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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污染问题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4 16:40:27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篇(1)

环境甲醛污染典型案例

1、国内首例室内空气装修甲醛污染案。2001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先生昌平八仙别墅的室内环境甲醛污染案作出判决,判被告北京某装饰公司赔偿89000元,并清除污染的装饰材料。这是我国第一例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发的装饰工程质量案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2、室内环境甲醛污染损害赔偿案。2000年4月,北京市民秦女士请某装饰公司进行新房装修后,全家4口人相继患病。两次检测室内甲醛均超过国家标准。秦女士在多次与装饰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把装饰公司送上了被告席。2002年12月31日,法院对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原告判得119891元。

3、江苏南京首例家装污染索赔胜诉。2002年1月,南京栗某与家人搬进了装修好的新房。同年4月,栗某与母亲出现头晕、全身乏力的症状, 医院检查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 经检测,室内空气中甲醛超标21倍,氨超标12.6倍,挥发性有机物(TVOC)超标3.3倍。法院裁定装饰工程公司赔偿栗某医疗费、财产损失费等各项费用50065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4、室内甲醛污染家装公司赔偿案。北京市石景山区的金女士,在住进刚装修好的新房后,出现心血管和肠胃系统功能受损等症状,后检测是甲醛超标。于是金女士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装饰公司赔偿金女士医疗费、检测费等3万元。

5、甲醛污染导致孕妇流产法院判赔案。2003年底,深圳市怀孕的黄女士住进某装饰公司装修的房屋后不久便流产,检测发现室内甲醛含量超标,黄女士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赔偿黄女士医药费、检测费的80%计3632.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6、甲醛超标上海一居民获赔案。 2002年3月,上海市李女士委托建筑公司装修一套住房,可竣工后的房间里甲醛超标,李女士进行。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李女士在外租赁房屋的费用59000元并修复因检测甲醛含量造成的房屋损坏。

7、上海张某一家人入住新房一年多,张某却因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血小板减少,消化道、呼吸道出血而死亡。造成这一切的主要原因,竟然是家中的室内装潢和部分家具甲醛高度超标。2004年11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工费、死亡赔偿金等4万多元,并赔偿死者孩子抚养费1656元。

四、目前国家关于控制室

内环境甲醛污染的标准

由于室内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生活,广大消费者为此反映强烈。这一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提高室内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近年来,国家了一系列室内环境甲醛的控制标准:

1、 1995年国家《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GB/T16127-1995)》。标准规定了居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最高容许浓度。

2、国家实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为了控制由于建筑工程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2001年11月26日制定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提出了对包括甲醛在内的氡、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5项污染物指标的浓度限制, 特别提出了不同建筑工程的不同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分类及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3、国家实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篇(2)

环境是人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让百姓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是关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的大事。现阶段,环境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发展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民生问题。

环境污染为何更趋严重

前两年,有一部灾难片《2012》用虚构的“世界末日”景象,向人们警示了破坏环境必将受到大自然惩罚的道理。

应该看到,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我们在加强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部分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工业产品污染排放强度有所下降。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在不断产生。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集中出现。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

当前,到底是什么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呢?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发展方式粗放。我国经济总量虽位列世界第二,但产业水平总体上较低,污染排放多,对环境破坏大。据统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每增加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废水排放量要高出4倍,一些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要高出10倍以上。这种粗放的发展方式若不改变,环境污染就难以得到根本遏制。

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在推动发展中,重经济轻环保,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只顾当前,不计长远,考虑局部利益多,着眼全局利益少,有的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利益。

执法问责不严。虽然近年来环境法制建设得到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加大,但是环境保护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企业违法成本低,助长了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

体制机制弊病。目前,环境管理职能分散交叉在多个部门,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统一监督职能仍需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不利于地方环保部门独立执法。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只限于本行政区,转嫁污染屡禁不止,跨界跨区域流域污染加剧。

环境问题错综复杂,污染行为往往是短期的,但带来的危害是长期的,其解决必然付出高昂代价。国内外发展实践告诉我们,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必须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从源头上防治污染怎么着力

人们常说,治污要治本,治本先清源。因此,防治环境污染,必须从源头上抓起,才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从源头上防治污染,也是对国际治理污染经验的借鉴。考察世界许多国家治理环境问题的历史,都经历过一个从“末端治理”、“生产过程控制”到“源头防治”的过程。

环境问题,涉及诸多方面,但究其实质而言,是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发展道路问题。因此,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必须从发展方式上找根源,加快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切实改变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增长模式,全面控制污染物产生。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十一五”期间,我国共关停小火电机组721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2000万吨、炼钢产能7200万吨、水泥产能3.7亿吨,大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但必须看到,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还很繁重,环境污染防治压力还很大。从根本上遏制环境污染,要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产品的循环利用。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国际经验表明,保持或改善环境质量,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已经把发展环境保护相关技术放在优先位置。必须加快落实防治水、气、重金属污染等重大环境科技专项,力争在共性技术、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加大环保技术装备研发力度,提升国产化水平,不断降低治理成本。

“十二五”期间,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制定了削减指标。现在关键是真抓实干,把工作落到实处。严格落实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以削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物为中心,以减排项目为依托,大力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坚决完成总量削减任务。

此外,还要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把好“入口关”。要严格项目环评,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项目,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建设项目。大力推进战略环评,加强流域、水利水电等领域的规划环评,推广应用环渤海沿海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等五大区域战略环评成果,促进区域重点产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环境执法力度怎么加大

在浙江某地,当环保部门检查一家企业时,企业主当场拿出120万元,对执法人员说:“我把一年的罚款都给你,今年就不要来查了!”这样的尴尬场面,各地环境执法人员经常遇到。对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现象。

当前,我国已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执法体系,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但是从现实看,受各种因素制约,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环境执法制度、机制、程序还不完善,执法能力相对薄弱,“环境执法难”在全国普遍存在。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以完善保护环境的各项法律法规为重点,用“铁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污染者的处罚力度,决不允许环境违法者逍遥法外。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了20多年,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又没有明确规定,一些领域存在着无法可依的情况。当前,《环境保护法》正在进行修改,必须以此为契机,构建覆盖环保工作各个方面,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法规标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

严格执法是依法保护环境的手段,是环境保护法律落实的关键。要加强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的执法监管,加强城市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执法监管,持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实施跨行政区执法合作和部门联动执法,敢于碰硬,做到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惩罚力度疲软,没有让污染环境者付出更大成本。比如,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高达2亿多元,但肇事企业仅被罚款100万元。当前,必须加重罚则,使罚款额与治污成本、污染物排放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污染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挂钩,震慑违法行为。对于拒不改正的企业,可以依法责令停产或取缔。对造成重大污染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出环境问题怎么破解

近年来,由水、空气、重金属、化学品污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故时有发生,一些地区污染排放大大超过环境容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目前尚有部分人口饮用不合格的水,大量的城市人口呼吸着受到污染的空气。我们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也是最大的制约因素之一就是生态环境。

2012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应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在一些地区中小河流和沟渠有水皆污,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水系治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十二五”期末全国城市要平均达到85%以上,东部发达地区城市要超过90%。

近年我国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令人忧虑,区域性阴霾问题越来越突出。要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打响一场以降低PM2.5浓度为重点、提升空气质量的攻坚战。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按照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抓好监测,“十二五”期间,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将分阶段形成PM2.5、一氧化碳和臭氧等新增指标的监测能力,及时信息,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近年来,重金属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仅2011年,全国就发生11起重金属污染事件,其中9起为血铅事件,对人们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当前,应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企业采取综合措施,严禁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和限产限排等。

此外,农村环境保护、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理、垃圾围城和城市噪声等突出环境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老百姓反映比较强烈,也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环保长效机制怎么构建

在一些地方,环境保护面临尴尬境地:虽然花了很大力气去治理环境污染,但污染问题依然照旧,甚至还有加重趋势。归根结底是没有形成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我国环境保护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环境保护的很多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必须探索建立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

地方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总责,把环境保护摆上议事日程。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于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完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贸易、信贷、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污染治理不能单纯依靠法律和行政力量推动,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是长久之计。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篇(3)

关键词 农村养殖;污水成因;存在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 X7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92-0216-01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养殖污水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农村养殖污水污染问题对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的阻碍也将日趋明显。农村生态环境、农产品安全问题以及农村养殖污水污染防治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新的重点和难点,如果农村养殖污水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建设以和谐发展为主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不能顺利进行。

1 农村环境保护的概念及意义

农村养殖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乡村区域范围内各种人工改变农村因素的总体。它包括该区域内的土地、大气、水、动植物、交通道路、设施、构筑物等。农村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养殖业或农村环境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活动。由于农村环境是农业,养殖业环境的中心,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保护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对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及意义。

2 我国农村养殖污水污染的成因

2.1 现代化农业生产带来的污水污染

目前,养殖废弃物的任意排放。农村养殖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点,造成水质变坏、影响土壤的酸碱性、大气浑浊恶臭,直接影响农业产品的品质,水的性质。危害农业生产,且易传染疾病,影响居民健康。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家庭养殖的传统广大农村几乎家家圈里有猪,院里有鸡。近年来中国养殖业发展很快。规模不等的养殖场遍地开花,但也存在汗多问题。如饲料生产监管不严,滥加添加剂。大多数农民环保意识差,缺乏维权意识和基本的污水处理技术。散户养殖比重大:养殖户为节约成本对粪便,污水几乎不做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农田或水体或露天堆放,造成土壤,地下水的污染。且井的选址与厕所,猪圈,堆粪地相距较近。因此,农村养殖对污水排放对农村饮用水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2.2 农村养殖业废水污染严重

种植业废弃物(秸秆)和养殖业废弃物(畜禽粪便)是农业废弃物的两个主要来源。农村畜禽养殖多为无序分散状况,且数量较多,大量畜禽粪尿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造成当地环境(特别是地下水)污染,现已成为农村一大新的污染源。集约化养殖场其污染危害更加严重,畜禽粪便对地表水造成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对大气造恶臭污染,甚至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其中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养殖污水长时间渗入地下使地下水中的硝态氮浓度增高,地下水溶解氧含量减少,有毒成分增多,导致水质恶化,甚至丧失其使用功能,同时危及周边生活用水水质。高浓度污水还可以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盐化严重降低土壤质量,甚至伤害农作物,造成减产和死亡。

2.3 禽畜养殖对土壤重金属的污染

重金属元素不像有机物污染能被土壤中的微生物降解,将长期留置在土壤中,导致其含量不断在土壤中增加,从而破环土壤中微生物群落和游离酶活性。研究发现,长期使用中高量猪厩肥会明显提高稻田地土壤中的zn,cu生物有效性,其效态含量分别比对照组增加86.5%,66.8%和42.3%。as总量明显增高。而效态含量增加不明显。可能是饲料中AS含量虽高,土壤中点位低。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较快的地区,这种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正在与日俱增。

3 农村养殖污水的成因及存在问题

3.1 环保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够

环保意识淡薄、缺乏科学发展观是导致污染产生的根本原因。在农业养殖生产过程中,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产品质量,忽视养殖废物大量排放对农村土壤以及河道的污染。大多数农民对科学养殖、环保养殖知之甚少,不能根据生物生长规律、土壤养分状况进行测土配法施肥,只是一味单纯地大量养殖,盲目饲养,结果不仅造成生态环境破环,而且对环境污染严重。养殖污染包括水污染、土地污染,大气污染。最主要的还是水污染较为严重。要解决农业养殖污染比工业污染和大中城市生活污水难度更大,需要通过综合防治和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等措施进行控制。

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诸多小型企业的污染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

3.2 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目前,环保投入严重不足,仍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业养殖生产资料的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的需要。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3.3 农村养殖污水处理

农村城镇化建设还是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科学系统的环保规划,没有充分地考虑到当地环境因素。城镇发展布局和产业结构不合理,一些小型养殖场“遍地开花”,造成严重的农业资源浪费和水污染。另外,许多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虽然有规划目标,但是一旦考虑经济发展,那些破坏环境的项目出现在经济规划中,就全然不受环保规划的影响;或一旦注意到资金、人力、物力的实际流向时,就会注重经济增长计划,而非环保计划。

4 结束语

为了做好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废水回收再利用,减少废水排放和化学物质对环境的输入,使污染减轻到最低限度不仅要实现污水处理的过程无害化,而且要实现过程的资源化,有效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养殖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协调。所以,我们要科学养殖,环保养殖。我们的生存环境才能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1200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N].中国环境报,2005,06:151.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篇(4)

关键词:节能减排;途径与对策;可持续发展;立法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11-0022-02

1 引 言

环境污染已经危害到居民健康,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名基层的环保工作者,对环境污染的问题比较了解。在此对这些问题作一定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2 目前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2.1 垃圾污染

垃圾主要包括工业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随着城市化的迅速推进,垃圾数量越来越多。我国传统的垃圾倾倒方式只是将污染物转移,大部分地区都未实现垃圾有效分类和回收,不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而且不利于资源有效回收利用。

2.2 大气污染

空气污染源主要有三:以煤炭、生物能、石油产品为主的能源消耗是大气中颗粒物的主要来源;机动车尾气是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汽车排放的铅是大气中的重要污染物。

2.3 水质污染

缺水和水污染是我国环境的主要问题之一,水体有机污染严重。我国周边的水域污染与工业分布密切相关。在有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焦化等工业的地区,水域往往受到酚和氰化物的污染;有制药工业的地方,水中的COD量必高;砷、汞、铬、铅、镍等重金属污染物一般来源于冶炼、电镀等工业。湖泊由于生活污水的排入,普遍有富营养化趋势。许多的饮用水源常常由于附近工业废水的排入而被污染,从而失去使用价值,导致水源缺乏。

2.4 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目前已成为一种新的公害。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997年,我国多数噪声处于中等污染水平,其中生活噪声影响范围广并呈扩大趋势,交通噪声对生活环境干扰最大,施工噪声扰民现象严重。

2.5 电磁污染

随着电视、电冰箱、电脑、手机的普及,由此产生的电磁辐射无处不在,过量的电磁辐射造成了电磁污染。电磁污染的主要区域有:①居室中电视机、音响等家电比较集中的地方;②电脑0.6~1.5m的距离内;③广播电视发射塔周围;④各种微波塔周围。

3 造成目前环境污染严重的原因

3.1 环境意识薄弱

大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可贵资源,大气环境资源的破坏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恢复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比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防治大气污染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但这种观念长期以来并没有被充分理解和认识。

3.2 能源利用不合理,浪费严重

能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严重浪费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如下:①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5%,而用于发电的煤量仅占总煤量的35%,其他煤炭则用于工业及民用燃烧,有84%的煤炭直接燃烧,这种煤炭消费构成是很不合理的。②我国煤炭生产过分注重产量的增加,对控制高硫煤问题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煤炭的洗选率低和高硫煤地区的煤炭产量增长过快。目前,我国煤炭入洗率为22%,发达国家一般多在60%~80%。动力煤洗选厂的洗选设备利用率仅为69%。③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全国污染治理和用于污染防治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这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历史欠账太多和经济快速发展对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严重不足。

3.3 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

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和使用方面,与大气污染控制的需求差距还较大,资金、人力的投入以及实用技术商品化的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比较薄弱的领域是:洁净煤技术;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和生产设施排放污染的治理技术;机动车机内净化技术。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和效果。

4 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4.1 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速基础设施建设,是改变落后面貌,提高环境质量的首要措施。因此在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中,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努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特别是在新的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的规划建设中,应当将集中供热、燃气化、供排水系统、地面绿化、垃圾收集和处理等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4.2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传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加剧,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高科技贡献率,降低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污染产生水平,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和“增产减污”。为此,对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而治理价值不大的企业,要予以关、停、并、转;对积压滞销、污染环境的产品实行限产和转产;对能耗高、污染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审批,坚决制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大力加快技术进步,提高工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及产品的科技含量,依靠科技进步,最大限度地消减污染物排放,组织清洁生产,改善环境质量。

4.3 更新观念确保正确决策

更新领导干部环保观念,提高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是环境保护与整治的根本前提。领导干部应树立战略观念,切实增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4.4 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从最大化地发挥整体功能出发,来协调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运用综合的对策、措施来整治、保护和塑造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保证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顺利进行,需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建设总体规划。通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发展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通过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排水管网,建立污水处理厂,提高环境保护设施的水平。通过园林绿化、整治水系及旧城改造等途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的自净能力,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5 结语

以上论述分析了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及其发生的原因,并且提出了防治措施。但如果要加强两源污染控制,则必须建立起法律机制。

随着国内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社会各界对于环境问题的不断重视以及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制定并完善我国面源污染控制的立法工作,将会在不久的将来被有关部门提上议事日程,也将会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面源污染控制立法的问题,并且参与其中,共同完善面源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建设。

参考文献: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篇(5)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是我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关键所在。但长期以来,由于经济发展和各种人为因素以及自然的损毁退化,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素。在目前我国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国家将环境保护放在了战略高度和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形势下,综合全面地治理我国的农村环境污染已经迫在眉睫。

一、我国的农村环境现状

我国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数亿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其主要特点是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薄弱。

(1)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中国比较突出的湖泊富营养化也与此有很大关系。主要有四个原因:化肥、农药投入的增加;肥料和灌溉水的利用效率低;大规模养殖业有机废弃物的处理率低;以及缺乏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和公众环境意识。由于化肥、农药、农膜、生长调节剂等农用物资的不科学使用和处置,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化肥、农药大量流入河流、湖泊,对农村地表水、地下水、农产品品质已经带来了明显的危害。在一些农业生产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地下水中硝氮含量中已经超过可饮用水的许可标准,直接影响人类健康。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已经制约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农村畜禽养殖多为无序分散状况,而且数量较多,普遍缺沼气池等标准化的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的排放给环境带来巨大压力,造成畜禽场附近地区地下水中的硝酸盐、氨氮超标和环境污染,已经影响到了农村的饮用水安全,农民群众对此反应极为强烈。

(2)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无序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现代化的商品和新的生活方式迅速蔓延到农村,各种无法靠简单掩埋处理的生产、生活垃圾也快速出现。据初步测算,目前我国农村每年产生约多达3亿吨的生活垃圾,这些堆积如山的垃圾,成分十分复杂,有塑料泡沫、塑料袋;有破石棉瓦、碎玻璃、烂酒瓶;还有工业垃圾甚至变质过期的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破坏土壤和自然景观,影响农业生产,并成为疾病的传染源,危及人体健康,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

(3)乡镇企业污染严重。由于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乡镇企业污染在区域分布上有由点到面、逐步扩大的趋势,污染物的排放量也增加得较快。但是污染控制却因乡镇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装备落后而跟不上发展速度。现有的乡镇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很大,远远大于环境承载能力。同时由于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使一些污染问题旧帐未还,又欠新帐,使得农村工业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低。长久以来,农村的生活污水一直处于无序排放的状态。在生产力水平较低、农村城镇化水平较低的时期,生活污水成分简单,可以自然降解。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的城镇化不断发展,农村人口开始大量向集镇转移。由于集镇居民的环境意识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环境意识没有跟上,加之受目前经济发展水平限制,集镇环保硬件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难以跟上,造成集镇生活污水污染不断加剧。

(5)秸秆焚烧已成农村公害。每年的秋收季节,收获之后将秸秆随意放置于田间地头或者村庄之间,待晒干后或作薪柴使用,或者干脆付之一炬。此种现象虽经政府主干部门努力制止,但仍十分严重,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大气环境,不但增加了火灾存在的风险,而且造成了秸秆资源的严重浪费。每年各级政府都要出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禁烧秸秆。

总之,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影响到了农村群众的健康生活,需要下决心、花大力气治理农村环境污染。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造成目前的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这与我国的环保行政体制以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各项政策以及农村群众的环境意识不高有很大的关系。

(1)农村环境监管力量过于薄弱。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都在于城市的污染问题,而农村污染问题则长期没有受到重视。环保政策、环保机构、环保人员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均供给不足,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政及执法力量光是应付城市及各类大型的工业企业的污染问题就已经捉襟见肘,更何况农村污染。虽然现在许多地方乡镇一级政府也建立了环保机构,设立分管领导,但是多属空架子,监管机构和人员不足,没有明确的职权和相应监测设备,基本没有履行环保职责。

(2)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起到应有作用。虽然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众多,但多是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所出台的,各类环境标准相对于当前的污染形势已有多数不适应,显得过于宽松。而其中大多数内容是针对城市环境问题,对农村则关注很少。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规模普遍较小、分布较为分散的乡镇企业的污染排放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这就造成了目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真空,给治理农村污染问题造成了极大的麻烦。

(3)农村环境治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在目前我国的发展形势下,针对城市的环境治理资金尚且不足,更不用说农村了。而且我国在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上,还存在着资金分散、重复建设和“自上而下”的决策等现象。例如,面源污染的治理资金分散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导致一个需要

环环相扣才可能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案变成各部门步调不一致的局部行动。环保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环保队伍自身建设难以跟上形势需要,环保机构设置滞后,缺乏有效的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许多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和亟待解决的重大环保工程得不到落实,环保投入不足已严重制约农村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环保事业的发展。

(4)农村居民的环境意识不高。长期以来,农村生产技术落后,信息资源匮乏,科学文化素质不高,农民养成了许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不良生产、生活习惯。譬如缺少科学种田的指导,滥用化肥和农药;卫生条件差,垃圾随处扔等等。这是因为农民虽然也有一定的生态环境知识和环境意识,但是这种意识是微弱的,模糊的,不系统的。环境意识的淡薄使农民养成了不注重环保的生产及生活习惯。由于农民数量众多,造成制造污染的主体十分庞大,因而污染现象十分普遍,难以根治。

三、综合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对策

(1)大力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农民的环境意识薄弱及参与环境保护的消极性是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难度所在,所以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务之急。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及时报道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揭露和批评违法行为,提高农民群众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积极向农民推广先进农业技术,解决好农村产业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农民的许多不够环保的生产习惯多缘于落后的生产技术。国家要投入资金与人力、物力,向农民宣传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并提供资金支持。努力实现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生产产品无害化,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3)加强农村环保的基本体系建设实行镇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开展环境质量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收益、谁负担,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不断拓宽投资渠道,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投入。财政政策逐步向农村环境保护如农村环保重点工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倾斜。另外,还需根据“工业反哺农业”有关精神研究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渠道融资机制,保证稳定有效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投入。只有等农村环保的基本体系都建立起来了,农村的环境问题才有可能稳定、有序、迅速的开展,并取得成效。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篇(6)

关键词:环境保护 环境监测 分析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 A

环境监测是科学管理环境和环境执法监督的基础。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环境监测可以搞清楚污染物种类和分布状况,明确污染途径,预测污染变化趋势,预警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环境监测在正确认识环境质量,解决现存或潜在的环境问题,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协调人类和环境的关系,最终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针对目前的环境污染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以调整人类生活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此外,环境保护也是人类自主探索与合理利用生态环境资源的过程,以减少资源利用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从而为人类的生存发展创造更为合适的生态环境。我们应对已被污染的自然环境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各种手段或渠道加以改造与恢复已污染的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人类的生活、社会发展等密切相关,其不仅能有效改善人类的生活与工作环境,还能推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助于促进自然与人,自然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们主要面对的自然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①土壤污染问题;②空气污染问题;③水资源污染问题;④自然气候和能源污染问题;⑤森林污染问题;⑥化学污染问题。这些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如果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将会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巨大的灾难。长久以来,各国通过科学的手段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综合防治,并取得了较大的效果,但是局部的环境好转并不能改变全球环境恶化的事实,环境污染仍在持续,地球的环境依旧在恶化。

二、我国进行环保监测的重要意义

在科学管理环境与环境执法监督的过程中,环境保护监测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在环境保护中环境保护监测是不可缺少的工作。环境保护监测可以查清污染物的品种及分布情况,明确污染的渠道,对污染变化起到预测的作用,环境保护监测就是环境保护的眼睛、基础、哨兵、重要的支柱,在经历了这一系列的认知之后,现在对环境保护监测提出明确定义,它是一项政府的行为,把环境保护监测的重要性充分地体现了出来。环境保护监测对环境质量有了正确的认识,对现在的环境问题有了解决方案,对人类的发展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三、目前我国环保监测的主要内容

首先,我国环保监测的目的,是为了把环境质量的现实状况及时、准确并且全面地反映出来,能够为环境的管理、环境的规划以及控制污染源等提供科学的依据。其次,环境保护监测的全过程,包括接受任务、现场调查及对资料的收集,对布点的优化,采集样品,运输与保存样品,以及处理与分析等。

四、目前我国环保监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

首先,没有健全的环境保护监测管理体系,二零零七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统一的、专门的环境保护监测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共有二十三条,办法中对环境保护监测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规范标准做出了规定,然而,办法对程序及细化的规则不够完善,比如,在办法中其中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要求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都要建立环境保护监测相关工作质量的审核,以及相关检查制度的职责,这项制度审核标准及检查内容具体包括建立制度后是不是需要报批、备案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环境保护监测,但是,在法制化的建设中非常明显是处于落后地位的。其次,在环境保护监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建设质量体系方面,实验室认可与计量认证对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监测质量体质的建设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中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并且要坚持学习,进一步的提高。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是建立与执行体系的不连接,这样体系的作用就不能被充分地发挥出来,不但对人力造成很大的浪费,对物力及财务也造成很大的浪费,在建设制度方面,质量管理制度并不完善,也不够及时,除此之外,一部分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缺乏认知与理解。

五、加强环境保护监测措施

1、发挥基础作用,管理服务职能显著增强

多年来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践证明,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有力支撑,提供科学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是政府实施综合决策和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为环境管理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环境监测工作可以对地表水、空气、酸雨、噪声和辐射等环境实施有效监测,进而全面反映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趋势,为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管理提供了依据。通过污染源监测,为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通过仲裁监测,以代表性强、准确性高、科学合理的监测数据为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2、适应新需求,有效提升监测技术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篇(7)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应对策略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环境保护,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十七大报告首提推动“生态文明”,十报告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报告提出要“推进绿色发展”,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至今,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无一不围绕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绿色发展进程中,用法律手段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资源意义十分重大。目前来看,我国污染治理的环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司法力度不断加强。刑事治理层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和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污染环境犯罪实施中的问题先后两次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3年解释》和《2016年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严密了环境刑事治污的法网。《2013年解释》和《2016年解释》实施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罪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效果非常明显。但是,由于污染环境行为本身具有因果复杂性、后果出现迟滞性等特征,加之司法工作机制不健全,污染环境罪惩治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走出污染环境罪惩治的司法困境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历年来我国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取得的成绩

自1997年刑法第388条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以来,我国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已有20年的历程。基于立法,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7年10月至2011年5月。1997年刑法典颁布实施前,我国刑法没有将污染环境行为犯罪化,当时治理污染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执法。1997年刑法第338条将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设置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开启了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污染的先河。1997年至2011年,刑事司法启动了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制裁,但数量不多,环境刑事司法的保护效能并未得到应有的发挥。根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公布的数字,19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每年针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生效刑事判决是个位数[1]。2002年至2011年,我国审结的环境刑事案件总数为81435件,其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件仅为109件[2]。第二阶段为2011年至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标准。2011年5月对污染环境罪进行惩罚以来,环保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污染犯罪的数量急剧增长。尤其是《2013年解释》将“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明确以后,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效果更为明显。据统计,《2013年解释》“出台以来不到半年的时间,环保部门就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近300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超过之前5年的总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247起此类案件,移送检察机关145起,达到历史新高。”[3]2013年,各级环保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706件,数量超过以往10年的总和[4],2014年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180件,超过2013年的3倍。[5]2015年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第一年,污染环境犯罪的数量更是急剧上升。截至2015年11月底,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1478件①,仅广东一个省环保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就达到312宗,较2014年同比增长26.8%[6]。2015年,公安机关开展“清水蓝天”专项行动,共破获各类污染环境犯罪案件603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万余人,分别比2014年增长16%和42%。②2016年,环保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963件,较上年上升16%。③审判层面,污染环境类犯罪审判的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环境刑事案件42127件,其中污染环境案件达1124件。[7]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判决的污染环境罪案件高达1322件。[8]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72件,审结1847件,生效判决人数2944人。[9]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近些年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第一,刑事制裁污染环境罪的数量与过去年均几十件的案件量相比快速增长,且呈不断上升趋势。第二,司法解释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对刑事司法的指导效果非常显著。应该说《2013年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诠释明确具体,实施效果也非常好。但是,近年来污染环境罪又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产业化、伪造自动监测数据问题突出,大气污染难以取证等。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2016年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定罪标准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可以预测的是,随着《2016年解释》的实施,我国对污染环境罪的惩治效果会更加明显。第三,刑事制裁污染的手段启用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对于强化环境司法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污染环境罪惩治的司法困境

虽然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制裁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强,司法机关每年惩处污染环境犯罪的数额在不断增加,但是,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数量很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案件基数也很大,但大多数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并没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有些案件即便进入了刑事司法程序,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导致“司法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中未能有效发挥作用”[10],陷入了如下困境:(一)立案处罚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立案难。环保执法部门有案不移,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不畅,致使本该交由司法机关立案的犯罪案件难以立案。环保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在跨职能衔接案件的情况下,这两类部门的衔接机制是否顺畅对于追究环境犯罪人刑事责任至关重要。[11]在环境领域“两法衔接”法规制度层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批法规、意见、办法,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等,相应的工作机制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很多情况下环保部门为了强化自己的行政职能,“两法衔接”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一是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查处案件的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不愿意将犯罪案件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致使构成犯罪的案件不能立案;二是因衔接程序复杂、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等原因造成诉讼程序启动难。其次是处罚难。地方政府以污染环境罪立案影响经济发展为由阻止刑事立案处罚。污染环境罪有别于其他犯罪的特征之一在于其具有正负双重属性:正的方面是高污染产业可以增加GDP,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负的方面是污染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GDP,有些情况下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选择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盲目引进高污染项目。司法部门一旦对地方GDP贡献大户进行污染环境罪立案,地方政府往往会进行干预,阻止立案工作。虽然近些年来环境保护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层面来解决,但地方政府受之前经济发展优先政策的影响,在地方财政、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大的背景下,环保部门往往有案不移,司法机关很多情况下有案不立、不诉、不审。即便审理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判决也比较轻缓。(二)取证难。取证难是污染环境犯罪难以追究的一个关键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线索发现难。污染环境线索难以发现,致使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数量不多。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污染环境犯罪线索来源主要有群众举报与行政机关移送两种。司法实践中,这两种渠道的线索来源都非常有限[12]。一方面,群众举报污染环境犯罪的积极性不高,直接影响案件线索。由于环境污染案件所侵犯的环境权很多情况下不具有受害人单一性和具体指向性,在不是自身一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很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主动举报污染环境犯罪者很少。另一方面,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或方式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许多企业在环保守法上阳奉阴违,白天不排晚上排,明里不排暗里排,很难被发现。如2013年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的被告人周长德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在自家院内私自经营电渡厂,并私设暗管排放电镀产生的废水。[13]第二,第一时间取证困难。为了逃避环保机关的检查和司法部门的打击,很多工厂、企业、个人实施排污行为往往是在国家机关下班后,或者排污地点高度隐蔽,或者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执法部门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取污染信息。在污染时间和空间存在两维跨度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取证认定污染行为存在一定难度。第三,准确取证难。很多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①,弄虚作假逃避环境执法检查,致使调取出来的本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监测数据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四,对证人取证难。污染企业很多都是家族企业,员工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或附近居民,在自身权益没有受到直接侵害的情形下没人愿意出面作证。第五,证据转化难。污染环境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需要证据予以支撑。证明污染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大多来自行政执法。虽然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合了一系列文件进行衔接,但对于如何将行政执法的证据转变为刑事司法证据无特别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移送过来的行政执法证据可否直接用于刑事司法、如何运用等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取证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取证工作确实有其现实困难:其一,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本身比较特殊。如污染行为实施后,液体污染物往往会通过管道等排入河流、湖泊,但液体污染物在流动过程中会不断释解,气体污染物以及部分固体污染物则在排放或处置过程中会不断挥发,致使无法取证。其二,危害后果滞后出现导致无法取证。有些情况下环境污染所引起的损害大多在污染行为实施后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这类案件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保存比较困难。其三,环保执法证据达不到刑事司法证据的要求。目前所处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大多先经过环保执法机关的前期行政执法获取证据,再移交司法机关立进行处理。但环保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所获取的证据往往达不到司法机关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存在实物取证方法不科学、取证程序不规范、取证不完整等问题,这些问题最终会影响一些关键性证据的运用。其四,污染环境犯罪的证据过于专业,司法机关无法独立完成取证工作。其五,政府与公众环保意识淡薄导致取证困难。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百姓急于脱贫致富,政府急于发展经济,忽略了环境保护。虽然近些年来公众环保意识有所提升,但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谴责度仍然不高,犯罪感不强,在环保机关、司法机关要求其作证的情况下不愿出面作证。(三)鉴定难。查处污染环境罪涉及到的污染物认定、污染损害估算等专业问题需要由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来解决。我国已经在法律、法规、制度层面对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体系进行了初步设计:2007年7月,司法部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联合下文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了统一登记管理范围;2016年10月,司法部与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刑事司法层面,2013年和2016年的两个司法解释对鉴定意见都进行了明确确定。《2013年解释》第11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2016年解释》第14条在《2013年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强化:“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毋庸置疑,这些规定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提升对环境要素的监测能力,加快建立、完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体系。此外,为了解决环境污染损害鉴定问题,规范环境鉴定管理,我国相关部门还制定了操作性很强的评估鉴定专门性规章制度:2011年5月30日,环境保护部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2013年8月,环保部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4年3月,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等等。但从目前的情况看,鉴定难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鉴定种类多且标准不统一。鉴定种类有农业、渔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林业环境破坏评估鉴定、危险废弃物认定等。这些鉴定技术要求不同,鉴定标准欠缺,鉴定人跨领域开展评估鉴定难度很大。第二,鉴定费用太高。有的污染物鉴定费用或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动辄数十上百万元,公安机关办案经费捉襟见肘,难以支付鉴定费用。[14]第三,鉴定时间太长,技术难度太大。污染领域有些物质的鉴定直接与其他科学技术如医学、化学等密切相关,在其他科学技术无法企及的情况下,鉴定时间往往拖得很长甚至无法开展。第四,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法律法规难以在司法实务中落实:一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尚不完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工作还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规、技术标准与运行体系[15]。二是环境损害评估评估鉴定工作尚未完全走上正轨。三是我国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奇缺,能够胜任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职责、提供具有权威性、公正性技术支持的鉴定机构少之又少。尽管截止2016年2月,环保部公布了环保系统内两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在全国范围内共确定了29家鉴定机构,两个司法解释增加了公安部门可以指定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鉴定机构缺乏的问题,但仍然难以适应环境鉴定的市场需求。(四)因果关系认定难因果关系的认定及其证明路径是当前污染环境罪追诉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16]司法部门在认定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时必须就案件因果关系给出唯一的答案。我国司法实践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采用逻辑推理的证明方法,但这一证明方法在污染环境行为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有些情况下会出现困难。目前,学界对污染类环境犯罪案件因果关系认定进行了专门探讨且提出了几个切实可行的推定证明方法①,但法律层面并未就污染环境类犯罪案件确定特别因果关系认定准则,司法部门认定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时仍然倾向于适用传统因果关系认定方法,难以解决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认定上的问题。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污染环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身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其一,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并不像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传统犯罪类型那样一目了然。环境污染的污染源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而且在其进入环境后,污染物相互之间以及与环境之间还会发生化学或物理性的相互作用,这样形成的因果关系依一般人的生活常识和法官法律素养很难做出全面科学的判断;其二,危害结果有些情况下是多种污染因素共同造成。如河流、水域、大气的污染往往是多个污染主体的多个固定或不固定的污染源共同作用而引起,各污染源对污染结果的作用并不一致,认定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难上加难;其三,认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具有复杂性。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较为复杂的科学方法和机理,不仅需要具备相关的物理、化学、生物以及疫学、药理学等专业知识,而且需要利用必要的检测设备,以及使用符合科学要求的取证方法等。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表现在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具有潜在性与长期性,也即污染环境行为与结果之间往往时空隔离,呈现出长期、逐渐出现的特征,且严重受制于技术手段的发展等[17],一些污染行为的危害后果在某个特定阶段无法预知,从而导致在对危害结果的判断上出现困难。基于此,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难以达到通常意义上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为了解决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认定、证明难题,有必要寻求其判定上的合理路径,以有效发挥环境刑事手段在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中的应有作用。

三、解决污染环境罪惩治困境的出路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