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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31 10:28:42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1)

关键词:《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曲阜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TU-09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3)09-00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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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前行中,由于观念、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对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所造成的一系列不同程度的破坏,文物古迹的保护及其价值取向都面临新的课题与挑战,触发了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近些年来所出现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与《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曲阜宣言》是两部颇具代表性的文件,本文旨在通过对两者比较阅读与分析的基础上,谈谈自己的浅见与思考。

2 概述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订,于2000年10月在承德通过,经中国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准则》是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文件为主要原则依据,并以《巴拉》作为参照范本而最终制定的。《准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准则》正文含有38条,共包括5章,分为总则、保护程序、保护原则、保护工程、附则。第二部分是《关于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对《准则》中涉及的16项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解释与论述。第三部分是《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实例》,选择文物保护的成功实例,未进一步说明应该怎样理解和执行《准则》的条款规定。《准则》的制定标志着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向标准化、科学化的方向更迈进了一步,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文物保护的行业规范。

《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曲阜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发表于2005年10月,恰逢在曲阜举办的当代古建学人第八届兰亭叙谈会和《古建园林技术》杂志第五届二次会议期间,与会的有罗哲文、马炳坚等当代古建学人、艺匠工师,就我国以木构建筑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的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达成共识形成了我们所看到的《宣言》。《宣言》共计十二条组成,内容不求大而全,却体现着术业专攻的从业态度,凝聚着文物保护工作者丰富的经验总结与深切的亲身感悟。

3

《准则》与《宣言》之同

3.1关于制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和相关法规明确了我国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但针对文物古迹保护的具体论述相对较为简单,导致在实践工作中对基本原则的不同理解产生了多种解释,因此保护的结果也不尽相同。鉴于此,《准则》与《宣言》的出现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了一定的专业阐释。

事实上,《准则》并不是一部法规性文件,而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这是在《准则》的序言中对自身明确的定位。同样的,《宣言》在第一条中便着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去制定文物古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方法的。”两者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作为制定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对于文物保护法的尊重、继承与延续,同时为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了有效的行业规范。

3.2关于文物古迹的价值

《准则》与《宣言》中对于文物古迹的三大价值均予以了肯定。《准则》第一章总则第3条中指出了:“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在《宣言》的第二条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是……具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这样的字眼。

当然,《准则》在第二部分《阐述》2-3中又补充道:“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面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此句似乎在暗示,除了三大价值,对文物古迹的自身价值的理解存在着可拓展性,联系第二部分《阐述》中着重列出的“关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条,《准则》审慎的表明既要展示文物古迹的全部价值,发挥其社会效益,又要正确引导其所创造的经济效益,避免对文物古迹任何形式的损害。因此,《准则》在肯定了文物古迹的三大价值的同时,实则还涉及到文物古迹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3.3关于日常保养

无论是《准则》还是《宣言》,对于日常保养都给予了重视与强调。在《准则》第四章第29条中便提出:“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而在《宣言》第四条中强调“对柱根、屋面经常观测进行保养性维修是十分必要的”。其保养的重点是灾害和损伤的多发、易发部位,将保养和监测相结合起来。对于以木结构建筑为主的中国古建筑而言日常保养尤为重要,易损毁、易虫蛀、易腐蚀是木结构古建筑面临的普遍问题,而“中国古建筑快速残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自然因素,而是缺少维修。”可见,日常保养工作被视为必要的环节,其目的是及时排除隐患,避免以后更多干预。

3.4关于落架大修

对于“落架大修”这一修复方法,《准则》与《宣言》都秉持了极为慎重的态度。《准则》第四章第32条有明确的示意:“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间不再修缮。”此处所说的“全部解体修复”即意指落架大修。《宣言》中的第六条,虽指出落架大修是使得古建筑祛病延年的彻底有效的传统修缮方法,但又强调落架大修要慎重,能用其它方法解决问题的,应尽量采用其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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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与《宣言》之异

4.1关于适用范围

《准则》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首先开宗明义,指出其“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文物古迹的涵盖面非常广泛,“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也就是说,《准则》的保护对象是多层次、多方位的,其基本原则和保护程序适用的范围较广。

与之对比,《宣言》的适用对象则限定在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专业针对性极强。如果说《准则》努力打造成内容丰富、涵盖广泛、提纲挈领的百科全书的话,而《宣言》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准则》当中的一部分,其旨在成为专业领域的实用手册。

4.2关于理论与实践

倘若说《准则》属于纲领性文件的范畴,那么《宣言》则更侧重于从工程实践的角度进行总结,这与两者的编纂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准则》的编制集中了建筑、考古、规划、文物保护科技、法律、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资深专家,汇聚了最有代表性的共识与经验,是对建国后几十年来的保护工作长期实践积累的总结,是对以往的工作经验、理论脉络的系统梳理;在法规体系的指导下将国际的内容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体现了现阶段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对国际原则的理解,协调了宏观法规与文物古迹保护具体操作之间的关系,一系列保护界长期存在的有争议的问题在《准则》中得以规范;同时,这也是我国保护界一次国际合作的大胆尝试,通过这个国际合作项目,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者得以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同行进行深入的交流,获得了不少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与方法。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作为一份官方推荐的文件,《准则》具有指导性和权威性。可以说,《准则》在体现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同时,也成为反映我国文化特征的标准性文件。

《宣言》的制订,其发起源于实践界的老前辈,针对的是实践界在文物保护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和遇到的问题,所探讨的内容往往涉及十分细节、具体的现象和做法,比如《宣言》第四条中列举由木构架腐朽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再比如油饰彩画的修复方法在《宣言》当中以第七条独立成一条的形式加以强调。《宣言》的提出具有以下的贡献:强调了木构建筑有着自己特殊的损毁规律;充分反映了北京地区从清末至今的修缮经验,成为非常有益的经验总结;强调“四原”,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强调国情,强调我国特有的修缮方法,如更换构件、可以重建。

经验总结固然弥足珍贵,而将实践中得来的经验经过提炼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才能更好地为今后的实践活动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宣言》所解决的问题似乎更多停留在实践的层面,一旦触及到问题更深的理论层面则难免有这样或那样尚待推敲之处,关键在于不是用损毁规律一词便能涵盖方方面面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宣言》的作用和价值正是延续了中国古代建筑维修观,而《准则》的制订则是反思和批评这种建筑维修观的思考。

4.3关于原状

不改变文物原状是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规定,《准则》延续并扩展了这一理解。《准则》在《阐述》部分3—1中对于原状的描述为以下四种状态:“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此处所言原状包含了多重信息,或是初建之面目,或是历史上某次有意义的大修后状况,亦或就是现状。同时《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于《阐述》3-3进一步详细规定:“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其中,对于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和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又各有明确的界定,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包含有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等。

《宣言》中对于原状的理解也是基于文物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改变原状”这一古建筑修缮的根本原则展开的,“‘原状’应是文物建筑健康的状况,而不是被破坏、被歪曲和破旧衰败的状况。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宣言》将现状排斥在原状之外,自始至终将文物健康的状况等同于原状。

可见,两者对于“原状”的解读显然有明显差异。诚然,对于文物古迹而言,健康、安全和长久是至关重要的,将其完好地保存下来,它才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可言。但现状即便是残破不堪的,依然携带有丰富的历史信息,不同时代的历史信息都是有价值的,或是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来的有研究价值的状态,或是作为某一历史事件的见证,或是其残损的本身已经构成了特有的历史价值,仍具有保护的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判世界遗产的重要依据之一正是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强调岁月在建筑遗产中留下的痕迹。比如,在2008年5月12日的强震中被摧毁的北川县城,其残损破败的状态即是对那次触目惊心的灾难的最好记录,值得人们小心翼翼地去保护、去纪念,而不是将其原址重建,抹去其历史的印记。又比如,1924年倒掉的杭州雷峰塔在历史上以其完整的宋塔形象持续了近600年。“自明代以后,雷峰塔外部木檐被毁,仅存残损的砖砌塔身,然而雷峰塔这样一种残缺美在以后的400年间被人们广为欣赏和称道,却没有被重修重建”,雷峰塔自身随着时代而呈现出不断变化和改动的面貌。“因此残缺是雷峰塔的原真性,而不是完整性构成了它的主要历史价值。雷峰塔遗址残损的真实遗存本身已经完成了表现形式与历史价值的内在统一,体现了它的原真性。”

同时,《宣言》中仅是将现状脱离于“原状”之外,而究竟原状是初建时之状态,还是历史上某次有意义的大修后状况,文中未置可否。《宣言》中反复提到保护维修古建筑的四保存原则:一是保存原来形制(包括造型、平面布局等),二是保存原结构,三是保存原材料,四是保存原工艺技术。那么,这“四原”中的“原”到底是指代的哪个时期的状态?如果进行科学的修复,又该将其恢复到哪个阶段的原真状态?假如原状意为初建时之状态,那么我们在故宫世纪大修之时完全没有理由将其从整体上恢复到“康乾盛世”年间金碧辉煌的全盛模样,而应将其恢复至1407年~1420年明成祖朱棣皇帝始建之初的风貌。

再者,《宣言》针对的主要是北京地区的木构古建筑,作为皇家建筑其自身安全系数高,保存状况较好,且相关可考数据充足,完全可以遵照《宣言》中所言“四原”的原则进行修缮,而若应用到南方,则《宣言》所述未必奏效。以无锡阿炳故居的修缮为例,风雨飘摇、残破不堪的阿炳故居已不得不改变其原形制,无法做到《宣言》中所谓的“四原”。又如,苏州师俭堂的修缮,其内部门窗除楼厅采用了大量的进口玻璃窗外,其他是明瓦镶嵌的长、槛窗。但是在江浙地区,明瓦加工的传统工艺已经失传,只能对现有的几扇明瓦窗进行整修,其余门窗采用玻璃进行替代。因此,师俭堂的修缮也无法实现“四原”中“原工艺技术”的要求。

另外,《宣言》中并未对文物古迹所谓的“健康”做进一步的阐述说明,导致“健康”一词所指含糊不清,也是值得商榷的。如若以现代的安全标准规范去校验文物古迹,则多数皆不符合当今的防火、抗震等规范要求,可以称之为“危房”,我们又是否要将这些文物古迹均推倒重来,复原成如今所谓的“健康”的状况。

由此可见,有关“原状”之意的理解,《准则》的表述更为全面、科学与准确,实际操作的灵活性更强。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2)

关键词:信息化技术;植物保护;数据监测

中图分类号:S1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133021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这项技术也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植物保护这个方面,信息化技术真的是越来越重要,慢慢地发挥它的价值。植物保护信息化是植物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植物保护工作效率提高,促进植物得到更加有效保护的重要手段。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在先进的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与信息网络技术的基础上,能够实现对植物生长状态的实时监控和历史数据存储分析,为植物的正常生长提供良好的基础支撑。

1 信息化技术在植物保护中应用的现状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植物保护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而且,信息化技术不断地完善植物保护中的一些设施或者是工具。在植物保护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应该就是植物生病、营养不良或者是有了害虫等各种状况导致植物无法正常的生长。不过自从信息化技术在植物保护中应用之后,技术人员专门为植物建立了数据库以及相关的监控系统,可以有效、快速的发现植物生长中的各种问题,然后进行数据分析,及时解决,促进植物的健康生长。以前农民种菜只能什么季节种什么菜,就算有条件允许的弄一个温室大棚,也是既费力又费神,非常的麻烦。如今,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逐步推进,技术人员可以轻松的在系统前面对温室大棚进行各种操作,实现大棚的技术化。而且在高新网络信息化技术发展迅猛的今天,还可以在网上设计一个购物渠道,和全国各地的经销商联系,将产品推出去,真正实现了产品从种植到销售一体化的服务通道,帮助农业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技术模式转变。

2 信息化技术在植物保护中的应用分析

2.1 植物保护中现代数据库技术的应用

现代数据库技术在植物保护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植物信息数据的存储和提炼,在植物保护问题上辅助鉴定和辅助决策上。现代数据库系统建立以后,技术人员可以在系统中输入每种植物的习性、特质以及其生长规律。这样,在植物的生长过程中,植物发生任何的问题,都可以通过这个数据库系统快速地检测出来。而且,如果植物发生病虫害,数据库系统就会显示至于目前的生长状态、所需的理想状态以及需要补充的各种营养成分等治理办法。

2.2 植物保护中多媒体技术的应用

多媒体技术在植物保护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病虫害的模拟以及对植物病理和植物保护资料的利用和提炼。现代多媒体技术可以为植物所处的地理环境、所需的营养成分以及植物自身的一些信息进行加工研究,分析植物的各种可能出现的状况,提前做好防护工作,以免未来手忙脚乱。而且,植物保护信息技术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很好的减少劳动力的浪费,节约劳动力,更好地为农民获得更大的效益,促进他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2.3 植物保护中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

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建立一个公开的信息平台,在这个信息平台上输入植物保护的各种数据信息。这样的话,就可以通过网络将植物保护的信息得到传播和交流,让更多的人知道并懂得怎样对植物进行保护等问题。而且,对于经常出现的问题,例如病虫害就可以得到世界各地的关于植物保护有效利用方法,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更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这样的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可以更加的快速便捷,不需要再考虑时间等来不及了。由于及时的解决植物的病虫害,也可以有效的控制病毒,防止其肆意传播,大大地降低经济损失。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当中,我国逐渐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科学监测预报系统,为植物保护贡献了重要作用。

3 结语

随着我国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的信息化技术在植物保护中的应用,能够有效的促进植物保护工作的开展。虽然,我国植物保护信息化技术已经接近国外先进水平,但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此外,我国信息化技术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并不十分完善,信息化系统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需要去弥补。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信息化技术在植物保护中的应用还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这还需要我国的技术人员在信息化技术的研究方面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

参考文献

[1]严巍,李琳壹.信息技术在植保领域的应用[J].园林科技信息,

2005(1).

[2]刘书琴.现代信息技术在植物保护中的应用[J].南方农业,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3)

(1)专门人员有限。进行古建筑文物保护是一项重要工作,其中还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对古建筑文物的认定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来进行,只有专业的人员在进行对古建筑文物保护的过程中才会能够有更好的效果。现在有很多古建筑文物特别少的地区和省份,其对古建筑保护方面根本没有专门的人才,所以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就会出现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甚至是会导致古建筑文物得不到保护,即使是得到了保护,但保护的效果也差强人意。

(2)资金缺乏。由于进行古建筑文物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同时也要通过这些资金来进行文物的修复和保护,只有资金的保障才会让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得到最好的效果。有些地区不是不重视人才的培养,由于资金有限,有些地区在进行古建筑文物保护方面的宣传,和进行维修等方面都不能很好的进行。

(3)未列入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中的古建筑保护不利。我国古建筑有很多,有些现在已经被列入了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行列,这些是要求必须进行保护的。而有些古建筑尚未被列入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行列中的,这些未被列入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行列中的古建筑其保护不当,甚至是在很多地区对于未列入我国古建筑文物中的我国古建筑没有得到保护。

2解决对策

(1)加强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立法。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必须要有法可依,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够保证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达到最好的效果。在法律的层面上对我国古建筑文物进行保护,同时要保证执法严格,违法必究,在最大的程度保护我国古建筑文物。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自己地方的我国古建筑文物的数量,以及其现存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地方条例,在保证实施国家的法律为前提下,地方条例中应有更详细的计划和保护条例,让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

(2)注重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人才的培养。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的保护,专门人才是必须的,而在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时候,应当注意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因为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要有科学的保护方案,要有专门的人才对导致我国古建筑受到破坏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方案。这些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周边环境的破坏,人为对建筑的破坏以及建筑本身存在的问题等等来分析,通过这几方面的来制定维修方案,使我国古建筑保护达到最好的效果。在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人才的培养方面,要有专门的机构,保证所选机构是一个正规机构,保证进行培养的过程是科学的,保证所培养的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人才能够针对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合理的保护方案,通过这方面的努力保证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有效进行。

(3)加强在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在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方面需要进行宣传,对已经遭到破坏的文物进行修复等,这些都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同时,在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方面,还需要进行专业人员的培养,在这方面也是需要有资金支持的。在经济上保证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可以顺利的进行,这是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基础支持。

(4)加强人民意识的提高,对未列入我国古建筑文物行列文物进行保护。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宣传,利用媒体等方式,增强人民对我国古建筑文物的自觉保护意识。同时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对于未列入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行列中的文物进行保护。人民的意识提高了,就会主动的进行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同时人们的意识提高,对于那些未列入保护行列的我国古建筑保护也会更好的进行。

3结语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调查报告

中图分类号:K892.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0-0120-02

导言

21世纪初,我国开始着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尤其是在文化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的大环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发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深刻反思当代社会发展状况下作出的重要的举措。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体现出社会的悠久历史和文明程度,也能发挥力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在文化安全视角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描述与分析能够反映十几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同时可以发现在保护工作中不足之处。

“作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利于调动和传承传统文化资源,有利于中华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对于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建构良好的国家文化形象也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1]。为了充分了解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笔者从文化安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景泰蓝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根据客观数据撰写报告。希望能够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帮助。

一、研究方法

研究过程中,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分析与整理,研究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研究动态有较深刻的认识,掌握了该领域专业性的知识并确定了研究的方向。研究主要采取问卷与访谈的方式进行。调查总体是我国居民,调查的样本是从全国各地选取具有代表性地区的居民。除此之外,还进一步评估样本质量来确保研究结果的说服力。后期进行数据处理时,将采集到的数据录入到计算机后,采用了SPSS17.0软件对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统计、交叉式统计。研究分析整理阶段,以文字、图表等多种行式展现成果。

二、研究对象

本次调研选取了北京市、保定市、衡水市安平县三地进行问卷调查与深入访谈,共发放问卷600份,其中有效问卷588份,有效回收率达到98%。其中年龄在19岁~30岁的占受访者人数的69.4%,年龄在31岁~40岁的占受访者人数的22.4%,年龄在41岁~50岁的占受访者人数的8.2%。在受访者的职业信息中,学生占40.8%,专业技术人员占10.2%,农民工占14.3%,商业、服务业人员占10.2%,军人占8.2%,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占10.2%,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占6.1%。在受访者目前所在地区中,农村占16.3%,新型城镇占46.9%,文化城镇占36.7%。

三、研究结果

(一)文化安全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国居民的文化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导致文化遗产资源严重流失。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继承者、保护者,增强全民的文化安全意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从调查结果中发现我国文化安全意识有所提高,但是文化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的局面没有改变。在对“文化安全了解”一题中,多数受访者表示“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其中选择“不太了解”的占46.9%,选择“完全不了解”的占26.5%。体现出了人们对文化安全的认识不足。人们对外来文化的喜爱程度已经超过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喜爱程度。有59.2%的受访者在“对外来文化的喜爱程度”一题中选择了“非常喜欢”或“比较喜欢”。但是,只有49.0%的受访者在“对传统文化的喜爱程度”一题中选择了“非常喜欢”或“比较喜欢”。数据表明威胁我国文化安全的因素较多,如外来低俗文化的传播、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文化遗产遭到掠夺、文化遗产遭到忽视、价值观扭曲、文化产业落后等。从问卷所得数据中发现,选择文化遗产遭到忽视的比率最高,占受访者的67.3%。各地区对保护我国文化安全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所采取的措施仍旧以“宣传教育”为主,然而采取“加强立法工作”、“发展文化产业”、“文化走出国门”等其他措施的并不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众多问题

1.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度较低

很多人仅仅听说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的却少之又少。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程度”一题中,有61.9%的受访者表示“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只有4.8%的受访者选择了“非常了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哪些”一题中,正确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五个方面(口头传统和表达,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的受访者较少,尤其是“口头传说和表达”一项仅有35.7%的受访者选择。造成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普及度较低的因素有很多,不可否认的是这受到文化程度的影响。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的人员较少

生活中很少有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的工作。在“您周围的人,有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吗”一题中有92.9%的受访者选择“没有”或“不清楚”。由于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掌握程度较低,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宣传工作人员的责任就越发重要。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从事该方面的工作,进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除此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有65.3%的受访者认为“人们的认识不够”,有61.9%的受访者认为“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有38.1%的受访者认为“外来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冲击”,有59.5%的受访者认为“缺乏资金”,有52.4%的受访者认为“传承人老龄化”,有47.6%的受访者认为“缺乏有效的传承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诸多其他问题

在“您所在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有哪些”一题中,选择“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健全档案资料”、“加强立法工作”的比率没有超过半数,尤其是“加强立法工作”比率只有7.7%。数据表明,一方面我国各地立法工作在数量和质量上较为落后,另一方面,对于已制定出有关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法律和法规没有做好宣传与落实工作。在非物资文化遗产的宣传方式方面“发放各种资料比如宣传册、海报”,是人们普遍接受的宣传方式。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不同职业的人群选择的宣传方式不同,这就要求我们要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学校开设课程组织学习”方式为例,针对学生、军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等职业的人群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商业、服务人员、农民、农民工等职业的人群只有少数人赞同这种方式。

四、讨论

(一)增强人们的文化安全意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一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却与我们的民族智慧和灵魂血脉相连、保留着我们最纯粹最古老的文化记忆和文化基因的精神财富正迅速离我们远去”[2]。这并不是耸人听闻,而是由于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等原因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失。涂成林和史啸虎认为“民族传统文化正遭遇严重的集体失忆”[3]。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会导致一部分人产生相反的错误认识。他们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数不胜数、不需要重视的,文化安全意识和非物质文化保护意识有待提高。有些少数民族的语言因为缺乏保护濒临消失,如果这些语言消失了那么这些民族也不在存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传承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必须重视其地位并加以保护。

(二)加大资金投入,培养专业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需要有充足的资金作为支持。通过调查发现资金投入不足是各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政府投入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设立基金会或合理引入市场机制来拓宽资金来源,缓解政府部门在资金投入这方面的压力。再者,我们要重视培养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人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学习相关专业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培养专门人才,让他们走到社区、家庭中去普及关于非物质文化的知识。同时我们应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机制。不可否认,当代青少年因为缺乏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正逐渐消失。“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对其最有效的保护”[4]。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数是以人为载体的,采取口耳相传的形式继承下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遗失现象与缺乏传承人有关。目前很多掌握传统技艺的传承人已经八十多岁,呈现老龄化特点。除此之外,我们应该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群众基础,通过各种方式让各种职业的人群去了解、接受并喜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保护机制

研究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方面采取措施的力度不够,其表现是多方面的。不同的学者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法,“应该多举行传统音乐交流会或原生态民歌比赛,借助现代传媒工具让更多的普通老百姓了解、喜爱传统音乐文化”[5]。在学校可以开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课程供广大学生学习,提高学生对该方面的兴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部分地区往往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并未有得到重视。上级下达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没有贯彻实施;全面深入的普查、宣传、保护工作没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不健全,部分地区只是临时负责小组在做相关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不配套,缺乏系统性、针对性保护,等等。要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人民群众喜爱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我们必须重视宣传工作。

参考文献:

[1]吴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形象的建构[J].前沿,2011,(21).

[2]胡惠林.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文化安全[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3]涂成林,史啸虎.国家软实力与文化安全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5)

关键词:遗产保护;真实性;玉树然格寺;修缮

正 文

我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初步形成于20 世纪60 年代中期。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法规,同时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0 处,建立了重点文物保护制度。这是一个以文物保护为中心的单一体系的历史时期,之后逐渐发展为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体系之中。1982 年,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公布,这标志着我国名城制度的创立。其后我国文物保护事业不断发展,期间相继有《曲阜宣言》( 2005 年) 、《西安宣言》( 2005 年) 、《北京文件》( 2007 年)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9 年) 等国内及国际文件出台。相继于此,我国多个省市亦出台了省市级文物保护规章条例。进入21世纪以来,国外相对成熟的遗产保护理念不断输入,在总结过去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我国文物建筑保护的概念与理念不断扩展、延伸: 从早期的保护单体建筑发展到现在的保护历史城镇、历史街区; 由保护名胜古迹、纪念性建筑,发展到保护传统建筑、乡土建筑。保护的理念也在不断深化: 由保护建筑实体,延伸至保护其历史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环境、民俗传承。

我国已经公布的文物保护规章及倡导文件中,对中国古代建筑的特点及保护修复的相应理念已有所探讨。如《曲阜宣言》,该宣言着眼于我国古代木构建筑的实际,提出学习借鉴国外在文物建筑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先进理念是必要的,但这种学习不是不加分析的照搬,而是要经过消化吸收、紧密结合本国实际加以运用”。《曲阜宣言》还提出了“‘原状’应是文物建筑健康的状况,而不是被破坏、被歪曲和破旧衰败的状况。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不改变原状不等于不改变现状。对文物建筑原状的解读以及判定等诸多问题,“真实性原则”都有着切实可行的解决。真实性原则具有丰富的内涵,它在文物修复中的贯彻与应用要求所有修复方案、保护措施均应建立在对文物建筑现状真实、详实的勘研之上,它要求在建筑本体构件的历史、文化、艺术等价值评定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保存、传承现状文物建筑所蕴含的文物价值与历史信息。

雷丽芬在《当下我国城市建筑遗产保护面临的危机与思考》中谈到“建筑遗产本应是建设顶级的、具有民族文化特征和差异化的世界城市过程中最有支撑力和不可替代的资源,然而,当我国面临城市建筑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冲突之时,人们更多地向眼前的经济利益倾斜。当下,我国建筑遗产面临城市发展带来的建设性与保护性的双重破坏,加上国民与政府对建筑遗产的价值认识以及建筑遗产保护的意识浅薄,使得我国城市建筑遗产面临随时断层的危机。”

高宜生在《真实性原则在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修复中的应用》提到我国的建筑遗产也面临诸多生存危机,如盲目的开发建设对历史文脉的割裂,各地盛行的“拆毁真文物,制造假古董”等现象。

下面将以青海玉树高原寺庙文物保护为例,反应在高寒地区、少数民族特色的宗教建筑文物保护的“真实性”原则的实现。

然格寺位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小苏乡境内,所在地名为江西村然格卡,距州府所在地结古镇约 200 多公里,距江西村约 20 公里,海拔 3776 米。然格寺所在的环境非常优美,从寺院的选址来看,其东临珍那山,南望然帮山,西邻贡多当泽山,北依叶然拉泽山,周边群山环绕,如莲花盛开,而然格寺就坐落在这莲花盆地里,极为殊胜。

然格寺现有现有桑珠颇章大经堂、新大经堂、空载佛塔、转经筒殿、阎王护法殿等大小不等的殿堂 5 座,还有 37 处传统僧舍,以及各类佛塔、察察房十余座。另外,目前还有正在建设的接待房、大厨房以及僧舍 32 座等寺院建筑。这些建筑以大经堂为为中心,随山势高低自由布置,错落有致、主体突出,再加上周边山林的护拥衬托,具有藏传佛教寺院自然古朴、宛如天造,并与环境融为一体的特征。2010 年 4 月 14 日,玉树地区发生 7.1 级强烈地震,然格寺受到地震破坏影响,纳入灾后文物抢救保护项目。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受玉树州文体广电局委托,对然格寺部分建筑进行了勘测研究,制定出针对性的原址抢救保护修缮方案。其中,总负责人始终秉承文物保护“真实性”原则,强调在修复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保留寺庙建筑的原始特征,所以,在整个过程当中,彻底的研究了玉树地区寺庙建筑的原始施工及构造以及所用材料的研究。

然格寺文物建筑的整体保存状况不一,有只需加固修缮的,也有整体较大面积坍塌恢复重建的。其中,桑周颇章大经堂受地震破坏及年久失修,存在屋顶漏雨和墙体开裂,壁画也有较严重的开裂。空载佛塔顶部塔刹歪闪,屋顶漏雨长草,残损较为严重。转经筒殿残损相对较为轻微,但屋面开裂、漏雨的问题依然存在。另外,阎王护法殿、普巴护法殿因地震前就残损严重,再加上地震破坏作用,整体或局部大面积坍塌,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僧舍大多整体保持较好,主要存在屋顶漏雨、椽木糟朽以及门窗构件缺失的现象。

从整体评估分析来看,大经堂后的山体存在滑坡以及水土流失的现象,院落土质地面雨季排水不畅,道路泥泞,给寺院建筑造成一定的威胁,给僧众带来不便。修缮的难点是阎王护法殿的恢复重建,因地震后清理了原有残损墙体和构件,也未有照片记录,只能靠现状剩下的残垣断壁以及当地僧众的解说来恢复。

在修缮的过程中要求尽可能保存原有构件材料,需补的构件要与原构材质规格相似,所有更换的构件必须标识修缮年代,具有可识别性;必须按传统工艺材料、工艺做法修补,加固补强部分要与原结构、原构件连接可靠;新材料、新技术必须考虑可逆性。所有大木、小木油饰都要进行除尘以及去垢的工作,并根据文物修复“最小干预”、以及“可识别性”原则,补饰油饰彩绘。

小结

我国古代建筑遗产的修复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项目,它涉及历史、文化、技术、工艺、时代特征等诸多内容的研究。其中,真实性原则是古代建筑成功修复的重要原则之一,具有丰富的内涵。贯彻文物建筑修复的真实性原则,重在建筑遗产修复前及修复中对现状真实、详尽、精准的勘察与研究; 重在对历史上各个时期所留存的诸如做法、工艺、艺术等信息的详尽记录与价值评定; 重在对文物建筑所包含的各时代价值丰厚的文化信息的发掘、研究与传承;重在维修档案的科学建立四大方面。玉树地震后,更大范围的引起了高原地区具有民族特色宗教建筑的维护与修缮工作,在整个修缮过程中始终坚持“真实性”原则,尽最大努力,通过对传统施工工艺、构造、材料的巧妙应用,恢复及保留了青海玉树地区寺庙的历史特征。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6)

关键词:环境保护 现状 对策

环境质量将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各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全球变暖、淡水资源不足以及森林资源过度使用等环境问题已经进入全球人民的视野之中,人们在环境保护上逐渐达成了共识,多方面采取措施共同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我们的“地球村”。且不说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问题,就我国国内的环境问题而言,其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也显而易见,环境破坏及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司空见惯,为响应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政策,我国正积极开展着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如: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退田还湖还海、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等,通过诸如此类的方法和手段也使得我国的环境有所改善,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的环境问题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的,具有根深蒂固性,我们必须正视我国的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

环境问题与社会生产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并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不同的地区之间其环境问题的表现也不同。根据历史时期我们将环境问题分两种,一是传统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即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前,人们为了求得生存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与利用引发的环境破坏与资源浪费,具体表现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草场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旱涝灾害频繁等;二是现代意义的环境问题,即是指发生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除了以上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外,更多的环境问题是侧重于环境污染方面,如“三废”污染、噪声污染以及放射性污染等,较之于环境破坏,其危害性更大,更广。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急剧增长,人们向大自然索取的能力也在增强,远远超过了自然的有效承载力。而另一方面,人们的思想素质参差不齐,对环境和环境保护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环境问题进一步恶化,仅以亚洲为例,近些年来,亚洲的经济发展颇为可观,然而环境问题也最为突出,特别是城市的环境问题更为严重,城市人口剧增、交通堵塞、生活垃圾成堆、大气及河流污染等,使城市的环境也逐渐恶化。

二、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

1.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存在的矛盾性

近年来,我国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加大了力度,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进程的逐步加快,在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目前在我国的环境问题中,环境污染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经济建设的背景之下产生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河流污染、沙尘暴以及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较为严峻。环境的好坏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的关系密不可分,如果忽视环境问题必将会受到自然的严惩。近些年来,由于环境污染问题进而引发的灾害屡屡发生,对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2.环境立法上的滞后性

由于我国的环境立法出现的时间比较晚,因此,在内容及实施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在20世纪80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其立法思想多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之下对环境进行保护的,而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其环境立法也开始注重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要求并且在内容上有了一定的改变,但其根本未变。我国的环境立法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束缚,在立法上只注重经验性却忽视了先导性, 很多的立法内容明显滞后, 还有一些与现实脱节,这就使得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且在我国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产生的,因此,其内容上必定存在很多疏漏的地方。

3.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不够

在我国现行的体制面前,环保部门没有直接强制性的执行权力,因此,这无疑增加了环保部门的工作难度,环保部门对许多有关环境方面违法行为常常束手无策, 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环保部门不得不通过人民法院来对其违法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使其履行环保义务。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环保部门也正由于缺乏必要的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其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常常受到挑战,不仅不利于执法部门执法积极性的提高,也使得执法效率大打折扣,并在无形之中助长了环境违法分子的猖獗。

4.公民的环保意识淡薄

中国地大物博的传统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因此,在生产与生活中的资源浪费现象较为突出,使用一次性餐具,奢侈浪费的行为随处可见,此外,以牺牲环境及资源来获得经济发展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实际上,环境并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来治理,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每一个公民要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增强环保意识,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大多数公民的环保意识还较为淡薄,需要不断加强。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依靠,我们应该从思想上真正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提倡低碳环保的生产及生活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杜绝浪费思想及行为。

三、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对策

1.完善环保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逐步完善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律,采用监督问责制度,以督促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能够自觉遵守环保法,使其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及环境现状相适应。在完善环境立法的同时,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格管理和整治违法排污的一些企业,对重金属污染及危险废物处理不到位的企业予以适当惩治。加大对重点区域的督察力度,对工程建设中的环境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的作用,加大检查与治理力度,进而有效地解决其中的环境问题。此外,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机制,突出环境应急预案建设及管理的重要地位,从而能够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有效妥善的处理。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环保立法的进程、完善相关的环境经济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引导环境科技创新,将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完善环保的体制与机制,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发展是生态保护相平衡。

2.强化公民的环保意识

要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以环保为宗旨,宣传环保知识,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让广大公民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之中,通过每个人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中的方式来改善环境质量,进行生态文明的建设。此外,针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应该把环境保护放在重要地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之中进行统筹考虑,转变发展方式,进行低碳环保生产,从根本上来解决环境问题。

3.加大环境处罚力度

对于违法、偷排以及超标排放的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要进行适当处罚,而对于多次超标排污的企业,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的同时,可提请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且在限期治理的期间,应该要限产和限排,如果仍然无法达到排污标准,则可以强制要求其停止生产,此外,还可建立和完善环境执法状况新闻通报制度。通过大众媒体舆论监督的方式来督促环保部门严格执法。

4.生物补救法

环境循环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这种循环维持着地球生命的延续。以大气中的碳循环为例,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被植物吸收后,通过光合作用形成能够供植物生长的养料,又通过夜间的呼吸作用产生二氧化碳,此外,微生物对动、植物体的尸体及排泄物等的分解, 又将碳输送到大气层之中,或是经过长期的逐渐积累, 成为煤或者石油等有机物质,对其分解也可释放出其他元素, 如氮、硫及磷等, 进行氮循环、硫循环以及磷循环等成为自然循环的一个组成部分,利用有机微生物分解的方式来处理环境问题,对环境实现了完全的零负担,无二次污染,经过分解之后,还可以成为有机肥,促进绿色农业的发展。而为了提高表层对微生物的适宜度, 需增加些表面活性剂,这样有助于土壤乳化。生物补救的方法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5.植物工程

植物对于改善环境的质量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且可以对工业环境进行美化, 增加绿化面积,如人们通常会在道路两侧栽种许多树木,这样有利于吸附车辆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尘土,达到净化空气的效果。此外,如生活区的缓冲带,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区的恢复,都需要用到植物工程。

四、结束语

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和环境有着密切联系,如果环境遭到破坏,则必定会危及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在当今这个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为世界人民所关注。如何解决当前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对策,利用生物补救,植物工程等,此外,从长远来看,要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完善我国的立法等,都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可行的做法。

参考文献

[1]韩玲,刘湘,石碧清. 基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 环境科学与管理. 2008(02) .

[2]高殿文.环境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J].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03).

[3]钟先丽,钟先芳. 论环境保护意识在旅游业中的树立[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04(04).

[4]郝吉明;汪诚文;邵立松;苏保林;马永亮;方安兴;王书肖;刘仁志;程声通;赵雪锋;董礼先;张冰;胡杰;胡文翔. 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承载力及环境保护对策研究 [Z]. 国家科技成果.

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篇(7)

关键词:古建筑;保护;传承;发展

中图分类号:K928文献标识码: A

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勤劳智慧的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是认知历史、传承文明的有效载体,能否将它们保留和继承,既关乎民族文化传承,也关乎世界文化发展,切不可等闲视之。 中国古建筑在世界建筑中独树一帜,具有极高的艺术成就和科学价值,古建筑保护修缮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以现代科技手段与传统工艺技术相结合,在保护古建筑本体的同时,解决好古建筑原来的建筑形制、建筑结构、建筑材料以及工艺技术等问题,并在保护修缮过程中全面深入地认知中国古代建筑的精髓所在。

一、中国古建筑的现状

东方古建筑,特别是中国古建筑,从总体上来说是以木结构为主,以砖、瓦、石为辅发展起来的。从建筑外观上看,每个建筑都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上为屋顶,下为基座,中间为柱子、门窗和墙面。在柱子之上屋檐之下有斗拱穿插,这是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建筑所特有的构件。斗拱既可承托屋檐和屋内的梁与天花板,又具有较强的装饰效果。

从建筑类别上说,中国古建筑包括宫廷府第、防御建筑、纪念性和点缀性建筑、陵墓建筑、园囿建筑、祭祀性建筑、桥梁及水利建筑、民居建筑、文娱建筑、宗教建筑、社交建筑、商业建筑、生产性建筑等,每种又可细分为若干类。分类虽繁杂,但木构建筑一直是中国古建筑发展中的主流,亦即体现中国传统建筑区别于西方建筑的最大不同所在。

与西方古建筑相比,中国古建筑在材料的选择上偏爱木材,几千年来一直如此,并以木构架结构为主。此结构方式由立柱、横梁及顺檩等主要构件组成,各构件之间的结点用榫卯相结合,构成了富有弹性的框架。这种榫卯结合的形式在浙江余姚河姆渡原始社会建筑遗址中已有发现,表明它在距今7000多年前就已经形成了。

二、保护古建筑的主要内容

保护古建筑就是保护中国的民族传统文化,在古建筑修复中要充分认识到其特殊性,并保证在保护和修复过程中不改变古建筑的历史、有形与无形等特征,这是至关重要的。古建筑保护的每一项干预、修复活动均需有正确的理论指导,以前期周详的史料和考古研究、调查、勘测、记录、分析等为基础和前提,并开展相关的多学科合作。

(一)古建筑保护首先要保存古建筑的本体,古建筑包含的许多历史综合信息只能依赖建筑本体而存在。

保护古建筑的本体包括古建筑原来的平面布局、造型、艺术风格等等。我们知道,每一个朝代的建筑布局都有它的特点,不仅反映了建筑制度,也反映了社会情况、民族和地区的特点及思想信仰等。保护古建筑本体的关键是保护古建筑本身的原状。《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古建筑文物的修缮原则:“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权威部门和权威人士在对这条原则进行解释时明确指出,文物法所提的“原状”是指该建筑物初建时的状况,是健康的状况,而不是残破的状况;是未经后人拆改的状况,而不是被拆改后的面目全非的状况。所谓“恢复原状”,就是不改变其原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恢复原状的史料和根据不足时,可以先“保存现状”,以便在依据充足时再“恢复原状”。但不管“保存现状”还是“恢复原状”,都是指文物的健康状况,而不是残破衰败的状况。

(二) 古建筑的“原状”应是其最后建成时的原来状况。

确定是否为“原状”应经过充分的勘测调查,分析哪些是原有的部件,哪些是后变的。可以从本建筑中找依据,也可从建造时间、类型、工艺手法等方面找例证。近现代文物建筑因变化不大,可以保留现状,但古建筑往往经历了多个时代的变迁,“原状”已被改变歪曲,有的甚至已经过破坏性修理,其技术价值和艺术价值都大大减少,这样的现状就不能保留,而应把破坏性修理的东西去掉,恢复本来面目,正确再现历史的精华。

(三)要保存古建筑的结构和材料,根据不同建筑结构的需要而选择使用不同的材料。

什么样的建筑物用什么样的材料,什么样的材料产生什么样的结构与艺术形式。因此,建筑材料、建筑结构与建筑艺术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

四、古建保护传承所面临的问题

(一)许多传统的工艺在不断的丢失。尤其像许多濒临灭绝的“行业”例如俗称“作”(木、瓦、扎、石、土、油漆、彩画、糊)的各作之中还有细分工。有些就濒临失传只有其名,没人见过更没人会做了。而这些传统的工艺和技法在文物保护尤其是古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中又是非常重要的。怎么样把这些技能“行业”通过现代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抢救传承,并为文物保护,古建筑保护有效地服务。也是文物保护古建筑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对传统材料的抢救,不仅仅要做到抢救珍稀材料,重要的是抢救其加工,保管和使用技术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理论研究。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和素质的不断提高,对于文物古建保护也是尤为重要的。

五、古建筑保护传承的几点有效措施

(一)关于“保护标志”。对地面上的不可移动的文物如:古建筑,古塔,古桥梁,石窟寺和石碑等确实能起到明示,“保值”的作用。所以这项工作应坚持完善并随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断增加,现场树立标志一定要及时,不能滞后。

(二)关于“保护范围”。它应当是动态的管理,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建设,10―20年需对保护范围进行复核,而不能一成不变。需要进行调整的应进行调整,并依据《文物法》进行保证实施。这也要求我们日常的文物保护工作应是以发展的动态的眼光与思路进行工作而不能只抱着过去的成绩和经验办法来对待文物保护中的新问题,新动向。否则的话无异于刻舟求剑,闭门造车。

(三)关于“科学技术档案”。20世纪60年代要求对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较准确的评估。要求对碑刻有拓片,要求对壁画有临摹本(足尺原大临摹本)要求有详细的照相记录,要求有工程用得测绘图纸其精确程度是一旦原物毁坏,根据图纸可以复建。这是一件技术要求全面而工程量极大的工作。当时全国各地都已开展。今天开来仍是一件基础的不可缺少的工作。因此不难看出测绘工作是保护工程和研究工作的基础。只有亲手测绘才能深入了解古建筑的结构研究工作才能深入进行。这就对我们的测绘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电脑绘图的发展。我们应更全面的详尽的对研究对象以及古建筑进行了解,进行测绘。以便与更好更全面的进行研究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