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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案例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13 16:30:15

合理化建议案例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1)

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改善公司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管理范围

以下范围的建议是应鼓励和可接受的:

经营管理思路和方法的改进;

各种工作流程、规程的改进;

新产品开发、营销、市场开拓的建议;现有产品、外观与包装的改进;

制造工艺、设备、技术的改进;

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品质的改进;

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安全生产;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凝聚力;

其他任何有利于本公司的改进事项。

以下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夸夸其谈、无实质内容的.

为完成合理化建议的任务而无新意的;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重复建议;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针对个人及私生活的。

三.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一个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企业总经理任主任(主席),委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经理和工会、工人代表组成或任命。

在该委员会中还可设立专门小组,如建议提案审查组、处理组、执行组,负责提案的征集、登记、整理、评审、传递、总评存档等日常工作。

在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立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分会。

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职责范围:

⑴提出或修订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政策方针和总体规划;

[2]批准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年度经费预算;

⑶制定和实施例题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

⑷审查和监督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⑸总结、评估、奖励每年的合理化建议活动。

四.管理程序

公司合理化建议委员会颁布实施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公司员工均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运作情况提出建议。该建议可用较正规的提案表填写。提案表主要记载事项:

⑴建议人姓名、部门、职务;提案日期;

[2]提案原因或理由;建议方案或措施;

[3]预期效果及改善前后比较分析;

[4]其他事项。

员工建议可送达提案(意见)箱或直接送到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办公地点。提案(意见)箱应及时或定期开启。

允许员工建议是匿名或联名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也可公布若干经营管理问题或难题,征招建议。收到提案后即进行登记、编号,同一内容以先提者为准,同一日提案视为联名。

经初步分类整理后送有关专家或被提案单位初审。不予以受理或暂保留的,应及时通知原建议人。原建议人准予申诉一次。初审认可后,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中对提案划分等级,并落实提案执行部门和主办人。

提案依其重要性分为四级:

A级,重要的,多为创新性的;

版权所有

B级,较重要的,多为改良性的;

C级,一般性的;

D级,反映在个别问题点上的。

对提案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追踪,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提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效果评估、效益测算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将提案结果作成报告产拟订奖励方案,报委员会核准后张榜公告。提案改进结果所导致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

五.奖励

(一).奖励办法

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不采用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为暂保留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对正式受理且分类为A类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对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的,按下列比例提取奖金:

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00万元以上,按1%计算。年节约或机关报创价值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按1%~1.5%计算。

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按1.5%~2%计算。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按2%~3%计算。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按3%~4%计算。

(二).提案改进结果导致注册了公司所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可给建议人一次性特别奖金。

(三).保留或不采用的提议如后续得到采纳,接第二十条给建议人追认奖励。

(四).联名建议的奖励分配由具名在前的第一提案人主持,其他建议人如不服可向委员会申诉。

(五).公司的合理化成果可报当地政府申报合理化建议奖。

(六).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的合理化建议及其奖励由公司董事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七).合理化建议奖励金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列入工资总额,公司可适当提取合理化活动费。

六.附则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2)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环资委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先后赴杭州、宁波等8个市开展立法调研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实地考察,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收到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于9月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机动车排气是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颗粒物的主要来源,是引起城市灰霾现象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我省各地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至2013年6月底已达1338万辆,全省单位路面机动车保有量居全国各省之首。机动车排气已成为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危害居民身体健康的主要环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只作了原则规定,难以满足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资委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等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时,环资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职能部门的职责问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增加商务部门在组织合格油品、机动车强制报废行业管理中的职责。另外,我省不少市、县(市)成立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承担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的具体工作。为了明确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建议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的规定。

二、关于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问题。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到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增加环保标志管理的核心内容或总体原则,提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细化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要求。

三、关于执行排放标准问题。据预测到2015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将达1800万辆,与此相关的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将对我省可持续发展构成严峻挑战,有必要实行更严格的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用机动车制定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排放标准和黄标车的认定标准等内容。

四、关于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问题。群众出行方式的选择和机动车使用者的驾驶习惯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有重大影响。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内容。即通过多种形式的媒体宣传和绿色环保活动,对社会公众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倡导绿色出行,并鼓励对机动车违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关于对外省牌照车辆的管理问题。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在本省使用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而目前实际情况是,有大量外省牌照的机动车在我省境内长期使用却缺少有效监管,特别是一些外地载货汽车、挂车、专业作业车,是排气污染的重点对象。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我省营运的外地车辆实行排气污染监管的内容。

六、关于优化城市交通问题。城市的交通状况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有着密切联系,交通堵塞会增加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加剧城市的空气污染。公交车、轻轨等交通出行方式,运输效率高,总污染排放量小。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优化城市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等内容。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3)

一、高度重视,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坚强后盾

20*年以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每年县人民政府都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行政复议工作已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由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家俊同志担任,县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分管领导经常听取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参与案件受理、办理和结案的全过程审查,签署受理审批表、复议决定审批表和结案报告表,对在行政复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保证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执行。

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0*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1件,受理率为75%。全年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数量相比率为0.48%。2009年1—5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件,受理5件,受理率达100%,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数量相比率为1.35%。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一是依法及时审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严格按法定时限及时审查立案,并制发受理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注重帮助指导申请人修改完善申请书,依法保障当事人复议申请权的行使。二是对不属于复议范围的1件,通过耐心说服当事人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没有一件被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一件造成当事人、投诉。三是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当场下达受理通知书,不让当事人往返。

三、认真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20*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3件行政复议案件,已审结3件,审结率为100%。其中:维持2件,占67%,涉及计生部门;撤销1件占33%涉及国土部门。2009年1—5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5件中,已审结4件,其中,维持1件,占20%,涉及国土部门;适用调解3件,占20%,涉及公安、国土2个部门;1件正在办理中,占20%,涉及国土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热情接待、周密策划、严格程序、公正处理的原则,即严把案件质量关,抓“四个环节”,即:受理、审理、送达、案卷归档,注重“一保护、一监督”,即:一是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监督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促使其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活动。又坚持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积极引入调解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行政争议。既保证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正当行使,办理结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较为满意,又要用正当手段维护好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权威。

四、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成效显著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有专兼职复议人员4人,办理一般行政复议案件均有2人承办,由1人主办,涉及重大、复杂案件均有3人承办,主要领导亲自审查。2006年2月县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办公室配备1辆公务用车,现有电脑4台,已达人手1台。我县由于办公用房较少原因,暂时未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庭(听证庭可在县政府会务中心临时设置)。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有3个部门的法制科(股)设有行政复议科,能正常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工作。在队伍建设上,我县在“三个注重”上下功夫,一是注重提高政治素质。加强对政治理论教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新时期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规律,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妥善处理好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协调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二是注重增强业务能力。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三是注重推进作风建设。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真正落实到每一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实际行动中,贯彻到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全过程。

五、加大宣传力度,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特别是《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年8月1日颁布实施后,××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全县上下对两个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省、州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举办法制专题讲座等形式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熟悉《复议法实施条例》,增强了依法行政观念和法律责任意识。同时,要求行政复议人员通过集中学、自学等方式,把握《复议法实施条例》实质内容,把行政复议调解作为学习的重点,把实践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化解行政争议的突破口来抓,树立了和谐解决行政争议的工作理念。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按要求省州相关要求,及时阅卷归档、并上报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备案。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对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数据的统计报表按时报送。

六、存在的不足

我县在《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做了许多工作,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着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群众对行政复议了解熟悉程度不高

《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一些宣传,但在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上不如《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法》,宣传覆盖面还不大,人民群众知晓率相对较低,未达到国务院《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中要求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程度。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法缺乏必要的了解熟悉,主要表现在不十分清楚何谓“行政复议”;对具体程序和途径不知晓;对上级机关是否会撤销或变更下级不当决定持怀疑态度;对复议“不公开化”的过程感觉心里没底;特别是一些群众还不知道行政复议具有不收费、快捷、便民的特点,再加上还有的群众对行政复议不知或不愿走行政复议途径而走上访渠道,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认识不到位,制约了该法律和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

我县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不够深入,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和条文缺乏深入理解和领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站在行政复议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渠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方式的高度来认识这部法律的重大作用和意义,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行政复议层级监督纠错功能的发挥是维护政府形象的强有力手段,以至于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不充分,整体运用《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能力和水平也不够高;其次,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在一定层面上存在消极及应付状态,不愿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将申请人推往诉讼途径的现象。

(三)行政复议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近年来,行政复议的机构设置、办案条件得到了一些改善,但与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审理方式的转变不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办案水平都还不高。

七、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

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也要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定纷止争”的主要优势和社会效果,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学习领会《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精神,规范办理程序,总结办理经验,探讨办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一步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在我县深入开展。

(二)健全便民利民申请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群众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说明他们信任行政复议机关,愿意通过合法、正常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如果消极对待或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理,就可能迫使他们以不合理途径和不正常方式表达诉求。从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要认真处理,要做好说服、解释、化解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

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并结合行政复议实践,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文书及归档的规范等。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对全县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把是否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尺度。坚持依法公正办案,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坚决赔偿,绝不能搞“官官相护”。要规范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整体良性发展。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4)

2007年5月29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的要求,有必要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问:制定条例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个指导原则:

一是依法完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了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反映,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为此,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方便申请。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是积极受理。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条例对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作了相应规定。

四是改进方式。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事关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办案质量,有必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为此,条例在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是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并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

问: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为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程序,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是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是为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问:条例在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上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是增加了和解制度。为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三是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虽然行政复议法中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四是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问:条例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方面有何规定?

答: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5)

一、“一听证”

《征收条例》第11条对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设定了明确的规范行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和建议。根据听证情况,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同时对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作出要求,应当包括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公众代表。这一条款的设定,主要是要求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能够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也是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最大保护。

二、“一审计”

《征收条例》第29条第2款设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制度,是因为征收主体是政府行为,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由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这在保障依法补偿、公平补偿的同时,也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合规使用,避免政府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出现不合理支出行为的发生。

三、“一评估”

《征收条例》第12条设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一条款的设定,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要程序。其目的是通过风险评估能够及时发现征收项目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征收矛盾纠纷。

四、“一保护”

《征收条例》第19条第2款设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该条款的设定是为了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给被征收人设定的救济途径和复核的权利;该条款的设定是条例确定的一项新制度,是专门针对被征收人的保护性条款,是条例人性化的重要体现,更是条例总体设计上的一大进步。

五、“两取消”

《征收条例》与《拆迁条例》最大的区别就是取消了拆迁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强制拆迁权。

《征收条例》与《拆迁条例》在设定程序上发生了改变。《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是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启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而《征收条例》规定,征收程序是由政府直接启动,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拆迁行政许可权被取消。

《征收条例》第28条设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条款的设定,是将《拆迁条例》规定的由政府强制拆迁行为改为人民法院执行。《征收条例》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再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六、“两送达”

即送达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条例》设定的送达程序是为了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一是要让被征收人知道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二是要让被征收人知道政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内容和救济途径。同时,要求政府征收部门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也是让社会更多的人知道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理并进行监督。

七、“两公告”

《征收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权利等事项”。

《征收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条例》设定的上述两个“公告”程序,是要求政府在征收工作中必须完成的规范性动作,也是与《拆迁条例》不同的亮点之一。因为,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要让广大的被征收人了解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得到广大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另外,要让广大的被征收人了解征收补偿的政策、补助奖励、安置情况、结算方式、差价距离等具体情况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只有取得广大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房屋征收工作才能顺利完成。

八、“两复议、诉讼”

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征收条例》在第14条、第26条中为被征收人因不服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设定了可以分别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九、“五公布”

1 征收部门作为公布主体

《征收条例》一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二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上述条款是新增加的内容,也是为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体现征收工作的透明度,让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只有在征收工作中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才能取得被征收人的信任和支持。《征收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公开透明不仅要求过程公开,而且要求结果公开。

2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公布主体

《征收条例》一是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是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6)

第一,突出重点,着力推进政府法制工作建设步伐。

坚持做到“三个参与”,确保政府涉法事务有序推进。一是县法制办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并参与会议全过程已形成惯例,县政府领导在作出决策之前,先征求法制办意见。二是对于涉及全县的重大事项决策,特别是新县城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文件和合同,概由法制办严格把关。我办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其中,严格地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三是在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和处理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中,由法制办参与对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并结合实际提出处理意见。

突出抓好“三个培训”,增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一是把法制培训纳入县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我县先后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魏月明、省林业厅林改处调研员李冰,进行专题法制培训。二是县委党校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组织培训时,把法律知识纳入干部教育的必修内容。三是对人员调动频繁、执法任务繁重的重点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进行培训。全年共组织培训班2期,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近200名。

全面落实“三项任务”,促进惩防体系建设。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全年共审查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3件,县政府发文2件,上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2件,备案审查率达100%。二是开展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工作。评估工作中,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项目和资金管理、备案管理、纪律惩戒等职权的内容作为评估重点。三是开展了承接上级下放行政权力和下放权力项目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系列文件,我们采取在统筹甄别筛选后,直接将相关项目融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初稿,然后统一征求部门意见定稿的方式,确保承接上级下放权力项目的准确、实用、符合实际。共承接上级下放权力项目20项,其中国务院4项,省级5项,市级11项。目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完成编制,进入全面施行阶段。

第二,把握主线,努力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实行目标考核。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考核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工作的重点内容,其考核结果纳入全县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加强地方自治立法。积极参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案)》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条例(修订案)》的修订工作。在两个条例的修订过程中,我们积极参与人大组织的立法调研、立法考察,并参与起草、修改和报批的全过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于2014年8月22日经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修订稿)经县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县委第74、第75两次常委会讨论,已通过省政府审查,将转入人代会审议。

着力法制监督。统一审核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共补办行政执法证115个,行政执法监督证1个。继续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13件15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12件14人,11件13人,判决5件5人。积极开展“人民满意站所队”创建活动。县森林公安局渔洋关派出所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表彰为“宜昌市人民满意站所”。开展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出行政审批项目186项,其中,非行政许可24项,许可162项。取消和调整46项,其中取消12项。

依法办理案件。全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0件,办结10件;接到和复查案件9件,办结9件。办结率均为100%。

第三,抓好与省政府法制办“联基层、办实事”的对接工作。

2014年,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把我县列为省办“联基层、办实事”的县市之一,我办积极抓好对接工作,有效地促进了我县政府法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2015年重点工作

第一,继续抓好地方自治立法工作。做好《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修订案)》的及组织实施的工作。参与制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抓好调研、协调和报批工作。

第二,认真办理政府法律事务工作。依法、及时、客观提供法律意见,切实为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民商事行为等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重点围绕新县城、民族工业园、五峰工业园建设以及老县城改造中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政府重大法律事务,完善政府经济合同管理机制,加强经济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进一步推动全县重大项目的建设。

第三,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努力建设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事前咨询、事中审查论证和事后救济的作用,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加大监督备案力度,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继续抓好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事后备案工作。研究制定县政府系统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方案,切实防范制度建设中的廉政风险。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两法衔接”工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五,加强行政复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建立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案件审理方式,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

第六,完善联动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与、综治维稳等工作的互动,完善复查、行政纠纷调处制度建设。建立法制机构与宜昌市仲裁机构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宜昌市仲裁机构在政府招商引资、民商事事务中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第七,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不断探索政府法制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扩大宣传平台。利用各种媒体,强化政府法制宣传和开展政府法制理论调研,营造依法行政的浓厚氛围。

三、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建议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7)

一、班级议事的组织架构

班级议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班级议事,通常指的是针对重大班级事项的民主商议与集体表决。而广义的班级议事,则把涉及班级事务的全方位、全员化管理,都纳入这个民主化管理体系。这时的班级议事,其实成为班集体内部各种事项审议和表决的机制。

1.狭义的班级议事,一般表现为独立设置的议事机构与常态管理的结合。

班级生活中诸多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单纯依靠班主任实施教育和班长负责的班委会领导下的组织管理是不够的。这种集体化的领导,强调威权,突出了班主任意志与班级学生领袖意见,难以兼顾班级全体学生意愿。为了弥补民主决策不足、学生自主化管理薄弱的问题,我们在现代班级管理中,纳入了独立的班级议事机构,这也被称为“班级议事会”。

班级议事会是一个班级的议事机构。一般利用班会时间,就征集的议题,以及经过酝酿的议案(含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全班范围进行充分的讨论,以汇聚班级共识,达成一致行动。

班级议事会的人员与分工,有的相对稳定,有的则是采取任命制或轮流担任。

班级议事会,在会议之前,要征集各种班级议事的议题,组织小范围的讨论,为完善议案、提高议事效率,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2.广义的班级议事,一般表现为利用现有的班级管理体系,强化民主化管理。

因班级管理日益精细化,班级议事制度通常会被现有班级管理体系所包容。此种情况下的班级议事,并不专指全班参与的集体议事。我们可以把班级议事,对应分出三个层级:

(1)班主任或班长主持下的班级议事。此为重大事项的议事。一般要在一个时间段内,例如采取周会制,也就是在一周内,广泛征集议题,以及就议题的解决征询意见,然后在班会上进行集体议事。

(2)班委会组织的专项工作的议事。这种议事,一般涉及班集体管理中某一个层面,如卫生、纪律、学习、文体活动等,或在一个较小范围内,由部分人参加,进行议事活动。基本组织方式,也与班级集体议事相类。或者出现集体诉求,关系到每一个同学,则需要提交全班议事,其操作可以归并到第一类议事中。

(3)小组组织的关于集体诉求的协商活动。小组管理,是班集体基础层级的管理单位,包括科代表主持下的学科管理小组、班级行政化管理小组、学习小组、各种活动小组等。除了常设小组之外,还有在活动中临时成立的小组。小组议事,也分“常态议事”与“重要事项的提交审议”两种类别。那些影响学生行为的、涉及集体的、由集体成员讨论决定(指令性的班级活动)的问题,通过全班来议事解决更为有效。

案例《分层议事换来轻松管理》中,把班级议事的层级分出“四部联议”、“部门议事”、“分管议事”、“小组议事”和“伙伴议事”五个层级。这与其班级的多层级、精细化管理有关。其“部门议事”,是在小范围内的工作议事,而“伙伴议事”,则代表着学生之间的随机性议事。

二、班级议事的一般流程

班级议事按照时间与进展,分为三个阶段:召开议事会前的准备阶段,召开议事会,议事会后的决议执行与监督阶段。

1.班级议事的准备阶段

班级议事是一个班级管理的制度。涉及制度建设,要让学生知道这是一件什么事,并研讨确定怎么做这件事,然后进行有关准备工作。

这个阶段分三个环节:班级议事的宣讲与制度建立、征集并确定议题、针对议题进行问题解决的商议并形成提案并提案审查。

(1)建立制度

班级议事本身是一个民主化管理制度,因此制度的建立也需要走民主化讨论的流程。

班级议事的意义在哪里?除了这种集体协商、民主化管理机制,有利于学生独立和健康人格的塑造之外,还应该通过宣讲让学生明白这对其自身的诉求表达有益。正如《全面课堂管理》一书所说的:“当人们每日每小时密切地生活在一起,就必然得花时间去解决那些小小的摩擦,而且必须公开地解决。就像一台运转正常的自动引擎如果没有得到适当的就会突然停工,班级也需要合理的维修与适当的调整。当班级议事在积极、促进的气氛中召开时,它就会充当班级顺利运行的剂。”

每一个学生怎么参与这个议事活动,议事要议什么、在什么时间与地点议、每一个人的角色是怎样的、怎么议,形成决议怎么执行等。这些问题都要在讨论中明晰,以建立班级议事制度。

(2)确定议题

学生们在班级生活里,发生的人际矛盾与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他们关心的事情很多。诸如,家庭作业的长度与时间分配,对于教师的满意与否,教学的效果与希望得到的辅助,班集体的人际关系,以及每日学习的进度、活动的组织等等。

有一些问题的解决和人际关系的纾解,以“一对一”面谈或小范围协商比较合适。需要在全班范围内集体讨论的议题,应该是关系到班级建设与发展,与每一个人都利益相关的事项或问题。

议题的确定适宜采取全班征集,班主任和班委会,或班委会讨论确定的方式。班集体的个人或各级组织单位,在自己关切的方面,提出议题。至于这个议题是不是合适在全班讨论,适合在什么时机讨论,则需要由班主任或班委来做出判断。

在班级议事制度的建立中,一些老师顾虑于,这样的放权式的管理,是不是容易导致失控的问题。采取班主任对议题的审查确定制度,就是给班主任一个可控的抓手。议不议、议什么、怎么议、什么时候议,这样的裁量权班主任是可以收归自己所有的。

(3)提交议案

适合班集体议事的议题确定之后,需要基于调查研究,并征询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形成议案。为了提高议事效率,我们要清楚,班级议事,不是讨论议题,而是讨论议案。议案是一个议题在一定范围内讨论之后,附加了问题解决办法的成果。这个议案要有一定的民意基础。

提案人,可以是班集体中某一个同学,他提出,别人附议。还可以小组、班委会,或其他组织体名义提出。提案需要由议题、案由、建议等部分组成。

(4)提案审查

这是决定提案是不是可以上会讨论的一个必备环节。审查权,可以为班主任掌控,或者赋权给班长、班委会、班级议事会。

审查提案,要看这个议案在讨论酝酿中是不是已经成熟,会不会有很大意见的分歧,议案是否会带来积极的班级管理效益,提出的建议是不是可行等等。

我们强调班主任主持或赋权,以及在常设班级议事会中班主任对议案的审查权,都是为了在充分考虑民主性的基础上,保证班级议事体现主流价值倾向。避免讨论中,主题偏离,效率低下;以及舆论被少数人操控,背离教育价值。

2.召开议事会

这里特指班集体议事。一般要在班会上进行对于议案的集体议事。

议事会的组织如前面所言,或者是一个稳定机构,在日常的运作就是有严格分工的,在召开的会议上也履行各自的职责;或者是班主任、班长,以及其他教师赋权的人,主持召开的议事活动。

召开议事会,流程包括:宣读议案与审查意见、集体审议与回馈、集体表决并宣布结果。

(1)宣读议案与审查意见

班主任主持或赋权他人主持会议。宣布会议流程,提出具体要求。类似的协商会议,一般采取围坐为一圈的方式,便于交流。

会议,应该由提案人宣读提案。

在宣读议案之后,可由审查人简单介绍审查意见。若议案已经很成熟,分歧不大,这个环节可省。

(2)集体审议与回馈

就议案向全班同学征询意见。若有疑问可以提出,提案人需要做出解释和回应。必要的情况下,主持人或班主任可以介入。

(3)集体表决并宣布结果

以票决或举手表决均可。表决采纳多数人意见。一般须提前设定参加表决人数与表决通过人数。

通过议案的结果,要当场宣布。班主任或赋权人可做最后发言,进一步强调民主协商,集体表决,形成的集体决议代表了全班同学的意志,每一个人都要遵守并执行决议。

3.决议执行与监督

班级议事,形成决议,这是本项工作的第一步。决议是不是得到落实,是不是促进了班级管理效益的提高,这才是关键问题。

这个阶段包括两个环节:一是以班级管理的运行机制,落实决议。这与议案的内容与负责部门有关。根据议案的具体建议,有关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工作。二是委托具体负责人,或者是提案人,或者是班主任赋权人,做好过程的监督。有关情况要在今后的议事会上公布。

三、班级议事的一般原则

班级议事,作为重要的班级管理制度,在实践中,要恪守几条原则:

1.现实性原则

班级议事,所议的应该是班级管理与学生生活中最为关切的重要事项,也就是需要有审议的现实必要性。上面三个案例中,提出的诸多议题――“是否安排集体自习”“班级怎样重新分组”“结余班费的使用”等,密切关系到班集体每一个人的利益,是集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自然应该列入班级议事内容。

2.集体性原则

班级议事,作为班集体协商的一种机制,天然带有同学们集体参与的特点。其最后形成的意见,也充分体现了集体意愿。

班级议事,力求兼顾班集体中诸多个体学生的诉求,并以集体利益至上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争取在最大程度上,就议案达成共识。与班主任和班委会的决断不同,它给予了一个让学生个体表达诉求的机会。

案例《从重新分组看班级议事》,在协商班级分组过程中,他们制定了一条基本原则:兼顾“小我”(个人意愿)与“大我”(小组共同目标),取得共赢。这里,他们落实的就是集体性原则。

3.民主性原则

民主性是班级议事最为鲜明的特点。我们采取重大事项决策的班级议事制度,并主张在班级的各个层级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管理的思想,倾听个人意见,以协商为主要方式,努力达成共识与采取共同行动。其主要目的,还是落实民主性管理原则。

班级议事,无疑是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这也是班级管理日益精细化的具体要求。我们在案例《分层议事换来轻松管理》中,看到该班集体在管理体系上,非常完备而且设计精细化,可以做到事事有人管。

4.实效性原则

班级议事的“议”,主要指的是落实发言权,即人人参与讨论。民主发言,人人参与,这本身是很耗费时间的。于是这种广泛参与的讨论,会导致低效率。因此,在班级议事实践中,我们普遍面对的问题是,怎么提高决策的有效性。

案例《八分钟的“苹果议事法”》,就是采取了分步议事,规范发言,限定时间,提高议事效率。

为了提高班级议事的有效性,通常可以用两个办法解决:一是在提案酝酿阶段,一定要有较多次、较大范围的讨论,努力融合各种不同意见;二是班级议事,作为班级决策的重要方式,一定要和班级管理体制(如现行班干部体制)紧密结合,注意不能出现形式化,或者只关注讨论而不能把决议落实的现象。

4.教育性原则

班级议事,脱胎于社会化管理中的民主管理思想。班级管理中引植这个管理制度,不仅仅为的是提高班级管理的效率与效益;更主要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在参与民主化管理的实践中,认识到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并学会用诉求表达的方式和技能,与人以协商来达成共识,达到最大可能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