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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比例的概念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31 16:39:37

建筑比例的概念

建筑比例的概念篇(1)

【关键词】人居环境;尺度; 比例 ;建筑空间;感觉

在现代建筑中,人的身体的尺度一直都是建筑的标准,勒・柯布西耶(Le Corbusier)也倡导这种理论。虽然经过技术、哲学与心理分析的发展与变迁,但提取人的比例作为衡量任何事物的尺度、作为源初的在场的理论在今天的建筑学中仍坚持着。

尺度的字义所谓“尺度”,按中国汉字组词方法来顾名思义:“尺”是尺寸的尺,是衡量线面体空间大小的基本标准单位,是绝对大小的量;“度”是度量,是用尺来量取线面体空间的行为过程,是动词;“度”又是程度,包含着等级差别的意义,它是量与量之间的关系的比较而产生的相对大小的量,这与比例概念相近;俗话说,“凡事都要有个度”,这个“度”是无过之无不及,不偏不倚,恰到好处,这是中国传统为人处世的原则,却也表达了一种审美观。

中国古代建筑理论中的“千尺为势,百尺为形”,就表达了一种尺度概念。所以,建筑学领域中的“尺度”,其概念虽与真实大小的尺寸有关,但本质上是表达人们对建筑空间比例的大小关系的一种综合感觉。

尺寸是绝对的不变量,尺度是相对的可变量。经过设计建造构筑的人居环境空间都属于建筑的范畴。由于高科技的航天、通讯和交通设施的迅猛发展,地球给人的感觉已变得越来越小,故有地球村的说法。宇航空间站上的宇航员看地球,就是一个“小小寰球”,飘浮在黑暗一片的宇宙中,是货真价实的“弹丸”之地。这表明地球的尺度已变得越来越小。再如,虽然大城市中的高层建筑和立体交通与通讯系统使城市面积扩大了好几倍,但城市给人的感觉反而小了,即城市的尺度变小了。现代人来看中世纪的一些城市,也会感觉马车时代的交通广场尺度相当小。实际上,中世纪时期的人会感觉到这个广场的尺度够大。所以,尺寸是绝对的不变量,尺度是相对的可变量,是随人类活动范围和人的移动速度而变的量。

比例是不变量,尺度是人感觉的量,是可变量比例是对象自身内部的绝对尺寸关系,它不受周围对象的影响。尺度是人们体验对象之间相对关系的感觉,它直接受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影响。尺度在衡量建筑的美感上也和比例一样,是为了建立和谐的秩序关系。即比例要达成建筑物本身的和谐关系,而尺度要达成建筑物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筑物与人的融洽关系。一般设计手册上称的“人体的尺度”,严格来说,应该是“人体的比例”。之所以对尺度和比例概念产生这样的模糊认识,原因可能是对《建筑初步》中尺度概念的片面理解,只抓住了“建筑与人体之间的大小关系和建筑各部分之间的大小关系”,忽略了这种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大小感”。

比例是影响尺度感的重要因素之一以人的行为习惯和舒适性为标准来看比例,则建筑的整体、局部、细部间的相互比例关系能对尺度感产生影响。而且,建筑实体与空间虚空的这一对虚实的量的比例关系也影响尺度感。例如,在城市的一个区域中,当几幢体量很大的建筑处于相互之间距离很大的环境中,它们的尺度感并不很大。

视觉的尺度感仍然是决定尺度大小的主要因素以往对尺度感的研究,很大部分都属于视觉尺度感。另外还有听觉、嗅觉、触觉等尺度感的存在。但视觉尺度感仍然是决定尺度大小的主要因素。

彼得・艾森曼认为现代主义建筑的秩序感是简单的、乏味的。而历史上令人满意的艺术虽然强调数学比例关系,但却仍有多重尺度。作为那种方块摩天楼的对立面的古典建筑,它的群雕和怪兽,突角和侧柱,布满旋涡花纹的拱壁以及配有檐沟齿饰的飞檐,都没有尺度,因为它具有每一种尺度。观察者从任何距离望去都可以看到某种赏心悦目的细节。当你走进时,它的构造就在变化,展现出新的尺度元素。因此彼得・艾森曼对建筑固有的尺度感也提出了质疑,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人、神同形同性论的建筑学。受分形几何理论发展的影响,八十年代彼得・艾森曼将分形几何看作是混沌理论及科学的复杂性与建筑的结合点,在一系列的建筑中运用了基于一种叫做比例缩放的程序――他以哲学的观点将其描述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过程:不连续,与形而上学的在场相对;再现,与初现相对;自相似性,与表现相对。

维特鲁威在其《建筑十书》中,曾以很多篇幅具体论述比例问题,但对于尺度本身的性质却很少提及。托伯特?哈姆林在其编著的《20世纪建筑的功能与形式》的第二卷《构图原理》中,把尺度问题单独提出来加以研究。该书把比例和尺度作为两个并列题目,且尺度列于比例之后。也许是由于哈姆林建筑理论的权威性,自此以后,几部有影响的建筑理论著作中关于尺度与比例的论述都维持了这一顺序。实际上,比例和尺度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并列概念,比例应是尺度范围内的从属概念,将尺度置于比例之下,属于主从关系颠倒,它在一定程度上起了误导作用,影响了人们对尺度概念的正确认识。沈福煦在《美学》一书中,认为尺度是“在建筑设计中以人高为衡量建筑物或构筑物大小规模的标准,亦指建筑物或构筑物本身各构件间大小相比的合理性。”这个概念亦较模糊,容易使人们对尺度概念产生误解。清华大学田学哲主编的《建筑初步》教材中,“尺度主要是指建筑与人体之间的大小关系和建筑各部分之间的大小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大小感。”“建筑中有一些构件是人经常接触或使用的,人们熟悉它们的大小,如门扇一般高为2~2.5 m,窗台或栏杆一般高为90 cm等等。这些构件就象悬挂在建筑物上的尺子一样,人们会习惯地通过它们来衡量建筑物的大小。”前一段话是对尺度概念的定义,后一段话是对尺度概念的解释,通俗易懂。这种以常规部件为基准使建筑获得尺度感的方法,一直作为现在建筑理论中关于建筑尺度的基本内容。可以说,这是基于视觉的形式尺度或形象尺度。国际建筑师协会第20次大会制定的《北京》提出了广义建筑学的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整个人居环境来研究建筑空间的尺度问题,就会感到《建筑初步》中的定义虽然简明、准确,但有待拓广。在拓广建筑空间尺度概念的时候,应力求简明、准确、全面。

广义建筑空间尺度的概念人居环境的不同空间范围包括地球、大城市、小城镇、广场公园、居住小区、景观、单体建筑、室内、家具等。人们在建筑环境中的生存活动对建筑的体验,并不是简单生理需要的舒适感和视觉美感,而是整个身心体验的感受,故有环境心理学和心理空间的概念,这表明存在着心理空间尺度。例如,我们初次到某一校园参观,比起后来在该校园生活了较长时间来说,前者感到该校园要大得多。又如,我们到一个从未去过的地点去,去的时候比回的时候感觉到路程要长。所以,广义建筑空间尺度的概念应是:在人居环境的不同空间范围内,人们在其中生存活动,并用身心来体验建筑整体环境空间所得到的生理和心理上对该空间大小的综合感觉。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居环境城市化的加速,人们对建筑空间尺度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和明晰。全面深入地研究和拓广建筑空间尺度的概念和应用,必将对人居环境设计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田学哲.建筑初步[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2).

建筑比例的概念篇(2)

关键词:设计心理学;建筑设计;设计原则;设计要素

诺曼所著的《设计心理学》一书,通过研究生活中让人困惑的事情,说明物品的设计外观应被用户提供正确的操作线索,利用存在于内部和外部的知识,充分体现在设计心理学六大原则,它们分别是概念模式原则、匹配原则、反馈原则、限制原则、预设用途原则和可视性原则。该六大设计原则实际上与建筑设计中造型、明度、材质和色彩四大设计要素有着密切的联系。

1四大设计要素与六大设计原则关系

1.1造型=概念模式+限制+预设用途+可视性

在建筑设计中,造型设计语言尤为重要。建筑不仅要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等物质功能的要求,而且要满足人们精神、文化方面的要求。建筑的美观主要通过外部造型及内部空间的艺术处理来体现,同时也涉及到建筑的群体空间布局,对人的精神感受产生深刻影响。例如外形规矩对称的低层建筑故宫、天安门给人以雄伟壮丽、稳定、庄严的感受等。从设计心理学角度分析建筑造型要素,人们会发现建筑的造型实际上就是设计心理学中概念模式、限制、预设用途和可视性的体现。当人们看到建筑外形时,会以自己主观意识对该建筑建立相应的认识,这是概念模式的体现;通过外形设计的角度和比例等各种限制性因素让人们了解该建筑的功能性,这是限制原则的体现;通过建筑外观造型设计让人们认知到该建筑的使用用途,这是预设用途的体现;不同的建筑可以给人视觉上和情感上不同的感知,这是可视性的体现。

1.2明度=限制+匹配

明度指明暗变化,在建筑设计中可以理解为把建筑、天空和大地分别看做是三个体块,三者之间进行协调度比。三大体块黑白灰所占的比例具有唯一性限制,否则整个建筑的节奏韵律会被打乱,这体现了设计心理学中的限制性原则。在建筑设计中的明度的处理就像画画是一样,只有黑白灰三者比例相对协调,通过不同的黑白灰比例定位该建筑的唯一的明度关系,这里所说的其实就是设计心理学中经常提到的匹配的原则。

1.3材质=匹配+反馈

建筑的情感化很多体现在建筑材料的情感化上,人与建筑之间的场所感可以通过建筑材料的体现来实现,情感化的建筑材料与人的视觉和心理产生情感共鸣,这里体现了设计心理学的匹配原则和反馈原则,例如带有休闲性质的民宿经常会选用贴近自然的材料,如木材和毛石等;信息中心、科技大厦等建筑通常会选用玻璃、不锈钢等现代材质来表达自身的现代感和快速感。

1.4色彩=匹配

建筑色彩是一个极具抽象意义的无法捕捉的精神概念,是一种情感本质的外化。当色彩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某种象征时,色彩就具有传递相同含义的表现功能,这符合设计心理学中的匹配原则。

2案例分析

2.1爱奥尼克楼

1991年,隈研吾为马自达汽车公司设计的M2项目,一根比普通柱子放大8倍的爱奥尼式巨柱耸立中央,大有古典建筑废墟派的作风,其破格特色令人侧目,他被建筑评论界贬为“是向都市恐怖主义的倾斜”。建筑外观造型没有经过细致的推敲,一味地追求标新立异,将各种建筑元素杂糅在一起没有经过细细推敲,体现了建筑设计造型语言的不准确性,设计师没有考虑该建筑的功能性,同时说明了设计过程正缺乏概念模式、限制、预设用途和可视性原则。人们之所以会如此排斥此建筑,也说明了建筑设计没有遵循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如果设计师能够用正确的概念模式在人们心里建立起对建筑物正确积极的主观认识,而不是盲目追求新建筑的形式就不会引起建筑界一片哗然。爱奥尼克楼作为马自达汽车公司的M2项目,整体建筑并没有考虑到它本身应该具有的功能性需求,在建筑形式上没有严谨的限制要求,过度追求形式上的“新颖”。在其建筑的明度、材质和色彩上都没有与建筑的特性所匹配。

2.2天子大酒店

天子酒店的外形为“福禄寿”三星彩塑,单纯的从建筑的造型来看,人们很难发现它的功能性,并且与周围的环境不融合,从一开始的概念模式中人们对该建筑的认识就已产生扭曲,整体造型没有明确的角度和比例限制性原则,使得该建筑设计显得随意。由于造型需要,天子大酒店采用单廊式,客房部分比一般酒店常规客房小,由于开窗位置的限制,客房面宽较大进深小,而且由于平面布局的关系,门厅显得非常局促,会议室等等也显得很不合理,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可以用设计心理学六大设计原则进行解释。从建筑的明度和色彩上分析,与周围环境没有明确的色块关系和情感上的共鸣,无法与周围环境进行相应的自然匹配。

建筑比例的概念篇(3)

关键词:建筑力学;PKPM;结构;力的传递

Abstract: Building mechanics teaching combined with commercial design software, the combination of first-line production of software and building mechanics teaching real life,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est parts of the software, such as intuitive 3D models, detailed by trying detailed stress analysis results. Cases occur in the actual work, allow students a deeper grasp of the concept force.Keywords: construction mechanics; PKPM; structure; force transfer

中图分类号:TU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

现行的职业院校教材,一般首先讲述建筑力学的基础内容,包括静力学基础、结构计算简图、受力分析、支反力计算及内力分析部分。这样的编排,从知识结构来看,是没有问题的,对于接受能力较强的学生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按部就班的学好基本知识,然后组装成可以独立分析结构的能力。但是对于职业院校的大部分学生而言,学习的耐性有所不足,如果按部就班的讲授理论性较强的基础内容,学习兴趣很难激发。这就需要我们将理论性很强的基础知识具体化,转换为看得见,摸得着,最好能赚钱,可变现的实际项目。这样,可以有效的保持学生的学习兴趣,掌控学生的注意力,并且所讲授的内容实用性更强,更直观。

在之前的教学中我也进行过一些摸索,寻找到了大量的案例,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使用这些案例的过程中发现,没有办法将这些实际工程案例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最好的案例,应该是一个完整的项目,如果能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各个细节,都能以建筑力学的角度来分析和研究,并且将建筑力学各章节的内容融入进去,这对于学生系统性的学习建筑力学,了解建筑工程将会有更大的帮助。

目前市面使用非常广泛的一款结构设计软件,PKPM,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通过PKPM的建模过程,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各个部分具体化,从名词解释、概念分析、结构计算简图、受力图、内力图都能用一个系统的模型来描述。这里将目前获得的点滴经验和大家作一个分享,不足之处希望大家给予指正。

基本术语、概念和PKPM的结合。

在建筑力学的教学过程中,有几个概念是非常重要的,这里以结构的概念和力的传递路线为例,以PKPM的建模来说明这两个概念,让学生可以比较深刻的理解结构及力的传递路线的重要性。

PKPM中演示结构的概念。

目前的教材,通用的结构概念有两个,第一支承本身的重量,第二传递荷载。在和学生讲授的过程中,应明确第二点,参与力的传递路线才是结构的本质,但是力的传递路线在现实中一般很难观察,怎么才能让学生深刻理解呢?这里我们可以使用PKPM建立两个结构模型,让学生看到结构的骨架。笔者在PKPM中建立了两栋建筑物,一栋五层框架的住院楼,一栋四层砖混的门诊楼,然后引导学生对两栋建筑进行联系过廊设计,通过拆除隔墙墙体及承重墙墙体的区别,可以让学生非常深刻的理解结构的传递概念。

PKPM中演示力的传递路线。

通过PKPM中的框架结构模型,可以很明显的让学生观察到力的传递路线是从板到梁到柱到基础最后到地基。

结构计算简图和PKPM的结合。

结构计算简图中,最难掌握的就是支座的简化。笔者以梁的发展史,结合PKPM中砖混结构的简支梁和框架结构的框架梁为例,向大家说明如何用PKPM来演示支座的简化。

在最初的建筑物中,如树皮或者兽皮围成的木屋,是没有梁的设置的,这样的建筑物虽然结构也比较稳定,但是没有梁,就没有较大的空间,因此除了草原的游牧民,基本上都已经很少使用,在出现梁的建筑物中,基本经过了3个阶段,以屋顶为例,分别经过了树皮、茅草为代表的轻质屋顶,以瓦片为主的重屋顶以及近代的钢筋砼屋顶。在这3种屋顶的力学假定中,非钢筋砼屋顶的梁都被假定为简支梁,通过PKPM的模型设定,我们可以看到,需要专门把以上的梁考虑为铰接,这里是为什么呢?我们可以向学生提问,为什么同样作为竖向承重构件的承重墙和钢筋砼柱子,承重墙不要配置任何的竖向受力筋,而钢筋砼柱则需要配置大量的竖向主筋。利用这些实物模型,PKPM中自动生成的配筋图,可以很好的让学生掌握支座的简化概念。

受力图、内力图和PKPM的结合。

建筑比例的概念篇(4)

【关键词】 建筑设计;基础教学;结构教学

在建筑学科中设计基础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对于建筑学领域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意义。从目前我国各大高校的建筑设计基础教学情况来看,教学方法、思路以及内容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在设计基础课程中结构教学是不可忽视的,在新的教育背景下,建筑设计基础结构教学的工作者也需要积极转变教学思想,引入更加先进的教学方法,才能够达到提升学生实践操作技能的目的。

一、教学背景分析

1、结构是建筑的基本要素

我国人民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房屋的结构设计与建设,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我国建筑领域学者一直秉持“实用、坚固、美观的原则”。坚固:主要是针对建筑材料、结构等各个部分依据一定的规则,以最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房屋建设,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提升房屋结构的稳定性。实用:主要是针对建筑的各部分功能要以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需求为主,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对于建筑的各项需求,目前在建筑结构设计上越来越强倾向“人”这个因素,也就是服务于人,坚持以人为本。美观:是建筑物自古以来的特点,是为了配合建筑物周围景观的特色和形式,尽可能达到美化城市景观的目的,也能够满足人们对于建筑物美的要求。基于这些原则,建筑设计基础训练、结构概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学生尚未对学生进行建筑结构的系统化教学时,教师应该积极探索运用什么样的方法能够帮助学生建立结构概念,这才是教学得以成功的关键。

2、通过“感知”思考结构

结构概念本身是比较容易理解的,高校中学生在经历义务教育阶段之后,会积累很多理解概念的经验,因此一般学生根据自己的经验都能够很快理解结构概念,但是如果是在建筑设计基础教学中,概念这方面的理论知识传授的局限性相对较大,学生运用现代意识对新的知识概念进行感知,视觉感知会占据主导地位,教师在进行概念教学的时候,应该充分关注到感知经验的运用,特别是触觉在设计中的作用和意义,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建筑设计基础教学中一些结构体验、结构实验以及实体模型的建造训练要进行重点设置。

3、 “概念结构”与设计结构

学生在学习了结构基础知识之后,学生就会获得更多的实践体验与经验,在建筑设计的阶段,“概念结构”被提出,它与学生在其他实践操作中所体验的真实结构有所不同,同时与通过力学计算的建筑结构也有所区别,概念结构是同一事件内发生了形式与空间,是结构样式与空间样式一体化的呈现。

二、结构教学实施分析

在高校中,建筑设计基础课程主要是在一年级、二年级阶段开展,其中包括建筑学、城市规划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相关内容。通常来说,高校在这个方面的教学有三个学期理论与设计;第一个学期进行概论、设计基础;第二个学期进行建筑概论、建筑设计基础;第三个学期进行建筑生成原理以及建筑生成设计。在进行这些基础教学的过程中,结构感知、结构设计以及实验应该作为教学重点,通过这些手段来提升学生的结构意识。

1、“设计启蒙单元”中的结构思考

针对以上所阐述的结构教学实施步骤,在第一个学期开始之初,就要积极培养学生的结构思维方式,打破学生的惯有思维,学校根据学生的情况设置一个月的“启蒙单元”,其中包括视觉形态、结构形态以及设计与制作等内容。

“结构形态采集”是针对学生发现能力的培养,是要帮助建立其生活中动植物有机结构的内容,要基于自然的生命体创建结构之美,要充分认识到世间万物生命集体的运行规律,实现对这些生命机体的运行与延续。

“设计与制作”部分(鸡蛋坠落保护装置设计)要求学生为一枚生鸡蛋设计一个保护装置(结构体),当该装置从12m高空进行自由落体实验时(不得借助空气动力学设置减速装置),结构体装置可以损坏,但必须保证生鸡蛋的完好。该作业的目的是让学生建立结构意识,即结构是生命的保障,结构是建筑空间实现的基础。

2、“建构单元”中的结构体验

第二学期的“建构单元”由一个案例分析作业和两个实验作业组成。

“建构采集”部分要求学生选定一个传统经典作品、对查阅的资料进行图纸记录和力学结构分析,并按比例制作模型。通过这样的案例分析,使学生了解传统经典作品中的材料选择、运用以及结构关系和构筑方法。

“木构桥设计与建造”实验要求学生使用统一规定的标准木杆件,设计并建造一座跨度3.9m的单跨桥。学生对材料进行性能实验,运用建筑结构力学和建筑构造一般原理进行设计与建造,使桥体具有清晰的力学特征和明确的结构关系。通过实验,学生获得对材料性能、建造方式的认识,把握桥的结构体系、单元结构体、杆件连接与桥结构整体造型的关系,创造合乎逻辑的空间结构形态。

“纸板建筑设计与建造”实验旨在通过建造实践,让学生获得对瓦楞纸板材料性能、建造方式及过程的感性与理性认识。每栋纸板建筑内部形成公共、私密的空间组合关系。通过在自己建造的建筑空间中进行活动体验,初步把握使用功能、人体尺度、空间形态以及建筑物理、技术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3、“结构与空间”中的结构设计

在进行了第一个学期与第二个学期的学习之后,在第三个学期必须要开展系统结构空间生成设计的教学。目的是为了有效提升学生设计水平的拓展,实现自由延展以及垂直延展的结构生成。这个阶段学生首先要掌握概念结构,也就是符合视觉形态的逻辑与建筑结构形式。以现代艺术展示为例,其空间设计包括竖向两维空间与多层结构的形态生成,设计的内容基本都是以最大限度提升居民服务水平为目的。

三、结束语

从我国现阶段的建筑教育情况来看,建设设计基础教学中结构教学是重要的教学内容,从学生方面来看,结构意识的确立是比较困难的,基于这样的教学现状,教师应该采取由浅及深、分阶段的教学模式,学生在进入了高层次的教学阶段之后,学生对于结构的理解也会更加专业化,高等学习阶段中“环境与建筑设计”“及城市综合体等课程设计”对结构的要求也更加深入,通过结构、空间以及形态共生基本概念的掌握和理解,学生在建设设计方面的学习会更加游刃有余。

【参考文献】

[1] 胡尚瑜,覃荷瑛,曹霞.“建筑结构”课程教学模式研究及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13(14).

[2] 夏江涛.建筑学专业建筑力学课程教学设计探讨[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0(11).

[3] 罗福午.建筑结构的任务和建筑结构教学内容的改革[J].中国建设教育,2012(Z1).

建筑比例的概念篇(5)

德、英、美等国的学者包括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对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同样缺乏深入研究。由于他们对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论述没有全面把握,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误解。本文仅对此作些剖析。

一、德国学者的上层建筑定义之缺陷

1998年,德国学者柯尔希纳、米夏利斯在《哲学概念词典》中对上层建筑是这样界说的:“上层建筑(nberbau):历史唯物主义有关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的比喻性的集合名称,与基础(生产关系)相区别”。这个词条指出上层建筑是“比喻性”名称,但从中可以看出词条编写者没有悉心研究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予的各种不同意义,以及这些不同意义之间曾发生过转变,因而导致他们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出大杂烩式的说明且具有随意性。词条把马克思并没有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的文化、意识形态也列举其中,又根本忽略马克思曾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信用与虚拟资本这类内容,因而它貌似全面但实际存在缺陷。

其实,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这个比喻性概念时灵活多变、赋予它复杂多样的含义。这些含义主要有三种: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上层建筑概念的含义还曾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变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喻指思想、意识,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文版《资本论》等著作中则赋予“法律的政治的”内涵而舍去了意识的内涵。柯尔希纳、米夏利斯的上层建筑定义中不仅未提及信用与虚拟资本方面的内容,也根本没有说明上层建筑概念的含义曾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变迁,只是将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等概念并列在一起,称它们是“比喻性的集合名称”。这显然失之笼统而缺乏精确。

只要具体分析上层建筑这个比喻性概念所喻指的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含义,就可以知道其缺陷何在。

例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文献中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思想、观念,他主要是借助这一概念去说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揭示社会意识是超出社会存在之上的“上层建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市民社会这种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及其作用时,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上,即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意义上首次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所指的是一种“观念的上层建筑”或“思想上层建筑”。他们指出真正的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他们在该书中还有“整个思想上层建筑”的提法。但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再次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赋予了更加复杂的含义。他在分析立宪共和国或议会制共和国的存在时期、共和党人与保皇党人之间的斗争时写道:“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此外,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在思想家从理论上构造上层建筑的角度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对立,使得由各个意识形态阶层构成的上层建筑成为必要……”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论及农民时,说在农民的“经济差异的基础上,作为上层建筑,形成了大量互不相同的社会政治观点”。

马克思更多的是在社会政治结构、国家政权或政治行为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这里引述一些典型的论述作为例证。例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无产阶级,现今社会的最下层,如果不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这里的“全部上层建筑”主要是指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马克思在《马志尼和拿破仑》一文中则是在“国家的政治形式”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的。在《关于俄国废除农奴制的问题》一文中,马克思又有“国家全部上层建筑”的用法。他写道:“的确,要解放被压迫阶级而不损害靠压迫它过活的阶级,而不同时摧毁建立在这种阴暗社会基础上的国家全部上层建筑,是不可能的。”在《中国记事》一文中,马克思也是用政治上层建筑概念喻指国家政权。针对中国发生的太平天国革命,马克思这样评论道:“在东方各国,我们经常看到社会基础不动而夺取到政治上层建筑的人物和种族不断更迭的情形”。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在论述剩余劳动的性质时,也几次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说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个上层建筑”,即国家从事非直接生产活动的部门。他写道:工人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产品是除劳动阶级外的一切阶级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社会整个上层建筑存在的物质基础”。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二稿中使用上层建筑一词时,也赋予了政治结构的意义,并有“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这一上层建筑”的提法。在正式公开发表的《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在作为阶级统治机器的国家政权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是这样表述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厅、教会和法院——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起源于专制君主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18世纪法国革命的大扫帚,把所有这些过去时代的残余都扫除干净,这样就从社会基地上清除了那些妨碍建立现代国家大厦这个上层建筑的最后障碍。”马克思在致尼·弗·丹尼尔逊的信中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也是用于揭示社会的政治结构,尽管199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将tiberbau译为“上部结构”,但该概念用于揭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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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政治结构的意义并不因此而改变。马克思是在谈及铁路发展的作用时写道:“铁路网在居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现,促使甚至迫使那些资本主义还局限在社会的少数点面上的国家在最短期间建立起它们的资本主义的上部结构”。

马克思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政治行为,是在《科布顿、布莱特和吉布森的失败》中议论英国时政,其意义具体指的是“内阁的擅权”。其行文是:“摧毁它的上层建筑,即内阁的擅权”。此外,马克思在《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中使用了“法律的上层建筑”提法,其意思就是指继承权:“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假定生产资料从私有财产转变为公有财产,那时继承权(既然它具有某种社会意义)就会自行消亡,因为一个人死后留下的只能是他生前所有的东西”。

上层建筑概念用来喻指信用与虚拟资本、汇票等主要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著作和文章中。例如,马克思在《贸易和财政状况》一文中,在信贷与虚拟资本如银行券、债券类的意义上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他主要是引述伦敦的政府机关刊物《经济学家》的文字:“在这种资本的狭小基础上利用信贷建立起来的巨大上层建筑,不能不使人担忧。”马克思在摘录经济学家配第的《赋税论》时,其笔录中的上层建筑概念之意义与货币流通量有关。马克思摘引的配第的原话是:“我断定,这一点是平衡和衡量各个价值的基础;但是在它的上层建筑和实际应用中,我承认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和错综复杂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的第3篇中,马克思在研究“商人资本的周转。商业利润和一般利润率”时,也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一般说来,商人和银行家自己的资本只是据以建立起巨大的上层建筑物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5篇第25章“信用和虚拟资本”中,引用上层建筑概念具体指汇票。他引述的是威·里瑟姆在《关于通货问题的通信》中的话:“汇票这个巨大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由银行券和金的总额形成的基础之上的……”在《资本论》第3卷第5篇第27章“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中,马克思则是在信用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一个人实际拥有的或公众认为他拥有的资本本身,只是成为信用这个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在《论蒲鲁东》一文中,论及蒲鲁东主张建立无息信贷的银行并误解商品对货币的关系时,也是在信贷制度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他说:“蒲鲁东发明‘无本文由收集整理息信贷’和以这种信贷为基础的‘人民银行’(banque du peuple),是他在经济学上的最后的‘业绩’。……他的观点的理论基础产生于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要素即商品对货币的关系的误解,而实际的上层建筑不过是更老得多和制定得更好得多的方案的翻版而已。”

由上可见,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主要包含三种喻义: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对其所赋予的含义发生过转移变迁,即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的变化,显然,说上层建筑是历史唯物主义有关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的比喻性的集合名称是不周全的,它在使用过程中也不只是与基础(生产关系)相区别。

二、德、英、美等国学者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种种误解

柯尔希纳等人在《哲学概念词典》中对上层建筑的界说不周全表明德国学者对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文献缺乏系统全面的阅读,因而对上层建筑概念的理论造成误解。

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存在误解甚至连德国著名学者哈贝马斯也不能免。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法兰克福学派中的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就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展开过讨论。但是该学派的学者并未深入研究和全面把握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学说,也未能用系统的观点和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只是片面地抓住马克思的某些论述做文章,他们在用社会实践的新发展来观照马克思的学说时走人了否定这一学说的境地。例如,尤尔根·哈贝马斯即用西方工业社会出现的国家资本主义现象来否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界限。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1968年)一书中,哈贝马斯这样指出:“自19世纪的后二十五年以来,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了两种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第一,国家干预活动增加了;国家的这种干预活动必须保障[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性。第二,[科学]研究和技术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密切;这种相互依赖关系使得科学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这两种趋势破坏了制度框架和目的理性活动的子系统的原有格局;而自由发展的资本主义曾经以这种格局显示过自身的优点。于是,运用马克思根据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正确提出的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条件消失了。正像我所认为的那样,马尔库塞的基本论点——技术和科学今天也具有统治的合法性功能——为分析改变了的格局提供了钥匙。”“马克思在理论上揭露的公平交换的基本意识形态(diebasisideologie)实际上瓦解了。——社会的制度框架重新政治化了,它今天不再直接同生产关系,即同那种保障资本主义经济交往的私法制度相一致,以及同保障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一般措施相适应。于是,经济体制同政治体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如果社会不再是‘独立的’——这曾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真正新的东西——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用自我调节的方法维持自身的存在,那么,社会和国家也就不再处于马克思的理论所规定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之中。”哈贝马斯在这里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再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他由此而出发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

对上层建筑概念误解的情况在英国学者那里也同样存在。英国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基础一上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并认为还存在“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英国学界自20世纪30-80年代,就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上层建筑能否与经济基础区分开来这类问题一直在进行争论,也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乔治·莱尔因(jorge larrain)在1983年出版的《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一书中,用专门章节讨论了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并具体侧重“讨论意识形态与基础一上层建筑比喻”。莱尔因认为,“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传统的三维表现必须在意识的生产中得到检测。虽然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似乎限定在法律的政治的层面使用上层建筑概念,其他文本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的上层建筑概念则包括政治和意识两者。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三维表现想要表达的理念是社会意识形式不是自主的,它们不是来自于自身,其基础是在社会生产关系之中。”然而“不难看到,三 转贴于

维性比喻的一些喻含意义有可能导致混乱,也确实引起与它想要说明的意义正好相抵捂。”在1986年出版的《重构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莱尔因对一些否定马克思“基础一上层建筑两分法”的学者们的观点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他声称:对于“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他已在自己的著作《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中作过论述,现在有必要探讨一下“批评家们的观点”。莱尔因写道:“也许,对基础一上层建筑比喻的最常见的批评是,人们无法准确地把经济结构与法律的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区分开来。这种批评的目的是要说明,如果不能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区分开来,那就不能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普兰茨认为,‘每一种社会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因此,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对照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这种对照意味着二者有明显的差异,(普兰茨,1971年,第42页)。海伯罗尔也认为,意识要素充满整个社会有机体,人们很难‘划定物质领域的界限’(海伯罗尔,1981年,第48页)。--莱夫坚持认为,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总的说来,‘基础——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莱夫:《马克思主义的批判》,1961年,第172、174页);在费尔恩和阿克顿那里,可以看到同样的观点(费尔恩:《马克思的历史概念》,1939年,第101页;阿克顿:《时代的幻想》,1955年,第164—165、167页)”。从莱尔因所作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他提到的这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基本上都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只不过否定的角度各有不同:有的学者是因为把上层建筑理解为社会意识,把经济基础理解为社会存在而得出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则认为上层建筑与经济结构本身无法分离。不过,莱尔因接着指出英国学者科亨从两个方面反击了这些指责:“第一,他说明对基础和上层建筑作出区分是可能的,因为无需借助法律概念就可对经济结构作出规定;第二,把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区分开来也是可能的,因为在社会存在的定义中,不包括思想要素的运用”。但莱尔因认为科亨“把意识从上层建筑中排除出去,确实消除了基础——上层建筑结构中的某些问题,但它并没有解决怎样认识意识的决定作用这一问题”。科亨的努力不是完全没有成功,“但收效甚微”。莱尔因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看法,是因为他也没有系统研究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因而陷入所谓“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中难以自拔。

美国有些学者对上层建筑理论亦存在误解,一些对马克思的“世界观结构”理论持批判态度的美国学者更是否定马克思的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理论。例如,约翰·麦克莫策(john mcmurtry)认为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大有问题,即它意含着技术型关系、所有权关系和市场关系。由于马克思在《(政治本文由收集整理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认为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那“‘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就会扫落在地”。如果说其中几种关系同时存在的话,这就模糊不清了,那马克思不是存心困惑我们就是存心欺骗我们。麦克莫策认为,“马克思理论中的最关键的范畴——生产关系——是一密码。当去解码时,马克思弃我们于‘混乱的地狱’。”从对生产关系的这种理解出发,麦克莫策进而指出:何谓“法律的政治上层建筑”也不清楚。一方面,这种上层建筑交叠于如在上面所说的那种生产关系的方式里,“即是说,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另一方面,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契人生产力的实施之中——所有工序都受制于一些非技术类的规则和法律——这就不能认为这两者是可分开的。因法律一政治的上层建筑以某种方式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牵涉,这样马克思视它为一种明显的社会的因素就好像是在概念上变的戏法。”麦克莫策这里其实已经接触到问题的实质,可是由于他持反对马克思的立场,最后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说明,反而从他手中溜走了。

美国当代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弗·杰姆逊也是因为误解上层建筑理论而认为马克思对基础和上层建筑经典式的区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得不能令人满意。他在《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一书中这样指出:“意识形态理论是马克思对异化的认识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分析和文化分析最有独创性的贡献之一。这一理论属于十九世纪所特有的对意识的复杂性的研究成果,这一理论也许首先可以看成是弗洛伊德尔后所称的思想界的‘哥白尼式革命’的一个阶段。”但是,在社会自身发生改变的今天,“马克思经典式的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越来越不令人满意,这种区分似乎可以将基础和上层建筑绝然分开”。

这些西方国家的学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政治变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的复杂情况,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本身具有积极意义。但他们根本否定马克思的作为政治的上层建筑概念则未免有失轻率。哈贝马斯等人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再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因为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社会不再是“独立的”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这种观点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他没有从系统观出发深入研究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并且只看到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一面,没有看到上层建筑仍有独立发展的一面。无论社会政治结构怎样演化,也无论怎样因政治的经济功能日益突出而使政治形式多样化、网络化,但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地带仍然是可以确定的。上层建筑作为社会中一个重要子系统的地位永远不会从社会中消失或溶解于另一个子系统经济基础中。莱夫、普兰茨等人认为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因为每一种社会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等说法,其原因是未在政治结构意义上理解上层建筑,未仔细辨别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含义的转移变化;或受苏联理论界人士解释的影响,例如把社会意识置于上层建筑的核心或将其作为一种并列的上层建筑形式的影响,于是产生了莱尔因所说的那种理解困难。同样,杰姆逊也是因为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完全等同为上层建筑理论,才会产生“马克思对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越来越不令人满意”的看法。麦克莫策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关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的提法,会导致“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扫落在地”。他看到了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契入生产力的实施之中,却从此出发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内在相关联的一面来否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区别的一面,可惜却得出了否定上层建筑理论的错误结论。

归结起来看,国外学者所谓难以划清上层建 转贴于

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界限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由于现代社会中政治的经济功能大大加强,作为国家政权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情况突出,导致他们否定上层建筑的独立存在。(2)由于对“观念的上层建筑”关注较多,又受苏联理论界尤其是斯大林有关上层建筑“定义”的影响,把社会意识看作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便产生了所谓“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难题。其实,这个所谓的难题只需要运用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和系统方法即可解决。然而,这些学者在没有弄清问题本身的前提下去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并且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只能混淆问题而不可能解决重构的问题。

三、西方学者误解上层建筑概念的其他因素分析

百余年来,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中包含的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或国家政权意义被学界引述、研究和争论,因为它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息息相关,涉及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两大领域。这不仅是西方国家学界争论的问题,也是苏联和中国学界尤其是中国学界长期以来争议不休的问题。这种情况,首先可从语言学寻找原因。考茨基在1927年出版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一书中指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说明“造成了一些奇奇怪怪的误解和解释”。“这种情况,一部分也许是由于马克思在这里使用比喻而引起的。比喻即使用得十分恰当,也永远是不完全的,会被按照字面去解释的人误解。”考茨基指出上层建筑这一比喻性概念会被按照字面去解释的人误解的看法十分正确。

确实如考茨基所说,上层建筑这一比喻性概念已造成历史性误解。这也许是语言文字的本性使然。马克思在表述上层建筑时使用了灵活多变的话语,但他使用的是传统人工语言之一的字符语言(又称书面文字语言)。这种语言虽然能够突破时空定位限制进行表意传情,但它毕竟不是数学语言(如爱因斯坦质能方程式:e=mc2)或数码语言(数字和代码语言,如计算机语言)那样内涵精确、极度抽象并呈中性化、能够完全突破时一空定位的约束。传统字符语言虽然每一独立的意符及引申外延一经约定俗成其所指意义就明确无误,有一些能够长期保持不变,但也有许多有关人类社会的意符却会随时而变。这就会造成读者对作者的误解,尤其当读者面对那些超时空的书面文字语言时,这种误解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故此,当今天的读者在阅读和理解一个多世纪前马克思的著作时,由于存在巨大的时空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生误读误解就在所难免。字符语言文字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不仅带有情感色彩,而且还有比喻、隐喻、讽刺、影射、反语等非字面含义。如果读者与作者不处于共同的文化背景中,或只按字面意义去进行理解,就不能准确把握作者在文字中的表意传情,准会发生误解。

当然,重要的原因是西方学者没有全面、系统阅读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文献,没有把握上层建筑的全部喻义。上层建筑概念包括信用和虚拟资本、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政治权力等含义,在争论中西方学者基本没有关注或涉及。从语言学角度说,这本身就是最好的解释:信用与虚拟资本这些属于政治经济学、尤其是金融学领域的内容最需要的是概念明晰、观点清楚,比喻性的说法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记载这些内容的文字虽然同样含藏于马克思著作中,以文本形式存在,但并没有进入理论界的视野,理论界和哲学界将它们似乎忘却了。至少,从当年马克思的追随者和第二国际的理论家,到苏联、中国及东欧诸国的理论界和哲学界,再到现代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学界,几乎没有人提及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中所包含的信用与虚拟资本等内容。

上层建筑概念的多种含义表明,对马克思的每一次上层建筑概念具体使用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任意将其含义混淆或任意换用,也不能将其全部含义字典式地罗列起来,如不能因马克思用上层建筑喻指过信贷就把“信贷上层建筑”也列入上层建筑总概念。并且,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一词时,随着他思想的发展,他在对上层建筑内涵的赋予上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即从喻指思想、观念到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特别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文版《资本论》等经典著作中,马克思更加确定地赋予了“法律的政治的”内涵而舍去了意识的内涵。这表明,以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发表为界,马克思在对上层建筑内涵的赋予上发生历史性的变化和根本性的转移。也正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深刻思想和巨大影响,理论界、哲学界更加关心它涉及的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国家政权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回顾自己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历史再次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是这样表述的:“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他还指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里,马克思的意思十分明朗: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在社会经济结构之上,竖立着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同时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显然,上层建筑的含义在这里发生了根本性转移和变化。马克思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已经不是用来指称社会意识,而是用来指称与经济结构相对称的政治结构。并且,上层建筑含义由意识的规定向政治结构的规定转移、变化后,在马克思那里不断得到强化。1872年,马克思在法文版《资本论》中更加明确地在“法律的政治的”结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他在《资本论》(第1辑)第1卷第1章的第31个脚注中引述了《(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这段话。但马克思在引用中作修改时不仅把直接引证变成间接引语,并且把“是有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一语作了删改:“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从这种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普遍支配着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马克思的这一删改把上层建筑的规定变得简单、明白,“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一语删除后,社会意识形式不再被表述为一种独立的上层建筑形式与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并立或外在地结成一体的东西了。这同时为后人理解他的上层建筑概念意义重心的转移提供了重要文本依据。

不像国外学者所说的那样,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基础一上层建筑两分法”。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等 转贴于

建筑比例的概念篇(6)

关键词:建筑结构;概念设计;原则

中图分类号: TU3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的生活质量、欣赏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的结构设计被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设计人员加强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发展更为先进的计算机理论,研发并应用新型、轻质、高强与环保的建筑材质,从而使建筑结构设计可以更加的安全实用。其中为了防止建筑结构设计人员陷入只注重使用精密计算机进行设计,忽略了实用性尝试的误区,提出了重视概念设计的观点。

一、概念设计的含义

在建筑结构设计中,概念设计与理论设计相对应,是指不通过精确的数值计算,在一些非常规的问题与难以作出理性精确分析的问题中,结构设计者依据建筑物的整体体系与分体体系之间的震害现象、试验现象、力学关系、结构破坏原理与相关工程经验获得的基本结构设计思想与设计原则。从宏观的角度确定建筑结构的整体布局。

概念设计往往利用估算近似值的方法,可以在方案设计阶段迅速有效的对整体结构进行构想、选择与比较。得出的设计方案往往具有定性准确,概念清晰的特点,避免了后期实施阶段一些不必要的运算麻烦。同时,概念设计也是判断理论设计是否有效可靠的重要依据。

例如,对于建筑的底层框架设计,设计人员往往只注重使用三维空间结构的分析程序进行计算,并人为刻意的进行抗震墙的布置。这种做法一方面无法满足楼层间存在合理的刚度比,又不能完整的反映出底层框架在遭受地震时的受力情况,其主要问题在于过度使用了理论设计方法。计算程序的使用与选择不当,往往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想要避免这种情况,在建筑结构设计的过程中配合概念设计是一种不错的方法。

概念设计并不是一种非逻辑性的空想,而是当建筑结构设计遇到问题时,依靠常规的设计方法无法解决而不得不采取的思路与手段。因此,概念设计与理论设计应该是一种互补的关系,理应成为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概念设计的发展现状

概念设计的充分利用,可以拓宽结构设计的思路。传统的建筑结构设计与计算理论的研究往往只关注如何提高建筑的结构抗力,这种思维方式导致建筑配筋量逐步增高,混凝土的等级也越来越高,建造价格自然就水涨船高。由于设计人员过分注重配筋率的限定,从而导致出现大量的胖柱、肥梁与深基础的建筑。例如在建筑的抗震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一般会根据混凝土的等级与初定的尺寸计算出结构的刚度,再由结构刚度对地震力进行计算,最后计算配筋的比率。但在实际生活中,配筋率越高,刚度增大,地震力会随之增前;而结构刚度越大,地震的作用效应也会越大。这种传统的结构设计反而产生相反效果。

如果利用概念设计的方法,转换设计思路,可以考虑降低地震的作用效应。在目前现有的抗震设计中,隔震效能的研究就是非常好的例子,通过隔震层的设计与效能装置的加设,可以有效的降低地震的作用效应。这种研究已经在国内外广泛的开展起来,其中在日本,研究成果已应用于实际建筑设计中,并取得理想的使用效果。而我国由于认识的限制与技术的不足,在建筑设计行业仍未得到广泛的应用。

三、概念设计的重要意义

1.带动建筑结构设计的发展

由于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企业部门在工作中分工不断细化,越来越多的精确数据计算与整体系统运作被计算机操作所代替,随之而来的是设计人员逐步忽略非常规性的思维方式与操作方式。在机器化的生产时代,计算机的精密计算阻碍了人们通过工作经验来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遇到难题。于是,概念设计引起行业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并推动建筑设计结构行业的发展。

2.具有合理性与实际性

建筑物作为空间实物的存在,很多问题不能通过理论数据加以解决,应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计算机的数据运算,往往只能得出理论化、精确化的结果,在实际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这些数据很难有较强的实用性与合理性。概念设计的出现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设计人员通过对建筑结构的整体布局,呈现出较为真实、合理的建筑实体,从而使建筑结构设计得到优化。

3.概念设计可以排除隐患

计算机过度精密的运算结果并不是对建筑整体结构的正常反映,由于理论设计的机械化、程序化导致整个结构设计存在错误隐患的例子并不少见。而与之相反,概念设计通过人性化的思维方式可以对建筑实际进行全面的探讨,成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由这点可以看出,建筑结构设计必须重视概念设计的运用。

4.优化设计方案

结构设计的初始阶段即为建筑方案的选择,此阶段由于某些问题无法通过计算机加以解决,因此必须通过设计人员依靠自己的设计经验,对设计方案进行有效的分析,运用概念设计的方法对设计方案进行策划、整合,最终达到优化的效果。

四、概念设计的遵循原则

1.精确分析数据结果

建筑结构结算的目的在于获得精确的数据结果,因此,必须严格对待这一过程,不能盲目的进行。数据结果能否顺利实现,是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性与决定结构设计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与重要途径。设计人员必须从输入数据、计算数据与产生数据三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此外,由于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同样会导致数据结果的不准确,例如,使用不同的计算工具与不同的计算数据软件,人为因素造成的过失等,都可能造成数据计算结果不精确。因此,对于数据结果的分析,设计人员应避免机械化的思维方式,给予足够的人性化关注。

2.选择适当的计算简图

在选择计算简图的过程中,设计人员应选择具有一定构造措施加以保证的结构简图。计算简图作为结构计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选用是否准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能否产生准确的结构计算结果,是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的关键性前提。因此,在计算简图的选择方面,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3.选择合理方案

结构方案是整个建筑结构设计的初始部分,也是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的关键所在。因此,结构方案是否合理有效决定了后续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并对最终的建筑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必须认真对待。

4.保持建筑结构体系

建筑结构的体系设计是概念设计的重要体现,设计人员应在结构体系中将整个建筑的完整构成呈现出来。在建筑结构体系中,我们应该意识到每个结构的组成部分都是不可分割、统一的整体,并不是具体部件的单一展现,所有部件只有组合在一起时才能够表现出建筑结构的价值,如果将其拆分开来,结构便不复存在,体系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用。因此,利用概念设计来规划建筑时,应从整体出发,不可将整个结构体系进行拆分,否则将失去原有的价值与内涵。

总结:

本文主要分析了概念设计的含义与目前概念设计的发展现状,提出概念设计具有带动建筑结构设计的发展、具有合理性与实际性、概念设计可以排除隐患与优化设计方案的意义。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应遵循精确分析数据结果、选择适当的计算简图、选择合理方案与保持建筑结构体系的原则。

参考文献:

[1] 李小华. 浅谈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能力的方法[J]. 科技创新导报. 2011(17)

[2] 周西明. 浅谈高层建筑结构设计应用[J]. 科技促进发展(应用版). 2010(10)

[3] 刘旺. 建筑结构中结构动力学的防震减震应用分析[J]. 现代商贸工业. 2011(22)

建筑比例的概念篇(7)

    孰料无独有偶,在2009年,南京因老城南拆迁改造爆出了上书国务院总理的新闻,与发生在北京的“梁林故居”保拆之争可谓同出一辙。老城南是南京历史最悠久的传统旧城区,也是南京城的发源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南京市“推平式”的旧城改造步子不断加快,一片片历史街区濒临消失,于是老城南成了守护古城的最后“领地”。《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曾将老城南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即后来被《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依据《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2年《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2003年《南京老城保护与更新规划》都重申了对老城南的保护。然而南京市政府确定2009年全市十大项目工程时,竟将危旧房改造规模最大的项目———南捕厅四期工程选定在这里。于是居住在这里的4200户居民被告知: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动迁。顿时引起了当地居民强烈不满。老城南该不该列为危旧房改造项目?南捕厅该不该大量拆迁改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江苏省和南京市学术界本来就有两种迥然不同的声音。此时的动迁通知无疑提供了一个引爆燃点。当地居民、志愿者、新闻媒体、学术界纷纷加入,瞬间掀起轩然大波。以致29名专家学者集体上书国务院总理,呼吁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告急。根据温家宝总理批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很快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南京。至此老城南拆建叫停。南捕厅一带的房屋大都建在清末民初以来的不同历史时期,如今这里已经看不到集中成片的明清建筑。建筑形式和房屋结构混杂,密度高,日照通风条件差,市政设施不配套,院落拥挤,明显具有棚户区的一些聚落形态特征。尽管在危旧房屋改造的前期调查中,了解到这一带零星散落地保存着几十处重要近现代建筑,不过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以及《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规定,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南捕厅街区已经达不到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定条件,主张划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尽可能多地保护传统街道格局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的前提下,实施拆迁改造。而上书疾呼的专家学者和志愿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老城南位于秦淮河两岸,是南京的根,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南京的方言、云锦、绒花、白局、灯会、盐水鸭等传统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发源于此,有些重要历史事件也发生在这里,还有许多历史名人曾在这里居住。所以即使老城南现存建筑质量和居住条件比较差,也不等于没有保留价值。他们反对降低历史文化街区定位,改为历史文化风貌区,一再要求完整保护现存的南捕厅街区,停止破坏性的“旧城改造”。显而易见,学术界分歧的焦点同样集中在如何界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正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价值标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才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主张,不仅围绕“梁林故居”和南捕厅街区的拆与留展开了激烈博弈,酿成尖锐的社会矛盾,而且也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管置于尴尬境地。北京与南京分处大江南北,是中国历史上两座着名的古代都城。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不仅拥有优越的行政资源、智力资源和丰厚的文化底蕴,而且还是不同时期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发生在两“京”的大小事,无不具有指标性、普适性和示范性,足以影响全国,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如今围绕梁林故居引发保拆之争和南京老城南拆迁改造掀起轩然大波,绝非巧合与偶然,而是蓄势已久的各地大量同类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反映。出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反映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存在思想理论缺失,乃至连构成历史文化名城基本要素的概念界定也含混不清,无怪乎保护监管难以适从。

    解析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界定的模糊与缺憾

    历史文化街区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在2002年公布的《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原文保留了这部分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延展了《文物保护法》的法定概念,并在行政法的基础上,对历史建筑的定义分别作了表述。但是在实施过程发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的概念比较宽泛模糊,表述不尽一致,尚存颇多缺憾。《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确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在这部经过修订的行政法里,将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定公布条件完全等同起来,只字不差,本身就是一大缺陷。从理论上说,“街”与“城”在历史城市的空间结构上处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层次,不仅聚落规模差异很大,而且两者空间形态、文化内涵及其属性特征也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等量齐观。一律采用宽泛的概念,要求“街”也像“城”那样,保存特别丰富的文物,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委实很难。姑且不说评价“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是评价保存文物的数量多寡,还是文物的品位和等级高低,对此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更没有对保存文物的丰富程度制定量化标准。如此一来,必然会给人们的主观评价预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可避免地带来随意性。至于对核定的对象是否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法律法规同样缺乏明晰准确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具有初始阶段的粗放式特征。按照现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规定,“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试想在如此狭小的地块里,怎么可能拥有“特别丰富”的文物?又怎么可能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从我国已经核定公布的118个历史文化名城了解,目前真正原汁原味保留完整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剩无几。即使比较完美的历史文化街区,也很难完全符合法定概念给出的三个条件。由此可见,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要求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界定,有别于历史文化名城,凸显街区的属性特征,并且做到概念明晰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虽然有所延展,但是将其定义放在了条例附则里表述,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作出这样的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这里沿用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的宽泛模糊概念,但没有就此进行细化分解,同时却又令人费解地删去了法律规定的“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内容,另外增加了三项构成要素,一是“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二是“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是“具有一定规模”。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在界定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时,进一步强化了其空间形态特征的重要性,弱化了其历史文化内涵。应当说强调空间形态特征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忽视对历史文化内涵的价值评估,无异于失去了保护的根本。发生在北京和南京的两起风波,追根溯源,均与此息息相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是2005年7月15日由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规范。但是该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界定却与《文物保护法》表述不一。其中术语解释2.0.4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这里所称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对“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既没有明确其空间形态特征,也没有涉及到它的历史文化价值所涵盖的内容。至于何谓“重点保护”,什么条件或什么情况下“应予重点保护”,规范没有说明。目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确定的概念过于宽泛模糊,看似明确,实则含混不清,相互之间对法定概念表述缺乏有机衔接,甚至出现矛盾,这是导致思想认识出现分歧和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中,这种状况使得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无所适从,操作层面面临着许多困难,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发展的需要。

    历史建筑概念界定及其保护价值评定标准

    历史建筑的广义概念应当指历史上遗存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而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中,历史建筑则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尤其历史建筑被确定为受到国家保护的法律法规适用对象以后,这种特殊含义就上升为法定概念,具有了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换言之,历史建筑的法定概念只是其广义概念中数量极少的精华部分。于是涉及到如何诠释历史建筑的概念,以及采用怎样的评价标准来界定和筛选历史建筑的问题。历史建筑作为专业术语,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里作出了规定。2008年国务院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后,历史建筑随之也提升为法定概念。这个概念基于法制管理层面的需要,不再是专业术语,也不再属于学术概念和行政概念的范畴。由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之后,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技术规范,因此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抓紧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技术规范的内容服从行政法规,保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然而目前尚未修改的技术规范仍在继续使用,指导全国各地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因此因为规范与法规表述不一,使得历史建筑概念更加含混,直接影响到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界定的历史建筑是指“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照此进行把握评价,弹性很大。鉴于该规范不仅没有具体说明“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评价标准,以及只须评价建(构)筑物本身的价值,还是包括建(构)筑物承载的特殊历史信息;而且也没有讲清历史建筑界定在哪一个时代或哪一个历史时期,是指以木构为主的古代建筑?还是砖混结构的近代建筑?或者是包括混凝土结构的现代建筑?是明清时期建筑、民国时期建筑、建国初期建筑、文革时期建筑,也或是各个时代和时期兼而有之的建筑?这就给人留下了相当大的选择空间和争议空间,同时也给保护历史建筑留下了相当大的漏洞。大量事实表明,已经编制、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分析历史建筑现状时,通常都会按照技术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肌理、现存建筑的数量、建筑结构、建筑质量、建筑高度、建筑体量、保存完好程度等,划分不同类型、采取相应保护整治措施,并在规划文本中绘制成图册。这样做固然非常必要,但是几乎没有哪个保护规划会对历史建筑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和历史价值进行分类比对,也从来不做这一类的分析。保护规划注重的往往只是历史建筑的空间形态,而忽视其历史文脉,只以建筑梁架结构、墙体结构以及现存的完好程度论其保护价值高下,决定对其取舍保弃。于是各地类似“梁林故居”和南京老城南那样承载大量厚重历史信息的老房子,由于规划编制人员认为其建筑质量不佳,便在保护规划编制阶段将其“判处死刑”,一拆了之。各地普遍形成这种随意拆迁历史建筑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思想理论存在缺失有着紧密的关联,这种缺失造成了技术规范偏离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里,还同时提出了“保护建筑”与“历史建筑群”的概念,并将有权认定“保护建筑”的行为主体定位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确定保护建筑是“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一方面,这与历史建筑法定概念的基本属性不符;另一方面,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认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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