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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新成效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7 17:34:29

社会治理新成效

社会治理新成效篇(1)

首先,做好一个综合执法的治理平台。过去条状“专业执法”模式,既产生了执法部门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又留下了部门之间执法合作的缝隙、出现衔接不畅、推诿扯皮等现象,形成执法盲点或空白,使社会治理效率降低。改革后,执法过程真正实现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新的综合执法模式,既形成了新的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和治理平台,又整合理顺了政府的执法权力清单,大大简化了执法流程,提高了执法效率,强化了社会治理效果,真正做到了“简政”,既方便了群众,又服务了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黄岛行政执法改革的最大亮点,就是形成了“综合执法”新的体制机制,改变了政府自身的“治理结构”,为“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一个创新性的改革样本。

其次,建立一支依法行政的巡查队伍。从根本上说,行政执法效果的好坏,能否取得群众的支持和满意,能否真正解决社会的矛盾、问题、纠纷、处理好“政社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不仅需要一个好的体制机制,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一支懂法律的高素质队伍。黄岛“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组建,一开始就把培养执法人员的“执法为民”意识放到重要位置,实现执法人员的全员培训。既在业务能力上实现执法人员的“一专多能”,又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上实现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素质的整体提升。可以说,通过突出依法行政的理念和实行执法队伍的准军事化管理,在一个好的治理体制机制的基础上,新区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设,是新区良好的社会生态形成的关键因素。

最后,形成一套多元互动的治理体系。一个好的治理体系的形成必须基于全民参与及规则意识的形成。也就是说,要真正实现“有效治理”,形成治理“新常态”,就必须形成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乃至个人多主体参与的“现代社会治理结构”,实现人人懂法律、人人讲规则、人人负责任的社会行为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大幅度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使问题不发生或少发生,达到既为行政执法减负,降低执法成本,又实现治理效果,还老百姓一个良好的社会生态的目的。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黄岛综合行政执法局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手段,既实现了对一线人员执法过程的实时监督,形成自身管理的“扁平化”,又建立了与社区参与治理平台的对接,强化了人人遵纪守法的社会宣传与教育,极大地提高了整个新区的治理水平,改善了治理状况,消解了一些治理难题。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一做法对全国都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社会治理新成效篇(2)

关键词:社会管理 社会治理 社会和谐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民物质生活大大提高,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分配不公、环境污染加剧,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和谐社会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社会治理是增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目的在于构建和谐社会。

一、社会治理的内涵及时代特征

所谓的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平等,合作伙伴关系的参与者,根据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我们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符合公众利益,是社会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其本质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主体多元化

社会治理的主体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包括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社会治理的各个组成部分均有合法的权利来源,任何学科不能流程管理的单一规范和实践的垄断,以建立从注重社会管理的政府社会管理体制不同。

2.管理方式合作化

不同行为者在行使社会治理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平等,合作的关系,有效的社会管理,社会事务多由各种社会组织,私营部门和民间志愿组织承担实施。在多体系统,通过政府引导的良性互动,实现自我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

3.管理理念民主化

社会治理作为现代民主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强调发挥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政府、社会和居民对社会事务管理时,以民主为管理理念,自主表达、协商对话,从而形成公共政策的整体利益。

4.管理手段多样化

强调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道德手段社会治理的发挥,宣传手段的教育,鼓励参加者的经济制约,法律约束,道德约束的框架,合理有效地利用市场,各种管理方法和法律,文化,习俗等,并更好地控制在较少政府监管,其主要职责领域多学科的公共事务和指导的技术是锻炼指导社会管理,市场力量在社会管理创新日益重要的作用,社会治理的共同制度。

二、现代社会治理问题分析

1.社会治理的法律体系尚需完善

从国家的整体情况来看,虽然社会管理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相对于社会治理,其法律制度还显得比较滞后,还存在着法律空白部分地区。这里是我们的基本法律明确社会组织管理的任何部分。如何规范行为,以及如何使用社交媒体指南,如何引导和利用新媒体,如何有效地管理城市,如何有效地保护公民等社会保障的权利,是缺乏高序位,效力较大的法律规定。

2.社会治理体系不健全

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政府仍然唱“主角”中扮演一个“全能型”管理,社区管理仍然集中在政府的社会管理,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等主体地位不能充分得以体现,形成政府单一主体的社会管理体系,其他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得不到有效释放,使得社会治理效率低下。

3.社会矛盾的预警机制不到位

目前,社会治理的各个组成部分运行具有行业或职业特征,社会治理的多方主体都有自己独特的运行机制和运行规则,并且彼此之间相容性不强,同时,有关社会管理和治理方面的各方数据信息不共享,数据平台建设不相容,无法从整体上汇集社会矛盾,不能全方位、全景体现社会矛盾,使得社会预警时间不及时,矛盾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测不准确,导致预警机制不到位,延误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时机。

4.社会应急处理机制不协调

社会应急事件往往时间紧,涉及的部门多,现场矛盾突出,需要多部门联手解决。目前,我国对应急事件处理机制不协调,具体体现在:应急预案不及时,参与应急事件处理的各个部门不能有效配合,联动机制不能无缝对接,基层应急管理滞后,有限的现场处理能力,应急协调机制,社会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对策建议

1.加强社会治理法制建设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不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挑战,而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理念下,必须解决社会治理的“有法可依”的问题,因此,法制建设是社会治理的前提和保障。社会治理法制建设要根据我国社会管理的需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社会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新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使之法制化,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

2.健全社会治理体系

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是社会治理的实施,完善社会管理,全面推进中国和平的主要措施建设。通过将政府的“善治”和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共同合作治理”理念贯穿于社会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形成多方主体的互动性、连续性、协调性的社会治理系统,“表达—协商—合作—同居”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通过流畅的表达机制,利益的实现共赢的谈判机制,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机制,对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多主体合作治理结构的公民参与。

3.加强矛盾调处机制建设

表达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效益和安全的协调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各自的优势,形成与调解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相互协调,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同时,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安全信息数据库,其中包括各种意外和危险,决策咨询专家库,决策支持和安全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包括预警的形成,知识信息收集反馈,决定处理,专家咨询长效机制,组织协调,信息披露等,创新和有效的制度,以防止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适应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治理的需求。

4.建设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

根据预防和应对,以及结合声音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的形成,协调,有序,正常状态下的非常原则应急管理机制高效运行,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建立政府主导,全民动员,集体参与,社交网络的治理结构,以应对最大限度地拓宽社会参与渠道,提高应急事务处理能力。

5.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开创性的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社会改革的要求,在当前的市场过多的政府干预,“越位”和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比较“缺位”现象依然突出。政府应转变职能按照一致的权力和责任,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首先要按照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调整社会治理的行为边界,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由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由熊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方案适用事项。政府专注于提供基本的,具有包容性和公共服务的整体,社会和经济事务和公民个人,更多的公民和民间社会组织的监管事务的逐步放松自我管理。其次,我们应该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的运行模式。呼吁以人为本,做到“有人骂,我必须,”公众需要来决定政策变化的方向。重新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并制定了各种社会渠道,为客户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最后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开发,实施和监督的挂钩坚持去耦和地址碎片从系统,触摸的权利和责任,多执法,长期执法的权利和利益原则的相关规则,权利和义务等问题,推动政府社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6.推动社区治理创新

创新一直是关键,社会管理在基层,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完善基层民主管理是深化突破管理系统的社会现实。社会治理创新必须关注社区社会管理的创新,其中最为关键的接触点就是解决基层的现实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转型过程中经济,在利益相对受损的改革的一些边缘群体的利益,改革使他们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相对下降,值得关注的是,在改革中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并不是主动参与到社会转型中,而是被迫接受改革的结果,改革政策的制定缺乏利益相关者的有效参与,政策的执行过程缺乏监督,政策的推进在不断“试错”的语境下经常发生权变,这一切导致政策实施的最终结果使得很多人感到不公正,这些边缘群体在承担改革代价的同时,政府并没有及时地进行政策解释和提供相应的保障,加剧了民众的对立情绪。这种社会深层次的矛盾积淀在人们的心里,当现实的基层矛盾被激化时,基层的现实矛盾就会延伸到深层次社会问题而一并爆发出来,这是近年来各种社会越轨行为的重要根源之一。基层的现实矛盾延伸到深层次社会问题是当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源头,社区社会管理作为基层现实矛盾的重要责任主体,更正转换应该承担风险,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加强促进社会融合包容的社会责任。

7.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培育和规范公民社会组织,是深化社会治理的要求。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加快推进独立的政府机构的应用,以促进社会组织的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的组织,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第三者”的角色,公民和外政府。建立不同的社会民主的社会主体,社会组织之间的平等与合作机制在提供社会服务,以协助弱势群体,以保障市民的基本权利,促进基层社会领域的高效运作。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这一敏感问题上,重点是理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解决好政府如何“放权”、社会组织如何“接力”问题。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真正享受到了社会管理权限,逐步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机构独立于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通过这些努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强社会协调,以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融合与稳定和统一的维护和等等。

参考文献:

[1]董娟.社区管理研究文献的统计分析——以中国期刊网篇名含“社区管理”的文献为考察对象.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12年第4期

[2]张向前,刘邦凡,林宏彬.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在我国乡村社区管理中的角色分析.生产力研究,2008年20期

[3]孔祥参.社区管理中的法律缺失及完善.沈阳干部学刊,2011年01期

社会治理新成效篇(3)

【关键词】国家治理;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现代化

“国家治理”这一全新的治国理政概念,在我们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需要我们认真学习、领会其基本含义及相关概念含义。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含义

(一)国家治理

从政治学理论看,“治理”是不同于“管理”的一种新的治国理政思想观念,管理与治理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区别。第一,构成权力的主体不同,相比于主体只是单一的执政者及其国家机关的“管理”;“治理”的权力主体由多种元素构成,不仅包括执政者及其国家机关,还包括市场、社会和居民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都是权力主体。第二,权力的属性不同,管理主要是指令型的;治理是协商型的。管理侧重于指令,政府发出指示,执行者需要按照要求执行指令。治理则更多的是注重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在裁决公共政策过程中的互相交流,从而共同制定公共政策。第三,权力的来源不同,治理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这项管理的权力来源,还包括各种社会型的协议。第四,权力执行的方向不同,管理的权力执行方向是从上到下的;治理的权力执行方向不仅是从上到下的,还是水平的运作过程。第五,权力的效能领域不同,管理的效能领域以政府权力涉及的范围为边界;治理的效能领域以公共权力范围为边界,相比于管理的效能领域更加广泛。国家治理是国家政权的拥有者、维护者和相关利益拥有者等多方面行动主体与市场、社会等多种治理机制在一个国家的领域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协作治理,主要目标任务是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社会秩序。拥有推进这两个目标任务实现的能力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体现。

(二)国家治理体系

国家治理体系是将这项复杂的涉及多个领域与中心,多个主体与层次的国家治理工程具体化、有序化,也就是将国家治理中涉及的不同领域具体化、有序化,相同的领域中各项治理活动的具体化、有序化。国内学界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另一种阐述是将构成国家治理的各项结构体系、效能体系、规则体系、执行体系的综合。认为国家治理体系是将执政党、政府、市场、社会、公民等多项治理主体有机构成的综合体系。还有学者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就是改善公共权力的运行和保障社会秩序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分别包括国家的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政府治理体系、市场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依据现代化社会建设要求,为适应社会各领域现代化发展需求而对自身进行的现代化,涉及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的主体与客体,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的目标与方式。包括执政党、政府、公共事务执行者等政府治理主体组成者的现代化与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包括要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标准和需求的公共利益维护与实现,公共事务的执行等现代化的政府治理客体,以及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行体系等政府治理方式的现代化。

(三)国家治理能力

国家治理能力是治理主体能否发挥治理效能的能力,包涵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所需的一系列必要条件。还有学者认为,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主体在有效应用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治理目标,带领和指导社会成员贯彻落实国家治理要求,按照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建设目标,使有效地国家治理过程得到应用,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综合能力。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主体的思想意识、执行能力与国家治理实际情况的整体表现,也是国家治理过程中行为体系、制度规则和价值体系相互作用的综合效能。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为了使国家能够符合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求,使国家的行政能力、经济建设能力、社会治理的能力等各项能力符合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建设,社会现代化包含的内容不断改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能力也需要改进创新,提高和强化自身治理的能力。因此,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能力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发展建设过程。

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分析

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是构成一个整体的两个部分,二者互相促进、相互配合,有了合理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形成有效的国家治理能力;同样,只有改善国家治理能力,才能体现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功能与作用。合理地国家治理体系是改进国家治理能力的前提条件;有效地国家治理能力是建设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际上是不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动态过程。缺少改革创新的能力,也就无法有效建设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改革创新需要在归纳总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效经验的同时,借鉴人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的基础上,以合理有效的行动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动力。通过创新理论、制度与实践,不断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社会经济有序合理地发展,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经济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基础上,加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作用。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这一市场经济体制一般规律,不断完善市场体系,改进政府对于市场的监管作用。提高市场在分配社会资源中的功能,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推进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中体现的效益与效率最大化功能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减弱政府直接配置市场资源的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宏观经济稳定,提高和改善社会整体的公共服务,对于市场竞争是否公平起到保障与监管的作用,维护市场秩序,推进社会经济合理有效发展,促进实现人民共同富裕。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管理,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保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是为了促进社会有效地发展,只有社会有序地发展才能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效保障。因此,需要全面推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发展以及党的建设发展。全面发展是我们党领导我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当代社会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综合体现。全面发展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使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能够为新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提供有效保障。因此,在这新的时期,应该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力量全面推进党的建设这项伟大工程,从而促进党的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在我们党的领导下,改进和完善国家治理的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过程,通过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不断改进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优越性,提高市场和社会在资源配置中的效能,保障社会经济稳定有序地快速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中国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 中央党校专家学者深入解读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

社会治理新成效篇(4)

关键词: 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 必要性 基本路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型之中,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革的背景之下,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正在成为其发展的主流趋势。

一、思想政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

当代社会,不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十分重视意识形态领域的教育,意识形态的教育已经成为阶级统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国家都采取各具特色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安定,从而巩固自己的统治。在我国,意识形态的教育有一个特定的称谓,即“思想政治教育”。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到领导中国人民翻身做国家主人,从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到实行改革开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自始至终都十分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思想政治教育是指一定的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政治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符合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世界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对个体参与社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社会要求势必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加以体现。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也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反映社会变化,利用社会资源,实现个体社会化。“社会化”是社会学的专门用语,指人在特定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下,通过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合格成员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是指:从背景上,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是在适应开放社会,在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的趋势下的一种本质发展,从而改变过去思想政治教育自我封闭状态和层级化、单一化的做法。在形态上,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不仅是对外部各领域的渗透,而且是在教育系统内各因素的相互衔接和整合,从而改变思想政治教育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及管理相割裂脱节的现象。在目的上,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就是要培养社会化的人,服务于人的社会化需要,为培养社会人提供支持和保证。简而言之,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与社会发展相融合的过程。

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必然性

当今的中国,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着国际国内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要战胜各种挑战,就要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处理好各种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而要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就必须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

(一)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革要求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新变化,国际力量对比出现新态势,全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呈现新特点,综合国力竞争和各种力量较量更趋激烈,给我国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挑战就要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来宣传与弘扬党的方针政策,培育一代又一代四有青年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扩大党的方针政策的说服力、影响力,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二)思想政治的本质要求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思想政治教育是一定阶级或政治团体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而对人们施加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影响,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里,是社会的类存在物,社会性是他们的根本属性,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

(三)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要求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从总体上说,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效用是显著的,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过于陈旧,与时展步伐存在脱节的现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素质不能十分胜任其要担当社会责任,观念有待进一步与时俱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过于单调,也有待丰富、创新,等等。要解决思想政治教育中存在的缺陷,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是其重要的一条出路,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必将极大地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不是一项简单的事情,而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过程中有许多难题等待我们去解决,尤其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这就要求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安定的人心和坚定的信心,把全国各族人民紧紧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三、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基本路径

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不仅要对其进行理论化探索,而且要注重实践。如何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是研究者们主要关注的焦点。目前,就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实现途径,学界存在三种研究模式。目前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研究成果是显著的,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途径。

(一)把握时代脉搏,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融会贯通着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它自始至终都视宣扬党的方针政策为己任,并进行着理论探索,在实践中丰富发展党的理论。而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就必须准确把握时代脉搏,把对当前国际形势的把握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中去,使全社会对当前的国际形势有一个正确的了解。思想政治教育一直以来都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主线,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展开思想政治教育。我国进入重要战略机遇期,就更应该对全体人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理论教育,普遍提高人民的思想觉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除此之外,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内容还包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要使思想政治教育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就要从群众的实际生活中发掘思想政治教育的素材。

(二)更新思维理念,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思想政治教育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对人们实施教育的过程,而方法的妥当将直接关系到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从以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经验来看,我们大多采用的是灌输法,这种方法死板、乏味、效果差。为了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性,就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效用。方法的拓展是十分必要的。主要的方法包括:说服教育法、典型教育法、寓教于乐教育法、感化教育法、自我教育法、心理咨询法、冲突缓解法等。这些方法的运用不是孤立的,而是要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综合运用,根据不同的情况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值得一提的是在选择运用各种方法时要遵循针对性、创制性、综合性、实效性的原则。

(三)加强队伍管理,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之一便是思想政治教育者。思想政治教育者作为自然人具有自然性,作为社会人具有社会性,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体又具有精神性。由单个个体所组成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就必然带有这两种属性,当然,队伍要有组织性、纪律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队伍来实施,其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整体素质。这就客观上要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建设管理,即组织管理与思想管理。只有建立一支规模宏大并富有战斗力说服力的队伍,加强对其的管理,才能全面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功能。

(四)发挥政府作用,扩大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实现程度,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水平和效果,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参与。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的运行机制、奖励机制。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是统一领导、多主体共同实施的过程,一方面要建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家系统,培养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专业化,另一方面要走政府、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道路,构建社会化的运行机制,同时还要构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营造舆论氛围,制定各项奖励机制。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品牌,并充分利用理论宣传、新闻、文艺、出版等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从而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社会生产教育化的良性循环。除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以外,更重要的是要用国家法律强有力的约束,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强制人们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

(五)借鉴成功经验,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虽然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仅仅存在于中国,但是这并不等于其他国家不进行意识形态领域的研究教育,恰恰相反,西方发达国家就十分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而且做得十分成功。这就要求我们吸取别国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的公民教育尤为突出的,其成功经验可以概括为:强化国家意识,坚持东方价值观,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重视社会实践,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体现德法兼施。这就启示我们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实践。这些理念虽然十分重要,但将这些理念贯彻到实践中的途径更值得让人深思。21世纪跨入了知识网络时代,网络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如今仅靠学校已无法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通过各种媒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当然课堂仍然是一种主要渠道,除此之外,还要更大程度地发挥其他媒介的作用。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介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处在知识网络时代,我们要特别注重通过网络途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参考文献:

[1]张耀灿,陈万柏.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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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振芳.思想政治教育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4]李轩航.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探究[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6.

[5]杨婧.浅议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J].传承,2008,14.

[6]张哲.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研究综述[J].求实,2007,2.

社会治理新成效篇(5)

关键词:社会治理;制度变迁;新形势;创新途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067-03

一、社会治理制度化相关概念

(一)社会治理的含义

社会治理在指在西方发达国家现在的政治制度框架下,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和基本公共服务输出市场化的一种新的社会管理模式。这种新模式打破了社会公共管理的垄断地位,它强调政府不再是社会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方,多元化的提供有利于公共服务多样化,创新化。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是指政府、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现在的社会事务的合作治理。

(二)制度化的含义

给“制度”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研究视角不同,制度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在一般的社会科学文献中,“制度”是指一个特定社会中,那些得到普遍遵循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这个用法为大多数经济学家所采用[1]。如制度经济学家诺思的“制度”的经典含义:“制度指的是社会博弈的规则,简而言之,制度是一部分人为设计、塑造人们之间互动关系的约束。”[2]制度学派的其他学者也基本上是从这一定义进行延伸的。舒尔茨在他的《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文章中将制度定义成管束人们行为的规则要求[3]。柯武刚、史漫飞进一步指出,“这一套行为规则又可以理解为制度安排[4]。”林毅夫则明确指出,制度是社会中个人要遵守的一套行为规则。持续存在的家庭的、企业及企业间交易的、政府的组织方式等,均为“制度”[5]。本文所讨论的社会管理制度,是指一个特定社会中,那些得到普遍遵循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

二、社会治理制度发展历程

社会治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我国社会管理早期服务于经济建设,而改革攻击时期的社会治理则蕴含多元主体协同参加治理的意思。回顾我国改期开放以后社会治理变迁过程,将对新形势下社会治理的发展模式提供一些理论指导[6]。

(一)80年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管理体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这个时期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经济发展,在80年代时期没有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等方面的论述,这个时期的社会管理是低水平的探索阶段。这时期的社会管理以政府为主导,更准确的是个人的大部分行为,如衣、食、住、行等方面基本以其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这时期的社会管理体制有较强的单位属性。

(二)90年代伊始,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强调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教育体制

97年,党的十五提出要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善人民生活等要素纳入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另外,这时的社会管理开始吸收社会力量,同时引入市场机制,打破了政府管理的垄断地位。

(三)20世纪以来的社会管理体制逐步完善

进入20世纪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成绩令人振奋,但同时东西部,城市农村的经济发展与社会民生发展不协调现象越来越大。党中央为了解决经济社会的“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发展问题,于党的十六三中全会提出将“社会建设和管理”列入现如今社会发展的“五个统筹”之中,这样的举措也是当时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会议上提出了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十中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从这一次次的会议提法中,从格局到体制的变化,体现了我们社会管理体制正在逐步的完善当中。

(四)2013年提倡以社会多元主体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就要提高社会发展的生命力,要提高现在的社会治理的水平,改进现如今的治理方式,走系统、依法、综合、源头治理的模式。现在所强调的社会治理与以前提出的社会管理有本质的区别,现在的社会治理更加突出了以多元的主体协作治理的意思,这样理念的变化有着其深刻的时代烙印。传统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增长方式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传统的经济结构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让社会矛盾更加的凸显。所以政府提出了社会治理的理念,重新定位政府与社会的角色,扩大基层民众、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参与度[7]。

三、新时期多维度制度化社会治理

从20世纪80年代末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看,社会管理已由统治走向了治理。但是传统的社会治理已经跟不上全面深化改革下的社会发展。那怎么样才能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进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呢?我认为应该从实际社会发出,从以下五个维度制度化来进行社会治理才是符合当下社会治理的实情[8]。

(一)社会治理的主体由单中心向多中心转变

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就是要打破传统社会管理政府的垄断地位,建立起政府、市场、社会与民众等多元主体的协作治理模式。我国政府管理的垄断地位是有其历史原因,在建国后的无序的社会秩序中需要强有力的政府主导力。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政府在处理公共问题当中会优先想到用“公权”解决问题,这样其他的治理机制就会处于劣势当中,没有竞争优势。而现在市场竞争机制正在完善中、公民社会也在发展中,如果还依靠单一政府治理方式,政府将会存在缺位与越位的风险,政府职能转变不适应社会时代的进步,那治理的成效将不会让大部分民众满意。所以政府要创新社会治理的机制,其中最关键的是,打破传统政府治理的垄断地位,建立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9]:首先,适度权力下放。这样的瘦身运动不仅是政府改革的长期目标,还应该将简政放机通过法律保护的方式实践下来。再次,培养多元主体协作治理。传统的以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存在诸多的问题,社会管理单一、僵硬、缺乏活力,这样的管理与现在公民社会所提倡的公民参与管理国家有一定的矛盾,如果引入多方的治理机制有利于解决现在的治理矛盾,社会也会更加的和谐。最后,引入市场机制。党的十确定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其实现在许多公共服务和公共问题的治理也可以吸收市场机制的合理做法,通过公共服务的创投购买,不仅让政府可以集中精力做更重要的决断,招投标的方式也可以使服务效益的最大化[10]。

(二)社会治理的方式由平面化向网络立体化转变

由社会管理向治理的转变,彰显了我国社会管理理论的创新。现在强调的社会治理是在强调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的基础中,提倡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行动,利用系统、依法、综合、源头治理,实现治理效益的最优化[11]。因此,我们现在就要公民参加社会治理的路径,通过健全参与机制,形成人人参加社会治理的好局面。而多元中心的治理提供,使治理主体彼此之间相互依存,这样我国的社会治理由平面走向立体的网络化模式。D・凯特指出:“治理强调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合作组成的网络管理系统。”由定义我们可知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之间建立起网络化合作,虽然行动部门可能不同,但能够通过制度化的合作机制,通过调整相互的目标,共同解决好矛盾冲突,实现利益最大化。如现在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这样工作可以通过从家庭、社区、政府、社会组织等多方的共同协作工作,通过确定各自的角色确定职责形成无缝对接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12]。

(三)社会治理的形式由经验化向法制化转变

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是以人为本,达到善治。而好的治理必须有规则,因此善治离不开法律规范。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法治的意识、没有合法的程序,就会没有社会治理的底线,社会将陷入一片混乱之中。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例,虽然其社会治理讲究多元、自由,对于普通民众的日常行为管理相对宽松。但是,不得不提西方发达国家会集中资源、力量打击与处理违法犯罪,僭越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行为。对于没有违反法律、没有严重触犯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行为,政府一般不会干预[13]。因此,现阶段提高我国社会治理的水平,就要解决社会矛盾与现行的法治机制的冲突。以前我国社会治理更多强调人治,现在我认为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切实可行的办法是依靠常态的制度化手段。所以,创新现行的社会治理,就必须依靠法治意识与治理机制来处理社会事务。“我国正进入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各项法律在逐渐完善,以努力实现法制化,实现依法治国。”[14]不可否认的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当中我们在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一部分的成绩。但是随着现在社会治理工作相连的领域多、工作量大、问题性质复杂,新的问题层出不穷,而现在有部分落后的法律不足以适应现在的社会发展的需要,有部分社会治理领域还存在法律的空白。如现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度很高,但在管理社会组织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律,有的社会治理问题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但缺乏位阶高法律规范。这一些问题,都需进一步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加强立法工作,通过实地的调查研究,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15]。

(四)社会治理的模式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提出“社会治理”这一概念。和“社会管理”概念相比,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表明了我国社会治理的方式变化。确实,和社会管理相比,社会治理概涵盖的内容更加的丰富,社会治理讲究治理方式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换,因此要正确明确政府在治理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要发挥的功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不仅需要社会本身的成长和成熟外,更要求政府能够践行自己的改革诺言,实现政府自己的的角色与功能转型。可是,在新时代的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什么样的治理制度化道路可以帮助我们国家理清国家与政府的权力边线、怎么样正确处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可以真正做到让社会问题回到社会自身当中来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通过全面建立有效的权力清单制度,划好政府权力运作的制度框架,确定在社会治理过程当中政府与社会的分工问题。在《决定》中,明确相关的权力清单的制度要求,提出要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依法公开权力运行的流程,通过“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现有的治理活动决策、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这样的要求则让政府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提供了可能[16]。

(五)社会治理的目的由工具化向价值转变

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不仅是为效率,更重要的在效率中体现社会公正,以人的全面实现为最终目的。我们知道当前治理的重点是民生问题,关键环节是发展社会事业,做好现有的公共服务。依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努力实现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解决好最联系人民群众的根本问题,重点方面是在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推进社会的事业改革与创新,以此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在社会治理方面,各级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不仅要GDP的增长,也要确保社会公共服务优质化。

因此,各部门要增进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形成一整套完备的治理制度体系,克服在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会出现的的体制、机制弊端,在制度上从根源解决政府在现阶段发展社会事业的动力问题与持续力问题[17]。

四、结语

社会治理制度创新是社会治理创新命题提出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想要实现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就要形成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创新少不了理论的支持,但在实践中防止治理的失效,关键还是要从制度人手,进行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我们应该在立足本国国情基础上,不断加强源头治理的制度化保障,努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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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麻宝斌,任晓春.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挑战与变革[J].学习与探索,2011,(3):95-99.

社会治理新成效篇(6)

1.1社会考试的属性

1.1.1公共产品理论

1954年,P•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的论文中提出了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他认为公共产品具有两个本质特征:一个是受益的非排他性,一个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指的是某人或某些人在享用公共产品的同时,无法将他人或另一些人排除在公共产品的受益者之外。消费上的非竞争性指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妨碍或减少其他人从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中获得的效用,即增加额外一个人消费该公共产品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任何增加(亦即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按这个定义,我们把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且效用不可分割的产品称为纯公共产品,不具备纯公共产品属性的产品属于纯私人产品,介于两者之间的则是准公共产品。对于纯公共产品的供给,一般由政府提供,而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一种与公共产品密切相关的概念是“外部效应”。所谓外部效应是指“某些产品给生产者或消费者以外的人带来影响,而生产者或者消费者却没有因此承担应有的成本或者获得应有的补偿的现象。”[1]外部效应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若“某种产品的效用为全社会所享用,但由于消费者数量的增加会导致拥挤,使得每个消费者从中获得的效益下降,即消费上有一定的竞争性”,该种产品称为“拥挤性的公共产品”,[2]它就属于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提供的一部分利益对个人来说是可分的,提供的另一部分利益对社会来说是不可分的,因此准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从经济学角度认识公共产品,明确以上概念,有助于我们分析社会考试的属性。

1.1.2社会考试的属性

基于大多数类型的教育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性,且具有“拥挤性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因此西方学者普遍将其看成准公共产品。从本质上说,社会考试可以看作是对学习者进行以非学历证书考试为主的一种教育类型,是面向人人、面向就业的教育,所以社会考试也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应视为准公共产品。其论据有三点:一是社会考试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性。比如:收费,只有缴纳一定考试费的人才能参加考试;再如某些职业资格考试,只有具备一定资格的人才能报名参加考试。二是社会考试具有拥挤的公共产品的特性。一般来说,一个人参加某项社会考试不妨碍其他人参加该项考试,因此,原则上社会考试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但是,当应试人数不断增加、考试机构的已有考试条件又不能及时调整改善时,考生所能享受到的考试服务质量就会受到影响,这时,该项社会考试就具有拥挤的公共产品的特性。三是社会考试具有积极的(正面的)外部效应。每一个通过社会考试获得职业证书的学习者,他们会从中得到实惠,包括取得了某种职业资格和能力标识,增加了自身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与个人收入提高的机会等,这一部分是可分的。但社会考试的另一部分利益对每个学习者个人而言又是不可分的,表现为学习者通过参加社会考试增长了知识,培养了能力,提高了素质,将会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并做出积极贡献,整个社会也因此而从中获益。

1.2社会考试的供给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社会考试是准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外部效应,“其外部效应导致了社会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效益的分离”,[3]完全通过市场向使用者或消费者直接收费将会出现供给的不足。因此为社会考试的供给提供资金,应该采用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结合的融资方式,在个人(使用者或消费者)付费的同时,政府通过财政给予合理补贴,弥补市场收费的不足,保证社会考试产品的供给。以上对社会考试准公共产品属性的界定及供给机制的分析,为研究社会考试治理构筑了支撑点,也为确定社会考试机构行为方向提供了依据。

2社会考试治理的理论参照

社会考试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完全的政府行政管理并不可行,而完全的市场协调也可能引起考试机构之间恶性竞争,导致市场失灵。鉴于此,社会考试的治理可能是更契合社会考试特点的管理途径。社会考试治理作为一种公共管理过程,可以从新公共管理中吸纳新的理念和方法论,并以新公共管理为其理论参照。

2.1新公共管理

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盛于英、美、新西兰等西方国家的政府治理理论与模式,也是近年来影响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行政改革的主导性思想之一。新公共管理以经济学理论和企业管理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经济学提供了新公共管理方法论逻辑和理论语言,(企业)管理理论提供了新公共管理示范对象和理论参照。”[4]新公共管理通过推进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公共管理手段的企业化,促使政府不再担当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而是担当公共事务的促进者和管理者,它有助于提高公共管理的有效性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新公共管理主张将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将企业化的管理方式引入公共部门。重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政府的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将政策职能和管理职能分开,实行职业化管理。采用多种授权或分权的方式改善公共部门的工作,以对外界变化迅速做出反应。这些主张既为社会考试治理提供了理论参照,也为社会考试治理提供了示范对象。

2.2治理

治理在词义上是指操纵、控制和引导之意,长期以来主要用于国家的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被赋予新的含义,突破了政治学局限,广泛用于社会经济领域。“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对治理作了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5]根据这一界说,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阐释,治理实现了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平等化。主体多元化即公共管理主体不只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社会组织等有能力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各种社会力量;主体的平等化即各平等的行为主体按市场原则以自愿、协商、认同、合作的方式来达成管理目标。治理与新公共管理在价值取向、议题内涵和策略提供等方面是相似的,但治理在理论创新上比新公共管理更进一步。“从新公共管理的角度看,治理是新公共管理的一种概念工具,能有效解释新公共管理所倡导的新变化,并代表了其效应趋势,即从统治向治理转变的市场化、分权化、绩效化、多中心的公共管理学的兴起。”[6]治理是新公共管理的范式转生。

2.3社会考试治理

从治理的内涵出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考试治理作为一种公共管理过程,其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社会考试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社会考试治理应该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社会考试事务的管理。社会考试治理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是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由政府、社会考试机构(公共的、私人的等)及考试参与者组成的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

3社会考试治理的路径

针对社会考试发展中的新问题,借鉴和运用新公共管理提供的理论参照和示范对象,着重从社会考试体制改革、社会考试机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考试外部治理三个层面探讨实现社会考试治理的路径。

3.1推进社会考试体制改革

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当前推进社会考试体制改革,一是改革办考体制,以推进社会考试办考主体多元化和办考形式多样化;二是改革管理体制,以推进管办分离和政府社会考试管理职能的转变。

3.1.1改革办考体制

坚持社会考试的公益性,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构建社会考试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的社会考试办考体制;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大力培育特色鲜明、有社会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水平社会考试机构。一是深化社会考试机构办考体制改革。创新社会考试机构内部办考体制,统筹规划,调整功能,整合资源,优化结构,集成建设,提高考试机构办考核心竞争力;开展社会考试机构联合办考、委托管理等试验,探索多种形式,提高办考水平;积极鼓励行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考试机构改革,扩大优质社会考试资源,增强办考活力,提高办考效益。二是改进社会考试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社会考试领域。三是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的需求,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办考。

3.1.2改革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理顺政府与社会考试机构的关系,规范社会考试机构办考行为,促进管办分离,积极探索管考和办考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社会考试管理体制。二是转变政府社会考试管理职能。政府对社会考试的管理体现在宏观政策导向管理上,不介入社会考试的具体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健全政策法规、行业规划,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督导评估的职责;规范决策程序,健全标准规范,对社会考试机构进行资质认证(认可)和质量评估,根据社会需求批准或取消考试项目;创新管理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对社会考试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进一步落实社会考试机构法人自。三是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社会考试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行业和专业优势,根据本系统及社会需求,研究开发考试项目,制订考核评估标准。

3.2建立健全社会考试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考试机构作为社会考试治理的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又称公司治理结构,源于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委托—关系。一般认为,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一组连接并规范公司法人中相应的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相互权利、责任、利益的制度安排。典型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组成,这种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是公司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三者的相互制衡。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条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性表现在:一是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在受法律约束的契约下;二是以产权关系的层次性体现权力配置的科学性;三是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新公共管理主张将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将企业化的管理方式引入公共部门,这就为社会考试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理论依据。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推进现有政府管理的事业型社会考试机构改革的创新举措,为建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考的专业化、多功能、服务型社会考试机构提供了新途径。其基本点是:一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考试机构要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和考试服务质量。二是加强章程建设。各类社会考试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照章程规定实施管理。三是加强对社会考试机构的监督。推进专业评价,对社会考试机构的办考质量和水平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社会治理新成效篇(7)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江苏省 法治实践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我国社会建设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仅要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更要通过法治建设促进全社会形成共同的价值目标与行为认同,推动社会建设的有序与科学发展,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法治江苏建设的实践表明,法治化是江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践的客观需求。作为东部沿海发展较快的地区,江苏在社会管理领域遇到的问题较早,碰到的挑战也较多,有效破解这些问题,在法律层面形成稳定机制,对于全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因此,研究和总结江苏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深入研究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问题,对于推进江苏社会管理创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深刻变化,给社会管理带来一系列新课题。江苏始终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对如何建立适应国情和省情的社会管理制度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社会管理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2002年),主要特征是坚持“严打”与预防相结合,探索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在此阶段,中国社会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历史变革,在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治安问题相对突出。1979年第一次全省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全省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的责任体系;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基层综治组织为骨干、群防群治组织为依靠的工作体系;以“严打”为首要环节,实行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的路子。1994年6月,中央综治委在苏州吴江召开全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推广江苏经验。此后,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并以其独特优势保障和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①

第二阶段(2003~2011年),主要特征是以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为载体,探索建立社会持续稳定长效机制。2003年,江苏在全国率先作出建设平安江苏、创建最平安地区的重大决策。在实践过程中,江苏创造性地构建了确保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大调解”、“大防控”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三大机制,有效推动了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②在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的同时,把法治作为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2004年,省委、省政府颁布《法治江苏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我省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法治化的战略目标。2011年5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切实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全省上下以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以开展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为载体,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评判标准,不断规范公共权力,着力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扎实推进法治惠民工作,有效发挥了法治在加强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权益方面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为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三阶段(2012年~),主要特征是以法治保障为重点,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③法治已成为社会管理体系发展和完善的必然方向。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江苏提出了围绕构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的总目标,以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为抓手,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引领性、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在具体目标体系上,确立了社会稳定工作、依法治省水平、基层基础建设、社会管理绩效“四个位居全国前列”的目标;在工作机制上,强调实施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共同治理、长效治理;在工作重点上,实施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人口服务管理、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固本强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信息网络综合管理等“六大行动计划”;在工作方法上,推行信息化、网格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具有江苏特色的法治化的社会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④

回顾江苏社会管理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从以“严打”为主的综合治理,到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再到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构建法治建设先导区,江苏省社会管理的理念不断更新、内涵不断丰富、范围不断拓展、体系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得到提升和加强,这既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社会管理领域得到落实的表现,同时也是社会管理工作内在的规律性要求。实践启示我们,在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关系、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形势下,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等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向前发展。

江苏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状况

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立法是基础。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制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法律240部,形成了包括宪法和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的七大部门。其中,社会法共计17部,占全部有效法律的7%。⑤与此同时,江苏社会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社会矛盾化解、人口管理服务、社会公共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维护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

社会矛盾化解方面。2005年12月起施行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10月起施行的《江苏省条例》、2009年1月起施行《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为江苏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人口管理服务方面。2003年6月修订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5月起施行的《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等制度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进行规定。这些制度规定从我省实际出发,突出了公平对待、强化服务的原则,促进了人口管理服务方面问题和矛盾的解决。

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方面。包括2005年7月起施行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修订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的《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这些方面的制度规定进一步深化了平安江苏的法制建设,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

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目前,全国性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江苏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0年5月起施行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2012年1月起施行的《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慈善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组织行为、机构治理和管理体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规范。

信息网络管理方面。国家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以及司法解释。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从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对信息网络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制度体系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维护网络秩序、惩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实践情况看,江苏的社会管理已经超越传统模式走向法治化道路,在法律制度建设上也具备了一定的基础,这些都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化提供了有利条件。

江苏继续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主要路径

自2004年开展“法治江苏”建设以来,江苏在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开展依法治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相比,法治基础还比较薄弱,地方立法还不够完善,执法不文明、不规范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全社会法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时期是江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也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与此同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依然突出,加强法治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更为紧迫。党的十报告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落实到社会管理领域,推进法治化应该以维护法律实施、提升法治能力为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从立法上看,全国及江苏省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数量少且不完整,不同法律之间协调性较差,还不能充分适应江苏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需求,亟待加以完善。要根据社会管理的轻重缓急和问题的主次,确定立法的重点方向,奠定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础。例如,在解决矛盾纠纷领域,有必要修改相关法律规范,整合各种解决机制,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关于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规范;为了建立社会管理新格局,亟需厘清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社团管理法规,明确非政府组织的地位、职能、权利义务,使社会多元管理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要加快网络信息管理立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规范有序发展;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立法,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切实增强政府运用法治手段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社会管理创新需要通过具体的执法来实施和体现。执法环节做得好不好,关系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能否得到遵守、是否得到执行以及执行能否到位等重要问题。因此,在完善社会管理立法的同时,加强社会管理执法,同样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其中,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是重中之重。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执法理念指导执法行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教育各级各类执法人员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要完善执法程序设计。尽快制定出台《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从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和作出决定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增强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做到在程序中执法,违反执法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要改进执法方式。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解决多头执法以及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轻微问题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果。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加快形成公正、权威、高效、廉洁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司法功能的充分有效发挥对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要厘清司法机关与执政党、人大、政府的关系,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非法干涉。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二是尊重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司法机构在裁决任何案件时,必须给出一个最终的裁决方案。在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以后,便对当事人发生法定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再行启动司法程序,对该案件再行审理。只有司法裁判得到尊重,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服判息诉。三是认清司法的定位,既要发挥司法的功能,也不能夸大司法的功能,误导当事人滥用诉权。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首先,作为社会管理主体应当尽可能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而不要简单地使用法治之外的手段干预社会生活,为此,要大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包括合法性思维、程序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等。领导干部要成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典范,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成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管理社会的基本功。其次,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大力培养公民崇尚法治、维护法治权威的精神,动员组织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地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引导群众按照法律程序、利用法律手段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牢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根基。

【作者单位:江苏省司法厅】

【注释】

①彭凯:“让平安与富裕同行—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年回眸”,《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

②林祥国:“建设平安江苏 筑牢铜墙铁壁”,《求是》,2009年第14期。

③:“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④张新民:“率先建成具有江苏特色的社会管理体系”,《群众》,201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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