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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的价值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11 14:47:08

文物古迹的价值

文物古迹的价值篇(1)

关键词:《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曲阜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TU-09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3)09-00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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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前行中,由于观念、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对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所造成的一系列不同程度的破坏,文物古迹的保护及其价值取向都面临新的课题与挑战,触发了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近些年来所出现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与《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曲阜宣言》是两部颇具代表性的文件,本文旨在通过对两者比较阅读与分析的基础上,谈谈自己的浅见与思考。

2 概述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订,于2000年10月在承德通过,经中国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准则》是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文件为主要原则依据,并以《巴拉》作为参照范本而最终制定的。《准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准则》正文含有38条,共包括5章,分为总则、保护程序、保护原则、保护工程、附则。第二部分是《关于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对《准则》中涉及的16项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解释与论述。第三部分是《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实例》,选择文物保护的成功实例,未进一步说明应该怎样理解和执行《准则》的条款规定。《准则》的制定标志着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向标准化、科学化的方向更迈进了一步,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文物保护的行业规范。

《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曲阜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发表于2005年10月,恰逢在曲阜举办的当代古建学人第八届兰亭叙谈会和《古建园林技术》杂志第五届二次会议期间,与会的有罗哲文、马炳坚等当代古建学人、艺匠工师,就我国以木构建筑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的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达成共识形成了我们所看到的《宣言》。《宣言》共计十二条组成,内容不求大而全,却体现着术业专攻的从业态度,凝聚着文物保护工作者丰富的经验总结与深切的亲身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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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与《宣言》之同

3.1关于制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和相关法规明确了我国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但针对文物古迹保护的具体论述相对较为简单,导致在实践工作中对基本原则的不同理解产生了多种解释,因此保护的结果也不尽相同。鉴于此,《准则》与《宣言》的出现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了一定的专业阐释。

事实上,《准则》并不是一部法规性文件,而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这是在《准则》的序言中对自身明确的定位。同样的,《宣言》在第一条中便着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去制定文物古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方法的。”两者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作为制定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对于文物保护法的尊重、继承与延续,同时为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了有效的行业规范。

3.2关于文物古迹的价值

《准则》与《宣言》中对于文物古迹的三大价值均予以了肯定。《准则》第一章总则第3条中指出了:“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在《宣言》的第二条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是……具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这样的字眼。

当然,《准则》在第二部分《阐述》2-3中又补充道:“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面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此句似乎在暗示,除了三大价值,对文物古迹的自身价值的理解存在着可拓展性,联系第二部分《阐述》中着重列出的“关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条,《准则》审慎的表明既要展示文物古迹的全部价值,发挥其社会效益,又要正确引导其所创造的经济效益,避免对文物古迹任何形式的损害。因此,《准则》在肯定了文物古迹的三大价值的同时,实则还涉及到文物古迹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3.3关于日常保养

无论是《准则》还是《宣言》,对于日常保养都给予了重视与强调。在《准则》第四章第29条中便提出:“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而在《宣言》第四条中强调“对柱根、屋面经常观测进行保养性维修是十分必要的”。其保养的重点是灾害和损伤的多发、易发部位,将保养和监测相结合起来。对于以木结构建筑为主的中国古建筑而言日常保养尤为重要,易损毁、易虫蛀、易腐蚀是木结构古建筑面临的普遍问题,而“中国古建筑快速残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自然因素,而是缺少维修。”可见,日常保养工作被视为必要的环节,其目的是及时排除隐患,避免以后更多干预。

3.4关于落架大修

对于“落架大修”这一修复方法,《准则》与《宣言》都秉持了极为慎重的态度。《准则》第四章第32条有明确的示意:“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间不再修缮。”此处所说的“全部解体修复”即意指落架大修。《宣言》中的第六条,虽指出落架大修是使得古建筑祛病延年的彻底有效的传统修缮方法,但又强调落架大修要慎重,能用其它方法解决问题的,应尽量采用其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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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与《宣言》之异

4.1关于适用范围

《准则》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首先开宗明义,指出其“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文物古迹的涵盖面非常广泛,“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也就是说,《准则》的保护对象是多层次、多方位的,其基本原则和保护程序适用的范围较广。

与之对比,《宣言》的适用对象则限定在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专业针对性极强。如果说《准则》努力打造成内容丰富、涵盖广泛、提纲挈领的百科全书的话,而《宣言》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准则》当中的一部分,其旨在成为专业领域的实用手册。

4.2关于理论与实践

倘若说《准则》属于纲领性文件的范畴,那么《宣言》则更侧重于从工程实践的角度进行总结,这与两者的编纂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准则》的编制集中了建筑、考古、规划、文物保护科技、法律、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资深专家,汇聚了最有代表性的共识与经验,是对建国后几十年来的保护工作长期实践积累的总结,是对以往的工作经验、理论脉络的系统梳理;在法规体系的指导下将国际的内容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体现了现阶段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对国际原则的理解,协调了宏观法规与文物古迹保护具体操作之间的关系,一系列保护界长期存在的有争议的问题在《准则》中得以规范;同时,这也是我国保护界一次国际合作的大胆尝试,通过这个国际合作项目,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者得以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同行进行深入的交流,获得了不少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与方法。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作为一份官方推荐的文件,《准则》具有指导性和权威性。可以说,《准则》在体现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同时,也成为反映我国文化特征的标准性文件。

《宣言》的制订,其发起源于实践界的老前辈,针对的是实践界在文物保护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和遇到的问题,所探讨的内容往往涉及十分细节、具体的现象和做法,比如《宣言》第四条中列举由木构架腐朽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再比如油饰彩画的修复方法在《宣言》当中以第七条独立成一条的形式加以强调。《宣言》的提出具有以下的贡献:强调了木构建筑有着自己特殊的损毁规律;充分反映了北京地区从清末至今的修缮经验,成为非常有益的经验总结;强调“四原”,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强调国情,强调我国特有的修缮方法,如更换构件、可以重建。

经验总结固然弥足珍贵,而将实践中得来的经验经过提炼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才能更好地为今后的实践活动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宣言》所解决的问题似乎更多停留在实践的层面,一旦触及到问题更深的理论层面则难免有这样或那样尚待推敲之处,关键在于不是用损毁规律一词便能涵盖方方面面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宣言》的作用和价值正是延续了中国古代建筑维修观,而《准则》的制订则是反思和批评这种建筑维修观的思考。

4.3关于原状

不改变文物原状是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规定,《准则》延续并扩展了这一理解。《准则》在《阐述》部分3—1中对于原状的描述为以下四种状态:“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此处所言原状包含了多重信息,或是初建之面目,或是历史上某次有意义的大修后状况,亦或就是现状。同时《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于《阐述》3-3进一步详细规定:“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其中,对于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和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又各有明确的界定,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包含有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等。

《宣言》中对于原状的理解也是基于文物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改变原状”这一古建筑修缮的根本原则展开的,“‘原状’应是文物建筑健康的状况,而不是被破坏、被歪曲和破旧衰败的状况。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宣言》将现状排斥在原状之外,自始至终将文物健康的状况等同于原状。

可见,两者对于“原状”的解读显然有明显差异。诚然,对于文物古迹而言,健康、安全和长久是至关重要的,将其完好地保存下来,它才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可言。但现状即便是残破不堪的,依然携带有丰富的历史信息,不同时代的历史信息都是有价值的,或是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来的有研究价值的状态,或是作为某一历史事件的见证,或是其残损的本身已经构成了特有的历史价值,仍具有保护的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判世界遗产的重要依据之一正是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强调岁月在建筑遗产中留下的痕迹。比如,在2008年5月12日的强震中被摧毁的北川县城,其残损破败的状态即是对那次触目惊心的灾难的最好记录,值得人们小心翼翼地去保护、去纪念,而不是将其原址重建,抹去其历史的印记。又比如,1924年倒掉的杭州雷峰塔在历史上以其完整的宋塔形象持续了近600年。“自明代以后,雷峰塔外部木檐被毁,仅存残损的砖砌塔身,然而雷峰塔这样一种残缺美在以后的400年间被人们广为欣赏和称道,却没有被重修重建”,雷峰塔自身随着时代而呈现出不断变化和改动的面貌。“因此残缺是雷峰塔的原真性,而不是完整性构成了它的主要历史价值。雷峰塔遗址残损的真实遗存本身已经完成了表现形式与历史价值的内在统一,体现了它的原真性。”

同时,《宣言》中仅是将现状脱离于“原状”之外,而究竟原状是初建时之状态,还是历史上某次有意义的大修后状况,文中未置可否。《宣言》中反复提到保护维修古建筑的四保存原则:一是保存原来形制(包括造型、平面布局等),二是保存原结构,三是保存原材料,四是保存原工艺技术。那么,这“四原”中的“原”到底是指代的哪个时期的状态?如果进行科学的修复,又该将其恢复到哪个阶段的原真状态?假如原状意为初建时之状态,那么我们在故宫世纪大修之时完全没有理由将其从整体上恢复到“康乾盛世”年间金碧辉煌的全盛模样,而应将其恢复至1407年~1420年明成祖朱棣皇帝始建之初的风貌。

再者,《宣言》针对的主要是北京地区的木构古建筑,作为皇家建筑其自身安全系数高,保存状况较好,且相关可考数据充足,完全可以遵照《宣言》中所言“四原”的原则进行修缮,而若应用到南方,则《宣言》所述未必奏效。以无锡阿炳故居的修缮为例,风雨飘摇、残破不堪的阿炳故居已不得不改变其原形制,无法做到《宣言》中所谓的“四原”。又如,苏州师俭堂的修缮,其内部门窗除楼厅采用了大量的进口玻璃窗外,其他是明瓦镶嵌的长、槛窗。但是在江浙地区,明瓦加工的传统工艺已经失传,只能对现有的几扇明瓦窗进行整修,其余门窗采用玻璃进行替代。因此,师俭堂的修缮也无法实现“四原”中“原工艺技术”的要求。

另外,《宣言》中并未对文物古迹所谓的“健康”做进一步的阐述说明,导致“健康”一词所指含糊不清,也是值得商榷的。如若以现代的安全标准规范去校验文物古迹,则多数皆不符合当今的防火、抗震等规范要求,可以称之为“危房”,我们又是否要将这些文物古迹均推倒重来,复原成如今所谓的“健康”的状况。

由此可见,有关“原状”之意的理解,《准则》的表述更为全面、科学与准确,实际操作的灵活性更强。

文物古迹的价值篇(2)

【关键词】文物古迹;文物保护;文物利用

文物古迹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文化遗存,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用实物书写的历史,是刻划一个民族岁月的书,在它的身上记载着许多历史故事。我国有一句老话“见了故物,如见故人”。文物古迹,不仅反映民族性格与民族精神,同样也是一个国家、民族继承、发展、创造先进文化之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见证, 反映了历史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通过对文物古迹的研究探索,我们可以窥见人类自诞生以来的生活面貌。文物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是人类过去生活的反映,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循环的特点,一旦消失就可能永远不能再现。因此,对文物古迹实施保护意义极其重大。

1 文物古迹保护的必要性

文物古迹是特殊的文物,其特殊性体现在:整体而言,文物古迹作为文物的一种,是不可以人为移动的。如果移动了, 其价值必然受到巨大贬损甚至丧失原有价值。因此,《文物保护法》 在制定条文规范诸如古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地道、古墓葬、古建筑群、石窟寺等文物古迹的时候,使用了“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并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从过去单纯追求物质生活向寻求精神享受转变,不少人开始追求寻根问底,从历史文化古迹中,从民族民间文化、宗教文化和神奇的大自然中吸取教益,陶冶性情,抒怀。因而旅游业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高的综合效益,并成为各地经济最具潜力的新的增长点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然而,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时期,有些地方的个别单位、个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文物古迹之间的关系,在部级、省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区内大兴土木工程,或兴建商店、摊点,或兴建餐厅、旅店,对这些单位和个人来讲,是得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其结果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破坏了文物保护景点的环境风貌,打破了其整体的完美性;有些地方以开发旅游资源的名义违章违规修建堂馆等,与当地政府的大量干涉不无关系,有的政府不能正确处理发展旅游业与文物古迹保护之间的关系,片面的认为,“保护是为了利用,只有利用好了,赚了钱,才能做到有效保护”, “改革开放,核心是发展经济,在建设中的一些破坏是难以避免的,保护是次要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演化成了破坏性的建设行为。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因此,加强对文物古迹的合理保护,加大对文物古迹知识的宣传工作就显得及其迫切和重要。

2 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

文物古迹首先是文物,一切历史、科学和旅游价值都依托于文物本身,失去或破坏了文物本身,所有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所以,我们应该而且必须永远把保护放在首位。但是,如果说保护就是纯粹意义上的保护,就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则失去了保护的意义。任何奇珍异宝,一旦束之高阁,外人难睹其貌,也就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试想,假如将一些文物古迹圈禁起来,将一些著名的文物如三星堆两坑文物出土后就藏于库房,仅供专家学者研究,那么,今天世人恐怕绝大部分不知其为何物。而正是这些文物古迹的建成开放和各类出土文物的频繁出展,才使各文物古迹名扬四海,文物古迹的保护才愈来愈受到各方的关注和重视。所以,在加强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下,应该对文物本体进行充分展示,以彰显其文化特质,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

新世纪以来,文物保护工作者要抓住机遇,立足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按照文物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科学、系统地实施大遗址保护展示工程,通过展示重要遗迹、整治遗址环境,使文物遗址成为遗迹景点众多、环境优美宜人、有机相融的大遗址景区,成为彰显古代文明、弘扬传统文化的中国乃至整个亚洲地区最具吸引力的人文景观。所以,要加强重要文物遗迹的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双赢。

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保护文物古迹对于我国旅游事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探古求知是广大旅游者的共同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历史有所了解,对自己民族、祖国乃至全人类博大精深的文化有所体会。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学习书本知识;二是,观览文物古迹。作为人类文化载体、 反映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古迹给人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感受,给人以深刻的印象。此外,文物中大量的人类各发展阶段的绝世之作,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由于文物能满足人们探古、探奇、求知的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 有着 5000 多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史,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如被称为“世界第奇迹”的秦兵马俑、世界上古今体量最大的封土陵墓秦始皇陵,世界上保存最大、最完整的皇宫北京故宫,有“东方艺术明珠”之称的敦煌莫高窟等。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决定了我国要重点开发以历史文化为主体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观光型文化旅游为主。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的灵魂,中国旅游业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国际游客到中国来旅游,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东方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

因此,较之其他国家来说,文物对于我国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们应充分利用文物优势,以文物古迹为主题,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文物古迹的价值篇(3)

一、古迹的定义

古迹是指古代流传下来的建筑物或具有研究、纪念意义的地方。在这里有两种说法,一是即古代遗迹。多指建筑物或其残迹。如唐?李白《登金陵冶城西北谢安墩》诗:“冶城访古迹,犹有谢安妗!甭逞浮妒樾偶?致黎烈文》:“我们要保存故宫,不过不将它当做皇宫,确是作为历史上的古迹看。”

另一种说法是指古人的法书墨迹。《隋书.经籍志一》:“又聚魏已来古迹名画,於殿后起二台,东曰妙楷台,藏古迹;西曰宝迹台,藏古画。”

由此可见,古迹是指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包含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街市,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涵盖政治、防御、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字、历史等记录之不足。

二、古迹旅游资源的涵义

(一)古迹旅游资源概念

人们把这种获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历史文物真迹标为古迹旅游资源,它是人类在各种活动中创造的、把动态的历史用静的实物体现出来、能激发人们旅游动机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二)古迹旅游资源分类

古迹结合旅游,可分为名胜古迹和历史文物古迹。

1.名胜古迹

是指风景优美和有古代遗迹的地方。中国名胜古迹众多。名胜古迹里最直观的文化现象恐怕就是那些浩如烟海的楹联了。这些楹联,或镌刻于亭台楼阁,或分贴于寺庙祠墓……以抒发兴致和情怀,它们不但为山水增色,美化了环境,又是游人吊古凭史的场所,既陶冶了人们的情操,又得到了大自然的享受,所以世世代代为人所称道、传颂。

2.历史文物古迹

是指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留下的活动遗迹、遗址、遗物及遗风。它按照历史时期可分为:古代遗址和近现代重要史迹;按照文物古迹的形式、特点可分为:居住遗址、生产遗址、古战场遗址、古城与村落遗址、古建筑遗址、摩崖石刻遗址;按照反映人类活动可分为:生产活动类、生产类和精神类。

在这些分类中,还可细分,例如:

(1)人类历史文化遗址可分为:古人类文化遗址、社会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历史名人遗迹。

(2)古代建筑又可分为:皇家建筑、楼阁亭台建筑、墓陵建筑、宗教建筑、居民建筑、其他重大工程建筑,如防御工程、古代桥梁、古代水利工程等。

(3)历史文物可分为:原始社会文物遗存、青铜器遗存、陶瓷器遗存、雕塑遗存以及古代绘画遗存。

这些历史文物古迹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真实写照;是我国辉煌历史的美学展示;是我国古代文明的集中凝聚;是我国古代科技的高度浓缩。

(三)古迹旅游资源的特点

古迹旅游资源不同于一般的旅游资源,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性:

1.时代性,即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

任何文物古迹都是一定时代(或年代)的产物。从结构、形式到内容无不打上时代的烙印,蕴含着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诸多内容和信息。它们是人类历史遗留下来的遗存,是历史的残迹,这就决定了文物古迹不能再生产,建造。虽然人们现在可以复建,仿建出外形一样的古迹,但却无法复制文物古迹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因此,文物古迹也就具有不可替代性。

2.物质性

文物古迹是有形的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文物古迹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都是由人们用一定的材料制作或建造的。文物古迹的物质性和形态(种类、造型),使它具有形象性和直观性,文化内涵深藏于物质载体之中。

3.价值的客观性

文物古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包含着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和艺术文化等丰富内涵。它的价值是凝结在文物古迹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发展,进步的标志。

4.突出的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如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56个民族都有各自不同的民族文化,加之地域辽阔、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的差异,文物古迹的种类和风格非常丰富。

5.实用性

许多古建筑可以作为生活居住、游乐活动等场所;很多古老的水利工程,至今仍发挥着重大作用。如京杭大运河、都江堰、灵渠等。

三、古迹旅游的涵义

为了了解历史,继承文明,人类需要去考证、去分析,人们对古迹旅游资源越来越关注,为了追溯历史,回首往事,人们对祖先遗留下来的历史遗址、古陵墓、古建筑、历史文物古迹也越来越感兴趣,由此产生的旅游方式,称为古迹旅游。

古迹旅游是主题旅游中一种形式,是以观赏游览历史古迹资源为主要内容,游客不仅能够获得精神上享受,更能增强其历史感和对民族文化的自豪感。

文物古迹与旅游的发展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和十分密切的关系。旅游离不开文物古迹,文物古迹借旅游发挥其作用,流传其历史,传播其信息。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四、三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在认知了古迹、古迹旅游资源、古迹旅游之后,在此提出了三个问题,即是不是所有古迹都能成为旅游资源?是不是所有古迹旅游资源都能成为古迹旅游产品?是不是所有古迹旅游产品都能带来效益?下面谈谈我的个人观点,供大家探讨:

(一)文物古迹与旅游资源之间的关系

将历史文物古迹开发为旅游景观乃是着眼于经济和社会效益,它能促进旅游消费,刺激经济发展,带来可观的利润,同时能普及历史文化知识,启迪后人、警示后人,对社会进步产生积极的影响。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古迹资源都可以成为旅游资源用于旅游业开发,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视为旅游资源:

1.历史的知名性

该古迹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曾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

2.文化的展示性

历史遗址旅游是历史文化的体验之旅,只有物质遗存丰富、文化内涵浓厚的历史遗址,才能让普通游客看有所知,知有所思,感触深刻,难以忘怀。

3.开发的可能性

旅游者的大量进入,必须会对历史遗址的遗存环境带来干扰,影响遗址的寿命,旅游开发不会对其造成负面影响的历史遗址才能够允许旅游业开发利用。

古迹资源转化为旅游资源的最优形式就是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价值高;观赏内容丰富;观赏性强;文物古迹与周边的人文、自然景观相协调;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可入性好。如北京的故宫、西安的秦陵兵马俑、洛阳的龙门石窟皆因有最优的旅游资源表现形式而蜚声中外,成为国内一流的旅游景区。

(二)古迹旅游资源与古迹旅游产品之间的关系

古迹旅游资源必须开发转化为经济良好、社会和生态效益高、吸引力强的旅游产品之后,才可言谈发展古迹或文化旅游业。而且在古迹旅游资源开发、转化之初,就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必须坚持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与游客流量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潜在古迹旅游资源都值得开发,也不是所有的潜在资源都适合于现在开发。开发与否,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市场需求的实际来认识和开发,因为不同游客的需求是不同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游客的需求也是变化的。

(三)古迹旅游产品与效益之间的关系

1.丰富完善的古迹旅游产品能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对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文化,实现社会效益。

2.单一的古迹旅游产品结构,无法形成产业链,不能实现旅游综合效应

古迹旅游旅游产品结构单一,仅仅重视观光旅游区(点)内的旅游者需求,而忽视他们在景区滞留期间的餐饮、娱乐、社交、住宿、休闲游憩等需求,没有形成旅游产业链,那么留下的仅仅是“门票经济”,不能体现最大限度的旅游经济效益,自然也就实现不了当地的综合效益。

3.针对性、目的性较强的古迹旅游产品,同比效益有限

文物古迹的价值篇(4)

我国是世界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大国,也很重视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刑法保护。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专设“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设置了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8个文物犯罪的罪名以及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等2个档案犯罪的罪名。此外,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走私文物罪,在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从上述12个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刑罚配置看,刑罚种类较为齐全,以自由刑为主,主刑和附加刑兼顾。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走私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及盗窃珍贵文物的行为均废除死刑,刑罚配置更加合理。

我国虽然建构了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刑法保护体系,但并不完美。最大的问题在于,纳入刑法保护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范围过窄,主要限于文物和国有档案,而文物的范围也仅限于以下范围: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反观法国,其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对象由国家所有的历史古迹延伸至私人所有的历史古迹、艺术品、自然古迹、景观,再进一步扩展至自然遗产和考古遗产,并对历史古迹连同其周边环境予以整体保护。美国量刑委员会于2001年1月开始制定并于2002年11月生效的“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更是直接以刑法扩大了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保护范围,认为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应包括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财产和资源、考古资源、文化项目、具有纪念意义的场所(如纪念碑、纪念馆)、文化资源等等。它不仅体现历史文化,而且体现现存文化。美国的此一做法,值得借鉴。另外,我国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犯罪的量刑制度也应改进,《刑法》应对“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后果严重”等作明确的规定,设立权威的可操作性标准。

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法重构

我国《刑法》第324条第2款规定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可以是间接故意)。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关联密切,均属于规制侵害文化遗产的犯罪。但是两罪是不同的罪,区别在于两罪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可以移动的珍贵文物以及不可移动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此外,犯罪成立的标准也不同。对故意损毁文物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便可成立犯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行为则是“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法,问题多多,亟需重构。“名胜古迹”一语本身,就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有学者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之精神,名胜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笔者对此一说法,抱有异议。第一,名胜古迹不是靠法律界定的,竟是靠某法条精神揣测的?第二,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属名胜古迹。据笔者所知,即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未必会被核定为“风景区”。那么,严重破坏世界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行为也不能治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吗?第三,“胜地”和“建筑物”的用语,太过空泛。核定主体是谁?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抑或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

基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法的缺陷以及完善文化遗产的刑事保护的需要,笔者主张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以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立法更为协调。故意损毁文物罪是特殊罪名,保护的是珍贵文物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等特殊文化遗产;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是一般罪名,保护的是一般文化遗产。

比如,文化景观是我国一类突出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哈尼梯田是其典型代表。哈尼梯田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元阳县,分布于滇南红河南岸哀牢山南段。哈尼梯田所拥有的森林一村寨—梯田——水系的“四素同构”的生态与环境特性,形成了人与自然独特的立体生态关联系统,反映了哈尼族在特定的高山峡谷的地理环境中,经过独特的生活方式和经济方式,与自然达成的和谐关系。如果行为人采用结构体系改造的方法,破坏这一极具审美价值的稻作文化景观,尽管社会危害性严重,恐难适用故意损毁文物罪或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于要求具备“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的客观要件,亦难适用。当此之际,适用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来予以惩治,则是相当便利。

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的刑罚配置,应求精密。可区别“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分设两档法定刑。对情节的判断,可采行价值考量、特别的地址和资源的考量、犯罪过程中使用危险武器或爆炸物的考量、犯罪历史的考量等标准。

考察国内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破坏事件,如龙门石窟保护区建设大面积别墅项目、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都江堰水利工程上游大坝工程、武当山遭人为火灾尽毁等,这些严重后果的造成,多为过失所致,而刑法增设过失侵害文化遗产罪也确有必要。我国《刑法》既然设有过失损毁文物罪,也应增设过失侵害文化遗产罪。

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立法完善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25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本罪的设置,体现了国家公权对文物私权的合理干预,也是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刑法保护网络的重要一环。

笔者力主扩大本罪立法的保护对象,由“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改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毕竟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未必就是珍贵文物。相当多的私人文物虽未经国家文物鉴定机构鉴定为“珍贵文物”,但却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只是动产文物,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不动产文物的可移动部分,也可以成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立法上如能作成此一修正,便能同本罪的下游犯罪走私文物罪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另外,本罪规定的买受人和受赠人必须是外国人(含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外国的单位),否则不构成本罪。这点值得商榷。香港、澳门虽是我国治理下的特别行政区,但毕竟是不同于我国内地的独立法域;至于台湾,迄今未与我国大陆统一,特殊性更是自不待言。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大量文物流失到台港澳地区或经台港澳地区流失到国外的严重状况,笔者建议把本罪罪名再由“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罪”修正为“非法向境外居民出售、赠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罪”,把台港澳居民也纳入到本罪的买受人和受赠人的范围,从而更好地达成防制文物流失境外的立法目的。

文物古迹的价值篇(5)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6)21-0012-07

历史课程改革的趋势,是适应世界教育改革发展潮流,深度激活学习兴趣,通过教学实践落实学生的核心素养发展。这需要我们发掘历史课程资源,拓宽教学的设计视野,建立教学评价的课堂标准,进而设计历史学科探究活动,促进学生更好地学会学习,认识到社会参与的重要性。文物古迹具有独特的历史教育功能,它不仅可以提供直观、形象的知识信息,让学生真实地感受历史,而且还可以构建深远、泓邃的人文环境,让学生智慧地涵养内在精神,追求真善美的统一。利用文物古迹等资料去组织历史学科活动,丰富支架式教学的内涵,不但可以提升学生的观察、判断、分析、创造等历史学科能力,而且可以落实学生发展的科学精神、学会学习、实践创新等关键品质。本文将重点探讨从历史知识传递到落实学科核心素养发展的一些基本途径。

一、历史文物古迹所承载的学科素养

文物古迹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的见证,既是一种有形的物质载体,又有无形的文化精神。作为一种教育资源的文物古迹,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的独特价值。文物古迹的“教育作用是其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文物是直观的、形象的物质文化遗存,具有很强的感染力。这种直观的感染力和说服力,是任何其他教育手段不能代替的”。①当今我国教育界探讨的核心素养,旨在勾勒新时代新型人才的形象,规约学校教育的方向、内容与方法。核心素养与学科素养之间的关系,是全局与局部、抽象与具象的联系。从学科核心素养的角度看,我国课程改革的基本目标是“立德树人”。所以,历史教学中要培育学生的学科素养,就是聚焦于学科的精神、意义、文化,反映历史学科之情、之趣、之美、之韵和之神。落实学生的学科核心素养,要与历史学科的“知识”“活动”融为一体。怎样把历史知识转化为学科素养呢?换句话来说,历史学科知识是培育学科素养的载体,学科活动才是形成学科素养的途径,历史学科知识是不能直接转化为核心素养的。历史知识的简单复制、记忆、理解和掌握,是不能直接成为关键能力和必备品质。而学科活动则意味着对历史知识的加工、消化、吸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内化、转化、升华,历史学科活动中的“过程和方法”对涵养核心素养起着重要作用。但是,“‘过程和方法’也不是素养本身,而是核心素养形成的桥梁。高中课标的新修订就用‘学科活动’来统整三维目标中的‘过程和方法’以及学习方式中的‘自主、合作、探究学习’,目的是强化学科教学的学科性,聚焦学科核心素养的形成”。①由此可见,通过组织学科活动,设置观察、推理、运用的历史学习情境,理性思维通过文物古迹资料由表象及本质,从而抽象出具体的历史观点或独特感悟。

二、文物古迹支架式历史教学的

活动途径

历史学科活动需要立足于“史”和“理”。“史”即事实证据,以品质、能力为中心,“理”即批判性思维,以活动、体验为基础。很显然,历史课程不能把生动的历史仅仅肢解为知识,而又把知识的获得归结为死记硬背,这样的历史教学是没有魅力的,是形成不了学科素养的。利用文物古迹资料组织的历史学科活动,构建的支架式教学程序,蕴藏了哪些关键性能力呢?

第一,阅读能力。历史学科活动中的阅读能力,既是指学生拥有能观察、理解并运用历史信息的能力,又是指学生能建构出各式各样的知识意义,从观察、判断、运用中学习到知识,掌握社会参与、责任担当和实践创新的生活技能,并从相关历史学科活动中获得精神愉悦。当今历史教材的很多内容是用文字表达的,无法向学生生动地反映出历史事件的细节。文物古迹具有极强的感染力,以形象、生动的物质形态诱发学生使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去认识历史现象、解决学科问题。如果学生仅仅通过教材的文字描述,是很难认识某个历史问题的内在精神。毕竟过去发生的历史事件已经远离现实生活,即便文字表述再形象,对于学生来说依旧是难以还原真实的面貌,因而不易理解和掌握。相比之下,“引导学生去感知历史,以实物为例,以实物为证,更以实物还原当时的情景,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传统历史教育和学习的不足”。②基于文物古迹架构历史学科活动,学生学科素养的阅读能力由简单到复杂,一般有直接提取、直接推论、诠释整合和比较评估等四个理解层次。

直接提取和直接推论被统称为“掌握理解”,是指学生能从文物古迹中获取信息要素、标识图案,能推论文字、符号、物质信息的前后关系及归纳出学科的重点。诠释整合和比较评估被统称为“应用理解”,是学生能比较对照文物古迹的信息,推测文物古迹中的知识结构、社会背景,甚至是原时代的生活风貌等,评估出文物古迹里历史实际发生的可能性,揣测出文物古迹的社会观念和精神态度。

第二,协同能力。以文物古迹资料为教学支架,历史学科活动中的协同能力有这样的层次:学生能使用语言符号、知识结构与技术手段进行沟通交流,并形成沟通互动的能力;学生在学科活动中能积极地构筑与学习同伴的关系,善于学会团队合作,解决与他人的行为、观念上的冲突,提升异质集体交流的能力;学生在学科活动中具有行动与决策、设计与实施、个人计划与规划的能力,能合理地伸张自己的权益与需求,养成自律地行动的能力。基于文物古迹的历史教学活动,学生不仅要充分应用观察、判断、推理等能力,还要借助团队合作、生存技能把观察到的现象提升为理性思维和核心素养。因此,学生历史学科核心素养的发展,不是直接由教师“讲”出来的,而是在学科活动中借助于问题情境、解决实践而培育起来的。

历史教学与其直接利用试题来所谓训练思维,倒不如设计有助于产生思维与沟通互动的学科活动。传统的历史教育过分专注于知识与技能的机械性训练,而未能经历可靠的“真实性学习”。所以,关乎必要能力的核心素养的落实就受到削弱。客观地说,运用知识、思维创新等关键能力,是难以通过一般的试题训练来获得的。学生的核心学科能力是在需要尝试、需要沟通的问题境脉中通过“协同学习”才能发展起来的。比较、类推等诸多普遍性思维力,也只有经历了反思性思维的自然产生过程,才能提炼出来。培育历史学科素养最重要的是如何创造“引发思考的情境和深入思考的必然性”?历史学科素养只有当思维活动产生之际,学生才能作为一种经验,得以体悟。换而言之,唯有通过学生的真正的学习,历史思考力乃至寻求的真、善、美等态度,才能一体化地培育出来。

第三,环保意识。历史学科活动中的环保意识,既是指文物保护意识,也指生态保护意识。它是指人类历史活动与地理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的制约要素。历史教育在解决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等问题中具有重要地位。历史学科活动中的环保意识是让学生能正确认识人类社会与地理环境的关系,树立科学的资源观、环保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并能依据正确的环境保护价值判断,自觉地判断和认识历史现象和社会问题,规范、判断和评价人们对文物古迹的社会行为。由于文物古迹具有不可再生性,以文物古迹来建构历史学科活动,其突出强调学生的情感态度、个人修养、社会关爱和家国情怀,注重学生的自主发展、合作参与和实践能力。

近年来,我国各地的珍贵古迹被毁事件屡屡发生,令人痛心疾首。许多历史古迹由于年代久远、保存条件恶劣,已经残破不堪。利用历史古迹的学科活动,设置的问题背景具有寻求学习境脉的真实性,直接面对现实生活与社会热点。这样的真实性,使学生能够体悟到历史学习的意义与切实性。历史学科活动中的环保意识不仅是一种价值观念,还是一种学科探究的过程与方法。这一过程不是简单的问答与讨论,而是一种学习实践行为。“教学倘若仅局限于教师讲解,或者仅列举有助于理解的抽象知识和具体技能,是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学科素养的。”①在历史知识的建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让学生自身经验到假设生成的过程。历史学科活动中尝试保护行为,就是让学生愿意亲近自然与生活、爱护古迹遗址,关注文物古迹保护的现状,热心有关古迹保护的公益活动,树立“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意识。

第四,科学精神。基于文物古迹尝试历史学科活动,其核心素养的科学精神有三个层次内涵:其一是学生判断文物古迹资料,能掌握基本的科学原理和方法,活动过程中尊重事实和证据,具有实证意识和严谨的求知态度;其二是学生观察文物古迹资料,对待问题能独立思考、独立判断,能多角度、辩证地分析问题,并做出合理的策略选择和问题决定。其三是学生审视文物古迹资料,能具有好奇心和想象力,活动过程中不畏困难,具有坚持不懈的探索精神,敢于大胆尝试新见解,努力寻求有效的问题解决办法。

以文物古迹的学科活动而成的科学精神,最终目的是让学生具有民族自豪感,形成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情感,从而积极地去欣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自觉践行实现民族复兴梦而不懈奋斗的信念。文物古迹作为人类特定时期留下来的产物,它本身蕴藏着很丰富的信息,如遍布全国各地的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遗址和古墓葬,作为见证,它们既是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见证,也是学生培育科学精神的载体。历史文物古迹的重要社会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学科活动让学生有意识地接受科学精神。

历史学科核心素养中的科学精神,需要创新历史学科活动的思维文化。在传统的历史教学中决定真理的权限在于教师和教材,其本质是由教师传递现成的知识给学生而已。导致的结果是,学生必然去思考正确答案――倾心于教师与教材设定的答案。为了消弭这种落后的历史学习观,必须建构师生直面资源共同探究真理的学科活动的关系性。在这种“关系性”中,教学是在教师的帮扶之下,学生同课程资源对话、同同伴对话、同自我对话,展开学习的建构活动。这样,“就变革了以教师与教科书为中心的课堂权力关系,矫正了课堂的规范与文化,从而促进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反思性思维,形成深度学习的‘思维的文化’”。②

借助文物古迹探索支架式历史教学的改革,需要设计形式多样的学科活动。这既是历史学科课程改革的一种方向,也是学生深度学习的特殊体验。文物古迹与教学建构的系统优化与整合,可以给予学生完美地学科素养发展的体验。

历史学科活动落实学生核心素养发展,要在“内化”上下工夫,只有把知识、技能和价值观内化为学生品质,转化为学生的精神,学生才可能成为一个精神丰富的人,课程目标的落实才有终极的意义。以文物古迹来支架历史学科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第一,获取图文符号,建立学习境脉。支架式历史教学需要一定的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支架式教学既强调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又不忽视教师的指导作用。在文物古迹的学科活动中,撷取文物古迹的文字、图画等信息符号,设置一定的学习情境,是支架式问题解决的必要条件和背景。许多文物古迹上会附有文字、图画,如器物铭文、竹木简、封泥印玺、帛书、碑石、墓志、建筑等,还有文物的标识、拓片、临摹等。文物古迹上的图文符号是当时古人留下的痕迹,一般被认为是最可靠的第一手史料,其价值远胜于一般的文献资料。如何获取文物古迹的图文符号(关键的信息)呢?历史学科活动中设置的学习境脉的理论框架可以参阅表1。

文物古迹的学科活动可分为三类,一是“为了个人应用”,满足学习者个人的兴趣爱好,采用培养好奇心的信息性材料。二是“为了继续学习”,完成必要的知识与技能整合任务,链接教材信息的拓展性材料。三是“为了今后的工作”,促使学生参与大范围的社会活动,取用培养沟通能力的探究性材料。例如,选取图1古迹的图文,建立学科活动的情境,比较满足学生的个人爱好,相关知识与课标的关联不大,具有浓厚地探寻姑苏文化的厅堂、园池、机房、吏舍的个体兴趣。选取图2古迹的图文,开阔了课标的商帮知识,对挖掘商帮的经营理念、地域民俗、绩效激励、社会体制具有深远性的教学前瞻性。选取图3古迹的图文,关于确切的兰亭地址,历史上说法不一,1600多年来争论不断。以此为学科活动的情境,通过团队合作,尝试学科探究活动,可以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为以后工作提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打下基础。①

与传统的历史教材相比,采用以行动为导向的编制理念,设置学科活动的学习境脉。根据认知水平的不同,活动情境具有生活性,学生可以提出大量拓展性的问题。活动过程的学科提问有三个层次:事实层次、推论层次和批判层次。这三个层次提问的学力水平有:一是接触与提取,获取信息的能力,学生能进入古迹资料的情境中,根据自己的需要从文图中找到相关信息,包括字面信息和隐含信息。二是整合与阐释,解释文物古迹所含的史事,从图文资料中正确地解释意义,联系各个部分的相关信息,对文物古迹的信息进行逻辑上的理解。三是思考和判断,将文物古迹上的信息与自己原有的知识、想法和经验相联结,综合判断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选取文物古迹的图文符号,建立历史教学的活动支架,既体现了理念上的先进性,又考虑实践的可操作性,需要文物古迹材料的丰富多样。笔者通过现场收集、拍摄等手段,编著的《历史寻踪》涉及了墓葬、建筑、石刻、书法等方面古迹,这些遗址是漫长历史留下的足迹,既能填补文字记载的空白,纠正史籍的谬误,又可以帮助历史学科活动丰富学习情境。从而使历史教学佐证更加有效,让学生在美的熏陶中培育思维、激发学习的灵感、涵养个人的品质。

第二,开启参观体验,切入项目学习。项目学习是“课程改革视野下的一种新型教学方式,它通过围绕真实的学习任务或实践活动,使学生综合多种学科知识与经验,在合作学习中设计并实施一系列的体验探究活动,将学习成果予以表达、交流与展示”。①文物古迹的历史学科活动引入项目学习,通常是以主题式项目为抓手,提供一个驱动性实践主题,用于组织与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学生依据经验及所学知识围绕主题展开历史探究,搜集与主题相关的资料,然后通过协同合作,进行分析、整理、加工、综合等,形成自己的历史认知。学生在此过程中建起历史知识新体系,落实一定的历史学科素养。

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历史古迹遍布各地。各地学校都有条件组织学生参观相关古迹遗址,鼓励学生结合学习内容收集史料、得出结论。古迹的实地参观活动,既可以激发学生的历史学习兴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良好习惯,加深对历史知识的理解,提高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有益于增强学生对古迹所在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认同,培养热爱家乡的感情和建设家乡的愿望。学生参观体验古迹遗址,进行学科学习活动,需要设计有“体验―探究”特征的活动评价表(见表2、表3),用以规范、引领师生的学科活动。

历史古迹的参观活动,其优点在于能够真实展示古迹所要表达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而不会对其所承载的历史信息造成湮没,而且能够再现它的宏伟气势,让人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它要表达的东西。但是这种教学方法必须要依据严格的资料,对其形式、材料、工艺、技术等方面要有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活动体验才能相对真实,才能达到学习的真实性。在参观体验的过程中,要让学生有更多的话语权与质疑机会。要让一群志趣相投的学生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学习共同体,在团队合作中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潜能,聚焦问题解决的途径,使学科活动更加真实有效。

第三,融合智能技术,实施混合式学习。混合式学习要求学生“在‘适当的’时间,应用‘适当的’智能技术,与‘适当的’学习风格相契合,从而获取‘适当的’能力,达到最优化的学习效果”。①混合式学习将传统学习方式和智能化学习的优势结合起来,通过学习理论、学习资源、学习环境、学习方式的混合,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教师关注、更灵活的学习安排、更丰富的学习材料,从而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历史古迹的智能化虚拟展示,是指积极使用电子智能工具,采用三维动画等设计软件,对文物古迹的模型或细节进行生动的演示。这种方法可以让学生更加立体深入地感受到古迹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同时克服了一般学科活动过程中的枯燥乏味。

智能技术能有效地缩短了学生与过往时空的距离,历史古迹也为学科活动开辟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天地。利用信息技术融合历史教学的优势,可将文物古迹制成动画或三维图,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率。中央电视台录制的一些历史人文纪录片,充分利用智能技术来演示历史场景的复原。如《科举》《重走丝绸之路》《资本之光――华尔街》《中国商人》等。用智能技术来虚拟建构的古迹,其目的是要让学生在逼真的历史场景中,近距离观察古迹细节,拉近学生与“现场”的距离,从而提升学生的学科能力。这种学习方式对于当前很多学校正在推进的课程与教学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历史古迹的课堂上智能演示,需要求嵌入学生的情感态度评价,包括对文物古迹的兴趣、自我信念、对科学探究的支持、对社会资源的责任感。对古迹的学习兴趣,主要是指学生对一定古迹议题的兴趣、对智能性学习工具的兴趣、对古迹艺术的喜爱程度。自我信念,是指学生对自身能否利用所拥有的技能去完成学习探究活动的自信程度,及对自身存在的体验。对科学的自我概念。对科学探究的支持,是指学生对特定古迹议题的支持、普遍的科学价值、个人的科学价值。对古迹资源的责任感,是指学生对特定环境问题的意识、对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感以及对古迹保护的关心度。

历史古迹的智能化虚拟演示,让历史由静态变动态,使学生看得到、听得见、触得着,为学生形成批判精神提供了条件。智能化虚拟展示古迹需要混合式学习的帮助,这就要求教师不拘泥于历史教材本身,而是使用丰富的网络资源和一些教育公司提供的软件或材料,加以混搭编辑。如,输入语音、文字、视频等,学生可以在混合式学习平台上面展现学习成果,教师可以为教学资源整合提供更宽泛的网络化平台。

三、历史古迹支架学科活动的原则

恰当地利用历史古迹来设计学科活动,既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思维活动,又能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去,真正做到教与学的完美结合。学生在历史学科活动中如果拥有了浓厚的学习兴趣,他们就会以积极的态度去参与探求历史奥妙。那么,以历史古迹去建构学科活动,需要注意以下教学原则。

第一,促进教学方式变革。建构系列的历史学科活动,促进历史知识向学科素养转化,关键是创新教学方式。创新历史古迹的教学方式,一是要研究学习的起点。有效的历史学科活动,首先的不是考虑教师用什么一鸣惊人的古迹,而是要研究学生的发展,瞄准古迹所承载的学科能力与教学目标,最后才是教学活动的方式及方法。二是要重视学习设计。为学而教,以学定教,顺学而导。切实关注历史学科活动中的学习路径。不要只考虑教学方法的方便,要考虑学生见到古迹资料时,会怎么学,应该怎么学。怎样组织学科活动,才能使学生在以后再碰到类似的问题时会自己学,而不用老师教。三是要关注真实参与。对于目前的一些历史学科活动,有人评论说:差等生热热闹闹,优良生莫名其妙。越是浮躁的学科活动,越能发现优秀的学生参与度不高。要激发学生真实地参与,教师就要让每个学生有参与学习、参与交流、参与批判的机会,要敢于让学生有独立思考和合作探究的空间。

第二,追求终身学习价值。历史学科活动的主旨是学生的关键品质和终身必备的学习能力。因此,基于历史古迹而设计的学科活动,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科及跨学科的能力,还要培育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策略,这些是学生适应未来社会生活必须拥有的重要素养。历史学科活动中发展学生积极的学习态度,就要帮助学生获得管理自己的学习技能,培养学生对自我学习调控的兴趣,并且要使学生更加广泛地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这样才能确保他们在离开学校时带着终身学习的动机和能力。追求终身学习非常值得关注,没有追求终身学习的目标,核心素养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就要有效降低学生的课业负担,转变只重考试成绩的评价观念,转而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发展,培养学生必备的人文底蕴、科学精神和健康生活。

文物古迹的价值篇(6)

关键词:旅游综合体;类型;特征

根据不同的标准旅游综合体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根据其依托的核心旅游吸引物可以分为山水类旅游综合体、文化类旅游综合体和主题公园类旅游综合体;根据其影响力可以分为国际旅游综合体、部级旅游综合体、区域旅游综合体;根据其地理区位可以分为城镇旅游综合体、郊野旅游综合体和乡村旅游综合体。本文将重点探讨以旅游核心吸引物为标准划分的三类旅游综合体的发展模式。

一、旅游综合体依托的核心资源分析

我们知道旅游综合体依托的核心旅游资源主要有三类,即以山水为代表的自然类旅游资源、以古迹遗址为代表的文化类旅游资源和主题类旅游资源。在这里我们要澄清两个误区:

其一,将依托的核心旅游资源等同于全部旅游资源。如认为山水类旅游综合体所打造的旅游产品只能是山水自然类的,而不能出现古迹遗址、名人轶事等文化类旅游资源,反之亦然。我们一直在讲一句话那就是“中国地大物博”,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同时国内地形复杂,有雄伟的高原、起伏的山岭、广阔的平原、低缓的丘陵,四周群山环抱、中间有低平的大小盆地。即使这样的地形也没有能够阻挡人类的足迹,相反有的甚至被人化或者神话。如秦岭最高峰太白山,有着丰富的地质遗迹景观、水域风光、生物资源,素有“ 物太白,秦岭之巅”的美称。可以说自然资源是其核心资源和主要特色,但当我们登上太白山的时候,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这些自然资源,傥骆古道遗址、刘秀点兵场、封神台、古桥遗址、药王祠、三官殿等文化古迹,太白山神洞、雷神庙、大太白庙、灵官殿、二太白庙、三太白庙、玉皇池庙、佛爷池庙遗址、三宫殿遗址等宗教建筑遗址,唐明皇、李太白等名人轶事应有尽有。

反之,以古迹遗址为核心也不是排除自然资源的存在。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河北蔚县暖泉镇位于河北蔚县和山西广灵县交界处的壶流河畔,始建于元代,到明清时期形成了“三堡六巷十八庄”基本空间格局。自古以来就是京西燕京古道上的军事、商贸、文化重镇。其最大的特色资源是古堡、古民居。明清时期,先民们在小小的暖泉镇上连修北官堡、中小堡和西古堡三座互为犄角的城堡,堡墙内部的街巷曲径通幽,错综复杂。有“干”字形、“ 井” 字形、“丁”字形等。出于防御安全的考虑,主要街巷路窄墙高,有较强的封闭感;出于商业贸易的需求,街市相对较宽,两旁店铺林立,交通便捷;基于居住考虑,街巷布局遵循五行、天人合一等古代哲学思想。同时,根据《蔚州志》记载“出城西三十里暖泉堡中,泉之源以石瓮分东西流”,又说“其水澄清如鉴,三冬不冻,故云”。逢源池是边长约二十六公尺的方形池,而“佛镜”则是直径约十五公尺的圆形池,除此之外,镇北部还有一海子,3处主要水源环村绕街而过,洋溢着一派小桥流水的江南水乡风韵。古镇南还有壶流河流过。

其二,主题类旅游资源是一种新的旅游资源。其实主题类旅游资源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资源类别,而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通过再造形成的人造旅游资源,其核心资源是主体化的休闲游乐设施。这种人造旅游资源与人文类资源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后者是通过漫长的历史发展,人类在遵循社会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的能够反映当时人们生活、生产特色并保留下来的物质文化遗产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前者是为表现确定的主题,通过人为构建的实体或者是对其他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台化演示。如华侨城的波特非诺小镇项目,就是按照意大利波特非诺小镇构建的旅游地产项目,并不是对历史上深圳人的生产、生活特色的反映。又如深圳锦绣中华民俗村也不是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而是对全国各地各民族民俗文化的展示。

二、三种旅游综合体发展类型

(一)山水旅游类综合体发展模式

为满足游客三种不同层次的需求,即生活方式、养生方式、思考方式,需要在三种山水空间体系(田水、山水、山峰)内设计三种相应的旅游产品体系(乡村旅游、度假旅游、文化旅游),即以游客需求为依据,以山水自然空间体系为基础,以山水文化为灵魂,构建的集乡村旅游、度假旅游、文化旅游于一体的综合旅游产品体系。

图1-1 山水旅游综合体概念框架

(二)主题公园类旅游综合体概念阐释

所谓主题公园类旅游综合体就是指依托主题特色,以主题旅游活动为纽带,以旅游地产为支撑,在特定空间体系内设计集旅游产品体系和相关的产业体系于一体的综合体。

图1-2 主题公园类旅游综合体概念框架

(三)文化主题类旅游综合体概念阐释

文化主题类旅游综合体是指以历史街区、古迹遗址、古城镇、古村落等文化旅游吸引物为基础、以主题文化为灵魂、以古建为依托,并融入当下时尚生活元素, 将历史与现代有机融合, 创造了崭新的休闲、 体验、 互动式旅游形态,形成了集旅游购物、 休闲娱乐、文化体验、创意产业、生活居住等于一体的综合体。

图1-3 文化主题旅游综合体概念框架

三、三种旅游综合体的特征分析

(一)山水旅游综合体的特征

1.范围广

范围广主要是指山水类旅游综合体所依托的核心资源不仅仅是山水类旅游资源,其包含的资源类别十分广泛,根据《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972-2003),自然旅游资源包含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等4个主类、17个亚类,范围十分广泛。

2.价值高

资源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游憩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 独立型旅游资源单体规模、体量巨大;集合型旅游资源单体结构完美、疏密度优良级。同时要具有极高的使用价值,通过旅游开发,可以吸引旅游者,促进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旅游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可以进一步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交叉,实现综合发展。其具体使用价值表现如下:

3.特色强

在全国范围乃至世界范围内知名,或构成国家、世界承认的名牌,如世界级的世界自然遗产、双遗产,部级的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同时拥有大量珍稀物种,或景观异常奇特,或此类现象在其他地区罕见。

4.底蕴深

有一定规模的古迹遗址、历史建筑或人文活动,其中部分在同类资源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历史文化底蕴较为深厚。如以封禅泰山为代表的中华五岳,佛教四大圣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道教的十大洞天、三十六小洞天、七十二福地等。

(二)文化旅游综合体的特征

1.集聚强

古迹遗址本身比较集中、完整,如建筑结构完整;同时古迹遗址之间间距较小,尤其是中间没有异质景观、建筑等的干扰,能够较为完整地表现一个地区历史上或者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

2.价值高

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社会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在国内甚至国外知名。从个体上讲应该具有一定数量的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整体上讲应该是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或者历史街区。

3.基础好

主要是指古迹遗址保护的好,其形态和结构具有很高的完整性。同时古迹遗址周边的空间基础较好,在风格、体量、色彩、材料上与古迹遗址能够保持一致;古迹遗址之间的沟通空间基础较好,通过适当的修整,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历史文化空间。同时具有能够代表地区、甚至国家民俗文化的非物资文化遗产,并具有较好的传承基础。

4.环境美

首先,应该拥有与古迹遗址相和谐、保护较好、景观体系较为完整的周边环境,最好能够形成山、水、田、城(即古迹遗址的聚集区域)完整的景观体系格局。

其次,具体到个体古迹遗址也应该具有相应的小环境体系,如院落空间与溪流水畔、绿林亭廊等人文与自然的相互协调。

(三)主题公园类旅游综合体的特征

1.主题好

具有鲜明的休闲娱乐主题,这个休闲主题可以是通过历史文化表现的,如宋城复制“清明上河图”,主打历史牌,宋文化为主题:“给我一天,还你千年。”也可以是通过自然生态环境表现的,如杭州西溪湿地。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核心问题是如何更好地表现休闲娱乐这个主题。

2.参与强

这是这类旅游资源的主要特征,也是其赖以生存的生命线。随着人类进入休闲时代以后,休闲体验就成为了当下旅游发展的方向和未来旅游发展的主题,如何能够更好地让旅游者休闲和体验成为这类旅游综合体核心资源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通过实际案例我们也能看到这一特征的重要性,如上个世纪风行全国的民俗村、世界村,虽然开始取得了成果,尤其是深圳锦绣中华取得了巨大成功。但是随着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旅游市场的成熟,北京等地的民俗村却发展得并不顺利。究其原因,除了上述旅游业发展和市场成熟以后,最核心的问题是它们对休闲体验表现得不够好,游客参与度不高。

参考文献:

[1]陈雯婷,金权杰,程澄.基于城市化背景下的旅游综合体研究[J].城市规划,2011(2)

[2]王文军.旅游综合体发展模式研究[D].浙江杭州: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3]董观志.旅游主题公园管理原理与实务[M].广东旅游出版社,2000

文物古迹的价值篇(7)

1概念界定

本文研究的“武冈古城历史人文景观”,是指在武冈地区自然景观的基础上,叠加了2000余年筑城史,融合了武冈地区特有的都梁文化而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人文价值、观赏价值的人文景观。武冈古城历史人文景观根据其形成的原因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地方特色型人文景观:武冈古城及周边地区的人们,在长期的日常生活过程中,为了满足一些物质及精神方面的需求,在改造和利用当地自然景观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明显地域特色的人文景观。第二,历史名人型人文景观:某些历史名人在该城或周边地区进行的一些重要行为而留下来的具有纪念价值和历史价值的一些遗址、文物等。第三,历史事件型人文景观:在该城或周边地区发生的一些重要的历史事件,尤其是军事战争等,保留至今的一些遗址、证据、痕迹等。第四,防御设施型人文景观:作为王城、郡城、和市、县中心而保存下来的一些防御设施和行政建筑如:王城、城墙、护城河等。

2武冈古城历史人文景观保护现状

2.1优势和条件

武冈古城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底蕴深厚,历为州、府、路、县治所。2200多年筑城史形成的名胜古迹如珠玑遍地,是邵阳市历史文物古迹最多的城市,极具开发和利用价值。对武冈古城实施保护性建设和开发,一方面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制定了相关规划,另一方面,随着与武冈毗邻的崀山风景名胜区申请成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成功,而形成的“张家界—崀山—桂林”旅游经济圈,也为武冈古城的保护和开发带来了新的契机[2]。

2.2保护的紧迫性

武冈古城是湘西南地区保存最为完整的一座古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共有173处,类型丰富多彩,有古遗址、古窑址、古街道、古民居、古桥梁、古祠堂、革命史迹、近代革命纪念建筑、古井、古树、古水利设施等。但由于人们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文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其中更有一部分处在岌岌可危的处境中。时期,很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寺庙、佛塔等被打上封建迷信的烙印,遭到了无情的摧毁。一些民居、古井也在人们重建、开发的过程中,逐步消失。曾经风光无限,被誉为“武冈城墙甲天下”,令无数枭雄折戟沉沙,扼腕叹息的古城墙,沦为古城人们的“菜地”,并在人们不断的拓宽“菜地”的过程中,遭受几近毁灭性的破坏。

2.3保护的必要性

武冈古城是中国古代人们建筑技术、军事理论、政治生活、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表现和结晶,既是武冈人们的赖以生存的家园,也是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不能眼看着它遭到破坏而无动于衷,让更多的人们去了解、爱护、保护武冈古城,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职责。

3武冈古城历史人文景观保护的建议

3.1保护历史环境的整体性

武冈古城大小尺度适中,城墙、护城河、炮台、王城、街道、文庙等设施一应俱全,且基本保存完整,整个城市是一个完整的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在保护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保护古城周边自然环境,充分尊重古城原有布局结构、街巷格局、传统肌理、历史文化遗产等人工环境:深入挖掘古城的传统文化、民间工艺、民俗风情等,整体性的把握古城人工、人文、自然环境,绝对不能人为的割裂各种文物之间的内在联系。

3.2保护文物的真实性

武冈古城历经几千年风雨沧桑,已经给该地区留下了足够多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应该尊重这些文物,还原历史的真实性,不要随意夸大或曲解其本身涵义。在制定武冈古城保护的规划和计划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武冈地区人们的生活习惯,不要把发达城市的“先进理念”、和“主流思想”强加给武冈人们。切实保护好武冈古城的山水格局、空间构架、街巷、江河系统。不要随意的去拓宽某些道路,在重建过程中故意放大某些建筑,更不能随意编造历史典故,这样做只能是饮鸩止渴,贻害后人。

3.3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