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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6 16:52:37

互联网保险管理

互联网保险管理篇(1)

    我们看到,互联网保险在国外早已有之,主要包括两种大模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自建渠道,或成立网上保险商城,或设立电商子公司;另一种则是借助现有第三方的网上保险平台。网络保险最早出现在美国,例如,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单。1997年初,81%的美国保险公司至少有一个网址。同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网络保险服务公司INSWEB用户数是66万,1999年增加到了300万。时至今日,国外保险电商发达国家已经发展较为成熟,比如美国部分险种网上交易额已经占到30%-50%。

    在我国,2000年8月,太保和平安几乎同时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从此专业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纷纷涌现。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保费规模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特别是在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互联网保险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以万能险为代表的理财型保险引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市场。2013年“双十一”当天,寿险产品的总销售额超过了6亿元,其中国华人寿的一款万能险产品在10分钟内就卖出1亿元。

    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带来的风险也值得关注,其潜在风险有两大方面。一是技术层面,如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的风险。二是信用层面,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不仅投保人的信用可能难以甄别,而且投保人准确获知产品内涵的程度也可能受限。

    正是由于对风险的考量,进入2014年以来,多家保险机构推出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不够规范,均被叫停。综合来看,出现问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都有几方面表现。一是预期收益过高。二是风险提示不清晰,信息披露不完善。三是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可持续性存在问题。四是消费者保护做得不够。五是某些甚至具有性质,距离保险的本质越来越远。

互联网保险管理篇(2)

一、引言

作为一种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新型商业模式,互联网保险彻底改变了传统保险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方式,为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形成。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打破传统保险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及为少数“高端”客户提供服务的局面,形成人们自由、平等获取金融服务权利的局面。其次,互联网保险具备信息化的特点,实现了保险交易的虚拟数字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免去人和经纪人等中介环节,大大缩短了投保、承保、保费支付和保险金支付等进程的时间,提高了销售、管理和理赔的效率,实现全天随时随地服务,使得规模经济更加突出。第三,有利于保险公司大幅度节约经营成本。通过互联网销售报单,保险公司可以免去机构网点的运营费用和支付人或者经纪人的佣金,直接大幅节约了公司的经营成本。再次,有利于公司强化客户关系维护。互联网保险拉近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双方的交互式信息交流。最后,互联网保险地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释了传统保险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助于实现风险识别控制、产品种类定价和获客渠道模式方面的创新,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概况

美国是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由于在网络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和优越的市场经济环境,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出现互联网保险。目前,美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客户数量最多和技术水平最高,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比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InsWeb、Insure.com、Quicken、Quickquote、SelectQuote等网站。在网站上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信息,并可以针对客户独特需要进行保险方案内容设计,运用信息技术提供人性化产品购买流程。在网络服务内容上,涉及信息咨询、询价谈判、交易、解决争议、赔付等;在保险品种上,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包括模式和网上直销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一定范围的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模式主要是通过和保险公司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实现网络保险交易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优点在于其庞大的网络辐射能力可以获得大批潜在客户。相比之下,网上直销模式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效益,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开拓新的营销渠道和客户服务方式。1995年2月创立的InsWeb公司是美国互联网保险模式的成功案例。除模式和直销模式这两种主流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外,美国市场上还出现了纯粹进行网上保险销售的公司,例如eCoverag,这是美国第一家,也是100%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从报价到赔偿服务的公司。

(二)欧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在欧洲,网络保险发展速度非常迅猛。1996年,全球最大保险集团之一的法国安盛在德国试行网上直销。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建立了一个网络保险销售服务系统,在网上提供最新报价、信息咨询和网上投保服务。英国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产品不仅局限于汽车保险,而且包括借助互联网营销的意外伤害、健康、家庭财产等一系列个人保险产品。近十几年,网络保险在英国发展迅速,个人财产保险总保费中网络营销的比例,从2000年的29%增加到2008年的42%,而传统的保险经纪份额从42%下降到29%。相比于其他尚不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英国保险市场的互联网革新经历了一个极有代表性的发展路径。据埃森哲咨询公司的相关报告显示,2009年德国约有26%的车险业务和13%的家庭财险业务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而在仅仅一年的时间里,这一份额就分别上涨至45%和33%,可见互联网保险在德国发展之迅速。德国重视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创新,率先开发出一种新P2P保险模式,具有防止骗赔、节约销售和管理费用以及方便小额索赔等优势。

(三)亚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1999年7月,日本出现名为Alacdirect.com的网络保险公司,是一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服务于40岁以下客户。1999年9月,日本索尼损害保险公司开通电话及网络销售汽车保险业务,到2000年6月19日通过因特网签订的合同数累计突破1万件。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2008年出现了一些以互联网为主要销售渠道的人寿保险司。2008年5月,Life Net保险同印度国家银行安盛人寿保险(现在的Nextia人寿保险)合作,开始销售日本的第一份在线人寿保险产品。自此,在线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日本人寿保险市场中稳步增长。在韩国,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的经营模式仍处于成长初期。各家保险公司对网销兴趣正浓:韩华人寿 、LINA人寿(韩国信诺)、KDB人寿(2012年11月)、现代人寿(2012年12 月)、新韩人寿(2013年4月)、教保人寿(2013年10月)均开始推广网销业务。在韩国,网销的基本流程非常简单,即网站标题或广告引流―在线报价―核保―承保完成。目前,网络在韩国寿险市场上的贡献率约占10%。韩国在线车险销售始于2001年,目前在线车险保费收入占全部车险保费收入的25%以上。截至2012年,韩国非寿险保费收入中的在线保险占比10.9%。香港保险业中,保柏公司是最早利用互联网推动保险销售的,其次是保诚公司和蓝十字公司。在台湾,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日益强劲。依据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在寿险产品中,旅游平安险、伤害险、传统型定期寿险、传统型年金险等均可采用网络投保。但依规定,民众必须有电子凭证才可以在网络上投保。随着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保险行业积极推出云端服务。台湾的寿险公司将考虑开展数字化投保,例如手机投保等。

(四)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一般模式

1. B2C模式。互联网保险B2C模式大致可分为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及互联网金融超市三种形式。

保险公司网站是一种典型的B2C电子商务模式。保险公司开设的网站旨在宣传公司产品,提供联系方式,拓展公司销售渠道。按照是否从事销售活动,可以进一步将网站细分为两类:宣传公司产品型、网上销售产品型。宣传公司产品型可以宣传公司及产品,方便客户联系,树立公司及产品形象,提高知名度,但只能算是“保险电子化”。网上销售产品型不仅在于选择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充分利用网络渠道的优势,还在于开发专门适用于互联网的保险产品。比如,美国林肯金融集团建立了一个名为eAnnuity.com的网站,提供名为eAnnuity的专业互联网年金产品。

第三方保险超市为保险人和客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众多保险人和客户在这个超市中相互接触,使保险人发现合适的客户,使投保人找到自己需要的险种。 可以细分为三类:连接保险公司型、连接人型、第三者管理型。连接保险公司型提供网上振价功能,将客户与保险公司相连接,保险公司每收到一个连接都要向该网站支付一定费用,但不发生真正的网上销售,比如美国的InsWeb网站。连接人型与连接保险公司型相似,这类网站也不发生真正的网上销售,不同的是其将顾客与人连接,比如美国的NetQuote网站。第三者管理型运用其数据库来确定消费者的最佳交易,他们是注册人,而其电话代表并不是人,几乎不提供咨询建议,比如美国的Insure.com。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的数量在全球迅速增加,并积极扩张服务范围。但由于市场容量有限,而且许多产品可比性差、供应商议价能力较强等因素,这类网站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生存者必须在市场营销和品牌战略等方面下大力气。互联网金融超市模式也为客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超市与保险公司网站的关系犹如传统超市与专卖店的关系。

2. B2B模式。B2B模式大致可分为互联网风险市场和互联网风险拍卖两种形式。互联网风险市场使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商业伙伴能够不受地域、国别限制,共同分担风险,尤其是地震、洪水、泥石流、风暴等巨灾风险。如Global Risk Mark Place和提供巨灾风险交易的CATEX都是采用这种模式,Global Risk Mark Place提供全球性的风险交换服务,CATEX则把巨灾风险的交易搬至虚拟网络。互联网风险拍卖就是大型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通过互联网把自身的风险“拍卖”给保险公司。集团式购买比较适合这种方式,比如,汽车协会可以为其成员挑选一种最便宜的保障。这种模式虽然刚刚开始,但由于他关注了投保人的需求,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五)国外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

总起来看,国外互联网保险已发展了相当长的时间。截至2010年,美国部分险种网上交易额已占到30―50%;英国车险与家财险的网络销售保费分别占到47%、32%,日本车险业务电子商务渠道占比41%,韩国网上车险销售额占比20%以上,互联网保险已成为个人保险快速销售的重要渠道。总起来看,有如下特点:首先,国外互联网保险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网络公司只提供一个网络平台,而不具体参与实质性的保险运作流程。其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在网上售卖的险种几乎涵盖所有的线下险种,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各大主流险种。再次,国外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互联网保险安全防护技术完善,采用多重防火墙技术,在每个环节都可以很好地保护投资人信息。再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便利性,从投保到理赔均可通过网络完成,业务流程短,方便快捷。最后,国外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完备,有严格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产品审核制度,可以将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很好地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概况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阶段(1997―2000年)。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china-insurance.com)。同年12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促成的国内第一份互联网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与互联网融合的大门。

第二阶段:起步阶段(2000―2003年)。2000年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国内保险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公司网站。8月1日,国内首家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等业务于一体的个人综合理财服务网站――平安公司的PA18正式亮相,其强有力的个性化功能开创了国内先河。8月6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国内第一家连接全国、连接全球的保险互联网系统(cpic.com.cn)。9月22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投资建设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taikang.com)全面开通,这是国内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认证的网站。外资保险公司也紧随其后。9月,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网站(aia.com.cn)开通,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保险的售前咨询和售后服务。然而,随着2000年全球互联网泡沫的破灭,意气风发的互联网保险在经历了一波冲浪式的竞赛后便偃旗息鼓了。

第三阶段:积累阶段(2003―2007年)。2003年之后,随着国内互联网环境的好转,网购热潮的兴起、安全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与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互联网保险再度兴起。与2000年前后的触网狂潮相比,此后的互联网保险建设更显平缓与稳重。2003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开始支付航空意外、交通意外、任我游(自助式)等3款保险在线投保。2004年4月,“泰康在线”在网上主推的产品就包括亿顺4款旅行保险、亿顺两款综合意外保险。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为电子保单技术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大大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从2006年开始,以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保险为代表的保险公司纷纷对自身的官网进行改版升级,从产品线、支付与承保优化的角度对保险产品在线购买进行了有效改善。与此同时,网上超市建设也加快了步伐。2006年,买保险网以“互联网保险超市”概念上线运营,采用了“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的保险营销模式。

第四阶段:爆发阶段(2007年―至今)。我国互联网保险在2007年迈入高速发展时期。从行业进入角度看,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保险专业中介如中民保险网、慧择网、优保等,互联网企业如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门户网站如新浪、网易等,行业聚集类网站如携程网、磨房网等,另外还出现了产品搜索、对比与导购型发展模式。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3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格局正在发生变化,一些小公司已悄然将排名前移。统计显示,2013年在60家保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国华人寿、泰康人寿;在人身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国华人寿、泰康人寿、阳光人寿、光大永明、宏康人寿;财产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阳光财险、美亚财险。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国内现有保险网站模式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搭载与合作等。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许多保险公司的网站不仅内容丰富、更新及时,并且可以在线为顾客提供多项服务。中德安联是德国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SE)与中国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除了运用公司网站展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供邮件和电话等联系方式以外,该网站还直接在线销售境内外旅游险、意外险、定期寿险、防癌险、综合重疾险等多种产品。它运用自己的产品主页“安联在线保”主要销售一些简单的特定保险产品。网站同时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投保人的疑问。这些产品的一般特征是简单、价格普遍不超过100元、再投保率较高。

我国的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吸收了国外同类网站的经验,同时根据国内的市场特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见表1)。

表1:国内外保险超市网站比较

[比较项\&国内保险超市网站\&国外保险超市网站\&相同点\&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对比的门户网站;独立的市场;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和广告费用\&

不同点\&提供的是保险公司现有产品的对比,不能搜索需要的产品\&根据消费者填写的信息,提供合作保险公司拥有的、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对比\&投保和支付都要在第三方网站完成\&只提供报价,投保和支付往往在保险公司网站完成\&支付需要借助第三方平台(支付宝等)\&信用卡支付,不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负责协调理赔事项\&不负责协调理赔事项\&主要收入来自佣金和广告费\&主要收入来自佣金、广告费、金融产品计算的执照费、数据订购费和托管费\&]

近年来,我国最红火的模式莫过于保险公司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即搭载与合作模式。从2012年开始,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更加深入。淘宝网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车险、阳光、太平洋、泰康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开设保险频道,在线提供车险、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少儿险、医疗险、财产险等多款险种。这种商业模式在我国显现出惊人的营销潜力。2012年12月,国华人寿与淘宝网合作,通过网络平台销售3款万能险产品,短短4天就售出4356份,销售额突破1亿元。同年,淘宝网销售的保费收入达到9亿元。

部分保险公司开始为互联网保险设计专有的保险产品,并与其他平台合作开展在线销售。2013年3月,光大永明人寿携手网易旗下的保险销售平台网易保险,推出为互联网用户量身定做的产品“增利宝”。2013年2月22日,泰康在线率先发起新年特别优惠活动,将促销与返利优惠的电商营销模式引入保险领域,活动涵盖泰康在线热销的理财、重疾、教育金、养老、定期等招牌产品,短短1天,保费收入高达近千万元。

(二)国内外互联网保险不同点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从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至291.15亿元,三年增幅达到810%,年均增长率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至5436.66 万人,三年增幅达到566%。但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也应该看到同国外的差距,目前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整个保险市场占比还不到3%,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1. 网络公司扮演角色不一样。国外网络公司只是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提供一个保险发行的平台,而在国内,网络公司也会参与到互联网保险的发行流程中,作为互联网保险的提供者,例如由阿里巴巴、腾讯和中国平安联合成立的众安在线,两家网络公司不仅仅是提供发行平台,而且还是保险公司的股东,参与保险的制定与发行。

2. 互联网保险产品有待升级。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要以“低价值、低黏度、标准化”的产品为主。首先,网销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差异性。各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同小异,但是责任却是非标准化的,横向比较困难,理赔也无法标准化,因为理赔过程需要大量调查和复核工作。其次,产品的附加服务没有得到挖掘。保险产品的附加服务是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基本保险责任外的额外服务。附加服务是一种差异化服务,能体现出保险公司的服务特色和水平,其目标是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客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然后通过深度数据挖掘,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我国这样的附加服务还没有被保险公司重视和挖掘。目前保险公司很难将网上咨询、网上投保、网上核保、网上支付、网上出单等一系列流程全部自动化,很多国内保险公司还是停留在网上查询产品资料阶段,其实这只是简单的金融公司互联网化。

3. 安全防护措施薄弱,监管处于空白。国内互联网保险最近几年才开始蓬勃发展,一方面国内互联网防护技术尚不完善,并且国内的互联网保险网站的安全防护措施非常薄弱,只在支付环节方面有所防护,在其他环节并无防护措施,不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方面监管处于空白,国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引导新兴行业发展,是一种监管与发展并行的方式,对中国先发展后监管方式提出挑战,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监管措施,保监会无法对互联网保险实施有效监管,特别是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险种的审核机制,导致投资者理赔困难、保险金下落不明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4. 业务流程时间跨度较长。国内互联网保险市场刚刚起步,许多保险公司只是将互联网保险作为开展业务的补充渠道,一味追求业务量的提高,而不追求质量,互联网的便利性只体现在政策层面上,了投保环节,而理赔环节仍需投保人到现实网点办理,并且在过程中因为手续不齐全等原因,使得投保人理赔困难,反而增加了整个保险业务流程的时间。

5. 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不合理。国外利率市场化已基本完成,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避免非理性收益率带来的高风险。我国保险行业的费率监管比较严格。目前除了意外险、团险、车险等简单产品外,保险费率不允许浮动。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基础及盈利空间有限,费率浮动幅度不大,因此没有价格优势吸引客户。

四、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分析

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进行分析,也许能够为寻找我国互联网保险长远发展的途径寻找到突破口。

(一)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存在差异

首先,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市场,以银行为核心向外辐射,银行任何重大政策调整都可能引发市场规模型地震,金融市场主要服务对象是通过审核的企业;发达国家是市场主导型金融市场,单一机构难以左右市场,但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市场信息随着资金网状流动传播,主要服务对象是市场筛选后的优质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创新能力较强,金融衍生品数量及种类较多,风险易聚集,金融监管以深入骨髓的“契约精神”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铺垫。其次,我国保险业处于高度垄断状态,保险业享受政府赋予的特权及其带来的垄断利益,保险机构惰性较大,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很多需求者的保险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互联网保险具有公开、透明、平等特点,市场潜能被极大地激发出来,很多在传统金融体系下无法得到满足的金融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而对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利率市场化早已完成,同时保险业竞争激烈,这种互联网保险模式相对于主流保险体系竞争优势有限,因而其发展程度和对传统保险业的影响就相对有限。

(二)国内外现代电商企业存在差异

发达国家零售业竞争已经非常充分,渠道非常扁平化,从厂家到零售巨头再到家庭,已将中间环节成本压缩至最低,零售业本质没变,依然是供应链管理、物流仓储、技术支持、现金流和品牌,互联网只是一种渠道而已。如美国前十大电商排名,仅一席是纯互联网公司,其他皆为传统零售巨头转型做电商。我国绝大多数传统零售公司受到落后流通体制严重阻碍,最终将难以生存。中国零售市场份额不断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等电商巨头蚕食。中国传统流通体制受制于诸多因素:中国地域行政分割严重导致各自为战,异地扩张、兼并收购困难重重;物流成本高;零售体系多级,层层盘剥;房地产泡沫带动商业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导致终端消费者面对的零售价居高不下;厂商出厂价与零售价巨大价差带给国内电商企业崛起的战略规划机会。

(三)国内外社会信用环境存在差异

互联网保险背景下,对保险消费者的个性化服务、精细化营销及批量化处理成为主要运营模式,这要求更准确地把握消费者的风险偏好、消费习惯及信用状况,征信需求需要快速增加。国外征信体系发展较为完善,信用报告与征信体系是互联网保险风险管理的核心,如果缺少充足的信用评级数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专业度、效率都将受到巨大影响,甚至可能放大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如美国的信用管理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国家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与信用环境。国家信用管理是对信用进行宏观管理,为市场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信用环境,有效促进信用交易的发展;信用管理行业有三类机构,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信用经营机构与信用管理服务机构;信用环境包括立法、惩罚机制、教育与科研等构成;这样就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信用环境体系。而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社会信任严重匮乏: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征信标准化建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

五、我国保险公司发展互联网保险措施建议

鉴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国内外的差别及未来在我国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利润空间,保险公司应纷纷加快在这一领域的战略布局。

第一,拓展网络销售渠道,降低营销成本。社交网络的用户广泛,信息传播及时、迅速,爆发力强,亦是大量草根获取信息的主要场所。已有大量成功案例证明社会化营销是捕获海量用户的重要途径。保险公司应该树立与消费者共赢的思想,与消费者分享网上交易所带来的成本节约。保险电子商务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包括销售、保单管理、赔款支付以及索赔管理等在内的总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互联网交易节约的成本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鼓励消费者在线购买保险产品。

第二,重视产品创新。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及大数据技术的兴起,消费者的行为、个体特征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数据均能较为有效地被记录、分析,使得基于大数据开展定制化保险产品设计成为可能,能根据一类人群的各方面的特征,精细化地推出与之相适应的产品。首先,进一步推广简单的个险产品。标准化的个险产品(人身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车险等)保险条款通俗易懂、保单标准化程度高、保费低廉、无须核保或能够网络自动核保、与传统营销渠道没有明显冲突,因此适宜于网上直销。其次,发行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投资理财类产品的保险金额一般不高,核保也比较简单。第三,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培养互联网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至关重要,而保险公司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的关键在于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其核心则是要开发出一系列能够满足网络客户需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再次,加强模块化设计。保险产品的个性化设计可以通过一个个标准化产品模块的组合来实现,这种模式在国外已非常普遍。最后,开发团购保险产品。由于团购的风靡,互联网也逐渐出现了保险产品的团购营销。目前的团购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意外险、旅游险、留学保险、家财险、健康险和车险等金额小、手续简单的品种,而平安、泰康、华安、阳光等多家保险公司已参与其中。未来的保险团购模式可以从三个方面发展:一是保险供应商垂直团购平台,也就是保险公司自身设立团购网站,通过网络团购的方式销售自身产品;二是其他独立保险网站通过已有互联网保险平台推出合作保险公司的保险团购产品;三是专业团购网站与保险商家合作推出保险团购产品,也就是目前最流行和最普遍的团购模式。

第三,提高保险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的能力。首先,提高保险公司应对海量数据冲击的能力。其次,互联网环境下无法进行亲笔签名,保险公司进行网销时要时刻关注如何解决客户身份认定与法律保护的问题;再次,提高保护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的能力。最后,提高建立用户友好的服务体系的能力。保险公司可以从页面设计和自动化服务两个角度设计网上商城。一个友好的页面,将引导客户愉快地完成购物体验,提升客户对公司的印象,增强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

互联网保险管理篇(3)

【关键词】创新;变革;体验;监管;安全

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

据《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统计,可以发现在2011年,进行互联网保险投保的人数有816万人,到了2013人数增长到了5437万人,增长了4621万人。还可以发现,我国网民关注保险行业的大约占40%,但是不同年龄的网民对保险行业的关注度不同,且有着很大的差异:其中在30至50岁年龄阶段的网民,他们对保险业的关注度最高,接近60%。而在关注保险业的40%的网民中,男性网民占了绝大多数,达到了七成,女性只占三成。此外,还可以发现对保险行业的关注度还受到了教育程度和地域因素影响,对保险行业关注度较高的是高中及以下的人群,占到了整个人群的44%,比全网的人群关注度高6%。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结构与现实生活脱节

现在互联网上各保险官网的保险产品结构相似,条款简单,保障程度低,种类较少,不能满足大部分人对保险的需求,像之前的赏月险,险等险种,虽然有所创新,但是对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场合,以及特定的人群都有较高的要求。

(二)我国监管当局对互联网保险经营管理的监管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的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没有形成统一互补的体系,对有些方面的监管有所缺失。

(三)互联网保险销售的服务有待跟进改善

由于条件的限制,销售和客户服务的信息交流不畅通,往往在投保后的续保,出险后的理赔方面,不能同等享受传统渠道的服务,不能一对一的跟进,不能准确的了解客户的需求,使得服务不到位,亟待改善。

(四)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的建设有待完善

目前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主要是网站的网络销售,在手机移动终端的销售刚刚试水,自助客户服务端仅在保险公司的销售大厅有少量。不能满足人群多样化,需求多样化的要求。由于我国保险人销售模式的局限性,从业人员多数是上了年纪的人,对互联网技术的掌握不够,不能有效的进行线上的服务。

(五)互联网的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当今互联网发展的速度很快,有关个人的网络信息安全面临着泄露风险,就在去年2月份,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合作的成都众宜康健科技有限公司,众宜风险管理网泄露了80万份的保单信息,包含了投保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适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

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大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力度,互联网保险不是仅仅把保险产品的售前售后服务放在网上就可以了,是要求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有互联网的视角,聘用一些有互联网从业经验的跨界人才,结合互联网的特性,积极的创新开发符合当下网络的保险产品,比如说现在网上的支付险,网上货物的运输险等更符合网络消费习惯的险种。

(二)加强完善适用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有关部门应仔细研讨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多部门,多行业联合制定符合适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部门要加大监管的深度和力度,互联网保险属新兴事物,需要前期的规划指导,但也不能过分监管限制,这就需要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的智慧,构建一个合理适用的法律法规体系,解决互联网保险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三)改革服务的模式

保险公司要改革自身的服务模式,结合互联网不能人对人直接交流的缺陷,减少投保人的顾虑,对于互联网销售人员的信息要在网上公布,能够让投保人有需求的时候能找得到人,且保险公司要将保单的签订和服务责任到个人,明确分工和责任范围,出问题后能够快速直接的找到问题所在,并进行问责,在销售客服人员的调动和,能够及时,有效,完整的交接,保障客户的权益,提升服务的质量。

(四)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的建设

在互联网大背景下,对网络的应用不仅仅限制在电脑互联网上,要加强手机移动终端的利用,开发手机软件,提供网络支持。对平台的应用也不仅仅限制在网页上,在社交网络,比如微博等新媒体,要加大结合程度。

(五)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建设

保险公司有义务保障客户的个人隐私,首先要评估其官网以及与其合作公司的网络信息安全程度。其次要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对权限的审核严格要求,问责到个人,明确权限责任,不够资格的不能接触客户信息资料。还有加强网站安全系统的建设,防止来自网络的黑客攻击而泄露客户信息

四、我国互联网保险前景展望

随着未来互联网支付功能的不断完善,加强技术的开发,保障支付安全,使投保人缴费更加方便快捷,安全,为互联网保险的消费提供支付支持,据艾瑞咨询统计预测,2016年来自互联网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将达到590亿,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将迎来爆发式的发展。

互联网保险给未来保险也的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渠道的变化,带来的是对传统的革命,在互联网保险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要摒弃传统的观念,和互联网与时俱进,保险公司要有互联网公司的视角来审视行业的发展,找准定位,改变旧的观念,适应新的互联网规则和习惯,在未来的保险经营管理活动中,构建一个新的模式,从当前的公司保险产品的结构,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售后服务的模式进行改变,在未来将互联网保险发展成为一个新的商业金融形式,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潜力将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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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管理篇(4)

“农业保险+互联网”的发展环境

(一)国家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发展

近年来,农业保险高速发展,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的经济补偿作用。“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向10.4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万亿元,向1.2亿户次农户支付赔款914亿元。2015年,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 1.96万亿元,同比增长20.42%,约占农业GDP的32.27%;赔款支出260.08亿元,约占农作物直接经济损失的9.64%。因此,国家对农业保险发展高度重视,2004年至2016年的13个中央一号文件无一遗漏地对发展农业保险问题提出了政策指导意见。例如,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等等。为了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2015年,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74.72亿元,各级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额为287.84亿元,占76.82%。

(二)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势头强劲

据统计,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2223亿元,比2011年增长近69倍,互联网保险保费

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从2011年的 0.2%上升到 2015年的 9.2%,成为拉动保险业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借助互联网保险高速发展的机遇,保险公司或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进行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互联网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将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农业发展新形态。

(三)传统农业保险面临难以解决的经营难题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层面最大的难题在于,农户超小规模经营,居住分散,保险公司展业、定损和理赔难度大,仅承保阶段为了少额保费就需要在公司与客户之间辗转数次,单位保费的人力物力成本极高。例如,某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数十人来到一个村子辛辛苦苦展示一天,总共收到了30多块钱的保费。传统农业保险如果不借助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制度,或许将难以为继。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优化农业保险经营中的某些环节,降低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和成本,或许能为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提供机遇。

“农业保险+互联网”的发展优势

(一)能够充分满足客户需求

在“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下,保险产品的透明度相对传统模式提高了很多。想投保的农民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即可对各家公司的农业保险产品进行保险费率和保障范围的比较,找出最符合自身需要的农业保险产品。因此,保险公司就必须注重农户的保险需求,一方面对农户进行保险需求调研,一方面根据互联网记录的保险大数据进行数据挖掘与综合分析,寻找并研发出符合农户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

(二)能够提高农险经营效率

对于农业保险传统运营模式下面临的高难度、高成本、低效率问题,“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或许能够有效解决。农户通过互联网实现足不出户查询和投保,保险公司的展业活动不受时空限制进行,查勘和理赔工作也可借助互联网减少很多冗余环节,这使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都能降低交易难度,节约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

(三)能够实现农业保险轻资产运营

保险公司采用“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可以借助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把农业保险产品推向市场,分支机构、人员配备和设备配置都可以大幅减少,大大降低了固定资产和人力资本的投入,从而实现轻资产运营,将有限的资源和精力集中到产品研发这一核心业务上去,快速推动业务扩张。

(四)能够提高农业保险的投保率

在“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下,保险公司迫于高度透明的市场竞争研发充分满足客户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可以不受时空限制为客户提供全天候服务;可以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效率、降低农业保险经营成本;可以轻资产运营实现业务快速扩张的等等,这些最终都能在客观上提高农业保险的投保率。

实施“农业保险+互联网”面临的困境

(一)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不高

目前,我国农村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初期,各项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互联网普及率也不高。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农村网民1.9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28.4%。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不高,是“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的最大障碍。

(二)缺乏适合互联网推广的农险产品

一些保险公司在发展互联网保险时,只是将互联网与保险产品简单相加,把传统保险产品搬到网上,不注重内涵发展和融合发展。目前,适合互联网推广的保险产品比较少,适合互联网推广的农业保险产品则更匮乏,“互联网+”的优势无法发挥。

(三)配套的服务体系相对薄弱

目前,互联网保险大多停留在线上销售环节,配套的服务体系比较薄弱。例如,利用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条款解释模糊等问题,从而出现销售误导等问题。另外,出险以后第三方平台对理赔服务不到位,也使投保人心存投保顾虑。

(四)信息安全保障尚存隐患

互联网保险最大的特点是无纸化办公,投保人所有信息都储存在互联网中,而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平台相对比较开放,用户信息很容易被恶意泄露和篡改。我国的网络安全技术相对落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视程度不足,也导致投保人对于通过互联网渠道投保的顾虑较多。例如,2013年,某寿险公司80万份保单信息在“众宜风险管理网”上遭到泄露,在广大消费者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在发展“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时,农户的信息安全保障问题是发展的又一阻碍。

(五)监管难度较大

2015年7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保险的规范经营。“农业保险+互联网”是农业保险的网络化发展,是农业保险发展的新形式,目前来说仍属新生事物,尚未有相应的法规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容易产生法律盲区、操作难点和监管真空。例如,农业保险保费由各级政府补贴80%左右,投保人是否是真正从事种养业的农户很重要,但农户身份及保险利益的验证在互联网模式下相对比较困难。

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农村互联网建设

“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的发展,需有完善的网络通讯设施作支撑。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加大农村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网速和宽带服务水平,降低上网成本,为互联网农险产品的普及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设计符合农户需求的互联网农险产品

农业保险公司不能只将互联网当做推广工具和销售途径,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大数据并进行深度分析,及时捕捉市场行情,精准定位客户需求,细分保险标的和风险因子,挖掘出满足多层次需求的碎片化产品,实现产品的定制化和定价的个性化,最终设计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互联网农业保险产品,让客户有更多的选择权利,从而提升客户满意度和保单成交量。

(三)采用线上线下融合作业的立体化服务模式

“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不仅是在线上完成产品设计、推广、销售等系列活动,同时也要加快线下专业化理赔团队的建设,通过线上线下融合作业,建立流程明晰、硬件快捷、服务高效的立体化理赔模式,“农业保险+互联网”的优势才能充分发挥。例如,在美国互联网保险模式下,农户的电子索赔能从 1300 多个保险公估人那里得到迅速便捷的服务,农户还可以登录理赔日志软件系统了解理赔进度,完成了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立体化理赔服务。因此,我国探索“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的保险公司,首先要配备一只专业性很强的网络技术人员队伍,负责系统研发、设计流程、维护网络安全;其次要培养一批既熟悉电子商务、又精通农业保险的综合型员工,在线上准确迅速地解答投保农户遇到的问题;应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理赔服务队伍。

(四)健全互联网安全技术,加快移动终端安全建设

应加大对互联网安全保障基础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提供专项资金用于信息安全核心技术的研发,尽快形成我国独立自主的网络安全技术体系。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快移动终端设备的投保和理赔等服务建设。首先对广大投保农户进行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户的安全意识;其次加快手机APP的研发,将投保及理赔程序简单化、明晰化,对于一些专业术语或难以理解的条款可以做出单独解释;最后加强手机支付环境的监测,保护农户的财产利益不被侵犯。

互联网保险管理篇(5)

关键词: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管控建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互联网电商和网络经济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很多互联网公司也在不断的进步,互联网公司是通过网络技术,所形成的网络服务项目,其中包含网络应用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网络购物、网络产品、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教育等。互联网技术在经营和发展中也会遇到很多挑战,其中就包括网络财务风险,互联网公司一定要选取良好的管控措施,有效降低网络财务风险的形成,防止财务风险给互联网公司来的严重损失。

一、互联网公司的收入结构形式

我国互联网公司的收入结构形式一般是单笔数量较小,客户群数量比较大,我国其他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时,一般是通过传统的经营渠道模式进行销售,而且经销商也分为部级别、省级别、地区市级别等不同的级别,一层控制一层,而不同层次都会加价,这样就会导致产品价格偏高,而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也过高,无法提高整体消费率。但是互联网公司却避免了以上问题,互联网公司通过网络技术,设计了一个智能化的网络交易平台,通过网络便捷性特点,运用网上支付的手段,有效的进行网络交易,这样不仅提升了网络经济效率,也提升了物流企业的经济发展,客户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来购买所需要的商品,在通过相关物流公司直接送到客户手中,过程要比传统的交易形式简单便捷,并且没有层层加价,价格相对比较实惠,也很受客户的喜爱。比如近几年比较流行的淘宝网址、京东网址,运用良好的产品优惠的价格,并且也提供了很多的特惠日,吸引了很多的客户进行消费,为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也有很多互联网企业提供了不同的服务项目,为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也为消费者提供了良好的产品,有效带动互联网公司的经济发展。

二、互联网公司成本费用结构形式

互联网成本费用形式多数是轻成本,重视费用项目,在传统企业公司销售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成本,而商品毛利率比较低的话,商品销售的费用就会比较低。互联网公司的商品处于无形的,无形商品附加值高,所以商品业务的成本要比收入较低,人工成本费用部分是互联网公司比较重要的费用支出部分,相对销售费用也是比较高的。有些互联网公司就通过高新来吸引更多年轻的网络数字精英加入到互联网公司内,提升内部员工规模,有效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在互联网公司中最重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就是人工成本支出。

三、在互联网公司发展过程中引发财务风险的因素分析

1.互联网时代传统财务工作模式无法满足现今互联网公司发展需求

互联网公司财务工作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内容,它是关系到互联网公司发展的重要工作项目,如果选取错误的财务工作形式,很容易会出现财务风险,这样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和运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经济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化,而且互联网公司内部事项的判断和估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的财务工作模式要根据大量的数据信息内容,来关注市场占有率有多少、客户满意程度、网络创新能力等内容,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反映出公司的竞争能力,但是如果在操作中出现一点失误,那么就会给公司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互联网公司要抛弃传统的财务工作模式,要选取与时俱进的、符合时展需求的财务工作模式,降低财务风险的出现,同时提升互联网公司的发展速度。

2.在互联网公司中欠缺有效的财务管理措施

很多公司在运行过程中,都很依赖于合作伙伴或是供应商,有些互联网公司欠缺良好你的财务管理模式,这样会导致财务风险的发生,所以在网络环境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不断的变化,内部财务管理形式也有不断的进行创新,良好的为公司管理者和决策者提供有效的信息内容,并让相关人员和部门及时、正确的做出反应,财务管理工作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

3.复杂的互联网财务环境,影响互联网公司有效发展

现今信息化产业已经逐渐成为全球性的大产业,而且在公司财务信息处理和传播过程也在不断的加快和便捷,并且互联网公司也在与不同的企业进行合作和竞争,也有跨国界的合作内容,很多互联网公司的销售、产品生产等内容已经开展到世界范围内,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也在不断的提升,而这一因素让我国互联网公司财务环境变的更加多变和复杂,互联网公司的市场变化是关系到未来发展状态,如果所在环境进行改变而公司却没有及时采取对策,那么公司会随时面临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出现破产的现象,所以互联网公司一定要与市场经济保持一致,有效的确保公司在未来更好的发展。

四、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的形式

1.资金流风险

在传统的企业公司中,收入和客户数量相对稳定,现金流动也是较为稳定的很容易预测的,随着互联网公司的崛起,很快就将经济市场所抢战,很多网站都推出了团购的形式,这样的形式引起了烧钱的风潮。但是由于互联网公司的盲目扩张,竞争相对比较严重,这样会导致现金流通不畅,会影响互联网公司的发展,无法避免的会出现现金流风险。互联网公司想要避免资金流风险,就必须要发展差异化内容,降低同质化商品,减少恶性竞争情况出现,循序渐进的融入到市场中,良好的了解客户需求,选择正确的管理模式,为资金流提供畅通的道路。

2.筹资风险

在互联网公司发展初期阶段,产生筹资风险是最大的,首先要取得银行信任,得到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类型成为互联网公司资金的主要来源。风险投资是通过较少的投资数量,获得较大的股票比例数量,但是有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目的不同,导致公司出现争夺控制权的现象,这样会影响互联网公司的正常发展,所以互联网公司要选择合适的融资形式,防止在未来发展中控制权风险的出现。

3.资金风险

在互联网企业中与传统的企业经营不同,它比较突出竞争优势特点,主要是以互联网领域为前提,进行有效的制度布局,这样才能进行良好的发展,在互联网公司中收益是与风险并存的,互联网公司财务管理,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控制资金投资风险的出现,所以公司要用多个团队来开发同款商品,这样可以确保成功率,之后由内部人员进行创业支持,在进行分享投资,有效的提升收益数量。互联网公司要将盈利模式进行更新,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投资收回提升盈利数额。

4.国家政府监管风险

由于互联网公司是新型的产业,国家比较支持互联网公司进行发展,并且也在对互联网公司进行监管工作,这也是互联网公司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会给互联网公司的生存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互联网公司在进行创新经营时,一定要考虑到国家政府监管的可能性,有效的做好应对准备,防止互联网公司在政府监管时带来的风险,为互联网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五、互联网公司避免财务风险有效管控策略

1.互联网公司要建立财务高效制度文化,提升防范风险意识

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中,要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融入到其中,提升互联网公司内部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让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价值观念和风险管理制度融入到互联网公司内部,降低内部财务风险的出现,也要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有效对互联网公司内部财务风险进行防范,降低互联网公司内部损失,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文化,整体提高公司内部人员防范能力,为互联网企业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在互联网公司中建立有效的财务预警系统,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体系

首先,一定要从防范财务风险、监控财务风险、预警财务风险等几个角度进行考虑,设置互联网公司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流程等内容,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有效的对互联网公司风险进行防范。其次,要根据互联网公司经营和管理的目标为标准,将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和任职,建设明确的机构和岗位系统,确保其部门能够在适合的时间做出恰当的工作。再次,互联网公司要建设健全的财务风险报表分析系统,设置明确的管理制度,有效的对公司内部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管理,并且要对信用政策、预警指标进行监控管理,确保其有效性和综合性特点,互联网公司也要定期进行风险分析会议,确保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进行事前计划工作、事中控制工作、事后考核工作等内容,确保企业能够健康发展。最后,互联网公司要将第三方中介部门有效利用到,通过审计事务所、监管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不同评估管理机构,有效对互联网公司内部财务风险进行评估,让互联网公司根据评估内容,有效的做出预防工作,降低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的形成。在互联网公司运营和管理过程中,会受到外在环境和内在因素等不同因素的影响,所以互联网公司要建立健全的管控系统,为互联网公司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在互联网公司内建设健全的审计制度体系

首先,要在互联网公司内部设置健全的审计机构,互联网公司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在根据自身特点,设计符合要求的审计制度,并且在建设时一定要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特性和合理性,确保其审计制度不会给互联网企业带来经营上的影响和负担,保障审计机构在互联网公司发展中进行良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互联网公司健康发展。其次,明确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互联网公司一定要将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确保审计机构在工作中拥有较强的执行力度,有效对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审计,保障风险管理系统能够正常工作,降低互联网公司内部风险的出现。最后,完善的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形式,互联网公司一定要将审计机构的工作形式进行明确和完善,确保审计工作可以正常实施,为互联网公司发展带来有利条件。

4.提升互联网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在互联网公司中全面预算工作是关系到公司经营活动工作、投资活动工作、财务活动工作等项目,并对这些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规划,互联网公司要根据自身经营目标,明确互联网公司在发展中的资金数额和人力资源数量,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将不同的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行。互联网公司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控制系统,确保互联网公司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互联网公司要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系统,并对预算目标进行明确,之后在建立明确的预算编制系统、编制原则和考核制度,定期召开年度预算会议,对预算进行评价,在根据实施过程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根据年度预算完成的情况,对互联网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进行业绩考核工作,确保互联网公司预算工作的有效进行。

六、结束语

互联网工作在不断的发展中一定要重视财务风险管理意识,建设健全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提升互联网公司内部人员的财务风险管理意识,在互联网公司中建立有效的财务预警系统,并将公司内部治理体系进行完善,也要在互联网公司内建设健全的审计制度体系,有效对互联网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在互联网公司发展中不会形成财务风险,并且要提升互联网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互联网公司管控制度,为互联网公司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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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管理篇(6)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创新;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1)-0074-03

一、互联网保险创新的表现形式

(一)互联网保险创新类型

1.理赔创新

通常,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局限于柜台、网点、业务员以及银行平台,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传统保险公司选择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如太保、太平、新华等。而众多中小保险公司则多选择第三方网络销售渠道,如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然而,互联网保险公司完全颠覆了这种经营模式,不设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主要经营的是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财险、家财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比如生鲜电商延误导致的损失都可以由保险来获得理赔。

2.营销创新

互联网保险将传统的线下销售转为网上销售,消费者可以在网上看到其所需要的险种,并从中挑选购买。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在于通过精准定位用户,细分保险标的和风险因子,实现产品的定制化和定价的个性化。与传统产品通常先设计产品再投放渠道的路径不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路径是“从渠道到产品”,即:先了解渠道用户的需求,再据此开发第一代产品,投放到渠道后根据反馈的渠道数据,开发第二代产品。与传统产品相比,互联网保险产品迭代迅速,调整频率快。

3.保费支付创新

互联网保险网上支付保费,使交费更加便捷,顺应当下潮流,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平台支付保费,使保险购买更加快捷。

4.产品创新

互联网保险的创新最重要的体现为产品创新,即对于各类产品本身的创新。目前我国互联网销售的创新产品大致分为六种类型。第一种是对传统险种碎片化的专项保险,即保险的“碎片化”。第二种是借助新型网络社交平台与移动设备的交互式保险。第三种是基于投资理财需求推出的万能险和投连险。第四种是具争议的带有“类”性质的保险产品。第五种是极易诱发道德风险的保险产品。第六种是专门针对网络相关风险开发的产品。

(二)互联网保险创新的优劣势

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保险应该遵循不影响行业发展声誉的、有用的创新为原则,鼓励互联网保险公司抓住机遇积极创新。但目前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奇葩险的产生就是创新过度的表现,有些产品已经违背了保险的定义,保险与两者有明确的界限,保险公司应本着保险的宗旨来进行适度创新。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理应发挥好保险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保障和风险管理功能。

二、互联网保险创新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发展空间巨大,但同时互联网保险创新也存在一系列风险和问题。目前主要包括信用风险、作业风险等。

(一)信用风险

自2013年底众安在线成立以来,带动了中国各大保险主体在保险产品上的创新热潮。其中,不乏一些险种初具规模,但更多的是为创新而创新。这些所谓的奇葩险已经严重脱离了保险的本质,保险公司创新无实际意x,加大了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作业风险

据保监会公布的《关于2015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12378投诉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总量157544件,同比上升40.24%。而其中,捆绑销售互联网产品的投诉占据一定比例,究其原因,很多保险主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片面注重销售前端网络化,后台运营管理却仍是传统思维,保险公司内部存在技术性问题,从而导致消费者投诉。

保险从本质上是风险转移的安排,应该有可量化的数据支撑,目前,很多产品的创新缺少基本的费率厘定、成本测算等程序。同时,保险讲究的是大数法则,如果一款产品不能具备一定规模,赔付水平就会极不稳定,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三)案例分析――以奇葩险为例

自《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出台以来,近年已将带有“类”性质的保险产品明确叫停。

1.高温险理赔率为零

某保险公司推出高温险,和空调厂合作,对客户直接赠送。按照高温险条款,保费为10元,在2013年6月22日至8月23日这段时间内,如气温达到37摄氏度的天数,超过保险公司的免赔天数,投保人可获每天5元的补贴,最高补贴为100元。气象数据显示,1981年至2010年间,高温险覆盖的30个城市,在6月21日至8月23日期间,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数,都远远低于免赔天数。因此高温险基本上相当于赔率为零。投保人以为能够稳赚不赔,而保险公司早已稳稳控制了赔率。

2.跌停险出生被叫停

根据保监会意见,跌停险类似对赌协议,有嫌疑,利用跌停险对股价波动进行保障有可能进一步放大金融风险。此类产品打着产品创新的幌子,误导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其本质是带有或性的。

3.雾霾险正式上线到被叫停只有一周

因为其不具备大数法则,完全是性质的概率事件,故被明确叫停。

保险和的相似度很高,但其本质是不一样的。从保险的本质来说,保险是一种平均分担经济损失补偿的活动,或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对于这类创新型产品,只要符合保险原理和保险逻辑,监管机构都不会干涉公司行为。

三、互联网保险创新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公司部分产品创新无实际意义

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规模产品的同质性非常严重,基本相同的条款,基本相同的费率,基本相同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创新的目标已经不再是客户的“需求”,而是客户的“眼球”。保险公司的创新目的纯粹是为了其产品能引起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同业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关注,从而提高本公司的知名度。奇葩险就是体现最为明显的一种。此类险种并不能体现保险的宗旨,更不能为投保人利益提供保障,有些甚至已经属于类范围中,超出了保险范围,给投保人带来损失。

(二)保险公司网络化前端与运营管理不配套

很多保险主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片面注重销售前端网络化,后台运营管理却仍是传统思维,前端和后台不配套,买时容易退时难,从而导致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在投保后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能对其保险售后进行有效监管,难以有效服务于消费者,从而使消费者不满意。

(三)保险公司技术水平不足

我国保险公司普遍技术水平不足,在互联网保险中,对于各种保险难以将风险严格测量进行保险定价,风险管理和评估不到位,导致产品定价不够精准,赔付不能得到技术水平上的保障。

四、规避互联网保险创新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保险产品创新要回归本质

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因此,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是创新的产品具有风险管理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的积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能够降低保险标的风险。这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地震、飓风等不可抗力不列入保险范围的根本原因,因为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上述事件的发生。反观现在的保险产品创新,雾霾险也好,赏月险也罢,甚至是高温险,基本上都违背了上述这一基本原则。在保险产品创新时,应遵循以下六点原则。第一,强调保险保障功能。第二,强调保险利益。第三,强调创新科学性。第四,合法合规。第五,公平竞争。第六,维护客户利益。

(二)应用新技术进行风险控制

未来,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将成为保险行业风险控制的主要途径。在承保环节,基于大数据基础的数据分析技术将在第一时间立体呈现保险标的各项数据和特征,为承保决策和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从源头控制风险。在理赔环节,新技术、新设备同样将被广泛应用。在人寿保险领域,利用能够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情况的可穿戴设备,来获取和细分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人体健康和生死概率,并适时向客户提供饮食、健身等方面的建议,从而降低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在家庭财产险领域,通过智能家居系统对住宅进行远程监控并及时发现和缓解风险,当家中发生煤气泄漏或水管爆裂,可自动关掉阀门,从而减轻损失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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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n Risks Brought by the Internet Insurance Innovation

TANG Jiape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27)

互联网保险管理篇(7)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进入互联网时代,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变革。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沟通和交易,快速地改变着传统的生活模式。许多的传统工业、交易方式、消费模式在互联网的冲击下,也在发生着新的发展和改变。银行保险等金融股机构在面对互联网带来的冲击时,也冒着风险进入了互联网的浪潮。所幸,随着保险行业不断地尝试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技术服务,保险业和信息技术进行了相互的融合,产生了新的运营方式:互联网保险。本文对保险营销方式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并对互联网下的保险营销方式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现代营销

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研究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体系也逐渐形成,传统的金融领域包括银行、金融、保险等,都在发生着极大的变革。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支柱型产业,也不断地加入了互联网格局。各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报信个人等纷纷加入互联网保险的阵营,对传统产品进行互联网化改造,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在整体保险销售额的比重也在逐渐加大。互联网保险相对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来说,在很大的程度上减低了成本,也提高了保险企业的运作效率。

(一)互联网保险概论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现代社会新兴的保险营销模式,和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方式不同,它以互联网为工具来进行的现代营销方式。互联网保险指的是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近几年保险行业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上的迅速发展让更多的人感受到保险行业和网络电子商务合作的宽阔发展前景,各种传统的线下保险营销模式也在逐渐地向互联网保险模式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不仅可以减少保险企业的运营成本,更能提高产品营销效率,发展更多的互联网保险客户资源。

(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过程

1.初期发展在1997年,国内最早的保险行业第三方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建成,成为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信息化管理需求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网正式诞生,成为我国保险业迈向互联网大门的第一步。2000年,“网险网”正式成立,它是实现网上投保功能的第一个电子商务保险网站。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泰康人寿在北京开通了“泰康在线”。2005年,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渐地走向了规范,互联网保险开始正式的发展,各个保险信息网站像雨后新芽一样涌现。

2.探索发展期1999年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网站的出现,在我国走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商业道路,开创了一种新的互联网业务模式,给互联网市场带来了新一轮的发展热潮。2011年,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逐渐趋于规范化、专业化。一批以保险服务为定位的保险网站纷纷出现,在风险投资的推动下,互联网保险更是进入快速发展。这个阶段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规模相对还比较小,在一些资源配置及政策方面缺少切实有力的扶持。

3.发展提速期保险公司经过积极探索和发展,进入了互联网保险的全面发展时期。互联网保险已经不仅仅是对保险产品的互联网化,而是对保险行业商业模式的颠覆与改革。据统计,在2012年互联网保费就有上百亿元,2013年中国第一家专业的货物保险公司众安在线的出现,更意味着保险业在互联网时代被更多的客户所需求,10月16日,保监会批复,众安在线获得国内第一个、也是全球第一个网络保险牌照。这个时期的互联网保险模式已经基本确定,保险业在互联网时代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商务大军。

二、互联网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改变

(一)对客户的改变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移动设备的普及,让消费者真切强烈地感受到互联网带来的巨大便利。互联网消费模不仅节省了大家的时间,简化了支付过程,让消费者在家就可以轻松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消费者不再是被动地接受商家,而是有更多的消费空间,消费选择也更加的主动和多样化。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互联网保险模式能够更加直观地显示保险产品的功能、服务标准、服务效率等,消费者对于复杂的保险条款也有更明确清楚的理解和认识。在消费者能够自主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形势下,消费者的消费意愿更加明显,消费主动性也更加提升。但随之客户对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利弊分析,也会有更加清醒的了解和判断,对保险产品的选择性和服务要求也会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也要注意把握消费者的心理,分析并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二)对保险公司的改变

1.互联网对保险公司的产业链进行重新改造,保险公司的竞争者不再只是同行业的人,最后的竞争者很有可能是某个不同行业的互联网或大数据公司。他们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而这正是保险公司缺少的,所以保险公司在互联网时代只有大量的汇集客户,才能建立有效的商业模式,这是需要高度重视的方面。因此互联网保险应该建立“真正以客户为主”的发展战略,满足客户的真实需求,提升客户体验,最终获取客户资源。

2.传统的保险产品种类单一、条款复杂,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平台上的销售模式。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不针对性地分析客户的偏好和需求,在此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研发和调整,不断充实保险产品的内涵,使保险产品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3.互联网时代在带来更多的客户要求和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同样带来了机遇和新的保险需求,它使传统模式下行业一些不可能的事情变成可能。比如在2014年“双11”当天,一天的退货运费险就卖了1.5亿单,创造了单日同一险种成交比数的世界纪录。在保险需求方面,保险行业在大数据时代可以更快速的发掘新的客户需求,开发出新的产品,使过去无法满足的保险需求成为现实,也使保险在其他行业开发出更多新的市场。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

(一)经营方式复杂,缺乏完善的体系

互联网使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变得更为多元化。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官网进行直销,在网络上进行产品报价。可以选择和网络技术公司或互联网公司进行合作,或者自己出资成立电子商务公司,也可以选择由云商集团成立专业的保险销售公司。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在这些多样化的模式中,都存在类似产品体系不完善、销售模式受限制等缺陷。复杂的经营模式影响到市场的秩序,运营的效率也比较低,离国外发展相对成熟的互联网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互联网保险的险种有待扩展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与传统渠道的保险产品的差别并不大,最大的区别只是购买渠道和方式的不同。互联网保险想要有更长远的发展,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发互联网属性的保险产品。现在网络上销售的险种一般是意外险、财产险、车险、疾病险等,保险险种的形式比较单一,对价格、条款等并没有完全的标准化。虽然现在的互联网中也出现了像淘宝的运险费、一些企业的网络销售车险等方式,但互联网保险模式的真正实现还需要更多的拓展和功能完善。

(三)缺乏有效地保险合同管理法规

我国互联网保险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地飞速发展,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却跟不上如此迅猛的发展。虽然国务院和保监会也出台了一些互联网监管和保险体制的条款和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制机制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实效性和法律效力等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致使商务平台和市不能很好地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要求。由于缺乏专业有效的监管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相场秩序缺乏强有力的保障,也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的不成熟。

(四)用户隐私易被泄露

大数据时代使数据公开和共享成为现代流行的趋势,但是也带来了法律道德及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和争议。一方面大数据为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更加准确综合的数据来源,提高了互联网保险的效率。另一方面,数据公开对用户的个人隐私、人权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和影响。有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互联网开放的特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对互联网数据资料进行篡改和破坏,互联网保险客户的信息很可能被恶意的窃取和泄漏,如何让我国的信息安全更好的受到保障,是互联网保险发展需要仔细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互联网保险问题的解决方法分析

(一)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

如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多样化较明显,据调查发现,互联网保险公司是当前较多用户比较满意的一种经营模式,因此对于一些自主经营的互联网保险官方网站,应该更注重加强保险产品的推广,对产品的结构进行优化,同时注重培养相关的网站维护人才,对网站及时的维护更新。专业的中介要注意自主的拓展销售渠道,注重产品的创新。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借鉴一些外国互联网保险成熟的发展经验,学习适合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部分。

(二)拓展互联网保险的产品

如何满足互联网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是互联网保险需要研究的问题,要想把互联网客户转化成互联网保险客户,就必须通过对网络潜在客户群的上网习惯、关注偏好、消费习惯、职业收入等特征进行收集分析。根据分析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吸引客户的注意力,增加互联网保险的多样性供给,针对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开创新的险种。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比较新的经营理念和现代营销手段,现阶段互联网保险很难全盘的取代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但是可以和传统的保险营销相结合,实现更大的价值和利益。

(三)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

我国互联网保险现阶段的市场有些混乱,为了我国互联网的稳健发展,健全适用于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注意保持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保障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健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电子支付结算、后续服务等方面也要提高监管制度。确保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有法律依据和法规保障;建立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建立信用体系,是整个社会良性发展和电子商务时代强烈要求。

(四)强化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安全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如何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进行较好地处理,是互联网保险发展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问题,需要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在互联网信息安全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尽快出台关于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的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机制,加强对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体系安全运行。一方面要健全电子信息安全的机制,保证客户信息的数据安全。另一方面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力度和范围要加大,明确具体责任,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在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其他行业的公开数据,同时整合公开有效的、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为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开拓更宽广的发展道路。

五、结语

互联网保险具备节约经济成本、服务快捷便利、客户资源针对性较强等优势,但现阶段在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还不太成熟,需要在不断地发展中解决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不断优化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环境,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多元化营销渠道,完善保险企业的电子商务环境,加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专业人才建设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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