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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5 16:31:41

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

篇(1)

虽然环境适应性与可靠性都是生态环境的固有调节属性,但是二者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尽管它们都强调生态环境的调节能力,但前者强调的是生态环境可能会遭遇的极端危险情况;后者强调的是生态环境的规定情况,并不一定是极端情况。其次,在陈述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时,前者主要是通过定性方式从微观层面来诠释环境影响;后者一般是通过定量方式从宏观层面来诠释生态环境问题。当然,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生态环境的环境适应性越高,其可靠性就越强。前者是后者的基本前提,后者是前者的延续。对于环境保护措施的试验中可靠性和适应性因素的考虑也要有相关的区别性。环境试验应该先于可靠性试验,是验证生态环境稳定和其基本属性的基础。然后模拟生态环境的各种变化对环境的适应性加以考虑和试探,这样检验一些环保措施的有效性。

2.环境预防和治理工程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类的很多活动都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虽然生态环境具备一定的自净功能,不过一旦污染物超过一定范围,环境就无法发挥自动恢复功能,无法保持其持续循环状态。而以上所提到的污染后的范围就是所谓的环境容量。在这个容量内,人类可以采取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工程使生态环境得到净化,而尽可能的限制释放污染物质是环境保护的最有效方法。工业污染危害极大,其污染物大多为未被充分利用的物质。不过人们对于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与预防的,所以限制环境污染物质的释放成为环境保护工程的重要目标。对于环境的各个方面展开的环境保护工程如下:

2.1水污染预防与治理

我国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技术由来已久。在公元前两千三百年,凿井技术的出现使得大量人口集中在一起,也就形成了原始的村落。而后持刀守卫水井制度能够从武力、制度等方面给予当地的水资源必要的保护。之后顺次出现了地下排水道、明矾净水等在很大程度上预防与治理了水污染。而国外也不乏水污染预防与治理技术,漂白粉的出现极大地降低了生活中水污染的危害,活性污泥法的发明有效的降低了水污染中的污染物质,有利于水资源的自动恢复。这些技术的最终目的都是要尽可能的降低水污染中的污染物质,改善水质,从而实现治理效果。当然,通过法律明确限制污染物排放也是预防与治理水污染的有效方法。

2.2大气污染预防与治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在提高。但是现代化生活所依赖的电器等不断排放出对大气不利的有害物质。冰箱与空调是人们夏天离不开的制冷工具,不过二者在使用中所释放的氟氯昂能够对臭氧层造成巨大的危害;汽车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代步工具,但是它所制造的尾气中含有大量的有毒物质,污染生活空气,危害人身健康。为了有效的预防与治理大气污染,诸如除尘、工业气体净化等技术逐渐出现并得到广泛的应用。另外,各国更加重视无污染能源的开发与使用,力求通过大气自身的力量净化污染,恢复其正常循环状态。

2.3固体废物预防与治理

各国关于固体废物的预防与治理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古希腊的填埋方式成功降低了固体垃圾的数量,有效改善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当前,这方面的研究获得了很大的成绩,工业废渣制造建筑材料等技术显著减少了工业生产中的固体废物。

3.环境适应性、环境工程、生态环境三者的关系

3.1环境工程对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

由于环境受到人类生活污染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环境工程对于生态环境的净化具有重要的作用。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是人类长久以来梦寐以求的最佳状态。而目前人类为了追求短期利益,不断破坏环境,逐渐把自己放在与环境相对立的位置。环境工程的出现就是为了通过专业技术、经济、法律或道德的手段来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长远发展。

3.2环境适应性对环境工程的意义

篇(2)

>> 完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完善 试析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形势及对策 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研究 浅谈我国大气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我见:兼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我国大气污染的危害及其防治技术的研究 关于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以及对策的分析 浅析我国大气污染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低碳城市建设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完善 我国在大气污染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大气污染与酸雨防治的关系与对策 大气污染防治的形势与对策分析 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对策 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策 浅谈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局限性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发展历程 燃煤的大气污染与防治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6日.]等。

通过目前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的需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难免出现漏洞,其有些条款已不能应对当前形势。因此需要对其的完善进行探析。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之缺陷

(一)法律修订缓慢,有些条款明显滞后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同现今人类对大气环境的要求已有差别。 目前我们不仅仅是单纯的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而是要锁定排放物,减少排放物。同时,法律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一,新污染物不能及时补充,导致一些标准已经滞后于社会的需求。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限期治”的规定。国务院至今未做细化规定,导致执法中“无法可依”。

(二)有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现行法律条款只是笼统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对于如何具体防治,比如对大气质量的监测及相关费用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国家和省、直辖市有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项规定明显压缩了地方的立法权限,打击地方工作的积极性。

再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的规定,基于兜底性条款,其职责范围难以确定,责任承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处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

《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定罚款上限低,行政处罚力度小,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多数企业宁愿选择缴纳罚款违法排污,也不愿停止自己的生产。

(四)法律对策于地方“落实难”。

第一,执法和监督难。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利,如查封、扣押、没收、关闭等强制性权利,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变成了环保部门有效监督的防火墙。第二,处理难。现有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一些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第三,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建委、环卫、交管、市政和城管等多个部门,现行管理制度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责任不明及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不衔接等现象的存在。 第四,地方政府贯彻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防治条例》的制定,基本上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复制,没有因地制宜。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缺陷的探析,本文在次建言献策。

(一)与时俱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1、调整政府责任范围,增加不同辖区的环保部门合作的规定。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可增加:“各地方人民政府应相互配合共同防治大气污染”;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标准”;最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边境城市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2、“责令限期治理”条文可进行修改

本文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责令限期治理”部分修改为“排放超标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并进行罚款或整改”;第五十六条可增加一项:“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的五万元和二万元以下罚款标准明显过低,难以达到防治目的。建议将罚款标准范围化而不是具体化。

4、增设征收“大气污染物排放税”。重度污染企业或者个人征收高额税,而对于轻度或者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则征收较低或者免征环境税。

此外,随着环境污染惩罚力度的加大、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更新、以及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责任承担的明确,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开征大气污染强制责任险。

(二)因地制宜,推动地方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策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蓝本,那么地方就应因地制宜制定有效的法律对策。本文就此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增写“环境权”,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建议《条例》第一条曾写:“维护大气环境权益”,强调公众享有环境权,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依法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大气环境行政决策、监督大气污染排放行为等权利。

2、各地结合实际,对自己的条例增设防治PM2.5污染专章,对PM2.5污染防治问题进行直接和专门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制定有效的执行和保障措施。

3、借鉴其他地方,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环境违法按日处罚。此做法鉴于重庆市借鉴美国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取得良好效果。

4、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制度,主动出面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形成上下配合、部门联动。

总之,政府应大力投入人力和物力,及时科学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配套法律对策。 最终做到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注释:

解振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4(7).

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31-147.

王新程.环境执法难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保护,2006( 23).

周胜.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治[N].环境导报, 2000(6).

孔佩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4.

法制日报[N].2013年2月1日,第003版.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8-179.

篇(3)

【关键词】环境刑法 生态法益 行为犯与结果犯 重刑方向 放纵污染环境罪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问题聚焦

危害环境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一直没有突破。现行刑法中,危害环境犯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被看作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体现了当时秩序至上的立法观念。随着对环境问题认识的逐渐深入,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逐渐被生态中心主义取代,环境犯罪是对生态法益的侵害已成共识,生态法益独有的属性,决定了它无法从属于其他法益。

首先,生态利益是全人类的利益而非某一国家、某一群体或个人的独有利益。①环境的破坏很难被约束在一定的区域,上游水污染随着河流的流动破坏了下游的水质;某一个城市大气污染物的增多,必会影响周边城市的空气质量。我们应该以人类整体的生态利益为基础,抛弃个体利益、地区利益的束缚,从全球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来考察和认识环境生态利益。

其次,生态利益是一种现实利益与未来可得利益的结合。生态环境不仅是当代人生存的环境,也是后代人生存的环境。危害环境行为的破坏力可能很快显现,也可能积累到一定时期才爆发。修复遭到破坏的环境可能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缓解,甚至可能永远无法恢复。因此,刑法的保护不应局限于对现实利益的保护,必须放眼未来。

最后,生态法益很难仅仅以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这种传统的方式衡量。生态利益的破坏不总是表现为财产的损失或人身的伤亡,很多情况下很难量化。

生态法益的独立性决定了危害环境犯罪不同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也不同于侵犯人身的犯罪,更不能简单理解为对秩序的侵犯。应当尽快结束危害环境犯罪在刑法典中的从属地位,独立成章,科学合理分类,形成结构合理、内在联系密切的体系,满足环境法治的需要。

“故意―行为犯”与“过失―结果犯”的冲突。“…刑法的反应太迟钝了…人们的追溯总是要等到损害结果发生以后才开始,刑罚与已经发生的损害相比犹如抛石打天”。②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在危害环境犯罪上最大亮点是将原刑法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随之罪名也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修订后的刑法,成立污染环境罪不再苛刻地要求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后果,这种变化无疑是进步的,体现了立法者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的转变。但是,“严重污染环境”是一个多义词组,内涵十分模糊,可以理解为对污染行为的限制,也可以理解为是对危害结果的界定。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种情形,其中1~5项是对行为的描述,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等。6~14项是对结果的描述,如具体规定了破坏农田森林的数量,财产损失的金额,伤亡的人数等等。司法解释赋予了“严重污染环境”既有行为的意义,又有结果的内容,这意味着污染环境罪既是行为犯(符合法定行为即成立犯罪),也是结果犯(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成立犯罪),这样,该罪主观方面的判断似乎成了问题。③

按照刑法通说,过失犯罪必须造成危害结果才处罚,因此行为犯只能是故意犯罪,因为行为犯不要求结果,过失的行为犯是不成立的,故站在行为犯立场,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是,站在结果犯角度,行为人即使不追求或放任结果的发生(故意),但精神懈怠缺乏谨慎,不尽注意义务或不尽结果回避义务(过失),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显然也应当处罚。过失污染环境犯罪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④如此一来,污染环境罪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既是故意犯又是过失犯,如此丰富的内容在一个罪名中全部呈现,无论如何都不合常态,既超出了立法的习惯,也很难配置相应的法定刑,难以做到罚当其罪。显然这次刑法修改并不理想。

处罚过于轻缓且形式单一。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一样,危害环境犯罪刑罚种类主要为自由刑和罚金刑,但法定刑的设置总体过于轻缓。

自由刑的设置偏低。横向比较,德国是废止了死刑的国家,刑罚设置普遍比我国轻,但德国刑法对危害环境的特别严重的情形最高可至10年自由刑(第三百三十条);我国刑法中污染环境罪,设置的基本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仅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做综向比较,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是单一的侵犯财产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环境犯罪中的盗伐林木罪,是对特殊对象“林木”的盗窃,既侵犯到了财产,又破坏了环境,数额特别巨大的,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害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大多配置有罚金刑,但并未规定罚金的具体额度,留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司法实务中大多案件判处罚金的数额偏低,与企业污染防治投入的资金与赚取的巨大利润相比,微不足道的罚金不足以阻止犯罪的恶念,利益权衡之下,难免铤而走险。

遭到破坏的环境要恢复,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判处了一定的自由刑或罚金后,更重要的是如何治理恢复环境,因此需要更多样化的灵活的处罚手段。在我国,恢复和治理污染的巨大费用由政府来买单,这意味着污染者造成的恶果要由纳税人承担,这违反公平正义。俄罗斯联邦刑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做法是,对环境犯罪判处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去恢复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对我们有一定的启发。

环境监管责任的追究滞后。大多数环境事件,都伴随着环境监管部门的失职,监管者的不作为纵容了污染者的胆大妄为。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注意到,环境监管失职罪成立犯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导致了严重后果,刑法表述为“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种对结果的要求与当时刑法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6年《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两罪“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一并作出规定,内容完全相同,说明了两罪的相辅相成关系。如前所述,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成立该罪不再要求有具体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但环境监管失职罪并未随之作出相应变动,仍固守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作为成罪的标准,刑法对环境监管失职者的宽容,令人费解。

立法回应

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的转变―确立环境刑法的独立地位。高速经济的代价是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在严酷的环境状况下,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应逐步为生态观念取代,生态法益的独有特征决定了环境犯罪的独立性。日本是第一个通过单行环境刑法的国家,1970年,日本通过《公害罪法》,成为环境刑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70年代英美分别通过在环境法中设立环境犯罪罪名并配置相应的刑罚处罚措施,彰显环境犯罪的独立性;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与上述刑法改革功不可没。

我国环境刑法完善,必须勇于开拓刑法体系的新途径,环境刑法需要实现结构性的突破。我国现有刑法体系中单行刑法形式渐微,以单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统一作出规定的作法行不通;同时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没有在行政法中规定具体的定罪量刑实质内容的经验,也存在着立法权限的障碍。因此,现实可行的做法就是,在刑法典内部进行结构性调整,尽快将危害环境犯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章。这种体系性的变革,借鉴了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经验,立足于我国刑法现状与立法习惯,既彰显危害环境犯罪的共同本质―对生态法益的侵害,又突出了该类犯罪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环境刑法在刑法中的独立地位的确立,不仅使刑法的分类更加科学合理,同时能够更好的满足我国严惩环境犯罪实践的需要。⑤

从杂乱无序到疏而不漏―对危害环境犯罪分解整合科学分类。独立成章,为危害环境犯罪的科学分类打下了基础。危害环境的犯罪错综复杂,需分解整合科学分类,形成逻辑结构清晰,繁简得当,疏而不漏的体系。现行刑法中罪名的设立较杂乱,或过于笼统,或过于细化,导致罪名的重复与交叉。⑥如污染环境的犯罪,仅有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一个罪名,而大气污染、水污染、放射物污染等构成特征各有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也有差别,法定刑配置应有所区别,需分解为不同罪名。结合我国整体的环保立法结构,与《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等其他专门法相对应,同时参考国外环境立法例,建议本章犯罪分为两大类:

一是污染环境的犯罪。将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分解,根据污染类型的不同,细化为水污染罪、大气污染罪、噪声污染罪、固体废弃物污染罪、放射物污染罪。

针对行为犯、结果犯的不同特点,借鉴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经验,不妨将水污染罪、大气污染罪等犯罪规定为结果犯,主观上为过失,根据危害程度配置相应的法定刑;在这些具体污染犯罪之后统一设置一个污染环境罪,为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犯,配置相对结果犯较轻的法定刑。这样,有故意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符合2013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项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客观上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主观上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存有过失,且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符合上述解释6~14项规定),以水污染罪、大气污染罪等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故意向环境中投放污染物,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则超出了危害环境犯罪的范畴,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⑦

二是破坏资源的犯罪。将现有刑法中的相关犯罪整合,合并为破坏土地资源罪、破坏草原资源罪、破坏森林资源罪、破坏矿产资源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破坏植物资源罪、破坏渔业资源罪,针对不同的污染类型,明确其成立犯罪的条件,配置相应的法定刑。

确定重刑方向,处罚手段由单一到多层次多结构变化。整体提升法定刑。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呼唤更加严厉的刑罚,刑罚不仅要立足于对已然犯罪的处罚,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同样应得到充分的体现,刑罚预防的功能在危害环境犯罪中更应得到重视,环境保护事前预防比事后的惩治更有意义。无论立足于特殊预防还是一般预防,环境的恶化都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必须坚持重刑的方向,以严厉的惩罚打消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念头;以重刑将犯罪意念遏制在萌芽状态;同时严厉的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强化了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对爱护环境的守法公民也无疑是一种鼓励与支持。

自由刑有待提升。自由刑是刑法最为重要的、适用最为广泛的刑罚种类,可考虑污染环境行为犯,法定刑设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内;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根据污染的类型、危害的程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区间设置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设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危害严重的犯罪,如放射物污染罪甚至可以考虑无期徒刑。破坏资源的犯罪也应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升法定刑。

罚金刑要改变仅笼统规定的现状,数额应当明确。行为犯可规定一定罚金额基数,结合犯罪的延续日数、犯罪的次数确定最终罚金数额;结果犯结合污染的程度、实际损失等指标,确定一定的倍数(如财产损失的1~5倍),使行为者付出的代价大于其犯罪成本;对无法量化的结果,则在重刑原则下,由司法机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裁量权。

多种处罚措施并用,重视对环境的恢复。受我国刑罚种类的限制,仅用自由刑或罚金刑还不能满足处罚环境犯罪的需要,可借鉴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授权在刑事诉讼中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决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责令停止生产,停业关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恢复原状;责令支付因犯罪行为导致的恢复费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罚款,侵权责任赔偿等等,来弥补刑事处罚的不足。

结合我国的缓刑制度促使犯罪人恢复或弥补对环境的破坏。危害环境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般并不严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广泛的适用缓刑,责令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对所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或弥补,并以环境恢复指标考察刑罚是否执行。在考察期内达到环境恢复指标者,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未达要求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由事后监督到防患于未然―设立放纵污染环境罪。在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中,刑法归根到底是一种事后法,政府事前对环境的监管作用举足轻重。⑧

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放纵污染行为,必须严惩。遵照我国立法习惯,这种犯罪因主体的特殊,仍然还应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但应当与危害环境犯罪相互呼应与平衡。适应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犯入罪,刑法对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介入应当提前;严重不负责任,放纵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尚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就成立犯罪;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作为结果加重犯,加重处罚。该罪主观上应为故意,以“失职”命名已不适宜,罪名可考虑修改为放纵污染环境罪,促使环境监管部门转变事后监督的观念,防患于未然。

(作者为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注释】

①汪劲:《环境法律与价值追求》,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09页。

②[法]米依海・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53页。

③赵秉志:《刑法各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13页。

④张梓太:“环境犯罪归责的主观要件分析”,《现代法学》,2003年10月。

⑤魏汉涛:“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刑法变革要提防两种倾向”,《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1月。

⑥王俊,安树昆:“环境犯罪的刑法现状及其改进”,《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⑦张绍谦:“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两个基本问题”,《中州学刊》,2009年第3期。

篇(4)

关键词:光污染 法律缺失 立法规制;

一、光污染的发生及其防治现状

1996年8月,被告22层的大厦竣工后,其通体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装饰球的反光从原告家的后窗直射进屋,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使人根本无法休息且使原告及老伴的高血压等病情加重。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万元。但法院对于反光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于法无据,而原告不能证明其中存在必然联系。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学者认为,该相关案子可以采用《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关系得以解决。但由于《民法通则》中只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虽可作为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要件,可以作为处理光污染侵害案件的法律依据,但对于是否光污染及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却无法做出裁判。其中对于“光”方面的仅“采光”方面的相邻关系做出规定,但“光污染”中是“光”的强加给予而不是索取,不是相邻各方有权获得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充足的光线,而是人为向环境排入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严重侵害人们生活生产。因此对于“光污染”的规范、控制与治理已迫在眉睫。

二、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环境侵权相类似,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的行为

也就是说,光的侵入使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温度的明显上升,影响视觉等,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改变了原先的生活环境,影响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适度,如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房屋内温度明显上升等现象。

2、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须是人为改变光的自然状态,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墙反光以及设置各种灯饰等。这些情况下,光经过了人的活动而改变了其原来的状态。若仅仅是天然的阳光等,而且未经过人为的反射等活动来改变其自然状态,则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3、必须超过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为活动而造成光的侵入就会产生光污染侵权。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只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方可构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光侵入并不构成光污染侵权。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确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4、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损害。因为光的侵入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适度,给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影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关键的在于造成精神损害。

5、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光污染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存在光污染侵权问题。

三、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

1、 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这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是类似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防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3、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

4、有关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应采用低辐射等镀膜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金属板等材料。”

可见,诸多地方法规对光污染这种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依据宪法及有关民法、环境法等的立法目的及宗旨,针对实际情况及社会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及时作出的补充性地方规章。可以说这些地方规章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合以上我国的立法可见,对“光侵入”这种侵权形式,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及学理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这一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特别是许多地方规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特别是于2008年制定的物权法对此问题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但物权法是基于所有权来规范光的有意图侵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环境立法中将其确认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同时纳入环保法的范围,以保护当事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光污染在认定或防治中所表现出的特殊性

第一,由于缺乏标准及相关法律,对是否已造成光污染而无法认定。

是以光射的强度认定、是以光射引起的温度升温程度认定、还是以光射所引起的人或物的不适认定呢?标准相当难,若以光射的强度认定,那么,是否就是说该侵害者只担当中午的光污染(该问题于上述光污染侵害行为具有间歇性与时空不定性中已论述)就可以了呢?倘若以光射引起的温度升温程度或以光射所引起的人或物的不适程度认定,那么个别的受害者之间的抵抗强度与接受程度各有不同,又如何正确、准确地认定一个污染源呢?

第二,由于光污染侵害行为具有间歇性与时空不定性,对光污染的测定上具有难度性。

这点其实也是上一点的延伸。对不同受害者在测定上具有时间性与空间性。如何测定呢?是以污染源(假设认定)与受害者之间的距离判断还是以受害者所在环境的变化测定呢?其中,均面临着上述第一条中的几个假定而无法测定。

第三,对有些光污染具有无法处理性。

如对书本纸张问题,以及电脑等工业产品所产生的光污染(在上述第四,对有些光污染具有无法惩罚性中已经论述)将如何处理?1.对生产商具无法惩罚性,原因在于生产商在生产中并无过错。2.若不处理,则该光污染仍旧存在,依然在影响着人的生产生活。

第四,对于是否光污染在取证上存在极大难度。

1.受害者一般不具备测定光污染程度的条件即使是其诉讼人也未必具备。2.就算受害者或其诉讼人具备相应知识,而在取证时依然有难度,原因在于由于光污染侵害行为具有间歇性与时空不定性。

五、对于光污染的解决原则

在国际光污染大会上,各国专家们建议控制光污染工作的重点,一是抓宣传和教育,二是抓科技,三是抓立法,四是抓监控与管理。我国的光污染防治总方略应是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在开始规划设计城市建设时就应注意防止光污染,也就是从源头防治光污染,实现城市建设与防治光污染双达标的要求。由于与其他环境污染相比,光污染很难通过分解、转化和稀释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因此,其防治应以预防为主,把光污染消除在萌芽状态。

同时,对于有观点认为采国外将取水权放入市场运作的立法规定,产生噪光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购买噪光地役权的方式取得免责之观点不甚赞同。首先,该观点只在于小处出发无没有从全局上对光污染加以防范,从作用上说只能达到一个缓和的作用。其次,对光污染的规范目的在于对促进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和谐。而该观点则可能对部分地区造成更大的伤害。原因在于该民事主体已购买噪光地役权,而相应则会忽视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再次,环境保护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停止污染和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环境”而非在于单单为解决两民事主体间的矛盾。环境保护的立法核心应为以“生态自然的和谐发展”解决人与自然矛盾关系。

六、对于光污染的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一)尽快着手制定实施我国光污染环境问题预防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结束我国在光污染立法中的空白点。

建议在国家或地区性环境保护法规中增加防治光污染内容;强调城市建设中要严格按照照明标准设计,设计时,要合理选择光源、灯具和布灯方案,尽量使用光束发散角小的灯具,并在灯具上采取加遮光罩或隔片的措施,严格限制光污染的产生。

(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在积极治理老的环境问题的同时,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

在闹市区、居民密集区、交通要道等处不宜设计玻璃幕墙,或采取高层部分使用的方法解决光污染问题。不在高层建筑上大面积使用隐框玻璃幕墙,而可采用铝板幕墙间隔使用。使其无法形成整体的大面积反光镜面,从而减少隐框玻璃幕墙的光污染。再一个就是采用对可见光的反射小于基底玻璃的反射率,达到反射率小于2%的无白光污染的幕墙玻璃作建筑物的墙面材料。

(三)对于上述中存在有些光污染具有无法惩罚性的光污染可以以经济学方式着手,对于存在光污染的产品以税收或宣传教育促其改进,即防治的全过程原则,从经济、技术、法律、教育、行政等各方面对污染源进行整治。

(四)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法院组成固定专家组实行会测,分级、分段、分点测,对于是光污染及其它环境污染应当采用特殊诉讼程序,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与诉讼的须要.

由于对是否光污染在取证上存在极大难度所以,在该类诉讼中应采用民事侵权和赔偿的举证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较为合理。并且采用无过错责任说,即,光污染侵害者侵害行为不论其原先是否存在过错,都承当侵害责任。原因在于在光污染侵害者侵害行为未发生前对其行为应充分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存在光污染的设施做好防治工作。同时制定相关规定规范房地产商的行为,使其善尽注意的义务,规范规划的市场和开发商。

参考文献:

[1]康九如.城市照明光污染问题的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08期

[2]薄荣祺.试论光污染问题的法律规制[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07期

篇(5)

关键词:居室;化学污染;降低污染

中图分类号:X2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居室的化学污染与危害分析

收录日期:2012年4月18日

室内空气污染按其性质可以分为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生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等四大类。本文将对污染最为严重的几种化学污染进行分析,以引起应有的重视。

居室化学污染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甲醛

甲醛(HCHO),家装第一号杀手,是高毒、高致癌物质,在我国列居毒性物质控制的第二位。甲醛常温下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易溶于水、乙醇和醚。通常以水溶液形式出现。浓度为35%~40%的甲醛水溶液叫做福尔马林,是重要的化工原料。由于甲醛价格低廉,可制成固色剂、柔软剂及粘合剂等。作为制作装修装饰材料的主要原料,被广泛应用在板材、家具、壁纸、纺织品等家装产品的生产上。

室内甲醛的来源主要有三种:1、用于室内装修的人造板,如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等等。这些材料均由以甲醛为主要成分的脲醛树脂制成。木板中的甲醛,会以缓慢的速度向空气中释放、扩散,成为室内空气中甲醛来源的主体;2、用于室内的装饰材料,如贴壁布、贴壁纸、泡沫塑料及地毯等。含有甲醛的合成树脂整理剂可以改善纤维的性质,使其美观耐用,所以被广泛地应用于化纤织品中。化纤织品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会游离出大量的甲醛(lkg合成织物可释放750mg甲醛),对室内空气造成很大的污染;3、部分生活用品,如防腐剂、清洁剂、燃烧不完全的烟草以及藏书等也会不同程度的释放出甲醛。

甲醛就这样以不同的途径进入到居室,并且持续不断分解释放,危害人的健康与生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规定:居室空气甲醛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08㎎/m。超过这个标准将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甲醛的危害:1、刺激人体皮肤、黏膜和神经系统等,长期在甲醛浓度超标的环境中生活,会导致头痛无力,工作效率下降、肺功能异常、肝功能异常、免疫功能异常等。当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为0.12㎎/m时,就有异味和不适感;甲醛含量为0.5㎎/m,可刺激眼睛,可引起恶心、呕吐、咳嗽、胸闷、气喘甚至肺气肿;甲醛含量达到30㎎/m时,可导致当即死亡。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妊娠综合症、女性月经紊乱、新生儿体质降低、胎儿畸形、染色体异常等;2、甲醛与空气中的离子型氯化物反应生成二氯甲醛醚,它会使人体细胞癌变。长期接触,可引起耳、鼻、喉、口、皮肤和消化道的癌症。

甲醛污染是一个缓慢释放的过程,它的释放期为3~15年。甲醛危害并非骇人听闻,要进行有效治理。

二、苯和苯系物

苯(C6H6)和苯系物是家装第二号杀手,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强烈致癌物质。苯在常温下为一种无色、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透明液体,可燃,具有毒性。苯系物甲苯、二甲苯等基本为无色或浅黄色透明油状液体,具有强烈芳香气味,易挥发为蒸气,易燃有毒。它是建筑材料的有机溶剂,如油漆的添加剂和稀释剂,防水材料添加剂,等等。目前,室内装饰中多用甲苯、二甲苯代替纯苯作各种胶油漆涂料和防水材料的溶剂或稀释剂。

室内苯和苯系物大多源自于油漆,涂料和粘合剂。装饰材料、人造板家具、粘合剂溶液都含有苯和苯系物。

苯和苯系物以蒸汽状态处在空气中。由于苯和苯系物属于中等中毒性物质,吸入后就会导致中毒,对人的中枢神经、造血组织和神经系统产生伤害。苯和甲苯容易引发肝、肾和脑细胞的退化和坏死;对眼睛、皮肤等器官有刺激;可诱发癌症和血液病;还会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胎儿的先天缺陷,等等。

三、氨气

氨气(NH3)为无机化合物,常温下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易溶于水。氨气主要来源于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材料,混凝土防冻剂,家具的添加剂和漂白剂等。氨气具有强刺激性,如果大量吸入对人体的呼吸道、皮肤、眼黏膜都会造成损害。长期吸入低浓度的氨气,则会导致人体内尿素含量上升。

四、室内可吸入颗粒物

通常把粒径在10μm以下的颗粒物称为PM10,又称为可吸入颗粒物或飘尘。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有很多来源,其中扬尘和烟雾是最主要的来源。空气中有害物质与可吸入颗粒物结合,成为最大的过敏源。颗粒物的直径越小,进入呼吸道的部位越深,对人体的伤害越大。直径为10μm及以下的颗粒物会沉积在呼吸道上,直径为5μm及以下的颗粒物可进入呼吸道的深部,而直径在2μm以下的颗粒物可畅通无阻深入到细支气管以及肺泡。

五、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室内有机气态物质称为VOC,室内总挥发性有机物称为TVOC,它来自于煤和天然气等燃料的燃烧所产生的烟雾和油漆、涂料、粘合剂等建筑材料。TVOC成分主要有醛、氨、乙二醇等。当室内空气TVOC到达一定浓度时,人体会在短时间内感觉到不适,如头晕、乏力、恶心、头痛,严重时会导致晕厥、抽搐、昏迷,伤害人体的内脏和神经组织,有时甚至会造成记忆力减退等后果。

VOC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对人体健康也有巨大影响。当居室中的VOC达到一定浓度时,一样会感到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严重时会出现抽搐、昏迷,并会伤害到人的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造成记忆力减退等严重后果。居室化学污染物还有氡等。

家装污染的防治,没有最好的事后解决办法。要从根本上消除室内污染,必须消除污染源,除了开发商在建房时要选择合格的建筑材料之外,住户在装修房子时也要选用环保材料,请正规的装修公司装修。

通风是最简单有效的降低污染的方法。由于室内污染物大都是挥发性有机物,所以要尽可能改善通风条件,建议新装修的居室不能马上入住,要坚持每天通风1~2个小时,3个月以后入住,入住前最好找专业机构进行污染检测,达标后方可入住(甲醛低于0.08㎎/m,苯甲苯和二甲苯等低于0.087㎎/m,氨气0.2低于㎎/m)。入住后每天的换气15分钟以上,写字楼、百货商场等公共场所尤其要注意增加室外空气的交换量。

一些绿色植物是消除污染的“清道夫”,室内要摆放些盆栽植物。吊兰、黛粉叶等,对装修后室内残存的甲醛、氯、苯类化合物具较强吸收能力。芦荟、等可以减少居室内苯的污染。雏菊、万年青等可以有效消除三氟乙烯的污染。月季、蔷薇等可吸收硫化氢、苯、苯酚、乙醚等有害气体。在室内养虎尾兰、龟背竹、一叶兰等叶片硕大的观叶花草植物,能吸收80%以上的多种有害气体。芦荟、景天等,晚上不仅能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还能使室内空气中的负离子浓度增加。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2003.

[2]史德,苏广和.室内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的影响[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篇(6)

污染物对人体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据世界卫生组织资料显示,全世界每年有280万人(半数以上是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直接或间接死于室内装修污染。现代人每天80%以上的时间都是在室内度过的,室内环境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故控制室内环境污染,提倡房屋绿色装修对维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房价仍高企不下,购买一套合适的房产已经成为了家庭的大事。绝大部分家庭买了新房后都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装饰装修,但随着大量装饰材料的应用和室内家具的添置,材料里面的一些有害物质会逐步挥发到室内空气中,对人们的健康构成了威胁。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委员会向新闻界公布的一项统计5年的近万份检测数据显示:我国城市家庭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来自于建筑材料、装饰装修和家具。其中,主要由装饰装修造成的甲醛和苯污染占51%;家具造成的甲醛和苯污染占29%;混凝土防冻剂造成的氨气污染占19%;其他污染占1%。

数据中可以看出,装修造成的主要室内环境污染物为甲醛、苯、氨、氡气以及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等。

板材

现阶段年轻人更青睐使用款式新颖的板材家具与时尚多变的壁纸来装修新房,但不论是家具用还是装修用的人造板材(刨花板、密度板、复合地板、强化地板等)中主要使用的是脲醛树脂胶(UF),一些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板材材料在其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往往只考虑黏接性能和降低成本问题,忽视了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脲醛树脂中的甲醛会形成游离甲醛气体释放到空气中。

此外,壁纸中的甲醛含量也很高(用作阻燃剂)。甲醛为高毒性物质,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在我国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单上高居第二位,目前已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是公认的变态反应源,也是潜在的强致突变物之一,并且装修和家具中含有的甲醛释放期长达3~15年。

甲醛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嗅觉异常刺激、过敏、肺功能异常、肝功能异常、免疫功能异常等方面。

涂料

目前只有乳胶漆一种装修用材料可以算是“绿色”无污染的涂料,除此之外,室内装饰中多用甲苯、二甲苯代替纯苯做各种原胶、油漆、涂料和防水材料的溶剂或稀释剂。

苯是一种无色具有芳香气味的液体,甲苯、二甲苯属于苯的同系物。苯类化合物都易挥发,且大多是有毒物质。主要是通过呼吸道进入体内引起中毒,对皮肤、眼睛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长期接触苯,皮肤可因脱脂而变得干燥脱屑,有的出现过敏性湿疹。长期吸入苯类化合物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女性对苯系物及其同系物危害较男性敏感。苯化合物已经被世卫组织确定为强致癌物质。

选择环保产品

对于消费者来说,减少室内装修污染首先是要慎重选择环保合格的装修材料。要到正规的大型建材市场购买材料, 还要看装修材料是否是正规生产厂家的产品, 查看生产厂的商标、生产地址、防伪标志,产品检测报告中的甲醛、苯等有害物质释放量是否合乎标准。

家具尽量选择实木家具或藤制品等纯天然家具,少买人造板材和有强烈刺激气味的家具;购买油漆和涂料应查看产品上的“中国环境标志”和“中国环境标志”证书,“绿色之星标识”产品和证书,国家、省环保产品认可证书等,并注意证书和标志是否真实可靠, 是否与产品相吻合。

合理施工

提倡“绿色装修”,尽量摒弃繁复的室内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要注意选择符合室内环境要求不会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施工工艺,并在每一个环节中注意做好可能造成污染的预防处理,这也是防止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合适的施工方法可以控制装饰材料中有害物质的空气释放量。如用木芯板打柜子最好不要有的地方,里面及所有的切口还要用甲醛封闭剂进行密封封闭;涂料、油漆应多做几遍,涂膜要达到一定的厚度。

此外,为减少污染,在施工中还应尽可能不用或少用胶粘剂,涂料、胶粘剂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以减轻有害气体对室内环境的污染。

加强通风换气

国内外的调查和实验均已表明,加强通风换气是改善室内空气品质的最简单而有效的办法,每天定时开窗通风换气,这是解决室内空气污染的最直接、最省力省时方法。如果不是有害气体严重超标,一套居室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两三个月就能挥发掉大部分有害物质。

刚装修好的房间不要急于使用,应开窗通风一段时间,最好在半年至一年之后入住,同时,入住后也要经常保持空气通畅和足够的光线,让室内残余的有害物质尽快散发掉。并且通风时注意选择合适的开窗换气时间,防止室外大气污染进入室内,一般每天最佳的通风时间是上午9点至13点,因为该时段是一天中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时段。

其他净化空气措施

研究发现,绿色植物除能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外,植物的根以及土壤里的细菌还对清除有害物质功不可没。芦荟、吊兰、虎尾兰、常青藤、龟背竹等均是天然的清道夫,可以清除空气中的有害物质。

吊兰和虎尾兰可吸收室内80%以上的有害气体,芦荟是吸收甲醛的好手,可以吸收空气中所含90%的甲醛。常青藤、铁树等能有效清除二氧化硫、乙醚、一氧化碳等有害物。

篇(7)

【关键词】雾霾污染;细颗粒物;危害;成因;防治措施。

2013 年 1、2 月份,我国中东部地区连续发生了多次中度、重度、极重度雾霾天气,该阶段雾霾天气呈现出持续时间长、影响面积大、污染浓度重、受影响人群多的特点,影响到全国 17 个省(区、市),约占全国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受影响人口高达 8 亿之多,使全国 70%城市的空气质量不能达到2012 年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因此,“雾霾”成为媒体出现频率最高的词句之一,也成为国家和人民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从雾霾天气的概念、组成成分、危害及成因分析,对雾霾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雾霾的概念、组成成分。

1、雾霾的概念。

“雾”是指在水气充足、微风及大气层稳定的情况下,接近地面的空气冷却至一定程度时,空气中的水气便会凝结成细微的水滴悬浮于空中,使地面水平能见度下降的现象。“霾”是指因大量烟、尘等微粒悬浮使大气层形成浑浊状态的一种天气现象。雾与霾的主要区别在于水分含量的大小,水分含量达到 90%以上的叫雾,水分含量低于 80%的叫霾,80%—90%之间的,是雾和霾的混合物,但主要成份是霾。

2、雾霾的组成成分。

细颗粒物,即 PM2.5是形成雾霾天气的最大元凶,PM2.5包括固态和液态两种形态,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各种污染源和发生源向空气中直接释放的细颗粒物,包括烟、粉尘、扬尘、油烟、油雾和花粉等;二是部分具有化学活性的气态污染物在空气中发生反应后生成的细颗粒物,这些前体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碳氢化合物和氨等。细颗粒物的化学成份十分复杂,由于其比表面积大,PM2.5比 TSP 和 PM10 更容易吸附有机物、硫酸盐、硝酸盐、铵盐、碳、各种金属化合物及病毒和细菌等微生物,由于细颗粒物长期悬浮于空气中难以沉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降低空气的能见度。

二、雾霾天气的危害。

雾霾天气中的 PM2.5粒径小,比表面积大,富集空气中各种化学物质,以及细菌和病毒等微生物,其通过呼吸系统被人体直接吸入,沉积到肺泡,甚至于可通过肺直接吸收而到达体内其他器官,对人体产生危害。

其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血液系统及生殖系统。

PM2.5能在肺泡区沉着,溶入血液,作用于全身,不溶性部分沉积在肺部,诱发或加重呼吸系统疾病;PM2.5刺激肺内迷走神经,造成主神经紊乱从而波及心脏,并可直接到达心脏,发生心肌梗塞;PM2.5可引起血液系统毒性,造成血栓的形成,还可能造成凝血异常,血粘度增高,导致心血管疾病发生;PM2.5上附着了很多重金属及多环芳烃等有害物质,易导致胎儿发育迟缓,直接影响胎儿。北京大学医学院教授潘小川的一个调研结果显示,PM2.5超标后,每增加 10微克/立方米,医院心血管的急诊及死亡率要增加 6%-7%,高血压病的急诊要增加 5%左右。

除此之外,PM2.5所携带的重金属和苯系物增大了患癌症的风险。

三、雾霾成因分析。

雾霾发生有两个条件,一是长时间静风、逆温的极端不利气象因素,使大气逆温层以下的污染物难以稀释和扩散;二是较大的污染物排放量,即细颗粒物排放量较大,在不能对外扩散时,污染物浓度大大超过环境容量而不能实现空气自净。因此雾霾污染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由细颗粒物排放造成的。

细颗粒物污染问题的复杂性远远高于传统工业污染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在环境领域的反映,是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的集中爆发,它涉及面广、成因复杂,来源广泛,与社会生产、流通、生活和消费活动都有直接关系,以北京市 PM2.5的来源为例,煤炭燃烧占 17%,工业喷涂挥发占 16.3%,工地扬尘占 16%,机动车排放占22%以上,农村养殖、秸秆焚烧等占 4.5%,此外,区域外输入细颗粒物占 20%以上。总之,细颗粒物污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体现,其根本原因是社会性的,与产业结构失衡、能源结构单一、产业布局不合理、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环保等都有密切关系。

四、雾霾的防治。

雾霾发生意味着严重的空气污染,而空气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为避免或减轻雾霾对人群产生的污染影响,就必须防患于未然,将预防雾霾发生作为首要任务,而把个人防护作为应急补救措施。

由雾霾成因分析可知,雾霾是不利气象因素与大量污染物排放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在目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尚无法对气象条件进行有效干预,因此说解决雾霾污染问题只能依靠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也就是要全方位地控制各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行为,不断减少各种细颗粒物及其前体污染物的排放量。

多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保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在应对传统工业环境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证明,在雾霾来临之时,我们采用通常的、局部的、阶段性的治理措施,如公务车停运 30%、建筑施工场地暂停施工、重污染企业暂时关闭或限排等等,均收效甚微,因此可以说防治灰霾污染是一件涉及各个行业、千家万户和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工程,仅仅依靠某一个方面的努力是难以奏效的。必须采取更加全面、更加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既要抓住重点,又不能死盯一个领域,要全面推进,多点开花,减少污染物排放,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要从根本上消除雾霾污染问题,必须抓住主要根源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产业布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调整产业结构,彻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大力发展资源消耗少、能源消耗低、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环境友好产业和服务业。二是要积极调整能源结构,实行煤炭总量控制,提高风能、生物质能源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在特大型城市核心区实行无煤化。三是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制定并实施大型排污企业的搬迁规划,严格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和行业准入制度;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区,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缩短市民出行距离,减轻社会交通压力。四是合理规划道路网络,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防治和缓解交通拥堵,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交通工具污染物排放量。五是改变不良的消费习惯,广大社会公众作为社会生产的最终消费者,其消费习惯、消费取向对生产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力,公众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都在以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影响着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每个社会成员都既是环境保护的受益者,又是环境污染的制造者,更应该成为治理污染的积极参与者,因此,公众必须实行环境友好型消费方式,形成有益于环境的生活习惯。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雾霾污染治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决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树立信心、明确目标,多部门精诚合作、公众广泛参与、全社会进行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伦敦经过近三十年的减排治理,摘掉了雾都的帽子,伦敦就是一个样本,只要我们日常多下点功夫,不急于求成,稳扎稳打,长期坚持,雾霾一定能够彻底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