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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9 16:13:11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篇(1)

1 依法治水,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水资源是一种动态的多功能的自然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表水、地下水互相转化,城乡水资源不可分割,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拟定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严格控制排污口的设置。强化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2 我国水资源主要问题

2.1 我国水资源人均和亩均水量少

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124亿m3,其中河川径流量为27115亿m3,居世界第六位。但我国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710m3,约为世界人均水资源的1/4,列世界第88位。亩均水资源量也只有1770m3,相当于世界平均数的2/3左右。因此,虽然我国水资源总量并不少,但人均和亩均水量并不丰富。

2.2 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匀,水土资源组合不平衡

我国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很不均匀,与耕地、人口的地区分布也不相适应。我国南方地区耕地面积只占全国35.9%,人口数占全国的54.7%,但水资源总量占全国总量的81%;人均而北方四区水资源总量只占全国总量的14.4%,耕地面积却占全国的58.3%。由于季风气候的强烈影响,我国降水和径流的年内分配很不均匀,年际变化大,少水年和多水年持续出现,旱涝灾害频繁,平均约每三年发生一次较严重的水旱灾害。

3 建立和健全水资源保护

科学利用水资源必须同时兼顾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坚决制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尤其是主要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要科学、全面规划,以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为切实目标,必须考虑多功能、跨区域的综合利用,坚持环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环境负面影响最小化代价换取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4 科学利用和完善水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

建立合理的水资源价格体系,优化配置水资源 目前,人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旧观念,水污染和水浪费现象现象严重,难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主要原因之一是水资源费和水价偏低。因此,应探索建立水资源有偿占有制度,加快出台全国性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使水资源既体现国家所有权又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大力推行既体现社会效益又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这不仅对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巩固水利设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至关重要,而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价的同时,还应同一规划、调动地表水、地下水,优化配置城乡用水、工农业用水,使有限的供水量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事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逐步实现废水资源化 水资源保护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部门的工作,需要水资源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推广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控制污染,实现污水资源化,达到城乡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使水资源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挥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造福人民、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国策,必须用系统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从战略高度认识水资源的重要性,以有限的水资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篇(2)

摘要:绍兴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关注城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高效和谐与持续发展。笔者立足绍兴市生态兴市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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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要:绍兴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关注城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高效和谐与持续发展。笔者立足绍兴市生态兴市的指导思想, 从绍兴市水资源持续利用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绍兴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预测了绍兴市水资源供需的趋势,并根据绍兴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 规划,提出了绍兴市水资源调控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水资源供需;生态用水量;水资源调控 中图分类号:X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929(2004)04―0025―04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篇(3)

长江流域地处我国中南部,它发源于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东雪山西南侧,干流经青海、、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十一个省(市、区)注入东海,全长6300公里。支流伸伸展到甘肃、贵州、陕西、河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八个省(区)。流域面积180余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2、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

从理论上论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仅仅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止于此;事实上,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已经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1.长江流域水质性缺水问题严重。

2、工程性缺水问题严重。

3、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现象。

4、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严重。

(二)长江水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切实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也采取了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对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根据决策理论,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

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因此,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事实上,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难题。一方面,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进行探索。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中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

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流域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流域水资源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一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围,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并不因为行政区划而改变其发展规律。我国目前水资源所有权主体严重缺位,加之水资源的多重使用价值,使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体利益的考虑远远大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考虑,使用水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和事实上的无偿性虽然在各种立法中通过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似乎得到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疏忽了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限制,其结果只能是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同样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权力是否向一个部门、一个方向聚集的问题;但是,其集权与分权的对象却不是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是必须从流域管理的特征出发,建立专门的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机构,站在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高度,摒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只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并由中央特别授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分权与平衡机制,确立协调原则和程序,才能真正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和实践现状在客观上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行为。

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公共权力的设置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保护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而目前最经济也是最大的集体行动和公共权力体就是国家及其行动。国家要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代法治观念下,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也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因此,制定法律并实施法律对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作用也是得到了充分认可的。在我国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时要不要立法,而是立什么样的法?该立法的目标、任务、功能、作用是什么?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为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从表面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四个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需要。

2.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3.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4.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当然无法发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严重存在,才造成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混乱,以致于在淮河流域出现严重的水污染时,现行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为理顺淮河流域该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得已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授予该小组以行政权,行使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抛开已有的机构,另设临时机构并委以重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更何况,淮河流域是在污染已万分严重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后立法.如果每一流域都要等到象淮河流域一样了再来设置临时机构,那么,《环境保护法》也好.《水法》也好.《水污染防治法》也好,都不过是一纸空文.预防为主也好.可持续发展也罢,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认真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教训,通过立法和修订现行法律,理顺各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项制度能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保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流域特性是不可忽视的,即使在对现行法律作出修订使之能适应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后,根据流域特点制定专门性立法也是必须的。每一个流域地理位置不同、流域范围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不同、径流量不同、所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等等。诸多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各流域资源保护重点的区别,如淮河流域以防治已经出现的严重水污染为主,黄河流域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松辽流域预防与治理并重,长江要以预防为主;即使是每一流域都共同负有防治水污染的责任,由于每一流域的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数量种类成分等不同,对每一流域所设置的保护制度也应该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要更关注或注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国务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一些原则和制度可以在全国适用,但却不具有长江水资源保护的特征针对性;也有松辽流域、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由流域各省(区)联合会签管理规定,但对长江流域这样一条涉及范围广、涉及地方省市多、资源保护任务和重点差异大的流域来说,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难度大,而且协议达成后的执行难度更大、也很脆弱。因此,从对长江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当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制度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体制。

在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属性: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其次,我们也看到了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而显现出的长江流域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及早进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告诫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如果等到长江流域变成了又一个淮河流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最有力的武器。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是必要的。

建立在必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可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基本结构。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可由六大部分构成:

1、总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对策或原则、适用范围等。

2、监督管理。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机构间勾通协调原则和程序以及适用于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3、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具体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行为及其开发利用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各项保护制度。

4、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规定各种向长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制度。

5、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各种违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的设置原则

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公共资源、其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又是流域资源、也具有流域的特殊属性的认识基础上,构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长江流域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低效率的惨痛教训,避免"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此意义上,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正赋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

2、协调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长江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

确立各部门间的正常关系,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3、民主决策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长江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长江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权。

要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承担起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必须改变其仅作为流域协调机构的现状,使起成为真正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其职权范围因包括:

1、规划计划权。具体为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

2、监督检查权。具体为监督检查流域规划和各项计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检点工程对长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获取信息权。具体为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江段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等。

4、监测权。具体为负责长江的水文、水质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

5、建议权。建议流域内各行政区决定限期治理、综合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等。

6、许可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设置排污口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7、纠纷处理权。包括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的处理权。

8、行政强制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

(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制度体系。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各项制度间也应具有逻辑的联系,根据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构想,其制度体系与结构紧密联系,主要制度包括:

1、关于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

2、关于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制度。具体包括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供水分配制度、生态补偿费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岸边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航道利用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渔业资源开发的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

3、关于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制度。具体包括污染防治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重大水污染事故申报与应急措施制度、船舶污染源控制制度、陆源污染的控制制度、开发利用项目污染的控制制度。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篇(4)

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水资源分为地表水及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等,其动态水量河川经流量,一般称为地表水资源。地下水储存量是 历史 时期积累形成的动态水量都比较小,主要靠地表水和降水入渗补给。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保护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治水思路。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乌拉泊水库清理搬迁工程、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顺应了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使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效的和谐统一。

1.水资源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乌鲁木齐市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拟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案。

1.1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陆续出台了《水法》、《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制定出各地水域纳污能量核定,提出限制排污总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在完成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各地区水源地名录。

1.2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

按照中央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明确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探索不同类型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具体模式和有效途径。把创建节水型 企业 、单位和社区活动作为落实节水型社会各项活动。

1.3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性水污染的预案。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对有序,处置得当,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1.4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

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减少人类对水资源的破害,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利用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中清理出的清淤质对1573.5亩戈壁沙坑平均覆土约1米厚,选择防风性强、深根性、抗遡性强、耐旱适宜在项目区生长的乡土树种进行生态建设恢复。一方面即减少外运清淤质费用,另一方面对水库上游戈壁沙坑通过生态建设,可以防风保土,改善水库生态环境状况,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界面之间的融合,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项目符合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国策以及支持科技型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与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先行的思路不谋而合。

2.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保护不仅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前提,而且是保证社会 经济 与环境可持续 发展 的重要条件。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针对现存在的水问题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2.1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理论,以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思路指导治水。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 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科学发展观强调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强调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提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央水利工作的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我们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思路,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等问题进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坚持人与 自然 的和谐共处。在防洪体系建设中,重视人与水的和谐,构建人水和谐社会。既要治水又要规范人类活动,给水资源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出路。要注重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要改变对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念。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 现代 化,全面提高水利工作的科技含量。

2.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法规体系。

要贯彻落实《水法》,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出台“水资源管理条例”“节水管理条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要加强水资源基础工作。不断完善水资源战略规划,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搞好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使城市建设和发展真正做到量水而行。

2.3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水法》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贯彻落实《水法》,用足、用好现有的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根据《水法》,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和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2.4创新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节水型社会建设要依靠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要实行以用人和排污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在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的同时,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优化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促进生态修复;建设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利用体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5加大水利投入,支持环保工程。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需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继续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列为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重点,力争用于水利建设的比重有所提高。稳定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扩大基金筹集范围。

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发展市场化、行业监管法制化得城市水务的运行机制。调整经济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形成政府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国债资金、 企业 资本和私人资本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构建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信贷体系。

结束语

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三个方面统筹规划,进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当幅度地提高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水资源保障。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篇(5)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 规划管理 监管体系 法规建设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但我国又是一个用水量最多的国家,同时对水资源粗放式的管理、用水效率低下及供需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这就更加剧了我国水资源的短缺。而且随着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水污染及饮水安全问题又十分突出,这就导致我国水资源的保护形势十分严峻。所以需要通过行政、法律、技术和经济等多种手段和方法来实现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水资源浪费的现象,确保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水资源的需求。水资源保护是通过对水资源的分布、规律及人们的取用水行为进行调整和控制,从而实现水资源的良性循环状态,使其能够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进而实现人与水的和谐。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则需要通过加强对水资源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保护,使水系统处于一个良性的运转状态,进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体系,以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1水资源保护的地位和重要性

与传统的水利行业相比,水资源保护显得非常年轻。经过30年的努力,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认识理念从全国环境良好、对环境保护的懵懂,到出现水污染、意识到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直至全社会直面水资源短缺与污染严峻形势、水资源保护意识的全面觉醒;从局限性重视水质转化为生活生态生产用水全面统筹。法规体系从严重不足到各种国家地方标准的出台、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的逐步健全。监督管理从结构单一的机构队伍发展成为有监测、管理、科研技术支持综合功能为伍的强大水行政管理机构与体系。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法律地位和重要性正在逐步得到体现和重视。

2002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初步确定了水资源保护的地位,规定了水资源保护的职能,首次明确了水功能区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水功能区划的拟订和批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报告与通报。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又提出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这是对水资源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进一步提升,也是对水资源保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2.加强水资源保护与规划管理的具体对策

(1)水功能区划

水功能划分是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结合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需求,科学合理地在相应水域划定具有特定功能、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要求并能够发挥最佳效益的区域;确定个水域的主导功能及功能顺序,制定水域功能不遭破坏的水资源保护目标;通过各功能区水资源保护目标的实现,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00年2月,水利部开始水功能区划工作,下达了水功能区划编制的任务书和《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并以七大流域为单元编制水功能区划。按照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体系的要求和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江河、湖泊的确定原则,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82条河流、91个湖泊水库水功能区一级区2876个,其中河道型水功能区2782个,湖库型水功能一级区94个。在水功能一级区划的基础上,根据二级区划分类与指标体系,又进一步将开发利用区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共7类水功能二级区。在全国1 133个开发利用区中,共划分2820

个二级区。至2009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功能区划已经得到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目前,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部正在联合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意见,争取尽快上报国务院并获得批复。

(2)做好水资源的监管体系及法制建设

2.1 建立健全水资源监管体系

水资源保护机构分为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及监督执法机构,与水资源综合管理及水行政综合执法在工作职责范围及工作要求方面存在根本差异,如在水资源保护检查执法过程中,不仅要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还要对水域断面及入河排污口的水质和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全面监控,并有效分析、审核,检查各类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达标,这就要求建立水资源保护检查队伍,并提升其综合素质,整体保障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应不断完善水资源管理体系,在中央、流域及地方有效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实现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加强重点地区管理,不断完善水资源水资源保护监察队伍及机构建设,为水资源保护事业奠定基础。

2.2 加强推进水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

各流域应根据《水法》及《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要求,从本流域情况出发,制定《流域水功能区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流域水功能区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拟定《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对人河口设置及变更进行严格审批,规范入河口排污行为,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认证管理办法》进行组织修订,实现合理取水,严格规范排污行为。

结束语

水资源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社会发展及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所以需要全方位的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保护,使水资源能够达到永续利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资源公报2008[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1-34.

[2]水利部水资源司.水资源保护实践与探索[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 l:142.

[3]徐红霞.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思考[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篇(6)

关键词:地下水功能区水功能区 河流功能区 “三色”理论 流域规划 黄河

随着我国 经济 社会快速 发展 ,流域水资源形势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贯彻落实 科学 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流域治理、开发和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现有大江大河流域综合规划距今已20年,流域的水情、工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部分规划的基础资料已过时,规划期已满,规划思路和内容都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根据流域新的水资源形势、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按照新时期的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水利部党组提出的治水新思路开展新一轮流域综合规划修订工作。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也正在紧张进行中。

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涉及到各个方面,其中有河流功能区、水功能区和地下水功能区等。

河流功能区划是针对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河段为单元,根据河流的 自然 资源属性、生态与环境属性、经济社会属性和规划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以及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对河流开发利用的需求与维持河流健康、促进可持续利用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定河流功能区划,体现国家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总体部署。

水功能区划分是针对流域干支流河流,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是针对流域面上的地下水,是编制浅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的基础,规划编制主要以地下水功能区为单元,根据其功能状况,提出分区分类开发利用与保护修复规划方案。

地下水功能区以流域的地下水资源量与可开采量和水质功能定义,水功能区划分地表水水资源状况来定义,河流功能区划是综合河流的多个目标中主导功能来定义。

1. 河流功能区划

河流功能区划是新一轮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流域综合规划思路、理论技术体系和规划设计方法的完善和创新。河流功能区划的根本目的,是根据资源环境禀赋、承载能力和开发潜力,明确不同河流河段的功能定位及其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目标任务,研究提出相应的控制指标或限制条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为指导河流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实施流域综合管理提供支撑与依据。

河流功能区划以河段为单元,综合河流自然资源属性、生态与环境属性、经济社会属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主要因素,按照河流河段自然、生态功能要求和规划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以及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等,采用4类河流功能区区划体系进行功能区划分,分为规划保护河段、规划保留河段、调整修复河段和开发治理河段, 体现河流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总体格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对河流开发利用的需求与维持河流健康和可持续利用的关系。规划保护河段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规划保留河段是为可持续发展作为储备;调整修复河段是要着重解决开发利用于治理保护之间的矛盾与不协调;开发治理河段是要在注重保护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治理,实现有序、合理开发。

在河流功能区划基础上,分析确定河段功能区在水生态保护、水资源保护、景观保护、防洪排涝、供水灌溉、水电开发、内河航运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协调不同河段功能之间和不同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提出相应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控制性指标和限制条件,以及管理对策,为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实施流域综合管理的提供基础依据。

河流功能区划既要按照总院技术大纲的要求,也要体现黄河自身的特点,站到全河的高度上确定各河段的功能定位。工作中要注意与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的衔接,尽可能协调好与水功能区划、河道岸线功能区划、生态区划、防洪区划等各种区划的关系,当各种区划存在矛盾时,其他功能应当服从河段的主要功能。

黄委主任李国英黄委专题研究指出,黄河流域河流功能区划应立足于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终极目标来分析确定每个河段的功能定位,牢牢把握构建完善的黄河水沙调控体系是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主要途径,要将是否有利于构建完善的黄河水沙调控体系作为黄河流域河流功能区划的判别标准。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与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关系。

2.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是编制浅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的基础,规划编制主要以地下水功能区为单元,根据其功能状况,提出分区分类开发利用与保护修复规划方案。

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水质状况,地下水补给和开采条件,区域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结合近期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及水资源综合规划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需要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要求,以平原区和具有重要供水及生态保护意义的山丘区浅层地下水为重点,划分地下水功能区。

根据地下水功能区的主导功能要求,兼顾其它功能的用水要求,在分析现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确定地下水功能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提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总量控制目标、维系供水安全的水质保护目标;同时,要根据各功能区水文地质条件、生态与环境保护需求,从管理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实际可能,因地制宜制定维持良好生态环境的合理生态水位控制管理目标。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按照功能要求对各功能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进行评价。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体系见表1,地下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技术要求,详见《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功能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05]386号)。

本次全国地下水功能区划面积原则上与全国水资源分区面积一致,包括不透水面积、水面面积及沙漠区面积等。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是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成果的基础。

3. 水功能区划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文“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三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水功能二级区在水功能一级区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 工业 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黄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分类体系见框图1。

黄河水资源保护局根据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要求,黄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共划分河流46条,划分河长共计14082.3km,其中干流河长5463.6km,占总河长的38.8%;划分湖库面积448km2。水功能一级区共划分118个,其中保护区22个,保留区9个,缓冲区50个,开发利用区37个。水功能二级区共划分178个,其中饮用水水源区26个,工业用水区26个,农业用水区55个,渔业用水区7个,景观娱乐用水区8个,过渡区25个,排污控制区31个。

水功能区划是水利部门进行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科学利用水环境承载能力等工作的基础和依据。黄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在结合流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原则,具有覆盖面广、开发利用程度高、突出水资源的保护重点及水质标准要求高等特点。水功能区划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确定各水域的主导功能及功能顺序;确保水域功能不遭破坏。

4. 流域功能区划的区别

4.1主体功能区规划与流域功能区划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下简称《意见》),《意见》认为,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绩效考评体系。四大类主体功能区:优化开发区域: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 经济 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各类 自然 保护区域。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 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等的基本依据。

流域功能区划应遵循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的补充完善,互不可替代的专业规划。

4.2流域功能区划之间的不同点

地下水功能区区划采用水资源评价地表水资源评价的面积和分区,即采用流域全覆盖的方式进行。河流功能区划以干流主要支流为主河段为单元,结合黄河流域特点增加中水河槽平滩流量内容。黄河流域水功能区以干流支流为主河段为单元,共划分河流46条,划分河长共计14082.3km,其中干流河长5463.6km,占总河长的38.8%。

黄河流域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是在地下水功能区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的。黄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已经水利部的批复,在本次规划中主要是复核完善。河流功能区是新一轮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部分工作大纲正在完善中,试点工作正在进行。

4.3流域功能区划达到目标

地下水功能区区划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利用与保护规划将极大的提高地下水管理水平,与地表水联合配置解决了水利部门只管地表水的状况,另一方面巩固水利部门管理地下水的地位,形成“一龙管水”的局面。

水功能区划是水利部门进行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 科学 利用水环境承载能力等工作的基础和依据。2005年淮河委由于向社会公报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引起国家环保局的强烈不满,国务院有关负责人批复按原“三定方案”的裁定才平息这场风波。

河流功能区划的根本目的,是根据资源环境禀赋、承载能力和开发潜力,明确不同河流河段的功能定位及其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目标任务,研究提出相应的控制指标或限制条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为指导河流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实施流域综合管理提供支撑与依据。

5. 流域功能区划的认识

本次流域综合规划强调不能成为单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要突出技术管理的措施和手段,从以上的专业流域功能区划中涉及河流综合功能、水质、地下水,然而对于仍然地表水的管理的缺乏功能区划。

国务院1987 年批准了“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而其它大部分流域没有完整的地表水分水方案。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进行了水资源配置,但如何管理是其不足。

流域功能区划的划分体系无论是三个或四个,结合本次综合规划“红线”、“底限”控制性指标与限制性条件等与“红黄蓝三色理论”同工异曲。根据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孙雪涛副司长的红黄蓝分区管理的“三色理论”,其主要内容在地下水取水许可方面,实施红黄蓝管理,禁采区为红区,采补平衡区为黄区,可采区为蓝区。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和红黄蓝分区管理。当区域排污总量超过其控制量、水质超过其保护目标时,为红区,应削减排污量,当区域排污量接近排污控制总量时为黄区,不允许再增加排污量,其余为蓝区,表示仍有纳污容量。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篇(7)

【关键词】水资源;环境保护;环境管理;注意问题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地球为人类及动植物提供了丰富的水资源,在水环境的作用下,又为人类及自然界提供生存繁衍的生物链,维持着人类及自然界的生存与发展。在若干年前 ,水资源水环境是处在自然的状态下,人类及自然界就是在这样的状态下健康地生存与发展。若干年后,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大量地开发利用水资源,致使水环境遭到严重地破坏,由于工业用水量的大量增长,农业用水量的大量增加,城市人口的增多,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不足。特别是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大量排放,致使江、河、湖、泊的水质发生了改变,乃至造成水质污染,水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已报道的永定河的污染、太湖的绿藻、沿海的赤潮就是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水资源给人类的警示。水资源水环境污染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开展水资源、水环境的研究十分必要。为此,笔者针对水资源水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 区域与流域问题

在一个流域内的水资源水环境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丰富的水资源和良好的水环境为流域内的社会发展提供着资源和环境的支撑。水资源水环境在同一个流域内的不同区域是独立的或半独立的,但总体是系统的不可分割的。在流域内修建水库,将统一的流域的水资源水环境分割为若干个小区域的水资源水环境,从系统而言,已经造成水资源水环境的不连续性,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已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区域水资源的管理,当某一区域的水资源出现严重不足,将调度其他区域的水资源进行补给,如永定河水系的调水计划,不仅使区域水资源得到补给,而且又将水源的不连续性变成阶段性的连续性。另外,某一区域的水环境遭到破坏,将引起全流域的水环境恶化,往往由于上游的水污染事件给下游带来损失。因此,在水资源水环境的保护与管理中,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形成上下游、流域与区域之间协同保护与管理的战略框架,筛选有利于全流域协调发展的科学方案,科学规划,科学调度,全面发展。决不能以局部区域的利益、局部区域的发展为借口,以牺牲流域的利益为代价,换取局部的经济繁荣。

2 水质与水量问题

从水文学角度而言,在水资源水环境的评估中,存在着质与量的关系。所谓“质”是指水质变化程度,也就是水体污染后水环境发生改变的状况;“量”是指水量多少,也就是水体总量的多少。对同一水质污染事件,在水量多少不同的情况下,水环境改变乃至发生恶化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在近十几年来因天然降水不断减少,水资源利用达到严重超采的程度,各江河湖泊已频频告急,河道断流,湖泊萎缩,湿地干枯,水环境到了严重破坏的“红色警戒”程度。在水体总量较少的情况下,当具有一定污染物的污水排入后,常常造成受污水体的水质急剧变化和严重的损失;如果有充足的水量则受污染的水体的水质变化就会减轻,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可见在当前的情况下,要尽可能保持江、河、湖、泊一定的水量,待水污染突发事件爆发后,可将损失降到最低。这就要求现代社会在关注水环境恶化的同时,也应重视在全流域内科学地分配和调度水资源,增加各江、河、湖、泊的有效水体,尽量保证各大江大河不断流,不干涸,对中小河流也应保持一定的水量。黄河保持多年不断流就是很好的证明。 同时 , 应增加水资源水环境方面的资金投入,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坚持节约与保护水资源并重、维护和治理水环境并重的基本理念,科学有效地保证有限水资源状况下水环境的合理利用,走水资源利用与社会发展的和谐之路。

3 地表水与地下水问题

水资源水环境根据来源可分为地表水与地下水 2 个单元,在一定条件下又是联通的。通常我们往往注重地表水资源及水环境的保护,因为这是可知、可见的水域,造成的损失也是可估的。例如,每发生一次水污染事件,必将造成江河湖泊的水质发生恶化,或者说老百姓的庄稼受到破坏,引起的关注及反映是迅速的,会得到及时处理。而对于地下水资源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破坏,往往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若受污程度不够严重,则水环境水资源受到的破环往往是不会被及时发现处理,最后常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处理是相当困难的,如 20 世纪 60 年代末期,怀来化肥厂引起的地下水污染事件,至今受污染的地下水资源依然不能使用。在农业生产中,由于大量的使用化肥,造成了土壤中氨氮成分严重超标,大量使用农药也使土壤有害物质量增高,由于地表与地下水资源的交换作用,必将造成对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当前情况下,由于大量开发地下水资源,已经造成地下水资源的严重不足,部分区域已经造成了地表水对地下水的污染,导致地下水漏斗区的延伸与扩大,造成地面沉降的发生。

因此,应重视地下水的变化过程,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不要盲目地抽取区域内的地下水,政府应对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利用活动,进行适度的控制。

4 河流与源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