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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技术成果转化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3 16:08:42

科研技术成果转化

科研技术成果转化篇(1)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 成果转化 技术路线图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226-02

在当前竞争环境变化和创新复杂化背景下,快速发展仍然是主旋律,科技成果转化能带来巨大的、潜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高校大部分科技成果却被束之高阁,无法实现更深层次的开发和利用,严重制约了我国的原始创新能力。

201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机制”,目前,国家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已经建成了包括国家大学科技园、技术创新联盟、技术转移中心等在内的多个支撑平台,这种“平台模式”有利于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目前平台管理效率不高,诸如多头管理、供求不畅、资源配置不合理等相关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本文将技术路线图规划方法引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试图改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范式,以期为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规划决策的新方法和新路径。

一、传统技术路线图的基本结构及其局限性

Phaal R指出技术路线图应具备四项特征:基于时间序列;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分层呈现(如市场、产品和技术);连接各层次要素。根据技术路线图的实践目标不同,所分层次也不同,但至少应包括目的及其影响因素(顶层)、如何实现目的(中间层)、包括技术在内的相关资源(底层)。我国的技术路线图实践多采用这种构建思路,一般将路线图分为市场需求、产业目标、技术壁垒、研发需求和资源状况五个层次。

传统技术路线图具有一定局限性,首先,范式局限性。传统技术路线图的主要解决战略规划问题,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较为微观,主要解决技术转移的问题,采用“技术、产品、市场”的范式意义不大,特别是产品和市场并非高校的优势所在;其次,主体单一性。虽然传统技术路线图的制定过程(多方研讨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的协作沟通,但是传统技术路线图主体单一,不能体现多方的互动机制,无法打开科技成果转化的“黑匣子”。因此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不可照搬其框架体系。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的构建

基于结构化理论,本文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分为外部结构、驱动力和内部结构三个层次,目的是克服传统技术路线图偏重各层次的分析,而简化各层次间的联结机制,因此本文制定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注重层与层之间的过渡流程,以预测和管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明确高校在转化中的任务。具体来说,本文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外部结构层:外部结构层绘制主要考虑宏观环境和外部主体因素,如政策、金融市场、技术需求市场、技术中介市场、企业相关因素等。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成果价值流失现象很普遍,高校科研重科学价值而轻市场需求的特点是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因此,外部结构层主要是理清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结构,找到科技成果的消化路径以解决高校科技成果的需求问题。

2.驱动层:根据供求理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即是使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相适应而形成动态均衡的过程,而现实中市场失灵的现象很普遍,这说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不是简单的供需问题。驱动层主要探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目的在于打开成果转化的“黑匣子”,挖掘成果转化的中介路径,如中介市场、校企合作交流、风险投资等。

3.内部结构层:内部结构层的主要设计目的主要是两点,一是细分高校及科研队伍创新能力,即在高校群落中找到龙头高校,在单个高校中找到核心科研队伍;二是细分高校科技成果,进而对不同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的转化方式。

4.时间维度:当前技术发展迅速,科技成果转化的低效率直接导致科技成果有效供给的流失,因此,高校必须及时对市场机会作出反应,联合各利益相关者,划分成果转化阶段,合理设立目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根据全生命周期理论,本文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分为转化筹备阶段、转化实施阶段和转化后续阶段。转化筹备阶段,即立项阶段,主要是识别市场机会,统筹转化项目,策划转化方案并对可行性作出判断;转化实施阶段是执行转化方案,对无法按期完成的目标进行修正并分析其原因;转化后续阶段是产品推广以及根据市场反馈对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不足作进一步改进的过程。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的制定流程

制定流程是技术路线图的关键,由于制定技术路线图的主体、需求及针对领域的不同,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技术路线图制定流程。本文制定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是以高校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分析并规划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制定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绘制阶段和后续管理阶段,各阶段具体流程任务如表1所示:

准备阶段是技术路线图制定工作的启动阶段,首先,应明确技术路线图所涵盖的领域与内容,界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范围和边界。其次,获取相关领域专家及利益相关者(如政府、产业协会或企业)的意见和支持,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达成战略共识。再次,组织技术路线图制定团队的建设,以服务于专家研讨会组织、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以及路线图绘制和更新等工作。

绘制阶段是技术路线图制定工作的核心阶段,基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的构建思路,本文将此阶段分为五项任务,即市场环境分析、研发需求分析、科技成果分析、驱动力分析和里程碑的树立。每层的任务都应考虑到和其他层的连接问题,这种连接是时间维度上关键节点间的实现路径,体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后续管理阶段,即技术路线图的执行阶段,主要包括两项任务。第一项任务是制定实施计划,目的是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的可行性;第二项任务是技术路线图的评价更新。一方面当前技术创新的步伐加快,科技成果贬值风险加大,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政策和市场环境也会发生改变,因此,评价更新是技术路线图不可或缺的一项任务。

四、结语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有专业性、系统性和战略性强的特点。技术路线图是一种新型管理工具,它能有效地规划和分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本文基于结构化理论,构建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给破除成果转化的障碍提供一个有效的管理工具。另外在制定形式上,传统的研讨会形式仍然适用,但是如前文所述,传统形式仍然存在诸多硬伤,特别是其效率问题。在当前“互联网+”盛行的大环境下,应用互联网技术搭建产学研平台是一个可行的路径,不但解决了研讨会的效率问题,也有利于提高技术路线图的后续管理,如实现路线图即时评价更新,有利于增强高校科技成果技术路线图的可操作性。当前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已经搭建了相关平台,如产学研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但是目前的平台存在一些问题,如有效性、即时性和知名度等问题,制约了平台的健康发展。本文构建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在本质上是一种科研管理平台,如何将管理平台和互联网平台有效融合,是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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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贺正楚,张蜜,陈一鸣,邓小云.生物医药产业共性技术路线图研究.中国软科学,2012(7)

[5] 钟龙俊.山西煤机装备产业技术路线图研究.山西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2

[6] 王浩.教育信息化发展技术路线图研究.长安大学硕士论文,2013

[7] 张蜜.生物医药业共性技术产业化研究.长沙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3

[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4.25

科研技术成果转化篇(2)

[基金项目]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09ZX09502-030)

[通信作者]*谢雁鸣,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医临床评价,Tel:(010)64014411-3302, E-mail:

[作者简介]张雯,硕士研究生,Tel:18810465641,E-mail:

[摘要]目前在中医药研究方面已经形成了若干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科研劳动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标准化是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的重要途径,对于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有重要意义,及时将具有向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标准的技术含量,而且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该研究初步探索出适合具有向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路径,旨在为今后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方法参考和借鉴,以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中医药科研成果;技术规范;转化;路径探讨

1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现状

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政策法规,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各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加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等,为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科技向标准转化的转化率非常低,以2013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统计数据为例,科技部当年共登记科技成果51 723项[1],与51 723项科技成果相对应的是2013年共计制修订标准1 691项,其中指定1 211项,修订480项[2]。从以上统计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科研成果产出多,但是转化率低。

就中医药而言,随着国家对中医药的重视,科研经费投入逐年增多。仅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为例,截至2012年,通过中医药学科资助的各类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达5 146个,资助经费约达15.080 7亿元;其他资助还有来自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省部级科研项目等若干类别经费的支持[3]。反观中医药标准化进展,截止到目前为止,中医药领域共制修订国家标准27项,行业或行业组织标准471项。虽然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中医药相对于其他行业领域的标准化水平还存在很大差距。科研单位等相关研究机构,往往局限于为了发明而发明,为研究而研究,并未对其科研成果进行大量的改进和转化,为能充分考虑科研成果的“实用性”,科研成果往往停留于“实验室”的初级阶段,致使众多本应对中医药推广与传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服务社会,造福国家和人民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在很长一段时期都被束之高阁,难以实现其应用的自身价值,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2亟需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路径和方法

科学研究、标准和成果转化三者既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成果转化是技术知识和研究成果的具体转移和应用于生产的实践表现,不但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更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同样,各发达国家竞争的焦点,也集中在把当代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竞争上,因此科研成果只有经转化和推广,才能发挥科研成果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才能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为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动力的支持[4]。

当今社会,标准的竞争关系到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分配。总理指出,“标准是自主创新的制高点,谁掌握了标准制定的话语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标准不仅渗透在现代科技发展的前沿,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形成新的生产力[5],而且能够成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经济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共同语言,成为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助推器。一项技术标准被国际标准采纳,往往可以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甚至能决定一个行业的兴衰,标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6-7]。标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8]。

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现代科学计划不断革新以及人类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的深刻变革,中医药学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通过中医药标准化,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达到国际技术交流合作与贸易条件的要求,符合国际惯例,促进中医药更好地走向世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资源转化为产业,文化和经济优势,保持我国中医药在国际传统医学领域的话语权和应用地位。同时,标准也是国际贸易壁垒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国通过制定实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技术标准,来限制不符合本国标准服务和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的利益。我国虽然加入了世贸组织,在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堡垒己不在,但是技术堡垒仍然存在,例如,2004年欧洲的《传统药品法》案的颁布就是为了阻止中草药进入欧洲市场设立的门槛。因此中医药标准化对于中医药现代化、国家化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工作,对引领和支撑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9]。及时将具有向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标准的技术含量,而且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因此只有吸收借鉴当今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用标准的形式再现中医理论和医疗技术,中医药学才能与时俱进。

3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路径

3.1标准的涵义及分类

技术规范属于标准的一种,国家标准GB2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给出了标准的定义,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并注明:“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按照标准的要求程度分:规范标准、规程标准和指南标准[10]。规范: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适宜时,技术规范宜指明可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规程: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件。指南:给出某个主题的一般性、原则性、方向性的信息、指导或建议的文件。

3.2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的科研成果界定

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是指从科研成果的形成开始,到形成基于该成果的技术规范的一系列活动,其中跨越了2个系统即科研系统和标准化系统。从标准化的角度看,它包括了将科研成果纳入到技术规范的所有标准化活动;从科研系统来看,它是将处于转化中某个适当阶段的科研成果将技术规范的形式固化,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有力手段[11]。

然而不是所有的科研成果都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能够符合转化为技术规范的条件。从标准的概念不难看出,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每个标准都应当界定出其适用范围;其次标准的实施是为了使有关的工作获得最佳秩序或者效果,而且要取得各有关方的协商一致;而且标准是大家共同使用的并且重复使用的文件,某些一次性出现的事物由于其偶然性,不需要制定标准,某一方单独使用的文件也不一定要制定标准;只有大家都希望共同遵守,而又反复出现的事物,为了规范它,才需要制定成标准[12],因此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的科研成果内容必须符合具备以下特性:①其内容必须具有适宜于制定为重复使用或者共同使用技术要求的性质,这种性质对于科研成果的产生和生存来讲不是必须的,但对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进一步的推广时至关重要的。②同时应当具备向技术规范转化的内在要求和外部条件。内在要求指的是科研成果需要符合一定的成熟度,先进性,应用价值及与政策的协调性等等,如果科研成果的实际状态没有达到一定的要求,其不具备可转化性;外部条件指的是行业内或者领域内有制定该技术规范的需要,具有推广的必要性,才需要将相关科研成果进行整合和梳理,转化为技术规范。

3.3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具体步骤

3.3.1遴选科研成果

在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现状部分不难看出,目前在中医药领域,已经形成了大量的科研成果,然而标准的制定数量是有限的,追根溯源,在于哪些科研成果能够转化为标准以及如何转化目前缺乏相关的方法[13],本研究通过检索相关文献,法规和政策,借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的“十一五”科技专项课题“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试点及研制”中“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潜力分析方法” [14],结合中医药的特点,初步拟定出适合于判断中医药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技术规范的准则和条目。

判断一项中医药科研技成果是否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要考虑以下2个基本准则:第一,可行性,即该项科研技成果是否具有转化为标准的基本属性,例如是否具有推广价值,能够重复利用;是否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人员基础;在该领域是否能够达成一定范围的共识,并确保该项技术规范与当前已经的或者正在研制的技术标准之间保持相互协调、没有重复。第二,必要性,即通过对该项科研技成果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估,认为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这是确保技术规范制定完成之后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具体评价条目见表1。

在必要性的遴选条目中,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和成熟度是判断科研成果是否具备转化潜质的先决性要素,主要表现为通过分析该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的时间、范围大小、与相关技术的协调性,是否在中医药行业内达成一定的共识,设立该条目的原因是,因为标准是大家共同使用的并且重复使用的文件,标准的实施是为了使有关的工作获得最佳秩序或者效果,而且要取得各有关方的协商一致,因此只有中医药领域内大家都希望共同遵守,并且在行业内达成一定的共识的科研成果才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能否解决中医药领域的技术难题或热点问题是指该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之后可以解决行业领域内悬而未决的技术难题或热点问题;科研成果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与同行业比较达到国内或国际的先进程度,并考察是否可以带来共性问题的解决。

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体现科研成果价值的第2个特性即表现为经济性,因此设立了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这一点对于评价应用及开发类科研成果尤其重要,所谓的经济效益自然指科研成果可能带来或者已经带来的经济价值,即科研成果转化后将其应用于生产和服务带来的间接和直接的经济效益[15],对于中医药科研成果而言,主要表现在是否是中医药市场发展所亟需,该条目是通过分析该科研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可以创造更大的利益,则推广的价值就大;科研成果是否可提高中医药市场的竞争力指的是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后对于中医药市场增收,增效的直接贡献和对于国民经济带来的间接贡献,预期的经济效益越大,提高中医药市场竞争力越强,则越需要转化。

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其一表现在科研成果是否符合人类的安全,文明和伦理道德准则,因为有些科研成果的先进性、成熟度和经济价值很高,但是违背了人类安全、文明和伦理的原则,是需要被禁止转化为技术规范的;其二表现为是否提高中医药医疗服务水平,中医药的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属于中医药在卫生领域内应用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只有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后,能够切实提高中医药的医疗服务水平,实现其社会价值,该项科研成果才具备转化的必要。

运用共识会议法对前期遴选出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家论证。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进行完多轮专家共识会议之后,根据专家共识会议的结果,确定技术规范的转化方案。

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新工作项目提案建议书,填写完成后交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化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收到正式批复后批准立项。

3.3.2确定技术规范制定主体

明确技术规范的制定主体,对于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技术规范至关重要,技术规范的制定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需具备在中医药行业内,处于该领域领先并且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资质,才能在科研成果转化技术规范后起到推广和应用的促进作用。

3.3.3组建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组

3.3.3.1遴选原则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组由临床医生、药学学科的人员、临床方法学方面的专家、各级管理人员及标准制定人员等多学科人员组成。人员有资深老专家、专家、临床一线医师、药师、科研研究人员、方法学研究者等,分布在老、中、青3个层次。负责起草的工作组积极收集、分析相关资料,吸纳各国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既往标准化建设的经验。

3.3.3.2工作组组成由临床专家、药学专家、方法学专家、统计学专家、中医药行业管理者及卫生行业管理者等资深专家组成,对技术规范的制定提出决策性的建议和总体督导。撰写工作组又分为文献检索小组和起草小组。由具有临床、药学、临床流行病学知识背景的人员执笔撰写技术规范;由具有中医学、临床流行病学知识背景及较好外语水平的人员进行文献检索与评价。

3.3.4系统收集相关材料

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补充相关材料,具体包括:广泛收集与技术规范相关的专业文献及相关科研成果,与技术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化的法律法规;编写工具,《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相关规则与指南;从而节省技术规范编写所需的时间。

3.3.5起草技术规范

3.3.5.1撰写技术规范讨论稿基于文献检索小组检索的所有相关材料,并且广泛征集技术规范制定完成之后的使用各方比如各级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和科学研究单位的建议和意见,形成技术规范的讨论稿。

3.3.5.2撰写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根据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使技术规范更具公认性,召集技术规范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技术规范讨论稿进行专家论证,以期讨论稿进行修正完善,撰写工作组对指导委员会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细致的推敲和反复讨论。

经反复讨论之后,运用由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白殿一教授主编的《标准的编写》一书中附录6中的“标准编写模板TCS2009”及使用指南进行编制,使编写的技术规范符合GB/T1.1规定的标准要求,形成征求意见稿。

在标准编写时应当注意,标准的条文应用词准确,条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描述准确、规范是制定标准的最基本要求。标准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信息的,它对语言描述的要求特别苛刻,标准的语言和表达形式应尽可能的简单,明了,易懂,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口语化的措辞,一是要清楚的表达信息,一是不容许出现异议。标准文本的表述要有很强的逻辑性,用词禁忌模棱两可,防止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标准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具体可以参考GB/T1.6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达规则。

3.3.5.3技术规范意见征求在形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之后,需进行必要的内部验证,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公开,网络,问卷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在完成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之后需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和研究处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于未采纳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技术规范进行了重大修改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3.3.5.4形成技术规范送审稿根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对意见进行逐一认真分析后,再进行意见的汇总处理,形成技术规范送审稿。

3.3.6审查、批准、出版、复审

由于技术规范的审查,批准,出版及使用和复审,均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行为,因此仅需按照其流程具体操作即可。

4讨论

在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时,遴选具备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对于技术规范的转化至关重要,本研究通过检索相关文献,法规和政策,借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的“十一五”科技专项课题“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试点及研制”中“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潜力分析方法”,结合中医药的特点,初步拟定出适合于判断中医药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技术规范的原则和条目。然而在今后的相关研究中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深入探讨,迫切需要进行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评价系统的研究,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相关评价指标体系,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科学合理的做出评价,更好得确定应当重点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项目。

然而大部分标准化的学术论文目前都还停留在对标准化工作的初级探讨、经验总结及具体标准的讨论方面,对于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转化路径深入研究很少,使得中医药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政府支持的中医药科研计划从立项到科技成果产出,标准计划立项到标准批准,是两条互不相关、各自独立的过程链,很多中医药技术成果中亟需形成标准的内容未能进入我国的标准的制定程序中来。科研院所的广大科研工作者承担着繁重的科研任务,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来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为标准,更缺乏这方面的有效经验,造成了大学研发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加之我国僵化的科研体制管理模式,立项专家往往忽视科研的应用性,容易导致高校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相脱节,从而无法实现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因此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科研成果的利用和资源的整合,系统梳理科研进展及成果,建立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加大科研成果向中医药标准转化的力度,真正体现科技创新对于中医药的支持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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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技术成果转化篇(3)

关键词:技术转移;工作机制;职能设计;政策保障

中图分类号:F062.4文献标识码:A

教育部调研结果显示,全国重大科技成果中,高等学校的重大科技成果占全国科技成果总数的1/5强。高校已成为技术创新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高校的技术转化率仍比较低,需要通过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以更好的履行高校服务社会的职能。

一、高校成立技术转移机构的必要性

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是释放大学研发能力,加强发展知识经济,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过程。成立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不仅能够促进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对于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科研工作发展以及稳定人才队伍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作为桥梁和纽带,有效促进高校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机构能将技术供给方和需求方较好地结合起来,提高信息的传送效率和速率,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实现技术在大学与产业界之间的传播。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入股、大学生创业、校办企业等形式,使高校的技术成果能被运用到企业的研发和生产中去,使科研成果转化成为现实生产力,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加强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机构能够筹集一定资金用以支持专利申报。技术转移机构还能够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对外交涉甚至通过法律手段制止任何侵犯高校知识产权的行为。技术转移机构对维护校名、校誉、保护高校师生的个人知识产权方面也具有明显作用。

第三,促进高校科研工作更好发展。技术转移机构是将高校科研成果商业化的重要途径,能够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途径为高校引进大量科研经费,有利于改善高校的科研条件。改善的科研条件又便于高校承担更多的科研项目,实现高校科学研究与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发展。

第四,有利于高校科研队伍的稳定和发展。科研活动能够给科研人员带来创新动力和压力,能够培养和训练科研人员的思维,提高动手能力和科研水平。技术转移也能够相应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使其能更为安心地从事科研工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稳定科研队伍的作用。

二、高校成立技术转移机构的原则

高校应充分发挥人才、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整合各院系、实验室、教师的科研成果,集合科研处、产业办等职能部门,成立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同时,高校也要为技术转移机构创造适合发展的外部环境。

第一,树立服务于学校、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科技创新及产业化的理念。技术转移机构在成立、发展过程中要克服自身问题,加强自身建设,为高校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为科技创新服务。技术转移机构应采取“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等措施,为科技创新贡献力量。

第二,明确技术转移机构的核心任务及工作流程。建立“技术资源共享与对接平台”是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核心任务。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建立起跨越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省部级实验室、科技园、孵化器等技术创新平台,并同时连接着广阔市场资源的“大平台”,从更系统的角度上提高科研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通过多种途径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技术转移机构应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以确保高效完成技术转移工作。技术转移机构要对技术成果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估测其市场价值,确定适合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佳途径,对项目推广资料进行整理和包装。通过多种渠道推广科技成果,选择合适的技术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并跟踪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按协议约定,对相关方进行利益分配,并根据环境变化修订合同。此外,还要协调好校内科研人员同合作伙伴的关系,督促双方履行合作义务。

第三,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组织架构,明确权责,处理好同其他机构的关系。技术转移机构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科技中介机构,它依托高等学校,但又不是高校的附属物。因此,必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组织架构,明确权责,正确处理好高校及其他机构与技术转移中心的关系。首先,应根据技术转移机构的职责建立相关的部门,明确各个部门的权责以及工作在部门间的流转关系,确保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人尽其用。同时,还应与其他开展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机构划清职能边界,确保在职能上不存在交叉重叠,以便在具体工作中相互配合,更好地开展高校技术转移工作。

第四,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行机制。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隶属于各高校,但仍要明晰与学校之间的产权关系。学校应通过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手段来介入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相应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提供等实行市场机制,并由此推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

第五,加强技术转移机构队伍建设。技术转移服务是一种智力产业,高校要结合自身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的现状,多种途径提高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通过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做到人尽其用。

三、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定位与职能设计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由展示平台、信息平台、洽谈平台、服务平台四个功能性平台构成。展示平台主要通过现代综合手段,不仅展示科研成果的外观形态,还展示科研成果的应用功能及其蕴含的核心技术;信息平台和洽谈平台主要采用成果信息会和项目洽谈会等多种形式,搭建供方与需方的桥梁,使具有市场眼光的科研人员与具有科技眼光的创业者、企业家结成联盟;服务平台主要提供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咨询,办理合同登记,组织专利保护、技术经纪、工程化设计、资产评估、投融资、科技人才交流等中介机构开展服务活动。

技术转移中心的宗旨是实现高校科技成果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到科技成果、到商业产品的转化,实现其商业价值;通过技术服务进一步促进高校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高校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反哺科研和教学的良性互动,推动高等教育真正实现率先发展、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进一步推动学校与区域经济发展的融合,有利于进一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

技术转移中心的定位主要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建筑与城市规划、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相关领域提供顶尖的人才与技术支撑,高质量地完成上述领域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各类企业的技术转移工作。同时,引导相关教师和学生转变观念,逐步树立技术转移的意识。

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建立一个具有开放性、国际化的,联系产业与技术的科技创新与信息交流平台;将国内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相结合,积极推动学校与重点企业共建高科技领域研发中心,服务于产业;进一步提高产学研的结合层次和深度,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为新创中小企业发展尽力,为其提供综合服务;与地方政府建立科技交流平台,促进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进行国际技术创新合作,组织科研队伍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二次开发。

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具体职能包括:登记科技成果、申请技术专利、推广、许可及转让科技成果;对外技术信息,对内技术需求;为企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研项目设计等需求提供中介服务,为科技创业人员提供科技创业服务,并跟踪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

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政策保障

技术转移机构的顺利运行不仅需要合理的定位和职能设计,还需要有一系列的政策保障。根据技术转移机构的工作职能,需建立和完善关于专利、科技成果保密及资料转移、版权、许可费或收益分配和第三方资助研究等相关政策。

1、专利政策。建立专利相关政策用以明确符合何种条件的科技成果才能申请专利、专利申请的流程以及专利申请费用的支付方法等内容。因为专利的申请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因此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科技成果才能进行专利申请。

2、科技成果保密及资料转移政策。在进行科研创新过程中,必定涉及到用于研发的设备、材料以及表现为科技成果的样品、文件资料等。因此,必须要制定科技成果保密及资料转移政策以明确相关设备、材料和研究成果的所属,以及设备、材料和研究成果的转移程序和规范。同时,该政策还应明确规定科技成果的保密原则以及在产业化过程中的经济利益分配原则等问题。

3、版权政策。版权政策主要用以明确科技成果的所属问题,尤其是多方共有科技成果的所属比例问题。对于高校师生所取得的职务内科研成果以及在职务外利用学校的设备、材料等资源所取得科技成果,需要有相关政策以明确规定各科技成果的所属,以及各方在科技成果中所占有的所有权比例,以便顺利解决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利益分享问题。

4、许可费或收益分配政策。收益分配政策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将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在各相关方之间合理、公平的分配,以调动科技成果发明者、技术转移中心、相关企业的积极性,为师生创造科技成果、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提供保障。

5、第三方资助研究政策。第三方资助研究主要是指由政府或企业资助学校师生进行的相关研究。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成果的所属以及利益分配等都会区别于师生自主研究。因此,第三方资助政策的制定用以明确在第三方资助研究的情况下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享权等问题。

(作者单位: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主要参考文献:

[1]许术其.中国大学技术转移工作的定位思考[J].中华医学科研管理,2004.17.3.

[2]何斌.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的现状、制约因素与对策[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8.3.

[3]李克林,马雪艳.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发展策略研究[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1.

科研技术成果转化篇(4)

Abstract: Technology transfer is an effective way to promote the connect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economic, which is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independent innovation system. The func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is to speed up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s well as serv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However, a series of issues still exist in the growth process of college and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It is needed to optimize management operation mode, set up comprehensive talent team, build financial service system, draw support from the Technology Transfer Alliance and enhance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in order to raise the transformation yield of scientific-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boost the construction of innovation-oriented country.

关键词: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研究

Key words: university;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research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6-0237-02

0 引言

技术转移是指为提高生产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一系列活动[1]。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是依托高校建设的技术转移中介结构,利用高校的人才、技术、信息及科技成果等资源,以实现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为起点,围绕人才培养、企业孵化、融资并购等方面开展服务,是联系高校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2]。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宗旨是利用高校科技资源,帮助企业获得科技成果,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

1 建立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意义

技术转移是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手段。党的十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明确要求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2013年底,科技部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新法案将消除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以法律手段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1.1 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产学研合作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途径,高校建立技术转移中心有利于加强产学研合作,不仅能形成科技成果和产业化的有效纽带,还可以整合高校人才、技术、分析测试中心等科技资源,培养一批专业化、高素质、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将高校的优势资源与企业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实现产学研全方位合作,缩短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的周期,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1.2 促进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高校聚集了技术研究人才、掌握了先进的科技成果,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高校技术转移中心是高校服务地方的载体,是科技创新连接经济发展的桥梁。通过高校技术转移,使得前沿技术向地方企业扩散,不但满足了企业科技创新需求,还有助于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同时,企业技术结构的升级,会培育新兴特色产业,将引导更多人才、资金和基础设施投入,从而推动区域内产业集群,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现状

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有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开始进行研究,许多国家将技术转移机构作为是政府推动技术创新和扩散的重要载体,高校、企业、研究机构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也高度关注,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0%~70%,美国和日本甚至达到了80%[3]。

我国20世纪80年代建立了第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部分高校开始进行产学研合作。2001年,基础比较好、科技力量比较强、科研成果比较多的清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等6家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利用大学优势资源、集中高校科技力量,解决国家、行业、企业急需的共性技术问题,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成为我国技术转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度,6所大学的技术转移中心共与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委托开发等合同2922项,合同金额达8.24亿元。随着技术转移中心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发展方面作用日趋明显,许多高校都成立了多功能的技术转移中心。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277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其中依托于高校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有66家,占全国总数的23.8%。

3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技术转移体系,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在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达到20%,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还不到10%,大量的科技资源未得到有效使用[4]。究其原因,不难发现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转移中心的运营效率不高。由于高校的科研评价机制滞后、科技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加上技术转移中心很难回避高校的行政干预,不能真正实现高校和企业的无缝对接,导致转移中心运营市场化程度不高。

二是复合型技术转移人才缺乏。高校技术转移中心一般是由科技处或产业处管理运营,市场合作意识淡薄,谈判、经营等方面能力薄弱,缺少专业的管理队伍,不能适应过程复杂、风险较高、周期较长的技术转移工作。

三是技术转移资金投入不足。高校的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相对单一,主要依赖纵向经费支持,大部分用于基础和应用研究,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过程中的资金投入较少。高校技术转移中心运营经费的匮乏,已成为制约中心业务拓展、推动地方产业结构升级的瓶颈。

另外,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心普遍规模较小、服务水平低、信息流通不畅、跨国技术转移方面能力弱等问题。

4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发展建议

4.1 优化管理运营模式 运营模式是技术转移机构实现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效率的基本保障,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特点决定了其管理模式,既要接受高校的行政管理体制,还要适应企业的市场化运营机制。高校技术转移中心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化”运营模式,对校内作为职能部门进行科研管理,可以快速调动和整合科技资源,面对市场以企业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真正成为高校与企业链接的桥梁。同时,实行企业化管理运营模式,实行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将工作人员的收益与业绩挂钩,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升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市场竞争力。

4.2 建立复合型人才队伍 技术转移是一项涉及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法律金融等多学科的工作,对从业人员的素养要求很高,所以建立高水平复合型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是技术转移中心的首要任务。要培养懂技术、懂市场,兼具管理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立足高校学科结构,发展一支涵盖各学科的教授顾问团队,为技术转移提供决策咨询;招聘或培训一批具有技术背景、市场判断能力以及商务谈判能力的技术经纪人,组建一支专业化、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团队。同时,高校应配合技术转移中心,出台鼓励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配套政策,建立技术转移从业人员培养机制,保证人才队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4.3 构建技术转移金融服务体系 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阶段的资金投入比例失衡,加上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机制不健全,导致高校技术转移工作难以打开局面。因此,转移中心有必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探索科技成果转化和投融资机构协同创新机制,将科技金融服务贯穿研究立项、孵化、产业化等各个环节,形成完整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链条。按照市场化运营机制,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与投资机构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专门用于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吸引社会创业投资机构、民营风险投资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投融资服务体系,主动介入高校和企业技术转移环节。联合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服务,拓宽科技中小企业研发、技术升级、规模生产的资金渠道,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快速发展。

4.4 借力技术转移联盟 技术转移联盟是集技术服务、人才培训、投融资、成果对接、项目咨询、会议展览等为一体的全方位综合服务平台,一般由科技主管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孵化器、高科技产业研究院、企业及其它科技中介机构组成,具有丰富的科技成果、企业技术需求等资源。借力技术转移联盟,共享科技信息,整合社会创新服务资源,围绕企业创新需求提供高质量、深层次、专业化的协同服务,构建高端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形成跨区域、高辐射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促使不同区域内的科技资源综合集成和高效配置,弥补高校技术转移中心规模小,服务水平低等不足,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4.5 加强国际技术转移 国际技术转移是技术成果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有单向技术输出、合作开发、共享科技情报等转移方式。国际技术转移是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技术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高校技术转移中心推进国际技术转移具有战略意义。引进跨国专业技术人才,联合国外技术转移机构,拓展丰富的国际创新资源渠道,建立国际技术交易信息网络,实现国际与国内先进科技成果的双向流动。推动跨国技术转移,引进世界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提升国内企业自主创新的起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5 结论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对于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升综合国力具有现实意义。当前我国经济增长需要高新技术支撑和战略新兴产业带动,高校技术转移中心要发挥技术转移的职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程度,强化社会服务功能。高校要完善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将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纳入绩效评价指标,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产学研活动。国家要加强政策环境和法规体系建设,建立科学科研评价体系,引导高校进行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促进国家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实现社会经济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王雨生.中国高技术产业化的出路[M].北京:中国宇航出版社,2003.

[2]苗露.卓越工程师培养中的实践教学体系研究[J].价值工程,2011,30(5):252-253.

科研技术成果转化篇(5)

关键词: 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管理体制;产业环境

中图分类号:TN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8-0001-03

1 科技成果研发状况

我国通信科研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组成,具体包括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所等多家科研机构。参与通信科技研究的高等院校约30多所。承担通信科研的有8家国家级重点通信研究实验室,这些实验室承担了国家“863”项目、国家重大专项、国际合作项目等科研项目数百项,申请专利400多项,获得多项国家级奖项,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显著,为我国通信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1.1 科研活动投入

据中国科技统计数据显示,信息产业尤其是通信行业科研经费呈逐年上升趋势,且高于其他行业。信息产业在全国高技术产业科研活动中处于领先地位,其科研投入人员、经费比重较高,占到全国的50%以上。2009年信息产业科技活动人员76188人,占到全国的3.19%;研究与开发(R&D)经费投入157.5173亿元,占到全国的2.71%。2009年信息产业在全国高技术产业中R&D经费投入占到所有行业总投入56%,位居第一,详见表1。

1.2 科技成果产出

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04-2008年,我国登记的科技成果数量每年增加1000项左右。2009年比上年增加3029项,增长7.6%。其中登记的应用科技成果共获得1.5万项发明专利授权,其中企业占60.8%、大专院校占26%、独立科研机构占8.9%。2005-2009年,应用技术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中电子信息领域所占比重10.3%。

2008年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利申请数30386件,占到全国的25%。与2007年相比,电信技术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受理数增加3065件,提高8.4%;申请授权数增加6238件,提高67.9%。分类授权数大幅度提高,说明电信科技成果成绩显著。(见表2)

2009年,在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居前10位的国内企业中,通信技术类企业5家,且通信类企业专利申请量占到65%(详见表3)。其中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量占到51.6%。说明电信科技成果成绩显著。电子信息行业科技投入较低,但成果产出比例较高,见表4。

在连续两届“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中,第九届收到申报项目186项,评选出7项入选项目,其中通信项目3项;第十届评选出5项入选项目,其中通信项目2项。

2 科技成果转化状况

2.1 科技成果转化法规 目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法规有11项。这些法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在机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范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营造了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特别加大了鼓励高新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激励力度,保障了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自,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激发了高科技工作者进行科技成果创新转化的积极性。此外,各地方政府还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为促进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2.2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通信业开放竞争环境的形成,极大地影响和推动了通信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的变革。尤其是在国家创新战略指导下,使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转化渠道与转化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已由计划经济下单一的运行机制转变为多主体参与,多种转化模式并存的运行机制。

2.2.1 政府主导的转化模式 目前,科技部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在不同层次上实施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863”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主要是采用政府推行的方式进行转化。国家加大了对这些计划项目转化资金的投入,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大大提高了转化率。同时,通信行业及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中除了一般项目以外,特别增加了产业化培育项目。政府主导的转化主要通过产业化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产学研联盟组织形式实施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完成系统科技成果转化。例如,我国TD—SCDMA产业化过程,LED技术的研发等。

2.2.2 市场主导的转化模式 经过不断改革和技术发展,中国通信业真正进入了世界先进行列。中国通信业网络规模居世界第一,业务应用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渗透,通信制造与运营市场成长出具有雄厚的技术创新能力的骨干企业和大量的产业链上的中小型企业,为通信科技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市场主导的转化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2.2.1 企业自主研发转化 目前骨干电信运营商与制造商已成为通信科技创新的主体,分别成立了自己的研究机构。如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在广州、四川建立自己的研究基地。中国电信成立技术创新中心,重点研究下一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创新,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推动中国电信未来基础性、前瞻性以及对通信和信息行业有重大影响的高端技术,以保持中国电信长期可持续的发展。中兴和华为在下一代网和3G核心技术研发方面已经走在世界前列,这些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大部分科技成果能自行转化。经过企业化改制的科研机构,大部分根据已有的科研优势,开发市场需求的各种应用技术产品,自行转化,转化率很高。如烽火集团成为光通信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成果转化率达到90%。

2.2.2.2 合作转化 大型骨干电信运营企业除了自行转化科技成果外,还与制造商通过客户关系建立了技术与市场结合的模式,双方在信息沟通、合作过程中基本形成科技成果合作转化机制。同时,他们还与科研院所进行各种技术合作,校企合作及产学研联合等。调查表明,改制后的科研机构30.4%的科技成果转化是通过合作完成的。例如,北京大学-中国移动联合实验室,重庆邮电大学采取“院所合作”、“走进园区”、“校企联盟”、“校地合作”等形成产学研联盟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调研表明,高校已经积极主动与市场接轨,在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中采取企业合作转化的占到38%,产学研结合转化的占到29%,技术转让的占到20%,三者所占比例87%,企业合作的模式尤为突出。

2.2.2.3 技术转让 中小型通信企业由于自主研发能力不强或者资金不足,主要通过从技术市场获取技术,或者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发产品应用,最终主要服务于大型制造商与各类电信运营商需求。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通过进驻科技园区获得人才、技术、资金和政策上的服务支撑。由于中小型通信企业研发能力弱,技术吸收能力不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有限,技术转让是其获取竞争优势的主要途径。

2.3 科技成果转化成效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用转化率来反映,即在登记的科技成果中已被转化为现实社会生产力的成果所占比例。从2010年中国科技统计报告的数据来看,2009年全国应用技术成果应用状态与2008年相比变化不大,稳定应用的成果仍保持较高的比例91.4%,未应用和应用后停用成果比例为8.2%和0.4%。成果未应用或停用的原因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其中资金问题尤为突出占50.2%,其次是技术问题占26.3%。根据我们可获得的资料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3.1 从中国科技成果网收集的资料来看,2009年通信类科技成果378项,转化52项,转化率为13.76%。转化项目中稳定应用的占63.5%。转化项目中21%是来源于高校或与高校合作研发转化的成果。

2.3.2 根据我们对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高校、独立科研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调查,不同性质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率有较大的差异。其中独立科研院所相对较高。在调查的8家研究院所中,成果转化率在60%以上的占87.5%。各类信息服务公司的成果转化率因企业规模的大小而不同。其中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率均在60%以上;而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成果转化率介于20%-40%之间。

2.3.3 根据我们对通信科技产出相关高校调研可知,31.91%的科研人员的专利项目实现转化。拥有专利数的占47.06%,说明被调查人员中只有15.02%的专利实现了转化,转化比例较低,与我国每年20%以上的科研经费投入增长相比也是较低的。

2.3.4 据国家科技部的一项研究表明,每年有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3万多项,但能大面积推广产生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每年的专利技术有7万多项,但专利实施率仅10%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9%左右,其中高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贡献率。通信科技是高科技领域中的重要部分,无疑自主创新与转化成效也需要提高。

总之,从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总体的运行机制来看,企业自主转化的项目,基本上全部转化。科技部的科技计划项目中,重大项目或是涉及到整个行业、产业链的,转化速度较慢,但一般有政府支持;一般企业与高校合作的项目、产学研联合的项目,转化率较高;一般高校独立研究的项目,主要由于资金缺乏等,转化率较低。各省市科技厅(局)的科技计划项目,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况:产业化项目,由于在立项阶段要求与企业合作,转化率较高;其它项目尤其是高校独立研究的项目,转化率较低。

3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上所述,随着通信市场竞争加剧,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通信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对我国通信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率仍不高,从宏观层面来看存在以下障碍。

3.1 管理体制方面

3.1.1 政府部门的条块划分难以形成创新合力 从我国现有的科研体制和产业发展体制来看,我国政府部门间条块划分以及责权范围割裂(科技部负责科技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产业发展,发改委负责宏观发展战略),没有统一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科技与产业之间管理集成度不高,两个领域协同性不强。行业管理部门不能掌握科技研发投入资金,致使科技与产业在管理体制上脱节。此外,国家与地方科技计划相互独立、封闭、重复设置现象严重,出现中央、地方与部门的管理条块分割,无法形成合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的整体能力。

3.1.2 科技资源配置运行机制不协调 信息产业领域的科研机构如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在科技发展链上出现缺位、错位与越位现象,科技界过分强调竞争而忽视合作,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不强,科技资源配置效率较低。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通信科研机构、大学被逐步推向市场,按照市场机制实现科技创新。各大科研机构在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同时,为了经济效益,大量基础性研究机构纷纷转向工程项目研究,科研骨干花费大量精力去争取项目,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研究越来越不被重视。由于基础研究滞后于应用研究,应用技术性能、成熟度和可转化性受到影响,科技对产业的支撑能力不强。

3.2 政策环境方面

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政策的支持与引导。通信产业成果转化不仅受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一般政策环境影响,同时还受到产业政策的影响。

3.2.1 一般政策环境问题

3.2.1.1 法律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

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例,关于国家财政收入、税收优惠、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过于原则,无程序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同时,本法的配套与具体落实措施没跟上,例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成果权的依据,但是无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等,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间利益分配无法律依据。《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技术合同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法规中没有关于技术咨询、登记、信息、知识产权及评估等中介组织的规定等,致使有法难依,制约科技成果的转化。

3.2.1.2 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单调,企业税收负担重

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局限于所得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事实上对新投入市场的产品,可能前几年都是亏损的,基本上享受不到优惠。而国外通行的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基金、对研究开发投资准予费用列支、减免流转税等全方位的优惠政策在我国政策中很少体现。且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也很短。同时,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调动投资者和研发者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3.2.1.3 缺少面向技术成果需求者的激励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明确指出实施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但实际执行力不足。以上海为例,上海世博会工程中的许多产品,上海电气集团是承担者,但最终使用的都是国外产品。这样就出现了一方面政府不断加大科研资金和政策投入,致力于提高本土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不少重大创新领域、创新项目和新产品订货,又往往不支持本土企业的技术实践。政府的发展政策和激励政策相脱节,缺少对技术成果使用者的激励。

3.2.1.4 缺少支持风险投资的政策

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风险投资的条款不清晰,对于研究资金的投入和转化资金的投入的比例没有相对较为明确的规定,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缺乏资金,无法转化为生产力。据估计,我国风险投资资金规模总量仅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资金的1%。由于体制缺陷,在风险投资领域,公共财政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功能和倍增机制难以实现,导致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的比例较低。

3.2.2 通信产业政策环境问题

通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与网络生产经营特征决定了政府通信产业发展一直在竞争与管制之间平衡。政府通信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结构政策通常会影响到通信科技成果的现实应用,制约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3.2.2.1 系统的科技创新政策还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有效的、完善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在此形势下,我国通信产业也不可能结合产业的特点与需求,系统利用国家已有政策建设自主创新环境。行业主管部门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科技成果管理方式,致使其在产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创新引导和协调等方面的职能未充分发挥,更多的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未能建立起适应通信产业技术经济特征的系统创新政策。

3.2.2.2 缺乏促进融合发展的产业政策

纵观通信业发展历史,无论技术还是业务应用都在不断地改变着通信产业的边界。通信技术创新不仅开拓了市场,同时也改变了整个产业组织。尤其是在“三网融合”和“两化融合”的发展背景下,现有的管制政策往往与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环境要求产生一定的冲突。同时,通信的网络经济特征在技术应用中又受到运营网络的技术水平与吸收能力限制,例如入网检测,要求考虑互联互通、信息安全等,在缺乏系统的产业政策前提下,技术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就无法得到转化应用。因此,通信科技成果转化往往受政策的影响很大,甚至有些成果在研发后才发现与新出台的政策不相符而难以转化。

3.3 支撑服务方面

支撑服务系统是科技成果转化必不可少的动力和保障。目前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支撑服务体系已初建成效,但仍然存在问题。

3.3.1 转化资金投入不足 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普遍存在着“虎头蛇尾”现象,即研发阶段有资金投入或较为充足,但转化阶段的资金严重短缺,许多科技成果停留在样机或样品上,致使科技向经济领域推进受阻。尤其是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从研发到中试、现网实验和产业化过程中,不仅政府直接投入不足,而且缺乏有效的市场融资渠道和方式,特别是阻碍高校及中小通信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对高校科研人员的调查,成果转化的最大障碍是只完成实验室样机,无资金支持进一步研发(见图1)。同时50%的科技人员希望财政拨款获得资金,这既表明科技人员市场意识不强,又表明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的缺乏。

3.3.2 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不强 在政府与市场的共同推动下,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行业协会、生产力中心、科技园区、创新工场等中介服务组织形式。服务功能在不断完善,由信息咨询、、融资服务到直接产业化推动。但是属于通信行业性中介服务组织少,既懂技术又了解市场的通信中介专家非常缺乏。另外,大部分能为通信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分散在各地区与部门之间,无法提供有效信息,服务能力相对较低。调查表明,64%高校科技人员急需资金支持和合作伙伴信息的服务,但中介机构难以满足。同时,信息产业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的市场化模式尚不成功,多数仍依靠政府支持。

综上所述,目前通信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大量科技资源浪费,通信科技创新能力的合力无法体现,有碍于我国通信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现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已不适应通信业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也不适应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趋势。

参考文献:

[1]唐五湘,黄伟著.科技成果转化的理论与实践[M].方志出版社.2006.3.

[2]徐辉,费忠华著.科技成果转化及其对经济增长效应研究[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12.

[3]张玉明等著.企业自主创新与多元资金支持[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9.

[4]张保胜著.网络产业技术创新与竞争[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12.

科研技术成果转化篇(6)

关键词:军工科研院所 科技成果转化

近些年,我国进入了技术创新黄金时期。在已经过去的“十二五”期间,我国出现了技术创新流量与存量的爆发性双增长;刚刚过去的2016年,我国技术创新更是实现“十三五”时期开门红,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为133.9万件,连续六年位居世界首位,发明专利授权量为40.4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0.2万件。然而,我国的科技成果数量虽多,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却很低,科技成果转化率仅约20%,转化后获得规模经济效益的比例为5%~10%,远低于发达国家的60%~ 8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只有工业总产值的8%,远低于发达国家的30%~40%。

军工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也存在同样的可题。当前,军民融合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如何加快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军民结合高新技术产业群,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针对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分析现状背后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今后的对策建议。

1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当前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现状,诚然与国家政策外部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有关,但军工科研院所作为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自身也存在着不少可题,这些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1科技成果本身可转化度低。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科技成果与市场脱节。当前不少军工科研院所处于半封闭状态,仍保持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市场意识淡薄,在项目立项评审阶段过分考虑技术难度的权重,忽视市场需求和产业化前景,结果项目完成后形成的优秀科技成果很多与市场需求不匹配、与市场化需迫切解决的关键技术相脱节,即使可以获得非常优秀的奖项、形成突破性的专利,也很难在转化后获得市场价值。

(2)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低。技术成熟度是科技成果能否顺利转化的因素之一,从军工科研院所出来的技术成果多数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局限于样机、样品等方面,存在工程化程度低、集成度不够等可题,需要经过中间放大试验、工业化试生产及相应技术改造等二次开发过程,而二次开发过程正是军工科研院所的薄弱环节,中试和工业化能力条件较差,投融资渠道不通畅,导致很多优秀的科技成果迟迟得不到转化。

(3)科技成果质量低。军工科研院所的课题结题、职称评聘往往有科技成果指标的要求,不少科技人员申报科技成果往往只追求数量,有些成果是在以前成果基础上的低水平重复,有些成果通用性差、应用条件很局限,有些成果甚至已经过时,当课题结题或评上职称后就算完成任务了,成果能否顺利转化与他们没有太大关系,科技成果成为晋升职称的“敲门砖”。同时军工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数量有指标要求,存在科技成果指标层层分配、压向基层的做法,重数量轻质量,导致很多科技成果根本不具有D化的价值甚至无法转化。

1.2管理体制机制落后。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落后。长久以来,受国家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限制、持股限制以及成果转化收益应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上交的限制,军工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缺乏处置权,而军工科研院所要以技术作价入股,则需要交纳高额现金的所得税,这些因素均导致军工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成果持有人的收益得不到保障、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过低、无法在职称评定体系中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量化分值等原因,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2)运行体系封闭,产业链脱节。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长期相对封闭,不仅与民用工业领域之间隔离,而且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内部集团之间、院所之间也有很强的隔离倾向,造成与外部及内部之间产业链的脱节,“闭门造车”现象表现比较严重。这样就导致两个后果:一方面,军工科研院所无法建立与市场快速对接的桥梁,也就无法准确把握市场信息;另一方面,军工科研院所无法准确了解外部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不能有效评估科技成果中试、产业化等阶段的难度和可行性。这两个结果均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3)决策机制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周期长、投入高、风险大的工作,需要充分研究、慎重决策;科技成果又是有时效性的,尤其对于非独占性科技成果,如果不能及时进行转化,就会失去抢占市场的先机,因此一旦决策就要立即组织实施,遇到问题尽快解决。从军工科研院所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决策机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在决策过程中研究不充分,被强制推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明确,协调各部门费时费力,遇到问题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都不愿承担责任,导致时机延误,最终非但得不到收益,还造成了损失。

1.3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缺乏擅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人员。军工科研院所的领导多为技术出身,而且多为系统内选拔任用,受工作习惯与军工文化影响,普遍比较关注技术细节,遇到技术开发具体问题时事无巨细,喜欢亲自操刀,却没有以全社会的技术力量作为依托;对市场运营、资本运作不太关注也不擅长,市场敏锐力低,对产品的市场前景拿不准、看不透,加上出于怕担责任的考虑,不敢融资进行开发与大规模生产,结果导致优秀的科技成果难以转化,即便进行了转化也只是小打小闹,无法形成规模效应。

(2)缺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化人才。军工科研院所的普通人员一般分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定位是管理,技术人员尽管拥有科技成果,却不擅长也无太多精力进行转化工作。大部分科研院所缺乏对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指导、评估、推动、服务等工作的专业人员,有些院所有相关岗位设置,但职能划分不明确、人员业务水平低、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有限。

2促进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当前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由来已久,国家现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非常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于2016年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法律法规层面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做出了新的规定,对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此后国防科工局《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对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提出了更具体的意见。军工科研院所应当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新的部门规章,从自身角度出发,修订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确保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推进。本文对此提出如下的对策建议:

2.1完善科研项目立项评审与科技成果申报审查机制,严格把控科研项目立项与科技成果审查环节。

首先,建立国家目标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的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机制。军工科研院所要从自主研发经费投入项目的立项改革抓起,立项动机不应仅仅满足于最后报奖或申请专利等书面上、形式上的成果,应立足于成果的可转化,立项评审标准也不应仅关注是否满足国家战略目标,而应为市场前景设立一定的权重,对市场前景的分析做出明确要求,同时应鼓励并支持一定比例的面向市场的项目立项。

其次,建立技术水平与产业前景相结合的科技成果申报审查机制。对下属单位科技成果申报的审查要改变过去只根据技术水平的高低进行评价的做法,应结合商业化前景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定,针对不同性质的科技成果可设立不同的权重分值。

再次,严控科研项目立项与科技成果申报审查环节。科研项目立项与科技成果申报都应建立客观、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严格把关,可上可不上的科研项目坚决不上,能评能不评的科技成果坚决不评,摒弃科技成果重数量轻质量的做法,从源头上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

2.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决策、管理制度,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机构和人才队伍。

首先,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决策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决策机构中应当有懂市场运营、资本运作的领导或管理人员,重大事项应由决策机构成员集体做出决策,并实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过应明确的是,如果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应免除单位领导在定价中因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其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与协调。军工科研院所没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或部门职能不明确的,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并明确部门职能,应结合国家政策与单位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处置的程序与规则、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同时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管理、资产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外部事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与具体职责。

再次,建立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运作的专业化机构,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有条件的军工科研院所可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在不占用编制的前提下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平台或技术转移中心等专业化机构,成立方式可以是自行成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成立,应突出其机制灵活、服务专业、面向市场等特点。机构应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方式吸纳懂技术、懂商务、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技术经纪人队伍。

2.3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与人员激励机制。

首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制度。军工科研院所应将下属各单位、各相关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到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中,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科技成果转化率、科技成果应用率、科技进步贡献率中的一种或多种作为考核指标,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单位和部门的奖励,扣减只重视科技成果数量、不重视转化的单位和部门的绩效分值。

其次,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制度。军工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有完全处置权,应将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纳入单位预算,进行合理的分配使用,明确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的原则是,在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特别是用于保障内设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机构的运行,奖励和报酬支出部分不受本单位年度工资总额限制。

再次,健全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一方面是收益激励,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应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作价投资的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自行或与他人实施转化的,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应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另一方面是奖励,可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奖项,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人员给予奖励,同时可在相关人员的职称评定中给予加分。

2.4深化与企业、政府、资本的合作,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链、产业链与资金链。

首先,深化与企业的合作。军工科研院所应加强并深化与相关行业优质企业的合作,避免闭门造车。一方面,将自身技术优势与企业的现代化生产能力及渠道优势有机结合,找准技术与市场的契合点,充分利用各个领域的先进技术提高专业化水平,培育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品,实现产业链的整合与延伸;另一方面,与一家或多家企业联合开发,集中力量做自身核心业务,可缩短攻关周期,降低研发成本,有效规避风险,做到科技成果精益转化。

其次,深化与政府的合作。军工科研院所可借助国防科技工业的良好背景,深化与各级政府的合作,争取各级政府的扶持政策,理顺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链,不仅可以牢牢把握政策导向,顺势而为,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政策风险,在对外合作中增大话语权。

再次,深化与资本的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军工科研院所不能仅仅寄希望于上级和自身的资金投入,应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资金,可以通过科技金融银行、创投基金、风险投资等形式扩展资金来源,也可以采用众筹、众扶的方式筹集资金,还可以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吸引投资,从而将科技成果转化所带来的红利成倍放大。

3结束语

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我国军工科研院所应当抓住机遇,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军民融合战略,加快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坚定不移走市场化、产业化发展道路,为我国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I研究室.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M].2016.

[2]刘彤,李建强,金鑫等.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制约因素及对策[J].当代县域经济, 2016(5): 20-15.

[3]吴永军.浅析军工科研院所在新常态下的科技成果转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6(5): 163-164.

[4]田恩东,廉荣.科技成果转化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山东人大工作, 2003(2):19-21.

科研技术成果转化篇(7)

北京地区高校科研及技术转移现状

科研投入情况

2005年,北京地区共有全日制普通高校71所,其中有科技活动的69所。在这些高校中,共有科技活动人员45093人,占全市总数的14.95%;科学家和工程师37617人,占16.01%;科技经费筹集61.28亿元,占10.17%;科技经费支出48.12亿元,占8.69%;在研科研项目27753项,占44.16%。2003年北京地区高校校均科技经费总量为全国高校的4.5倍。目前,北京地区高校共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专业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145个,是全国最密集的地区之一。

科技产出情况

2005年,北京地区高校申请专利2123件,占全国高校的22.13%,其中发明专利1728件,占27.84%,拥有专利数3188件,占31.03%,发表科技论文57477篇,占57.88%,出版科技著作4572部,占71.9%,均居全国之首。

技术转移状况

北京地区高技术转移远远地走在了全国高校的前面,2003年校均签订技术合同54项,合同金额校均2054.1万元,而同期全国高校校均则为8项和515.1万元。(详见表1)

清华大学1996年和1998年分别与深圳市政府和北京市政府共建了“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和“北京清华工业研究院”两个独立事业法人实体,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在技术转移上探出了一条新路子。为了推动校地结合和产学研结合,1995年7月清华大学建立了非营利性组织――清华大学与企业合作委员会。其宗旨是通过学校与企业界的深入合作,促进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研究技术发展趋向和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中的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供技术依托,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能力,积极为企业培养、输送各类急需人才,为推动社会与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目前,清华大学与企业合作委员会共有成员单位171家,其中国内成员单位138家,国外企业33家,形成面向企业的服务网络。并与企业共建研发中心50多个,借助学校人才、技术和实验设备条件,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快了学校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的速度。

由于实行了校地结合和产学研结合和技术转移新的运行机制,学校科研经费中来自于企事业单位的已占一半以上,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也持续快速增长,从“八五”期间的1.98亿元迅速增加到“十五”期间的13.80亿元:“八五”期间输出技术1061项,成交额1.98亿元;“九五”期间输出技术2437项,成交额5.88亿元,同比增长近2倍;“十五”期间输出技术3302项,成交额13.80亿元,同比增长1倍多。

科技投入产出分析

北京地区的高校无论是在科技投入方面,还是在科技产出方面其强度都比全国高校的平均强度大,产出高。其产出效率也相当高,如北京地区高等院校各项科技投入,仅占北京地区全部科技投入的10%~15%左右,科技产出却占30%左右,尤其是在科技论文和科技著作的产出上所占比重高达60-70%。

但是,仔细分析这些产出,我们发现高等院校的科技产出多为知识性成果,而技术性成果则相对较少,尤其是直接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成熟技术或易于产业化的技术成果就更少。这一点可以从2004、2005两年间北京高等院校的技术输出所占比例得到说明(见表2)。

2004年,高等院校技术合同成交项仅占6.75%,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仅占2.22%;2005年,这一数据分别为6.99%和1.87%,基本与上年持平。尽管高等院校所申请和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占30%左右,但“十五”期间,专利技术的交易仅占高等院校全部技术交易的1.29%.这表明高等院校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尤其是重点高校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从上述数据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第一,高等院校产出的科技成果技术性成果偏少,尤其是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重大技术成果较少;第二,即使是偏少的技术性成果也未能完全转移到工业界,还有大量的成果搁置在科学家的书桌里。

北京高校技术转移中存在的问题

科研选题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

有调查显示,高校开发的技术未能应用推广的主要障碍(占被调查项目的76.4%)是“经济上不可行”和“市场小”。由学校基金资助的课题,一般都侧重于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先进、目标明确的项目,但由于资助额度有限,这些课题往往只能完成预研阶段,要继续进行应用开发研究,必须大量资金的投入,因此,这类课题一般还不具备应用转化条件;一些来源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攻关项目以及各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由于是基础性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的项目,该类课题承担的多少和完成质量体现了一所高校的科技实力,因此,各高校都非常重视这类课题的申报和管理。但由于这类课题在立项论证时,主要侧重于方案的理论分析与评价,着重考察技术的可行性而不太注重对其应用前景的论证,只需要论文,不要求出技术产品,因此科技人员在进行课题研究时较少注意与市场的衔接,因此这类项目转化率也较低;高校承担的行业、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新产品开发的项目在高校科研课题中占有较大比重,与生产结合较为紧密、较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但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片面强调课题的完成而忽视了与课题配套技术的相关性研究,致使这类课题应用面过窄,而难以再次转化应用。

成果成熟度低

高校科技成果往往是单一技术、阶段性成果多,缺乏技术集成、技术成熟度低,解决行业性关键共性难题的成套技术少。原因主要是由于缺乏资金完成中试,使得技术可靠性降低,并缺乏进一步开发的配套设备和技术。因此科技成果在技术上不够成熟,水平也不高,一般还只停留在实验室阶段,与可转化为成果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企业短期行为严重,创业冲动较弱

企业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需求者,其基本行为和态度的偏差也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而北京的一些企业在投资上片面追求投资效益,尤其是短期效益,急于求成,而自身项目识别能力较弱,因此有许多非常好的长线项目推广起来困难,一般地讲,那些短期回报欲望高的企业,创业冲动较弱,害怕承担风险,在投资上爱扎堆。一方面,他们对高新技术成果的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认识不足,只愿分享高科技所带来的高回报,不愿承担成果转化的高风险,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不足;另一方面,相当多的企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估计和认识不足,加上企业对科研机构的不信任、对科技成果的怀疑态度,常常导致双方的合作告吹。一个好的项目,从投入到获得回报,一般来说要经历种子期、创业期、扩张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而这个周期可能长达7~10年!因此,除非一个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他是不愿意等待如此之长的时间来获得回报的。现在更多的投资者更愿意在3年内即获得回报,甚至期望一年就能盈利,而不愿意经历漫长的等待。正因为如此,许多具有良好前景的技术往往找不到投资者,无法进行继续开发,最后只好胎死腹中。最终,却无法从沉淀着无数夭折技术的“死亡之谷”里被重新打捞出来,脱颖而出,从而跨越“达尔文之海”。

在上述问题中,最为关键的是第一和第二点,即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技术开发与市场需求脱节,技术指标与经济指标相脱节和缺乏技术集成、技术成熟度低,解决行业性关键共性难题的成套技术少,从而造成技术的有效供给不足。目前在社会上存在着这样一种怪现象,一方面,成果拥有者抱怨有很好的成果找不到投资者,另一方面,资本拥有者握着大把资金,大叫找不到好的项目。据一种夸张的说法,在中关村的上空,飘浮着上千亿的资金在寻找好的投资项目。这种矛盾的状态到底是如何产生的?这实乃是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所造成的。那些号称拥有大量成果找不到投资者的,他们的成果大都是技术成熟度不高的项目,无法直接实现转化,或者市场需求性不强的项目,难于推广应用。

关于大学技术转移的几点思考

技术转移工作是一个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大学的技术转移中存在的问题,既有国家宏观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政策层面的原因,既有人们观念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因素。

任何一所大学都有培养人才、创造知识、服务社会三项基本职能。因此,在宏观体制上,要改变大学过去对教师单一的评价考核方式,对不同的教师实行不同的评价考核指标,对实现服务社会职能的教师,要把为经济社会服务,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个重要的评价考核指标,并将其与实现其他职能的教师一视同仁,这样才能调动科技人员技术转移的积极性,使他们在选题时一开始就真正地去贴近企业的需求、社会的需求,从而增加技术的有效供给;在制度和操作层面上,为促进大学的科研成果向产业界的转移,真正实现其服务社会的职能,我们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进:

调整科技投入政策,实现应用性科研项目立项的四个转变

一是实现由科研院所为中心的技术主导型确定科研项目,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确定科研项目转变。过去,科研项目的确定,更多地是考虑研究者个人的喜好、兴趣和研究院所的研究能力,是以科研院所为中心。这种方式对于一个国家的基础研究来说应该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它有利于发挥科学家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做出重大科学发现。但是,对于应用性研究项目的研究来说,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因此必须转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确立科研项目的方式。

二是实现由单一性项目向集群性项目的转变。在当代,任何一个商品,都是众多技术的集成,单一的技术很难市场化、产业化,只有靠群簇技术的集成,才能迅速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相互关联的技术共同实现突破,才能实现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因此,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项目立项时,就应充分考虑这一点。

三是实现由财政的单一投入向企业、研究机构筹集配套资金的转变。过去科研经费的投入,完全是财政单一的投入,企业也好、科研机构也好,他们都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不花白不花,其结果是花了也白花,科研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极其低下。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在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配套经费(可按不同类型的研究项目,规定配套经费的比例,如:10%、30%、50%等),政府才能给予投入。只有这样,实现科研风险共担,才能增强研究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从而提高科研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

四是实现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单一性向官、产、学、研相结合的转变。过去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大多为单一的,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包括物质条件的制约、科研水平的制约、研究者眼界的制约等等,这种单打一的方式很难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综合优势,从而实现科研投入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科研项目立项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官、产、学、研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优势互补,应该规定:(1)以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为主申报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必须有企业参与或协助,否则不予立项;(2)以企业为主申报的开发性研究项目,必须有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3)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有实际工作部门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通过这样的规定,促使官、产、学、研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优势互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提高科研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

创新科技成果管理机制,调动研究者实现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现有的科技成果管理方式,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必须创新科技成果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研究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以百倍的热情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中去。要不拘一格地创新科技成果的管理方式,凡是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方式都要允许试验,因为,科研成果的闲置是科技资源的最大浪费,也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因此,我们认为:

第一,在某些时候和某些地方,可无偿或低价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研究者,这不应该是盘活科技成果存量的权宜之计,而应该成为一种长效机制。这样就能通过使研究者或技术中介机构拥有知识产权,来全面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从而取得科研项目的最大投入-产出率。

第二,还可以在成果的归属上更为灵活,让参与科研项目的各方――出资者(包括政府和企业)、研究者个人以及项目的策划者都拥有一定的比例。这样,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能充分调动起来,从而开创一个技术转移的大好局面。

第三,无论是谁持有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诀窍,只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譬如2年)未能实现向产业界的转移,政府应该行使介入权(march-in-right),强制进行转移。

深化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功能定位,强化其自身建设

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承担着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的集成、扩散、高技术产业化资源有效配置的功能,是高技术产业化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者。它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构成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相互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是公共创新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其具体功能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融合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法律咨询、专利、技术咨询和评估等多方面职能; 第二,着眼共性技术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第三,各方面的技术力量的有机结合,实现技术集成,以产业化为研究目标;第四,转移中心成为技术集成的真正掌握者,能独立承担项目的转移工作。

在深化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功能定位的同时,还应强化其自身建设,具体地讲,首先,加强软、硬件建设,应该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成技术转移平台,这个平台既包括硬件平台,也包括软件平台。高校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应加强技术转移信息网站建设,扩大覆盖面和服务面,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为技术研发团队和机构提供优质的全方位服务;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和组织实施工作,集成资源和技术,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起,建设技术转移的战略航母。其次,以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为龙头,建设技术转移服务体系,联合法律事务、专利、技术评估等机构,与各类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国外技术源头建立密切联系。再次,实施技术转移的人才战略,培养锻炼一大批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如技术转移专员、技术经纪人以及有技术背景的专利人、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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