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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审计评价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1 16:55:47

绩效审计评价方法

绩效审计评价方法篇(1)

【关键词】环境绩效审计;审计评价;方法

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快了世界范围内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生产力的飞跃使社会物质财富迅速积累,与此同时,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对自然资源不合理的开采和利用的现象泛滥,最终导致生态失衡,出现了环境危机。企业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使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元凶,因此,推行企业环境绩效审计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强有力的措施,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环境绩效审计的基本理论

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我国也开展了环境绩效审计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对于环境绩效审计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本文结合众家之说,认为环境绩效审计是有关审计机构,从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等方面对企业有关环境绩效的活动、项目或制度进行审查评价,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绩效水平的行为。环境绩效包括多方面的内容,既表现为成本减少等有形收益,也表现为工人积极性较高、企业社会形象提升等无形收益,因于此,环境绩效审计具有内容复杂、难度和风险较大的特点。

二、企业环境绩效审计的方法

环境绩效审计评价的方法是指相关审计人员,为了达到环境绩效审计的目的所采取的方式、手段和技术。本文主要介绍以下三种方法。

(一)平衡积分卡

平衡计分卡是由罗伯特.卡普兰和戴维.诺顿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一种绩效评价方法,在利用平衡计分卡进行环境绩效审计时,首先审计人员要对环境管理的战略目标有较为深刻的认知;其次,审计人员应根据以上四个维度设计评价指标,财务角度主要关注企业采取一系列节能减排、污染治理的措施所带来的收益,包括节能收益、废弃物利用收益等,顾客角度主要关注外界对于企业环境绩效的评价,包括产品绿色程度、所获得的环保奖项、周边居民满意度等,内部流程角度主要关注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创新与学习角度主要关注企业环保技术水平、相关员工的环保意识等;最后,审计人员应结合专家意见和自己的主观经验对各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配。

(二)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是美国运筹学家萨迪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种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的系统分析方法,将层次分析法引入到企业环境绩效的审计评价中,首先,应根据环境绩效审计的性质和目的,选择合理、全面的环境绩效审计评价指标,并根据其之间的隶属关系进行分层,建立企业环境绩效审计评价的层次结构;其次,结合专家意见,确定标度,对目标层以外的各层级,将其包含的指标进行两两对比形成若干判断矩阵,采用恰当的数学方法来量化各指标相对于其上级指标的重要程度,然后进行加权平均来确定每一指标相对于目标层的权重,并进行排序;最后利用排序结果对企业的环境绩效进行评价。

(三)模糊综合评价法

美国自动控制专家查得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模糊数学的概念,成功的用数学方法描述了模糊问题,模糊综合评价法是借助模糊数学的概念,应用模糊关系合成的原理,将定性指标定量化,从而利用定量和定性指标对事物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企业环境绩效水平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应用模糊综合法进行企业环境绩效审计评价时,首先应根据环境绩效审计的目的设计评价指标,构建多层次的评价指标体系,并确定各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其次建立数学模型,用数学方法将定性指标定量化,从而综合评价企业的环境绩效。

三、企业环境绩效审计评价方法的比较分析

上述三种方法各有可取之处,但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进行企业环境绩效的审计评价时应根据企业行业和审计目标,选择合理的审计方法或对各审计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一)平衡积分卡以企业的战略目标为导向,从财务、顾客、内部流程及创新与学习角度来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克服了传统评价指标体系的局限性,有利于综合评价企业环境绩效,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完成,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企业的多样性,仅从以上四个维度设计评级指标有失全面性,且权重分配过程中的主观性较强,不能保证审计目标的实现。

(二)将层次分析法引入到企业环境绩效的审计评价中,实现了定量与定性、主观与客观、宏观与具体的有效结合,从而有效提高了审计质量,使审计工作能够客观地考核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绩效,准确地发现企业环境绩效的薄弱环节。但是它要求所选择的评价指标之间相互独立,这在实际应用中很难实现,此外,若层次结构涉及较多因素时,计算较为复杂。

(三)模糊综合评价法较好地克服了层次分析法要求各指标之间完全独立的限制,能够较好解决企业环境绩效审计评价过程中定性指标的量化问题,但应用过程中也存在评价指标分类不清、计算过程复杂等缺陷,且隶属函数、模糊相关矩阵等模糊评价所使用的确定方法的不完善影响了该方法的适应性。

参考文献:

绩效审计评价方法篇(2)

关键词:财政支出;绩效审计;绩效评价;异同

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完善,我国财政管理模式进入到收入和支出并重的阶段,开始着手财政支出绩效问题,财政部2009年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并在2011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全国范围内倡导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十又指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将绩效观念贯穿于财政管理各方面;审计署在《2008~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十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审计制度,加大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绩效审计理念将贯穿于所有审计项目。在这种情况下,特别需要明确绩效审计和绩效评价二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重点,互相吸取经验。

一、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概念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其目的是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支出绩效审计(以下简称绩效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运用各种方式和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促进财政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保证财政资金既定目标的实现。

二、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相同点

(一)共同的理论基础

无论绩效评价还是绩效审计,都是基于“3E”理论。“3E”理论认为,绩效包括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都是基于这一原则,在对财政支出进行评价中普遍使用这三个指标,三个指标实际使用中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只是在应用中根据实际需要侧重点不一样。“3E”理论是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基本理论基础,同时也是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基本原则。

(二)共同的目的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有相同的目的,都是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计或评价。最终目的都是通过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加强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益,促使财政支出更加规范合规。

(三)共同的对象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有共同的对象,两者都是围绕财政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涉及国防、外交、教育、扶贫、水利、农业等领域,既有关系国家基本机器运作的国防、外交,也有关系民生的教育、扶贫、水利等领域。简单的说,绩效审计和绩效评价都是实现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其管理对象都是财政资金,都是财政支出的监管。

三、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不同点

(一)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差别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开展都有法律依据,两者的不同在于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绩效审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条“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绩效评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 57 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另外,财政部还出台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11]285 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等规章制度,为绩效评价的开展提供了实施依据。简单的说,绩效审计是依据《审计法》,绩效评价是依据《预算法》,在《审计法》和《预算法》下,审计署和财政部还各自出台了相应的部门规章规范绩效审计和绩效评价。

(二)实施主体的差别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去实施绩效监管,不同的法律体系导致了实施主体不同,绩效审计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审计机关,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绩效审计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审计机关;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11]285 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同时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组织指导绩效评价工作,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且将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同时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进行绩效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是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独立第三方机构。实际操作中,因为预算部门和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绩效评价报告均需要报送财政部门,实际上绩效评价实施主体是财政部门。

(三)关注重点的差别

首先,绩效审计对于经济性的关注程度比绩效评价高,绩效审计会关注在现行国家财经制度境遇下,实现既定目标的投入是否合理;其次,绩效审计还会对财政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而绩效评价不关注这些方面,绩效评价更关注预期目标的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问题。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都是对财政资金的一种有效监管,绩效评价相当于是一种内部监管,而绩效审计是一种外部监管,一般绩效评价在前,绩效审计在后,绩效审计可以充分使用绩效评价的结果;如果在绩效评价前进行绩效审计,一般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会直接使用绩效审计结果,不再单独组织绩效评价,因为绩效审计相对于绩效评价更加严格。对于财政部门来说,因为绩效审计覆盖面有限不能全面覆盖财政资金,所以财政部门大力推进绩效评价做为对资金监管的补充和完善,通过绩效评价来衡量资金的效益,并对资金的安排做出调整,促使预算单位合理申请和使用资金。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应该充分沟通,规避资源的浪费风险,对于重点资金可以先进行绩效评价再进行绩效审计,加大资金的监管力度;对于非重点资金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可以尽量不要重叠,加大绩效评价或绩效审计的覆盖面,争取做到对财政资金的全覆盖管理。

参考文献:

[1]本报通讯员.继续加大绩效审计力度研究健全绩效评价标准[N].中国审计报,2011-01-31.

[2]施青军.政府绩效评价与绩效审计差异比较[J].中国行政管理,2012(04).

[3]刘敏,王萌.浅议绩效审计与绩效评价[J].财政监督,2015(15).

[4]王冬,李文思.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思路及方法在政策改革研究中的应用――以Y区城市养护作业市场化改革工作为例[J].财政监督,2015(22).

绩效审计评价方法篇(3)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绩效审计是由独立的政府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取得证据,依照选定的标准,对政府及其各隶属部门及其他使用公共资金的单位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核检查,并做出独立、客观、系统的评价,用以向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供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调控的一种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从政府绩效审计的涵义可以看出,政府绩效审计的核心问题是绩效评价,它是政府绩效审计结果的体现。但如何进行政府绩效测评,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审计实务界的一个难题,也成为审计理论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为业界认可的很好的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方法,这使得政府绩效审计工作在我国的开展陷入了困境。为了使政府绩效审计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准确和全面,笔者尝试引入数学中的计量方法――模糊综合评价法,建立政府绩效审计模糊综合评价模型。该模型通过对审计对象的综合评价,得出科学、直观的评价结果,从而为政府绩效评价提供有效的方法。

二、政府绩效的模糊综合评价

1965年,美国控制论专家查德(L. A. Zadel)首先提出用模糊集合表示模糊事物(现象)的数学模型,建立了以模糊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模糊数学,在模糊与精确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所谓模糊综合评价法,是指针对评价对象的复杂性和评价指标的模糊性,采用模糊数学的理论与技术,对受多种因素影响的评价对象进行模糊综合评价,从而得到评价结果的方法。由于它能汇总各类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较全面地反映出评价对象的优劣程度,从而使评价结果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因而在质量评价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笔者这里尝试把该方法引用到政府绩效测评中,以期使政府绩效审计的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准确和全面。

(一)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绩效审计评价方法篇(4)

难以形成统一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标准,制约了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进程。只有把制定统一的评判指标,才能体现审计的公平性。科学的评价方法是审计评价的理性衡量工具,有了工具才能进行审计评价行为,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把财政绩效审计结构评价这根绳子理顺。

二、缺乏完备准确的数据信息

我国财政绩效审计数据库尚在初始建设阶段,对缺乏精确的历史数据信息,难以进行未来预期预测,在这种情况下,一是在审计评价是可能无数据参考,二是无法对未来时间的数据作出相对准确的预测,严重影响了绩效审计的评估精度和权威性。

三、构建和完善财政绩效审计结构评价体系

财政绩效审计取得成效的关键是构建科学完备的评价体系和方法。评价体系缺乏系统性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和审计成效的评估,须采取确实可行的科学手段和措施。

(一)以立法推动财政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完善

强化立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审计评价的法律规章制度,保障审计过程和结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是审计评价程序公平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动财政绩效结构审计评价体系不断完善的源泉和动力。现阶段针对财政绩效审计评价相关的立法尚处于盲区。审计评价的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的保护。出台相关法律,一是方便审计主体依法操作,二是约束审计评价主体的评价行为,保证法理上结果的公平。

(二)确立契合财政支出实际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确立符合我国财政支出现状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一个庞大的体系来说没有统一的标准更是行不通的。国家权威决策机构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评价标准,规范整个审计评价的过程。利用科学的政策,协调实际的可操作性和理想标准间的矛盾,实现评价标准的效益最大化。科学评估审计评价标准是否契合现阶段我国财政支出的状况,适当增加标准的弹性。评价标准直接影响到了最终的审计评价结果,所以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就是分重要。相关部门应从法规标准、行业标准及专业标准等方面入手制定出具有社会广泛认同的审计评价标准。

(三)用现代信息手段完善财政收支项目数据库

运用科技手段,实现大数据,为审计评价提供准确的数据依据。现阶段,我国对财政收支项目的分类尚未精确,这给审计评价带来一定的困难,增加了人力物力的损耗。按照不同功能和类型将庞杂的数据进行分类,建立不同的数据类别,方便审计部门的审计和评价,节省大量的国家资源。充分利用网络财务技术。引入网络财务技术,使远程操作成为了现实,实现跨地域跨空间的统一协调管理。能够对适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管,及时问题并解决问题,有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针对财政收支的前端、终端及后端作科学的监管评估,能极大的提高财政绩效审计评价的效率。

(四)探索符合审计评价体系的评价方法

我国的财政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尚未成熟,评价的方法还处于摸索阶段。只有求真务实,在实践中摸索出符合审计工作需要的评价方法和手段。纵上可以吸取自身失败的教训成功的经验,横向上,我们应灵活借鉴市场经济走在我国前头的西方发发国家,汲取精华。制定评价方法的初衷应当是满足公共需求。目前被广泛认可的审计评价方法主要有绩效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方案比较法及公众评判法。无论哪一种方法都应当是在不脱离公众评判法的基础上操作的,财政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本身是为公众服务的。

四、结束语

绩效审计评价方法篇(5)

自20世纪40年代绩效审计产生以来,政府审计工作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对绩效进行审计,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对绩效审计的研究。本文介绍了澳大利亚的绩效审计标准,并在对我国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现状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以助于完善我国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关键词】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评价指标

一、引言

20世纪40年代,绩效审计开始出现,在政府绩效审计产生之前,政府审计工作基本上就是合规性审计。与传统的合规性审计相比,绩效审计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因此,各国的政府审计工作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对绩效的审计,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工作中的占比越来越大。到1970年以后,西方国家政府审计的主要工作已经转变为对政府工作的绩效进行审计。绩效审计作为一种手段和工具,能有效地提高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的效果、明确区分不同管理部门在公共管理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公众对社会的监督机制以及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我国绩效审计的出现晚于西方国家,因此与我国相比,西方国家在绩效审计方面拥有更加成熟的制度,其相关的法律制度与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等方面也更加完善。在国外绩效审计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的绩效审计。因此,本文以澳大利亚绩效审计为例,分析了我国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首次开展绩效审计。随着审计的发展,绩效审计在我国政府审计工作中也越来越重要。审计署在2008年公开的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2011年公开的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都明确表示要更加全面的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健全绩效管理相关制度以及构建绩效审计评价方法体系。

二、澳大利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澳大利亚政府对绩效审计的探索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20世纪70年代末,澳大利亚对审计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新审计法拓展了审计长的权利,要求其对政府机构的绩效进行审计。澳大利亚在1997年又进一步修改了审计法,新法中列明审计长可以要求在任意时间对政府商业企业及其所拥有的子公司之外的所有政府部门开展绩效审计。如果政府商业性企业的主管部长等提出请求,审计长也可以对政府商业企业及其所拥有的子公司开展绩效方面的相关审计。在澳大利亚,审计署每年大概会48份绩效审计报告。澳大利亚绩效审计标准包括以下几种:

(一)《良好实务指南》

澳大利亚审计署绩效审计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以《良好实务指南》为评价标准。在审计署所出具的绩效审计报告的都会提到其所参考的《良好实务指南》的标题。在对澳洲教育培训计划进行绩效审计后所出具的报告中就指出,国际教育集团没有采用审计署的“许可项目管理”良好实务指南。缺乏许可项目管理系统,以致于在工作中很难确定哪些工作已经开始实施,以及这些工作的实施成果在多大程度上推动实现集团的整体目标。

(二)政策文件和法律规范

澳大利亚审计署在2004年度旱灾救助绩效审计报告中指出,农村调整局所得的周报告来源于一些非正式渠道,违背了《农村调整法案》中关于监督与报告的要求,这种做法使得所获得的报告整体上不具有一致性。

(三)国际同行业水平

美国在气象服务之一领域的绩效审计较为领先,因此澳大利亚审计署在对此领域进行绩效评价时,会以美国的相信息为标准进行评价。澳大利亚审计署在对气象局提供的气象服务进行绩效审计时指出,澳大利亚在对恶劣气候预报方面的准确性与美国存在一定差距。

(四)国外审计部门在进行相似审计工作时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和取得的成果

加拿大、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绩效审计做的比较好,澳大利亚审计署比较关注他们的审计工作,甚至会采用这些国家在审计中采用的评价标准来作为自己的评价标准,以期望发现那些可能同样存在于本国的问题。澳大利亚审计署在对天气服务进行绩效审计的过程中,在对服务的成本进行分析时,就参照了加拿大和美国实施气象服务绩效审计时使用的评价标准。

(五)审计对象自己制定或采用的效益标准

在开展的澳洲教育集团的审计项目中,审计署发现其需要9周的时间才能完成海外资格评价,这个时间远远超过了集团自身所提出的30天的要求。

(六)相关研究或部门制定的技术手册

澳大利亚审计署在进行2000年度的政府机构互联网安全的绩效审计时,在参考《保护安全手册》的基础上,对审计对象是否按要求制定适用于自身的信息技术安全政策问题进行了检查。该手册是由澳大利亚国防信息管理委员会所制定的。结果显示,制定的安全政策从质量到内容,在10个被审对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七)已得到的审计结果和已提出的审计建议

这个评价标准更多的是应用在跟踪绩效审计项目中。澳大利亚审计署在开展2004年度银行谨慎监管的跟踪绩效审计的过程中,对相关机构是否采纳2000年度审计署对银行谨慎监管所给出的指导建议的情况进行了评估。

(八)其他

除了上述的七项之外,澳大利亚审计署的审计评价标准还涉及:国内外具有相同性质的主体的先进经验、国外审计署或审计机关制定的相应标准、政府部门提供的具有专业性的信息、国家或行业的统一标准等。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在绩效审计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制定完善了相应的评价标准,其评价标准科学且具有可操作性,为绩效审计的开展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同时又促进了绩效审计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美国在制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方面的先进经验,但是也应注意到,由于各国审计目标和审计环境之间的差异性,要考虑到制定的评价标准应与自身相适应,而不是盲目的生搬硬套。

三、我国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政府审计出现至今,已经探索制定了许多与审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是由于我国的主要审计工作还是对财务收支及预算等进行审计,绩效审计的发展时间还长,还没有经历足够的时间去完善。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关于财务审计方面的文件,而关于绩效审计的规范性文件很少。虽然没有出现绩效审计的字样,一些文件中出现了与绩效审计有相似含义的字样,如对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等,但即使提到了这些字样,条文也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内容。由于目前尚未颁布实施针对绩效方面的审计规范,因此在对绩效进行审计的工作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我国在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研究中可能存在的误区

我国对绩效审计评价标注的研究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通过对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相关论文的阅读,可以看出学者对于评价标准大致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将相应的绩效指标作为评价标准,在对相关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研究中探讨的是绩效审计评价指标的选取问题;另一种理解则更进一步,认为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是对绩效进行衡量的一个标准,用这个标准来对选取的绩效审计指标进行衡量进而对绩效进行评价,而不是绩效绩效指标。关于“标准”的定义问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下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CO)一直在进行这个方面的研究,曾以“指南”的形式对“标准”的定义进行了规定,指南中指出“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指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因此,本文认为对于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第二种理解较为准确,即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是对绩效指标进行评价的一个标准(特殊值),而不是指绩效指标本身。

(二)我国现有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本文在对相关资料进行阅读整体后,认为我国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要求以及依赖于审计人员自由选择这三种标准。

1.从2008年至2010年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公告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绩效审计工作中所关注的面有所扩展,我国现阶段的绩效审计中,3E审计仍占有核心地位,并向5E进行延伸,还增加考虑了控制性和创新性。总的还说,在目前的绩效审计工作中,我们主要关注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3E)、合法性、保全性、环境性、公平性、创新性以及控制性九个方面。虽然绩效审计关注的范围扩大,但是合规性仍是审计所关注的主要内容,合规性的评价标准是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审计人员无法进行选择的标准。虽然3E在绩效审计中也处于核心地位,但是在我国的审计工作中,缺乏具体可支持的指标和技术手段对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估,因此也就没有提到相应的评价标准。

2.根据我国的国情,上级与下级之间处于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我国的评价标准还可能包括上级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要求。

3.由于我国对于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没有像澳大利亚那样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所以我国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有随意性,更多的是依靠审计人员的选取(可能有多种标准)。

4.但是查看审计署的绩效审计报告可以发现,在绩效审计报告中也可能并没有评价标准,只是列出了审计成果,并没有对绩效进行评价,没有相应的评价标准(无论是与以前年度进行比较还是与别的较好国家做比较)。审计署网站截至目前公布了2010、2011、2012、2013、2014四个年度的绩效审计报告。2014年绩效审计报告中对可用货币计量的审计成果的描述为“2014年,审计署共审计707个单位,促进财政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等3090.17亿元,审计人员人均实现审计成果9274万元,审计经费的投入产出比为1:256”。但是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这些描述仅仅是一些绝对数的列举,并未与以前年度的审计成果进行纵向的比较,也没有与国外审计署或者是其他机构进行横向的比较,也就是并未对这些数据指标进行比较判断,说明审计署的绩效到底是好还是不好,是否得到了提高。

四、启示与建议

在对澳大利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以及对我国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四个建议来帮助完善我国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体系:一是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关于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规定要系统全面,在运用时不存在疑问,具有可操作性。澳大利亚所颁布的审计准则和绩效审计指南中,就详细地对评价标准的定义、特征、恰当性、来源渠道等反面进行了解释说明。二是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渠道应比较广泛。审计的评价标准可以来源于国际同行业的水平、相关的法律政策、良好实务指南、积累的经验以及以前年度的审计结果和建议等。绩效审计的对象可能涉及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性质的被审计对象的要求和目标会有所差异,因此评价标准不可能统一。同一被审计对象在不同的时期进行绩效审计时,也可能会需要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因此,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渠道应该比较广泛,这样在选取评价标准时才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所选取的评价标准才能有较好的适应性。三是不要仅依赖于审计人员来选取相应的评价标准,审计人员可以与被审计对象就所要采用的评价标准进行沟通协商,最好能选取一个双方不存在异议的公认的标准。澳大利亚审计署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很重视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在审计进点前,被审计单位都会收到审计署下达的审计通知书以及相应的评价标准,在召开审计进点会和后续的审计工作中都会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就评价标准进行讨论,了解其对该标准的理解以及认可程度。四是3E在绩效审计中仍然处于核心地位,因此与其有关的评价标准在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中也应处于主导地位。科学的构建以3E为主导的指标体系并且建立该指标体系相对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作者:熊洁 陈耿 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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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网站———政务公开———绩效报告.http: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网站———政务公开———工作规划.http:

绩效审计评价方法篇(6)

审计机关的业绩评价由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目标、评价方式等几个基本要素组成。评价主体是指评价工作的执行者,包括专门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审计机关业绩评价的主体可有审计机关内部自身和外部“第三方”两种评价主体,本文将评价主体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评价客体是相对于评价主体而言的,它是指执行评价的主体所作用的对象,即接受评价主体评价的实体。这个实体既可以是组织机构,也可以是人员,还可以是具体的业务活动。在审计机关内部业绩评价中,评价客体是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承担者,包括政府审计组织体系内的各级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审计人员、审计组及审计项目等。本文主要是指上级审计机关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业绩评价。评价目标指评价行为的出发点,是评价活动要达到的境地。审计机关内部业绩评价目标是对审计机关的业绩作出客观评判,并将评判结果运用于管理。评价方式是指制定标准、遵循程序、组织实施、将业绩比照标准、分析差异、作出结论的一系列过程。

一、审计机关内部开展业绩评价的意义

开展审计机关内部业绩评价有以下一些重要意义:

1.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审计工作质量事关审计事业的生存与发展,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是审计机关在新阶段实现更大发展的根本途径。目前各级审计机关开始执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6号令),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恰恰是业绩评价的内容之一,通过开展业绩评价,可掌握各级审计机关对6号令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奖惩,促使审计机关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审计风险客观地存在于整个审计过程,它不因审计人员的意志而转移或消失。虽然审计人员不可能完全消除审计风险,却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来控制和降低它。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涉及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由于审计客体和审计环境方面的客观原因引发的风险更难控制,审计机关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促进客体和环境的改善。因此,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的关键还在于审计主体,即审计机关自身应采取主动对策。若在机关内部健全和完善业绩评价制度,能更具体地对蕴藏着风险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开展业绩评价有利于识别和预警审计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审计风险。

2.促进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审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履行的是国家行政职能,是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审计行为是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是审计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除了推进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外,本身有一个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的问题。审计机关自身做到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有两个:一是依法履行职责。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第一要求,就是要按照《宪法》和《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二是依法规范自身的权限、程序和行为,严格执行各项准则和质量控制办法。审计机关是否达到上述两个要求,要通过业绩评价来评判。因此,有必要开展业绩评价,促进审计机关依法行政。

3.体现科学的发展观,明确审计机关工作导向。科学的发展观具体落实到审计机关,就是要求审计机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政绩要通过业绩来体现,通过开展内部业绩评价,对各级审计机关的业绩进行科学地计量和考评,确定哪些业绩是可以肯定的,哪些业绩是无效的,这样可以避免个别审计机关片面追求表面业绩,而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或者偏离审计事业发展轨道。以科学的政绩观作指导,以专业的业绩评价来考察政绩,有理有据,有较强的证明力,有利于审计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可以更好地引导审计人员,指导审计实践,有利于实现当期的审计目标。

4.改进审计机关内部管理,完善现行的工作考评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审计机关要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就要有科学的制度、严格的管理,要建立起奖惩制度。如何对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成果做出正确的评价,需要建立起一个基本的内部业绩评价机制,通过评价、考核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审计机关内部业绩评价是审计机关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机关内部控制的重要策略和工具,也是审计机关决策的重要参考。以往机关内部也开展过各种工作考评活动,主要是单项业务工作的评比检查,至于如何综合地评价一级审计机关的主要业绩,还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一般都是由评选优秀审计项目、各业务部门年终总结工作等代替了,既不系统又不规范,特别是在考评结果运用上,表彰奖励的多,真正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少。这样的考核与专业意义上的业绩评价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审计机关亟待设计一套较为健全完善的内部基本业绩评价框架和制度,来统领各类考评,以形成一项较为固定的、长效的业绩评价机制,推动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审计业务工作的结果负责。

5.适应政府行政改革。业绩评价就是要建立更为科学的价值评价体系,正如企业需要业绩评价一样,政府部门同样需要评价业绩,业绩评价在政府部门中有特定的内涵和要求。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纷纷将企业业绩评价引入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中,“政府业绩评价”已成为西方国家政府部门的核心管理工具,传统的行政国家正在变为评价国家。开展政府业绩评价有效地促进了西方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增强了西方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力。近年来,很多发展中国家开始效仿,在政府部门中实施业绩评价。我国也已经将实行政府部门业绩评价作为行政改革的目标之一,审计机关作为政府部门之一,自然不会例外。因此,建立较为全面的审计机关业绩评价机制提上了日程,首先有必要从审计机关内部自身评价的基本制度开始抓起,以后逐步向内外部评价并重过渡。

二、审计机关内部业绩评价的内容

由于审计机关工作内容繁杂、覆盖面大,业绩评价工作又很复杂且尚未起步,评价应本着成本效益原则,结合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设计评价内容还要与审计日常管理模式相适应,既要简便易行,便于基础数据的收集;又要有所突破创新,改进现行考评内容的不足之处。

按照不同的标准,审计机关的业绩评价内容可以有很多种分类方法,现阶段应主要评价审计机关应该做哪些工作、做了没有、是否按规范去做、准确性如何等。评价内容可分为五个大的方面:评价工作量、工作效果、工作成本、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控制。

1.评价工作量

工作量主要是指审计机关在一年内或一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数量。工作量是业绩评价最基本的内容,如果审计机关不以一定的工作量作为基础,那么审计业绩就无从谈起。

传统的评价工作量的内容,就是审计统计表上的内容,如每年审计的单位数、审计调查单位数、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数等。当前需要做的是将这些内容进一步细化,比如,考核审计机关已完成的审计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其中有多少是计划内项目,多少是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项目;有多少项目参与汇总;开发计算机审计软件的数量;运用计算机软件进行审计的项目数等。

除上述内容外,还可增加以下新内容:考察一级审计机关一定时间内(如一年)审计的覆盖面。覆盖面有两个层次,一是计划层次上的,指各审计机关自己制定的计划本身的覆盖面是怎样的;二是项目审计实施层次上的,指各机关实际审计的覆盖面是怎样的。这两个层次又各包括被审计和被审计调查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被审计的资金和项目、被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的覆盖面等方面。可将计划的覆盖面、上年度(或前几年各年的)实际覆盖面、其他同级审计机关上年实际覆盖面等与审计机关本年实际覆盖面相比较,找出差距,分析差距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完全覆盖审计面是不可能的,应该将被审计单位划分为A、B、C三类,考核A类是否全部审计过,B类是否绝大部分审计过,C类是否达到一定的比例。

2.评价工作效果

工作效果主要是指审计机关在一定工作量的基础上,各项已完成的工作产生的结果。

传统的评价工作效果的具体内容,审计机关统计表上已经列举了一些,对这些内容可进一步细化:评价下级审计机关是否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审计查出大要案是否及时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大案要案的数额和性质如何、大案要案的主要责任人被追究了行政责任还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编写的审计简报、信息、要情被哪一层次采用,是否有领导的批示,如果有批示是重要批示还是一般批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否根据审计建议改进了政策法规;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如被审计单位制定了多少条改进措施、采纳了多少条审计建议;审计项目的社会影响如何,如项目是否作为案例上了向人大的报告、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对项目的报道篇数、互联网的点击率、网上评论的条数、社会调查的关注率;审计统计报表是否准确及时,有无缺报、漏报、错报等。

除上述内容外,还可以增加以下新内容:考察有关各方对审计机关的满意度,包括上级审计机关是否满意,当地人大委托的事项是否完成得让人大满意,政府和政府内的组织人事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是否让政府满意,群众举报的事项是否完成得让公众满意等。考核时可按很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很不满意等来区分满意度。

3.评价工作成本

工作成本指审计机关完成一定工作量,达到一定工作效果所耗用的时间和经费。从业绩角度看,除考察审计机关效率效果等“产出”外,还应评价“投入”即工作成本。成本是评价内容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不计成本的评价是不全面不科学的。工作成本评价的内容主要有:审计机关每年经费支出数即工作总成本;每次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单位成本,如每个审计项目投入多少审计人员、耗用多少工时;平均每个项目占用的工时和经费等。机关内每个业务处室每年经费支出数和在审计项目上耗用的总工时,各处室平均每个项目上的经费支出数和工时数,每个审计组在每个审计项目上的经费支出数和耗用总工时,每位审计人员每年参加审计项目共花费了多少工时和经费,每位审计人员平均每个项目花费了多少工时和经费等。

4.评价工作效率

工作效率主要是指审计机关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与工作的实际效果之比。评价工作效率可考察成本效益比,成本效益比是发达国家政府审计部门最基本的业绩评价内容之一。我国审计机关也可将其作为评价工作效率的基本内容,它是指审计机关每一元人民币的投入能创造多少元人民币的价值。用公式表示就是:审计机关成本效益比等于审计机关经费实际支出数除以被审计对象经审计后已上缴财政金额加实际罚款金额加因采纳审计建议或改进政策后实际提高的经济效益金额之和。

5.评价工作质量控制

工作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审计机关为确保工作质量符合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程序及其落实情况,它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两个层次。全面质量控制包括管理类质量控制和业务类质量控制,涵盖了审计工作的所有主要方面。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对一个具体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本文仅限于评价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上述评价工作量、效果、成本等内容,是评价静态的、事后的业绩结果,而评价工作质量控制,则增加了评价动态的、事中的业绩形成过程,评价内容更加全面。

现阶段可主要考察各审计机关是否严格执行了审计署第6号令。包括实施方案、底稿、日记、报告等是否按时提交,分别是在多长时间内提交的,是否一次通过三级复核,未一次通过的是在哪个复核人的环节出现的;将方案与报告对比,报告是否完成了方案中预定的所有审计目标,是否有差异;底稿、日记所记录的问题是否与报告所反映的问题一致;项目及其档案是否受到复核部门的通报表扬或批评;是否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报告提出的建议是否被采纳,未被采纳的原因是什么,是建议本身无意义还是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是否督促落实审计决定;是否进行了项目回访,项目结束后多长时间内进行的回访;是否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改变原审计报告或原审计决定;审计行政诉讼是否败诉而撤销原审计决定等。

三、审计机关内部业绩评价的方法

审计机关内部业绩评价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它的主要运行方法是指上级审计机关按一定的组织方式,遵循评价程序,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进行业绩评价,出具评价报告,运用评价结果的一系列过程。

1.组织方式

组织方式主要是指组织者和评价时间这两方面。对于评价的组织者,可有两个方案备选:一是由机关内现有的某个部门代行评价职能,如由行政办公室,或人事教育部门代行。二是在机关内成立一个业绩评价小组,由机关领导任组长,选择几个业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再选取一些政治、专业素质比较高的业内专家和业务骨干作为组员,小组日常的行政事务则可以指定机关内某一部门具体负责。在评价具体实施期间,由评价小组按既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价。对于评价实施的时间,为将评价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最好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它与每年年终考核并不矛盾,年终考核多为各机关自查加上上级机关的人事教育部门抽查,而业绩评价则是上级对直属下级的例行考核,不再抽查,对评价客体来说,就是每年都要接受的百分之百的考评。

2.评价的程序

评价程序不是单一的行为过程,而是由许多环节所组成的综合过程,一般应遵循以下步骤:

(1)确定业绩评价的目标和要求。

(2)确定评价依据和标准。评价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如宪法、审计法和审计部门自身制定的规则如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等。评价标准主要是年初制定的项目计划、审计方案、每次评价前制定的专门标准等。

(3)收集、归类、整理与核实与业绩有关的各类信息。

(4)确定业绩评价的具体内容,设计评价指标。

(5)运用技术方法,测评实际业绩。

(6)将实际业绩与评价标准比较,分析差异,找出原因。

(7)做出评价,撰写评价报告。

(8)反馈、认定和公布评价结果。

(9)将评价结果用于改善审计机关内部行政管理。

3.评价的技术方法

业绩评价方法有多种,如目标责任考核法、标准差异法、因素分析法、概率分析法、社会调查法、民意测验法、平衡记分卡等。任何评价方法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对于某个具体的被评价对象,没有最好的业绩评价方法,只有最适合的方法。因而评价时能运用的就是上述方法中一种或几种的组合。按照我国审计机关内部业绩评价的基本要求,现阶段的技术方法偏重于体现结果,也就是要看评价客体最后取得的实际成绩。因此,最直观、最简便易行的量化计分法、比较法、总量和比率相结合法等可作为首选的技术方法。

量化计分法就是将以往难以量化的评价内容尽可能量化,用数据来实证。量化评价内容有一个不可忽视的技术性问题,就是如何把一级审计机关所管理的具体业务进行归类与多级划分,将评价内容更进一步细化。划分得越具体,就越能进行量化分析,所评价的业绩就越准确。每年年初,根据审计署工作部署和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结合实际,以工作任务书的形式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各机关在科学合理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年度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建立相应的反映职责要求和业绩的工作记录和指标。在分值设定上,按评估内容的重要性,对工作记录的关键环节和关键控制点设定一些基本分值,对重点工作和特殊的工作可加分或减分,最后评价时汇总基本分和加减分。

比较法就是将各评价内容和指标的实际情况与评价前规定的标准比较,如与年初计划的情况比较、与历史业绩比较、与同行业先进水平比较等,找出差异,分析差异产生的主客观原因。

总量与比率相结合法,就是不以绝对数据论业绩,而是要将数量与比率相结合。例如,有的审计机关的被审计对象资金总额就较少,相应地,查出的违规行为金额就较小,应将查出的违规行为金额与审计项目涉及的总金额的比率作为参考。再如有的审计机关的被审计对象的财政财务比较规范,基本没有违规行为金额,则其成本效益比不高,工作效果不明显,因此评价时应将其工作量、工作成本和质量控制情况作为参考。

4.业绩评价报告

内部业绩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业绩评价来改进审计机关内部管理,这体现在内部业绩评价的结果上。开展业绩评价后要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是解除评价主体的评价责任和评价客体的业绩责任的重要手段。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的时间、范围、内容、结论、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评价报告是业绩评价结果的载体,是业绩评价中所有重要要素的综合反映,它最终证明着评价客体的业绩。

5.业绩评价结果的运用

绩效审计评价方法篇(7)

从绩效审计法规体系的层次结构来看,目前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绩效审计法律。审计法第一条在立法宗旨里提到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法第二条规定“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2.绩效审计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3.绩效审计部门规章。1999年以来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先后就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审计以及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等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9年8月出台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5号――经济性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6号――效果性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7号――效率性审计。

一、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亟待完善之处

总体来讲,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属初建时期,内容较少,监督体系、审计范围、审计程序等尚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绩效审计专门法和操作性强的规范意见以及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绩效审计工作的发展。

1.缺乏绩效审计专门法律、准则和指南。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绩效审计法律、准则和指南,有关绩效审计的法律规定基本上还只是在审计法中有所表述和体现,其余能起到补充作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又都比较分散,且涉及绩效审计的内容也较少。我国现行国家审计准则主要是针对合规性审计,虽然有的准则强调了要关注效益性审计,却又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没有涵盖绩效审计的全部工作范围,其实质仍然是对合规性审计的要求,不能给审计人员开展绩效审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有意义的指导,迫切需要一套关于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实践。

2.缺乏绩效审计评价标准。虽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就中央部门预算支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绩效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和操作细则,为规范评价行为、增强评价效果的客观公正性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对于政府公共部门、宏观政策、资源环境的绩效审计,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即便已有的评价准则也是基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制定的,如《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标准》第八条,“效益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此规定将绩效审计评价囿于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不涉及管理政策和管理活动,导致评价不全面。

3.对绩效审计内容规定不全面。审计内容上,审计法仅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其重点是财政资金,对管理政策、管理活动以及其他资源利用情况的绩效审计没有说明。世界审计组织审计准则将绩效审计定义为:“对被审计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强调的是“履行职责时利用资源”,不仅包括资金的使用效益,还包括有关责任方的职责履行情况、公共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政策效果的评价。审计实践中我国绩效审计已覆盖宏观政策、公共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投资等,远远超出了审计法所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围。

二、完善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设想建议

1.完善绩效审计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绩效审计尚缺少高层次的专门之法,现有的绩效审计法律也只是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当适应绩效审计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绩效审计专门法律,进一步提高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为绩效审计的深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完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审计评价标准是有效考评被审计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的综合指标。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对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绩效,防范审计风险有重要意义。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具有权威性和公认性,才能更好地支持审计意见和结论,才能被被审计单位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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