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人事档案托管

人事档案托管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7 09:05:38

人事档案托管

人事档案托管篇(1)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乙方申请,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保管人事档案事宜协议如下:

一、委托保管时间:

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少于半年)。

二、甲方保管责任:

1、负责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2、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甲方人事档案,办理相关业务;

3、依据档案办理出国政审、职称申报盖章及出具有关证明;

4、存档人员退休申报;

5、在委托保管档案期间,乙方不负责其他非档案管理责任。

三、乙方责任

1、交付甲方档案管理费为每月五元,按存档期限一次结清;

2、一次性交费不少于半年,存档费一经交纳,存档期内转档存档费不予退还;

3、档案保管到期前一周,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续存手续。

4、保存好协议和交费凭证。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乙方可凭此协议在保税区社会保险机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 日  年月日

续存协议记录(工作人员填写)

办理日期:

续存起止时间:

经办人:

金额(元):

人事档案托管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将档案、资料寄存在甲方。

二、乙方寄存的档案、资料所属年度为_________到_________;档案数量为_________卷,具体见交接清单。

三、乙方的档案寄存保管期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乙方按标准向甲方缴付寄存费_________元后,双方办理寄存档案的交接手续。

五、寄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须提前退回寄存档案的,甲方不退还寄存费。

六、寄存期满乙方如需延长寄存期,应重新签订协议。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寄存档案受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2.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3.负责寄存档案的管理、统计、查寻、检索。

4.拥有寄存档案的管理权,有权查验利用者的身份证明。

5.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九、乙方权利义务

1.寄存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编目,也可委托甲方提供有偿整理编目服务。

2.应按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费用。

3.查阅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出示寄存者有效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寄存者利用其所寄存档案不再收取档案利用费

4.对寄存的档案拥有所有权。寄存期满,如不继续寄存须在期满后60天内取走所寄存的档案。

5.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6.对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虫蛀、霉变、遗失等问题,有权要求赔偿。

十、本协议执行过程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一、甲方同意保管乙方委托的人事档案。

二、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交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合同期内档案转至其他单位,其管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仅为乙方托管人事档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任何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乙方的就业、工资、福利、医疗、人身意外、缴交社会保险费、退休申请及退休养老金的领取等均为自理。乙方在托管期间,其本人发生因病及伤亡事故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本人自负,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托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甲方之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不得违反计划生育。否则,一经发现,甲方立即单方终止合同,脱离托管关系,托管费不予退回。

六、在托管期间,如乙方由于调动原因需要调阅档案或转至其他单位,需由接收单位出具证明,甲方才给予办理阅档或转档的有关手续。

七、本合同期内,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乙方的人事档案,为乙方出具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不及时交纳托管费除按规定交纳托管费外,每人每日加收滞纳金_________元。

九、乙方如变更地址及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联系。如不及时,由此造成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十、本合同单方或自动终止时,托管关系自然解除。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范本(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保管档案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_________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保管档案。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及缴交档案保管费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档案及相关资料转入甲方,否则甲方不予提供相关服务。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只为乙方提供出具档案保管证明以及借阅档案的服务,不提供其他服务。此外,乙方的就业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工资福利、社保医疗、人身权益及人身意外等均应自理。

3.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4.本协议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协议期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续签或将档案转出;否则,视为乙方继续委托甲方保管档案,甲方可依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向乙方计收档案保管费,并保留追收乙方欠费的权力。

5.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缴交档案保管费_________元,协议期内如档案调出,费用不予退还。

6.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乙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人事档案托管篇(3)

关键词:人事制度 医院 人事档案管理

人事是指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人事的当事人为方和委托方,一般是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方为需要人事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人事业务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委托的方式由委托方与方商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1.人事制度下的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首先要转变传统观念

人事制度是时展过程中,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一种体现。因为人事制度主要以实现人才优化利用为根本出发点,所以在人事制度下的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就不能用传统的手段进行目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落实制度下的人事档案管理,转变档案管理观念,需要医院档案管理和人才交流机构共同转变工作理念。要使人才制度下的医院档案管理,发挥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根本目的,就必须以人才交流机构,与医院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行相互的协作和配合。

2.人事制度下的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明确职责意识

人事制度下的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虽然是采用的是一种托管式的是人才档案管理形式,进行档案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就可以仅仅是一个形式,一劳永逸了。同样人才交流机构,也不能因为与医院建立这样的一种人才合作平台,就将工作范畴局限为仅仅承担简单保管档案的责任而已。要保证人事制度下的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发挥对医院发展的促进作用,就必须要求医院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部门,和人才交流机构彼此明确职能划分。医院档案管理要在于人才交流机构的合作过程中,做到与人才交流机构的勤沟通,对人才交流机构提供的人才的信息进行勤收集。人才制度下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保证与医院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合作的过程中,为医院人事档案管理提供最客观、最准确、最有效的人才信息。

3.人事制度下的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强化收集人才信息

医院档案管理工作与人才交流机构进行合作,主要想是通过采用这种人才的形式,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要保证人事制度下的,医院档案管理可以发挥对医院发展中的促进作用,我们还应该在医院和人才交流机构中间建立一个彼此信息互动制度。

4.人事制度下的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注重管理和监督

因为认识制度下的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由医院档案管理部门和人才交流机构共同完成的。所以要保证两家单位在合作过程中,每一项工作都能够落实到实处,就必须针对人事制度下的医院人事档案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为了保证监督和管理的质量,人才交流机构可与与医院一起派出代表,建立一个监督管理人事制度下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小组。

5.人事制度下的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规范操作

人事制度下的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医院为满足发展需要进行的意愿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的产物。所以要通过认识制度的这种形式,发挥人事档案管理促进医院发展的作用,就需要医院档案管理部门要与人才交流机构进行密切的配合。在医院与人才交流机构进行配合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严格保证工作质量。

6.人事制度下的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人事档案数据库

人事制度下的意愿人事档案管理,要强化多媒体网络的技术建设。在人才交流机构与医院档案管理部门之间,开设一个信息通道。并在两家单位分别建立有关人事档案的资源材料库,一保证人事制度下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可以高效开展。

7.人事制度下的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提高档案管理队伍的职业素质

强化医院人事档案管理队伍,和人才交流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就是要强化从事人事制度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意识、人事管理业务能力、人事档案管理创新思维。强化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队伍的整体工作能力,医院要定期组织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管理技能培训,和档案管理责任意识培训等。

8.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要面临时代所带了的挑战会越来越多。正确认识医院档案管理的有关工作,不仅仅是要强化对医院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我们还必须将档案管理与医院未来发展联系在一起。落实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强化医院人事档案管理效率,创新医院人事档案管理方式。作为创新医院人事档案管理的一种方式,基于人事制度的医院人事档案管理这种模式,在不久的将来会被越来越多的医院所采纳。

参考文献:

[1]郭祖汉.保障利用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地位及实现路径[A].广西档案2010年第3期(总第99期)[C],2010,(总第).

人事档案托管篇(4)

会计委派制是由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种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是对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有两种形式,一种叫“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另一种叫“财务集中制”。

1. “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形式。即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在这种形式下,委派对象大多是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管理方式大多采用直接管理,即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会计人员独立,并实行在单位之间定期轮岗制度。

2. “财务集中制”形式。即在基层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不配备会计人员,只设报账员,将招考来的会计的行政关系等转到核算中心,割断了会计人员与其服务单位的人事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将会计核算权从单位行政管理权分离出来,取消各单位银行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报送财务报告,保管会计档案等财务活动,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委托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委托单位有权向会计核算中心查询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结余等情况。核算中心是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书所授权的范围内对单位资金享有财务核算权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权,无支配和使用权。

目前,会计委派制下会计档案管理的现状大致是:一、委派会计受财政部门委派,直接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工作,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委派会计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实体仍在原单位保存,即保持了原单位全宗的完整性。但这种模式到了基层,特别是乡村一级,会计档案管理方式却发生了变化。各村的财务全部由乡镇的委派会计统一核算、报账,各村形成的会计档案也集中在乡镇统一管理,不再向各村返回会计档案。二、会计集中核算地区或部门,在会计核算中心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进行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这其中,有的核算中心将委派单位的会计档案暂保管一年后向委托单位返回;有的则不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委托单位返回,而是自行保管。由于会计核算中心是新成立的机构,大多是租用或腾出几间房当做办公的地方,办公用房十分紧张,报销、办公挤在一起,没有专门的会计档案库房和专门的档案员,加之各单位的报账人员频繁往来,环境嘈杂,十分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保管,其形成的会计档案也基本没有规范整理,混乱堆放在柜子里。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1. 有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或不及时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这不符合《档案法》特别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形成的会计档案是委托单位委托被委托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而形成的,尽管会计档案的实体由于保管单位的变更而变更,但他的所有权仍是委托单位,属于委托单位全宗的一个门类,应当保持一个单位全宗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 纸质会计档案与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档案没有同步归档。会计工作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形式到运用电子计算机形式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七条明确指出:“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然而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核算的地区或部门,基本都实行了电算化会计,形成大量的磁介质会计档案都保存在会计核算中心,即便是定期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的核算中心,也只移交纸质会计档案。转贴于

3. 会计工作与会计档案管理相脱节。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产物,它产生于会计业务工作中,是会计工作的延伸,也是会计工作的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管理下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非常熟练,经常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学习,但对档案知识,特别是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标准知之甚少,也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的培训与学习。各单位普遍重会计业务,轻会计档案管理。在各单位制定的会计制度中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却忽视制订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把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中。在会计人员上岗前,没有邀请档案专业人员讲授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造成会计档案整理质量不高,封面内容填写不全,装订不整齐,有的分类、排列不规范,无目录等现象,使整理出的会计档案没有达到规范化标准,更谈不上科学管理。

4. 财政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合作。由于会计委派制是近些年来新型的管理模式,其业务主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然而从其成立至今,无论财政部门还是档案部门都没有对新管理模式下会计档案的管理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档案部门也没有主动地介入其中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只管会计业务规范与否,而对会计档案规范与否少有问津,使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基本属于“失控”状态。

5.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亟待完善。制度不健全势必造成管理无章可循。不少会计核算中心并没有制定较为完善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对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整理标准,移交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只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工作,忽视了会计档案管理,没有把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中,也没有配备专人管理会计档案。

针对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给会计档案管理带来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理顺会计档案管理体制。实行委派制管理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会计档案的所有权是委托单位,将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规范,在核算中心暂保管一年,期满后编制会计档案的案卷目录,连同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会计档案,向委托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

2. 加强会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会计档案的案卷质量。会计人员是会计档案整理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从会计档案整理的基础业务学起,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

3. 财政部门与档案部门联手,共同加大对新的会计管理体制下形成的会计档案的监管。结合实际,联合制发包含新的会计体制下会计档案工作内容的《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会计档案的分类、组卷、排列、编页、案卷目录、装订、移交等操作规程。在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检查中,将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其中,加大对会计工作的整体性和连续性的检查与监督。

人事档案托管篇(5)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一、甲方同意保管乙方委托的人事档案。

二、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交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协议期内档案转至其他单位,其管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仅为乙方托管人事档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任何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乙方的就业、工资、福利、医疗、人身意外、缴交社会保险费、退休申请及退休养老金的领取等均为自理。乙方在托管期间,其本人发生因病及伤亡事故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本人自负,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托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甲方之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不得违反计划生育。否则,一经发现,甲方立即单方终止协议,脱离托管关系,托管费不予退回。

六、在托管期间,如乙方由于调动原因需要调阅档案或转至其他单位,需由接收单位出具证明,甲方才给予办理阅档或转档的有关手续。

七、本协议期内,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乙方的人事档案,为乙方出具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本协议期满后,乙方如不及时交纳托管费除按规定交纳托管费外,每人每日加收滞纳金_________元。

九、乙方如变更地址及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联系。如不及时,由此造成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十、本协议单方或自动终止时,托管关系自然解除。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人事档案托管篇(6)

一、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基本情况

1. 组织部门:一般能按要求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死亡干部档案,不定期地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无档案销毁情况。组织部门能基本掌握死亡人员情况,目录齐全,编目编号规范,能提供电脑检索。但大多数没能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及时将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档案馆。另外,有的组织部门缺档案移交、登记台帐。

2. 劳动人事部门:我们选择了社会保险处、劳动就业处为调查样本,其死亡人员人事档案数量大,存在底子不清、收集不全、未及时归档等情况。无移交综合档案馆、无销毁情况。县级劳动人事部门普遍存在应该接收国有企业、国有改制企业、非国有企业的人事档案资料收集不齐全的问题,相当部分未能及时登记、分类、编目,没有做到有序排放和有效监管,存在“生者与死者档案混装”的情况。同时,多数县级劳动人事部门对死亡人员情况不够了解,对档案的数量、来龙去脉等底子不够清晰。

3. 机关、群团组织:死亡人员人事档案未统一归口管理,没有移交综合档案馆和销毁档案的情况。市级机关中,有的主管部门除本系统副处级以上干部人事档案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外,系统及直属单位科级干部人事档案自行管理,其他人事档案则由直属单位自行管理,新录用人员人事档案则多由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县级机关中,除部分区、县机关、群团组织人事档案由组织部门统一保管外,大部分区、县机关、群团组织人事档案由组织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在同级组织部门,职工档案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流向与归属情况各不一样,管理存在漏洞,甚至出现“无头档案”的现象。

4. 国有企事业单位:除了由党委政府任免的干部档案由组织部门保管外,一般职工人事档案或自行保管,或部分由主管部门保管,或由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无移交综合档案馆情况,无销毁情况。

5. 国有改制企业:移交情况不一,管理情况各异,没有销毁情况。有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改制前相关人事档案,因无人申报而对死亡人员情况不知晓,对死亡人员数量、情况无法统计,登记、管理不到位一直未移交。有的企业保存改制前的人事档案,清理与整理不到位,登记和分类不及时,部分没有保存死亡人员人事档案,改制期间调离、解聘、退休人员其档案随人走。也有的企业改制前的人事档案包括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在改制期间已移交劳动人事部门,而改制后没有建立人事档案,或将招聘人员档案打捆保管,没进行装袋、整理,数据不清楚。

6. 非国有企业:部分企业自行保管人事档案,但多数没有保管死亡人员人事档案;部分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托管人事档案。据查,非国有企业多数人事档案建立欠规范,欠完善,无统一标准,甚至少数没有建立人事档案。无移交综合档案馆情况,无销毁情况。此外,个别县由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管理当地非国有企业人员人事档案。

7. 高校:由学生部自行保管学生档案,管理较规范,底子清楚。无移交情况,无销毁情况,极少数死亡学生档案被死亡学生家属提走。

8. 人才交流中心: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的主要是事业单位委托、企业委托、个人委托托管的人事档案,数量大,没有移交、销毁情况。因为很难掌握死亡人员信息,委托管理往往仅限于简单存放、保管,所以对于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的情况底子不清,无法准确统计,不少生者、死者人事档案未分开。

9. 社区、居委会:从选取的调查样本来看,很少建立和保存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少数存有或建立了人事档案,但都不存在移交综合档案馆情况,无销毁情况。当辖区内有人员死亡情况时,一般是报送当地派出所,由派出所负责户籍薄(卡)上核销,并登记管理。个别社区试点保存县劳动人事部门移交过来的企业退休职工人事档案,但是否死亡情况不清楚。个别县由乡镇管理村委会、社区的人事档案,但这些人事档案普遍存在资料少、内容缺、不齐全、不规范的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 重视不够与认识不足,档案管理要素欠缺保障。调查显示基层单位普遍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更多地是强调人少、钱少、事多等客观因素,投入人事档案工作的力度不够,而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更是被边缘化。拿被调查单位的档案员来说,档案员更换频繁,不懂业务的有之;档案员兼职过多,疲于应付的有之;档案员履责不力,责任心不强,认为“人死账亡”无关紧要的也有之。有的死亡人员人事档案被拆卸档案外壳,单独存放在类似杂屋的房间,没有任何保管保护措施;有的死亡人员人事档案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部分已有发黄、褪色、发霉、丢失等现象。

2. 政策体制与利益等因素,致使档案管理主体分散、各自为政、归属流向不一。一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人为地形成了“人档分离”,此类人事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已失范,容易出现“无头档案”乃至丢失现象。二是多头保管加之联系机制未建立,造成信息沟通不畅,死亡情况无人申报无人查实,死亡登记不及时,管理跟进不到位。尤其劳动人事部门“生者与死者档案混装”普遍存在。三是虽然改制有政策,但也存在因利益难以贯彻落实的情况。如有的企事业单位改制期间,存在改制单位缺乏移交托管经费没有按政策移交托管,后多由主管部门代管系统内改制单位职工人事档案。

3. 日常指导与监管缺位,档案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组织、人事部门更多重视对在职、在世的人事档案建立、整理、审核等,而忽视了对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而档案行政部门由于上级没有政策和要求,平时很少介入其中。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业务水平令人堪忧。一是档案资料收集不齐全。主要原因是档案资料移交和接收不及时。一般来说,如果对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不催不要,档案或材料就会长期滞留在单位或个人手里,不能及时归档,容易散失;二是日常管理不善。具体表现为档案装订、分类、编目、利用等不够规范,分开存放、流转登记、统计检查等工作不落实,管理粗放随意;三是整理质量不高。尤其是企业死亡人员档案整理标准不统一,内容不完整,建档欠规范;四是档案信息化程度低。由于缺乏相关意识,或是受客观因素制约,相关单位只把人事档案的目录、个人信息录入电脑,而检索、查阅仍采用手工操作。个别单位虽建立了人事档案信息库,但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4. 现有制度少且约束有限,无章可循、无规可依的问题突出。在调查的9种类型单位中,仅组织部门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依据。然而组织部门普遍没有按要求及时移交综合档案馆。据组织部门反映,难以落实的原因一是每年死亡的少,二是移交程序繁杂。有综合档案馆的同志认为组织部门档案难存放,或是不想管了才会考虑移交,并且移交的随意性大,手续难到位。现实中,各级、各行业经过调研形成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很少。调查对象中仅一家自行制订了制度,其中涉及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只有“死亡人员档案,每年进行一次清理,重新编号,另行归档”一句。由于大多无章可循、无规可依,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往往流于形式,既无工作内容、目标任务,也无原则手续、操作流程,更无职责权限,责任追究,久而久之便形成了被动应付的局面,多满足于“用时记得起,闲时搁一边”的现状,这不仅使得工作无所适从,也使得档案面临安全隐患。

三、对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建议

1. 高度重视提升认识。各级各类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来重视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工作。一是要保证有专人负责。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是单位人事工作、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原则性、业务性,应明确专人负责,纳入单位工作总体规划。二是要切实将档案工作与其他日常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考核。在现行体制下,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多由政工、人事部门承担,其工作职责、任务要求等必须明确,并且有领导负责督促检查。三是要宣传学习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提升人员的档案意识和整体认识水平,营造一个良好的、给力的人事档案工作氛围。同时鼓励、支持专业人员参与学习培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以及学习先进、学用结合等方式,了解相关工作的规律,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断增强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2. 实施归口统一管理。将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全部归口至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成立“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对各类死亡人员的档案进行资源整合,集中管理,建立死亡人员人事档案数据库。单位档案室、专业档案馆、专业机构等管理的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可依法移交至综合档案馆“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实施归口统一管理,有利于防止政出多门、人为过失,有利于档案工作“三个体系”建设。此外,劳动人事部门管理的人事档案较多,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也会越来越多,档案管理责任重大,有必要成立行业直属并接受档案行政部门指导的专业档案馆,实行专人专管,专门管理。

3.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国家档案行政部门要通过修改《档案法》,补充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内容和规定,明确档案行政部门的职责。省级档案行政部门应在广泛开展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工作调研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实用性和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办法,严格控制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使其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出台的制度应结合实际,突出整体联动和协作互动机制,针对档案鉴别接收(移交)、收集整理、保管保护、查阅利用、安全保密、流转销毁、信息化等程序和内容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强化业务培训指导、信息沟通、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对接收(移交)的时间、内容、要求、手续、费用等进行整体考虑。

人事档案托管篇(7)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