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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2 09:04:59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篇(1)

一、大气污染危害的鉴别

1、现场调查

了解污染源:调查受害地区附近是否有排放有害气体的工厂、车间或装置以及排放有害气体的种类、数量及排放方式;是否在生产中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某种污染物的大量排放。不但要了解固定源,还要注意是否有运某种气体的流动源。同时调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时是否发生过危害。还要注意气候变化状况,是否有阴雨、闷热、静风等灾害。

施肥、施农药引起的伤害与肥料、农药中有害成分有密切关系,如氨水、碳酸铵造成的伤害能使叶子变白或黑色,多在田间地头局部发生,与不施化肥和农药的可以分清。缺素症状与大气污染危害症状相似,且无方向性。但一般缺素多发生于老叶,大气污染危害多发生于幼叶、功能叶、幼芽等。

2、植物体污染物含量分析。当根据叶片受害症状及现场调查尚不能完全判断受害原因时,就需对植株体内污染物含量分析,叶片受害后,植株体内污染物浓度明星提高。取代表性的植株及调查危害区的污染源、气象、生产情况资料,一并送有关单位对样品进行测试,若某污染物明显高于植物的危害浓度,则可以确定为该污染物危害。

3、损失估算。当排除其他因素,确认为大气污染对作物的危害后,要明确责任,查明污染的原因,要求责任者承担农业生产的损失,要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估算,包括危害的范围、危害的程度。要客观、公正地作出回答。

二、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1、大气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长期的大量监测数据可以研究污染物的来源、传输、变化规律,对环境污染趋势作出预测报,正确评价环境质量,研究污染控制对策。

(1)采样时间:据监测目的不同,确定采样时间,通常考虑以下几个方面:A、大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时间尺度。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了不同时间的最大允许浓度,因此大气环境质量的例行监测,或环境质量评价,采样时间和大气环境质量中规定的时间一致。B、污染物危害的时间尺度。研究污染物作用于人体或动、植物时,由于作用时间不同,影响和危害也不同,短时间的高浓度可以引起急性伤害,长时间的低浓度也可以引起慢性伤害,因而这时采样时间应和特定危害时间一致。

(2)监测点:由于污染物空间分布的不均匀性,要使某一点的监测浓度代表一个区域的浓度比较困难,而在监测中空间上连续性较难,为了正确反映空间浓度分布,监测点布设非常重要。

A、监测点的数量。不同的目的、范围及精度要求不一样,监测点数目也不一样;局部的详细污染研究,需在较小范围内建立较多的监测点;大范围的平均浓度,监测点相对较少。

B、监测点的分布。监测点在调查区内分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般根据监测项目、目的、地形、地貌、气象等来布设。目前常用扇形布点、同心圆布点、网格布点、功能区布点等。

扇形布点法:以污染源为中心,以主导风向下风向为轴线在45°-90°的扇形范围内布设采样点。若某一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对农业生产产生急性伤害,以源为中心,向下风向扇形布点,分析监测,了解污染范围、程度等。

同心圆布点:单个或多个污染源集中,为了搞清它们对周围区域的污染,可采用同心圆布点,以污染源为中心,以一定的距离为半径,由圆心引放射线,放射线与各圆的交叉点即为监测点的位置。

网格布点:是在污染源多而分散,污染物空间分布较均匀时采用。

(3)监测方法:大气环境监测方法采用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

2、大气环境标准。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3、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治理

(1)颗粒物的治理:颗粒物的治理主要利用各类除尘器,从含颗粒物的废气中将之捕集。除尘不仅仅是除去,而且将有用的物质回收利用。

除尘器的种类很多。按除尘器利用的机理不同可分为4大类:机械式除尘器、洗涤式除尘器、过滤式除尘器、电除尘器。①机械式除尘器:机械式除尘器是利用重力、惯性力和离心力作用将颗粒物除去。包括重力除尘器、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以旋风除尘器用得最普遍,另外两种很少用,在此只介绍旋风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因结构简单、体积小、造价低、运行管理方便等优点而得到广泛应用。②洗涤式除尘器:采用喷水的方法,将尘粒从气体中洗涤出来,常用文丘里式洗涤器。压力水在文氏管喉口小孔通过,含尘气流高速通过喉口,将水雾化成小水滴,尘粒附在水滴上,这种水滴和尘粒凝并通过分离器分离。

(2)气态污染物的治理:

A、二氧化硫治理:二氧化硫治理有两种方法:燃料脱硫和烟气脱硫。燃煤脱硫还无很好的方法,但原煤通过洗选加工可使水分和部分硫除去。重油脱硫取得了一定进展,要使重油硫分降低采用催化脱硫。烟气脱硫因烟气量大,含硫低,烟温常较高,不少方法还处于试验阶段,目前用的脱硫方法分湿法和干法2种。

湿法:把烟气中二氧化硫转化为液体或固体化合物从烟气中分离出来。常用的方法有石灰乳法、氨法和钠碱法。石灰乳法以5%-10%的石灰粉末或消石灰乳浊液作吸收剂吸收烟气中二氧化硫形成亚硫酸钙。氨法即用氨水作吸收剂,吸收率达95%。钠碱法使用碳酸钠或氢氧化钠作为吸收剂。

干法:由于湿法脱硫降低烟气温度,影响抬升高度,烟气中水汽增多而影响扩散。为了克服以上缺点采用固体或非水溶液作吸收剂、吸附剂或催化剂进行烟气脱硫,称为干法。

B、氮氧化物治理:大氧化物多在高温燃烧过程中产生,主要为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一氧化氮几乎不溶于水,一般须先氧化为二氧化氮后再除去。二氧化氮处理方法有吸收法和还原法。

4、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就是把一个地区的大气环境看作一个整体,统一规划能源消费、工业发展、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综合运用各种认为的防治措施,充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以清除或减轻大气污染。具体措施:

(1)搞好城市布局没,合理分配能源。优先供应居民与公共福利事业清洁燃料,因1立方米的天然气烧锅炉只相当于2千克煤,但供应居民生活用相当于5-6千克煤。积极发展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和煤气。

(2)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以减少燃煤量来相应减少排放污染物的量。集中供热,联片采暖,将污染源集中治理。

(3)调整城市能源结构。使用天然气及二次能源如煤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燃料;减少用原煤的量,积极发展脱硫、脱灰分的洗煤;家庭炉灶优先利用气体燃料的同时,采用加入固硫剂的型煤,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4)对排放的有害物质进行治理,减少排放量。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篇(2)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 政府责任 原因

大气作为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之一,其质量的优劣,与人类健康、生活质量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然而,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问题尤其是大气污染问题也日渐突出,而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政府责任的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缺失主要表现在决策和监管执行上。首先,在决策上,政府选择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治理道路,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侧重于经济发展的投入,从而忽略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先污染后治理”就是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的经济效率,先任由污染发生,或者在人们还未意识到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了污染,最后再采取措施减少和治理污染。其次,在监管上,我国政府不仅对涉大气污染新建企业的行政审批把关不严,而且对新建企业的大气污染影响评价也流于形式。另外,政府对企事业单位治理大气污染的监管也存在懈怠。政府在面对企事业单位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大多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这一方面受限于大气污染测量技术的落后,同时与政府和企业相互的“灰色利益”也密不可分。

究其原因,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的缺失,从理论上可以用公共选择理论来分析。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组织及其政府官员和其他社会主体一样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不受公共利益的激励,他们的行为是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以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政府组织往往为了达到预算的最大化,不断追求组织规模的扩张和公共产品的无限提供;而政府官员则追求权力或金钱的最大化。地方政府实施管理地区性公共事务的时候,往往同时承载着国家利益、地方利益和政府自身利益等多重利益。由于目前我国的政绩考核大多以GDP为导向,与官员的自身利益是正相关关系,所以政府官员往往更注重眼前利益,过多地关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因此,在涉及经济增长和大气污染治理时,经济发展通常会超越环境保护目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是让位于经济增长。

然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缺失更多的可以归结为以下现实原因: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理念滞后。政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末端治理”方式是不可取也是不科学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复杂性和整体性要求政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治理理念,必须从源头上防范大气污染问题的产生,从而彻底摈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末端治理”理念。此外,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理应具备的基本责任意识被日益扭曲和畸形的政绩观淡化,政府责任意识严重缺位。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上存在缺陷。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规范和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其一,立法观念落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总是侧重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整体性法律法规,忽视制定有助于落实的具体法规。其二,立法体系不够健全,我国目前缺少一部将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要求纳入综合型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我国环保部政策法规司的司长之前在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重点时曾强调,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要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其三,立法内容不完备。在我国,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过程中,政府只设立了总量控制指标,没有将该指标细化、量化和标准化。在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方面,存在明显的法律责任不明,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原本应该是“事前申报”的许可证申请要求在排污企业为避免更多责任,承担治污成本和环保单位为避免投入资源进行数据审核的双方趋利避害行为下变成事后申请和确认,对于这些行为,法律中的处罚规定不明,罚款较少,从而使得大气排污许可证成为摆设。

再次,对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履行环境责任缺乏监督。政府的理性是有限理性,如果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完善的外部监督,我们很难保证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都能做到全心全意为环境公共利益行事,而不利用权力寻租。此时,寻求有效的外部监督及其重要,行政问责机制和社会公众监督是外部监督的两种最重要的监督形式。目前,政府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尚缺乏有效的系统的监督机制,不但行政问责机制不完善,而且社会公众监督环节也相当薄弱。监督职能的弱化和监督力度的不足是导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第一,行政问责机制不完善。问责政府不当的行政行为已成为衡量政府执行力的标准之一。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普遍存在着“重企业环境责任、轻政府环境责任”的特点,而少数规定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条文则呈现出“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义务”的特征。而有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严重缺失,这使得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及时的监督和纠偏,行政问责机制有待完善。第二,社会公众监督环节薄弱。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规定单位和个人用有检举和控告权利的同时,却在如何实施检举权和控告权方面没有相关规定,这就造成了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缺位。同样,法律在规定公民就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权也是如此,监督权如何实施是最大难题,公民获取信息渠道受到限制,参与面相当狭窄,很多公民基本都是“被代表”,公民的监督权无处并且无力实施。

为此,我国政府要强化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可以在加强政府责任意识,规范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的立法,加强政府环境责任的内外部监督等方面采取措施。只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将生态经济观念纳入政府绩效的考核体系,才能保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构建生态文明与经济富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吕景城.论政府责任及其实现控制机制[J].东南学术,2005,(3).

[2]高涛.污染治理对策研究――以大气治理为例[J].生态经济,2009,(2).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篇(3)

关键词 大气污染 防治 法律对策

现今,大气污染问题愈演愈烈,其形成因素人人皆知,至于其防治对策众说纷纭。尤其是法律治理方面,不少学者建言献策。而本文也不外乎对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一些法律对策。首先,笔者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最早现于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而后我国有关部委相继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7年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随后该法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同时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公民拥有对大气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等。

其次,一系列配套的专门性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沙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 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2/12/17/1768186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6日.]等。

通过目前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的需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难免出现漏洞,其有些条款已不能应对当前形势。因此需要对其的完善进行探析。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之缺陷

(一)法律修订缓慢,有些条款明显滞后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同现今人类对大气环境的要求已有差别。 目前我们不仅仅是单纯的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而是要锁定排放物,减少排放物。同时,法律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一,新污染物不能及时补充,导致一些标准已经滞后于社会的需求。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限期治”的规定。国务院至今未做细化规定,导致执法中“无法可依”。

(二)有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现行法律条款只是笼统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对于如何具体防治,比如对大气质量的监测及相关费用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国家和省、直辖市有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项规定明显压缩了地方的立法权限,打击地方工作的积极性。

再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的规定,基于兜底性条款,其职责范围难以确定,责任承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处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

《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定罚款上限低,行政处罚力度小,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多数企业宁愿选择缴纳罚款违法排污,也不愿停止自己的生产。

(四)法律对策于地方“落实难”。

第一,执法和监督难。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利,如查封、扣押、没收、关闭等强制性权利,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变成了环保部门有效监督的防火墙。第二,处理难。现有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一些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第三,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建委、环卫、交管、市政和城管等多个部门,现行管理制度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责任不明及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不衔接等现象的存在。 第四,地方政府贯彻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防治条例》的制定,基本上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复制,没有因地制宜。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缺陷的探析,本文在次建言献策。

(一)与时俱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1、调整政府责任范围,增加不同辖区的环保部门合作的规定。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可增加:“各地方人民政府应相互配合共同防治大气污染”;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标准”;

最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边境城市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2、“责令限期治理”条文可进行修改

本文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责令限期治理”部分修改为“排放超标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并进行罚款或整改”;第五十六条可增加一项:“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的五万元和二万元以下罚款标准明显过低,难以达到防治目的。建议将罚款标准范围化而不是具体化。

4、增设征收“大气污染物排放税”。重度污染企业或者个人征收高额税,而对于轻度或者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则征收较低或者免征环境税。

此外,随着环境污染惩罚力度的加大、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更新、以及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责任承担的明确,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开征大气污染强制责任险。

(二)因地制宜,推动地方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策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蓝本,那么地方就应因地制宜制定有效的法律对策。本文就此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增写“环境权”,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建议《条例》第一条曾写:“维护大气环境权益”,强调公众享有环境权,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依法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大气环境行政决策、监督大气污染排放行为等权利。

2、各地结合实际,对自己的条例增设防治pm2.5污染专章,对pm2.5污染防治问题进行直接和专门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制定有效的执行和保障措施。

3、借鉴其他地方,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环境违法按日处罚。此做法鉴于重庆市借鉴美国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取得良好效果。

4、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制度,主动出面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形成上下配合、部门联动。

总之,政府应大力投入人力和物力,及时科学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配套法律对策。 最终做到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注释:

解振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4(7).

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31-147.

王新程.环境执法难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保护,2006( 23).

周胜.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治[n].环境导报, 2000(6).

孔佩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4.

法制日报[n].2013年2月1日,第003版.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8-179.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篇(4)

我国已连续三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尾气污染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也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监测表明,我国城市空气已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雾霾天气频发,人们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危害有了更深认识,各地政府更是纷纷出台措施或制定方案,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防治。作为国内较早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的城市,深圳在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上,有何经验?而面对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 深圳在机动车尾气防治工作上又该如何出新招?

防治有成效,压力仍存在

近年来,深圳市成立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专门机构,实施了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比国家更早采用机动车国III和国IV排放标准,全面推行在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出台了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并实施了十七个阶段的黄标车限行措施。在控制燃油车辆污染的基础上,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目前已成为全球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最高的城市。

此外,深圳市还延续了大运会“志愿者之城”的社会管理思路,号召市民自愿参与“绿色出行”。通过上述措施,深圳市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硫约953吨、氮氧化物约3.4万吨、可吸入颗粒物约4041吨、细颗粒物约3369吨,挥发性有机物约2.3万吨。

然而,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从2006年的96万辆急剧增长至2012年的210.8万辆,加上外地牌号车辆和过境车辆,目前深圳市道路实际行驶车辆接近250万辆。深圳市机动车的快速增长完全抵消了污染控制措施的效果,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仍在持续增长。此外,国Ⅳ柴油未能如期供应、车主淘汰黄标车积极性不高、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有限,都是当前深圳市机动车减排面临的重要问题。

深圳该出啥招

在当前灰霾现象频发的形势下,要坚持建设“美丽深圳”理念,就必须着力解决以PM2.5为主的大气污染问题,全面提升空气质量。深圳市PM2.5主要来源于机动车尾气、燃煤、扬尘、VOC行业、船舶以及生物质燃烧等,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PM2.5减排工作是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应着力推进机动车污染、能源结构调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领域空气污染的综合防治。而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机动车污染控制则成为深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当务之急。那么,可以从哪些方面来推动这项工作呢?

一是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优先推动营运车辆清洁化。加大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政策力度,落实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加气站和充电站(桩)配套建设,提高新能源车使用比例。

二是提升车用燃油品质,严格新车上牌环保要求。尽快落实国Ⅳ车用柴油油源供应保障,落实油品价格政策,在深圳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在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后,对新车上牌的柴油车(含异地转入车辆)执行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篇(5)

[关键词]大气污染 成因 治理

[中图分类号] X5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1-156-1

大气污染的防治相比于水污染、噪音污染等更加的难以治理。大气污染受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双重影响,其中汽车尾气、生活燃煤、工业废气等是引起大气污染的主要人为因素。近年来的全球气候反常已经常为常态,极端的寒冷天气与高温天气在全球多个国家蔓延。早在十年前我国已经对大气污染开始的防治工作,但由此吸引全国眼光的则是出现于京津唐地区的严重雾霾天气,且PM2.5由此进入公众的视野。

1大气污染概述

大气污染是一种厚积薄发型的污染,是在人类污染排放与自然活动(火山喷发)向大气排放一定量的污染物质后,达到一定浓度界限进而对人类、建筑物、植物、土壤等产生危害。大气污染可以分为粉尘、降尘、烟液滴、悬浮物、雾等气溶胶污染;NO2、CO2、碳氢化合物等气体性污染。大气污染无国界,具有较强的流动性,随着大气风的作用可以危害地球任何一个区域,如无人居住的南极、北极正在遭受大气污染的威胁。大气污染对于人类来说主要会引起中毒,更严重可能造成致癌的风险。肌体在污染物的沉积与破坏下发生基因的突变,严重的就可以诱发肿瘤,最终导致肌体癌变。大气污染是酸雨的主要诱因,酸雨严重地区鱼类灭绝、森林尽毁。大气污染另一个表现就是能见度降低,在风力过小的情况下,能见度比平时下降40%,由于冰箱排放的氟氯烃类也造成了臭氧的空洞,使地球直接暴露在紫外线的照射下,比如城市的的紫外照射度就强于农村,在南美洲最南端常常出现鱼的眼睛变瞎,磷虾减少的情况。

2大气污染原因

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分为自然与人为两个方面,其中的火山爆发、森林火灾造成的大气污染并不多发,其人自然界有足够的能力自解,在人类农业社会几千年来,并不存在大气污染。所以这里主要探讨人为因素。

首先,环境意识薄弱是造成大气污染主要原因。早在工业革命时期,最著名的伦敦烟雾事件夺取了上万人的生命,人们大肆的进行资源开发,毫无忌惮的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加上伦敦地处低洼地带,造成了那次灾难的发生。为了谋取利益,重复建设、允许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存在,无序发展乡镇企业,燃烧劣质煤等。

其次,投入资金的力度不够。据统计,仅有占GDP总量的0.8%用于污染的的防止治理,在我国高速发展、严重污染、历史坏账堆积的现状下,这样的投入显然是杯水车薪。我国大多数的工业装备多为上世纪遗留,想要改造工业技术必须有充足的资金,但资金投入量少,无法做好整体的改造,高能耗设施依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国家支持节能清洁煤炭燃烧,但在燃煤脱硫、型煤等的投入太过少,无法开展清洁生产。再如北方地区的供暖设施,如果集中供热可有效节能,虽然热电厂竣工,但在供热管道上缺乏资金,这完全没有解决分热现状,污染反而增加。我国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措施,企业缴纳的费用并不高,比如某些地区规定的SO2收费标准为0.2元/斤,这在脱硫成本达1元的现状下,企业并不愿意进行SO2的治理,且存在只要企业花钱就可以肆无忌惮的排放情形。

另外,执法力度不大,企业玩猫捉老鼠的游戏。我国虽然颁布了《环境法》,就执法与违法等情况做了说明,但现实的执法情况并不乐观。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了提高当地GDP,有意阻拦环境执法部门;政府不按规定进行环境污染评价,盲目施工建设,对布局与污染标准决然不顾。企业逃避执法监督,经常出现执法部门到就停止施工,执法部门一走又接着工作,同时存在偷排污染物的行为。

3大气污染治理办法

首先,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如太阳能、潮汐能、风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逐渐以电力、燃气等取代煤炭消;对燃油质量进行改善,逐渐取代含铅油品。含铅油品在2000年已经不复存在。发展绿色机动车项目,如电动汽车、天然气汽车、甲醇汽车等。

其次,为了减排SO2,应该在煤炭的洗选加工上下功夫。对含有高灰份、高硫份的煤炭要做好开采洗选工作。一般以大于3%的硫份含量为开采的界限,对正在开采的企业进行关停、限产。应该建设好洗选设备,做好含量大于1.5% 的硫份煤炭的洗选工作,发电煤不可采用煤研石。

另外,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大气污染的防治不可能靠企业个人之力就能完成,而需要国家做好防治规划,加大环境污染防治预算额。分布实施治理计划,分地区下达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调整经济发展结构。对落后的产能、设备要坚决的淘汰,对清洁能源加大资金的投入。支持发展新能源项目,但要限制盲目扩张。在防治PM2.5上,国家布置了部分地区2017年的防治任务,比如山东、山西、北京、河北等地都要相比2012下降二十个百分点。

绿化工作也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绿色植物可有效的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吸附空气粉尘,可有效的调节气候。

还应该做好环境质量的监测,为污染防治提供可靠的数据。如背景站、城市站、区域站等监测网的建立。定时各地区的NO2、PM2.5、SO2、O3等气体颗粒的AQI指数、浓度等数据,逐步扩大数据检测范围,建立更多的监测网点。

4结语

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人类生存的重要威胁,大气污染是主要的环境污染。分析大气污染的成因是做好有效治理的前提。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尤为严重。小型落后工业设备,汽车数量规模庞大,无净化的大气烟雾的排放等都给人体健康带来潜在的威胁。可以说我们生活的环境是浑浊的,是毒气笼罩的世界,京津唐地区的雾霾天气已经为我们敲响了大气污染的警钟。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参考文献

[1]池春月.临汾市区大气环境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4,(4):19-20.

[2]周尚忠.大同市区大气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J].山西能源与节能,2006,(1):27-28.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篇(6)

关键词:雾霾;区域协作机制;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6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1-0147-005

一、国外治理雾霾天气立法述评

伦敦被称为“雾都”。1952年发生了震惊世界的“烟雾事件”,在5天内有4000多人因吸入烟雾导致死亡,约10万多人罹患各类呼吸道疾病,大雾之后的两个月内有8000多人相继死亡,留下后遗症者也不在少数,成为20世纪人类社会最严重的环境公害事件。回顾英国治理环境立法史,1306年,爱德华一世就颁布赦令“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这是世界第一次就空气污染问题的法令。但是英国空气质量并没有出现多大的改善,因此获得了“雾都”的“殊荣”。1952年“烟雾事件”以后,英国官方对空气污染引起高度重视,1956年出台了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空气污染法律――《清洁空气法》。该法规定,伦敦城区煤电厂必须关停,只能在伦敦郊区重建;工业企业必须建造高大烟囱,疏散有害排放气体;减少城市居民煤炭使用量;对伦敦城市居民实行集中供暖等措施。1968年后,英国又通过一些空气污染的法案,对有害气体排放进行严格限制,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烟尘等污染物得到了有效控制。[1]然而,伦敦“看得见的”烟尘污染得到控制的同时,“看不见的”尾气污染又缠绕着这座古老城市。2010年,伦敦市政府的空气质量报告显示,每年约4000多人死于与空气污染有关的疾病。为了遏制空气污染严重的趋势,2003年伦敦市政府推出交通拥堵费,限制私家车进入城区,鼓励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早在1851年,美国芝加哥和辛辛那提市就开始保护空气质量立法的尝试,1955年美国制定《空气污染控制法》,1963年推出《清洁空气法》,1967年颁布了《空气质量控制法》,1970年、1977年和1990年三次修正《清洁空气法》,1997年7月,美国环保部门率先在全球提出了将PM2.5作为衡量空气质量的标准,并于2006年对此标准进行了完善,对全国空气污染情况实行24小时监测。《清洁空气法》分为7章,分别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移动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源的规定、空气毒物、酸沉降控制、许可证、平流层臭氧保护与全球气候、实施保障措施。其中,将美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两级:第一级(Primary standards)是保护公共健康的标准,即以敏感人群,如气管炎、患者、老年和儿童健康为标准;第二级(Secondary standards)是保护社会财富,如,对于植物、建筑物、动物和能见度等保护。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清洁空气法》创造了“公民诉讼”或“公民执行”的特殊规定,即公民为特殊的执法主体。公民虽然不能对环境污染者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可以通过诉讼推动此法的实施和执行,同我们所说的公益诉讼极为相似。美国联邦和各州环保机构都有权进行立法、执法、处罚,并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和监控、技术改进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环境治理。[2]例如,加州环保机构制定并执行空气质量管理方案,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持证排污等方式推行减排计划,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成效,有效地降低了洛杉矶的环境污染。到目前为止,美国20多个州都通过执法和处罚等手段,打破区域界限,实行联动治理,联合执法,PM2.5空气质量指数明显降低。

日本空气污染立法始于东京大气污染案,该案推动地方政府对PM2.5的立法。1996年到1999年因大气污染受害的633名市民将丰田汽车、高速公路集团等8家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害。经专家论证,汽车尾气造成的PM2.5具有致癌作用。该案推动了日本和东京都政府对空气污染的PM2.5环境标准进行立法。2000年东京都制定了治理空气污染相关条例,规定达不到PM2.5排放标准的汽车禁止投入使用。2002年12月,东京都与相邻的7都县举行首脑联席会议,加强区域合作执法,空气污染的天数明显减少。同时,日本中央环保省2009年也颁布了PM2.5标准,要求PM2.5的“年平均值在15微克立方米以下,日平均值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3]欧盟各国、菲律宾等国都对雾霾天气进行了立法,将空气污染标准PM2.5控制在人们健康无害水平上。例如,欧盟针对成员国大气污染可能会出现跨国界长距离的扩散,由UNECE委员会在1979年11月签署了《远距离跨国界大气污染公约》(CLRTAP),缔约国主要有欧盟25个成员国、欧共体和美国,他们对大气污染治理展开区域跨国境合作治理。

二、当前我国雾霾防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我国在治理大气污染和控制雾霾方面,曾颁布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1988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后经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但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该法难以满足当前大气污染治理和控制雾霾需要,特别给人民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4]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区域联动治理、移动源污染控制等方面缺乏有力的措施,城市扬尘综合管理制度不健全,汽车燃油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了我们环境立法大多属于应急性立法,很多法律法规都是在出现严重的污染事件以后才被逼出来,法律法规始终追着环境问题跑,立法缺乏前瞻性。

第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目的二元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坚持“目的二元论”,即既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也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的二元论”在现实法律运行中,难以协调一致,各级政府通常以牺牲环境来换取暂时的经济利益。当前出现的雾霾现象大多是因为环境治理成本过高,导致“先污染、后治理、难治理”的恶性循环。从本质上来看,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目的二元论”,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这种立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环境保护优先经济利益的立法模式,成为当今环境立法的主流和趋势。

第三,企业和个人社会责任的缺失。《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社会责任。然而,现实生产经营中,大多数企业以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逃避环境治理责任,未取得排放许可证即直排偷排未经处理的废气废渣。他们并没有将环境治理作为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相反,违法排放废气废渣等有害物。与此同时,个人对环境污染现象置若罔闻,甚至参与其中。高能耗的生活方式,如高排量私家车、豪华别墅等,致使不堪重负的环境状况日益恶化。因此,雾霾现象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说,不是“天灾”而是“人祸”。[5]

第四,科技发展与雾霾治理不协调。为了使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更符合实际状况,更加接近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我国政府2012年2月29日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8小时浓度限值检测指标。当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开展上述指标的检测,规划2015年覆盖所有的地级市。然而,目前我国雾霾天气还是没有得到任何改善。从表面而言,是由于立法不完善造成的,而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科技发展较为缓慢。空气污染物主要有机动车尾气、煤炭燃烧、建筑渣土灰尘、工业排放,等等。以机动车尾气为例,社会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倍增,市民机动车辆拥有量不断增加,而科技并没随着经济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加而协调发展,科学技术对环境污染整治的无能为力,导致不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大量增加。

第五,执法区域协作机制尚未形成。雾霾的出现往往是大面积的,不局限于某个国家和地区,它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仅靠某一地区之力难以扭转空气污染之势。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区域协作治理的管理模式。上海、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山西等省份都是排放量较高的区域,或汽车尾气排放量大,或工业排放废气多,或煤炭燃烧排放量大。2013年底2014年初,整个华北、长江中下游、黄淮、西南地区25省出现雾霾笼罩,充分表明了雾霾治理离不开区域协作机制的建立,单靠个体的力量是无法根治雾霾的。然而,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执法区域协作机制,不同省份在制定和实施环境监管方面的协调性不强,忽视环境污染呈现跨区域性的特征,这就导致本区域雾霾现象的发生。

三、雾霾防治的法律路径

第一,完善空气污染立法。立法理念的构建是完善立法的首要问题,防治空气污染立法也不例外。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总则”篇中都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其基本立法目的。因此,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是解决这对矛盾的关键,也是环境保护立法必须遵循的理念。[6]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两者出现矛盾时,应当以保护环境为先,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发展,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尽管2012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经将PM2.5纳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中,但是在我国还没有上升为法律的高度,执法效率低下,难以成为事实判定的准则。笔者建议,在未来的雾霾防治立法中,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制定《清洁空气法》,并增加PM2.5相关的法律制度,对PM2.5的监测、防控、治理等方面进行立法,为规制当前日益严重的雾霾提供法制保障。另外,环评中应当将PM2.5加入评价指标之列,并对评价等级、范围以及预测模式等加以规定。

第二,制定合理的治理规划。雾霾治理规划是控制诱发雾霾污染源的基础。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应当尽快制定减排时间表和区域空气质量达标时间表,分步骤实施,并制定有关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要有刚性的量化指标等。例如,制定全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中期规划(2015―2020)和长期规划(2015―20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期和长期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区的规划,细化各项指标,报国家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审批后实施。通过制定规划,使得空气质量尽快达到国家二级标准。[7]各地制定雾霾防治规划的同时,应当做好区域协作规划,打破某个城市单打独斗,无法积极应对雾霾天气治理的现实。我们可以建立区域协作防控机制,设立常设性的雾霾治理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对雾霾天气实时监测数据、治理雾霾天气方法等实行资源共享,互通情报、联合治理。例如,在长江中下游经常出现严重雾霾的上海、南京、扬州、常州、无锡、合肥、芜湖等城市建立区域协作防控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不定期进行治理雾霾天气监测数据等方面的资源共享。

第三,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一是增设“按日计罚”制度,提高处罚额度。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7条规定防治污染设施尚未建成的,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实施污染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最高罚款额10万元,因此,现行的处罚额度并不足以遏制大气污染的发生。笔者建议,对实施污染的行为人实行“按日计罚”,取消罚款的上限,并对违法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实行永久性禁止其与先前从事的相关行业。二是实时监控并公开监控信息。早在2006年美国环保署就对全国空气质量实行24小时监测,并在官网上及时公布当天的PM2.5监控结果和次日的预报数据。英国政府不仅通过官网大伦敦地区实时空气质量状况数据和一周趋势图,而且专门开发了谷歌的地球图层,民众下载后可以直观地看到当前所在地区的空气质量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笔者建议,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空气质量特别是PM2.5状况实行24小时监测,并通过网络、手机等渠道让市民了解所在城市的空气质量总体状况。三是进一步加强对重污染事件的预警预报、机动车限行、推进成品油升级、限制工业排污和治理工业排放等方面监管,这些已经得到国家相关部门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就不再赘述。

第四,建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分担机制。加强不同区域政府环保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构建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是治理雾霾的重要举措。根据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雾霾治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分担机制,即每个区域城市都负有治理雾霾的责任,但不能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依据受益多者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的原则,进行雾霾的跨区域治理,各地共享雾霾治理成果,共负雾霾治理所带来的社会运作成本。同时,中央政府应当加强对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对欠发达的地区进行雾霾治理予以资金、技术上的支持,鼓励发达地区对雾霾治理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使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可行、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8]

四、建立完善的雾霾侵害救济机制

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环境污染责任承担,国外采取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来构建有效的救济机制。有代表性的有三种立法模式:(1)美国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保险。保险人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和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保险责任。同时,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2)德国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在德国,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主要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设施”所有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3)英国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保险。英国主要采取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一般由企业自主购买环境责任险,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对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针对2013年以来雾霾天气天数陡增的现实情况,当年中国保监会、环保部联合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位为强制保险。《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二是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依据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三是鼓励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同时,《指导意见》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赔偿机制、环境信息和保险信息公开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9]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既有法律依据,在现实生活中也切实可行。它一方面借助保险“大数法则”,降低企业因污染事故所带来赔付压力,也使受“雾霾”侵害者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有效地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因雾霾给人们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采取传统型诉讼模式无法得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推出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讼,即学界所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然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到底指哪些组织,司法实务界到底哪些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借助本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法律规定的都不明朗。英国司法实践认为“任何人”(any person)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针对环境污染行为提讼,“任何人”主要包括个人、政府及下属部门、公司法人、社团、合伙人、洲际法律主体,等等。[10]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和《法国新民事诉讼法》都明确指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有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得为维护之,进行诉讼;检察机关介入诉讼,既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原告方,也可以充当从当事人或出庭支持。[11]世界发达国家的一些立法和判例都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作出了规定或者解释,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和借鉴这些成熟的做法。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如何界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有关组织”界定为“社会组织”,该条将“社会组织”严格界定为两类:一是在设区的市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二是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记录的组织。同时,要求“社会组织”不得以提起公益诉讼来谋取经济利益。尽管《环境保护法》将其环境公益诉讼界定为上述两类社会组织,但笔者认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应当进一步放宽,不妨作出如下规定:因污染环境等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受害方向人民法院提讼。检察机关没有提讼的或者对检察机关提讼有异议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同时,为了防止提讼主体为牟取经济利益而与被告方私下达成协议进行和解或者撤诉,立法上应当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一方,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和解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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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篇(7)

关键词:恶臭防护距离;养猪场;上海市崇明县

中图分类号:X5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8026605

1引言

随着规模化养猪业的发展及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养猪场恶臭污染已受到高度关注。目前国内外对恶臭污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恶臭污染物成分分析、实时监测、控制及去除方法研究、恶臭污染物扩散方式与预测模型的研究,以及对人畜健康的危害等方面[1]。而对养猪场恶臭防护距离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将恶臭防护距离界定为保护养殖场周围人群的健康,减少养殖场恶臭污染物对周围居民区的环境影响,在恶臭污染源和居民区之间设立的环境防护距离。

国外对恶臭防护距离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方法:一是根据执行标准,在恶臭源头和居民区之间设立防护距离,如美国农业工程协会(ASAE)工程准则中推荐畜牧场应保持与最近的居住区0.4~0.8km距离为宜[2];二是利用奥地利修正扩散模型(AODM)、高斯模型、明尼苏达州OFFSET模型等扩散模型计算防护距离,如Chapin等经计算得出存栏数每增加2500头猪,防护距离增加70~140m,最大防护距离分别为800m和1600m[3]。国内对恶臭防护距离的确定主要采用现场监测对比行业恶臭排放标准来确定相应的恶臭影响范围,如李国学认为养殖场对周围环境的恶臭影响范围在200~500m方圆区域内[4]。然而,国内外对有关不同规模养猪场恶臭防护距离的确定以及采用何种方法对其进行确定的研究分析并不多见。本文以上海市崇明县为例,探讨不同规模的养猪场与居民区之间所需设置的恶臭防护距离,并提出适用于不同规模养猪场恶臭防护距离的适宜方法,以期为区域畜禽养殖恶臭污染综合整治和环境管理提供参考。

2研究方法

2.1研究区域概况

上海市崇明县由崇明、长兴、横沙等三岛组成,下辖16镇2乡。境内地势平坦,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季风特点明显,雨水充沛,日照充足。年平均气温15.3℃,常年主导风向为东南风,平均风速3.9m/s。近年来,全县着力推进高效生态农业的建设,农业生产处于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随着低碳经济发展的推行,全县建成了约3万亩的低碳农业园区。但由于园区内的土地多为滩涂围垦而成,土地有机质含量低,需要大量有机肥替代化肥进行涵养。因此,为打造有机生态农业,崇明县境内建设了多个高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尤其是建设了多个不同规模的标准化生态养猪场,与农业园区进行配套。在向社会提供大量无公害畜禽的同时,亦向农业园区提供其所急需的大量有机肥,实现种养结合、相互促进发展、生态循环的农业经济。

2.2恶臭防护距离的确定方法

目前对恶臭防护距离的确定主要由基于SCREEN3估算模式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基于卫生防护距离公式的卫生防护距离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的规定距离综合对比来确定。

2.2.1基于SCREEN3估算模式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同时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管理要求中规定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并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排放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5]。

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是基于估算模式开发的计算模式,主要用于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SCREEN3是一种基于ISC3模型的估算模式,采用单源高斯烟羽扩散模式,适合于模拟小尺度范围内、流场一致情况下,气态污染物的传输与扩散情况,同时也可用于模拟点、面、线、体源及逆温和海岸线等情况下,下风向轴线上污染物的最大浓度[6]。目前的研究计算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中都采用这种估算模式。因此,本文采用SCREEN3估算模型来计算不同规模养猪场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2.2.2基于卫生防护距离公式的卫生防护距离

《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7~9]。因此,本文参照GB/T13021-91中关于有害气体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公式,计算不同规模养猪场的卫生防护距离。

由于地理位置和气象条件的差异,不同养猪场的NH3和H2S源强也有所不同。NH3和H2S源强经验数据为一个存栏为10.8万头的普通生猪养殖场每小时向大气排放159kg NH3、14.5kg H2S[11,12]。本文主要根据上述经验数据,结合目前上海市崇明县标准化养猪场大都采用添加益生菌的低氮型饲料进行饲喂,其饲喂方式可使恶臭浓度下降97.7%这一情况来进行源强确定,得出不同规模养猪场NH3和H2S的排放源强(表2)。

3结果与分析

在以上三种方法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取计算结果中最大距离作为不同规模养猪场的恶臭防护距离(表3)。根据结果分析可知,当养猪场的规模小于或等于12万头时,恶臭防护距离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的“养殖场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的规定进行确定,为500m;当规模大于12万头时,恶臭防护距离则按照SCREEN3模型计算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进行确定。

由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源包括畜舍及活动场、粪便堆放区等无组织排放源或者是数量多且源强、源高都不大的点源,需要作为面源来考虑。因此,本研究采用面源扩散模式对上述结果进行验证,采用高斯面源扩散预测模型分别对不同规模产生的恶臭物质在下风向的最大落地浓度和距离进行计算,根据计算结果(表4)对恶臭防护距离的可行性进行验证。计算结果表明不同规模养猪场恶臭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点的下风向距离为290m,在确定的恶臭防护距离范围内,故不同规模养猪场的恶臭防护距离结果可信。

4讨论

4.1NH3和H2S对防护距离的响应

利用卫生防护距离公式以及估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SCREEN3模型对恶臭防护距离进行计算,确定了不同规模的养猪场NH3和H2S两种恶臭污染因子各自的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表3)。分析可知,恶臭污染因子H2S对最终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均起到决定性作用。

进一步分析可知(图1),在不考虑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对恶臭防护距离规定的情况下,养猪场规模在10万头以下时,恶臭防护距离则应按照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计算出的H2S卫生防护距离进行确定;养猪场规模在大于或等于10万头时,恶臭防护距离则应按照SCREEN3估算模型计算出的H2S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进行确定。

4.2偏差分析

4.3恶臭污染整治适宜性管理策略

针对不同规模养猪场恶臭防护距离的确定,NH3和H2S对防护距离的响应,以及偏差分析的结论,提出以下恶臭环境的适宜性管理策略:①将H2S作为确定养猪场恶臭防护距离的决定性因子进行考虑;②养猪场恶臭防护距离应采用SCREEN3模型计算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2种方法进行确定;③由于《村镇规划卫生规范》由卫生部实施,当在养猪场与住宅区之间需设置一定适宜范围的恶臭防护距离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卫生、环保部门共同确定。

5结语

本文尝试运用SCREEN3估算模式、卫生防护距离公式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的规定距离3种方法对不同规模养猪场的恶臭防护距离进行确定,并以此为基础从NH3和H2S对防护距离的响应方面进行比较研究,结果表明:

(1)当养猪场的规模小于或等于12万头时,恶臭防护距离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的规定距离进行确定;当规模大于12万头时,恶臭防护距离则按照SCREEN3模型计算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进行确定。

(2)在不考虑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对恶臭防护距离规定的情况下,恶臭污染因子H2S决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同时养猪场规模在10万头以下时,恶臭防护距离应按照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计算出的H2S卫生防护距离进行确定;养猪场规模在大于或等于10万头时,恶臭防护距离则应按照SCREEN3估算模型计算出的H2S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进行确定。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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