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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最新动态精品(七篇)

时间:2024-02-17 11:26:11

金融监管最新动态

金融监管最新动态篇(1)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次贷危机

一、引言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有着相互促进的作用:一方面,严厉的金融监管导致了金融创新,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又使得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剧,由此推动了金融监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政府为了金融业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通过法律、法令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是很必要的。处于金融监管环境中的银行为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将在市场竞争和金融监管夹缝中求生存。金融创新使原有的金融管制条件失去了效能,于是更严厉的监管措施被制定出来,以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二者是一个互动的均衡过程,它们的动态变化使得金融监管制度得以调整和变革。“管制金融创新再监管再金融创新”,这一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重复,每一个新循环都有一个新的起点,由此推动了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

姚德良认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搏弈的每个循环过程是相联系的:旧过程的结点是新征程的起点。静态均衡是非常态,不稳定的,非均衡或动态均衡才是常态。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主观因素影响,各利益主体的发展会出现不平衡,有发展快的,有发展慢的,有不发展的,有倒退的,其力量对比此消彼长,旧均衡出现不稳定。当到一定阶段,一方力量强大或利益受损到打破原均衡,建立新均衡带来的收益大于代价时,就会诱发制度变迁的冲动。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获得竞争优势、实现跳跃式发展、打破原来力量均衡主要因素。对美国来讲,1933《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通过,包括以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利益主体利益达成均衡的结果,是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的通过,包括以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各利益主体利益达成一致、力量对比达到均衡的结果,这也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均衡。

二、次贷危机发生根源解析

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确立与演进的历程来看,金融监管并非以政府管制金融资源为目的,而是以提升金融市场有效运作为目的,即如何在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找到均衡。Frieden(1991)认为,面对金融全球化,国家仍然掌握着最大权力,国家如何从管制、松绑及再管制中,找出符合国家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均衡才是当务之急。但是,金融创新的复杂性和金融机构经营的多层次使得美国金融监管的能力受到了挑战,次贷危机的发生显示了监管与创新猫鼠之战。

过度的金融衍生品创新和监管缺位共同导致了次贷危机的生,在这场危机当中金融创新的负面作用表露无异,甚至金融创新加快了次贷危机向金融危机的演化步伐,也加速了美国金融危机向全球蔓延。房地产抵押贷款给中代收入阶层带来了购买房产的可能性,也促进了市场的繁荣,但是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标准的放松和抵押贷款产品的创新为次贷危机埋下的爆发的种子。

一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和Alt-A贷款都具有较大的道德风险,这些贷款是发给中低收入阶层甚至信用记录一般的人群。

二是住房抵押贷款难以抵挡系统性风险的冲击。这些住房抵押贷款是在美国房地产市场繁荣和利率较低阶段发放的,一旦利率上升或楼价下跌,借款人就无法还贷,金融机构的资金链就将断裂。

三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结构放大了后期的信用风险。这样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的系统风险就会同时增加,而且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要远远大于正常的消费信贷。

房地产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20世纪最重要的流动性创造金融创新产品)操作,将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从而导致的风险的积累,最终带来的市场的脆弱性。金融创新往往会突破原有的金融监管制度,美国的伞式监管模式同样随着创新的不断发展而无法有效地对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美联储也没有真正处于监管的核心,至少没有发挥监管核心的作用。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专业监管部门的牵制,监管效率不能达到最佳。另外监管准则同样有问题,美国银行业将巴尔协议当作监客的重要准则,但是巴尔协议本身鼓励证券化和表外融资,而这两点下正好是美国新一轮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

金融监管最新动态篇(2)

关键词:风险监管;全球化;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

一、风险防范与控制渐趋成为金融监管立法核心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而金融领域又是竞争最激烈,风险程度也最高的领域,加之金融行业自身的脆弱性,没有风险就没有金融活动,风险与金融形影相随。因此,金融风险的积攒和蔓延,势必对全球经济造成致命的打击。尤其是在当今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已成为全球金融监管的核心和焦点。风险监管作为新的监管理念,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

(一)金融全球化与风险监管

金融全球化使国际金融市场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市场主体的日益国际化,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这都促使国际金融市场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使风险得以蔓延和扩张,并难以得到防范和控制,金融全球化中的任一环节一旦发生问题,将直接对全球经济形成巨大冲击,从而加剧金融风险。金融全球化还直接导致任何单纯一国监管的低效,加之金融业自身的脆弱性,在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金融风险跨国感染和蔓延的机会大大增加。始于2007年初的美国次贷危机已迅速蔓延和扩展,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这充分说明了,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与稳定,建立和健全以风险防范与控制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作为依托和保障至关重要。

(二)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

风险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复杂过程,随着信息技术以及统计学的不断进步,人们认识和预测风险的能力越来越强,缩小了不确定性的范围,减少了不确定性的程度。于此同时,由于各种各样新事物和新制度的涌现,人们还来不及了解其影响时已不得不去适应它,因而,又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新的潜在风险,正是因为大量不确定性的产生和存在,人类始终面对着一个充满挑战、机遇及危险的世界。随着当今金融全球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快以及金融创新的日益很活跃,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金融创新浪潮已涉及金融的各个领域,不仅包含金融工具的创新,同时也包含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组织、范围和功能的创新。金融创新一方面大大提高了效率,促进了经济增长,同时也使金融市场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大大增大。模糊了传统的金融业务的分类,对传统的金融分业监管提出了挑战,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需要,不但不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反之,是对金融创新发展的制约和束缚。金融监管需要在金融创新的动态过程中不断变革和加强。金融创新是传统的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对日渐深入的全球化金融服务业中管制因素和管理体制的变化所形成的日益激烈竞争的反映。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全球化无疑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规模效益,两者的相互促进形成了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更加激烈的竞争,导致了金融业务更加复杂、金融行为瞬息万变、金融风险和不确定性大大增加,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任务更加严峻。

(三)金融自由化与风险监管

20世纪70年代,麦金农和肖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论奠定了金融自由化的理论基础,由此也揭开了发展中国家以金融自由化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改革的帷幕。与此同时,为摆脱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带来的窘境,主张放松管制的新自由主义政策也成为发达国家金融改革的主流。于是,金融自由化就成为了世界金融改革的主流内容。而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自由化与放松管制一方面促进了金融法创新的发展,活跃了资本,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客观上也导致了金融机构更多的冒险行为,利率自由化、混业经营范围的扩大以及更多的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集中了更高的风险和投机性。这些都引起了金融脆弱程度的增加,容易导致更为严重的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而完善且执行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框架有助于提高一国的制度质量,从而减少金融自由化所引发的金融脆化现象。因此,体现在金融监管领域,就是金融监管法要以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为核心和重点。建立和健全风险监管法律制度。

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渐趋完善

(一)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

回顾百年来金融理论演进和全球金融发展的历史,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剧。现代金融及金融理论的发展与传统的金融及金融理论已经不能同日而语,“此金融而非彼金融”。现代金融表现出极强的脆弱性、结构的高度复杂性、巨大的负外部性、日益明显的虚拟性和独立性,加上金融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高度的开放性、流动性和全球性,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波动与危机迅猛的跨国界传导,传染性与破坏性极强,这都促使了全球金融风险的迅速全面升级。面对这种金融风险全球化的趋势,单个国家面临着日益艰巨和复杂的金融监管压力,单单依靠某个国家内部监管当局的力量越来越难以实现对本国金融业的有效监管,为了避免监管信息采集、检查和处置工作的重复成本,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金融监管无效和失灵,以及由于各国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差异所带来的监管冲突,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就日益凸现出其重要性,并逐步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52届年会讲演上指出:“在许多问题上,各国努力与国际支持相结合才能取得巨大的成功,很多困难都超出了各国自行解决的能力范围。”这句话用在金融监管方面尤为恰当和贴切。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建立和健全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促成全球化利益的实现,体现在金融监管领域,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在于消除或减缓金融全球化可能带来的风险全球传染效应,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促进金融业安全和快速发展。因此,在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进程中,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日益得到重视,已成为一个明显趋势。

(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目前,国际金融监管领域合作与协调的主要有效实现方式是国际组织的建立及达成的诸多法律文件,各种国际会议和论坛的召开。国际金融监管最初表现为银行监管者之间的双边接触,后来逐步扩展到金融的各个领域。1975年。在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框架内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交流金融监管信息,制定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各国监管当局间的国际合作和协调,维护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

所说的“巴塞尔协议”)。1997年9月又正式颁布实施了更为重要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1984年,证券监管者国际组织(IOSCO)成立,是国际证券业监管者合作的核心,先后发表了《里约宣言》、《监管不力和司法不合作对证券和期货监管者所产生问题的报告》和《承诺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监管标准和相互合作与援助基本原则的决议》。1992年,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成立,制定和颁布了《新兴市场经济保险规则及监督指南》。为了对有可能阻碍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协调,以推进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WTO对金融监管法律也进行了国际协调。1993年12月,缔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金融附件,1995年达成了《金融服务承诺谅解》,1997年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协议》(FSA)等文件。各国际金融领域基本上初步形成了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法律文件。并在不断的适应新的国际金融形势,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此外,监管机构之间的双边或多边信息共享与合作及技术性和程序性的安排还是比较普遍的,主要表现为谅解备忘录的形式(MOUS)和金融信息备忘录(FIMOUS),前者通常规定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条件,通常包括获取彼此所拥有的官方文件和其它信息的规定,而金融信息备忘录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备忘录,规定获取更一般信息的条款,或进一步规定关于国际经营企业风险评估认定的常规报告要求。以上这些都说明,基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健康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成为大势所趋。但在此方面有两个问题要引起注意:1、坚持金融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并不是否认国家经济原则,也更不是对国家原则的质疑和动摇,也更不代表就是现在较为流行的“弱化论”和“让渡论”的拥护者。各国要在坚持国家经济,公平和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双赢,互惠”的目的进行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与协调,这样才能真正的维护本国的利益,从而进一步促进全球金融安全与稳定。2、目前普遍认为国际金融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文件不具有强制力,具有软法的性质,由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是否实施,但绝不能以此忽视,甚至否定这种软法的效力。全球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世界各国的彼此依赖性加大,软法的效力虽然不直接来自于各个单个国家的强制力,但是,国际法制的创设过程也就是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博弈与较量的过程,其具有规范效力,软法一经形成,相应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就会遭到舆论的谴责,纪律的制裁,甚至被共同体开除等制裁。因此。国际金融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文件虽然不具有法的强制约束力。但却对各国有着更高的吸引力,更应受到广泛的信奉、认可和遵守。

三、动态性金融监管和系统性金融监管相结合

(一)系统性金融监管立法

风险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复杂过程,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这种动态的运动本质,随着资本和加速运作,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尤其是在金融创新日益活跃的情况下,金融创新形成了以资金链为基础的竞争关系,各金融机构之间表现出更强的相关性和连动性。当一个机构出现问题时。就会迅速波及其它机构,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进而危机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此外,金融交易手段的创新,在提高金融活动效率的同时,也伴生出新型的交易风险。如:股票指数交易、期权、期货交易等。这些新型的工具具有显著的杠杆效应,在产生风险时,这种杠杆效应的存在更使风险倍增。金融风险更呈现系统性扩张和蔓延的特征。

所谓的系统性风险,一般就是相对个别金融风险或局部性金融风险而言的,指的是通过单个金融风险的传染和蔓延而形成的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其在规模和性质上,均大于个体金融风险的简单相加,具有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传染等显著特征,往往会对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产生致命的影响和威胁,最终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爆发。20世纪末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近期始发于美国次贷危机而蔓延到全球的金融危机使系统性风险监管问题受到高度关注。2008年3月,我国央行、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该正确处理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金融系统各部门要密切关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状况,各部委应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进一步提高金融风险预警能力,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保障国家金融安全。”这充分说明在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创新的背景下,风险从其一产生,就不可能仅仅局限于某个特定领域,在金融监管中确立系统性监管的理念,将监管视野扩大,用系统的、全局性的思维去设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已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立法趋势。

(二)动态性金融监管立法

金融监管是个动态博弈的复杂过程,在当前金融风险不断加剧,系统性风险凸现的背景下,与时俱进的重视动态金融监管非常重要。将动态性监管与系统性监管相结合,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立法的趋势。动态性金融监管立法的本质特征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信息化监管。金融市场是信息高度不对称的不完全市场,金融风险又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和蔓延性。因此,大量真实、及时和有效的信息是金融监管部门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其中,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要。在金融监管实践中,由于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直接导致了信息供给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就很难做出使监管资源最优化的决策,极大的妨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完备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非常重要。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朗曾对信息公开制度作过这样的评价:“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政策而被推崇,阳光是最有效的消毒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鉴于此,为了提升金融监管的信息化,国际社会近年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2001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国际保险业协会及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组成的工作小组,出台了《多方工作小组关于提高信息披露的最终报告》文件,对完善金融机构信息公开披露专门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与指南。2004年6月26日,在经过长达5年的修订后,巴塞尔监管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最终稿。在新资本协议第四部分,即第三支柱――市场纪律中,就明确说明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要求通过建立一整套披露要求以达到促进市场纪律的目的,并对相关的要求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2、及时化监管。监管信息,监管措施及政策的实施,都具有时效性,动态监管要求及时的收集监管信息,并及时进行信息的鉴证、扫描与分析,及时编制信息报告,并将监管信息及时高效传递或披露,在第一时间提供给有关的监管决策层并迅速转化为具有针对性的监管行为。时滞的信息以及监管措施,难以真正起到实效,会导致监管成本的增

加。监管低效,甚至对金融风险的积聚和扩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4、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是个动态博弈的复杂过程,应在监管中不断的自我改进和完善,与时俱进,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监管。动态性监管应是持续性的监管,一是应着眼于监管的方案、程序、技术的不断调整与修正,以适应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要充分发挥激励相容机制在金融监管领域中的作用,注重金融机构自身对风险与缺陷的持续改善,直到其安全性、稳健性和效益性等指标符合金融监管的需要。

5、预防性监管。金融监管的时滞性普遍存在,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在风险充分暴露,大规模蔓延时才监管,容易导致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低效。因此,针对当前金融风险与日俱增的客观现实,为了避免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更好的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世界金融的安全与稳定,“预防性金融监管”制度的确立日益重要。金融业“预防性监管”的方法和手段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最初主要是以单纯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进行的。199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使用“标准化监管”方式。但仍然延续了这种行政指令式的特征,1996年,巴塞尔金融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以内部模型监管方法替代了“标准化监管”,但内部模型监管方法却被称作是一种“半刚性”的监管方法,没有完全解决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弊端,而且在内部模型监管的运用上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随着信息经济学在产业经济学中的应用,作为非对称信息博弈研究和运用的成果,金融监管领域产生了预先承诺方法,体现了动态监管的理念,以实现预防性金融监管的高效为目标,将成为金融监管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

四、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金融监管最新动态篇(3)

一、审计在金融生态环境运行中的目标定位

金融生态系统是一种具有很多生态特征的组织活动,它以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核心媒介,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外层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作为资金流动的调控者和监管者,共同构成金融生态环境的主体;而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信用和法制环境是金融生态主体共同面对的外部环境;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在金融生态调节机制的作用下共同维系着金融生态系统的运行。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是影响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处于整个金融生态系统的管理环节,不断作用于金融生态的各主体以及金融生态系统的内外环境和要素,构成金融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金融生态环境运行中的各要素分工协作,维护着金融生态的平衡,共同完成资金从最终供给者向最终需求者的让渡或转移(见图1)。金融生态圈理论拓展了金融生态环境运行中审计的研究视野。

1.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应成为审计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显示,2003年国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形成原因中有72.79%是来自于非金融部门的因素,是由于金融生态环境恶劣造成的,到2004年该数据达到77.23%[1].金融改革和发展仅仅强调在金融业内做文章,就金融谈金融,忽视制约金融发展的外部因素是不行的。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显然离不开审计的综合治理作用。作为金融生态子系统的审计机构应当以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基本价值取向,充分发挥好审计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等功能。由于审计这一子系统由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三大部分构成,因此,为了改善金融系统外部运行环境,国家审计应当发挥综合治理功能,加强金融风险环境调查,对组成金融生态环境的各要素强化监督与引导,对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强化绩效审计;对金融机构强化合规性审计;对资金供需双方强化信用延伸审计;对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强化合法性审计,从多渠道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民间审计应当重点对上市的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强化财务信息的有效性和信息披露的恰当性,减少信息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内部审计应当强化金融系统内部的风险管理,增加金融企业的价值,维持金融体系效率,保证整个金融生态的相对稳定和安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是改善金融结构、增强金融功能、提高金融生产力的重要内容。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应成为审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审计的基本价值取向。

2.引导金融生态向结构优化、功能强化方向发展是审计的重要任务

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环境下,竞争形成了金融生态的结构秩序。金融生态系统通过破产、兼并等行为和行业自律组织调节资金的供求及其结构;调节金融组织的数量、规模,并不断优化结构,强化功能,提高金融组织的内控水平,推动金融组织、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防止盲目竞争行为和恶性竞争倾向,增强金融生态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但金融生态的这种调节能力是有限度的,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是对金融生态的内部结构及其功能效率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应当按照金融发展规律,积极引导金融生态向着结构优化、功能增强、效率提高的方向发展。国家审计应当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减少政府对金融的行政干预,减少不良资产的形成;促进相关金融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通过综合审计构建金融诚信环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结构。民间审计应当发挥鉴证职能,强化上市金融机构的财务信息披露和效益审计,引导金融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培养金融机构市场化运行意识,减少对国家信用的依赖性,优化金融生态调节机制。内部审计应当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明晰产权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审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使金融机构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市场主体,从而优化金融生态主体的结构。三大审计部门应当把引导金融生态向结构优化、功能强化方向发展作为重要的任务,为金融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内生的金融发展提供支持。

3.提高金融生态自我调节机制应成为衡量审计成效的标准

金融生态主体与金融生态环境必须在金融生态调节机制的作用下运行,良好的金融生态调节机制是金融生态系统有效运行的关键。任何的人为干预和调节一旦超出金融生态的自调限度,则只会恶化金融生态系统。审计是整条金融生态链上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着金融生态的内在调节机制,维护金融生态自我调节机制是审计的重要目标。然而,金融生态圈内,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免疫能力先天不足、产权缺位、法人治理结构极不完善、信用环境十分恶劣。审计活动应当以促进金融生态链的有效运转为目的,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为基石,遵循金融业自然发展规律,在自由、竞争、和谐的市场环境中均衡发展。鉴于此,坚持普遍联系、系统论、协同论的观点,在整个金融生态链的框架下,审计应密切与生态链其他环节的联结,在分工的基础上加强同相关部门以及被审计对象的互动协作,而不是彼此分隔甚至对立,共同加强金融生态链中最薄弱的环节,及时修复金融生态链中的缺陷,努力维护金融生态的平衡,营造和谐的外部经济和社会环境,使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形成良性互动,达到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双赢”境界,对金融生态调节机制的贡献率应成为衡量审计成效的标准。

二、审计在金融生态环境构建中的职能作用

审计通过发挥其监督、服务、鉴证、评价、咨询和控制功能,有助于建立完备的激励、创新、约束机制,使金融机构发挥应有的自主性,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实现金融生态环境整体功能的优化。

1.完善审计的监督职能,净化金融生态环境组成要素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监督是审计本质的体现和客观要求,审计充当“金融卫士”的作用,监察和督促金融生态主体的各项业务在规定的范围和正常的轨道上运行,监察和督促金融生态环境中各要素充分发挥其职能。审计监督有利于检查生态系统各要素对金融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对违法和违章活动、经营和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揭露,促进金融信息的真实、正确,减少信息风险,净化金融生态环境。从长远来看,国家审计应当以促进金融管理机构充分有效地行使职权,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为目标。国家审计的职能定位应该是对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再监督,即金融监管绩效审计,包括对人民银行出台的货币政策的合理性、财政部有关金融政策及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督效率和效果进行审计。通过“三E审计”了解金融监管当局监督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对金融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民间审计应重点监督金融生态各要素的财务活动,确保各项金融财政政策和会计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审计应当重点监督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监督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监督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职能,减少金融违法和违规活动、减少资产流失,防范金融风险,净化金融生态环境。

2.拓展审计的服务职能,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运行功能

审计服务职能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也是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要求。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应当拓展审计的鉴证服务职能和咨询服务职能,在金融机构进入市场时为其提供验资服务;在金融机构持续经营时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服务和业务评价与咨询服务;在金融机构合并、分立、重组时,对其进行审计鉴证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国家审计机关的公务员也应当认识好审计的服务职能,从强制性监督和行政官僚制范式中回归于服务和质量,树立服务意识,保持审计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了解社会公众的需求、听取公众的意见,尽量与国家、地方的方针政策相协调,搞好审计服务。拓展审计的服务职能,树立平等、和谐、协作的服务观念,为金融生态环境的良好运行把脉、诊疗,使审计人员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专家,分析金融生态系统各要素存在的问题,并对解决问题的方法提供咨询与服务。通过审计服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运行功能。

.强化审计的宏观调控职能,增强金融生态系统的调节机制

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要转变监督与监管为目的、处理与处罚为手段、查处问题为宗旨的审计思想,切实改变置于被审计对象之上的审计作风和“账簿”本位观,从宏观上做好金融业的咨询师、督导员,成为深受金融机构欢迎的“良师益友”。强化审计的宏观调控职能,完善市场机制与内控管理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增强金融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审计过程中应当运用科学、有效的审计技术方法和丰富的专业知识,从宏观上评估金融机构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法律法规的遵从性,在评估的基础上为金融机构规范运作、安全经营提供高层次的专业咨询与指导,促进金融业正确发挥信用中介职能与调节经济职能,提高社会资金配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高金融运作效率。

三、优化金融生态运行环境的审计思考

1.理顺关系,使各审计主体在金融生态环境构建中形成合力

审计是整个金融生态系统的管理环节,任何一项金融活动都应施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离不开审计的保驾护航。在金融生态环境构建中,国家审计要发挥“火车头”作用,进行金融犯罪风险与审计风险监控、银行坏账审计。民间审计则发挥信息披露与鉴证作用,加速金融信息化建设,培育金融机构的市场运营能力,完善金融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在国家审计人员有限的情况下,民间审计无疑是开展金融审计的主体力量。民间审计的介入,与金融机构信息公开化相互促进,形成良好的金融审计监管环境。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内部审计所具有的内向性、及时性能够对金融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事中控制,具有明显的预警和防范功能,内部审计在金融生态环境构建中,要发挥好审计的自我调节作用,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三大审计主体应当发挥各自的特色,整合资源,合理分工,在金融生态环境构建中形成合力。

2.突出重点,推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构建金融生态环境安全网

我国金融机构为一级法人多级管理,点多、面广、规模大,业务范围宽、市场变化快、交易手段新。根据我国构建金融生态环境的现实要求和国际经验,应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作为重点,切实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预警、监测和控制,确保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目前,金融审计主要还是合规性审计,即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状况、资金营运和财务收支等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分析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和环境状况,了解其战略性优势和威胁其经营目标实现的风险,分析实现战略优势的关键流程,运用分析性程序从宏观层次识别的重大金融风险,准确地发现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方面的缺陷并提出改进建议,因而能最大限度地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功能,及时发现风险和防范风险,发挥风险预警作用,构筑金融安全网。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搞好审计调研,及时搜集金融风险预警指标的信息,及时关注导致金融风险的苗头性问题,开展金融风险环境的经常性调查与分析,并及时向央行、政府决策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将金融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构建起金融生态环境的安全网。

3.加强管理,创新审计方法,推动金融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审计署金融审计司范鹏司长认为审计要站稳金融监管的制高点,充分发挥审计在揭露重大风险、突出问题等方面的成果优势,起到其他监管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审计范围和审计职能的进一步拓宽,政府和公众对审计的期望不断提高,对审计管理、审计方式和方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以往单一的现场审计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改变和加强原有的审计监督体系,改进和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尝试比较先进、科学的抽样审计、风险评估、经济活动分析以及实质性测试和定量分析等新的审计方法,探索各审计方法、技术的相互结合及利用,根据金融审计的特点和规律,实行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推动金融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4.拓展审计内容,为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审计要为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提供有力支持,就要改变目前审计范围狭窄、审计内容单一的状况,从外延和内涵两方面拓展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从目前看:证券业与银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必然要求扩大审计对象的范围,要求将原来不作为金融审计主要内容的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等逐渐纳入商业银行业常规审计范围。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对创新业务的审计,包括金融衍生产品、电子银行产品等等,特别是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采取隐蔽手段进行的业务创新的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注重将业务经营检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环节入手发现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确保审计质量。从金融审计的发展趋势看,效益审计将是金融审计的重中之重,在加强内控机制、资产质量审计的同时,要进一步关注资产风险,努力探索绩效管理审计的新路子。现代审计应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全面履行审计职能,拓展审计内容,把注意力放在那些对金融发展关系密切、影响较大的领域和事项上,努力提高审计成果的使用效益,为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课题组。为中国城市金融生态打造“体检”系统——《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总报告之一[N].上海证券报,2005-10-15(3)。

[2]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论我国国家金融审计的重新定位[J].审计研究,2004(1):68-72.

[3]和秀星,曹严礼。国有银行改制呼唤高效的内部审计机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1);28-30.

金融监管最新动态篇(4)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论文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阐述了金融监管定义、原则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响应对策,以其为有关金融业工作者提供参考。

1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金融监管最新动态篇(5)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研究回顾

国外学者主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论和范畴展开研究,在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及其基础、范围、特征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代表观点有:互联网金融是以计算机金融、电子金融的发展为前提的,其更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3A服务,即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综合、个性化的服务;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有其客观的技术基础、资本基础和制度基础;互联网金融在发达国家的发展现状是“互联网银行走向成熟、互联网证券和互联网保险获得了长足发展、电子货币和互联网支付开始受到青睐”;指出了互联网金融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并无深入系统的研究。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仅提出了泡沫经济、虚拟犯罪、交易安全、风险监控等值得重视的方面,缺少对监管对策的系统研究。

国内学者之前一般将其称为“网络金融”,大致分为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结算、网络理财和网络信息等;[1]谢平、邹传伟(2012)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2](P17~22)其他研究多把重点放在了对其细分行业、众多独立案例的讨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总体而言不成体系。比如,对第三方支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业务模式创新、第三方支付产业升级和监管,尤其是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沉淀的产权问题研究;[3](P132~134)对网络融资的研究则主要集中于实现模式、发展对策、风险控制与监管三个方面②。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都提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与传统金融的监管区别对待,但对如何监管则缺少系统性的展开。代表性的有: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将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所取代,金融监管体制将由机构监管型转向功能监管型;[4]“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里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就应该有牌照,并按照牌照严格监管,其他的就可以适度管理、区别对待”③。

综上,互联网金融研究无论国外、国内均属起步阶段,基本停留在且试且做的水平。其中,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现有研究仅涉及必要性和重要性,缺少具体的思路和举措。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困局分析

(一)困局一:是否进行监管

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创新的产物,创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本质、亦是常态。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性使监管者无法任由互联网金融无限创新,但是严格的监管又会削弱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甚至阻碍技术进步与业务创新,监管者因而面临创新与监管之间的两难抉择。尤其在互联网金融各业态发展的初期,由于市场走向不明朗,“管”还是“不管”的“两难”表现得尤为突出。“管”,可能打击创新的积极性,引致市场过激的反应;而“不管”,则更有可能因为互联网的高速扩张性使互联网金融在极短时间内迅速地量变产生质变,使监管机构错过最佳的监管时机,悔之晚矣。

(二)困局二:监管边界(即监管尺度)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解决了困局一,选择“管”,那接踵而来的就是如何界定合理监管边界(即监管尺度)的问题。如若缺少一个明确而合理的监管边界,那最易出现的就是动辄以监管之名展开尺度过严、频次过多的监管,进而陷入被监管者经营成本高、经营信念被动摇甚至最终选择退出、整个市场萎缩的恶性循环。以备受关注的余额宝为例,自其诞生之日至今共遭到我国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各种监管、叫停43次,平均每6天一次。监管的形式包括文件备案汇报、现场调研、现场检查等。进入2014年更是平均每4天一次,共计19次监管,监管机构则包括了中央银行、证监会、国家审计署等。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缺位、监管真空”的现实,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尤其是其中最具创新意识的领军者又不断受到非规范性的、突发性的甚至强制性的“密集”监管。究其原因,就是对互联网金融缺少明确而合理的监管边界,容易导致监管随意、监管失当。

(三)困局三:与现有监管框架不相容甚至相悖时如何协调

明确了合理的监管边界,就要选择相应的监管方式和措施。而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属性使得这些监管措施极有可能出现与现有监管框架不相容甚至相悖的情形。

具体说来,其一是监管缺位,即针对互联网金融中若干具体业态的监管理念、措施等在现有监管框架中完全无对应、是全新的,需要权衡的是究竟该增设全新的监管机构行使监管之责、还是在监管机构不新增的前提下委托原有的监管机构拓宽监管职责范围、抑或是在无明确监管机构的情况下依靠行业自律;其二是多头监管,具有显著跨界、混业属性的互联网金融几乎包罗了一切的金融业态,若依照业务、产品属性将其划定监管归口,其结果反倒可能更加混乱。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当前现实看,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仍归口其原有的监管主体;电商小贷归口各地方金融办;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因其本质上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归口证监会;P2P属网络借贷,归口银监会;众筹融资本质上属股权融资,除了须到国家发改委备案外,还要接受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的相关监管。多头监管可能导致两种直接后果,一是监管机构相互推诿、不愿监管,进而导致事实上的监管真空,被监管机构因此得以“过度”创新、滋生行业风险、系统性风险;二是被监管机构因受多头监管导致经营成本高昂、疲于应付,创新被打压,整个市场萎缩,进而背离监管的初衷。因此,如何融入现有监管框架、如何分工协调是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关键。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功能监管,监管侧重于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过程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首先,将第三方支付视作传统支付服务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无须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因此并未针对第三方支付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仅以适用现有立法或增补条文的形式予以约束;其次,延续了州和联邦分级监管传统,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前提下,明确了各州相关监管部门可在不违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础上对第三方支付相关事宜做出切合本州实际的规定;第三,美国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明确规定必须将其存放于FDIC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

欧盟则对第三方支付实施机构监管。首先立法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须为金融企业,即若是非银行须取得与银行有关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其次,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须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在中央银行的专门账户,禁止挪作他用。

(二) 对P2P的监管

P2P平台在美国受联邦和州的双层监管,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着重从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对P2P实施监管。SEC要求P2P平台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并将P2P出售的凭证认定为证券。因为在SEC注册的成本较高,加之SEC要求P2P平台每天至少一次或多次向其提交报告以实现信息披露,引起了P2P行业的不满,包括Prosper在内的知名P2P平台都已在努力游说国会,希望能转换到由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领导的监管体制。

英国则将P2P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范畴,整体监管较为宽松,合规性监管为主。强调行业自律组织(英国P2P金融协会)对这一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引导,出台了包括“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等具体细则,切实促进了这一行业的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欧盟对P2P的相关立法也主要是消费者信贷、不公平商业操作和条件等指引性文件,对信贷合同缔约前交易双方提供的信息和各方义务做了较为细化的规定,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 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

美国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监管,尚未对其展开专项立法监管。以PayPal货币市场基金为例,因其由非隶属于PayPal的独立实体来运作,受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日常监管,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并未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监管当局在无先例可循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理财采取了宽容、审慎的态度。

(四) 对众筹融资的监管

针对众筹融资的监管主要是美国2012年通过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该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的市场准入,并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提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众筹融资平台做了详细的规定和约束。

四、路径选择

(一)路径选择的思路:厘清市场与监管的关系是前提,坚持底线思维,实施适度监管

理论上讲来,即使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只要存在足够的商业机会,在残酷竞争、优胜劣汰之后,通常会成长出繁荣的行业和强大的公司。而监管意义在于,借鉴历史及横向比较的经验教训,降低市场试错成本,防范风险大面积传染(系统性风险),并为市场提供有效服务。李克强总理提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见李克强总理就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答记者问。

,表明了中央政府、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金融业态所秉承的客观、包容之心。创新就肯定有失误和风险,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和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都应得到尊重。包容失误、防范风险,坚持底线思维,才能处理好创新、发展、风险与监管间的关系。

笔者以为,监管互联网金融时应坚持两条底线:第一,对互联网金融、新型支付的监管,不能以遏制创新、降低金融效率为代价;第二,监管更不能成为保护既得利益者的工具。

(二)监管路径选择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秉承“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提出解决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困局的具体路径。

1.明确合理的监管边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3月25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五大监管原则《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3月25日,文/刘田。。即针对现有互联网金融各业态均明确限定监管边界,设定“禁区”“负面清单”。以P2P和众筹融资平台为例,其监管边界就在于其是否进行非法吸存、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若P2P、众筹融资只是单纯的平台功能,则监管当局的态度是支持和鼓励的,否则将严厉打击。

2. 明确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监管主体。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部门,保证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具体地,在现有“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下,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众筹融资除外)的归口都已基本明朗,如何协同才是关键。可以建立各监管主体共同参与的定期、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展开磋商,确保监管对策的适度性、规范性。

3.增强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地方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地方金融的稳定,促进地方金融产业的发展,其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是以普惠金融为特征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将促使新兴金融机构无论种类、数量都进一步增长,中央监管囿于监管辐射范围、监管成本等,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如各地金融办)无疑将承担这些机构的监管责任;另一方面,诸如P2P、众筹融资等地域性较强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容易在地方滋生风险,引致地区性、地方性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难辞其咎。因此,地方监管机构不应只是充当中央监管政策的传达者和执行者,而应发挥积极主动性、强化其监管权责。在服从中央监管的大前提下,可大胆先行对本地互联网金融的统计监测、反洗钱监管和征信体系建设等基础性工作。

4. 监管创新。(1)日常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更强化了虚拟属性,交易对象更难明确,交易时间缩短、交易频率加大,使现场检查很难有用武之地。因此非现场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必将得到更广泛的运用。但是非现场监管的长效、规范有赖于监管信息平台的畅通、监管当局在监管数据处理与评估方面的专业化程度,即互联网金融的非现场监管需要监管当局制定、修改适合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专门的定期统计报表,并明确规定被监管机构提交的时间、频次和具体方式,再由监管当局对数据做出准确评估、快速反应。

(2)突出行业自律组织的地位。与传统金融监管架构中行业自律组织的地位被弱化不同,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自律组织是监管当局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一个很好的缓冲。一些非紧急的、市场化手段能处理和解决的问题就可以由行业自律组织在市场主导下以最小化成本通过协商自律解决。此外,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的设立有助于提升行业的自律和公信力,有助于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但行业自律组织的地位和缓冲功能的实现需要监管当局对此有深入的认识,才能将互联网金融各细分业态的行业自律组织做实。

金融监管最新动态篇(6)

    论文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金融领域的重要支柱之一。中国银行业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就走完了西方银行业几百年的发展道路,注定了中国银行业的特殊性。因此,对中国银行业的监管具有强烈的特殊性。本文会介绍我国银行监管框架的基本状况,分析次贷危机和新巴塞尔协议对国内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框架的基本状况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从此时起,中国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才开始建立起来。随后,国家逐渐加大对银行体制和监管改革的力度,就在1995年这一年里,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2003年起,又掀起新一轮的改革:2003年4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等。 

从监管体系上看,过去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的局面改变了,银监会取而代之,是我国银行业目前的主要监管机构,但是由于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以及负责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等,所以它也具有对商业银行一部分的监督职责和管理权限。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对在其上市的银行进行与证券相关的业务活动的监管的职责,所以二者也算是银行业监管机构之一。所以,可以说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已经形成。 

二、次贷危机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自上世纪80年代起,建立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的微观审慎监管逐渐成为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主流,但各界对于这种监管体系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迅速成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学术界的共识。 

危机发生后,国家认识到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为了弥补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局限性,在金融监管中必须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监管金融监管框架,确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强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机制已成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发展的基本取向,这也奠定了“十二五”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的基础。 

三、巴塞尔协议ⅲ与“十二五”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 

巴塞尔协议的变化是全世界银行业监管的风向标。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必将促使各国家对现行的金融监管准则进行调整,从而影响银行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我国2010年发布的“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所以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的银行监管的改变有着巨大的影响。金融危机之后,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银监会提出:需要对金融危机的教训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推进全面改革。在今年4月份银监会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1.提升资本充足率要求,实行全新的资本监管制度。目前,我国银行监管部门规定,银行业核心一级资本不能低于75%,发行债务工具补充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25%。按照新的规定,“十二五”期间,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资本比例为6%,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8%,总资本最低要求为10%。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比巴塞尔协议ⅲ高0.5个百分点。此外,新规定还要求商业银行设置比例为0~4%的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另行设置了1%的附加资本要求。 

2.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过度积累。按照规定,杠杆率实施的标准是:任何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该规定要求从2011年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6年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 

3.引人动态拨备率指标,同现有的拨备覆盖率指标相互配合以控制经营风险。按照新规定,在“十二五”期间,拨备覆盖率统一明确为150%,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在两个指标的设置上,按照动态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孰高的原则进行监管。 

4.在现有的流动性比率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指标。对于这两个指标,新规定设置为100%。在监管时限上,要求从2011年底开始实施,届时所有银行必须要达标。 

四、新框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新监管框架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评级水平、市场信誉,为国内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创造比较有利的监管环境,同时有助于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对于商业银行,主要有以下几项积极影响: 

1.新金融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数量提出新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化解潜在风险的威胁,防范银行体系信用风险大幅波动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2.引入了几种新的监管指标,有利于控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和衍生品业务的过度扩张,杠杆率指标的引入,为银行体系的杠杆经营设置了风险底线,缓释了杠杆化行为可能对金融体系和金融稳定带来的负面冲击,可以较为有效地约束交易类金融衍生品业务过度扩张。 

3.新金融监管引入了净覆盖率的风险,从而加强了商业银行的硬约束,也为银行提出不同监管指标和方法风险性识别与管理制度。 

4.银行引入动态监管拨备率指标以控制风险,鉴于国内商业银行信贷资占比比较高,该指标增加前瞻性,使商业银行保持比较合理的信用成本,进一步增强对银行经营的约束力。 

新监管标准的出台对于商业银行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的挑战。 

1.新监管标准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过目前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新标准差距较小,这一方面对银行的影响不大。 

2.新监管标准将重塑商业银行价值管理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以价值为中心,以客户为导向,转变商业策略,不断强化资本约束,流动性约束和市场约束,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 

3.新监管标准形成了对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常态化的多重约束,决定了商业银行需要全方位推动创新,以提供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 

总体而言,新监管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整个银行体系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特别是对于已完成股份制改革、在境外上市,或者即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而言,“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将使它们的业务操作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专业术语更为一致,也更容易被东道国的监管机构认可,从而为实施国际化战略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洪远.英美银行监管的特点及启示[j].武汉金融,2007,(4). 

[2]张玉龙.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借鉴[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3]陈诗玮,田彬.对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的思考[j].经济监督.2011.(11). 

金融监管最新动态篇(7)

近几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等新一代互联网技术以互联网金融的形式逐渐渗入到传统的金融领域,新一轮金融领域的改革与创新就此展开。有研究者指出互联网金融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虽然互联网金融在概念、模式等尚未统一标准,但是作为一种创新模式已经严重冲击传统金融行业的运营模式和发展格局,促使传统金融行业不得不进行创新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但如何进行创新转型以及对这些创新活动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尚未有成熟的应对思路。因此,通过理论上研究传统银行业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路径,分析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中各相关方之间的博弈行为,从而形成有效的创新战略和有效的监管策略就显得十分必要。

1创新路径选择与监管问题的理论探讨

1.1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路径选择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严重挑战,传统商业银行目前有两种主要应对策略:一种是加强金融创新,积极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通过自己构建电商平台,大力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来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金融消费需求转变的策略。传统商业银行构建的电商平台通过成熟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和良好的信誉优势,在某些领域具有自身的发展优势。但是这种战略其实是将专业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科技企业当做竞争对手,将其封闭在自己的创新战略之外,从而形成一种封闭的创新路径。与之相对应另一种策略是加强同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发相关的软件系统,共同打造线上融资平台,共享相关信息,形成一种开放合作的创新模式。显然,两种创新路径实际是相互对立的,存在路径选择与决策的问题。

1.2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与监管

虽然通过互联网与金融业相结合,传统商业银行可以实现业务转型从而更好地应对竞争,但也不能不看到这种金融创新也有很多风险,包括通货膨胀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市场流动风险、技术操作风险等,显然如果没有有效监管这些风险将导致互联网金融创新难以达成良好效果,甚至出现停滞倒退。另一方面,根据Kane(1981),Finnerty(1993),Bhatt和Nanda(2000)等学者提出的“规避管制说”为政府监管作为一种隐性税收,增加了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阻碍金融机构获得更多利润,为有效规避这种强制性的管制制度安排金融企业必须进行金融创新,即金融监管实际上也对金融创新有促进作用。从时间进程看,政府的监管和金融企业的规避不是静态的、一次完成的,当金融业者通过金融创新成功规避旧有监管时,监管机构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必定会推出新的监管措施,而这又会刺激金融企业进行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互动博弈,推动金融的发展与进步。

2动态演化博弈

传统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时主要涉及两组外部关系:一组是在进行创新路径选择时与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关系,另一组是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关系。在第一组关系下,由于有限理性条件下的短视行为,企业(传统金融机构和其对手互联网科技企业)的策略反应是一个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往往一开始不能找到最优策略,会在博弈中学习和借鉴同行的经验,形成自身的知识体系,采用收益较低的策略者会改变自己的策略模仿高收益者策略。最终,群体间的合作博弈有可能达到某种均衡。同样,在第二组关系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也有类似的博弈过程。如果能准确分析这两组博弈均衡达成的过程、最终状态及影响因素就能从微观层面比较全面地揭示出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内在决策机理和主要影响因素,从而找到有效的应对策略。

2.1模型构建

假定在PPP模式下博弈主体为都为有限理性,即大部分人遵循惯例行为策略,选择按惯性采取行动,而不具有预测能力,忽略其他因素,构建两组演化博弈模型分别讨论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创新路径选择问题和创新监管问题:(1)路径选择博弈模型在创新路径选择博弈中传统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两种纯策略:与互联网科技企业合作共同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开放合作策略T1,独立创建电商平台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封闭竞争策略T2;。互联网科技企业同样也有两种策略:开放的合作策略S1和封闭的竞争策略S2。本模型中双方博弈的策略和利益都是对称的。(2)创新监管博弈模型在创新监管博弈中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两种纯策略选择:进行原有监管可控范围内的常规金融创新M1和进行超出原有监管控制外的互联网金融创新M2,监管者的对应策略为加强监管N1和维持原有监管N2。在此博弈模型中假定金融监管机构难以获知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行为是否超出其监管控制,双方博弈过程中的信息是非对称,非合作的。

2.2支付矩阵

(1)创新路径选择博弈支付矩阵在创新路径选择博弈中,为简化分析,假定某互联网金融创新项目需要投资为I可产生的市场价值为D,假设市场时只有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两类企业且双方地位实力平等。(2)创新监管博弈支付矩阵创新监管博弈中,当金融机构进行常规金融创新时,金融机构与监管者获得收益分别是Π1和Π*1,当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时金融机构与监管者获得收益分别是Π2和Π*2。监管者因加强监管而产生额外成本为C*,因维持原有监管而未能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发生风险给公众造成的公共损失为S,金融机构因互联网金融创新所承担的风险为K,强化监管措施下监管机构惩罚造成的损失为L。根据社会实际显然Π1<Π2,C*<L,K>L。当爆发金融风险时,金融机构由于互联网创新而遭受惩罚应该远大于其得到的超额收益,即Π2-Π1L,其程度由社会环境、银行法规完善程度和金融机构创新成熟程度等外在环境决定,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3结论与政策建议

3.1结论

(1)从图1及表3可得,在创新路径选择博弈中,系统可能收敛于两种状态,一种是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合作创新,这一状态有助于产生合作效益增值,发挥各方优势,合理配置资源显然是一种理想状态,另一种收敛结果为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各自都选择封闭竞争式创新路径,大大增加创新成本,造成收益减少,即阻碍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促进行业整体提升和社会福利的整体增加,是一种劣势均衡,需要寻求优化创新选择路径,跳出劣势均衡状态。从博弈策略选择看,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的策略选择与博弈对手的选择相关。

3.2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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