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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8 09:40:02

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

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篇(1)

论文摘 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政治建设也不断向前发展。我们要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协调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它是一切商品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的特征。从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手段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姓“社”姓“资”的制度属性的区别。由于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社会资源的配置与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实现提,因而市场经济体制又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而独立存在,它总是存在于一定社会制度之下并同该社会基础制度结合在一起。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它可以为资本主义所利用,也要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基本理论依据.

三十多年前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以及后来的实践,是重要的历史性尝试。在这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市场经济。虽然列宁很早就提出过搞混合经济的设想,但没有来的及实施。而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的设想,还在我国进行了长期全面的实践,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多年经济高速增长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还为认识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宝贵经验。同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是不完善的,有些实践也是盲目的。用他自己的话讲,是摸着石头过河。许多问题,如怎样将国企推向市场,国企要不要搞股份制、要不要搞破产、三农问题如何解决、金融体制如何改革,等等都没有现成的答案。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它本身没有姓“社”姓“资”之分。但是,市场经济又总是与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又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紧密相联系的,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有根本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本配置方面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或经济运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和特征,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殊性,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根本区别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之点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上。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与之并存的必然是非公有经济的各种形式,它们将与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也提出了改革传统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任务。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不同公有制形式共同出资的股份制等。传统的国有制形式与市场经济尚不完全适应,经过改革,在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和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特别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国家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将会具有更强的活力和更高的效益,在保证国民经济的合理布局、节约资源和市场有序运行方面发挥出特有的优势。

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篇(2)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现代化;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

目前中国经济学研究领域中已经呈现严重的错位现象,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面,一是某些经典理论观点明显地不适应于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客观现实;二是许多本来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传统观点在许多方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在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之间的关系方面,一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强势发展相比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二是国内经济学界出现了比较明显的“西主马微”局面,同日益走向中心地带并占据主导地位的西方经济学相比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声弱势微,并日益被边缘化。之所以如此,其根本的原因在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本身发展缓慢,主要表现为目前仍然坚持某些已经过时的具体结论、经久不变的分析方法、教条僵化的传统观点以及始终不变的理论范式,因之而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呈现出明显的陈旧化特征:观点旧、方法旧和形式旧。这种陈旧化特征,一方面严重抑制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自身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另一方面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严重落后于现代社会生产方式的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作为科学的经济学理论,一方面始终严格地以社会生产方式的客观事实为根据,而社会生产方式总是在不停的变动中,近一百多年来这种变动的剧烈和深刻达到了前人难以想象的程度;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始终以经济学理论的成果为科学基础,而经济学理论也在不断发展与创新之中,近一百多年来这种发展与创新的速度和深度也达到了前人难以想象的程度。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必定随着时代、实践和经济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应当也不可能一成不变。进入新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政治格局变化明显加快,我国改革开放、体制转轨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攻坚阶段与关键时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当而且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人类社会新的历史时代和经济学新的历史发展迫切要求我们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勇气,在继承与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科学传统的基础上分析现代社会生产方式的新特征,借鉴现代经济学的新成果,不断扩展新视野,运用新方法,提出新观点,构建新范式,努力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现代化。

一、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现代创新的必要性

(一)现代社会生产方式新特征要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实现理论创新

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恩格斯指出:“政治经济学,从最广的意义上说,是研究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的科学。”17由于“人们在生产和交换时所处的条件,各个国家各不相同,而在每一个国家里,各个世代又各不相同。因此,政治经济学不可能对一切国家和一切历史时代都是一样的。”“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的科学。它所涉及的是历史性的即经常变化的材料”。[1]489如果不顾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的变化,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某些个别论断和具体行动纲领,就会犯教条主义的错误。因此,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原理和科学精神,善于把握客观情况的变化,善于总结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鲜经验,不断丰富、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产生于19世纪中叶,《共产党宣言》、《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等著作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基本成熟。这个时代正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也是资本主义发育成熟时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理论既确立了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质特征科学的基本原理,也提出了适应于古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主要特征的具体结论。从其理论特征来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理论是适应于古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尖锐对立的阶级斗争形势和战争与革命的时代特征的“阶级斗争理论”与“暴力革命理论”。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二战”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摆脱其古典形态而步入现代形态阶段,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呈现出了许许多多不同于古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新特征,即生产技术信息化、生产组织网络化、经济“计划化”、资本社会化、管理“民主化”、利润“分享化”和社会“和谐化”等。所有这些,就使得原本以私有制、市场调节和两极分化、社会对抗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日益发生自我扬弃而不断走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来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代表的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更是表现出了许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经典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大量新特征,即经济市场化、生产要素个人化、生产经营分散化、收入分配差别化和社会分层化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某些具体结论已经明显地不适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特征。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面临着现代社会生产方式新特征所提出的理论挑战。如果不顾现代社会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关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仍然固守并僵化地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150多年前关于古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经典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某些论断,那就既不可能科学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现象与本质,更不能揭示与把握当代资本主展的规律,也不可能对现代社会主义经济现象及发展规律作出科学的阐释与说明,更不能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起指导及推动作用。因此,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必须现代化,否则,它就会作为已经过时的“昨天的理论”

而被抛弃。我们应当摈弃以往那种固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具体结论而脱离现代社会现实的教条主义做法,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方法与基本原理的指导下对现代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新特征作出科学的解释,提出新的观点和见解,构建符合时代特征的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时代特征来看,当今世界一方面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并存竞争,和平共处,共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必须研究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正确认识与处理现实社会主义与当代资本主义的关系。这对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在向着多极化、经济一体化、区域化发展,资本国际化,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信息化与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20世纪的发展给世界留下许多灾难性问题,如人口激增、失业与贫困、环境污染、毒品蔓延等等,这些都是现实,它们向理论提出了挑战。不论是西方经济学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必须面向世界、面对现实,在自己的学科范围寻求科答案。21世纪是和平与发展的世纪,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和大趋势。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适应这个新时代的要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必须现代化。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概念的提,是与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新的特征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新的实践分不开的。现代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既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机遇条件。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既包括其科学形式上的现代化,更包括其内容、方法的拓展与理论、体系的创新。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是:(1)透析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新特征与新矛盾,阐明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规定与运动规律,为促进发达国家的社会变革与进步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2)指导当代世界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运动,特别是对俄罗斯、东欧等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深刻变化的原因、现行制度形态、演变趋势、变革的道路模式提供科学的说明与指导。(3)指导中国市场化经济转轨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从而夺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最终胜利。

(二)应对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挑战要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实现方法创新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之所以必须实现现代化,不仅18是现代社会生产方式新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应对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挑战的理论需要。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以经验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实证分析方法。这种以经验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实证方法把经济学看成是以事实、感觉、经验为依据,具有客观性和规律性的科学。二是个体主义占主导的方法论原则与基本内容。亚当·斯密提出了“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的假设,这是西方经济学中最基本的假设。通过对“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的假设的分析,古典经济学奠定了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基础。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继承了个体主义的原则,并进一步强化了“经济人”假设,使它构成整个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三是持一般均衡分析方法。西方主流经济学以均衡分析为基本方法,因为“经济人理性”要求行为的一致、有序和可观测,而只有处于均衡状态的人的行为才是稳定的,具有可观测性或实证性,才能表现出“理性”。所以,新古典经济学把制度、人的偏好、企业组织形式及技术水平等容易变化的因素统统看作外生变量,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四是广泛应用数学作为主要分析手段,这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分析方法最显著的特征。19世纪中叶以后科学哲学作为经验主义的现代形式得到迅速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是逻辑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逻辑实证主义对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影响主要表现是关于科学理论的构成对经济学形式化的影响,体现为数理经济学的发展;实证原则对经济学可检验性的要求,体现为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发展,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提出了巨大的理论挑战:一是其“科学性”的挑战。西方主流经济学所具有的高度数学化和十分精细刻画的科学形式,从分析方法方面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提出了挑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定性研究和逻辑分析为主要特征,同西方主流经济学相比似乎成为一种“粗糙”的理论。二是其“现实性”的挑战。西方主流经济学从个人所面临的市场经济现象出发,具体地分析个人、厂商的经济活动,描述具体的经济运行过程。这样,它就成为一种很现实的理论。与此相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主要研究社会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因而远离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似乎是一种脱离现实的理论。三是其“有用性”的挑战。西方主流经济学具体分析支配人们经济行为的客规律和主观规则,提出具体的经济政策与对策建议,因而成为一种有用的经济理论,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揭示经济现象的本质与发展规律,预示社会发展与变革的方向,而这些似乎与人们日常经济生活毫无关系。这样,同西方主流经济学相比,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似乎成为一种“不科学”、“不现实”和“毫无用处”的经济学理论。这不仅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大行其道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势微力衰的重要原因,而且也是在我国西方经济学占据主导地位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被边缘化的主要原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要发展,就必须迎接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挑战,在研究对象和分析方法等方面有新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发挥更大、更直接的作用。

(三)迎接现代经济学发展新潮流要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发展创新

社会科学是应社会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不仅解释说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的现象,也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方针、对策。当资本经历了原始积累,在国家政府的扶持下成长起来以后,它需要自由主义的政策环境。古典政治经济学应运而生,它着力阐述资本主义制度可能会如何运行、应当如何运行。古典政治经济学源于近代功利主义“个人权利至上”的哲学原则,认为只有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政府才是好的政府。由于社会利益是每个人的利益总和,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社会的利益自然地得到增进。因此,在斯密那里,政治与经济是不可避免地结合在一起的,或者说是一种天然的融合。在此之后,政治经济学的中心内容一直是评论政治—经济制度,分析这些制度的优点和缺点,并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而向政策制定者推荐适合的体制和结构,特别是有关福利、分配、增长繁荣的体制和结构,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经济的发展。然而,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的前一大半时间里,却学与政治学分道扬镳的时代,经济学离开政治领域,着重于个人和企业的行为分析。1890年,马歇尔综合各派的观点,在《经济学原理》中形成了一个关于自由市场的经济学体系,把制度当作不变的常量,只考察既定制度下,稀缺资源的配置和效率问题。从此,西方的经济学和政治脱离,原本为“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变成了“经济学”。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基本特征是坚持“理性—个人主—均衡”的分析框架和数学形式主义的研究方法。新古典经济学就是在给定偏好、技术和制度不变以及既定资源条件下,研究经济行为者如何最优地对强加给他们的假定条件做出反应。这些假定条件的变化被看作是外生的,或者完全不给予解释,或者把它留给其他学科。并且,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科学”体系中,经济学理论实际上完全成为进行“成本—收益”比较计算的“生意经”,完全排除了性别、阶级、种族、道德伦理和经济行为者的观念等对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19完全丧失了作为社会科学家对弱势群体以及人类自身命运深切关怀的人文精神,从而把经济学改造成了一种冷冰冰的唯利是图的计算技术。这样,就使西方主流经济学完全摆脱了道德判断和道德说教,从而成为一种既不涉及道德问题、也不对经济行为与经济现象做道德判断的“不道德的”的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抛弃了将历史、社会整体性、道德哲学与实践融入研究和知识生活内涵的努力,抛开政治因素而单纯地研究经济问题。这导致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根本缺陷,它对社会的理解很不充分,对复杂的权力、社会结构、组织行为及文化实践的理解也不深刻,所以很难全面理

解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这些缺陷从根本上决定了西方主流经济学尽管在理论建构和实践运用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它必然导致其本身出现危机并走向衰落。自20世纪60年代起,西方经济学界悄然兴起了一股新政治经济学潮流。新政治经济学研究不仅具有时代的针对性,更以其综合性、创新性的特点,把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纳入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包容了政治、法律、文化、历史、习俗等超经济因素,揭示制度要确保人们进行各种选择的自由,以便改变资源的配置状况,甚至改变资源的结构,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这反映了人类对社会运行规律及其本质特征认识的深化,引起了世界范围内政治经济制度创新的浪潮。[2]在上述背景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研究发展中出现了一个新领域。以阿罗、唐斯、奥尔森、布坎南、塔洛克、诺思、加尔布雷什、科斯等人的著作为代表,西方经济学研究呈现出一种共同的研究取向,即以政治和经济、社会和个人、国家和市场之间相联系、相交叉或相重叠的现象和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政治过程,阐述政治决策及制度对于经济的至关重要的影响。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流派主要有公共选择派、制度学派、激进政治经济学和国际政治经济学等。这种新型经济学之所以命名为“新治经济学”,是因为它是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重新肯定,它标志着经济学从“政治经济学”转变为“经济学”,再重新回到“政治经济学”的轨道上来。相对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传统,这是一种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新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特色是把经济结构的历史与制度分析和经济主体的理性分析结合在一起,从而超越了现有的多学科之间的方法论分歧和僵

化的思维定式。新政治经济学有四大特色,涉及四个领域。一是它的研究类型或研究取向,二是它的研究对象,三是它的研究内容,四是它的研究方法。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取向是进行经济与政治的整合研究。西方主流经济学和政治学已经不能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单纯的经济学和单纯的政治学无法说明和解释市场经济社会普遍存在的政治与经济、国家与市场、社会与个人的矛盾。研究经济问题需要考虑政治因素,分析政治问题需要使用经济学的方法。因为政治和经济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研究经济问题无法脱离政治或制度因素,政治过程也无时无刻不受经济因素的影响,政治过程的动因与目的也可归结为经济利益,是经济活动在政治领域的自然延伸。在新政治经济学中,其“政治”主要研究权力、决策程序和社会利益;其“经济”主要研究资源配置、收入和财富分配以及个人利益。从总体上来说,新政治经济学就是“政治与经济之学”,它既要研究政治制度、权利结构与政治决策对社会经济活动与人们经济利益的重要影响,也要研究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与人们经济利益诉求对于政治制度、权利结构与政治决策的重要影响。从研究对象来看,新古典经济学以资源配置为研究对象、以物质福利为研究目的提出经济学三大问题: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新政治经济学则以权利配置为研究对象、以自由权利为研究目的提出经济学三大问题:得到什么、得到多少、如何得到。其中,“得到什么”的问题就是福利经济理论所阐述的自由权利的经济目标问题;“得到多少”的问题就是权利配置,每个个人都平等地获得其相对应的经济权利以及如何通过放弃一定的个人权利以获得相应的公共权利来配置总体的权利。“如何得到”的问题则是公共选择学派与制度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即如何通过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来分配人们的权利、如何通过合理的规则来规范人们之间的权利交换,从而形成一定合作组织和合作秩序,实现各自的以及共同的利益。这样,新政治经济学的各个流派就大大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从其实质来看,新政治经济学是对决策的政治本质如何影响经济制度与经济政策选择从而最终影响经济结果的研究。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政治对经济的影响表现为两个层面:从较高的层面来看,社会成员通过政治活动或公共选择确立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这一基本制度结构构成了社会成员经济活动的制度环境。从较具体的层面来看,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社会成员通过政治活动或公共选择形成具体的经济政策,以国家政府的名义对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新政治经济学一方面研究基本制度结构的形成与演变的原因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另一方面研究经济政策形成背后的政治过程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影。这样,就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的限制,大大扩展了对经济活动的研究范围。

20在研究方法上,新政治经济学对社会科学的各种

研究方法加以整合,其研究方法既有对传统政治经济

学的继承又有在主流经济学基础上的创新。其研究方、法主要有:(1)制度—历史分析。新政治经济学在研究社会经济时把基本制度作为内生的因素,在讨论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时,特别关注由一定的制度给发展和变迁所制造和带来的障碍、刚性和机会,并在宏观层次上研究一定的制度和组织形式,对决定社会经济制度存在、解体和转换的因素做出历史分析。

(2)数学分析。新政治经济学对大量政治经济现象进行数据化归纳研究,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有用信息,归纳出政治经济系统的一般情况、发展趋势和基本规律。(3)跨学科研究。新政治经济学尤其注重政治和经济的整合研究,充分利用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和历史学中的相关材料,以使分析具有良好的开放性。新政治经济学的兴起与发展,为当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十分丰富的思想材料。在这种新形势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要生存与发展,就必须融入当代新政治经济学发展的新潮流,认真地研究与科学地吸收与综合新政治经济学的成果,在研究对象、研究视角和分析方法等多方面进行拓展、创新,从而构建适应于时代特征的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总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之所以要实现现代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这既是迎接现代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客观挑战而实现理论创新的要求,也是克服其自身的历史局限而创新发展的需要;既面临解决西方经济学发展的外部竞争的压力的要求,也是消除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缺陷的需要;既是对西方主流经济学进行科学批判的客观要求,也是对当代西方新政治经济学潮流进行科学融合的需要。

二、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现代化的现实可能性

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现代化这一命题包括三方面含义:一是摈弃某些已经过时的具体结论,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来分析当代社会生产方式新特征,提出符合时代特征的现代理论观点;二是利用与借鉴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某些有价值的分析方法,创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形成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体系;三是科学综合当代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构造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范式。这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是现实可行的。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构建起来的经济范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这种范式从未曾被历史的经验和事实在整体上否定过,也从未曾被哪一种理论逻辑在整体驳倒过;恰恰相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其宏大的理论体系结构和科学的分析方法,以及它对人们经济利益关系和社会生产方式运动的内在、本质规律性的揭示而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巨大魅力和远大前途之所在。

首先,这是由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特质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特质有两个方面:思想性和终极价值判断观念。所谓思想性,是指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绝不满足于对经济现象的分析、只回答事实如何,而是要思考社会经济生活深层次的问题,从而揭示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马克思透过经济现象而发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的物化和异化的问题,努力寻找人类摆脱物化和异化从而走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道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这种思想性特质,表现出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本质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深刻洞察力。它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成为与完全是在社会经济生活的现象上兜圈子的、作为“现象经济学”的西方经济学根本不同的科学的经济学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代经济学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分析方法,透过现象而揭示社会经济生活的本质,努力把现象分析与本质分析结合起来。所谓终极性价值判断是指在物质生产中,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以制度安排对人存在的意义为标准的判别方法。从经济学范式的价值判断来说,西方新古典经济学采用的是一种现世性价值判断观念,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不满足于此它的特点在于采用终极性价值判断导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这种思想性特质,表现出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切人文关怀,因而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成为批判现代西方经济学、综合新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基础。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历史条件下,现代经济学应当努力探讨在新的生产方式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问题。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虽然也要引人西方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现世性价值判断方法,来分析市场运行机制和要素分配等具体问题,但它应该更加关注人的生存状态和发展趋势、经济条件和社会制度对于人类自由的约束以及对未来“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经济制度的追求。其次,这是由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是整体性、长时段性的分析框架。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到现代马克思经济学它们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是一致的,这就是“生产方式—社会结构”的分析框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整体性。21同西方新古典经济学不同,马克思经济学不是坚持学科的狭隘性和严格的学科内部形式逻辑一致性,而是从一开始就打破了学科的限制,广泛地采用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这包括社会学、政治学、哲学和数学等等,这种研究方法的整体性源于经济学所研究问题的复杂性和广泛性。第二,长时段性。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的基本特征是马歇尔奠定的均衡分析法,从马歇尔的局部均衡分析法到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分析法,从单一均衡分析法到引入时间因素的动态分析法,它不能离开对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的“横截面式”的精确解剖,这是均衡分析的优点,也是其缺点。马克思主义经一种长时段分析法。所谓长时段分析法,是指它超越了结构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从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找出其中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进而找出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

最后,这是由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指导作用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特质与分析框架,决定了只有它才能更科学地解释现代经济社会问题,对现代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具有指导性。所谓指导性是指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超出经验主义经济学的束缚,在更高的视野和更深刻的内涵上对基本经济关系、经济制度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等问题作出规范和定性分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长处不在于细致入微地刻画具体的经济运行机制,而是要通过对生产方式及其生产系或人们利益关系的经济学研究,对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并进一步提出指导性观点和走向未来社会的正确路径。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寻找一条如何从现实的市场经济制度走向未来更先进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正确路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这一特质,决定了它无论对于分析现代社会经济问题还是科学地批判各种经济学理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从历史上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就是在充分吸收18-19世纪所有经济学流派的科学成果的基础之上形成的。今天,只有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基础,对现代经济学的各个流派做出正确评价,确定其在现代经济学中所处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并对它们进行科学批判与综合,才能丰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内容,完善其科学体系。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当全面地吸收马克思以后的20世纪经济学的理论成果,紧跟时展,成为21世纪的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3]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特征应当是:面对现代社会生产方式与经济全球化过程,基于经典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思想和分析方法,形成一种积极吸收、不断创新、全面开放和科学综合的现代经济学理论体系。[4] 三、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现代化的基本途径

(一)克服传统经济理论背离科学轨道的教条主义错误,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科学世界观方法论以斯大林理论为核心的传统政治经济学即“苏联范式”,虽然打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旗帜但实质上是种僵化的教条主义的理论模式,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错误认识和教条式的理解。传统政治经济学的主要缺陷有二:一是它从根本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世界观、方法论与基本原理,脱离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轨道。二是它机械地照抄照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某些个别结论,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方面,不问时间、地点、条件,不管客观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而一概地固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某些个别结论,绝不允许有半点创新与突破,否则就扣上“反马克思主义”或“修正主义”的帽子。从其世界观方面来看,以斯大林理论为核心的“苏联范式”脱离本国实际国情与发展要求,根据人们对未来社会的美好理想而主观地规定社会生产关系,根据人们加快建设共产主义的主观愿望而人为改变生产关系,主张穷过渡,宣扬“集体至上”和“国家本位”的集权主义价值观。从其方法论方面来说,传统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方法,片面倚重抽象法,偏爱规范研究,忽视实证研究;注重逻辑推演,忽视历史归纳;排斥对社会经济运行作实证的分析、动态的分析和定量的分析;重视经济制度分析,忽视经济运行分析;注重政府行为的研究,忽视个体行为的研究。从总体上来看,“苏联范式”表面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实际上一方面偏离了马克思经济学的科学轨道,从根本上堵塞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发展的道路;另一方面把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教条化,完全扼杀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生机与活力。要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现代化,就必须摈弃“苏联范式”,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传统的基础上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创新发展。我们应当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传统,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世界观与科学方法论。一是继承与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它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社会结构,把与一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各个同阶段上的社会经济结构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在国家的层次上描述社会经济结构的活动,同时从22社会经济结构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和意识形态。生产方式是社会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的重要内容,是决定上层建筑性质的基本因素。生产方式既决定着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的性质,也决定着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基本方向与进程。二是坚持与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地指出了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294这就是说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基础的“自由人联合体”,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所在。具体说来,科学社会主义“自由人联合体”基本原则所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首先消除社会关系对人的奴役和压迫,使人从对抗性的社会关系下解放出来,实现人的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消除旧的社会分工对人的奴役,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同时,在人的解放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基础之上消灭阶级、消灭国家,建立社会性的自由人联合体。三是应当摈弃传统政治经济学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方法,继承与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唯物辩证法为核心的科学分析方法。坚持从际出发而不是从原则出发的唯物主义方法,面对现实、反映现实,充分占有材料,采取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现象进行实事求是的实证分析方法;坚持辩证分析而不是机械推论的辩证方法,无论是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都应当进行全面的科学分析;坚持客观地分析社会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矛盾分析方法,实事求是地阐明其矛盾运动及其发展趋势;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历史方法,坚持从其产生、发展以及被更高级生产方式所代替的发展过程来分析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历史运动。

(二)突破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藩篱,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创新

要根据实践发展的要求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就必须坚决地废弃斯大林的“教条范式”,自觉地把我们的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传统政治经济学的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当而且必须挣脱来自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和思想的羁绊,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新突破,提出适应现代社会生产方式特征与时展潮流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现代观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既阐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特征,也分析了传统工业经济时代古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具体特征。首先,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传统工业经济时代古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典型特征是机器大工业的生产条件、完全自发竞争的市场经济、以私人资本为主体以雇佣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形式,以及以资本家对工人的专制和完全占有剩余价值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是资本家的财富和工人的贫困的两极的积累,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是炸毁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外壳,剥夺剥夺者。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些具体结论,对古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适用的、有效的,而不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任何历史阶段。在现代社会生产方式下,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敢于突破那些已经过时的具体结论,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在当代资本主义的性质、特征问题上,应当摈弃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非此即彼”、完全排斥的错误观点,确立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已经发生部分质变,当代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已经具有“亦此亦彼”之密切联系的新观点。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征来看,现代资本主义同古典资本主义既有内在联系,又具有许多重大区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了重要的部分质变:以蒸汽机和机械化生产为主的生产技术条件、以机器体系和工厂制度为主的产组织条件已经转变为以自动化和信息化为主的现代生产技术条件、以公司制度和网络组织为主的现代生产组织条件,以自由竞争和经济危机为主要特征的古典市场经济已经转变为以国家干预和社会福利制度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市场经济;以私人资本、业主企业和垄断寡头以及雇佣劳动为主要特征的古典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形式已经转变为以社会资本、法人资本、人力资本为主要特征的现代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形式。从生产关系方面来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发生了重要的部分质变:以资本家业主个人企业的家长制管理为主的专制式企业管理制度,已经转变为以职工参与管理和企业家主导作用为主要特征的参与制、专业化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资本独占剩余价值和工人阶级贫困化为主要特征的剥削制度,已经转变为以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剩余和社会福利化为要特征的现代分配制度。因此,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在许多方面都实现了自我调节与自我扬弃。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我扬弃已经跨越临界点,超越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的界限。现代资本主义是不断自3我否定、日益生长社会主义因素并向社会主义渐进发展的新型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过其自身积极的自我扬弃,不断地实现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的部分质变,社会主义因素日益生长和不断增加,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外壳”正在逐渐自行脱落,其发展趋势必将是走向一个新的、更高级的生产方式———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因此,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既不意味着资本主义会立刻灭亡,也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必然以“炸毁”和“剥夺”的方式战胜和取代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运动的这种复杂性,一方面决定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长期性,另一方面决定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扬弃性。根据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内容及其特征,我们应当而且必须突破马克思的已有结论:(1)应当突破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我扬弃不会超越其自身界限的已有结论,确认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包含新社会的因素、新的经济制度的要素,已经具有一些社会主义特征。(2)应当突破马克思炸毁资本主义外壳、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只能是“你死我活”、只能通过阶级斗争而实现革命飞跃的已有结论,确认当代资本主义正在向社会主义和平发展,确立当代资本主义可以而且正在向社会主义自我扬弃与和平发展的新观点。只有这样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才符合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客观实际,才能推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创新。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创新,还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科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清除那些照搬经典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具体结论的教条化观点,提出关于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新观点。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阐明的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和我国实际国情,我们应当在四个面突破那些照搬马克思关于经典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某些具体结论的教条化观点,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一是应当克服传统政治经济学照搬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大工厂”的具体结论的教条化观点,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组织理论的重大创新。应当看到,在我国

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社会化的生产组织还不可能是囊括全社会的“社会大工厂”,而只能是在企业和农户自主经营基础上形成的网络化、产业化的社会化生产组织。因此,实行国家经营的范围还不宜过大,国有资本退出一些部门和企业是必然的和正常的。在实践上,应当坚决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十六大精神,积极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缩小国有经济存在的范围,减少国有经济存在的领域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今后,国有经济一般只应在四大领域中存在,即在自然垄断行业、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企业中应继续实行国有制,并实行国有国营或国家控股经营。为此,除了一些中小企业实行出售改变为非公有制经济外,相当大一部分国有企业应当以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等形式实行改制,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组织形式的重大变革。二是应当克服传统政治经济学照搬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产品———计划经济”的具体结论的教条化观点,实现社会主义生产形式理论的重大创新。应当明确认识到,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资源配置的自觉性与社会性还不可能通过直接的产品生产和全面的计划经济这一具体形式来实现,应当而且必然要通过商品生产和市场调节这一新的形式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产形式,只能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只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应当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全力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努力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另一方面,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全面地进行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全面市场化的体制转轨和制度创新,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三是突破传统政治经济学照搬马克思恩格斯“社

会所有制”的具体结论的教条化观点,实现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形式的重大理论创新。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创新,必须克服以“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形式的教条化观点,应当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特征的理论基础上,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精神,确立以劳动者股份制作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形式的新观点,从而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重大变革,确立市场型的现代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四是突破传统政治经济学照搬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具体结论的教条化观点,实现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重大理论创新。应当看到,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完全是以单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和全面的产品———计划经济为制度基础和体制条件的,它同社会所有制、计划经济三者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互相支撑的三位一体的关系。在我国现阶段,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中国特色社24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必须实现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和分配制度的创新。具体说来,应当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平等性(按同一尺度进行分配)和效率性(按个人对社会的贡献进行分配)等本质特征的基本原理,在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观点、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确立劳动、资本、土地、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分配制度的理论创新,明确提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新观点,在实践中全面推进我国分配制度的深刻变革,逐步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市场化的现代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按生产要素分配既符合我国实际国情与发展要求,又符合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本质特征,应当而且必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

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篇(3)

论文摘要:在考察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基础上,分析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剖析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探索农地征用矛盾的解决思路和具体方案,揭示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政府日益重视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3月,致公党中央常委牛文元提出建立“五大基本国家补偿制度”,希望通过二次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其中,“国家土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中,65%都涉及农地补偿和房屋拆迁问题,由征地矛盾导致的农地补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考察农地征用矛盾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状况,完善农地征用制度,探索农村社会的市场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

农地征用矛盾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围绕农地问题展开的博弈活动,它取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约束条件。中国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运动”之前(~1948)。1948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农地制度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通过大量民间交易逐渐集中于地主阶层,土地使用则普遍实行租佃制由于租佃制导致的农地利益冲突,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之间的利益争夺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

(2)第二阶段:“运动”后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1948~1953)。自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运动”,将解放区的经验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没收地主的土地产权,直接分配给无地农民,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3)第三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到解体(1953~1978)。自1953年起,中央政府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运动,逐渐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62年,中央政府为巩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质上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生产队。

(4)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78~1978)年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分离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允许农民拥有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l982年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成为集体土地的共同所有者,逐渐形成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产权格局。

2.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表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一致。

(1)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制明确了“集体”的所有地位,但“集体”概念具体化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它们的“共同所有”模糊了所有者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两种后果:①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利益较高时,三级体系中的各种主体争夺土地收益;②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成本较高时,三级体系中各种主体相互推诿而导致“所有者缺位”。事实上,随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组织独立性不断增强,三级主体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将愈加显著。

(2)使用权方面,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拥有了农地使用权,但他们的农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①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的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禁止闲置耕地。②农民私人不得出租和转让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为前提。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一定期限,尽管目前的承包期限可以长达30年,但承包期限风险仍然埋藏着农地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因素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承担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根源,它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二、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地征用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2004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①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构成了农地补偿命题的实践背景,也是解决农地补偿问题的事实基础。

1.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

“征收”或“征用”是两个不同概念。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活动剥夺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土地使用权,中央政府征用农地之后,必须对农民丧失农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然而,根据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农地征用前提是农地所有权的转变,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的农地征用实践造成了“征收”的效果。

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丧失了农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农地所有权。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征地实践,完整的征地过程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征用农村土地,转变农地的所有制属性和使用权主体;②地方政府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适当补偿;③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协商,将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用土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上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意味着农地权利的转移和农地利益的重新分配。

2.征地过程中的矛盾

农地征用过程的利益冲突使农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1)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较低。根据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地征用后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该基数的30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在农地征用实践中,作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乡、村、村小组也要求获得相应利益补偿,结果使农地补偿费被层层提留,农民最终通常只能得到征地补偿标准的5%~10%。

(2)地方政府以“公益用地”名义进行征地后,按照农用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以非农用地名义出售给经营性组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获得回报。在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额租金,它被地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占有。这必然导致农地征用矛盾:①高额租金对政府行为产生误导,使地方政府怀有扩大征地范围的非理性冲动;地方政府获得的高额租金与农民得到的较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激化了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3)地方政府对农地“一次性买断”之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丧失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必须重新寻找工作。但城乡教育差异、就业渠道残缺、就业宏观形势等因素使失地农民很难重新“就业”,大量失地农民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三、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

1.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原因

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表明·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它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征地矛盾。

(1)农地征用的前提是所有权由集体转让给国家。①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地转让进行一定的产权限制,起到了适当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必要补充。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利益独立性,农地转让的产权限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交易中的双边垄断者,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体制缺陷必然误导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它对土地交易的成本收益判断,扭曲农地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2)农地征用的范围界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农地征用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和实践过程中都未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公共利益”的经济内涵是“公共物品”,经济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在征地实践活动中,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于各种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农地征用和低补偿标准的政策依据,从而以较低经济成本取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现行农地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地产权转移的真实状况。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农地使用权转让”为理论依据·但在征地过程中,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管理体系确实失去了农地集体所有权,他们必然对农地补偿提出分配要求。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对农地所有权转让给予补偿;但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级关系限制了农村三级管理主体的权利诉求,结果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农民而言,乡、村、村民小组处于强势地位。它们是农地转让和农地补偿的具体操作者,有机会从农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中“分一杯羹”。

简而言之,目前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征用的经济成本较低,土地市场信息被扭曲;地方政府以独立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利用扭曲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判断,从而具有扩大征地范围和直接干预征地过程的非理性冲动。

2.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村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探讨,逐渐形成了改革农地征用制度的两种主要思路。

(1)第一种思路是渐进改良式,核心问题是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自2001年起,中央财经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展开针对“征地制度”的调研活动。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一系列建议:①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②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③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④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⑤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2)第二种思路强调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主张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进入土地市场,推动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认为,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以“公权”侵犯“私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占有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果不能根本改变征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方式,地方政府侵犯农民权利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上述两种思路对中国农地征用状况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思路代表着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代表着学者的主要意见。①从目前征地制度的现实需求来看,第一种思路具有相对优势,它是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现实选择。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致性要求来看,第二种思路是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未来目标。

四、化解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对策

根据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状况和直接原因,应当设计一种合理的农地交易制度来化解农地征用矛盾。这种农地交易制度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迅速缓解目前的农地征用矛盾,改善农地征用过程中的不公平状况;二是改善农地交易环境,提供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制度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以拓展农地征用命题的分析视野。

1.“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包含四项要点:

(1)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农地交易过程,它只是土地购买者与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土地交易的监督者,交易双方以独立经济身份参与交易,协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价格。

(2)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协商结果对农民公开,接受相关质询,经过农民集体决议之后的转让价格才具有真实有效性。

(3)土地转让费的分配方面,农民直接获得农地使用权价格。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中的村组织以农地所有权的代管者身份获得农地所有权价格,但它是作为农民集体产权的代表而取得这项权利的,因此应当将农地所有权价格作为集体产权划分成股份,进行农民集体产业投资,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继续生产问题,这实际上是农民失地的间接补偿。

(4)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交易价格,按照适当比例征收交易税;部分上缴国库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交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开支。

2.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

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具有两大职能:①作为地方事务的管理机构,监督农地征用过程;②作为国有产权的地方代表,直接参与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过程。这种双重身份特征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和制度缺陷谋取经济利益,扭曲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限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一是对于经营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职能仅限于提供交易渠道和监督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和购买者直接协商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也只能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土地交易,平等地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决定农地转让价格。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公益性土地和地方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将公益性土地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交易都纳入市场化框架。

这两种土地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公益性土地,地方政府在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土地之后,地方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适当补偿,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二是对于经营性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交易之后,依据集体产权要求对交易收益进行分割。近年来,江浙地区正在试行“同地同价”,这种政策措施已经体现对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一视同仁”,客观上起到了缓解农地征用矛盾的效果。

3.农地征用补偿的权利归属

根据农地产权的特征,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都应当获得合理补偿。①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现行《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具有计划经济“父爱主义”色彩的安置费。②村民自治组织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直接代表者,它应当代表村民集体意愿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索取农地所有权转让的适当补偿;通过对集体财产和集体收益的合理分配,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分红权利,以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征用的实践过程中,补偿形式是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补偿最好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农地所有权补偿可以采取土地人股等方式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体现了“公正补偿”的司法理念,它要求对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农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它也充分重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明确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对农地集体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生产能力。

五、培育农村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型土地交易”方案着眼于缓解目前农地征用的各种矛盾,但彻底解决征地矛盾问题,必须依赖于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应当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限制,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环境等诸方面着手,努力改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1.农村集体组织的话语权

社会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是市场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了部分话语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中国农村的主要产权形式是集体产权,它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集体权利,应当体现农民的集体意志。这种集体产权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但它恰恰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特征,避免出现由于分散产权导致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代表农村集体产权?它如何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实现?

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必须具备两项条件:①独立的经济利益它能够真正代表本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自身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基本保持一致。②独立的经济权利表达能力。它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找到适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准确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能够尽量阻止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从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来看,乡级机构与农民集体产权的“距离”较远,并且受地方政府行政影响较大;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较落后,缺乏权利表达的有效手段;惟有村级行政单位,恰恰能够较好地体现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

目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方正在推广“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组织逐渐摆脱原有的行政管理角色,日益强化了集体产权代表的特征。因此,如果村组织能够有效利用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切实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积极参与农民集体事务,就能够使包括农地集体产权在内的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事实证明,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如果村组织能够较好地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征地矛盾就会较少,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2.土地交易的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监督具有局限性,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要求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并重。两种监督方式各具特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是常规性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则是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关于农地征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但关键在于通过司法体系来具体体现立法精神。

基于这一理念,目前交易监督机制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①司法独立性。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以司法力量来抗衡行政力量,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意志表达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②申诉和仲裁渠道。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申诉和仲裁将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经常性补救措施。如果申诉和仲裁渠道畅通,将缓解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如果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抗议,那么社会经济矛盾将会逐渐积累,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经济环境

根据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演进规律,经济发展战略和历史文化背景是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的制度一致性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不断改善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农地产权实际上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地补偿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功能,但这毕竟是暂时性的;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体系的整体性来看,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乡差别待遇问题,就无法推动农村资源和城市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不止于此,它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篇(4)

关键词:农地征用;市场交易制度;土地补偿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政府日益重视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3月,致公党中央常委牛文元提出建立“五大基本国家补偿制度”,希望通过二次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其中,“国家土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中,65%都涉及农地补偿和房屋拆迁问题,由征地矛盾导致的农地补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考察农地征用矛盾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状况,完善农地征用制度,探索农村社会的市场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

农地征用矛盾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围绕农地问题展开的博弈活动,它取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约束条件。中国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运动”之前(~1948)。1948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农地制度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通过大量民间交易逐渐集中于地主阶层,土地使用则普遍实行租佃制由于租佃制导致的农地利益冲突,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之间的利益争夺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

(2)第二阶段:“运动”后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1948~1953)。自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运动”,将解放区的经验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没收地主的土地产权,直接分配给无地农民,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3)第三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到解体(1953~1978)。自1953年起,中央政府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运动,逐渐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62年,中央政府为巩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质上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生产队。

(4)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78~1978)年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分离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允许农民拥有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l982年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成为集体土地的共同所有者,逐渐形成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产权格局。

2.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表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一致。

(1)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制明确了“集体”的所有地位,但“集体”概念具体化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它们的“共同所有”模糊了所有者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两种后果:①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利益较高时,三级体系中的各种主体争夺土地收益;②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成本较高时,三级体系中各种主体相互推诿而导致“所有者缺位”。事实上,随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组织独立性不断增强,三级主体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将愈加显著。

(2)使用权方面,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拥有了农地使用权,但他们的农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①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的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禁止闲置耕地。②农民私人不得出租和转让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为前提。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一定期限,尽管目前的承包期限可以长达30年,但承包期限风险仍然埋藏着农地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因素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承担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根源,它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二、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地征用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2004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①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构成了农地补偿命题的实践背景,也是解决农地补偿问题的事实基础。

1.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

“征收”或“征用”是两个不同概念。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活动剥夺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土地使用权,中央政府征用农地之后,必须对农民丧失农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然而,根据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农地征用前提是农地所有权的转变,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的农地征用实践造成了“征收”的效果。

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丧失了农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农地所有权。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征地实践,完整的征地过程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征用农村土地,转变农地的所有制属性和使用权主体;②地方政府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适当补偿;③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协商,将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用土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上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意味着农地权利的转移和农地利益的重新分配。

2.征地过程中的矛盾

农地征用过程的利益冲突使农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1)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较低。根据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地征用后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该基数的30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在农地征用实践中,作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乡、村、村小组也要求获得相应利益补偿,结果使农地补偿费被层层提留,农民最终通常只能得到征地补偿标准的5%~10%。

(2)地方政府以“公益用地”名义进行征地后,按照农用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以非农用地名义出售给经营性组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获得回报。在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额租金,它被地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占有。这必然导致农地征用矛盾:①高额租金对政府行为产生误导,使地方政府怀有扩大征地范围的非理性冲动;地方政府获得的高额租金与农民得到的较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激化了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3)地方政府对农地“一次性买断”之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丧失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必须重新寻找工作。但城乡教育差异、就业渠道残缺、就业宏观形势等因素使失地农民很难重新“就业”,大量失地农民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三、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

1.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原因

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表明?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它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征地矛盾。

(1)农地征用的前提是所有权由集体转让给国家。①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地转让进行一定的产权限制,起到了适当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必要补充。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利益独立性,农地转让的产权限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交易中的双边垄断者,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体制缺陷必然误导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它对土地交易的成本收益判断,扭曲农地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2)农地征用的范围界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农地征用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和实践过程中都未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公共利益”的经济内涵是“公共物品”,经济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在征地实践活动中,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于各种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农地征用和低补偿标准的政策依据,从而以较低经济成本取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现行农地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地产权转移的真实状况。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农地使用权转让”为理论依据?但在征地过程中,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管理体系确实失去了农地集体所有权,他们必然对农地补偿提出分配要求。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对农地所有权转让给予补偿;但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级关系限制了农村三级管理主体的权利诉求,结果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农民而言,乡、村、村民小组处于强势地位。它们是农地转让和农地补偿的具体操作者,有机会从农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中“分一杯羹”。

简而言之,目前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征用的经济成本较低,土地市场信息被扭曲;地方政府以独立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利用扭曲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判断,从而具有扩大征地范围和直接干预征地过程的非理性冲动。

2.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村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探讨,逐渐形成了改革农地征用制度的两种主要思路。

(1)第一种思路是渐进改良式,核心问题是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自2001年起,中央财经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展开针对“征地制度”的调研活动。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一系列建议:①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②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③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④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⑤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2)第二种思路强调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主张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进入土地市场,推动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认为,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以“公权”侵犯“私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占有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果不能根本改变征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方式,地方政府侵犯农民权利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上述两种思路对中国农地征用状况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思路代表着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代表着学者的主要意见。①从目前征地制度的现实需求来看,第一种思路具有相对优势,它是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现实选择。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致性要求来看,第二种思路是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未来目标。

四、化解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对策

根据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状况和直接原因,应当设计一种合理的农地交易制度来化解农地征用矛盾。这种农地交易制度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迅速缓解目前的农地征用矛盾,改善农地征用过程中的不公平状况;二是改善农地交易环境,提供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制度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以拓展农地征用命题的分析视野。

1.“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包含四项要点:

(1)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农地交易过程,它只是土地购买者与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土地交易的监督者,交易双方以独立经济身份参与交易,协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价格。

(2)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协商结果对农民公开,接受相关质询,经过农民集体决议之后的转让价格才具有真实有效性。

(3)土地转让费的分配方面,农民直接获得农地使用权价格。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中的村组织以农地所有权的代管者身份获得农地所有权价格,但它是作为农民集体产权的代表而取得这项权利的,因此应当将农地所有权价格作为集体产权划分成股份,进行农民集体产业投资,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继续生产问题,这实际上是农民失地的间接补偿。

(4)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交易价格,按照适当比例征收交易税;部分上缴国库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交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开支。

2.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

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具有两大职能:①作为地方事务的管理机构,监督农地征用过程;②作为国有产权的地方代表,直接参与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过程。这种双重身份特征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和制度缺陷谋取经济利益,扭曲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限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一是对于经营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职能仅限于提供交易渠道和监督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和购买者直接协商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也只能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土地交易,平等地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决定农地转让价格。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公益性土地和地方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将公益性土地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交易都纳入市场化框架。

这两种土地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公益性土地,地方政府在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土地之后,地方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适当补偿,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二是对于经营性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交易之后,依据集体产权要求对交易收益进行分割。近年来,江浙地区正在试行“同地同价”,这种政策措施已经体现对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一视同仁”,客观上起到了缓解农地征用矛盾的效果。

3.农地征用补偿的权利归属

根据农地产权的特征,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都应当获得合理补偿。①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现行《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具有计划经济“父爱主义”色彩的安置费。②村民自治组织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直接代表者,它应当代表村民集体意愿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索取农地所有权转让的适当补偿;通过对集体财产和集体收益的合理分配,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分红权利,以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征用的实践过程中,补偿形式是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补偿最好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农地所有权补偿可以采取土地人股等方式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体现了“公正补偿”的司法理念,它要求对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农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它也充分重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明确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对农地集体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生产能力。

五、培育农村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型土地交易”方案着眼于缓解目前农地征用的各种矛盾,但彻底解决征地矛盾问题,必须依赖于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应当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限制,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环境等诸方面着手,努力改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1.农村集体组织的话语权

社会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是市场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了部分话语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中国农村的主要产权形式是集体产权,它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集体权利,应当体现农民的集体意志。这种集体产权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但它恰恰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特征,避免出现由于分散产权导致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代表农村集体产权?它如何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实现?

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必须具备两项条件:①独立的经济利益它能够真正代表本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自身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基本保持一致。②独立的经济权利表达能力。它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找到适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准确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能够尽量阻止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从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来看,乡级机构与农民集体产权的“距离”较远,并且受地方政府行政影响较大;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较落后,缺乏权利表达的有效手段;惟有村级行政单位,恰恰能够较好地体现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

目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方正在推广“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组织逐渐摆脱原有的行政管理角色,日益强化了集体产权代表的特征。因此,如果村组织能够有效利用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切实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积极参与农民集体事务,就能够使包括农地集体产权在内的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事实证明,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如果村组织能够较好地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征地矛盾就会较少,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2.土地交易的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监督具有局限性,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要求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并重。两种监督方式各具特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是常规性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则是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关于农地征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但关键在于通过司法体系来具体体现立法精神。

基于这一理念,目前交易监督机制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①司法独立性。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以司法力量来抗衡行政力量,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意志表达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②申诉和仲裁渠道。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申诉和仲裁将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经常性补救措施。如果申诉和仲裁渠道畅通,将缓解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如果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抗议,那么社会经济矛盾将会逐渐积累,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经济环境

根据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演进规律,经济发展战略和历史文化背景是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的制度一致性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不断改善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农地产权实际上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地补偿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功能,但这毕竟是暂时性的;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体系的整体性来看,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乡差别待遇问题,就无法推动农村资源和城市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不止于此,它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篇(5)

自从开展对经济法的研究以来,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提法达30余种。(注:参见王晨雁:《试探经济法的弹性特征》,《江海学刊》1992年第2期。)大致说来,可分为以下几类:(1)着眼于处理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用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如有的教材认为,经济法的特征就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不同点。据此,从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出发,比较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体、调整对象、范围、方法等因素,将其相异之处作为经济法的特征。(2 )着眼于揭示经济法的独特功能,将经济法的某些功能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如有人认为经济法的特征是规制性等。(3 )着眼于划定经济法的范围,以经济法体系的构造特色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如有人认为边缘性、综合性、弹性是经济法的特征。(4)泛化的描述。 有些学者借用某些对一般法律特征的表述,认为经济法的特征是威严的约束性、严格的强制性和明确的规定性;有些教材认为,经济法不仅具有一般法律所共有的持续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而且还有自己的特征,那就是面向经济领域;而有的人把经济性作为经济法的特征。

虽然,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每一种提法都反映了提出者在明晰经济法的角色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而且有的提法也的确体现了经济法的特色,对人们正确理解经济法的科学含义有较大帮助。然而,当前关于经济法特征的研究尚存在一些偏差。

第一,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封闭性倾向。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与其他事物的比较过程中显露出来的,经济法也必然如此。要把握经济法的特征,就必须将经济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较,从而归纳出经济法独具特质的一面。比较的对象、角度、方法不同,经济法将显现出不同的特质。而比较的对象、角度、方法等必定是多元的、开放的,故经济法的特征也应该是多元的、开放的。当前的某些关于经济法特征的表述,试图以一种或几种提法替代经济法的特征的整体,这种封闭性倾向不利于对经济法的特征的全方位研究。

第二,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空洞化倾向。某些论者论及经济法特征时,并没有明确的目的,而是带有强烈的“形而上学”的痕迹,想当然地罗列所谓的“特征”,而这些“特征”并不是以具体的比较作基础的,内容十分空洞。这种倾向使人们对经济法产生一种玄妙的印象,自然也不会对正确认识经济法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三,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主次不分倾向。当前,有关经济法特征的某些表述,其名虽然被冠之以“主要特征”、“本质特征”,但不是基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比较,有的甚至是民商法等法律部门所共有的。这种倾向造成了关于经济法特征的表述混杂。以辩证的观点看待经济法的诸特征,必定有一些是主要的、关键的、本质的,而其他的则是次要的。哪些特征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这应当联系研究经济法特征的目的来确定。从开始对经济法的研究至今,最关键、最困难的问题是如何科学界定经济法同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这一直是经济法研究的核心。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为这个核心服务。因而,将经济法与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相比较显露出来的特质才应当是经济法的主要特征。

总之,笔者认为,对经济法的特征应当以开放的态度进行个别性、具体性研究,分清主次,在比较归纳的基础上总结出经济法的特征。

二、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表现

从普遍意义上说,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一方面,法律的内容、性质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一定的法的变更与发展也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变更与发展;另一方面,法又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法对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起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法对于与其相矛盾的、旧的经济基础加以改造和摧毁。(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133页。)

经济法和民商法等都具有这种反映性。但是,脱胎于传统法律土壤的经济法的这种反映性绝不是仅仅局限于这种普遍意义的反映性的水平,即它已经超越了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的水平而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

首先,经济法对现实的经济关系的反映速度更为敏捷。不论是经济法体系已经相对稳定的西方各国,还是正在建构经济法体系的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动,大到国家整体经济体制的改革,小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以及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变动都能从经济法的变化中得到反映。这时,经济法或者从立法上发生变化,或者通过司法途径体现出某种变化。其变化的速度十分敏捷,往往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同步,有时甚至超前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以日本的禁止垄断法为例。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该法明确规定对垄断行为和垄断结构予以严格规制,这是美国对日本实施“经济民主化”改造的产物。这种严厉的结构规制一度给日本的经济振兴造成极大困难,于是“经济民主化”的要求让位于经济振兴的需要,法律上的反映即是1949年修改《禁止垄断法》,缓和对大公司持股的限制,放宽对公司合并的控制。随后,日本还制定了两个《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的法规,即《关于稳定特定中小企业临时措施法》和《出易法》,以后关于适用除外规定的范围逐步扩大并与产业政策法相配套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到了六、七十年代,日本的产业垄断化倾向极其强烈,物价上涨成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1977年日本修订了《禁止垄断法》,恢复对垄断结构的规制。以上经济法的变动都是及时地反映了日本经济政策的变动。在美国,其反垄断立法虽然比较稳定,但司法、执法的标准和尺度却随着经济政策的变动也发生了灵活的变动,这突出表现在美国司法部等部门先后的几个《横向合并指南》的内容变化中。至于中国的经济立法变动与经济体制改革

的同步关系则更是表明经济法对现实经济关系变动的反映的迅速和敏感。比较而言,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对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动的反应则迟钝得多。比如,南斯拉夫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以后一直没有制定新的民法典,旧的民法典除少数与现行法律制度抵触的规范以外仍然得以适用。

其次,经济法反映现实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敏感度更高。不仅经济关系的大的变动会引起经济法的相应变化,而且其他的如政府及其经济目标的变动,社会主流舆论的移转,经济状况的波动,无不会引起经济法某种程度的变化。政府的变化往往意味着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引起某些经济立法的改变。有关经济的社会舆论尤其是一些权威的新闻机构的倾向对经济法变化的推动作用也越来越大。而经济法随着经济状况的波动而变动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各国经济危机时期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经济法的内容往往大相径庭。就连通货膨胀状况、进出口状况等这些细微的经济因素有时也能对一国的经济法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现象若发生在民商法等部门法领域简直不可思议。

再次,经济法与政治联系的紧密程度也远远超过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政府的更替,政治人物的个人特性,政治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与妥协,以及各种政治性目标都会或大或小地影响国家的经济政策,而各国的经济政策日益趋于用经济法来体现,因而经济法的有关内容及经济执法与司法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在中国,自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政治因素对经济政策的影响作用一直没有消退过。政治体制的状况影响到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运转,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同时也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这是造成我国现行经济法文件数量繁多、抵触多、协调性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总之,工具性色彩在经济法尤其是一些具体的经济立法上体现得十分突出。比较而言,民商法对政治的独立性要强得多。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至今已经历近200 年的风云却少有变动即是明证。

最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作用更为明显。适当的经济法能促进经济发展,不适当的经济法只能阻碍经济发展,效果往往立竿见影。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各国日益重视通过经济立法,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工具有意识地调节社会经济,使其朝着经济法所设定的方向前进。日本在六、七十年代制定了大量的以基本法为主导的产业政策法,对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进行规范和调整。例如,1961年的《农业基本法》、《农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1962年的《石油业法》,1963年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及《沿海渔业振兴法》,1964年的《林业基本法》,1966年修正颁布的《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以及1967年的《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体法》等。实践表明这些法律对日本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日本经济进入20年高速增长期奠定了基础。而民商法等其他部门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作用是非导向性、间接性和事后性的。

总之,经济法的反映性在程度上已经超越了民商法等部门法。在此意义上,“反映性”已不能十分恰当地体现经济法的上述特色,因而,笔者主张使用“回应性”一词来表述经济法的这种特征。“回应性”一词源出于当代西方一些法学家的论述。即提倡法律应当具有较强的回应性,使法律能够对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积极回应。美国的诺内特等人还提出了“回应型法”的概念,以区别于“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他们认为“回应型法”的法律目的是权能,其合法性来源于实体正义,其规则从属于原则和政策,执法者具有扩大了的,但仍对目的负责的自由裁量权,其法律愿望与政治愿望达到了一体化。(注: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可见,经济法的反映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回应性”的要求,用“回应性”来概括经济法在对社会经济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反应时的特征似乎更为贴切。

三、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原因

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单单稳定性与确定性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页。 )英美契约法巨擘科宾教授终其一生都认为法律不会确定不变,必须符合社会之需要及要求而改变方可。(注: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既然如此, 为什么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还会具有超越民商法等部门法之变动性的回应性特征呢?

首先,这是由经济法所承担的任务决定的。经济法的任务是规范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的活动,“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为完成此种任务,经济法与民商法严格受制于由价值规律所支配的市场机制较有不同,其着眼点不是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而是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也即更多地关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于是,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表现,体现出较强的变动性也就十分自然了。

其次,这也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在公法与私法的分野中,经济法的归属目前学界虽然尚无定论,但多数学者都认为,经济法既有公法性质,又兼具私法性质。从公法、私法概念的提出者乌尔比安的定义来看,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注: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 )不仅经济法的宗旨体现出公法性质,而且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然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却又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之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法有很多任意性法律规范,在契约自由原则的统领下,民商法主体有很大的自由活动空间,只要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就能以相互间的合意排除民商法的积极介入,因而,民间社会的许多局部的变动都没有引起民商法的变动。而经济法则与此不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力和义务的运用及承担是不容许任意变通的,社会经济的变化引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去克服,

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这样回应性就不可避免地成了经济法的特征。

最后,在国与国之间,民商立法差别不大,而经济法的差别却十分显著。这是因为由价值规律所支配的市场机制在各国有较显著的共性特征,而各国社会经济的构成及其要素却有较大的差别。前者决定了各国民商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制度的变动性不会很大;而后者使得各国干预本国经济的目标、手段以及与之相应的经济法都有不同。因而,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民商法是共性多于个性,经济法却是个性大于共性,经济法对于地域范围的回应性也就变得十分必要了。

四、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意义

(一)实践意义

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经济法的非法典化。由于经济法需要及时回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体上达到高度的、相当稳定的系统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经济法很难表现为法典形式。经济法产生以来,唯一一部名为“法典”的经济法是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但这部《法典》的基本部分是关于各种社会主义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活动以及关于经济债的规范,而有关计划工作、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则几乎没有什么规定,许多经济法问题,仍需专门制定单行的经济法规来加以解决,“无怪乎有些法学家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扩大了的经济合同法”。(注:陈汉章:《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理论》,《法律学习与研究》1986年第3期。)在苏联,以b·b ·拉普捷夫为首的某些经济法学者也曾主张制定经济法典,但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注:参见[苏联]b·b·拉普捷夫:《经济机制改革的法律问题》, 陈汉章译,《法学译丛》1988年第1期。)在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法学界部分同志也呼吁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动机虽好,但是“缺乏操作性”,(注:刘惊海:《有关经济法学的几个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6期。)因而应者寥寥。事实上, 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经济法的法典化是难以达到的。若为提高经济立法的统一化和整体化水平,可以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纲要》之类的文件,而各种具体的经济法规则必须以专项、灵活的形式出现,使之符合“短、平、快”的要求,以便对社会经济的变动作出及时的回应。

2.经济法移植必须慎行。经济法由于具有回应性特征,就必须紧密联系各国的实际情况,从各国社会经济的具体实际出发建构各国的经济法体系。对于民商法领域,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法律移植也许是一种简便可行的立法模式。但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移植却存在较大的障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失败投降的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主导下,直接仿照美国的反垄断法制定了严格的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法。事实证明,这样的法律并不适合日本的实际情况,以至于在日本的反垄断法实践中没有出现一个结构规制的案例,日本不得不在旧金山条约生效后自己修改了《禁止垄断法》,淡化了结构主义的色彩,从而才比较适合日本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这种主张对民商法等法律部门也许并无危害,但对经济法而言,则不得不需慎重行事,其理由已不言自明。

3.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必然。“‘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的无可辩驳的真理。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制度,只能是一组仅为了对付一时事变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一致性和连续性。”(注:[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第311页。)尽管经济法具有较强的回应性和相对较弱的稳定性,但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也应当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经济法发生效力的基础。回应性与稳定性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得以协调。实践证明它们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过程的精心安排以实现协调。从立法来说,某些基本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内容应当保持较强的原则性,不宜规定得过细;只有较低层级的法律文件的内容才可以具体化、细致化。这样,原则性较强的基本法律文件与较为具体、细致的经济法律文件配套组成一个体系,可以很好地解决回应性和稳定性二者之间的矛盾。此外,在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同时,创设一种较为灵活的执法、司法机制,赋予执法者、司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解决不同情形下的具体法律问题,这也有助于解决经济法的回应性与稳定性之间的矛盾。例如,英国1976年制定的《限制法》,较为原则地规定了限制性协议的定义、种类、处理程序及处罚方式等,对于某种具体的限制性协议是否需要进行登记,是否提交限制法院判决,限制法院是否将之判为违公共利益等问题的处理,授予公平贸易总局长、国务大臣、限制法院等较大的决断权,这使得以法律文件形式表现的经济法保持了较大的稳定性,而经济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回应能力并没有因此减弱。

(二)理论意义

把握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以更务实的态度从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我们应当重视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必须立足本土资源,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也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尤其是立足本国特定阶段的国情。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不同于以前的计划经济,而且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在这些不同点当中,对我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具有特别意义的是: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市场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的市场经济,是压缩发展阶段的市场经济,是民主和法制条件尚不完备的市场经济,是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市场经济。(注:参见王全兴:《立足本土资源建造中国经济法学大厦》,《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第92~94页。 )这些本土特性决定了我国国家干预经济的深度、广度、手段、途径都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地方。怎样发挥好经济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和促进功能,从其他国家的经济法实践和理论中找不到现存的答案,只能依靠我国经济法学者们立足现实,研究解决经济法实践中的问题,积极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

其次,应当与时代同步,追求经济法理论的创新。时代在前进,经济立法也在不断发展,经济法理论研究应当跟上这种发展的步伐,这也是经济法回应性特征的要求。我国法学界自开展经济法学研究以来的20年间,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十分迅速。80年代初期颇为流行的“大经济法”观念,在今天理论界已极少有再坚持者,这说明经法学界与时代的发展是同步的,这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日益兴旺的原因所在。但强调与时代同步,不能仅限于此。为了正确把握经济法的发展方向,我们还要对经济法进行适当的超前研究;否则就会使理论研究永远落在经济法实践发展的后面。

最后,应当跨越多学科,丰富和深化经济法理论。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现实的回应十分敏捷,其回应的手段和途径也十分丰

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篇(6)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精英主导;权力持有者;资本持有者

近年来,国家试图依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制度规范。在国际合作社诸原则中,民主控制原则一直占据核心地位,然而反观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却具有着另外一种与民主控制完全不同的风格与特征,那就是精英主导。精英主导的制度与组织特征得到了全方位的体现,从股金结构、规则的制定、权力的运作与剩余的分配,无一不在其内。

一、从股金结构上来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精英主导特征

股金结构是考量一个经济组织权力结构的一个重要指标,因为股金是剩余索取权的一个重要基础,尤其是在我国目前不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甚至是剩余索取权的主要基础,因此,股金结构反映了主要的利益分配结构,也间接反映了组织的权力结构。很多案例与数据显示,在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股金持有极端不均衡,大部分股金集中在少数大股东精英手中,这种状况可以从以下案例中得一斑之见。

四川都江堰市日昇奇异果合作社共有100万股金,其中日昇公司占45%,杜毅刚的研究所与红阳猕猴桃开发有限公司共占40%,刘华的都江堰市金色阳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5%,剩余的10%留给种植户,暂时以种植者联合体的名义,并由刘华与杜毅刚垫付,其实等于合作社成立之初种植户根本没有出资。合作社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而且都集中在合作社的发起者与组织者手中。

另外还有一种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占有很大比重,在这种合作社中,社员分为两种,即股东社员与非股东社员,浙江省的合作社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这一类型的合作社,徐旭初做了一项关于合作社股金结构的调查,其调查对象有大多数都属于这一类型。这项调查提供了浙江66家样本合作社中股金总额最大的10家合作社与股金总额最小的10家合作社的数据,在这20家合作社中,股东数与社员数相等的的只有5家,仅占25%,股东数与社员数之比低于0.3的有11家,达55%之多,单一股东持股额大于等于30%的有8家,达40%之多,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30%的有14家,达70%之多,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50%的有9家,达45%之多。这组数据显示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股金集中度是相当之高的,大部分股金都集中在少数大股东手中。

马彦丽提供了另外一组数据,在她所调查的34家合作社中,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30%的有20家,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50%的有8家,即在59%的合作社中前三名大股东掌握了合作社不低于30%的股金;最大的前五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30%的有29家,大于等于50%的有17家,也就是说在85%的合作社中前五名大股东掌握了合作社不低于30%的股金,在50%的合作社中,前五名大股东掌握了合作社不低于50%的股金。

另有证据显示这些掌握了大量股金的大股东不仅凭借其股金获得了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还获得了剩余控制权,还是合作社权力的掌握者,控制着合作社的规则制定、运作过程等各项权力。

二、从规则制定过程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精英主导特征

规则在人类社会的任何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它既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行为准则,同时还是基本的利益分配框架,基本的权利与义务结构,因此规则制定过程同时还是利益分割过程,其中不同主体之间会进行激烈的斗争与博弈,其结果掌握更大权重的主体能够更多地影响规则的建构。很多证据显示,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则制定过程中,少数精英掌握了更大的权重,是在少数精英的主导下进行的,具有明显的精英主导特征。如有关四川都江堰市日昇奇异果合作社的基本运作规是由杜毅刚和刘华一手设计的,而且这套规则早在合作社成立之前已经成型,成立合作社之后只是在原有规则的基础上稍加发展而已。在成立合作社之前,刘华和杜毅刚就已经在为合作社的运作规则进行探索,他们从猕猴桃种植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套袋技术入手,联合了一部分农户,并设计了一套运行机制,这套机制以二次分利为基本特征。几个月后,合作社正式成立,以这一机制为制度基础,并进一步发展,由“二次分利”演进到“三次分利”,最终成为合作社运作的机制。

之后香港日昇公司为获得良好稳定的猕猴桃生产基地也介入进来,最终的日昇奇异果合作社则是在杜毅刚、刘华与日昇公司共同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合作社与种植户之间基本的利益分配规则基本上沿袭了刘华与杜毅刚前期的设计,至于合作社的另外一些规则,如股权分配规则与股金报偿规则则是在杜毅刚、刘华与日昇公司的博弈中确立起来的,最终确立了三方主导的股权结构:日昇公司45%的股份、杜毅刚40%的股份、刘华5%的股份,并以种植者联合体的名义给种植户留出10%的股份,还确立了三次分利的利益分配结构,即第一次分利、第二次分利与第三次分利,第三次分利即股金分红。

日昇奇异果合作社的规则制定过程是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则生成过程的一个缩影,反映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即组织规则的制定权掌握在少数精英手里,规则制定过程体现出了显著的精英主导特征。

三、从组织的决策权力结构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精英主导特征

就决策权力结构来说,国际合作社原则明文确立了社员民主控制的原则,并且明确规定基层社要实行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近年来国外的合作社理论陆续引入,国家也开始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工作,规范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民主制度的建设,但是鉴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特殊国情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源化的发展路径,民主制度建设步履维艰,在实际的权力分配与决策过程中精英主导仍是其主要特征,很多证据可以证明这一论断。关于合作社的民主制度,国际合作社原则规定基层社要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形成的民主制度则是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的三分格局,成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组织的重大事项都须经其表决,理事会是管理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如果这样的制度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真正确立,那么成员的民主控制与民主监督机制就真正建立起来了,但是事实上确立这样的机制真的是步履维艰,这里有一组数据反映了2004年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民主控制机制的确立状况:“据湖北省农业厅对985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统计,制定章程的专业合作组织有351个,仅占总数的35.6%。笔者调查的62家中介组织,虽然普遍建立了理事会,通过了组织章程,制订了议事规则,实行会员入、退会自由,但只有1/4的中介组织坚持年会制度,有的2年-3年才开一次会,个别组织已有5年-6年没有活动了;建立监事会的占35.5%,但监事会基本没有履行职能”。这组数据可以看作基本反映了2004年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主制度的建设状况。在笔者调查的62个样本中,普遍有章程,也普遍有理事会,但是制度的执行度很低,只有25%坚持年会制度,有的2年-3年才开会一次,有的5年-6年都没开过会了。理事会很少开会或不开会只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组织的管理决策不是由理事会成员民主做出,而是由个别人单方主控;二是该组织根本没有活动,处于瘫痪状态。而且这组数据没有反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情况,总之从这组数据来看,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成员民主控制制度建设上极其不完善。在监督机制上更加不完善,数据显示设有监事会的仅占35.5%,而且基本上不履行职能。湖北省农业厅的统计数据显示的结果更加糟糕,在985个样本中,有章程的仅占35.6%,组织拥有章程的比例竟如此之低,其他制度建设可想而知。

湖北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全国的发展处于中等水平,所以这组数据反映的是全国的一般水平,也可以说是普遍水平,有些省份如浙江省的发展水平可能会高于湖北省。而且上述数据反映的是2004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主制度的发展状况,近几年来国家大力推行规范化建设,规范的重点之一就是确立完善的民主制度,由于国家的强力介入,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越来越重视制度形式上的规范,但是形式上的制度还并未转化为实际上支配组织运作的真正规则,很多研究都能证实这一假设。

徐旭初在2005年出版的著作里论述过这个问题“尽管许多合作社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一人一票等民主管理的条款,但大多数情况下,社员们受‘核心成员’影响很大,往往出现‘选举不过是确认,讨论不过是告知,监督不过是附议’的现象。”潘劲也曾经在文章中说“浙江省台州市农业局副局长蔡建设坦率地说,目前浙江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能人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能力强,这个合作经济组织就红火,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能力有欠缺,这个合作社就会分崩离析。在‘能人经济’的笼罩之下,当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合作民主’上存在重大缺陷。个别合作社甚至已经出现理事撇开社员直接推举理事长的做法。”

所以即使是像浙江省这样的省份,即使是民主制度已经比较规范,普通社员的影响力也仍然是微乎其微的,民主制度只是停留在文本与形式意义上。

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篇(7)

1. 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及其消极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是我国在持续获得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追求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体现。这一宣称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是向人们的承诺,并将表现为一系列社会政策的出台。

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获得了持续快速的发展,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贫富差距加大,弱势群体被边缘化和边缘化程度加深的问题。至于残疾人的贫困状况,更不容乐观,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残疾人的贫困发生率都大大高于一般人群。这就是说,我国城乡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程度并不乐观。

2. 新发展观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财富和贫困的同时积累显然是经济社会发展失调的表现,这不但给社会稳定埋下了潜在的危机,而且长远说来也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

令人欣慰的是,新一届国家领导人已明显地实践“以人为本”和关心基本民众生活的执政理念,这不但表现在他们的政治宣言中和亲近民众的现实行动中,而且表现为一系列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政策的出台。可以发现,在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教育、老人与儿童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我国中央和地区政府都在进行探索、改革和创新。这些社会政策相对集中地出台固然与我国在改革中遇到的社会问题加剧有关,但也不能否认,这是政府面对问题而采取的积极的应对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一届政府的“民本主义”的政策理念。从大量社会政策相继出台的现象来看,我们可以猜测:中国是否会较快迎来社会政策时代。

二、社会政策时代的特征

1. 社会政策时代的概念

在社会研究中,学者们常常使用一些指涉较长时间的概念,例如时期、年代。这是一些并不十分精确的、反映具有某种明显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特征的较长时段的概念。本文拟对社会政策时代做一些初步说明,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中国的社会时代问题及其与残疾人事业的关系。

本文所说的社会政策时代是指社会福利政策作为一种现象而较为集中出现的时间段,或者可以这样理解:社会政策时代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为目的的社会政策普遍形成,并且作为一种制度被有效实施的社会发展阶段。这里指出了社会政策时代的突出表现是,在不同领域弱势群体被普遍关注并得到政府政策上的支持的社会状况,它作为那个时期的社会特征而显现出来。

2. 社会政策时代的基本特征

像任何其他时期的概念一样,社会政策时代也有自己的特征表现。社会政策是政府对弱势群体进行制度化支持的措施,社会政策时代不但表现为一系列福利政策和措施,而且表现为一定的社会价值。简要说来,社会政策时代应该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1)在社会中,社会公正的理念被普遍认可。社会政策不只是简单的政策规定,实际上,有效的政策要有政策理念的支持。当一定时期某一国家和地区出台众多社会政策时,社会中就会较广泛地存在某种社会福利的意识形态,社会公正、对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的关注就成为决策层和广大社会的共识。尽管不同社会群体对这一问题关注的出发点并不完全相同。

2)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被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时代的最显著的特点是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它是政府在一定的执政理念下为了改变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而做出的制度上的反映。当政府认为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会带来较严重问题时,就可能会制定某些政策措施缓解和解决问题。应该说明的是,这些政策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执行的,即发挥实际效力的。

3)社会福利较为普遍的发展并覆盖与人的正常生活相关的诸多领域。作为一种时代的特征,社会政策不应是一种个别现象,而是在一段时间内有较多社会福利措施和政策出台。开始可能是在最敏感的领域制定相关政策,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和支援,缓解社会中的张力。相继地,社会福利政策会逐渐地或较快地被制定,涵盖那些被认为是有利于表现社会公正的领域。社会政策的较充分发展,将使人们的正常生活的诸多领域被包含在其影响之中,即对在社会中不能正常生活的现象进行政策干预。

4)社会上形成实施社会政策的制度化的组织体系。支持弱势群体的社会政策不但被制定,而且作为一种制度被实施。为了保障社会政策被有效实施,社会上必须有相应的执行政策的组织体系。这些组织体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这与政府体制有关。但是,一般说来,它们不应被局限于政府系统。从政策实施效果的角度看,充分认同社会福利理念的、专业化的组织体系更能反映该时代的特征。

5)经济、政治与社会政策体系是整合的。社会政策是制度化的措施,它是政府面对社会问题的反映,当然也受到该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制约。经济基础和政治权力结构直接影响着社会政策体系的形成。作为一个时代的特征,诸多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相应的经济和政策条件为基础,即它们与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是整合的。否则,这些社会政策难以被制度化地实施。

3. 社会政策时代的多样性

社会政策时代是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在时间上的表现,由于社会福利制度体系的形成需要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强有力支持,因此它不可能是突生的,而是以一定的经济与政治条件为基础的。然而,由于各国、各地区经济、政治状况的不同,社会的文化价值不同,社会问题的表现程度不同,因此,各国社会政策时代也可能会出现重大差异。在这方面,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政策制度和权力结构,以及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都对社会政策体系的内容、形式和实施产生影响。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社会政策时代是各种社会政策比较齐备的状态,各国、各地区的社会政策水平可能有差异,但它们应该涵盖日常生活的主要领域,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实施制度化的保障。

三、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政策时代

1.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社会政策时代的关系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在城市和农村实行了不同的政策,从而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这尤其表现在城乡居民的福利待遇方面,在城市实行普遍的社会福利,但在农村则缺乏基本的福利政策支持。虽然,在城市国有企业职工、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了普遍的福利,并且在城市形成了准“福利国家”状态,但是由于这些政策规定并不主要针对社会弱势群体,或者说城乡贫困人口并没有得到特别的关照,即没有形成清楚的社会政策体系,因此,计划经济时期下的城市还难以称为社会政策时代。如果将城市和农村统合起来看,那就更谈不上社会政策时代。因为社会政策时代的基本特征是使国家和地区中的弱者、那些在社会变迁中利益受损的社会成员获得一定的社会支持,促进社会公平,而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远非如此。

2. 通过经济社会发展走向社会政策时代

社会政策时代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落后和薄弱的经济基础难以支撑社会政策体系,虽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定同社会政策体系的规模和水平呈线性关联。从国际经济来看,社会政策时代是与工业化相联系的,经济的发展,社会问题的积累,社会风险的加大和社会进步的价值都为社会政策的制定准备了条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起飞有可能促使其社会政策时代的到来:因为它使社会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以扩大社会福利支出;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对社会稳定的经济持续发展的威胁使其被普遍关注;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权利被关注,如何使他们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成为一个话题,社会公正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被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试图通过制度化的方法解决问题,就可能迎来社会政策时代。应该说,我国正朝着这一方向发展,目前处于前社会政策时代。

四、走向社会政策时代的残疾人事业

1. 社会政策时代对残疾人服务的意义

社会政策时代对于残疾人地位的改善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一时代的特征并非完全是经济性的。社会政策时代必然包括残疾人的福利政策,而且是被制度化地实施的、有效的政策,其包括一定的政策支持和有一定质量的服务提供。不但如此,社会政策时代还以一种社会的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影响着对残疾人的社会支持。

2. 推动社会政策时代的到来

社会政策时代以众多社会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实施为基本特征,像任何社会政策一样,它也是由人们的积极努力来推动和实现的。政府对社会政策的制定有直接责任,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府如何选择政策还是有变数的。在这种情况下,科学研究对社会政策的制定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科学的研究可以将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告知于政府和社会,有利于决策者客观、全面地思考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城乡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怎样,社会参与如何,发展状况如何都需要有一些科学的、深入的和权威的研究。

但是,就目前情况看,我国关于残疾人的科学研究很不充分,关于残疾人的基本资料落后陈旧,关于残疾人生存状况的研究比较少见。政府和学术研究者也未召开过有较高水平的有关残疾人状况和政策的研讨会,残疾人话题尚处于边缘地位。这些都不利于系统的残疾人政策的制定。所以,如何使残疾人问题成为公众和政府的话题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要做到这一点,开展大规模的残疾人生存状况调查,召开学术研讨会是必要的。

在这方面,发达地区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城市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在较短时间内难以迎来全国性的社会政策时代,但在发达的城市地区这是完全可能的。正像有关失业、城市贫困、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政策一样,有关残疾人的社会政策体系(包括实施体系)会在发达城市逐渐出台和形成,进而发生示范效应并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推展。

3. 用新理念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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