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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工委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07 02:44:55

政协工委工作计划

政协工委工作计划篇(1)

一、工作总结

1.抓学习教育,夯实专委基础。一年来,工交专委围绕增强和培养委员主体意识,坚持抓好委员的学习教育。专委会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参加并学习讨论了年度人大、政协工作报告,深刻领会了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同志在人民政协成立六十年大会等重要讲话,传达贯彻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主要精神。按照市委和机关的统一部署,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坚持协调、督促、安排委员按要求参加学习培训,坚持专委会、小组活动安排委员学习,使委员了解政协工作基本知识、基本内容、掌握参政议政的基本方法。

2.围绕工作重点,组织专题调研活动。搞好调查研究是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工交专委能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组织工交委员对我市的交通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使委员们了解到,云岑高速公路已全线开工建设,阳罗、江罗高速公路即将动工,国道324线罗定段大修工程全面推进,罗岑铁路项目重新启动。委员们对高速公路早日建成通车充满期待,希望我市交通枢纽的建设能够继续加快,尽早实现罗定市境内高速公路通车,改善我市群众的出行环境,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3.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学习考察活动。下半年,组织了部分委员与建设专委委员一起赴延安开展了红色革命根据地的学习考察活动。委()员们追忆中国革命历程,深感虽然今天的形势和条件同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延安精神仍需继续坚持和弘扬,要将延安精神落实到本职工作和参政议政当中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加快罗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4.献爱心,积极参与抗洪救灾活动。9月,我市船步镇遭遇了百年一遇的特大洪灾。洪灾发生后,专委会委员积极参与抗洪救灾活动,捐款捐物帮助灾区重建家园。在全市抗洪救灾义演活动中,委员组织了邮政舞蹈队参加了义演演出,为救灾复产工作多出一分力。同时,委员们还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开展了“百局扶百户”活动,对灾区贫困户进行了一对一的帮扶。

二、20__年工作设想

1.继续加强学习,提高委员素质。要认真领会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入学书记在人民政协成立六十年大会重要讲话,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学习中注重在深刻理解人民政协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上下功夫,注重在深刻理解人民政协宝贵经验上下功夫,注重在深刻理解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上下功夫。

政协工委工作计划篇(2)

一、工作小结

1、组织了委员学习。今年,本专委组织委员认真学习人民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十七大精神以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等。通过学习,委员们进一步明确了政协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增强了光荣感和使命感,深刻领会了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实质,从而提高了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更好地促进本职工作和参政议政。

2、组织了专题调研。11月,本专委组织了部分政协委员和相关人员深入学校就边远山区小学生上学及吃午饭问题进行了调研,使大家()对农村边远山区小学生上学难及吃午饭难的情况有了详细的了解,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3、组织了抗灾献爱心捐款活动。9月16日特大洪灾发生后,本专委迅速向委员通报水灾造成的灾害及损失情况,动员委员会为灾区人民奉献爱心,为灾区重建出钱出力。据统计,本专委19个委员均纷纷伸出援手,共为灾区捐近元。另外,还组织委员单位对一些受灾特别严重的学校进行结对帮扶救灾。

4、组织了委员视察交流。6月,本专委就如何加快我市民办教育步伐这个专题组织委员到罗定艺术学校、喜耀粤西学校和电子工业学校等进行视察。通过视察交流,了解我市民办学校教育的现状,增长了见识,找出了差距,增强了加快我市民办教育步伐的信心和决心。

二、20__年工作设想

1、继续组织委员学习,不断提高委员素质。委员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工作效率及参政议政的水平。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是提高委员素质的重要途径。20__年,本专委要继续组织委员们学习人民政协的章程、教育教学业务知识以及时事政治等,着力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从而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和参政议政。

政协工委工作计划篇(3)

一、献计出力,主动服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大局

2010年,经济委员会将紧紧围绕常委会会议、全区重点工作及界别活动所反映的问题,选好、选准课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调研视察活动。深入了解实际,科学分析研究,切实提出合理建议。鉴于经济委员会的委员多为企业老总、经济学者,专委会拟根据自身优势和特色,将工作重点放在帮扶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专题开展关于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视察、调研,形成1-2篇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切实提出合理建议,供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1、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题调研。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调研课题组,组织委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走访企业、倾听呼声”调研活动。通过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区域重点企业以及中小企业的运行情况,就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共性、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针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贴近实际、讲求实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在政协常委会上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题发言。

2、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委员自身优势,通过多种渠道和载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及时了解、熟悉掌握并用好相关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政策信息沟通,加大企业与政府、金融机构间的协调解决力度,做好协调员,努力帮助企业摆脱困境,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助力。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帮助和支持发展政策。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以及遇到的主要困难,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出台有关扶持政策,针对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技术开发及市场开拓支持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提出合理性意见。

二、夯实基础,自身建设再上新台阶

把加强经济委员会自身建设当作工作的重点,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年工作,提高专委会履职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按照职责要求,深入研究当前经济形势下专委会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履行职能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改进工作。

三、勤学善思,主动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协经济委员会工作。积极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引导委员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围绕经济委员会年度调研重点,深入思考在严峻的经济环境下,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困难和挑战面前,如何切实发挥智力优势和参谋作用,提高履行职能的实效性。

政协工委工作计划篇(4)

2008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计划中所列的立法项目经过反复调研和充分的论证,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比较急需、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规草案也有一定的基础,是人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的综合,这为实施立法计划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和条件。涉及2008年度立法计划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高标准、高质量、按时间完成今年的立法任务。

一、提高对贯彻落实立法计划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完成计划的自觉性

立法计划是立法机关对年度立法工作项目的总体安排,是地方立法的基础性工作和实现科学立法的前提性保障。实施立法计划的重要性在于突出立法工作重点,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各部门在立法活动中的沟通协调,整合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计划一经制定,就要认真贯彻落实。总结以往落实年度立法计划的经验,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立法计划的完成率有时不高,影响了立法计划的严肃性;二是立法计划项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不均衡,多数法规项目集中在下半年甚至最后一个季度提请,影响了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质量。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有的法规案起草部门或者有关方面,对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把立法计划看成软计划,不是硬任务,能完成就完成,不能完成也没有什么,执行立法计划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我们应当看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多数是由省政府提请的,法规草案多数也是由省政府部门起草的。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任务,既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任务,也是省政府的工作任务,完成这一任务,既是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的责任,也是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

为了增强贯彻落实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凡是列入2008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予以调整。对没有列入2008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如果不是经济社会发展紧急需要的,一般不列入今年的常委会审议议程。如果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政府法制部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协调,并经常委会分管立法的领导或主任会议同意。

二、坚持科学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坚持科学立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党的十七大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导地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又好又快发展,不仅要重视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从法律制度上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从而建立保障科学发展观落实的法律制度体系。

坚持科学立法,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地方立法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法规案的起草、审议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对国家已经立法的领域,地方立法的任务就是把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省实际相结合,进一步具体化,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起草、审议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能故意规避上位法。

坚持科学立法,必须做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法律法规是国家意志,是人民意志。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从法律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推诿、不回避,认真协调立法中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切实的法律规范。立法是分配公正的过程,执法是落实公正的过程,司法是裁判公正的过程。必须在立法源头上坚持公正。在法规案起草、审议中要注重克服部门利益倾向,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要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关系。既要规范公民义务,更要注重公民权利;既要规定行政权力,更要注重行政责任,并在程序上对行政权加以规范、监督和制约。对权利的分配和利益的调整,一定要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

坚持科学立法,必须紧密结合本省实际。从本省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这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要紧密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推进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立法中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以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今年立法计划中的多数项目都是国家尚未立法,属于解决地方事务的创制性立法。这样的立法更有针对性,更能解决实际问题,更加有效、管用。坚持科学立法,还要注重立法技术规范,从立法的技术层面注意解决地方性法规大而全、小而全、照抄照搬上位法等问题,克服法规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内容不够具体、明确,表述模糊等问题。

三、坚持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权属于人民。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立法活动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起草和审议的各个环节中,都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不搞立法权专断、不搞闭门造车。

一是继续实行重要法规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法规案,都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法规案正式提请后,一审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公开征求意见的建议;一审后,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公告。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法工委要做好意见汇总,并印发常委会会议。

二是坚持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在经济社会加快转型、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织、社会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立法工作者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直接听取利益相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调查研究要注重实际效果,不能走过场,要把问题带下去,把情况带回来。

三是坚持专家论证制度和听证制度。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内容时,要经过专家论证。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时,起草部门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应当组织立法听证,并将听证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四是坚持立法咨询制度。在上届基础上,本届人大常委会继续实行立法咨询员制度,聘请一批法学、经济学、行政学和有关领域的专家和实际工作者担任立法咨询员。我们在立法中要注意听取他们意见,发挥他们的智囊、外脑作用。

五是法规案要征求省人大代表和基层人大常委会意见。根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规定,在一审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将法规案送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要继续坚持。在此基础上,还要征求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保证立法计划有效实施

立法工作涉及到许多方面,要经过起草、审核、初审、二审等多个环节、多道程序。因此,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方面的协调与配合,才能保证立法计划的落实。

首先,要加强法规案的起草工作。承担今年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部门要做好组织起草的各项工作。每件立法计划项目,各起草单位都要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责落实,责任到人。要成立法规起草工作小组,定任务、定时间、定责任。在起草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起草阶段。对起草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组织力量攻关,也可以邀请政府法制部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

其次,要加强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核与协调。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法规案起草工作进度的督促检查,经常了解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对法规案的把关、审核和协调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职权的,要将部门之间不同意见协调一致,协调不一致的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提请的法规案,应当及时列入省政府常务会会议议程。

第三,人大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要提前介入,协助解决起草过程中的问题,在法规提请前把意见沟通协调好。提前介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突出重点,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要各有侧重。专门委员会着重于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问题,法工委着重于是否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和立法原则,是否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是否存在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等问题。法工委要加强对立法计划实施的协调工作,经常了解立法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掌握每个立法项目的工作进度,以及法规案的重点、难点问题。半年时召开一次立法计划实施调度会,督促、检查立法计划实施情况,协调立法计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保证立法计划顺利实施。

政协工委工作计划篇(5)

1月19日,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主任刘正荣等领导组成考察组,专程来到我区考察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考察组同时还带来喜讯,我区已经荣获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上午,由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召开创建“国优”、“省优”单位交流汇报会。省考察组领导们听取了我区许峥副区长所作的专题汇报,认真查阅了我区优质服务工作的相关台帐。下午,在市人口计生委金钰如主任、荀扣宝副主任的陪同下,省考察组分别视察了我区区级“世代服务”中心与西林街道“世代服务”中心。在区级中心,省领导详细询问了中心的建设和运作情况。当了解到我区将区级中心建设纳入了社区建设指导中心与妇保所建设的总体规划,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纳入了全区公共服务的平台整体统筹,表示了赞赏。“世代服务”中心承担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行政服务、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六位一体”综合服务功能。特别是我区首创的“婚育服务一站式”也在中心工作中着力体现,将视听宣教开架阅览、免费婚检、计生咨询、亲子早教等服务融入婚姻登记流程,有效提升了全区婚检率。对这一成果,省领导给与了高度评价。

目前,我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建设已完成区级中心1个、街道中心4个和社区服务站室ⅠⅡⅢ类共75个,覆盖率达到了90.9%。到今年3月将完成全部建设任务,覆盖率100%。

【重要会议】

政协常州市钟楼区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隆重召开开幕式上,在主席台就坐的区领导有张东海、金建勇、张晓平、石文华、孙亦莺、孙彩华、余福民、马建华、陆刚。会议由区政协副主席孙彩华主持。

应邀出席会议的有区四套班子领导、各部委办局有关负责人、钟楼开发区、各街道领导、原区四套班子离退休老领导。

中国共产党钟楼区委书记张东海代表区委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出席大会的各位委员和同志们致以诚挚的问候。他说,政协钟楼区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于全面决胜2008—2010年钟楼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促进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东海指出,一年来,区政协团结带领全区广大政协委员,牢牢把握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建设“实力钟楼、优美钟楼、幸福钟楼”的宏伟目标,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钟楼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始终坚持以服务发展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通过提案、社情民意、视察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民主监督,为全区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紧紧围绕全区发展重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了推进群众文化建设、加强钟楼段运河保护利用、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等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了富有价值的参考;充分发挥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开展为民办好事、实事活动,协助区委、区政府做了大量化解矛盾、凝聚人心、协调关系、增进共识的工作,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     钟楼区政协主席石文华受区政协七届常务委员会委托,在会上作了工作报告。   

钟楼区政协副主席余福民在会上代表政协常州市钟楼区第七届委员会作了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闭幕式上,表彰了区政协七届一次会议以来的优秀委员、先进委组、优秀提案、先进提案承办单位和优秀调研报告。会议听取并通过了政协钟楼区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了《政协钟楼区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会议经过充分民主协商,审议通过了政协钟楼区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选举,蒋建乔、谢忠秋当选为政协钟楼区第七届委员会副主席。

区政协主席石文华在闭幕式上指出,这次会议是一次团结民主、求实鼓劲、坚定信心的大会。会议的胜利召开,对做好新一年工作,打好“十一五”规划收局之战,推动我区政协工作再上新台阶,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求政协工作:进一步认清形势,强化责任;进一步集中智慧,凝聚力量;进一步创新机制,提高效能;进一步做好表率,履职为民。

政协工委工作计划篇(6)

一、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计生协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加强对计生协工作的领导。各级计生协要建立协会工作定期汇报制度,主动向党委、政府多请示、多汇报,使计生协工作在党政领导心中有位置,力争纳入党政领导议事日程和人口计生工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二是注重发挥计生协会会长的特殊影响力和作用,依靠党政领导,努力解决工作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制约和影响协会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三是加强自身机构建设。以贯彻落实省计生协“三定”方案为契机,推进市计生协和县级计生协“三定”工作,加快解决县级计生协“参公”问题,努力改善各级协会组织的工作条件和政策环境,逐步增加协会工作的事业经费投入,有效提高各级计生协统筹社会资源、服务育龄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要做到“有位”、“有为”,履行好党和政府在计划生育领域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纽带职能,有效发挥群团组织的社会稳定作用,用实际行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二、进一步强化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全面夯实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建设。一是建立完善村级人口计生工作制度,制订各项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全面实施再生一胎对象孕期全程跟踪服务和管理,提高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二是全面加强村级计生专干队伍建设,贯彻执行《省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岗位职责》,把好村(居)专干的选人关、培训关和年度工作考核关,大力开展争当优秀村(居)专干活动,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典型。三是建立完善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开展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类管理、绩效考评试点工作,制定完善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四是继续开展基层群众自治示范达标活动,以基层协会为平台,动员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维权和监督等方面的实际工作,力争全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率达30%以上、示范村(居)率达15%以上。按照省计生协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第二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推荐评选工作。

三、进一步发挥企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的作用。继续加强企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的组织建设,依托企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组织资源,延伸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触角,破解企业职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题。一是建立地方计生协组织与企业计生协、流动人口计生协组织的双向联系制度,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并常态化。二是加强对企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的工作指导,根据企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的工作特点,协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制订企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的管理服务规范。三是积极争取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对企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赋予必要的管理服务职能,并为企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尤其是加强与本地劳动保障部门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联系和合作,探讨建立与劳务管理服务相结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模式。对各地驻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中出现的先进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使之成为普遍性做法。

四、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保险监管工作。一是建立完善计划生育保险信息核查制度,继续加强对保险凭证特别是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凭证的发放核查工作,对计划生育爱心保险赔案实行事后核查确认。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将补充养老保险收益纳入参保群众的个人账户,维护参保群众的保险权益。二是继续加强对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工作的监管,严格按照市计生协办公室《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退保等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审批备案制度。三是坚决落实中纪委《关于转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支持保险机构“对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承保机构选择权“索要保险合同以外其它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牢固确立“为群众办保险,为群众谋利益”的理念,身体力行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五、进一步深化生育关怀“四大爱心”工程。继续贯彻落实省计生协《关于做大做强“四大爱心”工程的通知》精神,以实施“六进”项目(爱心保险进城区、生育节育安康保险进计生家庭、青春健康教育进学校、生殖保健服务进企业、幸福工程进计生户、计生维权进基层)为主线,依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整合各类扶助、救助社会资源,深入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形成全市既有统一的特色项目,又各具一品的工作格局。同时积极参加省计生协组织的生育关怀行动研讨活动。2012年市计生协突出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全面启动青春健康教育活动。各县(市、区)根据省计生协印发的《省青春期健康教育实施方案》精神,认真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以省计生协编印、中国计生协审定的《在成长路上》作为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生活技能培训的主要教材,加快建立和拓展青春健康教育示范点和培训基地,推动青春健康科普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二是认真抓好幸福工程项目实施。各级计生协要加大对幸福工程项目的宣传,积极拓宽幸福工程项目资金渠道,加强幸福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探索创新项目运行机制,提高幸福工程项目效益和资金回收率。2012年市计生协将重点对省级幸福工程示范项目开展评估工作,总结情况,通报问题,交流经验。

政协工委工作计划篇(7)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和《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意见》(粤人口计育〔2006〕1号),规范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形成县领导、镇负责、村为主、组配合、户落实、人人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镇(乡)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本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镇(乡)党政一把手是本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镇(乡)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

第三条镇(乡)要成立由镇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镇(乡)领导小组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全面负责本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定期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负责本镇(乡)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检查和考核,逐月研究、下达所属各村(居)、各单位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并把任务落实到每位干部,逐月检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四)大力开展“两无”活动,根据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力争做到本镇(乡)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并领导辖区内各村(居)委会开展好无政策外出生活动;

(五)按照“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方针的要求,抓好镇(乡)、村委会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阵地、宣传教育阵地和行政管理队伍、技术服务队伍、群众工作队伍建设,做到机构、经费、场地、设备、人员、待遇和制度等方面的落实;

(六)按规定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七)指导辖区内各村制订《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督促各村完成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八)把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和扶贫物资结合起来,与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抓好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

(九)协调妇联、卫生和公安等单位,采取得力措施,严肃查处溺婴、弃婴、虚报新生婴儿性别等的人和事,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努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

第四条镇(乡)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同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人员。镇(乡)人口计生办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在镇(乡)党委、政府及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

(二)掌握人口计生工作动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三)做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政策法规、统计、流动人口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四)指导所辖各村(居)委会制订好《村(居)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做好对所辖各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做好对所辖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和人口计生宣传员的专门业务培训。

第五条镇(乡)人口计生办应张挂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板和有关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公开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建立镇(乡)人口计生工作例会制度。

(一)每月定期召开镇(乡)人口计生工作例会;

(二)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人口计生办主任、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等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三)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核实通报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兑现奖罚,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布置当月人口计生工作。

第七条镇(乡)党委、政府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专职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门业务培训。

第八条镇(乡)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要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道德规范》的要求,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

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是镇(乡)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基础运行机制。通过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位,动态管理,奖惩分明,全面提高镇(乡)人口计生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十条镇(乡)党委、政府要出台本镇(乡)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规定,制定镇(乡)干部月度(或季度)人口计生工作责任书,并由镇(乡)党政一把手与驻村(居)的镇(乡)干部以及村干部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镇(乡)人口计生办利用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或统计资料,为党委、政府提供每月各村(居)人口计生工作任务清单,制订镇(乡)干部逐月(或逐季)责任书,协助督促责任书的落实,并将责任书落实情况及时上报镇(乡)党政一把手。

第十二条驻村(居)的镇(乡)干部和村(居)干部应按月(或按季)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镇(乡)党委、政府应逐月检查镇干部、村干部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立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预警制度,对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干部给予提醒注意;将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与公务员(或职工)年终考核是否合格挂钩,与浮动工资或奖金挂钩,与评先选优及晋升等挂钩,奖勤罚懒。

三、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程序,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协助做好人口计生行政诉讼、复议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建立健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

第十五条镇(乡)人口计生办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及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和二孩生育的审批、登记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计生局备案。

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群众,在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决定书》前,应先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听证告知书》;对需要举行听证的申请人,要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听证通知书》。

第十六条做好《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二)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三)负责及时审核村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四)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五)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填报制度,《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乡)人口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七条镇(乡)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实行“节育奖”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在生产、生活、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出台政策给予优惠。镇(乡)党委、政府要保障实行“节育奖”制度资金的投入。

第十八条建立处理和举报受理制度。

(一)建立人口计生首问责任制,认真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在镇(乡)政府所在地和各村设立人口计生举报箱或热线电话;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情况属实的群众给予奖励;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严禁将举报情况和举报人的信息泄露给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接到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认真落实《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完善工作制度,协助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条全面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做到“三有四同”(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同待遇);

(二)按常住人口基数(包括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拨付计划生育服务经费及管理经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定期组织流入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查环查孕查病,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户籍地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等的咨询服务;

(二)为流出人口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节育措施及信息反馈等工作;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五)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日常监测,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建立和及时更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数据;

(二)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应查环查孕对象每年不少于3次孕情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和将有关变动信息及时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应用系统;

(三)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七)接受委托协助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计划生育行政法规的流动人口实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辖区内的各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

(一)镇(乡)有线广播、有线电视要设立经常性的人口计生栏目;

(二)结合民间文化体育活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

(三)大力宣传政策法规、婚育新风、优生优育、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四)建立大联合的宣传格局,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性和生殖健康基础知识教育。

(一)镇(乡)应建立婚育学校,并配备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设备;

(二)婚育学校要办好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和更年期等学习班;

(三)婚育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利用上课、座谈、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

(四)综合利用婚育学校,设置图书专柜,购置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图书和音像资料,向群众免费开放;

(五)协助镇(乡)内各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

(六)协助镇(乡)党校开设人口理论课程,定期对全镇党员、干部进行人口理论教育。

第二十八条指导各村建好用好人口计生宣传栏、读报栏、公开栏;在本镇(乡)范围内的道路两旁、农贸市场等地方设立固定的人口计生宣传标语、宣传牌、宣传画,宣传内容要温馨、规范、简洁、通俗、有针对性。

六、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镇(乡)计划生育服务所是隶属镇(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公益型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各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所应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备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形象规范》统一标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服务所须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申报并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批准范围内执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凡是开展手术的人员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护理、检验等技术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严格按照《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操作,保证手术质量。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严禁超范围服务。严禁将服务所承包给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中心镇服务所提供避孕节育、计划生育指导、咨询和技术服务,提供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服务,承担本镇以及周边不施行避孕节育手术乡镇的计划生育和临床服务。普通乡镇服务所则只施行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相关临床服务,也可只负责宣传、咨询、培训和药具发放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服务所应根据镇(乡)常住人口数量配备技术服务人员,并落实有关人员的编制和报酬。

第三十三条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为辖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查环查孕、避孕药具、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男女结扎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建立健全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制度;

(三)在县级服务站的指导或医疗保健机构的协助下,每2年至少应为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生殖健康普查;建立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

第三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动员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在生育后90天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剖宫产术后对象90天内指导其使用避孕药具,180天内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在生育后90天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三十五条及时供应避孕药具,做到品种齐全,库存合理,无断档脱供和过期积压现象。避孕药具管理,帐、物、卡相符,按品种分类存放。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术后及使用避孕药具对象随访制度。

第三十七条按规定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治疗、回访、咨询及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的社会调查、咨询、回访及管理工作。

七、人口统计与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落实《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依照广东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统计口径,真实反映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三十九条镇(乡)人口计生办应配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知识,经培训持证上岗,能熟练掌握《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操作与使用。

第四十条建立动态生育管理制度。每年9月镇(乡)人口计生办要根据《信息系统》生成的下一统计年度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的已婚育龄妇女名单,督促村(居)委会上门核对,查漏补缺。根据村(居)委会上报的出生预测名单,形成本镇(乡)的下一统计年度生育计划草案,并报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建立属地化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制度。指导村(居)委会及时采集辖区内所有育龄妇女怀孕、生育、节育信息及变更情况,并按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建立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制度。

(一)镇(乡)人口计生办将《信息系统》生成的月报表于次月6日前、半年报表于每年4月13日前、年报表于每年10月13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所有上报的统计报表均应经镇(乡)分管领导和人口计生办主任、统计员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办公章;

(二)镇(乡)人口计生办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情况,每月向上级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建立统计例会制度。

镇(乡)人口计生办每月定期召开各村(居)委会人口计生委主任、计生专(兼)职人员和镇(乡)统计员、技术服务人员参加的统计例会。汇总统计数据,通报、交流有关工作情况,查找、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十四条建立信息质量检查制度。

(一)镇(乡)人口计生办每月对各村(居)委会的变更信息进行核查,对有疑问的信息及时反馈给村(居)委会或派人入户核实,核实后在《信息系统》上及时变更保存;

(二)镇(乡)人口计生办定期对信息质量进行自查,并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质量检查、考评工作。

第四十五条建立统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统计报表及新婚、怀孕、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独生子女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下年度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死亡、未及时落实节育措施、查环查孕、奖励对象等登记册应利用《信息系统》生成。

(一)半(全)年报表应保管10年以上,月报表、各种登记册及其它资料应保管5年以上,保管过期后应集中统一销毁;

(二)档案资料应分年度、按月份顺序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三)镇(乡)人口计生办设立档案资料专用保管柜,指定专人保管。

八、计划生育协会

第四十六条镇(乡)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一)镇(乡)计生协会是协助镇(乡)党委、政府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群众组织,是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工作力量,镇(乡)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计生协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二)要推选一位热心人口计生工作、善于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士担任会长,协会理事会由各界人士组成,由专(兼)职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并充分发挥“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的骨干作用。

第四十七条镇(乡)计生协会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开展活动。

(一)积极创办不同形式的“三结合”实体,带领群众开展“少生快富”活动,配合镇(乡)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提供各种奖励优惠;

(二)建立和健全协会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宣传、服务等活动,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三)指导村级协会开展好各项工作。

九、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是平时检查及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检查、考核的指标、标准参考本规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