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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常用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0 14:46:09

辩论常用方法

辩论常用方法篇(1)

2法庭辩论的技巧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辩论常用方法篇(2)

【内容提要】辩证法,不论东西方,在它产生之时,都与诡辩论有着难解难分的联系。怎样保证辩证法的纯正性,不致使它混同于诡辩论,仍然是个重要问题。辩证法富有灵活性,但在运用中须有条件的限制和要求。这个条件,既有内在的又有外在的,其中首先是对人性提出的高水准要求。只有正派的人,即具有为人类献身、肯于追求真理的人,方能掌握和运用好辩证法。人如果有了私心和私利,辩证法就会被私字“酸化”为诡辩论,理论的灵活性也就成为理论“儿戏”。

【英文摘要】Dialect,orientaloroccidental,asitcameintobeing,waswellnighinseparablewithsophistry.Theimportanceofpurifyingdialectfromsophistryremainsatoughproblem.Dialect,whichisflexible,shouldberestrainedundercertaintermsinitsapplication.Suchterms,internalorexteral,arerequirdbyhigh-levelhumanity.Onlyamanofdecency,whodedicateshimselfforhumankind,willinglyinpursuitoftruth,canbecomearealmasterofdialect.Dialect,however,ispronetobedepravedintosophistrybythoseselfishpeople,andthustheflexibilityofdialecttheoryintotheconjuringofthat.

【关键词】辩证法/灵活性/条件限制/人性dialect;flexibility/restrainedterms/humanity

【正文】

“辩证法”会挑选人的。它好像是一种生命存在,对人性有着很高的要求。

这点我们从生活中就能观察到。对于辩证法,有些人能够用、有些人就不能用,有些人用起来得心应手,而另些人讲辩证法总让人觉得不像那么回子事。还有一些人,在他们的手里,辩证法简直就成了“变戏法”,今天说东、明天就变成了西。不论说东或者改口说西,真理总在他们那一边,他们也总能在辩证法理论中找到根据。比如今天他要打倒某人,就说“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哲学于是便成了斗争哲学;明天想要团结某人了,又可以说“发展是对立面的‘同一’”,哲学因而又变成同一哲学。这两句话都是写在辩证法书里的,看起来似乎都有根据。这种人可谓吃透了辩证法,所以也就总能高人一筹、权威永存。这其实只是一种诡辩论。

辩证法,不论东方或西方的,在它产生之时,都同诡辩论有着难分难解的联系。这二者可以说是有着渊源关系的。

在西方哲学中,赫拉克利特被称为“辩证法的奠基人”,他有一句名言是这样说的:“人不能两次迈进同一条河流”。这句话的意思是形容一切都处在变化之中,“万物皆流,无物常住”,当你第二次踏进河流时,遇到的已经不是原来的河水,而是新的水流。这句话可以看作是朴素辩证法的典型语言。据说,赫拉克利特有个弟子名叫克拉底鲁,他进一步发挥老师的这句话,仅仅改动了一个字就把它变成了诡辩论。他的话是:“人一次也不能迈进河流”。两次变成一次,话的性质就完全变了样子。按这句话的意思,既然一切都在变化,在你想要、但还未曾踏进河流之时,河已经变得不是河流、你也变得不再是你了,一切都不存在,也就没有迈进河流这件事。事情果真变化得如此之快,那就连他说这句话也要划上问号了,因为那样一来,世上就不再是“无物常住”而是“无物存在”了。把辩证法转化成为诡辩论就是这样的容易!

中国古代哲学的这类诡辩事例也很多,甚至比西方的还要典型。事物的同与异、一般与个别、相对与绝对总是相互联结而存在的,只要是离开了“对立统一”,无论把哪个方面绝对化都会走向诡辩。像人们熟悉的惠施与公孙龙关于“合同异”、“离坚白”的辩论,那些所谓的“白马非马”、“犬可以为羊”、“马有卵”、“卵有毛”、“狗非犬”、“白狗黑”、“鸡三足”、“火不热”、“目不见”等等听来十分怪异的论断,就是通过扭曲对立面的同一关系得出来的。在这里辩证法与诡辩论不过毫厘之差。

其实,不只是辩证法与诡辩论之间具有这样的关联,真理和谬误之间何尝不是如此!只要把真理稍微夸大一小点,就会使它变成谬误。所以,辩证法、真理能够选择人,它却无法排除被它所不喜欢的人们去滥用。今天我们在大街上有时会看到打着“辩证法”旗号给人算命、看相的术士,在古希腊同样有被称作“智者”的人用辩证法作广告以招揽学生赚钱的事。他们的说法更具诱惑力。他们说,他们招收学生教之以辩证法,这个辩证法的好处就是,它可以保在你打官司的时候无论有理没理都能让你获胜!

虽然如此,我们毕竟不能把辩证法和诡辩论看作二而一、一而二,不加分辨地混为一谈。假冒伪劣产品可以乱真,但假的终究是假的、真的仍然还是真的,历史的发展终有一天会让它们显露出本相来。诡辩论并不是辩证法,只是假冒辩证法,其实它是地道的形而上学——形而上学的一个变种形式,只是它善于鱼目混珠,让不明就里的人真假难辨。

虽然如此,怎样保持辩证法的纯正性,不致使它混同于诡辩论,这仍然是个问题。辩证法的内容无限丰富,表现形式又无限多样。“既属对立而又彼此同一”的这一辩证法论点,赋予了一切关系以广阔的活动领域,这样的理论运用起来有着太大的灵活性,这就是它容易混同诡辩论的原因。打着辩证法的招牌搞诡辩论是令人最可怕、也最危险的,这样的人你很难去应付,因为他“怎么说都行,不行也得行;怎么做都对,不对也是对”,反正“理”总在他那一边。所以人们对辩证法怀有某种戒心,曾经流行过“不怕讲唯物论,就怕讲‘辩证法’”的说法,这话从历史经验中总结出来,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的。

反过来设想,我们又不能把辩证法变成一种有固定原则的公式,比如说肯定“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让它泾渭分明。这样虽然能够避免人们随意去发挥和运用,而这样一来辩证法也就与形而上学无别,失去了它的特有品格。

富于灵活性,这点正是辩证法优越于形而上学的宝贵品格。辩证法之所以为辩证法,就在于它不承认有确定不移、永恒不变的绝对准则,由此它才能推动人们不断去改革创新,破除人们无所作为的保守思想和阻碍发展的陈规旧制。这样,辩证法在运用中就须有条件的限制和要求。辩证法是讲求条件的,不是无条件限制的。越是灵活性的理论,越是需要条件制约。这个条件,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其中首先就是对人性提出的高水准要求。

一般来说,辩证法表达的人性、人世、人生的大道理,属于“正道理论”。只有正派人,即具有为人类献身精神、肯于追求真理的人,方能掌握并运用得好;辩证法与钻营私利、歪门邪道无缘,人如果有了私心或私利,辩证法就会被私字“酸化”为诡辩论。辩证法在现实中有人能用、有人不能用,有的在前半生用得挺好、到后半生往往就下道了,或者相反,其原因就在这里。

具体的说,辩证法这种理论也是有性格的。关于这点,马克思曾经明确地说过:“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地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

超越现存的“批判性”,是辩证法的灵魂,这也就是它的个性。很明显,这样的理论只有那些不据守陈规旧制,力求开拓进取、赋有创新品格的人才会喜欢,也才能运用;安身立命于旧制度、旧体制的人是决不会喜欢辩证法,也决不会掌握辩证法的。然而这并不等于他们不去利用辩证法。我们从历史的经验中看到,思想保守、反对改革创新的人也会而且需要利用辩证法,他们利用辩证法是为了掩饰自己的保守立场,为了从内部去瓦解辩证法,作为他们的策略手段来使用的。这个策略手段就是:接过革新、变革、发展的口号,然后按照形而上学的方式把它推向极端,不顾任何条件地一个劲鼓吹革新、鼓吹变革,“横扫一切”、“继续革命”、直到天下大乱,以方便于他们去浑水摸鱼。所以我们遇到的诡辩论,最常运用的就是克拉底鲁的手法。

真正说来,分辨这一点也不难。辩证法并非毫无章法的理论,就辩证法的原理机制说,它的灵活性是有它确定的内在规定和自身的章法的。把辩证法看成“怎么做都行,怎么说都对”,那如果不是有意的歪曲,也是天大的误解。这个章法和规定就是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确定的区别和界限。我们如果掌握了这个界限,诡辩论就难以蒙混过关。

就根本性质归根结底来说,辩证法不过是人性的表现。人性有革新的一面也有保守的一面,这正如事物的运动须以静止为条件,没有静止也就不会有运动是一个道理,人如果没有保守性同样也不会有革新,保守和革新都属于人性。人之为人、人与事物不同之处只是在这里:一切事物都以保持生存为最高准则,而人的生存只能实现于不断的自我超越中。正如黑格尔所说,“精神的本质在于它的存在就是它的活动”,这就是人和物的区别。人只能在历史的过程也就是自我超越中生存,人如果不能超越生命的重复循环、不能超越狭隘的自我、不能超越已经达到的现存,总之一句话,人如果不去不断更新自己、超越自我,人就不能保持自己的生存。但也很明显,这里的变革也好、超越也好,都必须以生存为前提,这里属于人与物共同存在本性的问题。人是生存于自然性与超自然性的“张力空间”的,辩证法就属于对立两极之间的“张力网”,它既是创新者的理论,同时又是与形而上学对立的全面性理论。这就是人性的本质,“辩证法”就是自觉了的人性的自觉的理论表达。

我们必须消除那种把辩证法理解为形而上学的另一极端,看成只讲运动、发展、变革的理论误解。辩证法主张革新、并不排除保守,主张运动、并不否认静止,这才叫做“对立统一”。对立的统一才是辩证法。

“对立统一”就意味着反对任何形式的“绝对化”,包括反对把相对的静止性、保守性绝对化,也包括反对把绝对的运动性、革新性绝对化。把“绝对性”绝对化,坚持“是就是‘是’,否就是‘否’”,这是形而上学;如果把“相对性”绝对化,“以是为否、以否为是,怎么说都行”,就变成了诡辩论。

掌握“对立面的统一”可以看作就是辩证法的章法。不过,对立面的统一也是有“条件”要求、而不是无条件限制的。事情并不是这样:只要彼此不同,不论什么跟什么之间都可以看成是相互对立的;同样地,也不是只要属于同一个事物的自身就可以看作是同一的。我们肯定“矛盾是绝对的、普遍的、无条件存在的”这句话,并不意味“对立”和“同一”也是无条件的存在。我们过去常常误解这点,把“矛盾”和“对立”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同起来(作为词它们有时是并用的)。其实,同一是相对、有条件的,对立也同样是相对、有条件的,因为“对立”和“同一”是彼此互为条件、只能在相互制约中存在的。没有同一性也就不能构成对立,反之,不具有对立关系也构不成同一性关系,它们只能在相互规定中存在。诡辩论的特点就是不讲条件,把对立和同一都加以抽象化,然后便可以由他们的主观意志去随便运用。

对立的同一和同一的对立,对立面的这种相互规定表明,一极已经作为胚胎存在于另一极之中,对立面的每一个方面也都是具体、包含自身内在规定的,只有这个矛盾的胚胎发展到一定点时,这一对立的方面才会向它的反面转化了去,从而实现矛盾的运动。

对立面的相互规定还表明,矛盾只能是具体存在的,天底下并不存在抽象的矛盾,这个矛盾和那个矛盾决不会完全相同。具体的存在,这就是说,矛盾是存在于它的特定条件中的,只有通过对事物的具体分析才能把握事物的矛盾。把矛盾当作普遍的公式,不讲求条件、不作具体分析,只要是有需要,就可以随手“拈来”,需要什么样的矛盾,也就会有什么样的矛盾,像过去习惯做的那样。这并不是在运用辩证法,而只是“变戏法”,辩证法的声誉,就是在这样的“玩弄”中被败坏的。

辩论常用方法篇(3)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北美出现了一批自称为“非形式逻辑学家”(informallogicians)的哲学家们。他们采用有别于形式逻辑的方法研究论辩如何在自然语言中发生作用。为了有别于“形式逻辑”,称为“非形式逻辑”(informallogic)。 一、“非形式逻辑”的工作定义 “非形式逻辑”的定义至今仍未获得学术界的一致认可①。有的学者将其定位为不借助于符号逻辑或数理逻辑的非形式化逻辑(nonformalargument)研究②,有的认为非形式逻辑就是关于“非形式谬误”(informalfallacies)、批判性思维(criticalthinking)或者“根据”(warrant)的理论③,有的则认为它是一种不同于“形式逻辑”的研究论辩的方法④。我们采用拉尔夫•H•约翰逊(RalphH.Johnson)和J•安东尼•布莱尔(J.An-thonyBlair)1987年提出的定义作为我们的工作定义(workingdefinition),即“‘非形式逻辑’是逻辑⑤的一个分支,其主要任务在于为分析、解释、评价、批评以及重构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论辩提供‘非形式化’的规则、标准、程序等⑥。”这一表述表明“非形式逻辑”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方面,它致力于阐述如何解释、评价、批评与重构论辩,为这些活动规定相关的程序、规则、标准等,具有“规范性”(normative)这一特征;另一方面,它反对“先验论”,将“实践”(practice)作为构筑理论的“出发点”和“目的地”,主要分析那些在报纸、杂志上刊登的发生在经济、政治等社会领域的真实论辩。这样一来,它与以分析“虚构的”(contrived)论辩为主的“形式逻辑”形成鲜明的对照,具有经验性(empirical)与描述性(descriptive)的特征。 二、非形式逻辑运动在北美的兴起 20世纪中叶以前,北美大学校园有三种不同水平的逻辑学教科书。一是专家级(expert-level)的教科书,针对的主要是以逻辑学、数学为专业的学生,其中包括二阶演算(secondordercalculi)、集合论(settheo-ry)、递归函数论(recursivefunctiontheory)、模型理论(theoryofmodels)等等;二是高级(advanced)逻辑教科书,主要针对哲学系高年级的学生,介绍初级符号或数理逻辑,包括语句逻辑(sententiallogic)与一阶谓词演算(thefirstorderpredicatecalculus)等;三是针对大多数本科生的介绍性的(introductory)逻辑教科书,如Ir-vingCopi的《逻辑学导论》(IntroductiontoLogic,1953)①。对它们而言,逻辑就等同于符号逻辑或者是数理逻辑,专注于构筑“纯抽象”与“纯推理”的思维科学,并不关心在真实的社会历史文化条件下发生的那些论辩。 因此,这一逻辑教学对于提高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的推理、论辩能力几乎没有任何意义。进入60年代以后,美国大学校园里到处孕育着反叛情绪,许多大学生持有非常激进的政治立场。他们积极参加反种族隔离的民权运动、反战运动、反文化运动、女权运动与性解放运动等社会运动,并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表达对美国社会、政治、文化以及教育体制的不满。具体到逻辑课程设置,他们要求课程应能满足他们作为公民的需要,不仅有助于他们分析日常生活中发生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论辩,而且能指导他们在各种社会运动中构筑有利于自己的论辩、批判对方的谬误(fallacious)论辩,而不是教授那些深奥的(esoteric)、学究式的(scholastic)理论。霍华德•卡哈尼(HowardKahane)在1971年出版的《逻辑与当代修辞:日常生活中推理的运用》一书的序言中明确表述了这一点:“当今的学生要求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amarriageoftheoryandpractice)。这就是许多学生对逻辑学、谬误研究,甚至修辞学的入门课程不感兴趣的原因。”② 当时的逻辑学教师们也充分意识到自己所教授的逻辑课程③并不能满足这一需求,他们转而探索一种新的逻辑教学方法———“非形式逻辑”,来帮助学生分析日常推理与论辩。非形式逻辑运动是一场以满足学生需求为出发点,由逻辑学教师们发起的“教学改革运动”(pedagogicalrevolution),以20世纪70年代出版的三本教科书为先锋。作为非形式逻辑的第一代教科书,他们都关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论辩,尽力摆脱对形式逻辑的依赖。(1)1971年,霍华德•卡哈尼(HowardKahane)出版的《逻辑与当代修辞:日常生活中推理的运用》(LogicandContemporaryRhetoric:TheUsesofReasoninEverydayLife)。卡哈尼转换逻辑教学的关注点,将谬误理论④作为自己逻辑教学的核心。他不以“演绎有效性”(de-ductivevalidity)作为批判论辩的标准,而将传统逻辑中有关谬误的研究作为自己进行论辩批评(argumentcriticism)的主要工具。此外,为了展示逻辑与日常生活的相关性,他从报纸、杂志上选取政治、经济等领域发生的各种问题与争议来阐释自己的理论,而不是选用那些虚构的论辩事例。尽管他没有使用“非形式逻辑”这一术语,但是他的这一教科书为非形式逻辑运动开辟了道路。(2)1973年,斯蒂芬•托马斯(StephenThomas)出版的《自然语言中的实用推理》(PracticalReasoninginNaturalLanguage)。在这本书中,托马斯提出了一种不同于比尔兹利(Beardsley)与卡哈尼的研究论辩评价(argumentevaluation)的方法。他不依赖传统逻辑中的逻辑式,提出了一套用于分析论辩内部结构的术语,这也是他对非形式逻辑的最主要贡献之一。其次,他认为如果前提的“真”能够确保结论为“真”或者使结论看起来像是“真”,那么推理就是“有效的”。此外,他首次在非形式逻辑的教科书中提出“宽容原则”(thePrincipleofCharity),把语用因素纳入到论辩分析(argumentinterpretation)之中。(3)1976年,迈克尔•斯克里芬(MichaelScriven)出版的《推理》(Reasoning)。 为了替代形式逻辑中运用符号化分析论辩的方法,他提出了一个包含七步骤的论辩分析方法(a7-stepmethodofargumentanalysis):阐明论辩及其构成成分的含义;确认论辩的结论,不论其是否明确表述;描述论辩的结构;明确表达未表述的前提;批评前提和推理过程;介绍其他相关的论辩成分;根据前面六个步骤全面评价论辩。他还详细论述了论辩分析中的道德规范,赋予“宽容原则”新的含义,即在分析论辩时,我们应尽最大可能从好的方面解释论辩,而不是从差的方面进行解读,反对使用诸如“恶意中伤”(takingcheapshots)、“吹毛求疵”(nitpicking)、“树稻草人”(settingupastrawman)等论辩技巧①。这一时期可以看成是非形式逻辑运动的伊始阶段,主要是由美国、加拿大大学哲学系的逻辑学教师们发起的。在他们的教学实践中,学生对形式逻辑教科书不满,因而,他们提出“非形式逻辑”旨在将他们所教授的逻辑改造成一门不依赖“形式逻辑”的形式化与符号化分析、评价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真实论辩的课程。这些教科书更应该被看成是关于论辩分析与评价的“手册”(handbooks),而不是关于非形式逻辑的理论论述。#p#分页标题#e# 三、非形式逻辑运动的理论构筑阶段 直到1978年,“第一届国际非形式逻辑研讨会”在加拿大温莎大学举办,1979年,《非形式逻辑通讯》(InformalLogicNewsletter)【1984年更名为《非形式逻辑》(InformalLogic)】发行②,才为北美致力于推动非形式逻辑运动的学者们提供了交流与发表学术论文的平台。这样一来,非形式逻辑运动就进入第二个阶段(thesecondphase),即以实践为基础构筑理论的阶段,以特鲁迪•高乌尔(TrudyGovier)1987年出版的《论辩分析与评价中的问题》(ProblemsinArgumentAnalysisandEvaluation);道格拉斯•沃尔顿(DouglasWalton)1989年出版的《非形式逻辑》(InformalLogic);汉斯•汉森(HansHansen)和罗伯特•Pinto(RobertPinto)1995年出版的《谬误研究》(Fallacies);拉尔夫•约翰逊(RalphJohnson)和安东尼•布莱尔(AnthonyBlair)1996年出版的《非形式逻辑的兴起》(TheRiseofInformalLogic)等为代表。他们深入思考一系列与非形式逻辑相关的理论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涉及论辩的确认(theidentificationofargument)。如论辩由哪些成分构成?论辩的特点是什么?如何处理论辩特性不明确的情况?如何区分论辩与非论辩?第二类涉及论辩的分析(theanalysisofargument)。如论辩如何体现其个性?哪些推理模式在论辩中是最明确、最简洁描述的?单个论辩如何构成相互关联的论辩整体?第三类涉及论辩的评价(theevaluationofargument)。如令人信服的论辩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什么是有谬误的论辩?在什么特定条件下,谬误会发生?谬误批评是否涵盖了所有可能的论辩批评?谬误识别是否是进行论辩评价的最好、最有效的工具?③然而,在具体的理论构筑过程中,非形式逻辑学家们假定话语中的论辩构成成分已被确认,主要关注后两类问题,即如何分析与评价论辩。论辩分析(theanalysisofargumentation)关心的是论辩的阐释(interpreta-tion)与重构(reconstruction)以及如何理解与展开论辩结构等议题,包括补充未明确表达的前提、确定图解规范以及论辩阐释中的道德规范等。论辩评价(theevaluationofargumentation)主要与论据和论辩的本质相关,如论据的类型有哪些?怎样理解论辩?以及我们通过什么标准或者理论来评价论辩等问题④。 1.论辩分析 关于“论辩结构”(argumentstructure)这一问题,非形式逻辑学家们主要基于比尔兹利1950年提出的“图解规范”(diagrammingconvention),进一步修改或者扩展关于论辩结构的划分和注释。“论辩结构”指的是分析单个论辩的内部结构,主要分为“简单式”(simple)、“聚合式”(convergent)、“联合式”(linked)、“分散式”(divergent)、“连续式”(serial)等。所谓“简单式”(simple)指的是论辩中只包含一个前提(premise)与一个结论(conclusion);“聚合式”指的是论辩中包含两个以上的前提支持一个结论,而且这些前提之间相互独立;“联合式”指的是论辩中包含两个以上的前提(premise)支持同一个结论(conclusion),但是这些前提之间相互依赖;“分散式”指的是一个前提可以同时支持两个以上的结论;“连续式”指的是论辩中的某一命题具有双重职能(dualfunction),既可以被看成是第一个论辩的结论,又可以被看成是第二个论辩的前提①。具体图示如下:这一图表分析法与形式逻辑中对于演绎关系的图表分析方法极其相似,都忽视了论辩中各个成分之间的联系。由此可见,非形式逻辑学家们在论辩分析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他们之前所接受的形式逻辑教育的影响。近年来,这一“单向”、“静态”的图表分析法有明显的局限性,受到学者们的批评与质疑,因为在真实的论辩中,不同论辩结构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像上面描述的那样一目了然。随着图尔敏论辩模式在言语交际与修辞学界影响的扩大,非形式逻辑学家们更倾向于采用图尔敏模式来分析论辩结构②。如詹姆士•弗里曼(JamesFreeman)在1991年出版的《辨证学与论辩的宏观结构》(DialecticsandtheMac-rostructureofArguments)一书中,引进了图尔敏的论辩模式分析论辩各成分之间的关系。然而,他不像图尔敏那样强调“证据—根据—理据”(data-warrant-backing)之间的区别,而是注重模式中的“辨证视角”,并将这一视角用于分析前提、语气限定词、例外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此外,受到阿姆斯特丹语用-辨证学派论辩理论的影响,有的学者也提出应将论辩看成是“旨在解决分歧的对话性的讨论”(dialogicaldiscussionsaimedatdisputeresolution),利用“对话性”(dialogical)分析论辩结构,解决那些图表分析法无法解决的歧义与不明确之处③。 2.论辩评价 利用图表分析法、图尔敏论辩模式等确定论辩的构成成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合理地重构论辩,论辩分析这一任务基本完成。接下来就涉及到“论辩评价”这一理论问题。为了不依赖“形式逻辑”评价论辩的标准———“有效性”,非形式逻辑学家们积极构筑自己的评价理论。非形式逻辑学家们利用谬误理论评价论辩,认为一个“好的”论辩应该是没有谬误的(freeoffallacy)④。根据这一方法,约翰逊与布莱尔认为“好的”论辩必须满足相关(relevance)、充分(sufficiency)与可接受(ac-ceptability)这三个标准,违反其中一个或者多个标准的论辩即为“有谬误的”(fallacious)。这一评判“好”论辩的标准被称为“RSA三角”(theRSA-triangle),如图所示⑤:“相关”,即前提对于结论而言是否相关,这一标准如何确定,非形式逻辑学家们并未达成一致。沃尔顿将“相关”分为两类:局部(local)和整体(global)相关。所谓局部相关,是指在某一论辩中前提与结论相关;而整体相关则是某一命题(proposition)与正在讨论的争议之间的相关性①。“充足”,即前提是否为结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这一标准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界定:所陈述的证据类型是否合适(appro-priate);所提供的是证据否有足够(enough);辨证互动是否充足,即论辩者是否对合理的反对意见做出反应②。“可接受”指的是论辩的前提对论辩者(arguer)、论辩旨在影响的受众(audience)、发生论辩的社群(community)而言,是可接受的,这一标准为大多数非形式逻辑学家所接受。#p#分页标题#e# 此外,斯克里芬认为自然语言包含着丰富的“评价词汇”,如理由(reason)、证据(evidence)、结论(conclu-sion)、论点(thesis)、假设(presupposition)、有歧义的(ambiguous)、不明确的(vague)等,这些词汇完全能够胜任“论辩评价”这一任务。他所谓的“论辩评价方法”,就是针对那个包含七步骤的论辩分析方法(a7-stepmethodofargumentanalysis)中的每一步骤提出相应的问题。由于他强调诉诸“自然语言”进行论辩评价,因此,又被称为“自然语言方法”(a“naturallanguage”approach)③。近年来,一些非形式逻辑学家受到图尔敏论辩评价思想④的影响,倾向于采用一种“认知论”的方法(anepistemologicalapproach)评价论辩,即认为论辩评价的主要任务在于判定论辩前提是否可以接受、论辩推理是否合适,而这两大任务都涉及到认知因素,也就是说,论辩所属领域的认知论(epistemology)能为我们提供主要的论辩评价标准。因此,在论辩评价时,必须考虑到论辩发生在哪一领域(field)这一重要因素。他们还认为既存在着“不因域而异”(field-invariant)的标准,也存在着“因域而变”(field-dependent)的标准。例如,论辩评价中存在着“证据应充足”这一“不因域而异”的标准,然而在具体的论辩实践中,这一标准又“因域而变”,如在法庭上判定一个人是否犯有谋杀罪所需的“证据充分”与药物公司确定试用药品的药效与副作用时所需的“充分”必然大相径庭⑤。然而,非形式逻辑中的认知因素(epistemologicaldimension)固然重要,但也不应忽略它的语用方面(pragmaticaspects)⑥。 综上所述,关于论辩分析与评价,非形式逻辑并未形成标准化的(normative)理论。尽管论辩分析主要运用图表理论,论辩评价主要运用谬误理论,但随着非形式逻辑与对话逻辑、语用-辨证学派、言语交际学、修辞学、认知学、批判性思维等领域的交流与联系,它针对论辩分析与评价的理论也越来越多元化。总体而言,非形式逻辑学家们所构筑的论辩理论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到中去”(frompracticetoprac-tice)这一原则,他们不论述复杂的理论问题,而是把这一任务留给语言学家、言语交际学家与语言哲学家们去做。此外,关于如何确认自然语言中发生的论辩这一问题,非形式逻辑学家们也只是提出了一些临时性的(adhoc)建议,并没有将其理论化。

辩论常用方法篇(4)

反客为主的原意是:客人反过来成为主人。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比喻变被动为主动。在论辩赛中,被动是赛场上常见的劣势,也往往是败北的先兆。论辩中的反客为主,通俗他说,就是在论辩中变被动为主动。下面,本文试以技法理论结合对实际辩例的分析,向大家介绍几种反客为主的技巧。

(一)借力打力

武侠小说中有一招数,名叫"借力打力",是说内力深厚的人,可以借对方攻击之力反击对方。这种方法也可以运用到论辩中来。

例如,在关于"知难行易"的辩论中,有这么一个回合:

正方:对啊!那些人正是因为上了刑场死到临头才知道法律的威力。法律的尊严,可谓"知难"哪,对方辨友!(热烈掌声)

当对方以"知法容易守法难"的实例论证于知易行难"时,正方马上转而化之从:"知法不易"的角度强化己方观点,给对方以有力的回击。扭转了被动局势。

这里,正方之所以能借反方的例证反治其身,是因为他有一系列并没有表现在口头上的、重新解释字词的理论作为坚强的后盾:辩题中的"知",不仅仅是"知道"的"知".更应该是建立在人类理性基础上的"知";守法并不难,作为一个行为过程,杀人也不难,但是要懂得保持人的理性,克制内心滋生出恶毒的杀人欲望,却是很难。这样,正方宽广、高位定义的"知难"和"行易"借反方狭隘、低位定义的"知易"和"行难…的攻击之力,有效地回击了反方,使反方构建在"知"和"行"表浅层面上的立论框架崩溃了。

(二)移花接木

剔除对方论据中存在缺陷的部分,换上于我方有利的观点或材料,往往可以收到"四两拨千斤"的奇效。我们把这一技法喻名为"移花接木"。例如.在《知难行易》的论辩中曾出现过如下一例:

反方:古人说"蜀遭难,难于上青天",是说蜀道难走,"走"就是"行"嘛!要是行不难,孙行者为什么不叫孙知者?

正方:孙大圣的小名是叫孙行者,可对方辩友知不知道,他的法名叫孙悟空,"悟"是不是"知"?

这是一个非常漂亮的"移花接木"的辩例。反方的例证看似有板有眼,实际上有些牵强附会:以"孙行者为什么不叫孙知者"为驳难,虽然是一种近乎强词夺理的主动,但毕竟在气势上占了上风。正方敏锐地发现了对方论据的片面性,果断地从"孙悟空"这一面着手,以"悟"就是"知"反诘对方,使对方提出关于"孙大圣"的引证成为抱薪救火、惹火烧身。

移花接木的技法在论辩理论中属于强攻,它要求辩手勇于接招,勇于反击,因而它也是一种难度较大、对抗性很高。说服力极强的论辩技巧。诚然,实际临场上雄辩滔滔,风云变幻,不是随时都有"孙行者""孙悟空"这样现成的材料可供使用的,也就是说,更多的"移花接木"。需要辩手对对方当时的观点和我方立场进行精当的归纳或演绎。

比如,在关于"治贫比治愚更重要"的论辩中,正方有这样一段陈词:"…对方辩友以迫切性来衡量重要性,那我倒要告诉您,我现在肚子饿得很,十万火急地需要食物来充饥,但我还是要辩下去,因为我意识到论辩比充饥更重要。"话音一落,掌声四起。这时反方从容辩道:"对方辩友,我认为’有饭不吃’和’无饭可吃’是两码事……"反方的答辩激起了更热烈的掌声。正方以"有饭不吃"来论证贫困不足以畏惧和治愚的相对重要性,反方立即从己方观点中归纳出"无饭可吃"的旨要,鲜明地比较出了两者本质上的天差地别,有效地扼制了对方偷换概念的倾向。

(三)顺水推舟

表面上认同对方观点,顺应对方的逻辑进行推导,并在推导中根据我方需要,设置某些符合情理的障碍,使对方观点在所增设的条件下不能成立,或得出与对方观点截然相反的结论。

例如,在"愚公应该移山还是应该搬家"的论辩中:

反方:……我们要请教对方辨友,愚公搬家解决了困难,保护了资源,节省了人力、

财力,这究竟有什么不应该?

正方:愚公搬家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可愚公所处的地方连门都难出去,家又怎么搬?……可见,搬家姑且可以考虑,也得在移完山之后再搬呀!

神话故事都是夸大其事以显其理的,其精要不在本身而在寓意,因而正方绝对不能让反方迂旋于就事论事之上,否则,反方符合现代价值取向的"方法论"必占上手。从上面的辩词来看,反方的就事论事,理据充分,根基扎实,正方先顺势肯定"搬家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既而均人"愚公所处的地方连门都难出去"这一条件,自然而然地导出"家又怎么搬"的诘问,最后水到渠成,得出"先移山,后搬家"的结论。如此一系列理论环环相扣。节节贯穿,以势不可当的攻击力把对方的就事论事打得落花流水,真可谓精彩绝伦!

(四)正本清源

所谓正本清源,本文取其比喻义而言,就是指出对方论据与论题的关联不紧或者背道而驰,从根本上矫正对方论据的立足点,把它拉人我方"势力范围",使其恰好为我方观点服务。较之正向推理的"顺水推舟"法,这种技法恰是反其思路而行之。

例如,在"跳槽是否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的论辩中,有这样一节辩词:

正方:张勇,全国乒乓球锦标赛的冠军,就是从江苏跳槽到陕西,对方辩友还说他没有为陕西人民作出贡献,真叫人心寒啊!(掌声)

反方:请问到体工队可能是跳槽去的吗?这恰恰是我们这里提倡的合理流动啊!(掌声)对方辨友戴着跳槽眼镜看问题,当然天下乌鸦一般黑,所有的流动都是跳槽了。(掌声)

正方举张勇为例,他从江苏到陕西后,获得了更好地发展自己的空间,这是事实。反方马上指出对方具体例证引用失误:张勇到体工队,不可能是通过"跳槽"这种不规范的人才流动方式去的,而恰恰是在"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合理流动"去的,可信度高、说服力强、震撼力大,收到了较为明显的反客为主的效果。

(五)釜底抽薪

刁钻的选择性提问,是许多辩手惯用的进攻招式之一。通常,这种提问是有预谋的,它能置人于"二难"境地,无论对方作哪种选择都于己不利。对法是,从对方的选择性提问中,抽出一个预设选项进行强有力的反诘,从根本上挫败对方的锐气,这种技法就是釜底抽薪。

例如,在"思想道德应该适应(超越)市场经济"的论辩中,有如下一轮交锋:

反方:…我问雷锋精神到底是无私奉献精神还是等价交换精神?

正方:…对方辨友这里错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误地理解了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就是说,所有的交换都要等价,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事情都是在交换,雷锋还没有想到交换,当然雷锋精神谈不上等价了。(全场掌声)

反方:那我还要请问对方辩友,我们的思想道德它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还是求利的精神?

正方:为人民服务难道不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吗?(掌声)

第一回合中,反方有"请君人瓮"之意,有备而来。显然,如果以定势思维被动答问,就难以处理反方预设的"二难":选择前者,则刚好证明了反方"思想道德应该超越市场经济"的观点;选择后者,则有背事实,更是谬之千里。但是,正方辩手却跳出了反方"非此即彼"的框框设定,反过来单刀直人,从两个预设选项抽出"等价交换",以倒树寻根之势彻彻底底地了它作为预设选项的正确性,语气从容,语锋犀利,其应变之灵活、技法之高明,令人叹为观止!

当然,辩场上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要想在论辩中变被动为主动,掌握一些反客为主的技巧还仅仅是一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反客为主还需要仰仗于非常到位的即兴发挥,而这一点却是无章可循的。

(六)攻其要害

在辩论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纠缠在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例子或表达上争论不休,结果,看上去辩得很热闹,实际上已离题万里。这是辩论的大忌。一个重要的技巧就是要在对方一辩、二辩陈词后,迅速地判明对方立论中的要害问题,从而抓住这一问题,一攻到底,以便从理论上彻底地击败对方。如“温饱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这一辩题的要害是:在不温饱的状况下,是否能谈道德?在辩论中只有始终抓住这个要害问题,才能给对方以致命的打击。在辩论中,人们常常有“避实就虚”的说法,偶尔使用这种技巧是必要的。比如,当对方提出一个我们无法回答的问题时,假如强不知以为知,勉强去回答,不但会失分,甚至可能闹笑话。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机智地避开对方的问题,另外找对方的弱点攻过去。然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的是“避虚就实”,“避轻就重”,即善于在基本的、关键的问题上打硬仗。如果对方一提问题,我方立即回避,势必会给评委和听众留下不好的印象,以为我方不敢正视对方的问题。此外,如果我方对对方提出的基本立论和概念打击不力,也是很失分的。善于敏锐地抓住对方要害,猛攻下去,务求必胜,乃是辩论的重要技巧。

(七)利用矛盾

由于辩论双方各由四位队员组成,四位队员在辩论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矛盾,即使是同一位队员,在自由辩论中,由于出语很快,也有可能出现矛盾。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应当马上抓住,竭力扩大对方的矛盾,使之自顾不暇,无力进攻我方。比如,在与剑桥队辩论时,剑桥队的三辩认为法律不是道德,二辩则认为法律是基本的道德。这两种见解显然是相互矛盾的,我方乘机扩大对方两位辩手之间的观点裂痕,迫使对方陷入窘境。又如对方一辩起先把“温饱”看作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状态,后来在我方的凌厉攻势下,又大谈“饥寒”状态,这就是与先前的见解发生了矛盾,我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于急切之中,理屈词穷,无言以对。

(八)“引蛇出洞”

在辩论中,常常会出现胶着状态:当对方死死守住其立论,不管我方如何进攻,对方只用几句话来应付时,如果仍采用正面进攻的方法,必然收效甚微。在这种情况下,要尽快调整进攻手段,采取迂回的方法,从看来并不重要的问题入手,诱使对方离开阵地,从而打击对方,在评委和听众的心目中造成轰动效应。在我方和悉尼队辩论“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时,对方死守着“艾滋病是由hiv病毒引起的,只能是医学问题”的见解,不为所动。于是,我方采取了“引蛇出洞”的战术,我方二辩突然发问:“请问对方,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口号是什么?”对方四位辩手面面相觑,为不致于在场上失分太多,对方一辩站起来乱答一通,我方立即予以纠正,指出今年的口号是“时不我待,行动起来”,这就等于在对方的阵地上打开了一个缺口,从而瓦解了对方的坚固的阵线。

(九)“李代桃僵”

当我们碰到一些在逻辑上或理论上都比较难辩的辩题时,不得不采用“李代桃僵”的方法,引入新的概念来化解困难。比如,“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这一辩题就是很难辩的,因为艾滋病既是医学问题,又是社会问题,从常识上看,是很难把这两个问题然分开的。因此,按照我方预先的设想,如果让我方来辩正方的话,我们就会引入“社会影响”这一新概念,从而肯定艾滋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不是“社会问题”,并严格地确定“社会影响”的含义,这样,对方就很难攻进来。后来,我们在抽签中得到了辩题的反方,即“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不是医学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完全否认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也会于理太悖,因此,我们在辩论中引入了“医学途径”这一概念,强调要用”社会系统工程”的方法去解决艾滋病,而在这一工程中,“医学途径”则是必要的部分之一。这样一来,我方的周旋余地就大了,对方得花很大力气纠缠在我方提出的新概念上,其攻击力就大大地弱化了。“李代桃僵”这一战术之意义就在于引入一个新概念与对方周旋,从而确保我方立论中的某些关键概念隐在后面,不直接受到对方的攻击。

辩论是一个非常灵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施展的技巧的一些比较重要的技巧。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使知识积累和辩论技巧珠联璧合,才可能在辩论赛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十)缓兵之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见到如下情况:当消防队接到求救电话时,常会用慢条斯理的口气来回答,这种和缓的语气,是为了稳定说话者的情绪,以便对方能正确地说明情况。又如,两口子争吵,一方气急败坏,一方不焦不躁,结果后者反而占了上风。再如,政治思想工作者常常采用“冷处理”的方法,缓慢地处理棘手的问题。这些情况都表明,在某些特定的场合,“慢”也是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好办法。论辩也是如此,在某些特定的论辩局势下,快攻速战是不利的,缓进慢动反而能制胜。

例如,1940年,丘吉尔在张伯伦内阁中担任海军大臣,由于他力主对德国宣战而受到人们的尊重。当时,舆论欢迎丘吉尔取代张伯伦出任英国首相,丘吉尔也认为自己是最恰当的人选。但丘吉尔并没有急于求成而是采取了“以慢制胜”的策略。他多次公开表示在战争爆发的非常时期,他将准备在任何人领导下为自己的祖国服务。

当时,张伯伦和保守党其他领袖决定推举拥护绥靖政策的哈利法克斯勋爵作为首相候选人。然而主战的英国民众公认在政坛上只有丘吉尔才具备领导这场战争的才能。在讨论首相人选的会议上,张伯伦问:“丘吉尔先生是否同意参加哈利法克斯领导的政府?”能言善辩的丘吉尔却一言不发,足足沉默了两分钟之久。哈利法克斯和其他人明白,沉默意味着反对。一旦丘吉尔拒绝入阁,新政府就会被愤怒的民众。哈利法克斯只好首先打破沉默,说自己不宜组织政府。丘吉尔的等待终于换来了英国国王授权他组织新政府。

再举一例,在某商店里,一位顾客气势汹汹找上门来,喋喋不休地说:“这双鞋鞋跟太高了,样式也不好……”商店营业员一声不吭,耐心地听他把话说完,一直没打断他。等这位顾客不再说了,营业员才冷静地说:“您的意见很直爽,我很欣赏您的个性。这样吧,我到里面去,再另行挑选一双,好让您称心。”“如果您不满意的话,我愿再为您服务。”这位顾客的不满情绪发泄完了,也觉得自己有些太过分了,又见营业员是如此耐心地回答自己的问题,也很不好意思。结果他来了个180°的大转弯,称赞营业员给他新换的实际上并无太大差别的鞋,说:“嘿,这双鞋好,就像是为我订做的一样。”营业员以慢对快,以冷对热,让顾客把怒气宣泄出来,达到了心理平衡,化解了这一场纠纷。

从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在论辩中要正确使用“以慢制胜”法,至少要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以慢待机后发制人

俗话说:“欲速则不达。”在时机不成熟时仓促行事,往往达不到目的。论辩也是如此,“慢”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必须的。“以慢制胜”法实际上是论辩中的缓兵之计,缓兵之计是延缓对方进兵的谋略。当论辩局势不宜速战速决,或时机尚不成熟时,应避免针尖对麦芒式的直接交锋,而应拖延时间等待战机的到来。一旦时机成熟,就可后发制人,战胜论敌。如第一例中,丘吉尔在时机不成熟时,不急于成功,以慢待机。在讨论首相人选的关键时刻,以沉默表示反对,最终赢得了胜利。

其二,以慢施谋以弱克强

“以慢制胜”法适用于以劣势对优势、以弱小对强大的论辩局势。它是弱小的一方为了战胜貌似强大的一方而采取的一种谋略手段。“慢”中有计谋,缓动要巧妙。这里的“慢”并非反应迟钝,不擅言辞的同义语,而是大智若愚、大辩若讷的雄辩家定计施谋的法宝之一。如第一例中,丘吉尔面对张伯伦的追问,装聋作哑,拖延时间,实际上是假痴不癫的缓兵之计。在这一种韧性的相持中,张伯伦一方终于沉不住气了,丘吉尔以慢施谋终于取得了胜利。

其三,以慢制怒以冷对热

“慢”在论辩中还是一种很好的“制怒”之术。论辩中唇枪舌剑,自控力较差的人很容易激动。在这种情况下,要说服过分激动的人,宜用慢动作、慢语调来应付。以慢制怒,以冷对热,才能使其“降温减压”。只有对方心平气和了,你讲的道理他才能顺

辩论常用方法篇(5)

杨陨电

说明:

1.本期讲义共6页。

2.此讲稿专门为上海大学正言社培训之用。

3.正言社的固定活动(培训、讨论)时间为每周日晚六点三十分至九点三十分。(暂定)

一.辩论的批判性思维与基本概念

1.辩论:质问和论争的过程,是对某个辩题做出合理判断的追求。个人可以利用它求得他人的决策。

Ⅰ辩论的科学性?

辩论是一种决策原则,在有限的信息资源下,通过某种手段,计算出结果。纯粹理性的辩论可视为一数学过程。辩论既可以用来个人决策,也可以用来对公共问题进行决策。辩论的应用十分广泛。辩论比起其它非理性决策方法有着更为合理的优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通过辩论所作出的决策一定是最优的,也不意味着一定是最令人满意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信息域的局限,另外一方面也是因为辩论这一手段本是的局限性。

Ⅱ辩论中的非理性因素。

在公共问题的辩论中,说服术作为辩论的非理性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辩论中有主客体之分。辩论的主体即是辩论员,辩论的客体则是辩论员需要论证的命题。辩论活动的对象则是评审员或观众。辩论的目的即是让评审员或观众接受本方主张,反对对方主张。因此,在辩论中掌握以及“迎合”评审员或观众的评判标准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经过严格辩论训练的评审员可能有着较少的非理性因素,而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非理性因素仍然起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所以,在辩论中说服术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

说服术包括多个方面,但归根结蒂是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具体而言,对一个辩论员来说,辩论稿的撰写、辩论时的仪容和风度、辩论时的姿势以及对于观众情感的拿捏、辩论时表演的状态都对说服的效果产生影响。

我们生活中往往遇到的都是或然性问题,一般很有是必然性的问题。而面对或然性问题,我们必须使用从逻辑上通常用“证据支持度”(degreeofconfirmation)这个概念来刻画前提对结论的证据支持关系。在辩论中,理应证据支持度高的一方获胜,但是由于政策性辩论常常涉关价值问题,因此,在某些场合,就不能够完全通过此一概念来判定胜负。例如,一方可能论证中国解决人口问题的最佳方案是屠杀或是战争,但是这个主张就算是证据支持度较高,由于和大多数评审员或观察的价值观产生强烈冲突,而不能够获得通过。

2.辩论的分类:

①应用性辩论:A.特殊辩论:在某些特殊规则指导下的辩论。(林肯-道格拉斯模式辩论)

B.法院辩论:法庭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辩论。

C.议会辩论:合乎议会程序的规则指导下进行辩论。

D.非正式辩论(日常口头辩论)

②教学性辩论

Ⅲ交叉询问(质询)(CROSS-EXAMINATION)

英美法系中由于存在着陪审员制度,辩论在法院辩论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质询技巧对日后参与社会上之辩论活动,有很大的帮助。

校园辩论中之质询既是来自法庭,精通质询技巧的法律系学生,也较容易将此技巧运用于生活。美国学者DonR.Swanson在1970年发表过题为《辩论是法律的准备》的论文(DebateanPreparationforLaw),其中调查九十八位法学院院长,发现百分之六十九点九的受访者,希望其学院之先修生修习辩论学课程,并有百分之七十点三的受访者,鼓励学生参加校园辩论,这大概就是基于上述的理由。

曾有“全美最红刑法律师”之名的EdwardBennettWilliams,曾在时代杂志(1959年6月)上谈到英美法系法庭辩论中最困难的技巧——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他说:

“交叉询问是种艺术,它如同要求你把绳圈套在被叫来伤害你的证人身上,并要控制他,反过来教他帮你。你可想象与证人共处一暗室,他手持匕首,随时都想捅你一刀,此时你必须紧跟着他。决不能在质询中做试验,决不能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若你确知答案,而证人却不是如此回答,你可立即干掉他,否则就是他干掉你。也切勿攻击不重要的论点。此外,当你问出要点,要按兵不动,别让证人发现。终结陈词(Closingargument)才是你在陪审团前,引申破坏的时间。”

质询是奥瑞冈式的一大特色,也是其习自英美法庭的阶段。

3.教学性辩论的功能:

(1)辩论为有效地参与到一个民主社会中去做准备。(民众广泛参与政治,行使政治权力)

(2)辩论为走上领导者岗位准备。(议员、政客)

(3)辩论提供训练论争才能的机会。

(4)辩论为调整和深入细致地分析当代重大问题做准备。(时事分析,认清形势)

(5)辩论促进批判性思维的掌握。

(6)辩论是知识的综合体。

(7)辩论培养目的性调查的熟练程度。(论证能力、资料检索汇编能力)

(8)辩论强调教学质量。

(9)辩论造就优秀的学生。

(10)辩论培养果断和分析性反应的能力。(决策能力)

(11)辩论训练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学者)

(12)辩论培养写作的熟练程度。

(13)辩论促成成熟的判断。

(14)辩论培养勇气和信心。

(15)辩论鼓励有力的写作和动人的演讲。

(16)辩论培养成熟的社交能力。

(17)辩论培养必不可少的熟练口语能力。(熟练的口头交流是胜任学术研究的根本条件)

4.辩论的道德标准:

A.学生道德标准

(1)辩手不仅应该熟知发现证据和记录证据的学术方法,而且还应该熟悉证据在批判性决策中的作用。

(2)辩手在他们的讲演中应该明确他们所使用的全部证据的来源,是指要明确有关作者和出版地以及出版时期等这些可得到的资料的可靠性。

(3)辩手都应该对他们所使用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4)得益于辩论活动的学生们应该继续工作,以便让这种经验继续对他人有用,这也是道义上的义务。

B.教师道德的标准

二.争论点的提出

辩论是解决争论点的方法。所以,任何辩论发生之前存在着多种意见分歧或利益冲突。

1.定义:争论的基础可以以辩题的形式用一句话表示出来。

2.辩题的措辞:争论和辩论的辩题就是陈述对中心争议问题的明确判断。

A.争论点。

B.一个中心思想。

C.客观的措辞。

D.准确陈述正方所期望的决策。

E.辩题的陈述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必须是肯定的。

Ⅳ辩题的要求及设置

一个好的政策性辩题应该做到以上五点,否则将会给辩论员带来许多困惑,也会使得辩论比赛大为失色。该如何拟定一个好的辩题呢?其实很简单,首先必须找出一个有所争议的题目,辩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辩论双方站在相反的立场上进行说服,如果没有争议点存在的话,就不可能存在辩论了。

在政策性辩论中,辩题的内容应该是违现状的,也就是一项新的政策主张,他应该准备陈述正方所期望的决策。而作为反方则有两种选择,或者主张维持现状,或者针锋相对的提出与正方主张(也就是辩题)直接构成对立的相抗计划。这意味着在政策性辩论中,只有一个辩题,正方主张此一辩题,反方反对它,这个被称作单一辩题设置。

在传统事实性辩题和价值性辩题中则多采用双辩题设置。在此种设置中,有直接构成对立的两个命题存在,正方与反方有各自的命题,且双方都负有论证本方命题、驳斥对方论证的责任。

双辩题设置与单一辩题设置相比有着诸多不足之处。第一,双辩题设置有时会出现两个命题不出现直接对立的情况,这就使得辩题因为失却争议点(要求A)而变得不可辩。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出题者本身思考不周详,但是更多的是源于对于辩题的表述上的差异。比如在“真理越辩越明”此一辩题中,反方的正式立场是“真理不会越辩越明”。在这里就有一个正方双方谁作全称判断的问题了。如果正方作全称判断,那么就意味着反方所作的是特称判断,反方只要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某一真理A没有越辩越明,那么正方的主张就失败了。但问题是正方也可以要求反方作全称判断,即反方必须证明所有的真理都不会越辩越明,只要有一条真理是辩明的,那么反方的立场就失败了。在这里我们发现,如果要求正反双方辩题完全构成对立的话,双方都应该是全称判断才对,可是由于辩题本身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此造成了在策略上都选作特称判断,而使得双方辩题不构成对立,而双方所攻击对方的都是“全称”,这就使得正反双方和一个自己制造出来的对手作战,从而使得辩论的意义大减。

双辩题的第二个问题是在于本身立场的荒谬性,以及措辞的含糊性。比如在“大学生应该以博为主-大学生应该以专为主”。的这样一对辩题中。它首先假定了又博又专的大学生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造成双方的对立。但在实际的运用中,这一假定都是首先被了,辩论双方为了赢得比赛,在设计逻辑框架的时候为了避免因为本方主张的偏颇性受到攻击,一定作出一种实质上反对此中假设,但表述上又于本方辩题相近的论述。这样就使得在实质上辩题失却了争议点(要求A)。双方的辩论成了对同一立场进行不同的表述,使得双方的争论成了纯粹的文字游戏。在政策性辩题中,虽然双方的主张是由辩论抽签决定的,但是辩论的主要焦点是在于证据的认定,而到了传统辩论赛中证据的认定变得并不重要了,重要在于逻辑以及理论上的攻击,而这种被建构起来的理论多半是一种在合理边缘作出有利本方的“歪曲”理解,之所以可以这样做就是在于这种辩题措辞的含糊性(要求D),另外一点,政策性辩论的主张,虽然这方与反方相反,但是这都是不荒谬的,就好比法庭中的辩论双方,虽然都为本方辩护,但实质上是为了使得“真相”不要因为立场的不同而受到歪曲。而在传统双辩题中,一部分的辩题本身就被设置成荒谬的,因此造成了诡辩的必要性。可以说,在政策性辩论中,可以完全通过精心准备、细致研究完全排除诡辩的成份,而在传统辩赛中,精心准备的这一过程就是设立诡辩的过程。

单一辩题设置更能够符合要求B,即就一个中心思想进行辩论。辩论双方可以有很多争议点,但是核心的争论只能有一个,否则会造成辩论的混乱。比如,正方主张:我们应该通过男女平权法案和公民权力公约。我们应该把它分割成两个辩题使得辩论能够集中在一个中心思想上进行辩论。

另外我们要注意,虽然政策性辩题本身是不持平的,但是这种不持平应该表现在当正反双方达成平手时,评审员应该认定反方获胜,原因是正方没有成功的使得他们的动议得到通过,这就意味着要维持现状,而这恰恰是反方的主张之一,因此反方获胜。辩题本身的措辞不应该带有强烈的倾向或是感彩(要求C)。

除此之外,辩题本身应该采用肯定句的形式,且内容上也必须是肯定的(要求E)。因为如果采用否定的方式会使得正方双方倒置,一方面这于本身的辩论程序的设置不匹配,另外一点则是采用否定性的辩题会使得反方主张变得模糊不清,因为不应该禁止某项政策,不意味我们应该采用此项政策。比如,正方主张我们应该禁止同居行为,反方反对此一主张即我们不应该禁止同居行为,并不意味者反方主张或提倡同居行为。为了避免此一混乱,辩题必须严格符合要求E的规定。

举例来说,如辩题:应该禁止残酷和虐待性的在无助而可怜的动物身上作各类实验。就不符合要求C与要求E。

3.假设和举证责任

(1)“现状”指的是事情的现存状态。

(2)两个视角:

①司法观点:假设支持,维持现状,在有正确的和充分的理由改变现状之前,事体的现存状态将一直保持着。在运用司法观点的辩论中,假设支持现状,辩论正方具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辩题的证实是冒风险的。)

但是当现状发生内在变化时,就必须运用政策观点。

②政策观点:假设赞成那种提供最大利益和招收最小损失的主张在价值辩题的辩论中,假设赞成在价值上大优于小。(隐私、安全)

在这类情况下,一个人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呢?运用举证责任的典型法则是,提出主张的人必须证明它。

Ⅴ司法观点与政策观点的不同

1)司法观点:

一般在司法观点中,我们总是作无罪推定,即除非主张方完成其举证责任,否则对此主张不予以采信。但是举证责任是有另外的,比如在涉及特大金融、税收案件时,我们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也就说假定他是有罪的,当我们发现主张方无法完成其举证时才予以释放。虽然在此情况下,我们并不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是并不主张维持现状,但是这并不完全作维持现状的主张。

另外在有争议的证据采信上,由于证据本身的性质,使得我们很难有一个肯定的结论,因此,我们对某一主张采用证据优势的方法来救济。也就是说,哪一方提出的主张在证据上更有优势,或者在一个证据的采信理由上,哪一方更能够说服评审员,就采信哪一方的主张。这个原则在英美法系的民事案件中较多采用。

2)政策观点:

在某种情况下,现状瓦解发生内在变化。这时就出现了赞成一个变化的假设,但它并不利于任何特殊的变化。也就是说,辩论的基点在于我们必须改变现状,因此反方必须作相抗计划来反对正方主张,此种类型的辩论在辩论赛中出现较少,在这种情况下,辩题是持平的。在这样的辩论中就必定会涉及到政策性辩论的价值性问题。不同的主张在最后其争论焦点一般在于价值上的争论。“目的公开型”辩题实实在在地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每个人支持某一政策的原因是各不相同的。我们常常说政治使人同床异梦,就是这个意思。因此在多达程度上使得自己的价值主张被评审员所接受,意味着本方获胜几率的大小。

因此,当现状提供一个变化,或者现状内部发生变化的时候,倡导某一新政策,或瓦解发生的变化的人们是有举证责任。与此相似,某一主张特殊价值的辩手是有举证责任。

(3)举证的典型法则——提出主张的人必须证明它,运用于所有这些情况。

(4)举证责任的满意度:什么才算是令人满意的证明呢?这依赖于知道辩论的规则和有决定权的人或集团的裁判。但最起码说服的人数达到一半以上。

(5)特定举证责任与任一举证责任的区别:特定的举证责任是落在正方身上,正方必须证明辩题应被通过。而任一举证责任却可以由正方或反方中任一一方承担。这个区别适用于司法观点和政策观点两者。简单的说,举证原则是:谁把问题或论点带入辩论,谁就应承担任一举证责任。辩手必须支持他(或她)提出的观点。

(6)反驳责任:无论正方与反方都有反驳责任。责任落在其辩论方案被对方处证据削弱的一方,他们必须反驳对方论据或损害对方的辩论设想。

(7)平局:我们要注意到双方是不可持平的。因此当正反双方达成平局时,评判应做出有利于反方的决定,因此正方有成功地承担其举证责任的义务。

Ⅵ举证责任的图示

1.反方作维持现状之主张时的举证责任

正方主张:反方主张:

现状A政策B维持现状A(不负举证责任)

理由C反方用理由D反对理由C(反驳责任)

(正方负举证责任)(反方负举证责任)

依次交替

2.反方作相抗计划之主张时的举证责任

正方主张:反方主张:

现状A政策B现状A政策D(与政策B构成对立)

理由C理由E

(正方负举证责任)(反方举证责任)

正方用理由F反对理由E(反驳责任)反方用理由G反对理由C(反驳责任)

依次交替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证据的采信原则。当辩论中一方提出某一证据时,遵循辩论员的道德准则,他必须为他的全部证据的来源与真实性负责。但是证据本身未必一定是清晰的,证据是可以被利用的,因此当一方提出某一有利于本方的证据时,另一方方如果对此表示怀疑,或者认为此证据没有对方所主张的那种证明能力,他们必须对此作出质疑,通过质询、提出相反证据、削弱证据的证明能力来反对此一证据被评审员采信。如果反对方没有对此一证据作出质疑,或者无法对此一证据作出质疑,那么评审员即认定此证据应该被采信。理由是反对方如果没有质疑此一证据,则争论点并不存在,评审员认定反对方认可此一证据,如果反对方对此证据作出质疑,他就必须负有反驳责任,如果反对方没能够完成此一举证责任则视为主张方的证据成立。

辩论常用方法篇(6)

“答辩失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安排,在民事诉讼中尽管有种种缺陷,在我国现有法律文化环境中不宜生搬硬套,但无论从获得证据准备答辩的时间方面,还是从原、被告当事人权利平等角度,“答辩失权”制度都有其合理的成份。因此,本文从各个方面论述了,在我国民事诉答程序中有条件地实行“答辩失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一论点。

[关键词]诉答程序             有条件地实行             答辩失权

一、诉答程序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诉答程序即起诉答辩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中,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寻求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从而启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被告则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书面应答和抗辩。而广义的诉答程序还包括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原告阐明自己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提出相关证据,被告则有针对性地对原告对自己的控诉提出反驳、对抗的事实和理由,积极防御、进行抗辩,该程序至法庭辩论阶段完成后终结。本文所涉及的仅为狭义的诉答程序,即开庭审理前的原告起诉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的答辩。

诉答程序不同于当事人的辩论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辩论权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辩论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它与诉答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既重合又有区别。①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要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而诉答程序中,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是双方当事人各自独立进行的;②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而狭义的诉答程序中的诉答主要是书面的;③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问题,实体问题证据问题,而诉答程序中的起诉仅涉及实体和证据问题;④辩论权的行政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限于开庭审理的法庭辩论阶段;狭义诉答程序限于被告依法定期限提出的书面答辩状送达原告之日。虽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之间通过书面形式各自阐述自己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观点,都属于行使辨论权的范畴,但综上所述,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作为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的重要准备程序,诉答程序具有如下法律特证:

(一)自主性:诉答程序中,无论是原告起诉,要求司法保护,还是被告书面答辩,防御乃至反击对方的控诉,均以处分权的行使为基础,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最直接最明显地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处分原则。换句话说,无论是原告是否起诉,以谁为起诉对象;还是被告是否答辩及其范围,均由原被告双方自主决定。

(二)制 约性:在诉答程序中,原告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形成明确的证明对象范围和行使处分权的范围,是对其自身的约束,不仅如此,更主要是对法官裁判对象的限定,是对法官审判权行使范围所施加的约束。

(三)时限性:诉答程序的设计,其功能之一,在于尽可能减少事后救济,以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对双方当事人乃至受诉人民法院创设利益而减少救济成本,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因此诉答程序中的被告答辩是有时间限制要求的,即以狭义上讲限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后的十五日内,广义上讲,也仅限于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

二、我国现行诉答法律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初步构建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答程序。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答程序的设计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对被告答辩权的行使无任何程序上的限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后段)的规定,从条文字面内容来看,并没有明确要求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书面答辩,因此可以看做是一条任意性规范,即被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答辩权。这实际上为当事人设计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即要么在法定期限内(15日)提出书面答辩,要么经书面答辩期限后,在法庭开庭审理时,直接提出口头答辩,这似乎更倾向于答辩仅仅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即然法律规定倾向于答辩是一项诉讼权利,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被告不仅可以自由处分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而且还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所享有的包括答辩权在内的民事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若干规定》第32条(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则进一步将被告的答辩规定为一项诉讼义务,即答辩本身既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被告答辩又称为抗辩权,它首先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辩论权的外在表现。答辩权是被告辩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作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来说,被告的答辩主要是指被告提出各种事实、主张、理由包括证据来反对原告的请求,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也是我国民事诉讼以辩论权为基础确立的辩论原则所赋予被告的权利。义务之所以为义务是因为不履行义务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答辩如同被告应诉一样,既是一项诉讼权利,又是一项诉讼义务,如果被告不应诉,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尽管法律尚设有明确规定不答辩的法律后果,但是以民事诉讼法的整部法律来看,首先在程序方面还是以看出不履行答辩义务,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必须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否则就会失权。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就可以理解为被告在程序上的答辩内容之一;在实体方面,答辩又可以理解为应诉的内容或方式之一,被告仅有答辩,而不参加开庭,不能认为被告没有应诉,法院对答辩意见在实体处理时同样要认真对待,但是,被告如果不参加开庭又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即答辩状,法院就可以作出缺席判决。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定》将被告答辩规定为一项义务,但由于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低于法律,故其没有规定被告如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法律后果,对被告答辩权的行使仍未加以任何实际意义的限制,这项义务仅限于文字上的表述,对被告来说没有任何强制力和约束力。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书面答辩是常有的事,究其原因:1、被告本身没有什么象样的答辩理由,几乎只能认输;2、仅仅因为疏懒而不提交答辩状,比如被告对是否聘请律师犹豫不决,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错过了答辩期,如果被告是法人,如何答辩可能需管理高层确定,而他们可能因为“非常忙”,加之法律观念淡薄而疏怠;有些被告对原告起诉存在情感的抵触,对答辩“轻蔑地”置之不理。3、出于诉讼突袭策略的考虑,担心原告知道自己的对策而准备充分,故意不提出答辩状,却在答辩期过后,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答辩,或者直接实施提交证据、进行反诉等防御及攻击的行为。在有律师代理被告应诉的一些案件中,被告一方正是利用答辩权的行使可以随心所欲,或突然袭击,出奇制胜,或有意拖延,迟滞诉讼,致使原告一方常常处于措手不及的被动境地。这样将违反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要求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被告可以充分了解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就应该同样赋予原告了解被告主张和证据的机会和权利。否则,被告隐蔽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就剥夺了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并限制了其辩论权的行使。

随着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民事审判压力日益加大,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成为司法改革的客观要求。人们也越来越关注法律的效益性价值目标。开始重视程序经济问题,程序经济是司法改革的大方向。所谓程序经济,简而言之,就是诉讼主体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法律效益,实现诉讼目的。程序经济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使司法资源耗费降低到最小,达到最低诉讼成本;二是加速诉讼程序进程,降低诉讼拖延。在这种背景下,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愈来愈清晰地显现,主要包括:1、对原告实施诉讼突袭,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因为公正的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平等且对等地攻击和防御,对方当事人应有机会进行陈述和辩论;2、答辩期间将形同虚设,造成时间浪费和诉讼迟延,同时将产生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的攀升,不符合程序经济之要求;3、原告无法知悉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和事实的意见,因此难以对被告的反驳和主张作进一步的辩论,显然将影响开庭审理的效率,并且第一次开庭通常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因为被告开庭时提出答辩主张和事实的,法院应当给原告机会和时间重新收集证据,为开庭审理作准备。

三、在诉答程序中应有条件地实行“答辩失权”制度

基于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程序性诉讼权利的理念,原告有权从被告处获得对等的信息或者与被告享有相同的获取信息的机会。当被告答辩权的行使对原告的程序权利构成经常性、制度性损害时,其答辩权就受到相应的限制;基于原告、被告、法院三方共同诉讼利益的考量,亦即在有限的时间内在快速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尽快从实体上解决纠纷,鉴于法律已限定法院的审判期限,司法解释已限制原告的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应当通过对被告的答辩权实行程度相当的限制,从而刺激被告及时向对方和法院公开其主张和信息。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中讼答程序功能的定位应当是,通过一种合理的激励或制裁机制,促使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在尽早的阶段,以最低的成本获得关于纠纷的充分信息。

从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诉讼经济的理念出发,被告答辩权应当设计为一种有时效和可丧失的权利或者因滥用而招制裁(如赔偿对方因此的损失等)的权利。即诉答程序中应根据中国国情有条件,区分不同对象地实行“答辩失权”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答辨 失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诉讼中的被告在规定期间内,因未实施答辩行为而丧失以后的答辩权利。以各国立法例来看,答辩失权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答辩期间作为答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丧失答辩权的结果是法院直接承认原告的权利主张。二是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即确定当事人双方出庭的第一次期日,要求被告在第一次期日到庭并提出答辩状,没有在第一次期日到庭或到庭后不提出答辩状的,丧失以后进行答辩的权利。普通法国家多属前种模式,大陆法国家多采后一做法。

鉴于我国民事诉讼目前的状况: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尤其是被告)都没有律师代理,包括书写、表达在内的辩论能力常常不足,送达既存在种种困难,在方式上也往往不够规范。因此在诉答程序中,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应当,1、在观念上应大力提倡引导被告及时答辩;2、通过增加律师的诉讼代理,促使被告及时进行答辩。3、在由律师代理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书面起诉状后,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即丧失部分程序权利或给予对方当事人以相应的程序性赔偿。如在现行举证时效制度框架内,被告常常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后于当庭提出抗辩主张,致使举证时限没有意义。那么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当庭提出积极抗辩,则鉴于被告已超过举证时限,被告无权申清重新指定举证时限;如果系为具有实质意义的消极抗辩(如主张合同不成立,未履行等),从而使原告方有必要重新提交证据,那么原告方有权要求法院重新指定不少于答辩期(十五天)的举证时限,重新举证。此外,由于延长举证时效而导致的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原告有权向被告索取这一程序的取证费、律师代理费、误工费等额外费用的赔偿,并可以直接追加为实体请求。

如上文所述,在目前我国法律文化背景下,当事人尚无承担“自我责任”的心理承受力,整个社会尚未形成司法终局性意识,整个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仍在不断强化各种事后的和程序外的救济途径的背景下,假如规定被告答辩期内不提交内容上有着种种技术性要求的答辩状,原则上就必须承担败诉后果的话,给法院(尤其是地处农村或经济不发达地域的基层法院)诉讼实务带来相当的冲击乃至混乱是可想而知的。

因此,这里的“答辩失权”决不等同于针对无答辩的被告,原则上不待开庭审理就直接宣告其败诉的“不应诉判决”。不应诉判决与其说具有督促信息披露方面的功能,不如说是一种程序性结案方式。如果建立“答辩失权”制度仅仅或主要在于通过限制当事人的权利,而促使案件的快速审结,那么诉答阶段了结案件将导致更多的“官了民不了”的案件,将会使第二审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和更多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无疑将会大大增加纠纷最终解决成本,并进一步削弱司法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和以此为基础的司法公信力。

总之,在诉答程序中有条件地实行“答辩失权”,有利于维护民事诉讼原告、被告之间的平等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公正的判决,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的民事诉讼的诉答程序中,有条件地实行“答辩失权”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出版。李国光主编)

辩论常用方法篇(7)

披着辩论的外衣,扛着奇葩的大旗,声称要颠覆既有观念的枷锁,强装新人类,于我而言却多是老面孔。

我是看着他们的视频长大的。

虽是玩笑话,但也不乏真实。节目中有几位人物,是昔日国际大专辩论赛上的辩手,对我的影响胜似大学老师。

例如,我年少时曾经生出一种模糊的判断:好像绝对真理,都是废话啊。后来,这种想法在辩手黄执中的博客文章里被说破――“凡是有意义的话,都有可能错;不可能错的话,都没有意义。”因为一句不出错的话,其中往往没有“主张”,而只有“重复界定”。正方形一定有四个角,一加一一定等于二,废话,我们就是这么定义的!

因此,不必急于求得绝对正确的结果,先试着深化思考,这也是辩论教会我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

常常有人指责辩论太偏激:人性本善太偏激,人性本恶也太偏激,人性当然是既善又恶的啦。

废话。

人性既善又恶,这句话没有错,但不能用来认识世界,也不能用来指导人生。一旦思考走向这条偷懒的路,也就失去了思考本身的价值。

然而,拜辩证法所赐,如此偷懒的国人着实不少。“我们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问题嘛”,这句话大家都是耳熟能详。

马克思的辩证法,源自黑格尔的辩证法,而在后者的思想中,辩证有正题、反题、合题三个过程。但事情传到中国,“辩证地看问题”成了开篇第一句话,这不是辩证法,倒有几分和稀泥传统的影子,特别适合领导总结发言。

所以我喜爱《奇葩说》,在于它向被教坏了的大众展现:深刻的片面,常常优于肤浅的全面。几番交战之后,两方的支持率或许和开场时差别不大,但是观众的思考,已经被深挖了几层。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话说,这叫“螺旋式的上升”。

工作之后,没有机会再真刀真枪地打辩论,有时候我担心自己思维懈怠,就一人分饰正反双方,各自论证,还附庸风雅地给辩词集起名“顽童集”――取老顽童左右互搏之义。

这事也是跟老辩手们学的。所以说啊,爱辩论的人反而不容易偏激或片面,他们总要思考对手的思考。

但一人之智,显然不足,更何况看到辩题时心中难免有倾向,扮演反方就尤为困难。比如,我认为政府在提供公共品上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于是觉得无政府主义都是些什么鬼,至今无法自己跟自己争论相关话题。

只好到处翻到处查,寻找那些思维严谨的反方。

“你有没有想过,那些反方,根本就是错的?”一次聊天时,朋友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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