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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理财的主要方式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3 14:46:58

居民理财的主要方式

居民理财的主要方式篇(1)

关键词:新农村;农村金融;农民;理财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5-0110-02

0 引言

随着近几年来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农村居民的收入及消费指数均大幅提升。由于农民手头持有的可分配财产增加,因此使得居民的理财意识和需求逐渐增强。而新农村居民对理财知识的贫瘠,使得居民的理财效益达不到理想值,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受到了严重阻碍。研究新农村金融市场状况及新居民的经济状况以及理财方式,通过调查研究数据,对新农村居民金融理财市场进行分析,有助于帮助居民提高理财能力,使得财产保值甚至增值,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新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通过实地调查研究新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消费方向、理财方式可以了解目前新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以及农村居民在金融理财方面存在的缺陷与障碍,以帮助农民有效地利用自有资源,获取尽可能大的收益,同时也可以有效抵御各种市场风险。通过调查新农村的金融市场设施及服务可以了解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新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便于发现新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不足,并提出有效的措施为发展农村金融,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支持。

1 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主要通过对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某新农村居民及农村金融市场的调查。主要采用上街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方式,主要针对当地20周岁以上的常住居民进行了调查。发放试卷300份,回收试卷263份,其中全部选一个选项的定为无效问卷,调查结束后,收回了221份有效问卷,回收有效试卷率为84.03%。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大连市甘井子区某新农村居民的收入逐年增加,且新农村农村居民的人均月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周边普通农村居民收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现在新农村的收入比以农村未建成之前高出不少。

根据201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2954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2013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73。按农村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2583元,中等偏下收入组人均纯收入5516元,中等收入组人均纯收入7942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人均纯收入11373元,高收入组人均纯收入21273元。大连市甘井子区某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属于全国中等偏上。

1.1 新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方向

调查结果显示,不同年龄阶段的群体消费支出方向存在很大的差别。以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某新农村为例,除了必需的衣食住行以外,未婚青年13%左右的支出用于教育费用,20%左右用于其他商品和服务。已婚家庭多用于购置房屋及家庭设备,20%用于子女的教育费用;退休老人的支出多用于衣食和医疗保健,如医疗保健占25%左右,其他商品和服务占15%。据调查结果看来,与过去相比,新农村居民、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娱乐支出有所增加,医疗保健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平稳增加,表明新农村环境的改善大大提高了新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时减轻了居民的经济负担,农民对理财需求增加。

1.2 新农村居民理财方式

调查结果中不难发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新农村居民的理财方式仍以储蓄为主,未婚青年所持现金约占11%,固定资产投资占24%,储蓄占30%,保险基金等理财产品占36%,已婚家庭所持现金占24%,储蓄约占27%,固定资产的投资占20%,保险投资固定资产约占15%,等理财产品占33%,退休老人所持现金占30%,投资固定资产15%,储蓄约占37%,其他理财产品占20%。

1.3 新农村居民对理财的意识

在调查中发现,有83.5%的人认为理财很有必要,11.8%的人认为无所谓,4.7%的人认为完全没有必要。而在对新农村居民目前的理财状况是否满意这个问题调查中,有17.4%的人选择很满意,25.1%的人选择一般,43.8%的人选不满意,13.7%的人选择不知道。在对新农村居民理财第一选择的调查结果显示,53%的人选择储蓄或国债,19.7%的人选择购买固定资产,12%的人选择购买其他理财产品,15.4%的人选择其他用途。在理财途径调查显示,新农村居民表示他们主要通过独自操作和亲朋好友帮助。在理财意识的主要影响因素中,有57.4%的人认为是投资所占收入比,14.3%的人认为是家庭因素,13.5%的人认为是收益及风险的平衡,12.1%的人认为是相关政策和理财知识的因素,其他因素占2.7%。

从以上结果可以看出,新农村居民大部分缺乏理财意识,虽然他们的闲散资金增加了,生活水平提高了,理财需求更加旺盛了,但是他们的理财能力及理财方式都很欠缺。另一方面,其中有一部分人心里还是比较接受理财产品,有意识要提升自己的理财能力,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 影响新农村居民理财因素的分析

2.1 受教育程度

由于农民受教育程度偏低,导致他们现在看待理财的态度与看法。由于新农村家庭普遍决策人年纪偏大,受教育程度偏低。数据显示受教育程度越高,越能辨证的看待理财产品。例如,在大连甘井子区某新农村调查显示,因为农民的受教育程不同,理财方式差异很大。调查人数中约有10%的农民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他们理财方式多元化,其中大部分选择组合投资,分散风险;而约占50%的人初中及高中学历,他们的理财方式更加集中,这主要是由于他们的职业和社会经验不同,一部分人选择实业投资,一部分人选择储蓄,少数一部分人选择股票等理财产品。其余的人具有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多为老年人及退休者,他们的理财方式比较单一,一般集中选择储蓄或者国债。受教育程度越高,了解理财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对金融市场的变化及相关政策信息变化的渠道更加广泛,理财观念比较开放,因此更能理性理财。

2.2 决策人的年龄

决策人的年龄不同在选择理财方式的过程中有很大不同,青年人对理财产品的抗风险能力最强,尽管他们的收入不高,社会经验也不丰富,但是他们的经济压力小,可支配资金占收入比重大,因此更加追求高收益,去选择股票,实业投资等,而放弃那些低收益产品。中年人收入水平比青年人高而且比较稳定,但是中年人因为要赡养父母,抚养儿女,经济压力大,他们一面渴望改善生活条件,一面又追求生活的稳定,他们也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因此更倾向于选择收益风险均适中的理财产品,或者选择组合投资。而老年人社会经验丰富,收入减少,同时又考虑到年龄的因素,更加追求资产的保值,在选择理财方式过程中更加小心谨慎,规避风险,一般倾向于选择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如储蓄、保险、国债等。

2.3 新农村金融市场的理财产品的透明度

新农村居民的信息来源少,在选择理财产品的时候大多愿意选择知名度高的理财产品,如定期储蓄和国债,而像“约定转存”、“教育储蓄”、“分项储蓄”、“交替储蓄”等这些储蓄方式很少被人知晓,而事实上,人们通常选择的都不是真正适合自己的储蓄方式,活期和定期通常情况下都不能使资产得到保值或者增值。而想股票,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的透明度的原因,更少为人所知,这不仅不利于农村居民理财发展,更加阻碍了新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3 新农村理财发展建议对策

综合考虑新农村居民目前的收支与消费状况、理财市场发展及新农村金融市场建设需求,针对目前新农村居民的理财现状提出了一些建议,帮助农民合理规划理财。

3.1 增强投资理财教育

目前新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消费偏低,理财意识不强。主要是农民对理财还是很陌生,跟愿意把钱储蓄存放在银行理。政府应加大力度对农民理财教育,新农村金融机构对理财产品宣传推广工作做到位,增强理财产品的透明度。农民应该树立理财意识,增加理财投资,增强资产保值意识,拓宽理财产品与知识的信息获取渠道。

3.2 开发适合新农村居民的理财产品

新农村的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经济实力处于城镇和农村之间,因此针对这种现状,金融机构应多开发适合新农村居民购买的理财产品。尽可能多地开发迎合农村居民心里,操作简便,风险低,手续费少的理财产品。同时金融机构应注意产品的服务及推广。做到理财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取得新农村居民的信赖。

3.3 实现组合投资

农民理财普遍选择储蓄投资,储蓄虽然风险低,收益稳定,但是却无法保证居民的资产实现保值甚至增值。新农村当前的收入日益增加,农民应该提升自己的理财能力,尽可能多的涉及理财产品,对于每一种理财产品的详细情况要掌握清楚,如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都可以实行组合方式,选择最适合的投资组合方式实现合理理财。

3.4 政府加强新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

新农村金融市场开发不足,很多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一些非法机构钻法律的空子,欺骗广大农民。政府应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理财交易的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有利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金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健全。

4 总结

新农村居民普遍缺乏理财意识和理财能力。要想新农村推广理财产品和理财方案,首先要提高农民的理财意识,想方设法让农民从心里重视理财。新农村金融理财市场是一个尚未开发的市场。只要不断改善新农村理财设施及服务,开设适合居民的理财产品,提供专业的理财团队,和农民自身理财意识及能量的提高,农村金融市场就会有大好的前景。

通过对大连市甘井子区某新农村分析,了解当地新农村目前的收支状况,理财观念,影响因素及金融市场状况。并就调查结果分析了当地新农村金融理财市场。对金融机构以及居民提出了合理的建议。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1)增加新农村居民收入,随着农民手中可支配的财产的增多,决定金融理财产品的抗风险能力的越强,可支配财产越多,抗风险能力越强。(2)提高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填补金融理财知识。(3)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渠道,避免出现与市场信息不对称,目前社会中的电视,网络等媒体时有报告错误虚假信息,或者向公众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存在。导致新农村居民不敢轻易相信理财产品。(4)针对新农村居民,制定适合新农村居民的理财产品。(5)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少农民在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增加农民理财份额,同时增强他们抗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郭洪生.欠发达地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J].黑龙江金融,2009,(02).

[2]程彩君.我国居民理财现状和理财风险防范探析[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8,(12).

[3]金融时报.拓宽农民投资理财渠道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N].金融时报,2008-11.

[4]中国新闻网.拓展理财渠道为农民的理财服务“添把柴”[EB/OL].中国新闻网,2011,(02).

[5]任成龙,张乐柱.农村金融理财业务的SWOT分析[J].南方农村,2010,26(9).

居民理财的主要方式篇(2)

关键词:农民理财;新城镇化建设;烟台市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0-0035-03

一、农村居民理财的必要性

1.国家宏观形势的需要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地区占地面积广,人口众多,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完成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居民的小康水平,“农民富,则国家富”。而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低迷,中国经济发展的重心由外贸出口转为扩大内需。农村居民由于人数众多,成为了扩大内需的理想对象。消费支出需要有收入做支撑,因此,如何帮助农民致富成为了国家宏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2.农村居民的收入有了一定的提高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级政府多种途径保障农民就业,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不断深化,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通过这一系列举措,农村居民的收入也逐年递增,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显示,2013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 896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3%,而自十以来,以人为核心坚持四化同步的新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更是让千千万万农村居民尝到了甜头。农村居民收入的增多为个人理财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烟台农村居民理财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1.调查对象的选择

本文分别选取了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各200户,共1 000户农村居民家庭进行理财现状的问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整理分析,我们总结了农村居民理财的几种主要模式,以期能够归纳烟台农村居民理财的一般性特征。为了使调查结果更加可信,我们对被调查者的年龄和性别进行了一定的控制,被调查者的性别为男性和女性各占50%,年龄为18~60岁的农村居民。我们将问卷发放到农村居民家里,并指导其认真填写,最后收回894份,有效率为89.4%。问卷收回后,我们对其进行了统一整理与分析。

2.烟台农村居民主要的理财方式

烟台农村居民的理财方式

第一,银行储蓄。将钱存入银行一直以来都是农村居民理财的重要方式。据统计,在受访者中,有55%的农村居民选择了银行储蓄。银行储蓄有着国家信誉作为保障,将钱存进银行不仅安全性高,而且还有固定的利息收入。但是近几年中国通胀水平持续走高,银行利率上涨的速度远远赶不上通货膨胀的速度,将钱放进银行其实一直在亏损,已经达不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了。

第二,民间借贷。有25%的烟台农村居民选择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比银行高三四倍甚至是十多倍,巨大的利差吸引了很多农村居民纷纷将自己的积蓄都投入其中。所谓“收益越高,风险越高”,民间借贷在巨大的收益背后,其实隐藏着巨大风险。由于没有正规的机构做项目评估和担保,很多农村居民的集资放出去容易收回来难,造成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的局面。

第三,修建房屋。据统计,有10%的农村居民选择了修建房屋这一项。当收入有了很大的增长,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以后,人们会自然而然地想到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农村居民也不例外。很多农村居民在修建房屋的时候,盲目追求大而新,不考虑自身的财力状况,有的将最近几年才刚建的房屋拆了重建,花光了积蓄,更有甚者已债台高筑。

3.赌博

农村居民的娱乐活动比较少,赌博既能娱乐又能赚钱,因此赌博活动深受一部分农村居民的喜爱,有6%的烟台农村居民选择了该项。在农村里一般都会有一两处固定的赌博场所,特别是在农闲的时候,这些地方更是人来人往。有的居民夜以继日地待在赌桌上,妄想着一夜暴富,赔上了自己的所有积蓄,有的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农村居民理财存在问题的原因

通过以上几种农村居民主要的理财方式可以看出,中国农村居民的理财途径比较简单,理财的效率和效果不理想,有的甚至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农村的理财市场长期以来发展得确实比较缓慢,在这种现象的背后,我们不难发现有如下几个原因:

1.农村理财市场的发展存在政策缺失

农村金融市场一直是中国金融市场的薄弱环节。中国的金融改革绝大部分是针对城市金融市场而制定的。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政策上的支持,农村居民享受不到金融改革的甜头。比如说在购买国债的问题上,国债的安全性高且收益也高,是农村居民理想的理财产品。可是由于农村地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少,国家分给的国债份额也特别少,造成绝大部分农村居民是买不到国债的。

2.农村居民缺乏相应的理财知识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生产关系比较落后,绝大部分的农村居民的生活都被束缚在土地上,广大的农村居民没有时间、精力和资金去进行理财。随着改革开放,深化农村,农村居民从以往的土地关系中解放出来。有了越来越多的收入和越来越多的时间,农村居民迫切想要能够最大化利用自己手里的资金获取更多的财富。当农村居民满怀着希望拿着自己的资金准备理财的时候,忽然发现自己对复杂的理财市场一无所知。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财知识,他们不知道自己的钱可以用来做什么,所以只能走上面提到的几种老路。农村居民由于日益增长的财富而兴起的理财热情与农村居民贫乏的理财知识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了中国越来越明显的矛盾之一。

3.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城轻农”思想

城市居民收入高,理财意识比较强,加上城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一直以来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主战场。在农村地区,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低,理财意识比较弱,一直以来都不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重视,营业网点越来越少,宣传人员也越来越少,现在农村地区只剩下了农商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等几家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村市场的轻视,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农村地区的理财产品品种很少,而且起点高。现在几大银行的理财产品的门槛大部分都提高到了10万元,原来5万的理财产品已越来越少,这个数额对农村居民来说还是很巨大的。

四、解决农村居民理财问题的对策

1.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对农村理财市场的发展给予更多政策支持

由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村居民的收入不断提高,农村的理财市场已经逐渐形成,农民原有的靠银行储蓄保值增值的理念和方式已经发生了转变。农村居民迫切需要更为广阔的理财市场,这就需要政府对原有的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改革,对农村理财市场的发展给予更多政策支持。比如在对待购买国债的政策上,由于农商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是农村地区的两大主要银行,营业网点分布广泛,可以将农商银行和邮政储蓄作为承销国债的主体单位,并且规定向农村定点发售的数额。

2.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逐渐转变“重城轻商”的思想

农村地区占地面积广,人口数量多,再加上新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农村地区已经迎来了新一轮发展的高峰期,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逐渐转变“重城轻商”的思想,在争夺农村理财市场的战役中抢占先机。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加大对农村居民理财知识的宣传,培养农村居民的理财意识。要推广银行的理财产品必须要农村居民对理财产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传统和现代宣传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在发传单、打电话、直接上门点对点宣传的同时大力发展网络银行。在对农村居民进行理财产品知识普及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其投资风险的提示。(2)针对农村居民的特点,推出一些针对性比较强的理财产品。农村居民本小,抗风险能力弱,主要以稳定为主。农村居民比较关心的领域有子女教育、自身医疗和养老方面的问题,银行可以推出相应的子女教育基金、医疗和养老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大胆地进行金融创新,比如可以将一个村,或者一个镇的农村居民的资金由村委或者镇政府统一存入银行,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虚拟股份,每年按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盈利状况进行分红。(3)加强农村金融基础环境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加大在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增加农村地区营业网点的数量,对其办公环境和网络环境进行升级,并以营业网点为基础开办网上金融理财市场,为农村居民理财提供方便快捷的硬件基础。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提高营业网点服务人员的素质。农村地区居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在给他们介绍理财产品时需要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在很多营业网点的服务人员对顾客的提问不能够耐心地提供解答,服务质量跟不上,无法赢得顾客的心。

3.农村居民要及时更新理财观念提升理财能力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应该逐渐改变自己原来只知银行储蓄的理财观念,主动学习,让自己的理财知识跟上时展的步伐,运用多种理财产品让自己的财富保值增值:(1)银行储蓄与国债,这两种理财方式虽然收益比较低,但是胜在安全性最高。(2)分红型保险理财产品,将自己的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该种理财产品,相当于虚拟入股,而且有最低的亏损保障,每年定期收到分红。(3)股票、基金、债券等,技术性要求较高,风险很大,适合风险导向型农村居民选择。(4)兴办实业,如果自己有好的点子,可以通过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获得资金,风险大但是投资回报也丰厚。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通过学习相关的理财知识,投身到理财市场中。

参考文献:

[1] 周亚萍.关于在农村开展个人理财的研究[J].时代金融,2013,(6):188.

居民理财的主要方式篇(3)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居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居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委会,对涉及居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为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居集体发生的一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行为均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依法对居集体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此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街道经管部门建立“居三资中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居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财务收入管理

(一) 居级所有收入及时缴入“三资”委托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

(二)收入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委托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收款票据由居会计领用,每本票据用完后,要将存根及时交街道“三资”中心统一保管。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街道“三资”中心要经常核查居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一)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按年度列支预算,严禁居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居民大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二)居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居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三)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处理。

(四)居“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未经批准,不及时入账的,一律视为账外账处理。

(五)严格代管资金支取管理。居级支取代管资金要严格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时,居首先要向街道中心提交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街道具体规定。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居级对支取资金报账时,街道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准入账。

(六)居级开支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实行居书记、居主任“双签字”限额审批制度,预算内的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主理财小组、居书记、居主任审批。大额开支,除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还要街道分管领导和街道主要领导审批,报账时附上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理开支,拒绝审批。

(七)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经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原始发票的,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支出凭证,并注明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账。严禁使用“白条”记账。

(八)严禁跨期报账,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经审批后,即应向会计报账,最迟不得超过本月。凡因特殊情况当月不按时报账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九)居会计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报告居领导或街道经管站,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财务预决算管理

(一)居年初编制居级财务预算,并经居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街道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二) 预算编制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居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三)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预算支出要分四部分,即:“一事一议”项目专项支出、干部工资、办公经费、“五保户”支出,生产公益事业项目支出及其它支出。

(四)预决算编制程序是:居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居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街道中心审批。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九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和备用金制度,居集体在收到现金后必须在2日内交街道中心存入开户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居级备用金数额标准由街道按居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限额比例,杜绝挪借公款、白条抵库。

第十条 财务账户管理制度。街道应以“中心”为单位设立银行存款专户,统一结算所辖居银行收支业务,并在“中心”以居为单位设立代管资金专户,居级一律不再设其他银行的存款账户。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清查制度

(一)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二)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集体资源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三)资产清查的方法

(1)查

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 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4)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四)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资产台账管理

(一)街道中心和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二)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四)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五)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六)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 居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居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四条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

(一)居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二)居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三)居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四)居集体资产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居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居民监督。

(五)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居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管理

(一)居内的集体企业、铺位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二)居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街道司法所进行鉴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三)对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司法机关申诉。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

(一)居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

(二)合同文本要使用街道中心统一印制的制式合同。

(三)合同签订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街道经管站进行鉴证、备案。

(四) 所有居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纳入档案管理,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

(五)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居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七)未经居委会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资源台账管理

(一)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管理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二)有土地补偿费的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三)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资源经营管理

(一)土地及荒地等资源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集体资源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源备查簿。居委会和居民小组对集体资源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居级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

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居级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第五章 委托制

第二十条 推行居级会计委托制,街道中心按每一万人配备一名会计,实行持证上岗,为居级记账核算、代管资金、资产、资源、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居级保留一名会计,负责报账。

第二十一条 街道中心按居设立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资源登记簿等。居级会计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往来登记簿等。

第二十二条 每月的1—8日为街道统一居级会计报账日。凭证传递和核算流程为:

(一) 居级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经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会计办理报销手续;

(二) 居会计于每月民主理财日将发生原始凭证交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由居会计退还经办人;

(三) 居会计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街道委托中心;

(四) 街道委托中心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榜,并在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每月15日前街道中心会计整理账簿、凭证、报表存档。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财务分析报告,上报市农村“三资”监管中心。

第二十三条 委托权限。街道只有经管部门有权利代管“三资”,其他部门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代管居“三资”。

第二十四条 委托程序。居会计审核支出原始单据的合法、完整性的基础上,交居书记、主任“双签字”审查签字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理。月底,居会计把本月发生的原始单据交居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集中逐单审理,对审理通过的单据加盖民主理财章,并同时做好审理情况的原始记录。居会计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街道中心,会计依照制度规定进行审核、记账、编制会计报表等。同时,进行网络记账,形成电子版财务公开榜。月初,对上月所有的财务明细在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章 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居级一般设立由5-7名成员组成的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居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不履行职责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居干部和会计人员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民主理财小组行使好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有权代表群众在指定地点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向街道纪委、经管站直接反映本居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四)有权参与和监督村级财务预算、财务制度的制订实施等。

第二十七条 居级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制度,每月28日为街道民主理财日,由居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召集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对本月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非生产性开支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对不真实、不合法单据是否予以退回。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民主理财小组有权要求居两委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居两委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各居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 “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第二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二)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

(三)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居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居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

(四)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

(五)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 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居委主任、街道会计服务中心总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居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月8日为街道公开日。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居和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的居,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居民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开要求:

(一)居级财务公开表,街道要统一格式,必须有电脑生成打印的公开榜,财务公开榜一式两份由街道委托中心和居分别公开;

(二)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

(三)常规事项,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

(四)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

(五)跨年度事项,当年按进展情况公开,结束时一次性公开;

(六)张榜公布的财务资料要求保留15天以上;

(七)居级必须将本月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逐笔张榜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居两委应及时答复,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街道“三资”中心应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将财务公开榜拍照留存,妥善保管居民建议和改正措施等资料,接受查询。

第三十四条 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居土地流转情况、涉及居级集体利益的合同等重大事项也要在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七章 重要事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招投标

(一)居工程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在街道

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及街道中心监督下进行。(二)居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三)招标范围主要是指:集体资金投资以及省、市有关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益事业项目设施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居两委研究经居民大会、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同意实施的项目;

(2)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

(五)居组织同一工程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六)居工程招标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可由街道中心通过张贴招标公告或通过媒体公开招标公告。

(七)居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委托街道中心负责进行并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2)居两委和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会议复印件;

(3)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4)招投标委托书;

(5)有关部门(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街道中心应审查工程招标申请并签署意见。发现居提供上述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居集体经济组织改正。

(八)街道中心收到居招投标委托书后,应成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应的招标方式程序进行招投标。

(九)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示须在居务公开栏内。不同途径的公示内容必须一致。

(十)居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居组织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一)居组织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规定,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纪违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

第三十六条 民主决策

(一)民主决策的范围:居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居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二)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三)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街道委托中心备案。

(2)居务监督小组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

(3)坚持群众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居“两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街道居“三资”中心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债权债务管理

(一)街道每年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

(二)对拖欠的居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街道经管站审查,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三)对已形成的居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四)坚决制止居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务开支要精打盘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居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居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居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 “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审计监管

第三十八条 街道经管站负责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有权审计居集体财务,有权责成居纠正和制止不合法的开支;有权建议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对阻挠、拒绝、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封存其账册,并建议纪检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居党支部和居委会换届,居干部和会计人员离职,都要由街道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具结后在15天之内办理财务交接。

第四十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将居级财务管理情况纳入街道对居干部绩效考核的内容,凡是因理财不及时,造成报账和公开不及时的,责任由居书记、居主任负责;凡是居已经理财,但没有按时记账和公开的,责任由居会计负责。

第四十一条 居集体“三资”管理的居民监督和审计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

、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街道经管站要在党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居集体审计监督工作。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要进行定期审计,对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要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抓好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十二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纪律处分。

(一)账据混乱的;

(二)私设“小金库”,收支体外循环的;

(三)居收入不按时纳入街道中心管理的;

(四)坐收坐支现金的;

(五)“白条”记账的;

(六)居主要负责人兼任会计的;

(七)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因财务管理不善,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的;

(二)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故意毁账或造成账据遗失的;

(四)因财务、资产、资源管理不善酿成重大事件或引发群众上访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在财务开支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没有按审批权限开支的;

(二)擅自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引发群众上访的;

(三)开支单据不规范和审批、监督手续不完备的;

(四)责任人把关失职的;

(五)有其他违规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居干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接受监督和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发挥监督作用的;

(二)居干部、会计抵触甚至是阻挠民主理财的;

(三)借民主理财之机拨弄事非,造成严重矛盾的;

(四)在理财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有其他错误行为。

第四十六条 在财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居书记、主任、会计的责任。

(一)连续两个月不进行财务公开的;

(二)假公开的;

(三)公开不清楚,形成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的;

(四)公开手续不完备的;

(五)有其他错误行为的。

第九章 责任奖惩

第四十七条 居书记、居主任责任奖惩

(一)居书记、居主任为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街道对财务管理好的居应给予奖励;对财务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居级私设账外账、漏报、匿报收入的,一经查实,全部没收;对居级收入一周以上不交街道委托中心的,除给予居书记、居主任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不按时报账的居,每拖报一个月扣发居书记、居主任当月工资,连续两个月以上未报账的,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追究居书记、居主任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居会计责任奖惩

(一)居会计为居财务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带头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街道对财务管理好的居会计应给予奖励;

(二)居会计必须参加市经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获取会计资格证,参加年度审验,由街道办事处聘任后,持证上岗;

(三)居会计要严格管理票据,在开出票据后要及时将收入上交街道委托中心,发现一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给予居会计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发现第二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扣发当月工资外,给予居会计停职检查;

(四)居会计每月必须按时报账,按时进行财务公开,每拖报一个月或未及时公开,给予通报批评;连续拖报二个月或未及时公开,除扣发当月工资,给予居会计停职检查;连续拖报三个月或未及时公开,对居会计予以解聘。造成财务混乱,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委托中心会计责任奖惩

街道委托中心会计负责居级账务处理和监督,街道对委托中心会计工作突出的应给予奖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违规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一)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法规处理业务的;

(二)受理居级审核程序、审批手续(签章)不齐全的经济业务凭据的;

(三)受理不合法或跨期经济业务凭据的。

第五十条 街道委托中心负责人、街道分管或主要领导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连带责任:

(一)利用职权,挪借代管资金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给居集体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纪委、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居民理财的主要方式篇(4)

【关键词】理财多元化;城乡差距;金融资产;方式变化

一、城乡居民金融资产概况

随着收入和资产的提高,我国居民在金融资产的产品选择上越来越具有主动权,且选择余地大大增加,储蓄不再在资产结构中扮演“一头独大”的角色,居民的金融资产按照个人喜好被分散在如股票、国债、开放式基金和保险等不同的金融产品上。对几十年来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结构进行分析,可归纳出以下资产变化的几大特点:

1.居民金融资产种类由仅有的储蓄和手持现金两种增加为多种

建国初期,人民在维持基本生活的消费以外很难有剩余,居民金融资产基本无从谈起。经过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居民有了少量的储蓄,居民金融资产除了现金、存款,还有少量公债。但总体上,居民的金融资产结构还是高度集中在储蓄这一形式上。进入改革开放阶段,居民金融资产形式依然是单一的现金和储蓄存款。随着改革深入,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以及保险基金等相继出现,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政策以及金融体制的深入改革,居民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不断地扩大,金融资产结构加速变化,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2.储蓄及手持现金在金融资产结构中的比例有明显变化

居民手持现金大量增加,但比例下降,以1980年至1999年间为例,由40.93%的比例降到12.3%。储蓄存款结构也发生较大的变化,作为我国居民持有金融资产的主要形式,其比重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从1980年的59.9%上升到1991年的70.07%,此后稳定在65%至60%之间,1999年为61.5%,进入新世纪以来比例进一步下降。同时呈现出的特点是,居民对定期存款的意愿大幅度下降,而活期存款迅速增长,居民的储蓄存款结构向短期化转变。

3.债券、股票、保险、外币储蓄等在居民金融资产中从无到有,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持有比重明显上升

建国初期,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较为落后,资产结构以手持现金和储蓄为主。20世纪80年代出债券开始兴起,居民手中的资产有小部分向债券分流。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股票、保险、外币储蓄等新兴的金融产品都开始萌芽,居民开始有了投资意识,开始将手中的资金分散到多种金融产品上,并且在期间,投资比重直线攀升,以1985年到1999年间为例,所占比重由5.1%升到17.1%。进入新世纪以来,有价证券的资产持有比重更是大幅增加。

4.在有价证券市场上,快速发展的股票市场明显改变了居民金融资产的结构

与股票有关的金融资产持有量明显增加,存款持有量下降。而近年来的股票市场复苏,投资渠道拓宽和大量资金的投入,股票市场呈现出一片大好形势,从而促使居民将这原本视为风险系数相当高的投资途径作为盈利的方法之一。目前,我国沪深股市的总市值已经超过了居民存款余额,大约占GDP总值的80%,股票资产已成为国民财富和居民个人金融资产的重要部分。

二、中国城乡收入理财差异比较

1.城乡居民收入比较

中国城乡居民投资理财的变化及其差异比较必须联系到城乡居民收入的变化及差异。2000年至2013年,城乡居民收入较1979年至1999年显著增长,差距明显拉大,2000年至2007年,城乡居民储蓄缓慢增长,而2007年后直至2013年,城乡居民储蓄持续增长。

2.城乡居民理财比较

相对于农村居民投资理财方式的单一性,城镇居民投资理财方式较多样。2006年,各类金融产品正逐渐为居民所接受,投资基金意愿劲升。2009年,从居民投资方式看,房地产、基金和理财产品、股票分列前三位。2014年,城镇居民倾向于“更多储户”的居民占44.9%,较上季下降1.1个百分点,居民偏爱的前三位投资方式依次是“基金及理财产品”,“债券”和“事业投资,选择这三种投资方式的居民占比分别为31.6%,16.2%,13.3%。

3.西南财经大学的相关调查结果

西南财经大学关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巨大,其中投资性收入,城镇是农村的8.8倍,对于储蓄,城镇与农村居民都具有高储蓄率。

三、国民对金融资产的需求趋势

1.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结构变动趋势

我国居民金融资产总量增长十分迅速,作为收入增长的必然结果,城市居民家庭财产积累也日渐增多。居民家庭财产的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使得我居民更愿意将自己的限制资产用与投资不断提高自己的财产总额。

2.金融资产比例不协调

通过对历年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居民金融资产中仍以储蓄为主,占总量的半数以上,国债,股票等虽呈不断增长趋势,但所占比例仍比较少,同时,可以看出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品种比较单一,并且分布不均,因此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多元化只是初露端倪,尚未形成合理的结构。

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分布很不平均,银行存款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并且有价证券,保险准备金等金融资产比例较少。低水平的金融资产结构限制了居民部门利用资产组合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无法运用多元化的金融资产满足多重储蓄动机的活动。[8]

四、总结

回顾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我们可以清晰看到金融市场的逐渐活跃,投资理财进入千家万户,“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同时,城市居民在理财方面表现比农村用户更为活跃,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以及文化传播的不平衡。

对于微观上的中国居民,抛开城乡的横向差距,纵向看来,我国居民理财情绪明显高涨,尽管尚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未来的趋势必将是投资方式愈来愈多样,市场交易规模愈来愈大。

参考文献:

居民理财的主要方式篇(5)

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财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公开;流动人口管理及各项收费的收支情况公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社区居委会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和工资待遇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社区班子和居委会干部的评议情况公开;社区服务、求助热线公开;社区建设、征兵、下岗职工安置情况公开;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设以及反馈情况公开;其它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事项的公开。

2、居务公开的程序

社区居委会根据本社区的实际,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社区居委会通过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3、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政策、法规、社区居委会干部评议情况等工作,半年公布一次,计划生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开,社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

居务公开采取公开栏公布和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公布两种方式,但主要的公开形式是公开栏公布。

4、居务公开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凡属居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提交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完善民主选举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按期实行民主选举;

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财务审计、财务监督制度、社区居委会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居务公开监督、举报、检查、奖惩制度等,凡是需要公开的居务公开和被列入民主管理范围的工作,都要依法建章建制;

居民理财的主要方式篇(6)

关键词:财政支农;农村居民消费;农村居民收入

一、前言

拉动国民经济的三驾马车,按其贡献比例来说依次为投资、消费、出口,虽然近三十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实现了巨大的飞跃,但其贡献主要来自对外出口和政府投资,消费需求的拉动作用不太明显。尤其是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居民消费占我国居民消费很大的比重,中国农民消费水平长期不高,不能得到有效扩展,与不断上升的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之间形成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国内总消费的提高。

2012年初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这是继03年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9个中央一号文件,其中2004、2008、2009年三年的一号文件都涉及提高农民收入。同时,金融危机后我国重新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实施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 ,希望增加政府积极的财政支出来扩大内需,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的“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和农机补贴等支农惠农政策等拉动农村消费需求的举措相继实行。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乃立国之本,发展农业,建设新农村,主要依靠农民,只有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福利才能真正的做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中国当前的社会不公平和不平等问题主要表现为城乡间、地区间、个人间在收入分配和享有基本公共福利方面的一定差异。所以从保障民生的角度来说,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村居民的消费就是提高农民的社会福利。

二、财政支农对农村居民福利影响及存在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由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主体是消费者和厂商,交易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活动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和政治家、官员,交易公共制度。在经济市场上,人们使用货币选票来抉择给其带来最大满足效用的私人物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政治市场上,人们使用政治选票来抉择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法律制度,自觉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是一种利他主义。所以,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要想实现农村居民消费的提高,达到利他主义,依赖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无法实现的,必须借助政府的管理作用,由此采用财政支农政策才能更好的促进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

公共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全体国民的物质及精神生活基本需要而筹办的公益性设施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公共福利分为,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伤残保险,社会保险。由于公共福利属于公共物品,如果完全由市场机制供应,则必然会存在市场失灵,所以从公共福利角度来说也必须采用财政支农政策来支持农村居民的公共福利。而农村居民福利涉及农村居民生活的诸多方面,包括农村教育福利、农村医疗卫生福利、农村文化福利以及农村基础设施福利等。但其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接下来分析财政支农对农村居民福利影响。

财政支农支出由这四类组成,一是农业生产支出,二是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三是对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四是农产品储备费用和利息等支出。农村居民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从各个来源渠道获得的总收入,扣除获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后的余下部分,计算方法为:农村居民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农民纯收入更能反应农民的可支配收入,故本文分析时采用农民纯收入而不用总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全年总支出分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活消费支出、财产性和转移性支出四类,本文旨在研究财政支农对农村居民福利影响,而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最大程度的体现了农村居民福利的水平,故只考察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这一指标。综上,本文目的在于考察财政支农支出、农村居民纯收入和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三者之间的关系。

图1反映了财政支农、农村居民纯收入和农村消费支出的变化情况。从图1我们可以看到,10年中总体上农村居民纯收入和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随着财政支农支出的稳步上升而显著的同步变化。财政支农支出大体上在政府总支出中逐年递增,同时我国财政总支出也是从2001年15,887亿元的增长到2010的89,87416亿元,而支农支出在巨幅增长的财政总支出中所占比例快速增加,充分显示了我国强力支持“三农”事业和关心农村居民福利水平。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也随着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上升而增加,2005年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同比增速只有74%,而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同比增速却高达115%,说明刺激消费政策会提升农村居民的福利水平。增大财政支农支出会提升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对农村居民福利的提高产生显著作用。

财政支农支出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作用机制。科技兴农,财政支农支出的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产品储备费用和利息等支出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业科技水平,增加了农作物产量,直接增加了农村居民的生产性收入。公共服务兴农,财政支农支出的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等补贴,直接以货币形式给农村居民的生产和消费给予支持,提供了更多的公共物品给农村居民,不再挤压农户的消费需求,变相的增加了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消费环境兴农,财政支农支出的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大力改变了过去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生活条件恶劣的情况,极大地改善了农村的消费环境,使一直以来农村居民的高储蓄低消费现象得到缓解,把农村居民被压抑的消费需求释放了出来,农村居民就可以放心消费了。

然而,目前财政支农对农村居民福利影响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财政支农投入增长机制和比例结构还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财政支农资金逐年呈现高增长态势,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农方面的支出还大大不足,比例也不太均衡,财政支农支持占国民总的支出比例还是比较低,例如2010年财政支农支出中中央支出为387亿元,地方支出为9774169亿元,中央支出比例偏小,地方政府会因此缺乏积极性。另一方面财政投入持续性不太稳定,造成政策效果延续性不强,影响总的支农效果,对农村居民福利的长期性支持有限。

(二)财政对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保障力度还比较缺乏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一现状注定了我国的公共事业上存在很大的滞后性,虽然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重视改善民生,发展公共保障事业,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这些福利主要体现在城市地区。对于广大农村居民来说,在医疗、教育文化事业、社会保障、公共交通和生活设施领域,与城市居民还有巨大差异,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广大农村居民必然会有后顾之忧,不能安心消费来提高自身福利水平。

(三)收入分配制度有失公平

目前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城乡差距巨大,造成了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为4455元,而城市居民为15907元,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是主因。财政的职能本应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我国现有的财政政策未能弥补农村先天不利资源的劣势,现有分配制度反而使得先天禀赋不一的农村和城市收入差距扩大,加剧国民收入结构失衡。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不仅严重制约了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民消费的扩大,影响农村居民福利水平的提高。

(四)财政支农补贴还需进一步完善

现有的财政支农补贴有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等,种类繁多,总的投入金额不少,但给农村居民带来的收入增加却不太明显。问题在于现存补贴项目种类已经沿用多年,未能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做出适当调整,同时这么多种类却并未突出重点,具体单项对农村居民的扶助效果必然大打折扣,另外,不适当的补贴科目也不能正确引导农村居民的生产积极性,对其总收入的增加自然有限。

三、对策建议

我国目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迅速,已经初步具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能力。政府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从扶助三农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整体目标出发,积极主动推进财政支农政策。政府的利益和农民的长远利益是戚戚相关的,因此中央政府要主动关注农村居民弱势群体的利益 ,了解他们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真实诉求,真正从农民切身利益出发,提高农村居民的福利水平。

(一)保持持续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总量和规模

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的新农村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使财政支农投入保持一个均衡、稳定、较快的增长速度,且各级财政都要增加对“三农”的投入;同时,拓宽支农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除了采用财政无偿投资外,还可以采取贴息、税费减免或投资补助等形式,加强金融支农的作用,强化农发行、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农业发展的科技水平。

(二)大力加强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福利

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建立更加规范和有效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是一个漫长的系统工程,其最终目标是使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残有所扶、灾有所救、贫有所帮”。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要以社保制度的建设为核心,加大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投入力度,使农村居民真正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障的福利。

(三)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体现公平正义

财政政策在发挥收入分配公平作用时,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在坚持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方式的前提下,加大二次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同时应推进开征财产税,降低农村居民在初始经济条件、家庭教育水平、观念意识、地域综合条件方面的劣势,根据2012年末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数为061,大大高于全球平均水平的044,适当地限制目前贫富收入差距扩大的局面,更好地发挥对个人财产和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时都要强调公平。

(四)完善和强化补贴政策,保证农民直接受惠

加大对绿色政策补贴力度,充分完善其补贴结构。遵照WTO规则。在改变农业补贴支出路径时,要将政策转变为运用这些“绿色”政策,作为帮助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式;减少流通环节的补贴,增加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减少交叉和中间环节,确保农民得到“真金白银”;随着财力增强,逐步扩大补贴范围,科学设计补贴标准,多采用直补方式;为确保补贴真正到位,要建立监督和惩罚制度,加强对补贴发放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周冰中国财政支农补贴:需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J]农村经济,2012,(03)

[2]钟德仁等制度变迁中财政支农资金低效锁定研究[J]财经论丛,2012,(04)

居民理财的主要方式篇(7)

摘要:根据“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完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是推动国民经济走上科学发展道路的重要体制保障,而深化改革财税体制是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本文通过分析财税体制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和当前国内经济存在问题,提出实行“营转增”、优化地方财税体系、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责任范围、完善转移支付机制以及促进农村和城镇居民税负与公共服务顺利对接等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改革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财税体制;改革;调节作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一, 引言

面对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对的新局势,我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时代命题,并且以国家整体发展方式的转型带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纵观国内外经济背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必须和迫切的。现今,世界经济仍处于缓慢复苏的态势,欧债危机不断地给一些欧洲国家重创。在后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必须依靠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来提高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的能力,才能在国际经济中抢占制高点。“十一五”期间,尽管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从我国的产业、收入水平、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可以看出,我国改革的进展还是稍显缓慢,呈现出“国进民退”的局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国民收入分配合理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经济保障,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的必然选择。

唐龙(2009)提到制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最大症结在于一些体制机制存在问题,推动科学发展根本上还要靠完善的制度作保证。1财税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实现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物质基础、政策手段和体制保障。财税机制的影响力大至所有的经济社会活动,小至一个家庭或者一个企业,其覆盖范围还包括所有政府部门、政府职能、政府活动领域。所以,要认识到财税体制对优化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在“十二五”期间把财税机制改革放在突出位置。另一方面来说,我国现阶段的财税机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从容应对复杂的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带来的威胁,也不再符合新时展的要求。特别是一些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转向集约的财税体制,不仅制约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同时也使改善民生的进程受到阻碍。所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 财税体制的调节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1994年的分税制初步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责任范围,并且按照税种的分类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明细,这标志着财政体制改革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是往往在利益的问题上,中央和地方存在藏污纳垢的现象,特别是在财政问题上,处于主动地位的往往都是中央政府,而下级政府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经常呈现出事权和支出在层层下放而财权和收入层层上走,这样一来就阻碍了地方政府对财政支出的使用,也就阻碍了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2所以我们必须改善现有的财税体制,不过在研究深化改革财税体制的问题上,我们应该认清改革方向,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财税机制的调整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第一,在产业结构上,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现代产业体系,但是由于我国的产业机构不协调,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比重不合理,总体来说就是制造业的比重高于服务业的比重低,导致我国产业结构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目前,我国经济增长需要调整为更多的依靠服务业带动经济增长,使工业和服务业成为共同带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尽管这种增长模式是有助于我国经济增长的,但是与我国现行的财税制之间还是存在矛盾的。我国的商品和服务流转领域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流转税,增值税应用于制造业,而营业税应用于服务业。从实施现行税制起,我国就尽可能让这两个税种的税负水平维持大致平衡状态。然而,随着国家不断进行税收方面的调节,使得原本维持平衡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产生了一高一低的现象,相对应营业税的服务业税负变重,这大大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税负失衡会阻碍产业结构的优化,进而导致产业结构产生逆向调整的情况,这势必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应对税收体制作出适当调整和改变3。

第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存在两个矛盾,分别是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比偏低。我们不仅需要通过对内外需结构做出调整,同时又要扩大消费需求和转变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来解决这两个矛盾,因而通过调节收入分配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另一个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通过对财税体制的调整我们可以达到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并且还能增加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方式中最有效的还是基于政府干预下的、适用与财税领域的调节手段。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通过财税这种职能直接参与居民收入分配,实现对社会收入再分配与资源配置,但我国现行财税体制在居民收入方面还不能起到有效调节的作用。财税调节属于再分配层面,再分配说到底是多征收高收入者的税补贴到低收入者的收入中。但是这种调节收入的功能主要依托直接税,但是我国占比不足30%的直接税中还是有部分有转嫁可能、不直接触及居民收入的而企业所得税。由此看出在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上,我国的财税体制并不完善,特别是直接税的征收管理体系上急需建立和完善。

第三,通过深化改革财税体制并且使地方财力与事权责任范围相匹配是加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基础性工程,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不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1994的分税制改革, 基本形成了以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为主的财税体制框架, 并使得中央财政在国家财政中的比重较以往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由于改革还是存在缺陷,使得财税体制的实施中缺乏有力的运行和监管机制作为辅助,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以下政府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财政拨款,造成没有财力支持应有的建设的局面。地方政府还陷入了即没有一定的税政管理权, 又缺乏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的尴尬境地。梁云凤(2011)4研究发现,如今到了21世纪, 政府逐渐开始关注到了房地产这种可以带来巨大效益的产业,有些地方甚至陷入了土地财政的恶性循环, 炒卖地皮成为地方政府生财的主要工具。地方政府才不得不通过各种手段大规模融资,正是因为他们缺乏财力但是又要肩负发展的艰难任务。这也就是为什么2010 年我国地方债务风险日益增加、在总体经济运行方面的风险徒增的体制性原因。受到财力和财权的限制,地方政府不得不走上为了推动本地区经济总量增长为主要目标,通过短期内风险大的途经来迅速增加本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道路,更不用提兼顾实现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中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四,当前,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作为拉动内需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个新的着力点,而财税体制在推动完全城镇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迄今,我国财税体制还是建立在二元经济基础之上的,显而易见的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可能在财政方面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享受相同的公共服务。高培勇(2009)认为要推动农民工市民化,首当其冲的就是让农民工及其家属享受到与城镇居民一样的财政待遇,这就要求政府在增加财政投入方面下功夫。不仅如此,政府还需要考虑如何改变当前二元财税体制,那不仅仅只是增加财政投入的问题,因为这将会是一笔巨大的财政投入,所以政府还要考虑自身的财政负担能力和财政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并且对自身财税体制结构的研究和调整。

三、运用改革财税制推进转变的建议

由于财税体制影响着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多个因素,只有首先深化改革财税体制,才能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波助澜。

第一,重新调整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负平衡,逐步完善优化地方主体税种体系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就遗留下了营业税的问题。由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涉及国民经济中服务业这一广泛的领域,服务业与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着直接关联,

所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点。由于重复征税的现象,很多行业实际所承担的税负较重。而营业税作为一种流转税间接将税负加重在居民消费上,是阻碍减小居民收入差距和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虽然我国尝试将营业税转入增值税中,但是由于营业税作为地方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而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在现阶段的分税制下,地方政府获得的财政收入将大幅度的受到削减,同样也不利于地方发展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所以要同时解决营转增和政府税收来源问题,我们可以为地方政府设计新的主体税种。例如在西方发达国家, 物业税是地方政府(或州政府) 的主体税种。我国也正准备在将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物业税,在此之后,由于计税依据、税率、课税范围将产生变化, 物业税的收入会有所提升, 显示出我国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初见的成效。同时,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应该有所调整,如果地方政府享有调整和设定地方税种、税率等税收政策的管理权限,那么地方政府就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产业和发展情况调控地方经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

第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权匹配的法制化财税体制

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的责任范围能有效保障财政收入在地方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也是加快地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改革基础。近年来, 我国地方逐步探索试行的省直管县、乡财县管, 为减少政府财政层级, 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范围。国外经验显示, 法制化对事权划分的明晰化至关重要。当前, 我国在财税制实施监管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制跟进,我国要破解事权划分的难题, 需要加快国家的法制化进程。长远来看, 我国应该学习国外的做法, 制定专门的法律或对宪法的条款加以修订, 来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明确分工, 法制化规范各级政府支出与事权的责任,同时增设相关监督部门管控和保障财政经费的收入和支出路径。加快财税机制法制化进程更能保障法律意识薄弱和缺乏对政府工作监管的落后地区居民得到应得的政府补贴和地方支持,能逐步缩小各地区居民收入差距,改善居民生活水平。

第三,加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完善农村与城镇居民纳税与公共服务对接。

由于我国现时税收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间接税,这些间接税隐含在商品和服务价格中并最终转嫁到所有消费者身上,从表面看很容易让消费者认为是生产商品和服务的企业来负责缴税。并且由于这些企业多位于城镇,往往忽略了其中除了城镇居民的消费对税收的贡献也隐含着农村居民对税收的贡献,致使农村居民无法享受到应得的公共服务。首先我们应该正视那些非城镇户籍但同样在消费中间接纳税的居民的存在,要想使得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政府还需要加大对公共服务建设和支持的财政投入,而这种财政支持是在政府获得更多财政收入下,而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总而言之,政府需要对居民纳税结构进行内部调控,并且对征税管理机制进行改革,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政府还需要寻找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新税种,缓解农村居民税负压力,也更有财力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唐龙.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研究述评[J]. 经济纵横,2009.

[1]马海涛,肖鹏.中国财税体制改革30年经验回顾与展望[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2.

[3]高培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财税的责任与压力[J].财会研究,2011,7.

[4]梁云凤,陈为升.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1.

[5]孙少岩,于洋.探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J].社会科学战线,2011,1.

[6]文尚卿.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J].经济研究导刊,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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