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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渔政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11-06 10:11:03

渔业渔政管理

渔业渔政管理篇(1)

行政许可在渔业行政管理中也已得到运用,并为维护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水产、渔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业行政机关)在渔业行政管理过程中,违背行政许可程序而违法实施的渔业许可行为屡见不鲜。因此,认真探讨一下渔业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渔业行政许可是十分必要的。

1渔业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

渔业行政许可是指渔业行政机关根据渔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渔业许可证等特定的法律形式,依法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某些特定的渔业生产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特定的渔业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渔业行政行为。

渔业行政许可有其固有的基本内涵:一是渔业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渔业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渔业行政机关实施渔业行政许可行为必须以渔业管理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没有相对人的申请,渔业行政机关不能主动实施渔业许可行为。因为渔业行政许可是对渔业特定的人解除法律禁止的具体渔业行政行为,特定的渔业管理相对人要解除某种禁止,获取从事某种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或权利,就必须首先要向拥有相应行政许可职权的渔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而渔业行政机关只有在渔业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先决条件下,才能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渔业管理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具体渔业行政许可行为。否则,渔业行政机关就违背了行政许可程序,是违法行政,是无效行为。

二是渔业行政许可是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授益性具体渔业行政行为。如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捕捞、养殖的许可,就是使特定相对人获取了《渔业法》规定的权利;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许可,那就是使相对人获得了农业部的《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上规定的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资格。

三是渔业行政许可只是一种通过颁发许可证的形式实施的渔业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决定了渔业行政许可的形式必须采用特定的法律形式,也就是说具体渔业行政许可行为是要式行为,而不是非要式行为。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但在弄清渔业行政许可概念的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容易引起混淆,那就是渔业行政许可与渔业行政确认的关系。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联系表现在:(1)渔业行政许可和渔业行政确认都是渔业具体行政行为。(2)渔业行政许可和渔业行政确认是两个密切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来讲,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譬如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首先必须根据《渔业法》第2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这一规定十分清楚地说明了渔业行政机关在颁发许可证之前,必须确认相对人在具备了《渔业法》第24条第一款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确认是否与第二款的限制条件相适应。否则,不予颁发。(3)渔业行政许可和渔业行政确认有时也是两个重合的具体行政行为。如颁发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既是对渔业管理相对人具有的水产种苗生产技术、能力的确认,又是对其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许可。

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内容不同,渔业行政确认是确认渔业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是否存在;而渔业行政许可则是使渔业管理相对人获得某种渔业生产活动的权利或某种渔业行为的资格。二是法律地位不同,渔业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有关渔业方面的资格能力、权利义务、法律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既有前溯性,又有后及性;而渔业行政许可是准许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渔业行为,其法律后果仅具有后及性。

2渔业行政许可范围及种类

渔业行政许可范围是指被渔业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并可依法通过解除禁止而准许特定的渔业管理相对人所从事的渔业生产活动或渔业生产行为的总和。具体而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对渔业捕捞的许可。

(2)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许可。

(3)对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的许可。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渔业行政许可证种类主要包括: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捕捞许可证、内陆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水产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等七类。

3渔业行政许可的程序

所谓渔业行政许可的程序就是指渔业行政机关实施渔业许可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它是行政许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渔业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渔业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得失,直接关系到渔业管理相对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和资格,能否从事某项渔业活动,因此,对渔业行政许可在程序上必须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以确保渔业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渔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渔业许可行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渔业许可程序的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法律对行政许可的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渔业行政许可的程序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

3.1申请与受理

由于渔业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因此,渔业管理相对人欲获得某项渔业许可,必须向渔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和提供能证明自己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和范围的各种材料依据。渔业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对人的渔业许可申请后,应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和所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具备申请渔业许可的基本条件,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申请渔业许可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向有权颁发渔业许可证的渔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否则,将不能获得相应的渔业许可证。

(2)申请人提出申请许可的事项,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对符合条件解除禁止可以获得许可的事项;而有些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存在是否许可的问题,则相对人没有申请之必要。如渔业捕捞、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等就是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符合条件者,才能解除禁止而获得许可的事项;而稻田、池塘养殖国家普遍推广的水产品种就不属于渔业行政许可事项。

(3)申请人应当具备渔业申请许可事项所要求的条件和行为能力。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限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事某些对一般人禁止的许可事项,因此,要获得行政许可,申请人就应当具备法定许可的条件和具有从事该项活动的行为能力。如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16条之规定,申请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时,申请人必须拥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3.2审核

渔业行政许可审核是指渔业行政机关在受理渔业行政许可申请后,依照法定权限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具备从事渔业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法定条件(即渔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核实。

具体讲,在审核申请程序方面,要审查、核定渔业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渔业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是否是向有权的渔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的期限等;在审核申请实质方面,重点审查、核定渔业许可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该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以及渔业行政许可申请所附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如审核申请大鲵特许捕捉证及其驯养繁殖许可证,渔业行政机关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17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2条第2款第2项、第13条第1款第2项、第17条第1款以及《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9、11、16条、第17条第1、3款之规定进行审核,审查、核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大鲵科研、驯养繁殖的法定条件,是否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是否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和驯养繁殖许可证。

渔业渔政管理篇(2)

第一条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域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条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土地、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协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二)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及精养鱼塘等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乡(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四)国营农场范围内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农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五)本市范围内跨县(区)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有关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制定管理办法;跨省市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与有关省(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确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发给养殖使用证:

(一)凡在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和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交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养殖使用证。

(二)凡在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三)凡利用跨县(区)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有关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联合签发养殖使用证。

(四)凡在国营农场范围内的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农场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农场局发给养殖使用证。

(五)凡在市属国有水产养殖场的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养殖使用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凡从事养殖业的,自领得养殖使用证之日起,每年每亩放养鱼种不得少于300尾。

放养鱼种的规格为:青鱼、草鱼、鲢鱼、鳙鱼115厘米以上(每1000克50尾以下);鲤鱼10厘米以上(每1000克60尾以下);鳊鱼、鲫鱼8厘米以上(每1000克100尾以下)。小于上列规格的,不计入实际放养数。

不按上述规定数量放养鱼种的,根据鱼种缺额数,按下列公式计收渔业水域闲置费:

渔业水域闲置费=每尾规格鱼种市场价格×(规定放养数—实际放养数)

渔业水域闲置费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作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基金,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七条填没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由填没单位向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填没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由填没单位向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填没精养鱼塘的文书,由批准单位同时抄送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填没精养鱼塘应当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鱼塘开发费用。

征用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精养鱼塘的,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和本市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支付税、费,并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鱼塘开发费用。

回收的鱼塘开发费用,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作为专项资金,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今后的商品鱼生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凡在自己的养殖水域外从事捕捞作业的,均应当向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领得捕捞许可证后,方准进行捕捞作业:

(一)在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二)在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等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三)在国营农场范围内的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市农场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四)外省市渔民在本市管辖的渔业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本市县(区)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渔业水域管理权限,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县(区)核发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应当按季度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非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科研、教学等部门因工作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需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条凡在本市渔业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缴。

第十一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注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

第十二条养殖使用证和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三条未经许可,不得在增殖渔业水域和他人的养殖渔业水域内垂钓。

第十四条在河道或者航道等渔业水域内进行养殖生产和捕捞作业的,还必须遵守水利和航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渔业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鱼、虾、蟹、贝类等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幼体成育场及其主要洄游通道,可以视不同情况,制定禁渔区、禁渔期、各类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县(区)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在河口、江海交汇处、滩涂和重要水利工程所在水域划定禁渔区。

第十六条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

不得在通潮河道(包括闸口)敷设张网。经特许在水闸口敷设张网捕捞的,囊网网目尺寸不得小于4厘米,作业期为每年8月1日至31日和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

第十七条对鳗苗、蟹苗资源应当实行限时限额捕捞,合理利用。捕捞期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季节、气候等情况制定。鳗苗、蟹苗的生产应当首先满足本市养殖的需要。鳗苗、蟹苗的生产、收购、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

第十八条取缔鱼鹰。禁止使用毒药(包括含毒农药)、爆炸物、石灰水等进行捕捞。对龙口网等作业方式应当严格限制。

第十九条使用电捕船的捕捞作业,只准在自己的养殖水域内进行,并只能使用直流电,功率不得大于195千瓦,电压不得超过350伏特,作业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底。

其他电力捕捞方法一律禁止。

第二十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起捕标准,捕大留小,保护渔业资源。起捕标准为:青鱼、草鱼700克以上;鲢鱼、鳙鱼300克以上;鲤鱼250克以上;鳊鱼150克以上;鲫鱼50克以上;河蟹50克以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代销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的和不符合起捕标准的违禁渔获物。发现违禁渔获物时,应当及时报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渔业水域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对排放污水(包括农田施用农药后的排水)、污染物,污染渔业水域而造成渔业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同环保部门对渔业水域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渔业环境监测站应当对渔业水域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结果及时向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为处理污染渔业水域事故提供监测数据。

渔业环境监测站应当纳入本市环境监测网络。

第五章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和渔业乡(镇)可以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派驻渔政检查员。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但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国营农场的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必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县(区)群众性护渔组织,应当在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领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工作。群众性护渔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政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或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市渔政检查员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审批;县(区)、国营农场渔政检查员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审批;乡(镇)渔政检查员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考核,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渔政检查员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发给渔政检查员证。

渔政检查员的考核内容,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渔政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群众性护渔人员在执勤时,应当佩戴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标志。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保护水产资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水产资源行为的有功人员,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违反《规定》及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偷、抢水产品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偷、抢科研苗种或者珍稀品种及鱼类繁殖亲体的,赔偿的损失费中应当包括被偷、抢品种的培育费;对偷、抢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本细则第八条,无证捕捞的,除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以机动渔船进行无证捕捞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以非机动渔船及其他方式进行无证捕捞的,处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

(三)违反《规定》第十三条及本细则第七条,擅自填没、征用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违反《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捕杀鱼、虾、蟹、贝类等的苗种、幼体的,应当赔偿损失,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已出售的,追缴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八条,使用禁用渔具和方法进行捕捞的,应当赔偿损失,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并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对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及本细则第十九条,不按规定进行电捕作业的,没收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电捕工具,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规定》第十八条,排放污水、污染物,污染渔业水域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按养殖水域内当年预计产量的全部予以赔偿,处以每亩1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还应当负责补偿养殖者的生活费用。

(八)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本细则第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养殖经营者的水域垂钓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追回渔获物;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捕捞许可证所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的,除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以机动渔船作业违反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以非机动渔船及其他方式作业违反规定的,处以2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十)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买卖、出租、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的,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闲置渔业水域的,自接到缴纳渔业水域闲置费通知之日起30天内缴清,逾期缴纳的,以应缴费额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对一时无法履行的,可以暂扣其渔具。

第三十二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没收的渔获物和渔具、违法所得以及罚款、暂扣的物件等,均应当开具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并进行登记,归入渔政档案。

对没收的渔获物,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收购。被暂扣物件者超过1个月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不的,暂扣物件可以作无主物处理。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可以采取拆除设施,暂扣渔具、船只等必要措施。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直接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渔业渔政管理篇(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际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际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讯,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第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第九条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养殖业

第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最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捕捞业

第十四条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则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第十八条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二十四条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为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下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于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第三十一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第四十条渔政检查人员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渔业渔政管理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恼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臼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田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趋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渔业港口建设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渔业港口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布局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渔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渔业港口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与渔业港口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建设资金,并组织建设水上、陆上配套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渔业港口建设。

第九条渔业港口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渔业港口使用的海域、土地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檀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占用者给予相应补偿或者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十条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渔业港口管理章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渔业港口经营组织;

(二)有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从业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中请之日起五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咸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渔业港口,其经营者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渔业港口经管许可证。

第十三条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渔业港口作业规则,维护和保养渔业港口设施,保障渔业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

渔业港口经营者应当为客户提供公平服务,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船舶因防台风、防风暴潮等紧急情形需要进入渔业港口避险的,渔业港口经营者应当接纳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渔业港口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与渔业港口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船舶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并按规定安排值班人员。

在渔业港口范囿外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浅、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业港口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船舶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咸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其调查处理。未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不得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除锈、油漆等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向渔业港口水域内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制漳、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禁止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格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活动。

第十七条从事渔业船舶制造、改造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应当持有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八条从事渔业船舶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或者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

(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压载质量;

(三)檀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

(四)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制造、改造、修理渔业船舶;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检验;逾期六个月未申报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上坞修理按规定应当申报检验的,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渔业船舶修理单位方可允许其下水作业。

非专业远洋渔业船舶转到国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渔业捕捞许可证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检验。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的作业方式、期限、水域、时间、气象条件作业。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栉刂写、悬挂,不得速盖、涂改、伪造。渔业船舶证件和船员证件必须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应当逐步推广使用电子证件,电子证件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所有权、国籍登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按照国家规定,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登记(国籍)证书应当注销的,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在法定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三十日届满后,由渔港监督机构注销该渔业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和登记(国籍)证书。

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及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渔业船舶的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存放。不得在甲板上或者驾驶室顶部放置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签证,并接受监督检查!渔业港口水域外的渔业船舶,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渔业船舶涉嫌从事走私、贩毒、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报废的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拆解、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严禁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渔业船舶处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出具渔业船舶报废证明。

第四章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闸职责范囝内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贲人对分管范囿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渔业经济组织应当配备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渔业港口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港口的安全生产。渔业船舶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船长直接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

渔业养殖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养殖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渔业港口经营者、渔业船舶经营者应当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投人,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

渔业船舶经营者不得雇用未取俜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

第三十条渔业船舶船员在渔业船胞航行、作业和停洎过程中冖应当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安全操作规程和值班守则。临水作业时,必须穿着救生衣。

渔业船舶不得超过核定的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

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的,应当立即向水上搜救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核实情况,组织救助,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问通报。渔业船舶之间或者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的,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当事船舶应当及时救助遇险人员,接受调查处理。对逃逸的船舶,渔港监督机构或者海事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遇睑渔业船舶及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和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

渔业无线电岸台(站)应当及时掌握并传递渔业船舶安全信息,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机动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非商业性渔业互助保障组织。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依法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鼓励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办理责任保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进行渔业港口建设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耳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格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未经批准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处以五干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的罚款:

(—)檀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的;

(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压载质量的;

(三)檀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港水设备的;

(四)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硷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制造、改造、修理渔业船舶的;

(五)渔业船舶上坞修理按规定应当申报检验而未经检验合格,渔业船舶修理单位允许其下水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昀,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处以五干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干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处以五干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的罚款;

(五)渔业船舶经营者雇佣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的,按每雇佣一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渔业船舶船员在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阻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恼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禁止离港、责令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行政决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扣其渔业船舶或者船上物品,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咸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核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实施渔业船怕检验的;

(三)不依法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遇险渔业船舶及人员不及时组织施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洎、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业船舶专用的锚地;

渔业渔政管理篇(5)

进入20世纪以来,全球化的生态危机日益严重,面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带来的生态恶化,人们开始重新反思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仍然肯定人在与自然关系中的优越性,但不再一味的强调其主宰地位,主张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承认其他物种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在人类与自然互相需求的角度上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观正是人类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这一环境伦理价值观指导下提出的解决当代生态困境的一种理念,其基本要义是“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既能满足当代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的需求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到20世纪90年代,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性共识,它要求渔业管理必须在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通过平衡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平等目标,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参与,特别是渔民的支持和参与,来实现渔业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率最大化目的。

1.1基于权利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政府集权管理会带来效率损失,并不是解决海洋渔业资源“公地悲剧”的唯一办法。随着海洋渔业资源衰退,世界各国从19世纪末开始逐步引入产出控制措施,其理念是基于权利的渔业管理理念,主张依靠市场机制,通过权利的买卖来确定谁有权参与渔业、分配总可捕量(TAC),主要包括总可捕量(TAC)、个别渔获配额(IQ)、个别可转让渔获配额(ITQ)及渔船渔获量限制(VCQ)。实施个别可转让配额(ITQ)制度就被认为是确立个人财产权的第一步且是重要的一步,将有助于利用市场机制克服政府集权的渔业管理模式所遇到的问题。个别可转让配额的理论本质就是在政府管辖权范围内对海洋共有资源所实施的“私有化运动”。TAC制度是指在一定时期、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对特定的鱼类品种和资源设定所允许的捕捞努力量的最大值。ITQ是在TAC的基础之上,为避免渔业生产的过度投资和渔业资的过度捕捞,将渔业资源总可捕量(TAC)划分成若干个较小的捕捞配额分配给个别渔业生产单位,包括渔民、渔船、渔业公司等,渔业生产单位可在获得的捕捞配额内自由捕捞,并且这些配额可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买卖、交换与转让,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这种制度下,每个渔业生产单位获得了特定的渔获份额,而且只能在自己所获得的捕捞配额范围内进行捕捞,减少了渔民或渔业公司之间的捕捞竞争;这种制度还可以使配额拥有者自行决策捕捞多少与如何捕捞,他们把自己当做资源拥有者,会主动与渔业管理部门合作并同一些渔业违法行为作斗争,渔民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积极性得到了激励;另外,由于配额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使配额转向生产效益好的渔民或渔业公司,从而有助于调整渔业生产结构。作为一种产出控制制度,ITQ制度在渔业发达国家也得到广泛应用。ITQ制度在许多国家实施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引发渔业生产单位的不正当经营,副渔获物的丢弃、谎报渔获量都将降低渔获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从而严重影响了渔业资源的养护效果;其次,可能会出现一些投机行为以及高效益的渔业生产单位大量购买捕捞配额,控制市场,形成行业垄断,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进而引发一些社会公平问题;再次,这一制度实施成本高,执行起来较复杂,并且主要适用于捕捞单一种类的鱼类,对多种鱼类的混栖性资源管理有相当难度。

1.2基于社区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无论是基于政府还是权利的方式来管理公共资源都无法阻止“公地悲剧”的广泛发生。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政府集中管理和以市场为导向的私人管理之间的第三条道路,以社区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管理理念出现并发展起来。社区是一个社会功能相对完整,能够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的一种介于政府与家庭之间的组织形式。社区居民往往有相似的价值观和生活习俗等,渔民社区组织也是如此。社区渔民作为渔业资源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在海洋渔业资源管理与资源养护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基于社区的渔业管理是指,渔业资源的使用者积极主动参与渔业资源管理,同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渔业资源管理的权利与责任的一种渔业管理理念和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基于社区的渔业管理理念:首先,该理念主张政府把权力下放到社区和使用者团体,使其能获准参与渔业资源管理,渔民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资源管理与养护,有效弥补了政府资源管理的局限性,并且渔业资源使用者可参与当地渔业政策的制定,对政策制定过程比较了解,又能增强渔民对政策的认同感,这种赋权化的管理方式能节约渔业管理成本,调动渔民积极性,增强其为改进渔业资源系统这一共同利益而作出努力的责任感;其次,由于渔业资源使用者长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掌握了当地渔业资源比较全面和详细的信息资料,能给研究者带来启发并产生解决当地渔业资源管理问题切合实际的方法,社区成员共享信息、相互监督,社区的各种条件、技术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很大程度上也能增强社区渔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基于社区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及其衍生的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政府官僚机构不愿向当地社区转移资源的控制权,即使进行了权力的转移,社区公共机构也不一定拥有政治权威性、社会合法性、管制资源利用的行政水平和技术能力;其次,地方性社区具有在抵抗外部风险上的脆弱性(如投机性投资,渔业资源退化等)和较小社区所拥有的管理资源的有限性(如科学的研究、监督、服从及强制等);再次,渔民社区组织对产权制度和政府管理制度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组织的过度自治化及对组织内成员的行为产生的“软约束”,会削弱制度实施的综合效果。这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与研究,激发专家学者们不断进行理念创新与制度创新。

2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经过修正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都坚持人类主体地位。虽然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表面看已开始重视保护自然环境,但这仍是人类为了长期向大自然索取资源而作出的选择,这种价值观主导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必然会存在前文所述的种种局限性。随着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越来越科学、全面,人类越来越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生态中心论起源于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主张把道德关怀扩展到整个生命系统,承认自然有其“内在价值”,其关注的则是生态系统本身的完整与和谐。它把生态系统当作一个整体,强调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以及由各物种组成的生态系统的重要性。这样,自然资源利用伦理观由“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伦理”转变,带来渔业资源管理理念的创新。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是基于科学的生态系统知识,强调人类行为与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结合渔民知识、渔民权益、生态科学知识等因素进行综合治理。

2.1背景与内涵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随着生态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完善,以及人类对自身与自然的关系的重新审视,在传统的环境管理中逐步引入了生态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的大量研究著作问世,该理念开始在国外一些国家得到认可。直到20世纪90年代,关于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研究和应用成为新的热点。1992年,联合国召开环发首脑会议,对生态系统给予充分重视,自此,考虑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渔业国际文书陆续颁布,一些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开始采用生态系统方法来管理海洋渔业。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联合国粮农组织(2003)给出的定义是:为了平衡不同的社会目标,渔业生态系统方法通过考虑生态系统内生物的、非生物的以及人类的知识和不确定性,并同时考虑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在生态学范围内所采取的一种综合渔业管理方法。虽然学界关于该理念的定义不同,但大多是在生态系统理念基础上阐释,主张环境背景下的渔业资源管理。笔者认为,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是基于对海洋渔业生态系统及其结构和功能可靠的科学知识以及对海洋生态系统相互作用和生态过程了解基础之上,为恢复和维持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生产力,综合考虑生态、经济、社会、技术等因素而采取的对人类的渔业活动的一体化综合管理。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管理的概念为开展渔业管理提供了最佳视野,其目的在于维持生态系统健康的同时使其能够为人类提供可持续利用的产品和服务。

2.2优势与缺陷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有诸多优势:多层次的合作;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信息共享;科学和政策之间的弥合,克服单学科的局限性;基于共识的决策。该管理理念不仅重视海洋科学所提供的海洋物理、生物等知识在科学决策过程中作用,也同样重视利益相关者、地方政府等社会因素的作用。该理念力求在掌握海洋渔业生态系统各元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保持生态系统的活力与健康发展,并同时获得生态、社会与经济效益。但这种管理理念在具体的实践中并不理想,很大原因在于海洋渔业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社会、经济和体制给渔业管理、渔业资源以及水生环境自身带来许多复杂问题,如: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目标;渔民和捕捞船队多个捕捞单元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复杂的社会结构、社会文化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影响;经济体制结构、渔民和政策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冲突;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由于生态系统存在不稳定性和复杂性,容易降低外界因素对其有益的影响,降低管理效率。

3对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的启示

我国是世界渔业大国之一,渔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和近海资源过度开发,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创新海洋渔业管理体制迫在眉睫。前文论述的世界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的发展与演变对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和制度构建有着丰富的启示,具体如下。

3.1加强科普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海洋生态伦理价值观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以及此起彼伏的环保运动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仅仅从技术层面并不能彻底解决环境问题,必须转变人类的价值观。海洋生态系统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海洋渔业管理方面,我们应该强调物种之间的相互依存,人类行为与海洋系统的相互影响,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海洋生态伦理价值观,加强对实施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的必要性认识,追求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新媒体等传播媒介,组织科普宣传,对渔民们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努力宣传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理论和制度。

3.2加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措施研究,先试点探索后推广实施目前,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已经开始应用生态系统方法来管理海洋渔业,中国仍采用传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措施。在传统渔业管理措施中,海洋伏季休渔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在客观上属于生态系统方法的范畴,但是这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应当积极组织力量,在加强生态系统渔业管理的理论研究基础上,根据我国近海渔业和远洋渔业现状加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措施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积极组织试点,及时反馈,汲取经验,然后再根据各地实情组织推广实施。

3.3近海渔业发展社区管理,远洋渔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我国现行的海洋渔业管理体制主要由政府来制定政策,具有明显的“控制与命令”式特点。这种管理方式容易导致政府和渔民之间的二元博弈,渔民千方百计规避政府约束,增强捕捞强度,最终导致政府管理成本增加,离最初的目的相去甚远。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借鉴世界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和实践经验,由单一政府管理转向政府、渔民、渔业合作组织、科学家等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对近海渔业实施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管理的优势,改善渔民和政府的关系,使渔民有权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增强渔民的政策认同感;我国渔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还应当加强渔民和渔业研究专家之间的合作,提高渔民的劳动技能。对远洋渔业可大力发展渔业合作组织,分担政府职责,加强远洋渔业的行业协会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政府和渔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降低渔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通过以上渔业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创设新的管理模式。

3.4积极跟踪国际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前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目前国际海洋渔业管理研究的热点包括社区管理、共同管理、生态系统方法等。我国应加强对这些新的理念和方向的跟踪研究,把握发达国家和专家机构渔业管理研究的新动向,为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和实践探索注入新的生机。另外,由于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的研究相较于世界而言起步较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应当积极参加国际性会议和重大研究项目,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共同应对海洋渔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5完善相应的渔业法规,保障渔民权益目前关于渔业的相关规定,大部分是从农业的视角加以规定,缺乏特殊性。另外,关于渔业管理的法规意见制定年代久远,已经不适合当前的管理需要。由于渔业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健全,渔业管理缺乏依据,渔民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为此,应当适时修订《渔业法》,确立渔民的渔业权,使之更好地保障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这其中,要准确界定和区分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捕捞群体和以捕捞为谋生手段的传统渔民的身份,从立法上确立传统生计渔民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通过立法程序使其持有的捕捞许可证可以继承和流转。

4结语

渔业渔政管理篇(6)

一、 注重政治、业务学习,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认真组织全体成员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全国“两会”精神,积极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廉洁从政”党性党风党纪主题教育活动、“强服务、保增长、促发展”服务竞赛活动和向吴大观同志学习等活动;认真制定各类学习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和《规范渔业船舶检验管理,促进全区渔业安全》调研课题,并落实到个人;召集党员集中学习12次,组织开展了“增创科学发展新优势,谱写美好××新篇章――我们怎么办”主题的解放思想大讨论;组织观摩了“辉煌××——××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美术书法摄影精品展”和“共和国脚印——经典回眸老报纸展”;组织召开了专题组织生活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分析查找差距和不足,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奋斗方向。通过系统地学习,提高了党员群众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为认真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增加了动力。 年初,我站被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评为“团结管湖先进集体”、××市农林局“渔业安全监管工作先进集体”、××市及××区“东太湖网围整治先进集体”。1名同志被评为“团结管湖先进个人”,3人次被评为市、区“东太湖网围整治先进个人”称号。

二、实行渔业许可制度,打击渔业违法行为。

1.实行渔业许可。

实行渔业许可,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市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我站在全区内河渔业水域范围内,加大宣传渔业法及渔业管理条例力度,上门服务核发、审验渔业捕捞许可证。共签发捕捞许可证40份,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各2874份。

2.加强环境监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和蓝藻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太湖饮用水源地取水口的水环境,确保太湖饮用水质量安全,我们一是开展渔业水域环境的保护工作;二是积极做好渔业污染事故的调处工作;三是治理和整顿全区渔业水域环境,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保证全区居民用水安全。

3.保护增殖资源。 4.查处渔业违法行为。 在渔业案件处理上,我们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进一步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5.调处渔业纠纷。

对渔民生产之间发生的纠纷,我站及时派员进行调解,缓和时态,化解矛盾,为渔民排忧解难,做到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解决纠纷,受到了渔民的好评。

6.抓好湖区渔政协管、检查工作。

按照年初与太湖渔政监督支队签定的协管责任书,我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严格执行处罚程序和处罚标准,准时结缴罚没款项,定期向渔政大队报告协管工作情况。在湖区协查工作中始终摆正位置,做到不越权、不错位、不乱管,协管工作进一步规范。

三、狠抓渔业安全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为认真贯彻全省渔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平安××渔业”建设,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渔港监督局、渔船检验局以及××市农林局等单位下发的文件精神,结合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我站开展了一系列渔业安全活动,推动了我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为创建“平安××渔业”和“构建和谐××”提供了保障,确保了元旦、春节、“两会”及国庆60周年期间渔业生产工作的安全。

1.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活动的领导。

根据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组建了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镇(街道)、渔区、渔业村(社区)领导为组员的渔业安全生产活动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全区渔业安全生产活动。向各分站、有关镇、农林服务中心、渔业村(社区)下发了《2009年××区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和《2009年××区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调整了全区渔业安全生产网络人员和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成员,保证上下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及时有效处置渔业生产安全的突发事件,保证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广大渔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认真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在重点渔村、渔港悬挂安全生产横幅30条、树立警示牌30块、张贴宣传标语40条,逐船向渔民宣传安全知识及有关渔业法律法规,送上有关介绍渔业安全生产及渔船安全设备配备等方面的书籍和材料4000份;同时,我们还注重加强对外宣传。今年来,在国家渔业信息网、东海区渔业信息网、省海洋与渔业局网、省渔船检验局网、市农业信息网、区政府信息网、区水产畜牧网及市渔政简讯和局渔牧简讯等多家网站和简报上进行宣传报道80余篇次。6月29日,××电视台生活资讯频道报道了我区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这些宣传报道使我区渔政、渔港及渔船检验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深入人心,也有效扩大了社会影响力,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建立健全渔业安全台账、安全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

我站使用省局下发的渔业安全台账记录簿,指定专人负责作好记录及事故报告,日常安全值班及节假日领导24小时通讯畅通落到实处。

4.开展渔业安全培训工作。 5.开展渔船安全检查。

全年我站共进行渔船安全检查9次,参加50人次,出动检查车、船、艇38次,检查渔船2874艘。通过对渔船的安全检查,督查隐患治理、安全责任、隐患排查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船舶和船员持证情况、渔船安全、设备配备情况,发现违规渔船7艘,责令其整改。

6.渔业交通事故调处。 7.建立渔业防台、防灾工作信息平台。

建立渔民手机移动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天气资讯、安全事项等服务。使渔民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的天气状况,从而有效的提高了我区渔民防台、防灾的能力,进一步保障了渔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今年来,已发送短信25次。

8.积极推进渔船船东互保工作。 四、规范渔业船舶管理,提高渔船检验质量。

渔船检验质量是船检工作的生命线,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精神,我们要求每个验船师都必须持证上岗、依法检验,严格按照检验程序和检验标准,做到100%登船检验。针对渔船特点,我们尤其加强对安全、消防、救生、信号设备的检验,对于设备损坏或配备不齐的船舶,我们一律要求必须配备齐全后方予签发适航证书。今年我们对快艇取消了渔业检验登记管理,逐步淘汰钢丝网水泥渔船,对老旧木质渔船的灰缝填补质量及局部的腐蚀、蛀蚀和铆钉的锈蚀予以重点关注,引导渔民予以拆解报废。

狠抓检验质量的同时,注重提高渔船受检率。实行检验预警机制,提前一个季度公布到期受检船舶名单,使得渔民能够及时申报,按时检验,确保了航行安全。今年共检验各类渔船2874艘次,受检率达到了100%。

五、扎实开展柴油补贴工作,确保惠渔政策落到实处。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苏财建〔2009〕33号文件精神,我区水产畜牧局、财政局随即开展了机动渔船柴油价格改革实行财政补贴工作,两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多次召开会议,布置2009年上半年机动渔船柴油补贴工作。

(一)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核对上报渔业船舶数量的紧急通知》(苏海传发〔2009〕3号)的要求,我区水产畜牧局渔政站对全区机动渔业船舶2009年2月28日登记在册,目前仍依法从事渔业第一产业(含内陆捕捞生产、淡水养殖)的机动渔船数量和主机功率进行核对。规定从事捕捞的机动渔船,必须同时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从事养殖用机动渔船必须同时持有合法的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养殖水面承包合同等)。为顺利完成机动渔船核查登记工作和柴油价格补贴工作,渔政渔港船检部门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加班加点,认真细致地开展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是控制渔船数量增加,限定主机台数及功率。对所有机动渔船进行再核查、登记,凡有疑点的船只进行了重新丈量尺寸,船名号不清的船只进行重新喷号,对渔船所有人和船只再拍照存档。做到渔业船舶检验证记载的渔船主机功率与该船档案资料、数码照片所记载的主机功率数三者相吻合。

二是严格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理,非渔业船舶严禁纳入渔船管理。对原作为渔业服务的快艇取消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理,核减了因太湖网围拆除而淘汰的养殖机动渔船,与比2008年度相比,共减少了653艘。

三是对机动渔船柴油补贴情况在补贴对象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一周,内容包括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

四是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机动渔船柴油补贴资金兑付的具体工作,按时发放到渔船的所有者手中。

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工作人员认真负责,我区在今年的机动渔船核查工作及柴油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再次杜绝了任何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发生,真正做到了公正、公平、公开,确保了补贴资金如数兑付给符合补贴条件的渔、农民手中,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和上级的肯定。

(二)2009年上半年机动渔船柴油价格补贴情况汇总。 六、实施太湖网围拆除工程,切实做好整治收尾工作。 这次东太湖网围整治工作涉及我区10个镇(街道)、38个村(社区)以及部分外县市,整治前共有养殖户2501户,在拆围签约中,对一户多块水面进行合并,核准为2269户,其中本区专业渔民1508户、非专业渔民718户,非本地养殖户38户,集体承包户5户,因而具有总量大、涉及面广、矛盾难点多、情况复杂等不利因素。在整个整治过程中,我们与省太湖渔管办始终保持密切配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小组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依靠科学合理的政策宣传、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党员干部的带头垂范、渔民群众的全力支持,100%完成了拆除整治任务,充分体现了各级政府整治太湖生态环境的坚强决心和东太湖广大养殖户甘愿牺牲个人利益的崇高思想,社会各界也都对东太湖网围整治倾注了极大的热情,从各个方面促进和推动了整治工作。

七、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主管局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3月份开始,在全体党员干部队伍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站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要求,坚持把学习实践活动与把握发展形势相结合,通过加强理论学习、组织集中辅导、开展专题调研、强化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对科学发展××渔业的理性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把学习实践活动与研究发展思路相结合,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不同层面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为我们分析检查问题、理清发展思路打下了坚实基础。坚持把学习实践活动与推动工作落实相结合,突出渔业安全生产的深入推进,有效保证了学习活动和当前工作的“两不误、两促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深入学习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研究,并于6月5日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支部成员结合各自分工,重点查找了班子和个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统一了思想认识,总结了经验教训,提出了整改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科学发展的思路和举措。

1.紧紧围绕全站工作重点,抓住关键,不断增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开展“争创五型机关,争做五型干部”主题教育活动,完善规章制度,构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长效机制,加强绩效考评,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

2.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后,实行定岗定位定责。年初,我站与主管局签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市渔政站签定“(内河)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又分别与各有关乡镇(街道)签定“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进一步健全并实施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抓好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实行严格管理。实施考勤管理、装备使用管理、财务收支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有效地维系和保障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4.抓好公示制度和作风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单位职能、执法依据、行政许可项目及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办案程序、渔业行政处罚种类、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农业部六条禁令、××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制和错案追究制度、机构投诉电话等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部分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对外办理。

5.接办市民来信来访。全年办结市长信箱投诉、咨询来信7件,均得到满意答复;接办群众来电举报6起,都准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八、明年工作打算

(一)利用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渔业安全宣传和安全监督力度,在网围养殖区增设安全警示牌,增强渔民安全防范意识。积极与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联系,对湖区内沉船进行打捞,清除遗留的土坝,整顿乱停乱靠的船舶。对已取消渔业船舶登记检验管理的快艇,将与地方政府共同商讨管理办法。主管局要与各镇(街道)签订渔业安全协议,做好层层抓安全、级级重视安全。

(二)认真接办群众的来电来访,及时妥善处理。要加强对渔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应用,进一步提高渔业行政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机制,规范渔业案卷。在处理渔业交通事故案件时,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合作,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

(三)积极为渔民群众办实事,想渔民所想,急渔民所急,不断完善服务制度。我们要积极向上级反映渔民的实际困难,申请解冻“双控”政策,逐步解决捕捞证和船舶证的签发,并做好渔民群众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致力构建和谐渔业。

渔业渔政管理篇(7)

今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按照省、市主管部门和县政府统一布署,紧紧围绕“渔业增产、渔民增收、渔县稳定”这个中心,狠抓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认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并针对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落实整改措施,规范渔业安全生产行为,杜绝渔业事故发生。今年我县海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情况较好。 一、 2004年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工作 1、领导重视,制度落实,绷紧安全生产之弦。一是调整充实了县政府海洋开发领导小组和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以及我局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组织领导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分管副县长主持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今年以来,县政府针对不同时期存在的问题,先后召开多次会议加强对采捕飞鱼卵作业渔船监督管理和打击渔船违规载客行为等问题进行研究部署;三是每逢台风来临,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都要按照分工,负责驻守到各渔港、网箱养殖等重点防范部位现场指导对养殖设施进行加固、组织人员撤离和落实渔船就近返港避风。 2、制定预案,落实措施,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完善了《渔业防台抗台工作预案》《渔船海上遇险紧急救助行动方案》,在全市率先出台《渔港渔船防火预案》,按照各种预案要求,落实镇、村、养殖户和船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同时以县政府把全县各村的渔船、渔排和渔港等安全管理责任人分别落实到镇、村主要领导,并在有线电视上进行了公布;为提高渔船救灾抗灾能力,我县组建了33艘渔业船舶救助后备船队,主要渔业镇也分别组建了渔业救助船队,对参加救助的船舶每次给予1000-1500元的奖励,对救助船队的船舶每月给予150元的补贴;在湾以外作业的渔船按村为单位实行编队生产,并在每个编队中确定1-2艘信息船,定时报告作业地点和组织遇险救助。通过以上措施,我县在指挥防台抗台和渔业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到了反映迅速,政令畅通。 3、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渔民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今年4月份县渔政和渔港监督部门联合举行渔业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专题培训,开展水上救生操作现场培训;5月份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结合伏季休渔,在全县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8月份我县结合新出台的《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配合县人大召开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和贯彻宣传《条例》座谈会,组织渔政渔港监督执法人员深入各渔县、港口码头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和《条例》宣传工作,使渔民和基层渔业干部提高安全防患意识。 4、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县渔政站联合渔港监督和各镇村开展拉网式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和渔业设施发给整改通知书,全年共通报限航整改渔船146艘次,通报船龄使用到期应报废渔船27艘,通过检查一些安全隐患得到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节假日期间组织渔政渔港监督人员和乡镇船管站人员到各港口、码头开展渔船安全大检查和值班,对违规载客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对违规操作、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5、加大渔业基础设施投入,提高灾害防御能力。县政府加大了对关系渔业安全的渔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一是安排专款新建了两个渔船避风澳,xx渔港综合整治工程已经开工,xx避风澳工程也得到县政府批准,即将动工;二是投入20万元为箱养鱼基地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