造成的,男人利用生理、经济、法律、道德、宗教及文学等各种手段,塑造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而把女性置入到一个附属的地位。在波伏娃看来,男人按他们的愿望将女性视为“偶像,仆人,生命之本;又是魔鬼,阴谋家,搬弄是非的人,骗子。她是男人手中的猎物,又是毁灭他的祸根。她意味着他不曾有,但又特别渴望的一切”。因此,女人虽然是天生的,但是女人身为“次等性别”的地位却是后天造成的。

1963年,贝蒂·弗里丹出完成了她的《女性白皮书》一书,标志着她个人生命和对女性思考的一个转折点。弗里丹提出了有名的女性“第四维形象”的概念:除了婚姻、家庭、为母之道以外,女性理所当然还有另一个更广阔的世界——社会。号召女性为使自己成为完整的人而奋斗。

1970年,凯特·米利特出版她的《性政治》一书。在米利特看来,不管人们在这方面保持何等沉默,两性之间的这种支配和被支配状态,成为我们文化中最普及的意识形态,并毫不含糊地体现出它根本的权力概念。米利特试图赋予愤怒的、受压抑的一代女性一种声音,以唤起女性同胞的反抗精神,号召女性要反抗男权社会,做时代的“新女性”。

如果说以上三位女权主义者是从社会——政治的角度给女性正名的话,时隔不到30年,已经出现了新的情况,法国符号学女性主义批评代表人物依丽格瑞和西苏,她们对“女性”这一概念提出质疑,认为把女性作为一个自然产生的、人人接受的意符,实际上是父权制意识形态的又一次建构,所以对“女性”概念必须解构。

西方这些“女性”概念到了中国得到普遍的接受,但是其中又出现新的解读,在西方男权社会制度下,女性就是男性的附属,是处在社会的边缘,女人就是无,就是空。因此女权主义者要改变这种状态。要给女性正名,试图阐释女性并不是社会的附属品,女性应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但是在中国,除了政治上已经解放了女性以#t-,女性同胞自己也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女性身份的边缘问题。边缘一方面意味着女性对男权社会无能为力,另一方面页表示着女性不受拘束,意味着女性对现有所有的价值体系都可以不予接受,空无是自由的代言。由此可见,“女性”这个概念在中国女性主义作家哪里,意义已经发生了新的转机,产生了新的功能,女性身份的边缘性成为女性抗拒男性社会的有力武器,面对沉默的女性,男权感到一种深不可测的危机,而女性在沉默中自由地放飞思想。

二、中西方对“女性主义”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在西方,女性主义(Feminism)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意指女性的社会平等与个性解放;后传到英美,逐渐流行起来,泛指欧美发达国家中主张男女平等的各种思潮,它的思想根源于20世纪初期的妇女解放斗争(极力倡导“妇女参政”的斗争),所以带有明显的白人上层妇女和强烈的政治色彩。因此当时被翻译为“女权主义”,据克里斯特尔的~90年代最新知识词典》,也可以翻译为“男女平等主义”或者“争取男女平等运动”等。

出于第三世界妇女和女性主义学者从自身的切身经历中认识到原有的“女权主义”的定义太狭隘了。1983年,美国著名黑人女作家艾丽斯·沃克提出了抛弃“女权主义”Feminism一词,代之以“妇女主义”(Womanism)。她将“妇女主义”定义为“献身于现实所有人民的,包括男人和女人的生存和完美的主义”。

在中国,“五四”时期,经日本中介传到中国,最初定名为“女权主义”,显示出着眼于男女社会权力平等的时代特征。近年来一些学者了解到这一理论的发展以后,认识到原有翻译的欠缺,为了强调女性的视角,将其改译为“女性主义”,总的来概括“女性主义”主要表征一种政治态度或文化立场。女性主义是女性们代表一个“集团”对男权社会的反叛,它的思想更直接指向政治、经济、伦理、道德和文化,也指向文学和艺术。

“女权主义”——“女性主义”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是认识层次的加深。女性主义涵盖并超越了两性的权力关系,更加关注性别冲突的多层次内涵,这是国内目前多用女性主义一词的原因。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产物,是一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意识形态,旨在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形式的不平等。当女性主义思潮和它的变种在20世纪不断涌人中国时,当中国的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着这些影响时,会不可避免地做出自己的价值取向。因为中国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女权主义运动,所以在西方的女权思想传人中国之后,在中国特定的文化土壤中所产生了变异,而变异的结果就是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从事女性研究的学者不愿认同自己的女权主义立场,即使个别几经周折才确立自己的女权主义立场的学者,如戴锦华教授,在中山大学的一次演讲中,她宣称自己是女权主义者,但是又特别强调自己的“不咬人”的女权主义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其怪异的而且耐人的现象。

通过上个世纪之处的引入与译介,人们对西方世界的情况也比较熟悉,男女平权的思想并不像在100年前那样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陌生。显然,西方的女权思想在20世纪的中国经过一代代人的努力与中国的社会现实结合后,又随时代的变迁,产生了自身的变异。变异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变得非常温婉,很具有中国特色。所以,在众多概念的取舍中,由以争取权利为中心、在汉语中较为激进的“女权”,到张扬女性特征的“女性”的衍变,与我们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中华民族长期的文化心理积淀是一脉相承的。

三、中西方对“女性写作”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西方女性主义文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女性主义文学实践和理论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一大批女性作家在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照耀下,自觉地运用女性主义文学理论进行文学创作,她们的文学实践对丰富中国当代文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女性写作”这一概念,出自于法国著名女性主义者埃莱娜·西苏(HeleneCixous),这是当代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自从张京媛的《当代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将西苏的文章翻译进来,这一概念就在国内引起了高度兴趣,并被作为女性意识的表达方式而加以实践。不幸的是,人们对于这一概念并没有清醒的认识。“女性写作”这一概念看起来有将女性意识本质化之嫌,其实似是而非,美国女性主义批评家桑德拉·吉尔伯特(SandraM.Gilbert)在给西苏的《新诞生的妇女》一书所写的“导言”中曾对此予以了辨析,她说:“一些美国及法国的女性主义者反对对于生物本质主义的任程度的强化,而西苏的‘女性’或‘女性写作’的概念有时看起来正是如此,但作为《新诞生的妇女》一书的读者,我们将会发现,作者本人是批判持续不变的性别本质这一概念的。”

西苏认为想预料性别之间的差异是不可能的,因为“男性和女性都处于复杂得难分辩的古老文化规定的网络之中,孤立地谈论女性,正如谈论男性一样,无法不陷入意识形态的场所中,在这场所中,表现、表象、映象等的增殖预先消解了任何概念化的企图”。在西苏看来,女性写作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性别作为划分依据的。西苏原初的“女性写作”包含男作家,在《美杜莎的笑声》中,西苏提到了男作家让·杰内特的《盛大的葬礼》。

到了中国,我们讲的女性写作一般态度就是女作家的创作。这一现象说明西:Zr的外来概念传到中国发生了某些变异。中国女性主义对于“女性写作”的接受,可以说就是建立在一种本质主义的误解之上。“女性写作”一词在国内使用频率很高,但人们对于这一概念其实所知甚少,这与国内对于西苏介绍的片面有关。

《共和国文学50年》中明确表述:“‘女性文学’或日‘女性写作’作为一个学术概念的提出,实际上是到本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着西方女性主义运动思潮在中国内地获得的广泛传播,以及国内女性主义运动的兴起而逐渐获得学界的认可和接受。”

本土文化的概念篇(2)

关键词:体育文化;土司;土司体育文化体系;西南边疆

中图分类号:G80-054;G81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7)03-0063-06

Abstract:"Tusi sports culture" is attached to "Tusi system", referring in particular to the physical form in the area ruled under the native chieftain system and formed in the period of Yua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On the basis of Tusi culture research, and integrating the Tusi system culture and traditional minority sports culture, the authors made a comprehens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ports phenomenon in Tusi society from the special angle of sports discipline, proposed a new concept-Tusi sports culture, and further made an in-depth analysis of its theory concept,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structure and the core essence, laying theory basis for the research on southwest frontier minority national sports culture .

Key words: sports culture; chieftain system; Tusi sports culture system; southwest frontier

前 言

“土司体育文化”附属于“土司制度”而生,特指土司统治地区的体育形态,形成于元明清时期。本文在土司文化的研究基础上,将土司制度文化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合,从体育学科的特殊角度对土司社会的发展进行全新的综合研究和解读,提出“土司体育文化”的新概念,是土司学与体育学的对接与转换研究,属于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土司制度属于特殊的历史产物,也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其存在的客观历史性是科学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对元明清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当时的体育文化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对土司体育文化体系构建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史学意义。

“土司体育文化”属于创新名词,至今还没有形成较为明确的概念。 但是“土司体育文化”是看得到却摸不到的东西,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和把握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土司体育文化”进行理论构建。回答究竟什么项目可以称为土司体育,土司体育的概念又是如何界定的,土司体育文化又是如何形成,其构成因素、本质是什么等诸多问题。带着诸多的疑问笔者先阐述文化这一核心主体,然后再循序渐进地深入探析土司体育文化的内在含义及结构,对数百年前的土司体育文化形态进行分析,试图阐析土司体育文化理论概念,构建土司体育文化体系。

1 土司体育文化理论概念阐析

要构建“土司体育文化”理论体系必须回到其本质核心要素“文化”上来, 什么是文化,文化的本质及其具体内容是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的问题。

1.1 文化

“文化”的概念是当代所有社会科学的重要基石,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都离不开文化一词,19世纪以来人类学家、民族学家都对其做出了各自的界定。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博纳特・泰勒在《原始文化》(1871)一书中,创新了“文化”一词,并把它界定为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的复合体。这一整体概念的提出,是学术界公认较为权威的定义。但是学科不同,研究者的视角不同,对文化的解释有所差异。赵世林把文化与民族联系起来研究,认为文化概括总结了人类的历史与社会生活,是人类活动的历史记忆与符号表征,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符号,各族人民创造的文化是人类共享的资源,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共同的文化遗产。目前学术界较为认同的意见为:“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在民族学研究中对“文化”一词的表述更为具体:文化是人们在体力劳动、脑力劳动中所创造出来的一切财富,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以及人们所具有的各种生产技能、社会经验、知识、风俗习惯等。

1.2 土司文化

“土司文化”是从土司这个概念延伸出来的,附属于“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形成独特的无形产物,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不仅映射了土司时代的政治特征,也属于历史文化符。其地域性、民族性、本土性使土司文化具有独一无二的社会文化特征,其封建性、等级性、传统性又给土司文化蒙上了政治文化的色彩。“土司文化”贯穿于元明清时期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是土司时期的社会物质生活、经济水平、科学文化、精神风貌、民族性格与体质的综合表现,能大致勾勒出西南土司长达数百年政治演变的历史痕迹,是中华民族珍贵的历史遗迹、文化遗存。民族文化、传统文化、土司文化自然就成为不可分割的中华传统民族文化。

1.3 体育文化

“体育文化” 是文化的下位概念。19世纪“体育文化”一词由德国学者G.A.菲特提出,从此在学术界被广泛认可:“体育文化”是用科学和美的规律、生命的规律来解释文化的表现体。“体育文化”的概念是集中地反映人们对体育生活和体育现象的总体认知,指一切体育现象和体育生活中展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能以理论逻辑的形式来反映体育客观发展的历史和人类对体育的认识。对于体育文化的研究,大而言之,指体育运动本身所蕴含的、围绕体育运动所形成的一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和;小而言之,又可指体育运动某一方面的文明因素。“体育文化”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某一国家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反映,反过来又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其实“体育文化”是一种文化现象,伴随人们的身体活动而产生、发展、演变,反映了人类的智慧和思想、政治观念、道德标准、、价值观念等深层的文化理念;体现了当下主体社会文化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诸多的意识形态,是社会风向标及精神象征。

1.4 土司体育文化

然而我们不能套用或直接借用“现代体育文化”的概念去定义土司体育文化,因为历史原因、统治阶级的异同、民族形态的变迁导致土司体育形态与其他体育形态不尽相同。为此,本课题沿袭学术界对“文化”解释的精髓理念重新构建 “土司体育文化”概念。

从文化形态来说,“土司体育文化”以土司统治者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出现在各种文化环境中,似乎土司社会的每个角落都出现它的影子:在巩固土司政权时,它是土司统治者利用的武器;在土司军事战争中,它是强兵练武的主要手段;在土司宗教仪式中,它是保佑众生的法宝;在土司解决民事纠纷时,它是土司执法的标准;在土司庆功享乐时它是主要的娱乐手段。同时,土司作为一个中央朝廷在地方的行政职能机构,其统治者身负重责且具有双重身份―― “上需臣服中央朝廷的管制,下需安顺土民”。所以说,土司统治者在选择某项土司体育活动时,既要遵循中央朝廷的律令,又要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俗文化,形成了汉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相融的土司体育文化形态。

从文化范畴来说,“土司体育文化”同其他文化一样,不是独立的社会现象,不是游离于纷繁复杂的社会活动之外的人类活动,而是深陷在土司制度、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思想意识等社会历史因素之中。它为各种土司战争、节庆、祭祀、教化、娱乐生活服务,其影响力及出现频率是其他文化不能比拟的。另外,“土司体育文化”是土司体育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文化反映,是遗留的历史体育文化符号,映射了土司时代的体育特征。代表着在特定时代、特定民族、特定统治阶级下的体育特征,是在土司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体育范式,标志着土司地区最高阶级的体育形态。因此,土司六百年的特殊历程创造了世间独有的“土司文化”,“土司体育文化”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一方面承载着“土司文化”,一方面又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传承的载体。

总体来说,“土司体育文化”是赋有特殊政治意义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包括了土司统治者及其治下不同社会阶层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所进行的体育活动,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创新性阶段体育,也是土司辖区社会特征、民族特征的缩影,直接呈现土司时期的体育文化历史现象。以上对“土司体育文化”的总体描述,表明“土司体育文化”的构成必须满足四个要素,且缺一不可:一是时间要素,土司体育项目必须存在于推行土司制度的元明清时期;二是空间要素,土司体育项目必须存在于西南土司管制地区;三是人物对象,组织者必须是土司统治者,实践者为土司统治者或当地土民;四是核心要素,土司体育必须符合统治阶级利益,服务于土司政权统治,而且既要遵循中央朝廷的令制,又要符合当地的民俗习惯。四个要素紧密联系,形成判断土司体育文化的重要标准(见图表1)。

综上所述,土司体育文化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概念:元明清时期,一种根据土司制度的需要,融合内地汉族文化和当地少数民族文化而形成的符合当时主流社会需求的特殊体育文化。

狭义概念:土司制度在实施和推进过程中,土司统治者提炼、承袭、整合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同时还借鉴、吸收、融合外来体育项目(包含朝廷、汉族体育),从而孕育而成的服务于土司制度的民族体育观和一整套体育思想理念。具有军事特征、依附特征、阶级特征、独享特征、地域特征、包容特征、示范特征、行为特征、传承特征、变迁特征、民族特征、时代特征等。

2 土司体育文化的内涵结构剖析

构建土司体育文化理论,其价值在于突出土司制度在土司体育文化形成中的重要功能,其概念也在于揭示土司体育文化形成的一般规律。那么,土司体育文化有哪些要素构成?它的结构是如何划分的?或者说土司体育文化以怎样的形态传承?为了回答以上问题,笔者借鉴“文化”的四元结构主张,将土司体育文化以“行为文化层、制度文化层、物质文化层、精神文化层”四层次说来展开论述土司体育文化的内在结构。

2.1 土司体育的物质文化层

“物质文化层”主要指人们实践、生产、劳动所创造的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土司体育的物质文化层是指土司统治者利用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体育活动来维护土司政权所呈现的物质文化形态,目的是满足土司制度的需要,它是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载体,是整个土司文化存在传承的物质基础。例如,民国《永顺府志》卷二载 :“司治二里许,有教场坪,土人常驻于此处演武。又西北五里,有搏射坪,又北五里曰射圃,地势均较宽敞,土人每于此搏射。”史料中记载永顺土司司治外,有宽敞平坦的练武、射箭场地,从土民进行体育活动的硬件设施可以看出土司统治者对发展体育活动较为用心。又如,土家族土司建设摆手堂,是承载土司体育文化的基础设施;傣族土司制造各种具有特殊意义的龙舟,是龙舟运动的必备器材;藏族土司为四十八家锅庄提供赛马马匹;土司率领土民围猎,为“放山”者提供猎枪;傣族土司为赛龙舟提供奖品等等。这些都是土司体育活动的资源需求,被赋予了土司制度特殊的政治文化,形成了我们能看到、感知的表层土司体育物质文化现象,直接反映了土司社会中土司体育发展的状况,也展示了人们智慧、才能、价值、观念等一系列的客观物质载体,是体育发展中硬件设施的直观体现,也是体育文化发展水平的有力见证。

2.2 土司体育的制度文化层

制度是社会实践发展中人们的统一认识,也是相同地域的行为规范。“制度文化”以物质条件为基础,受人类的经济活动制约。在西南边疆土司辖区,以土司统治者的意志为主,土民们在进行体育活动时,潜移默化地形成了各种限制、规范、约束自我和他人的体育文化制度。土司统治下形成的特殊土司制度,纵观其特征可概括为:成文法、习惯法兼收并蓄,既有土司府衙所颁布的成文法影子,又有大量不成文的习惯法。立法依据多为数百年来形成的并被公众所默认的传统规范。主要是遵循国家制定的法令,还要依据民间存在的习惯法规,自行制定一些规则用于调整其内部关系,这样的制度惯例也如法炮制在体育行为中。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土司体育文化,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求所决定的,导致土司体育的参与形式、裁判规则都反映出强烈的阶级性。也可以理解为在土司制度统治下人们受土司政治、文化、经济的影响约束,常年养成的参与体育活动的风俗习惯、传统礼仪、社会组织形式、规范习惯、竞赛制度、法规等。

例如,《孟连宣抚司法规》三十条规定:两人争吵闹事,谩骂无斗殴流血,经土司议事调解无用,各有各理,且不相让,就由“召龙帕萨”组织斗鸡比赛,以斗鸡比赛定输赢,输者向赢家赔礼道歉,以后不得再有纠缠。孟连宣抚司法规,规定傣家人每次遇到相互间争水、争地等纠纷,土司便用斗鸡来决定结果,避免了撕杀,防止了纠纷动乱,保证土司区长治久安。傣族土司在判定百姓纠纷时采用斗鸡的体育方式来解决,且人人信服,并愿赌服输。这样的风俗定制形成了常年固有的土司体育的制度文化。另外在《南甸土司刀氏谱序》有载:“……正恐木不知所生,水不知所由出也,龙舟之制于本源之地,司民所得……”由以上的“舟之制于本源之地”说明土司统治者认为赛龙舟是傣族先民的“根”及“源”,是土司、土民必须得到的恩惠,定制不容置疑。

可见,封建土司统治者经营下的土司体育文化有着较为深固、鲜明、专制的制度文化,影响限制着土司地区不同阶层的体育形态。

2.3 土司体育的精神文化层

精神文化是指人们的文化心理,如政治思想、道德、伦理、意识等看不到、摸不着,却又是核心理念的意识形态。土司体育的精神文化层面是土司体育文化形成的精神创造部分,受土司政治制度的需求要挟,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土司制度,是土司体育文化得以发展承袭的主导因素。

土司统治者的体育意识理念及体育目的是土司体育发展的原始动力。例如,土司统治者需要军事体育来练兵打仗、保疆卫国,于是民族武术、骑射、板鞋、象术等土司军事体育成熟发展,备受重视;土司需要世袭统治大权,必须先保证百姓身体健康,便借用民族武术、丢包等民间体育来增强百姓体质,以保“安居乐业、民平境安”;土司需要缓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的关系,就利用节庆祭祀中的东巴跳、嘎光、锅庄舞等土司武舞体育来安抚民心,举办组织顺应民情的体育活动,解决矛盾冲突,从而为维护其统治地位保驾护航。因此,土司体育的精神文化层面更多是呈现了土司统治者的体育理念与价值观。土司体育理念就是统治者利用符合自身利益的体育活动来维护统治的一种意识观念,始终代表着土司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以及最大利益化。

2.4 土司体育的行为文化层

行为文化层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以礼俗、民俗、风俗等形态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生产形式及各种风尚习俗,能促进文明、文化以及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及创造性活动。通常也可以把生产力称为“技术行为”,语言称为“符号行为”,伦理称为“政治行为”。那么,在行为文化中加入体育元素,形成“体育行为文化”在本质上体现人在各种体育文化行为中形成的行为风尚,是一种基于主体的体育自觉行为、学习行为及仿效行为。

土司体育的行为文化还充分体现在土司体育项目技能、技术形成及演练过程中。例如土司军事体育中的“土司兵法”或曰“岑氏兵法”。据史书记载,土家族土司曾将士兵置于虎栏之中,以训练其战斗力:“其兵素皆练习,闻角声则聚,无事则各保关琛?重十六斤,衬以厚絮,如斗大,甲重者数十斤,利箭不能入,火枪大百步,一人搏虎,二十人助之,以必毙为度,纵虎者重罚,猎他兽亦如此,得擒,则倍赏当先者,务必擒之战亦如之。”其法以围猎为例,把敌人当作老虎,训练士兵如何同心合力把老虎打死,并将此法称为“土司兵法”运用于战争之中。这种较为特殊且残酷的土司军事体育训练方法,就是土司体育行为文化中土司社会发展的经验及创造性活动,隐藏着土司统治者专制野蛮的行为文化特征。

因此,土司体育文化研究属于典型的行为文化模式研究,体现鲜明的体育行为风尚,不但强化了土司体育的形成模式,还能形成符合当下土司制度的行为模式,形成良性互动,对土司及治下百姓生理、心理健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论述土司体育的“物质文化层、制度文化层、精神文化层、行为文化层”,使我们由表入里,由浅入深地揭示了土司体育文化的脉络细节。首先,从物质文化层审视了土司体育文化表层形态,然后通过制度文化层过渡到核心层面――精神文化层,逐层剖析土司体育文化的标准、价值、目的及意义。最后,行为文化层表明了土司体育文化独特的体育形式及习惯行为。四者的关系辨证而独立,形成相互转化、相互交织、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四位一体结构图,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清晰地向我们呈现了土司体育文化的精髓及符号。

3 土司体育文化的外延形态界定

土司体育文化的外延是指土司体育文化所包含的对象、数量或范围。在西南土司区广泛流传的土司体育活动,由于地域特征及民族特征,与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重合的几率相当大;同时又由于时代特征,与古代体育史的研究“时间段”相重合。例如,傣族武术既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也属于古代体育史的研究对象,它还归属于土司体育范畴。因此,土司体育文化的外延范围模糊不清,要弄清其外延形态,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弄清“土司体育”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这三个纵横交错且各不相同的名词概念。

3.1 古代体育

“古代体育”是指从原始人开始直立行走到鸦片战争以前(1840年)的漫长历史时期中,中华民族体育实践活动总和。《中国体育通史》把中国体育发展的历史划分为中国古代体育、中国近代体育、中国当代体育。其中,中国古代体育按照年代划分(从史前社会-1840年),分为原始社会时期的体育史,奴隶社会时期的体育史(夏、商、西周、春秋),封建社会时期的体育史(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元、明、清)。古代体育史研究时代性强,均以时间为研究链条。

3.2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相对于中华民族传统体育而言,指我国除了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它文化内涵丰富,历史悠久,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但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概念定义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1986年9月在新疆举行的首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学术研讨会,参会者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概念首次做了研讨,会上基本有几种看法:

第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各民族世代相传,具有民族特点的各种体育活动的总称;

第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继萌芽体育后,在古代体育基础上延续下来的农牧时代的产物,因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指近代体育传入之前,我国各民族就已经有的那些体育活动;

第三,凡是目前在一些民族地区仍然在流行的,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包括自娱活动)内容都属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范围;

第四,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三性进行概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必须是各少数民族世代相传、具有典型民族特征、以强身健体为目的的w育活动。

3.3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土司体育”辨析

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土司体育”三种体育形态的地域存在空间来看,土司体育产生于西南边疆地区,其生态环境也是盛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的地域空间,三者都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繁衍生存,具备共生条件。从研究时间段来看,古代体育研究的历史过程必然包含元明清时期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现象,而本课题特指的“土司体育”只是被大家忽略了。土司体育研究也属于体育史的研究,只是加上了特定的历史政治因素――“土司制度”。土司体育实际就是研究土司统治者如何利用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来巩固政权的。因此,可以说土司体育研究是对附有特定土司标签的古代体育、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政治差异研究。分析完三者的属性,再来回答之前的问题“傣族武术的归属”,就容易多了。“傣族武术”是傣族先民世代相传,共同创造的民族活动,必定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同时它又存在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样看就属于古代体育,而且“傣族武术”在傣族土司统治期间,被傣族土司利用,服务于土司统治阶层,因此,是土司体育项目。

可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土司体育三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千丝万缕的“亲缘”关系,互不分离,但又不能笼统混为一谈,彼此之间又有明确的概念甄别条件及明显的特征区分。

4 土司体育文化的核心本质辨析

本质即事物中质的内在规律性。找到事物的本质,是我们界定一个概念定义、一个名词内涵的关键。因此,要找到“土司体育文化”的内涵,必须先确定“土司制度”的本质。

封建王朝对西南边疆实行土司制度,“以夷制夷”的统治其实质是封建王朝伙同土司联合统治,使治下的少数民族群众受到双重压迫剥削。中央朝廷利用土司在少数民族中的影响和势力,建立和巩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而土司统治者也需要借用中央朝廷的封号和威慑力量,来提高自己的地位,以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这就是土司制度的本质所在。因此,归顺朝廷,且得到朝廷的认可,独自为政,是土司本质的特征。这样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附在土司制度上的“土司体育文化”也必须兼备这样的本质属性。土司统治者借鉴、利用土司体育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这就是土司体育文化的本质内涵。土司体育必须有利于统治集团,如侵犯到土司统治者的利益,必然被抵制。“东巴跳”就是典型的例子。纳西族的宗教祭祀武舞“东巴跳”是纳西土司招魂驱妖、超度亡灵等各种重要节庆祭奠都必用的祭祀节庆仪式,但到了明代,纳西木氏土司对东巴跳采取了排挤抵制政策。追其缘由,主要是因为东巴教对木氏土司政权带来威胁,抵制东巴跳也是对东巴教势力的强行削弱。《东巴经》有记载:“东巴教传统的神,主神是指土酋和官,笨神是指东巴教徒。”土司和教主都尊为“神之列”,两者的地位趋于平等。东巴祭师享有与土司地位同等的特权,再加上其参政职能、世袭制度,严重妨碍了土司的独统意志,威胁到土司的集权组织。木氏土司只能对东巴教采取压抑和削弱的方法,限制东巴跳的发展。土司统治者对东巴跳“有益用之,无利剔除”的态度,就是土司统治者的体育理念。

另外,课题从没有“土司制度”就没有“土司体育文化”的假设角度来阐释“土司体育文化”的形成原因,从土司社会的特殊背景来了解土司体育文化的实质。这样来看,土司体育文化最原始且最重要的内涵其实是依附本质,其产生、发展、消亡,都必须依附在土司制度之上。“土司制度”居主要地位,“土司体育”居从属地位,土司体育受土司制度的影响和控制,前者依附于后者。土司体育的产生、演变、发展、消亡是以土司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军事的需要为基础的,为其服务,并且受土司统治者的主观意识控制和支配、制约。这些特性自然就凸显了土司体育文化的本质内涵。

可见,土司体育文化的内涵本质是土司统治者对土司体育的推行或禁止以及所采取的一切体育制度措施,其根源在于土司统治阶级依据自身根本利益进行主观的判别,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就被借鉴、利用,以此达到政治利益,无利或侵害到统治阶级利益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就被牺牲、制止,这不能不说是土司制度的政治祸害,这也是土司体育文化的本质内涵决定的。

5 小 结

本文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土司体育文化理论进行详细论证,把“土司体育文化”定性为: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贯穿于元明清时期,多以战争军事体育为主,是土司贵族及其治下不同社会阶层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进行的少数民族体育历史现象,它与土司社会的众多社会活动紧密相连,甚至其产生、消亡都与土司文化息息相关。从体育学科的特殊角度ν了旧缁岬奶逵现象进行全新的综合研究和解读,提出“土司体育文化”的新概念,并对土司体育文化的理论概念、内涵结构、外延形态、核心本质进行深入的探析研究,为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土司体育文化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瑜珊.文化走出去与复合型翻译人才培养研究[J].科技信息,2013(12):50.

[2]徐平.当前中国的文化建设问题[J].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1):14-19.

[3]林耀华.民族学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7:384.

[4]赵世林.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传承论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1.

[5]李绍年.文化、宗教与翻译[J].语言与翻译,1990(1):37-42.

[6]蓝武.元明清时期广西土司制度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5.

[7]成臻铭.清代土司研究:一种政治文化的历史人类学观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12.

[8]方征.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学概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9]雷扬.体育文化传播的现状问题[J].新闻前哨,2009(12):92-94.

[10]张延庆.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1:20.

[11]周西宽.现代体育概念的几个问题的探讨[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4(4):1-6.

[12]宿彦军.论现代体育文化发展的价值意蕴[J].考试周刊,2010(34):149.

[13]黄聪. 中国古代北方民族体育史考[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

[14]云南省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孟连宣抚司法规[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33.

[20]石亚洲.古代土家族军事制度浅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2):107-109.

[15]项红军,刘英林,刘芦萍.论中国古代体育文化的发展历程[J].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4(5):42-44.

[16]杨向东.中国体育通史[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8:3-4.

[17]云南省民族学会傣学研究委员会.云南傣族土司文化研究[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10:20.

本土文化的概念篇(3)

关键词:民族概念;汉民族;汉族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123-02

一、民族概念及其起源的双重错位分析

民族,作为中国自古以来固有的名词,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其意义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根据费孝通教授的解释,“民族”一词有三个层面的意思,即政治层面上的中华民族统一体,文化层面上的组成中华民族统一体的中国各民族,以及各个民族内部各具特点的部分,现在称作各种“人”,如瑶族内部就有花篮、茶山、盘瑶等[1]。

在中国目前的研究中,关于民族概念存在着双重错位的现象:一是因其起源西欧,与中国的社会文化在空间上有错位;二是其作为近现代概念,与古代中国的社会文化有错位。这两种错位造成了对中国文化整体性的扭曲和分割[2]。笔者对此持有保留意见,并从下面两个方面对双重错位现象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民族”一词是中国古代文献固有的名词。中国古代“民”和“族”的概念及其“民族”观源远流长,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分类体系[3]。据《汉文“民族”一词考源》一文:1840年以前,中国古籍中用以表达“民族”概念的词语即有:族、族类、族种、种族、种众、种类、种姓、种人、氏族、部族、、部落、等等。①而秦汉以后的“氏族”、“部族”、“种族”、“宗族”、“国族”,“族民”、“部民”、“宗民”,乃至如今耳熟能详的“民族”,与先秦文献中的“族”、“种”、“类”、“姓”、“氏”、“宗”等都有明显的渊源关系。毫无疑问,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历史格局的演化过程,孕育了中国古典“民族”概念活性表达的系统[4]。可见,中国具有本土“民族”概念起源的传统。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表达“民族”概念的词语俯拾即是,但是“民族”一词却很少见。郝时远在《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一文中列举10例,来证明“民族”一词是中国古代文献中固有的名词。比如“民族”一词最早出现在《南齐书》中,在该书卷五十四《高逸传・顾欢传》中有“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的语句[5]。本文在此不便详细展开。然而结合叶舒宪先生所提出的四重证据法,根据考古工作者在1965年发现的西晋华芳墓的考古资料,“民族”一词渊源还可继续上推一段。华芳的墓志铭上“……夫人华氏,平原高唐人也。其民族繁茂,……”②的“民族”,实际上是指“华氏亲族”。华芳之墓造于永嘉元年,即公元307年。③以此为据,则中国本土民族概念的汉语传统至今已有一千七百多年[6]。

其次,现代民族概念并非是与古代中国社会文化相错位。相反,现代民族概念是古代中国社会文化与西方现代文明相互交流融合的结果。自古以来,日本深受中国文化影响,古汉语“民族”一词在传入日本之后,在近代日译西书中对应了西方所采用表示“民族”的概念,继而由日本传入中国之后,中国“民族”概念开始逐步采用西方的现代民族概念。新中国成立后,民族识别理论预设使用的是斯大林定义的民族概念,但是在实践中却对此做出了巨大的突破。因此,中国古代“民族”概念是在近代与西方文化相互交流过程中,被赋予了现代意义。

现代民族概念是从19世纪末才开始进入中国的。西方的“民族”概念,主要是为了迎合了当时西方社会一系列革命,如英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等的需要。现代“民族”概念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建立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民族”逐渐融入“民主”、“公民权利”等概念,开始演变为一个政治化的概念。“民族”(nation)概念的演变集中反映了其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密切关系,这也奠定了现代“民族”(nation)概念的基础[7]。革命后的西方仍需要这个“民族”是因为在西欧语言中,国家state是一个冷酷的字眼。列宁在《国家和革命》将其定义为:“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8]这样的“国家”认同基础狭隘,难以唤起国民对其认同和为其献身的热忱,所以西欧各国不得不把一个与“出身地”和“血缘”有关的拉丁字“natio”提升成具有共同语言、地域、经济生活(统一关税)和共同文化含义的“民族(nation)”[9]。

相比之下,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民”和“族”连缀使用而产生的组合词汇“民族”出现的历史较早,但是“民”与“族”的结合使用却比较松散,其真实含义往往需要结合具体语境才能确定。有时,民族是指宗族,例如,《太白阴经》序言中有“倾宗社,灭民族”的语句[10]。有时,民族是指黎民百姓,例如,《忧赋》中有“上自太古,粤有民族”的语句[11]。有时,民族在华夷之辨的意义上使用,例如,《南齐书》中有“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的语句[12]。可见,“民族”一词在古代文献中既可指宗族之属,又可指华夷之辨。

因此笔者认为,“民族”一词的起源不能单纯地划归为西欧。“民族”概念的每一个基本源流都产生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学术话语体系之中,都以自己的独特的理论和方法丰富着“民族”概念[13]。现代中国的“民族”概念主要是将西方的民族――国家概念和苏俄的民族概念与中国本土的民族概念相结合而产生的。前两者都对中国的“民族”概念产生过深刻的影响,因而中国的“民族”概念是不同源流之间相互融合和交汇的结果。

二、“汉民族”体现出“民族”概念的模糊性

费孝通先生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书中提到的汉语“民族”概念大体可分为两个层次,其中第一个层次指的是“一体的中华民族”的民族共同体,而第二层次则是指构成中华民族的“多元的56个民族”的民族共同体。费孝通先生提出“民族”概念的“一体”与“多元”两个层次性观点,被学者叶江进一步深化为“中华民族人们共同体是一个由多民族(ethnic groups)共同构成的民族(nation),即文化层面的民族构成国家和政治层面的民族”[14]。

具体而言,汉语“民族”概念在第一层次(即外延较宽,内涵更深)上表现为“中华民族”这一层次的人们共同体,即费先生所说的“一体的民族”概念,也就是与国家相互关联,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在西语中称为“nation”;而汉语“民族”概念的第二层次(即外延较窄,内涵相对小一些)上表现为我国“56个民族”这一层次的人们共同体,即费先生所说的“多元的民族”概念,是与文化认同相关联的,在西语中称为“ethnic groups”[15]。因此,如果将西方民族概念与中国具体实际结合,使得“民族”概念在中国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即:民族――nation――国家、政治;族(民族)――ethnic groups――文化。

在中国的文化中,“民族”作为专有名词,只出现在两种场合:一是用于“少数民族”;二是用于“中华民族”。然而,由于缺乏对中国本土民族概念传统的了解,忽略了中国实际,一些学者往往习惯于套用西方现代民族概念(nation),把用于描述国内各个民族(ethnic groups)的汉语“族”看成由若干相当于近代国家层面“统一特征”或“共同要素”构成的“同质体”的nation。他们模仿诸如德意志民族、大和民族等概念,用“汉民族”来代替“汉族”,这样“汉民族”一词的出现,无疑是将原本清晰的概念再度模糊化,使得“民族”的概念再次陷入争论的焦点。

“汉民族”一词,体现出了中国本土民族概念的模糊性,是在没有与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情况下,在“汉族”的基础上,人为地建构出来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本身既无法准确传达出中国本土民族概念,同时也不利于中国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三、“汉民族”暗含民族中心主义的色彩

“汉民族”的出现,很容易让人将“汉民族”与“中华民族”联系起来,并将两者概念加以并置,在国际交流中,就很容易使国外一些学者产生误解,即“中华民族”就是“大汉民族”,中国文化就是汉民族文化。这就严重扭曲了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概念,将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人为地割裂开来,强调“汉民族”,忽视各个少数民族的存在、发展以及为中国多元文化所做出的贡献。这种将“汉民族”与少数民族二元对立的做法,明显体现出民族中心主义的倾向。

因此,本文很是赞同张海洋教授所提到的一个方法,即“保守疗法”:叙述中国历史时,能用汉人的地方,免用汉族;叙述当前中国情况时,能用汉族的地方,免用“汉民族”。在当前的大环境下,中国需要的不是把汉族这个被对应出的概念提升为“民族”而是把“中华民族”这个“确确实实的民族统一体”用历史文化的内容加以充实[16]。

四、结束语

民族,是一个普世概念,但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当今民族概念的内涵常常有自己独特的理解。中国本土的民族概念历史悠久,具有丰富的内涵。当代中国的民族理念是在与西方国家的nation和ethnic等概念相互交融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为了使国内的民族研究更好地与世界进行学术交流,民族学界在引入西方先进理念的同时,应当注意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尽量避免因忽视传统文化理念而形成的褊狭概念,如文中提到的“汉民族”这一概念,这样才能更好地将国内的研究成果展现给世界,为人类民族研究做出应有的贡献。

――――――――――

注 释:

①韩康信.汉文“民族”一词考源.1985.

②晋太原晋阳王公故夫人平原华氏之铭.汉魏南北朝墓志选(通行本).

③北京西郊西晋王浚妻华芳墓清理简报.文物,1965(12).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1.

〔2〕〔9〕〔16〕张海洋.中国的多元文化与中国人的认同[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3〕〔11〕郝时远.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J].民族研究,2004(6).

〔4〕〔6〕龚永辉.中国本土民族概念的传统考略[J].民族研究,2011(6).

〔5〕邸永君.“民族”一词见于《南齐书》[J].民族研究,2004(3).

〔7〕〔12〕〔13〕高永久,等.民族概念的演变[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学版),2009(6).

〔8〕列宁.国家与革命[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本土文化的概念篇(4)

随着现代文明的高度发达,西方出现了渴望远离工业城市回归自然的思想倾向,在艺术上也提出回归大自然。中国的艺术家们在短暂的追慕西方现代艺术的余晖后,认识到割裂民族传统、逃避社会现实的作品已经失去了读者,只有找到本土艺术的根基,才能培植出民族艺术的参天大树。于是,他们在艺术领域展开了回归深广厚重的民族文化土壤的寻根之旅。再次踏上生我养我的这块乡土,我们定能探寻到它不同寻常的意义与价值。

一、乡土美术的内涵

1.乡土美术与民间美术的区别与联系

提起乡土美术,我们都会很自然地联想到一些与之相关的概念,如民间美术,它们都含有指代那些具有清新、质朴、稚拙特色的劳动群众创造的艺术作品的意思,因为它们既有概念上的差异,又有着内容上的相同或联系。

本土文化的概念篇(5)

论文摘要:文章区分了乡土小说、农村题材小说、乡村题材小说这三个概念,主张用乡村题材小说来囊括新时期以来全部的乡村小说创作,这既满足了乡村小说创作的实际需要,使这一文学流派能够科学、稳定、健康地发展下去,还对改变当下乡村小说批评的观念、方法和视角有着警示意义。

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就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以农村和农民为描写对象的小说,数量繁多,姿态各异,一经出现就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对以农村和农民为描写对象的小说,在我们的现当代文学史上有过“乡土小说”、“农村题材小说”、“乡村题材刁、说”这几种不同的称谓,指称的不确定性与当时的文化语境和时代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也使得这一文学流派存在着众说纷纭、界定模糊、各抒己见的现象,不利于这一文学流派研究的深入。尤其是进入新时期以后,这几个称谓往往被任意使用,很少顾及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对于新时期以来以乡村为描写对象的小说,笔者认为“乡村题材小说”这一术语比较适合。因此,当下有必要对这三个概念进行甄别清理,为新时期以来的乡村小说找到一个合适的称谓,从而使这一文学流派的研究更加科学和规范。同时,随着中国越来越快的城市化进程,城市文学对乡土文学构成了巨大威胁,大有取而代之之势,甚至有人惊呼“乡土小说”将会灭亡。勿寸这一文学流派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重新厘定,使其科学、稳定、健康地发展下去,眼下就显得迫在眉睫了。

在以农村和农民为表现对象的小说中,在诸多概念中,“乡土小说”用得最多。鲁迅与“乡土小说”的关系是直接的。首先,他以(故乡》、(风波》、(孔乙已)等一大批精美的“乡土小说”创作对后来者起到了规范和号召作用。其次,他在(中国新文学大系·小说二集序》中对“乡土文学”给以正式命名和对其一系列特点进行的理论概括无疑成为这一范畴的定型化和普遍化的重要依据。他在称许寮先艾、许钦文、王每彦、裴中文、黎锦明、李健吾等人的小说创作时说:.‘赛先艾叙述过贵州,裴中文关心着榆关。凡在北京用笔写出他的胸臆来的人们,无论他自称为用主观或客观,其实往往是乡土文学,从北京这方面说,则是侨寓文学的作者。”田除了鲁迅之外,周作人在理论上的大力倡导对于其成长以至蔚成流派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在1923年的(地方与文艺》曾清晰地表达了自己的见解:“因为无论如何说法,人总是‘地之子’不能离地而生活,所以忠于地可以说是人生的正当道路。现在的人太喜欢凌空的生活,生活在美丽而空虚的理论里,正如以前在道学古文里一般,这是极可惜的,须得跳到地面上来,把土气息、泥滋味透过了他的脉搏,表现在文学上,这才是真实的思想与文艺。这不限于描写地方生活的‘乡土艺术’,一切的文艺都是如此。’,冈后来的研究者大多以周氏兄弟的研究为基石,从不同的角度对“乡土小说”的概念进行新的界定:所胃‘乡土小说’,主要就是指这类靠回忆重组来描写故乡农村(包括乡镇)的生活,带有浓重的乡土气息和地方色彩的小说。”日严家炎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中解释了乡土文学,该条写道:.’乡土文学,通常指的是以农村生活为题材,具有较浓的乡土气息与地方色彩的一部分小说创作。”从以上的阐释中洲门可以看出,无论“乡土小说”创作发生了怎样翻天覆地的变化,“乡土小说”这一历史的文学概念应具有如下基本艺术特征:一,特定的美学内涵和外延:以“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这两个内核特征作为其特定的美学内涵,以乡村生活为其基本描写内容,以农民为其主要观照对象;二,比较单一固定的主题格调:展示乡村的宁静、安详或批判乡村人的愚昧落后是其基本的主题表达;三,特定的情感特征:以既眷念又批判的情感体现出对乡土复杂难言的情感态势;四,特定的艺术表现手法:以现实主义创作手法为其表现技巧。进入到新时期以后,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的“乡土小说”的艺术特征已不能囊括现实创作中全部的乡村}J、说了。有鉴于此,一大批学者对“乡土小说”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重新修正与厘定。“乡土小说”,不能仅仅单纯地看作是书写原乡情韵,揭示乡土地域风情的小说,只要作品中表现了一种乡土情结,乡土意识,都可以称作“乡土小说”。丁帆、金汉、陈继会、雷达、贺仲明等学者就持这种“乡土小说”的传统提法以囊括所有描写城乡生活的文学作品。虽然这一界定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乡土小说”命名的困境,扩大了“乡土小说”的内涵和外延,但笔者认为,“乡土小说”就是“乡土小说”,它是一个有着独特美学内涵的历史的文学概念。如果我们不顾历史的传承和现实的创作状况而对其妄加“改造”,不但遮蔽了“乡土小说”原有的“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这两个决定“乡土小说”存亡的内核性特征,还会使原有“乡土小说,’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这无异于取消了“乡土小说”存在的合法性。

“农村题材小说”是一个侧重题材范畴的概念。如工业的、城市的、军事的、知识分子的等等,是一个社会政治学的批评术语。如果说鲁迅的论述为“乡土文学”的创作和研究奠放了一块基石的话,那么茅盾的论述则为“农村题材小说”的创作和研究确立了一个基调,并且成为批评“乡土文学”的重要依据。或许是因为茅盾的特殊身份和背景,他从一开始就没有追随“乡土文学”的一般称谓,而是更着重“农村生活”这样的字眼。他在《关于乡土文学》一文中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关于乡土文学,我以为单有了特殊风土人情的描写,只不过是看一幅异域的图画,虽能引起我们惊异,然而给我们的,只是好奇的展足。因此在特殊的风土人情而外,应当还有普遍性的于我们共同的对于命运的挣扎。一个只有游历家的眼光的作者往往只能给我们以前者;必须是一个具有一定的世界观与人生观的作者方能把后者作为主要的一点而给予了我们。’,日茅盾在这里批评的是“乡土文学”缺少的是“革命性内涵”,而这又正是因为缺少进步世界观的指导。作为一位革命现实主义作家,茅盾期待把这些明确的思想和生活内涵纳入“乡土文学”,以拓展其表现的生活领域和艺术视野,从而起到配合左冀文学革命运动。其后40年代,大盆的“乡土文学”创作基本上以茅盾的理论为指导。“乡土小说”抹杀了其“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的特征(只有赵树理除外),与“农村题材小说”合而为一了。这些作品描写了农民从个体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的全过程,为当时的社会变革与政治斗争寻找合理的注解。丁玲的《太阳照在桑千河上》和周立波的《暴风与骤雨》是这一时期’‘农村题材小说”的典型代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文学被划分为各个题材领域一一对应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农村题材小说”代替了“乡土小说”,成为宣传政治运动、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农村阵地。就连主张用宽泛的“乡土小说”概念来涵盖中国现当代乡村生活小说的丁帆也认为:“六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的大量反映农村社区生活的作品,是不能称其为乡土小说的,充其盆亦只能是一些农村题材的小说创作,原因之一就是它们失去了作为‘乡土小说’的重要美学特征—风土人情和异域情调给人的审美辰足。’可以说“农村题材小说”是一个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概念,是一个烙上了强烈政治色彩的社会政治学用语。实在和文学相去甚远,因此不宜用它来充当涵盖新时期以来所有乡村小说创作的概念,应该放弃使用这一概念。

“乡村题材小说”中“乡村”是一个中性词,意指作家言说的客观对象,以此来区分“乡土”和“农村”这两个经过文学言说而被赋予了特定意义内涵和价值的“想象性构成物”。相比于“乡土小说.,,“乡村题材小说”既有较长的存在历史,又未在其存在过程中形成特定的内涵规定与外延限制。它是一个站在城市与乡村这样一个大视野层面上的观照,可以涵盖“乡土小说”和“农村题材小说”的一个称谓。凡是以乡村生活为描写对象的小说都可称作“乡牛创预材小说”。可以看出,使用“乡村题材小说”这一概念是和当下中国的现实相一致的,符合城市化进程中乡村小说的发展趋势。赵园、段崇轩、周水涛等许多学者现在已开始使用“乡村题材小说”这一概念。本文认为涵盖新时期以来以乡村生活为描写对象的小说,“乡村题材小说”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概念,主要是出于其内涵和外延实际变化发展的考虑:

首先,“乡村题材小说”比“乡土小说”具有更加广阔的内涵和更加开放的外延。在传统的界定中,“乡土小说”主要指以农村包括乡镇生活为题材,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与地方特色的小说创作。虽然不同的学者对“乡土小说”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但纵观所有’‘乡土小说”的概念,我们不难看出,强调“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这两个内核几乎是所有乡土小说史家都坚持的。然而,随着创作与社会生活的同步发展,新时期以来有许多描写乡村的小说并不具备“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首先,有相当一部分小说虽然以乡村为描写对象,但小说并没有显示出某种乡土气息。例如,(分享艰难》、(大雪无乡》、《年前年后》、《天下荒年》等作品描写了乡村生活,但这些小说的艺术魅力不是来自于乡土风情,而是来自于对复杂的现实生活的精确展示和对人们所关注的现实矛盾的精辟分析。其次,还有一部分以农民为描写对象的小说,描写农民在城市的打工生活,展示农民在城市中的悲惨遭遇,故事基本和农业生活无关,已经无法展示出乡土色彩了。如(到城里去》、《白菜萝卜)、《民工》、《泥鳅》等。最后,80年代后期,以马原、余华、残雪、苏童、格非等人为代表的’‘先锋小说”作家的“先锋小说”往往只把乡土作为一个背景,一个故事发生地而存在,这些作品大多依托西方文化观念和哲学思想对社会人生进行形而上的思考,自然忽略了对乡土地域色彩的表现。如(虚构)‘(一个地主的死}‘(山上的小屋)、(米)、(敌人)等小说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可见,“乡土小说”已无法涵盖以上这些小说的内涵。再从外延来看,传统“乡土小说”的外延是农村,其地域范围至多扩大到县一级的小城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小说的地域范围发生在城乡结合带,甚至是城市。如刘醒龙的小说(白菜萝卜》和鬼子的小说《瓦城上空的麦田》等。因此,“乡村题材小说”所要面对的“乡村”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村,而是一个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和变化性的广阔空间,这既包括原有的广裹乡村原野,又涵盖了正在城市化发展的小城镇及城乡结合部,甚至是城市空间。同时,作品所面对和表现的“人”,也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他们还包括了那些长期游走在城乡之间的企业家、知识分子、乡镇千部、艺人以及那些还未来得及脱去“土”气的城市农民。例如(年前年后》、《分享艰难》、《乡长》、《扶贫》等一大批‘.现实主义冲击波”的作品展示了“乡镇干部”这一特殊的文化群体在农村的生活,而(白菜萝卜》、(都市里的生产队》、(败节草》等一类作品所描写的是农民以不同的身份在城市中的生活。

其次,“乡村题材小说,"t匕“乡土小说”包容更加“多元”的主题格调。传统的“乡土小说”主题内涵比较单一,基本是在静态的乡村生活中展示乡村的宁静、安详,或批判乡村人的愚昧落后。作家们是站在乡村外审视乡村的,以启蒙和政治改造作为书写乡村的基本姿态是明确而稳定的。新时期以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乡村日益被城市吞食,城市文明日益进逼乡村,城乡之间的影响日渐加深,乡村不再成为封闭自足的叙事资源,“‘乡村题材小说”由此呈现出更加“多元”的主题格调。虽然像《清水洗尘》、《梅妞放羊》、(孕妇和牛》、(清洁的日子》等作品在封闭自足的乡村书写中显示出传统“乡土小说”的品质,但更多的作品显示出的是更加丰富“多元”的主题格调。《陈免生上城》、《老井)、《黑骏马》等作品揭示了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愚昧落后,对农民身上固有的劣根性进行了批判。(人生》、(平凡的世界》、(哦,香雪》等通过对两种文明冲突的描写,表现出现代化给乡村带来的巨大影响,以及乡村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暴露出来的缺陷。(大树还小》、(黄昏放牛)、(九月还乡》等作品展现了乡村因经济劣势导致的文化劣势,表现出对乡村文化的严重担忧和焦虑。(乡村情感》、(黑蜻蜒》、(跪乳》等作品在批判城市道德时虔诚地讴歌传统美德的乡村文明,表现出很强“文化守成”倾向。(瓦城上空的麦田)、《神木》等作品展示出城市的冷漠无t清,金钱对人心的腐蚀,表现了城市空间下农民异化的现代性主题。“乡村题材小说”主题“多元”的格调还体现在作家“价值依托的多样化”。“价值依托的多样化”在此“既指乡村小说创作的核心价值依托的多元化,又指乡村小说家个体在具体创作时对多种价值意识的兼容并包”。圈例如,从(黑蜻蜓》、《跪乳》等作品中,我们不难发现作家们对“仁”等传统道德精神的眷念,而(乡村情感》、《天下荒年》等作品既认同在新民主义革命阶段和十七年阶段形成的以“革命精神”为核心的价值意识,又认同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人文精神;(歇与山庄的两个女人》、《城的灯》等作品则对城市现代性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认同。总之,新时期以来的“乡村题材小说”具有更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更开阔的视野,“乡村题材小说”呈现出更加“多元”的格调。

再次,部分“乡村题材小说‘’的乡土情感与“乡土小说”的情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乡土小说作家大多来自乡村,因此有着城乡两方面的人生体验。一方面,乡村传统文化是自我得以确立的根本,他们不可能轻易割断与乡土的情感联系,在文化上也难以逮然摆脱乡土的影响。另一方面,城市文明又远远优于乡村文明,对于经受了现代文明洗礼的这些作家来说,认同本土文化意味着肯定自身生活方式的低劣与不合道德标准,因此形成了他们对乡土的双重姿态,即既眷念又批判。新时期以来,时代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乡村小说作家对乡土的情感也随之改变:一,情感空缺。余华、苏童、格非等一批出生于60年代的作家生在城市长在城市,他们缺少乡村的生活经历和体验,作品中的乡村只是故事发生的背景,而非现实中的乡村,他们不关心乡村本身的存在,小说只寄托着某种形而上的哲学思考,因而在他们的创作中基本上不对乡村倾注情感。二,情感变异。长期以来,乡村小说作家始终对城市怀有一种仇恨的心理,这是由于他们在思想上不能适应城市文明而形成的。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展开,作家们对以工业文明为标志的城市文明不再一味地排斥,而是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逐渐意识到城市化将是人类未来发展的方向。三,情感超越。李洱、韩东、毕飞宇、魏微、红柯等更新一代作家的作品已超越了传统的“城乡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显示出更现代的创作理性。(石榴树上结樱桃)、(扎根》、(玉米)、(一个人的微湖闸》等作品用一种“个体”言说的方式,叙述自己的独特的生命体验和精神感悟,描绘生活的本真状态,表达着自己的切身感受,传达着各自的价值判断,在更为广阔的层面上叙写着中国的城乡关系。

本土文化的概念篇(6)

关键词 历史性逐渐强化;时际法规则;领土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 D9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801(2009)02-0091-05

按照国家取得领土的事实,传统国际法将国家领土取得方式分为先占、添附、时效、征服和割让。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这些传统领土取得方式有的已不再合法,有的已经失去意义,然而,在解决领土争端中,这些领土取得方式仍具有法律意义。国际法院在1951年渔业案判决中提出“历史性逐渐强化(historieal consolidation)”概念以来,国际法学界对它作了进一步阐释,表明国家取得领土所有权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经过一个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明确国家取得领土所有权的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旨在强调:在领土争端中,除了证明国家提出权利主张、实际行使领土外,还要注意收集其他国家对权利主张国领土所有权的态度,如承认、默认。研究取得领土所有权的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对论证我国享有对、南沙群岛以及有关海域的领土所有权,维护我国海洋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一、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提出

国际法院在渔业案中第一次提出了“历史性逐渐强化(historieal consolidation)”概念。在该案中,英国认为,挪威的划定领海制度违反国际法,以背离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的方式取得对海域领土的权利,只能是以时效的方式完成的。挪威在反驳中对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提出异议,指出:“英国政府在本案中总是援引时效概念……然而该概念并没有得到一致承认。许多学者认为取得时效不是国际法的一项制度,并否认它是历史性所有权的根据。”并且辩称,其1935法令规定的领海划定制度是对传统领海划定制度适合当地条件的变通,因此,形成了历史性所有权。可以看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挪威领海划定制度是否违反国际法?挪威基于历史性所有权的领海划定制度是否有效?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在它看来,挪威能够说明其权利要求是正当的。即这些水域是领海和内水,理由是:她长期对它们行使了必要管辖权且没有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一种远古占有,因此,她对这些水域的管辖权现在必须被承认,虽然它构成对适用规则的背离。”在谈到挪威实施其领海划定制度形成的历史性所有权问题时,法院指出:“从国际法上看,现在有必要考虑挪威划定领海制度的实施是否遇到了外国的反对。挪威一直能够无可反驳地争辩说,1869和1889年划定领海法令的公布及其实施都没有引起外国的任何反对。而且,这些法令构成――如上所述――对精确界定和一贯制度的实施,的确正是该制度本身取得了其他国家普遍容忍的好处,根据将可以对抗所有国家的历史性逐渐强化……事实的显著性、国际社会的普遍容忍、英国在北海的地位,她利益受到挑战以及她长期保持克制,无论如何说明挪威划定领海制度对抗英国是正当的。”

尽管回避就时效问题发表意见,但法院提到了远古占有和不当占有概念,即一方面,挪威将某些沿海水域作为其领海或内水一直行使。是一种远古占有;另一方面,19世纪以来挪威宣布、实施的领海划定制度,即通过分布在大陆、岛屿、石垒(岛屿、小岛、岩石和礁石等)的固定点划定的直线基线作为领海基线,而不是沿海岸的低潮线,从而扩大了领海,间接地取得了公海海域,因此是一种不当占有。研究表明,国际时效包括远古占有和不当占有这两种情况。因此,法院实际上暗含地承认了国际时效。约翰逊教授也分析说:“从这些段落中看来可以合理地推论,法院既承认‘远古占有’作为取得领土所有权的方式,也承认‘所称的严格意义上的时效(不当占有)’作为取得领土所有权的方式。法院似乎也确认下述观点,即一个国家取得按照国际法是公海的海域时,是一种以牺牲国际社会为代价的不当占有,它将要求各国的普遍容忍或默认。因此,考虑到狭义的时效概念,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即对这种海域的所有权是通过时效而不是通过先占取得的。”

曾担任渔业案法官的维尔教授在1953年出版的《国际公法的理论和现实》一书中,进一步解释了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在维尔教授看来,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与先占的区别是,它既适用于取得陆地也适用于取得某些海域。历史性逐渐强化与“所称的严格意义上的时效(狭义的时效)”的不同在于,历史性逐渐强化除了适用于不当占有情况外,也适用于取得不能证明先前曾经属于另一国领土的远古占有。可以看出,“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逐渐强化”同时包含远古占有和不当占有。而这正是广义时效概念包含的两种情况。然而。他不是选择使用约翰逊教授提出的“取得时效”表达法,而是使用了“历史性逐渐强化”表达法,“是为了避免没有价值的争论,与取得时效相比,人们更喜欢术语历史性逐渐强化。”可见,维尔教授并不否认时效,他只是用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代替有争议的时效概念。就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本身而言,它以长期有效占有为基础,判断历史性逐渐强化完成的标准是其他国家的默认或者长期没有反对,而不是根据国际法中闻所未闻的确定时间的经过(时效期间)。总之,按照维尔教授的解释,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既适用于不当占有,又适用于远古占有:既适用于陆地领土取得,又适用于海域领土取得。用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代替国际时效,不仅回避了时效在国际法中地位的争论,而且便利司法机关做出裁决,即除了重视权利主张国长期、连续占有的事实外,通过其他国家的默认,特别是其他国家没有反对的事实来判断历史性逐渐强化是否完成,从而裁决领土所有权。

二、对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引申和发展

(一)约翰逊教授对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解释

在谈到维尔教授阐述的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时,约翰逊教授认为,它大大简化了这一问题,现在有可能将“远古占有”和“不当占有”包含在“历史性逐渐强化”单一标题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历史性逐渐强化”理论具有比只是消除围绕“时效”理论产生的某些混乱更深远的意义,即历史性逐渐强化体现了胡伯法官在帕尔马斯岛案阐述的时际法规则:“……一个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关于该事实的争端产生时或解决争端时的法律予以判断。……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连续不同的时期所实行的几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究竟应适用哪一法律制度的问题(所称的时际法),必须对权利的产生和权利的存在这两者做出区分。产生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产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支配;按照同一原则,该权利的存在,换句话说,该权利的继续表现,也应当依循法律的演进

所要求的一些条件。”因此,重要的是不仅取得了领土所有权,而且也应该按照法律演进要求的条件继续保持着领土所有权。领土所有权的保持通过国家以与具体情况相适应的方式行使领土实现。具体情况按照所涉地区是否有人居住、是否存在着导致争端的对立性权利主张而变化。如果存在着一个争端,并且“争端是另一方已经实际行使的事实为根据的”,“那么,只根据过去某个时候有效取得的领土确定所有权是不够的;也必须证明领土继续存在着,并且在对解决争端一定视为关键的时刻(关键日期)也确实存在着。这种证据表现为实际从事诸如仅属于领土者的活动。”H也就是说,国际法中每个领土所有权必须经历一个“取得”、“保持”的连续过程,所要求“保持”程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变化。在约翰逊教授看来,“取得”、“保持”所有权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话,就有可能以新的根据使用“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来表述与领土所有权有关的法律规则。这一根据将强调取得和保持所有权之间的密切关系。而且将避免围绕时效问题的争论。

(二)施瓦曾伯格对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阐述

受渔业案提出的“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启发,施瓦曾伯格教授试图提出关于领土所有权的国际法规则。在他看来,“历史性逐渐强化”这一术语的限定词不仅强调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的历史方面,而且意味着从历史角度分析领土所有权可能有助于研究关于领土所有权的国际法规则。他分析说,在早期,有效控制是最重要的产生领土所有权的行为,稍后,出现了带有法律色彩的导致取得领土所有权的行为,如割让条约、婚姻安排、继承。随着各国之间缔结条约的增多,相当多的领土所有权得到了这些条约的明示或默示承认,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对其他国家领土权利要求持保留意见或提出抗议的方式否认领土所有权的有效性。地理大发现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他国家是否承认先占者的权利要求,而且。海洋强国对公海大片海域的专属性权力也不得不在合理基础上加以调整。最后,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通过多边条约解决领土所有权问题成为以后历次大战结束后建立和平秩序的基本特点。因此,施瓦曾伯格教授得出以下结论:“从这种历史观点看,领土所有权的历史性逐渐强化是在国际社会形成、扩大的背景下出现的。因此,这一现象呈现出三个基本特征:首先,所有权的历史性逐渐强化通常是一个渐进过程;其次,每个所有权开始时在本质上是相对的,取得者希望将它转变为绝对性所有权;第三,该所有权变得越绝对,其多重根据就越多。”在他看来,导致产生领土所有权的行为,如割让条约、婚姻安排、先占等只在当事国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要成为对世权,还需要其他国家的承认。因此,割让条约、婚姻安排等导致产生领土所有权的行为只是所有权的构成要素之一,为了使它成为完善的所有权,还需要有其他国家承认、同意或者至少是默认的证据。因此,“从历史观点分析这一问题把重点放在强调领土所有权的历史性逐渐强化是一个过程。而且,它强调领土所有权的两个基本特点,表现了其最初的相对性及在向绝对性转变过程中其构成要素的多重性”。历史性逐渐强化实际上“意味着一个开始时没有、在与日益增多国家关系的演进过程中,并且最终成为对世权的所有权最终完成”。从历史角度分析了国际法领土所有权的形成过程和特征后。施瓦曾伯格教授提出了调整领土所有权的国际法规则。在他看来,这些规则不是特定的规则,而是支配国际法相关基本原则的那些规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承认、同意、善意、自卫、国际责任和公海自由原则。与此同时,在其适用于领土所有权具体问题时,这些规则相互作用可能形成更为具体的第二层次规则。通过进一步研究司法机构对这些原则的适用,施瓦曾伯格教授得出结论说:“国际法庭和仲裁庭的实践很容易归为一种模式,即完全不考虑(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源于私法的类比。这些实践说明。领土所有权主要是由、承认、同意和善意等基本原则之下的具体规则所规范和调整。通过这些规则的相互作用,相对性所有权可能转变为绝对性所有权。一个所有权变得越绝对,其法律根据的多重性越明显。在典型情况下,它是一个国际法庭已经适当地描述为所有权历史性逐渐强化的演变过程的结果。”

总之,施瓦曾伯格教授从历史角度结合国际社会的特点分析了领土所有权的形成过程。揭示了最初取得的领土所有权是相对的,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其他国家对这种领土所有权的认可、承认或默认最终使领土所有权成为对世权。按照施瓦曾伯格教授的观点,似乎所有的领土所有权都应该经过这样一个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

(三)詹宁斯教授对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评论

在詹宁斯教授看来,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不只是术语改变,而是有更深的意义。指出:

“它开启了不同于或者至少可以成为在细微之处不同于传统国际法中先占和时效的领土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大门。如上所述,时效是以和平、有效占有为根据的,即以者名义占有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但是,这种占有在有争议的案件中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必须证明这种占有,并且为了证明这一点,可能涉及到各种各样的证据,特别是第三国的态度,因为普遍承认在有关陆地领土权利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引入了超越占有证据的思想;由于诸如公认、承认这些因素,如果我对这一点的理解是正确的话,不仅是有助于时效完成的情势的证据,而且在形成领土所有权过程中它们本身也是决定性要素。”

在詹宁斯教授看来,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替代时效,不仅仅是术语的改变,而是强调其他国家承认、默认以及禁止反言在取得领土所有权中的重要地位:它们不仅是有助于推定时效是否完成的证据,而且在确定领土所有权归属时也是决定性因素,从而使得法律与领土现状以及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保持一致。至于权利主张国的“利益”能否成为影响法庭裁决领土所有权问题的因素,詹宁斯教授则持审慎态度,他强调:“不论所有这些历史性逐渐强化因素多么重要,占有的事实最终仍然是基础,并且是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的必要条件。因此,这一过程只有在实际占有时才开始进行。……应该明确,除非、并且只有在实际占有已既成事实时,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才能开始,虽然没有规定确定时间。只有在以者的名义占有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后它才能完成。”

在肯定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同时,詹宁斯教授也提醒人们应该提防这一概念的缺陷,指出:首先,人们或许对通过将领土取得的不同概念归在一个没有形状皮箱的想法感到遗憾。因为,国际法需要的是精心阐述,而不是简单化。而且,必须承认,这种简单化,使得将最初通过非法方式取得占有单独出来并区别对待变得更加困难。的确,历史性逐渐强化方式总的趋势使占有的起源变得越来越不

重要。毫无疑问,这在某种程度是现实的。但是。在其他领域的法律正努力界定并制裁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时,它有时可能具有预料不到的消极结果。其次,历史性强化也是一个胃口极大的概念,应该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否则,我们可能看到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制度被迅速归入累积性禁止反言这一总概念下。而且,应该牢记,它是以国际法院判决中的暗示为根据的,它从没有被任何法庭明确阐明为一个理论,在允许本质上只是一个简单、浅显的想法演变成为理论原则,这本身存在着某种危险。

总之,在詹宁斯看来,用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替代时效,不仅是术语改变,而且意味着更加重视其他国家承认、默认、禁止反言等因素在确定领土所有权中的作用。但无论如何,实际占有都是产生领土所有权的基础,是形成领土所有权的必要条件。强调其他国家承认、默认和禁止反言等因素在确定领土所有权中的地位和作用,克服了国际时效没有规定时效期间的缺陷。与此同时,詹宁斯教授也正确地指出,如果不适当地扩大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的适用范围,以至于用它涵盖所有的传统领土取得方式,也是不对的。另外,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淡化最初占有领土的性质与国际法禁止非法取得领土所有权的努力相违背。

三、几点结论

应该看到,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是渔业案中当事方援引时效而国际法院回避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发表意见的背景下提出的。此后,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进一步阐发了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从而深化了对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及关于领土所有权国际法规则的认识。从以上讨论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历史性逐渐强化实际上是国际法上领土所有权的形成过程

国际法院在渔业案中回避就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发表意见的背景下提出了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维尔教授认为,历史性逐渐强化不仅适用于陆地领土取得而且适用于海域领土取得,既包括不当占有又包括远古占有。约翰逊教授强调。历史性逐渐强化体现了胡伯法官阐述的时际规则。在施瓦曾伯格教授看来,从历史角度分析,国际法中的领土所有权最初具有相对性,最终演变成为一种绝对权,历史性逐渐强化表明了国际法中领土所有权的特点。并且认为,似乎所有领土所有权都需要经过这样一个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

历史性所有权是国家对沿海海域取得的领土所有权,是通过时效取得的,其最终形成需要经过一个历史性逐渐强化过程。正如布卢姆教授所说:“历史性所有权表达法――重点是限定词‘历史性’――清楚地表明了这种领土所有权不同于现有领土取得方式的显著特点,尽管使用这一术语存在着缺陷。以下事实突出了这种不同,即其他领土所有权都是以具有即时效果的瞬间行为为根据的,并且这种所有权的权源能够追溯到这种瞬间行为,而历史性所有权是包含一长串的行为、疏忽以及行为模式的一个长期过程的结果,该过程的全部并且通过其累积效果才产生了所有权,并使它逐渐强化为国际法上有效的所有权。”并且注意到,近来涉及历史性所有权问题的学者,如维尔、施瓦曾伯格、约翰逊等,日渐频繁地并且越来越强调,“历史性逐渐强化”术语构成一个历史性所有权形成过程基础的法律概念。

(二)历史性逐渐强化概念体现了胡伯法官阐述的时际法规则

历史性逐渐强化体现了胡伯法官阐述的时际法规则,即“……一个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关于该事实的争端产生时或解决争端时的法律予以判断。……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连续不同的时期所实行的几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究竟应适用哪一法律制度的问题(所称的时际法),必须对权利的产生和权利的存在这两者做出区分。产生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产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支配;按照同一原则,该权利的存在,换句话说,该权利的继续表现,也应当依循法律的演进所要求的一些条件。”凹历史性逐渐强化体现了取得领土所有权和保持这种所有权的过程。

本土文化的概念篇(7)

关键词: 全球化 本土化 全球本 土化音乐教育 本土知识 

引言 

 

现今随着经济的频繁往来和信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一系列全球问题的产生使人们越来越密不可分。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角度也变得全球化了。“全球化”作为目前最流行的术语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世界文化在全球化进程中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象征,文化的交流也成为各国际关系的重要方面。西方学者罗兰·罗伯森“全球本土化”(Glocalization)概念的提出正是作为一种文化上的对策和设想,认为“全球范围的思想和产品都必须适应当地环境的方式”,全球文化是以多样性和差异性为标志。作为全球化的对立面“本土化”以独特的生命力与之抗衡,世界文化将是全球化与本土化的互动和对话。音乐在文化中的特殊地位。使之也深受全球化的洗礼。“全球本土化”也给予音乐教育以重要启示。要深入理解音乐教育的“全球本土化”须从对全球化的认识开始。 

 

一、全球化与本土化的互动和对话 

全球化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涉及到不同的学科和领域。邬志辉教授在《教育全球化——中国的视点与问题》中归纳了五种界定模式(传播学的界定模式、经济学的界定模式、文化学的界定模式、生态学的界定模式、政治学的界定模式),认为“全球化是一个多纬度的发展过程,各纬度在表现上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全球化是一个不平衡的发展过程,对不同国家来说,全球化的意义可能是不一样的:全球化是一个矛盾性的发展过程,单一与多样、特殊与普遍等矛盾和悖论都同时并存与全球化的结构当中。”音乐教育属于文化范畴,所以在这里重点看看文化学的界定模式:“就文化的全球化而言,它不是一个日趋同质化(homogenization)和一体化(unification)的过程。相反,它是一个全球化和逆全球化(deglobalization)、文化多样性与文化普遍性、全球化和地方化之间矛盾公生并在全球背景下凸显强化的过程。”可见全球化在文化领域更多的是一种全球与本土文化的交流和对话,没有差异就没有交流的必要,没有交流就不会与进步,因此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是世界文化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从观念上,全球化并不是一个同质化过程。至少对现在来说,那种认为非西方世界最终将因循一个单一发展模式的合流观念是过于简单化的。他没有考虑到各种全球化趋势中的复杂性因素。……因此,当今世界成为这样一个竞技场,全球化和它的对立物——本土化——各擅胜场,正在同时对个体和群体产生巨大的压力。”(杜维明《对话与创新》)著名文化理论家野健一郎也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各种文化之间的接触越频繁,文化越趋多样化”。世界文化的多样化发展同样也促进了各本土文化之间的交流,可以说没有全球文化只有本土文化,各本土文化构成了世界文化,未来世界文化朝着“全球本土化”发展。 

在音乐的“全球本土化”中,印度小提琴音乐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例子。小提琴是欧洲音乐的重要乐器之一,大约在两百年前传入南印度宫廷,现在南印度音乐会几乎离不开小提琴了。从音乐风格到演奏方式,印度小提琴音乐与西方小提琴音乐都有着极大的不同。相信也听过印度小提琴演奏的人肯定会为它们完全不同的音色留下深刻的印象。为适应印度音乐的要求,印度人把小提琴改为c、g、c、g定音,席地而坐演奏,把琴放在胸前和右脚之间。风格模仿印度的歌唱,演奏多滑音。他们采用自己的方式改进小提琴。使小提琴成为了印度人自己的乐器。现在印度小提琴音乐受到了世界各国的热烈欢迎。印度传统音乐做到了真正的“全球化”,在现代世界中保持了自身的整体性和独立性,成为音乐的“全球本土化”的典范。 

 

二、音乐教育的“全球本土化” 

在全球化进程中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这一时代背景又向教育提出了挑战。我国音乐教育领域对全球化问题的反应慢一拍。缺少音乐教育基本理论的全球性思考。当看到音乐教育全球化这一概念时难免会误解为全球音乐教育的趋同,甚至是全球音乐教育的西化。这显然是对全球化这一概念的片面或不深刻的理解。由此引入音乐教育的全球本土化以更好的理解全球化语境下的音乐教育。音乐教育的全球本土化是指所有全球共同认可的音乐教育思想和制度都必须适应本土的音乐教育环境,以体现本土人民的主体性:所有有建树的音乐教育思想和制度总是有地域性的,总是产生于特殊、具体的音乐教育环境.总是由解决具体音乐教育问题的人创造的,而后才具有了一般性并被全球的“他者”广为借鉴、学习和再创。音乐教育的全球本土化包括以下特征: 

1、音乐教育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音乐教育的普遍性体现为各国、各民族和各种不同文明体系之间在音乐教育思想、制度和方法上的某种趋同。如音乐的终身学习和把音乐视为文化,理解不同民族和国家的音乐等观念正被世界各国所接纳:对话式教学正取代灌输式教学已成为全球音乐教学认可的方法等等。音乐教育的特殊性体现在虽然各国音乐的终身学习等观念已被接纳,但各国的接受程度、范围各有不同:各国的教学方法也各有不同的运用。 

2、音乐教育的一体化和分裂化的统一。音乐教育的一体化体现在国际性音乐教育组织的建立,如1953年成立的国际音乐教育学会(ISME)等。这些国际组织在全世界、在国家之间乃至在地区之间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大。如ISME在半个世纪来纠正了全球普遍存在的欧洲文化中心论,正式提出了世界音乐(WordMusics)教育的概念。“多元文化教育”、“世界音乐”、“全球观点”等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焦点。就在全球音乐教育一体化的同时,各国、各民族、各地方的独立性不断加强,珍视民族优秀音乐文化传统以及保护和促进音乐文化多样性的努力,不仅是各民族国家,也是国际性音乐教育组织的一种追求。国际性音乐教育组织的成果正是各国、各民族乃至各地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3、音乐教育的国际化与地方化的统一。为了便于交流、沟通和比较,国际社会越来越采用为世界各国所共同接纳与共同遵守的标准与规范。但音乐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是绝对的和单一的对应。如在一些术语概念上,由于语言文化和理解方式的不同则应慎重的理解和运用。

三、音乐教育全球本土化的几点建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