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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2 16:17:54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篇(1)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

,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篇(2)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篇(3)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招标投活动日益普及, 招标投标制度在各行各业广泛实行; 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 由工程施工拓展到工程勘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 同时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关于在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比如行政干预; 地方、行业保护主义; 规避招标等现象的讨论经常见诸报端,并在几年来逐步得以改进和规范。

一、概述

1、水利工程施工

水利工程作为民生工程,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并且是在国家的宏观规划下实施项目的审批和建设施工。一个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一系列的调研,并在主管部门和监督稽查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作为水利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化的管理制度。

2、招投标

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

目前招投标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形式,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投标,投标人都不能少于3家,否则招投标就失去了竞争意义。我国建筑领域还有一种较为广泛的招标方式——议标,议标是指发包人和承包商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目的的一种方式。

二、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事关国计民生,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承担工程项目建设,并接受主管、计划、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近年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

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资质的法人参加招标,地方某些领导混淆招标主体参与承包工程,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资质,任人挂靠,收管理费了事,严重扰乱水利建筑工程市场,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

2、标底编制不规范,评标标准不一致

由于受地方、地域以及建设单位经费的限制,标底编制形式上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编制,实际操作标底,按照当地市场情况编制,施工企业、监理、设计之间矛盾突出。

3、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

工程基建程序不能认真执行,招投标行为流于形式。部分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且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

4、竞争机制没有完全落实

地方一些部门自行确定招投标资格条件,甚至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从而排斥了其他有资格的合法投标潜在人,工程质量在招投标期间已埋下隐患。

5、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工程交易中心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 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 导致标底不准确, 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6、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收受“ 回扣”,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这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赎职行为。

三、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措施

施工招投标是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是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对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将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影响减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必须实行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对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为使管理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建立项目法人公司,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到资本管理机构与营运机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招标投标制是在建筑市场中沟通与融合投资法人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总承包负责制的桥梁和枢纽。

2、 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

承担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必须是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水利工程施工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为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可委托政府招投标中心进行。为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资格预审及后审可适当增加那些参加过同类工程项目,并得到质量奖项的施工单位的预审及后审分数。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且素质高、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来承担项目。

3、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事

招标的组织者与具体操作者要行为公正,对其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尽可能准确,以确定合理标底,工程定价模式要尽可能采用国际通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统一量,放开价,工程造价要随行就市,要做好招标过程中关键时间的控制,这包括:编制招标及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评标时限与签订合同的时间等。

4、 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

各级纪检检察部门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强而有力的监督网络。结合水利工程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条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有震慑力,使违法、违纪者闻风丧胆,真正达到杀一警百,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教育一线的目的。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直接影响了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我们要强化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招投标。尤其加强整个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管力度,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使之真正地服务于民。

参考文献:

[1] 陶一波.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探究[J]. 科技致富向导, 2010,(26) [2] 陆江风.水利水电工程试验与监测工程师手册.中国知识出版社,2006.

[3] 张诗云.水利水电工程投票报价编制指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篇(4)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标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in the country of the large-scale public welfare project, in the system of market economy the tender and bid activities have become the main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transaction way, it follow the market rule. But in the tender process there are a many violate compasses operation, this article will do simple paper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bidding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自古以来水利工程都是一项大的公益工程,利民利国。水利工程意义重大,它的立项和实施是经过专家的实地考察和多次研究制定计划由政府控制而进行的 。 招标制度已经很成熟地运用于我国水利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中,是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实践证明其很科学合理。而且通过招标对承包单位严格的审查,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专业技术水平较强,而且多家竞争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工程进度的加快,达到了理想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目前的制度还欠缺完善,竞争的不正当而导致了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前后存在很多违规问题,造成了招标活动秩序的混乱危害了国家以及投资人的利益。

一、出现的违规操作

违规问题在招标活动中的每个环节都会出现,主要是政府部门的违规现象和承包单位的违规现象,以下是我对水利工程招标活动中所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分析:

(一)在招标过程中政府的干预过多,消弱了招标和市场竞争的优势,使整个工程建设的施工减缓,质量会有一定的缩水。

(二)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而在这过程中招标部门审查不严,致使一些低资质的单位通过依附和高额回报使高资质的承包单位出具资质而投标,中标,进入施工致使水利工程质量低下,工期不按时,也有层层转包的现象。

在邀请招标过程中,有些招标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确定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条件,利用指定招标或议标方式,邀请和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来投标以及中标,排斥其他的有资质好的投标单位。

(三)招标单位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对外来的有资质的投标单位进行阻挠、干预其进入本地市场参与建设本地的水利工程,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

(四)招标公告没有按规定在指定媒体;标底编制不规范,评标标准和方法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在致使水利工程招标变得混乱,不科学,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评价不认真,走过场,根据招投法的规定:“招标工程的有效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否则,专家可否决投标结果,要求重新进行招标”,而且还有招标单位没有严格的执行招标回避制度。

(五)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串通,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主要通过预先内定中标者、泄漏标底、或者将其他投标人情况私下告知相关投标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等来达到投标成功而危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利益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搞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对这些问题整体来进行分析,是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有招标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及法规制度不健全、不配套等方面的漏洞,也有监督缺位等方面的原因。

二、解决措施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活动,确保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针对水利工程招标出现的违规问提提出如下建议。

(一)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依法强化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采用邀请招标必需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加大对招标投标的审查监管力度,通过几级不同的审查使之达到认真审查投标企业是否真正具备投标资格,不仅要严格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需要的资质而且还要落实该队伍是否拥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 , 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能力。

(二)严格执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招标公告暂行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到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保护地方主义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招标工作职能人员要主动回避。

虽然《招投标法》出台几年了,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的,比较粗,还不完善,不好操作。所以,不同地方和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就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制定,很不规范。

(三)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进行全过程监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构,加大举报电话、信箱的增设,重视和加强对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力度,对实名举报进行反馈和回复制度。落实招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严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活动的。

(四)实行政府和企分开、机构分设、职能分离。这样可以杜绝各级行政部门领导干预和垄断工程的招标活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离,成为自主经营,自己承担风险的的法人实体。 监督惩处不严,特别是对行政领导干预招投标的究竟怎么追究不具体。有的地方存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由于监督乏力,惩处不严,致使在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地违反了《招投标法》,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结束语

水利工程招标活动中所出现的违规操做问题已经应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当前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尽可能的避免违规行为发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标管理办法迫在眉睫,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国家的利益将在招标的活动中把控,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使招标工程真正规范化。真正实现通过引入竞争,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使市场竞争良性发展,达到更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参考文献

[1] 刘博, 方一凡.浅谈现在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32)。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篇(5)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方法〉通知》水建管〔2009〕496号)和《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方法》通知》水建管〔2009〕518号)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要充分利用已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办,营造老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建立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六、健全举报投诉处置机制<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需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要求。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省委、省政府《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和我厅《关于印发〈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浙水建〔2009〕47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

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34号)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

二、切实加强招标投标交易的行政监管

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要求,全省所有必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招标推销活动必需进入政府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包交易。省重点水利建设工程(A类项目在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发包,其他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进入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跨地区的线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进入的招投标交易中心。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的相应行政监管工作,对辖区所在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监管工作。

三、规范招标投标监管相关文件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浙水建〔2009〕47号)依照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统一的原则,厅决定废止《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浙水建〔2002〕54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浙水建〔2005〕49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浙水建〔2006〕88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资料推销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浙水建〔2006〕87号)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方法》浙水建〔2005〕45号)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平安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方法》浙水建〔2007〕81号)等规范性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失效,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四、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准入管理

(一)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凡从事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必需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所有参建单位都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逾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中必需严格把关,全面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准入管理。

(二)全面实施市场主体行贿犯罪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制度。全省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项目法人必需依照省人民检察院、省水利厅等11厅局《关于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浙检会〔2006〕12号)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浙检预〔2009〕6号)要求,做好市场主体行贿犯罪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工作。

根据省政府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项目划分,省重点水利

建设工程(A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工作由我厅负责实施,其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工作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查询工作应满足我厅《关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查询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8〕57号)要求。

(三)全面实施外地进浙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情况公示制度。外地进浙单位参与全省水利建设工程投标前,必需根据省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外地进浙单位从事重点建设项目平安生产监管的通知》浙安委办〔2009〕31号)和我厅《关于切实加强外地进浙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监管的通知》浙水建〔2009〕30号)要求,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平安生产人员和条件,工程中标后应当在水利网上公示承担工程项目部的平安生产人员和条件。

五、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六、健全举报投诉处置机制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需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要求,将处置招投标活动投诉作为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提供陈说、申辩和救济途径的主要方式,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置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加大对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力度,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篇(6)

__年9月,__市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饶监发[__]2号),决定集中利用2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__县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扎实认真开展了此项检查。在检查中我们特别发现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随着投资建设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程建设招投标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和问题,这些弊端和问题的产生,直接影响到了水利项目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就农村规模以下小型水利工程招投标现状及存在问题入手,分析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粗浅建议。

一、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招投标现状及存在问题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具有投资小、工期短、见效快等特点,是稳定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20__年至__年,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34个,总投资11264.17万元,涉及乡镇20个,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合一”的政策和“谁投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投资,项目均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承建,应该说,我县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从无到(文秘站:)有,发展趋势很好。然而,从我县目前招投标管理的情况看,还存在不少弊端和问题,主要是:

1、寻找客观理由,规避公开招标。一是一些建设单位或部门,为了自身利益,以项目资金少、时间紧、赶进度、招标费用过高为由,想方设法找借口规避招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直接找建筑公司进行议标发包。二是通过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以达到直接发包逃避招投标的目的。三是隐瞒工程量,骗取议标报批,或是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2、缺少专业人才,不能适应招投标工作。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工作人员大多是非专业的兼职人员,缺乏招标业务知识,也没有很多心思专研业务知识。有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没有随机抽取专家评委而是由象征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兼任评标专家,他们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真正达到监督管理的效果。

3、重节省资金,轻质量要求。水利工程是一种特殊工程,规划、设计必须考虑其在破坏性较强的洪水冲击下依然完好,要抗拒强渗透力和破坏力。因此对质量要求一般很高。但是,许多单位和领导仅从节约资金和减轻农民负担出发,任意降低标底,造成工程造价过低,施工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产生了建造—冲毁—再建造—再冲毁的恶性循环。

4、招标文件不严谨,不能适应招标要求。水利工程经常建设在地质条件复杂,地形差的环境中,工程施工条件艰难、复杂,因此我县对招标项目技术要求一般很高,要求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在具体工作中,个别业主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十分马虎,东抄一点,西挪一点,有的甚至前后矛盾。

5、信息不统一,随意性大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因为投资小,往往没有达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下线,采取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的方式进行交易,受乡镇工作条件的影响,只能利用本县报纸或在镇、村公告栏张贴招标公告的方式对外招标信息,县域外的企业无法获得招标信息,造成了小型水利工程“招来招去都是几家老面孔”的实际问题,在一定程度给串标、围标行为提供了条件。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宣传力度不够。近年来,省、市、县出台了相关的文件规范水利行业的招投标工作。我县水利行业的招投标制度得到了逐步建立,推行的范围不断拓宽,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明显。大部分乡镇在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做得比较好,有少部分乡镇却由于宣传没有到位、推行的力度不够,使得干部、群众对实行公开招投标的意识不强,同时部分农村干部文化水平偏低,思想观念落后,带头致富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个别人认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小、施工简单,实不实行招投标也无所谓。思想观念仍停留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旧框框里,对实行招投标的目的、意义理解不深,认识不足。

2、规章制度尚不健全。为进一步维护好全县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严格规范交易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 20__年,我县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饶县府办[20__]64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的管辖、建立简易招标制度、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变更的监管和建设工程招标收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我县规范规模以下招投标行为提供了依据。但随着工作实践的深入,文件也暴露出了不足,如预算审计时间无作具体规定、预算审计质量无监督部门,容易产生一些拖、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3、行业监管体制不顺。水利部门作为行业的主管部门,担负着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规划、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等职责,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是水利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由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投资、融资的多元化、多渠道及一些管理体制上的不顺,致使水利部门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难以真正到位。

三、几点对策

针对我县当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源头管理,预防和治理腐败,提出如下几点对策:

1、尽快改变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模式。我县每年都有很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仅靠水利局招标办的监督管理,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应建立由发改委牵头,水利、监察、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工程监督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通报水利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难题,形成以水利监督为主,相关部门监督为辅,定期通报,定期研究工作的监督模式。

2、制订适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目前适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规范性文件往往是宏观性的文件,在施工队伍资质审查、信誉评定、编标、确定标底、中标以后的合同签定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为规范管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发改委、监察局、水利局等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行业管理,在肯定和采纳各地招投标较好的做法和经验的同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制订出一套适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以制度来规范招标活动。

3、健全水利工程招投标事务公开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是增加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防止腐败发生的关键措施。各级、各单位及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在对工程项目计划、评定、审批、决策、管理等权力的行使和运行的情况,必须公开。有的必须向班子公开,有的必须向相关部门公开,有的必须向当事人公开,还有的必须向社会公开。凡是涉及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问题,各乡镇应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招标方式上尽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利用网站等新闻媒体招标公告,使招标活动更加公开透明,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招投标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篇(7)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 内容 ,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

目前 ,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 企业 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 经济 、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 问题 ;(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 社会 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 科学 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 影响 ,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 规律 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 法律 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 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 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 分析 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 学习 ;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