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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概念精品(七篇)

时间:2024-01-23 15:08:39

文物古迹概念

文物古迹概念篇(1)

关键词:遗址遗迹;利用;综述;研究现状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48-04

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被称为“无声的纪录片”。无论是站在建筑学、艺术学还是旅游学的角度,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我国拥有丰富的古迹资源,世界文化遗产多达28处,对其合理利用有利于延续传统文化。有学者曾指出:文化是旅游之魂,为旅游注入品质内涵;旅游又为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提供广阔市场[1](张培端,2008)。

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载体,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的价值已得到广泛认可,同时也是重要的、不可复制的社会资源。相关研究正不断深入、范围和方法也在不断拓展。本文对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相关研究进展进行综述,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出展望。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世界遗址遗迹研究领域的权威组织——国际古迹理事会(ICOMOS)于1964年颁布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曾指出:“……历史文物……不仅包含建筑,也包含任何能够见证文明、社会发展及历史事件的、来自于城市与乡村的环境”;“它(遗迹)绝不局限于伟大的杰作,也可以是过去不太重要、但随着时间流逝重新获得文化象征的任何作品。”

遗址遗迹类资源应具备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反映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成就。在这一点上它与文物相同;但遗迹又是一种特殊文物,是不可人为移动的。

根据《文物保护法》,遗址遗迹类资源相当于如下范畴。

一是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古遗址、建筑、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与著名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及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与教育意义、历史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

二是根据我国国情,具体表现为单体古建筑、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等形式。1972年法国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定义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及人类文化遗址。”并进一步细分为“物质”和“非物质”两种文化遗产。本文讨论的“遗址遗迹”的概念则相当于“物质文化遗产”中“不可移动”这一部分。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将常见旅游资源划分为8个大类、31个亚类、共计155种基本类型。其中遗址遗迹类(E类)旅游资源分类详情,如下表所示[2]。

二、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及其利用研究现状

参考文献来自CNKI及互联网等,年份从1999年至2011年。从研究方法看,早期以定性研究为主,兼有少量定量研究;近年来受国外研究影响、及数学建模工具大量引入,定量研究逐渐成为主流。

从研究内容看,1999年-2005年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等领域;近年来在基础研究继续深入的同时,大遗址研究、旅游市场、资源开发与城乡建设、公共管理及政府职能等逐渐成为新热点。

(一)关于遗址遗迹类旅游地形象

旅游地形象是指旅游者对接待地旅游资源、产品和服务的总体印象及评价。由于资源同质化现象一直严重,鲜明的旅游形象便成为竞争力的基础。

郭晓康(2011)针对山西平遥旅游发展现状,提供确立当地旅游形象定位的一系列措施,如对建筑风格重新思考、引入“旅游形象识别系统(TCIS)”等[3]。李锋(2008)借助Logit模型对影响古城镇旅游前感知形象要素进行一系列研究,指出8个重要因子并分析其作用程度的大小[4]。陈建明(2008)利用SPSS从物质景观、社会文化两方面对凤凰古城旅游形象要素进行分析,并研究旅游者类型对其影响[5]。

(二)关于遗址遗迹类旅游市场及旅游经济

目前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旅游市场综合分析、旅游地经营模式的选择等方面[6-10]。

侯建会(2009)通过比较山西、陕西两省遗迹类旅游业发展特点及差异,指出并分析下列影响因素[6]:资源构成结构的差异;文化侧重点的差异;价值认知与推介模式的差异。

他指出:“文化沟通与精神上的共鸣有助于提升旅游质量,因此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与旅游业间的互动关系”。这也是未来开发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的必然趋势。

刘青(2008)利用波特五力模型分析了四川成都主城区名胜古迹旅游行业竞争现状[7],结论可推广到更大的市场范围,为进一步研究同类市场提供参考。

当前,我国遗址遗迹类旅游区的典型经营模式有“转让式”和“管理式”两种[8]。前者表现为政府向有关市场主体转让其对景区的经营、管理与收益权,倾向于市场化运作;后者需要行政部门直接推动,有一定的官办垄断性。

蒋满元等(2008)针对文物古迹资源开发过程中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相关利益主体的复杂性,对有关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博弈分析,认为在建立有效市场监管的前提下,辅之以恰当制度安排,才会推动各经济主体由竞争走向合作[8]。薛婉珍(2009)认为评价文物古迹的经营管理应从保护状况、经营绩效两方面考虑[9]。前者包括项目投入、政策执行力和完整性;后者包括经营管理活动带来的实际收入、成本控制等。

多数遗迹类景点在开放后实行购票参观,既是经济手段又是管理手段。首先,为了避免过多游客活动造成破坏,门票起到控制游客数量的作用;其次,面对目前财政拨款不足的困境,门票收入也是景点经费重要来源。李晓东(2002)针对部分古迹景点门票价格过高现象进行研究,指出财政支持不力、弥补虚空、价格听证缺失都不利于指导科学定价;另外商业化泛滥也使景区逐渐失去公益性质,成为某些单位赚取利润的工具[10]。

近年来随着大批景区实现免费参观,这一问题已得到缓解。文物古迹的公益性质正在回归。

(三)关于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保护问题在全部研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相关理论较为成熟的领域[11-21]。

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加速,遗址遗迹的生存空间日趋狭窄,与外来开发的冲突也在不断增多。宁夏曾发生一系列古墓葬在商业开发中被损毁事件,部分文物甚至被开发商私人占有[11]。2012年初重庆行营被开发商强行拆除事件[12],再次刺痛了媒体及民众的神经。城市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两者间的脱节,将考验决策者的素养及政治素质[13]。

关于开发与保护的争论由来已久,文献颇多。王小斌(2009)结合四川彝族“渔沙拉聚落”保护规划与当地旅游业发展,认为边远村落民族心理较为稳定,不易受外来文化冲击。若在良性思想指导下适度发展旅游业,对其民族文化的保护、挖掘、整理和展现有积极推动作用[14]。宋子千、宋瑞(2010)针对周庄、宏村等4个古村镇,在对居民、专家两个群体调查基础上利用成本—收益模型对当地旅游开发效果评价进行实证研究[15],认为旅游开发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总之在这个问题上,一切偏激思想都是需要摒弃的。我们反对任何短视行为,也反对一味保护而放弃开发的行为。因此这两者之间的矛盾还将持续存在。

张柏(2005)认为应关注对遗址遗迹周边环境的保护[16],包括物质环境与历史文化环境。由于环境具有动态性,要根据变化的性质谨慎对待。罗述龙等(2010)根据深圳宝安区文物古迹现状,运用“主因子法”对该区80余处文物古迹按其内在价值、保护状况、影响因素等进行定量评估,划分为3类预警方案,以此为依据制定保护与开发措施[17]。

古迹、古建筑作为城市景观特色重要构成部分,通过科学规划,完全会使历史遗存及其周边特色环境在新环境里继续发挥功用。陈军(2005)从宝应县城镇规划案例出发,提出城市更新应考虑保护古迹、塑造特色、完善功能等方面,使古迹在当代城市中得到更好的保护[18]。吴良墉(2009)认为城市功能区、交通线及生态系统的设置都要针对“城市性质如何为旅游发展服务”这一问题,既保持古城整体性又要控制周边环境[19]。邹珺(2004)指出各地古迹规划多隶属于总体规划,由于《城市规划法》有其自身缺陷(如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古迹规划很容易带有传统城市规划的缺点;另一方面,当前各地建设规划多委托专业机构或高等院校设计,较为程式化,往往脱离实际或违背设计者初衷[20]。于学文(1999)通过回顾北京市数十年来发展过程中古迹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21],认为应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古迹周边地带提出明确的建设控制要求,并建议利用经济杠杆协调两者间的关系。

(四)关于“大遗址”类资源的研究

“大遗址”概念,是我国近年来针对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保护的需要而提出的。目前在我国2 351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墓葬及古遗址占到710处,其中“大遗址”为583处[22]。

“大遗址”最早由苏秉琦于1980年代提出[23];1997年《关于加强与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首次以官方形式提出“大遗址”概念[24],当时专指“大型古文化遗址”;继2005年设立“大遗址”专项保护经费后,“十一五”规划正式确定将重点保护100处大遗址;2009年“中国大遗址保护洛阳论坛”提出:我国初步形成“长城、京杭大运河、丝绸之路‘三条线’、西安洛阳‘两大片区’为核心,100处重要大遗址”的格局[25]。一时间“大遗址”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

从“遗址”到“大遗址”,正是我国遗址保护工作走向深入的重要环节[26]。由于这是个相对较新的概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作出权威定义。相关研究集中于大遗址的保护利用、规划制定、大遗址与周边环境及城乡建设的关系等方面。

从属性上看,傅清远(2008)认为大遗址专指那些在规模及文化价值上突出的文化遗址,具有遗存丰富、信息量大、不可再生的特点[27]。张忠培认为大遗址除具有艺术、科学、历史价值,还有文化价值[23]。指出大遗址“不但包括各王朝或民族政权遗留的、有代表性的遗迹、陵墓、地下遗存物及交通遗址,也包括根据历史传说修建的纪念性建筑物(如黄帝陵)等”。

从规模上看,孟宪民(2001)指出大遗址是古人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建设、从事生产生活的遗存[28],是“大规模的文化、环境遗产”,认为它与自然历史环境相关,具有一种自为或计划的群体系统。董欣(2004)认为“面积在3km2以上、有明显区域性”即符合大遗址特征[29]。朱光亚、崔明(2006)认为大遗址并非新的遗址类型,而是各种大型古代文化遗存[29]。张祖群(2006)指出大遗址可界定为“具有重要价值的大面积文化遗存”。其“大”的概念体现在相对规模大、综合价值大、存在问题大、保护难度大等方面[30]。

通过总结思考,笔者认为“大遗址”应具备如下特征。

1.依托于单个或数个有关联的文物单位。范围除中心区域,也包括周边任何相关环境、风貌等。

2.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埋藏有较丰富或重要的文物、古遗迹等。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和一定社会影响力。

3.周边环境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多个管辖部门。

4.多为露天形态,易受外来损害。

《威尼斯》指出“保护文物建筑,意味着要保护其周边环境”。白海峰(2008)以大遗址环境为切入点研究西安附近汉长安城、大明宫遗址等保护利用情况,认为大遗址环境整治应与所在区域发展相结合[31]。冀和(2007)以通济渠为例探讨“线形大遗址”这一特殊形态大遗址的保护问题,认为它实质上是穿越不同行政区域的“文化带”,合理保护有利于沿线地区城乡建设、提高社会经济效益[32]。肖莉(2010)认为大遗址属于土地资源,兼具土地价值与遗产价值。但两者效益常存在矛盾,因此首先要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入手[25]。事实上,对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并行、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已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樊海强(2005)认为实现大遗址的产业化经营应坚持主体多元化、保护展示现代化、开发深度化、商品市场化、管理科学化[33]。

关于大遗址与社区关系的研究,赵宇鸣、赵荣(2006)利用萨缪尔森的“外部性理论”分析大遗址保护区的居民行为,提出消除“负外部性”的措施是加大政府的购买支出[34]。张宏(2009)通过研究汉长安城内部聚落发展趋势及其对遗址的影响,提出解决聚落搬迁问题的措施[35]。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指出“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应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不断创新展示与利用模式[22]”,近年来各地在不断摸索大遗址保护利用的新思路。2001年浙江批准设立“良渚管理区”并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创新管理模式[36];还有人建议在大遗址密集地设立部级保护区[37],认为有利于统一保护利用、取得政策技术支持等。

三、总结与展望

总体来看,关于遗址遗迹类资源与旅游业的研究仍有限,但涉及面广,已有一定建树。从文献来源看,近年来核心期刊的文章数量有所增多,涉及各个领域(表2)

(一)研究对象

纵观全文,目前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文献多集中于旅游市场及目的地研究、旅游资源、综合规划、旅游与环境及社区的关系等;而有关旅游者心理及行为、线路设置、旅游产品开发等则是今后需要关注的方向。

由于遗址遗迹类资源研究处于学术交叉领域,文献多以建筑类、高校学报及综合性杂志为主,纯旅游研究型杂志寥寥无几。作为旅游研究的前沿阵地,旅游学术刊物应更加重视遗迹类旅游资源在旅游业中的重要地位。

(二)研究方法

未来旅游学研究的重要方向是实证研究,可进一步分为数理研究、案例研究等,要求研究者能够提出假设并加以验证。相对于国外同类文献以实践性强、视野广阔著称的特点,国内文献目前仍停留在感性阶段,以理论构建与前沿性研究为主。近年来定量研究、个案研究已有长足进步,多为定性与定量方法兼备。但研究方法、研究领域等略显单一,且多照搬国外相关经验。这也反映了中西方旅游课程教育模式的不同。

(三)研究区域

目前研究以中东部旅游较发达省份最为活跃;西部地区则以大遗址领域为主,综合型研究仍然匮乏。西部民族区域(、青海、新疆等)拥有丰富古迹资源及特色文化,近年来随着区域开发的不断深入,当地旅游业发展如火如荼,相关文献已有一定数量,如罗会光(2008)分析新疆新和县文化古迹资源开发利用的利弊[38];次旺(2011)就的古迹资源及开发价值作了初步探讨[39]等。受环境及研究方法所限,以基础型研究为主,实证分析尚不深入;涉及宗教旅游、生态等专题性研究也相对缺乏。填补相关空白有助于全社会更好地了解当地旅游资源及旅游业。

(四)研究展望

随着全社会对于遗址遗迹的讨论不断升温,良好外部环境有利于推动相关研究进展。

我国拥有日益庞大和完善的旅游市场,面对剧增的境外旅客,遗址遗迹类资源日益成为对外宣传本国悠久历史及特色文化的重要基地,地位愈加明显。在深入基础研究的同时,以资源密集区为重点、以国内外相关研究为基础,进一步拓宽视野和方法成为当务之急。

通过回顾十余年来研究轨迹,旅游资源、旅游产业、旅游规划等传统领域仍占据主流;有关交通设施、旅游者特征、市场营销、产业政策等新兴研究仍具发展潜力。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业快速发展,遗址遗迹类资源商品化、产业化程度日益提高。由于各地的资源在规模、价值及功能上各不相同,如何合理选择及评价开发方向、开发模式,值得探讨。

从研究方法上看,针对前沿理论的综述、定性研究将趋于稳定;针对实证的定量研究及混合研究将持续增长。由于研究对象的随机性及建模的不严密性,研究结论存在局限。因此某些开创性研究仍有必要深入开展,在不同区域和文化环境中接受更多验证。

从政府及社会扶持力度来看,近年来源于各级科研基金、特别是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正在增多,对旅游学术研究的重视度在加大。未来针对遗址遗迹类资源的研究需要更多联系实际,真正服务于旅游学科及地方旅游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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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秦正长,盛正岗.新辟242平方公里管理区,良渚遗址将得到根本性保护[N].浙江日报,2001-12-24(2).

[37]周兆军.倡议设部级大遗址保护示范区[J].中国人大,2009-(9-10):38.

文物古迹概念篇(2)

夏至·冬至VS公元前3000年左右

良渚,字面上的意思是“美好的水中小洲”,一个富有诗意的地名。

这片璀璨的文明,在经历了1300多年的风雨后,却像一颗流星神秘地“失踪”了。

杭州余杭的良渚怀抱着这颗珍贵的火种沉睡了5000年,给世人留下了千古之谜。这里曾经是中华大地文明火种的起源之地,这里的先民们用智慧的心灵、勤劳的双手创造了辉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似星星之火燃向华夏大地。

新建的良渚博物院前有一座观复台。“观复”语出《道德经》第十六章:“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曰复命”。“观”即看,“复”即一遍又一遍。世间万物唯静心一遍一遍反复观察,方能认清本质本源。

从观复台望去,良渚博物院被妙化在平静的湖水之中。按照观复台的指点,顺着当代时间的脚步,开始我们的探幽。

1986年在余杭瓶窑镇雉山村的反山墓地发掘了11座土坑墓,墓地是一座人工堆筑的土墩,海拔约10米,面积约3000平方米,相对高度约6米。有棺椁类葬具,随葬器物共1200余件(组),玉器占90%,其余为石、陶、漆器、象牙等器具。

其中12号墓引人注目,出土了象征极高权力和等级地位的玉制礼器玉钺,俗称“钺王”。玉钺,薄而匀称,是当时掌握军权和神权的象征,相当于权杖。一柄完整的玉钺长度在60-80厘米之间。如果地位显赫,在钺身的两头还带有精巧的上下端饰。反山12号墓出土的玉钺器身雕琢着凌驾鸟之上的神面图像,是“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和“权力神授”的物证。那么,拥有它的墓主人是谁呢?

考古学者用天文测年法、结合对出土陶器作碳十四测定加以佐证,断定反山墓地形成的准确年代是在公元前2572年前后;由于断代的下限为公元前2300年,已经与礼制生产时代接轨,墓主人应该是一位身份地位与尧舜禹相当的王者。

1987年在距离反山墓地东南200米的莫角山东南部,发现了大量与建筑有关的红烧土层堆积;整个莫角山遗址呈长方形,东西长约670米,南北宽450米,面积30余万平方米,最高处1.2米,堆层厚达10.2米。现可见人工堆筑的3个土墩,呈三足鼎立之势。

1992年在莫角山遗迹中心位置,发现了大型建筑基址,在1400平方米的发掘区中,有大片的夯筑基址和大型柱洞遗迹。它以超大的规模和体量,“鹤立”在周边40平方公里遗址群的中心。其布局结构和堆积特征表明,这是与集权密切相关的宫殿建筑。它是良渚时期金字塔型社会结构中最高形态的物化形态,是良渚社会文明程度的核心标志。

时间川流不息地走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细心观察和思辨的人们不难发现:良渚,这位曾经沉睡的巨人已经用特有的方式,向世人透露良渚古城的故事。第一个登台亮相的,是一群具有王者地位和身份的人们,他们拥有无上的权力,可以组织并调动广大先民,从事远超于部族酋长能力所及的大规模社会活动;接着,承载王者们生前组织活动的建筑群出现了,就是坐落在莫角山一带的大型宫殿式建筑,它的形制和规模体现了当时社会的营造能力;表征王者们精神形态的器物玉钺和玉琮出现了,“祭祀”与“用军”是他们心目中最神圣的大事;他们长眠在反山,其中有权贵者五人,个个左手秉钺,与《周本纪》所载武王秉钺的方式相同;其墓制排列与星相存在某种文化联系,引发后人的无限遐思……。请问神秘的良渚,下一步将会披露些什么,让后人震撼呢?

2006年,在这方水土上繁衍生息了四五千年的子孙后代们本来无心,只是为了兴建安居工程找个新的去处,无意间在距离莫角山遗迹中心以西约800余米的葡萄畈,发现了一条宽约45米、深约1米多的河床,内有较厚的良渚文化晚期堆积。对河东岸高地的局部解剖,发现该高地完全由人工堆筑而成,堆筑层高度近4米,底部都是用棱角分明的人工开采石块加以铺垫。其后考古学家用了一年多的寻踪钻探,逐步探清了这底部铺垫石头遗迹的地下走向和功用,终于认定:这铺垫了石头的遗迹,应该是良渚文化时期修筑的,围绕莫角山遗迹四周的古城墙。

一座以莫角山遗迹为中心,东西宽1500-1700米、南北长1800-1900米的方形古城赫然出现!

良渚古城正南北方向布局,呈圆角长方形,总面积约290多万平方米。城南面和北面,被天目山的支脉所夹抱;当今的良渚港和东苕溪两条河流分别从古城的南、北两侧向东流去;城中一南一北各有小丘凤山和雉山,对称分布在古城的对角线上,坐落在西南、东北两只犄角上。从整体布局看,古城内中心位莫角山,置有宫殿式建筑;它的西北面200米处,有安葬君王的反山墓地,还有祭坛;城外有高等级陶器作坊、玉器作坊和码头设施。从地理位置和堆筑情况分析,古城不仅可作军事防御,也具备防洪功能,是国内迄今发现可作类比的最大规模的古城。

当我们一遍又一遍地顾盼良渚,视野从一片墓地、一座宫殿扩展到一方都城时,我们的思维活动会发生什么飞跃呢?

首先,我们会以系统的方式、更高维度对周围数十平方公里内的遗址遗迹进行考察。提高到系统、更高文明维度;突破了现代人以往对我国文明起源的时间、方式、途径等重大学术问题的认识;会打破既定的格局和框框,甚至改变一些多年沿用的学术判则,继续丰富人们对我国文明史的认识。

第二,一个伸手可触的良渚古城,使人们对史前的城邦概念变得具体、鲜活起来。说文解字对“国”的解释是“邦也”。古汉语的“國”与“或”通,大约是说众人需要用“戈”来统辖;如果“多心”就有“惑”了,故要用一套体制(包括“礼”)把疑惑去掉,来规矩民众,这可能就是“國”字的由来吧。虽然,中华民族系统地造字;以及阶级分化、国家体制的成熟都是后来才发生的事,但良渚的先民用其不可置疑的宏大社会实践,实现了城邦(或当时概念下的国)这一文明进程上重要的存在形式。良渚文明以其直接现实性的品格,对后续文明作出了最伟大的贡献。

文物古迹概念篇(3)

在人类文明史的演化中,所有存在重大差异的文明之间,其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世界观设定及取向和方法论演绎上存在的差别【3】,如本文中涉及的具有古希腊文明特征的西方文明,具有华夏文明特征的华夏文明圈,具有犹太-基督教文明特征的宗教文明等等。

在文明史的演化中,不同文明的世界观设定及取向和方法论演锏牟畋穑饔糜诟髯晕拿鞯墓乖旎疲纬闪瞬煌拿鞴乖旆妒降牟畋稹T谖拿魇返难莼讨校庖徊畋鸨唤徊饺谌氲礁髯晕拿鞣⒄乖诵械哪谠诨浦校纬啥杂Φ亩谰咛氐愕纳缁嵯窒筇卣骱蜕缁嵩诵谢啤?/P>

在文明史的演化中,这些现象特征和社会运行机制,与文明构造的世界观设定及取向和方法论演绎体系密切相关,所以在涉及不同文明间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运行机制评价时,就出现了评价机制和评价标准的差异。

在文明史的演化中,这一差异的存在成为了不同文明间冲突的根源,并且自这一差异产生时开始,文明间的冲突就已产生,并伴随了文明史演化的始终。近现代广泛引起关注的文明间冲突和文化冲突问题就源于这一差异。西学东渐以来,中国和西方世界的冲突也是同一类型的问题。

因此,回顾历史,方法论范畴衍生的问题,是一个伴随了文明史演化进程的问题。自人类文明产生以来,方法论构建和应用问题伴随了人类文明演化发展的始终。

今天,我们面对世界文明交融、不同文明间方法论体系相互渗透的时代背景,进行相应的方法论比较和诠释,厘清其方法论本源问题的认识,澄清其沿革路径上的种种误区,有利于对许多本质问题的认识和评价。

以诚实务实的态度考察分析,要做好这一工作,逻辑的起点仍需要回归到文明起源,从文明起源的基本问题上入手介入相关问题的分析。只有这样,拨开历史掩盖的真相和学术探索的歧义,还原相关问题的本来面目,中国文明的方法论和中西文明的比较等历史性质的问题及困惑,才有可能逐渐清晰起来。

二、人类面临的基本问题和考察问题的视角

在文明史的演化中,人类必须面对和处理两大基本问题。其一,人类必须处理和自然环境间的关系问题(人类个体生存的特定地理空间内自然环境和人类的关系问题)。其二,人类必须面对和处理特定社群内的人与人关系问题。这两大问题是人类作为一个生物种群生存和延续的条件。

在人类处理和自然环境之间关系时,人们需要观察、演绎、诠释这一特定地理空间内的自然现象和物像,探索和自然环境间相互适应与协调的方式方法。如怎样认知特定地理空间季节变化(春夏秋冬四时节令)及其气象变化(天气的阴、晴、雨、风以及干燥和潮湿),怎样从所处的特定地理空间环境中取得必须的物质生活资料,如何适应气候物候的变化,保持身体的健康等等。

在人类处理社群间人与人关系时,人们需要探索如何同社群中的其他个体处理关系。如血缘的和非血缘的关系、经济利益的关系等等。在文明进化到国家层面时,人类还要处理社会个体和国家与民族的关系。

在人类的演化史中,这两大问题是人类探索与生存环境(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相适应的基本前提,也是人类文明演化的一前提。

如何考察和认识、演绎和诠释特定地理空间内自然现象和物像及其相互关系,以及任何考察和认识、演绎和诠释特定社群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是人类与自然界协调相处以及社会关系协调的基础。在文明史的演化中,这一协调的基础对应了人类文明的起点。

在文明史的沿革中,现实的问题是如何选择考察的视角?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中,因为不同的视角选择会产生不同的问题界定以及不同的逻辑演绎方式方法,会得出不同的认知结论。更有意义的是这些结论和结果延伸到对自然界各种物像和现象关系的解释,会作用和影响人类对于自身和自然环境间相互关系的处理,并影响人类社会个体间相互关系的评价和处理方式。

从现实可考的人类文明史演化轨迹出发,本文选择对现实世界具有重大影响的古希腊文明、华夏文明和犹太-基督教文明作为分析和考察样本,考察其世界观设定及取向和方法论演绎的差别。从文明演化的路径这一角度,考察不同文明在构造机制上蕴含的文明构造范式的差异。【4】

就古希腊文明的发展演化过程而言,古希腊哲学在发展之初,古希腊先哲做了一个自然界构成的假定,即假定自然界是由微观结构——元素和原子构成的。古希腊哲学家这一自然界微观构成的假定,及其探索自然世界的目的——自然界构成的本源和原理,确立了古希腊文明考察自然界的视角。在阿娜克萨戈拉和柏拉图将这一探索自然界的视角,引入社会问题探索后,成为古希腊文明考察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视角。【5】

和古希腊文明确立的考察世界的微观视角不同,华夏文明先哲确立了“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考察世界的视角。华夏文明确立的这一视角和古希腊哲学确立的微观视角的差异在于,华夏文明“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视角在考察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问题时,突破了古希腊哲学范畴的考察视角过分注重考察对象的微观层面,即从微观层面界定考察对象——样本,从考察对象演化轨迹中确定样本选择和选择样本时间序列的方法。“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将影响考察对象演化发展的现实环境因素纳入考察的范围内,注重相关因素对于考察对象现实状态的影响(进一步的分析见下文)。因此,华夏文明“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考察视角确立了其考察方法的整体性和现实性。二者相比较,华夏文明的方法论视角选择,恰好克服了方法论演绎中的现实条件性的桎梏,这是注重在历史轨迹中选择样本和时间序列的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难以逾越的。

和古希腊哲学的考察视角与华夏文明的考察视角都不同,犹太-基督教考察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视角是界定在宗教(神性)上的。犹太民族的先祖在其文明演化之初,在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及其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处理上,将考察和设定职能赋予了上帝,并归结在上帝的创始设定中。在《圣经•旧约》的开篇,上帝创造天地万物,设定了自然界万物间的关系及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在亚当和夏娃被逐出乐园后的诸约中,上帝又设定了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犹太-基督教文明的这一视角,在人类与自然界关系和人类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处理上,省去了需要考察者弹精竭虑探索思考的过程。在具体的人类与自然界关系和人类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处理上,犹太-基督教文明设立了神职人员来协调这一关系。【6】

三、中国古文字中的视角、概念、逻辑和时态

——以“事”的文字解析为例的古希腊哲学相关比较

在人类对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认知的演化过程中,人类对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问题的知识是从具象到抽象渐次进行并取得的,并且这种认知的取得基本上依照考察对象的确定、考察对象的研究分析、考察对象的认知形成和考察对象的认知检验等环节。在具体的考察工作中,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要确定一个具象的考察对象,首要的工作就是对考察对象进行界定和描述。

在文明史的演化中,考察对象的界定和描述需要相应的语言或文字工具来展开。在人类文明的演化进程中,语言或文字的构造及其应用规则,也被打上了世界观设定及取向和方法论演绎的烙印,蕴藏着许多内在的机巧。这是因为,其一语言或文字的结构构造和应用规则,受世界观设定及取向和方法论演绎选择的影响与制约;其二,语言或文字是世界观设定及取向和方法论演绎的载体。因此,在世界观设定及取向和方法论演绎展开和语言或文字的运用中,二者构成了一个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共生关系。

因此,在具体的考察对象界定和描述中,考察对象的界定过程和结果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和制约。其一是考察对象的视角,其二是考察对象界定和描述时所应用的语言或文字选择和构造。考察对象的视角影响考察对象的界定和描述的原因在于,考察对象的视角存在差异时,对于被考察的问题而言,其被感知的层面和状态就会存在差异。如观赏山水时,远近高低不同的角度观景,会看到不同的景色,既所谓的“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在现实问题的考察中,这一现象也广泛存在。

在对具体对象进行考察时,除考察视角之外还会涉及到考察对象的具象和抽象、涉及到考察对象的界定、涉及到考察对象的运行过程(样本选择和时间序列),及其考察对象的描述。

在进行具体对象的考察中,相关问题的阐释比较抽象和复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下文的展开中,尝试以古文字“事”的文字结构解析为例,辅助解析这一问题。

1、“事”文字结构及其解析

“事”在华夏文明的文字结构体系中,“事”是一个复杂的文字结构,其文字结构中包含了数个相关的文字结构和概念关系及相应的时间序列问题。同时,“事”的文字结构表述概念内涵的实指和虚指,涉及到了前文表述的考察对象的具象和抽象、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表述及其相应的方法论范式问题。【7】

“事”,《说文解字》中说:“事,职也。从史,之省声。”许慎的这一交代表明,“事”的文字结构和“史”、“之”相关。“史”,《说文解字》中说:“史,记事者也。从又持中;中,正也。”许慎的这一交代表明“史”的文字结构和“又”与“中”相关。“又”,《说文解字》中说:“又,手也,象形。”“中”,《说文解字》中说:“中,内也。从口、丨,上下通也。”“口”,《说文解字》中说:“口,回也。象回币之形。”“丨”,《说文解字》中说:“丨,上下通也。引而上行,读若毛卤;引而下行,读若退。”

这里顺着许慎的《说文解字》梳理了“事”的文字结构。其实在“事”的文字结构中还有一个字和其密切相关——“吏”。在“事”的文字结构演化中,“吏”和“事”【8】的文字结构和概念语义具有承起关系。“吏”,《说文解字》中说:“吏,治人者也。从一,从史,史亦声。”

如此梳理下来,可以发现,在“事”的文字结构中,蕴含有以下具有完整意义的文字结构:(1)口;(2)丨;(3)中;(4)史;(5)又;(6)吏;(7)一;(8)事。在“事”的这些相关文字结构及其概念内涵的逻辑演绎中,每一个文字的结构都有其完整的概念内涵,“事”的文字结构和概念内涵由这些相关的文字结构和概念演绎导出。

“口”,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作“回也,象回币之形。”许慎以回币之形释“口”,许是借鉴古钱币外圆内方之型。外圆内方是华夏文明方法论范畴的一个重要概念。“圆”的寓意是天,“方”的寓意是地。作为“地”的“方”,有四方的语义,是一个空间概念。

具有空间概念的“口”和表上下的“丨”构字,形成了“中”字的文字结构。许慎释作“中,内也。从口、丨,丨上下通也”。从文字结构的具象和抽象考察,表四方的“口”和表上下的“丨”结合构字,其语义怎么会衍生出许慎给出的“内也”呢,其“内也”的确切含意又是什么呢?“口”表示的四方之型,如果将其边界缩小,小到可以将其划在一个器物上,那么“口”表示的就是一个平面。在一个平面中有一个表示上下的“丨”贯穿其中,就构成了一个立体的空间。再将为了形象化而缩小的平面扩展,还原回其四方的观念中,其实在“中”立体空间概念内涵中,包含了可观、可感、可思、可冥想的天上、空中、地上、水中、地下的万物。所以许慎释“中”曰“内也”。【9】

按照许慎给出的“中”的文字结构的释义,近现代运用的“中”字的字意,应是取意于“中”字的文字结构所表示的立体空间的交点。【10】

在“事”的文字结构和语义的逻辑演绎中,“中”字的文字结构和语义的阐发非常重要,因为这一研究工作做的不好,将影响“事”的文字结构解读、逻辑关系推演和语义阐发,从而影响到本文阐发的主体。

按照《说文解字》中“事”的文字结构解析,分析了“中”字的文字结构和语义,接下来应该分析“史”的文字结构和语义了。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史”作“记事者也。从又持中;中,正也”。在“史”的文字结构中,前文已经交代了“中”,而“又”是“手”的变体。

在华夏文明“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考察视角中,天地间万物经过了行为主体“人”的活动,由“人”的手(又)去加工、去塑造、去美化、去劳作,留下的轨迹就是“史”。在考察对象的表述中,其实“又”的动作执行的时间序列,并不仅仅是“史”——轨迹涵盖的内涵,还包含有“又”的动作执行的状态和发展趋向的内容。从文字的结构和逻辑关系演绎及语义的沿革考察,许慎表述的“史”的语义“记事者也”,应是“史”的文字结构和逻辑关系演绎中其“轨迹”被记录的部分。

在“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考察视角范畴中,天地间万物的运动都有其特定的约束。在华夏文明的方法论范式体系中,将这种约束归结为“道”。所以,在由“中”和“又”构造了“史”的文字结构后,古人开始考虑考察对象(被“又”操持和把握者)运行轨迹约束的表述问题。

对于考察对象运行轨迹约束的表述,古人造字时在“史”的文字结构上加了一个“一”,构成了“吏”字。

“一”在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和方法论范畴的“道”密切关联。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一”:“一,惟初太始,道立于一,造分天地,化成万物”。在先秦诸子的思想中,“一”和“道”构成了他们思想体系的联结点。其实,在华夏文明“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考察视角和方法论体系中,“一”是华夏文明先民关于人类与自然关系协调和人类社会人与人关系协调的归结,是天地间万物存在、繁衍生生不息的道的承载。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吏”:“吏,治人者也。”将“一”作用于“史”,即“一”对于考察对象(史)的约束释作“治人者也”,应是交代了许慎释“吏”时考察问题的视角。从社会的角度考察比拟华夏文明方法论系统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关系的演化。在人类社会的运行中,吏——政府官员实际控制着人类社会运行的轨迹、状态和发展趋向。

从“吏”的文字结构和逻辑演绎考察,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给出的“吏”的释义,缩小了“吏”字的文字结构和逻辑演绎中应涵盖的范围。

前文以许慎的《说文解字》为基础,解析了和“吏”有关的文字结构、逻辑关系演绎过程及其语义。下文以此为基础解读“事”的概念界定及其相关问题。

在“吏”的字型结构中,其“史”字字型结构中的“又”,还有一种变形“”,这样就演化出了一个“吏”的变体字“”。

在“又”作用于考察对象的时间序列中,“史”是“又”作用于考察对象留下的轨迹和痕迹,在时间序列的时态分布中属于过去的状态。当“又”作用于考察对象时,“中”的文字结构中的“丨”从“又”(手)中穿过,预示着考察对象还在人手的握持和操持状态中(在时间序列的时态分布中属于现在进行时的时间状态)。于是,在文字的字型结构演化中就有了“事”的文字结构。

2、“事”的文字结构取向及概念和古希腊哲学相关问题比较

从“事”的文字结构解析可以发现,就“事”的文字概念和语义而言,“事”的文字结构包含着以下的概念内涵和语义:A、“事”的概念内涵和语义包含的对象是天地间(中)存在的万物。B、“事”的概念内涵和语义表述的对象可以是具象的对象,也可以是抽象的对象。当“事”的概念内涵和语义表述的对象是具象的对象时,其“事”概念内涵和语义表述的是考察、分析和操作(又)的具体的对象(事或物)。当“事”的概念内涵和语义表述的对象是抽象的对象时,其“事”的概念内涵和语义泛指天地间和人的行为(又)有关的所有对象(事或物)。C、行为主体——人,对于考察、分析和操作(又)对象的动作过程,要受到天地间运行的大道“一”的约束。D、“事”和“史”之间具有路径关系,“史”是行为主体——人考察、分析和操作(又)作用于对象——“事”留下的轨迹或痕迹,“事”是“史”的具象演化过程中每一时点的状态。

“事”的文字结构分析和概念、语义演绎表明,华夏文明的文字在“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考察问题的取向和构造方法体系的视角,和“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方法论取向和视角相一致。

在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中,其考察问题的微观视角设定及其自然界构成的“元素”、“原子”论假设,决定了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在界定考察和分析对象时,必须进行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现象及物像的分类和分割,因为不同的类及其分割部分,可能源于不同的元素组成或原子结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分类、分割工作不能完成,其相关的研究考察工作就难以展开。

在现实的工作中,要完成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的分割和分类工作十分困难。因为假定中的元素和原子构成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现象和物像,其元素的构成和原子的结构极少表现在其现象和物像的表象中,所以相关的分类和分割只能通过现象和物像的某些特征及其运行轨迹中的某些痕迹分布来实现。近现代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在世界的科学实践,也体现了这一特征。

对于考察对象的分类界定——概念而言,相关的问题还表现在概念表述的文字或语言构造上。华夏文明的文字构造因其和方法论体系同源,具有象形和会意的属性,从而蕴含了方法论体系的概念属性。同时,文字结构组合中蕴含了文字结构的概念关系和时间序列问题,所以文字结构中还蕴含有逻辑内涵。

就考察对象的表述——考察对象的概念界定而言,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表述选择的是拼音语言。在拼音语言的选择中,字母构造和字母组合已经脱离了其表述对象的具象和抽象。所以,就其字母组合的概念表述而言,不得不用字母组合的相关词汇给以说明。这是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自产生之初就构造有明确的概念要素的原因之一(解决考察对象的表述问题)。

同时,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是从微观视角选择考察对象的。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和分析时,由于考察对象的微观结构——元素和原子在其表象中常常难以直接表现和体现出来,因此为了研究的方便,不得不对其表象特征进行假定前提下的分割和分类,归结考察对象的现象特征(确定样本属性),并以此设定样本的时间序列,归纳演绎考察对象的“某些原理和原因的知识”。

但是,在具体研究工作的展开中,由于考察对象现象特征的相关分割和分类的界限和边界确定,不同的研究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至于在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中,必须要明确考察对象现象特征的的界限和边界,并给出相关概念间的关系——包含和相容,然后相应的研究工作才能进行。这是其方法论体系中必须构造概念要素的原因之二(解决考察对象的界限和边界)。

在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中,在概念问题之外,还有一个逻辑属性的问题。这是因为,在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范式形成的过程中,考察对象的确定是在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现象和物像的分割和分类中进行的,考察对象被分割和分类后,还必须考虑这一对象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整体及局部间的关系问题,考虑其间的相容和包含关系。在古希腊哲学史的演化中,这一相容和包含关系演化出了古希腊哲学范畴方法论体系中的逻辑问题之一(概念间关系表述)。

同时,在考察对象运行状态的表述中,也是由于选择的语言字母构造脱离考察对象的具象和抽象的原因,不得不构造出特定的句式结构来处理其运行状态的时间序列问题,并产生了相应的句式结构中的时态,形成了句式结构的逻辑。这是古希腊哲学在产生之初就有逻辑要素存在的原因之二(时间序列表述)。

前文的研究分析表明,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和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二者之间,由于方法论体系的介入视角和文字或语言构造不同,对考察和分析对象的表述也不相同。对于华夏文明而言,在“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方法论体系介入视角下,考察和分析对象及其运行状态的表述体现在文字的构造中,文字结构中蕴含有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概念和逻辑要素,所以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中没有独立的概念和逻辑要素存在。而对于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而言,其方法论体系介入的微观视角和拼音语言构造,使方法论体系的展开不得不创造概念要素以使相关工作能够进行,并同时衍生了其方法论体系中的逻辑问题。

四、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中的认知与操作状态的衔接

——以“是”和“政”的文字解析为例及相关比较

前文说明了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和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考察和分析问题的视角,又以“事”的文字解析为例,分析了这两个方法论体系相关的概念界定及表述、逻辑演绎及其相应的时间序列问题。但是,在考察和分析对象的具体分析过程中,方法论体系设定的视角如何展开、“事”的认知结果如何和操作过程“又”进行衔接,以及如何实现操作过程“又”的社会效果评价等问题,仍然是一些现实的问题。

在考察和分析对象的演化过程中,这些工作又极其重要,因为对于考察和分析对象的认知(某些原理和原因的知识,理论),只有实现了与其操作状态(实践)的衔接,才能体现整个考察和分析过程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在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中,如何实现这些工作、这些工作的实现又如何表述呢?

1、对考察和分析对象的认知及其与操作状态的衔接——“是”

华夏文明在文字上构造了一个判断的结构“是”,将考察和分析对象取得认知——某些原理和原因的知识与操作状态进行衔接(即近现代概念范畴的理论和实践衔接,或者通俗的说“从理论到实践”)。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是”:“是,直也。从日,正。”在“是”的文字结构中,许慎给出了“日”和“正”两个结构。“日”是太阳的象形,在概念内涵和语义上没有进一步解析的必要。

“正”,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正,是也。从止,一以止。”。在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中,“一”是一个特定的概念(释义参阅前文释“一”)。“止”《说文解字》中说:“止,下基也。象草木出有芷,故以止为足。”其实在甲骨文的文字结构中,“止”就是“足”的象形。【12】

在文字结构的取象中,“足”是站立和行走的工具。其抽象的语义可以延伸为行为。人的行为合乎文明体系方法论范畴规范的“一”(或“道”),就是“正”。“正”的判断能够暴露在阳光下,人人都可以观察得清楚明白,就是“是”。所以,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是”,用甲骨文中眼睛象形的文字构造——“直”来释“是”:“是,直也”。【13】

在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进行考察和分析的过程中,人们取得的认识和知识——某些原理和原因的知识,是关于特定考察和分析对象的认知,并且这一认知在时间序列中属于“史”(过去)的范畴,要实现认知与特定考察和分析对象操作的状态(现在)的衔接,“是”的判断是这一过程的重要环节。只有实现了认识和知识与考察对象在操作状态中的各个变量(诸环境条件)变化的综合判断后,才能实现认识和知识与考察对象的操作状态衔接,指导规范考察和分析对象的操作过程。如图:

但是,在具体问题的考察、分析和操作中,作为社会个体的具体的“事”的参与者,由于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知识结构和水平、考察和分析问题的视角和方法等等,都存在着差异。因此,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个体在考察和分析一个既定的对象时,对考察“一”的认知和把握以及过程的理解和判断都是存在差异的。这一差异的存在产生了对“事”的演化过程的认识的差异,并形成相关的判断“是”的差异。

就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而言,考察和分析对象的考察和分析过程与操作状态的衔接,需要复杂的概念间关系和时间序列的逻辑演绎过程。在这一逻辑演绎过程的处理中,由于不同的处理者对考察对象的分析有不同的分类或分割方式(即不同的概念界定边界),所以从考察和分析对象的界定到“某些原理及原因的知识”,再到“某些原理及原因的知识”与考察和分析对象操作状态的衔接,如何处理概念间的相容和包含问题困扰着自古希腊以来的研究者。如亚里士多德、康德、海德格尔,直到现代流行于西方世界的现象学派和解释学派。

对于“事”的演化过程和操作状态判断形成的差异问题,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将其归结为社会学、行为学、心理学等学科范畴,并衍生出其他的一些相关学科。

2、社会行为之于操作状态认知(“是”)的校正——政【14】

在社会现实的问题中,社会个体的行为作用于特定的考察和分析对象,其行为过程受相应的“是”的判断制约。由于社会个体存在着资质及对于考察和分析对象的认识和知识理解解读的差异,从而形成了社会个体对于特定的考察和分析对象及其运行状态判断——“是”差异,并且这一差异的存在作用于其行为(“又”的动作),形成社会个体社会行为的差异。

在处理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时,对于特定考察和分析对象而言,社会个体行为差异的存在,如果具有了普遍性并且产生了社会效果,会导致社会个体行为与方法论体系设定的“一”的失调和失范。在社会的演化中,这一失调和失范的存在会危及整个方法论体系构造的人类与自然协调和人类社会个体间关系的协调。因此,这是一个必须给予社会关注和社会校正的问题。

在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演化中,这些相关的问题及其社会处理方式方法,被构造在一个文字结构——“政”的内涵中。

“政”,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政,正也。从攴,从正,正亦声。”前文已经交代了“正”的文字结构和语义,给出了“正”的概念解析和界定。

“攴”,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作:“攴,小击也。从又,卜声。”前文在“事”的文字解析中交代了“又”是手的一个变体。“卜”在甲骨文的结构取象中是一个带叉的树条。【15】“攴”字意的“小击也”本义就是手中拿了一支树条实施轻轻得打击。因此从“政”的文字构造考察,“政”就是当“正”出现了非“正”的状态时,用手中拿的树条去实施轻轻得打击(注意:不能是大力的打击,打击得力度过大会产生矫枉过正),将非“正”校正到“正”的状态,从而实现方法论体系构造的人类与自然界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个体间关系的和谐。

就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而言,社会个体行为的校正问题被分割和归结到“正”的求证——法理、“正”的规则设计——立法、“正”的实施——司法审判、“正”的实施机关——政府等相关问题中。

在以古希腊哲学为方法论范式的西方世界,自古希腊柏拉图以来,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和社会个体间关系的处理,以利益博弈的“正”(正义)求证为基点,指导和规范着相关问题的展开。近现代的西方社会也继承了这一精髓,并凝聚为西方社会的精神。

其实如前文交代所言,人类具有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类的生物属性决定了人类具有必须的物质生活资料需求和七情六欲。人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个体的生存和存在以其他个体的生存和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物质生活资料的取得只有在和自然界的和谐相处中才能伴随着人类的繁衍不断取得。只有实现了社会个体间的和谐,人类的种群才有可能发展到较大的规模。

其实这是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考察视角的预设,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将其割裂成不同的学科范畴进行研究。但是自古希腊以来,学科范畴的分割并没有实现整合。

五、笔者对华夏文明古文字的几点认识

1、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和文字结构在演化路径上的关系

在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中,方法论体系的构造和文字结构的构造是一体的。华夏文明经典文献的五经之首,《易·系辞下》中交代:“古者庖犧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视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易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在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构造中,八卦是方法论视角“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起点,也是古文字结构构造的起点。关于这一点,许慎在《说文解字·叙》中做了进一步的交代:“古者庖犧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视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易八卦,以垂宪象。及神农氏接绳为治而统其事,庶业其繁,饰伪萌生。黄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蹏迒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百工以乂,万品以察,盖取诸夬’。”

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与古文字结构构造的初始路径同源,是华夏文明演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华夏文明史的演化中,方法论体系的视角和逻辑演绎被应用于文字结构的构造,同时这种文字又被用来进行方法论体系的表述,从而形成了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和文字结构关系的一体化。

2、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中文字结构演化简史

再追溯华夏文明的沿革史,其实这一一体化也有一个发展过程。甲骨文的发现使这一过程的梳理有了起点。

传说中源于庖犧氏八卦的文字起源,造就了华夏文明以象形和会意为主体的文字结构构造。如甲骨文以象形和会意为主体的文字结构。在甲骨文的部分文字结构中,已经可以发现前文分析和演绎的“一”在一些文字构造中的应用,如“正”、“吏”、“是”、“政”等文字。

商周之交,武王克殷,问政于萁子,萁子叙《洪范》,言治国大道。于是,周公制礼。华夏文明史的这一沿革,《尚书》和《史记》等文献中都有明确的交代。其实,在华夏文明史的沿革中应该还有重要的一幕,就是商周之际对于历史文献的整理和文字结构构造的重新梳理。

对于历史文献的梳理,反映在《礼》(《周礼》、《仪礼》和《礼记》)中,所以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

商周之际对于文字的整理,则体现在商周之交后,文字的结构由甲骨文的字型结构变成了周时期的字型结构。许慎作《说文解字》时参照的古文,近现代整理的春秋战国时期简帛、金文、陶文文献说明了这一判断。

从华夏文明史发展的脉络考察,近现代整理的简帛、金文、陶文文献文字结构的差异只可能形成于商周相交之际。这是因为,其一,商周之交武王用萁子之言,对前代文献的整理形成了蔚为大观文献,如三礼,相关文献的形成与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间具有衔接关系,与萁子在《洪范》中的约定一致。其二,商周之交后的文字结构沿革和甲骨文的文字结构间具有密切的继承关系,所以现在研究甲骨文仍以许慎的《说文解字》为线索。其三,文字结构和方法论体系间的密切衔接,需要与文字结构构造相衔接的社会学术范围和生活环境。其四,春秋以后纷乱已起,各地诸侯为了书写得方便或其他原因,纷纷变更部分文字的结构,至此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的概念和逻辑要素已经混乱,并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社会现象和学术氛围,不可能再存在方法论体系和文字的结构衔接共同发展的社会环境条件。其五,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选择的文字的字型结构,依据的是以孔子壁中书为基础的春秋文字、大篆、小篆,并以秦小篆的文字结构进行整理。其六,秦小篆的文字结构承袭于大篆,大篆承袭于甲骨文和商周之交文字。

秦汉之交,文字隶变,文字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文字沿革史上,这一变化奠定了其后文字的基本结构,汉以后两千多年文字的结构再也没有大的变化,因此文字被名为汉字)。所以汉武帝时得孔子壁中书,几乎无人认读,并导致后世的古今文之争。

许慎师从贾逵治古文(孔子壁中书等春秋文字),解析古文字的结构与文字语义的关系,希望减少由于匿猜文字的语义而导致先秦经典文献(尤其是儒家文献)的误解和误读,引发社会精神文化资源的评价和继承问题。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交代的文字结构的构造,源于以孔子壁中书为主体的春秋文字,借助秦小篆的字型结构进行解析。【16】在许慎的文字结构解析中,以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的“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视角为起点,以文字结构取象和取意为逻辑展开的初始路径,还原文字构造中文字结构和语义的关系。因此,在汉以后的华夏文明史沿革中,许慎的《说文解字》成了解读先秦经典文献和精神文化资源的钥匙。

自许慎以后,《说文解字》的研究家辈出,对《说文解字》进行解读和注译。从笔者接触到的有限的相关文献考察,后世对于《说文解字》的研究和注译,往往过分关注了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给出的具体文字的释义,忽视了文字结构构造和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间的关系和衔接。在文明史的演化中,这一忽视的存在造成了方法论体系演化路径的模糊不清(方法论体系中的概念和逻辑要素缺失),以及相关精神文化资源分析和比较的困难。

3、笔者在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和古文字结构研究中的发现

近一个多世纪以来,西学东渐,以古希腊哲学为基础的方法论体系传入我国,并在我国的学术领域成为显学,促进了我国学术界思考自己文明的方法论体系构建和沿革问题。

这一思考发现,我国的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除了考察和分析视角和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有重大差别外(宏观和微观),在表述和表达方式上还有重大差别,既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的概念和逻辑要素。

在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中,没有独立的概念和逻辑要素,形成了形式上的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概念和逻辑要素的缺失。对于一个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和历史价值的方法论体系而言,这两个要素的缺失产生了方法论体系梳理和其它方法论体系比较上的障碍。而解决这一障碍的探索过程,促进了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和文字结构衔接的探索。

笔者在《文明史演化的逻辑》的课题研究中,发现了古文字结构中的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的概念和逻辑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相关概念体系的构造和逻辑框架的展开。

但是,由于《文明史演化的逻辑》涉及的是一个文明史演化中的制度与经济关系问题,所以本文涉及的问题在书中只是提到,没有展开。在此,本文涉及的主体,算是进一步的交代。

六、结语

任何一个文明的构造和发展都需要相应的方法论体系支持,选择考察和分析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的视角,确定界定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的方式方法,指导考察和分析过程的实现及结果的表达,是一个文明得以发展和延续的基础。

在文明史沿革中,一个特定的考察和分析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的视角、以及界定考察、分析对象的方式方法和考察分析实现的过程及结果的表述表达,构成了一个文明特定的方法论范式。在文明史的演化中,这些特定的方法论范式构造了相应文明的特征,构造了相应文明处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的方法和态度,构造了相应文明的制度和经济关系。因此,存在较大差异的文明间,向上追溯都可以发现其方法论体系构造上的差异。

本文在逻辑体系展开中涉及的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和华夏文明如此,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和古希腊文明如此,前文提及但没有在行文中展开的犹太-基督教文明也是如此(在犹太-基督教文明的方法论体系中,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个体间的关系,设定在神职人员——拉比和上帝的约定中,因此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关系的处理中,犹太-基督教的方法论体系省缺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微观结构的界定和相互关系演绎的过程)。

因此,不同文明间的比较需要从其文明构造的方法论体系入手,否则可能难以把握其文明构造的内核,不能把握其文明构造的内核,要评价其文明甚至将其作为至宝的精神文化财富配置到自己的社会实践中,则会出现文明间的衔接问题。我国百余年的社会实践已经为此做了说明。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国度,这一历史和文化传统源自于华夏文明特定的方法论体系的构造。当今世界,文明交融,需要对当代不同文明的方法论体系及其相应文明的运行机制进行诠释和评价,并配置到社会实践中,实现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但是,在华夏文明史的沿革中,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的构造缺失了,并且在文明的发展和延续中造成了传统精神文化资源解读和评价方面的困难,造成了文明交融中和其它文明方法论体系进行比较的困难,造成了解读其它文明运行机制的困难。

这种局面的存在,既不利于国家为社会的长治久安配置人类文明的一切精神文化资源的要求,也不利于国家为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而采取的文化发展战略。

在历史的演化中,许多仁人志士为华夏文明精神文化资源的继承和发展做出了卓越的工作。尤其是近现代,许多志士在多学科研究的背景下做了许多有益的基础工作,为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构造的还原和解读奠定了基础。

目前,随着多学科研究的发展和文明交融中方法论体系比较的探索,为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还原和解读的工作做了铺垫,许多基础的工作大体铺就。为了人类文明的发展,也为了我们国家的文化建设,为了我们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志于此道者开始这一工作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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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笔者在《文明史演化的逻辑》提出相关问题。但是由于《文明史演化的逻辑》主体研究的是制度与经济的关系问题,所以本文有关的问题没有展开。在中西文明交融和一体化的背景下,笔者感觉这些问题有进一步梳理的必要,以便于相关问题的澄清。刘涛著《文明史演化的逻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

【2】哲学是和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联系的概念,所以在涉及不同文明的方法论体系比较时,回避统一使用哲学这一概念,以表明其中的差别。

【3】这是笔者在《文明史演化的逻辑》研究中构造的概念,用以搭建不同文明间衔接研究的平台。相关研究参阅《文明史演化的逻辑》、《文明史研究范式的探索历程及其社会价值─写在<文明史演化的逻辑>发行之后》(见哲学网站:孔子2000)。

【4】参阅《文明史演化的逻辑》导论、第一章。

【5】参阅《文明史演化的逻辑》第一章的相关内容。《理论中的现实和现实中的理论——中西文明方法论述评》中也有相关的表述。参阅哲学网站:孔子2000。

【6】犹太-基督教文明的这一视角选择,由于简略了考察分析对象的界定和相关逻辑的演绎过程,所以在本文的行文中,也不涉及相关的分析,只将其作为文明史演化中一个方法论视角的存在,做一交代。

【7】相关的研究参阅《文明史演化的逻辑》中重要概念的界定,《文明史演化的逻辑•试论政》。《書和書字的结构及其相应的哲学问题》哲学网站:孔子2000。

【8】在《汉语大字典》简编本中,将“史”、“吏”和“事”归结在一起,解为同一个字。在文字结构的演化中,这一归结忽视了三个文字间结构和语义演化的关系。见下文。

【9】这一立体空间表示的六个方位,也被称作****,****有时既指天下,也指万物。

【10】在当代的文字学文献中,常常将“中”释作旌旗的象形。笔者认为或许表示旌旗象形的“中”有聚集和召集人集中的意思,但和“史”和“事”的文字结构有关的“中”,应与表示旌旗的“中”有差别。

【12】参阅《甲骨文大字典》释“止”。徐仲舒主编《甲骨文大字典》湖北、四川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

【13】在甲骨文的字型结构中,“直”是眼睛的象形。见《甲骨文大字典》释“直”。

【14】在1996年笔者成曾对“政”进行了尝试性的解析,形成了《试论政》一文,并对后来《文明史演化的逻辑》一书的体系构造产生了影响。参阅《文明史演化的逻辑•试论政》。

【15】参阅《甲骨文大字典》释“卜”。

【16】参阅《说文解字•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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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概念篇(4)

这是个老掉牙的问题,在文化界已经讨论了一个世纪,但却没有结果。建筑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在于:中国的建筑应该走传统路线还是现代路线,如果要结合传统与现代,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表现。

今天看来,现代是必然的。我们的建筑已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而远离传统了。我曾经一度为此而伤感,传统派则更依依不舍旧有的形式。而随着传统至上论者一个个逝去,到今天,现代化的浪潮汹涌,除非麻木不仁的人,是不会再提回到传统中去了。

现代主义崇尚理性,用科学技术做武器,要求放弃怀旧的情绪。而现代主义在发展过程中却遇到了问题——情感上的匮乏。后现代主义者试图从传统中去寻找些什么,成功了于否,我看不清楚,但觉得值得一试。

带着这种想法,我到了中国西部最绚丽耀眼的城市——敦煌,试图从这个人类文化瑰宝中发现些什么。

由于年代的久远和人为的保护及破坏,我看到的莫高窟令我很失望。虽然也有亮点,但与当初想象中的完全是两码事。因为,我们再无古人的心境去看去感受它了。后现代主义者的动机现在都受我怀疑。

难道我们和传统真的没有瓜葛了吗?不然,我对莫高窟壁画产生不了共鸣并不意味着我对所有祖先遗留下来的东西都没有感触。看到兵马俑时我的心情可以说是激动。我尊重我们的民族传统,热爱自己的民族文化,为其创作出的伟大奇迹感到自豪。可我却在如何继承它的问题上迷惑了。

或许,我们的时代还没发展到要从传统中寻找自我的阶段,我们也还没有发自内心的急切的从传统中摄取营养的需要。只是一部分有文化使命感的人先天下人之忧而忧罢了。但有这一点已算不错。现在我们要做的,就是抄抄外国杂志,老老实实学习国外比我们领先几十年的现代主义。传统与现代的融合,只是时间问题。

(二) 文化古迹保护问题

莫高窟文物的流失一度让国人叹息,大骂洋人无耻,王道士无知,却不提自己什么时候才去保护莫高窟。真是后知后觉。

加之文化猎奇心理的作怪,一批批自以为是的小知识分子和吃饱了的小资纷纷跑到原址去看真迹和体验大漠风情,莫高窟的保护问题更是日显突出。

很多人听了导游对某某文物的解说后都喜欢偷偷摸一把。我们的心态其实也就是“摸一把”。

我们的民族是很固执的,甚至可以说是顽固。愚民教育的作用和莫名其妙的民族优越感使我们总有点食古不化的味道。玉门关、阳关、嘉峪关……这些消极防御和封锁交流的关卡今天还摆在我们面前,直到被它围着的这个国度慢慢老去,自己还固执的屹立不倒。等到我们不堪一击的面对着洋人的船坚炮利时才又后知后觉。

旅游业的兴起对文物保护来说确有其积极意义: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和筹集的资金。但必须说清楚,不是所有的文化古迹都可以像兵马俑那样一年门票收入40个亿的。当收入的同时对古迹的人为破坏也急剧加重时,就应该衡量得失了。而且文物保护的态度也不应该是用旅游业或大部分靠旅游业来支撑维修保存的费用。莫高窟大量的洞窟关闭了,关的好!看什么啊?要看去看电子文档、看JPG格式的去。不是一样嘛!

当国家还没有能力去对有价值的古迹进行正常的保护时就不要去开发,就像先开发再治理是不合理的道理一样。省得到时候壁画褪色、兵马俑变黑白的。丢人现眼!

所到之处,很多古迹的保护可以说是零。仙人崖悬壁上的几尊佛像可以说南北朝失火后什么样子现在就还什么样子,甚至更差。松鼠在洞窟里吃住,满壁都是它们拉出来的松子油。黑黑的,跟柏油一样。看来佛主对这些小生灵还是很爱护的,屎都拉到他们身上了也不在意,还是笑眯眯的残破不堪的立在那里。真是大慈大悲。可我们这些凡人看了,却是心疼。

要这样下去,再看到我们的什么什么文物被存放在大英帝国博物馆里时,就别发什么脾气了,自找的。

(三)对古建筑的研究

我对梁思成先生一直很尊敬,原于他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坚持调查分落在各处的古建筑,并编写第一部我们自己的建筑史。他的执着一直以来都感动着我。

而今,即使是我们这些所谓接受了专业知识教育的人再度接近古建筑时,却再也不会爬上房梁去抹去上面的灰尘。我们有的,只是“摸一把”的心情。

拉开我们与古建筑之间距离的不是时间,而是态度。

或许梁先生拖着残疾的腿爬上爬下,为的就是让我们这些身强力壮的后生晚辈们不再受那个罪。每每想到这,心理便多了几分安慰,但这仅仅是安慰而已。梁先生那辈人当年所具有的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在我们这帮只知道抄袭外国杂志的混混学生中早就荡然无存了。再让我们去研究古建筑,没几个能定下心来的。

19世纪末欧洲人开始对中国文化及建筑开始实地考察。英国人奥若.坦因1906-1908年考察了敦煌。而日本人受欧洲人的刺激以及自身的需要随后也开始了对中国的研究。不仅限于对典籍的读解,的侧重于实地考察、分类、归纳和概括。日本人就亚洲研究提出了所谓“和魂洋才”的精神,即借西方之“才”(方法),究东方之“魂”(内容)。不禁让人联想起清政府提出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而我们真正对古建筑的研究行动直到20年代后才由梁思成先生开始。

真不知道我们的民族要后知后觉到多久为止。

(四)关于宗教

由于接受了唯物主义教育,我成为了无神论者。我不知道这是种幸运还是种悲哀。因为在此问题上我们无权选择自己的信仰,就如同传统宗教家庭中刚出生的一员一样。

因为不是某教的信徒,我无力去体会信徒们的感受,只能以自己的角度去看待宗教,以及宗教建筑在内的宗教艺术。我也曾试图去理解宗教或者说了解。但在我翻阅了两编《宗教学是什么》后,我仍然不知道“宗教学是什么”。

暂且把宗教当成一个概念来理解。这个概念显然包括了世界上的各种宗教现象。因此,这个庞杂的概念是决非一语就能道破的。

文物古迹概念篇(5)

    〔论文摘要〕本文从德性知识与显性知识转化方式角度,概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转换的现有模式.并提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知识组织转换模式。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创造并继承下来的,是整个中华民族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植根于各民族特定历史之中的特质文化,其特殊性和丰富性已成为民族地区乃至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资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由于受外来文化的冲击,这种资源不断受到弱化,不能发挥其资源优势,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富饶的贫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殊性和濒临灭绝性,需要对其进行保护性的开发,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能够有效进行转换。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有不同的转换模式,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发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转换成为知识资本,为少数民族成员知识共享、为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提供理论和决策服务。

1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的类型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是指记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并通过组织可资利用的资源。这种信息资源从形式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物质载体信息资源;一类是非物质载体信息资源。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物质载体信息资源,又可分为少数民族文献信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实物信息资源。前者包括用用汉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记录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而后者主要是民族文化的传承物(如考古遗迹和名胜古迹、民族文物、生产生活用具)。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非物质载体的信息资源,又称之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i>智力型信息资源:这类信息主要表现为储存在一些少数民族特殊人才的头脑里,他们掌握有本民族特有的文化技能。对这类信息,需要借助特殊管理模式,进行开发和利用。例如没有一纸一画的存于侗族匠人头脑的鼓楼设计。(2)口语信息资源:这一类信息是指无文字的民族,甚至是有文字民族的口耳相传,并不被现代技术设备所记录的信息。在少数民族传统的生产、生活和医疗中有大量的口授秘方,这类信息资源有很大的随机性,需要在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俗上采取特殊的方法搜集、记录、整理和存储。这类信息资源的转换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3)体语信息资源:少数民族大量的文化的传承,是靠宗教仪式、舞蹈等这些特殊的体语表现进行的,这些特殊的文化形式,是本民族成员认同的一种价值体现。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中含有大量的知识,其中既有显性知识,又有隐性知识。通过文献和实物载体记录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我们称其为显性知识,而隐性知识是指如少数民族成员中的个人经验、特殊人才的技能或蕴涵在数据库、数据仓库中的知识。

2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现有转换模式

    “转换”的含义较为广泛,包括交换、重新整合、功能改变等。厉以宁在《资源转化和西部开发》一文中,指出“资源转换就是资源资本化……要把潜在的优势变成现实的优势,把潜在的资源变成现实的资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转换是指利用现代技术设备或管理方法,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提升为知识资源,保存和弘扬民族文化传统,充分发挥其信息资源的作用.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转换成知识资本。

    纵观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的转换,其实质是系统内知识的转换。根据系统内的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的不同转换形式,可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分成下列几种转换模式:

2.1实体展示模式

    实体展示模式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转换的一种常见模式。这种模式是通过现实展示、真实再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显性知识向显显性知识转化。实体展示模式又可分为活动展示模式和文物古迹展示模式。

2.1.1活动展示模式

    从文化产生的形式来看,文化的产生离不开人的生产和生活,没有人类活动,就没有人类的文化。少数民族中的游牧文化、节日文化、宗教文化和风俗文化等活动形式,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一种综合体现,属于一种活动文化的形式,这种文化需要在活动中继承和发展,其信息资源的转换形式是一种活动方式转换。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活动转换方式有民族文化传承自然形成和政府组织2种方式。民族文化传承自然形成的展示模式,如侗族鼓楼修建中,徒弟向师傅学习鼓楼建筑知识的习得过程;苗族13年1次的枯藏节,通过一种悲壮的杀牛祭祖仪式来祭祀祖先的活动;每年农历的正月、二月黔东南南部侗族的萨玛节,通过祭萨活动,来增强村寨的团结、祈求五谷丰登、人畜兴旺等,这些都是属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活动展示方式。政府组织方式主要是以政府组织的各种展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庆典,例如一年一度的“中国雷山苗年文化周”、表现云南民族歌舞和民俗的《云南印象》等等。这种信息的转换方式,是民族群体成员之间获得和建立本民族传统文化隐性知识的过程,成员获得这种知识的关键是通过观察、模仿和亲身实践等形式使隐性知识得以传递。作为活动文化的展示方式其优点就是真实再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对于这种信息转换方式取决于受众群的多少和民族文化的自觉。而在现实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外来文化的冲击,缺少传承人,它的受众群正在不断消失,这种转换模式的发展面临挑战。要使这种模式得以继续发展,一是需政府通过一定的经费资助,鼓励有特殊文化现象的村寨开展民族传统文化活动,展示保存这种文化现象;二是把活动文化资源扩展成文化旅游、文化产品资源,扩大其受众群,让更多的受众感知和理解这种文化,使这些隐性知识在更广泛的空间传递,为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社会化创造条件;三是保护和培养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人,使传统文化得以继承和发扬。

2.1.2文物古迹展示模式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离开物质载体是不可能产生的,不可能存在的,负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物质载体,称之为传承物,它包括古遗迹和名胜古迹、民族文物、生产生活用具等,对于传承物我们统称为实物信息资源。这种信息资源的转换,一是采用文物古迹实物展示;二是采用博物馆信息软件,把文物、古迹和遗址数字化形成数字产品,通过多媒体形式或基于网络平台向大众传递数字化博物馆知识资源模式。

    文物古迹展示是通过在有特殊民族文化现象的地区和具有古遗迹的地方,兴建博物馆、陈列馆、古遗址展区或建立网络平台,让这些文化现象成为历史文化记忆。例如雷山朗德苗寨、黎平地坪风雨桥、台江苗族刺绣馆等。文物古迹展示作为少数民族传统信息资源的转换形式受到推崇,这种信息转换模式是一种通过收集少数民族民俗文物,对其进行解读提供信息资源的一种转换。文物展示模式是把文物及古迹中的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转化,是将隐性知识形象化和具体化的过程,转化的方式主要是实物和模型。这种模式是通过大量文物搜集,解读文物产生的年代、背景和文化现象,用显性化概念和语言将文物隐含的知识明确表达出来。这种转换方式其优点保存和保护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物,但这种转换方式取决于文物收集的多少、鉴别以及对文物的解读提供的信息资源。

2.2数据库模式

    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的转换,发展迅速的模式是数据库转换模式。这种模式是通过知识的融合,用各种显性化语言或符号将各种相关显性化概念进行组合、整理和系统化的过程。它是把记录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数据、文字、图片、音像资料,通过筛选、归类并数字化而建成可供查询的数字文档。目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等单位已经建设了民族文化和研究数据库50多个,涵盖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方方面面。同时在因特网上还有大量的介绍一个或多个民族文化和民族研究信息的网站。一些商用数据库中也有大量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研究信息资料。但由于这些数据库、网站是使用不同的硬件系统、平台与软件建设的各自独立的数据源,没有形成一个知识仓储,所以其知识转换形式是一种显性知识向显性知识的转换。

    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的实体展示模式、数据库模式都是一种外部形态的整合,还不能形成一种内容形式的整合,在知识转化过程中分别属于群化、外化、融合方式。知识转换过程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知识的内化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将显性知识抽象化的过程,通过归纳和提炼使显性知识被民族成员所掌握、吸收和消化,并升华成为民族成员自身的隐性知识。这个过程需建立一个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知识组织,将少数民族特殊技能人才的经验、少数民族研究专家技能或蕴涵数据库、数据仓库中的知识,通过数据挖掘、知识挖掘等技术将之发掘出来,从而提升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数量和质量,并为广大的民族成员所共享。

3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的知识组织模式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和发展过程中所自主生产、享用和传递的知识体系,包括以文字形式或非文字形式保持的民俗、习惯、信仰和思维方式。在这个知识体系中有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易于表达和传递,而隐性知识通常难以表达和记录。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中的隐性知识变为显性知识需要寻找有效的方式,将难以表达的隐性知识表达出来。记录者必须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持有者的眼光来记录传统文化知识,而不仅是从研究者的视觉来对传统文化现象做出记录和解释。该方式主要是语言和符号的比喻,可以将人的直觉或心灵顿悟表达出来,因此往往通过隐喻、类推、丰富的语言想象、故事等支持转换。传统的方法是民族研究者通过实地考察和田园调查,形成研究性的论文和论著。这种知识转换是一种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显性知识向显显性知识的转换,但这些知识由于受众群少,难于在民族成员间共享,还不能形成大多数民族成员个体的知识。为此需要创建一种新的模式,使民族成员的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通过建立的显性知识向显显性知识转换的机制,使创新的知识被民族成员所共享,从而实现由个人隐性知识推动本民族的传统知识的发展,即创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的知识组织模式。

   所谓少数民族传统信息资源的知识组织模式,是在组织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进行概念关联,形成共享知识库。构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的知识组织模式需要一般信息资源转换的基本条件,如组织机构、软件工具和系统平台、标准和关键技术等,还要满足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转换的特殊条件。

3.1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基地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组织模式需要有组织机构组织实施,通过建立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基地,完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知识组织模式的构建。知识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把具有特殊文化现象的村落作为研究的中心,由此推广到整个民族社区。具体作法是通过民族研究人员长期蹲点记录或本村寨民族成员自己记录这个村落的所有生活现象,由民族研究者分析记录这些生活现象,并整理、存储、加工、研究形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库。文化信息源库建立的目的有三:一是通过信息源的数据加工,形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总库,只有一定量的资源库,才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进行隐含信息的关联和知识挖掘;二是形成系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研究成果,知识基地是效进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组织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隐性知识显性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研究成果是隐性知识显性化的直接体现;三是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概念化,人的知识获取过程,首要是对知识概念的了解和理解,然后接受知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要获得更多的受众,成为有效的资源,需要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概念化,比如说,“中国最后一个部落”,人们就会与从江的芭莎联系在一起;鼓楼、风雨桥自然与侗族联系在一起。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是其他民族无法复制的资源,这些传统文化资源蕴含着巨大的开发潜能,有着显性和隐性的经济价值。但由于这些资源长期隐藏于乡间僻野,不为外人所知,需要有意识的对这些资源概念化,让更多的人去了解,成为人们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对这些资源在概念化的基础上开发和利用,加速其知识的显性化,使之带来“取之不尽”的收益。

3.2创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隐性知识资源共享机制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隐性知识,主要是指深藏在少数民族成员中的知识、智慧和技能。这些隐性知识难于共享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具有这些知识、技能的民族成员生活在乡间,外界了解甚少,隐性知识传播空间狭窄;二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外来文化冲击,本民族的年轻成员不愿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接受和理解本民族成员的传统文化知识和技能;三是受本民族风俗习惯和价值观的影响,他们有很多智慧和技能是不愿意让外人所知晓的,甚至在本族人中都是有限制的传播。为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隐性知识资源的共享,有效的进行信息资源的转换,必须创造一种机制,使民族成员能积极贡献自己的智慧和技能。一是应该有一个看得见的知识平台,使每一个民族成员和团体都能清楚地看到本民族和团体有哪些资源,哪些民族成员贡献了哪些知识资源,同时知识基地向国家和地方政府申请部分资金用于对这些民族成员提供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奖励;二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基地要帮助持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民族成员、团体申请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以获得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3.3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机构知识库

    要建立有效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转换体系,必须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机构知识库。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机构知识库是利用网络及相关技术,依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基地而建立的数字化数据库,它通过数据化知识基地所搜集和整理信息资源,以及保存少数民族特殊人才技能和民族研究人员所产生科研成果,并将这些资源进行规范、分类、标引后,按照开放标准与相应的互操作协议,允许机构及其民族成员通过互联网来免费地获取和使用。

    在知识库的建立中,少数民族特殊人才技能库的建立应给与高度关注。在我国少数民族中的一些特殊文化现象和文化技能是掌握在个别少数民族成员中,他们被民族文化研究者称之为这些文化的“活化石”,他们一旦离世,将会出现人亡艺绝的惨况。对这些特殊人才,要实行特殊的管理方式,由政府和相应的科研机构出资,由知识基地采用现代技术设备抢救性的记录这些智力型资源,使这些濒临灭绝的智力型信息转换成可保存的信息资源,通过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组织,动态地调整民族特殊技能人才数据库,依据知识挖掘技术自动处理数据库中大量的原始数据,从中挖掘、抽取出必然、有价值的知识元,即对少数民族特殊人才技能的个性化知识挖掘,然后系统对这些知识元进行关联、对比、评价,形成知识库,使少数民族特殊人才技能中的隐性知识显化,并为广大民族成员所共享。

3.4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领域本体

    本体具有描述特殊领域知识概念和关系的能力,能够对领域概念的层次、属性和实例进行描述,提供表示和交流领域知识的词汇,在概念层次上提供词汇术语的关系集合,并对语义描述结果作进一步的约束。构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领域本体,可以形成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相关组织结构的共同理解,开展该领域的信息资源整合,使众多的少数民族文化数据源上的异构信息资源通过一套共享的术语进行重新编码、转换,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的语义检索、知识表示、自动标引、知识导航、数据挖掘和知识发现的应用研究奠定基础。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领域本体的构建,可以通过知识基地组织本领域内的专家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概念及概念词之间关系的确定,信息管理人员利用本体构建工具对知识概念的组织,而形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领域知识本体。

文物古迹概念篇(6)

关键词:文化遗产;概念;分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0)11-0005-05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关注,文化遗产概念的不确定性问题日益凸显,为学界和实务界带来不少困惑,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造成制约和障碍。本文以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文件的规定为依据,适当关照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问题,对文化遗产及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与辨析,廓清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解读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相互关系,以期对文化遗产学和文化遗产法学学科建设及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有所裨益。

一、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

“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是一个很不容易界定的词汇。作为一个普通词汇,它通常是指某个民族、国家或群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一切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这种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代代相传,构成了该民族、国家或群体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或群体的重要文化特征。在汉语中,“文化遗产”是个常用词汇,比如人们常说,“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的优秀文化遗产。”胡适先生1933年在芝加哥大学所作的题为“中国的文艺复兴”的着名演讲中,也提到:“这场新的运动(指五四新文化运动)却是那些懂得他们的文化遗产而且试图用新的现代历史批评和探索方法来研究这个遗产的人来领导的。”在这里,“文化遗产”基本等同于“文化传统”。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遗产”也可以简称为“遗产”,就像“文化传统”也经常简化为“传统”一样。在英语中,“heritage”一词也是指“国家或社 会长期形成的历史、传统和特色”,与“传统”几乎同义。

作为一个法律词汇,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文化遗产” 的出现都只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至今缺乏统一的界定,不 同的法律文件对该词的概念常有不同的界定,甚至称呼都 不太固定。

从国际法律文件看,最初使用的不是“文化遗产”,而是 “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期的 相关公约中,如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 约》(以下简称1954年“海牙公约”),1970年《关于禁止和 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公约>,用的 都是“文化财产”。虽然在公约内容中也偶尔出现“文化遗 产”一词,但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而无具体的法律意义.如 1954年“海牙公约”序言提到:“确信对任何民族文化财产 的损害亦即对全人类文化遗产的损害,因为每一民族对世 界文化皆有其贡献。”在这里,“文化遗产”只是“文化财产” 的抽象集合体,提到“文化遗产”只是为了表明保护“文化财 产”有多么重要。

1972年,“文化遗产”正式被国际公约确定为直接保护对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中正式采用了“文化遗产”一词。该公约第1条对“文化遗产”一词进行了界定:“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纪念地①,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考古物体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以及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二是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三是在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一族群世代相传的、反映其特殊生活方式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其外延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礼仪与节庆、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各种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二、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概念

虽然“文化遗产”是较新的法律概念,但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法律中都有若干类似或相关的词汇。这些词汇大都仍在使用,我们需要对它们进行全面比较、辨析,才能更清晰地理解和掌握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文化财产

“文化财产”可以说是国际法律文件中与“文化遗产”含义最近的一个词汇,也是在文化遗产法领域最早使用的词汇之一。在日、韩等国的相关法律中,一般称其为“文化财”,而我国台湾则通常使用“文化资财”一词。文化财产通常是指那些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财产,与中国法律中所称的“文物”非常接近。如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公约》第1条规定:“为了本公约的目的,‘文化财产’一词系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并属于下列各类者……”。从其所列的10类财产的表现形态看,都是有形的可移动物品,这与该公约的主旨在于防止文化财产的非法出口、促进文化财产返还原属国相一致。而1954年“海牙公约”所保护的“文化财产”则是指“对每一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财产”。虽然从罗马法开始,法律上的“财产”就不仅仅限于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但现有国际公约及其他法律文件中提到的“文化财产”皆为有形财产。西方学者也认为,“相对于‘文化财产’而言,‘文化遗产’在范围上更宽泛,因为它是指‘保存下来并传承给后人的遗产。’而‘文化财产’并不足够、恰当地涵盖‘文化遗产’,后者还包括舞蹈、民间艺术等近年来才得到国际法律保护的非物质文化形式。”之所以避免在国际法律文件中以“文化财产”来涵盖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很可能是因为“财产”一词比较容易与经济价值相联系,而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具有多重价值,更突出的是其文化内涵和精神意义,经济价值只是其附带的价值。而且纯粹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指的是权利和有价证券等没有具体物质形态、但具有明显经济价值的财产,而舞蹈、语言、传说、技艺等非物质文化形态本质上是不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当然不能用“财产”来涵盖。

(二)文物

在文化遗产法的概念体系中,文物(cultural relics)是中国现行法律最常用的概念。一般说来,“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但人类在其发展过程中留下的遗物、遗迹无以计数,都保存下来显然不可能,而要以法律的手段加以保护的只能是其中的精华部分,即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部分。《文物保护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受法律保护文物的范围: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着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由于与人类的进化过程相关也被视同文物列入法律保护范围。在国际法律文件中,也有直接以“文物”为保护对象的,如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但该公约所指的“文物”范围显然比中国现行法律中的“文物”狭窄。其第2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文物系指因宗教或者世俗的原因,具有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方面重要性,并属于本公约附件所列分类之一的物品。”而附件所列11项物品皆为可移动文物或业已肢解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组成部分。当然,作为被盗或非法出口的对象,也只能是可移动的物品。因此,它用了“cultural objects”一词,而不是更大范围的“cultural relics”。

与“文物”近似的词汇还有“古物”、“古玩”、“古董”等。这几个词汇都是指古代流传下来的器物。“古物”(antiques)一词相对比较客观,仅指古代器物,其蕴含的价值或信息可大可小,而且表现形式既包括可移动的器物,也包括不可移动的物体,中华民国时期颁布的相关法律即以“古物”为保护对象,如1930的《古物保存法》,其所称“古物”即建国后法律中所指的“文物”。而“古董”或“古玩”则有供人把玩、欣赏的主观因素在内,通常为比较珍奇、体态较小的可移动器物。中国历代文人雅士或权贵阶层都有把玩或收藏古董的习惯.统治者也常以攫取和占有前朝珍贵器物来炫耀自己的权势或为自己正名,但这与文物概念强调其对于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而言的历史、文化与科学价值是完全不同的。

(三)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是“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简称,是“世界遗产公约”框架下的特定概念。由于“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部分,而“世界遗产公约”又对“文化遗产”有明确的界定,很多读者便产生误解,以为公约中的“文化遗产”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文化遗产。甚至相当一部分学者在相关概念的论述中,也不刻意区分作为“世界遗产”的“文化遗产”概念与一般意义的“文化遗产”概念。比如有学者认为:物质文化遗产即“从历史、艺术、人类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世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这显然是将“世界文化遗产”直接等同于“物质文化遗产”,因为一般的“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一定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还有的学者从该公约对“文化遗产”的界定出发,认为“它保留了人类文化遗产事业产生以来的若干传统的内容,如文物、考古遗址、文物建筑等,但它又吸纳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若干新的成果,如出现了建筑群‘与环境景色的结合方面’、‘自然与人联合工程’、文物‘联合体’等若干新的遗产类别,体现了将人一地关系、文化遗产与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以及文化遗产的系统性、原真性原则纳入到一个体系中加以考虑的学术视野。”言下之意是“世界文化遗产”的范围比以往的“文化遗产”范围更广泛。这个说法同样经不起推敲,虽然从表现形式上看.世界遗产中的“文化遗产”确实比以往的物质文化遗产更加丰富,加入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新类别,但在外延上,作为世界遗产的“文化遗产”其实只是各国文化遗产中那些特别重要的、具有突出普世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部分。之所以会产生这些误解,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解读者忽略了公约第1条对“文化遗产”一词的限定:“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这是基于公约的保护目的对“文化遗产”所做的界定,这里的“文化遗产”实际上是“世界文化遗产”,其后所列的三项遗产形式即“世界文化遗产”的范围,而非普通意义的文化遗产或者物质文化遣产;还有一种可能是公约中译本将第一项译为“文物”造成的误导,既然三项遗产形式中第一项已经是中国法律中的“文物”,其外延当然要比“文物”大。但正如前文所述,此“文物”非彼“文物”,它只是“纪念地”(monuments)的误译,这三项遗产形式其实都是中国法律语境中的“文物”的应有之意,都在《文物保护法》的范围之内,只不过“世界文化遗产”更强调其突出的普遍价值,通常属于大型不可移动文物。

既然“世界遗产”只是“世界遗产公约”框架下的特定概念,我们就不能脱离公约来随意解释和使用这一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很多学者和媒体在解读世界遗产时,都有意无意地夸大了世界遗产概念的边界。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世界遗产体系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双遗产和文化景观,文化遗产又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句话分开说当然没问题,但合在一起却充满了概念的混乱。这实际上是将世界遗产体系无限扩大了,按照“世界遗产公约”及其补充文件,世界遗产确实可以划分为这四种类型,但其中的文化遗产仅仅是大型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既不可能包括全部的物质文化遗产,更无法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的学者认为:“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混合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此外,还包括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特这种观点的学者在目前国内文化遗产学界不在少数,他们实际上是将“世界遗产公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视为一个整体,甚至将后者视为前者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认为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从产生背景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出现确实与“世界遗产公约”未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缺陷有关,但不能因此就断定两者是一个整体,毕竟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机制来看,它们不仅是两个独立的公约,不仅有各自的缔约国,也有各自的组织机构和保护机制,而且两个公约的任何条款都未明确表示或者暗示它们是一个整体,或者后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或补充。因此,“世界遗产名录”(World Heritage List)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The Representative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j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完全分属两个系统,不应混为一谈,各种媒体在报道各地申报上述两个名录时不加区分地使用“申遗”这样的词汇是极不合适的。

三、文化遗产的分类

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分类,文化遗产首先应该划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物质文化遗产

在国际法或外国法中,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被称为“文化财产”或“文化财”;在中国现行法律中,物质文化遗产则被称为“文物”。而文物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制作时代的不同,可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并可进一步按照朝代进行细分;根据制作材质的不同,可分为石器、玉器、骨器、木器、青铜器、瓷器、漆器、纺织品、纸质物品等;根据功能属性的不同,可分为礼器(大典、祭祀用品)、明器(随葬品)、生产生活用品、艺术品、科技文物、宗教文物、民俗文物、革命文物等。现行《文物保护法》则根据文物的存在形态作如下分类:

1.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即可以通过外力移动、且移动后不改变其价值和性能的文物。在《文物保护法》中,这些文物包括三大类: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不可移动文物的部件如果被肢解,通常也作为可移动文物对待,但在涉及文物犯罪及被盗文物返还时,处理原则可能会有不同。因为将不可移动文物肢解,然后盗运出境,显然比盗窃一般的可移动文物后果更严重,而在处理被盗文物返还问题时,更强调将被肢解的不可移动文物部件归还原处,以尽可能地保持文物的原始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文物被盗给文物原属国及其所有者带来的伤害。

2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即不可通过外力移动、且移动后会影响其价值和性能的文物。在《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中,不可移 动文物包括三大类:具有历史、( 范文先生网 )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着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在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可将其确定为部级、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进行管理和保护。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不可动物或不动产保护理念不完全一致的是:一般法律上的不动产严格遵循原地保护原则,如果移动就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但对于不可移动文物而言,虽然一般也遵循原地保护原则,但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恶劣或重大基本建设等原因,原地保护反而不利于文物保护,也可以在专门技术手段的保障下实行整体迁移。虽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破坏了文物的原真性,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原始关系,但至少保证了文物的总体安全及其所蕴含的大部分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不得已选择。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

结合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可以发现两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基本一致.都可分为以下几类: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所不同的只是在“通知”中,在罗列以上5类表现形式后又加了一项“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而在“公约”中,文化空间并非单独的表现形式,是与这些表现形式中的一项或多项密切相关,已经被包含在这些表现形式之中了,这从其第1条第1款的定义中可以得到印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里的“文化场所”(cultural space)即“文化空间”,只是译成中文时用了不同的词汇。按照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定义,文化空间即“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也就是说,文化空间强调的是在一个特定地点或时间里,周期性地进行某种传统文化活动,这个空间是以特定的传统文化活动的存在为前提的,每个文化空间都可能进行各种传统文化活动,可能有音乐、舞蹈等表演活动,也可能有民俗、祭祀、庆典活动,还可能包括多种多样的表演与庆典活动,离开了具体的传统文化活动形式,这个空间是不存在的。因此,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与文化空间并列起来有些不合逻辑。在2010年8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就改变了这种做法,将文化空间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中删去了,其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属于传统口头文学组成部分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之下,这个定义更直接地体现了“公约”的精神,可以说是“公约”相关概念与分类的本土化、具体化,既突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实际情况,也更具可操作性,其第(6)项“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放式列举比起“公约”的穷尽式罗列更具合理性。

(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形式上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前者具有具象的物质形态,表现为具体的物体,因此又被称为“有形文化遗产”;而后者则通常以精神、思想、技艺、知识等抽象形态表现出来,不具有具象的物质形态,因此又被称为“无形文化遗产”。两者在保护方式上也有很大的区别:前者强调对文化遗产的静态保护,强调其原真性、不可复制性,侧重对被保护遗产的修复、维护和展示:而后者强调对文化遗产的活态或动态保护,强调其传承和发展,侧重对传承人的保护、培养,以及知识、技艺的传承和传播。但这些区别不是绝对的,固定不变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着无法割裂的相互依存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只是相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物质的因素,物质文化遗产中也有非物质的、精神、价值的因素,只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已——物质文化遗产更加强调实物保护的层面,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为强调知识技能及精神的意义和价值。”啡物质文化遗产虽然通常以精神、思想、技艺、知识等抽象形态存在,但任何抽象形态都会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而物质文化遗产虽然表现为具体的物体,但任何物质形态也都是一定精神、思想、技艺、知识的反映和固化。就好比古琴艺术一定要通过古琴以及琴谱等有形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而秦始皇兵马俑中也蕴含着深厚的中国皇权文化、墓葬礼仪和雕塑技艺一样,离开了特定的物质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很难得到充分体现和传承,而离开了特定的精神、思想,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不能过分夸大和强调两者之间的区别。

参考文献:

文物古迹概念篇(7)

要达到上述要求,关键在于历史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尽量引导学生去思考如何领会历史情景,避免过于抽象的讲解,让学生运用他们已经学过的概念和方法去理解史实。简单地说,就是让历史课堂教学成为开放性的教学过程。

本文,仅就使历史课堂教学成为开放性的教学过程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历史课堂教学要紧密联系地区历史材料

地区历史突出地方特色,能够提高学生学习历史的兴趣。学生最熟悉的社会环境,就是他们自己的家乡。他们对家乡的历史故事、历史人物、古老传说、文化古迹都有着特殊的感情。带领学生搜集整理地区历史史料、参观古迹,联系本地区的历史变迁讲授历史,既可以增强教学的形象性、趣味性,也可引导学生通过合理的联想,学好历史知识,培养自学习惯和能力。

鞍山虽然建市于1937年12月,但地域历史却十分悠久。迄今发现的有“小孤山古人类遗址”“石棚”“古墓葬”“清平南王尚可喜墓”“古城址”“鞍山驿堡”等众多文物古迹。古建筑也丰富多彩,千山的“龙泉寺”“无量观”“中会寺”“香岩寺”“祖越寺”“大安寺”吸引无数的中外游客观光游览。这些文物古迹、古建筑既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又是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结晶。

鞍山素有“钢都”之称,鞍山的历史始终伴随着冶铁业的兴衰而发展。据史料记载,远在汉武帝时期,劳动人民就在鞍山地区发展了土法冶铁事业。到了辽金时代,鞍山地区的冶铁事业进入极盛时期。至清朝初年,因辽东系清廷陪都,“兴龙”发迹之地,保护“地脉”“地气”而严禁开矿,致使冶铁业停顿三百年之久。1918年日本帝国主义建立“鞍山制铁所”,在遭受日本帝国主义的野蛮掠夺和破坏后,到解放时期,鞍钢已是一片废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鞍钢迅速恢复了生产。现在,鞍钢年产钢、铁双超千万吨,已迈入国际钢铁企业先进行列。同时,也使我们看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引导学生搜集整理这些具体的历史资料、数据,对学生进一步识记、理解中国历史的有关知识很有帮助。

二、历史课堂教学要充分利用其他学科的教学资源

让学生运用他们自己已经学过的概念和方法去理解史实,提出问题和评价事实,不应当只着眼于目前学生所掌握的有限的历史知识,还应在横向上拓展空间,充分利用已有的其他学科知识作为历史学科教学资源。这样,不仅有助于学生学好历史,也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完善健全的人格。

初中语文教材中的《陈涉世家》,介绍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起义的经过,塑造了起义领导人陈胜的光辉形象,为我们了解历史上第一次农民起义提供了具体的史料;语文教材中的《纪念白求恩》,可以为历史教材中《到敌人后方去》一课教学提供背景材料;语文教材中的《人民百万大军横渡长江》,若配合教学挂图,将是历史教材中《蒋家王朝的覆灭》一课的重要教学资源;语文教材中《谁是最可爱的人》,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抗美援朝时期志愿军战士为了祖国、为了朝鲜,不怕流血牺牲,奋勇杀敌的壮丽史实。至于语文教材中的大量唐诗、宋词也为我们理解、鉴赏历史文化奠定了基础。

在历史课的教学过程中,联想政治课所倡导和培育的几种精神品质,对学生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对学生正确评价历史人物大有益处。如,世界历史中法国女英雄贞德、印度女王拉克西米·巴伊、美国的华盛顿总统、拉丁美洲独立运动著名领导人圣马丁和玻利瓦尔等。在中国历史上也有众多的杰出代表人物。秦时商鞅,立木城门,以表改革之志;唐朝和尚玄奘,历经磨难,西天取经,写下《大唐西域记》;王安石先天下之忧而忧求变法、不计个人安与忧等。

此外,历史课堂教学还可与地理课程中的地理名词,数学、物理、化学中的一些定律、定理、发明等相联系,也会引发学生对有关历史知识的理解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