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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合成的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11-06 10:11:02

有机合成的方法

有机合成的方法篇(1)

1.问题的提出

1.1对试题进行分析

高考,学考试题主要以常见有机化合物的主要性质和重要用途为主体,涵盖有机物的组成、结构和反应类型等基础知识,考查有机物与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联系.以信息为知识铺垫,考查学生运用有机物结构与性质的关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查形式简单,内容相对单一,综合性不是很强.有机物推断主要以框图填空题为主.常将对有机物的组成、结构、性质的考查融为一体,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并多与新的信息紧密结合.有机合成主要是利用一些基本原料(如甲烷、乙烯、乙炔、丙烯、丁二烯、苯、甲苯等)并限定合成路线或设计合成路线来合成有机物,并与有机物的结构简式、同分异构体、有机反应类型、有机反应方程式的书写等基础知识的考查相结合.

1.2对学生进行分析

我们学校的学生总体来说基础较差,学习习惯不好,自学能力差,遇到像有机合成推断这样的难题,大多数基本上不会也就不做,基本有机合成部分是一片空白.

2.研究过程

2.1通过实际的调查

考察了学生的现状,摸清了学生的底子,了解了学生的心理.对学生进行了激发兴趣,树立自信,培养成功感等一系列教育培训.

2.2材料整合与分析

针对训练及相关材料进行细致的分析,总结,归纳.找出经验和不足,并不断改进.

3.研究结果

3.1对学生的训练结果

针对我校学生实际情况,我首先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方面入手,从最简单的含有一种官能团的物质开始,让学生推断它的性质,以及它能发生那些化学反应.经过多次练习学生对这种题型不再害怕,学生敢做,并有兴趣了解他们所遇到的有机物的性质.其次,培养学生的自信心,相信自己能够独立完成有机合成推断这样的难题.我依然由最简单的开始,循序渐进,一步一步增加难度.我先从给出原料,给出目标化合物,只需一步反应就能实现,慢慢讲解培养学生的自信心,然后需要两步,三步,四步,甚至更多步.逐渐增加学生的自信,使他们不再畏惧有机合成推断这样的难题.经过近一年的培训,这些学生在有机合成推断题中的得分率明显提升.

有机合成的方法篇(2)

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关于执法依据问题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依据目前有两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室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述规定仅从法理上明确了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现在的问题是,现行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这些法律、法规从效力上高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从内容上与《行政处罚法》发生明显法律冲突。这使得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显得不充分。

1.2 关于综合执法范围问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范围不统一

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能。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4、市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摊贩的行政执法职能。7、公安、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8、城市其他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一是不利于法制统一。各地执法各自为政,影响了行政执法严肃性。二是没有统一的主管业务上级,不利于各地进行正常业务交流,以提高业务水平。三是一些地方执法范围过大,增加了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难度,增加了工作强度,造成了执法不到位情况。同时肢解了行业管理职能,影响了整体行政管理效益。四是一些地方执法范围过窄,造成执法力量分散,执法覆盖面过小,增加了行政成本。

1.3 关于综合执法体制问题

具体表现:一是机构名称不规范。具体称谓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等。二是机构设置体系各异。一种是独立设置。具体又分几种情况。(1)只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3)市设综合执法局,区只设综合执法大队。另一种是合署办公。城市综合执法局与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等行政机构合署办公。三是机构性质不统一。鉴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结束时间不长,由于受行政机构设置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的制约,大多数地方将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分为综合执法行政机构和具体执法机构。四是管理体制混乱。第一种是实行市区两级执法,以区为主的执法体制。区设立综合执法机构,为区政府组成部门,区执法机构受市执法局和区政府双重领导以区政府为主。第二种是实行市区两级执法,以市为主的执法体制。区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受市执法局和区政府双重领导,以市执法局为主。第三种基本上与第二种类似,不同处就是明确区执法机构是市执法局派出机构。第四种实行市、区、街道三级执法体制。在街道设立综合执法机构,使执法重心进一步下移。

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的出路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我们应该精心设计,统筹规划,兼顾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采取标本兼治的办法积极推进这项改革。

2.1 加强立法工作

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规范法律责任,重点要界定综合执法机构与各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从根本上理顺关系,清理修订现有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消除和减少法律冲突及矛盾,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解释工作,解决有法难依问题。

2.2 合理界定综合执法范围

综合应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从横向看,综合内容不宜搞成包罗万象的大杂烩,影响执法效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重点突出。以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为核心,适当集中其他方面的职权。二是具有关联性。综合执法内容之间在性质等方面应有内在联系。三是易于操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执法工作不宜集中。“如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影响城市规划的严重程序如何,该拆除还是该采取其他措施,处理起来就比较复杂,行政处罚该不该相对集中,如何集中,就需认真研究。再如,房地产管理中的执法,往往与房地产行政管理过程紧密联系,有没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或者由专门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权就值得认真研究”。“还如煤气、供热管理和设施的管理,问题也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集中行政处罚”。各地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宜相对统一,便于实施专业化规范管理。从纵向看,应重心下移,突出区执法机构在执法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市、区执法机构职责权限应各有侧重,市级重点负责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区执法机构

负责。

2.3 逐步建立规范的综合执法管理体制

有机合成的方法篇(3)

有机大题的类型主要有两种:有机推断和有机合成。试题一般有4-5个小问,主要考查有机物结构简式的书写;根据转化的特点或反应条件等分析有机反应类型;同分异构体的数目及结构简式的书写;根据反应的规律特点书写化学反应方程式;有机物的命名以及合成线路的设计等,一般以含氧衍生物且含有苯环结构的物质为主。

一、有机推断

1.有机推断题信息的分析处理。有机推断题中通常还要对题中的信息进行分析、归纳、推理、应用。特别要注意区分信息是否对解题有帮助,是有用的还是干扰的。一般来说,由分子式的信息可推知物质的组成元素,再结合不同类别物质的通式特点分析不饱和度,进而预测可能的结构和官能团;由性质、反应等信息可推知官能团的种类;由数据信息可推知官能团的数目;由同分异构体的信息推知官能团的位置等。高考试题中经常提供教材中很少出现或没有出现过的有机化学反应方程式。对于这样的新信息,要注意观察分析有机反应物化学键的断裂方式(或位置)和产物化学键的形成方式(或位置),即有机物反应前后的结构差异、反应的条件、反应的类型等,从而得出反应的本质。通过类比模仿,由特殊性推出一般性的结论。

2.有机推断题常用的思维方法。解答有机推断题常用的思维方法有:正推法、逆推法、假使论证法、知识迁移法等。

(1)正推法。以有机物的结构、性质和实验现象为主线,按题中转化关系框图中由反应物到产物的顺序或所给信息的顺序,由左往右,逐步分析推理而得出正确结论。

(2)逆推法。同样是以有机物结构、性质和实验现象为主线,由产物到反应物,采用逆向思维,逐步向前推进而得出正确结论,这是常用的方法。

(3)正逆综合法。从反应物和生成物同时出发,以有机物的结构、性质为主线,逐步向中间过渡产物靠拢,从而解决过程问题并得出正确结论。

(4)假使论证法。根据已知条件提出假设,然后归纳、猜测、选择,得出合理的假设范围,最后得出结论。其解题思路为:审题 印象 猜测 验证。

(5)知识迁移法。在对未知物质的结构、性质、实验条件、反应现象等进行分析时,联系典型代表物的知识,按照结构决定性质的思想,类比推断,或是对信息化学方程式的迁移应用等。

二、有机物的合成

1.有机合成题的类型。有机合成题主要有两种题型:一是自行设计合成路线的,目前在高考中未受到普遍重视;二是已经给出一定的合成路线框图,常与有机推断联合进行考查。具体上又可分为三类:一是限定原料合成题。主要特点是依据主要原料,辅以其他无机试剂,运用所掌握的有机知识,设计合理有效的合成路线;二是合成路线给定题。主要特点是题目已将原料、反应条件及合成路线给定,并以框架式合成路线示意图的形式直观地展现了最初原料与每一步反应主要产物的关系,要求依据原料和合成路线,在一定信息提示下确定各步主要产物的结构简式或完成某些步骤反应的化学方程式;三是信息给予合成题。主要特点是除给出主要原料和指定合成物质外,还给予一定的已知条件和信息。该题型已成为当今高考的热点。要注意对信息的分析理解,迁移应用。

2.有机合成题的分析解决策略。解决有机合成题时首先要判断目标化合物的类别,有什么官能团,位置如何,有什么特点以及碳原子的个数、碳链或碳环的组成情况等,再联系所学知识或所给信息,类比推理。而具体的合成路线应按照题目要求的方式将分析结果表达出来。注意设计的路线要简单合理,要求选择的试剂合理和转化的条件常规。常用的思维方法有:正向思维法;逆向思维法;正逆综合法等。

(1)正向思维法。即从已知原料入手,先找出合成最终产物所需的下一步产物(中间产物),并同样找出它的下一步产物,如此继续,直至到达最终产品为止。其思维程序可概括为:原料中间产物产品。该法适合于较为简单的有机合成。

(2)逆向思维法。首先根据生成物的类别,然后再考虑这一有机物如何从另一有机物(中间产物)经一步反应而制得。如果甲不是已知原料,则又进一步考虑甲又是如何从另一有机物乙经一步反应而制得,一直往前推导到原料为止。

(3)正逆综合法。即同时从原料和目标产物的结构特点及特征反应出发,正推或逆推,逐步向中间过渡产物推导。该法适合于较为复杂并给出信息的有机合成。

参考文献

[1]教育部考试中心 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理科.课程标准实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有机合成的方法篇(4)

近年来,随着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教育合同这一新生事物悄然兴起,越来越多的横向教育关系通过教育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实践中大量出现了培训合同、委托培养合同、联合办学合同等新型合同关系。教育合同对培养大批人才、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何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实现法律对它的有效调整,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进行论述。

一、教育合同产生的必然性

教育合同这种法律现象的产生,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

1.市场经济提供了教育合同存在的土壤。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产品和服务均由市场进行配置,并通过契约这一法律形式来实现。教育作为一种服务,自然也要在市场原则下与外界进行公平交易与协作。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追求最优效益的目标还要求市场主体不断重组横向关系,优化资源配置,教育领域亦不例外,各种教育协作正是打破原有的地区和部门封锁的“诸侯教育”而形成的广泛的教育横向联合,这也要求采用契约即合同形式来实现。同时,市场经济对人才需求的日益扩大,客观上也促使订立教育合同成为培养大批社会急需人才的有效形式。

2.教育体制改革成果为教育合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宽松的外部环境。长期以来,高度集权的教育体制使教育机构完全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近些年来,中央提出扩大教育机构自,赋予了教育机构诸方面的权能;更有一系列改革措施出台,改变了教育机构的附属地位。如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的实施,即进一步强化了教育机构的独立性;多渠道、多途径筹措教育经费,也使教育机构由纯粹的“财政输血”供养状况转变为具有一定“造血功能”的民事主体;加上政府职能转变,使得行政机关直接干预减少,教育行政机关主要通过宏观决策和建立教育评估、督导制度实施间接干预,从而使教育机构具备了宽松的外部环境。所有这一切既为适用教育合同提供了必要条件,也直接促使教育合同的发展。

3.有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为教育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我国《民法通则》赋予了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从而也就从法律上确认了教育机构成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地位;其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范,使教育合同得以参照执行;再次,一系列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是我国《教育法》,全方位规定了多种教育关系。这些均为教育合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二、教育合同概念的界定及其法律属性

由教育关系的复杂性决定,我国目前适用的教育合同种类繁多、形态各异,因而如何界定“教育合同”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通常人们所说的教育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一切知识与技能的传授程序与方法,根据主体不同分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等。而教育学上所称教育多取其狭义即专指学校教育。教育概念的界定直接影响“教育合同”的界定。与广义教育相对应的教育合同是指为了实现教育目的用以明确教育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广义上的教育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呈现多元性,教育者不限于学校教师,还包括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及其他社会上的人;2.内容具有广泛性,除国家规定的教育内容之外还包括各种民间技艺甚至处世、道德等方面的内容,如生活中传授手工艺而形成的师傅带徒弟的关系等;3.所设定的教育程序具有随意性,除正规教育外,很难纳入统一的体系。并且,非正规教育即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属于自发的民间教育,其教育主体的职能不固定,教育内容和程序带有随意性,教育目标模糊,教育效果也难以评价,因此民间教育领域内的教育关系相当一部分不具有合同的显著特点。我们这里所讲的教育合同特指适用于正规教育即一方当事人为专门教育机构的教育合同,即狭义教育合同。

教育合同均是为某种教育目的而设立,故其权利义务必须包含教育方面的特定内容。所谓“特定内容”,是指提供某种教育教学行为或教育协作行为。因此,应划清教育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的界限:1.应区分教育合同与教育机构同外界进行一般民事交往的民事合同。教育机构为满足自身需要购买资料设备、进行技术交易以及基建对外发包等所签订的合同不应属于教育合同,因其既非为教育目的也不具有特定的教育内容。2.应区分教育合同与教师聘任合同。两者的区别同样在于内容上的差异。聘任合同是教育机构为完成其教育职能而与教师签订的有关录用、报酬、辞聘等方面内容的协议,并不涉及教育过程本身即不具有教育特定内容,因此也不属于教育合同,这类合同应属 劳动合同或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合同。3.应区分教育合同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旧称“公法契约”,是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或个人与国家机关之间以发生所谓公法上的关系(即行政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意行为,如官吏的任命、计划生育的保证协议等即是,它同教育合同明显差异表现为主体与目的不同,教育合同为平等的教育主体间以发生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行政合同则是国家或国家机关等行政主体为发生行政关系之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因此,教育合同概念可表述为:教育合同是教育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或教育机构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签订的有关实施教育教学行为或提供教育协作行为的协议。

我们认为,教育合同具有一般的民法合同性质。它表现在:

1.教育合同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教育机构在合同中是以民事主体而非以行政主体出现,即使存在事实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在教育合同中上级机关也不能因其职权而凌驾于其相对人之上。合同内容也须兼顾双方利益,法律禁止签订“霸王合同”。虽然教育合同中有时规定一方主体必须服从另一方的管理,如自费培养合同、培训合同中通常有对受教育者的纪律约束条款,但此种规定仍是合同双方自愿约定的一个内容,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志。

2.教育合同是教育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即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选择相对人,决定是否签约,经过充分协商就主要内容取得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方告成立。虽然教育合同有时是根据一方规定的固定格式和内容签订(如委培合同),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意思自由,因其仍享有选择权与决定权。意思表示一致还应表现为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单方面意志强加对方,禁止强迫命令。

3.教育合同也必须贯彻民法的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一方既享有权利亦须履行义务,并应为合同目的顺利实现创造条件。虽然教育合同的内容不具有明显的价值上的可估性,但仍应服从市场规律,体现对价关系,具有相对等价性。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即应承担相应责任。

教育合同作为特殊的民法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性:

1.目的的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即非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教育合同与其他民法合同最主要的区别。教育合同不直接介入商品流通领域,对国家宏观经济平衡不产生直接影响,其直接目的不是创造物质财富,而是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技术。目前我国除少数私立学校外,教育机构主要仍由国家兴办管理。作为事业单位,教育机构未被赋予专门的经营功能,相反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当然教育机构的公益性并不排斥教育机构法人基于教育目的从事教育外的非公益性活动。《教育法》第25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法人性质。

2.主体的特定性。即教育合同必有一方主体为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如科学院、研究所)。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机构并不包括教育行政机关,故教育行政机关不是教育机构。教育机构一般为法人,但也存在非法人的形式,如厂矿幼儿园。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即受教育者)有时也应具有某种特定条件,如自费生、委培生入学前须接受正规统一考试合乎规定录取条件方可入学。

3.标的的智能性。教育合同为实施一定的教育教学行为或教育协作行为而签订,其标的为特定的行为。这是一种传授知识或技能的行为而并非一般劳务。

4.形式的附合性。即教育合同多为标准合同或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国家行政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单方制定,对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只有接受与否的选择权,而无对其中固定条款进行协议的自由,这是适应国家加强对教育的宏观调控或教育机构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所必需的。实践中自费培养合同、委托培养合同及培训合同往往一方当事人众多,不必要也不可能逐一协商确定合同条款,采用格式合同不但可以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发生争议后及时处理。当然,并非所有教育合同都采用格式合同形式。教育合同采取标准合同形式也不排斥部分特约条款,如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

5.违约责任的特殊性。教育合同的目的决定了其违约责任的特殊性,公益目的导致普通民法合同的一些民事责任形式如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价格制裁、信贷制裁等均不适用。教育合同违约行为表现为对合同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违反,其后果一般不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但这并不排斥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责任。针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强调继续履行、实际履行。当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不可能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在法定或约定条件下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在自费培养、委托定向培养合同中,受教育者应依约置于教育机构管理之下,当受教育者或委托方违约时,教育机构可单方依法或依约采取一定措施,如取消学籍、拒发毕业证、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等等。当然教育合同上述违约的民事责任并不排斥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在情节严重条件下的刑事责任。

三、教育合同的构成要素

教育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仍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方面要素构成。

教育合同的主体是指教育合同的当事人即在教育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具体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受教育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具体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是教育合同重要主体之一。我国《教育法》第三章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了专门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且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教育发展规划;2.有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合格的教师;4.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作为教育合同主体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既包括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也包括各种形式的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夜大学、函授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中专等,还包括从事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科研院所、职业培训机构;既包括公立学校,也包括私立学校,还包括公私合办、共同管理的合作制教育机构。但是,并非所有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能够成为教育合同主体。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主要是依《义务教育法》规定专门承担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教育的法定义务,学生与学校的关系直接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多地反映了国家意志,而非出自当事人的自主协商。

教育合同的另一大主体是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所针对的自然人。依我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等条件的限制,均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未成年人作为受教育者,能否成为教育合同主体?我们认为,对此应依情况而定。具体而言,首先是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 人不能成为教育合同主体,已如前述,因为义务教育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是国家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法定义务而非约定的义务,因此一般不能发生合同关系;其次是在未成年人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以后,进入非义务教育阶段而尚未成年时(主要是高中及中专阶段),他们一般在15周岁以上,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因此可以成为教育合同主体,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作为他们订立教育合同的人,并通过支付他们的培养教育费来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其三是在受教育者年满18周岁以后,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可成为教育合同主体。但在此阶段(主要是大学及研究生阶段),因为许多受教育者并无独立生活来源,仍由其父母承担教育费及生活费,这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尚未独立生活子女的应尽义务。在此场合,父母如果要作合同主体看,也不过是担当了类似委培合同主体的角色。

另一个问题是:在委托培养合同中,受教育者处于什么地位?是否合同主体?我们认为受教育者不是委培合同主体,而是委培合同关系人。因为如果我们把受教育者视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那么委培合同与其他委托加工合同本质上是一致的,其主体只能是委托者和加工者,“产品”本身不能成为合同主体。而且正是由于这种“产品”的特殊性(即为有思维能力的人)以及这种“加工”的特殊性(即培养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人),因而在“加工”过程中也离不开作为“产品”的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配合,为了保证较好地实现预定的教育目的,客观上就要求委培合同赋予受教育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正是基于此而成为委培合同关系人。

在教育合同主体中,除前述两种主要主体之外还有其他单位和个人。这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平等主体身份进行上述活动时,即可成为教育合同主体。

教育合同的内容是指教育合同主体基于教育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教育合同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由于教育合同种类较多,各种教育合同条款所体现的内容又各不相同。这里仅从有关法律和一些标准合同规定的合同主体的义务角度,对教育合同一般内容进行分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要义务是: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养教育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或其所在单位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4.依约定为合作单位的人才培养、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提供便利。受教育者的主要义务是:1.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培养教育费用;2.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3.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计划;4.服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主要义务是:1.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交纳本单位委托培养人员的培养教育费用;2.协助、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3.依约定为有合作关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提供便利。

教育合同的客体即教育合同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包括:1.物。主要是用于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建设发展的资金、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物资。2.行为。主要是教育机构针对受教育者组织的教育教学行为以及教育机构与其他单位之间的教育协作行为。作为以提供知识和传授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合同,教育教学行为是其客体主要表现。3.智力成果。主要是用于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发展的技术成果。

四、我国教育合同制度的现状及法律对策

教育合同就其现状来看,呈现出一种蓬勃发展的趋势。伴随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新的教育资金筹措体制在法律上的确立,教育合同在各种教育主体之间被广泛地采用,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但由于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加上我国教育合同立法仍不系统、不完善,特别是由于缺乏一部适用于各种教育合同的专门法规作统率,导致在实践中各地各自为政的情况较为突出;并且由于单行法规的局限性致使相当一部分教育合同关系仍无法可依,这就在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损害了教育合同的严肃性,妨碍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

有机合成的方法篇(5)

工程项目中机械资源的配置主要是衡量工期成本的关系,违背合同工期,最终也会引起成本的增加,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现场机械资源主要由自带机械、分包商机械以及租赁机械等3部分组成。科学合理的确定这3部分的比例,对项目的工期和成本起着关键作用。对工程所在地机械租赁市场价格和分包商的施工效率进行调研,搜集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自带机械的数量和种类往往是中国企业面临的最为头疼的难题。如果在确定仅靠当地机械资源无法完成合同要求的工期时,就必须考虑自带一定数量的施工机械参与到海外工程的施工。应该从机械的采购、运输、关税、后期的处置成本以及项目工期的实际情况等方面来全面考虑。出于对高昂的回运成本考虑,自带的施工机械基本上都是采取永久出口的方式,只能在当地进行处置。当地分包商的施工习惯成为必要的考虑因素,决定了工程完工后机械在当地的处置成本。还要结合公司所在国的潜在市场情况,综合各种因素全面均衡考虑,最终做出科学的决策,达到机械资源的合理配置,为顺利实现合同工期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增强法律意识,细化合同条款

全面细致的合同条款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和基础。海外工程机械管理与国内最大的区别,在于如何合理利用合同条款来规范和约束分包商的行为。海外工程中分包商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强,这就要求中方施工企业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细化合同条款,做到凡事有据可依,进而降低机械安全管理过程的风险,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将现场机械资源安全管理要求单独列为一章写入合同,进一步明确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对于分包商自带机械的管理要求。合同条款中需明确企业有权对现场分包商的机械实施监管,分包商应服从中方的管理要求。中方对分包商机械管理的各项管理举措,只能进一步提升分包商的机械管理水平,但不降低或免除分包商所应承担的责任。(2)对于中方自带机械的管理要求。由于出国人员的限制以及综合成本的考虑,中方自带机械的安拆、操作、维保等工作一般承包给当地分包商。需要将机械管理程序中主要考核和约束条款写入合同,合同中需要详细界定分包商的人员资质要求、工作范围、监督考核、安全要求以及安全责任划分等内容。(3)对于我方自带或租赁提供分包商使用机械的管理要求。由于分包商现场资源不足,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企业携带部分机械或租赁机械提供给现场的分包商使用,需要与现场分包商之间签订《机械使用安全协议》,详细划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三、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

世界各国有关机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对于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检验取证要求等方面。如果直接套用国内的机械管理制度,会造成“水土不服”的现象发生。在制定项目机械管理制度前,要对当地有关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和了解,同时借鉴国内成熟的机械管理经验,这样才能使编制的管理制度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更加容易被当地分包商接受和认可。严格过程管控,确保机械可靠运行中方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现场机械的安全可靠运行。一旦现场机械出现事故等异常情况,可能将会面临现场罢工、法院、经济赔偿等种种不利情况,势必会影响合同工期,甚至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重视现场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机械可靠运行。加强对分包商的培训工作,提高分包商的业务素质。使分包商熟悉中方施工机械的性能和特点,做到“四懂”和“三会”。开展业务技能比武,对表现优秀的分包商人员进行奖励,从而激发分包商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监督考核工作,合理运用合同中的监督考核条款,对工作中责任心差,业务技能不合格的分包商人员采取淘汰制。对于人为原因造成机械损坏,依据合同条款,给予责任分包商必要的经济处罚。加强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机械“带病”作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分包商限期整改完成,并记录在案,提高施工机械的完好率。

四、科学的为施工机械投保,降低机械使用风险

有机合成的方法篇(6)

有机化学是发展最迅速的化学学科,利用有机合成可以生产出人们所需要的具有特殊功能的有机物,而这正是基于对有机化学反应的研究。本节课从反应机理出发研究有机反应,以逆合成分析理论为指导合成有机物,让学生对有机合成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为学生将来学习相关专业打好基础。通过本课的学习也可以让学生认识到学习有机化学的意义,对立志于从事化学相关职业的学生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二、教材分析

“有机化学反应的研究”属于苏教版选修模块《有机化学基础》专题1的内容。该专题介绍了科学家研究有机物的方法,教材按照有机物组成的研究

有机物结构的研究有机化学反应的研究这样的顺序编排,使得学生对研究有机物的方法有一个系统的了解,而关于有机化学反应的研究不仅巩固了必修2中所学的有机反应类型,并且对有机反应的本质有了更加深刻的解读,为后续有机的推断和有机的合成的学习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学情分析

学生通过必修2专题3的学习,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有机化学基础知识,这对学习本节课提供了必要的知识储备,本节课中的逆合成分析理论,有机反应机理是属于大学有机内容,难度较大,需要教师进行简化处理以适应学生的认知水平。

四、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认识反应机理在有机化学反应研究中的重要性;能用同位素示踪法解释简单的化学反应;知道甲烷卤代反应、酯化反应、酯的水解反应机理。

2.过程与方法

通过小组讨论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通过查阅资料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收集信息等能力,通过理论与生活、生产、科研的联系,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对科学史料的介绍激发学生对科学研究的热情,增强学生学习化学的动力;使学生了解化学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为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作指导。

五、教学过程

环节一:有机反应在有机合成中的价值体现

PPT展示 屠呦呦以及青蒿素的分子结构(如图1所示)。

教师:屠呦呦获得了2015年的诺贝尔医学生理奖,她获奖的原因是什么?

学生:发现了青蒿素。

教师:那么人们是从哪里获取青蒿素的呢?

学生:从青蒿这种植物中提取出来的。

PPT展示 青蒿素资料。青蒿素是最有效的抗疟疾药物之一,目前青蒿素主要从植物黄花蒿中分离提取得到,由于黄花蒿中青蒿素含量极低,加上黄花蒿的种植又会受自然灾害、地理条件和种植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青蒿素的产量并不稳定,对于贫困地区的患者来说青蒿素的价格过于昂贵。

相较于植物提取,科学家想到了依靠有机合成的方法合成青蒿素,让青蒿素的生产不再依赖于一年一茬的黄花蒿,以保证稳定供应。

总结:通过有机合成可以获得大量有特殊功能的有机物,如人们现在使用的西药都是通过有机合成获得的。作为高中生需要了解有机合成的方法和规律,为将来从事相关职业打好基础。

设计意图:以2015年重大科学成就――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为素材创设情境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同时借助合成有机物这一载体将本节课的主题“有机反应的研究”渗透其中。

问题探究 乙酸乙酯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和极好的工业溶剂,可用作香料。如何合成乙酸乙酯?

学生1:乙酸和乙醇通过酯化反应得到

学生2:将乙醇先氧化得到乙醛,再将乙醛氧化获得乙酸,最后将乙酸和乙醇酯化。

学生3:乙烯先和水反应生成乙醇,乙醇再氧化得到乙醛,乙醛氧化得到乙酸,最后乙酸和乙醇酯化。

教师:那么选择哪种原料好呢?

学生4:第1种方法好,因为步骤少。

学生5:第3种方法好,因为乙烯原料广泛,成本低。

教师:很好,合成有机物选择的原料应满足廉价易得,绿色环保的要求。

设计意图:合成乙酸乙酯没有直接给出原料,有一定的开放性,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思维。通过比较几种原料,使学生认识到合理选择原料的重要性。

环节二:有机反应研究的重要方向――反应机理

1.酯化与水解反应的反应机理

教师:有机反应是有机合成的基础,对于有机反应哪些方面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学生1:反应类型、反应条件、影响因素。

教师:从微观角度分析,乙酸和乙醇酯化时的断键情况如何?

学生2:酸脱羟基、醇脱氢。

教师:如何通过实验方法证明呢?

学生3:同位素示踪法。

教师:很好!同位素示踪法是研究反应机理的有效方法之一,请同学们描述一下实验方法。

学生4:将乙醇中的氧原子用放射性的18O标记,反应后观察18O是在水中还是在乙酸乙酯中从而判断断键的位置。

教师:同位素示踪法是由匈牙利化学家海维西获发现的,他也因此获得了1943年的诺贝尔化学奖。

设计意图:以乙酸和乙醇的酯化反应为例,教师分别从浓硫酸的作用、反应温度、乙酸乙酯的产率、乙酸和乙酸的断键情况等角度引导学生认识到有机反应可以从反应条件、影响因素、反应机理等方面去研究。同时介绍同位素示踪法的发现者海维西获得诺贝尔化学奖,让学生体会到科学研究需要创新意识。

2.甲烷和氯气的反应机理学生活动 书写甲烷和氯气反应的方程式(反应物和生成物均用结构式表示),并描述甲烷和氯气反应的实质。

学生:甲烷和氯气的反应属于取代反应,甲烷中一个碳氢键断裂,同时氯气中的氯氯键断裂,氯气中的一个氯原子代替了甲烷中的一个氢原子,生成了一氯甲烷和氯化氢。生成的一氯甲烷继续和氯气发生类似的反应生成二氯甲烷和氯化氢,以此类推分别生成三氯甲烷和四氯甲烷。

教师:甲烷和氯气按体积比1∶4混合,反应后产物的成分是什么?

学生1:只有四氯甲烷和氯化氢。

学生2:有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甲烷及氯化氢。

教师:到底是哪位学生正确呢?下面我们就来研究一下这个问题,请同学们思考甲烷和氯气是否是同时断键,同时交换原子呢?(展示表1中数据)

学生:由于氯气中的氯氯键比甲烷中的碳氢键键能更小,因此更容易断裂。

教师:很好,请同学们观察一下甲烷和氯气反应机理的图片(见图2),并根据微观符号描述一下该反应的历程。

学生:光照后氯气分子首先发生断裂生成氯原子,氯原子和甲烷分子碰撞生成氯化氢和・CH3,・CH3再和氯气分子碰撞生成一氯甲烷和氯原子,氯原子接下去又发生碰撞,从而使反应延续下去。

教师补充:化学家对氯气和甲烷的反应提出如下的假设:

自由基理论很好地解释了甲烷和氯气产物的复杂性,随着科技的发展自由基反应已经不再是一种假设,利用电子顺磁光谱可捕捉到反应过程中自由基信息,证实了自由基历程的真实性。

设计意图:甲烷和氯气反应产物众多,学生在没有学习该反应的机理前往往会认为书本上甲烷和氯气的反应是逐步进行,通过自由基反应机理的学习可以有效地纠正学生的这一错误观点,并且使学生认识到学好反应机理的重要性。

学以致用 已知有机分子中同一碳原子上连接两个羟基是不稳定的,会自动脱水。

请在方框中填写加氧氧化的中间产物的结构式。

要证明这两种过程哪一种是正确的,我们仍然准备用同位素原子示踪法。用18O2和铜催化剂在一定的温度下氧化乙醇,下列有关说法中正确的是

(填字母序号)。

A.若18O只存在于产物H2O分子中,则说明醇的氧化是按①的过程进行

B.若在产物H2O分子中含有18O,则说明醇的氧化是按①的过程进行

C.若在产物乙醛分子中含有18O,则说明醇的氧化是按②的过程进行

D.若醇的氧化按②的过程进行,则18O只能存在于产物乙醛分子中

设计意图:及时巩固反应机理以及同位素示踪法等相关知识点,做到学以致用。

环节三 逆合成分析理论的具体应用

交流讨论 对于较复杂的有机物的合成,美国化学家科里提出的逆合成分析理论可以给我们提供帮助。逆合成分析法即分析目标分子结构,断开化学键将其拆解为更简单、更容易合成的前体和原料,从而完成路线的设计。请同学们找出下列有机物的断键位置并推测合成原料。

学生:高聚物可以断开主链2号碳和3号碳之间的碳碳键,推测出原料为乙烯和丙烯。环酯可以断开酯基中的碳氧键,推测出原料为乳酸。

能力提升 草酸二乙酯是合成医药的重要中间体,请你以乙烯为原料采用逆合成分析理论推导出合成该物质的方法。

写出有机合成路线图。

设计意图:逆合成分析理论是有机合成的重要理论之一,但仅仅介绍该理论并不能使学生有深刻印象,通过分析几个常见有机物的合成方法,将逆合成法的思路应用到具体的实例中去,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有机推断能力,也使学生明白该理论在有机合成中的重要意义。

六、板书设计

七、教学反思

1.本节课的部分教学内容不属于高考考试范畴,因此有很多教师将教材中的这块内容简单处理或者忽略不讲,其实从教材的编排上看本专题是要告诉学生研究有机化学的方法是什么,以及过往的化学家是如何研究有机化学的,因此该章节更多的是侧重于过程与方法以及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学生在高一已经学习过必修1中的有机化学,该专题内容既是对高一内容的总结又是对后续不同种类有机物的学习做铺垫,同时也将高中有机化学和大学有机化学相衔接,拓展了学生的视野,有利于学生对将来是否从事有机化学研究提早进行职业规划。因此笔者认为本节内容不仅不能舍弃,还应充分挖掘教材中的素材,力求使课堂教学更加饱满,更加有内涵。

2.本节课的设计分为三个环节:环节一以合成青蒿素为背景使学生认识有机合成的意义;环节二以学生已知的合成乙酸乙酯为素材总结有机合成的一般方法;环节三以合成复杂有机物为例使学生了解逆合成分析理论在有机合成中应用。三个环节环环相扣,并将有机反应条件的选择、有机反应机理的研究融入其中,从而使学生对有机合成的流程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还不断渗透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教育,如将屠呦呦和青蒿素,美国化学家科里和匈牙利化学家海维西获得诺奖及电子顺磁光谱检测自由基等科学界的成就及现代前沿科技介绍给学生,使学生意识到化学不仅仅是停留在课本上的知识而且还是一门很有研究价值的学科。

有机合成的方法篇(7)

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范文一

卖方: 身份证号:

买方: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旧摩托车买卖的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摩托车:

车主名称: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 ;车架号: 。 车辆使用性质: 自用车。

第二条 车辆成交价格及交验车

车辆成交价格为(不含税费)(大写:)。 卖方应于合同签订时将车辆以及相关手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给买方;买方在收到车辆及相关手续时一次性付清购车款。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

2、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车辆交付给买方前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卖方负责;车辆交付给买方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买方负责。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返还购车款并承担 1

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如双方需要公证本车辆买卖合同,应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修改合同,但是双方实际履行时以本协议为准。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买方:

身份证: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2 卖方: 身份证: 电话: 日

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范文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二手车辆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卖给乙方二手机动车一辆,该车基本特征为:

车号: 车架号码: 颜色: 型号: 发动机号码:

2、乙方向甲方支付车辆定金人民币(大写):

3、办理转户手续所需费用:

4、甲方应交付给乙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及缴税、费凭证,并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5、车辆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6、甲方将该车辆转给乙方之时起,有关该车辆在月 日该车交给乙方后,该车的所有债权、债务及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在该车辆未过户前要求开走该车辆的,若该车辆开走后所引起的交通事故及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7、甲方违反本合同,如该车证件有不真实行为,甲方应向乙方无条件退回全部购车款。

8、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乙方违反本合伺,定金、车款不予退还。

10、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地 址:

联 系 电话: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范文三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况: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三、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_____ ___车辆类别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 _____车架号码____ _____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 ______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__ _____ _等款项。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自_________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应将有关证件及车辆交给乙方。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_________方应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各类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2、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六条 风险承担

1.二手车交易转让过程中约定车辆保管责任的,风险责任由车辆保管人承担。

2.车辆所发生的一切风险、事故等,根据交易的时间作为分界,交易前发生的有卖方承担,交易后发生的有买方承担。

第七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八条 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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