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环境问题解决措施

环境问题解决措施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05 16:12:34

环境问题解决措施

环境问题解决措施篇(1)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程度的日益严重,尤其是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境监测事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环境监测从诞生至今已经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纵观其发展历程,环境监测大致经历了典型污染事故调查、环境污染监督以及环境质量监测等三个阶段。尤其发展历程可见,环境监测已经越来越重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事前预防,也越来越科学化。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监测工作在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方面功不可没,但是我们同样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相对于国际先进水平,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在配套技术水平、监测管理、人员素质、经费投入以及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使我国目前的环境监测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下文中,笔者就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开展了有关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解决当前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二、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监测手段比较落后

我国的环境监测手段比较落后和陈旧,污染物的类型不同通常会采用不同的污染物采样和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方法显然缺乏必要的系统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例如,目前欧美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开展了关于POPs的系统化研究,虽然我国目前也有一些研究机构和高校开展了POPs的本底污染情况的相关研究,但是研究的环境介质和地域范围均存在明显不足。当前,我国的环境监测部门仍然无法开展POPs的例行监测与调查,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符合我国国情、而且统一颁布实施的标准化监测方法,并且我国的环境监测部门在设备、人员、投入等方面均无法满足要求。当前关于POPs的研究成果无法真实、全面地反应我国生物体、土壤、大气以及水体当中的POPs的污染程度,因此也无法开展POPs污染来源及其危害程度的相关分析和研究。

2.应急监测技术仍未体系化

当前我国的环境监测部门还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应急监测技术体系,致使环境监测部门在出现重大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很难实现及时有效地应对。现有的标准监测方案在环境污染动态监测尤其是现场监测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匹配性,而且环境监测和监测结果分析的成本较高,缺乏经济性。在应急监测设备和仪器方面也比较落后,并且某些应急监测设备和仪器的监测需要采用非标准方法,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也只能够进行半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对于应急监测技术体系化进程的限制,即地域辽阔、地形复杂、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环境监测部门只能够开展一些能力范围之内的环境监测工作。

3.监测结果不全面

导致我国环境监察结果不能够全面反映环境污染情况的原因体现在监测指标、监测要素、监测频次以及评价方法等四个方面。(1)监测指标方面。我国目前所执行和采用的环境监测指标仍然不能够完全适应我国的环境状况。究其原因:首先,环境监测项目没有体现出针对性,存在重复监测的问题;其次,某些可以表征污染状况的有害参数出现漏测问题,对于应该增测的污染指标迟迟没有增测。例如,某些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已经有效控制特征有毒污染物,但是我国环境监测的有机污染控制指标仍然采用非特异性指标(例如非甲烷总烃、石油类、化学需氧量等)。在实际生活中,颇让环境监测部门尴尬的是,根据当前的监测因子和指标体系评价,环境质量明明是“良好”,但是群众的实际感受却是“恶劣”。(2)监测要素方面。当前我们仍然没有对生物体、大气颗粒物、固体废弃物、底泥以及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所以很难真实反映环境现状。(3)监测频次方面。当前的环境监测频次明显偏低,导致所获得的化境监测结果缺乏必要的连续性,很难真实、准确地反应当前的实际环境状况,造成了环境管理的被动化。(4)评价方法方面。在环境监测结果评价方面,通常采用对比分析检测数值和控制标准数值的方式,并用是否超标来决定环境的评价结果。这种环境评价方法不仅没有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深加工,造成了资源浪费,更加缺乏对检测数据背景及其相关性的分析。

三、解决措施

1.研究突发污染事故快速监测技术

第一,采取多种手段应急和预警。现场快速分析是应急监测的手段之一。应急仪器包括流动监测车,应在应急监测“实战”之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建立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法标准,或掌握应急仪器所出具数据与经典标准方法的差异性,以提高实际应用时对报出数据的把握性。第二,有研究实力的环境监测站可以联合企业开发价廉实用的快速测试仪器,有经济实力的环境监测站可以购置进口设备,但加快引进国外技术和国外仪器国产化是环境监测仪器的发展出路。

2.实现监测方法的标准化

基于多种有毒污染物在环境中能积累、迁移、转化的事实,要发展多环境介质(水/悬浮物/沉积物/大气/土壤/生物界面)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并使其标准化,以利于开展污染调查与研究。对于目标有毒有害污染物,除了国际上已普遍重视的POPs外,还应关注各地特征性污染物及目前尚未重视的新型污染物如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等。

3.科学监测

第一,合理制定监测因子。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污染源所产生的有害物质种类和浓度,选取危害大、出现频率高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对象,删减长期未检出或在标准值以下的项目。第二,强化自动、连续监测。研究多种常见污染物的在线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并加强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联网与数据共享。第三,重视生物、毒理学监测。除了用物理、化学手段监测外,还应逐步将生物监测和环境毒理学监测纳入环境质量监测体系,使用生物毒理学来检测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及对动植物和人类的危害性。第四,有效评价监测数据。在获得大量可信的环境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深度加工,对监测数据本身的背景、相关性进行研究,提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水平。

四、结束语

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环境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同时更是进行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的基础性手段。环境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了解目前的环境质量现状,掌握环境质量变化的原因和趋势,明确导致环境质量降低的各种主要的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总量,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参考文献

[1]杨二祥,孟勇,常卫民. 环境监测应用实践中发现的现实问题[J]. 能源环境保护,2007,(06):125-126.

[2]胡冠九. 我国环境监测技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7,(04):205-207.

[3]但德忠. 我国环境监测技术的现状与发展[J]. 中国测试技术,2005,(05):223-224.

[4]刘秀芳. 我国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技术与市场,2005,(04):256-257.

环境问题解决措施篇(2)

关键词:城市环境监测;治理过程;应急体系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8-0080-02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经济发展和城市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影响着人类和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也给环保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建立全面的环境监测和控制机制并保证机制的有效执行显得尤为重要。环境监测是我国城市环保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我国的城市环境监测工作并不能有效地开展,如何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做好城市环境监测工作、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必须成为环保部门的重要研究方向。

1 城市环境监测的涵义

在城市环保体系中,城市环境监测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谓城市环境监测是指由城市环保部门负责,连续或持续对所处城市中所存在的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进行检测,并观察、研究和控制环境污染变化及其对城市污染的过程,它能够快速并精确地反映出一个城市环境质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仅为城市环境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为管理决策提供了重要帮助,还为城市环保人员进行环境规划编制、优化城市产业结构、进行城市污染管理、科学利用自然资源和其他能源提供依据。城市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即城市环境调查阶段、城市环境竣工验收阶段和城市环境日常监督阶段,这三个阶段贯穿于整个城市环境监测工作中,缺一不可。城市环境检测模式分为主要交通路口、人口密集小区和主要污染源等监测模式,这样,通过选择有着较高集成度的区域和场合对不同模式进行测量,能够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

2 城市环境监测、控制和治理中的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2.1 城市环境监测、控制和治理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2.1.1 技术水平较低。因城市污染物的来源和性质种类不同,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污染物的控制和治理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环境监测和污染物控制技术不能满足此要求,在特殊污染物监测和处理方面缺乏技术支持。

2.1.2 结果不全面。由于观念错误,人们在关注经济增长和产业发展的同时,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使得城市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加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相关环境监测技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这就造成了环境监测无法获得良好的效果,不能真实将城市环境的污染程度反映出来,那么城市环境治理就没有完整、全面、精确的信息支持,环境治理效果也将会不尽人意。除了环境监测技术与国际监测技术水平相差甚远外,我国对此方面人员、资金、先进设备仪器的投入也相对较低,对于企业的排污状况不清楚,治理措施无法有效制定和执行。

2.1.3 缺乏行之有效的应急体系。在对城市环境进行监测、控制和治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突发状况,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基于监测和治理中突发状况的应急体系,城市环境监测和治理不能取得良好成果,而资金和设备的不充足更是使应急体系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2.1.4 缺乏政策和体系的支持。缺乏政策和体系的支持也是阻碍进行城市环境监测和控制的重要因素。首先,很多城市的产业化政策规定不明确,未出台针对城市环境污染监测和治理的产业化标准,导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混乱现象严重,而一些行业内部缺乏市场经营的规范性条例和标准化合同,使得行业和企业之间在出现问题的时候相互推脱责任,最终导致政府、人们所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交易成本也不断上升。其次,没有完善的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很多政策制度中并没有涉及到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环保部门的压力。另外,对于城市环境监测和污染处理方面大多是指导性文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使得我国城市环保工作步履维艰。

2.2 城市环境监测的解决措施

2.2.1 提高城市环境监测的分析方法的标准化水平,根据各项标准,比如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饮用水、土壤、固体废弃物、生物等标准,组织并制定标准化的分析方法,保证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2.2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环境监测手段大多是比较固定的、单一的监测方法,监测装置也大多是固定装置,连续性不强,灵活性欠缺,一些监测数据出现问题时不能及时发现,最终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控制和治理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这就要求改变固定化的监测形式,制定连续性和灵活性都相对较强的监测形式,使环境监测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环境污染的程度和发展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治措施。

2.2.3 将污染物的污染浓度作为标准,评定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将危害程度较大的污染物作为城市环境监测中的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新行业产生特征因子的指标和分析方法进行确定,借鉴先进监测手段加大对监测因子的验证。

2.2.4 城市环境监测涉及到的数据复杂且繁多,加上环境的复杂多变,很大一部分监测数据在环境出现变化后就没有了利用价值,这就要求监测人员对各种监测数据进行筛选,加大对稳定性、相关性、有效性和可信程度高的数据的研究力度,将研究的可信数据作为环境监测的重要依据,进行系统的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提出解决措施,使城市环境监测、控制和治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2.2.5 部分污染物具有一定的毒性,不仅会毒害环境,还会威胁人身健康,因此,要加强对污染物的生物学原理监测和毒理学原理监测,使环境监测人员能够了解并掌握有毒污染物的特征和性质,这样才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措施防止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更大的危害,为人们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

2.2.6 生态体系是一个复合型体系,它并不是单纯的自然生态环境,而是由人类、城市、自然环境和社会组成的共同体,所以生态的发展与生态规律、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城市环境监测人员要加强对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研究力度,只有这样,才能运用科学的措施对人类的行为加以安排,使人类行为更加符合生态规律,那么,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将与生态环境的发展更加协调。

3 结语

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给城市生态环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为了减少城市污染,实现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市环境监测、加大环境保护非常有必要。必须正确认识城市环境监测和环境治理的现状,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和环保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进步,不断提高我国城市环境监测水平,实现社会、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姜浩.论当前城市环境监测与治理[J].黑龙江科技信

息,2013,45(7):34.

[2] 李天明,赵华锋.浅析当前城市环境监测及其治理

[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38(23):148.

[3] 王保全.当前城市环境监测方法体系的问题与对策研

究[J].科技信息,2013,17(4):114.

环境问题解决措施篇(3)

 

一、引言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行业的红利逐步丧失,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已刻不容缓。当下国内经济对政府政策的依赖程度比较高,对投资的依赖程度也很大,经济的脆弱性比较显著,经济对外依存度很大。近年来,国家不断在提,拉动内需,扩大内需增长。在当前新兴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信息对于人们来说,重要性不言而喻,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最宝贵的财富。人们对信息的消费也不断增长,有研究者指出信息消费有望成为内需拉动新引擎。

 

信息时代,有效信息数据是核心竞争力。大数据来自每一个人每天生活的方方面面,数据量大而庞杂,且没有固定的模式,有一定的随机性,对数据的分析也不能依靠传统的分析方法,更多的要与行为学相结合。从这巨大的数据信息中,研究者可以发现提炼出不同类人的生活、消费习惯,从而定向投其所好,产生高效率的盈利。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体现形式是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是会计主体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手段,是会计核算的最后一个环节。会计核算工作,经过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以及各类账簿的登记,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分散的、无条理的、不系统的。为了使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经营管理层,以及企业外部工商、税务、商业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经营活动动态,需要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形式来披露信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从手工填制、计算机打印到通过互联网传输,及时性、准确性不断提高。在互联网、大数据环境下,借助云计算技术,会计核算手段更加先进,财务会计报告从事后编报转为实时编报成为可能。会计核算环境的变化,需要应对一些新问题,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现行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主体经营管理活动情况的总结,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经营决策的依据,是投资者、债权人规避投资风险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国际、国内市场风云突变的情况下,经济运行步入新常态,企业经营风险不确定。及时准确掌握会计信息,进行正确的预测决策,是企业管理层迫切需要的。现行财务会计报告还存在着许多片面性和局限性。

 

1.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内容不够充分。

 

财务会计报告是了解掌握企业情况的最主要信息来源渠道,只有充分全面的财务会计信息,才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尽管会计核算手段从手工过渡到电脑到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但财务会计报告体系依然如故,没有什么变化。企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直接影响经营业绩的反映和监督效果。财务会计报告信息还停留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阶段,缺少预测性、前瞻性信息,缺少风险披露和影响财务状况的非财务信息,缺少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低碳环保绿色会计信息等。

 

2.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方式单一。

 

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体现形式是财务会计报表,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披露方式单一,不能满足各个层次使用者的需求。一成不变的报表格式,固定的项目数据,无法满足千差万别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财务会计报告的最初设计,服务对象是企业投资者,忽视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关心问题的披露。债权人、行政管理机关、上级部门,关心企业的角度不同,了解企业信息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要解决会计信息使用上的差异,满足不同需求,是会计信息披露的新挑战。

 

3.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缺乏时效性。

 

知识经济、信息和大数据时代,时效性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会计工作特点是事后工作,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延后进行,导致会计信息缺乏时效性。传统财务会计报告是手工完成的,同时受股利分配工作按年度进行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周期均耗时较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要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后才能完成,中期财务报告也会延时两个月。市场经济瞬时万变,这么长的报送周期,财务状况会发生很多新变化,进行正确预测决策缺乏有力依据。同时,长时间的报送周期,为企业的幕后交易提供了时间条件,资金的时间价值也被忽视。

 

4.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可靠性难以保证。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或信用经济,处处需要讲诚信、讲信用。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一直以来,一些企业甚至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受到诟病。财务会计报告虚假,会计信息失真,是危害国家、投资者、债权人利益的大问题。企业经营管理者为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常常借助期末会计核算中的配比转账机会,带有更多的主观性,收支确认、计量随意进行。财务会计报告的过度粉饰,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作出正确判断,影响宏观经济的预测和决策,减少国家税收,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解决大数据背景下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具体措施

 

市场经济形势下,企业之间竞争激烈,经济信息瞬息万变,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效性、有用性格外重要。随着会计核算手段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务会计报告要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创新发展,提高服务水平,满足需求。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为了使会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财务会计报告将扮演重要角色。

 

1.要提高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完整性。

 

完整的会计信息才能全面、准确反映企业发展情况,为投资者、债权人、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预测、决策提供依据。相关部门要结合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及时调整财务报表的内容构成和项目设置。遵循重要性原则,对可以合并的债权债务等项目进行调整,新增那些具有经济发展时代特征的项目。为适应不同会计主体的需要,应当增加一些空白项目,以备个别企业的特殊需求。对内容表达含糊的项目进行重新设置,避免填报或使用者的误读。例如,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应当直接列作“固定资产净值”,或者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分别反映。

 

2.要建立灵活多样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方式。

 

信息社会和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的数据情况,能够有多种形式和手段。简单明了的会计信息,通过快捷的技术手段传播,可以减少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阅读时间,更轻松、更快速做出评价和判断。传统的表格数据,可以在数据处理时自动生成示意图、曲线图等形式,使得提供的信息更加直观和形象。为适合不同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应报送不同风格、不同格式、不同数据角度的报表。当然,报表之间需要有内在的关联,避免造假情况的发生。同时,也应照顾到统计部门的需求,在报表系统设计上能够完成统计报表的填报任务。

 

3.要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效性。

 

互联网让世界变成地球村,信息传播手段的不断翻新,对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效性成为可能。及时的会计信息才有价值,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发展,才能做出正确的预测和决策。改变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周期规定,借助于云计算、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应当采用定期报送和实时报送并存的形式。压缩财务报表尤其是年度财务报告的报送间隔,为使用者提供及时的会计信息。对会计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数据,进行及时处理,自动生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财务报表,实时报送。需要进行数据深加工,借助人工分析的定性内容,可采用定期报送形式。

 

4.要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可靠性。

 

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主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告性文件,是会计信息使用者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主要手段。准确无误的财务会计报告,才能让企业关联方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正确判断。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传输方式,也离不开人的操作。要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创造良好和谐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让会计人员安心工作,没有后顾之忧,没有来自工作之外的干扰和压力。保证财会人员队伍稳定,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延续性。表彰工作兢业,责任心强,制度、政策落实到位的会计人员。对那些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财务会计报告的人员及时惩处。

环境问题解决措施篇(4)

【关键字】PM2.5监测工作;颗粒物;控制

PM的全称为particulate matter,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颗粒物。PM2.5的意思就是指在空气中直径不大于2.5μm的颗粒物。PM2.5属于气溶胶的范畴,气溶胶指空气中超细的悬浮颗粒物。环境污染监测科学家通过检测空气中单位体积PM2.5的含量来判定控制污染程度,含量越多,表示环境污染越严重。PM2.5在地球大气成分中含量很少,但是对人类的危害却非常严重。PM2.5直径小,通常很容易与空气中的有毒物质粘附在一起,可以被人类直接吸入肺泡进入血管,长期积累毒素,会对人类造成致命的伤害。因此,PM2.5的监测工作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 、 PM2.5的监测

随着市民的抱怨日盛,环保部门针对PM2.5展开了一系列的行动。由于PM2.5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对其进行监测和控制, 如美国PM2.5年、日均标准浓度限值分别为为0.015mg/m?、0.035mg/m? ,世界卫生组织PM2.5年、日均标准浓度限值分别为为0.010mg/m?、0.025mg/m?。上海早在2000年就开始对PM2.5进行监测,建立了监测点。国内气象局建立了多个PM2.5监测点,但是主要是为了业务的研究需要,针对PM2.5的引发因素进行研究了解。梁本凡说过,科学的监测PM2.5要求设立分布均匀的十字观测点,就像打方格子,针对不同的格子做出不同的调整,人口密集的区域就多设立些监测点,人口稀少,就少设立点。

(一)样品采集

在采集PM2.5样品时,通常都是使用悬浮微粒采样器进行的。通过分析在一定时间内滤膜上沉积的微粒质量,研究微粒中的组分和各自的含量比例。因为聚氯乙烯材质的滤膜具有阻力小、带有静电、不易吸水等特点,能够有效提高采样率。因此,在采样器中的滤膜一般都使用聚氯乙烯材质的滤膜。

(二)样品分析

对样品的分析主要包括了对样品浓度和样品成分的分析。在分析样品浓度时,将滤膜放置在25℃和相对湿度50%的实验室内24个小时,使用精密仪器测量滤膜的前后质量差,结合空气的采集体积,可以计算出样品浓度。在分析样品成分时,PM2.5的来源比较广,包含很多微型物质颗粒,因此,对不同的物质需要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

1、PM2.5中无机元素的测定。PM2.5中无机元素种类繁多,如Pb、Cd、Cu、Ni等,一旦进入人体就会造成严重危害。对无机元素检测的方法主要有原子吸收法、原子荧光分析法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通常对空气中PM2.5中金属有毒物质的消除方法主要有干灰法、电热板消解法和密闭容器消除法等。

2、PM2.5中有机物测定。PM2.5能够吸附甲醛等有机物,对这些物质的分析方法主要为气相色谱和质谱联用、液相色谱和质谱联用和液相色谱等。

3、PM2.5中具有遗传毒性物质的研究。通过人体的呼吸作用,PM2.5能够改变血液成分和数量,对人体的心脏功能也有很大的影响。

(三)PM2.5监测方法

我国的PM2.5监测技术基本都是引进国外的监测技术。随着PM2.5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影响越来越严重,国家开始重视PM2.5的监测工作。自动监测技术的国际标准方面还没有确立,以下对PM2.5的监测方法的要点进行介绍:

1、β射线法监测方法。β射线法是使用β源产生的β射线透过采集器的滤膜,根据PM2.5中颗粒物质对β射线的吸收程度来测定颗粒物的浓度。β射线法仪器的标准膜片材质和采集样本颗粒的材质成分相同,测量过程中就可以直接通过吸β射线程度进行数据计算,得出最终结果,这是理想状态。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标准膜片或多或少的都会与理想状态有偏差,因此监测的最终结果也还是会出现偏差。β射线的方法能够自动连续监测并且相对于振荡天平法更具有实用性,因此,β射线法是国内外的环境监测部门主要主要采用的方法。

2、震荡天平监测法。振荡天平法是把采集器的滤膜通过震荡的方式,根据震荡的频率和物理特点,分析震荡前后滤膜上的颗粒物质质量来测定颗粒物的浓度。在震荡天平法中会涉及到加热技术,而PM2.5属于一种气溶胶,在实际操作中颗粒物质会被气化掉,这样就会造成测定结果偏低。针对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就要增加一种设备,即用来收集挥发性颗粒物质的纠正配件FDMS,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测定结果的准确性。振荡天平法虽然没有β射线法使用的多,但是也有其特点和优势。在沙尘暴天气下,颗粒物质的浓度在1500微克/立方米的情况下,β射线法不能够正常使用,这种情况下使用振荡天平法却非常理想。

二、PM2.5控制途径和防治对策

(一)控制途径

PM2.5的来源比较广,控制难度很大,对于PM2.5的一次粒子必须要使用先进和精密的除尘器,保证除尘效率。PM2.5研究人员对微粒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些科学实用的控制工具,包括了电袋混合式除尘器、凝并器和湿式电除尘器等。湿式电除尘器相对于干式电除尘器拥有更高的电晕功率,能够高效率的吸收空气中的PM2.5,另外,收集到的PM2.5不会再次飘出去,能够自行处理。电袋混合式除尘器是电除尘器和袋除尘器的结合,能根据自身的负荷量,吸收空气中的微粒。凝冰器主要有声凝并、磁凝并、电凝并和化学凝并等,其中的电凝并有显著的效果。

(二)防治对策

首先,要加强技术研究,深入研究PM2.5的控制技术,设立PM2.5防治资金管理部门,加强对工业粉尘的控制和监督工作,提高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监控能力。其次,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大气污染排放限值,减少机动车的尾气排放,加强对交通工具的检查力度,将他们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降到最低。然后,加强对多污染物质和多污染源的控制,深入研究控制技术,消除污染源。最后,公开PM2.5的监测信息,必须保证完全公开制度的实施。对于监测点布局、监测结果、达标情况以及对公众的危害程度等信息全部公开,保证社会大众也能够参与到监督工作中来,对超标情况能够及时的反馈和处理。

结束语

目前,我国对空气中的颗粒物质监测对象主要是PM10,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厂的兴建,很多粉尘颗粒物直径都小于十微米,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了PM2.5,国家也针对PM2.5制定了治理计划。相信不久后,科学成熟的监测技术会使社会大众更加全面的了解空气质量。

参考文献:

环境问题解决措施篇(5)

    关键词: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例外条款;域外管辖;透明度;国际环境法规范

    Abtract: in history of DSB, there was a series of cases about the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taken by some countries .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on such behaviors’ necessity& validity together with correlative regulations in GATT/WTO and DSB’s practice( especially the latter) , then, gives a brief summary.

    Key words: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exception article; jurisdiction beyond territory;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 。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

    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 。 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 。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二、GATT/WTO体制下的相关规定

    (一)、GATT/WTO共有的规定

    重审历史,我们发现有关环保与贸易的关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课题,只不过GATT的起草者们并未料到今日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毕竟促进自由贸易的增长是GATT当时头等重要的任务。以下是GATT时期有关环保和贸易的条款,这些条款也为WTO所继承,被认为是解决成员间有关环保和贸易争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 。但同时限定条件,包括:(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上必须合理;(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差别待遇。(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方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不适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缔约方出于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为实施某些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对进口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可以看出,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间接地可归于一国出于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WTO义务的豁免。

    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鉴于该条(B)和(G)款被普遍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也是成员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处,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适用规则,在接下来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将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WTO对环境贸易条款的发展

    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环保组织的压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能动关系,WTO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课题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持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明确将可持续性发展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这也是“环境”字眼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协议中。

    2、其他各项一揽子协议中所包含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应规定,主要为成员方采取的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设定了纪律和行为准则。

    3、WTO成立后有关部长会议的宣言、决议。如2001年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中的《贸易与环境》工作计划。

    小结: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与其他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不同,世贸组织并未形成关于环境保护的单项协议,而是主要通过成员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合意以“环保例外+限制条件”的条款形式加以表现,其规则具有分散性、原则性、高度抽象等特点,从而导致相关环保条款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确定和发展。因而,对WTO案例的研究在环保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下面结合GATT/WTO史上的经典案例就以下几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较多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澄清,从中总结、归纳WTO在处理该方面形成的规则,推敲WTO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基本原则,以期对成员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调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 对条文用语的扩大/松动解释

    适用WTO条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释条文的含义。解释的原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WTO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争端解决机构在对有关协议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一改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保守作风,积极致力于对环境贸易关系的协调 ,在对条文用语的解释上,明显地放松了标准,更加注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

    1、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根据立法背景和通常理解,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一词的合理解释应是诸如煤、矿产品等有限的资源,而不是其他可更新、可再生的资源甚至生物资源。但在GATT后期就开始体现出体现了对该词语宽泛、扩大解释的趋向。

    在WTO受理的第一起上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为,清洁空气属于20条意义上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资源的可再生性不能成为反对构成可用竭天然资源的理由 ,初步体现了DSB在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对象的范围的放松倾向。而1998年WTO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可以说是全面表述了DSB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上诉机构解释到:首先,根据条约文字,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与可再生的资源以及生物资源并不相互排斥,活的物种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再生,但由于人类的活动,也是可以耗尽穷竭并灭失的。其次,条约解释应遵循同时展(contemporarydevelopment)的原则,WTO协议的序言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持与维护环境的重要性,: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经常把天然资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GATT 1994第20条(g)项解读为仅指养护可用竭的矿产或无生命资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 1947通过的两个专家组报告(1982年的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响鲱鱼和鲑鱼出口案)都认为,鱼类作为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属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最后,上诉机构注意到所有当事方和参加的第三方都承认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种海龟已都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事实。根据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29—132段。 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在此充分运用了条约解释的方法,如通常含义、立法变迁、条约的后续实践、其他国际法源源的发展、争诉方的特定情况,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解释范围大大放松了,虽未明言环境保护的目标,但已具保护之实,为在WTO框架下缔约国合法合理地实行环境贸易措施提供了很大的适用空间,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况下,WTO依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乃至与其他议题交叉争议的良好场所” 。

    2、“必需”

    在GATT/WTO很多规则中都涉及到,它(必需)是指不能够选择符合GATT的措施或者没有与GATT较少抵触的措施时才可以采用这项措施 ,换言之,援用该款必须首先证明本国采取的措施是达到保护人民动植物健康目的唯一手段。在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认为可供泰国选择的既符合GATT规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目的的措施很多,如危险标记标识、禁止香烟广告、维持烟草专卖等等,因此泰国对美国香烟的进口加以限制不是必需的,不能适用B款。这一理解在其后的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案、韩国牛肉案和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均得以坚持和贯彻。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家组总能设想出一种既与GATT相符有能达到被诉方相关目的的替代措施,因而如果严格适用,几乎没有什么措施能够通过“必要性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成员方对WTO能否承担起合理审查一国环保贸易措施合法性的问题表示担忧。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对“必需”的认定标准有了很大变化:“WTO成员有权决定他们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法国选择的保护水平是阻止石棉产生的健康风险扩散,石棉禁令是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而‘控制使用石棉(加拿大所诉称的)’的措施不足以实现法国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并非是可以合理获得的替代措施” 。 我们可以这样推导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考察必需的时候,已经开始从其“是否是专属的与WTO规则唯一相符或损害程度最小的措施”的审查标准逐步过渡到“该措施是否可用于实现被诉方所确立的公共健康保护水平”。 存在两个衡量因素,一是所称的替代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实现希望达到的目标;二是所追求的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越至关重要,就越容易接受用以实现那些目标的措施是必要的 。

    3、有关及有关的措施

    在GATT的专家组实践中,对“必须”(necessary)和“有关”(relating to)其实并未明确加以区分,专家组在对“有关”进行解释时,往往沿袭了对B款“必需”的解释思路和判断标准。在WTO后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澄清。在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批评了专家组违反了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第20 条中各项使用的不同措辞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对‘必须’和‘有关’应有不同的理解” 。同时上诉机构认为有关的措施是指一国为了环境保护目的而颁布的被指责为限制贸易的政策、法规、命令,而不是指包括在该法令政策中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所以在该案中,应考察“有关的措施”——汽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而不是先验地考虑对进口汽油给予相对于国产汽油“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旨在保护清洁空气免受污染。

    1998年的加拿大鲱鱼和鲑鱼出口案的专家组报告可以说是全面的阐述和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对G项上的适用原则:“第20条G款不仅包括对养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必需的措施,也包括范围更为广泛的有关措施。只要所采取的措施的首要目的(primarily aimed at)旨在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即便此种措施在客观上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也仍可解释为有关的措施” 。可以说,WTO争端解决实践在三个方面降低了成员方援用20条G款的难度:1、“有关的措施”的范围大大扩大,对有关的解释突破了以往对必需解释的限制;2、有关的判断标准得以放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的对象是措施与环境保护目的的相关性而不是措施中包含的具体内容(往往是造成歧视效果的元凶),同时,对“主要目的”的解释从以往一贯坚持的“直接联系”过渡到只要存在“一定真实、密切的合理联系”即可;3、有关的非效果原则:只要认定了主要目的旨在保护资源,即使这种措施的实施在实际上并未达到声称的积极保护效果,也可被认为符合WTO对有关的要求。

    4、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在引用20条G款“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为自己的贸易限制措施辩护时,需要同时充分“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的条件。何谓一道实施,实施的对象、效果等问题在不同的案件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WTO首例上诉案——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解释:“要求该施加限制的措施,不仅是对进口汽油的也是对本国汽油的”,不是要求进行“效果判断,也不是要求措施产生实际效果”,也就是说,G款要求的针对产品的限制措施,只要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都产生了公平(even handedness)而非歧视的影响,就可以认为是满足了一同实施的要件,而不要求达到完全相同的限制效果。另外,“或”是一个反义连接词,这表明,在“国内生产限制”和“国内消费限制”中,只要有某一项实施即可 。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根据这一标准审查了美国的第609条款对进口海虾和国内捕虾拖网船所捞到的虾所施加的限制,得出了美国养护海龟的措施大体上是不偏不倚的,因而认定其满足了“同限制国内生产一同实施”的条件。

    (二)域外管辖权/单边措施的有效性

    鉴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一体化特点,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环境,一国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很有可能波及至其管辖范围之外。一国能否用贸易限制的方式来保护在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外的环境事项,从GATT到现在的WTO始终是一个饱受争议而未获澄清的问题。第20条的例外条款能否域外适用,只能去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中寻求答案。

    在1991年的第一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通过考察对20条B款的起草历史,认为该条的起草者们集中关注的是进口国主权范围内的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措施的使用,应限于有关国家的地域范围之内;同时还引用了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的结论,认为如果每一缔约方可单方确定其生命或健康保护政策,那么总协定将不再构成一个在所有缔约方间贸易的多边框架,可见专家组持绝对禁止的立场。在后续的1994年欧共体诉美国的第二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的态度有所不同。专家组认为并没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条只适用于缔约方领域内的可用竭资源的保护,但只能对其自己的国民和船舶强制实施域外管辖 。言下之意是20条可以适用域外环境保护,但只能对本国国民发生效力并强制其遵守,对其他国家则无效,不能强迫他们改变他们主权管辖下的政策。在这里,专家组运用了国际法属人管辖原则对20条的适用做了些许松动。遗憾的是,该案专家组在GATT全体会议上并未获得通过,因而也就不具备拘束力。

    在WTO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没有对于20 条的域外适用作出明确裁定,而是采取了一种灵活务实的方式,具体分析了该案中美国所采取措施的性质、实施方式等,指出了美国609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及任意的歧视,避免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直接交锋。报告中写道;我们没有宣布过第20条(g)项是否暗示管辖上的限制,若有的话其性质或范围。我们仅注意到,就本案所审理的特定情况而论,为第20条(g)项目的,在所涉的这些游动并濒危的海洋物种与美国之间有着足够的联结(nexus)” (报告第133段) 。也就是说,出口国生产加工的行为所威胁到的环境事项(可用竭资源、人类健康等)如果与进口国存在足够的联结时,进口国可以域外实施20条规定下的贸易限制措施。当然,何谓足够的联结,还需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加以确立。尽管对于域外效力,WTO没有明确答复,但是它却“透露”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 。这也是尽管美国败诉,却对上诉机构报告中体现出对于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方式表示欢迎的原因。海龟案的判决也引起了不少成员国的担心和疑虑,认为它认可了单边环境行动的合法性,给一国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开了方便之门,这种忧虑不无道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首次肯认了非违反之诉也可以适用于环境贸易措施,也就是说,即使一国的单边贸易措施被认定符合WTO,受损方也可以基于WTO第23条第1款B提出非违反之诉,要求对其造成的贸易利益的伤害进行协商和赔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成员国的单边环境行动的泛滥,相当于起到了一个安全阀的作用。目前这方面还未有案例出现,对非违反之诉在环境贸易关系领域中的适用我们将拭目以待。

    (三) 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内的效力

    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单纯依靠立法历史、国家意识来解释规则条文,排除GATT之外的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对于当事方援引用来证明其采取的有关环境贸易措施合法性的国际环境协定,关贸总协定专家组一般强调,其职责仅限于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涉及的措施,而对被引用的国际环境协定不予考虑。如在第二个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认为,与关贸总协定不相关的国际协定只能在关贸总协定不清楚时作为次要解释渊源。而且,即使关贸总协定规定不清楚,由于当事方援引的国际协定从未在总协定起草过程中被提到,因此,这些国际协定不具备什么证明价值 。对于这种GATT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脱节的现象,有学者批评为“独门独院、自成体系、自我封闭” 。

    WTO成员方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谅解总则第3条中特别指出:用国际公法(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随后,一批国际法专家/上诉机构成员为将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联系起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WTO成立后的第一案——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就发出了不能将“WTO法”与国际公法分离开的呼声。而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为印证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进行的解释,广泛地引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1世纪议程》、《养护野生动物的游动种群的公约》、《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等公约中的相关条文,甚至还扩及到国际法院对纳米比亚咨询案和爱琴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乃至《奥本海国际法》这样的着作。由此做出的法律推理说理充分、论证详密,得到了当事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也频为以后的案件审理所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只是对国际环境法规范(尤其是当事国均接受的公约)可以作为解释WTO有关条文乃至当事国措施合理限度等事项的依据作出了肯定,而未涉及其他如国际环境法规范与WTO法的协调、发生冲突时的效力等级等更具实质意义的问题。因而,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中的法律地位仍尚待确定,但我们毕竟看到,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DSB已经率先迈出了一步。

    (四) 专家组透明度/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2个主要程序,专家组审查具体贸易争议的过程一般处于与公众隔绝的“黑箱”状态,“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他们(当秘密进行工作时)不能做出传达来自许多利益共同体,包括非政府环境政策团体的论点、信息和证据的准备” ,非经专家组决定,一般不向外界寻求法律或专业方面的帮助;上诉机构也仅仅对具体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按照WTO有关规则和协议作出最终裁判。因而在许多着述中都呼吁改进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增加透明度和吸引有关国家、组织的参与。目前,在争端解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方面已取得了一些进展。

    1、经专家组要求进行的合作

    DSU第13条明文规定:“每个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获取资料和专门意见。……各专家组可以从任何有关来源索取资料并可以咨询专家以获得他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与WHO(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了积极合作,由后者对卷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问题提出意见,并且对该意见及WHO的一些相关做法和建议给予了关注,以此为依据对该案中涉及到的如是否是“必需”及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2、非经要求情况下,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材料的接受

    关于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的材料,DSU并未明确规定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是否有权接受或拒绝,从而留下了一个法律适用的漏洞。这个问题是在处理有关案件的实践中加以填补的。在98年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专家组就收到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一个NGO协会以及WWF(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提交的文件。然而,专家组认为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寻求的信息与谅解不符,因而决定不予考虑。该案的上诉机构通过对谅解的分析,推断出WTO规定并未禁止专家组接受非政府组织主动递交的利益方陈述,专家组有收集信息的义务,以此为由拒绝采信没有根据,应该允许非政府组织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递交申请和意见,从而为公众团体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打开了方便之门。

    3、对于上诉审中设立附加程序规定的运用

    争端解决机构一向强调和坚持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在成员方引用具体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WTO下合理期待获得的实体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那么这条界限的划定无疑离不开对具体案情的分析。

    1996年通过的《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第16条规定:“为了一项上诉案件的审理的公平性和有序程序,如出现本工作程序所未涉及的某项程序问题,任何上诉庭可以只为该项上诉案之目的通过任一适当程序。”这一规定在如何处理非政府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上得到了运用。在98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在咨询了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的意见后,于2000年通过了仅对该案适用的附加程序,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争端当事方和第三人即案外人)在遵循特定程序下,提交书面意见,上诉机构将予以审查和考虑,但并不一定在报告中加以论述。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上诉机构收到了11份来自不同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知名教授)的要求提交书面简要的申请 。尽管经过审查和考虑,并未获得最终批准,但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环境与贸易案件的特殊性和环境组织的作用,从而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五)第20条序言和具体例外条款的关系

    1、适用环境例外条款的逻辑顺序

    以往GATT实践甚至初期的WTO 都没有在逻辑上理清对20条序言(也有引言、前言等译法,笔者注)和各单项例外的审查顺序问题。同时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审查涉及第20条的案件时,也没有统一的程序。而在1998年的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明确纠正了专家组跳过具体例外条款,直接审查有关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序言的做法,“分析要分两步走:第一步,以该措施的特征为理由,暂定符合第20条(g)项规定;第二步,按第20条引言规定,对该同一措施(的实行)作进一步审议。(报告第118段)……对专家组来说,把美国汽油案的次序颠倒过来,‘似乎同样合适’。我们对此不能同意。”(报告第119段) 。 也就是说,一项环境贸易措施被单个例外条款证明正当之后(有关条件在上文中已一一述及),还要经受序言的检验。

    这个解释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各个单项例外本身就是破坏WTO多边贸易原则的例外措施,第20条序言的目的与宗旨正是为了防止对第20条特定例外的滥用,可以说是实施“例外”所要遵循的“原则”,自然要遵循从例外到原则的审查顺序。如果先行依据序言进行审查,由于环境贸易措施先天具备的威胁、破坏多边贸易规则的性质很容易被认定不符合序言,从而使得各单项例外条款成为多余,成员方援引环保例外权成为一种形同虚设的权利。而该案的上诉机构确认了WTO各成员方根据本国的健康水平和环境目标,采取本国的保护环境政策的合法性,只要在这么做时履行WTO协定规定的义务并尊重其他成员方的权利。衡量其是否达到该要求的重任或者说作为对各国援用环境保护例外权的最后一道阀门就由序言来承担了。

    2、序言的适用标准

    在上诉机构针对汽油规则案件的报告中第一次对序言做出了全面权威的解释,上诉机构认为,序言针对的不是措施或它的某项内容,而是措施实施的方式(MANNER) 。因而对于成员方滥用例外权的防止是通过审查有关措施实行的方式及对相关国家造成的影响进行的。

    具体的标准则是三个: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成员方享有环保例外权的同时负有善意行使条约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因而,序言适用的原则是善意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这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其任务在于是在一个成员方引用第20条中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GATT 1994里各实体法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这条平衡线的位置,随着作为措施形态和种类的不同而变动,因特定条件的事实不同而变动。因而序言的适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较大的随着形式发展和具体案情调整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不可简单地理解成DSB更倾向于保护环境的结论,对序言的适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成员方的环境例外权要获得尊重,二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而DSB最终做出的裁决主要依赖对于案件和当事国所采取措施的分析。例如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虽然认为美国的措施虽有资格引用第20条(g)项,但未满足第20条序言的要求,指出了美国在适用609条款中存在的七个漏洞,从而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判其败诉。但在2002年的第二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国执行DSB裁定的措施即修订规则并未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裁决,判美国胜诉。

    四、总结、评议及展望

    在对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贸易与环境作用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WTO仍然是解决环境贸易争议的良好场所,在几个重要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出了强大生命力;后者则持批评和反面态度,认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是令人沮丧的。

    在WTO解决环境贸易问题的作用上,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从本质上讲,GATT/WTO是一个贸易组织也无意于成为一个环保机构,因而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在WTO框架内对环境问题规定地事无巨细,对它在处理某些环境问题上的“无能”横加指责是毫无道理的。

环境问题解决措施篇(6)

第一章是导论,其内容分为五节。第一节讨论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指出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活动必须尊重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要尊重自然而不能奴役自然,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解”,否则就会出现环境问题,受到自然的“惩罚”。

第二节讨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指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包括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两个方面。通常而言,贸易不是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当存在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时,贸易会加剧环境问题。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分为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当政府干预能够纠正市场失灵时,贸易对环境有正面影响;反之,则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环境保护不仅会给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而且也对国际贸易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环境保护之所以会对自由贸易体制产生冲击,主要是许多环境保护政策运用贸易限制手段来达成其目的,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

第三节讨论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指出自由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并不实质性冲突。这两种政策之间的冲突是结果上的冲突而不是目的上的冲突。

第四节介绍了GATT/WTO对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关切。第五节概要介绍了环境贸易措施的概念和种类。环境贸易措施(Environmental Trade Measure)是指,为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和具有潜在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所谓环境目标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包括食品和产品的安全)以及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养护和保护。按照环境贸易措施的法律根据,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多边环境贸易措施。依据其表现形式,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环境标准、环境税、贸易限制和贸易制裁四种。

第二章分四节探讨GATT/WTO框架内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和协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在回顾从GATT到WTO的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指出GATT/WTO法律体制是一套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兼顾其他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多元价值体系。如对于公共道德、健康措施、国防安全等政策性目的,亦会设有例外规定,使得财富目的能与这些非经济价值目的并存。由于环境保护这项非经济价值,并未在GATT/WTO体制中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或贸易报复行为,常常被控有违反GATT/WTO法律制度。

第二节讨论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及一般例外条款的含义及其与环境贸易措施的关系。非歧视待遇原则运作的核心是,“相同产品”在GATT任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必须享有相同的待遇。因此如何认定相同产品,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GATT条文中并没有给“相同产品”下定义。根据现行学说,相同产品是根据其关税分类、物理特征和最终用途来确定的。因此,GATT义务中的“相同产品”的判断标准与关税分类相关联,它主要根据产品的内在特性进行。生产制造方法不反映在产品的内在特性中。这就是说,以不同的生产工制造方法生产的产品,只需具备相同的内在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

环境标准分为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标准。前者直接规范特定市场上销售的货物本身的特性,如物理特征、化学成分等;而后者并不规范产品本身的特性,它规范的是产品制造过程中废弃物的排放种类和数量等。一般来说,产品的生产过程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环境特性,因而,如果产品本身的特性相同,即使其生产过程标准不同,仍应视为相同产品。如果以生产过程不同,而对产品本身特性相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待遇,就会违背GATT的非歧视待遇义务。

GATT虽然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实行约束,但并不禁止缔约方为抵消其他缔约方因实施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不禁止缔约方为保护本国环境而对进口产品征收其他国内税费。但为环境保护目的而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高于其对国内同类产品征收的税费。

严格禁止数量限制的结果,使得缔约方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也受到限制。一国基于环境保护而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规定,否则就会违反其承担的GATT义务。从这一点来看,GATT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似乎不利于环境保护。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实施数量限制不仅不会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反而会因实施数量限制而导致的贸易扭曲进一步恶化原有的环境问题。

虽然第20条并未提及“环境”一词,但是,在许多环境贸易争端案中,由于当事国都援引该条(b)项和(g)项为其环境贸易措施辩护,因此,一般认为这两个条款与环境保护有关。根据第20条序言的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除此之外,缔约方根据(b)项所采取的措施应是与GATT抵触最少的措施;根据(g)项所采取的措施不具有域外效力。

第三节阐述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指出协议通过许多方式补充和完善GATT,但最重要的补充要算对国内措施纪律的补充。在GATT之下,阻止进口的国内健康标准仅仅受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只要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无论国内标准多么不合理,都无关紧要。而不管非歧视的国内措施是否会影响贸易,协议则将它们置于其监督之下。由于协议有着比GATT更严格的纪律,在涉及协议的贸易争端中就不能再援引GATT第20条(b)项作为抗辩的根据。

第四节探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指出WTO并不要求成员拥有技术规章,协议旨在保证强制性的技术规章和自愿性标准以及产品检验和证明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亦即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合法目标所必要的程度。所谓必要性是指,合法目标无法以其他具有较小贸易限制效果的措施达成;而且,除非采取所拟定的措施,否则会有无法达成合法目标的风险。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有关因素,尤其是可以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工艺技术或所涉及的产品的最终用途。

第三章分三节探讨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WTO法律体制中的地位。第一节阐述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指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有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第二节是对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法律问题的具体论述,指出根据国家原则,一国国内的环境问题,即不具有跨界外溢效果的环境问题,属于该国范围之内的事项,该国采取何种环境政策予以处理,他国无权干涉。换句话说,环境政策的选择反映了一国对环境品质及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一国有权决定是否牺牲部分国民所得来换取高环境标准,或是牺牲环境品质以追求经济增长。因此,目前GATT/WTO法律体制,对各国的国内环境政策基本上不加干预。所以,不论是国内生产造成的污染或是对国内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消费所采取的环保

措施,WTO并未予以限制,换言之,各国均可权衡其所得及环境品质而决定其国内环境政策选择的优先顺序。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又可分为保护国内生命健康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国内自然资源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就前者来说,只要国内税和管理规章只要符合不歧视原则,就算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由于这一限制,有时缔约方会滥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但不合理的产品标准,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为了解决上述贸易壁垒问题,GATT/WTO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产品标准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得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就后者来说,一国为保护本国自然资源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可能被指控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并违反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虽然GATT第20条(g)项为缔约方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规定了例外,但是,该款要求有关措施必须同时限制本国生产及消费。因此,一国限制自然资源出口的措施很难援引该款得以合法化。第三节具体论述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涉及的法律问题,指出由于其存在种种缺陷,国际社会不赞成采取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全球公共环境。

第四章分七节对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节概要介绍了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以及包含环境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条约。第二节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为例探讨多边环境条约中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指出前者规定的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制度与WTO法律体制基本一致,而后者的进出口许可制度则多与WTO体制抵触。第三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配额和数量限制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四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允许缔约国采取更为严厉的国内措施制裁违法行为这一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五节讨论多边环境公约对缔约国与非缔约国贸易的限制制度,虽然这一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国家签署和履行多边环境公约,有助于确保多边环境公约的有效实施,并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但由于这一规定构成对非缔约国的歧视,与WTO体制冲突。第六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技术与财政援助制度,指出这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条款可能不会与GATT冲突,但它们也会引起一些问题。第七节探讨了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WTO体制的各种可能的途径,指出在WTO体制范围内采取行动将是解决多边环境公约与WTO规则冲突的有效途径。

环境问题解决措施篇(7)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自觉,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和最严格的要求抓好整改落实;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在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讲话,希望大家喜欢!

同志们:

前天,省上召开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今天,我们召开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对我市的督察整改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刚才,X县、X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围绕问题整改作了发言,下面我就落实中央第X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精神,坚决全面彻底完成各项整改任务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端正态度抓整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契合了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要求,对解决生态破坏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去年7月X日至8月X日,中央第X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督察。5月X日,督察组正式反馈了督察意见,涉及我市的主要有:

X县X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瘦身”的问题,成县X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拟调整问题,X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X有色地质勘查局X队成县选厂仍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东河”的问题,“X锌冶炼厂有色冶炼废渣库闭库工程设计建设存在重大缺陷,渣场坝下截渗墙严重腐蚀,墙外多处地面明显存在渗滤液渗出,镉、锌浓度远超行业排放标准”等问题。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要不找借口、不讲条件、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全面认领,切实做到不回避、不护短、不推责。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把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严肃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上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工作要求上来,把整改工作作为检验“四个意识”的重要标尺、推进大生态战略行动的重要抓手和满足人民群众更高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具体行动,真正把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来落实。要时刻勒紧生态环保这道“紧箍咒”,切实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反馈意见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强大动力、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改善环境质量的实际成效,做到整改工作态度坚决、措施有力、行动迅速。

二、认真对标对表,细化措施抓整改

省整改办已正式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清单,要求我市于X月X日前报送整改措施清单,省整改办审核后作为整改工作依据。细化整改措施是开展整改工作的一项最基础性工作,按照整改措施清单制定的有关要求,每个问题都要有整改目标、整改时限、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督导单位和整改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要尽快向省督察办衔接沟通,按省上要求制定我市整改方案。市整改办要立即梳理问题清单,及时分解到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省上主管部门的沟通汇报,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市整改办汇总后制定市级整改方案。这项工作时间很紧、任务很重、要求很高,各县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对标对表,结合当前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规划要求、法律制度规定内容,认真研究,加快工作节奏,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改措施清单制定任务。

市整改办要加强对各县区和相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履行好审核把关的职责,确保整改措施清单制定规范及时有序开展。对于反馈问题清单中的共性问题,虽然各市州都存在,我们也要按照个性问题来对待,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于涉及我市的几项个性问题,成县、X县等相关县和市林草、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更要逐项认真研究,务求制定的整改措施科学可行、切实管用。

一是X县X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瘦身”的问题,为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市县区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省上关于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全面核查,按照既有利于保护、又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要求,整改保护区存在的“瘦身”及水电站、探矿等问题。由市林草局请示省林草局并代市政府向省政府起草关于撤销原X省级保护区调整的批复,恢复原有面积。

二是成县X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问题,主要是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区划设置不尽合理。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共同绘制自然保护区地图,标明矿权、工业企业等建筑设施的具体位置。成县政府要按照保护区设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按照“不瘦身”、核心区和缓冲区占比不降低、不以调代改的“三不”原则,重新优化保护区,提高保护区管理成效。

由成县政府申请撤回上报省政府关于X山自然保护区面积调整的请示,同时按国家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自然保护区调整的新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保护区内尾矿库治理问题,由市应急管理局按“搬迁、就地综合治理或等待调整自然保护区面积”三种方式提出具体意见。三是X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X有色地质勘查局X队成县选厂仍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东河”的问题,由成县政府先下达暂时停产通知,待确认是否在保护区内后,再确定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四是重金属环境风险隐患突出,“X锌冶炼厂有色冶炼废渣库闭库工程设计建设存在重大缺陷,渣场坝下截渗墙严重腐蚀,墙外多处地面明显存在渗滤液渗出,镉、锌浓度远超行业排放标准”的问题,成县政府要督促该企业尽快整改冶炼废渣库设计建设的缺陷问题,消除环境隐患;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加快治理进度,完成治理后,邀请权威专家组织验收。各县区也要继续结合正在开展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突出排查整治重金属环境风险问题,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三、敢于动真碰硬,靠实责任抓整改

整改落实是贯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过程的一项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问题和责任清单,逐一建立台账,专人负责,挂牌督办,确保整改任务落到实处。一要认真反思。加强自警,切实认清各方面的现实差距,并以深刻反思的态度对照剖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政治站位、宗旨意识、作风状况、担当作为等方面挖病根、找病因、查病灶,切实找准存在问题的症结和根源。二要落实责任。要以舍我其谁的态度履行好肩负的政治责任,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靠实具体部门具体职责、具体人员、具体责任,坚决防止“挂空挡”的问题,形成明确清晰、环环相扣的“责任链”。

全面压实领导责任、行业责任、岗位责任、企业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做到知责明责、履职尽责。对反馈的问题要进一步摸排梳理,一项一项地研究,一个问题制定一个整改方案,一个问题建立一套整改班子一抓到底。三要立行立改。

整改意见反馈之日就是整改工作启动之时,决不能因目前我们处于整改方案制定阶段,放松甚至停滞整改工作,更不能等到市委、市政府印发整改方案后,才进行问题整改。要采取坚决措施,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确保整改方案的制定与问题的整改同步推进。

四要加强督导。要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今年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计划,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督查,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决把问题全部如期整改到位,切实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

四、加强组织领导,标本兼治抓整改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力亲为抓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真正把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

市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要加强工作力量,整合整改资源,加大对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力度。各县区和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班子,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整改任务。整改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按照省委林书记的要求,处理好点与面的关系、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确保问题整改见底见效。

要善于举一反三,从认识上找差距,从制度上查漏洞,从工作上补短板,通过一个问题的解决带动一类问题的解决,力求解决一类问题就能健全规范一套制度。充分借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好做法、好模式,建立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全市域、全覆盖、经常性地开展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检查、督查,全面排查整改本辖区生态环境问题。

同时,要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与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绿盾”专项行动等各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结合起来,与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综合施策,提高标准、严格要求,立足长远、着眼治本,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带动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突出矛盾及问题的解决。

最后,我再强调一下,生态环境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在解决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统筹推进,区分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能马上解决的就马上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拿出施工图和时间表,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无限拖延。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