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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方式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3 16:08:54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方式篇(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简称PE)是目前金融市场的活跃力量。当前,广泛的企业融资需求和规模化的私募资金投资者之间,形成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巨大的潜在市场互利关系。2011年6月天津“融洽会”公布数据显示,2010年国内披露私募基金359支,其中募集完成基金235支,总规模304.18亿美元;开始募资基金124支,总规模407.56亿美元①。私募基金在金融市场中形成了规模化力量。一个成功的股权投资项目,对于相关各方都有巨大的利益回报。被投资企业(我们称为“目标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断成长,作为股权投资方的私募基金(私募方)通过推出而获得股权溢价收益,而企业原始股东和经营者(企业经营方)则从企业的长远发展中获益。金融法核心关注的是市场风险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高额度得资本回报率和对目标企业的巨大发展作用,本身伴随着高度的风险。这种风险与复杂的市场环境有关,而更深的根源则在于投资业务各相关方法律关系非复杂性。由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各方试图通过一系列协议,在各方当事人和金融监管机构中寻求平衡和分散。虽然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积累,基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特殊属性而构建法律风险分散和平衡机制,逐步在构建,但还有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本文拟从案例分析的实践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中法律风险分散机制进行探析,以求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由于其特殊法律属性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表现为多种形式。通过理论与实践分析可以发现,其法律风险起源于法律关系的特殊属性上。具体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内容和救济途径几个要素产生的风险上。

(一)法律主体因素产生的风险

1.法律主体风险的表现

(1)私募方的主体特征复杂。在理论上,私募股权基金关于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有明确界定的[1]。例如,有限合伙中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简称LP)仅仅作为出资者而承担有限责任,资金运作人则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简称GP),承担经营风险。公司制基金也是类似的风险分配模式,投资者作为股东,仅仅根据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业务(即投资业务)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业务起点高,多数私募股权基金规模并不很大,LP人数不多。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调查与谈判长期性、反复性,通常会引发PE投资者的高度关注。许多情况下LP都会参与调研谈判。基金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证,则在股权投资过程中法律关系进一步复杂化。近年来,私募基金试图通过“阳光私募”和TOT②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2],将基金投资人剥离于股权投资业务之外,确保基金运作的独立性。但是阳光私募和TOT同时带来的后果是基金的公募化。

(2)公司经营方的主体特征复杂。在私募方一些列优先权的“逼迫”下,经营方股权项下的各项权益都受到比较严格的控制。私募方将经营方与目标公司作为一个统一的投资对象来看待。例多数私募投资方在其业务调查中明确指出,经营方的经营能力、资质和进一步发展的前景,是股权投资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根据公司法理论,私募方的定位是公司股东,与经营方、目标公司是之间互相独立的法律主体。然而对于私募方而言,由于不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并且对于公司的经营的核心技术完全不了解。所以私募方试图通过一些列协议将经营者与目标公司绑定为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主体。

2.法律主体风险的特点与控制目的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市场主体风险的产生和表现型,体现出两方面的特点:一是风险根源于定位差异。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参与各方,其自我定位与法律规范定位是存在差异的。投融资各方希冀从投资项目中获得的法律地位,与现行经济法规范赋予的“普通股东”是有很大差别的。二是风险承担呈现交叉性。私募方的主体性差,容易受到投资者等因素的介入,给目标公司与经营方以不确定风险因素;而经营方与目标企业的难以相互独立,对于私募方而言,又有失去对企业控制和知情的风险。针对法律主体复杂化所带来的投资项目中彼此关系的不确定,投融资双方当通常协定风险分散方案。在一系列投融资协议中,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化必须被限制。私募方要求经营方与目标企业形成一个利益高度相关的联系,以此来避免对失去对目标企业本身和企业经营状况的控制。相对而言,经营方更倾向于寻求一个相对独立的私募基金,这样保证投资者得专业和投资动机的纯粹,因此阳光私募和TOT日益受到关注。

(二)权利义务因素产生的风险

1.私募方优先权的范畴

(1)私募方优先权的确定。如前文所述,私募股权投资所利用的工具通常是优先权方式的普通并购,或者采取夹层并购。即使采取定的是普通股权的并购,私募方也会提出一系列特殊的权利要求。这种优先股权在设立时往往包括了利润分配优先、IPO补偿优先、退出优先等等,并且指定优先股权与普通股权的转换比例[3]。对于优先权问题,我们将在下文具体论述。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律规范中没赋予任何股东“优先股权”。实践中对这种特殊权利如何确认,经常是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各方通过一系列协议予以确认。如何有效确认优先权,并使得所确认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则没有相关机构予以指引。此外,私募方对于目标企业经营获得的参与权并不关注,而是注重于保障在目标公司各项财务活动的知情权。如何通过协议来确认这种权利的取舍,还有待进一步分析论证。

(2)目标企业的特殊义务履行对于目标企业及目标且有的经营方而言,与私募方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意味着加重了其义务与责任。相对于普通的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目标企业的大股东和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更重,他们需要为公司的某项经营指标直接负责,需要确保私募方股权的可处分性。这些义务都很有可能会使他们以自己的股权甚至是资产承担责任。实际上,目标企业在被PE并购其股权,引入融资时,就已经做好了承担相应责任的充分准备。但是对于目标企业及经营方而言,最大担忧莫过于一系列协议约定所带来的额外法律风险。相关协议对其严格履职的约定,远远高于法定义务,因而经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极大增加。

2.权利义务风险的特点和控制目的从前文对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权利义务界限风险的产生原因和实践表现分析,界限风险的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风险根源于特殊权利要求的合法性和可能性。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双方对于某一方的特殊权利都是认可的,但双对于这些约定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十足把握;另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许多约定构想虽然看似可以极大控制风险,却没有可操作性;二是权利义务风险的承担者是并购业务双方自身。如果在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私募方所主张的一系列特殊权利无法得到确认和保障,则其投风险骤增;而目标企业经营者如果无法界定其权利界限,则难以保证其在企业的经营自。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各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界定中存在的有关风险,双方的控制目的集中在:首先,确保特殊权利义务约定的合法性;其次,确保特殊权利义务约定的实践可操作性;第三,确保特殊权利义务约定实现的可能性。

3.救济途径风险分析

(1)救济途径风险及其产生原因私募方与经营方所希望享有的权利,应该都在公司法框架内得以实现的。然而作为双方所特别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在将来需要寻求法律途径救济之时,将有不可预期的风险。在当前的司法体制审视下,私募方于经营方无非是公司共同投资人关系,双方的“经济纠纷”是否上升的司法调整的途径难以确认。例如,在双方一系列合同中所赋予的私募方的多项优先权利,由于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认知局限,很有可能得不到司法途径的保护。然而,上述的权利义务由于其特殊性,并不能保证这种安排和设定能够最终保障双方的权益。按说,在民商事法律规范中,“法不禁止即许可”这种权利义务的合法性应该是不受质疑的。但是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更多的具有经济法上的意义,即国家的监督和调控更加严格。这种未经法律规范确认的约定,如果被违反,则另一方如何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将成为问题。各方所握有的特殊权利“于法无据”将可能对其司法救济途径产生影响。例如,私募方如果认为自己所掌握的公司财务信息不够细致、全面,也难以通过诉讼或相关司法途径来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因为公司法上对于股东的知情权并没有做程度上的规定。

(2)救济途径风险的特点与控制目的救济途径风险的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风险来自于双方权利要去的特殊属性,外部原因则是由于法律监管系统和司法系统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缺乏接纳性;二是救济途径风险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双方特殊权利义务约定更加符合当前司法及其他救济途径,另一方面也对司法环境提出要求。救济途径风险的控制目的在于,每一项特殊权利要求都能够确定获得相应的保障措施。具体而言包括两个目的:一是每一项特殊权利要求因对方责任未能满足时,得以其违约责任;二是每一项特殊权利要求因对方过错未能满足时,得以追求其过错责任。

二、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分散机制

针对于上述可能的法律风险问题,私募方与目标公司都在寻求相应的风险控制与解决措施。对于目前广泛使用的优先权投资工具及其相应的风险控制体系,应当进一步予以健全与完善。

(一)以优先权利条款为风险分散工具

1.优先权条款的一般内容

如前文所述,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私募一方无论采取直接并购或者是夹层并购,都会向目标企业提出一系列特殊权利要求。对于双方达成的给予私募方优先的一系列优先权协议,我们称之为“优先权利条款”。基于私募方的特殊权利需求而设定的股权项下一系列具有有限效力的权益约定,使得私募方在不参与具体经营的情况下,基于自己股权权利的衍伸而进一步主张的一系列权利。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优先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3]:一是优先分红权,即私募方优先于目标企业其他股东(包括经营方)分红的权利。具体来说,目标公司分红额达到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之前,仅有私募方参与分红,超过这一比例其他股东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息;二是优先清算权,即私募方在目标公司清算时的优先分配权。优先清算权通常有三种形式,即无参与权的优先股、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和附上限的优先股。北星公司私募融资项目中,采用的是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条款;三是优先认购权。包括目标公司新发股份时的优先认购权和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售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需要指出的是,私募方作为股东,具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所以其章程的约定,应该是相对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优先权的实现途径

如前文所述,我国公司法并不承认基于同等股权,某一股东可以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的权利。在立法没有修订之前,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双方通常通过以具体约定条款的方式实现优先权。一是以公司章程直接确定优先分红权。目前实践操作中,普遍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规定私募方的优先分红权。关于分红权的确定,公司法并未做强制平等的限制,而是赋予了股东自行确定分红比例的权利③。二是以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确定其他优先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但是缺乏可行的操作方案,法律效力的层级也有一定问题。三是利用离岸公司规避优先权限制。典型操作方法是,私募方与经营方共同出资注册一家离岸公司(如开曼公司),由离岸公司全资控股目标企业。开曼公司法有优先股权制度,私募方可以据此掌握公司优先股。典型的蒙牛私募融资项目中,摩根斯坦利、鼎辉和英联作为私募方,选择的就是这种模式[4]。

(二)以特殊权利保护为风险平衡方案

1.回购权条款

(1)回购权条款的内涵与应用范畴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私募方通常与目标公司经营方签订回购权条款,或称强制赎回条款。该条款是指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在约定时间未上市,则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以不低于投资价格的价格回赎其所持股权或要求原股东或管理层受让其股权或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套现,以保证其投资收益。该条款的目的主要是督促目标公司及其管理层力促上市事项的完成,以便私募投资人通过IPO途径顺利退出。一旦IPO遭遇挫折,则投资人权益则转向其他补偿[5]。天津市滨海新区某企业于2010年初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项目中,私募方与企业经营者确定了的典型的回购权条款④。B公司融资过程中,私募方K基金与公司经营方约定,B公司应在3年内完成上市准备工作,原则上5年内应当达到上市目标,否则公司经营方将以既定价格全部回购私募方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价格确定方案是,以股权投资项目实施时私募方的收购价为基数,每年上浮20%比例。届时B公司管理层应无条件同意。回购权条款的应用范畴十分广泛,几乎所有的私募并购项目都会使用回购权条款,适用范围也没有明限制。

(2)条款设置目标与完善

回购权条款的使用,为私募方构筑了最后和最基础的风险保障体制。然而该条款不可避免的两个问题:一是该条款在能否通过司法诉讼予以救济;二是在投资失败是,经营方实际上往往没有能力支付该款项。因而该条款更大的意义在于给经营方施加压力,以保障投资目的(IPO或达成相应指标)的实现,难以最终落实。为此,这里针对三个问题予以完善:首先,应当对回购权项下的溢价股权的回报予以规范。如前文案例中B公司经营方将向私募方承担的20%股权溢价,该水平还是相对合理的,可以涵盖私募方资金的成本并抵抗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具体以限定标准,本文认为,应参照向企业直接借款的利率上限为宜,即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其次,回购权条款签订双方为私募方和目标企业的经营者。如果经营者为自然人,应当追加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配偶)为共同签约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回购权的实现;最后,私募方不能与目标企业直接签订回购权条款(或合同)。根据现行公司法,企业无法回购自己的股权。即使可以通过减资来实现,其程序繁琐而复杂,也不利于私募方权益的最大化。

2.拖带权条款

(1)拖带权条款的内涵与应用范畴

拖带权条款,又称共同出售条款,即在法律文件中约定,在目标公司经营方出售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权时,私募方有权以同样的价位、条件和比例出售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拖带权不仅可以限制大股东的退出方式,也有助于私募方维持与大股东相同的股权变现能力。这种条款的目的在于保障私募方不会被经营方“抛弃”,一旦公司出现市场经营风险,某一方并不能因为提前撤股而豁免。拖带权条款在几乎所有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中都会使用,是私募方与目标公司所有续存股东(并购后仍然持股股东)或者公司经营方所签订的协议。但是拖带权条款仍然存在法律问题。我国公司法上并没有相关制度,而作为私募方与经营方的约定,是不能针对第三方的。换言之,在实践操作中,一旦经营方出售股权即已成实,私募方不可能以此条款约束买方,也难以挽回损失。

(2)拖带权条款的控制目标与完善

如前文所述,拖带权的控制目标在于出现风险情况下,私募方不至于因出现道德风险,或者陷于孤立境地。对此,本文认为应当有两方面的完善:首先,拖带权条款应当附带违约责任。这是实践中许多私募方签订拖带权条款时所忽略的⑤。其次,与拖带权条款相对应,该条款(或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赋予公司经营者和中小股东跟随出售权。即被并购目标企业没有出现投资失败,私募方意图提前退出,则其他股东有权跟随出售,借以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3.反稀释保护条款

(1)反稀释保护条款的内涵与应用

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又称“反摊薄条款”,是一种用来确保原始投资人利益的协定,按照该协定,后来加入的投资者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能超过这些原始投资人[6]。反稀释条款一方面能够激励目标公司以更高的价格进行后续融资,另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双方能获得反稀释条款保护,可避免因目标公司进行降价融资而被严重稀释,直至被“淘汰”出局。通常私募股权投资的反稀释保护条款指的是:目标企业如果再寻求下一轮的股权融资,那么本轮融资的价格也要随之调整,与后一轮价格相持平。即私募方有权要求将自己的股权无条件增值,以保证增资后私募方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变。反稀释条款在几乎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存在,是私募股权投资必不可少的权益保护条款。但这种约定是存在法律障碍的。目标公司如果增资,而私募方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那就意味着其股权价值的增加。我国公司法认定,增资必须与真实的资金相对应的,私募方在没有新的资金投入公司的情况下,要求自己的股权比例与公司增资比例保持“同步增长”,是不可能的。尤其如果目标企业是国有企业,这种无偿的股权增长,依据《国有资产法》更涉嫌构成违法行为⑥。

(2)反稀释条款的控制目标与完善

反稀释条款的控制目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避免目标企业进一步融资,使得私募方并购的股权被稀释,从而无法获得期望的投资收益;二是避免私募方进一步投资,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股权被稀释,失去公司经营权。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障碍,本文提出以下完善途径:私募方与目标企业签订反稀释条款,约定目标企业不能寻求进一步融资。但这个约定真正的玄机并不在于此。因为这一约定有违约条款,即如果经营方促使目标企业寻求进一步融资,则构成违约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基数等于新增股份而导致私募方降低的股权比例的差额,违约金以股份形式支付。通过这一“曲线”,最终实现了私募方股权不被稀释的目的。

4.知情权保障条款

(1)知情权保障条款的内涵与应用

在目标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私募方对股权项下各项权利最为关注的是知情权的保障。由于不参与公司经营,私募方需要强化其知情权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便及时识别和规避风险。依据我国公司法,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相关资料都有查阅和知情的权利。但是私募方所希望掌握的信息远比公司法规范的更为全面、详尽。对于超出法定范围的信息,经营方拒绝提供时,私募方很难得到司法方面的救济。基于知情权方面的考虑,每一个私募方会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派驻一名董事,而不是依据股权比例来执行。这有利于经营方保持对目标公司经营的控制。

(2)知情权保障条款的控制目标与完善

知情权保障条款的控制目标在于,使得PE得以全面了解企业的所有经营信息。这种全面性的体现是,私募方可以根据自身任何需求,了解到目标企业的任何经营信息。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本文提供两种完善途径共参考:一种是,除了向目标公司派驻董事会成员之外,私募股权基金中该项目的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任目标公司监事会成员,以便利用监事身份对企业进一步监督了解;另一种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设立一个财务相关的咨询公司,该公司与目标企业签订顾问协议,咨询公司有权了解目标企业所有经营数据,对公司经营提供财务分析、投融资途径分析的支持。

三、市场风险的法律平衡机制

除了法律关系本身会带来的风险之外,私募股权并购的有关各方,尤其是私募方,更倾向于通过法律文件的约定,将目标企业的市场经营风险作进一步的分散与平衡,以达到对自身投资收益的最大保护。其中最核心的就是通过“对赌协议”分散和平衡市场因素所产生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及法律保障

1.市场经营风险及其表现

私募股权投资双方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多种类型的,从并购业务的各个阶段而言,表现形式是多样的[3]:一是并购交易阶段的风险,来源于目标企业。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的瑕疵,例如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合格,或者财务上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将直接导致私募方的并购资金损失;二是企业发展上的瑕疵,例如企业的发展定位、产品与产业链等核心问题导致企业无法达到上市或进入柜台(OTC)市场,则私募方的并购资金无法从企业推出,更谈不上收益;二是并购后企业发展的风险,这来源于并购业务的所有参与方,范围比较宽泛。首先,私募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目标企业经营方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如果无法合理平衡,将产生不可预期的风险⑦。其次,目标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不可预期以外风险也对公司的经营和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安全产生巨大影响。三是项目退出风险。私募方并购目标企业股权的最终目的当然是退出获取溢价,其首选方式则是IPO。但是无论是主板还是创业板IPO的成功率往往不高,而柜台市场(OTC)并不成熟,寻找接手股权的下家并不容易。

2.市场风险的法律分散途径

私募方面对的市场经营风险不可避免,这是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之一。仅仅来源于项目调查、评估、分析得来的经营数据和指标,当然难以对目标企业在未来市场发展中所要面对的各种风险作有效估计,更谈不上提出防范措施。所以私募方唯有将市场经营风险尽可能转移给经营方,以“不参与经营”为前提,通过一系列法律协议,要求经营方对其可能的市场风险提供补偿措施。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双方,面临多样的市场风险通常选择两个途径进行平衡和分散,在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收益的期望下,共同承担市场环境风险。一是分期投资制。这里指的是私募方分期投资并购目标企业股权,目前逐渐多的PE企业采取了这种业务模式。在一个框架协议下,私募方根据经营方对目标公司的改造和运营状况决定下一步的投资计划是否如期执行,并可能扩张或压缩下一步投资计划,以此给经营方造成经营压力。二是对赌协议。私募股权投资双方乐此不疲,实践也证明对赌机制是有限分担市场风险,刺激双方进一步投入于企业发展。

(二)以对赌协议作为动态风险平衡

1.对赌协议及其应用

(1)对赌协议的概念所谓对赌协议,或称对赌条款(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VAM),字面直译为“估值调整协议”。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表现形式,指的是由私募方和目标企业经营方在达成并购协议的同时,基于企业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进行的约定。当约定的情况满足时,私募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否则经营方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具体来讲,如果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够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某一额度,投资方在获得投资股份大幅增值的前提下,将向公司管理层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相反,如果公司经营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业绩指标,管理层则必须向投资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以弥补其投资收益的不足[7]。从对赌协议签订涉及的核心条款来看,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六个方面的条款,即除了以“股权”为筹码外,管理层和投资方之间还以董事会席位、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显示对赌。而外资投资者与国内企业的对赌协议主要采用财务绩效条款。

(2)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

关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前期理论界多有争议[8]。但随着并购业务的发展和对赌协议的广泛适用,其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已的合法性已经被广泛认可。而关于对赌法律属性,有观点指出它是一种射幸合同。但这种看法失之片面。射幸合同的本质是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约定⑧,典型的如保险合同。对赌协议中双方的最终的权利义务关系固然是不确定的,但却又严格依据。双方确定的对赌指标,一定是经过严密计算、反复商定的,而实现这一指标相当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目标企业经营方的经营状况。因此本文认为,对赌协议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从目标企业各项经营指标的对赌可以看出,私募方的认识在于,目标企业的价值不在于历史业绩,而在于未来收益能力,企业的各项有形、无形资产集中反映于收益指标上。但是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能力和真实内在价值,事先很难作出精确的判断,而经营方对为了目标公司的运营状况起到重大作用,因此私募方通过对赌分摊给经营方以更大责任。

2.对赌协议的风险及其对并购业务的影响

(1)对赌协议自身法律风险

在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环境和法律背景之下,对赌协议本身是蕴含一定的法律风险的。首先,国内复杂的融资市场环境使得对赌协议的市场风险本身巨大。急于融资的中小型企业往往过度包装各项财务指标,获取私募方的青睐,完成对赌的能力十分有限。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加剧,对于创业投资和项目投资(针对企业的某一项目而对项目公司进行并购,而非并购经营实体企业本身)而言,一旦对赌失败,私募方所获得的“对价”(股权、董事会席位)没有任何意义。其次,国内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对赌风险骤增。对于欧美PE市场惯常使用的优先权、可转换优先股等投资工具,我国公司法并不认可。而且跨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又容易引起我国反垄断审查的注意。

(2)对赌协议对并购业务的影响

对赌协议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仍然具有不可回避的风险。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双向对赌,必然引起两个方面结果即现金流的不确定和股权定的不确定。这种不确定造成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跨国并购对赌所引发的法律影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变更审查是不同于普通股权变更的,如果被外资私募股权投资,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则对赌协议所导致的股权不确定性难以通过工商行政审查;二是并购国有资产法律影响。如果私募股权投资的是具有国有股份的企业(例如凯雷并购徐工案例),则面临法律风险。国内法律制度不允许国有股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更不允许国有企业股权依据没有被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转移⑨。三是这种不确定行对IPO有很大影响。目前银监会掌握的政策仍然是,任何股权不确定的相关协议都要在上市前终止。原因在于担心IPO融资用于偿还对私募方的对赌。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如果目标企业临近上市,则私募方与经营方都力争采用现金对赌而非股权对赌。

3.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

(1)宏观上慎重对赌工具的选择

选择良好的对赌工具是控制对赌风险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选择良好的对赌模式,采取离岸公司渠道。在许多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案例中,离岸公司都是首选的并购投资渠道,例如目前国内最成功的对赌案例“摩根士丹利、英联、鼎辉与蒙牛对赌”。为规避实施对赌协议风险,设立离岸公司的最大好处就是使投融资双方具有相对自由的适用法律选择权。离岸法域(开曼群岛、BVI、香港等)一般属于英美法系,有一套适合私募股权投资有效进行的法律制度,如可转换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甚至更加便于离岸公司在美国、香港等资本市场IPO上市,以使融资方顺利实现对赌协议规定业绩,在融资企业创业失败时,私募股权资本也可通过并购等方式退出,减少风险。其次,良好的对赌工具选择体现在对赌标准和对赌标的的选择。目前普遍的对赌工具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但是这种指标有待进一步多元化,本文认为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品研发等等,都可以被考虑为补充的对赌指标。而普通的股权对赌,在某些意义上会失去意义,因此董事会职位、股份认购权甚至是现金都是很好的对赌标的。

(2)微观上注重运作流程的谨慎

首先,目标企业的经营方及有关股东方要对企业做合理估值,不能因为融资压力而在对赌指标上进行不合理让度。其次.投资方应使用真实条款防止融资企业的过度包装,避免“无效对赌”而导致风险悖论⑩。最后,为了防止私募方恶意套现,目标企业应当在对赌协议中应设立投资方变现的限制条款,明确约定投资方不得向融资企业的竞争对手转让股份[9]。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方式篇(2)

关键词:私募股权;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

一、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我国境内私募股权业务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以创业投资的形式出现,直到2004年才出现并购类的基金投资。目前,中国已拥有近500家风险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达到1100亿元,虽然风投资本规模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但在总体投资规模及收购兼并数量方面,中国赶上欧美等发达资本市场尚需时日。

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以间接融资体系为核心,经济社会发展的融资需求对银行与信贷产生巨大依赖,银行面临信贷扩张的压力,流动性问题日益严重并且蕴藏经济泡沫的风险。而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长期的投资行为,可以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发展直接融资、拓宽筹资渠道、健全金融体系的有效手段。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我国得到了较大发展,为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巨大的机会。

1.法律法规的完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推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上创造了良好条件,特别是在政策法规方面。新的《合伙企业法》为合伙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也为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尤其是2007年修订的新《合伙企业法》的出台,进一步扫除了私募股权投资面临的法律障碍。一方面可以使私募股权基金快速发展所需要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得到更快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关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安排也消除了私募股权基金前期面临的法律方面的障碍。据悉,《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的框架已初步确定,《办法》将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规定,这将会促使国内许多已经存在并积极运营多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走出地下,势必为引导基金的吸筹资金提供极大便利。而一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量地与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也将逐步迎刃而解。

2.金融危机的影响使我国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热点。加入WTO之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了迅猛发展。金融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的经济出现衰退,许多跨国公司选择中国作为国际投资和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良好避风港。截至2008年11月,共有48只投资亚洲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成功募集资金581.25亿美元,比2007年全年募资额高出63.3%。同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内地共投资了128个案例,投资总额达88.97亿美元。2009年,虽然私募资金额处在一个低迷的状态,但融资额的增速却在提升。由于我国的PE市场起步较晚,就PE投资额度占GDP的比例而言,美国是1.4%,印度是1.8%,而我国到目前为止是1.2%,这预示着我国的PE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另外,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外的许多金融机构失去了财务杠杆,资金匮乏。相对而言,中国的金融机构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较小,可能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有力支持者。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09年底中国的外汇储备同比增加23.3%,达到近2.4万亿美元,这使得中国政府和金融机构不得不认真考虑如何有效地配置和运用这笔巨额资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之一。私募股权巨大的成长空间和迅速提升的投资额无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送去了“东风”。

3.创业板的开板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辟了新的渠道。2009年10月23日,我国创业板正式开板。创业板以具有高回报、高风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创业板的推出对私募股权基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在整个私募股权投资运作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某种程度来说,退出机制决定了基金运作的成败。创业板的推出给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权益实现拓展了新的渠道。一方面,创业板的推出为发展相对缓慢的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内退出的可能性,提高了投资效率。因此,创业板的开办必然会对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运用私募股权融资的优势分析

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要载体,从科研开发到生产应用转化为生产力后,才能体现出效益。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方面的实力较强,在研发方面投人较大,其融资结构发展轨迹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也决定了其在融资方面的独特性。一是高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了能够创造出更有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在技术创新过程中需要不断投入资金,其研究开发费用一般为传统企业的10倍~20倍;二是高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一直在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以及管理风险等的高风险区运行,技术更新速度快,资金需求量大,而留存利润一般难以跟上企业发展的需求。这就需要保持融资渠道的畅通和融资成本的低廉,一旦丧失技术优势或资金链断裂,就有失败的可能。此外,科技型中小企业有限的有形资产造成银行严重的“慎贷”行为,加大了融资难度。三是快速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快速成长型企业,在创建和成长过程中,都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及广告宣传,但是由于其自身的资金积累少,用于扩展生产和组织销售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可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额的研发投入与快速成长性,都决定了其对资金的大量需求;而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又决定了其融资成本较高。因此,私募股权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以其独特的融资优势成为了成长中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瓶颈的重要融资手段。

1.完善融资体系,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风险高、不确定性大且缺乏抵押品,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一般慎为其贷款。此外,金融危机使商业银行在传统的贷款业务上更谨慎的选择贷款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仍然面临较高的贷款门槛。而国内债券融资市场的成熟度和容量有限,发行企业债券的多为大型国有企业,而且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其他行业背景的中小企业想通过债券融资,不仅手续复杂而且也存在政策障碍,困难很大。此外,主板上市对企业要求高,融资耗时长,难度大,费用高,这并不适合资金本来就短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借用信贷、发行债券、企业上市(IPO)等融资方式相比,私募股权投资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私募股权投资奉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理念,投资者通过大多数项目的高收益来弥补少部分项目失败的损失,这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风险、高受益的特征相吻合,所以私募股权融资是具有快速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必然选择。股权投资是长期投资行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利润模式是通过对一个企业或产业的培育,通过企业未来的发展取得收益,因此,私募股权融资可以为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会,有利于保障中小企业在几年内获得稳定且充足的资金来源。

2.改善企业的组织结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运作效率。私募股权投资既能为企业赢得资金支持,同时又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企业所急需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提升企业价值。私募股权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以企业经营业绩为标准,并将这一投资原则充分体现在投资者的分段投资策略、中断投资威胁以及追加投资激励机制上。私募股权投资者可通过中断追加投资或者股权调整减少对企业的投资,使企业感受到来自投资者的压力,实现对企业的外部控制作用。

企业的董事会由私募股权投资者选派的董事会成员所掌握,有利于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私募股权投资者在企业中有重大的经济利益,作为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他们有足够的压力和动力区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企业提供经营、融资、人事和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支持。私募股权投资者注重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企业的发展过程有充分的了解。私募股权投资者掌握企业内部信息,能为保护自身投资权益而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干涉和监控,可以有效消除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3.借助私募股权融资实现IPO,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能力。对期望在国内或海外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私募股权公司通常有良好的品牌、经验和信誉,可为企业带来增值服务。由于在融资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已经对融资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重组和改造,而且许多海外私募股权基金公司本身是投资银行的下属机构,在寻求海外上市时企业更容易找到声誉良好的国际承销商。一旦海外上市获得成功,企业可以拓展自己的国际影响力在更广阔的舞台上寻求合作伙伴和战略资源,加速自身的发展。即使私募股权基金不走海外上市之路,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融资,企业的实力在整个融资过程中也可以得到提升。因此,通过私募股权融资特别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介入,促进企业发展,最终实现并购或上市被认为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扩张最有效的途径。

4.拓展外部资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外支持。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专业的的投资中介,具有在多个行业领域的丰富投资经验,拥有成熟的管理团队和控制特定市场的能力。他们能依赖自身资源帮助被投资对象进入新市场和寻找战略伙伴,拓展财务资源以及商业伙伴,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同时他们也可以利用其国际声誉和关系网络为被投资对象吸引最好的管理人才及治理机制。

私募股权融资以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形式运作,基金的管理者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方作为有限合伙人,二者共同构成整体上的投资人。私募股权公司有效的报告制度和监控制度可保证其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密切沟通与合作,进行战略指导,参与重大决策,或否决企业某些偏离主营业务的计划。如果私募股权投资者是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金融机构,他们的名望和资源在资本市场上对公众投资人具有明显的号召力。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运用私募股权融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1.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变观念,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该确立自身发展的长远战略,所有融资行为应该以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权益资本而不是借贷资本,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要转变观念,积极运用私募股权等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此外,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短期内只能在投资项目的发展和成长中得到回报,因此私募股权挑选企业的唯一因素就是企业和其产品的发展前景是否能带来高额的投资回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强化自身的创新意识和寻求风险投资的意识,要有追求自主创新的能力,技术创新、品牌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机制创新、组织与管理创新等要有所超前,使企业创新能力转化为商业化和产业化的生产力,并且较好地体现在盈利能力上。只有具备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赢得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青睐,并实现双赢。

2.合理预测融资风险,确定融资规模。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一旦风险演变成最终的损失,将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少数私募股权基金存在冒险动机,不关注企业长期发展,仅谋求迅速把企业炒作上市后套现退出。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考虑融资既定总收益的同时,还要预测要承担的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在运用私募股权融资时要注意收益和融资风险相匹配。在正确预测融资风险后,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融资期限,控制融资风险。融资过多可能会造成资金闲置浪费,增加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融资不足,又会影响企业的投融资计划和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融资的难易程度和成本情况,从资金形式和需求期限两方面考虑和确定融资规模。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方式篇(3)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才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表面上看,美国法律开始允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才得到迅猛增长。但实际上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由直接投资转向通过专业化投资中介进行投资,出现了大量的专业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数据显示大约80%的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伴随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类新型金融中介组织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目前已有的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文献大多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展开,鲜有文献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研究,更缺乏对其存在性以及治理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对于这一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需要从理论上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金融中介存在的经济学原因。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推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性问题,首先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者等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的高风险性和专业性。具体表现为:

1.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实业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实现价值增值需要时间,难以在短期内调整投资组合;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往往不存在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大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投资缺乏流动性。

2.投资对象的风险性高。私募股权资本所投资企业,不论是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还是需要重组的大型企业,或者是处于急需资本快速发展的企业,都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投资的专业性强。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所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有深入了解,而且还须具备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这样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有能力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此外,为实现所投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往往还需要投资者利用自身的专长、经验和资源向其提供必要支持。

4.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严重委托—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普遍现象,但该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它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投资后的监督控制等各个环节中。投资者在事前选择投资项目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其很难对所投资企业做出准确评估,企业家或经理人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但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夸大正面信息、隐匿负面信息来提高对企业的估价,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在获得投资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企业家或经理人奉行机会主义政策从而可能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上述特点使得单个投资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常高,必须支付大量成本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筛选和监督控制。由于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流动性差、风险高、难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外部融资非常昂贵甚至变得不可能。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投融资成本,提高了整个市场的效率。下面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问题进行讨论,从中揭示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存在性的经济学原因。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GurleyandShaw(1960)、Chan(1983)、AllenandSantomero(1998)等认为金融中介通过分工、专门金融技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由于投资所伴随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需要支付更高的搜寻、评估、核实与监督成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交易成本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分担,并且能够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相对于直接投资,投资者利用金融中介进行投资能够获得交易成本分担机制带来的好处,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最基本原因之一。

2.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许多文献对信息不对称与金融中介机构存在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例如,LelandandPyle(1977)是最早将信息不对称引入到对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研究中的经典文献,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涵盖的范围太广了,它不能成为惟一的原因,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使金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应该成为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一个基本原因。Diamond(1984)认为金融中介是通过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来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问题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各个环节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要减少信息不对称则要求投资者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这些活动如果由多个投资者分别进行,则可能存在重复行动导致调查和监督行为的过度产生,这一方面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则会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而不能有效得激励投资者进行调查和监督,导致效率低下。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通常由对特定行业富有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产业界和金融界的精英组成,他们所拥有的专业技能与经验积累使他们在选择、管理、监督所投资企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他们在信息生产与处理上的优势使得他们能够成为投资者的人。他们通过投资前对企业进行深入的考察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可以缩小信息差距,并且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规模效应降低监督成本。

3.解决了公司治理中传统的委托—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投资中介机构的实质是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替代了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投资者做出这样的理性选择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成本要低于直接监督企业经营者的成本,这一方面是由于单个投资者可能不具备专业化的投资技能,其单独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非常昂贵;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特定的契约关系和组织结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和利益分配在事前做出明确的规定,降低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解决中介机构信息生产的可信赖性和自我监督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上相比单个投资者更具有优势。首先,可以发挥基金的资金规模优势,它们一般对所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因此能够对企业形成更有力的监督。其次,基金管理人能够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资金供给方式,以及制定复杂的合同条款,甚至直接参与管理来对所投资企业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减轻二者之间的委托—问题。

4.分散投资风险,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从风险角度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理论认为金融中介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比如,DiamondandDybvig(1983)提出的DD模型分析了金融中介在防范因消费需求的意外流动性冲击造成的不确定性方面所具有的作用,认为金融中介为“熨平”这种不确定性对投资与消费跨期交易的影响提供了可能;此外,Santomero(1984)、Chant(1989)、Merton(1989)、AllenandSantomero(1998)也从风险管理角度诠释了现代金融中介的存在性。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由于投资规模大,单个投资者很难实现分散投资。并且分散化投资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例如投资者可能不得不减少在某个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从而使得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控制减弱,或者投资者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中介进行投资,除了获得成本分担的好处外,还能够得到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处。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复杂的委托—问题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般性委托—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特殊问题,即存在更为复杂的委托—问题。

首先,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面临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前者主要以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公开和完善,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开信息对基金的业绩做出评价,投资者可以方便地“用脚投票”,这些因素都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形成有效的约束。而后者由于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缺乏公开的信息,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对投资中介的依赖性更强,对投资业绩的评价更为困难,投资流动性低下使得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成本很高甚至难以实施,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的约束难度加大。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方式篇(4)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迅速发展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但是任何企业并不会盲目地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文章以中小企业引入私募的利弊为切入点,立足于企业原股东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目标,提出了中小企业引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存在一个最佳时间与一个最佳投资额。以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分析与权衡能力。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中小企业;原股东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陷入了融资难的困境,私募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但是,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对不少企业来说如若甘霖;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即使面临资金紧缺的局面也不愿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因此,文章从这两方面出发,分析中小企业在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后风险与收益的权衡,揭示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动因和拒绝私募股权的原因,并从中小企业原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角度思考是否引入私募股权投资。

二、 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利弊分析

(一) 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弊

1.控制权的削弱或丧失。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私募股权投资的引入必定会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稀释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以及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不仅如此,一旦原股东失去对企业的绝对控制力或者其控制力不足以与所引入的私募股权投资的力量相抗衡,那么企业原来拥有的经营独立性和自主性就会削弱和丧失,进而可能会导致原股东与私募股权投资之间的股权之争。控制权更迭频繁,必定引起企业管理层频繁的人事变动并弱化决策效率,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

2.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费用较高。一旦某一中小企业决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那么该企业面对的筹资费用主要有: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用、宣传费用以及向其他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等等。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的筹资费用要高,并且这些费用都得从名义筹资额或者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最终引起实际筹资额降低。

3.信息披露成本加大。中小企业在未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之前,信息的沟通只在于为数不多的原股东之间,成本较低,但是引入私募股权投资这一“外来”投资者后,就有必要对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保障其权益,因此,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必定会高于未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之前。

4.较重的资本负担。这里讲的“较重”是相对于债务筹资而言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会要求与企业原股东一致的资本报酬率,并且股利、红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不存在抵税作用;相反,如果债务筹资的话,债务能承担一定的“税盾作用”,相对于股权筹资成本要低。

5.私募股权退出可能引发的企业震动。在私募股权投资集中退出渠道中,最容易引发企业震动的是股份出售。这类股份出售的隐秘性和集中度远远要比公开上市的股票强,所以,一旦股份被出售给企业的竞争对手或恶意收购者,那么将对企业的经营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被收购或者倒闭。

(二) 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利

1. 为企业引入资金且财务风险小。这是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直接的目的,这是因为资金瓶颈是其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如果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并且其内部融资能力和像银行举债的能力不足,那么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将是最佳额融资方式。首先,营业期间不用偿还引入的股权资本;其次,资本使用限制条件少;最后,可按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向私募股权投资者支付相应的报酬,没有强制性。

2. 增加企业的声誉。一般来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选择的项目都是具有远大发展前途的企业,平时,这类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小,一旦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介入一家中小企业,那么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这无形中为企业注入了可观的无形资产。

3. 可以利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资源发展企业。相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拥有更为完善的财务管理模式和公司管理体系,部分私募股权投资甚至具有战略投资的性质,能够有效改善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中小企业如果有幸引入这类投资,那必定是大有裨益。

4. 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帮助提高原股东的股权价值。提高原股东的股权价值是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最核心和最终目标,中小企业通过IPO上市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最佳退出渠道,此时,原股东可以通过股票公开发行溢价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相比之下,私募股权投资以股份出售的方式退出对增加原股东的股权价值作用不明显,甚至还有可能降低原股东的股权价值。所以原股东真正关心的是引入私募股权后能不能通过借助私募股权投资的力量促成企业上市来提高其股权价值。

三、中小企业基于利与弊的权衡

私募股权投资大多以资金的方式进入企业,可以为企业提供流动性,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流动性来改善财务状况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获得其他相应的优势,这对于整个企业来说是极其有利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额是越多越好。但是,一方面,正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主要以资金的方式进行,因此除了满足企业必要的流动性外,剩余的资金在形成生产力之前需要一段时间,由此引起大量的闲置成本,在这段时间内引入的私募股权投资的效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另一方面,随着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提高,原股东对于企业的控制力也逐渐削弱,各项成本也不断增加,最终会导致企业原股东的股东权益价值下降。

基于以上分析,中小企业在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时要着重权衡引入的时间与规模。第一,最佳时间应当是外部资金充足同时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和由于资金不足而丧失投资机会的时候;第二,最佳吸收投资额应当是私募股权带给企业原股东的边际收益为零的点,这个点就是收益与风险的平衡点。因此,中小企业可以利用两者的权衡最终确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策略。(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吴建军,夏二宏,李芳.中小民营企业私募股权融资优势及风险控制[J].财会通讯,2008(1).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方式篇(5)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IPO;企业并购

一、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内涵及方式

(一)内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是指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成熟的阶段之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它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成本并实现投资回报的行为。私募股权投资的根本目的并不是掌握公司控制权或者长期经营权,而是在恰当的时机退出企业来获取高额收益。一般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包括筹集资金、选择项目和增值退出等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是紧密相连、不断循环的过程,其中任一环节的不成功都会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在这三个环节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其实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活力性特点,对项目成败影响最大。

(二)方式

所谓私募股权退出机制,就是当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风险企业一定阶段后,当风险企业达到或远离背向于私募股权基金所希望的发展目标时,私募股权机构选择撤出资金终止对风险企业的投资。私募股权终止投资的目的在于实现投资增值或控制损失进一步加大。对不同发展程度的风险企业,可供私募股权机构选择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并购退出、清算三种方式。

1、IPO

IPO即首次公开发行,指风险企业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IPO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最为偏好的退出方式,因为通过这种方式,私募股权基金持有的风险企业股份,从不可流通股转变为上市公司股票,同时获得较高的资本增值。

图-1 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流程

2、企业并购

所谓企业并购,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投资者的退出方式。根据第三方资金性质的不同,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一般收购和第二期收购。

图-2 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流程

3、清算

通常情况下,IPO退出和并购退出往往能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收益,退出的目的在于兑现利润;而当采用清算退出时,退出目的往往就是控制损失。所谓清算,是指经营不善的企业被迫解散,终止公司业务,分配公司财产的法定程序。相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意义即是清算退出,当风险企业不能健康发展时,私募股权机构不得不解散风险企业以避免或者降低财产的损失。清算退出方式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迫不得已的选择。

二、国外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经验借鉴

(一)美国和欧盟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数量概况

国际实践经验表明在上市、并购和清算三种主要退出方式中,除了私募股权基金完全失败时使用清算退出方式外,IPO退出往往会获得较好的退出收益,上市有利于企业家获得企业的财务控制权,有利于激励核心层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上市退出受到欢迎。企业并购的退出方式最为迅速,操作便捷,也是一种较好的退出方式。2008年以前,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快速发展,推出量和退出金额逐年增加,2008年次级贷危机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速度大幅降低。以下是美国1992-2008年IPO和并购退出项目数量的统计以及欧盟2004-2008年IPO和并购退出项目数量的统计。

图-3 美国1992-2008年IPO和并购退出项目数量

图-4 欧盟2004-2008年IPO和并购退出项目

(二)美国和欧盟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经验借鉴

1、高度重视退出环节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

在国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学术界都非常重视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环节的作用和地位,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受到重视的诱导事件是2000年美国网络股泡沫破灭,网络股泡沬破灭导致纳斯达克市场大幅度波动,极大地影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导致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急剧萎缩。通过这一事件,一些观察者发现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具有直接的影响,这一影响程度甚至超过了筹资和投资环节对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影响力,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也正是这一事件拉开了国外学者研究宏观经济关系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序幕。当前,国外学者已经对经济总量(GDP)、货币市场、技术冲击以及资本市场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影响进行了考察,为通过宏观经济调控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速度和结构提供了理论上基础。实际上,只有在思想上重视退出,才能不断的改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问题。相比较而言,在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学术界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环节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

2、畅通的退出渠道必须覆盖所有可能的风险企业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经验表明各种退出方式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因此不同的国家在发展退出渠道过程中会有主次之分,各国会根据已有的退出渠道的状况和禀赋选择一种主要退出方式并着力建设和完善,美国由于资本市场发达,因此选择通过完善资本市场退出体系从而疏通退出渠道,以色列、韩国、日本等国也根据本国的条件选择大力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欧洲各国则主要通过完善并购市场以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不仅如此,这些国家在完善退出渠道时,都会注重将着力发展的退出渠道覆盖所有类型的风险企业,否则如果一些需要退出的风险企业无法通过国内畅通的渠道退出,那么再多的退出渠道也不能被视为完善和畅通的退出渠道。例如欧洲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任何类型的,包括成功的,不成功的风险企业提供交易,而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和三板市场,英国的AIM市场和未上市股票市场,韩国的科思达克市场都可以交易盈利和亏损的所有企业,都覆盖了所有的可能需要交易的风险企业。其他的国家在发展退出市场过程中,也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确保所有企业都可以交易。

3、积极解决退出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理论的研究表明信息不对称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国外的政府和市场都非常注重解决退出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发展方面,形成了完善的退出中介体系,这种中介体系除了包括普通的中介服务机构,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共同基金、科技中介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一般的中介机构外,还有一系列特殊的中介机构,如标准认证机构、项目市场潜力调査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督导机构、履行监管和自律职能的行业协会等。这些机构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提供研究、评估和谈判服务,也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地提高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效率。政府信息监管方面,主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求私募股权基金披露相关的风险企业信息,并对相关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如,尽管美国纳斯达克对上市企业的要求不高,但对其信息披露有严格的规定,并对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的监管、检査在传媒上披露的有关公司股票信息,对违规公司责令其停止上市交易活动;纳斯达克系统对所有上市企业的交易活动实行实时监管,保证交易活动的真实性。在英国,为了促进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活动,英国AIM采取了与主板市场差异化的监管策略,AIM监管的关键是对公司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和公开,在此基础上,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进行自由选择。

AIM规则简洁但必须严格遵守,其监管主要采取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在被保企业进入AIM市场前,对企业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应尽快建立起一套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运作、退出的办法和完整机制。例如针对企业IPO后禁售期过长而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时退出问题,我们可以借由其他制度来代替禁售期制度。同时注意与其他法律相协调,完善和健全私募股权基金法规体系。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并购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要的退出手段,在西方国家,公司采取并购方式退出的约占70%左右。而并购这种市场行为会牵涉多方利益,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来加以约束和规范。所以,制定并购方面的法律势在必行。

(二)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关键点在于缺少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一方面必须加强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建设,注意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另一方面根据国内市场的特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场外交易市场。

(三)培育和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的中介服务体系

鼓励多种私募股权投资服务公司的建立,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提供市场信息、决策咨询和谈判等服务。同时规范这些中介机构的市场化运作,这样可以让它们在竞争中做大做强。推动我国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积极介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为被投资企业的IPO或者收购退出提供有效服务,从而降低退出成本,提高退出收益。最后,大力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从根本上提高中介服务的质量。

参考文献:

[1]伍先敏.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研究[J].宏观经济观察,2009(11).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方式篇(6)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中介

 

一、问题的提出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才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表面上看,美国法律开始允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才得到迅猛增长。但实际上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由直接投资转向通过专业化投资中介进行投资,出现了大量的专业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数据显示大约80%的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伴随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类新型金融中介组织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目前已有的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文献大多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展开,鲜有文献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研究,更缺乏对其存在性以及治理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对于这一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需要从理论上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金融中介存在的经济学原因。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推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性问题,首先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者等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的高风险性和专业性。具体表现为:

 

1.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实业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实现价值增值需要时间,难以在短期内调整投资组合;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往往不存在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大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投资缺乏流动性。

 

2.投资对象的风险性高。私募股权资本所投资企业,不论是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还是需要重组的大型企业,或者是处于急需资本快速发展的企业,都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投资的专业性强。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所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有深入了解,而且还须具备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这样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有能力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此外,为实现所投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往往还需要投资者利用自身的专长、经验和资源向其提供必要支持。

 

4.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严重委托—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普遍现象,但该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它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投资后的监督控制等各个环节中。投资者在事前选择投资项目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其很难对所投资企业做出准确评估,企业家或经理人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但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夸大正面信息、隐匿负面信息来提高对企业的估价,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在获得投资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企业家或经理人奉行机会主义政策从而可能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上述特点使得单个投资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常高,必须支付大量成本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筛选和监督控制。由于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流动性差、风险高、难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外部融资非常昂贵甚至变得不可能。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投融资成本,提高了整个市场的效率。下面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问题进行讨论,从中揭示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存在性的经济学原因。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gurleyandshaw(1960)、chan(1983)、allenandsantomero(1998)等认为金融中介通过分工、专门金融技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由于投资所伴随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需要支付更高的搜寻、评估、核实与监督成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交易成本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分担,并且能够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相对于直接投资,投资者利用金融中介进行投资能够获得交易成本分担机制带来的好处,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最基本原因之一。

 

2.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许多文献对信息不对称与金融中介机构存在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例如,lelandandpyle(1977)是最早将信息不对称引入到对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研究中的经典文献,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涵盖的范围太广了,它不能成为惟一的原因,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使金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应该成为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一个基本原因。diamond(1984)认为金融中介是通过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来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问题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各个环节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要减少信息不对称则要求投资者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这些活动如果由多个投资者分别进行,则可能存在重复行动导致调查和监督行为的过度产生,这一方面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则会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而不能有效得激励投资者进行调查和监督,导致效率低下。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通常由对特定行业富有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产业界和金融界的精英组成,他们所拥有的专业技能与经验积累使他们在选择、管理、监督所投资企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他们在信息生产与处理上的优势使得他们能够成为投资者的代理人。他们通过投资前对企业进行深入的考察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可以缩小信息差距,并且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规模效应降低监督成本。

 

3.解决了公司治理中传统的委托—代理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投资中介机构的实质是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替代了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投资者做出这样的理性选择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成本要低于直接监督企业经营者的成本,这一方面是由于单个投资者可能不具备专业化的投资技能,其单独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非常昂贵;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特定的契约关系和组织结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和利益分配在事前做出明确的规定,降低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解决中介机构信息生产的可信赖性和自我监督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上相比单个投资者更具有优势。首先,可以发挥基金的资金规模优势,它们一般对所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因此能够对企业形成更有力的监督。其次,基金管理人能够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资金供给方式,以及制定复杂的合同条款,甚至直接参与管理来对所投资企业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减轻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4.分散投资风险,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从风险角度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理论认为金融中介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比如,diamondanddybvig(1983)提出的dd模型分析了金融中介在防范因消费需求的意外流动性冲击造成的不确定性方面所具有的作用,认为金融中介为“熨平”这种不确定性对投资与消费跨期交易的影响提供了可能;此外,santomero(1984)、chant(1989)、merton(1989)、allenandsantomero(1998)也从风险管理角度诠释了现代金融中介的存在性。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由于投资规模大,单个投资者很难实现分散投资。并且分散化投资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例如投资者可能不得不减少在某个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从而使得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控制减弱,或者投资者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中介进行投资,除了获得成本分担的好处外,还能够得到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处。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复杂的委托—代理问题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般性委托—代理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特殊问题,即存在更为复杂的委托—代理问题。

 

首先,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面临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前者主要以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公开和完善,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开信息对基金的业绩做出评价,投资者可以方便地“用脚投票”,这些因素都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形成有效的约束。而后者由于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缺乏公开的信息,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对投资中介的依赖性更强,对投资业绩的评价更为困难,投资流动性低下使得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成本很高甚至难以实施,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的约束难度加大。

 

其次,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的主要是人力资本,而投资者提供的是非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具有不同的产权特征,非人力资本的控制权与其所有权的分离使得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人力资本投入对投资者的非人力资本形成控制。显然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承诺比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承诺更值得信赖,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可能存在“滥用”控制权或“偷懒”使自己受益。

 

再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为复杂。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存在三层架构,而每个层次都存在一重委托—代理关系。这三层架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相互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哪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对其他两层委托—代理关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形式是如何解决如此复杂的委托—代理问题的?是否与采用有限合伙制这种产权组织形式相关?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首次得到了明确,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对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chan,y.,1983,onthepositiveroleoffinancialintermediationinallocationofventurecapitalinamarketwithimperfectinformation,journaloffinance,38,pp.1543—1568.

 

[2]fenn,g.w.,n.liang,ands.prowse,1997,theprivateequitymarket:anoverview,financialmarkets,institutions,andinstruments,vol.6,number4.

 

[3]jensen,m.c.andw.meckling,1976,theoryof

 

thefirm:managerialbehavior,agencycosts,andownershipstructure,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3,pp.305-360.

 

[4]lelandh.andd.pyle,1977,informationasymmetries,financialstructure,andfinancialintermediation,journaloffinance,vol.32,no.2,pp.371-387.

 

[5]乔希·勒纳,费尔达·哈迪蒙.风险投资和私人权益资本案例(第二版)(中译本)[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6]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7]张杰.金融中介理论发展述评[j].中国社会科学,2001,(6):74-84.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方式篇(7)

关键词: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私募股权投资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本课题选取石家庄、保定、邯郸三市45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其中56%的企业认为制约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主要原因是融资难的问题,此问题远远超过了人才利用、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因素。根据河北省科技厅针对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进行的调查显示,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由内部积累、政府支持、金融机构贷款以及风险投资构成企业的创新费用,其中来自企业内部积累及政府支持的资金占到总量在90%以上,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占3%,来自风险投资的资金仅为0.01%。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由于融资渠道的狭窄,从而制约着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更进一步影响河北省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这样的发展状况不符合以中小企业作为主力军推动河北经济发展的战略。

一、解决河北中小企业融资难,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必要性

若要解决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除了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加企业透明度,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政府出台支持政策之外,更重要的是需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2010年12月,河北省政府出台《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其中对于河北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所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条件和设立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并解释说明了河北省政府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扶持鼓励的政策。由此可见,政府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在河北省的发展持积极鼓励的态度,并且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也表明了政府对这一新型金融产业的扶持。这为私募股权投资在河北省的发展做好了保障,开辟了新的道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寻找到更有利的途径。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运作效率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的投资对象会选择那些具有升值潜力且短期能够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进行私募股权融资完全依赖于企业的业绩,私募股权的引入以掌握企业内部信息并拥有监控权利为条件,拥有撤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变更企业方持股比例等的权利,投资机构会凭借其自身的管理优势解决所投资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对管理层人员进行培训,对公司的管理方式进行变革,以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使得企业的融资能力进一步的提高。

私募股权投资既能为企业带来资金上的支持,又能为企业带来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提升企业价值。私募股权投资者以企业经营的业绩作为对企业的投资标准,且采取分段投资策略、中断投资威胁以及追加投资激励机制,使企业感受到来自投资者的压力,实现对企业的外部控制。

2.完善金融体系、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需要引入私募股权投资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社会经济发展中众多经济组织对间接融资的需求使得我们对银行信贷产生巨大依赖,也造成金融体系产生不可避免的缺陷。现阶段信贷扩张的压力不断增大,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问题也日益严重,各种投机造成的经济泡沫风险也逐渐增大,各种现象表明只有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健全我国金融体系,降低中小企业对于银行的依赖程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商业银行的改革成果,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与银行贷款之间的矛盾冲突。私募股权投资是对企业的一种长期投资行为,其获得利润的渠道是通过对企业管理模式、财务制度、产业结构调整、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使得企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取得收益,私募股权资本收益的实现也是企业达到提升并且凭借自身能力能够获得充足资金来源结果的实现。因此,加大力度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是完善金融体系,解决融资渠道单一的重要手段。

河北省资本市场层次单一,发展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可以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创造循序渐进的融资平台,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产权交易、科技创新、资金融通方面的功能,消除企业普遍面临的金融约束。由于河北省金融市场发展的缓慢,因此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企业融资提供多渠道,是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完善,改变旧有格局的背景下,促进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发展的有效途径。

3.加速产业结构升级、形成国际竞争力需要借助私募股权投资的力量

借助私募股权融资实现IPO,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能力。

私募股权公司通常具有良好的品牌、信誉及经验,由此可为那些期望在国内或海外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带来增值的服务效应。私募股权基金在融资的过程中对融资方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造和重组,而且很多海外私募股权基金公司本身从属于投资银行,因此在海外上市时企业具备天时、地利、人和更易吸引到声誉良好的国际承销商。企业由此可以扩大国际竞争力,在国际市场的舞台上去寻求更强的合作伙伴及更多的战略资源。即使不进行海外上市,企业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融资,在融资过程中企业的整体实力也可以得到提升。

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迅速扩张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私募股权融资,它可以促进企业整体的快速发展,并使企业能够实现并购或上市的经营目标。

二、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运用私募股权融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1.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变观念,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要以企业的长期发展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进行一系列的融资行为。在一些发达国际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是通过权益资本来保障企业的发展,而不是单一的借贷资本。因此,河北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需进行观念上的改变,积极利用私募股权等融资方式来进行企业必需的融资。

另外,私募股权往往会挑选那些企业及其产品均具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因为私募股权的投资回报一般在短期内只能从投资项目的成长与发展中获得,所以河北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强化创新意识,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在品牌、技术、机制、组织与管理、商业模式等方面均要有所创新,使其企业的创新能力能更好通过提升商业化和产业化的生产力体现在企业盈利上。若要赢得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青睐,河北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要具备优秀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这样才能使得双方实现共赢的局面。

2.合理预测融资风险,确定融资规模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短缺造成产业规模小,因此抗风险能力也较弱,如果一旦遭遇风险导致成为最终的损失,这将给企业的经营状况带来极大的不利局面。目前少数私募股权基金只为将企业迅速炒作上市后套现,因此他们不以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为投资目标,而是进行一些冒险投资行为。如此一来,河北省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获得融资收益的同时还要考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冒险动机带来的风险及损失。因此,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从资金形式和需求期限两方面去考量和确定融资的规模。在正确预测融资风险后,合理的确定融资规模和期限,融资多会造成资金闲置浪费,更增加了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融资少会造成企业的投融资计划及正常的经营活动无法有效开展。

3.把握最佳融资机会,保持合理的企业控制权

把握最佳融资机会就是指选择由一系列因素构成的有利于企业开展融资活动的融资环境。从河北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内部来看,较早的融资可能会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较晚的融资又会造成丧失投资的机会,从企业外部来看,风云变幻的经济形势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融资成本及融资难度,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注意把握住最佳的融资机会,使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环境能够相互促进,从而有效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在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时,会造成企业控制权或所有权的变化,这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独立自主性,还有可能会引起企业利润的分流,甚至损害到原有股东的利益,进而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运用私募股权进行融资时一定要全方位考虑企业控制权的问题,既不能过度关注控制权,也不能疏忽控制权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此外,私募股权融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防范私募股权融资风险,河北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融资顾问,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专业的融资决策建议,达到降低私募股权融资风险的效果。

4.合理评估自身价值,避免陷人谈判僵局

在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作的过程中,股权作价是一个难点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洽谈融资时,缺乏对企业整体价值的描述,总是强调项目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项目实施后会带来超额利润等,忽视了私募股权融资是一种股权流动性较差的融资方式,股权投资者更看重的是企业的成长价值而在证券市场上市企业的股权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票面价格与实际价值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两者不具备很强的可比性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对自身价值有合理的估值,避免出价与要价差距过大,陷人长期谈判的窘境。

三、河北省发展私募股权融资的对策建议

1.健全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体系,制定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顺利进行的前提是要确保投融资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更重要的是外部环境能够给予私募股权投资行为足够的支持。外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将无法规范投资行为,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发挥应有的作用,破坏了金融系统的稳定,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营造良好的私募股权资本发展的外部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外部环境的建设依赖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在约束私募股权投资双方的行为上,需要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更细致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上为其私募股权投资行为提供重要保障。

在国家法律法规支持下,河北省要大力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出台规章制度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形式、投资方式等做出规范,在完善河北省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体系的同时,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来鼓励私募股权投资者进行投资。很多发达国家在私募股权投资上为了鼓励投资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因此,河北省也应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更多与本土发展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在政策支持、项目投资、退出渠道等方面进行研究规划,使得本省更具优势,私募股权投资的利益得到更更好的保障,吸引更多私募股权投资在本省寻求发展。

2.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强化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

影响私募股权投资无法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是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用风险。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长期的投资行为,因此交易双方需要全面掌握对方的信息,对投资风险拥有足够的承受能力,这样投资才能顺利有序的进行。一方面投资者会关注融资方的企业效益、信用水平,另一方面融资方会关注投资者的资金规模、管理能力、履约情况、资金是否能够及时到帐等问题,只有交易的信誉度均达到对方满意时交易才会产生。所以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强化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是保障私募股权投资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北省政府须: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构建个人信用信息库,加大对信用产品的支持力度,将信用产品广泛应用于生产发展中,推动部门间信用信息的共享渠道建设,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发展,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

3.建立中介市场体系,培养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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