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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9 16:07:02

德育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

德育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1)

【关键词】中学政治; 教育过程; 规律

The middle school political education law

Yan Jianwei

【Abstract】The middle school political education law is the basic law and the specific rule comprises two common law system, promoting middle school political education course development.

【Key Words】The middle school political education; law;

对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研究是中学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学术界予以关注的重大理论课题。本文通过揭示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力求促进中学政治教育健康发展。

1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内涵

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是指中学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各构成要素在其矛盾运动中的本质联系及其呈现的发展趋势,它是对中学政治教育主客体、教育内容及教育方法之间在解决各种矛盾过程中的本质联系的反映和对其发展趋势的科学概括。

2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剖析

2.1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矛盾分析

要科学把握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首先必须正确分析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存在的矛盾,因为规律是对矛盾运动规则的揭示。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矛盾是中学政治教育过程中诸要素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相互关系。它是一个由基本矛盾和具体矛盾组成的多侧面、多层次的体系。

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基本矛盾是贯穿于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中学政治教育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其具体表述为:“教育者所掌握的社会要求的思想政治品德规范与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水平之间的矛盾”[1]。它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社会要求的思想政治品德规范与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水平之间的矛盾;第二层次是教育者的教育活动与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发展状况之间的矛盾。

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具体矛盾,如中学政治教育的客观要求与受教育者的周围人们行为之间不一致和不相符;中学政治教育的客观要求与受教育者本人思想行为之间的矛盾;受教育者的企望与其能力之间的矛盾;个人经验与教育过程对之重新评价的矛盾;受教育者的内在精神世界的要求和满足这些要求方式之间的矛盾等等,都是由基本矛盾制约和决定的。

基本矛盾是具体矛盾的根源,具体矛盾是基本矛盾的表现,基本矛盾决定具体矛盾,规定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具体矛盾反作用于基本矛盾,而且通过基本矛盾影响事物的发展。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和具体矛盾是辨证统一的,共同推动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发展。

2.2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剖析

通过上述对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矛盾的分析,我们知道其存在基本矛盾和具体矛盾。凡是矛盾运动,都呈现一定的规则,对基本矛盾运动规则的揭示抽象为基本规律,对具体矛盾运动规则的揭示抽象为具体规律,它们共同构成事物运动的规律体系。按照这个思路,我们认为中学政治教育过程规律是由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组成的规律体系,二者共同推进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发展。

2.2.1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基本规律

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基本规律是教育者的教育活动要尽量适合并适当高于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状况的规律。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任务是解决社会要求与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之间的矛盾,推动学生的政治观念、品德向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这要求一方面,教育者选择教育内容、方法和手段要考虑学生的思想、道德发展状况,另一方面,教育要适当高于学生现有的思想观念、道德行为水平,而不是一定要适应、迎合学生现状。

2.2.2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具体规律

(1)启发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统一的规律。中学政治教育过程是教育者通过教育活动向教育对象施加影响的过程,是启发教育与自我教育过程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在启发教育中,教育者施加的教育影响,对教育对象思想品德的形成提供了驱动力,没有从外部进行的启发教育,教育目标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受教育者是有着主观能动性的发展着的人,他们在教育过程中不是被动地接受教育影响,而是在教育影响下不断地进行自我教育。没有教育者的启发教育,就谈不上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受教育者思想政治素质的发展就是盲目的;而没有受教育者的自我教育作用发挥,教育者所传授的教育内容就不可能为受教育者所真正认识和接受,教育者的主导作用就失去了它的意义。由此可见,启发教育作为外部的驱动力,自我教育作为“内因”,一个是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素质变化的外部条件,一个是受教育者思想品德素质变化的内在根据。启发教育与自我教育两者相辅相成,有机地统一在一起。所以在中学政治教育过程中,既要发挥教育者的主导作用,又要注意发挥受教育者的自我教育作用,使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取得好的效果。

(2)内在需要驱动建构律。所谓内在需要驱动建构律就是教育对象自身的内在需要是否接受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动力和依据,内在需要能够有效驱使教育对象自身对教育内容的接纳和“生成”的规律。人的需要是一个多样性的复合体,以需要为标准,人的需要可以分为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中学政治教育过程既受社会需要的外在驱动力的影响,又受教育对象自身内在需要建构性所制约,接受多少则因教育对象内在需要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认识和把握内在需要驱动建构律,就要求教育者在中学政治教育过程中注重分析教育对象自身的内在需要,有针对性地就其关心或疑惑的思想问题进行教育,以获得中学政治教育过程的最佳效果。

(3)协调控制律。协调控制律是协调自觉影响与控制自发影响辨证统一的规律。[2]在中学政治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不仅受到来自教育主体的各种自觉影响,而且受到来自不同教育客体的各种自发影响。所以,中学政治教育过程是协调各种自觉影响和控制各种自发影响交互作用的过程。教育对象所接受的思想政治教育影响有来自教育主体的自觉影响和教育客体的自发影响。一方面,教育者的影响虽然是有目的、有计划施行于教育对象,但不同层次的教育者因本身的思想水平等的不同,他们内化的社会要求也会存在差异,甚至是冲突的,这对于中学政治教育目标的实现是很不利的。我们必须进行宏观全面地协调,使其形成社会所要求的正合力,发挥正向作用。另一方面,中学政治教育过程是各种自发影响交互作用的过程,它总是处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并同社会环境不断发生着相互作用。环境因素的复杂性,要求教育者在开展教育活动的过程中,要注意抑制和消除社会环境因素中的消极影响,利用并强化其中的积极影响,使之与中学政治教育主体的自觉影响统一起来,从而形成良好的中学政治教育过程氛围。所以中学政治教育者的重要责任就是要有效分析教育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对各种因素加以协调和整合,使之形成合力,朝社会所要求的方向发挥作用。这是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协调控制律的具体要求,是中学政治教育过程取得实效性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德育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2)

关键词:学校;道德教育;层次性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1-0245-02

一、学校道德教育层次性的含义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学校教育的层次性是指教育对象由于年龄、性别、生理、心理、社会地位、生活经历等的不同,对教育的内容、方法和传递的信息的接受能力、接受程度和范围等存在差别,要根据教育对象的差异进行分层教育。学校道德教育的层次性,要求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应遵循层次性原则,要求教育工作从教育对象的特点出发,根据教育对象的思想状况,因材施教,因人利导。体现在教育目标的层次性、教育内容的层次性、教育方法的层次性等方面。其实质就是承认受教育者的差异性,根据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既鼓励先进,又照顾多数,将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情况展开道德教育。在学校道德教育过程中,必须承认个体在成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才能和品德的差异,并且按照这种差异给予区别对待,尽可能使每个人按不同的条件向前发展。

二、当前学校道德教育的现状

以当前学校道德教育的状况为主题,通过实地采访,电话访问,问卷调查等方式分别对当前各阶段学校的道德教育目标,内容及方式等方面的状况进行调查了解,通过对反馈数据的分析,将当前学校道德教育存在问题总结如下:首先,道德教育目标过于抽象或教育目标定位过高,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与受教育者多层次的思想基础不太合拍,忽视教育对象的层次性,导致道德教育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道德教育内容缺乏系统性、递进性,没有遵循人的成长规律和知识的增长规律,时常顺序颠倒或无规律可循;再者,教育方法上,教育方式单一,以硬性灌输为主,效果不明显。

具体来说,小学阶段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有:无道德教育目标,或目标明确;教育方式单调,以空洞说教为主;道德教育内容过分偏重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效果不佳,如采用的品德课学习教材,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品德与社会》三分之二是偏政治教育内容。中学时期道德教育的问题:课本内容陈旧,脱离大众道德,批判扬弃不够,缺乏对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创新;重原则规范传授,忽视道德品质培养。大学阶段学校道德教育的情况:政治教育代替道德教育;重言传,轻身教;重政治思想的道德教育,轻视基本伦理道德教育;重道德观念的形成,轻视行为习惯的培养;道德实践方式单一,运动会或比赛为主。

综上所述,当前学校道德教育在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及教育方法的采用上都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忽视了教育对象的层次性、特殊性。针对当前各阶段学校的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家庭、社会等对学校道德教育的层次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实现学校道德教育层次性的基本策略

(一)实现学校道德教育层次性的基本规律

1.遵循学生个体的成长规律:童年期和幼年期,人的认知能力主要是具体形象思维和初步向形象逻辑思维发展,该阶段是根据世界如何影响他自己的利益来理解世界;童年后期和青年初期处于心理发展的矛盾期,较多的是按照社会的或法定的秩序来理解世界,选择的内容应建立在行为能否受到他人的、社会的有关团体,他的家庭的非官方准则,他的宗教或公民法的赞许或谴责的基础上;其后一个阶段中,生理、心理发展达到成熟,形成稳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个人的思维主要体现在知识的应用上,而其形成的价值观和原则构成了其道德决定或做出判断的基础。由此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年龄成长的不同、生理阶段的发展,道德教育的内容也应随之发生变化。

2.遵循知识的增长规律:知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总结,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是由简到繁,由浅到深,由表及里,逐层推进的认识过程,而知识的增长也是由少到多、由具体到抽象逐步积累的过程。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同样需遵循知识本身增长的规律。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下一个学习阶段时,使学生在拥有简单知识的基础上,接受相对深化的知识,使之前后有相应衔接和连贯。比如,爱的教育,应以爱的秩序理论(爱自己爱父母爱家庭爱朋友爱乡亲爱同胞爱所有人)为根据,小学阶段,应教育学生如何爱自己,如何爱朋友,爱家人等,由小爱到大爱,由近及远,只有做到爱家人、朋友,才能更好地爱他人、爱国。

3.遵循道德教育自身的规律: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各要素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和相互统一是教育过程的基本要求。当前学术界认为道德教育有以下几大规律:一是接受规律,即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要尊重学生接受心理和接受能力;二是合力规律,认为道德教育工作是一个由许多要素和各自的层次构建而成的系统结构,只有协调整合诸要素、诸层次的总体结构作用,才能形成这一项工作的最佳功能和效益合力;三是层次规律,即根据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的多层次性,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统一结合起来,又要注意把一元性的价值导向和多元性的思想意识结合起来,不同对象的教育起点、标准及方法是道德教育层次性的基本要求。学校道德教育将根据人的成长规律和知识的增长规律将道德教育规律、人的成长规律和知识增长规律三者相结合,相统一。

(二)实现学校道德教育层次性的基本方法

劳伦斯・柯尔伯格的认知发展论认为,道德教育的第一步就是尽可能充分地认识到一个人实际上所拥有的选择范围,根据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展开道德教育,遵循人的成长规律、知识的增长规律和道德教育自身的规律,做到有层次性、系统性的统一。实现学校道德教育的层次性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学校道德教育体系,道德教育体系中较突出的是建立明确的道德教育目标体系、层次分明的道德教育内容体系和针对性强而有效的教育方法。

1.建立层次性的道德教育目标体系。德育目标包括“认识目标,情感目标,行为目标”,认识目标是指在该阶段,学生的认识内容和认识能力应要达到什么程度;情感目标是指学生在该阶段情感认识能力应到达什么样的目标,比如对爱的感知能力,爱他人的能力和体会他人感受的能力;行为目标是指学生在某段时期内应成功地做成哪些事情并对其行为应有的正确认识。建立层次性的道德教育体系,要以认知目标为先导,以情感目标为基础,以行为目标为重点,实现各阶段学校目标分层推进。道德教育目标的层次性,要坚持从教育对象的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层次,有针对性地实施道德教育。各阶段学校道德教育目标应根据学生实际明确具体,同时前后两阶段的道德教育目标要衔接一致,实现有效的贯通,从而建立系统性的学校道德教育目标。例如,小学阶段学生的认知能力集中在具体形象思维向形象逻辑思维转化的初级阶段,学生接受知识的范围相对较窄,知识内容较简单,道德教育的目标应建立在学生实际基础上,教授其如何去关爱朋友家人,懂得基本的文明礼貌。中学阶段要在这基础上进行深化,同时又要根据中学学生实际提出更高的目标要求。

2.建立层次性的道德教育内容体系。学校道德教育内容的层次性关键在于建设具有层次性的教材体系。道德教育内容是其目标的体现和具体化,德育目标的层次性决定了德育内容的层次性。在教育实施过程中,关键要根据不同的年级学生的心理特征和品德形成规律,有层次、有秩序地安排道德教育内容,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同时,不同层次的道德教育内容不能简单机械地绝对割裂,要注意互相衔接和有机结合,面向全体学生实施基本层次的德育内容,并向较高层次德育内容的方向引导,对高年级和素质较高的学生,要主动实施较高层次的教育内容。

儿童期的伦理关系以与父母的关系为主,其伦理活动主要集中在家庭;青年人的伦理关系以与同辈的朋友关系为主,其伦理活动除家庭外加上了社会伦理和职业伦理。不同的成长阶段、生活范围,其可选择的范围也相应改变,具体来说,学校道德教育内容的层次性应根据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的不同成长阶段,将有偏重地调整道德教育内容,最适应道德层次教育的划分依次理应是:文明行为习惯培养和劳动教育;其次是爱护公共财物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自觉遵守纪律教育;再是民主、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国家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理想教育,人生观、世界观教育等。

3.采用针对性较强的道德教育方式。单一的灌输教育法是当前学校教育的普遍教育方式,其结果是整个教育过程枯燥无味,效率低。而且当前学校教育模式是偏重理论教育和言传,忽视实践和身教。据调查统计,学生有80%的时间在教室里听课,处于升学阶段的学生更为甚者,约计90%的时间是压在了书本上,应试教育的体制造就了更多考将、分数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忽视真正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道德素质发展的人才教育。转变单一的教育方式是现实的需要,是教育事业取得发展的需要。在物质经济的冲击下,道德教育往往被忽视,置于人们关注的光环之外,对道德教育方法上的问题更加被人们忽视。

道德教育方式是为了完成道德教育的任务所采取的手段和途径,是道德教育目的的具体化。由于教育过程是一个多因素相互影响、多层次的发展过程,决定了道德教育方法也相应地具有多样性。道德教育方法从不同层面有不同分类方法,第一种,从教育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划分,可以分为主体外部灌输和客体自我修养两个层次;第二种,根据教育内容权重来看,可以分为理论教育、实践体验两种方式;第三种,从教育的类型来看,可以分为氛围型、渗透型、情感型、审美型;第四种,从教育方法的特点和作用看,可以分为说服教育法、情感陶冶法、实际锻炼法、榜样示范法、修养指导法等。针对当前教育方式的单一和低效性问题,教育工作者在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教育水平的同时,应针对学生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种类的教育方法。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教育对象,道德教育过程中要注意多种方法的有机结合,优势互补,既要发挥教育主体的优势,又要尊重教育客体的需求,在道德教育主体与客体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以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参考文献:

[1]王磊.马克思恩格斯论道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1.

德育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3)

关键词: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 综述; 结构; 矛盾; 规律

一、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结构的研究

1.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构成要素的研究

要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首先要弄清楚这个过程的构成要素,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构成要素,目前主要的观点有:

(1)三要素说 三要素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系统是由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要求三个要素组成的。也有人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由教育者、教育内容、受教育者三要素相互作用构成。[1]而于光远教授提出,思想政治教育的要素是教育者、教育对象和教育环境三个要素。[2]三要素说的几种观点,其共同点是都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包括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两个要素,不同点在于对除此两要素之外的第三个构成要素的认定。这些观点多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形成初期的观点,已经涵盖当今流行的四要素说的部分内容。

(2)四要素说或三体一要素说 四要素说认为构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因素主要有四个,即教育者(主体)、受教育者(客体)、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介体)、社会环境及其所提供的教育支撑条件(环体)。[3]三体一要素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由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环境三个独立的实体和媒介要素(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活动)组成。[4]

这两种观点是目前学术界占主流的观点,二者在形式上看有区别,但实质上二者都承认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由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或社会)环境、媒介(或介体)这四者的运动和相互关系构成。只是对这四者的具体内容和地位认识稍有差异。三体一要素说是将四要素以“体”和“要素”来划分,更加强调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整个教育活动中的地位;事实上也承认所谓的“三体”也是要素,只不过是本源性要素,而“媒介要素”是非本源性要素。[5]

(3)多要素说(五要素及以上) 主要有五要素说、六要素说、八要素说等。五要素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思想政治教育客体、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目标五大要素。[6]六要素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主体活动,应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者、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思想政治教育情境(指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开展而创设的具体情景)。[7]八要素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应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者、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目的、内容、原则、方法等)、思想政治教育载体、思想政治教育噪音、思想政治教育情境、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思想政治教育反馈这八个基本要素。[8]

五要素和六要素说都把教育环境排除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构成要素之外,八要素说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环节也纳入其构成要素。多要素说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构成要素划分较为细致,有些甚至到了繁杂的地步。究其实质,是将四要素说中的教育介体或教育环境做了具体的划分,略显繁杂,缺乏概括和凝练。所以此几种观点未能为多数学者认同,影响不大。

(4)系统说:早期系统说(十大子系统)和分层系统说 早期系统说从系统工程学的角度,把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划分为主体系统、客体系统、内容系统、方法系统、环境系统、思想系统、原则系统、信息系统、决策系统、评价系统十个子系统。这十个子系统是思想教育母系统的十个基本要素,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9]分层系统说把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分为多个层次,相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价值、目标、教育者、受教育者、内容、评估、方法等是第一层次的要素。而第一层次的要素内部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包含第二层次的要素,第二层次结构之下又有第三层次结构。[10]

系统说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个系统来看待,看到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系统性,也表明了这个过程的复杂性,给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早期系统说较为复杂,分层系统说也只是提出研究的思路,而缺乏实际系统研究,故影响都不大。

综合以上几种观点,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要素构成这个问题上,理论界分歧与共识并存。四要素说(包括三体一要素说)凭借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囊括了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几乎所有方面”这一优点,逐渐占据了主流的位置,逐渐为多数学者所接受。[11]但也有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地方,其一,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地位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是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之外的因素,其对思想政治教育起重要影响作用,但能不能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要素还待进一步的研究。有的学者就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要素就是: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介体。至于教育环境,则是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之外的因素,不能将其看作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要素。”[12]其二,“思想政治教育介体”的表述较为模糊、内涵过于狭窄。四要素说认为教育介体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进行双边活动的中介,即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13]然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进行的双边活动绝不仅仅只包括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又如何体现为介体,作为介体其地位和作用差别在哪里,能否合并作为一体,这些都要讨论。“介体”一词是从生物化学上借用来的一个名词,如何表述思想政治教育介体,并科学界定其内涵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2.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阶段和基本环节的研究

(1)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阶段的主要观点:三阶段论和八阶段论 三阶段论包括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从发展过程角度划分为三个阶段:内化阶段、外化阶段、反馈调节和重新教育阶段。[14]八阶段论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有:问题阶段、准备阶段、沟通阶段、启发阶段、转化阶段、提高阶段、解决阶段、评价阶段等构成,这一系列阶段有机地结合,便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过程。[15]

这两种阶段论,前一种更为学界所认可,但从内化、外化、反馈调节这些具体的词来看,更多的强调的是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形成和实践过程,如内化是受教育者的内化,外化是受教育者外化,虽然其中必然包含着教育者的教育活动,但这应该是受教育者政治思想道德形成和实践的不同发展阶段,似乎不应以其来代替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阶段来划分。后一种观点过于繁琐,虽提出较早,但影响不大。

(2)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基本环节的主要观点:三环节论、四环节论和五环节论 三环节论认为思想政治工作过程包括确定目标、促成转化和反馈控制三个基本环节。这三个基本环节前后相继、相互渗透,构成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16]也有学者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分为方案、实施、评估三个阶段。[17]还有的论著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应该包括:确定目标,制订计划;实施影响,促成转化;信息反馈,评估控制这三个环节。[18]

四环节论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环节包括:确定教育目标和制定教育计划、选择教育机制、指导受教育者践行社会要求、总结检查。[19]

五环节论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过程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信息搜集和分析、思想政治教育决策、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调节、思想政治教育的总结五个环节。[20]

这几种划分环节的观点主要从行政管理学理论中移植而来,总的来看,这些意见大同小异,没有原则分歧。区别在于后一种都比其前面的一种在具体环节的划分上更加详细,共同点是都从动态的和实践操作的层面探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问题在于反馈或控制阶段和“三环节”中的第三环节重复,也就是环节和阶段的划分有冲突。

(3)部分学者的观点 部分学者倾向于不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划分为阶段和环节这两个方面来探讨,而是将这一总过程划分为三个或四个子过程,把具体的阶段和环节纳入子过程中。如,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包含三个相互联结和相互制约的过程,即教育者施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过程、受教育者思想品德的形成过程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矛盾转化过程,是三个过程的统一。[21]在教育者施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过程中又分为五个环节(见上文)。又如,认为教育者的意识活动过程、实践活动过程;德育对象的意识活动过程、实践活动过程。这四个子过程的依次展开,构成了德育过程。[22]

综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阶段和环节的划分问题比较混乱,主要的表现:一是环节与阶段概念区分不清。如,《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中在论述“思想政治教育的环节”时说:“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分为方案、实施、评估三个阶段”[23]。既然论述思想政治教育的环节,如何又划分为三个阶段呢。二是阶段和环节的划分不一致问题。由此,争论主要围绕两个焦点:一是这一过程是否需要以环节和阶段的方式来划分。二是这一过程如果划分为阶段和环节,这就需要厘清阶段与环节的区别以及二者的逻辑关系。

笔者认为可以将阶段纳入环节来考察,而不要区分为阶段和环节,这样也可以避免二者在某些方面重复的问题。即,准备环节,主要包括目标、机制、方案等;实施环节,主要包括内化、外化等;评估环节,主要包括反馈、控制、调节、准备重新教育等。

二、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矛盾的研究

1.划分为基本矛盾和具体矛盾的研究

(1)对基本矛盾的研究 主要有这些观点:第一种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是:教育者掌握的社会所要求的思想政治品德要求与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发展状况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四因素的相互矛盾关系的集中表现。[24]第二种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过程的基本矛盾,就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政治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与教育工作对象现有水平的矛盾。[25]第三种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是教育者所实施的社会对于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现状之间的矛盾。[26]第四种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中主要的矛盾是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要求同受教育者具有的政治思想水平之间的不一致,这一矛盾是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发展的基本力量。[27]

这四种观点的共同点是都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是思想政治要求与受教育者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现状的矛盾;区别在于,这个思想政治要求是一定社会的思想政治要求还是教育者掌握(或转化、实施)的社会的思想政治要求,即社会的要求与教育者掌握的社会要求的区别。这种分歧的产生,主要的原因是对思想政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否有区别的不同理解导致的。有学者认为应该将这二者加以区分,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是一定的社会发展要求同人的实际思想品德水准之间的矛盾。[28]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应该是经教育者转化和掌握的社会思想品德要求,而不是社会直接的思想道德要求,即教育者所掌握的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与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水平之间的矛盾。[29]

(2)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基本矛盾的体现 第一种观点认为,基本矛盾的展开体现为:教育要求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教育要求与受教育者本人思想行为之间的矛盾,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矛盾,教育着与社会要求之间的矛盾。[30]第二种观点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从认知方面来看,主要体现在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与受教育者现有的思想品德水平的差距上;从情感方面来看,主要体现在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与受教育者的具体的优势需要的差距上。[31]

有很多学者将第一种观点看成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后的具体矛盾,实际上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并不认为这些是具体矛盾,仅将上述矛盾看作是基本矛盾的体现。而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具体矛盾应当是教育目的、任务、途径、方式方法与教育效果之间的矛盾关系及其内部矛盾。[32]第二种观点从认知和情感两个方面考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基本矛盾的体现,关注了受教育者的需要,这是一个新的视点。

(3)对具体矛盾的研究 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具体矛盾是基本矛盾的表现,主要有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矛盾、教育者与教育介体之间的矛盾、受教育者与教育介体之间的矛盾、教育者与教育环体之间的矛盾、受教育者与教育环体之间的矛盾、教育介体与教育环体之间的矛盾。[33]第二种观点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具体矛盾是指教育目的、任务、途径、方式方法与教育效果之间的矛盾关系及其内部矛盾。[34]第三种观点,是根据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阶段划分具体矛盾:准备阶段的具体矛盾、实施阶段的具体矛盾、总结评估阶段的具体矛盾。[35]

这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是把“四要素说”中四要素之间由于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六对关系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具体矛盾;第二种观点是从思想政治教育实施过程的操作步骤层面讨论具体矛盾;第三种是从过程的阶段论述不同阶段具体矛盾。

2.系统论的分层研究

之所以将这种观点单独列出,是因为其既不同于以往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划分为基本矛盾和具体矛盾的做法,又在系统分层的基础上提出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故而单列。

这种观点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矛盾依据其存在与作用的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与外部环境的矛盾;二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内部的矛盾,指思想政治教育系统运行过程中内部各子系统(主要是教育子系统和接受子系统)之间的对立统一;三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主体自身(教育者、受教育者)的矛盾。[36]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是教育子系统与接受子系统的矛盾。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教育子系统包含了教育主体、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几个要素,接受子系统则主要是指接受主体自身。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可具体表述为:1)接受系统的状况对教育系统具有决定作用。2)作为接受主体,一方面,社会化的需求使之要努力去适应、接受教育方的影响;另一方面,其自身的主体性又在不断地对来自教育系统的影响进行选择、过滤。3)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内部的其他矛盾都会受教育系统与接受系统矛盾运动状况的影响而调整与改变。[37]

系统分层研究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基本矛盾归结为施教与受教过程中教育子系统与接受子系统的矛盾,并作为其它一切矛盾的根源。较之传统的观点在概括性和系统性上,都有很大进步。但其中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表述并不明确,是依次递进的还是相互平等的;其次,对教育子系统和接受子系统及其相互关系的论证不够充分和完整,缺乏细节论证,意思的表达不够明确;第三,基本矛盾和其它矛盾的影响和制约机制也有待作者进一步的研究。

综上,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矛盾的研究,学者们都认同存在基本矛盾,而且这个基本矛盾与三者有关——社会思想政治道德要求、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道德现状(或水平)。虽然有的学者在基本矛盾中未明确提及教育者,但将社会思想政治道德要求传达给受教育者的过程中教育者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在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具体矛盾的问题上,分歧较大。一是具体矛盾内容上的区别;二是具体矛盾与基本矛盾的体现(或展开)有无不同。系统分层的研究方法为我们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具体矛盾提供了一个可供利用的思路,就是我们可以把具体矛盾纳入三个层次的矛盾系统中来研究,这样也许可以避免矛盾丛生的局面。

三、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研究

1.基本规律独一说

基本规律独一说,即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只有一个,其下又包括若干个具体规律。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把“适应超越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而在具体规律上有差异。一些研究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具体规律包括:双向互动律、内化外化律、协调控制律。[38]另一些研究者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具体分为: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积极施加教育影响的规律;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向认知、互动的规律;教育者、受教育者与教育环境作用相协调的规律。[49]第二种观点从思想政治教育所面临的基本矛盾和所要解决的具体矛盾来着手,认为内化与外化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40]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为:教育者的教育活动一定要适合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品德发展(或状况)的规律。[41]有学者从探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心理规律入手,认为其基本心理规律可表述为:思想政治教育者为主导的施教系统必须适合受教育者的接受心理的规律。[42]两种说法角度不同,但有类似之处,就是强调重视受教育者的状况,但都忽略了社会的思想政治道德要求这个重要的方面。

2.基本规律多元说

基本规律多元说,即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或具有全局性意义的规律不止一个,而是有多个。

第一种观点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过程包括:社会适应规律;要素协同规律;过程充足规律;人格行为规律;自我同一规律等五个基本规律。[43]第二种观点提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可作表述为:教育要求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发展之间保持适度张力的规律;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统一的规律;协调与控制各种影响因素使之同向发挥作用的规律这三大规律。[44]第三种观点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具有全局意义的规律主要有三条,即教育者的主导作用与受教育者的主体作用辩证统一的规律;协调自觉影响与控制自发影响辩证统一的规律;内化与外化辩证统一的规律。[45]第四种观点,认为社会化和个性化相统一、互教性和自教性相统一,要求和需要相统一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三大规律。[46]

3.新规律说

有的学者认为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应有新的规律,这些规律是:第一,主导性与多样性统一规律;第二,社会化规律;第三,主体间多向互动规律。[47]也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面对全球化的挑战,应与时俱进,遵循自身特殊的规律,即动态平衡规律、和而不同规律、开源引流规律、整合超越规律等。[48]

4.阶段规律体系说

阶段规律体系说,即认为既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分为内化、外化和反馈检验三个阶段,那么,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自然就包含内化规律、外化规律和反馈检验规律三条规律。这三条规律又都各自拥有自身的子规律。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就构成了一个规律体系。这一体系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内化规律,主要有内在需要驱动律、主体素质支配律、教育方法影响律;第二,外化规律,主要有主观精神参与律、外在环境制约律、内化外化反复律;第三,反馈检验规律,主要有交互整合律、协调控制并存律。[49]

综上,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研究,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分歧很大。这些分歧的产生主要有两点原因:其一,对规律的认识问题。规律是客观的,人类只能认识和利用它,而不能创造和消灭。我们现在已有的各种有关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观点,并非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本身,而是对这一客观规律的主观认识,属于认识范畴,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认识,差异的产生也就是可能和必然的了。其二,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矛盾认识的不一致,必然导致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认识的不一致。人类认识和发现一事物的规律,总是基于对这一事物内部矛盾的认识,对矛盾的认识不同,对规律的认识自然也不一致。

从已有的有关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研究来看,虽然分歧较大,各说其事,但大多数学者在具体论述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时候都承认一个基本前提,即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构成要素之间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从这个角度来审视上述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各种说法,我们可以发现,多数也还都是在论述思想政治教育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如适应、超越、协同、协调、双向、互动、统一等等,这些词汇无疑都是对思想政治教育构成要素之间关系的不同解读和表述。也正是因为对这些关系的认识的不同,才形成了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众说纷纭的局面。但是,以上的这些观点是否就是或者能够反映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构成要素之间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还值得商榷和进一步深入研究。

四、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明确界定“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关系是研究的基础

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否有区别,有哪些区别。在讨论如上文所述的构成要素、发展环节阶段、矛盾、规律等问题上,我们发现多数学者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没有进行认真的区别,这是造成观点分歧的一个重要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的构成要素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构成要素的异同,思想政治教育的环节阶段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环节和阶段的异同,思想政治教育的矛盾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矛盾的异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的异同。这些问题的澄清都有赖于对 “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关系的界定。此外,对这两者的界定也利于厘定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研究的范围。

2.要用整体的和联系的观点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一个整体的过程,其构成要素、发展环节或阶段、矛盾、规律都是密切联系的。各部分研究成果要能够前后呼应、互相印证。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就是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这个作用过程可以划分为一定的环节或阶段;而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存在一致的情况,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要素之间的相对(或相反)的、不一致的作用关系,就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矛盾;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就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所以,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构成要素、环节或阶段、矛盾、规律的研究成果,必然是相互照应的,成体系的。例如,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研究与其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矛盾的研究要能相互印证。因为我们要在首先认识事物的矛盾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认识其规律。事物的内部矛盾反映事物的本质,不认识事物的矛盾,就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也就不可能获得对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的认识。也就是说,规律应该反映矛盾,矛盾应该是规律的。如果出现对思想政治教育矛盾的研究成果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研究成果脱节或不一致的情况,那么无疑这个研究是失败的。

3.要从实践的角度考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本身是实践的,是一项实践活动。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理论研究应该基于思想政治育的实践,任何脱离这一实践的纯书斋式的学术探讨都是没有意义的。理论研究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能够指导实践,所以,我们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理论研究的成果也要回到实践中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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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4)

关键词:德育教育;法治教育;整合

1德育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1.1德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

高职院校的学生认知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知识结构和价值取向,他们的道德意识对法律的自觉起到一定基础性的作用。对于高职学生而言,是否遵守法律规定,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自身的思想道德水平,学生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律意识和精神的强弱程度。法律体现在社会现实问题中,通常表现出一定的模糊性,因此,高职法治教育中与德育教学相结合,在道德意识的基础上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认知,避免学生误入歧途,针对此,道德意识的认知是对法律的认同和对法治精神的认同,同时是整个社会法制建设赖以生存的基础。

1.2法治教育有助于学生德育水平提高

高职院校中法治教育以德育教育为基础,因此,法治教育的积极开展需要促进高职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高职院校中德育教育与法治教育相互联系,在某种程度上有效整合高职院校中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德教育水平。

2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整合的意义

2.1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全面思维能力

高职学生在接受教育时,多数进行专业知识和德育知识的学习,如果说高职教育中缺乏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的整合,学生在教师德育和法治教育知识时必然会将两部分进行分离,这一以来便无法形成系统性概念,不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德育素质和法律素养。高职学校中德育和法治教育的整合,需要具备一体化的课程,这样以来才有助于全面提高和培养高职学校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高职德育教学中,与法治教育整合,通过经济手段、纪律管理、制度管理、行政手段等等对德育和法治教育不断进行强化,使得学生能够耳濡目染,提高教学效果。

2.2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高职院校中德育和法治教育的整合开展中,需要在多种教育资源的引导。此刻的教育资源主要指在实际开展德育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需要运用财力、物力、师资等。传统高职教育中,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是分开的,教师队伍也是分开的,这就表明消耗中职院校更多的教学资源。二者的整合不仅能够提升教育的工作效率,提升学习效率,还在某种程度上提升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利用率,并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3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高职学生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整体呈现教育不足,存在不少较为严重的问题。基于道德修养而言,功利主义、实用主义、自我主义倾向愈加严重,在考虑问题、选择问题时,追求的价值往往是实用与否,是否关乎个人利用,是否在短期内见效。此外,诚信缺失的问题也愈加严重,学生明明知道考试作弊违规违纪,即便是签署诚信承诺书,也照抄不误。基于法律素养而言,多数学生对法律重视不足,自身的法律知识缺乏。相比较犯罪现象而言,大学生违纪违法的案例较多,并且愈加严重。

4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整合的对策

4.1注重学生主体思想的培养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的发展原则是“以人为本”,基于此,学校在教师的日常教学中,需要坚持以学生这一教育对象为根本,否则难以实施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将法治教育与德育教育结合,需要坚持遵循以人为本的重要原则,培养学生的主体思想。学生主体思想的培养不仅指学生自我发展工程中坚持的主体性,同时也指学生在群体发展中的主体性。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主体意识主要表现在自我决策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传统的高职教育管理中,教育者仅是确保学习正常运转即可,这样以来便于教育的宗旨相互背离。所以说,在新时代和新背景的发展中,培养学生的主体思想显得至关重要。学生具有较强的主体思想和主体意识,能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还能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在自我管理范畴中提高判断和决策[1]。

4.2制定合理的整合教学规划

高职院校中确保德育和法治教育整合开展取得成效,需要依据德育和法治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统一的规划。首先,将学校德育和法治教育的整合作为一项较为统一的工程进行实施规划,对学校、年级、专业进行层次分明的划分。此外,德育和法治教育整合规划中,需要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制定适当的整合教育规划。课堂教学中。教学可在日常教学内容中总结道理,并融入相应地人文法律知识,更进一步地掌握学校的规章制度,并进行完善和了解。此外,统一实施规划,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突出法律教育。因高职院校德育教育中,法治教育较为薄弱,因此,德育教学中,融入刑法教学、民法知识教学,此外,还需要引进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使得学生能够抵制各种诱惑。教育整合的规划中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建立整体式的整合模型显得迫切重要。总的来说,针对不同层次的教育目标的确定来说,开展详细性的研究报告工作显得较为重要。此外,依据学生的年纪、专业来实施完整性的规划,使得教育更加完善。此外,合理选择教育内容,强化教育调整,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达到教育目标的要求。

德育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5)

[论文摘要]思想道德修养-9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这门课程,需要执教者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内容结构,表现形式等方面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问题;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即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坚持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意识形态基本要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这门课程是把原“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整合为一门新的课程。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两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如何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是值得执教者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1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系

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来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问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之中。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在结构关系法律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主要涉及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主要涉及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体内在的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从思想道德与法律作用的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从思想道德与法律调节控制的结果来看,思想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与高尚;而法律则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因此,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界线,具有不同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混淆。

2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2.1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

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倾向是突出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而忽视了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淡化了思想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诚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经由知识教育,知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中小学强调养成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高校思想理论教育要进行相应的思想理论的宣讲,解决思想理论认识问题,培养大学生理论意识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意识逐渐成熟阶段,他们一般具有自己的审视行事标准。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重视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然而,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却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教育课不是单纯的知识课,它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发展知识,它需要通过教育对象个体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的信心和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证明,淡化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就会弱化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可见,思想理论教育必须坚持思想政治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2.2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

我国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新世纪,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要具有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献身于所从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崇高理想和信念。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素质,是保民族之本,扬民族之威的有力保障,而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是其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可见,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是一致的。

2.3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开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对高层次人才素质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在坚持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时,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一讲学科建设,就把它朝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上靠,把思想理论教育课程当作一般的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知识课程;二是一讲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就把它等同于传达党的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同于“政治德育”。由于视角不同,高校德育确实存在不同的研究模式。有人强调学科德育,从纯粹理论的角度建设德育,突出了德育的学术色彩;有人主张生活德育,努力体现一种与生活本身一致的道德教育的特色;有人强调心理学德育,从价值中立和无批评原则对德育的借鉴出发,使德育诠释在心理学的模式之中;也有人从文化德育的角度,从古今中外历史与现实中的文化和道德的关系中诠释德育,政治德育则由于凸现德育的政治功能成为特定年代的标志。高校德育教育模式作为学术问题,各种研究实验和设计都应当鼓励,但是德育教育教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能由于不同德育模式的存在被消解,不应当回避价值观问题,不能淡化各种意识形态的分歧。在中国高等教育还不普及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将来势必会在国家重要的岗位上担当责任,或者成为各个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探讨思想理论课程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一学科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整体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现实问题和大学生理想的关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等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是全面加强课程、教材和队伍建设的学理支撑,又是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改善教学手段必须围绕的根本。不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只是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质出发来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可能提升它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其师资队伍也难以得到稳定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借助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又要潜心于自己的学科建设,开拓学科的研究空间。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要兼顾党的意识形态的需要和大学生成才需求,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以育人为本,贴近学生;要兼顾理论性和生活性,既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理论课的属性,又贴近生活,以此选择教学内容和构建教学体系。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

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3.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是指外在于受教育者主体的体现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社会舆论,加上学校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形成的合力,在主体知、情、信、意等内在心理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心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被受教育者主体所接受和认同,并通过实践体验和感悟内化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即精神力量。外化过程是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下,将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外显的行为。这一过程是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过程。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法律行为作用于外部环境,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评价,即人们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依据社会道德法律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对其行为实践所作的价值判断。其功能是以善恶和法律规定为标准,形成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观。其实质是对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3.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个飞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个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个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x,-t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个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是重要的层次与阶段。

认同,即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及其精神需要。它是行为主体在认知、情感上,对外在于主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的实施价值、意义的认识趋同,并指导自身自觉行为的一种心理倾向。认同阶段的重要功能是受教育者主体将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内化为自身意识、自身需要的认知和情感体验,并转化为其自身内在的知、情等心理要素。该阶段是确定更深层次内化的基础,是完成内化和外化运行过程,实现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两大飞跃的动力源泉和心理基础。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是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觉性即受教育者主体实施道德或法律行为的主观动机发自其个体的自我需要,并使这种自我需要与社会需要、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趋同,它区别于特定情势下的盲从,也区别于在特定外部压力下的被动服从。

德育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6)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中央和教育部等相关部门针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继出台了若干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大致可分为探索和发展完善两个阶段。

(一)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探索阶段(1980-1993年)

1980年4月,教育部、联合《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高等院校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红与专的关系,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的地位。……思想政治工作要旗帜鲜明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基本原理的教育、革命理想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当时的道德教育局限于共产主义道德,视野相对狭小,而法制教育更是无从谈起。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指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同时出现在一个文件当中,这可能尚属首次。但是,决议并没有提出具体详细的要求和措施。

1986年9月,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法制国家建设的呼唤,原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大学开设《法律基础》课,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铺开。1987年10月,原国家教委下发《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指出,针对学生普遍关心的形势、政策、人生、理想、道德、民主、法制、纪律等方面的问题,有计划地开设一些思想教育课程,在时间上、制度上加以保证,是必要的。同时,明确规定高校设置五门思想教育课程———《形势与政策》、《法律基础》、《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人生哲理》、《职业道德》,前两门为必修课,后三门可因校制宜,有选择地开设。1992年9月和1993年6月,原国家教委思政司组织召开了两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改革与建设研讨会。这两次会议的纪要都以思政司文件形式作了转发,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原设的《思想品德修养》、《人生哲理》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此后,思想品德教育课程逐步由五门演变为三门,课程体系也开始逐渐走向规范化。

(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发展完善阶段(1994年至今)

1994年8月,为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来认识新时期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要重视培养学生开拓进取、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精神;大力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宪法的教育;要有计划地进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

1995年底,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学校德育工作精神和关于在大、中、小学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的意见和要求,原国家教委等三部门联合《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与学校的其他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融法制教育于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教育之中,要与全民普法教育结合起来,着眼于现代人才基本素质的培训。同时,法制教育要紧密联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际,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来进行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分别用独立的文件形式加以规定和阐释,表明此时对两种教育的性质、定位、功能、实施等问题都有了较明确地认识和把握。1998年,教育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高校“两课”课程设置,把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通盘考虑,统一规划设计,思想品德课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教书与育人紧密结合起来。要科学规划不同年龄学生及各学习阶段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坚持贯彻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校纪校风建设”。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落实同志关于教育问题谈话的要求,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2002年,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2004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知行统一,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活动融入大学生学习生活之中”。

2005年,、教育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充分认识和全面把握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学科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把思政课必修课统一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形势与政策》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至此,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承担起了新的教育职责和历史使命。从上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政策由来和发展轨迹来看,道德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是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一路发展而来的。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的需要,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影响甚大。可以说,无论是道德教育还是法制教育,均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当然,人的发展离不开教育的熏陶,人完全是教育的结果,因此,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又毋庸置疑地成为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需要。

二、差异与和谐: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与目标定位之解读

(一)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源于对道德与法律辩证关系的科学认识

道德和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社会控制和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们行为的手段。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两者自产生之日起就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及行为准则。“在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中,法律和道德拥有共同的基础。对法律来说,具有社会约束力的道德即使不是充分条件,也是必要的基础和条件。不仅如此,道德还是法的目标,法为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服务,法应当以国家强制来实现作为道德基础的核心价值,或者保护它不受侵害。”[1]

法律是基本的道德,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律。如果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形同虚设,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道德也会苍白无力。道德收敛我们的激情、我们的欲望、我们的习惯,使我们服从法律。在法律的作用之下,社会正义与秩序、自由与责任以及社会矛盾与对抗才能得到协调与解决,社会才能趋于稳定与和谐、长治与久安。尽管法律和道德有许多相通之处,但由于这两种规范性质不同,它们受历史的、阶级的以及经济文化、民族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存在着种种差别、矛盾乃至冲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触角不可能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在大量的社会生活领域,法律并不加以调整,而是让渡于道德;法律以权利义务的机制安排和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则宣扬责任和友爱促进人际和谐;法律以他律的方式关注和规范人的外在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人的内心思想却束手无策,道德则以自律的方式审视和约束人的内心活动,依靠社会舆论和宣传教育来实施;法律具有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道德则通常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习惯和社会舆论中。法律和道德互为补充,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维护国家安定、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

(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终极价值目标应当是人的全面发展

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样,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之间也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可偏废的动态关系,而不是简单的组合、拼接和调和关系,尽管两者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别。然而,在两者的目标定位上,长期以来却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有研究者认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虽然法制教育有思想教育的成分,但法制教育不能等同于思想教育,如果完全按照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目的内容等牵强附会地冠之以法制教育,其结果只能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误入歧途”[2]。还有研究者认为,“法制教育不等于道德教育,二者在作用机制、形式、效果、范围诸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二者之间的关联并不必然导出法制教育就是道德教育或德育必须包涵法制教育的结论;二者的区别远大于联系。……人为地放大法制教育的内涵进而以此取替道德教育,必然会使德育难负其重,导致德育边界突破,概念泛化,无所不包,从而使德育沦为一种大杂烩”[3]。鉴于此,有研究者主张,法制教育需要一个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制度构建,其与道德教育应该并行不悖,互不干扰。上述观点多半是混淆了法制教育和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概念。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可以视为一种职业教育,其目标是培养适应法治社会需要的,具有系统法律知识、高尚职业道德、严谨法律思维和专业法律技能的专门法律人才。而法制教育的目标则大相径庭。法律自身品质的优良所产生的强大内在影响力使法律体现出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思想政治教育添加了法制教育的元素之后,可以克服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人治化、运动化和随意化的弊端,使思想政治教育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学生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根本目的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4]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

可见,中国的法制教育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属性,这是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属性和特色决定了法制教育不会也不应追求法学概念的精细化、法律知识的全面性和法学体系的完整性,与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相比,法制教育更像是一种启蒙教育。如果大学生要接受更加全面深入的法律教育,完全可以通过辅修、选修课,或者第二学位和攻读研究生等其他渠道来实现。教师也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拓展法律知识,适当满足学生的求知需求。狭隘地以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视野和思维来考量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种结论却难免失之偏颇。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都是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趋同性。从眼前和微观来看,主要是通过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长远和宏观来看,两者都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

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是我国教育方针的理论基石。通常意义上理解,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活动、需要和能力,人的个性和社会关系等多方面的充分与和谐发展。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人的全面发展之所以能够重新获得高度关注,乃是因为只有全面发展的人才能摆脱单向度社会的束缚和羁绊,也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现个人价值。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应该说是一种恰当的、合理的、科学的选择和定位,是对时代诉求和教育目标的积极呼应和准确契合。

三、互动与融合: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发展路径之选择

西方各国学校德育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国家重视和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以及相关制度建设,促进德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而我国长期以来,对道德教育重视有加,对法制教育认识却有偏差,以至于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发展不均衡。“各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重视道德教育,而忽视法制教育,表现为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后果是‘站得高、行得低,说得多、做得少,口气大、效果小’。”[5]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必须同等重视,平均用力,相互渗透,形成合力,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和无缝衔接,而不应重德轻法,厚此薄彼。在发展路径上,应当以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和认知规律为逻辑起点,以民主法治和人本主义为教育原则,以发挥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特性优势为结合点,以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为着力点,使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得到充分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就是一种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教育,旨在引导大学生实现个体的社会化,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和服务社会。大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处在社会转型期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文化多元化的历史背景之下,面临着学业、就业等多种压力和困惑。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淡化、团结协作观念较差、心理素质欠佳等问题,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使命、责任和价值也恰在于此。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彼此之间的互动与融合,发挥自身的体认、指引、教育、优化和导向等功能,促进大学生政治理念和法制观念的形成、道德意识的觉醒和道德规范的养成以及价值观的完善。以此为依托,大学生可以顺利度过人生关键选择期,减少和避免失误和挫折的发生,并为日后的长远发展和全面发展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

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在教学形态上应努力呈现出互动性和交叉性,在法制教育中体现道德精神,在道德教育中渗透法制元素。要“改变‘拼盘式’的内容体系框架,结合大学生认知的特点,利用其思想信息的饥渴性、思想接受的前瞻性、思想接受的情绪性等特点,创建以行为规范为基础、以思想观念为核心、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道德与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体系”[6]。要改变单一知识教育现状,构建知识传授、观念引导、能力培养三位一体的道德法制教育教学新模式。大学生对照本宣科式的课堂教学较为排斥,他们比较认同的是在生动活泼、知行合一的实践活动中感受和领悟如何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如何提升道德情操。因此,应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和志愿者活动,将课堂教学和课外教学结合起来,使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从本体说教迈向主体实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增强大学生对道德和法制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邓小平曾经指出: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是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实践性和艺术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对从事相关课程教学的教师来说,首先,应明确教学目的,端正教学态度。要深刻理解和领会教育部整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意义,把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精神上来,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加强理论修养。其次,要充分认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的必要性,深入研究教材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艺术。

德育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7)

关键词:中职学校;德育课;职业标准;对接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6号指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中职学校德育课教学应“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使理论学习与能力培养相统一,注重实践教学,应从中职学校培养目标的实际需要和适应社会能力出发,与职业标准对接,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具备综合职业能力。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包括职业道德和基础知识两方面的内容。职业道德是指从业者应具备的基本准则、品质和行为的要求,主要包括职业道德知识、职业态度、行为规范。基础知识是指从业者都必须掌握的职业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与本职业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由此可见德育课教学与职业标准对接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树立当代德育理念,适时调整德育课程内容,与职业道德对接

中职学校德育课程的内容是学校德育目标的具体化,只有体现当代德育理念、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符合学生需要的德育课程内容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中职学校德育课教学应以为企业培养应用型人才为重点,准确把握职业标准,融入企业文化元素,与职业道德对接。

(一)中职学校德育课程与职业道德知识的对接

职业道德是指从业者在职场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是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的总称。中职学校使学生内化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捷径就是把德育课和实践教学相结合,让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到职场的状态,因此,为了让学生适应社会,有机会提前体验职业角色,应把德育课教学与实践相结合。中职学校的德育课可以把授课形式分三个环节,第一环节是班级、第二环节是学校实习车间、第三环节是学生实习的企业。只有这样德育课教学才能从简单的说教、硬性灌输转变为学生主动学、主动接受职业道德知识,教学效果才能达到预期的状态。只有把三个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德育课与职业道德知识才得到真正的对接。

(二)中职学校德育课程与职业态度的对接

职业态度就是指个人对职业选择所持的观念和态度,包括工作取向、独立决策能力、选择方法等。正确的职业态度影响着一个人选择职业的成功率,所以正确的职业态度的养成是不容忽视的课题。个人的职业态度形成分三个层次:家庭教育部分、学校教育部分和社会教育部分。在大多数家庭中,家长只注重孩子的学业成绩,对具有职业试探功能的课程大都不重视。社会教育是指个人进入了社会后,社会对个人的影响而形成了一些观念。而学校教育才是形成职业态度的重要阶段。中职学生的年龄正是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而中职学校又是学生踏入社会、从事工作准备阶段,所以职业态度的形成在中职学校教育阶段是关键阶段。中职学校的德育课程是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职业态度的主要途径。我们学校为了帮助学生正确选择职业,专门设立了职业鉴定中心,我们德育课程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在课程中设置职业试探、职业辅导等环节,通过职业鉴定中心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职业能力和职业兴趣,教师通过职业测试了解学生的各种职业数据,帮助学生选择职业,树立学生正确的职业观念,增进学生就业信心。

(三)中职学校德育课程与职业行为规范的对接

行为规范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是社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和准则的总称,包括行为规则、道德规范、行政规章、法律规定等。良好的行为规范是从业者走向成功的桥梁。中职学校德育课应适时改进教学方法,德育课程应采用实地教学方法,与职业行为规范对接。例如在《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讲授中,我们结合课程内容适时和法院取得联系,带领学生到法院听庭,让学生切实感受到法制的威严和违法所受到的惩罚。结合《职业生涯规划》的教学内容,我们设计课程的部分内容和专业课相结合,到实习车间,切实有效地向学生展现良好的行为规范带来良好的结果及不良行为规范带来的后果等。结合《哲学与人生》教学内容,指导学生进行情境表演,把班级设为一个企业,内设董事长、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员工。学生上网查找有关内容,自己订立企业规章制度,如遵章守纪,正确行使职权;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劳动技能;杜绝、减少失误和差错,提高工作效率等。学生通过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中领略了良好的行为规范和不良行为规范所带来的结果。

二增强课堂教学实效,摒弃传统说教方法,与职业基础知识对接

中职学校德育课程传统的教学形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完全颠覆说教模式,把德育课融入到各种学科当中,使之成为一种社会化、实践化、职业化的“无边课堂”。同时将学生参加德育活动的情况作为综合素质评定的重要内容。德育课程教学计划要细化,而且完整成套。我们把德育课划分为基础型课程、探究型课程、拓展型课程三大类,课程内容与职业基础知识对接。

(一)德育课的基础型课程与职业基本理论知识对接

德育课教学计划的基础型部分应与职业理论知识对接。例如我们学校在《职业生涯规划》和选修课《求职与就业能力训练》(我们老师编写)课程的基础部分,我们详细讲解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部分,其中工作要求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主体部分。我们利用学校职业体验馆实地讲解职业环境、工作要求、职业能力和工作内容,让学生简单的了解了职业的基本要求和技能要求。学生通过考试可以取得国家认定的技能等级证书。通过德育课教学,让学生在学校就了解职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使德育课和职业基本理论知识对接,为学生走向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德育课的探究型课程与企业法律法规知识对接

德育课探究型课程应与企业法律法规对接。企业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公司法》、《商标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等。德育课探究型课程应与企业法律法规对接。例如我们在《职业道德与法律》探究部分,组织学生设置模拟法庭、和学生模拟签订劳动合同等等,向学生讲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让学生懂得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中职学生是未来的职业劳动者,作为社会的成员、未来的职业人是法治国家的一员,提高学生的法治观念,培养他们的法治精神,是学会适应社会、适应企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的需要。对于学生来说,知法、守法、用法主要表现在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经济活动和职业活动。通过德育课教学让学生懂得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重要性。通过感悟、内化所学的知识,变成自己的信念。应培养自身高尚人格、陶冶道德情操,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不断提高法律素质。让学生了解生活在现代社会,法治国家,离开法律寸步难行。

(三)德育课的拓展型课程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对接

德育课拓展型课程应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对接。企业职工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我们通过在实习车间教学法给学生们讲解有关知识,让学生切实感受到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德育课教学让学生了解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知识,才能更好地为今后寻求适合自己的职业定位,为将来的职场做好准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我们通过德育课主渠道对中职学生进行针对性较强的职业培训,德育课教学与国家职业标准对接,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提高学生职业素质,适应社会需求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提高了学生就业能力,使学生符合企业的用人要求,对于校企联合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通过德育课教学与就业办联合来进行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德育课教学目标、设置教学内容,对于培养技能人才有着重要意义。

总之,国家职业标准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学校通过德育课程教学的知识传递,让学生了解职业标准的主要内容,使得学生能顺利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学校把德育课教学与国家职业标准对接,并按国家职业标准编写教材、开展职业培训,这为提高中职学校学生职业素质,培养适合企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教职成厅[2012]5号

[2]刘根华.中职学校德育管理模式问题与应对措施[J].职业教育研究,2008(6):36-37.

[3]叶建锋.中职学校德育工作探讨[J].中国教育,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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