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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的措施精品(七篇)

时间:2024-01-23 15:08:39

保护非遗的措施

保护非遗的措施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开发和利用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城市化的迅速演进,在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下,贵定县的布依、苗族文化由于受到强势文化和现代城市文化的影响,加之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导致不少布、苗传统文化渐渐失去生存环境,渐行渐远,许多非遗老艺人也渐渐退出历史舞台,年轻人传承意识淡漠,布、苗传统文化出现了断层。尽管有的已经进入了部级非遗名录、省级非遗名录,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提升和保护,至今仍游离于地理标志和品牌商标保护之外,直接影响其知名度和“身价”的提升,尚未成为知识产权等法律认可的“知名品牌”。

1 贵定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处苗岭北坡、黔中腹地的贵定县,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县近三十万的人口中,聚集在此的布依族、苗族、水族、侗族、壮族、仡佬族、土家族等二十多个少数民族人口占约占了总人口数的一半。而贵定世世代代友好相处的各族儿女经过千百年的文化往来、文化沉积、文化融合,在欢庆丰收、庆贺太平、祈福纳财、欢呼盛世之时,都喜好用载歌载舞的方式表达情感。

贵定县布依族、苗族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以及长期的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造就了许多耳熟能详的特色文化品牌——既有首批部级非遗代表名录苗族《鼓龙鼓虎-长衫龙》,被列为第四类民间舞蹈,属4l项民间舞蹈之一,排列序号为126Ⅲ-23苗族芦笙舞;省级非遗代表名录海葩苗《芦笙长鼓舞》;《益肝草》;布依山歌《九板十三腔十八调》;州级非遗代表名录《月子汤》;《引思鼓》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贵定县布依族、苗族厚重人文和灿烂历史的经典之作,是不可多得的民族瑰宝,它已经不仅仅是一张张文化名片,更是一种民族精神,一个文化品牌。

2 传承与保护措施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贵定县布、苗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笔者认为仍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挖掘抢救为主,传承保护并重”的原则,从以下几方面抓好和抓实管理工作:

2.1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优先考虑列入非遗名录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传承保护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为非遗相关部门抓好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同时要制定吸纳社会资金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投入机制,采取政府投入一点,部门支持一点,社会募捐一点,企业捐赠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非遗传承保护基金,大力扶持非遗文化产业,对非遗进行开发,在开发中加以保护。

2.2继续对布依、苗族传统文化的普查

全面了解、掌握全县布依、苗族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和生存环境。通过实地调查,深入挖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以及实物展示等方式,对新发现的非遗名录或过去的名录拾遗补缺都进行全面、真实的记录,细心整理,鉴别真伪,同时加强对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档案数据库。

2.3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切实提高对非遗的传承保护意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采取政府主导,专家学者、群众参与的方式,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通过建立贵定特色非遗精品网站、广播电视对外宣传及把非遗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提高对非遗的保护、传承意识。

2.4加强非遗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落实好非遗教育的整体规划,大力培训非遗专业人才队伍,提供必要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非遗活动,促进对外交流。另一方面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强化工作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质具有实干精神的专业队伍,充分利用贵定师院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努力培养文化专业人才,让更多的人走进非遗工作。其三大力推进非遗名录进校园工作,把非遗名录作为贵定地区学生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纳入教学计划安排,编写乡土教材,培训师资,通过学校教育保障非遗名录的传承和发展,提高布依、苗族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文化自觉意识。其四是加强非遗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工作,建立非遗传承人名录体系,对传承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为授予荣誉称号,给民间艺人的生活补贴等,进一步掀起尊重和爱护非遗人才的热潮,使非遗传承和发展后继有人,兴旺发达。

2.5加大对“非遗”的开发和利用

发掘一个民族文化品牌不易,要使它发扬光大,长盛不衰,造福桑梓更难,如“云雾系列贡茶”、“益肝草”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思路,创新的思维,市场的观念去应对工作的挑战,去探索新的机制,使这些非遗文化品牌的发掘和保护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族文化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这些非遗企业聚集,促进科学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与此同时对布依山歌《九板十三腔十八调》、《鼓龙鼓虎-长衫龙》等非遗品牌,则应与旅游精品景点(如“金海雪山”)的深度开发相结合,依托旅游市场带动演艺产业的发展,并积极开发以旅游者为主要消费对象的非遗民间工艺品、纪念品,逐步壮大非遗民间工艺品加工业,努力增加“非遗”在旅游业中的作用,使非遗文化品牌优势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增长点,以此带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繁荣。

3 小结

总之,为了能保护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贵定县应健全组织机构,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组等,同时,还不断的加强资金政策扶持,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各区镇也安排专门的保护经费并制定保护规划。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文化现象、艺术模式空前地交织在一起,形成了相互影响、相互借鉴的氛围。

参考文献:

[1]王元.论跨文化传播视野下的中国文化振兴[J].攀登.2013(03)

保护非遗的措施篇(2)

Abstract:The author further studied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nvention, summarizes the four major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s of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nvention,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its application in our country.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机制

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convention;implementing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6-0124-01

0引言

2003年10月17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上通过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它标志着在国际法上一个全球统一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观念正式形成,同时也将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极大地促进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公约主要包含以下实施机制:

1确立各级保护措施机制

公约主要规范了以下两级即从部级和国际一级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1.1 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①制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②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③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④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促进建立或加强培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以及通过为这种遗产提供活动和表现的场所和空间,促进这种遗产的承传;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

1.2 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①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委员会应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②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委员会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可有关缔约国协商将有关的遗产列入公约所提之名录。

2设立各类主体职权机制

2.1 设立缔约国大会和各委员会建立缔约国大会,下称“大会”。大会为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如若它作出此类决定或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或至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提出要求,可举行特别会议。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在教科文组织内设立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在本公约规定生效之后,委员会由参加大会之缔约国选出的18 个缔约国的代表组成。在本公约缔约国的数目达到50 个之后,委员会委员国的数目将增至24 个。

2.2 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和任期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应符合公平的地理分配和轮换原则。委员会委员国由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任期四年。大会每两年对半数委员会委员国进行换届。大会还应选出填补空缺席位所需的委员会委员国。委员会委员国不得连选连任两届。委员会委员国应选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有造诣的人士为其代表。

2.3 委员会的职能①宣传公约的目标,鼓励并监督其实施情况;②就好的做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③按公约规定,拟订利用基金资金的计划并提交大会批准;④按照公约的规定,努力寻求增加其资金的方式方法,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⑤拟订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并提交大会批准;⑥根据公约的规定,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并将报告综述提交大会;⑦根据委员会制定的、大会批准的客观遴选标准,审议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并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列入公约述及的名录和提名;按照公约规定提供国际援助。

3开展国际合作与援助机制

3.1 合作的目的国际合作主要是交流信息和经验,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及建立援助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机制。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及其习惯法和习俗的情况下,缔约国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保证为此目的在双边、分地区、地区和国际各级开展合作。

3.2 国际援助的目的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按照本公约的精神编制清单;支持在国家、分地区和地区开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一切目的。

3.3 国际援助的形式①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②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③培训各类所需人员;④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它措施;⑤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⑥提供设备和技能;⑦其它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

4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机制

4.1 基金的性质和资金来源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根据教科文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为信托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缔约国的纳款;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其它国家;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各署(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它国际组织;公营或私营机构或个人;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它资金。

4.2 缔约国对基金的纳款在不妨碍任何自愿补充捐款的情况下,本公约缔约国至少每两年向基金纳一次款,其金额由大会根据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统一的纳款额百分比加以确定。缔约国大会关于此问题的决定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但未作本条所述声明的缔约国的多数通过。在任何情况下,此纳款都不得超过缔约国对教科文组织正常预算纳款的百分之一。凡拖欠当年和前一日历年的义务纳款或自愿捐款的本公约缔约国不能当选为委员会委员,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一次选举。已当选为委员会委员的缔约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规定的选举之时终止。本文作者深入研究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内容,总结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以上四大主要的实施机制,以期给该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保护非遗的措施篇(3)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增加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的规定,同时又在第三章档案管理中增加了关于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传统的管理和保护手段产生巨大的影响,为各级国家档案馆优化馆藏档案带来了有利的保障,同时也对档案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贯彻《实施办法》的客观要求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这是首次将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写进了档案行政法规,用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在 2001 年国家档案局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提出要制订《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分级标准与管理办法》。可见对永久保管档案的分级管理已经被提上了日程,成为今后档案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相对于原先只是确定文件的取舍、档案的存毁及档案的保管期限,对永久保管档案的分级管理无疑是强化档案管理的一项新举措。同时,各个时期的档案文献遗产作为永久保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分级管理和保护也是新《实施办法》提出的新要求和新契机。总的来说,档案文献遗产的保o工作分为“防”和“治”两个方面,即通过合理的保管方式、有效的环境控制预防病害的发生,延长档案寿命;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破损和病害,就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尽量恢复档案原貌。《实施办法》中提出的分级管理对档案保护的“防”有重要意义。档案分级管理的同时就意味着对价值量不同、重要程度各异的馆藏档案文献遗产采取不同的预防性保护措施。2001 年全国档案局馆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在副省级市以上档案馆尝试建立档案特藏室”就是对其的具体佐证。然而,笔者认为在通过价值分级来有效预防档案文献遗产病害发生的同时,可效仿图书部门的相关举措对已经损坏的档案文献遗产制定相应的损坏等级,根据不同的损坏程度来制订相应的抢救方案,合理安排修复力量,为档案文献遗产的个性化抢救性保护奠定基础。因此,通过合理的价值等级标准和损坏等级标准对档案文献遗产进行等级划分,对不同等级的档案文献遗产进行侧重不同的保管与保护将成为今后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保护的角度讲,档案文献遗产分级保护模型的构建不仅是贯彻新《实施办法》的客观要求,模型中的损坏等级划分也是对新《实施办法》中等级划分的丰富。

二、合理使用和配置有限保护资源的需要

作为一个历史文明古国,我国档案文献遗产尤为丰富,仅各级档案馆保存的馆藏历史档案就有 3300 万卷(件)之多。但目前我国能用于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的资源较为有限,这就直接制约着档案馆库建设、人员引进、新技术使用和设备购置等相关保护工作的投资。因而,存世档案文献遗产的数量和相关投资的矛盾尤为突出。在现有资源难以满足所有档案文献遗产保护要求的情况下,保护工作中往往平均分配有限经费,缺乏相应的侧重点,进而相对减弱了对重点档案的保护力度,使得一些急需保护的档案文献遗产得不到及时的抢救,这显然不是明智之举。

为逐步解决现有保护中的主要问题――数量众多的档案文献遗产和较为有限的保护资源之间的矛盾,更加合理的使用和配制有限的保护资源,从档案文献遗产的制成材料和信息两方面对其进行分级势在必行。制订科学的损坏等级对档案文献遗产制成材料的保存状况进行分级,进而确定抢救中的优先顺序和操作方案;同时,制订合理的信息等级对档案文献遗产信息的重要和稀缺程度进行分级,从而对信息珍贵程度不同的档案文献遗产实施不同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因此,通过档案文献遗产分级保护模型的构建,可对其中损坏严重和信息稀缺的档案文献遗产优先采取保护措施,如有需要进而实施有针对性的抢救和保护策略,最终使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工作更加有所侧重、有的放矢,提高有限保护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三、濒危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策略的理论基础

保护非遗的措施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传统文化;新形势

中图分类号:T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282-01

0 引言

中国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从古至今承载着丰富多彩的优秀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文化在历史进程中卓越发展的不可抗拒的力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多种多样,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给人们带来的极大的精神支持。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发展给我们的整体文化水平带来极大地影响,由此带来的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增加了我们的经济金额,推动着整体水平的提高。但是新形势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工作的推进过程中不断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1 明确非遗保护对象

众所周知,世界各种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着都是人们自身,显而易见,人事最重要最基础的文化载体,比如各种民谣、戏剧等都是通过民间艺人的语言、动作的一系列结合构造出来的,人作为文化载体必须受到一定的保护。民间艺人的不断减少会给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很大的冲击,所以说,我们必须明确保护对象。

人是社会物质文化的生产者、创造者,担负着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的使命,各级政府部门要时刻关注他们的生活,给他们一定程度的物质和精神支持,让这些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感受到在新形式下社会中的认可和相应的存在感。另外,政府部门应该投入一定的自己支持,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班,组建大众学习传承非遗的场所,并且选拨优秀的非遗保护对象作为大家的老师,领头人,让他们收徒、传艺,带领大家温故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但是,现如今非遗文化的保护和继承备受关注的同时,也逐渐出现了一些伪非遗的现象出现。有一些所谓的传承人并不是民间大众,而是一些当地的开发商和地方领导。,他们并没有掌握足够的民间技艺,这种弄虚作假的现象如果不被及时制止,就会对以后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违反了新形势下非遗保护与继承的真实性和意义所在。

世界各国因为忽视非遗保护对象“人”这一载体的重要性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流失的现象比比皆是,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启示,不断地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一对象的存在。为此,我们应该制定明确的非遗保护对象标准,进一步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2 开发利用非遗资源

非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渠道是否合理问题也应该值得我们认真关注,新形势下人们大强度地开发和利用造成了一些反面问题,阻碍了我们进一步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推进。

万事万物的开采和利用都要遵循其本质规律,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特征,采取各种积极措施,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工作。有些工作人员为了搜集遗产直接将一些旧村落硬性拆除,然后建造所谓的遗址新村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它的变化规律,加速了古文化遗址的消失速度,一味的追求开发非遗资源的形式,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不可明确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会给我们带来的有利影响,政府也不断给予我们一定的支持和鼓励比如,建立旅游景区,文化遗址保护区等等供人们参观游览,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构项目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产品,发展民族旅游文化,促进经济发展。

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在开发利用非遗资源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遵循其自然发展规律,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其价值所在。

3 建立非遗保护机制

现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这个话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专注,一项项目的实施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机制,以此来监督和鞭策,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建立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制定相应的原则,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根据地建立基础设施,方便外来人员参观。政府也应该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培养专门的知识技能型管理人才,利用当今时代下的先进的技术制作传统文化的产品,在传统技艺的基础上附着现代的技术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得以延伸,从而适应现代人的需求,在运用现代技术进行创新和发展的同时要注意避免出现违背最初原则和目标的问题。而对于为什么要用法律来约束也要引起我们的关注。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这一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件,用法律做准绳,约束人们依法保护、利用、继承。相关法律的建立不仅让人们意识到了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而且也提高了人们学习非物质文化热情,积极地参与到保护与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来。

建立非遗保护机制这一有效措施是我们新形势下保护与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经之路,在工作进程的推展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更好的为弘扬传统文化,继承非遗任务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众多文化形式,包含着话剧,曲艺,民间杂剧,声乐,剪花、服饰等等,涵盖了人类的各种风俗习惯,民间艺术等各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着全国各民族的优秀文化的力量,特别是少数民族以及农村乡土风情的集合,是中国多民族文化特色的有力体现。新形势下非遗保护与继承不仅是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同样也是保护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同时也要大力宣传群众积极传承,保护继承这项工作迫在眉睫,我们必须遵循这些相应的措施,加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让群众充分意识到这一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份工作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大家共同努力,促进新形势下的非遗保护与继承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芳.浅谈新形势下的非遗保护与传承[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13-14.

保护非遗的措施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竞技;

(三)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美术;

(四)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

(五)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实施有效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旅游、体育、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相关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文联、社联、科协、作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职责与保护经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五)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培训、研究;

(六)其他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在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性活动,对开展相关活动给予指导,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鼓励社会以捐赠、认领保护、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章名录与传承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计划,有关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对普查结果进行分类、登记;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其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以及所依存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并提出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书提出的保护计划和措施履行保护义务,并按年度向项目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保护计划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认和命名。

确认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对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二)具有若干名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三)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

(四)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第二十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取得有关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支持的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

(二)给予适当的资助;

(三)促进交流与合作;

(四)其他形式的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二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另行确认并公布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教育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内容,开展普及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活动,建立传承教学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

第四章保护措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制定周密的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可以依法实施的抢救措施。

征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作价,并标明出让者的姓名。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调查保护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弘扬。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程序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传统民间艺术特色鲜明,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区域,可以命名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命名。

第三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题博物馆,收藏、保存和展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室等,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

第三十一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等,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并予以保护;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使用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

境外团体和个人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对具有保密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及其基于传统知识、民间文艺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三条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限制经营、出境。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科学研究与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规划,明确重点科研项目,采取课题申报和项目招标等方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

第三十五条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实践结合的科学研究,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的科研活动;鼓励、支持与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六条鼓励、支持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创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民居、建筑物、场所等加以维护、修缮,具备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八条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基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运用于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

第四十条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采访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遗失或者严重损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备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核批准对具有保密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考察所得资料、实物的,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不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科学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核、申报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指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保护非遗的措施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现状

为更好地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我国国务院也在2005年3月份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①。2011年2月25日,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通过并公布,这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然而客观地讲我国保护“非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给保护“非遗”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相对滞后、薄弱的理论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则时有偏差,所以很难在完善、成熟的中国化系统理论上来开展保护“非遗”的相关工作。本文根据这一情况,着重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保护“非遗”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且在此基础上系统地反思国内保护“非遗”的实践和理念,为相关工作提供了宏观上的分析对策,以促进保护“非遗”工作的开展。

基本原则和理念

在“非遗”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核心的概念,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文将重点解析“非遗”概念的外延、内涵与其基本原则。

《公约》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作了如下的规定:被各个团体、群体以及个人看成是其文化遗产的所有的技能、表现形式、知识、表演、实践以及和其相关的文化场所、工艺品、实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几方面的内容:手工工艺方面的传统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关的实践、知识;表演艺术;节庆、社会风俗及礼仪;口头的表述与传说。从总体上看,其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分别是“生态性”、“民间性”、“活态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据论者的观点,“活态性”指的是,较之于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具有鲜活、生动的特征,有着不断变动的形态。“生活性”和“民间性”关系密切,因为“非遗”是民众的集体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间生活里自发的传承、出现与发展,源于民族的社会生活、文化环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间的生活相脱离,其生命力将无法鲜活。“生态性”指的是根据自然科学里的“生态”概念,来描述民间“非遗”的生存情况,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区、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为基础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习俗、语言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质和文化内涵;二是各区域的“非遗”形态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一起营造出了和谐的文化生态圈。在《公约》里还规定了“非遗”理念的目标和主旨,即实现对人类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保护“非遗”现象,其需要从整体上保护“非遗”的生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非遗”的目的。

我们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实践活动,就必须科学地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里明确表述了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该遗产每方面的立档、确认、保存、研究、宣传、保护、承传、弘扬及振兴”③。但《公约》没有明确地规定保护“非遗”的原则、对象及主体,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非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只是《公约》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遗”现象的本体,比方说口头的表述、传说,其还涉及“非遗”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受众以及传承人等等。对于保护“非遗”的主体问题,各国的规定各异,然而其都规定了应构建各方面相互协作、责任清晰、主体明确的有效保护机制的内容。此外,保护“非遗”时应当遵循其自身原则。第一,应开展理解保护,也就是在准确地把握“非遗”形态的意义系统与符号体系的基础上来保护“非遗”;第二,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遵循创新原则,这是由于只有增强“非遗”纳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非遗”的目标;第三,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也就是将“非遗”作为整体文化来进行保护,切忌肢解式保护。

在对保护“非遗”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我们还应当对保护“非遗”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说创新、革新、传承、保存)进行辨析。原样的传承、保留文化遗产即为“保存”,其可以适用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但对动态文化的“非遗”来说,由于其处在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有着不断变化的形态,所以在保护的时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样之外,还应注重对其发展方面的保护。而“传承”多指动态的口头传承,其是“非遗”形态得以保护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创新”指的是在处于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非遗”形态可以根据外部的变化情况来调节自我,且能够根据文化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来进行演变。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这显然有悖于“非遗”保护的主旨。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对保护“非遗”的内涵的准确把握④。

现阶段国内保护“非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遗”的基本原则与观念。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据联合国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来制定保护“非遗”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所存在的观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认识联合国和国内的“非遗”规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区在开展保护“非遗”工作时还普遍存在措施灵活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国务院所颁布的关于保护“非遗”工作的文件只是对部分总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各地区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方针对策,借助于多样灵活的措施来保护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护“非遗”的观念上存在误区。国内在保护“非遗”时普遍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我国保护“非遗”的主体很多,其涉及各个不同的层面,比方学术界、政府、工商界、民众、传承人以及社区组织等等,若它们间可以实现高效的协作,势必能产生强大的合力,进而完成对有效保护机制的构建。然而当前却普遍存在不明确的责任分工这个问题:一是,部分区域保护“非遗”的工作成了少数文化投资商的经济事务或者是少数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务,行政的领导担当着保护的主体,比方说尽管评审“非遗”的委员会是有关领域的专家与文化厅等行政部门的同志一起组建起来的,然而真正的主体是各级部门的负责同志⑥。此外,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学科专家与民间的艺人不具有主体地位。这使评定“非遗”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实际相脱离。现阶段的情况是,部分民间的文艺家协会能够直接参与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学者、民间艺人的参与较少,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非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保护“非遗”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能准确地把握整体性原则的问题。部分区域在进行保护“非遗”的文件的制定时,常常忽视保护“非遗”的整体环境,未充分地意识到“非遗”是和自然、人文环境一同存在的整体的文化形态。虽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对文化空间的保护,然而其却不同于整体性的保护理念。受此类模糊的保护观念的影响,保护“非遗”的工作常常处于“碎片式”形态之中。

未能准确地把握保护“非遗”的主旨。激发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使文化的多样性得以维护,确保人类文化能够维持生态上的平衡是保护“非遗”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设置“非遗”的名录,还是设置专项的基金,都仅仅只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所以在保护“非遗”时,我们不能将工作的核心与主要的目标设置成进入“省级”、“部级”、“世界级”的“非遗”名录中,这样做只能是本末倒置,会使文化形态丧失健康的发展空间。所以,我们应该将“申遗”视作促进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且应把相应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决不能将精力与财力一味地放在名录的申请上,切忌过分地提高申遗工作的意义。

除此之外,还存在分级政策有悖于保护主旨的情况,部分区域根据国务院的文件,从2006 年开始着手制定涵盖省、市、县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且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进入了县级名录的才能进行更高层次的名录的申请。在笔者看来,此类分级制度片面地划分了不同类型的文化等级现象,这显然不符合联合国保护“非遗”工作的根本宗旨与目标。

有关国内保护“非遗”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开展理解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各地应重视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调查各种“非遗”形态,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切实做到理解保护。只有那种理解式地保护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护,如果对意义不能准确地把握,那么开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结果必定是毁灭、破坏。概况地讲,我们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组织多种形式的民间艺术展览、会演,同时要重视对各地区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此外,还应当收集、整理各地区的文献、史籍、地方志、家谱、民俗志及专题志等相关的资料,以期能够深层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原生”环境下维持“原生态”,打造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在保护“非遗”时,应从“原生”环境里对“原生态”进行保护。现阶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记录立体、抢救及时、整理分类、扶持有效”的方针,其通常会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针对“非遗”的有形形态的档案,采用静态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资料,或者是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民间艺人的生存状态与表演过程等动态方面的因素录制下来;此外,对“非遗”事项的单纯保护,比方说组织表演艺术展演。显然,只借助于这两种保护措施还不够。我们应在“活态”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态和其相关的生存环境看成整体来进行保护,让它们避免被主流意识形态与商品经济异化。在实践中,各地可以参考贵州等省的做法,进行生态保护馆建设,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部分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资源的区域设置民俗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开展动态保护活动,转变博物馆以往那种传统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镇(开封)、桃花坞(苏州)及杨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画为主题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开展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时需要严格地遵循“生态性”原则。

应有效地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动保护理念向文化保护自觉意识的转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和日本在保护主体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为例,在保护活动里有许多民间组织的参与,且民俗学者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认定、审查、调查与研究“非遗”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为使保护文化遗产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学性得以维护,设置了数以百计的相关单位,从事调查、收集资料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应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设置与保护“非遗”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与科研机构,同时应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使民间艺人在文化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我们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出台可行性强的措施,以激发艺人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阶段,部分有着丰富的“非遗”资源的区域,经济比较落后,艺人难以维持生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解决其在技艺传承方面的后顾之忧。

制定与地方实际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在保护“非遗”时,务必应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当地文化形态的特点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此处我们举个保护地方戏曲的例子⑧,在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时应注意下述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由于地方戏都有自身的舞台表演程式与表演体系,因此其保护范围不能局限于像穿着艺术、化妆、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规范等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应当重视对其精神层面的精神意蕴、文化内涵及审美追求的保护,也就是应将“神”有效的保留下来;应尽可能地减少主流文化与商业文化对其的影响。第二,应重视保护和地方戏相关的审美观念与语言环境,综合地保护其相关的艺术构思手法、传承人及口诀。此外,为了确保地方戏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后继有人,还应当充分利用学校这一重要的人才培养场所。

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就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自古以来民间文化在我国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衬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间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其都被视为一种音乐素材来源,但其并不属于主流音乐系统。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间文化的尊严与相关工作者的权益。

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的方式和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实践中,我们应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与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调查“非遗”时,应到调查地进行深入的调研,准确地把握当地文化现象中的精神内涵与其民众的心理特质,从情感上联络调查对象,掌握好当地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与此不同的是,在调查那些物质文化遗产时,重视的是那些纯技术层面的、静态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尚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如此一来,才能主动地学习各方面的经验,才能在反省中进行改进,才能推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文化血脉得以传承。

(作者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资助课题“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A201)

【注释】

①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页。

②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0~21页。

③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33~34页。

④王鸣明:“民族学视野中的少数民族戏剧”,《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28~29页。

⑤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页。

⑥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15~16页。

⑦李世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与规范问题”,《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9期,第39~40页。

保护非遗的措施篇(7)

关键词 群众 非物质文化遗产 继承 措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作为人类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被丢失的危险,因此要重视中华民族一脉传承的优秀文化遗产,加强文化建设、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加以传承,并以新的形式中发扬光大。

一、群众文化和非物质遗产之间的关系

(一)群众文化活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诞生与流传的基础

一个民族的整体精神风貌有赖于群众文化发展的内容与形式。群众文化是民族文化发展的体现形式,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群众文化中的一份子,像一面历史的镜子对群众文化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有效的见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群众文化相互关联,群众文化活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诞生与流传的基础。

面对突飞猛进的科技经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在很多方面都受到了威胁,在我国整体文化氛围中逐渐成为弱势文化、边缘文化。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主要落实在一些年岁比较大的老年人身上,随着时间的发展,这些老年人也日趋体弱多病,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局面。而有些民间技艺、绝活一旦消亡就会产生无法复制的永久性失传,无限量损失,这种文化精神意义上的损失消散无疑也是人类文化的损失。因此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积极采取相关的保护与继承措施,是目前我国文化工作人员必须肩负起的义务,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抢救已经迫在眉睫。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加有利于推动群众文化的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传统文化的原生态形式,发展轨迹。对我国各民族的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信息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体现了民族文化特质,民族生活生产模式,以及行为方式,它对于研究我国各民族特点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延续民族传统特征与标致的重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蕴和价值必将在时间的沉淀下越来越醒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加有利于推动群众文化的发展。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继承措施

(一)教育引导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社会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群众是社会发展的主动力,发挥群众的力量,以群众的思想认知为出发点,在社会整体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保护,必有成效。面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无人严峻的局面,我国要在政策上加大力度宣传。有针对性地在教育系统内,扶植培养一批专业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人员,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好人员后备工作。另外,要在社会范围内各个领域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尽可能多地提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接触和了解的机会,在群众中间广为传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继承和保护的深远影响与重要意义。

(二)调动一切社会资源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

调动一切社会资源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有利于扩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群众中的影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种形式,它在音乐、舞蹈、戏曲、绘画、体育竞技等方面都有体现。如果鼓励社会各界企业,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与保护工作中来,就会使社会各界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思想上有更全面更细致的了解,会在主观上自觉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各地不同的民俗文化、出生婚嫁仪式、各种庆典等都是非物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部门要有意识地将这些文化特征与地方企业有效联系,努力寻找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企业文化发展的契合点,组织具有特定意义和影响力的企业活动,从而使得企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双赢的宣传效果,有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信息化时代的延承。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延承要有科学化的创新精神

不可否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其自身必定含有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特质,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上要采取有选择性地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延承要有科学化的创新精神,如果与时代特质相背离,固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形原貌,必将不宜为现代人所接受。只有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中保持创新精神,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轨迹与现代人的思想方式,生活行为方式相贴近,才会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顺利继承与革新发展。

(四)加大社会化力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充沛稳定的资金来源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必要保障。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会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资金保障。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效应,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征得更多的资金渠道,会有效解决我国目前“非遗”工作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完善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制度与体系,对提高国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和关心度都有深度的影响。

四、结语

基于群众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探究与分析,会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范围内提高影响度,在创新精神的导向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选择性地继承与保护,会进一步推动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冷建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新时期群众文化的融合[J].传承(学术理论版).2011(1)

[2]黄彩媚.试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J].大众文艺. 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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