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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基本常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06 16:12:36

辩论基本常识

辩论基本常识篇(1)

受20世纪30年代和50年代两次关于逻辑问题的争论的影响,许多人认为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之间的关系是对立或者不平等的,辩证法是联系、运动和发展的世界观的表现或基本内容,而形式逻辑则是形而上学世界观的附属。或者认为形式逻辑是一种低级逻辑,而辩证法(辩证逻辑)则是对形式逻辑的超越,是一种高级逻辑。姑且不考虑理论上的争议,这些结论至少与许多历史事实存在冲突:其一,柏拉图的理念论明显是一种形而上学世界观,但在他的理论中辩证法是基本成分;其二,古希腊哲学早期就已经出现了辩证法,其典型代表就是苏格拉底,而形式逻辑是在亚里士多德手中予以创建的,从发展的眼光看,应当是低级的先出现,高级的后成型,如果辩证法是高级逻辑、形式逻辑是低级逻辑,为什么二者出现的次序是颠倒的?其三,形式逻辑创建于古希腊后期,在其创建之前,古希腊时期的辩证法与世界其他地区和文化相比,其繁荣程度是首屈一指的。这是否意味着辩证法与形式逻辑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的相辅相成关系,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对立关系?针对这些疑问,本文对辩证法与形式逻辑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些历史和理论的梳理。 一、世界观问题 世界观在哲学中是指人们对世界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在哲学史上,除了极少数哲学家外(其典型代表是芝诺学派,坚持“飞矢不动”),大部分哲学家都承认我们所居留的、为我们的感官所感知的这个世界是运动、变化的世界,他们的各种世界观都是以此为基础的。无论是辩证的世界观还是形而上学的世界观皆不例外。只不过辩证的世界观认为我们所在的这个世界就是实在的、唯一的世界,这个世界的运动变化是真实的运动变化,而形而上学世界观则认为我们的这个世界不是唯一、实在的世界,在这个世界背后还存在一个世界(形而上世界或者理念世界),它才是真实的存在。我们这个世界只不过是那个形而上世界的投影或者现象而已。这个形而上世界是永恒静止不变的,而我们的现象世界的各种变化是暂时的,易于消逝的。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与特定的世界观没有特别的联系。对于辩证法来说,如果坚持的是辩证的世界观,人们当然要从联系、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个世界,看待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现象。如果坚持的是形而上学世界观,在理论上,由于我们这个世界是形而上世界(本质世界)的现象的外在表现,那么这个现象世界中的各种事物之间就会因为共同的本质世界而彼此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在客观上,我们这个世界仍然呈现出与辩证法世界观相似的特征,这个现象世界仍然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世界,只不过这种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根源不是出自自身,而是来自于另一个世界———形而上世界。因此,它决定了持形而上学世界观的人们必须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待我们所在的这个世界。当然,这种看待与辩证法世界观有一点区别:就是多了一个终极假定或者第一推动力假定。但这个假定仅仅是逻辑推理上的初始假定,并不影响辩证法的展开和运用。就像经典物理学一样,牛顿坚持上帝存在的必要性,而拉普拉斯则根本没有为上帝留下位置,但这并不能影响经典物理学自身的展开与发展。因此,无论是何种世界观,辩证法都是认识世界的基础。在哲学史上,我们也可以发现不同世界观的哲学家皆使用辩证法的现象。如前所述,柏拉图的世界观明显是一种形而上学世界观,他坚持认为,我们这个世界是“理念世界”的模仿,“理念世界”是真实的、永恒的和静止的。而我们这个现象世界是变易的、易逝的和虚幻的。但这并不影响柏拉图在其理论中大量使用辩证法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而且柏拉图的辩证法堪称古代辩证法的代表。同样马克思坚持辩证的世界观,而其对辩证法的运用也是熟稔之极。可见,辩证法对于世界观是中性的,对于任何世界观都能适用。至于形式逻辑与世界观之间的关系则更加明晰。认识的目的就是要认识世界上各个事物之间的客观性、本质性联系,而不是主观性、表面性联系。这些事物之间的联系既存在普遍性,又存在特殊性。其中,那些普遍性、客观性本质联系,在人的认识上就体现为两个特征:其一,在内容上,反映事物联系的各命题之间的推理具有高度的必然性,从一些命题必然能够推出另外一些命题,即存在着必然性推理规则。这是事物之间联系客观性的表现。其二,在形式上,这些推理规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它与特定的质料没有关系,这与联系的普遍性相关。二者的综合体现在人类的认识成果上就是形式逻辑:形式逻辑就是对于必然性推理的研究。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一个推理是一个论证,其中有些设定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然由它们发生。”[1]353形式逻辑的表达是高度抽象化的,并不涉及具体的质料内容。因此,所有哲学派别中,除非其世界观认为世界是一团混沌,没有任何秩序和规律,其他任何世界观,无论是辩证法世界观,还是形而上学世界观,都需要认清世界万物之间普遍性的联系,这当然需要形式逻辑的支持。换言之,只要存在认识,只要认识的目的是认识客观事物的规律,认识过程中就存在推理,作为抽象推理规则的形式逻辑就必不可少。这也可以从现实中得到佐证。例如作为形式逻辑中最基础的部分,三段论推理:(1)所有M都是P;(2)所有S都是M;所以,(3)所有S都是P,只要命题(1)(2)是正确的,那么命题(3)就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并不因为人们持有不同的世界观就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可以否定三段论推理的客观存在。因此,形式逻辑相对于世界观来说也是一种中性的存在。 二、二者之间的关系 1.发达的辩证法是形式逻辑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从世界古代史来看,形式逻辑产生于古希腊,同时古希腊时期的辩证法与世界其他地区和文化相比,其繁荣程度是首屈一指的。古希腊时代的基本政治单位是城邦,尽管城邦有多种政体类型,但其共同的特征是鼓励城邦公民对城邦事务的积极参与。因此在城邦中,特别是民主制的城邦(其中以雅典为代表),各种各样的、公开的对话、辩论到处可见。内容从法律、信仰、伦理,甚至生活小节无所不包。论辩的发达带来了辩证法、修辞术和诡辩论等一系列针对论辩的技术和观念的成熟。逐步形成了辩证法、修辞术和诡辩术彼此竞争的格局。其中,著名的辩证法大师苏格拉底认为,辩证法就是通过对立意见的争论而发现真理的艺术。因此,苏格拉底十分强调概念的清晰,反对利用概念的模糊性来偷梁换柱。而苏格拉底所意味的“清晰”,不是一种感性的、具体的清晰,而是一种理性的、抽象的清晰,是一种从概念到概念的定义解释。柏拉图除了根据传统含义,把辩证法看作是通过揭露对方论断中的矛盾并加以克服的方法外,还把辩证法看作是认识“理念”过程中由个别到一般、又由一般到个别的方法。无论是苏格拉底还是柏拉图,都特别强调定义的概念化,也就是说,定义是一个从概念到概念并且远离现实具体材料的过程,而概念到概念之间由于没有具体材料的支持,因此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纯粹逻辑关联就显得举足轻重。这意味着,按照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对概念清晰化、一般化的思路发展下去,辩证法将逐步演变出代表抽象、必然推理的形式逻辑来。所以,在历史上,作为形式逻辑创建者的亚里士多德,恰恰是苏格拉底、柏拉图这些辩证法大师一系的传承。这种情况并非历史的偶然,而是有着内在的原因。从认识论角度分析,辩证法一词源于古希腊,它的基本涵义大致有以下几种:(1)对话、交谈、讨论、争论;(2)推理;(3)使用语言或某种方言。而且在古希腊这三种涵义中又以第一种涵义,即“对话、交谈、讨论、争论”最为常用和根本。人们在对话讨论时,为了支持己方的观点,当然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作为证明。这些证明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材料的真实性问题;二是材料与观点之间的联系问题。其中第二点,所提供的材料与观点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最为根本。就像法庭辩论一样,无论材料多么丰富,材料多么真实,如果不能证明材料与案件有本质性、必然性的联系,这些材料对案件就无任何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肯定,随着论辩的深入,论辩的焦点就会逐步从对材料的审查转向对材料与观点之间联系推理的必然性的审查上。这意味着随着辩证法的发展,哲学上必然会产生专门针对抽象的必然性推理规则的研究,形式逻辑的创建就会成为可能。古希腊城邦政治为辩证法的繁荣提供了丰厚的土壤,这样充分的量的积累自然催生了形式逻辑的创建。因此,充分发展的辩证法是形式逻辑产生的前提和基础。#p#分页标题#e# 2.形式逻辑是辩证法发展和合理化的关键。辩证法虽然是形式逻辑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辩证法相对于形式逻辑就高人一等,因为辩证法自身有难以克服的困难,需要形式逻辑的支持。“辩证法”一词源于古希腊文δυαλεχειχη(τεχγη),意为谈话、论战的艺术,由δυαλεγσμχι(我谈话、我发议论)演化而来,原意是指在辩论中揭露对方议论中的矛盾并克服这些矛盾的方法。人类的辩论当然是以常识为基础的,但是各种常识之间彼此冲突,辩证法正是试图从这些冲突中发现真理。所以,在后来辩证法的发展历程中,苏格拉底把辩证法看作是通过对立意见的争议而发现真理的艺术。亚里士多德除了把辩证法看作是“研究实体的属性”、“揭露对象自身中的矛盾”等方法外,还把辩证法作为形成概念、下定义和检查定义是否正确的方法。辩证法是以揭露对象自身中的矛盾为基本操作手段的。但现实中的人是有限性的存在,其认知能力有天然的不可靠性,同时人们用来反思常识的证据仍然来自于常识,而任何常识本身都是有谬误存在的,而且这些谬误受人的认知能力所限,并不一定表现出来。这就是说,辩证法的具体实施过程是一个有缺陷的认识主体用有缺陷的证据来证明有缺陷的结论的过程。这种情况就像中国古人说的那样:“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在这种情况下,辩证法所揭露的矛盾可能不是事物自身的矛盾,而是“伪矛盾”,也可能虽然是事物自身的矛盾,但不是根本矛盾,仅仅是次要矛盾。这样辩证法对概念、定义的反思就有可能出现偏差甚至谬误,从而陷入认识的死循环之中。出现这样的结果,不仅不会推进认识的发展,获得真理性认识,反而会阻碍认识的推进,成为获得真理性认识的障碍。这些现象在人类认知历史上屡见不鲜。例如中国思想家对王朝兴衰反思的结论一般是“圣王之治”,主要精力就投入在如何培养“圣王”上,对君主制却没有任何怀疑。结果,历代对国家兴亡的反思总结不仅距离历史的真相越来越远,而且在客观上阻碍了后人对历史的正确认识。同样的问题在西方也持久存在:在近代以前,西方普遍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宗教特别是基督教支持是不可能的。为了维护基督教信仰的纯洁性,国家大搞宗教压迫,镇压异端,甚至经常发动宗教战争,认为根本不必考虑自由的可能性。换言之,无论辩证法多么神妙,在现实中,纯粹的辩证法并不能保证自身的正确性,不能保证其不颠倒黑白,导致谬误。亚里士多德指出:“辩证家与诡辩派穿着与哲学家相同的服装;对于诡辩术,智慧只是貌似而已,辩证家则将一切事物囊括于他们的辩证法中。”“哲学在切求真知时,辩证法专务批评;至于诡辩术尽管貌似哲学,终非哲学。”[2]60因此,需要为辩证法保驾护航,确保辩证法的合理运用。辩证法的不可靠性既来自于客观,又来自于主观。客观方面是因为世界上各个事物之间存在客观性、本质性联系。这些联系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普遍性与特殊性联系混杂在一起,不易分辨,没有恰当的方法,使用辩证法贸然分析事物的联系,就可能将普遍性联系当作特殊性联系,或者相反,最终的结果极有可能不是发现矛盾解决矛盾,而是混淆矛盾,加剧矛盾。主观方面是由于人的思维有多种形式,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同时共存,在缺乏确定的程序保证下,无法对非理性思维采取有效的约束,这样在主观上就很难保证辩证法混乱运用的发生。因此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客观上需要将普遍性联系抽象出来,能够将普遍性联系和特殊性联系予以区别,提高联系的透明度,降低联系问题的复杂度。主观上确立清晰的必然性推理规则,将各种非必然的推理规则排除,从而为思维的合理可靠运行提供程序性保障。形式逻辑是一种抽象的推理规则,客观来说,它是一种抽象的规则,是事物之间抽象的普遍性联系,从主观来说它代表的是思维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的推理是基于理性思维。它不同于非理性思维,相对于非理性思维来说,更加的规范,可靠性更高。因此,辩证法要想合理运用,形式逻辑是其中的关键,没有形式逻辑的支持,辩证法就无法保证自身的正确性。我们以科学史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在古代西方普遍认为重的物体在空中下落速度快,先落地,轻的物体下落速度慢,后落地。以辩证法的观点,这种结论显然只是一种常识,并未达到真理性认识。这种结论究竟对不对?对此结论的检验,按照辩证法的思路,应当是通过揭示矛盾来进行判断,就这个结论而言,矛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结论所面临的矛盾,与此结论相矛盾的观点有两种:一是所有物体在空中下落的速度一样快,二是轻的物体下落快,重的物体下落慢;二是结论所依赖的事实存在的矛盾,在现实中既可以发现不同重量的物体同时落地的现象,也可以发现不同时落地的现象。对于这两方面的矛盾的解决,都不可能通过自身或者相互之间来消除。这是因为:一、这些冲突的事实都是存在误差的,即这些事实都是有缺陷的事实,究竟哪种事实更有代表性?这依赖于理论的判断。而理论本身是需要被检验的。这样两对矛盾就陷入了僵局。要想解决矛盾一,需要先解决矛盾二,而要想解决矛盾二,则需要先澄清矛盾一。如何打破这个僵局?单纯靠辩证法显然已经不可能,只有形式逻辑才能处理这个问题。在历史上,是伽利略最先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伽利略假定:存在两个石头,质量分别为m1和m2,其下落的速度分别为v1和v2,那么如果以古人的结论为大前提,如果m2>m1,那么v2>v1,伽利略就提出:如果将两个石头捆起来组成一块大石头,m3>m2>m1,那么,可以得出v3>v2>v1,但同时,v3为v1和v2速度的合成,v2>v3>v1,这样,在共同的前提下居然出现两个不同的结果,这说明传统的结论是错误的。同理也可以推出第二个反论是不正确的,要想保证推理合乎形式逻辑,只有假定所有物体下落的速度是一样的。伽利略证明的基本思路就是以传统的结论为大前提,再引入合乎条件的小前提,最后得出存在悖论的结论,从而反证其大前提的错误。这样同一类运动出现两种不同逻辑结果,这说明逻辑的前提即古人的结论是不正确的。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辩证法自身的局限和形式逻辑的价值,形式逻辑对于辩证法来说决不是什么低级逻辑,而是辩证法实现真理性认识中关键的一环。#p#分页标题#e# 三、一些历史现象的解释 综上所述,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相比并不高人一等,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特别是形式逻辑更是对辩证法起着保驾护航,甚至是升级改造的作用。这一点也可以解释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历史发展的一些现象。以形式逻辑的产生为分界线,辩证法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差异。在形式逻辑产生之前,辩证法仍然显得比较朴素,自身与诡辩论纠缠不休,没有绝对的优势。在古希腊时代,辩证法最早是作为一种对话或者辩论的技术而出现。而当时希腊时代的辩论非常普遍,相关辩论技术非常发达,除了辩证法之外,还有一种被辩证法称为诡辩术的论辩方法。诡辩术在外观与方法上和初期的辩证法十分相似,但二者之间的界限不明显,没有确切的区别。究竟什么是辩证法,什么是诡辩术,在学理上和程序上没有一定之规。因此在现实中有些人自我认为是辩证法,但被他人称之为诡辩术。例如苏格拉底本人是精通辩证法的大师,但对《云》这部戏剧,却被当作一个诡辩派大师,在后来雅典城邦对其的指控中,却认为其以诡辩术迷惑青年。而有些诡辩论,明明感觉到其论辩在胡搅蛮缠,但却对其无可奈何,不能给予有力的反驳,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一些诡辩逻辑。黑格尔后来指出,在古代哲学史上,辩证法常常被混同于诡辩术。[3]176这种现象的广泛存在说明辩证法自身发展并不完善。不完善的原因,是因为辩证法与诡辩术之间的关键性区别在哲学中尚未澄清。实质上,从哲学角度来看,诡辩术与辩证法根本的区别在于二者是否能够合乎逻辑,不违反基本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正是这一区别,使得辩证法的论证甚至具体结论虽然前后有变化但仍然不至于丧失根本立场、主旨,整个论证有脉络可循,有依据可查。而诡辩术则完全丧失立场、主旨,为了论辩而论辩,整个论证前后冲突,任意颠倒是非。正是由于当时的哲学并没有形成明晰的形式逻辑,因此无论是辩证法还是诡辩论在论证上给人的感觉都是翻云覆雨,颠倒是非,让人无所适从,从而真假难辨。后来,亚里士多德在总结前人辩证法成就的基础上,创建了形式逻辑。而形式逻辑形成之后,诡辩论就完全式微,在后世几乎无存身之地。相反,辩证法的发展却日新月异,不断有新的变化和发展。而且这些变化和发展都与形式逻辑密切相关。中世纪的经院辩证法的繁荣与形式逻辑的关系自不用说,即使是后来黑格尔的辩证法也是基于传统逻辑的。[4]虽然黑格尔对形式逻辑大加批判。这些历史现象反过来也证明了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辩论基本常识篇(2)

[关键词]论辩理论 语用学 认知学

[中图分类号]H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8-0033-03

引言

与西方论辩理论相比,俄罗斯论辩理论起步较晚。20世纪60-70年代,在执行禁止研究社会机构性论辩和日常论辩政策的同时,苏联国内开始支持和鼓励发展逻辑和哲学论辩。在这一政策的影响下,语言学界开始系统地研究论辩理论。亚美尼亚埃里温大学的辩证唯物主义和逻辑教研室论辩问题研究中心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20世纪80年代后期,苏联语言学界出现了一些将论辩看做是特殊话语类型,系统分析论辩分类和结构的论文及专著。(Брутян Г.А.1984, Ивин А.А.1986, Демьянков В.3.1989等)90年代后,俄罗斯论辩理论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论辩研究开始步入新的阶段。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一阶段论辩研究的主要视角及其发展趋势。

一、当代俄罗斯论辩理论研究的主要视角

20世纪90年代后,在俄罗斯国内论辩已成为哲学、逻辑、修辞学、对话分析、交际学、心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研究对象。为避免过于宽泛的界定而掩盖不同理论可能的差异,我们将当代俄罗斯论辩研究中主要视角概括为以形式—结果为导向逻辑哲学研究、以方式—受众为导向的修辞学研究、以对话规则为导向的语用研究和以影响机制为导向认知研究。

(一)以形式—结果为导向的逻辑哲学视角

当代俄罗斯逻辑论辩研究者将论辩看做是能够推导出符合逻辑论断的程序,研究的是作为形式和结果的论辩,关注的焦点是论据的真实性问题。论辩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推理过程:从论据的真实性推导这些论据支持的论点的真实性。(Ивин А.А 2000:112)论辩最初被理解为数理逻辑的证明体系,主要体现在数学和逻辑知识中;数理逻辑作为论辩的一种方式,具有理性、独白性和非交际性等特征,注重形式逻辑上的正确性,目标是确立真理,这种论辩反映的是人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各种关系的认知。(Курбатов В.И.1991:71)

哲学论辩理论学者虽然也将论辩视为一种特殊的逻辑推理形式,但论辩中的逻辑因素主要来源于非形式逻辑,研究对象不是高度形式化的数理逻辑符号,而是现实情境中的自然语言。论辩的有效性和说服力的标准是哲学论辩学者们重点讨论的问题,判断真值标准的“正确性和非正确性”被“有效性和非有效性”标准取代。(Брутян Г.А.1992)逻辑哲学论辩理论在俄罗斯许多高等院校里作为一门实用学科而研究和讲授,相应地出版了多种论辩理论教材。(Ивин А.А.2000,Абачиев С.К, Делия В.П. 2004, Герасимова И.А. 2001等)

(二)以方式—受众为导向的修辞视角

修辞论辩理论根源是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修辞学,这一方向的支持者大多认同钱姆·佩雷尔曼(Chaim Perelman)的“新修辞”理论和斯提芬·图尔明(Stephen Tou1min)的论辩模式。

修辞论辩将论辩看做是为维护某论点而进行的一种日常话语实践,强调论辩的最终目的是说服听众。严格逻辑意义上的论辩研究过度简化了实际交际中的论辩过程,修辞性论辩充分考虑到了听众的因素,因为论辩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不仅有说话人,还有听话人。(Клюев Е.В 1999:131)

修辞论辩主要研究各种说服技巧和手段。说话人和听众之间相互作用的有效性是修辞论辩理论核心概念,这种有效性分为形式上的有效性和内容上的有效性;形式上的有效性取决于听众是否接受说话人实施论辩的方式和手段,这里的方式和手段是指利用隐喻、借代、格言警句以及一些易于引起听众兴趣的论据和生活经历等;有丰富的论辩知识的听众会更加重视论辩的内容层面,其中论据的说服力成为关键标准。(Правикова Л.В 2004:164-165)实际论辩中人们并不总是利用符合逻辑的论据,有时只需让听话人明白说话人的观点和立场是有利于听话人的就足够了,有时还要作用于听话人的情绪,激起听话人的责任感和道德感。(Варзонин Ю.Н.1999:58)

当代俄罗斯修辞论辩理论具有互动性、对话性和话语分析性特征,这反映了论辩研究的面向人的重新定位,论辩过程中的人成为中心因素,论辩过程反映的是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人和自然界的关系。

(三)以对话规则为导向的语用视角

当代俄罗斯语用论辩理论重视研究对话形式的论辩,强调论辩是说话人和听话人互动的对话,不仅考察论辩复合言语行为的构成和有效条件,还通过建立论辩模型考察论辩整个过程。

论辩有效性的最明显的外部标准是达成了说话人的意图,在语用学中被称为获得所期待的言后效果;内在标准是相关性,论点或论据从真值上判断可能是真的,但从语用上来看可能是不相关的,相反,论点或论据可能是假的,但从语用上来看却是相关的;语用论辩最主要的内在标准是相关性,而不是真值性。(Правикова Л.В 2004:187-189)

论辩的基本单位不是话语或表述,而是言语行为,它是对话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命题内容和意向,这些命题内容和意向取决于言语活动发展的多种多样的语境。(Мигунов А.И. 2004:198-220)论辩是一种由一些基本的言语行为组成(断言、祈使、提问等)的复合言语行为,在论辩过程中交际双方要经过多轮的话轮交替,实现多个连续的言语行为,论辩的有效条件不等于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简单相加。(Куликова О.В 2011:35)逻辑层面上研究论辩在于分析作为论辩基础的因果关系,语用层面上在于重构论辩的复合言语行为。

巴兰诺夫(Баранов А.Н)提出了最小论辩对话(минимальный аргументативный диалог)这个概念,并将它作为分析论辩这个复合言语行为的基本框架,通过引入“意向制约”(иллокутивное вынуждение)这个新参数来区分论辩中的基础言语行为,概括它们相互作用的普遍性结构;按照对话中的意向制约关系,他将论辩中的基础言语行为分为:意向支配(从属)言语行为、绝对意向支配(从属)言语行为、自我意向支配(从属)言语行为,在此基础上划分了四种类型的最小论辩对话:平行型、连续型、离散型和回指型。(Баранов А.Н 1990:123-135)最小论辩对话为分析论辩对话的结构提供了新的角度。

(四)以影响机制为导向的认知视角

巴兰诺夫所著的《语言学论辩理论(认知角度)》(1990)是当代俄罗斯认知论辩理论的奠基之作。论辩是用言语影响他人的重要的方式之一,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将新知识引入听话人的关于世界的概念体系中去,影响听话人做决定。(Баранов А.Н 1990:45,52)论辩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认知机制:知识的本体化(онтологизация знания)和知识的私有化(приватизация знания),这两种认知机制决定了论辩参与者语言手段和结构的选择。知识的本体化,是指说话人借助言语表达,利用隐喻、举例说明等手段,将新的知识综合到接收者的世界模型中去;知识的私有化是指听话人将说话人传递的知识认同为自己的知识的过程,说话人通过使用预设、以提问的形式引入论点或论据,邀请听话人一起参与推导、否定对方可能提出的反对等方式,迫使听话人付出更多的心力,通过付出额外努力来获得知识;所获得的这部分知识和轻易得到的知识相比,对于听话人来说,心理上有更大的价值,因此更容易通过同化作用被听话人认同为“自己”的知识。(同上:74)

俄罗斯学者还将认知框架和场景理论运用到论辩理论的研究中。从认知科学的角度来讲,论辩是一个认知事件,目标是使听话人产生某种心智状态,使能够影响听话人做决定的那部分知识的框架现实化。(Черненок И.Г.2005,Правикова Л.В.2004,Васильев Л.Г.1990)论辩过程的组成元素都是在论辩场景(аргументативная ситуация)产生的,论辩场景是一种特殊的认知概念,是持不同观点的交际双方交换意见、相互作用的情景,这种场景可能在交际双方进行现实对话中存在,也可能是人们之间进行的“延期的”对话,即在书面语篇中存在。(Васильев Л.Г.1990:44-46)

二、当代俄罗斯论辩理论研究的趋势

当代俄罗斯论辩理论研究的趋势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跨学科的研究格局不断完善

当代俄罗斯论辩研究综合了逻辑学、哲学、修辞学、语用学、认知学等众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多学科综合性研究格局已经形成,并取得了初步发展。当前的研究状态也表明至今仍然未形成统一完整的论辩理论,论辩仍被视作未来发展学科。(Алексеев 1991:4)论辩问题依旧是语言学中没有得到全面研究的问题。

(二)认知和语用转向

当代俄罗斯论辩研究的专著或论文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认知和语用框架内完成的,认知和语用论辩分析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这与当前俄罗斯语言学发展的背景密不可分。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在20世纪语言学大半部分的发展中占主导,20世纪80年代之后,结构主义开始让位于认知、语用等研究方法,所有现代语言学方向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人类学、交际和认知特征。(Сусов И.П.1999:130)认知的研究方法研究的是作为人类思维反映的语言和作为影响和控制手段的语言。论辩是用语言手段影响他人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对它的研究自然离不开对交际者认知状态的研究。

语用方面研究已成为俄罗斯论辩研究的一个热点,俄罗斯语用学者非常注重将西方言语行为理论、语用原则以及语用论辩术理论同本国传统的语言学理论相结合。巴兰诺夫的最小论辩对话理论就是最典型的例子。随着语用论辩理论与话语实践相结合的不断加深,论辩在各个话语中的特点将得到更详尽的描述,语用论辩理论从理论层面逐步扩展到应用层面,这对提高在人们日常生活的实际论辩中的思维能力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与西方论辩研究接轨

如果将俄罗斯的论辩研究放在整个西方学术界大背景下,可以发现俄罗斯论辩理论水平和西方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但俄罗斯语言学家在不断吸取西方论辩理论成果的同时,继承和发展了自身的传统理论,他们从论辩的语用与认知、论辩对话结构等方面做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模型和理论。他们的研究正在逐步与西方论辩研究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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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dern argumentation theory in Russia: primary perspectives and general trend

HE JING

(The School of Russian Studies, 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9, China)

辩论基本常识篇(3)

困扰之一:运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分析问题时的误解

学生在运用这一观点分析问题时,首先遇到的困扰是辩证唯物论包括哪些观点?一些学生将这一概念理解为辩证法加唯物论的有关内容,于是,分析问题时用联系、发展、矛盾的有关观点分析材料,笔者与学生交流为什么这样分析问题时,学生的理由是辩证唯物论就应该既包括辩证法的内容,又包括唯物论的内容,更有学生就理解为辩证法的内容。这说明学生理解这些概念时仅从字面上而未实质上理解。

辩证唯物论要说明的是世界的本质是什么,中心内容是唯物论。学生问:“既然中心内容是唯物论,那为什么在唯物论前面要加上‘辩证’二字呢?”这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点基本特征说起,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之前,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往往是分离的,形而上学限制着唯物主义,辩证法在唯心主义那里受到窒息。然而,客观世界既是唯物的,又是辨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实践基础上克服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点分离,第一次实现了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有机结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是在包含了辩证法思想的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坚持了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辩证法。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分析问题,不但要承认世界的本质是物质的,物质决定意识,还要承认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作用,强调从二者的相互联系中把握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不但要承认规律是客观的,还要承认人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和利用规律,这同样承认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之间联系的普遍性。所以,马克思主义的辨证唯物论是包含了辩证法思想的唯物论,中心内容是唯物论,而不是辩证法和唯物论的简单相加。这有别于古代朴素唯物主义和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所以,运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分析有关材料时,首先应找出材料中体现唯物论思想的相关内容,然后运用辨证唯物论思想结合材料分析。如果运用辩证法思想分析,就会犯“张冠李带”的错误。

困扰之二: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分析问题时的误区

学生在运用这一观点分析问题时,常用唯物论加辩证法思想分析问题。将唯物辩证法理解为唯物论与辩证法思想的相加。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坚持了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辩证法,中心内容是辩证法思想。唯物辩证法要说明的是物质世界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之中。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思想认为,世界是处于联系之中的,又是处于变化发展之中的,发展的动力是事物包含的矛盾,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复杂事物矛盾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简单事物矛盾有矛盾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分。事物发展的状态有量变和质变,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发展的道路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而这一系列思想都是建立在承认世界是物质的基础之上的。所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坚持了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辩证法,中心内容是辩证法,而不是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简单相加。所以,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分析有关材料时,首先应找出材料中体现辩证法思想的相关内容,然后运用唯物辨证法思想结合材料分析才是题中应有之义。

困扰之三:用辨证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分析有关问题时的误区

学生在回答这一类型的问题时常用辨证唯物主义有关内容分析问题,而忽视历史观的要求。这说明学生对辨证唯物主义与辨证唯物主义历史观之间的关系还比较模糊。历史观是人们对生活在其中的社会及历史发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辨证唯物主义历史观是马克思的辨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的具体表现。辨证唯物主义历史观认为,没有物质资料的生产,人类社会就不可能存在,社会意识也就不存在,因此,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然,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也具有能动作用,落后的社会意识对社会的发展起阻碍作用,先进的社会意识可以正确遇见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同时,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主要是人民群众进行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而辨证唯物主义研究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或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研究的领域不仅包括社会领域,还包括自然领域、人的思维领域。可见,辨证唯物主义历史观并非是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观的简单相加,中心内容是建立在辨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历史观。所以,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分析有关材料时,首先应找出材料中体现历史观思想的相关内容,然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材料分析才不至于偏题。

总之,只有透彻理解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辨证唯物主义历史观这些概念的内在联系,才能对《生活与哲学》有关内容融会贯通,并灵活运用。

辩论基本常识篇(4)

一、什么是毕业论文答辩

毕业论文答辩是答辩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答辩老师)和撰写毕业论文的学员面对面的,由答辩老师就论文提出有关问题,让学生当面回答。它有“问”有“答”,还可以有“辩”。

答辩是辩论的一种形式,辩论按进行形式不同,分为竞赛式辩论,对话式辩论和问答式辩论。答辩就是问答式辩论的简称。与竞赛式辩论相比,论文答辩有以下几个特点:

1.答辩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首先,人数不对等。毕业论文答辩组成的双方人数是不平等,参加答辩会的一方是撰写论文的作者,只有一个人。另一方是由教师或有关专家组成的答辩小组或答辩委员会,人数有3人或3人以上。一般地说,答辩小组或答辩委员会始终是处在主动的、审查的地位上,而论文作者则始终处在被动的、被审查的地位上,并且双方的知识、阅历、资历、经验都方面都相差悬殊。

2.答辩委员会具有双重身份。竞赛式辩论除了参加辩论的双方外,还设有专门的裁判,即有个“第三者”对辩论双方的高下是非作出评判。而论文答辩虽然也要作出评判,但它不是由特设的裁判员来评判,而是由参加答辩会的一方——答辩小组或答辩委员会对另一方即论文作者的论文和答辩情况作出评价。可见在毕业论文答辩会上,答辩老师是具有双重身份的:既是辩论员,又是裁判员。

3.毕业论文作者的答辩准备,范围广泛。为了顺利通过答辩,毕业论文作者在答辩前先需要作好充分准备。然而,毕业论文答辩会上的题目是由参加答辩会的一方——答辩老师根据另一方提供的论文拟就的,所要答辩的题目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一般是三个或三个以上,并且答辩小组拟就的题目对另一方——论文的作者事先是保密的,到答辩会上才亮出来。答辩老师提出问题后,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让学员即论文作者独立准备一段时间(一般是半小时以内)后再当场回答;另一种情况是不给学员准备时间,答辩老师提出问题后,学员就要当即作出回答。因此,虽然在举行论文答辩会以前,学员.也要为参加答辩会作准备,但难以针对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因为事先不知道)作准备,只能就自己所写的论文及有关的问题作广泛的思考和准备。(这个问题将在本章第二节详细讨论)

4.表达方式以问答为主,以辩论为辅。论文答辩一般是以问答的形式进行,由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论文作者作出回答。在一问一答的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作者与答辩委员会成员的观点相左的情况,这时也会而且也应该辩论。但从总体上说,论文答辩是以问答的形式为主,以不同观点的辩论为辅。

二、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

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对于组织者——校方,和答辩者——毕业论文作者是不同的。

校方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简单说是为了进一步审查论文,即进一步考查和验证毕业论文作者对所著论文论述到的论题的认识程度和当场论证论题的能力;进一步考察毕业论文作者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审查毕业论文是否学员自己独立完成等情况。

第一,进一步考查和验证毕业论文作者对所著论文的认识程度和当场论证论题的能力是高等学校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之一。一般说来,从学员所提交的论文中,已能大致反映出各个学员对自己所写论文的认识程度和论证论题的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问题没有充分展开细说,有的可能是限于全局结构不便展开,有的可能是受篇幅所限不能展开,有的可能是作者认为这个问题不重要或者以为没有必要展开详细说明的;有的很可能是作者深不下去或者说不清楚而故意回避了的薄弱环节,有的还可能是作者自己根本就没有认识到的不足之处等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提问和答辩就可以进一步弄清作者是由于哪种情况而没有展开深入分析的,从而了解学员对自己所写的论文的认识程度、理解深度和当场论证论题的能力。

第二,进一步考察毕业论文作者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是组织毕业论文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二。通过论文,虽然也可以看出学员已掌握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但是,撰写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不是考查学员掌握知识的深广度,而是考查学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和锻炼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学员在写作论文中所运用的知识有的已确实掌握,能融会贯通的运用;有的可能是一知半解,并没有转化为自己的知识;还有的可能是从别人的文章中生搬硬套过来,其基本涵义都没搞清楚。在答辩会上,答辩小组成员把论文中有阐述不清楚、不祥细、不完备、不确切、不完善之处提出来,让作者当场作出回答,从而就可以检查出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

第三,审查毕业论文是否学员独立完成即检验毕业论文的真实性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之三。撰写毕业论文,要求学员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但它不像考试、考查那样,在老师严格监视下完成,而是在一个较长的时期(一般为一个学期)内完成,难免会有少数不自觉的学生会投机取巧,采取各种手段作弊。尤其是像电大、函大等开放性大学,学员面广、量大、人多、组织松散、素质参差不齐,很难消除捉刀、抄袭剽窃等不正之风的出现。指导教师固然要严格把关,可是在一个教师要指导多个学员的不同题目,不同范围论文的情况下对作假舞弊,很难做到没有疏漏。而答辩小组或答辩委员会有三名以上教师组成,鉴别论文真的能力就更强些,而且在答辩会上还可通过提问与答辩来暴露作弊者,从而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

对于答辩者(毕业论文作者)来说,答辩的目的是通过,按时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学员要顺利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就必须了解上述学校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然后有针对性的作好准备,继续对论文中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推敲和研究,把论文中提到的基本树料搞准确,把有关的基本理论和文章的基本观点彻底弄懂弄通。

三、毕业论文答辩的意义

通过答辩固然是大学毕业生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所要追求的目的。但如果大学毕业生们对答辩的认识只是局限在这一点上,其态度就会是消极、应付性的。只有充分认识毕业论文答辩具有多方面的意义,才会以积极的姿态,满腔热忱地投入列毕业论文答辩的准备工作中去,满怀信心地出现在答辩会上,以最佳的心境和状态参与答辩,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水平。

第一,毕业论文答辩是一个增长知识,交流信息的过程。为了参加答辩,学员在答辩前就要积极准备,对自己所写文章的所有部分,尤其是本论部分和结论部分作进一步的推敲,仔细审查文章对基本观点的论证是否充分、有无疑点、谬误、片面或模韧不清的地方。如果发现一些问题,就要继续收集与此有关的各种资料,作好弥补和解说的准备。这种准备的过程本身就是积累知识、增长知识的过程。再说,在答辩中,答辩小组成员也会就论文中的某些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或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这样,学员又可以从答辩教师中获得新的知识。当然,如果学员的论文有独创性见解或在答辩中提供最新的新鲜材料,也会使答辩老师得到启迪。这正如一位外国学者所说的:“如果我们彼此交换想法,本来各自只有一个想法,而现在大家都有几个想法,因此一加一就等于四了。”

第二,毕业论文答辩是大学生全面展示自己的勇气、雄心、才能、智慧、风度和口才的最佳时机之一。毕业论文答辩会是众多大学生——包括已走上工作岗位的电大、函大学生——从未经历过的场面,不少人因此而胆怯,缺乏自信心。其实毕业论文答辩将是大学生们在即将跨出校门、走向社会的关键时刻全面展示自己的素质和才能的良好时机。而且毕业论文答辩情况的好坏,对于国民教育的大学生来说,影响的不仅仅是毕业论文的成绩,而且还很可能影响工作分配的去向。人生能有几回搏?毕业论文答辩就是大学生们的一次重要拼搏。大学生们应该用自己的拼搏,为今后自己的发展奠定基础,为组织上合理分配自己的工作提供依据。对于在职学习的函大、电大毕业生来说,虽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来改变工作岗位的机会较少,但它也是人生中二次难得的经历,一次最宝贵的体验。所以,大学毕业生们对毕业论文答辩不能敷衍塞责、马虎从事,更不可轻易放弃。

第三,毕业论文答辩是大学生们向答辩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学习、请求指导的好机会。毕业论文尤其是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是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的教师和专家组成,它们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一般是本论文中涉及的本学科学术问题范围内带有基本性质的最重要的问题,是论文作者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却又是论文中没有阐述周全、论述清楚、分析详尽的问题,也就是文章中的薄弱环节和作者没有认识到的不足之处。通过提问和指点,就可以了解自己撰写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研究其他问题时的参考。对于自己还没有搞清楚的问题,还可以直接请求指点。总之,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不论作者是否能当场作出正确、系统的回答,都是对作者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

第四,毕业论文答辩是大学毕业生们学习、锻炼辩论艺术的一次良机。在当今社会,人们愈来愈认识到,能言善辩是现代人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一个人如果掌握了高超的辩论技巧,具有雄辩的口才,他在事业上,在人际交往中就会如鱼得水,左右逢源、逢凶化吉、遇难呈样。正因为如此,自古以来那些胸怀大志的人,都非常重视辩论素质的训练和培养,把拥有精湛的辩论艺术视为其事业成功的得力臂膀。

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能言善辩更是竞争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学校擅长交际、善言能辩的学生要比一个成绩优秀但性格孤僻内向的学生被聘用的机会多,在社会上成就事业的可能性更大。

既然善于辩论,在一个市场经济社会里这么重要,我们的大学生就应抓住每一个学习辩论的机会。毕业论文答辩就是大学毕业生学习、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

辩论基本常识篇(5)

【關键词】法律职业能力;法律辩论;实践

【Keywords】legalprofessionalability;legaldebate;practice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1069(2019)03-0099-02

1法律辩论训练计划提出的背景

1.1我国法律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能力现状

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使得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具备了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相比于20世纪的确有所进步,但专业知识的累积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仍然有待提高。

1.2法律辩论训练与法律职业能力之间的关系

辩论始于分歧,是持不同意见者围绕争议点所进行的寻找证据、阐述理由、进行推理、辩驳论证等活动[1]。在现代辩论学看来,辩论是以逻辑为命脉、以语言为艺术,是通过逻辑与语言的思想交锋活动。法律辩论是主要围绕法律上事实、规则、程序中出现的争议所展开的运用法律基本原理与规范进行辩驳的一种辩论形式。本文所指的法律辩论训练是指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以普通辩论的规则为规则,以法律领域内出现的争议问题为主要内容所进行的定期训练。

2法律辩论训练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国家对法律职业能力强的法律人才的需要与我国现如今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的现状之间的差距,以及法律辩论训练对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启发了本文作者将具体的法律辩论训练计划应用于对法学生的教育中。

2.1制作训练计划

法律辩论赛在我国许多大学特别是法律专业学校开展得有声有色,不过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培养法律辩论赛的辩手,而在于利用法律辩论培养未来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能力。毕竟法律辩论与一般的辩论不同,其专业性、可操作性、时效性都是一般辩论赛所不能比拟的,所以法学辩论是以法律能力为核心辩论能力为辅助的活动。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过程,就如减肥健身一样,短期内对受训者能力提升有限。这也造成法律辩论成为少部分人的活动,所以制定一个可以吸引受训者并能促使其长期坚持的训练计划尤为重要,也是本项目能付诸实践的最重要一环。

2.2入门阶段训练

对于法律辩论而言,兴趣是首位,本项目针对的对象为未来将要从事法律行业的在校大学生,所以培养兴趣是初始阶段的重点也是难点。对于能够有意向参加法学辩论活动的大部分人而言,其对法律和法律相关的事物有着最基础的兴趣或者对提高自己的语言能力和表达能力有一定的期望,针对以上两种心态,在入门阶段中,采取模拟法庭和观看高水平辩论赛视频这两种方式最为有效。采用模拟法庭的方式可以让受训者提前了解未来的努力方向和梦想,让受训者了解法律相关职业以及辩论在未来工作中的作用,并应用和了解所学及将来要学习的知识,从而在现实中使受训者产生兴趣。

2.3初级阶段训练

初级阶段中,受训人员在对法学辩论产生兴趣的基础上加深受训者对于法学辩论的理解程度,主要包括赛制、法律辩论的特点、辩论对法律的意义等。本阶段中采用模拟辩论的方式最为有效,根据一般法学赛制将受训人员分正反两组。一组四到六人,双方在场下组织讨论后进行模拟辩论。一般以一周一场的频率进行模拟辩论为宜,并保证受训人员在模拟辩论前有至少五次的组内讨论。采取一周一场,每场至少五次讨论这种节奏,主要是为了保证受训人员的压力不能超出其以其兴趣为基础的承受能力所能承担的范围。在受训人员适应这种频率后,可以缩短模拟辩论每个场次之间的时间差距,提高组内讨论频率,提高辩题难度并向法律专业辩题靠拢,逐渐使受训人员理解法律辩论,加深其对法律辩论的印象。2.4高级阶段训练

本阶段中,由于法律是一门终身学习的学科,对专业能力的提升不能操之过急,所以在受训人员已经有一定法学辩论能力和法律专业能力后,本阶段要在正规法律辩论比赛中着重提升受训人员的法律辩论能力,为将来更好地提升专业能力打下基础。本阶段中,组内辩论已经对受训人员没有太大意义,所以参加正规法律辩论赛是提高能力的最好方法,越专业的比赛对受训人员能力的提高也越显著。因我国各地比赛频率和方式不同,本文作者建议多多益善,尽量为受训者提供机会参加法律辩论赛,如在黑龙江省的“孟凡旭杯”法律辩论赛、在江西省有“双惟杯”,在江苏省有“蒲公英杯”“漫修杯”,在福建省有“法制杯”,在新疆有“知识产权杯”,在山东有“烟台众合杯”“鑫士杯”,在四川有“乐山市公诉人、律师、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四川省大學生模拟法庭竞赛”,在全国有“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在准备比赛的过程中,受训人员必须保持每天最少一次,每次最少3个小时的集体讨论,并在赛后认真做好总结,形成体系化的总结制度。本阶段中受训人员必须独立进行辩题的准备,不能依赖培训人员,否则将导致提高辩论能力的训练目的不能完成。

2.5辅助训练内容

将法律辩论设置为本科及以上法学社的一项常规课程,与此同时,指导教师的指导对于辩论训练起到很大作用,建议最少有一名指导教师进行指导。训练场地需要固定和安静的环境,这对于受训人员对团体形成归属感和认同感有非常大的作用。各高校应当为法律辩论训练配置模拟法庭。为实现法律辩论训练及比赛的高效进行,辩论赛所需要的数字化设备,各高校也应为其配备。辩论是一种集体活动,每个受训人员的性格特点会对团体中其他成员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为避免部分人准备辩题,部分人无所事事,各方所持的观点应由小组全体成员讨论一致通过,所以团体中的成员要形成日常沟通的习惯,可以依照社团的组织方式管理日常事务。

3法律辩论训练计划实施后达到的效果

辩论基本常识篇(6)

【关键词】议论文 写作要诀 议论模式 二分对照 辩证分析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正如每一张纸都是两面的一样。生活本身存在着相对立的两个方面:是与非、多与少、快与慢、成与败、进与退、生与死、运动与休息、时尚与传统,等等。事物本身也都存在对立的两个方面:正与反、动与静、主与次、重与轻、内与外、表与里、利与弊、言与行,等等。人们认识生活、认识事物和自己时,也存在相对立的两种思维和态度:功与过、荣与辱、乐与悲、苦与甜、批判与继承、重视与轻视、知足与不知足、获取与舍弃,等等。所以写议论文常常需要从相对的两方面辩证地分析论述。这就需要掌握“二分对照,辩证分析”议论模式。

“二分对照”式基本思路:(1)引论段:阐释概念,或概述现象、问题,或引用名言,引出中心论点。注意点:阐释、概述与引出观点,都要体现或包含相对照的两个方面。(2)论述段:从相对照的两个方面确立分论点;然后围绕分论点选择论据展开论述。确立分论点有两种方式:正反对比,相关比较。论述方式:叙议结合,概述+分析议论。(3)结论段:概括论述部分内容与观点,进一步强调中心论点,提出希望与建议。“二分对照式”运用,关键是两条:对概念、观点的辩证分析;明确自己要阐明的主张。

“辩证分析”是论述表达上的要求:一是辩证地确立论点和分论点,并且辩证地展开论证;二是引出中心论点、分论点,运用论据展开论证,都要强调分析议论,尤其是事实论据前后,引用名言警句之后,要进行分析议论,分析议论中,既要注意辩证,防止绝对化说法,又要体现中心,具有说服力和感召力。

【范例展示】

成败皆因常识

回望历史星空,古今多少故事。有的成则为王,有的落败为寇。多少英雄豪杰,随江水滚滚东去。蓦然回首,顿觉成败皆因常识。

[以“回望历史”开篇,紧扣“常识”引出全文论点“成败皆因常识”。引论简洁,观点鲜明;观点中又明显包含着两个方面。]

翻开泛黄的史册,浮现的是那些败于常识的魂魄孤影。

[抓住“败于常识”确立分论点。]

未央宫灯火不明,乌江畔波浪滔天。史宫乐曲已成记忆,浪涛齐鸣却乐音难闻。他的心已沉积在四面楚歌中,“征人远去兮,何时还?”是啊!何时还呢?八千楚士亡江北,他只身一人,又怎回楚地?又怎么面对乡人期待的眼神?他只伏身饮一口牵挂的江水,便把热血洒在了血色的沙滩上。

我不禁痛吟一句:“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而细细一想,西楚霸王不正是死于一条常识吗?他忽略了一条最基本的常识――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于是,命在他手里化为灰烬。如果他牢记这条常识,十年之后东山复起,八千兄弟之仇、百万楚人之盼不就实现了吗?

[概述项羽自刎乌江的史实,加上联想与假设性分析的方法,展开论述,论据典型,议论充分,说服力强。]

不仅项羽,就是精忠报国的岳飞也是死在所谓的常识上。“君命不可违。”“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正是那时的常识害死了他。

[再举岳飞一例,论述更加充分。上例详,该例略,用例合理。]

走进流动的文字,看到的是那些成于常识的胜者在熠熠闪光。

[再从“成于常识”确立分论点。]

东汉末年,诸葛亮走出隆中,辅佐刘备,于千难万险中助刘邦建立蜀国,终成三分天下。而他的成功正是在于善用常识。

江雾弥漫之时,若有不明船队靠近,必不敢出战,只能放箭穿敌。这是军事常识,也是智慧的体现。而诸葛亮正是利用这个常识,一举收获了十万支箭,使孙刘联军战胜了曹操,取得了赤壁大捷。

城门大开,城内无兵,必以为城内有埋伏不敢接近,这是常识,却也是成败之关键。诸葛亮弹琴城上而退万兵,就是利用了这一点。一点小常识,使诸葛亮成了不败的王者。

[概述诸葛亮草船借箭的典故,加上分析的方法,展开论述,论据典型,有说服力。]

八年抗战,英勇的共产党人,相信“正必胜邪”的常识,才有了八年抗战的胜利,才有了新中国的成立,才有了共产党人的成功。

[再举一例,简述中国共产党人的斗争史实,与上构成详略结合的论据。]

忽视常识如残花,唯有凋零;利用常识若雄鹰,展翅高飞。盲从常识的人自掘坟墓,践行常识的人锦途千里。

昂视蓝天,我发现:成败皆因常识!

[结论段以形象的语言总括主体的论述,并再次强调中心论点。]

【评析】这是2009年高考广东卷优秀作文,突出亮点如下:一是围绕“常识”切入,切合题意,题目表明论点,开篇就亮出文章中心论点;二是紧扣论点,运用对比的手法从正反两个不同的层面展开论述,使论述更加深刻;三是论据丰富,文章选取了历史人物项羽、岳飞和诸葛亮以及今天的中国共产党人作为实例,由古到今,有详有略,很具有说服力;四是表达极具文学性,文采飞扬,特别是一些语言富有文化底蕴,很老到,不是套作,而是发自考生的真情实感。

像这样的论述思路,在高考作文议论文中有很多例子,如《高考能给我的与不能给我的》(2007年重庆卷高考作文)、《一步与一生》(2007年四川卷高考作文)、《让梦想为现实引路,用现实成就梦想》(2006年山东卷高考作文)、《谈意气》(2006年湖南卷高考作文)等。这样的构思模式即是典型的“二分对照,辩证分析”议论文写作模式。

辩论基本常识篇(7)

该文认为,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国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具有极高的哲学价值。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科学发展观既是全党全国工作的指导方针,又是中学生应该理解和掌握的现行政策和哲学知识。

该文梳理细密,对应准确,解释明确,逻辑严密,阐释科学,对高中教学有指导作用,对学术研究有一定作用。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

【中图分类号】G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09)05-0104-02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包含着令人折服的深刻哲理。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我们要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就必须自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对科学发展观加以理解和认识。本文分析高中《哲学常识》的有关内容。

一、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高中《哲学常识》第八课讲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决定力量。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为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谋发展,依靠最广大人民的力量谋发展,充分体现了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和确立,坚持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实践第一的观点。高中《哲学常识》第八课“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讲在认识过程中,实践是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同时接受实践的检验。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多年来发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概括。1956年,就发表了《论十大关系》等重要论著,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发展道路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实践。上世纪九十年代,邓小平同志多次讲如何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1995年,同志讲,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要处理好十二大关系。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又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历史主体论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把人看作社会历史的主体。高中《哲学常识》第五课“人的主观能动性”指出,人是最宝贵的,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人的全面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也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以人为本,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坚持以人为中心,把人摆在第一位,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高中《哲学常识》第八课提出,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这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又是我们党的最高价值观。这就要求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把出发点、着眼点、落脚点放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始终重视发挥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作用。在谋取发展过程中,要以大多数人作为依靠力量,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科学发展观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用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及两点论与重点论观察问题的基本观点,在科学发展观中得到充分体现。高中《哲学常识》第二课讲,辩证法的两大总观点:普遍联系的观点和变化发展的观点。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三者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全面发展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协调发展体现在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之中。

科学发展观要求用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观点看问题。高中《哲学常识》第三课,讲了对立统一规律,讲了矛盾分析法,要求我们全面地看问题。第四课,归纳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三大对立与根本区别,要求我们用辩证的观点全面地看问题。科学发展观要求物质和精神,经济和社会,城市和乡村,眼前与长远都要发展。

科学发展观要求用联系的而不是孤立的观点看问题。高中《哲学常识》第四课,明确指出坚持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反对孤立的观点看问题。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任何一方面的发展都与其它方面的发展相联系、相依存。因此,要理顺发展中各方面的关系,把全面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五个统筹”。

科学发展观坚持了“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要求用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结合的观点来观察和解决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高中《哲学常识》第三课讲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讲对发展中的各种矛盾,要抓住主要矛盾,同时也要学会“弹钢琴”,注意解决次要矛盾。科学发展观突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就抓住了我国发展中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了发展链条中的关键环节。两点论和重点论是密切联系的。两点是有重点的两点,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在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时,只有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才能做到既全面,又善于抓重点和主流。“两点论”要求我们坚持全面的观点,防止片面性,科学发展观从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到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党在发展观上的重大进步。

科学发展观是人的发展与自然发展的辩证统一。科学发展观是主体与客体的辩证统一。主体是“人”,客体是指自然和社会环境。科学发展观坚持了马克思主义主客体的辩证统一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的全面发展。同时,又强调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与方法论的统一。高中《哲学常识》第一课突出强调自然界的客观性,而人的意识又能反作用于自然界。第二课指出人必须按客观规律办事,人也能够按规律办事。第五课认识论,更指出人们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按客观规律办事,这些都强调了人的发展与自然发展的统一。高中《哲学常识》第六、七课关于价值观的论述、关于正确价值观的标准、关于生态价值观和可持续发展观的论证,都可以作为对我们党的科学发展观的阐释,作为政治教师,我们要深入发掘、深刻理解、反复阐释、努力讲解。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二卷《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2 《文选》一卷《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使命》

3 《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共十七大报告》

4 刘云山.《把学习研究宣传科学发展观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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