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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方式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5 16:31:39

融资担保方式

融资担保方式篇(1)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风险识别与防控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根据银监会统计,截止2010年6月,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8931亿元,其中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余额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分别占比23.7%和76.3%。以上数据表明我国信用担保融资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也影响了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需要引起担保行业、银行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银行应全面分析和识别这种全新担保方式下的相关风险期刊网,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

一、国家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进一步加强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2010年6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办法》通过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二、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风险识别

信用担保机构主营业务就是担保中介服务。即以专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为保障,以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及有效资产为基础,以各类担保债务自身类别、特点及代偿风险概率等为依据,在债权人认可的“担保放大倍数”及债务额度内,向信用不足的经济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目前在我国按照服务对象和设立、管理政策依据的不同,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分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三类。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风险点有所不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议重点防范以下形式的风险。

1、出资不实风险。主要是防范少数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现实中,还有些担保机构出资人虽然没有前述不法行为,但是存在分期缴纳出资、出资迟延或者实物出资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等情况,也会影响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履行代偿义务的能力。

2、资产流动性风险。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专业性的担保中介机构,应该保持资产流动性,才能在需要履行代偿义务时迅速变现。但是有些担保机构却将其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甚至直接发放贷款,或者是投资于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行业,损害了担保机构的实际代偿能力。

3、反担保落空风险。主要表现为因反担保方式不合法、合同不完善、反担保手续不完善、反担保物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引发担保无效、超过担保期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担保物权、担保物灭失、担保物权无法实现等不利后果,最终导致代偿债务变成实际财产损失的风险。因此,该类风险情况也会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产实力也构成重大影响。

4、专业人才配备情况。信用担保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风险管理经验。但是,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发展时间短,而担保机构数量增加迅猛,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缺乏,股东或出资部门直接委派任命非专业人士担任高管的情况较多。因此,部分担保机构高管人员专业性不强,专业知识和经验都比较欠缺,限制了担保机构自身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提高。

5、风控机制是否健全。目前,有些担保机构还未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还未建立健全担保和反担保业务的全程法律风险专业审查制度;还不能针对不同的客户性质、反担保方式,依法设计不同的、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具体经营担保业务时,主要由领导意志决定期刊网,缺乏制度规则约束,随意性较大,因此往往造成其担保业务风险管控和反担保效果等都无法保证。

6、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能力。一是看能否享受到外部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已出台税收减免、专项资金补贴等多项优惠政策,鼓励担保公司发展担保贷款。但是,由于相关条件、标准非常严格,因此,实际受益范围相当有限。二是看能否严格执行内部风险补偿金拨备制度,出资人能否增加补充出资。

7、监管体系不成熟,监管效果不理想。

一是担保行业的监管部门不统一,监管缺乏合力。目前,担保行业的牵头主管部门是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还涉及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税等部门,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对于担保机构的监管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在此情况下,对于少数担保机构特别是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专业互助性担保机构的不规范操作甚至违法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往往难以落到实处。

三、关于加强担保机构担保方式风险管理的具体建议

鉴于当前担保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因此,银行尝试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控风险。

1、注重对信用担保机构资格准入的审查。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之初应制订细则或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对信用担保机构准入的标准、资格应作以明确,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要求自 2011年3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省级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认真落实。

2、区分情况,限定适用范围。对于有不同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结合银行的信贷产品确定其适合的担保范围,就农行而言目前阶段适当担保合作的业务范围,如:可优先考虑适用于“三农”信贷业务、部分个人信贷业务,或作为补充担保方式与其他担保方式一并使用。

3、审慎控制担保放大倍数。目前,农业银行规定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30。据了解,目前工商银行的做法是: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在该行担保基金专户中所存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超过5倍。近年来,各地担保机构对外实际担保债务余额基本不超过担保基金的3倍,甚至有不少银行对担保机构实际掌握的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1倍。因此,建议银行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结合担保机构的实力、自身不同的信贷产品对担保放大倍数按审慎原则确定期刊网,以有效防范因担保形成的信贷风险。

4、联系风险指标,优化计算方式。建议尝试把担保机构准入调查、评审和合作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风险问题或者正面积极因素进行分类,根据其对于担保机构担保实力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不同的系数,作为动态调整该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的重要依据。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还可尝试制订内部的信用担保机构评级体系,进一步优化信用担保机构和合作准入及担保额度确定标准。

5、动态监管,把好信息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威胁银行债权的致命因素,因此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应加强有关信息的搜集和分析。(1)加强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担保机构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信息渠道;(2)明确对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货币资金的准入核实制度,建立对担保机构有效财产的随时核查制度,避免财产不实现象;(3)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合作库准入制度和不良信息曝光制度,增强担保机构竞争压力,设定信息监管条件,促进担保机构合规、合法、守约经营。(4)加强对担保机构各类存量担保债务额度数据的监测收集,避免出现银行准入审批时计算确定的担保倍数和担保额度脱离实际情况,无法起到风险覆盖的作用。(5)设定“风险预警”制度,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测和要求定期报告制度,提前控制和化解风险。

作者单位:农行咸阳分行

融资担保方式篇(2)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路径;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截止到2012年,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总数已达4000万左右,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是由于小微企业点多面广、分散、征信困难、风险难测,实力也相对比较弱,一直以来没有作为金融机构融资的重点扶持对象,造成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发展缓慢。

海西小微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1、贷款难

一方面由于小微企业整体实力薄弱,可抵押质押物缺乏,财务核算不健全,在目前的金融体制下,小微企业根本不具备对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甚至很难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法眼”;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数量有限,而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且分布散漫,也很难成为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对象。

2、融资费用高

由于难以享受银行的服务,小微企业要发展,不得不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利率高,昂贵的借款成本必然影响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即便有的小微企业享受到银行的服务,实付利率也不低,这主要是合同外的额外费用导致的,包括账户管理费、融资咨询费、顾问费等。

3、资本逐利取向

资本永远是逐利的,哪里有利润,资本就流向哪里;哪里利润更高,资本就流向哪里,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其目标也是股东利润的最大化。为了规避风险,尽可能的减少贷款坏账率,金融机构偏爱于有合作基础、家底厚实以及品牌价值高、有抵押物的大企业。

4、资金链断裂风险比较高

小微企业经营利润“比刀片薄”,由于其融资渠道单一、融资环境差、融资成本高、又参与高利贷的借贷,所以,在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与压力的同时,又聚集着一定的融资风险,往往还得使用担保或质押,压力无疑是巨大的,一旦经营出现问题发生资金链断裂,小微企业的生存就要受到威胁、甚至破产倒闭。

二、目前金融机构创新措施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福建省各家银行打破传统思维,结合本地产业发展情况,积极研究和不断探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新路子。

第一、针对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物问题,各银行结合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量体裁衣,提供多样化、针对性的创新金融产品:如 “存货滚动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林权质押贷款”、“小微设备贷”,“林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组合宝”担保贷款等;

第二、银行的小微企业服务创新。如设立小企业金融部,构造独具特色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为小微企业搭建起一条金融服务的“绿色通道”;

第三、从单一贷款扶持到综合金融服务。着眼于当下融资需求的同时,不少银行还开发出现金结算管理、资产投资增值等金融服务,积极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如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的专业化财富管理服务,在满足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还提供公司保险、财务担保、资产评估等资询服务,公司汇款、“全国通”等结算服务。

第四、银行业通过与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签约合作,组团支持小微企业。如通过同业公会或商会牵头担保,会员企业通过联保方式向银行贷款,然后同业公会或商会以及联保企业并对贷款企业进行监督,减少了银行一定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采取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创新后成效显著,如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仅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截2011年末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3.22亿元,占全年新增贷款总量的117%(当年度压缩其它贷款来投放小微企业),小微客户新增1.3万多户,总数达1.7万户。但是金融机构创新辐射到的小微企业数量比较有限,并且有的条件还是比较苛刻,比如金融产品还只是针对某一类企业、同业公会对会员企业入会有着苛刻要求等等,因此很有必要采取更进一步措施,结合目前海西开发区比较多的特点,通过开发区内企业互助担保的方式来解决海西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三、福建省开发区概况

从1985年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福建开发区从小到大,从沿海到山区,规模不断壮大,截止到2012年,福建省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共有60多个,其从地域分布看,开发区主要集中在沿海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及莆田,这些开发区充分发挥了“窗口、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外经贸发展,服务海西建设的要求,不断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开发区经济继续保持高位增长,也有力地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四、开发区企业互助担保方式解决海西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思路

1、开发区发起成立企业互助协会,引导会员企业规范融资行为,促进会员企业间互助担保,对个别会员企业出现的临时性还款困难内部互助,通过搭建企业互助平台,组织广大会员企业开展互助、担保业务,促进区内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

2、互助协会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金流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和监督,并会同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定期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定期组织会员举办企业发展战略、金融政策、市场营销等方面座谈会、研讨班等,这样有助于加强开发区内企业间的沟通与协作,对开发区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3、协会也可以以集体信用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协会签约银行可直接为会员企业办理贷款业务,并给予会员企业优惠。

4、协会会员企业分别出资一定额度,共同组建合作平台资金池,以解决成员企业超短期流动资金紧缺,并且无须抵押。

参考文献:

[1]何健聪,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实证分析[J].辽宁经济,2011(9).

融资担保方式篇(3)

摘要:实践证明集群互助担保融资能够有效地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为了借鉴当前互助担保机构发展的经验,本文深入调研了长三角的中心城市(嘉兴市)的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的融资机构,比较分析了五种互助担保机构的运行模式、现状、优势及面临的问题,以期为优化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提供案例支持。

关键词:中小企业 集群融资 互助担保机构 比较分析

一、引言

众所周知,目前中小企业的金融来源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不匹配,资金短缺成为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最主要问题。产业集群是某一产业领域相互关联的企业,以及产业支撑体系在一定地域内发展而形成的、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经济群落。以集群为基础的互助担保拥有低成本、信息对称性强、风险内部化等融资优势,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之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然而,近年来长三角地区由同行业、同一商圈企业形成的“担保链”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企业资金链断裂,出现了因互保联保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在实践过程中,互保担保模式的缺陷被不断放大,从一种担保增信的金融创新异化成为风险传染的主要渠道,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的关注。

改革开放以来,嘉兴承载着上海浦东开l的辐射、苏南开放型经济和浙南民营经济交汇的影响,形成了鲜明的区域特色经济。嘉兴全市三万多家工业企业中99%是中小企业,同时,嘉兴产业集群优势明显,已形成包括海宁皮革制品产业集群、平湖光机电产业集群、嘉善木业家具产业集群、桐乡毛衫产业集群、海盐紧固件产业集群等在内的38个产业集群支撑的工业格局。基于此,本文选取嘉兴市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作为调查对象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能够较为全面地说明当前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机构运行的状况及问题,为政府部门制定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政策提供依据。

二、文献回顾

互助担保融资被认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引起了理论界和企业界的高度关注。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互助担保机构的运作机理等方面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金融服务体系较为完善,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的金融环境更为宽松,互助担保已经形成一种完善的体系,因此,集群融资不是国外学者研究的重点,相关研究文献较少。在国内,互助担保融资起步晚,为促进我国互助担保融资的发展,陈琼娣(2008)、文学舟等(2011)对意大利建立的私人资金与政府资金混合基础上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担保体系详细分析,建议建立对互助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的政府信贷担保基金;陈恩才等(2009)、王志强等(2012)对欧盟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制度模式、运作模式和风险管理与控制等方面深入研究,提出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改变政府资金支持方式、利用行业协会等建议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发展。同时,国内学者也对我国的互助担保融资进行了诸多有益探讨,罗霞(2011)研究分析了山东禹城的“中小企业信用联盟”模式的互助担保融资,对禹城模式产生发展的原因和运行机制进行阐述,并对互助担保融资模式的推广提出建议;杨扬等(2013)以辽宁省为例,研究了辽宁省互助担保机构的发展情况,并深入分析了辽宁省产业集群发展状况和金融秩序,认为辽宁地区应该根据不同经济发达程度来构建互助担保机构的发展模式;徐攀等(2014)以长三角集群内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为研究对象,对集群内互助担保公司、互助担保协会和轮流担保三种互助担保融资方式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政府支持对于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从已有研究文献来看,对于互助担保融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理论上分析互助担保融资的可行性,构建一种新的模式来推动互助担保融资的发展;二是对某个典型案例进行研究,仅提出对该种互助担保模式的推广建议,缺乏对现存互助担保融资模式进行适用性分析。本文以浙江省嘉兴市为例,阐述各种集群互助担保融资模式,分析各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适用范围。

三、嘉兴市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机构类型

(一)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出资成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

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更为简便和快捷的贷款程序获取小额贷款,贷款流程大致为“贷前咨询填写申请表贷款审批递交材料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发放”。贷款企业可以申请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对抵押品和担保人的要求并不像银行那么苛刻,虽然贷款利率比银行高,但是中小企业能够较易获取贷款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是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的“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根据级别允许小贷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的额度:A级或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的余额为资本净额的50%―100%;A级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但2012年后商业银行逐年缩小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额度,计划2014年年底全部收回该部分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减少。

近年来,嘉兴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不平衡,分化严重,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下降。经营良好的小贷公司放贷规模大,发展能力强,例如海宁的宏达小额贷款公司,年贷款余额达到5亿元;经营不良的小贷公司面临倒闭,例如嘉善、平湖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无法经营下去,纷纷停业。

(二)互助担保公司

互助担保公司是由政府或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出资设立的互助担保法人组织。互助担保公司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国资背景的担保公司,这种类型的担保公司根据所有制的不同,又可分为供销合作社农信担保公司和国有担保公司。其中,供销合作社农信担保公司为集体所有制,由市经信委支持,扶持农业,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广大农户和其他为农服务的经济组织提供担保服务;国有担保公司由市财政出资成立,市场化运作,主要为工业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二是民营担保公司,几个法人股东发起,共同出资成立,为会员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三是混合担保公司,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担保有限公司,对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目前该类担保公司数量较少。互助担保公司运行模式如图2所示。

会员企业通过互助担保公司申请贷款的一般程序为:会员企业提出担保申请(填写担保申请表)担保公司进行项目初审(企业提供材料)担保公司进行调研、综合评审-银行贷前审查担保公司、银行、企业签订相关合同银行放款、担保公司正式承保。

现今担保公司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当前拥有国资背景的担保公司营运较好,这类担保公司有财政资金作为补助,对于公司的盈利较不看重,更为注重风险控制,以求担保公司稳定发展,它们会制定一些标准,挑选质量好的企业进行担保,例如,南湖区的“南湖烟雨”,与当地银行合作从四十家申请企业中筛选出十几家企业进行打包贷款3 000多万元,银行承担75%的风险,政府承担20%的风险,担保公司承担5%的风险,且银行更愿意与国有或集体性质的担保公司合作,同时也会推荐信誉好的企业给担保公司,如秀洲区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而众多民营担保公司面临倒闭,民营担保公司资金放大倍数小,盈利空间小,若为几家企业进行封闭式经营是能够生存的,但多数民营担保公司为开放式经营,存在着严重的收益风险不对等的问题,使得担保公司经营困难。民营担保公司收益来源于按担保金额2%―3%收取的担保费和注册资本的银行利息收入,而承担100%的担保风险,加上政府近年来取消了财政补贴的风险补偿金,民营担保公司所承担风险太大,嘉兴市的民营担保公司从原来的14家萎缩成2家。

(三)民间融资服务中心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是由政府牵头、当地的几家大企业作为发起人筹建的公司法人,采取“政府主导、借贷自愿、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模式,为民间借贷双方之间的直接交易提供登记、备案、撮合、融资对接等综合服务的公共平台。利用社会资本的成立的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运行模式如图3所示。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服务流程为:建立资金供求信息库,提供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提供民间资金的供给信息,再通过信息服务系统实体和虚拟平台进行信息配对和对接,安排资金供给双方面谈,协助其办理手续并登记备案,最后整理借贷资料归档,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三种产品供投资人选择:一是无风险产品,资金供应方在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由中心与资金需求方进行匹配,签订借款合同,由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承担全部风险;二是中风险产品,资金供应方在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进行登记,中心和资金供应方商定合适的资金需求,或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按约定承担部分风险;三是高风险产品,资金供应方自行选择资金需求方,自行或由中心代为签订借款合同,资金供应方承担全部风险,收益归资金供应方,中心仅向资金需求方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在无风险产品和中风险产品中承担担保的作用,在高风险产品中只是担任中介的作用。

(四)互助担保基金

互助担保基金是指以商会等组织为基础,组织内部的中小企业在本地联系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与当地银行合作,共同出资组建一个的基金池,封闭运行基金为成员企业进行银行贷款担保的一种互助担保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采用会员制,各成员企业缴纳的基金汇总存入当地合作银行,为成员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进行担保。互助担保基金采取滚动运营,基金收益不分红。当出现违约时,成员企业只承担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互助担保基金运行模式如图4所示。

图4 互助担保基金运行模式

互助担保基金模式是较为新颖的一种互助担保融资模式,嘉兴市通过商会等组织互助担保基金还在探索之中。目前,运行良好的互助担保基金为乌镇互助担保基金,35家企业经过乌镇中小企I协会与民生银行的双重筛选,共同出资成立互助担保基金,成员企业可以获得出资额5―10倍的融资额度,基金池内资金为其担保,其他成员企业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避免了担保链风险。

(五)互助合作促进会

互助合作促进会是由银行和几家当地企业共同发起成立的非盈利性社团团体。中小企业以“自愿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原则,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成为互助合作促进会会员。会员企业缴纳的资金所组成的互助合作基金为成员企业银行贷款进行担保,各成员企业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其他成员企业的贷款风险。互助合作促进会的运行模式如图5所示。

图 5 互助合作促进会运行模式

嘉兴市小微企业互助合作促进会成立于2013年5月,经市工商联批准,在市民政局登记,由中国民生银行嘉兴分行、浙江格兰德机械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社团法人。民生银行对需要贷款的企业进行调查、资产评估后,推荐资质良好的企业加入促进会,会员企业按照一定的会费标准,每年缴纳会费支持促进会的运营。单户授信金额最高为5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截至2014年6月,嘉兴市小微企业互助合作促进会拥有998个会员企业,会员企业通过促进会贷款共13亿元。

嘉兴市小微企业互助合作促进会对会员企业的管理实施按照产业集群分块管理,即分为嘉兴物流专业市场商圈、海宁合作社(总社)产业集群、桐乡服装鞋帽纺织产业集群和海岩紧固件产业集群这四个集群模块,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3亿元、10亿元、7亿元和2亿元。促进会的互助基金仅用来为会员企业在民生银行的贷款进行担保,互助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包括会员企业按照其贷款金额的15%缴纳的互助保证金和按照贷款金额1%/年标准收取的风险准备金。会员企业按时偿还贷款时,其所缴纳的互助保证金将退还。互助担保贷款风险按照集群模块为单位共同分担,各集群模块会员企业以各自缴纳的资金为限承担互助担保的有限责任。出现不良贷款时,促进会先按照以下扣款程序代偿:一是该会员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二是留存的所属集群模块共同的风险准备金,三是所属集群模块其他会员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最后,促进会以原告身份通过法律程序向违约会员企业进行追偿。

四、不同互助担保机构模式的比较

以上五种互助担保机构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例如基于良好的集群环境建立,为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然而,不同的互助担保机构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表1列示了从运行模式、资金来源、违约风险等方面对五种互助担保机构模式进行比较的结果。

从互助担保机构性质来看,除互助担保基金模式外,其余四种模式都为公司法人,在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成立手续较为繁琐,而互助担保基金模式只需成员企业之间协商约定即可组建,组建程序简单,但互助担保基金模式未经正式登记注册,法律约束性小。借款企业只要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和互助担保公司提供贷款和担保的条件,就能享受它们的服务,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模式、互助担保基金模式和互助合作促进会模式要求企业达到一定标准办理相关手续成为会员后,再从中挑选审批提供服务,后三种模式挑选会员较为严格,会员企业资质较好,因此,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互助担保基金和互助合作促进会这三种模式的违约风险低于另两种模式。会员制经营的互助担保机构由于入会条件严格,成员企业数量少,易于互助担保机构进行管理,但会导致受益中小企业面小,而开放式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和互助担保公司模式为众多中小企业服务,受益面较广。从政府是否出资的角度分析,互助担保公司模式中的国资背景互助担保公司和混合互助担保公司与民间融资中心模式都有政府出资支持,结合互助担保公司模式发展情况,有政府出资支持的担保公司营运良好,所以一定政府的支持能够提高融资金额和融资效率,促进互助担保机构的发展。

简而言之,政府的支持是必要的,政府对互助担保机构的运行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互助担保机构如有政府作为后盾,其抗风险能力提高,银行对其信任的提高,则互助担保机构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来帮助中小企业获取贷款,但政府不能干预过多,互助担保机构市场化经营才能充分体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作用。法人性质的互助担保机构法律保护强,因为借款企业违约造成损失交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会员制封闭式的经营,虽然受益企业数量少,但是成员企业间的相互监督有效地降低了违约风险。

表2列示了五种互助担保机构模式的优点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一种互助担保机构模式的发展可以借鉴其他模式实际运营的经验,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从以上对不同互助担保机构模式的优劣势对比中,我们可以知道:(1)当前政府对互助担保融资的支持力度不足,政府应加快立法进程,制定针对互助担保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的国家层法律法规,明确互助担保机构的定位,依照这些规定,政府也可适当地对互助担保融资提供支持,为互助担保融资的发展保驾护航。(2)民间资本规模大,缺乏投资途径,可以借鉴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模式拓宽互助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来发展互助担保融资,充分激发民间资本,搭建使民间资本流入实体经济的交流平台,促进构建双赢局面。(3)风险控制手段和风险分散机制对于互助担保机构来说十分重要,好的风险控制手段和风险分散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互助担保机构的作用,但目前还未出现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和风险分散机制,还需要社会各界进一步的探索。(4)尽快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利用产业集群融资的信息优势和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可以提高企业的守信度,增强互助担保机构对合作银行的谈判能力,争取优惠贷款,节约贷款成本,加快放贷速度。

五、结语

以集群为依托的互助担保融资是一种新型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它的存在,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道路。我国的集群互助担保融资模式还在探索中,近年来已有长足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以中小企业集群特点明显的嘉兴市为例,研究了集群互助担保机构的五种模式,分析其优劣势,并对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借鉴现有互助担保机构的发展经验,可以从完善互助担保融资相关法律体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适当加大政府政策扶持与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和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促进我国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的进一步发展,使得互助担保融资完全发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的积极作用。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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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方式篇(4)

关键词:文化产业;金融创新;质押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6-0105-04

文化产业是一个知识密集、资金密集的行业,其发展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由于文化产业的项目具有高风险、难量化等特征,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比重大、回报周期长、中小企业居多,一直面临“融资难”的发展瓶颈,这是国外文化产业曾经遭遇的共性问题。文化产业向市场提供的主要是内容产品,其投融资中存在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资产的可抵押性相对较弱两大问题。我国银行偏好固定资产抵押,一般不愿接受中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抵押,而大多数文化企业缺乏可以作为抵押的不动产,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因此,在国家政策面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如何进行金融创新,切实有效解决文化产业融资难的问题,是当前急需研究的课题。

本文主要从文化企业贷款融资的角度,以影视制作业为例,总结了我国文化产业金融创新方式发展的特点,并重点分析了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这一主要金融创新方式。

一、我国文化产业金融创新方式发展的特点

我国文化产业金融从2006年开始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发展,文化产业和金融的结合日益紧密。从我国影视制作行业来看,无论融资的规模还是金融创新的方式都有了很大的发展。金融创新方式的发展呈现出两个“多样化”的特点,即融资方式多样化与融资参与主体多样化。

(一)融资方式多样化

我国文化产业的贷款融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目前文化企业向银行融资采用的方式有专利权、版权、发行权、播映权、预期收益、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和版权信托融资等。这些融资方式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就是通过无形资产质押进行融资。由于文化企业缺乏可供担保抵押的有形财产,因此,无形资产成为唯一选择。其中版权、发行权、播映权质押融资和版权信托是主要融资方式。

版权质押融资是众多融资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之一。文化企业一个重要的特征是无形资产比重大,而无形资产中最为核心的是版权。因此,在众多的融资方式中,版权质押融资成为文化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主要方式。在实际贷款中,也有银行要求以文化企业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作为附加条款,如电影《集结号》贷款合同中除了版权质押,还附加了华谊兄弟的王中军、王中磊兄弟和阿里巴巴董事长马云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发行权质押融资和播映权质押融资属于版权效力范围的融资方式。发行权质押融资相对版权质押融资,其质押力较弱。播映权质押融资则更弱。发行权是版权财产中的一项权利,是指版权所有人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其中就包含了播映权。发行权质押融资的方式同样适用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如电视剧《桃花女》拍摄的融资采用了发行权质押的方式。播映权质押融资则只适用于影音作品。上影英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电视剧《神话》的播映权质押为《金枝玉叶》的拍摄申请了450万元的贷款,也成为全国首创的映播权质押融资方式。

版权信托融资是不同于质押融资的新型融资方式。2009年5月,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旗下的版权产业融资平台正式开通,为信托公司介入解决文化企业融资提供了契机。版权信托融资的创新方式。为文化创意企业、版权企业提供了获取资金的渠道。文化企业可以通过将作品版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以这部分信托资产做抵押物,协助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从而增大了企业获得贷款的机会。

(二)融资参与主体多样化

文化企业多是中小企业,缺乏有形资产作抵押,仅以无形资产质押,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第三方主体的加入能增强企业信用,减少银行贷款风险。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的融资参与主体除企业和银行外,还有担保机构、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基金、信托公司、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等(见图1)。政府也是文化企业的贷款融资的重要参与者。政府通过对文化企业的产业政策扶持。对银行进行金融政策指导,建立版权交易中心和征信平台,为文化企业获得贷款融资铺平了道路。

担保公司目前是我国中小企业贷款中最主要的增信方。由于文化企业多数是中小企业,因此,担保公司是文化企业贷款最主要的参与主体。大多数文化企业的贷款都是在担保公司的担保下得以完成的。目前采用的最为广泛的方式是版权担保贷款。如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推出的“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是向文化创意产业的中小企业发放、以自主著作权为主要担保方式的,用于满足其融资项目的创作、后期制作、生产销售、衍生品开发、商业推广等整个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要的一定金额的贷款。

保险公司的作用是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主创风险、盗版、生产与制作过程中的人财物损失和发行推广等环节的风险保障问题。通过保险公司对文化企业专利权、版权等无形资产侵权危害进行保险,对文化产品的形成和完工进行保险,对文化产品能否达到预期的市场表现如票房收益进行保险等,增强文化企业抗风险能力,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电影《夜宴》就是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其海外发行提供1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从而以版权抵押的方式获得深圳发展银行5000万元的贷款融资。

信托公司的信托与文化企业的版权相结合是目前文化企业贷款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文化企业将版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以该信托资产作为抵押物协助企业申请贷款。当资金出现问题时,信托公司对信托资产有全权处置权,这样就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也降低了文化企业贷款的门槛。由于版权属于无形资产,当信托业务涉足无形资产领域时,必须解决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和风险控制问题。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版权交易中心征信平台的建设。通过这个征信平台协助银行和信托公司审核企业背景,从而搭建银行与项目之间对接的桥梁,确保贷款融资顺利完成。

风险投资基金介入到文化企业的贷款融资过程中是一项创新。由于大多数文化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成长阶段,因此,风险投资基金通常是作为股权投资的角色参与企业融资。目前,风险投资基金在文化企业融资中的一个新的角色则是作为文化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的担保人。风险投资基金向银行提供担保,文化企业将一定比率的股权质押给风险投资基金作为反担保。当文化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则由风险投资基金代偿,同时风险投资基金获得文化企业的股

权。如杭州峰景动漫公司通过引入风险投资基金的担保获得了银行的贷款融资。

二、我国文化产业金融创新方式的分析

根据我国文化产业金融创新方式发展的特点,我们可以创造性地组合出多种贷款融资方式。比如,引人保险或引入担保的版权质押融资、发行权质押融资、预期收益质押融资、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等,以及版权信托融资、风险投资介入的版权或发行权等质押融资等等。在实际的贷款操作中,可以采用多种贷款形式和贷款主体进行结合。本文在分析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的基础上,借鉴中小企业集合债原理和版权质押贷款方式,提出了多个企业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一)采用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的原因

将多个版权进行打包集合质押,附加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方式是一种新型贷款融资方式。版权质押是文化产业主流的贷款方式。版权从创作、形成到发售会有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果仅仅以一个产品的版权进行质押贷款,银行将会面临单一版权集中的风险,如果该版权创作失败,无法形成,或是该版权受到盗版侵害,则该笔贷款也将受到损失。以电影行业为例,电影业的高投入可以带来高产出,但具体到某一部影片的投人和产出时,却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2009年我国电影产量为456部,进入院线播映的只有130部。按照我国院线电影只有30%的盈利比例计算,我国2009年所拍摄的电影中仅有8.6%是盈利的。因此,电影的投资风险很高。银行若是只对一部电影贷款融资,其风险是巨大的。若将多个版权进行捆绑打包,进行集合质押融资,可有效地分散版权质押贷款的风险。

(二)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是指一个企业将自己的多个版权打包进行集合质押,再由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见图2)。在这一贷款方式中,银行的贷款虽然只授予了一个企业,但面临的却是该企业多个版权的风险,相比单一的版权质押贷款。银行的风险是分散的。即使其中一个版权发生风险,还有其他版权的收益作为保障,从而确保了银行收回贷款的可能。不过这种方式的贷款主体是单一企业。其风险不是在企业之间进行分散,而是在企业的不同版权之间进行分散。因此,银行和担保公司必须对该企业进行充分的考察分析,对企业提供的多个版权价值和风险进行细致评估,而且对企业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这种贷款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

我国电影行业首次采用了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采用了该贷款方式成功为华谊兄弟发放项目贷款1.2亿元,主要用于华谊兄弟2009-2010年四部电影(《追影》、《风声》、《唐山大地震》和《狄仁杰之通天帝国》)的摄制与发行。该贷款以四部电影的版权进行打包集合质押,并附加企业法人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四部电影投资总预算为3亿元。目前四部电影实现的票房收入分别为1220万元、2.16亿元、6.48亿元、2.96亿元。按照票房分成比例40%计算,投资方共可获4.40亿元的收入,超过电影总投资。虽然四部电影票房收入有很大差距,但采用“打包”的方式使得影片间的各项收入“以丰补缺”,最大程度平衡了单片风险,确保了银行顺利收回贷款。

(三)多个企业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除了单个企业自身的版权集合质押以外,还可以将多个企业的版权进行集合质押。本文借鉴企业集合债原理,创新性地提出了多个企业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的新融资方式(见图3)。

企业集合债是指以多个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对于文化企业,可以借鉴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将各个企业的版权打包在一起进行集合质押。再统一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各个企业的贷款需求和版权质押的情况向企业发放贷款。这种方式可以由各个企业之间进行联保,从而减少贷款的违约风险,降低贷款成本。为了进一步分散风险,也可以尽可能选择分属于不同文化行业的企业,实现降低行业风险的目的。

本文提出的多个企业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是一种更为灵活、适用性更强、更一般化的贷款方式。在进行版权集合质押时,企业可以选择一个版权进入质押集合,也可以选择多个版权。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贷款金额大小和版权数量选择质押版权的数量。企业选择多个版权质押时,先将自己的版权打包形成版权包,再与其他的企业的版权(包)打包,进行集合质押,申请贷款。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前面提到的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是它的特殊形式。此外。它对于企业的限制相对更少,尤其适用于中小型的文化企业。由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版权比较单一,风险较大,单独贷款获批的可能性较小,通过与其他企业进行版权集合质押,贷款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考虑到我国大多数文化企业是中小企业,因此,在解决这类文化企业贷款问题时,可以采用本文提出的多个企业版权打包集合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为银行向文化企业贷款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方式和本文提出的多个企业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文化企业自身无形资产的特点,选择专利权、预期收益、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作为集合质押的对象,可根据企业大小、质押物的数量以及贷款金额,灵活地运用该类贷款方式。

融资担保方式篇(5)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发展模式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93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的成立。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之后,由于党政机关与金融类企业脱钩,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不再作为金融类机构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转而成为当前的非金融类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中大量民营经济的兴起,以及其对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1998年后,江苏、山东、安徽等地方开始出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试点。到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正式发文提出在全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才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正式启航。在发改委和工信部中小企业局牵头主管十多年后,于2010年2月,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决定成立由银监会牵头,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部及联席会议。至此,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长期以来低门槛、监管乏力、运营不规范等原因形成的混乱的融资担保业市场,开始进入了一个整顿、规范的发展阶段。据统计,截至2011年5月31日,全国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机构数量为9192家,已完成规范整顿的为8732家,规范整顿合格的为6473家,全国共发放经营许可证5888张。但实际上,目前全国在工商局系统以担保字样注册的企业数量仍然高达1.9万多家。显然,规范、整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特别是,未来这些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前景何在?到底采取哪种经营运作模式,才能既适应国家宏观政策监管的需要,又适应市场需求,从而保持持续发展壮大的生命力,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索研究。 

1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将逐步演化为包含政策性担保功能的商业性担保模式 

融资担保方式篇(6)

关键词:信用担保机构 经营模式

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从组建形式上可分为三类,即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式担保机构,这也是构建我国信用担保体系所提倡的“一体两翼”的运作模式。从经营模式的角度来看,这三类区分无法概括现有担保机构运作过程中呈现出的特点。因此,结合担保机构实际经营的特点,可以把现有担保机构经营模式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担保+投资

深圳高新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于2000年开始推出融资新模式—— “担保换期权”业务,引起了不少创业企业的关注。“担保换期权”,即在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同时,签订一定比例的期权协议,于未来若干年的行权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投资于企业,将担保转变为投资,从而分享企业未来的高速成长;反之则选择退出。企业向担保公司提供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其股权的权利,作为担保公司担保行为的一种补偿,而担保公司则将担保资源优势和风险投资最优地结合起来,实现双方共赢的业务模式。在实际运作中,期权有效期一般为5年,期权的价格一般以同意担保时企业的净资产为基础来制定,期权的数量则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企业成长性和抗风险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一般占企业总股本的1%到10%之间,在期权有效期内,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行权、何时行权。

“担保换期权”模式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一是不同于一般投资的特点是担保公司有选择的主动权,可以通过放弃行权规避投资风险。二是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进行投资,节省了项目调研、评审等前期费用。三是多用于成长前景看好的小型科技企业,有可能享受到较高投资受益。四是期权比例小,企业容易接受,同时投资额较小,不影响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同时分散了项目风险。

二、商业担保模式

随着民营资本在担保行业中比例的不断扩大,商业担保模式将会被越来越多的担保机构所采纳,并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衍生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很好的满足了市场的需求,是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的重要标志。目前所出现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融资担保+商业担保模式

将融资担保和商业担保相结合,有效地分散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收入,同时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对担保的需求。融资担保一般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担保业务一般包括工程保函,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证证明保函,另外还开展了财产保全业务,如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目前国内还有一些担保公司在从事商业担保业务的同时进行创新,开展了诸如维修担保、配套设施担保、分包商担保、供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商业担保业务。随着信用担保机构管理的不断成熟,其从事的业务必将从单一的融资担保业务向多元化转型,更好地将融资担保与商业担保相结合。

2、本地经营+外地经营模式

该模式较为典型的是深圳中科智投资担保公司(现成立中科智控股集团),采取本地经营和外地经营相结合的模式,发挥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了风险的地域性转移,避免了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给某一地区经济、企业带来的重大打击而造成担保机构的损失。因考虑到担保行业的特殊性,需要有强大的资金资源、人才资源以及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因此该模式仅适合一些实力强、管理效率高的企业进行尝试,毕竟实现信用担保的跨区域经营在我国目前尚未成熟的信用环境下,需要克服地区性经济差异带来的各方面的问题。从长远来看,信用担保机构实现跨区域经营是必经之路,发挥优秀担保企业各方面的优势,对于推动国家信用担保体系的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欠发达地区信用担保的发展,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3、担保+供应链模式

随着供应链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在进行中小企业征信工作时,从原来的单一企业征信发展到从供应链的角度对企业进行综合授信。如深圳发展银行开展的“1+N”模式,即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整个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从担保机构的角度来看,在进行融资担保业务时,考虑从供应链的角度开发出满足供应链企业需求的新的担保业务品种,或者与银行合作为供应链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实现风险共担、多方共赢。

4、担保+园区封闭模式

该模式较具代表的是 “青岛模式”。由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支行、青岛银监会发起倡议,联合全市各重点银行、投资、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信用评估、法律事务等机构及部分中小企业共同组建。以一种全方位服务、多方共同参与、政府及相关机构组织与监督的新型“园区模式”来进行担保业务,为联盟内部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将银行、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法律及资信评价的中介机构联合起来,共同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拓宽了融资渠道,推动了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很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创建了自愿加入、相互服务、诚信共赢、失信退出的服务机制;三是由政府部门无偿服务,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5、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是目前商业担保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尤其对中小规模的信用担保机构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难以有目的地进行规划和选择。由于我国目前信用担保机构的相关监管机制并不成熟,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监管不严,导致部分担保机构特别是民营资本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从事的担保业务较为繁杂,或者超出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等。另外一种情况则存在于规模较大型的信用担保机构,成立专门的部门从事相关的业务,如各种经营模式的综合,也可以归为混合模式。

三、金融模式

前面两种经营模式反映了目前国内大部分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内容,而金融模式则是少数大型担保机构正在尝试或者准备尝试的业务内容,包括担保+金融租赁、担保+信托、担保+债券发行、担保+票据贴现等方面的业务。从西方信用担保的发展经验来看,随着信用担保机构资金实力的不断加强,完全有能力涉足金融衍生品领域,将担保产品的开发渗入到金融领域的各个环节,在满足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担保需求的同时,担保机构也将实现自身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壮大。

综上所述,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模式选择必须结合自身实力以及所在市场的需求,在不同的成长阶段选择不同的经营模式,不能盲目扩充而忽视企业自身管理能力的不足以及潜在的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融资担保方式篇(7)

关键词:融资融券;让与担保;物权法;合法性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是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的,而只限于现券现金的交易品种。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体系及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审视,融资融券交易实际上存在着多重的商事法律关系,融资、融券方与被融资、融券方本身存在着类似于借贷关系的法律关系,同时存在着与该借贷关系相对应的担保法律关系;除此外尚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存管商业银行以及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主体发生各种法律关系。

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客户卖出,并向客户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对投资者而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在市场上买入证券;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于市场上卖出,到期前投资者再卖出证券收回资金或者买回证券以偿还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

具体分析,在融资融券交易环境下的担保体系可解剖为如下所示:

第一,开立担保帐户。《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二,担保的方式与种类。《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第2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①因此融资融券担保物分为资金担保和证券担保两类。

第三,担保物所有权的归属。《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第31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②这两条规定将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担保物资金或证券的所有权人确定为担保权人,即证券公司。

第四,担保物的处分和使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担保物虽然为证券公司所有,但客户仍享有在账户内使用的权利。除了《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的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按照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等情形以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①

综上所述,在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中,我国完全突破了现有担保法的框架,将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担保权人—证券公司。

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担保是一种让与担保,所谓让与担保,也被称为担保的让与,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的让与担保,附条件的让与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约定以债务的不履行为停止条件,移转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予债权人;也可以约定以债务人履行债务为解除条件,而移转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予债权人。而信托的让与担保,是债务人为了债权担保的目的,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予债权人所有,但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有信托条款,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有权发生移转后,债权人不得违反信托条款的约定,被担保的债权一直存在,如债权人请求清偿债权,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优先获得满足。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经由学说引导,判例确定其合法性而发展起来的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担保物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取偿。“自罗马法以来,让与担保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史,并且具有特殊的法律构造,是一种所有权转移与担保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在比较法上,让与担保与英美法上的按揭(mortgage)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可比性。”[1]

由于具有以上鲜明的特色,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制度实际上在实务方面增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是对担保制度健全化的一种有益尝试,符合金融创新的要求,对于从事与之相关法律事务的律师而言,也是一种实践的创新。

二、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中的法律冲突

如上所述,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所有权应从客户移转给担保权人—证券公司;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因此,在明确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担保的法律性质后,我们会发现,事实上,我国现行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已经陷入了一个难解的法律困境。具体我们可以分以下情况述之:

(一)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缺位前已述及,“在美国、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均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担保界定为让与担保。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中,或者通过立法或者在司法实践和判例中确立了让与担保制度。”[2]因此,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采行让与担保制度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然而,在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让与担保制度的规定尚付阙如,而新近颁布的《物权法》几经反复,最后又删除了有关让与担保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是按照让与担保模式来设定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担保关系的,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只是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其所确立的融资融券让与担保制度,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持而备受合法性质疑。

(二)其次,证券让与担保制度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传统物权理论的基本概念和分析工具是所有权,在所有权基础上建立了各种限定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07 年通过的《物权法》第5 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从而确认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

而《管理办法》规定的让与担保制度则背离了物权法定这一基本原则,它不是通过对稳定的所有权加以限制而是通过所有权转让来实现担保,同时,让与担保缺乏合理有效的公示方法,外界将难以获知其权属状况。这种担保制度从内容和公示方法上都不同于以往。因此,可以认定《管理办法》事实上创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依据《物权法》第5 条之规定或物权法定原则,监管层并非适格主体,也未获得相应授权,这种创设行为显为不当[3]。

(三)在让与担保制度在民事基本法中缺位的前提下,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现行担保法律存在冲突。在让与担保制度在立法上缺位的前提下,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现行担保法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冲突:

1.《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现行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未给让与担保提供存在的法律空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该条明确规定:“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质言之,如果没有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如让与担保)设定担保的,其有效性就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

2.在股票作为担保物问题上,《担保法》只规定了质押一种方式,且担保物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担保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其合法有效性有赖于以下两个条件的成就:一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但所有权不发生移转。显然,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上述规定相冲突。①

3.《担保法》第78条第2款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而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此种做法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也是不一致的。②

三、结论

“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可能是这样一种制度, 其间,必要的法律修正都是在恰当的时候按照有序的程序进行的, 而且这类修正只会给那些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无辜牺牲者带去最低限度的损害”。[4]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大的制度风险。

就此,本文认为,在当前看来, 较为现实并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做法是:首先,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仿效德国、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做法的必要性,修改和放松我国《物权法》有关物权法定的强制性要求,把物权法定原则松弛为除了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内容以外,习惯法也可以创设物权;进而,允许市场主体本着私法自治的原则,展开融资融券交易,一旦发生争议,则利用合同法的规定和原则对其加以规制,待其形式和内容基本确定后,由监管机构或者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将其规范化。经由这些步骤以有效满足当前的制度需求,缓和国家权力和市场发展之间在某些问题上的紧张关系,并努力促成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王建源.让与担保制度研究[c].民商法论从(第1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80.

[2]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