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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的特征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8 16:59:06

新型农民的特征

新型农民的特征篇(1)

关键词:农民工;代际差异;职业流动;影响因素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2.09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2-0038-06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and the Difference Analysis of Two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ccupational Mobility

LIU Jianping, WEI Lei

(College of Business,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 Lanzhou 730070)

Abstract:Taking migrant workers from 10 villages in Gansu as the research objec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generational differences and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occupational mobility of the two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were analyzed through the Poisson Regression Model. And by using of OaxacaBlinder decomposition method, analysis the primary reason for occupation mobility difference of the two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Research shows that, two generations of migrant workers exist obvious differences i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a variety of factors on the impact of their career mobility also show a greater difference. The migrant workers intergenerational differences are mainly caused by the differences in characteristics. Lower household saving rate; higher proportion of unmarried and more labors in the family improve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employment mobility. Improving the level of education and broadening the distribution of occupations is conducive to the stability of the employment of the two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Key words:migrant workers; differences of generation; occupational mobility; influence factor

引言

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流动性十分显著,不仅明显高于城市其他工作人员,也数倍于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1],不稳定的就业与市民化艰难结伴而行成为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特殊现象。进入21世纪以来,在农民工群体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农民工群体内部开始出现代际分化。新生代农民工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择业行为等方面与第一代农民工存在着明显的代际差异[2],且这些特征差异又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他们的流动决策。系统考察两代农民工在各个层面上出现的特征差异可以深入把握农民工群体的特征变化趋势,特别对职业流动的影响因素及频次差异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对于促进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及自身的全面发展,助推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等都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政策意义。

对于劳动力职业流动问题的关注起始于西方工业革命的完成,企业职业流动问题日益凸显,由此产生了一批相关研究。布鲁门等人提出的著名的“迁移者―停驻者”理论[3],将职业流动的研究重点开始转移到劳动者的个人特征方面。该模型认为:劳动者职业流动性的高低是一种内在倾向,而此倾向性与个体特征有关,其中个体特征一般包括:年龄、教育、距离等。由于劳动群体之间存在的较大的特征差异,所以职业流动的差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劳动力市场中。此后,学者又将该理论扩展到劳动力市场、信息获取等方面。其中包括布莱克和丹的职业搜寻理论[4];伯格曼的职业拥挤假设理论[5];多林格和皮奥里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6]等。这些理论共同点为: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具有不同特征的劳动者群体会有不同的就业决策,职业选择的流动性与差异现象也由此产生。

关于我国农民工群体的职业流动问题一直受到国内学术界的关注,只不过以往的研究多将其放置在整体流动特征之下的一个小问题处理。进入新世纪以来,一些研究者才开始将其作为单独的主题进行研究。这些研究主要是从农民工职业流动的影响因素、流动效应以及发现趋势、总结规律等方面进行的。最开始的研究从整个农民工群体出发,朱明芬[7],白南生等[8],田北海等[9]各自从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工作特征、就业意愿等不同角度对农民工职业流动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皆认为人力和社会资本是导致农民工职业转移的主要因素,但在工作特征与就业意愿对职业流动的影响方面并未得出一致的结论。而后农民工代际分化的现象引起学者的注意,开始专门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流动问题进行研究,李长安的研究表明性别、年龄等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转移有显著影响[10];相反,殷红霞等的研究发现,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等个人因素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转换率没有显著影响,而属于人力资本范畴的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技能两个因素对职业转换率有显著影响[11];李霓的研究表明:工资的高低仍然是影响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流动的最重要的因素,但也会综合考虑个人、家庭、社会等多方面因素[12]。也有部分学者从两代农民工差异对比的视角出发,其中王超恩等认为,无论是新生代还是老一代农民工,人力资本积累中的职业技术的提高对两代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均具有显著影响[13];柳建平等通过比较新一代和第一代农民工的特征差异,认为在择业意愿上尽管供养家庭因素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影响不如第一代农民工那么强烈,但影响仍然高于个体因素,即意味着家庭因素也是影响农民工职业流动的又一重要因素[14]。由上述可见,一方面学术界对农民工职业流动影响因素的研究尽管取得了一些共识,如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影响显著,但在其他诸多方面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如工作特征、就业意愿等方面,甚至在一些因素方面还存在异议,如个体特征中的性别、年龄等;另一方面家庭因素作为影响农民工职业流动的重要因素,往往被个体特征和外部环境因素所掩盖,以往研究中虽有涉及但很少被深入分析。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认为农民工的职业流动都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做出的抉择,已有研究大多基于东部沿海地区的调查数据,由于东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特别在用工需求、择业机遇、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差异较大,导致东西部农民工职业流动影响因素的主次程度与影响结果也会不同。近年来我国产业开始进行空间分布上的梯度转移,农民工总体上向中西部地区回流的态势逐渐明显[15]。因此基于农民工主要输出地的西部地区实地调研,针对性研究西部地区两代农民工职业流动的文献显得尤为需要。

1两代农民工流动特征的统计描述及比较

农民工职业流动属于流动特征中的一个问题,且特征差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职业流动的差异。因此,无论作为研究主题还是分析影因素,都有必要先从两代农民工的特征差异角度进行比较,以此从总体上获得对西部地区两代农民工的特征认识。基于研究主题及调查资料内容所限,本文对两代农民工流动特征的统计描述及差异对比主要从个体、家庭及职业特征3个方面进行。

本文数据来源于西北师范大学“三农社”2014年假期对甘肃10个村庄中在城镇外出务工劳动者的个体问卷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569份,其中新生代农民工的问卷269份,第一代农民工的问卷300份。

11个体特征

从两代农民工个体特征来看:在性别上,男性人数占样本总数的比例为757%,整体上男性人数远高于女性,但新生代农民工中女性比例明显高于第一代农民工,表明随着时间推移新生代女性外出务工者呈增多态势;在婚姻状况上,新生代农民工中未婚居多,未婚比例为587%;在受教育程度上,新生代农民工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人数比例达到862%,对比第一代农民工初中以上比例的543%,受教育程度有了明显的提升,其中大学及以上占比上升最为明显,但550%的新生代农民工仍集中在初中文化水平,可见农民工受教育水平依然偏低。

12家庭特征

从两代农民工家庭特征来看:在家庭劳动力数量上,调查地区的家庭劳动力平均人数为30人,说明西部地区家庭劳动力数量普遍充足。其中,第一代农民工家庭劳动力人数为2人的最多,平均家庭劳动力人数为27。新生代农民工的家庭劳动力人数为4人的最多,占样本数的360%,平均家庭劳动力人数为35,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劳动力数量显著多于第一代;在家庭经济状况上,第一代农民工的务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707%,新生代农民工为631%,可见,现阶段农民工务工收入已成为家庭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同时也反映出相比新生代,第一代农民工依然背负着沉重的家庭负担;在家庭流动模式上,西部地区农民工的外出打工方式,仍然以个体流动为主,但新生代农民工中举家迁移的流动方式已经开始逐渐显现。

13职业特征

外出就业动机和城市择业意愿是农民工职业特征的基础。在就业动机上,第一代农民工为了供养家庭的比例明显高于新生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为了个体发展的比例明显高于第一代农民工,第一代农民工外出就业更多是为了供养家庭,而新生代农民工则更加注重自身的发展;在择业意愿上,收入的高低仍然是农民工职业选择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对比其他因素,两代之间差异明显,新生代农民工越来越重视就业工作的轻松舒适与发展前途。

就两代农民工职业特征看,在行业分布上,农民工就业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低、体力为主的低端行业。但从数据对比来看,新生代农民工从事建筑业的比例明显低于第一代农民工,而从事管理岗位的新生代农民工比例明显高于第一代农民工,可见,新生代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有从集中走向分散的趋势,就业环境、就业层次、就业地位都有了一定的改善与提高;从职业流动的整体情况来看,有654%的新生代农民工发生过职业流动,平均每个新生代农民工发生职业流动的次数为12次,617%的第一代农民工发生过职业流动,平均每个第一代农民工发生职业流动的次数为16次。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时间比第一代农民工短,平均流动次数虽然较低,但实际职业流动发生率较高;从行业的整体情况来看: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职业流动性最强,其中有804%的人发生过职业流动,平均流动次数为17次。制造业的流动情况与服务业相类似,约一半以上的新生代农民工发生过职业流动,管理业发生流动的比例和平均流动次数最少,表明已居管理岗位的农民工就业稳定性最强。

2两代农民工职业流动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

21模型及变量选取

计量分析中,因变量为计数类型的变量时,往往运用泊松回归模型与负二项回归模型,基于本次调查数据的特征,在此选用泊松回归模型[16],用STATA软件进行计量分析。其中,因变量为职业流动的次数,自变量包括农民工个体、家庭和职业特征。

22计量模型建立

模型中定义yk为第k个人职业流动的次数,yk发生的概率为:

prob(Yk=yk/xk)=e-λkλykkyk!; yk=0,1,2……

模型假设每个yk都来自一个期望和方差都是λk的泊松分布,且lnλk=x′kβ,则yk的期望为:

E(yk/xk)=λk=ex′kβ=E(yk/xk,zk)

其中,xk为观测变量,zk为其他非观测因素。

23计量结果及分析

对所调查的两代农民工职业流动的相关数据进行泊松回归分析,结果见表5。其中性别中以0代表女为参照组,婚姻状况中以0代表未婚为参照组,打工过程是否学到技能中否表示为0为参照组,职业特征以建筑业为参照组,流动模式以举家迁移中否表示为0为参照组。

以上回归结果显示:就个体特征来看,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3个因素对西部地区的农民工职业流动影响并不显著,此结果与以往对其他地区不同,这与西部地区农民工的特点相关,西部地区更加贫穷艰苦的条件,促使外出打工需求迫切,性别差异、婚否与年龄大小,对外出打工农民工影响不大。受教育程度对两代农民工职业流动都存在着显著的影响,其中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流动有正向影响,即受教育年限越长,发生职业流动的可能性越大[17],原因在于拥有更高人力资本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选择机会更多,会追求更高的职业发展空间。对第一代农民工的职业流动有负向影响,即受教育年限越长,发生职业流动的可能性反而降低,第一代农民工中有较高学历的人工作条件已经较好也较为稳定(分析调查资料,将第一代农民工的教育年限与职业类型对比发现,其中高中及以上学历的第一代农民工中有864%的从事管理等较稳定的行业)。

就家庭特征来看:打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之比对新生代农民工影响不显著,但对第一代农民工影响显著为正向。这一结果与前述两代农民工外出就业动机的比较一致,务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之比从一定意义上表示着务工收入对家庭经济的重要程度,对第一代农民工而言,外出务工的主要动机就是为了供养家庭,而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务工更多是为了个体发展。同时,以往研究发现农民工职业流动会带来一定的收入提高效应[18],本文对调查资料的统计分析也印证了这一结论。家庭储蓄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对两代农民工职业流动的影响系数皆为负,且在1%水平上显著。储蓄率越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也越趋向于稳定,农民工频繁转换工作的可能性也就越低。举家迁移因子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主要与现阶段西部地区农民工发生举家迁移比例太低有关。

就职业特征来看:打工过程是否学到技能对第一代农民工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而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影响不显著。以往的研究表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分化程度更高,他们中工作经验技能较为丰富的往往已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和较为稳定的工作,且市民化程度也较高,因而在正常情况下他们再次进行职业流动的积极性不高。而对新生代农民工来说,他们的分化仍处于混沌状态,他们在追求个人发展价值观的影响下,更要求工作环境的舒适、更有着城市消费倾向,他们对工作往往处于一种不安分的状态,但随着年龄和社会阅历的增长,他们在职业流动性上与第一代农民工有着一致的趋同性[19];打工时间对两代农民工的职业流动都显著为正,打工时间越长,职业流动的频次将越高;职业种类对第一代农民工职业流动的影响并不显著,原因在于以建筑业为参照组,从事其他行业的第一代农民工人数太少。但对新生代农民工来说,相对于建筑业,从事服务业与管理业的职业流动影响显著且为负向,表明新生代农民工从事建筑业的职业流动性要显著高于从事服务业和管理业,这一结果与实际观察相符,新生代农民工大多不愿从事建筑业,一些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也往往最容易流动向服务业和管理业,且往往不可逆。

3职业流动频次差异的原因分解

以上研究表明:西部地区两代农民工之间存在明显的特征差异,且职业流动的影响因素也不同。第一部分的统计分析还指出,第一代农民工的职业流动的平均次数高于新生代,平均高出04次。为了进一步探明造成两代农民工职业流动频次差异的具体原因,在此采用Oaxaca-Blinder模型[20,21]进行分析,基本模型如下:

E(YO)-E(YN)=βO∧XO-βN∧XN=βN∧(XO-XN)-(βN∧-βO∧)XO

E(YN)和E(YO)分别为新生代与第一代农民工的职业流动的次数,βN∧和βO∧,XN和XO分别为影响因素模型中自变量系档墓兰浦涤刖值。βN∧(XO-XN)为特征差异导致的职业流动频次的差异,即已解释的部分,在此称为特征差异,(βN∧-βO∧)XO即为自变量系数估计差异导致的职业流动频次的差异,即尚未解释的部分,在此称为系数差异。

从整体分解情况来看(见表6总计栏),农民工的职业流动频次差异的5553%可由特征差异得到解释,另外4447%是由系数差异造成的。由此可见,职业流动频次差异主要由两代农民工的特征差异造成的,而特征差异中个体差异又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但其他尚未解释的系数差异也有一定的影响。

从具体因素分解情况来看,打工时间是引起职业流动频次差异的最主要因素,可以解释两代农民工职业流动频次差异的4245%。年龄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可以解释频次差异的2455%,性别、家庭储蓄占总收入之比和是否举家迁移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两代农民工职业流动的频次差异,而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职业种类、家庭劳动力数则缩小了两代农民工职业流动的频次差异。相比于第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较低的储蓄率、较高的未婚率、较多的家庭劳动力的特点提高了职业的流动性,而更加分散的职业种类增强了职业稳定性。

4结论

通过特征比较与影响因素的研究表明:两代农民工在个体、家庭和职业特征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代际差异,且具体因素对两代农民工职业流动的影响结果有所不同。对第一代农民工来说,家庭储蓄占收入的比重、务工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受教育年限、务工中学到技能等因素对职业流动都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即良好的家庭经济状况、受教育水平高、务工中学得技能对第一代农民工的职业稳定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新生代农民工来说,家庭储蓄占总收入的比重、以及从事服务业和管理业都有着显著的负向影响,即家庭负担较轻,更多地从事服务业和管理业有助于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稳定。由此得出,一方面加大教育与技能投资,提高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推动农民工向管理业等其他行业的就业发展,有利于农民工的就业稳定;另一方面随着流动人口家庭化趋势日趋明显,且家庭储蓄率这一因素对两代农民工职业流动影响皆十分显著,因此转变以往单一的个体视角,从家庭视角出发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应引起重视。

M一步通过两代农民工职业流动的频次差异的因素分解可知,两代农民工职业流动的频次差异主要是由其特征差异引起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家庭储蓄率低、未婚比例高、家庭劳动力个数多的特点是比第一代农民工职业流动更加频繁的主要原因。因此,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问题、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家庭储蓄率是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稳定就业并进一步市民化的重要途径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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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的特征篇(2)

【关键词】城市化 农民工 征地 工业化

一、关于城市化

城市化的学术研究伴随着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不断推进。如何来理解城市化概念,不同的学科都从自己的研究

视角做出了回答。人口学关注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比重变化;地理学则强调城市在地域空间上的扩大;经济学则认为城市化应该是农业经济向非农经济的转化过程。美国社会学家路易斯·沃斯认为,城市化意味着从农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发展、质变的全部过程。前苏联学者斯捷潘年科的观点是一方面要从生产的发展,即从城市化所体现的生产活动的集中过程、交往密切的过程来理解城市化;另一方面从生产关系的发展,即从城市化所体现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来理解城市化。我们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城市化,认为城市化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城市规模的扩大过程,这种规模扩大包括面积扩大和人口增长两个方面,这一过程还伴随着城市文明和工业文明迅速向周围的扩张渗透。从实质上来看,城市化是作为城市文明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产生、集聚和扩散的过程。

从城市化的的概念出发,我们将城市化的特点归纳为:一是城市化既是一个结果,也是一个过程,因此,城市化的研究既要注重结果,也要关注过程;二是城市作为人口聚集点,其产生、扩大的过程都将被视为城市化;三是城市的面积扩大与人口的增长是城市化的重要表现,城市文明的扩散和对农村地区的影响也将被视为城市化的重要过程;四是城镇作为小城市模型,城镇化也被认为是城市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据此,我们将对我国三种城市化路径即农民工外流型、征地吸入型以及乡村工业化型进行比较研究。

二、我国三种城市化路径比较

目前,学术界关于我国城市化道路、路径或模式的研究非常多,在城市化道路方面也向来就有小城镇论与大城市论之争。小城镇论者认为,中国应该走小城镇发展之路,实现农民职业、身份的转换,这种发展道路通过发展乡镇企业,让农民离土不离乡,通过保持原有的地缘关系,降低城市化的成本;而大城市论则认为小城镇道路忽视了大城市发展的规模效益。当然,也有比较折中的观点则主张中等城市论或多元论的城市化方针。事实上,中国的城市化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因此,和这些研究不同的是,我们的研究并不去争论中国目前应该选择怎样的城市化道路,而只是对已经呈现出的三种城市化路径进行比较研究,从中分析各自的适应性特点。

1、选择依据

我国三种城市化的路径分别是农民工外流型、征地吸入型和乡村工业化型。从城市化的概念出发,三者都应该符合城市化的内涵和特征,是城市化的不同过程表现形式,是实现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采取的不同道路选择,因此也使城市化有了不同结果的表现。

(1)征地吸入型。征地吸入型可以说是一种最普遍的城市化的发展路径,这种发展道路不仅是中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一种普遍的形式,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使用方式。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城市的扩张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因此,对于周边土地的需求也成为一种必然,征地成为解决城市扩张的主要手段,城市扩张,面积和人口的增加都是城市化的表现。当然,由于各国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各国在城市征地方面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千差万别,在形式和结果等方面的表现也大不相同。比如著名的英国的“圈地运动”,实质上也是一种征地政策,只不过是一种掠夺式、剥削式的征地方式。因此在性质上与我国采取的征地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2)农民工外流型。农民工进城务工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走出的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其中本乡镇以外就业的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041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62.3%;本乡镇以内的本地农民工数量为8501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37.7%。农民工进城务工似乎与城市化没有关系,我们之所以认为农民工进城务工也是城市化的一条路径是基于以下几点:一是农民工进城,有一部分就留在了城市,并成为市民,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完善,进城的农民工及其子女将逐渐享受市民待遇,特别是农民工子女将成长为城市的新市民。二是城市化不仅是人口和面积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城市文明的影响和扩散。农民工进城务工,不断地受到城市的制度、规则、习惯等各方面的影响,农民越来越多的习惯了城市的生活方式,而这个过程也被看作是城市化的一个过程。三是在世界城市化的进程中,都有一个农民变为市民的过程,西方国家是以大批农民破产为代价的,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我国城市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农民进城务工,逐步转变为市民,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工业化的道路。

(3)乡村工业化型。走城镇化的发展道路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对我国城市化路径的选择问题上就存在着小城镇论与大城市论之争,小城镇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可选择的路径之一。与大城市相比,小城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在我国制度框架内,特别是从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来看,两者并无本质性区别,但城镇居民与农民身份和职业等方面却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们认为小城镇的发展道路也是城市化路径的选择之一。而乡村工业化正是通过发展工业和乡镇企业走小城镇的发展之路,小城镇的发展必须有本地的工业、企业的支撑,乡镇企业的发展成为小城镇发展的重要支柱,所以小城镇与乡村工业化密不可分,乡村工业化作为城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城市化的重要路径选择之一。

2、路径比较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具有较明显的差异性,因此,发展也出现了不同路径选择。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有的地方形成了内生性的发展道路,有的地方强调外力的拉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三种路径均有各自适性特点。

(1)农民工外流型。农民进城务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特点,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既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也填补了城市急剧发展所需的建设力量的空缺。农民工进城与城市化的进程密切相联,但又没有完全纳入到城市化的概念之中,因为大多数农民工到城市里工作只是生活的一个中间过程,他们最终还是要回到农村居住。在我国现行的户籍等相关制度的框架内,他们依然是农民。目前,我国农民工进城还存在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新市民的道路还在探索之中,留守儿童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结构和城乡差距也存在被继续强化的风险。生活在城市里的农民工依然没有完全摆脱边缘化的境地,在城乡关系中,农村还是处在弱势的地位。正因为如此,许多发达城市在城市新市民的道路上率先开始探索,开展新市民活动,在国家政策层面,对于农民工的市民待遇,包括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也向着更加公平的方向制定,农民工与他们所在城市的居民在制度的框架内享受更加公平的权利和待遇。事实上,城市化的进程需要产业和人口的双重集聚,许多经验也表明如果只有产业的集聚而没有人口的集聚势必会造成或拉大地区之间的差距。

(2)征地吸入型。征地吸入型是一种传统型的城市化路径。通过城市发展的幅射带动周边地区的人口进入到城市,城市处于主动位置,而周边被征地区域处于相对被动位置,因此,这也被视作是外边城市化之路。失地农民实现了身份的转变,成为城市居民。但他们的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和就业能力等方面面临着新的转型。不可避免遭遇工业文明和农业文明的全方位抵触和冲突,必须接受城市生活秩序和工业文明的规则。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让他们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这是和谐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

(3)乡村工业化型。这是一种内生型的城市化道路的实践。乡村工业化的发展路径则是通过发展自身的工业企业,增强经济势力,带动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实现从农业到工业、从农村到城镇从农民到市民的全面转型,从就业结构、生产方式到思想意识、生活方式等各方面也会得到全面的提升。因此,乡镇工业化型的发展道路是一种内生型的城市化路径。相对农民工外流之路,乡村工业化之路对城市的依赖较小,而且农民实现就地转移和转型,离土不离乡,在亲缘、地缘、业缘等方面的关系成本相对要小得多,农民自身也不存在被城市边缘化的问题,相对征地吸入型,乡村工业化之路则要经历相对较长的发展过程,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暴露也相对缓慢,因而整个城市化的转型较为平稳。在城市化水平方面,乡村工业化之路也相对而言较低,征地吸入型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城市较集中、较高水平的辐射,而乡村工业化型则要经历更多的探索过程。

三、小结

中国的城市化面临着多种类型的选择,关键是寻找一条适合自身的发展道路。中国目前的三种城市化的发展路径对于不同的农村地区具有不同的适应性,多元化的城市化道路是并行不悖的,重要的是结合自身的发展实情和先进的发展理念创造出多元化的发展路径。 城市化过程中城市与乡村的关系值得关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与农村的关系应该是发达与落后的竞争并和谐发展的关系。因此,较为合适的城市化发展路径在发展城市、富裕农村的同时,要不断地缩小城乡的差距,而不是强化不公平的城乡二元结构,强化农村对城市的依附关系。不同的城市化发展路径中农民的主体作用不容忽视,城市化的核心问题在于人的城市化,包括身份、职业、观念全面地融入城市生活秩序,接纳现代化的文明理念。

【参考文献】

[1] 赵新平、周一星:改革以来中国城市化道路及城市化理论研究述评[j].中国社会科学,2002(2).

新型农民的特征篇(3)

关键词:新农保;缴费档次;子女结构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同时,核心化家庭结构也使得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逐渐失去客观基础,养老资源严重匮乏;并且子女城乡流动、意外事件的发生等风险增加了空巢化趋势,农村子女的父母养老保障问题急需解决。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而农民的参保意愿直接影响政策实施效果,其对保险缴费档次的选择则是反映参保意愿的重要指标。课题组所调查的地区中极大多数(64.8%)参保农民选择的缴费档次为最低标准(每年100元),并且近70%(67.8%)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愿意提高个人缴费档次,其中超过10%的农民认为,缴费档次设置不合理。此外,有一半以上(50.8%)的人认为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过长,应缩短为10年。这充分说明了新农保在实际运行中陷入了缴费主体“就低不就高”的逆向选择困境。为何如此大比例的农民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很多学者从新农保制度设计层面展开研究,重点关注农民的政策认知程度和信任程度对缴费档次选择的影响。不管是社区因素还是社会政策因素,更多地强调的是选择行为对外部社会环境的依赖性,鲜有研究集中讨论内生性家庭结构带来的影响。因此,本文试图从家庭子女结构角度探讨参保农民缴费档次倾向性选择行为。

二、文献回顾

回顾现有文献对农民新农保参保缴费档次选择行为的研究,可以发现以往成果十分具有启发性。然而从研究内容来看,多数学者从邻里因素和政策因素方面研究农民参保缴费档次选择行为,主要体现为政策认知因素、政策信任因素、政府补贴机制因素对缴费档次选择的影响。其中,赵建国和海龙(2013)认为,诱发新农保缴费档次“就低不就高”的逆向选择问题的关键因素是财政补贴激励机制,其中“一刀切”和“差异化”两类财政补贴激励机制对缴费档次收益率均产生显著负向激励效应;吴晶晶和薛兴利(2014)将农户选择较低档次缴费行为归因为基础养老金标准偏低、政府缴费补贴缺乏合理性、基金保值增值能力较差、统筹层次低下;邓大松和李玉娇(2014)利用有序probit模型从农民视角重点分析制度信任、政策认知对缴费档次选择的影响,发现二者均产生正向效应,由此提出完善新农保的制度设计、提高政府补贴力度等政策建议。部分学者关注参保者的个人因素,主要包括性别、年龄、教育、职业等维度。其中,程杰(2014)采用OrderProbitModel细致分析参保农户年龄、教育、健康、家庭抚养比以及经济收入状况对缴费档次选择行为的影响;张赛群和汤兆云(2014)认为,参保农民个人情况对缴费档次选择影响显著,参保档次与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和收入情况呈负相关关系。现有文献对子女要素只是简要的探讨子女数目的直接影响,并没有深入分析子女数目与其他因素对缴费档次选择的交互影响机制,并且对子女性别结构的影响分析也较为罕见。因此,本文重点从家庭子女结构角度探讨参保农民缴费档次倾向性选择行为,拟详细分析子女数目结构和子女性别结构两大方面对其的直接影响,并进一步探讨子女特征与其他特征对缴费档次选择的交互影响。

三、数据来源和描述性统计分析

(一)数据来源和样本特征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2013年12月-2014年3月“统筹城乡发展视角下陕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问题研究”课题组在陕西省的实地调研。课题组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位置差异,在10个地市选取20个村庄,以调查问卷和访谈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600份,回收问卷540份,集中检验后得到有效问卷528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88%。

(二)子女结构与已参保农民缴费档次选择的基本关系

1.家庭子女数量结构与参保农民缴费档次选择的基本关系针对家庭子女数目和农民参保缴费档次做交叉分析,其卡方检验的p值为0.014。说明子女数目使农民在100元缴费档次和其他缴费档次的行为选择上产生了显著差异。具体而言,当家中子女数目小于3个时,参保农民选择最低档次缴费的比例会逐步降低,即农民更倾向于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相对的,当家中子女数目在3个及以上时,参保农民更倾向于选择最低档次缴费。2.家庭子女性别结构与缴费档次选择行为针对家中是否有儿子和农民参保缴费档次的交叉分析,其中卡方检验的p值为0.839,说明农民是否有儿子并未使其在参加100元缴费档次或其他缴费档次的行为选择上产生显著差异。针对是家中是否有女儿和农民参保缴费档次的交叉分析,其中卡方检验的p值为0.098,说明农民是否有女儿对其在参加100元缴费档次或其他缴费档次的行为选择上产生了较为显著的差异。有女儿的参保农民选择最低档次缴费的倾向明显高于没有女儿的农民。

四、计量模型分析

(一)模型选择与变量设定

本文针对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缴费档次选择意愿进行回归分析。为考察参保农民为何对最低缴费档次更加偏好,将缴费档次选择标准分为100元档次和其他档次,因此,把“是否选择100元档次”作为虚拟因变量,其中“选择100元档次”赋值为1,“未选择100元档次(即选择其他档次)”赋值为0。由于因变量类型为二分类离散变量,因此,建立二元逻辑模型(BinaryLogistic)。(1)(1)式中,P表示参保农民愿意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概率,P/(1-P)表示农民愿意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概率与愿意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概率的比,并将其定义为农民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意愿机会比率。解释变量Xj的含义为缴费档次选择意愿的影响因素,包括个人特征变量、家庭非子女特征变量、缴费政策变量和子女特征变量四大类别。

(二)Logistic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为考察不同变量特征的边际影响,本文建立了4个实证模型,采用强制进入的方法(enter),使解释变量逐步回归进入模型。实证分析结果见表。1.子女数目对参保农民的缴费档次选择意愿具有显著性影响,独生子女家庭比2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更倾向于选择高于100元的缴费档次。具体而言,只有1个孩子的参保农民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比率的自然对数比有2个及以上孩子的农民平均少0.804个单位,即独生子女家庭的参保农民选择100元档次进行缴费的概率仅是有2个及以上孩子的农民的44.8%。2.是否有女儿对参保农民的缴费档次选择意愿具有显著性影响,没有女儿的参保农民比有女儿的农民更倾向于选择高于100元的缴费档次。没有女儿的参保农民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比率自然对数比有女儿的农民平均少0.737个单位,即没有女儿的参保农民选择100元档次进行缴费的概率仅是有女儿的农民的47.8%。这与描述性统计分析的结果一致。3.控制变量中的年龄因素明显对农民是否选择最低挡次缴费产生影响,45-59周岁年龄组的农民比16-44周岁年龄的农民更倾向于选择100元档次缴费,并且在四个模型中都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在不考虑子女特征时,16-44周岁年龄组的农民选择100元档次进行缴费的概率比45-59周岁年龄组农民低54.3%;而考虑子女特征后,16-44周岁年龄组的农民选择100元档次进行缴费的概率则比45-59周岁年龄组农民低63.1%。也就是说,在考虑子女特征后,45-59周岁年龄组的农民会更加倾向于选择100元标准这一最低缴费档次。4.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明显对参保农民的缴费档次决策产生影响,年纯人均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农民明显比年人均纯收入在6000元以上的农民倾向于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年收入越高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在考虑子女特征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农民不仅更倾向于选择100元标准这一最低缴费档次,且倾向程度会提高。

五、主要结论及建议

(一)主要结论

1.从子女数目结构来说,子女数目的差异能显著影响农民参保缴费档次的选择意愿。子女数目越高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2.从子女性别结构来看,有女儿的参保农民选择最低档次缴费的倾向明显高于没有女儿的农民,并且随着女儿数目的增加参保农民选择100元档次的比例也明显增加。然而,在儿子方面,是否有儿子对农民参保档次的选择意愿并没有显著影响。3.从年龄上看,45-59岁年龄组的参保农民比16-44周岁的参保农民更倾向于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并且45-59周岁的农民会随着家中子女数目的增加而更倾向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从家庭年人均收入上看,收入越高选择缴费档次越高。

(二)相关建议

新型农民的特征篇(4)

论文关键词:农民 生活方式 特色

论文摘要:我国农民“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的构建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不能走发达国家消费主义时尚文化引导的老路子,而应走一条切合我国农村发展实际“低消费、高福利”的新途径,构建具有显著的时代性特征、鲜明的民族性特征、突出的地域性特征和明确的主体性特征的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

一个时期以来,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令人谈虎色变,许多国家纷纷出重资救市。一时乎人们对发达国家消费主义时尚文化引导的现代化产生质疑,对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嗤之以鼻。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不能走发达国家消费主义时尚文化引导的老路,而应走一条切合我国农村发展实际的途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必须具有显著的时代性特征、鲜明的民族性特征、突出的地域性特征和明确的主体性特征。

一、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必须具有显著的时代性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时代性是其关键特征。生活方式总是要受到一定时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制约,从而使生活方式打上时代的烙印。Www.133229.cOm21世纪我国农民生活方式建构的基本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生活方式,也就是要构建一种不以金钱作为生活价值主要衡量标准,却可以提高农民幸福感与满意度的生活方式。其中“和谐”是建设目标,“文明、健康、科学”是建设内涵,“勤劳节俭、注重生活质量”是建设主导。具有显著时代性特征的我国农民生活方式主要表现为:生产方式逐步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脱胎并主动接受现代农业生产方式,重视土地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不断增加收入水平和提高消费能力,劳动不再只是获取生活的义务,同时成为愉快的享受;消费方式以求得生存为主向日益提高的物质享受转变,在物质享受增加的同时精神生活极大丰富,有很强的精神满足感和生活幸福感;家庭方式由家族型转变为核心型,妇女的家庭地位和自主权益受到维护,家庭职能不再只是消费和生育,广泛的社会交往成为家庭生活不可或缺的内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日趋和谐;闲暇方式从低级趣味、无聊消遣转变为情趣高尚、主动参与,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生活和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需要的人群各有所得和各有所乐,形成文明健康的村庄社区组织。从农民主体地位出发的我国农民生活方式构建,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从而使农民生活方式构建既具有很强的多样性,又有显著的时代性。

二、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必须具有鲜明的民族性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民族性是其核15、,特征。民族是由共同祖先、共同文化、共同习惯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必须建立在民族基石之上,植根于民族土壤之中。我国不但是一个多民族和睦共存的国家,而且不同民族主要以分散状态星罗棋布于我国广袤的农(山、牧、副、渔)村,是一个有着自己相对独立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综合共同体,所以也必然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从而构成我国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具有鲜明民族性特征的我国农民生活方式主要体现在:精神生活从娱乐性变为享受型,特别是不同民族的文化生活如文艺、体育、节日、礼仪等,不仅应成为本民族的精神享受,还应通过文化交流为兄弟民族提供精神享受;物质生活从单调型转向丰富性,不论是饮食、穿着、居所,还是交通、通讯、用品,都随着收入的改善和提高发生越来越深刻的变化;劳动生活从传统型转向现代型,许多民族已经从刀耕火种、游牧渔猎的传统劳动生活中逐步解放出来,集群定居并采取现代生产方式以获取更高的劳动生产率;闲暇生活从单一型转向多样型,逐渐富裕起来的不同民族群体闲暇生活的社会性更加广泛,使得原本相对活跃的闲暇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此外,具有中国特色农民生活方式的民族性特征在宗教、道德、交往等方面,都要在摒弃糟粕的基础上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尊重民族生活习惯,发展民族特色文化,使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具有鲜明的民族性特征。

三、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必须具有突出的地域性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地域性是其必要特征。我国农民所在地的自然地理环境不同、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对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劳动生活、闲暇生活、家庭生活等生活方式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共同的地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化、共同的经济,不仅是构成民族的基本要素,而且是我国农民集群而居的基础。我国农民居所的地域性差异,决定了生活方式的地域性特征。从静态方面看,不同地域的自然资源在农民生活方式构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自然资源的地域性特征形成特征性地域生活方式;从动态方面看,探讨地域环境对农民生活方式的影响,主要是探讨地域环境对农民生活方式的形成、改变、传播和发展所起的作用;从哲学角度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活方式与地域环境的辩证关系,至少应包括人们生活方式与地域环境的关系是一种辩证的因果关系、人们生活方式与地域环境的关系是一种间接关系、人们生活方式与地域环境的关系是一种动态关系和人们生活方式与地域环境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可以说,生产力是地域环境影响农民生活方式的根本要素,而生产关系则是决定农民生活方式的直接原因。此外,地域还对人的气质、性格产生影响,如风光秀美的江南水乡,人的气质性格多倾向温柔细腻,而山河壮阔的北方大地,人的气质性格多表现豪放粗犷。由此可知,地域性特征是我国农民生活方式多样性的重要基础,深入研究农民生活方式的地域性特征对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四、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必须具有明确的主体性特征

新型农民的特征篇(5)

[关键词]偏远山区;劳动力转移;新生代农民工;收入转移

农村劳动力转出后向农村家庭转移收入的模式被很多学者认为是缓解农户信贷约束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后出生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进入城镇就业市场,我国的农民工已不再是一个同质的群体,内部结构已经产生了分化和变化。改革开放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第二代农民工)已经超过农民工总量的66%,成为了农民工的主体,使农民工群体总体上呈现出了低龄化趋势。新生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第一代农民工)相比具有许多显著不同的特征,如明显的离农倾向、强烈的市民化意愿和城市生活消费的客观需求等,导致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数量明显受到限制。学界通常认为新生代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较传统农民工更少,甚至有部分学者担忧农民工低龄化是不是导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不能持续收敛的原因之一。

偏远山区是我国贫困人口和少数民族聚集的区域,也是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难点区域。充分掌握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情况,对于正确认识当前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力特征,深入了解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转移规律,积极探索农民工低龄化对于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进而提出促进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收敛的政策建议,实现包括偏远山区农村在内的城乡共同繁荣,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因此,本文拟在控制了农民工的家庭特征、个人特征和工作特征的影响后,对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是否显著少于传统农民工进行研究。

一、文献回顾

已转移劳动力向农村家庭转移收入是劳动力转移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多数农村家庭来说,由于缺乏获得家庭之外的信贷资金和收入保险的途径,只能投资于一个或更多的家庭成员的转移,来为新生产方式提供资金,因此,资本市场的缺陷是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动力。劳动力转移的目的在于克服进行当地生产的信贷约束。在信贷普遍缺乏的情况下,转移者向农村家庭的汇款可以被用来扩大农业物资的采购数量,直接或间接地刺激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数量,从而补偿部分因为劳动力流失造成的农业收入损失。在这个过程中,农户家庭中的转移者充当了中间投资者的角色,转出后能够向农村家庭提供资金支持,并通过多样化收入来源来减少风险,促使农村家庭克服信贷和风险对其发展能力的约束,以便于家庭生产向商业生产的转换。因此,劳动力转移被认为是一个能够联通当前消费和今后机会跨期交易的导管。

许多因素对于已转移劳动力的收入转移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尽管Stark和Bloom认为农村劳动力转出后向农村家庭汇款的模式可看作是转移者同家庭之间的跨期契约安排而非纯粹的利他考虑。但Lucas和Stark的研究仍然表明,利他性的程度对于理解迁移收入转移具有重要意义,利他性的程度决定了迁移收入转移的数量。在此基础上,都阳和朴之水的研究结果证实,中国贫困地区的外出务工劳动力的收入转移行为与“利他性”假说相吻合,贫困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可以视作一种积极的反贫困行为。范红波以北京市丰台区外来流动人口的调查数据为样本,对影响外来流动人口迁移收入转移的决定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除了家庭特征变量对农民工迁移收入的转移有显著影响外,个人特征变量也对农民工迁移收入的转移有影响;劳动力年龄的增加对于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有正向的影响,而对于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占全年迁移收入的比例有负向的影响。

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劳动力转移的主体。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经济特征和个人特征方面与第一代农民工有着诸多显著的不同,不仅在外出动因、心理定位、身份认同、发展取向、职业选择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年龄、受教育年限、婚姻状况、务工经商经验方面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新生代农民工,具有追求平等、发展与融入城市的强烈愿望,是最有市民化意愿和亟须市民化的群体。而且,长期生活于城市之中的新生代农民工逐渐形成“工作休闲并驱”的多样化生活方式,兴趣也出现多元化的倾向,逐渐成为城市中重要的消费群体。尽管新生代农民工相比第一代农民工具有更高的社团参与率、平等维权意识和政治表达意愿,对于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个庞大的人群尚未实现“市民化”,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以上文献回顾结果表明,尽管劳动力转移过程中收入转移的重要作用和影响因素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传统农民工的特征已经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关注和研究,甚至部分研究者已经直接观察了年龄因素对于农民工城乡收入转移的影响,以及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对农户家庭收入的影响,但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转移金额是否显著低于传统农民工尚未得到充分的关注。这正是本文要尝试研究的问题。

二、理论框架

(一)理论假说

根据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理论的观点,农户家庭安排劳动力转移的目的在于通过转移者的收入回流缓解农户进行本地生产面临的信贷约束。因此,农户家庭中的转移者充当了中间投资者的角色,转出后向农村家庭转移收入的行为,并非出于纯粹的利他动机,而是家庭成员生产就业跨期契约安排的一部分。近年来,随着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我国外出农民工的主体,使我国外出农民工群体的转移动机和市民化意愿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影响了外出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户家庭通过安排家庭成员参加劳动力转移后获得收入回流而实现的跨期契约安排,使新生代农民工具有了向农村家庭转移较少收入的倾向。

首先,新生代农民工的转移动机发生了明显变化,很多新生代农民工向城镇转移的目的并不是单纯为了获得非农收入改善家庭经济条件,而逐渐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一部分人是因为不会从事农业劳动或不愿从事农业劳动力而形成的“职业型外出”,一部分人是为了开阔眼界或增长知识而形成的“学习型外出”,一部分人是为了满足父母要求自食其力而形成的“被迫型外出”,一部分人是因为农村的同伴都外出了而形成的“从众型外出”,一部分人是为了享受城市生活服务设施而形成的“消费型外出”,也有一部分人是想成为“城里人”而形成的“迁移型外出”。

其次,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更加强烈。无论最初是由于何种原因向城镇转移,新生代农民工一旦进入城镇工作和生活后,大都不愿意再回到农村从事他们认为更为辛苦、收入更低的农业生产劳动,表现出了明显的离农倾向。较长时间的城市工作与生活熏陶,使他们产生了长期在城市定居并逐步融入城市的强烈愿望,表现出了远比一般农民工更为强烈的市民化意愿。这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外出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数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但是与一般农村地区情况不同的是,偏远山区农村由于交通不便、教育落后、观念传统,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在很大程度上了抑制了新生代农民工减少向农村家庭转移收入金额的倾向,使这里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转移行为与传统农民工更加接近。

首先,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的转移动机相对比较朴素,向农村家庭转移更多的收入依然是外出务工的主要目的。而且他们在外出务工时仍然承担着改善农村家庭经济条件、摆脱贫穷落后面貌的“契约”义务和社会压力。因此,他们通常会积极争取获得更高收入水平,然后向农村家庭转移更多的收入,而难以实现其他更为“奢侈”的目的。

其次,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主要以蓝领劳动力为主,获得“市民化”的难度更大,客观上减少了他们对于“市民化”的投资。偏远山区的新生代农民工通常是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和吃苦耐劳精神的劳动力,而非高学历的劳动力,通常进入了城镇的蓝领岗位进行就业。通常这些蓝领劳动力相比白领劳动力在城市中获得户籍、保险、住房等公共服务的难度更大,因而更不易“市民化”。这客观上也减少了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市民化”的期待和投资。

(二)变量识别

本文拟研究新生代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是否显著少于传统农民工。外出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为被解释变量,外出农民工“是否是新生代农民工”是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既受到了解释变量的影响,也受到了劳动力其他个体特征和劳动力家庭特征及工作特征等控制变量的影响。因此,本文选择了9个家庭特征指标、7个个人特征指标和5个工作特征指标作为控制变量。

(三)模型选择

根据上文的理论框架和变量定义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在控制了劳动力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和工作特征的影响后,分析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是否显著少于传统农民工。

三、数据描述

(一)调查介绍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2012年度湖北省建始县和重庆市黔江区485个样本农户的综合问卷调查。湖北省和重庆市都是我国中西部重要的劳动力输出地区,从中选择的建始县和黔江区都是远离省会(武汉)或中心城市(重庆)的偏远山区,平均海拔1000米以上,山地面积占辖区面积的85%以上,非常适用于研究偏远山区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转移问题。

该调查抽样的基本过程如下:

第一步,选择抽样调查乡镇。首先,在两个样本区县中,对各乡镇人均收入从高到低排序,依据随机数表选取一个随机数作为起点,按照等距抽样的原则,初步选出4个乡镇;然后,在考虑到地理分散性的情况下,对4个样本乡镇进行微调;最终,课题组在建始县选定的乡镇是花坪镇、红岩镇、茅田乡和三里乡,在黔江区最终选定的乡镇是石会镇、中塘乡、阿蓬江镇和太极乡。第二步,选择抽样调查行政村。首先,在每一个选定的样本乡镇中,对各行政村人均收入从高到低排序,依据随机数表选取一个随机数作为起点,按照等距抽样的原则,初步选出1-3个行政村;然后,在考虑到地理分散性的情况下,对初步选出的样本村进行剔除和补充;最终,课题组在建始县选定了13个样本村,在黔江区选定了12个行政村。第三步,选择样本农户。首先,将样本村的所有村民小组按名称排序,依据随机数表选取一个随机数作为起点,按照等距抽样的原则,初步选出2-3个村民小组;然后,在考虑到地理分散性的情况下,我们对初步选定的样本村民小组进行剔除和补充,确定最终选择的村民小组;接着,在样本村民小组里,根据村民小组的户数,我们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初步选取4个、8个或者10个农户;再后,对初步选定的农户进行剔除和补充;最终,课题组在建始县选定了254个样本农户,在黔江区选定了231个样本农户。

(二)统计描述

本文确定的劳动力的年龄下限是16岁以上(含),年龄上限是65岁(含)。经统计,2012年485个样本农户共有1570个劳动力,户均3.24个,其中有491个外出劳动力,户均1.01个。本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将1980年(含)及以后出生的外出农村劳动力(农民工)界定为新生代农民工。在此问卷调查的491个外出农民工中,新生代农民工有303个,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61.71%,已经成为样本农户外出农民工的主体。

(三)不同年龄段外出农民工的收入转移数量

491个外出农民工在2012年度的调查期间(1-7月)内共带回到农村老家1564200元的收入,人均3185.74元。不同年龄段外出农民工的转移收入数量情况如表1所示。

各个年龄段外出农民工的收入总额的转移收入总额各不相同。如图1所示。获得收入最多的是26-30岁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但带回农村老家最多的却是41-45岁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

由于生命周期的作用,各个年龄段外出农民工的人均收入金额随着年龄的增加呈现近似的倒“U”型曲线;同时,各个年龄段外出农民工的人均转移收入金额也呈现近似的倒“U”型曲线,但两个曲线的波峰却明显错开。如图2所示。31-35岁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的人均收入金额达到最大,而41-45岁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的人均转移收入金额却最多。

在不同的人均收入金额和人均转移收入金额的共同作用下,导致不同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人均收入转移比例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如图3所示。从16U20岁年龄段开始,随着年龄的增加,外出农民工人均收入转移比例不断攀升,在41U45岁年龄段达到峰值,然后迅速回落。

由此可见,相对于41-45岁、46-50岁两个年龄段,16-20岁、21-25岁、26-30岁三个年龄段无论是人均转移收入金额的绝对值,还是人均收入转移比例都是比较低的。难道偏远山区的新生代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的确显著低于传统农民工吗?

四、模型估计

根据上文建立的多元回归模型和已确定的数据来源,在SPSS17.0软件中进行多元回归模型的估计。各变量(解释变量、控制变量)进人方程的方法为“向后”,删除变量的标准为统计显著性大于0.1。最终方程的各项参数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

最终得到的多元回归方程的调整R2为0.204,F统计量达到13.583,显著水平为0.000,说明多元回归方程总体显著性极高。

与最初的预测结果一致,解释变量“是不是新生代农民工”因显著性不足而被方程剔除。这表明:尽管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偏远山区低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要明显少于高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但“是不是新生代农民工”并未对偏远山区外出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产生显著影响。

偏远山区外出农民工的家庭特征、个人特征和工作特征中有几个控制变量对外出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数量具有显著的影响。

“家庭劳动力数量”在0.10的显著水平下对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具有负向影响,即家庭中的劳动力越多,单个外出劳动力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就越少。这说明在劳动力资源比较丰裕的家庭中,每个劳动力更倾向于将城镇中获得的收入用于城镇消费或储蓄,而不是转移到农村老家。“户主受教育年限”在0.10的显著水平下对于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具有正向影响,即户主的受教育年限越长,家庭中的外出劳动力向家庭转移的收入就越多。这说明,受教育年限较长的户主可能对于通过劳动力转移改善家庭收入状况具有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是否户主”在0.01的显著水平下对于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具有正向影响,即外出务工的户主相比其他外出的家庭成员向农村家庭转移了更多的收入。这说明外出务工的户主与其他外出务工的家庭成员相比,与农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更为密切的关系,对于农村家庭的收入提高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是否汉族”在0.05的显著水平下对于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具有负向的影响。即外出务工的汉族农民工相比外出务工的少数民族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更少。这说明少数民族农民工更愿意将外出务工获得的收入带回农村老家。

“工作单位类型”虚拟变量K3和K5都在0.05的显著水平下影响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但K3是负向的影响而K5是正向的影响。这说明在外从事服务业的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较少,而在外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较多。可能的原因是:从事服务业的农民工工资比较低,也通常按月领取工资,容易在城镇中进行消费支出,能够用于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积累较少;而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工资比较高,通常在项目完工或要回农村老家时方能领取工资,不易在城镇中进行消费支出,能够用于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积累较多。“工作单位性质”虚拟变量C1、C2和C3分别在0.01、0.10、0.05的显著水平下对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具有负向的影响,即在国有、集体和私有的工作,都不利于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收入。这说明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工,没有以自营工商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多。“月工资金额”在0.01的显著水平下对农民工“带回老家收入金额”具有正向的影响,即月工资水平越高的农民工带回农村老家的收入越多。

其他进入方程的变量因为显著性不足而被排除。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家庭的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状况、农民工的性别、受教育年限和婚姻状况、工作地点、年度累计收入总额等指标,对农民工收入转移数量的影响都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尽管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偏远山区低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要明显少于高年龄段的外出农民工,但“是不是新生代农民工”并未对偏远山区外出农民工向农村家庭转移的收入金额产生显著影响。本文的理论假说得到了数据的证实。这进一步揭示出:偏远山区的农民工的低龄化趋势并未显著改变农民工外出务工收入的城乡转移模式,因而在偏远山区的农民工低龄化并非城乡收入差距不能持续收敛的原因。

新型农民的特征篇(6)

关键词: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小城镇型;大城市型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5-0057-06

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城镇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1]。我们把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引起城市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过程称为农村人口城市化[2]8。农村人口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必然规律。然而,农村人口城市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要实现农民就业的非农化、居住的城市化、生活的市民化,而且要实现进城农民医疗、养老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市民待遇。因此,如何实现农村人口城市化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农村人口城市化过程顺畅与否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体系的质量及其发展的可持续性。目前,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中存在一些问题,诸如超大城市人口过于集中,小城市发展后劲不足等。理清农村人口城市化规律,进一步发现问题,对于解决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的相关问题,帮助农村人口顺利实现城市化转移,推动我国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质量,进而发挥城镇化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研究框架

农村人口城市(镇)化过程在农村家庭层面上表现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居住地或者就业地发生改变。我们以家庭主要劳动力是否变更职业、家庭居住地和主要劳动力就业地是否发生改变为标准,将农户划分为本地传统农业生产家庭、大城市化家庭、本地小城镇化家庭、半城市化家庭。本地传统农业生产家庭是指家庭主要劳动力仍然在家庭所在地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发生职业变更和迁移的家庭;大城市化家庭是指近三年已经成为城市居民,发生了户籍和居住地变更的家庭;本地小城镇化家庭是指家庭主要劳动力依托家庭周边小城镇、县城条件,从事非农业生产,且非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一半以上的家庭;前三类生活模式比较稳定,生活模式不受家庭成员年龄增长的影响,另一类半城市化家庭是借用部分学者对其的称谓[3],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在远离家乡的大城市打工,打工收入占家庭收入的一半以上,但家庭所在地仍在家乡农村的情况,生活模式不稳定。

首先,本研究将以传统农业生产家庭为参照对象,对四类家庭样本在家庭人口特征,主要劳动力受教育年限、年龄、家庭年收入、生活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统计、比较及显著性检验,以期发现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规律。其次,我们以迁移家庭(包括半城市化家庭和城市化家庭)为对象,对其迁移目标区域的选择特征进行检验,以期发现其规律。我们对迁移家庭迁入地和迁出地人均GDP水平进行比较,如果前者高于后者,我们认为这类家庭迁入了相对发达地区,反之,则认为这类家庭迁入了不发达地区。

二、数据来源及描述

本研究小组于2011年8月利用问卷的形式对陕西省6县2市(西安市、延安市、周至县、武功县、高陵县、安塞县、洛川县和志丹县)城乡居民迁移状况进行了随机调查。问卷内容由家庭基本信息和就业基本信息两部分组成。家庭基本信息包括被调查者家庭人口数、主要劳动力平均年龄、受教育状况、收入状况和居住地点变更情况等。就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就业地点变更情况和就业部门情况等。研究中涉及的家庭背景信息由被调查者在问卷中提供,涉及的区域特征信息由研究人员根据被调查者提供的地址信息进行追踪调查,主要来源于地区统计部门的权威数据。

本次调查数据库包括农村居民调查部分和城市调查部分,分别面向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展开调查。两部分调查分别发放问卷6 000份,农村居民调查问卷回收2 885份,回收率为48.1%,城市居民调查问卷回收2 668份,回收率为44.5%。我们从城市居民调查问卷中提取近三年来由农村迁入城市,已经市民化的居民问卷信息172份,与农村居民调查数据库合并组成本研究数据库。由于部分被调查数据表现出明显的不合理,例如极端高(低)的家庭收入,或者重要内容部分缺失,这些数据被剔除,另外,考虑到大城市郊区的农户,在城市扩张过程中的城市化行为不具有主动性,这部分样本数据也被剔除。最终确定的本研究数据库样本量为2 486个,从研究样本规模来看,符合大样本特征要求,表1为本次研究的相关变量定义与统计描述,从统计描述中可以看出,研究样本中一半的家庭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但是大城市化迁移家庭较少,具有临时性特征的半城市化家庭占26%。从样本特征类型来看,分布较均衡,与全国实际情况接近。我们认为,基于这个样本的研究结论,应该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三、结果分析

(一)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特征分析

理论和实践表明:实现家庭收入最大化是农村人口城市化的主要动因。从表2可以看出,城市化型家庭平均收入水平最高,城市化转移应该是农户的理想选择,但它不是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唯一选择,说明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是客观存在的。

从表2可以看出,四种类型家庭在主要劳动力的年龄、平均受教育年限、家庭劳动力总数、上学子女数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差异。就主要劳动力的年龄而言,小城镇化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平均年龄最小,半城市化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平均年龄最大;从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看,城市化家庭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最高,小城镇化家庭次之,半城市化家庭最次;从家庭规模看,城市化家庭人口规模最小,小城镇化家庭人口规模较大,半城市化家庭人口规模最大;就家庭上学子女数来看,虽然各类家庭有一定的差异,但与传统农业家庭相比,半城市化家庭和城市化家庭的差异都不显著,而小城镇化家庭的上学子女数明显的少于前者;从家庭劳动力总数看,城市化家庭少于传统农业家庭,小城镇化家庭多于传统农业家庭,但差异都不显著,半城市化家庭的劳动力总数明显多于传统农业家庭。说明农村人口城市化类型的选择取决于农户家庭人口特征,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是农户基于家庭人口的综合特征选择的结果,它具有客观必然性。

从家庭生活满意度来看,半城市化家庭的生活满意度低于传统农业家庭,但差异不显著;小城镇化家庭和城市化家庭的生活满意度都高于传统农业家庭,而且在统计上显著。说明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梯次与农户家庭生活满意度没有直接的关联,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具有主观可能性。

(二)家庭人口特征与目标区域选择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向相对发达地区迁移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受教育年限显著高于向其他地区迁移的家庭,而且城市化家庭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更高;向发达地区迁移的城市化家庭人口数最少,平均3.95人,其余类型家庭人口数比较多,平均4.2人以上,但相互之间差异不显著,说明小规模家庭在城市化过程中更具竞争力;各类家庭未成年子女数和劳动力数差异不显著,说明未成年子女数和劳动力数对家庭迁移区域选择影响不明显;家庭主要劳动力平均年龄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区域选择有显著的影响,向不发达地区城市化迁移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平均年龄相对较高,向相对发达地区城市化迁移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平均年龄相对较低,其原因在于:向不发达地区城市化迁移主要依赖于技术,年龄较高者的技术熟练程度较高,社会声誉较高,更容易获得稳定的收入;向相对发达地区城市化迁移主要依赖于综合素质,而受教育程度较高者的综合素质较高。说明农村人口城市化的目标区域选择也是农户基于其家庭人口特征综合权衡的结果。

(三)迁入地选择与家庭人口生活质量的关系

收入水平是评价生活质量高低的常用客观指标,从表3可以看出,向不发达地区迁移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比较高,都在3.1万元以上;向相对发达地区迁移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其中,城市化家庭人均收入在2.8万元以下,半城市化家庭人均收入在2万元以下;迁入相对发达地区半城市化家庭人口平均收入为迁入不发达地区同类家庭人均收入的62.9%,迁入相对发达地区城市化家庭人口平均收入为迁入不发达地区同类家庭人均收入的86.2%。我们认为,农村人口城市化迁移的目的在于实现家庭持久收入的最大化,相对发达地区在教育条件、个人发展空间等方面都优于不发达地区,有利于提高家庭的持久收入,而且,相对发达地区就业能体现家庭主要劳动力的能力,提高其在迁出地的声誉、地位等,使迁入相对发达地区家庭能获得更多的精神方面的满足。因此,虽然迁入相对发达地区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但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村人口,还是选择向这类地区转移。

生活满意度是衡量居民生活质量高低的常用主观指标。从表3可以看出,向不发达地区城市化迁移家庭生活满意度的统计结果极其显著,说明其生活质量相对较低。其他类型家庭之间生活满意度差异不显著。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向不发达地区城市化迁移的家庭获得了较高的收入,但与其他城市化居民相比而言,在子女教育质量、个人发展空间等方面存在差距,从而影响他们的生活满意度。这再次证明,收入最大化不是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唯一目标。

从收入和家庭成员满意度两个指标看,半城市化型家庭对目前的生活方式是一种被迫的接受,不具有稳定性。

四、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1. 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是农户家庭人口特征差异的必然要求。农村人口城市化是农户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在城市落户生根的过程;城市化对农村人口具有选择性;不同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综合素质的差异性,决定了其家庭人口城市化难易程度的差异性和城市化决策的差异性。因此,农村人口城市化必须根据农户家庭人口特征的差异性,实现梯次城市化。

2.家庭人口特征对城市化转移区域选择有明显的影响。农村人口城市化区域选择决策的过程,实质上是农户在迁入地寻求就业相对竞争优势的过程。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就业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年龄、技能、家庭人口总数等。根据我们的分析: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是决定农村人口城市化路径的主要因素。家庭规模及主要劳动力总数是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双刃剑”。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在城市生存的总成本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村人口城市化;家庭规模大,农户的生存压力大,这能刺激其主要劳动力寻求农业之外的发展途径,同时,家庭规模大,主要劳动力数量也较多,为农户合理配置其劳动力资源,实现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创造了条件,从而使这类农户更易于脱离传统农业型家庭群体,向其他类型的农户转化。另一方面, 家庭规模大的农户,其人均收入水平低,无法迈过城市化的“门槛”,而成为城镇居民或城市居民。

3.发展本地小城镇应该成为城市化战略的着力点。从农户自身的角度看,实现城市化转移的目的是提高生活质量。但从前文的分析可知,异地转移不利于农村人口生活质量的提高。从理论上讲,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模式应该是传统农业型-小城镇化型-半城市化-大城市化型。因为小城镇离农户的居住地近,农户的社会资本相对充裕,就业成本相对较低,而且生存成本也较低;当农户在小城镇积累了就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资金实力时,才能更好地向大城市渗透,进而成为大城市型家庭。从实践的角度看,半城市化家庭是农户既不满足于依靠传统农业维持生计,又无法在城市(城镇)站稳脚跟,求得长远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特殊的家庭类型,由于其不稳定性,在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中应该尽量减少这种类型的家庭。因此,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模式应该是传统农业型本地城镇化半城市化大城市化,发展本地小城镇应该是城市化战略的着力点。

(二)政策建议

1.培养新型农民,解除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后顾之忧。通过培训使农民成为文化素质高、科技素质高、懂得科技种田、能够进行产业化经营的新型农民成为时代的需要[4],也是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重中之重。第一,培养新型农民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需要。虽然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由于城市对农村人口的吸纳具有选择性,在年龄、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的农民,更易于实现城市化转移。从而使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退化,农业的基础地位难以巩固。因此,培育新型农民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需要。第二,培育新型农民是保障城市建设所需劳动力供给的必要条件。只有不断培育新型农民,才能提高农业生产率,形成更多具有较高素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而为城市建设提供充足的劳动力。第三,培育新型农民是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不竭动力。培育新型农民能增加农户收入,提高其消费能力和水平,从而刺激小城镇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增强其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使小城镇形成“燎原”之势;众多小城镇的发展能够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极大的支撑,形成“众星捧月”之势。因此,培养新型农民,解除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后顾之忧,是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的重中之重。

2.着力扩大小城镇规模,放大集聚经济效应。小城镇不仅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主阵地,而且是大城市劳动力的“孵化器”,同时,还是支撑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明星”。大力发展小城镇的第二、三产业,有利于放大小城镇的集聚经济效应,不断增强其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使更多农业人口实现小城镇化,并为大城市发展提供需求条件,培育并输送其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5]。因此,要重点发展小城镇的第二、三产业。一是以乡镇为中心,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培育特色主导产业。一方面,培育主导产业,延长农业产业链,能够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另一方面,主导产业的培育能扩大小城镇规模,壮大其经济实力,增强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从而减少半城市化家庭的数量,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大城市的压力。二是改善小城镇的基础设施条件,缩小小城镇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与大城市的差距,增强小城镇对农村人口的吸引力,为发挥小城镇的集聚经济效应创造人口和消费条件。

3.降低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门槛。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超过“梯级门槛”的农村居民的数量是影响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速度、进程的关键变量[6]。目前,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需要跨越的门槛主要有:与户籍制度挂钩的身份市民化门槛、就业公平化门槛、社会保障平等化门槛等,以及与住房相关的居住城市化门槛[7]。上述门槛要么增加了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成本,要么降低了其收益,从而使可支配收入超过“梯级门槛”的农村居民的数量难以满足城镇化的需求。因此,政府应逐步放宽户籍制度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限制;健全和完善农村人口城市就业的培训和竞争体制、机制;对非政府主导迁入城市的新居民提供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8];逐步实现城市就业农民社会保障的市民化待遇。进而降低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门槛,提高其生活满意度。

此外,由于农户家庭人口特征是决定农村人口城市化的主要因素,而农户家庭人口特征具有可变性,随着家庭人口特征的变化,现有传统农业家庭可能变成小城镇型家庭或半城市化家庭;现有小城镇型家庭可能成为大城市化型家庭;现有半城市化家庭也可能成为小城镇化型家庭。因此,农村人口梯次城市化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不能急功近利,急于求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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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叶欲民.中国城市化之路—经济支持与制度创新[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8.

[3] 林树森.城市增长与城市发展[J].城市规划,2011,35(11):11-18.

[4] 张亮.我国新型农民培训模式研究[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2010(7):4-6.

[5] 潘海生.“就地城镇化”:一条新型的城镇化道路——关于浙江省小城镇建设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2010(12):48-52.

[6] 唐根年,徐维祥,贾临宇,等.中国农民市民化经济门槛与城市化关系研究:理论与实证[J].经济地理,2006(1):118-121.

[7] 张忠法,沈和,李屹.影响农民市民化的因素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2003(5):13-19.

[8] 邹伟.我国农民市民化的经济学思考[J].经济问题,2007(10):19-21.

Study on Echeloning Migration of Rural Population in China

LU Dong-ning1,CHEN Jiang-sheng2

(1.College of Management, Yan’an University, Yan’an, Shaanxi 716000; 2. Colle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Yangling, Shaanxi 712100, China)

新型农民的特征篇(7)

一、我国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立法是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包括其后(主要是80年代以来)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专门规定农业税的行政法规,如1994年的《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农业税有关的法律规范。

《条例》颁行至今已有40年,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今日,我国的农业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农业产品、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收入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农业税制及其立法却几乎保持不变,这与社会现实的需要和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大为脱节,由此而导致的问题甚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方面,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并存所造成的问题。农业特产税即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和其他农作物之间的税收负担而从农业税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但是,国务院有关规定都未将其明确为独立税种。然而实践中,它已突破了附属于农业税并作为农业税一个税目的立法本意,成为了一个事实上的独立税种。这一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所造成的后果,具体表现在:(1)税种法定性质不清。从理论上讲,农业特产税应当附属于农业税,同样类归所得税类。但农业特产税主要是针对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亦应属流转税类。(2)征税范围划分不清。这不仅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包括对同一农产品既征收农业税又征收农业特产税,或是在不同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还漏征了一些收入水平高的应税所得,特别是一些随着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技术含量高、成本低的农产品收入。(3)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对某些同一征税对象并行设置两种税,且计税依据不同,分别计征,人为地造成了一户两税、一地两税的状况,同时征管手续也较为繁琐复杂。

另一方面,农业税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其主要表现在:(1)计税产量与实际产量差距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粮食产量比50年代已翻了两番,而计税产量一直维持在五、六十年代的水平。(2)计税土地与实际耕地不符。对许多新开垦的土地不计征农业税,即所谓“有地无税”。一些被实际占用(包括正常占用和非法占用)的耕地,仍要缴纳农业税,即所谓“有税无地”。(3)税率偏低,因计税产量低于实际产量,导致实际税负偏低,且税收负担不平衡。如原来为了调节地区间农业收入而采用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由于40年来各地区情况的巨大变化,现在已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再如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税负畸重畸轻。(4)征管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处罚措施单调、疲软。如纳税人已经从最初的生产队发展到现在多种类型并存的纳税人,结算单位扩大数十倍,征管难度大为增加。而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农业税只规定“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1]导致对农业税的欠、漏、偷、抗税等违法行为的约束力弱化。

二、对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展望

《条例》虽然名为“条例”,但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所以从立法权限的角度来看,其实质上应当是“税收法律”,而且还是我国仅有的少数几个税收法律之一,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其效力高于大量的“税收行政法规”。

从80年代初直至9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后,完善农业税法和改革农业税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许多理论研究者或实际工作者都提出了不少改革方案和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是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耕地税(或称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产品税并行,简称“两税型”;第二类是实行农业所得税,简称“单税型”;第三类则认为,由现行农业税制向行为税(土地使用税)和流转税(产品税)转变,最终将两税型与单税型作为我国农业税制发展与完善的阶段性目标与发展方向,并且通过对《条例》的修订以及其他配套改革措施来逐步实现上述目标,简称“过渡型”。我们赞同“过渡型”,但不同的是:其一,不论是“两税型”还是“过渡型”,仍然主张有“产品税”税种。鉴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已取消了产品税,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因此,我们主张以“农业增值税”代替前述“两税型”和“过渡型”中的“农业产品税”。其二,依第三类观点,将来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即除了农业所得税的主体税种以外,还有其他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等,甚至还可能包括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税类中的其他非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实际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村税制”。而我们所探讨的是“农业税制”,仅包括有关农业税的征收管理等规定,在目前就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两税型”下,就是指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增值税;在“单税型”下,就是指农业所得税。因此,我们主张,农业税制应当向以“所得税”为单一税种的方向发展,而不再包括农业土地使用税或农业增值税。至于某些未纳入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征税对象应当包括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征税范围之内,“各司其责”。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将在后文论及。

我们之所以提出“过渡型”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1)考虑到我国农业经济的现实状况和农业税制实行40年来给农业已经造成的根深蒂固的影响,采用由现行农业税制向“两税型”转变的方式显得更为自然、平缓,不致于给农民的纳税观念造成过分的冲击,有利于新旧税制的前后衔接。同时,参考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加上农业税的纳税人在数量上将会多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陡然转变为“单税型”显然不太切合实际,也会给本来已困难重重的农业税的征管增加更大的难度。应该有俟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走向完善和成熟时,农业税制再向所得税的方向发展。目前,以“两税型”作为过渡性的安排是较为稳妥的,也是较为切实可行的。(2)在我国整体税制与国际接轨的大环境中,农业税制也存在着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般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即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扣除一定的成本费用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税,如法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因此,将所得税作为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长远发展目标是必要的。

应当指出的是,在农业税制的改革中,存在着农业税的税种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农业土地使用税与土地使用税以及耕地占用税的关系,农业增值税与增值税的关系,乃至农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等。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基本实行的是一套独立的税制体系,这也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在今后的改革与发展中,是继续保持其独立性,还是依法将农业税或其部分征税对象与其他税种合并征收,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有的学者就建议“开征农业产品税把农业特产税和一部分农村工商税合并征收,解决了农民长期反映强烈的一个产品征两道税的误解”。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提出从“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入手来现行农业税赋问题,并认为:“在税赋之课征上,以职业为区分之标准,理论上即有其缺陷。在税赋稽征之立场而言,农民与非农民并无不同,农业税赋与非农业税赋之差别,仅在于针对产业之特性而异。因此,不论农民或非农民均一律须申报综合所得税,并订定合理的最低基本所得下限,不论农民或非农民之所得未达此基本所得时,即毋须缴纳综合所得税,但超过此下限者,即须按其所得之多少缴纳特定之税赋。”[4]

我们认为,对待这一问题,亦应采取区分阶段性目标与最终发展方向二者关系的态度。换言之,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应当保持农业税制体系的独立性。今后在农业经济体制和农业经济结构趋于稳定,农业的商品化已达到一定程度,且征管体制网络化、成熟化时,应当逐步减弱并最终消灭农业税制体系的独立性,即“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当然,“在我国要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对农业与其它纳税对象实行同样的税制,恐怕还不是短期内能办到的事情”。

三、与农业税制改革关系密切的农村税费和税收征管问题

还必须清楚认识到,仅仅依靠修订《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并不能够对现在的农业税的征管状况带来根本上的改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业税费”现象。实践中,农业税已经无法保持其独立性,而是与众多的“费”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被普遍使用的概念。一般所说的“农民的负担”主要指的也就是“农业税费”,而且实际上其中“费的负担”要远重于“税的负担”。同时,农村税收征管“难”中,“收费难”亦占据了相当的地位。

当然,“税费不分”并不是农业税收中独有的现象。“在中国,目前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占比偏低”,“税收占比偏低的同时,便是各种收费和债务收入占比的偏高。由税收‘缺位’和各种收费、债务收入‘越位’可能引发的诸方面风险,不容忽视”。由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所以这一现象在农业税收中反映极为突出,“有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8]以至于法理学家们在探讨“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时,都把“农民负担合理与否”作为展开论证的引例。[9]

农业税收处于农村税收乃至整个财政税收的大环境中,仅靠修订《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是“孤掌难鸣”的,必须实施一项系统工程。

其一,税费不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部门习惯于以行政命令的办法、非税的方式组织收入。……在各级地方政府那里,又加上了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的约束这一条,更是大开了收费之门。于是,形成了一股包括中央各部门的基金性收费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收费在内的全国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浪潮。税外收费趋势的蔓延和收费规模的日渐增大,既冲击了税基,又在相当程度上转移了人们对税收的注意力”。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通过立法形式“改费为税”,这“可能是在目前条件下,解决收费项目泛滥问题的一个有效且可行的办法”,“是一种‘釜底抽薪’的治本之法”。

其二,在改进农业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其征管力度方面,也不单单是靠农业税制自身的改革所能实现的。固然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从法律角度确定农业税征管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要明确对各种违反农业税法的行为,如偷、漏、欠、抗税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因此,尽快建立一套‘严管理、重处罚’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不过,国内外的经验告诉我们,税收征管秩序的确立和运行,不单单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它需要包括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内的共同努力。比如,没有公安、邮电、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再完备的税收征管制度,实行起来,效果也要打折扣。没有司法机关的有效支持,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既很难到位,亦缺乏必要的司法保障。

最后需要强调两点:一方面,尽管我们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发现和分析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并试图解决之,但我们又不能仅仅局限于农业税制及其立法的“圈子”中。“就事论事”,或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实质性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应该把农业税制及其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放到国家整体税制,甚至国家整个财政体制、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中加以考虑,并从中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和实现途径。这才是我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

另一方面,不论是“分清税费”还是建立“严管理、重处罚”的征管制度,其实现与操作最后都必须落实到法制中去。制度的构建与实现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获得并依靠法律的保障。“制度与法规是相辅相成的,……立意良好的制度若缺乏适当的法规之辅助,执行成效必不如预期理想。”若再加上执行制度的人员素质不高等其他不良因素,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和惩处,后果就会更糟。因此,农业税制的构建与运作、乃至改革与完善都必须通过农业税收法制来实现。

「注释

[1]2001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90条规定:“…农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税收征管法》对农业税征收的规定还是很不够的。

[2]有关第一类和第二类的观点,参见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9-561页、第1720-1723页、第1745-1747页。

[3]赵复蔚:《改革现行农业税制的意见》,载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4页。

[4]黄健儿:《现行台湾农业税赋之演变及检讨》,《台湾经济》1995年第4期。

[5]唐仁健:《农业税赋制度改革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5年第1期。

[6]农民的负担还包括由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不断扩大而使农民承受的“隐性负担”。

[7]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8]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