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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规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12-0027-04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2010年国务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在鼓励金融业积极创新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指导下,我国大量金融资本涌人文化产业领域进行投资,文化与金融资本开始对接,市场上出现了艺术品金融资本化的创新,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产生。然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种全新的交易模式产生后,各种问题如交易风险如何防范、投资人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纷至沓来,组织份额化交易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不断暴露出制度设计和管制方面的不足与弊端,种种问题急需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尽快研究和出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规制对策,才能使在我国出现的这种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创新能够走得更安全、更远。
一、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产生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指将法律允许上市交易的文化艺术品,经过鉴定与价值评估后,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以类似于股票交易系统的方式进行公开上市交易。2009年我国首家组织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为文化艺术品份额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相关信息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6条规定,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职责是为艺术品份额的集中交易提供平台、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品质等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随后这种模式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各地纷纷组建,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6月,国内陆续开业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已有15家,正在筹备阶段的有5家,还有更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在计划中。
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提供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为实现文化艺术品市场与金融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全新方式,大大便利了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也为文化艺术品价格形成提供了发现机制。“2011年1月26日,天津山水画家白庚延的作品《黄河西来决昆仑咆哮万里触龙门》(简称《黄河咆哮》)与《燕塞秋》在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正式上市,其中《黄河咆哮》上市总价600万元,《燕塞秋》上市总价为500万元。这两件艺术品份额均以1元/份的价格进行申购,开盘当天便涨至2.16元/份。截至2月25日收盘,《黄河咆哮》报收6.21元,月涨621%,市值从600万元达到3726万元;而《燕塞秋》报收5.75元,月涨575%,市值从500万元涨到了2875万元。涨幅让人瞠目结舌。”而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一度成了全国投资者、金融与艺术机构,以及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掀起了艺术品投资热潮。这对于解决我国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够充分、节奏较缓等问题,无疑是一支强心剂。
然而,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迅速发展、市场日益火爆的同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体制漏洞、交易风险、透明度不足等各种问题纷至沓来,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因为负面新闻不断,合法性、公平性遭到公众质疑,被各种批评的声音推到风口浪尖而一度陷入停滞,到2011年6月才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我国首创的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的交易模式,作为新生事物,难免出现各种新问题急需规范:比如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之后,如何理顺各个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的保管、展示等收益处分权如何行使;交易中的风险包括艺术品的真伪、灭失等如何承担;艺术品的鉴定、评估如何客观公正地完成等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规范,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自行制定自己的交易规则,许多做法大相径庭。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由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缺乏统一的设立标准、运行制度、监管办法和监管主体,这些都势必严重影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正常发展和文化艺术品份额交易市场的交易安全。如何对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一金融与文化结合的独特模式进行规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急迫课题。
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出现是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出现的,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4条规定,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是指将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份额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份额代码所指向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份额交易模式的核心在于将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份额进行销售,份额买受人可对所持份额再行转让,各份额持有人之间形成对份额标的物的共享权益的关系。那么,以何种法律、何种方式来规制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需要确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性质。对此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一)以《物权法》共有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物一般包括书画雕塑类、玉器珠宝类、金属器类、陶瓷类、著作财产权类等其他允许交易的艺术品,这些标的物大多是有形的动产,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实质是把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的份额进行销售,投资人按照自己购买的份额享有权利,在许多人看来这正好符合《物权法》对按份共有的规定。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这也符合份额化交易的结果,如果交易的标的物是著作财产权,各个投资人也可以对标的物形成准共有。目前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就是根据共有规则来处理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16条规定,投资人按本规则规定享有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份额即成为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应遵守本所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份额标的物,
对份额标的物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制定了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规定按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订的规则保留份额的持有人或购买并持有份额的投资人会员是该文化艺术品的共有人。
从本质上讲,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对象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物权等财产性权利,可以形成共有。然而,按照传统民法按份共有规则来处理、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各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显得力不从心。第一,根据《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的共有人,可能成百上千,就管理共有财产达成一致几乎不可能,而各共有人都行使管理文化艺术品的权利和义务,则在实践中无法实现;处分文化艺术品或作重大修缮的,应当召开大会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则成本过高,共有人之间另行约定,则在操作上也因人数过多难以达成一致。第二,传统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持有人如果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难以处理。第三,传统共有关系是一种私人关系,其内部共有无需对外公开,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的销售、转让等对社会公众公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九章还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其第77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艺术品持有人、发售商以及相关机构等在份额发售、承销、上市交易过程中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个人。第78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本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79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时间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实践中,虽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按照共有制度制定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规则,但考虑到共有人过多,在行使共有权上无法操作,都要求持有人将共有物的保存、改良、维护、投保等权利行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如《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就规定,共有人取得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同时,视为同意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对标的物进行维护、修复、投保、展示等。这正是看到以传统共有关系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份额化交易是资本市场、金融体系催生的时代产物,传统民法已鞭长莫及。但如果有份额持有人不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如何处理?如果强制投资人购买文化艺术品份额时,必须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则又有侵权之嫌。
(二)以《证券法》的相关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在各个地方试点运行后,一些调研部门指出,通常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指的是物权转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方式虽然以艺术品为标的物,但更多的是考虑艺术品投资增值的金融特性,具有标准化拆分、公开发行和连续易等明显的证券化交易特征,不属于文化产权交易范畴,应参照适用《证券法》及其相关规范。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将艺术品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投资人按份额享有的权益以类似证券交易系统的形式进行公开交易,交易转让以证券化的方式完成,并不涉及标的物实物的交付,与一般动产转让需交付标的物不同,具有证券化交易的鲜明特征。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暂行规则,也仿照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结构制定了总则、艺术品份额发售、艺术品份额交易、登记结算等规则。但笔者认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行、转让不同于《证券法》所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而股票是股权凭证,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出资而具有股东身份的人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反映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股票、公司债券反映的是投资人与公司两种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权利,反应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两者之间的区分泾渭分明,并不能用《证券法》的规则来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为股份公司,发行人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售,出卖人为文化艺术品的合法有权处分人,其可以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发售,但发售的收益由出卖人享有,只要文化艺术品为法律允许交易的标的物,以份额化交易方式出卖文化艺术品并不需要经过国务院相关机构批准。再比如,《证券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是要求上市公司对经营和财务重大信息进行披露,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出卖人却并无经营和财务信息可以披露。
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发售艺术品份额时,要求由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认购,形成按份共有。设置200人门槛,正是为了规避《证券法》第10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不必要设置这个约束,它与《证券法》并无必然联系,至少在国务院依法作出认定之前,不能适用《证券法》的规定。
(三)借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有人提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能否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进行立法规制?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发行股票、债券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其中不动产证券化与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颇为类似,但又不同。不动产证券化指通过某种组织性活动(如信托),将直接投资不动产转变为间接投资证券化的过程,是将不动产物权转换为可以流通的小额债权或股权;不动产证券化中证券化发起人应于不动产原权利人处取得权利后,方可进行资产组合。而后,发起人还要将该权利组合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或有限合伙甚至信托机构,最后由特殊目的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机构作为
权利主体发行证券于投资者,投资者取得债权或股权证券。不动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经过数次权利主体的变化,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投资人取得的是类似物权的权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出售人是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合法处分人,它与不动产证券化在许多法律关系上有本质上区别。
综上所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目前缺乏可以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其作为一种金融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路径创新,必须在传统立法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专门立法,才能适应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需要。
三、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内容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规制,需要在传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立法层次上可先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多部门联合规章,形成多部门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的局面。
(一)以专门立法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基本法律规制体系
第一,建立文化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制度。目前行业通用的鉴定、评估程序和规则尚未建立,当前艺术品市场鱼目混珠,严重危害交易安全,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一方面做着推介、销售艺术品的宣传,组织影响着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却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欠缺相关知识的投资人不利。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行为,应该建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鉴定和评估机制,鉴定和评估机构既可以由交易的当事人自己选择,也可以由交易当事人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选择确定;要建立鉴定和评估人员、机构的责任制度,区分人为风险和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只有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可以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在本质上属于共有文化艺术品的关系,可以改造传统民法的共有规则,成立由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组成的持有人会员大会,按照持有的份额比例在会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由会员大会形成的多数人决议决定文化艺术品的保管、收益、处分、投保等权利行使问题,会员大会也可以决议将上述权利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行使。同时为了避免多数人决议损失少数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决议持反对意见的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市场价格要求其他持有人收购其份额。
第三,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机制,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不同于传统物权转让,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转让,要针对此建立交易规则。比如,要建立份额交易的流通性保障规则,对于份额交易的无效处理,一般不宜适用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等责任。
第四,建立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目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既提供交易服务,有时又参与交易,在份额化交易中有多重身份,但无论如何其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包括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等,要规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等。
第五,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监管体系,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责任。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作为金融领域的创新,建议由金融业监管部门联合文化业监管部门共同监管。
(二)以传统法律解决交易相关问题
持有人与投资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正常交易中的纠纷,比如交易标的物出现权利瑕疵、在交易过程中灭失、交易涉嫌违法、交易标的不能等情况的处理、可以由《合同法》、《文物法》来解决并进行规范,但考虑到交易效率问题,处理效力应仅及于发生纠纷时的份额持有人,比如正在交易的标的物因被认定违法流通导致交易绝对无效,但对于发生过的交易已不能要求相互返还。文化艺术品交易和保管期间的损坏、遗失、评估价值差异等无法在投资人之间合理分担的损失,要通过保险予以解决,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要由《保险法》规范。
参考文献:
在西方社会中,早在18世纪艺术品金融化就盛行于欧美,许多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的投资资产组合中都配备了艺术品资产[5]。例如,历史上名声远洋的艺术品基金是熊皮基金和英国铁路局退休基金[6]。熊皮基金是一批金融家在1904年号召专业投资人出资而建立的。他们通过购买包括毕加索、塞尚、马蒂斯等现代大师的早期作品而运营基金。之后就是1974年发起的英国铁路局退休基金。由于当时处于英国经济低迷,失业率高、通货膨胀严重的大背景下,该基金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就拿出一部分钱投资艺术品。为了保障其专业性,还请了苏富比拍卖公司为其做投资顾问。我国艺术品收藏历史可能不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但是将艺术品与金融资产相结合,实现艺术品金融投资的时间并不长。目前,我国艺术品金融化市场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艺术品与金融资产结合的步伐加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速度迅猛,艺术品金融化发展势头明显。除个人爱好者外,在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进程中,投资者机构化趋势明显,但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诉求增加。目前,参与艺术品市场投资的企业主要来自文化传媒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领域。二是大量金融投资机构开始在艺术品投资领域试水。企业和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方式不同,其借助的是雄厚的资金、丰富的信息资源以及更专业的资本化操作方式。由此推断,随着艺术品市场金融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艺术品投资市场将逐步从散户市场向机构市场转变。
第二,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中金融化产品逐渐增多。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金融产品是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标志。目前我国推出的艺术品金融化产品主要有:艺术品基金、艺术品信托、艺术品保险产品等。艺术品基金的发起人通常是一些艺术家或者金融投资人,召集拥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对艺术品有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通过组合多种艺术品,获得理想收益。艺术品基金投资市场的发展经过了散户阶段、专业机构投资阶段和艺术品衍生品投资阶段。专业基金投资艺术品和个体-易受个人喜好影响的方式不同,基金主要考虑的是艺术品的未来出售增值价值,因此,前一种方式的收益率往往要比后一种方式收益率高[7]。随着我国提供给艺术品投资基金的成长环境逐渐向好,艺术品投资基金市场频传捷报。2010年各种艺术品基金开始试水,先是年初中国民生银行消息称推出“非凡资产管理-艺术品投资计划2号”,再是同年6月怡桥财经艺术基金宣布启动。同年7月,德美艺嘉艺术基金正式,发行规模数亿,发行面向全球。目前情况下,由于艺术品投资基金的门槛不高,其广泛参与性使得艺术品投资的另类价值显现了出来。同时,艺术品基金让投资者不用费心思去照顾那些娇贵的艺术品,还能有所收益。正是因为这些优势,所以其未来十分值得期待。把艺术品资产转化为金融资产的机制和过程称之为艺术品信托。艺术品与信托的结合有两层不同的含义:一是艺术品作为一种资产在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及资产定价时发挥作用,即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二是首先将艺术品资产化,然后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发行投资基金;最后,将整合的资金重新投放到艺术品市场中。艺术品信托市场的发展主要经历以下阶段:一是以散户市场为主的起步阶段,即个人或者投资机构在没有采纳任何专业指导和咨询的情况下,作出的个人直接购买行为。二是以机构购买为主的发展阶段,例如,购买由金融投资机构发行的艺术品按揭产品、艺术品基金产品等。这种背景下导致的问题是艺术品没有所谓的所有者,只有当投资者收购后,才能获得艺术品的所有权。三是交易艺术品衍生品的成熟阶段,即跨过艺术品变现的过程,通过艺术品指数挂牌上市进行交易。与之相适应,艺术品保险业务也开始起步。2010年12月,我国《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8],指定了一批文化产业保险试点,确定了11个与文化产业“联姻”的险种业务。自此,保险公司就有资格提供从保管、展览到运输等环节的艺术品综合保险项目。但考虑到艺术品确真估值以及出险后评估的瓶颈,保险公司目前只向公信力强、规模大的机构提供这类保险服务,艺术品个人持有者的保险服务尚未出现。
第三,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程度不断加深。我国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另一大特点,是艺术品正逐步实现由商品向资本的转变。艺术品投资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便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9]。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年增长率达到41%,交易总额达到1694亿元,在全球艺术品市场上所占份额已超过英国,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中存在大量闲散资金,使艺术品交易市场成为金融资本寻求利益的价值洼地。虽然发展势头向好,但是,艺术品金融化交易火爆的场面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不少业界人士提出异议,即过分强调艺术品在资本投资市场的作用,会磨灭其自身的文化属性,让艺术品单纯沦落为金融炒作的工具。西沐教授也曾指出:“我国艺术品金融化市场还面临许多问题,例如,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缺乏有力的风险监管体系,等等,都需要政府政策与时俱进”[10]。
目前我国艺术品金融市场面临的三大问题
第一,发展环境问题。首先,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携带资金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但相应的市场监管与法规建设缺位,这一不利因素在金融资本大量介入之后显得尤为突出。艺术品交易市场涉及的资金量大、专业化要求高、风险程度大,没有专门化的监管机构与法规规范就容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交易规则失准,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的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其次,在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上缺乏对于软性方面的有效控制,例如,职业道德等。此外,大多数扶植艺术品投资的金融服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这些无疑都是阻碍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因素。另外,市场风险控制能力差也是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绊脚石。首先,自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进入发展的黄金期后,艺术品造假现象就从未停止,这也使得我国艺术品的投资风险居高不下;其次,由于综合性人才以及专业鉴定机构的稀缺,对于艺术品的确真鉴定目前没有公信的方式,许多所谓的鉴定专家以及专业机构唯利是图,缺失职业道德,有意推高艺术品价格。
第二,发展体系问题。我国艺术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处在初始阶段。这不仅体现在艺术品和金融资本结合的紧密程度上,而且还体现在配套金融服务不完善等方面。在艺术品交易的发展过程中,如果没有一个与艺术品相结合的资本市场,那么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就将前景灰暗。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更好地实现艺术品与资本的结合。例如,艺术品估值体系随意,缺乏公信的艺术品鉴定机构,都增加了专业金融机构对艺术品进行资产化的难度,从而使金融机构在面对艺术品投资时只能望而却步。另外,专业监管机构的缺失以及税收制度的不明确都是制约我国艺术品金融化市场发展的因素。
第三,运作制度问题。与证券的标准合同化方式相比较,艺术品金融化在完善运作制度方面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必须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进行标准化交易、完善体系建设,才能保障艺术品金融化市场的平稳发展。
艺术品金融化的发展方向
针对上述情况,对未来我国艺术品金融化的发展提出五点可行性建议:
第一,转变传统艺术品交易观念。有质疑者指出,非理性炒作与投机是艺术品金融化的最大特点[11]。而其实,目前进入艺术品交易市场的投资者很多都是有金融投资背景的专业人士,他们不是利益的投机者,他们的关注点放在运用现资理念投资艺术品上。所以,艺术品金融化并不是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倒退,而是新理念、新观念介入后的一种良性发展趋势。因此,我们必须抛弃传统观点,不断提高投资技巧,总结鉴藏经验,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艺术品金融化,在充分研究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趋势的情况下,把握投资机会。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艺术品金融化的法律规制,需要在传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在立法层次上,可先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多部门联合规章,形成多部门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的局面[12]。
第三,完善艺术品金融服务体系。艺术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结合使得艺术品交易市场得到了扩大,艺术品金融化发展也提到了战略高度。面对这样的历史性机遇,如何建立与艺术品交易市场相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成为我们研究的紧要课题。艺术品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有利于国家对艺术品交易市场进行保护;充分考虑艺术品金融化的特殊性;符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等[13]。
第四,大力培养专业化的艺术品从业人员。苏富比拍卖公司专业投资人员的大力协助是英国铁路基金会能取得辉煌成绩的很大一部分原因。虽然艺术品金融化交易是非实物的交易模式,但是其专业化、科学化的特征并没有改变。因此,要加快艺术品金融化的进程,完善艺术品交易投资市场,就必须培养一批具有专业鉴藏知识,经验丰富,熟知金融市场的综合性人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建议设立国家级艺术品鉴定估值资格考试系统,培养专业性人才。国家级艺术品鉴定估值资格证书可以隶属于国家艺术品登记鉴定机构,凡是由持有资格证书的鉴定估值人出具的鉴定估值结果都具有法律效应,受国家保护。此举不但能改变多年来鉴定人员一直处于“有岗无职”的无执业资格证书状态,而且将推动艺术品投资与经营市场的健康、繁荣和有序发展,并为艺术品的规范鉴定、修复、经营等经济行为提供保障。
何谓“份额化”投资
自从2010年8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推出全国第一份“杨培江艺术品资产包”;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去年12月也推出一份“黄钢艺术品资产包”;而中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也正加紧筹建;加上天津、郑州文物艺术品产权交易所,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已呈星星之火之势。
“份额化交易”,就是把艺术品的总价平均分成若干份,投资者可以像投资股票一样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平台按份交易。这意味着即使是普通投资者也可以参与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艺术品投资。例如,一件书画市场价格为2000万元,把它分为2000万份,若投资人以每份1元购买了5000份,当他以每份1.5元卖出全部份额时,不计佣金可以获利2500元;如果价格下跌,他以每份0.5元卖出全部份额时就亏损2500元。
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与股市类似,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推出的艺术品份额化黄钢产品――黄钢艺术品资产包为例,其每份价格为10000元人民币,发行额度为2500份,用于预定、购买艺术家黄钢的综合材料绘画作品(每年40平方米,连续购买四年总量共160平方米)及市场运营经费与发行人的管理费。存续期为5年。发行后,份额化产品的挂牌交易单位为份额,初始定价为每份额10000元。投资者权益登记单位为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
据了解,在存续期结束前其具备四套清盘机制:份额持有人实物竞价机制;特定人约定认购机制,特定人主要是指藏购者,是能起到市场示范效应的藏购者;将艺术品送往拍卖公司拍卖,目前已选定上海、北京、台湾、香港各一家著名拍卖公司;清盘完结预备机制,也就是无底价拍卖。
方式或多种多样
相比份额化投资,古董圈内的合伙到拍卖市场上去购买艺术品已经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其实早在民国时期,靠人掌眼、合资购买某件“宝贝”的私募形式一直就没断过,在今天艺术品拍卖市场火爆的情况下,艺术品的合伙购买更是屡见不鲜。据说,在北京保利拍出4.368亿元的《砥柱铭》的神秘买家并不是一人,而是几个非常有实力的大财团合力购买的。目前合资购买的主要模式,是股东的资金集合起来,凭着其中成员的专业古玩知识,四处出击,探得宝物之后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一致同意之后下手购买,购回的藏品按股东意愿由其中一位股东掌管。
与民间合资购买艺术品的低调不同,国内一些商业银行推出的艺术品投资计划,让投资者通过理财收益的方式来获得艺术品投资的回报,其中最为著名的就要算是民生银行推出的“艺术品投资计划”基金产品。早在2007年就已经出现,当年8月民生银行推出了“非凡理财•艺术品投资计划1号”,是中国第一个对外公布的艺术基金。虽然运作过程中遭遇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但两年到期后的收益率还是达到了25.5%,对于银行的理财产品来说,这已经是一个相当高的收益。2010年1月8日,民生银行面向私人银行客户推出的“艺术品投资计划2号”,1亿元的产品提前一周结束募集。
艺术品基金的运作方式与房地产等基金类似,一般基金经理人负责募集资金,同时聘请专门的艺术品专家指导投资,通过多种艺术品类组合的投资,以达到最终实现收益的目的。也因此基金投资艺术品不像私人投资一样会受到个人喜好的影响,基金主要考虑的是藏品的再出售价值。
其实艺术基金的方式在国际上早已证明了其成功。英国著名的铁路养老基金(British Rail Pension Fund)的股东都不晓得该做些什么投资,当初只懂买国债,后来有一个苏富比公司前任高层人士加入,建议从1974年开始拿出约占基金总额3%(约1亿美元)的资金尝试投资艺术品,他们每次都只买每场拍卖会最贵最好的一件,25年后,也就是1999年他们将购买的艺术品全部售出,获得近3亿美元的收入。
投资风险难控制
相比通过一己之力投资艺术品,“团购”艺术品在降低投资门槛的同时,也使得你依然能够获得丰厚的回报。特别是在目前艺术品拍卖市场进入“亿元时代”之后,普通投资者更是很难有机会直接参与其中。因此,当一系列“团购”举措出现的时候,确实引起了投资者的广泛兴趣,但其中的风险却不容小觑,特别是相比大众化的投资理财品种如股票、基金等,“团购”的风险更是难以控制。
2010年7月,中国首个基于“权益拆分”模式的资产包《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1号艺术品资产包杨培江美术作品》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售完成。最初以2000元一份发行的杨培江作品,目前已经涨到了3220多元,虽说半年涨幅可观,但实际交易量并不大。这实际上就陷入到了一种流动性风险中,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就会出现有价无市的情况,连续“跌停”或许不再是危言耸听。
除了流动性的风险之外,这些产品本身的系统性风险也是非常大的。曾有业界人士提出,在某艺术品资产包产品推出之前,这位艺术家的拍卖价格出现了大幅上升,其中不排除人为操纵的因素,这为资产包的定价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增加了投资的“泡沫”。即使是一些过世的著名画家的“资产包”,也存在着一定的系统风险,特别是在其交易方式上,毕竟投资者最终兑现的是其市场价格,而这些画家的市场价格都是要通过交易产生的,在现阶段进行份额交易,实际上并没有代表其真正的市场价格,其中的“泡沫”不容小觑。
第一乐章:融资融券
如何快速变现已成为艺术品流通市场必须面临的一大难题,而运作的长周期和流拍的风险也急盼有一种模式来打通资金流的瓶颈。于是,能够从证券投资中借鉴的“两融业务”,成为艺术品金融狂想曲的第一乐章。
通常的“两融业务”是融资融券的简称,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融资融券的常见获利模式为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随后高价卖出并还款,或是借入证券卖出随后低价买入还券。
“从形式上分析,如果艺术品金融实现了‘两融业务’,那么担保物首先必须是经估价证实后的藏品或如现金、房产、股票、债券等资产证明;其次得看出借资金方,如果是文交所则显得过于直接,而派生出与证券公司等交易类型相似的艺术品公司可能更有利于资金的融通。”
南京证券投资顾问张进表示,“随后还得看投资标的,艺术品的‘两融’标的往往是书法绘画、文物雕塑或陶瓷宝器之类,而融资融券的获利建立在比较频繁的价格波动上,因此艺术品基金如果估值没有频繁或是大幅的起落,那么对于艺术品‘两融’的投资者而言,可能很难获利。”
第二乐章:质押与回购
和艺术品“两融”类似,质押和回购也可能成为打通资金流瓶颈的利器。类似于普通的动产质押,艺术品质押于银行后,藏家既可得到资金周转,也未更改藏品的所有权。
而作为银行质押物的艺术品对于银行也着实有益,毕竟巨大的升值潜力在一定程度上冲抵了银行的风险。但面对这一看似肥硕的商机,大多金融机构的回应却仅仅是“浮光掠影”般的介入。
“主要是相较其他金融产品而言,艺术品无统一鉴定和估价标准、艺术品专业人才匮乏、优质可拍艺术品资源稀缺以及收藏和接受的小众化等。这些都是为何具有渠道、品牌和公信力等优势的银行不愿涉及,而仅停留于民间金融领域的主要原因。”张进表示。
同样,在前一阵“钱荒”中成为投资“新宠”的债券回购,如果运用在艺术品基金上,也可能成为一种投资利器。传统的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
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抵押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称为债券正回购,而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称为逆回购。
“假设一家公司拥有一笔艺术品基金,在需要一笔资金用于短期周转且不想放弃艺术品基金时,就可通过回购市场以艺术品基金做抵押融入资金,同样如果一家公司拥有一笔闲余资金,那么也可在回购市场中融出资金并得到艺术品基金的抵押权,获得利息收益。”平安证券投资顾问王彪表示。
第三乐章:ETF、LOF和FOF
狂想曲的乐章总是渐奏渐强,如果进一步大胆设想,把ETF、LOF而至FOF的概念引入艺术品基金中,无疑能让投资者的想象力发挥到极致。
首先看看ETF(Exchange Traded Funds),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投资者既可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或赎回该类基金份额,同时,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证券市场上按市场价格买卖基金份额。
其中,申购赎回必须以“一篮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或以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股票。ETF的魅力在于同时存在证券市场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投资者可在ETF市场价格与基金单位净值之间存在差价时进行套利交易。
同样,在艺术品基金领域,如果产品线能够丰富到一定程度,那么投资者即可用“一篮子”的艺术品基金去换取ETF基金份额或以ETF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的艺术品基金并同样实现价格和净值之间的套利。
随后看看LOF(Listed Open-Ended Fund),即“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在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在指定网点(如银行或公募基金代销机构)申购与赎回,也可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
由于LOF采用了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同时进行的机制,提供基金净值和围绕净值波动的场内交易价格,而常说的“LOF套利”原理即为每日收市后,由于场外的交易以当日的净值为准,场内的交易则以交易价格为准,因此当场内交易价格与基金净值价格不同时,投资者就可在价格低的一方买入,随后在价格高的一方抛出,从而实现套利。
同样,艺术品金融实现LOF,那么首先需实现艺术品基金的公募发行,否则就算单有一个“艺术品基金交易所”,投资者也无法套利操作;其次,在艺术品基金的公募发行和交易所交易之间的交易应通过类似真正LOF的“转托管”模式,实现较方便快捷的操作,否则一个价格波动甚至颠倒,就会让投资者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偷鸡不成蚀把米”。
最后再看看FOF(Fund of Fund),即投资于其他多个基金的基金,由于该模式并不直接投资证券市场,而是将多只基金进行捆绑,因此投资FOF就等于同时投资多只基金,但降低了分散投资的成本和风险。在艺术品金融领域中,较之ETF和LOF,FOF应该是最易实现的一种模式,只需有一定数量的艺术品基金,随后通过一定比例来购买这些基金的份额,即可实现FOF。
第四乐章:分级基金
狂想曲离不开一个最强音的结尾,那么不妨把分级基金谱写成这首艺术品金融狂想曲的结尾。
又称为“结构型基金”的分级基金,是在一个投资组合下通过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的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且风险收益表现有差异化份额的基金品种。
常见的模式则是A份额和B份额的基金作为一个整体投资,持有B份额的人每年向A份额的持有人支付约定利息,而支付利息后的总体投资盈亏都由B份额承担,也可把有限合伙中常见的“优先和劣后”模式用作分级基金的案例,即优先合伙人享受固定收益,而超额或亏损均由劣后合伙人分担。
应用在艺术品基金领域中,也可将基金产品分为两类(如优先和劣后)或多类份额并分别给予不同的收益分配,对于投资风格稳健型的优先投资者可确保收益,而对于激进型的劣后投资者,则可“搏”一下可能会有的超额收益,但也要承担可能出现的亏损。
[关键词]艺术品;微信;交易机制模型
[DOI]10.13939/ki.zgsc.2016.31.0
艺术品交易在经济危机中表现出的抗压性和稳定性,使得艺术品投资者和收藏者均对其表现出积极的预期和持有需求,并使其一跃成为继房地产和股票交易后的第三大投资热点。[1]随着艺术品交易市场份额的线性增长、苏宁易购和国美在线的强势资本入注,中国艺术品网络交易出现一片生机,但与此同时,不得不使人们联想起日本经济崩盘前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异常发展。因此,在我国现代艺术品交易虽然起步晚、增长快,但也存在着操作繁琐、时空受限、成本较高、互动性差以及普及范围狭小等问题的现实面前,构建新的大众艺术品即时交易机制刻不容缓。微信的六亿黏性用户量,“第1艺购”“姐夫微拍”“hi小店”的高速成交增长量为艺术品交易机制的转变提供了新的依托平台――微信平台。[2]
1艺术品交易机制
艺术品交易机制是指艺术品从产生到收藏过程中全部行为人所产生的行为动作和行为流程的综合。如今的艺术品交易机制主要由艺术家、经营中介、买家三部分构成。艺术家包括艺术研究所、大中专院校艺术家。经营中介则包括销售中介、展览中介、转运中介三个部分。销售中介是艺术品市场价值转化和价格增值的主要场所,主要分为画廊和拍卖公司两部分。转运中介是提供艺术品保管、艺术品运输和艺术品保险等服务的中介组织。而展览中介则主要是文化市场、美术馆、博物馆等。买家根据购买行为可以分为生活型买家、收藏型买家和投资型买家三类。[3]艺术品交易机制主要包括低级市场和高级市场两块。低级市场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由艺术家创作作品,通过画廊进行展示升值进行售卖;第二种是由艺术家创作作品,通过画廊升值,再由拍卖竞价进行售卖。高级市场是指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较高展销平台的市场,即通过博物馆、美术馆等进行展览后拍卖销售。
1.1当前艺术品交易机制优点
(1)起步晚、增长快。相较于西方近百年的艺术品交易历史,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艺术品商品化才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1991年出现了第一个画廊,1992年成立了第一家拍卖公司,1993年嘉德国际走入中国。近二十年,随着拍卖行业和会展业的快速增长,我国的艺术品交易机制的发展也进入了黄金时期。
(2)“份额化”投资减少。随着经济危机的产生,热钱的流动方向也由原来的金融、地产领域转向文物艺术品投资领域。与大多数发达国家一样,我国的艺术品也成为重要投资领域,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天津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该模式是将估计后的艺术品进行份额化分权,以期在更高价时进行转让赚取差价的模式。该模式自产生之初就收到了很大非议,曹凤岐表示,“高雅的艺术品证券化后,在市场上投机炒作,没有多大实际意义”。著名评论员叶檀也反对天津艺术品份额交易的做法,甚至认为该市场有骗钱的嫌疑。天津产权交易所安冈则提醒说,“金融产品创新要考虑中国的国情。”[4]
国务院于2011年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宣告了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终结,自此后“份额化”投资大量减少,甚至绝迹,降低了艺术泡沫化风险。[5]
1.2当前艺术品交易机制缺点
(1)传统与现代并存的市场结构。相较于国外百年的发展历史,我国现代艺术品交易仅仅起步于30年前。虽然我国的艺术品交易发展急速,但是机制不健全、法规不完善的问题比比皆是。再加上经济转型的泛系统化,从而出现了传统与现代并存的市场交易结构。传统的交易市场主要包括一级市场,即:文化市场;二级市场,即:画廊和拍卖行。一级市场是大众市场,在这里集中了大量书画文艺品,由于数量大、品种多、真假难辨、价格低廉成为寻常百家采购文艺品的地方。二级市场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画廊。画廊有两个作用。第一个作用是展示画作,进行画作买卖,第二个作用是提升画家知名度和使作品升值。由于画廊的中介炒作作用和画作的真假难辨,使得画廊展卖品难判价格。第二个方面是拍卖。拍卖是价高者得的公平竞价方式,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买卖双方并非直接联系,也会出现欺瞒卖家的情况,且随着快节奏生活的到来,拍卖耗时长的特点也急需改变。
(2)市场秩序紊乱。文化产品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其利润率难以估计,由于唯利是图者的存在,带来了市场的造假、卖假、哄抬物价的行为。文化产品市场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部分。一级市场参与者最为庞杂,所售商品良莠不齐,且乱喊价现象严重。由于大量不懂文化产品交易买家的存在,更加滋生了其卖假,抬价行为。二级市场中的画廊有提升职业画家知名度的作用,因此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现象屡见不鲜。作为中介机构,利用买家信任兜售假艺术品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二级市场秩序的混乱造成了现阶段整个文化交易机制的紊乱。
(3)展示程序落后。就目前的实体展览而论,参展的展位是以展会主题或一般需求为排列顺序。对于有特定需求的交叉比较和组合购买行为存在着观察和类比上的空间差距,难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定制化需求。
(4)互动性差。当前我国的艺术品交易机制有较高的封闭性,参与艺术品交易的群体既有懂行的专家也有艺术购买需求的消费者。专家的少量化和艺术认识知识传播的单一化,使得一般消费者很难进入艺术品学习的核心层,由此产生了小圈模式,导致互动性差的现象,从而制约艺术品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2艺术品微信交易机制构建
艺术品微信交易机制是依托互动性极高的微信为实施平台,主要包括展览储藏区建设、物流运输建设、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及网络微信平台建设。
2.1展览储藏区建设
艺术品微信交易机制采用的是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线上存在的价值在于:一是提高浏览展品的效率,便于将目标展品进行横向比较;二是减免因看展和购买行为分离而产生的重复行动过程。线下交易公司必须同时建立相应的展示区,供高档商品的展示和低档产品的体验,以及对其进行有效保管,降低直至消除存储风险。线上与线下的结合适应了不同消费人群的需要,也适应了当下交易机制传统与现代并存的需要。
2.2物流运输建设
艺术品按其价值有低档品和高档品之分,按其易损度有易碎品与平邮品,因此不同的商品对物流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不易损坏的低档品可采用日常的快递运输,然而对于低档易碎品就应使用空气柱包装减轻运输震动。对于高档品,由于艺术品的唯一性及不可复制性,要设立独特的运输经营方式。实现点对点的人工输送方式或铁路、航线的专人保管运输项目,即:在不同的省城间设有办事处,通过点对点的人工保管转送或雇佣铁路、航班专员保管转送,保证物品的完整度。
2.3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艺术品具有高价值性和限量性,因此在运输中需要对其进行安全保护。保险的建设前提是大范围的保险服务体、一般意义上的安全性和可收益型。在自建物流体系的点对点服务中包含了以上三点,因此构建文物保险服务体系具有可行性。艺术品在我国的保险应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卖方,第二部分是买方,第三部分则是包括国家和保险公司在内的第三方。艺术品是全人类的财产,当属于我国公民的参保艺术品受到损害时,不仅要赔偿买方利益,还应赔偿全国人民,即:保金偿还国家。
2.4艺术品微信平台建设
艺术品微信交易平台存在的价值不仅在于交易性,还应包括教育性和互动性。因此,艺术品微信交易平台应包括:教育平台、展览平台、互动平台和交易平台。
1.教育平台。参与艺术品交易的既有艺术品收藏、创作大家,也有艺术品爱好者、学习者。艺术品微信交易平台给大家和爱好者提供经验交流和切磋的机会,给学习者提供学习的机会。该平台的构建主要包括经验交流平台、学习平台、微信群聊平台三个部分。(1)交流平台。经验交流平台主要是话题留言区,针对某一问题进行讨论。根据会员的等级和系统认证评价分为专家级、顾客级、游民级。不同等级身份的可以进入不同等级的区域,享有不同的发言权和参与权。(2)学习平台。一方面,设立艺术品介绍、艺术品鉴赏、专家公开课等有关课程,根据不同的等级和价格进行学习,并通过依托的微信交际软件平台进行即时询问。另一方面,建立“师徒关系”,设立自己的流派,各派掌门由后台系统根据知名度和从事经验进行通过,使艺术品学习在娱乐中完成。定期召开武林大会,进行艺术品领域的切磋和答题挑战。再一方面,设立日常答题模式,通过特定关卡和获取相应分数的用户获得私人藏馆藏品数据和帮派贡献。
2.展览平台。艺术品微信交易平台包括:画廊展示、新品新人、视频介绍、私人收藏馆和新品征集五部分。(1)画廊展示。画廊展示是了解艺术品的主要平台,通过微信对画廊艺术品的任意选取归类、搜索实现客户的不同需求,这需要在展品标记时输入更多的关键字,并对关键字的相符程度进行百分制数据处理。画廊展示根据时间顺序结合实体展厅的展示分为当下展示、展示预告和往期回顾三类。根据空间顺序结合不同地区的隶属展厅进行信息提供,有需求的顾客可以根据需求作出选择。(2)新品新人。该区设立的目的在于推广新品和艺术家,古代的艺术品由于受时空限制,很多艺术品是在出现后许多年才为世人所知晓,既降低了大家的贡献度,又打击了创作热情。该区一方面是对获奖作品和获奖新人进行刊载,另一方面是提升新人和新品的知名度,进行价值提升。(3)视频介绍。艺术品的创作包含了多种学科领域和生活常识,随着快节奏生活的到来和浅阅读的当代社会普遍特征的存在,很少有人愿意花大量时间于艺术品研究上,从而由专家、学者或在校专业学生,进行视频讲解录制,并附于对应艺术品下成为一项需求。与此同时,私人收藏馆中的展品在达到一定的等级后可自行进行文字介绍和视频讲解馆藏品。(4)私人收藏馆。私人收藏馆是为了满足大众对于艺术品的热爱,将个人的喜好与艺术品知识、社会互动相结合的产物。该收藏馆提供给每一个注册用户,管建风格可自行设计,其中包含系统化模板和自定义模块两个板块。一部分装饰部件由帮派活动以及答题活动获得,一部分由网上银行购买获得。私人收藏馆中的展品由所售作品、自购作品、答题、参加帮派活动所得,其中自购作品数据只由购买人和创作人所有。该收藏馆有好友添加功能,即:通过与好友互动结成情谊馆,或在帮派专区中结成连锁店。馆区分为个人作品区、个人收藏区、情谊馆和连锁系统、馆藏等级评定四个部分。讲解员的雇佣是对展品进行生动展示的特色功能,根据作品介绍数据和自行设计文稿进行语音讲解。
3.互动平台。互动平台是基于“师徒关系”建立的帮派区。该区设立的目的:一是以游戏的形式进行艺术品知识传播,使社会形成懂艺术品、爱艺术品的热潮;二是增加客户的消费黏性。该区的帮主由某艺术品领域的专家担当。该专家既可以体会到历史中的江湖豪气,又形成了自己的学术流派,同时传递了艺术品知识,并为其提供了更好的艺术品交流平台。帮派的评定由对艺术品讲解的视频录制、艺术品讲解稿提供、帮派群众答题、帮派规模、帮派私人收藏馆规模、连锁、兼并情况以及定期举行的不同流派的切磋辩论成绩综合考评。
4.交易平台(1)安全支付。网络金融的安全问题是网络交易用户最为当心的问题。该平台的支付以微信为依托,防止了非法第三方软件的介入,保证了流通通道上的安全。所有购买款项的流通都在平台上进行,为双方交易提供安全交易场所。(2)拍卖平台。拍卖作为价高者得的公平交易方式,适合高价值、限量性艺术品的交易。拍卖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也有了几百年的历史,在我国的艺术品市场也有很大的适用度。设立拍卖平台,专门为大家和珍贵艺术品的交易提供交易平台。(3)画廊交易。作为交易区的两大支柱部分之一,该区直接连通画廊展示区,通过对画作的目的性搜索和选择性浏览选择适合自己的艺术品,可通过文字解释和视频讲解了解艺术品的故事,并依托于微信的聊天机制进行价格商议。(4)充值平台。购买平台虚拟货币进行私人收藏馆的建设,为互动平台创造活力。(5)VIP服务。进行大额艺术品交易的双方,以及帮派中达到一定级数的用户,享有VIP特殊服务,可以享受相应的艺术品购买优惠政策、日常礼品赠送及高级一对一的艺术品指导。
3结论
我国当前艺术品交易机制已经进入1.0时代,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既出现了起步晚、发展快和“份额化”投资减少的积极方面,也出现了传统与现代并存、市场秩序紊乱、展示程序落后、互动性差等问题。因此,在类比“hi小站”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新建艺术品微信交易机制必须包括展览储藏区建设、物流运输建设、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及微信网络平台建设。用游戏行为增加客户需求黏性和学习动力,使新建平台不仅仅是一个交易平台,更成为一个生活平台和学习平台。
参考文献:
[1]王小元.中国艺术品拍卖数据库及其市场行情指数的研究与建立[C].深圳市科协,2005年年会,2005.12.
[2]谢秋陆.微拍开启轻艺术品时代[J].中国经济信息,2015(10):76-77.
[3]黄佐琛.广西构建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的路径选择研究[J].大众科技,2014(5):175-178.
[4]艺术品股票艺术金融两界神经[N].证券时报,2011-03-21.
2011年艺术品市场的特征是艺术品加速金融化。这一年,各种艺术品基金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文化产权交易所更是在全国范围内“遍地开花”。丰厚利润的吸引加上股市、楼市的资金挤出效应,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将资本转入艺术品市场,抢滩艺术品交易、收藏、流通和展示等各个环节,艺术品与金融资本的交集也越来越多。
57.7亿元的超大规模
据了解,按发行主体划分,目前国内的艺术品投资基金运行模式主要有三种:以银行为主体的艺术品理财产品,以信托公司为主体的集合信托投资计划和以有限合伙企业方式设立的私募基金。三者中,信托艺术品投资基金是最主要的发行方式,投资门槛从数十万到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不等。
据最新的“2011中国艺术品基金排行榜”报告,截至2011年11月18日,国内近30家艺术品基金公司已发行成立了超过70支艺术品基金,除去2支已到期解散的,基金初始规模总计57.7亿元。其中,进入《2011中国艺术品基金排行榜》的20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达56.5亿元。
现有的艺术品基金中,有43支为艺术品信托,规模总计49亿元。另有2支在发,预计发行规模1亿元。除了信托,余下的艺术品基金绝大多数为有限合伙型,另有一支以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存在,即民生银行的“非凡理财・艺术品投资计划2号”,规模1.5亿元。
作为中国的艺术品市场中心,北京也当仁不让成为中国的艺术品基金中心。在进入《2011中国艺术品基金排行榜》的20家基金公司中,设立在北京的超过半数,达14家(包括母公司在外地、但基金公司设在北京),其余的分别位于上海、深圳等地。问题与风险不容小觑
事实上,艺术品投资基金并不是艺术品金融化的唯一方式,各地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艺术品“证券化”)在普通投资者中更掀起一阵投资热潮。自2009年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诞生后,各类文化艺术品交易平台在国内遍地开花。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7月底,各地开业及筹备中的文交所总数已超过30家。由于这些文交所普遍存在仓促上马、交易制度不完善、监管缺失、虚假产品不时出现等问题,国务院2011年11月份曾专门《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文交所首当其冲成为此次清理整顿的重中之重。
与文交所相比,艺术品基金繁荣的背后潜在问题与风险同样不容小觑。除了在艺术品市场上常见的“赝品”风险外,短期行为、竭泽而渔是当前艺术品投资基金的另一致命伤。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眼下涌入艺术品行业的资本,大多是由于全球性的经济疲软以及国内股市、房市等其他投资领域不景气所致。而面对“资本时代”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无论是从事艺术品交易的画廊、拍卖行,还是刚刚开始关注艺术的金融机构,都需要冷静地思考:这个机遇究竟只是一次市场能量的进发,还是因为真的历史发展到了一定的高度,中国艺术品的价值得到了世界应有的关注。
作为最早在国内倡导艺术金融化的代表之一,吕益民认为艺术品金融化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艺术品市场的金融化,二是艺术品机构的金融化,三是金融机构的艺术化。 “艺术品一旦成为一个市场,开始出现艺术品指数,实际上就是一个资本市场,艺术品指数的出现把艺术品变成一种投资品,让更多的机构在内投资有一个风向标。”艺术市场出现各种金融机构、各类基金,都是艺术品金融化的一种标志,这种现象现在在中国也已经出现了。借鉴国外成熟运作
至于国内艺术金融化的未来之路如何进行,业内人士普遍表示可以借鉴国外艺术市场走过的道路。
研究国外的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轨迹,会发现其实早在几十年以前,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涉猎艺术品市场。比如大家都知道苏富比、佳士得,是老牌的、而且是垄断的艺术品拍卖机构,同时也具有某种金融的性质,它可以直接为客户提供担保、抵押、评估、贷款等等融资性的服务,这纯粹就是一个金融服务。另外艺术品机构的金融化还包括艺术品机构本身的证券化、资本化。同样以苏富比、佳士得为例,这两家拍卖行在上世纪70年代分别在纽约和伦敦上市,本身就是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本身就实现了它的资本化和证券化。
12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信息,文化部在公布的《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指出,艺术品市场存在侵权假冒商品泛滥、私下交易盛行、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发展不均衡、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行业组织建设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下称“38号文”)。
但艺术品交易市场上的一系列难题,让整顿之路并不平坦。《投资者报》记者多方走访和了解后,梳理出了文交所面临的四大困惑。
适用法律缺失
“文交所最大的弊端是没有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不规范、不合法。”天津文交所投资者维权案律师之一、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武绍智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所谓艺术品的份额化是基于《物权法》提出的,《物权法》规定一个物品可以共同拥有,在这个法律的基础上,文交所通过对一件艺术品的评估、鉴定、保险,实现它的货币化。但是,艺术品遇上股票式操作,却不适用于《证券法》,使市场操纵行为难以界定。
“文交所是国内文化艺术品交易市场拆分的尝试易模式,在操作过程中,不论是人为还是其他,存在很多瑕疵,文交所本身问题很多,有些问题拿去诉讼不合适,作为律师只能在法律框架内争取。”
天津文交所案另一位律师、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孟斌向记者表示,此案目前是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最后还要看法官的裁决,而介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主体不规范的情况,像此类的公益型诉讼,代表律师和原告也是希望通过诉讼督促规范,代表一种声音。
机构公信力存疑
“38号文”提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而未经批准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应限期清理规范。
可是,目前受整顿的文交所,大多数尚未获得牌照,部分据称在争取试点。发起人大多为公司等经济主体,缺乏统一监管。而无论是私人还是公司,即便是有政府背景,发起人的利益导向仍受市场质疑。由利益团体来做裁判员,规则各不相同,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
某文交所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对于一些异常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目前尚无足以警示的严惩方式,情况严重的可能上报市政府金融办和相关部委,但是最后谁主张处理,又如何处理,尚不清楚。
艺术品准入标准不明
“什么样的艺术品能进入文交所,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文物类的肯定不能上。” 湖南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总经理汤厚松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今年以来,郑州文交所《王铎诗稿》、《全辽图》两件文物销售的问题反复引发争议,在本报记者得到国家文物局明令禁止的最终答复之后,当地文物局和交易所依旧没有明确回应。
文交所文物流通的问题,一再引起投资者关注。毕竟,如果购买的物品本身不合法,维权又从何谈起?
“除了出土文物,所有的传世文物在境内是可以流通的。”中央美术学院教授、艺术品市场专家龚继遂对记者说,“至于交易所经营的品种应当与拍卖行有所区别,还是可以完整地引入拍卖行的所有交易品类,迄今为止,相关部门尚没有明确规定。”
交易模式陷博傻怪圈
“在文交所艺术品份额化商业模式被公布之后,个人认为T+5的时间间隔和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这两项最主要。”龚继遂对记者说,“文交所的连续交易和无限上涨,很容易使投资者陷入博傻游戏的怪圈。艺术品被小额化,等于动员群众进入博傻游戏,如果之后没有退出机制,也没有功能引导群众参与艺术市场的建设和分红,便会与群众参与财产性收益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那么,退出上有何规定?《投资者报》记者采访了国家文化软实力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重点课题组首席专家、西安交大东方管理研究院院长雷原,雷原是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创始人和股东之一,但他对目前天津文交所的部分规定,也有疑问。
据了解,在天津文交所上市的艺术品属于定期份额,即达到规定期限后进行竞价交割,该份额退市。而根据艺术品不同属性,规定退市的期限分为5年、8年、10年、20年。而雷原表示,对于天津文交所修改规则,自己是有异议的,主要是不同意限定时间。
雷认为,设定时间,会增大投资者风险,影响投资者信心。万一时间快到时,遭遇投资者集体抛售,价格也会被迅速砸下去。而他认为较为合适的方式是,当单个投资人持有单只份额比例达到67%时,可以以高于触发价格20%的价格强行收购其余33%,在完成收购100%之后,作品方可退市,至于时间却说不准。
雷原还表示,与股票市场退市相反,艺术品份额化退市恰恰说明东西好,有些人强行要买回家。“投资者对持有的艺术品份额要有信心,要加深对中国文化的了解,而非人云亦云。”
寻找善意护盘者
“文交所热衷于搞份额化,这很危险。”深圳弘本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马士华对《投资者报》记者说,“物和金融是两码事,把一个不应该拆零的东西拆开了,份额化炒作,就像击鼓传花,游戏何时结束,最后一棒是谁都不知道。”
而艺术场董事长曾琼对于上市艺术品的价值认定也提出了质疑,“作品是完整的东西,最后的归属权不可能永远在虚拟的交易市场。这个价值谁来定?”
“一位艺术家的画可以通过某些手段做到一个虚高的价格记录,但问题是有没有人接盘?艺术品的流通性其实没有那么好,不像股票。”曾琼说。业内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有的民营的美术馆做了很多展览和销售都赚不到钱,现在通过作画上市就能拿到成百上千万,不排除套现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