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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3 16:26:23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篇(1)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称: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依法得到工伤保险补偿;对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等第三方损失,也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以保障对第三方损失的赔偿,并通过保险机制的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此,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金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以外的第三方损害,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所需费用。”(第十七条)这种规定的表述与近些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一系列工作并不一致。

引入安责险的必要性

安责险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十分必要。安责险制度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其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建立事故预防机制,最终减少事故发生。同时,通过健全经济保障机制,提高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推行安责险是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需要,是强化高危行业企业市场准入的需要,也是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通行做法。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制度,特别是在高危行业推进安责险,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先后在北京、重庆、湖北、河南、山西等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实践证明,安责险工作在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安全风险意识;保证事故善后补偿资金来源,减轻企业和政府负担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安责险与工伤保险

安责险是工伤保险的补充,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工伤保险的人员伤亡补偿标准与民事赔偿标准有较大差异,需要通过安责险给予必需的补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的生命和社会价值达到一个全新的高度,当前工伤保险赔付额度仍不能达到让受害方接受和社会满意的额度。在生产安全事故的死亡补偿金方面,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亡补偿金为上一年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的标准为43.62万元。按照有关民事法规,经济发达地区的责任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高于工伤保险的工亡补偿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责任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工亡补偿金。例如,按照北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的民事侵权的死亡赔偿为65.8万元,高于工伤保险补偿金43.62万元。伤残补偿金的标准也各不相同。

其次,安责险与工伤保险的定位明显不同。首先性质不同。现行的工伤保险为法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不以转嫁企业责任风险为主要目的。安责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形式。其次是保险标的不同,保险赔偿的条件不同。工伤保险需要3个前提条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获得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必须发生伤亡事故。安责险依据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为前提。三是法律依据不同。工伤保险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而安责险依据的则是《安全生产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四是保障范围不同。工伤保险仅保障参保的企业雇员。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参保企业的所有雇员(含事实用工关系的从业人员)、社会公众。

扩大安责险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篇(2)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风险管理

食品安全问题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更关系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安宁和稳定,是人民群众及其关注的头等大事。近年来,频频出现的食物中毒事件如三鹿奶制品事件、四川彭州毒泡菜、金华敌敌畏火腿以及海南“毒豇豆”事件不断地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不完善,食品业尚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切实地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已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这部国家大法强调食品安全的预防和事前管理,专门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设置条款,同时又强化了事后管理和责任分担,这些都为“保险机制”进入食品安全体系创造了有力的条件。现行的产品责任保险基本上将由于食品卫生、质量导致的食物中毒要求的赔偿列为除外责任,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经济损失赔偿尚不能靠目前存在的保险险种得到充分保障,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也极有可能以此契机而逐步推广开来。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因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其保险责任不仅包括对使用者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它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

而传统的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或者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前者的保障范围更为广泛,可视为当前保险市场上产品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传统的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一种偶然事件,而且是以产品责任法为基础的,不会承保对所有消费者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由于食品卫生,质量等问题导致使用者或第三人遭受损害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是不予给付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时十分突出,损失赔偿数额巨大,一旦责任厂商无力赔付,不仅对消费者的和生活保障造成严重的影响,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也会使得厂商的公众形象受到损害,面临中断经营甚至破产的危险。因此在我国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将其纳入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法律为基础确保强制实施势在必行。

二、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据了解,近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实施后的检查结果显示,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总体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配套法规、规章制度滞后问题突出;标准体系混乱等,尤其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与食品安全法还有巨大差距。目前已有少数保险公司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是食品企业的投保率很低,保险作为转嫁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十分有必要。

(一)基于风险管理的角度

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的机构,对于如何识别风险、处理风险以及从整个公司的角度考虑如何做出适当的决策实施对风险的有效管理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些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获得保险保障,避免巨额赔付和中断经营的发生,更重要的是企业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有关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与宝贵经验;加工环节严格控制气温等外部环境;流通环节做好防损保护措施以及销售环节对产品保质期严加监管等。这契合《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规定,有利于落实食品行业"切实做好事前预防与监管,事后管理与分担",从根源上减少食品安全隐患,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于保险业借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拓低收入人群尤其是农村居民新市场的角度

食品消费涉及到千家万户,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将拓展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切实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将极有助于普及保险知识,激发保险需求,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和农村居民的保险需求,为保险公司开拓保险市场新领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结束语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在我国的建立势在必行,但需要强调的是强制实施不能一蹴而就,而应该是一个逐步推广的过程。建议从已形成大规模食品生产服务的领域逐步推行。目前国内仍然存在阻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行的诸多因素,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定位不明确,相关企业投保率较低,配套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等。这需要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扫清各种障碍,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保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实施能够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鞠珍艳.大力发展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思考[J].中国保险调查,2009,(11).

[2]孙蓉,兰红.保险学原理[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3]鞠珍艳.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J].上海保险,2010,(3).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篇(3)

关键词:风险治理;社会治理;责任治理;效能治理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265-02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需求的不断提升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大,《食品安全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尽快予以修订完善。多年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启示我们,必须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以科学的理念为指导来修订《食品安全法》。

一、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

在食品安全治理理念中,风险治理理念为核心理念、第一理念,其他理念大都由风险治理理念所派生或所延伸。风险治理理念的提出对全球食品安全工作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大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应对这些重大事件中,国际社会逐步探索出了以科学为依据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模式应运而生。

风险分析模式主要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交流。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正逐步从结果治理向过程治理、从经验治理向科学治理、从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的转变。

风险是众多管理科学面临的主要问题。食品安全领域是充满风险的领域。安全与风险对立统一、此消彼长。多年的监管实践表明,只有从安全与风险的对立统一中把握食品安全,才能准确地把握食品安全的真谛。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应当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以其统领食品安全工作的全局。

首先,应当将风险治理原则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所谓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食品安全治理全过程和各方面的原则。风险遍布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有必要强化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经营全程治理,尤其要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风险来源于社会的许多方面,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破解食品安全难题需要专业机构、队伍和人员,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只有积极主动,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问题,从而强化食品安全的能动治理。

其次,应当将分类治理制度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制度。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领域,往往基于业态、规模、产权等要素对食品企业进行分类。严格说来,这一分类并没有抓住食品安全治理的本质和精髓。食品安全与食品风险是相对应的概念。从绝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从相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有轻有重、有缓有急。治理的基本策略是分类治理、分步实施。有必要从风险的角度对食品企业进行科学的分类、分级,政府可以根据风险程度确定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监管资源,也可以提高监管效能。

再次,应当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具体制度。为实现全程治理,在新体制下,有必要明确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关系;为实现社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鼓励和支持监管部门、评估机构、食品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为实现能动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自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解决风险;为实现专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

二、将社会治理理念发扬光大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理念。例如,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制度有着丰富的发展内涵和广阔的拓展空间。

必须深刻地看到,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仅仅停留在治理理念的层次上既不充分、也不深刻。艰巨的任务是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必须坚持大社会安全观,通过科学的制度机制安排协调好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公众、媒体等多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纵横交错、密切协作、职责清晰的食品安全治理网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首先,应当把社会治理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作为治理原则和治理策略,社会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治理的视野和胸怀。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敏感、复杂、艰巨,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可谓关注度高、满意度低,参与度高、容忍度低,期望值高、信赖值低。在此特殊历史时期,加强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命运共同体,群策群力破解食品安全难题。

其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涉及众多主体。在这些主体中,有的是权力持有者,有的是义务承担者;有的是私利益追逐者,有的是公益维护者。应当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积极引导、有序推进,加快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大格局。

再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例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以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管理体系社会专业评价制度,鼓励社会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价。

三、将责任治理理念落实到位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企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和治理力度的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当强化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的科学配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消费,食品消费的基本前提是食品必须安全。生产经营安全的食品是食品企业对社会的基本义务,是食品企业得以存续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诚信自律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原则。诚信自律可以弥补成文法律的缺陷。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责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最大限度地发现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责任的核心是依法依约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安全认证、安全评价等。

其次,应当保障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从食品企业来看,企业应当拥有专职管理人员从事风险防控。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从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来看,有必要保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从社会专业机构来看,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技术支撑的能力和水平。

再次,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主体不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尤其要加大对故意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的同时,更要充分利用民事手段,强化对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给企业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制裁措施。

四、将效能治理理念摆上日程

食品安全治理的首要目标、根本目标是安全。但研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需要从政治的角度来驾驭,也需要从经济的角度来把握。除了安全的目标外,还必须考虑效能的目标,这是食品安全治理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食品安全治理应当注重治理投入与治理产出的关系,努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

影响食品安全治理效能的因素很多,有宏观层面的问题、中观层面的问题,也有微观层面的问题。科学的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法制、监管方式、监管行为等,往往会产生积极的监管效能,从而促进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提高。反之,则有可能阻碍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首先,应当将食品安全效能治理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实行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食品安全治理效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情况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等,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家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安全检验资源、信息资源等,实现食品安全资源共享,实现内涵式集约化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篇(4)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质量; 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4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制定了立足国内,逐步打入国际建筑市场的战略。要实现这个战略,建筑施工企业亟待改变现有状态,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加强企业安全质量管理。围绕实现全年安全质量目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质量终身负责制,重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施工前组织工程、安全质量环保、物资设备等各方面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的危险源辨识分析,对风险进行评估,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达到对安全质量风险预防和有效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年安全质量目标,不断深入改善现状。

2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2.1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关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是针对那些生产经营规模小、无法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而言的。具体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的大小、从业人员多少、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在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试行标准中对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可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还应满足如下要求:“一是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现有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两种模式;一是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设置安全质量环保部,人员配备是相对稳定的,没有特殊情况人员是不会变动的;二是根据工程规模临时成立的局指挥部和项目部设置安全质量环保部,人员配备是临时性的,一旦工程结束有可能局指挥部和项目部就会撤销,人员回到原单位。

安全质量环保部是安全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应该踏踏实实做具体工作的,所有与安全质量环保有关的事都应该是安质部的事情。铁道部质监站、业主、监理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质量问题都应由安质部监督整改落实。

2.2安质人员配备及要求

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应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人员配备的要求比较高。

一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足额配备专职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减配或者不配。二是应该是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三是要有丰富的施工现场管理经验;四是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五是从人本的角度来讲,对安全隐患危险有灵敏的感知能力。

工程指挥部及项目部应当设立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享受班子成员待遇,主管安全质量工作;工程指挥部及项目部安质部部长应由建筑企业下令任命。要提高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这样可以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现在现场在安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是人员不够专业;二是责任心不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不了问题,或者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对检查出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监督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鉴于这些问题,这就对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要做到“四勤”。即腿勤;要经常深入现场,特别是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要熟悉现场的所有事情,全面掌握现场的不断变化的情况。嘴勤;对安全质量管理要不停宣传,发现问题要技术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去改正。手勤;每天要及时把发现的问题记在笔记本上。脑勤;每天把在现场看到的问题,处理过的问题,不懂的问题思考一遍。这就要特别强调勤学习。只有在现场遇到了不懂的问题 ,也只有自己勤学苦练,才能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要努力使自已从外行变内行,从一知半解变成真正熟悉掌握。

二是“在岗一分钟,负责六十一秒”。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没有8小时工作制,所以在休息回驻地途中经过施工现场时,发现问题一定要停下及时处理,如不及时处理,有可能会演变为成问题。这就需要高度的责任心。

三是克服浮躁的工作作风和急功近利思想,稳扎稳打,稳中求进,稳中求变。

3安全质量管理活动

3.1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

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起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以及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经会签、审核、签发、、实施。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本着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第一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安全质量管理规章既做到责任明确,又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为此,各部门和个人还要与上级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抵押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风险抵押金。

为确保安全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明确、具体、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形式主义。

3.2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1)目的、依据的原理及标准

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分析,建立重大风险清单,制定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旨在抑制和降低风险,消灭或者降低事故对人员的伤害及财产的损失。

进行危险源辨识时,可采用询问与交流、现场调查、查阅有关记录、直观经验、类比等方法。

进行危险源辨识时应考虑的因素有: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二是考虑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和紧急:七个方面:机械能、电能、势能、化学能、放射能、人机工程、生物因素。

风险程度分析评价方法:是非(直接)判断法和作业风险性评价法。

运用是非(直接)判断法应考虑如下问题:一是曾经发生过且无有效控制措施的危险源;二是曾经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现已制定有效控制措施的危险源;三是违反法规等强制性规定,预计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四是相关方抱怨强烈的危险源;五是最高管理者或管理代表要求重点关注的危险源。

不适宜是非判断法的,可以用作业风险性评价法,即D=L.E.C法。L值表示: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E值表示: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C值表示:发生事故产生后果的严重性;D值表示:用LEC的积来表示作业条件的危险性。按照D=L.E.C,求出风险值(D),当D>240时,确定为重大风险。重大风险是安全管理控制的重点,必须制定高度风险控制措施,其中包括:一是增加安全投入与设施,将高度风险降低为中低度风险。二是加强个人的防护设施。三是及时设立安全警示标识,进行警示。四是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在施工管理中的实践活动

工程项目中标上场后,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组织项目部相关部门在熟悉图纸的基础上,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摸清和掌握本项目的每一项危险源。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分析排查,对风险等级进行评估,最后形成重大危险源清单,按照风险等级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便于危险源控制,必须明确危险区域内责任人,同时要明确责任领导、专职安全员、作业人员。这样就能明确危险区域内、危险源的监控责任,使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将风险降到最低。

3.3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与安全技术交底

项目部安全总监要组织安质部、工程技术部、物资设备部等部门管理人员,研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时要组织编写作业指导书,必须督促保证安全措施费全额投入,这样才能确保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落实。目前施工现场对安全技术的应用还是有些欠缺。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不断革新发明出来,我们现在使用“四新”的比重还是较低的。所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重点还是安全技术的应用,有了先进合格的安全技术,就等于提供了安全保障,这样就可以大大减轻人员的负担。

3.4安全质量教育培训

项目部安质部要适时督促、组织安全质量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三级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将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落实到作业层每一个员工。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难就难在对劳务工的教育培训,因为劳务工流动性较大或因为工作忙、工期紧等原因,有些人不愿参加培训。所以项目部安质部长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每一位职工、作业人员都能够得到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是必须的,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确保教育培训达到一定的目的,要让所有人员懂得,如何不被他人伤害和不伤害他人,明确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能。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和参与考试。

3.5安全质量检查与通报考核

安全检查

安全质量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消灭风险,确保施工平稳有序进行。安全质量检查依据各项规章制度,检查时明确执行的标准,制定检查计划。所以,一是首先必须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二是检查这些制度、方案执行和运行情况;三是进行应急控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样才能在紧急情况下做到心中有数,按照程序迅速启动救援,达到应急救援目的。

项目部按照制度要求,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检查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立即进行责令整改。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时进行整改。

安全质量通报及考核

安全质量大检查后,项目部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考核评比,奖励先进,处罚后进,同时通报考核评比结果。目的是促进和推动各工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各工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

4结束语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是对各级领导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严厉考验。只有各级领导对安全质量管理真正重视了,对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重视了,对安全投入重视了,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了,那么“安全是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才能真正得到体现。只有真正充分发挥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作用,才能确保安全质量管理最终目标的实现。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篇(5)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控制检查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y,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competition becomes fierce.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struction cost effective control,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improve the market competitiveness of enterprises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for the building construction company.

Key words: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Safety management;Control check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始终保持着持续增长的良好势头,作为主要产业之一的建筑业更是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是,我国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部分地区形式严峻、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建筑企业落后的安全管理必然会影响整个建筑业的形象和竞争能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何进行才是最合理、最可靠的、值得我们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1我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现状

1)安全意识淡薄。

由于企业领导长期对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深刻领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方针的内涵和实质,在工作中忽视安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奖罚不严、制度不健全,即使有制度,也是流于形式,不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力;班组安全自检、项目部安全专检、公司管理性检查不能有机结合;工地的安全保障体系薄弱,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由于工程项目竞标产生的低标价,不完全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由于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人为缩短,肆意延长作业工人的劳动时间。工人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疲劳的工作状态,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员工相应的安全意识淡薄,很容易引起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2)安全管理基础薄弱。

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缺少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和经济激励措施;二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素质普遍偏低,安全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对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不懂,既无监督管理职能,又不能履行职责。

3)我国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继续完善。

一是我国建筑工程主体安全法律责任不明确。我国《建筑法》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6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几乎由建筑施工企业完全承担,建设单位即业主承担的责任非常有限。因此在我国,施工安全普遍被认为是施工单位的事,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往往只关心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问题,因而经常出现拖欠工程进度款或迫使施工单位抢进度、赶工期而漠视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的情况。而一些施工单位负责人,缺乏必要的安全法律意识,在督促不严的情况下,存在着把减少安全投入视为节约成本的错误观念,使建筑安全存在较大隐患。二是安全保险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投保意识普遍较差,这和我国建筑法律不健全,保险市场单一化有很大关系。我国《建筑法》只在第48条强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国际普遍通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等强制险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条块分割,保险业务险种少,保费高,服务尚不如人意;建筑市场没有建立权威的安全统计信息,使得理赔时互相推诿,各自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在执法不严,缺乏相互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必然造成某些施工企业的短期意识,抱有侥幸心理,不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市场经济的杠杆调节对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三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机制。在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低素质一直是我国建筑施工安全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大量农民工没有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就开始进行施工作业,一方面这些民工缺乏相应的安全施工知识,无法规避和有效避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民工的维权意识较弱,使得建筑业生产在施工事故频发的同时,不能引起政府、业主和承包商的足够重视,安全形势得不到改善。

4)政府行业监管存在管理漏洞。

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很重视安全管理,而企业重视不够;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没有重点;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督机构缺少编制和经费,监督方法不科学等等。

2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时刻讲忧患意识,居安思危,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意义。牢记建筑施工安全所负的使命,扎扎实实地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以个人专长、生理及心理特点为依据对人员做出合理的组织安排,实施人性化管理,改善工作及生活、生产条件,以确保工作人员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1)加强责任意识,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人是安全控制的核心,要把人作为控制的推动力,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安全工作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始末,贯穿于工期、质量和技术的任何一要素之中,在任何一项要素的组成过程中,若忽视了安全,将极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施工安全无小事,始终把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放在重中之重,作为最主要工作来抓,高度重视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意识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施工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现场施工安全工作的管理。

2)加强基础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加强对从业人员施工基础安全教育是增强其安全意识的必要手段,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的人身伤亡,不仅工人作为安全事故的第一受害人、家庭蒙受不幸,而且企业带来损失,给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健全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加强对施工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使现场施工人员和管理建立起安全意识。与此同时,加强安全教育,可以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使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只有自身的安全意识加强了,安全施工的可能性才会增大,安全事故才会杜绝。

3)抓规章制度建设,健全责任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标准。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根本保证。只有建立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做好。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是健全和完善责任人签字制度、责任文件存档制度以及追究当事人责任等问责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实际是在姑息和纵容工程管理质量的低劣行为,不改变这种状况,提高施工管理质量水平根本无从谈起。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层层落实,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要求追究责任。因此,要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必须把重点放在责任的落实上,将安全控制指标层层落实下去。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要将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审查相关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范围。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4)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综合安全技术素质,提高安全质量。

施工技术操作是直接影响到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施工技术操作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现场施工技术操作专项治理工作,规范操作技术行为,坚决杜绝技术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针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论证,做到从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或者情况,做好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保证施工的安全。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人员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企业整体发展的需要。

5)加强安全检查,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安全保障意识。

在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可避免选用不安全的工艺流程和危险性大的原材料以及不适合的设备、设施。当必须采用这些设备、设施时,应当提出降低或消除危险的有效方法或措施。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做出整改,必须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系统建成以后,在现场施工阶段进行的安全检查,可了解工程现场的现实危险源和危险性,为进一步采取降低危险性的措施提供依据。要做到以人为本,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通过多种方式,把握施工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科学预测安全生产的发展趋势,实现对施工生产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控制,才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6)抓施工安全组织方案,防范过程风险产生。

抓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工作。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包括了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制订措施的内容是否符合各专业工种、各施工部位要求,尤其是应检查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检查建筑施工的安全器材、劳动保护是否完善齐备,专项方案应该内容详细、全面、能用图表表达,计算要有根据,针对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进行编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3结语

施工安全控制管理必须从施工管理全局出发,全员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在实际施工中不断总结适合自身企业和项目管理的安全管理办法,提升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和技能,才能满足不断提高的施工管理需要。施工安全管理必须强调领导重视,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并密切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贯标运作,工作从细,重在落实。只有真正落实各项制度、规定、规范的要求,企业的安全保证体系才能有效运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处于有效的受控状态,才能确保安全施工生产。

参考文献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篇(6)

关键词:保险;煤矿业;形式;发展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保险支持情况

煤炭工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基础产业,支撑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6.9%和69.3,我国已探明的化石能源可采储备中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的结构关系为5%、91%和4%,因此煤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我国最重要的基础能源,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也仍将是重中之重。

煤炭开采向来被认为是风险最高的行业之一。我国95%的煤矿开采是地下作业。煤矿事故占工矿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72.8%至89.6%,2011年全国煤矿发生事故1201起、死亡1973人;除此之外,煤矿开采从业人员还大比例的遭受职业病的困扰。虽然随着政府监管加强和企业管理逐步规范煤矿事故数据逐年降低,但我国目前煤矿业生产仍不够安全,且煤矿企业很有可能会因一次重大安全事故而倒闭。

煤矿开采的高出险率和出险事故的高损失特征,对煤矿企业经营和安全管理带来了很高的要求和极大的压力。面临这种行业特性,除了严格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步提高的开采技术述评支持外,煤矿开采企业也需要事故发生后充足的对应机制,而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正是煤矿开采企业最需要的支持。

目前,在对煤矿企业的保险支持上,主要发挥作用的保险险种有五个: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在这里首先简要介绍一下这四种保险以及各自发挥作用的机制:

(一)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职业病后,对受到伤害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医疗保险是指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在这里讲这两种保险放在一起,是因为在保险业对煤矿开采企业支持的初期更多是局限于这两种社会保险,一个提供死亡/伤残情况下的补偿,一个负责医疗费用的赔偿。

作为社会保险,这两种保险形式是强制性保险,企业主必须替员工办理这两种社保;如煤矿工人因工受伤、死亡或需要进行治疗时,这两种保险将给予最基础的赔付和补偿,减轻煤矿企业自身应承担的压力,但这两中保险无法补偿到的部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应由企业承担。

(二)团体意外保险

团体意外保险,是指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该险种是企业在强制性社保之外自主为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形式体现的是一种企业关怀和员工福利;实际上如发生事故后,团体意外保险的赔偿是针对员工个人的补偿,独立于煤矿企业所需承担的责任之外,企业本身并不能因为该险种的赔付而减免其责任。

(三)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对于煤矿企业来说,这种保险形式实际上是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因为其负责赔偿的是企业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企业给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可以帮助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进行赔偿后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而如果员工没有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工伤保险进行赔偿。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导致人身伤亡时,由保险公司承担企业单位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合理的救援费用,包括人身伤亡补偿和事故救援费用。

这是一个近两年新出现的保险险种,它不同于前述几个保险产品的广泛适用性,可以算是针对煤矿等高危行业专门开发的一款保险产品,保险责任与雇主责任险有一定的类似,但是进行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针对性修改,例如增加了救援费用赔偿责任和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减少了职业病的赔偿责任。同时这个险种出现的前提是安全监管部门对高危行业的金融支持,因此自诞生就具备一定的行政强制色彩,但也需根据具体地区政策实施。

二、各种保险产品面临的问题和矛盾

通过上文对煤矿业以及适用于煤矿业的各保险险种的认识,我们关心的问题是,在目前煤矿保险现状下,这些保险险种在发挥作用时各自面临着什么样的难题,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着矛盾和关联?

(一)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政策要求工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并不能达到完全的执行,仍然有不少企业为了种种原因选择不为员工投保。

除此之外,作为社会保险,这两个险种赔付水平较低,一般仅是基本待遇项目和标准,与煤矿井下作业条件的高风险和高损失形成巨大的反差。

(二)团体意外保险

由于煤矿企业的高风险和高损失特性,团体意外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从盈利的角度考虑,如果没有足够大的参保规模并不十分愿意承保,即使承保费率厘定也将较高。另一方面则是前文中提及的,团体意外保险是一种补偿类的保险独立于企业责任之外,也正因这种特性,煤矿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也不高。

(三)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险由于其对企业责任的有效转嫁,相对于团体意外险来说更受煤矿企业欢迎,但它同样也具有保费高企业不愿意投、保费低保险公司不愿意保的问题;另一方面这个险种存在不记名投保的可能,在充分市场竞争的环境下,保险公司往往面临着低保费、不记名、无规模等多重恶劣条件,大部分保险公司更是对这个险种的业务避而远之。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该险种由于出现的较晚,具备有一定的强制色彩,但实际操作中更多是一种半强制和行政建议的形式推广,很多煤矿企业并不买账。

(五)各保险险种之间的矛盾和联系

事实上,上述的几个保险产品之间,保险责任和赔付范围相互补充完善却又多多少少存在重叠,如非专业人士很难清楚的了解各保险产品之间的差异,就更无从谈起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实际上增加了保险业对煤矿行业支持的难度。

三、关于服务煤矿行业的保险产品组合建议

上文分析了各险种的机制和问题,而且非专业人士面对这些保险产品无从下手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保险方案,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如下:

首先,加强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强制执行力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这两个险种必须得到完全的贯彻参保,只有这样煤矿企业的员工才能得到基础的保障,即使在没有其他保险的情况下也不会出现员工无处索赔或企业因事故倒闭的局面。

其次,商业保险应由雇主责任险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过渡和普及,雇主责任险作为一种适用性非常广的商业保险并未完全考虑到煤矿生产企业的特征,同时由于其投保率一直没有办法得到较大的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很低;而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推广为背景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一方面更具有针对性,另一方面以强制性手段推广可以保证巨大的规模吸引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

最后,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以在上述险种安排下选择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增加员工福利和企业关怀,进一步增加抗风险能力。

四、政策建议

煤矿业作为重要的能源行业,在国家的发展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所以在煤矿业的发展中政府的参与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保险行业在煤矿业中的发展也必然会受到政府的支持和监管,下面探讨一下政府在煤矿保险业中应当起到的作用:

(一)政府对保险业的推广普及作用

目前保险业对煤矿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存在的一大重要难点就是普及程度低,一方面造成了大量的煤矿企业没有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另一方面低普及率给保险公司带来了经营压力,无法实现保险的大数法则,是一个双输的局面。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强制的手段保证参保率。

(二)政府监管作用

发生问题之后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当煤矿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时,我们所引入的保险机制能否及时有效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也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不仅要靠煤矿生产单位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调,政府的监管作用也很重要。

政府在这个时候应当正确的对煤矿事故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同时也要监督和协助保险公司一起完成对事故后受害人员的利益的补偿,从而把保险在矿业中的作用发挥出来。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篇(7)

1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表现为:第一,有利于转移、分散企业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以往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面对巨额赔付,企业因资力有限往往会向法院申请破产,最终普通债权清零,企业轰然倒下。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能以参保的形式将行业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承保、再保险形式分散风险。保险人对参保企业要进行承保前的调研审核,承保后的监督管理,促使被保险人在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下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依法生产、销售安全食品,强化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第二,可使消费者得到及时、合理的经济补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益。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食品行业企业设定强制性的投保义务,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无论参保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手段,在第一时间对事故中的弱势群体的损失进行及时、合理赔付[2]。甚至消费者可以改变以前的“被动”而主动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第三,有利于缓解政府的社会压力,增强食品安全问题监管效力。一般情况下,当企业无法承受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赔付后果时,政府为了稳定社会,经常顶着巨大的压力充当企业的买单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正式综合调动市场规律“看不见的手”和政府干预“看得见的手”,来共同分担、解决问题[3]。政府可将承担的巨大风险和压力转化给保险公司,政府在对食品行业监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对被保险人进行非行政的监管,强化了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高了事故的解决效率,稳定了社会。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除以上3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外,还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增加保险业新的业务增长点等。

2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行性

2.1法律基础

第一,现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空间。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7条等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对生产者采取严格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销售者采取过错责任,且都存在惩罚性赔偿的风险,食品行业企业背负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和索赔风险,对分散风险的诉求呼之欲出。而上述情况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介入契机和法律空间。第二,政府的支持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开办优化了政策环境。2012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的要求;201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又提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要求;2013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可见,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顺利落实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摸索着进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如江西、四川等。

2.2理论基础

第一,在保险市场上,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保险购买者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而保险公司却对此了解甚少。在这种投保方和承包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食品生产、销售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高风险者就会有很强的动机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而当投保者大多由这种高风险者组成时,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就会大幅度上升,很有可能会超过之前按食品安全平均风险率计收的保费。为了防止成本的增加超过收益,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保险的费率,而那些食品安全低风险者将会逐渐退出投保者队伍。如此,保险公司将得到一批“逆向选择”得来的投保者,“选择”出来的是让保险公司承受很大赔付压力的群体。这就要求变“自愿”为“强制”,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食品行业企业纳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之内,实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避免逆向选择现象的发生。第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召唤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以投入资本为限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能够为企业规避投资风险,但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却容易使企业推脱应负的社会责任。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使得食品行业企业不得不投保,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保险人为企业分担风险、赔付保险金,受害人也得到合理的赔偿。第三,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外部性是坚实的理论支撑。“外部性”作为经济学的一个概念,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出现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的情况,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之分[4]。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正外部性效应,面对食品安全事故时,在降低生产者、销售者损失的同时,也有正面的社会影响,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风险防范意识差等弊端而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2.3实践基础

第一,交强险等责任险的成功实践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借鉴。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等规定,相应的行业主体和车船所有人应当投保责任保险。另外一些特殊职业也在逐渐尝试责任保险,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其中运行的较成功的是交强险。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了《交强险条例》,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在交强险多年的运行中,保险公司已经积累了很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合理厘定保险费率、设计保险产品、设定赔付方式和额度等[5]。尤其是从2007年以来,我国交强险终于实现全行业扭亏转盈,个中成功经验对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很好的借鉴。第二,少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设立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早已经涉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人保财险、长安责任、华安财险等十几家保险公司,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各环节上进行了多年积极地探索,已开发保险产品30余款。如江苏长安责任保险2012年在江苏省内率先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开了江苏省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先河,首批20家经营户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该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6]。保险公司开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经验为设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参考。

3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框架体系

为避免交强险的经营困境,应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被保险人合理设计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产品、责任范围、免责范围、保险费率、赔付方式和额度等。

3.1保险主体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的一种,要求食品行业主体必须投保,相关保险人必须承保,投保方有投保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有不得拒保的义务,双方之间大的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

3.1.1保险人。基于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保险人资格也需进行综合评估。应优先选择偿付能力强、赔款准备金充足、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尤其是那些已经成功实践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保险人承保前需对被保险人进行调查、评估,承包后还需对投保食品企业进行非行政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1.2被保险人。总的来说,被保险人主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而我国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分布范围广、层次多、差异大,应多角度的划分被保险人,对其进行有区别的承保和管理。

3.2保险客体———食品

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客体———食品的判断和选择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实现程度及实施效果,而当前食品种类和生产形式日趋多样化,如流通量的日常食品、工艺复杂风险高的食品,现场制作的即时性食品等,需分类标识保险情况,方便消费者依据外包装标识判断该食品的参保情况和安全现状。

3.3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具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深入食品市场调研,对于不同经营规模、不同食品种类的企业,按其特征和需要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制定能被各种投保企业接受的保单条款,经由保监会审批后实行。

3.4保险费率

科学设计保险费率,保证保险人能集中足够的资金应对各种事故,又要在合理范围内预防损害发生。根据投保企业产品、规模、销售额、承受风险能力等设定不同的费率,也可设计保险费奖惩条款,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参考企业安全事故率实行梯级费率,形成浮动费率。

3.5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范围

3.5.1责任范围。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经营场所生产或销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杂异物,从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7](不包括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或其他事先条款中注明的,保险人赔偿条款约定的费用。

3.5.2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主要包括战争或社会动乱、自然灾害、放射性污染、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被保险人在合同列明之外的场所生产、销售食品[8]等。

3.6保险金赔付和赔偿限额

3.6.1保险金赔付。当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事故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保险人可依法主动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当保险人未主动赔偿,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赔偿时,第三人有权在保险金承担范围内依法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予赔偿。

3.6.2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最高额度。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期内,无论多少次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4建立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4.1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方式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有2种具体方式:一是修订新《食品安全法》,将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参考现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尝试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9]。

4.2循序渐进试点推进

基于不同地区、不同食品行业的发展存在差异,在同一时间普遍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操作性较低。应选取一些消费者比较关注的食品行业率先试点,如食堂餐饮、奶制品等,采用半强制性地循序渐进法,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选择性地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4.3政府政策扶持及业务指导政府应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对参与投保的食品企业进行政策扶持和激励,降低参保企业成本的同时也间接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从而能提高企业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共同监管投保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

4.4保险业切实发挥行业优势

首先,保险业对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其次,应加强保险业务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不定期抽查参保企业,对于违背合约要求的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如增加保险费率、减少赔付额度等;另外,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进度,及时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合理赔付。

4.5被保险人提高投保意识

加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在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中的宣传,使食品企业意识到这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实质上有利于企业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分散企业潜在的风险。而消费者能够知悉这项保险制度,在相关权益受损时,能积极、有效争取应得的赔偿。

4.6进一步明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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