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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职责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4 17:27:14

安全生产的职责

安全生产的职责篇(1)

企业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头等大事,是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企业科学有效发展的要事。工会组织积极履行维护和建设职能,在服务企业中心工作中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与行政履职的目标是一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都是一致的。这是工会组织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然而,少数企业工会对自身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安全生产属于企业管理中的行政工作,工会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是越俎代庖,是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工作。“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园。”因此,主动丢弃安全职责,在安全生产中总是处于“不主动”、“不介入”、“不作为”的状态。

工会履行安全职责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的需要,切不可丢弃。《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工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的“娘家”,要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替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积极参与企业的安全管理,主动对企业安全工作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完整全面、及时高效地履行安全职责。这是工会组织落实“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工作理念的重要途径。

工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其自身的优越条件和先天优势。首先,工会组织有自己的宣传阵地和宣传网络,可以在宣传教育中发挥独特作用。工会组织可以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业务知识等纳入宣传教育工作之中,纳入厂务公开之中,让广大干部职工了解这些权利,掌握这些知识,对于企业行政是一种法律约束,增强安全工作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

其次,工会组织有自己的民意直通渠道,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向企业行政表达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诉求。工会组织可以要求企业行政把安全生产相关计划措施、制度机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审议,增强决策的权威性和安全工作的群众基础。还可以把安全工作纳入合理化建议活动当中,纳入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议题,以此广集民意,广聚民智,增强安全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

安全生产的职责篇(2)

为矿井长治久安提供思想保证,

今年以来,我们晓南矿党委积极探索安全思想教育新思路和新方法,针对矿井特点和职工思想实际,于八月份在全矿干部职工中广泛开展了责任心教育活动,有效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为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提供了思想保证,促进了企业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责任心教育活动的由来

安全生产是煤矿永恒的主题,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是煤矿企业永恒追求的目标。实践使我们感到,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现安全生产的核心和关键是增强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职工整体安全素质。众所周知,人、机械、环境、管理是构成安全生产的四大要素,其中,人的因素占据主导地位,也就是说人是影响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因此,矿党委积极探索安全思想教育新思路,新方法,把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定位在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意识,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上,力求有的放矢地做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为全面掌握职工安全思想状况,增强安全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们搞了两个调查分析。一是认真进行职工安全思想状况调查分析。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和座谈摆查的方式,了解掌握职工安全思想动态和反映。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发现个别职工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对自身安全责任认识不明确,认为安全责任是干部的事,工人只管干活,与己关系不大,因而工作中安全责任心不强,不能很好履行自身的安全职责,不能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有的职工对司空见惯的不安全行为熟视无睹,甚至存在不违章干不了活的错误思想,凭经验干活,不按规程施工作业,导致工作中出现三违行为,甚至出现零打碎敲事故;还有的职工安全自主保安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比较差,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导致自身和他人受到伤害。二是对我矿建矿以来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通过学习事故案例,剖析事故根源,总结事故教训,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矿井历年发生的各类事故,不论是自然性事故和人为性事故,究其根本原因,都是由于职工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第一思想不牢,自主保安能力差和安全技术素质低所致。所以,抓好安全工作,必须首先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从整体上提高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按照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明元同志关于搞好责任心教育活动的指示要求,结合矿井安全工作实际和职工安全思想实际,以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干部和重要工种、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唤起职工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为宗旨,以引导帮助职工从思想上加深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从意识上增强做好安全工作责任感,从行为上提高职工做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目的,以巩固发展矿井持续稳定的安全局面,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为目标,在全矿广泛开展了责任心教育活动。

二、责任心教育活动的主要作法

我矿开展责任心教育活动集中八月份一个月时间,整个活动划分宣传学习提高认识、揭摆问题、问题整改三个阶段。主要作法是:

1、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安全责任心教育活动浓郁氛围。充分运用广播、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安全责任心教育活动,抓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人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人人争当本质安全矿工的浓郁氛围。

2、开展安全责任意识教育,增强职工做好安全工作自觉性。

一是开展日常性安全教育。运用每天一题、每周一课的形式,重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法规、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及遵章守纪教育。

二是开展典型案例教育。充分运用集团公司和矿发生的各类典型事故案例,对职工进行典型案例教育,通过剖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达到举一反三,防微杜渐的作用。

三是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利用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东百商厦特大火灾三起重大责任事故,对各级干部进行安全警示教育,让各级干部明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道理,明白出现安全事故,就要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是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的责任事故,就要受到行政和法律的处罚。

四是开展现身说法教育。请违章伤残职工以自己亲身经历向职工诉说违章作业给本人及家庭造成的痛苦和不幸,以血的教训告诫职工遵章守纪,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集中开展学习活动,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一是组织各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十二章第127条、130条、131条、133条,从思想深处认清工作失职渎职失误造成的危害及应受到的处罚,从而认清责任心强不强对工作的巨大影响。

二是认真搞好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学习,增强职工安全法制观念和安全责任意识。(1)学习安全生产法规。重点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三大规程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指令,增强职工依法抓安全,依法保安全的责任意识。(2)学习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组织干部工人学习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和集团公司、矿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引导职工牢记安全职责,恪守安全责任,真正做到用责任监督工作,用制度规范行为。(3)学习工种操作规程。组织职工深入学习本工种操作规程,要求达到应知应会,熟练掌握,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水平。

4、开展安全电化教育。利用矿内闭路电视系统,在班前会上组织职工观看鸡西、贵州等地煤矿瓦斯爆炸等重大恶性责任事故录像片,观看《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系列电视片《法佑平安》,对职工进行生动直观的安全责任意识教育。

5、集中组织安全考试。为加深干部职工对安全法规、安全知识的认识,矿集中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统一考试,全矿3250人参加考试,及格率达到96%以上。基层单位还自行组织了班以上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考试,考试由教育中心现场监考。

6、揭摆安全问题,开展“五查五看”活动。主要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干部职工自我摆查责任心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摆查的主要内容是“五查五看”:

一查思想,看是否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为天思想,在本职岗位上怎样加强安全责任心?

二查制度,看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能否严肃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工种操作规程,怎样更好地发挥用制度管人管事,用制度规范安全行为的作用?

三查管理,看本岗位、本单位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安全管理上还存在哪些漏洞和问题,怎样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

四查作风,看是否树立深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怎样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查隐患,看本岗位及责任区域内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和问题,身边有哪些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采取哪些措施,怎样进行超前防范和解决整改?

通过“五查五看”活动,全矿129名干部写出了安全责任心自我摆查总结,3741名职工写出了安全保证书。全矿共摆查出责任心方面的问题169个,其中,基层单位自行解决整改的128个,提交矿解决处理的41个,8月31日,矿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专题讨论制定了问题整改措施和意见,分别落实了整改责任。

7、制定增强干部职工责任心的小立法和相关惩戒措施。在安全责任心教育活动中,基层单位分别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了增强职工责任心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措施,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通过发挥制度建设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用制度管人管事,规范行为,进一步增强干部工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8、开展丰富多采的安全教育活动。为配合好安全责任心教育活动,矿工会、团委相继组织开展了安全签字仪式、安全知识竞猜、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井口送平安卡、安全寄语等一系列内涵丰富的安全活动,使职工受到了潜移默化的安全教育。

三、责任心教育活动主要成果

1、促进了职工安全思想观念的根本转变,有效增强了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安全责任心教育活动唤起了职工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培育了职工安全生产新理念,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做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使各级干部更加明确了自身肩负的安全责任,更加明白了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道理,更加懂得了出现安全事故,就要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是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的责任事故,就要受到行政和法律的处罚,从而增强了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责任心教育活动也使广大职工,特别是重点工种、重要岗位人员增强了安全责任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干部有干部的责任,工人有工人的责任,每个岗位都有每个岗位的责任,一旦责任心不强出现事故,不仅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痛苦和不幸,从而促使职工安全思想观念发生了新变化,实现了由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的转变,全矿形成了人人争当文明安全矿工,人人争做本质安全员工的良好局面,选煤厂运行工王化新,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在岗位上尽职尽责,以高度负责的安全责任心,严细认真,一丝不苟地对机电设备进行巡回检查。一次夜班,他在皮带机头检查时,突然听到皮带运行中出现异常声音,于是,他立刻发出停机信号,及时将皮带停下来,事后经检查,皮带机电机出现故障,由于他安全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避免了一起机电事故的发生。掘进队准备班班长赵锡斌,认真执行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指挥生产,工作严细认真,恪尽职守,仅去年以来,他领导的下料组完成井下调料运输任务近千次,杜绝了断绳跑车等“两小”运输事故,班组职工无一人三违,安全优质完成了生产任务,为确保矿井掘进施工做出了贡献。

2、促进了矿井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开创了安全生产新局面。卓有成效的安全责任心教育活动,增强了全矿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了全矿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促进了矿井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今年以来,矿井消灭了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列级事故,三违率和轻微伤率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到4月22日,矿井实现安全生产三周年,截止9月25日,实现连续安全生产1250天。

安全生产的职责篇(3)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局,各监管企业,机关各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电力和通信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电力和通信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开展“知责履责、失职追责”活动的通知》(晋经信运行发电〔2017〕4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经信系统、电力和通信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知责履责、失职追责”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患,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通过明责知责履责,严抓责任落实,促进企业主体责任、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确保全市经信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知责履责、失职追责”活动,进一步明确全市经信系统和委机关有关科(室)的监管职责,明晰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形成人人知责、人人明责、人人履责、人人尽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

三、活动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知责明责”活动(6月-8月)

1、强化责任意识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局和委机关各有关科(室),要深入贯彻落实、总理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为全市经信系统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监管企业的主体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国家发改委《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的要求,各监管企业法人代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3、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经信部门对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XX年5月20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运政办发[20XX]50号),市经信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主要是:

1.电力行业:市经信委负责全市电力企业、涉电单元的属地安全监管。协助做好全市电力企业、涉电单元的安全生产工作。(委内监管科室:能源科)

2.铁路行业:市经信委负责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属地安全监管。(委内监管科室:能源科)

3.通信行业:市经信委负责中央驻运、省属和市营通信运营企业的属地安全监管。协助做好全市通信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委内监管科室:软件服务业与电子信息科)

4.国有资产管理领域:市国资委负责履行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委内监管科室:企业改革科、信息化推进科)

4、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

委党组和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加强对经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党政同责”制度;党组和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落实“一岗双职”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对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监管企业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逐一落实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企业、具体岗位,形成安全生产责任无缝监督管理。

(二)“履责尽责”活动(9月-11月)

履责尽责,就是要按照“有职必有责、有责必尽责”原则,认真对照岗位职责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将责任做实、做细、做到位。

1、突出“一岗双责”,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市、县两级经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领域行业的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安全工作。班子成员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查、指导,形成“人人履责、人人尽责”的责任落实机制。

2、完善各项制度,加大落实力度

市、县两级经信部门和各监管企业,要认真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挂牌督办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演练制度、事故处理、应急协同处置机制、安全考评制度等。强化落实,将各项制度落实在具体部门、岗位工作中,形成制度挂在墙上,员工记在心中,落实在工作之中,做到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3、建立“履责尽责”体系,健全监管责任制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根据省市两级关于对进入工商企业名录的企业做到监管全覆盖,逐一落实监管责任制,逐一明确监管部门、责任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并实行挂牌责任制的要求,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商注册企业做到层层签订责任状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领导和具体落实岗位的责任人,形成完整的监管和岗位责任链条,照牌监管、履责尽责,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4、强化企业从业人员履责

各监管企业要按照“三落实”和“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安全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履职要求,在继续完善企业内部岗位安全职责、操作规程和岗位作业标准的同时,强化安全意识,用铁的手腕治患,铁的心肠问责,用铁的办法治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有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和信心,确保“知责履责、失职追责”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失职追责”活动(9月-11月)

“失职追责”,就是要通过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市经信委机关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惩挂钩的安全生产考评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于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扯皮推诿、推卸责任以及违法违规等行为,要严肃问责。对由于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大对负责监管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线索的查找力度,严格立案和执法查处,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严重失责的责任人,在媒体曝光,追究。

各有关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加大检查考核力度,集中严厉查处各种“三违”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全过程管理、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基础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针对本单位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并监督检查和推动本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知责履责、失职追责”活动;各企业要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成立领导机构,细化工作任务,制定落实措施。

(二)认真检查,督促指导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扎实开展本单位“知责履责、失职追责”活动,同时指导监管行业领域的企业开展活动,对本辖区内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知责履责、失职追责”活动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

安全生产的职责篇(4)

(一)新增的职责

增加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的行政审批相关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综合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报道,及时报告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产煤县(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配合省安监局做好全市煤炭生产能力核定和监管,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上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煤矿企业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负责指导、协调县(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五)负责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全市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受理、审查、上报,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六)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上报工作,按照权限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监督县(区)煤矿生产企业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十六)承担市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机关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和资产、行政经费、机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合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及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承担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法规信息科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规程;拟订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专家人才库管理工作。负责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分解下达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及目标责任制和市政府其他相关指标的考核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网络信息管理、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特大事故风险,预警信息;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备案工作;承担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科(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矿山施工队)、输油气管道、天然气、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估、评价工作;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关闭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办理、监督上述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承担上述行业和领域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科(综合监督管理科,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牌子)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小水电、电力、电子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督查;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并监督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地方性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综合管理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上报工作;承担生产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炼化、成品油管道)、医药、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和安全准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估、评价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编制;承担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四科(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全市煤矿企业生产准入和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煤矿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程情况;负责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指导煤矿瓦斯治理、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监督检查县(区)对煤矿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缴纳工作;监督检查县(区)政府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上岗员工安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县(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县(区)煤矿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安全监督管理五科(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批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受理、审查;负责对烟花爆竹危险工序生产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考核;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参与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人员编制18名,其中行政编制11名、事业编制7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市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二)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不变。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行业设施保护监管和与有关单位、地方政府的利益协调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调查处理职责。

2、全市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排。

安全生产的职责篇(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狠抓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落实,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切实做到监管范围、职权、责任三明确,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二、安全监管网络分级

全县煤矿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管理模式。构建市、县、乡三级政府和市、县主管部门,乡镇场矿管办、安全驻矿员、煤矿矿长(及安全、生产副矿长)和煤矿专职安全员的“三级政府、七层监管”网络,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

(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证煤矿进行监察和监管及业务指导。

(二)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代表人民政府对辖区地方煤矿实施日常安全监管,对乡镇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接受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和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设两个片区,由县煤监局分管领导担任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对所辖乡镇场的安监技术员和安全驻矿员进行直接管理,主要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和上传下达工作,协助县煤监局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各乡镇场矿管办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有证煤矿实施日常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鸡冠山垦殖场的机关干部组成,接受市、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安全驻矿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鸡冠山垦殖场或者是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派驻到煤矿负责检查、督促煤矿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

(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副矿长。

(七)煤矿企业的专职安全员,由各煤矿企业设立安全科,并配备不少于4人的专职安全员,安全员需参加安全培训中心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方能上岗。

三、工作职责

(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职责(依据《市煤矿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1、依法依规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批准、行政许可。

2、对煤矿有关人员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3、对县(区)、乡镇场进行督导,确保“2134”工程(即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用十三种机制管理四种人)落到实处。

4、对煤矿的日常管理进行检查和抽查,制止、纠正煤矿的“三违”行为,并对煤矿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确保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5、对煤矿进行明查暗访,确保市政府、市安委会敏感时期的工作措施和决定执行到位。

6、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7、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督导县(区)、乡镇场开展煤矿打非工作。

(二)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

2、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申请和初步审验及上报工作。

3、对本辖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4、监督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组织复查(每30天不少于一次)。

5、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驻矿员、安监技术员等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并负责对煤矿做作业人员的四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行为。

(三)片区安全总监职责

1、负责所辖片区内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调度煤矿每周一次的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2、了解掌握片区内煤矿的基本情况,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3、每天收集各安全驻矿员检查煤矿过程中发现和处理隐患的情况,每周以书面形式将片区情况上报县煤监局,每季度召开一次片区业主安全工作会议。

4、根据安监技术员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指导煤矿制订好整改方案,督促安监技术员抓好隐患整改、建档、上报工作,并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进行跟踪督促整改。负责对辖区内煤矿安监技术员的日常考评、考核工作。

5、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教育工作。

(四)乡镇场矿管办职责

1、对本乡镇场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

2、每半月对本乡镇场的煤矿企业进行一次系统的隐患排查,并进行跟踪整改,督促落实到位。

3、每月向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书面汇报一次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

4、依法打击本乡镇场内煤矿非法开采行为。

(五)安全驻矿员职责

1、负责对所驻煤矿(每矿派驻一名安全驻矿员)的日常监管。

2、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努力学习和刻苦钻研业务,总结安全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3、传达、落实上级的安全生产指令。

4、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5、督促煤矿每周进行一次系统的隐患排查,并按要求督促煤矿整改到位。

6、及时排查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指导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到位,每周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场矿管办报告。

7、检查煤矿9+5记录执行情况。

(六)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职责

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副矿长直接对煤矿矿长负责。

1、矿长职责

(1)主持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并监督检查执行

(2)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带头执行矿领导下井跟班制、主要负责人陪检制度。

(3)健全安全管理机制,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安生、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4)负责组织制定本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落实、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组织制定本矿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检查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制定《市煤矿安全管理手册》中“市煤炭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管理制度”第二款第二条中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检查执行情况。

(7)按照“7.15.30”隐患排查机制每周组织一次全矿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按《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抓好安全隐患告示、整改和上报工作。

(8)负责每周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办公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总结、部署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9)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求援,按规定组织事故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10)审定煤矿安全生产的奖励和处分。

(11)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2、安全副矿长职责

(1)协助矿长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2)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3)协助矿长做好召开月、季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逐项分解,落实到实处。

(4)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断修改、总结、完善以适应安全生产新的需要。

(5)协助矿长并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限期检查落实。对整改措施不利,整改措施不到位引发的事故负责。

(6)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组织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

(7)检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8)发生伤亡事故时,立即组织救援,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9)负责组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0)完成矿部和上级领导指派的其它安全生产任务。

3、生产副矿长职责

(1)协助矿长抓好煤矿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主管召开每周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2)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3)协助矿长并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整改。

(4)检查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5)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善生产条件,对生产指挥不利、设备陈旧落后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

(6)在指挥生产的过程中,当生产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首先服从安全,发现危急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的,立即下达停产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7)对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工人无章可循、管理混乱、安全技术措施不当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负责。

(8)完成法律、法规、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七)煤矿专职安全员职责

1、认真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特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督促煤矿按要求完善各种图纸资料和安全记录。

3、专职参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煤矿的违章、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提出处罚意见。

4、严格贯彻落实“7.15.30”隐患排查机制,深入井下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对不能处理的要向主管矿长报告。

5、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紧急撤离。

6、参加本单位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安全驻矿员和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煤矿矿长和安全副矿长必须经过省二级安全培训基地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二)各乡镇场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各安全驻矿员的工作职责,督促其切实履行职责,县煤监局将定期对安全驻矿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三)对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的乡镇煤监干部发放安全津贴,原则上不少于每月100元,对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扣发安全津贴,并予以通报。

安全生产的职责篇(6)

一、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强调了"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

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安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各种实践表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实施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中,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中有专门的一章规范前期预防,就是预防为主基本方针在立法中的体现。前期控制职业病的危害,是符合职业病的特点的,有利于将这种人为的疾病及早地加以控制,减少发病。总之,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声誉,提高国际竞争能力。重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避免或者减轻社会以及企业因职业病造成的危害。

二、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三、相对于《职业病防治法》,新安法更加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新安法第八条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短短的一句话,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其更好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为基层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出了实招。近年来,由于各个地方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大量企业搬离市区,汇聚到乡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地方,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这一级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新安法明确其行政领导职责、监督检查职责、协助管理职责等三项职责,就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针对我国乡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现状及其原因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乡镇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及作用,专门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职责作了规定,但未提及开发区这一级管理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责。江苏昆山"8.2"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凸显出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职业卫生日常监管中要借鉴新安法的管理模式,强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

四、新安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比《职业病防治法》要大

新法在违法责任追究上力度更大。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最高额度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是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的。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从职业病防治法的条文看,经过修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最高罚款额从30万提高到50万,但总体来看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例如同样是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新安法第九十五条是首先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努力学法、知法是为了更好的用法,我们安全监管人员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既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敢抓敢管,严格履行职责,又要懂法守法,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科学化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二)

一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供了剧本。新安法的第三条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增加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综合治理"的内涵,就是依靠建立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方积极作用推动安全生产,改变以往政府部门过分倚重行政监管、大包大揽抓安全的状况,这应该是一种趋势。像我省目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试点就是对"综合治理"的实践和探索。

二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了剧本。新安法第十二、十三条对有关协会组织、第三方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也提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因第三方机构参与服务而发生转移。第四十八条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今年我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将企业委托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自治、保险(金融)业参与管理等模式作为服务的主要形式。这些工作目前各地都在探索推进,如宁海、东阳等地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实施安全托管,委托安全专业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服务,金华、义乌等地在电镀行业、老旧住宅用电安全整治中,有关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金融)业参与安全管理,通过金融、保险行业的防灾防损、风险培训、风险评估、费率调整等风险管理手段,能够协助企业在事前、事中、事后实施风险管理和控制,有效降低事故率,这种形式在国外比较成熟,但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尚处起步阶段,通过这次安法的修改,相信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肯定会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是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剧本。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浙江省自2005年开始首先在机械制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以来,目前已有23000余家企业通过达标,安全标准化创建为企业带来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也日益显现。新安法第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在国家法律层面首次提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这项工作,这必将对我们下步持续深入推进产生重要影响。

四是为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剧本。历次事故教训证明,事故都是由隐患引发的,消除了隐患,事故就可防可控。新安法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应该说,许多工作我省多年来一直都在推进实施,有些措施相对也比较成熟,比如省安委办每年挂牌督办一批工矿商贸、火灾等领域的重大隐患,并列入各市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如宁波和温州通过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开展"两化一网"建设,推动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降低了事故发生率。这次国家通过立法将这些好的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必将会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三)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安全生产的职责篇(7)

一、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强调了"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

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安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各种实践表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实施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中,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中有专门的一章规范前期预防,就是预防为主基本方针在立法中的体现。前期控制职业病的危害,是符合职业病的特点的,有利于将这种人为的疾病及早地加以控制,减少发病。总之,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声誉,提高国际竞争能力。重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避免或者减轻社会以及企业因职业病造成的危害。

二、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三、相对于《职业病防治法》,新安法更加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新安法第八条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短短的一句话,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其更好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为基层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出了实招。近年来,由于各个地方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大量企业搬离市区,汇聚到乡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地方,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这一级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新安法明确其行政领导职责、监督检查职责、协助管理职责等三项职责,就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针对我国乡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现状及其原因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乡镇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及作用,专门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职责作了规定,但未提及开发区这一级管理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责。江苏昆山"8.2"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凸显出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职业卫生日常监管中要借鉴新安法的管理模式,强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

四、新安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比《职业病防治法》要大

新法在违法责任追究上力度更大。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最高额度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是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的。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从职业病防治法的条文看,经过修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最高罚款额从30万提高到50万,但总体来看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例如同样是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新安法第九十五条是首先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努力学法、知法是为了更好的用法,我们安全监管人员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既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敢抓敢管,严格履行职责,又要懂法守法,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科学化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二)

一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供了剧本。新安法的第三条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增加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综合治理"的内涵,就是依靠建立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方积极作用推动安全生产,改变以往政府部门过分倚重行政监管、大包大揽抓安全的状况,这应该是一种趋势。像我省目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试点就是对"综合治理"的实践和探索。

二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了剧本。新安法第十二、十三条对有关协会组织、第三方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也提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因第三方机构参与服务而发生转移。第四十八条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今年我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将企业委托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自治、保险(金融)业参与管理等模式作为服务的主要形式。这些工作目前各地都在探索推进,如宁海、东阳等地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实施安全托管,委托安全专业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服务,金华、义乌等地在电镀行业、老旧住宅用电安全整治中,有关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金融)业参与安全管理,通过金融、保险行业的防灾防损、风险培训、风险评估、费率调整等风险管理手段,能够协助企业在事前、事中、事后实施风险管理和控制,有效降低事故率,这种形式在国外比较成熟,但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尚处起步阶段,通过这次安法的修改,相信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肯定会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是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剧本。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浙江省自2005年开始首先在机械制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以来,目前已有23000余家企业通过达标,安全标准化创建为企业带来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也日益显现。新安法第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在国家法律层面首次提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这项工作,这必将对我们下步持续深入推进产生重要影响。

四是为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剧本。历次事故教训证明,事故都是由隐患引发的,消除了隐患,事故就可防可控。新安法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应该说,许多工作我省多年来一直都在推进实施,有些措施相对也比较成熟,比如省安委办每年挂牌督办一批工矿商贸、火灾等领域的重大隐患,并列入各市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如宁波和温州通过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开展"两化一网"建设,推动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降低了事故发生率。这次国家通过立法将这些好的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必将会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三)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