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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14 16:43:54

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

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1)

关键词:湟中县,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Abstract: The pollution of aquaculture on the environment has aroused the concern of everyone.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Huangzhong County aquaculture manure production, processing as well as the current state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ut forward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from the source control to pollution, as fuel, fertilizer and feed to achieve reclamation, through aerobic fermentation composting and anaerobic digestion to achieve harmless. Key words: Huangzhong County, aquacultur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县的畜禽养殖得到了迅猛发展,而且养殖业也正在成为我县农村经济中最活跃的增长点和主要的支柱产业,但养殖业在带来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了环境污染问题,养殖业畜禽粪便会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养殖场恶臭对环境也会造成污染,使得畜禽传染病及寄生虫等不断蔓延。畜禽养殖业随着规模化蓬勃发展,粪便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有效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湟中县养殖业的发展与现状

湟中县位于青海省的东部农业区湟水流域中上游,从90年代开始,湟中县为提高农牧民的整体生活水平,大力发展养殖业,经过这十几年的发展,我县的养殖业发展已初具规模,有规模的养殖场已有四五十家再加上散户养殖,现在猪年存栏17.55万头,年出栏14.91万头,奶牛7100多头,肉牛6.65万头,羊存栏25.94万只,年出栏26.45万只,鸡存栏38.24万只,现在农村散户的各类养殖使产生的粪便日益增加。近年来,随着湟中县大规模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畜禽粪便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造成湟中县养殖业环境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养殖数量、规模、方式及区域的变化

以前的养殖业仅仅是农户自己分散养殖,自家的养殖粪便由自己家的田地消化,而现在大规模的养殖以及方式的转变,大大增加了养殖粪便的产生,增加了环境的负担,成为养殖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1.2 提倡大力发展畜牧业

我县是贫困县,为解决我县经济落后的状况,增加农牧民收入,大力提倡发展畜牧业。最近养殖户与周边农民的污染纠纷日益增多,湟水河治理工程启动,农村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才让各部门认识到了养殖业对环境的严重污染。过去一些地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加以鼓励,而环境意识相对薄弱,污染治理严重滞后。

1.3 养殖经营者生产管理粗放

畜禽养殖经营者生产管理粗放,注重眼前效益,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于畜禽养殖经营者的生产管理滞留在原始的方式,对粪便的处理没有足够的重视,为增加经济效益,不惜污染环境,未采取任何的处理手段,主观保护意识淡薄。

1.4 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不健全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起步晚,各级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我县长期以来又把环境工作重点放在工业污染防治上,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缺乏相应的措施和管理经验。因此,监管的缺失导致了污染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环保等相关部门执法较困难。养殖业污染可以说是一种新型污染,相关法律法规都还不完善、不健全。

2.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

由于现在缺乏控制养殖业污染排放方面的法规,养殖场养殖户缺乏环保意识,不重视环境和环境污染,对污染治理缺乏管理经验和防治措施,从而导致养殖业对水资源、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污染主要来自畜禽养殖场的排泄物、有机废水、病原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中的抗生素、畜禽产品中的药物残留。

2.1 畜禽排泄物的污染

2.1.1 畜禽养殖粪便对环境空气的污染

畜禽粪便在堆放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等有毒有害成分的恶臭气体,即会污染周围空气影响空气质量,也会影响人的身心健康。这些污染物除引起不快、产生厌恶感外,对人和动物有刺激性和毒性,有的物质还会损伤肝脏、肾脏,长时间吸入恶臭物质可改变神经内分泌功能降低代谢机能和免疫功能。

2.1.2 畜禽养殖粪便对水质的污染

目前,畜禽养殖污染正日益成为我县水体污染的主要因子,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是非常丰富的有机肥。畜禽粪便既是宝贵的有机肥资源,又是严重的污染源,如不经妥善处理即排入环境,将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空气造成严重的污染,并危及畜禽本身和人体健康。

通过我县的三条湟水河支流西纳川河、小南川河、大南川河途经全县,而我县的养殖粪便直接排入河中,使河水的COD、BOD5、总氮、总磷等的污染负荷加大,影响了全省湟水河治理的总体目标。此外,如污染地下水则使水体丧失使用功能,极难治理和恢复。

2.1.3 畜禽粪便对土壤的污染

畜禽粪便堆放过程中,不仅占用土地,也会对土壤造成污染。如畜禽粪便污染水会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长期使用畜禽粪便污水灌溉会使作物陡长、倒伏、晚熟或不熟,造成减产,甚至毒害作物出现大面积腐烂,危害农田。另外,大规模养殖使用大量饲料添加剂,其粪便中重金属元素如CU、Zn的含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对土壤造成污染。

2.1.4 畜禽粪便传播病菌

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病毒、致病菌及寄生虫卵等,极易滋生蚊蝇,使环境中病原菌种类增多,大量繁殖,造成人、畜传染病得蔓延。特别是猪流感等人畜共患病时会发生疫情,给人畜带来灾难性危害,对人们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

尤其在北方,春秋两季干燥多风,往往使畜禽废弃物中的病菌及寄生虫卵易于传播,对畜禽废弃物的处理十分简单,有的畜禽粪便未经腐熟便进入土壤、水系等自然环境。导致现在的寄生虫病频发,这些与畜禽粪便的处置有直接的关系。

2.2 畜禽场废物的污染

由于畜禽场废物管理不科学,畜禽场中洗刷工具、场地消毒和畜禽饮用后的污水、死的畜禽、孵化残余物以及屠宰场的废物、污水、下水、废气等随意丢弃或排放,造成养殖场周围臭气弥漫,污水四溢,滋生大量蚊蝇和各种有害疾病,直接危机周围居民的健康。

2.3 畜禽体和畜禽产品中残留的有毒化学物质

对于畜禽饲料的质量很难进行控制和检测,一些农产品生长环境和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饲料和饮水中的许多有害物质会残留在肉、奶、蛋中。其次,养殖户为预防某些传染病和疾病的发生,对畜禽进行疫苗的免疫和抗菌素的服用,这些药品的残留会部分地存在于畜禽体组织内。这样畜产品中有害的和残留有毒化学物质可通过肉、奶、蛋转移到人体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养殖业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

要解决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危害,单纯依靠终端治理方法,无论在经济上、土地上和技术上皆不堪承受。必须针对畜禽粪尿的特性,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通过科学饲养和管理降低畜禽排泄物的污染,充分发挥利用废弃物的肥力、能量资源,开拓一条资源开发和废弃物处置相结合的道路。畜禽养殖业污染严重,治理工程利润低,风险大,因此,不能像工业污水、生活污水防治那样,走单纯治理的路子。畜禽粪便是宝贵资源,经合理处理后,可制成优质高效的有机肥料,而且还可经厌氧发酵变成沼气作为能量来加以利用。因此,资源化利用是治理畜禽污染的首要原则。

3.1 从养殖业的源头进行控制

严格执行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按规范建设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不随意堆放畜禽粪便,建设粪便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加大粪便处理量,减少污水使用量,减少废气的排放量,从源头上进行污染控制。

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审批制度,环保部门应和畜牧、农业等相关部协调好,需要搬迁的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新建的养殖场要严格按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进行建设,做到达标排放。

3.2 养殖业粪便资源化处理

3.2.1 可做燃料

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沼气综合利用,通过厌氧发酵处理畜禽粪便污水是目前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综合利用最有效的方法。厌氧发酵工艺是微生物在厌氧条件下,将有机质通过分解代谢,最终产生沼气和污泥的过程。利用畜禽粪便进行厌氧发酵,发酵产生的沼气成为廉价的燃料,分离出来的沼渣、沼液则成了优质肥料,不仅保护环境,而且提高了经济效益。该工艺自身耗能少、运行费用低,可回收无污染的、具有能源价值的沼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让沼气广泛运用于生产生活当中,让粪便污染真正做到可以燃烧。 3.2.2可做肥料

畜禽粪便经堆放发酵后就地还田,作为肥料使用。对于我县经济发展粪便肥料还田是主要出路,厌氧发酵同时产生沼渣、沼液。沼渣、沼液中含有丰富的氮、磷、钾及大量水溶性腐植酸类物质,是一种优质的无公害型、速效和迟效兼备的有机生物肥,沼液可直接肥田养鱼、沼渣可制作优质的有机肥。

畜禽养殖业产生的粪便是一个巨大的污染源,但同时它也是一种宝贵的资源。然而,必须无害化处理后才可使用,达到不损害人体健康,不污染周围自然环境。因地制宜地采用一些净化系统,如稳定塘、养鱼塘、水生物塘及土地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是非常经济可行的。

3.4 加强立法管理,增强环保意识

畜禽养殖业带来污染的根源之一,就是没有建立相应的法规,缺乏管理,以及养殖户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畜禽养殖业进行合理布局,控制发展速度和饲养密度,加强管理。同时应广泛宣传,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养殖户解决污染问题。

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2)

关键词:室内环境 污染物 防治 对策

中图分类号:X5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6(b)-0120-021 室内环境的概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工业的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条件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尤其是近几年来,房地产以及装饰行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就人均住宅面积从九五期间到十五期间翻了一番,据调查室内装饰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2013年来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产值7200亿元人民币,但室内环境的污染成为了人们生活健康的一大杀手。

1.1 国内概况

中国标准化协会的一份调查结果显示,国内城镇居民68%的疾病是由于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程度高出室外5~10倍。过量室内环境污染会诱发儿童的血液性疾病,导致儿童铅中毒和哮喘病,使儿童智力大大降低。每年有33000人患上白血病,而这些人大部分是青少年和儿童。每年因室内空气污染导致的死亡人数达11.1万人之多。由此可见,环境的污染造成了多么大的危害,因此有些专家建议,要减少这些危害,就必须从装修设计,装修工艺以及建材的选择上进行监督,更加要注意在住前要进行室内空气的监测。

1.2 国际概况

国际上对于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早已引起重视,早在几年前就成立了国际空气质量气候协会,而美国成立了专门的负责监测环境空气质量工作的机构。日本出现了新居综合症就是由于住宅使用了有害的化学物质而引起的,日本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主要是以甲醛,甲苯,二甲苯和乙苯为主;在澳大利亚室内空气的污染主要来自于油漆的涂料,人造地板,以及家具中的甲醛,还有一个就是空气清新剂,衣服干洗剂中有挥发性的有机物。据国际有关组织的调查统计,室内空气污染导致了全球性的人口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增加,成为了影响公众健康的五大环境因素之一。国际上一些室内环境专家认为,室内空气污染是继煤烟型污染以及光化学污染后的第三污染期。

1.3 室内环境的有关法规

室内污染的影响已经非常大,引起了国家领导的高度重视,说室内环境关系到居民的健康,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我国为了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居住环境的舒适,在1996年和2001年分别颁布了《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2年颁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2001年9月国家开始实行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的十项标准:人造板等制品,内墙涂料,胶粘剂,地毯等地毯用胶黏剂,壁纸,木家具,地板,混凝土添加剂等等,这十项是完全参照国际标准规定的,对于我国室内环境的监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室内环境主要污染物及危害

2.1 甲醛及其危害

甲醛是一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色有强烈的刺激性气体,人们常说的福尔马林就是它的水溶液,甲醛是现在室内污染的最主要的污染物之一,它主要存在于建筑材料,装饰品以及生活用品等等。甲醛对人们身体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刺激眼睛和呼吸道,甲醛是原浆毒物,能与蛋白质结合。吸入高浓度甲醛后,出现呼吸道的严重刺激和水肿、眼睛刺痛、头痛,也可发生支气管哮喘;长期接触低剂量的甲醛,可以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经紊乱,妊娠综合症,引起新生儿体质降低,染色体异常,甚至引起鼻咽癌。科学研究表明,其浓度在每立方米空气中达到0.08~0.09mg/m3时,儿童就会发生轻微气喘。当室内空气中达到0.1mg/m3时,就有异味和不适感;达到0.5mg/m3时,可刺激眼睛,引起流泪;达到0.6mg/m3,可引起咽喉不适或疼痛。浓度更高时,可引起恶心呕吐,咳嗽胸闷,气喘甚至肺水肿;达到30mg/m3时,会立即致人死亡。经过流行病学的调查统计,长期与甲醛接触的人,他的鼻腔、口腔、咽喉、皮肤以及消化道的癌症的发生几率比其他人都要多。甲醛来源主要是:在室内装饰的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等人造板材,因为甲醛具有较强的粘合性,还具有加强板材的硬度及防虫、防腐的功能,所以目前生产人造板使用的胶粘剂以甲醛为主要成分,板材中残留的未参与反映的甲醛会逐渐向周围环境释放,是形成室内空气中甲醛的主体。此外,香烟及一些有机材料在燃烧后也会散发出甲醛。

2.2 苯,甲苯以及二甲苯及其危害

苯是一种无色又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液体,甲苯和二甲苯是属于苯的衍生物,但它们比苯具有易挥发易燃易爆炸的特点。苯是较强的致癌物质,它主要损害人的肝脏和造血系统,对人的皮肤,眼睛,以及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人类长期的吸食就可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抑制人体造血功能,这样可能导致白血病。据医学研究,育龄妇女如果长期的吸食苯,可能导致月经不调,容易致使不孕;如果是已经怀孕的妇女接触苯,妊娠并发症的概率就会显著增高,如长期吸食,极可能导致胎儿畸形,使得胎儿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最终影响胎儿的发展,造成胎儿先天性缺陷疾病。室内苯的来源,主要是在于家庭装修所用的涂料,油漆,稀释剂以及胶黏剂中。市场上的涂料一般分为水溶性以及溶剂性涂料两种,市场上销售的墙面乳胶漆全都为水性涂料,而大多数涂刷门、窗、家具的木器漆则是硝基漆、聚酯漆等油性涂料,属于溶剂型漆,其本身含有有毒成分,稀释过程中还需加入大量的香蕉水、天那水等有毒有机溶剂,它们所含有的甲醛、苯、二甲苯都是有毒致癌物质,因此,居民在选择家庭装修的时候最好选择水溶性涂料。

2.3 氨及其危害

氨主要来源于混凝土中添加的膨胀剂和防冻剂、木制板材和室内装饰材料(如增白剂)中。氨是一种碱性物质,它对接触的皮肤组织都有腐蚀和刺激作用,浓度过高时还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氨被吸入肺后容易通过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咳嗽、胸闷,可伴有头晕、头痛、恶心、乏力等,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症等。

2.4 氡及其危害

1922年发掘埃及的杜唐卡门法老陵墓的多位考古学家,在进行考古发掘之后就纷纷离奇死亡,由于当时的技术不够先进,科技还不够发达,致使当时的人认为这是法老毒咒。随着现在人类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加拿大以及埃及的研究人员经过调查研究发现,金字塔下的毒咒并不是法老显灵,而是因为金字塔里面的氡气含量较多,进去金字塔之后大量的吸食氡气,而氡气在空气中形成放射性气体,很容易停留在呼吸系统里面,久而久之就会破坏肺泡组织,诱发各种呼吸道感染性疾病,最后可引起肺癌。氡气的危害性极大,氡气在美国已经成为了诱发肺癌的第二大因素,而在我国,据不完全的调查统计,我国每年因氡气致肺癌而死亡的人数高达5万例以上。于肺癌而言,氡是除了吸烟之外得肺癌的第二大杀手。瑞典的研究者对不同的建筑材料进行了调查,他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居住或者工作在水泥建筑中的人要比居住在木质建筑和户外工作的人患白血病的几率要高的多。而最近几年英国的几项调查显示,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患病率与室内环境氡的浓度密不可分。长期吸食氡容易导致女性不孕。氡主要来源于花岗岩、大理石、水泥以及地层等中。氡子体在衰变过程中大多为α粒子,少量β粒子,并伴有γ粒子产生,人体受这些放射性粒子辐射达到一定剂量后,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以至患乏力、脱发、白血球低、癌症等放射病。

2.5 天然石材放射性及其危害

在西班牙有一个故事,西班牙的某位国王有一个十分珍贵的钻石戒指,他将这个戒指给了他的妻子,他的妻子意外的死了,于是他又把这个转给了自己的祖母,祖母也很快去世了,后来他又将这枚戒指送给了自己的姐姐,姐姐也去世了,国王都不知道为什么,他把戒指戴到了自己的身上,过几天自己也受害而亡。依据当时的科技水平这根本就是一件离奇案件。随着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不难知道是因为钻石,里面有放射性物质最后导致了他们的死亡。天然石材中的放射性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体内辐射与体外辐射。体内辐射主要来自于放射性辐射在空气中的衰变,而形成的一种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进入人的呼吸系统造成辐射损伤,诱发肺癌。体外辐射主要是指天然石材中的辐射体直接照射人体后产生一种生物效果,会对人体内的造血器官、神经系统、生殖系统和消化系统造成损伤。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在1993年颁布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性防护分类控制标准》,

按天然石材的放射性水平,把天然石材产品分为A、B、C三类。A类产品可在任何场合中使用,包括写字楼和家庭居室;B类产品放射性程度高于A类,不可用于居室的内饰面,可用于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C类产品放射性程度高于A、B两类,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超过C类标准控制值的天然石材,只可用于海堤、桥墩及碑石等其他用途。装修中使用的花岗岩、大理石、瓷砖等都具有放射性。很多人认为石材颜色越深,其放射性越高,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在石材中,红色、绿色和花斑系列等花岗岩类放射性活度偏高(如杜鹃红、印度红等)。大理石类、绝大多数的板石类,暗色系列(包括黑色、蓝色和暗色中的棕色)和灰色系列的花岗岩类,放射性活度较低(如蒙古黑、西班牙米黄等)。我国对石材放射性分为A、B、C三类标准,只要符合A类标准的就可以放心的在居室内使用。

3 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检测及治理

3.1 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检测

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检测方法有很多种,包括了甲醛检测,氨的检测,苯,二甲苯以及苯系物的检测,放射性的监测。对于甲醛的检测主要采用的是分光光度计检测,要符合GB/T18204.2-2014的标准;对于苯,二甲苯以及苯系物的检测主要采取的是气相色谱法;放射性的检测主要包括了利用放射仪器进行现场监测;对于氡气的监测采用的是连续检测仪进行检测。

3.2 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治理

3.2.1 活性炭吸附

活性炭除甲醛是一种比较廉价和实用的方法,特点是物理吸附,吸附彻底,不易造成二次污染。活性炭的物理作用除臭,去毒;无任何化学添加剂,中低度污染可选此法,也可选此法与其它化学法综合使用,综合治理效果更佳。要考虑的是活性炭吸附到饱和状态时,需要定期更换。

3.2.2 植物除味法

中低度污染可选择植物去污:一般室内环境污染在轻度和中度污染、污染值在国家标准3倍以下的环境,采用植物净化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根据房间的不同功能、面积的大小选择和摆放植物。一般情况下,10平方米左右的房间,1.5米高的植物放两盆比较合适。

推荐植物有:吊兰、虎尾兰、长春藤、芦荟、龙舌兰、绿萝、铁树等。

3.2.3 通风法去除

通过室内空气的流通,可以降低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从而减少此类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冬天,人们常常紧闭门窗,室内外空气不能流通,不仅室内空气中甲醛的含量会增加,氡气也会不断积累,甚至达到很高的浓度。

3.2.4 空气净化器去除

空气净化器能够吸附、分解或转化各种空气污染物(一般包括PM2.5、粉尘、花粉、异味、甲醛之类的装修污染、细菌、过敏原等),常用的空气净化技术有:吸附技术、负(正)离子技术、催化技术、光触媒技术、超结构光矿化技术、HEPA高效过滤技术、静电集尘技术等;材料技术主要有:光触媒、活性炭、合成纤维、HEAP高效材料、负离子发生器等。现有的空气净化器多采为复合型,即同时采用了多种净化技术和材料介质,选购时要认真了解产品的特性,针对自己的需要来选购产品。

3.2.5 专业治理公司

若超标极其严重,可寻找专业可靠的室内空气治理公司进行治理,目前采用的治理技术为光触媒治理、引臭氧治理、负离子治理等,治理效果相对明显,但可能引起轻微二次污染,在治理后要适当留一段空置期。

4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仅对衣、食有着高要求,对于住和行也有着相当高的要求。随着人们生活居住水平的提高,各种家居建筑行业乃至现在新兴起来的装饰行业,都为他们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同时也为人们的选择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因人们对家居装饰所引起的污染危害还不够重视,在挑选建材和家具时更偏重于外在装饰性和经济实用性,忽略了环保健康这方面;而建造居住环境的施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也选择一些低廉的物品,因此要改善室内环境污染,首先要做的就是国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督,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作为销售者,不能只顾自己眼前的利益,要考虑到居住环境的安全健康。作为消费者,不能仅仅只依赖国家或者销售者,应该自己主动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真真正正的对自己的健康负责。

参考文献

[1] 李金荣.家装污染及其检测治理技术[J].舰船防化,2006(1):13-15.

[2] 王映华.室内装修污染的危害及防治[J].河北化工,2007(3):50-51.

[3] 张国强,喻李葵,戴自祝,等.室内装修:谨防人类健康的杀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3)

关键词:建筑施工;施工污染环境;问题分析及其防治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high speed development of city construction, building construction cause pollution problem has been increas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dust pollution, light pollution, water pollution and solid waste pollution to the livelihood of the people of a bad influence. Therefore, in the course of construction, find out the existing main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take the necessary measures of prevention, maximize reduc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the impact on the environment, urb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ask.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pollution environment; Problems analysisprevention and cure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4)

 

由于我国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显现。并且,随着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已不再是传统的区域性污染,而是转向以“区域性+复合型”为特征的新型环境污染。近年来频发的灰霾污染即是其典型代表。这种复杂的环境污染比之由单一污染因子造成的传统环境污染,无论在损害程度上还是在损害范围上,都有更强的破坏力。然而,从我国目前已公开的研究文献来看,学界的关注点大多都放在了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以及对 “复合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上,尚未聚焦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新型且突出的环境污染上。①从当前的环境污染防治形势来看,加强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研究是我国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成因及特征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较新的环境法学及环境科学概念,也是我国由传统环境污染向新型环境污染过渡过程中的典型代表。欲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则必须首先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并剖析其有别于传统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及成因。这样,才能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研究。

 

(一)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概念可以解析为三个语素:通过“区域性”和“复合”两个词汇对“环境污染”进行限定。从字面意义讲,区域性是指地区范围,[1]复合是指结合起来。[2]具体到环境污染领域,有关“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理解大致有两种:其一,涵盖了一定地域面积的环境污染,污染物通常覆盖了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3]其二,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污染物扩散到其他行政区域,从而造成了多个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4]比较上述两种理解可知,第一种理解侧重于对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现象描述,比较浅显;第二种理解虽然指明了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形成原因,但并未对行政区域做出一个明确的限定。而目前“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多由环境科学研究者予以界定,从已有研究文献中对其内涵的阐释来看,大多围绕两个问题:多样的污染因子及污染因子间发生相互作用。[5]

 

综合上述分析并以环境污染的一般概念为基准,“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则可以定义为:由于两个以上平级行政区划内的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入了多种污染因子,这些污染因子之间在各行政区划间流动而发生相互作用,使得该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降低,以至影响人类及其它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其典型样本已广泛存在于气、土、水三大类型污染中,如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及细颗粒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霾污染,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污染因子形成的土壤污染,病原体、耗氧污染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流域污染。

 

(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特征

 

剖析上述定义可知,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大致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区域性。这种区域性是指污染涉及两个以上的平级行政区域,按照我国当前行政区划的三级划分体制,其既可以是小范围的乡镇级行政区划之间,也可以是较大范围的县市行政区划之间或者是更大范围的省级行政区划之间。与这一特征相对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的污染面积广、利益主体多,因而对各行政区划内的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复合性。这种污染是由来自不同行政区划的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即在不同行政区划内(通常是相邻行政区划内)的污染源所产生的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均有“贡献”,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污染监测、责任认定等事项提出了更大挑战。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多种污染因子间相互作用而生发的污染也是复合环境污染,然而其不具有区域性的特征,因而并非本文所要探讨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再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作用方式具有复杂性。各种污染因子之间多样的作用机制对同一环境要素造成的后果难以估量。根据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复合环境污染效应的归纳,其基本可分为三种模式: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和交互作用。(如图)[6]其中,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与传统的环境污染区别不大,各污染因子间并不产生相互作用,联合毒性等于浓度加和,而交互作用更为复杂、也更具普遍性,其联合毒性等于效应加和。[7]最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更强的危害性。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往往会造成跨行政区划的大范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主体也难以计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此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却难以确定特定的环境侵害责任人,因而受害者一般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所以难免会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由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并且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它不仅对公众健康、交通安全等构成了威胁,同时也加大了环境污染防治的难度,浪费了社会资源。例如:我们对灰霾污染中细颗粒物的粒径、组成和浓度的时空分布特性的长期系统监测等技术还未完全掌握,[8]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予以研究。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机制

 

需要说明的是,区域性和复合性虽然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两大主要特征,然而二者是不能明确割裂开来的。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过程往往就是污染物在不同行政区域间相互流动输送的过程,是各种污染物质在时空上的相互叠加。也正因如此,区域性环境污染和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相伴相生的过程,并且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核心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关键所在。基于二者间的上述关系,在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予以构建的同时还必须紧紧围绕复合环境污染予以制度设计,并且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应当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进一步细化。

 

(三)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成因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其成因来源于很多方面。首先,我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虽然我国在1995年制订“九五规划”时就提出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然而这种转变并不到位,甚至在2005年制订“十一五规划”时发现“十五规划”期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但没有进步,反而倒退了。[9]这种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使得以燃煤为代表的能源消耗量剧增,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随之增加。其次,部分环境要素自身具有流动性的特征。传统的点源污染已经不再局限于给较小地域范围带来污染,而是多种污染因子排放到生态环境后随着流动的环境要素进入相邻或更大区域并发生复杂作用,从而造成更大面积的污染。这种不遵循行政区划界限的污染突破了我国当前环境监管体制所能应对的监管范围。再次,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及实践依旧存在诸多不足,不能适应新型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从某种程度上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敞开了大门。

 

总之,笔者认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为了对传统环境污染进行再研究而在区域性环境污染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更为精细化的概念,其具有区域性、复合性以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四大特征,这种新型环境污染主要是由落后的经济发展模式、环境要素的流动性、相关立法不健全等多种原因造成的。与之相适应,无论从污染面积、社会影响还是对污染防治的要求来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危害都远胜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因而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也颇具紧迫性。

 

二、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保护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现代社会,我国已建立了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体系: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既有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又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五部相关法律,还有《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也制定并出台了一些污染防治条例,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然而,在对我国当前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实践予以重新审视后不难发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已经对我国传统污染防治法律对策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源自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兼具区域性和复合性两大特征,我国已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对策尚不能很好地应对区域性环境污染,更不能以此来应对更为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

 

(一)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不健全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均进行过有关灰霾污染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益探索,《环境保护法》也对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作出了规定,然而其制度构建依然不够完善。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通常是跨行政区划的。以京津冀霾污染为例,其关涉到三个省级行政单位,而三者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构建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关键是在各行政区划间建立起一种长期、有效的协调机制。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只有在规划、监测等几个方面笼统地强调统一采取措施。具体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复合性,各行政区划间对于可能产生交互作用的污染因子并没有列出一个明确的污染源清单,并不知道哪种污染因子之间会产生反应、需要防治,在尚未摸清防治对象的情况下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实际上等同于构建“空中楼阁”。而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恰恰缺乏有关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法律责任的规定。[10]该法第六章并未对有悖于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关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各行政区划之间本身就是平权型关系,其难免会出现协调不周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如果再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无疑会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际运作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相关配套机制缺失。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到不同行政区划间多种污染因子的排放,为了防止这些污染因子跨区域发生作用,需要遏制某一区域内某种污染因子的排放,有关污染因子排放种类及排放数量的限制必然需要各行政区划间的相互协调,各方有所退让。①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地球表层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不同的地域,其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内涵也不同。”[11]即区域发展存在异质性,因而各行政区划间的协调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区要为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做出让步。若不能建立起一种合理的补偿机制,则一方面有违公平之法理,另一方面也难免使得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施面临重重阻力。

 

(二)区域性开发政策环评程序缺失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跨行政区划的大面积复杂环境污染。以灰霾污染为例,由于大气本身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各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物会跨区域运动并发生相互作用,因而也形成了“一霾俱霾、一损俱损”的连带关系,且难以寻觅污染源头。此外,区域内的工业布局、污染物排放种类以及排污总量等因素对多种环境污染因子能否发挥复合作用以及发挥怎样的复合作用都有影响。众所周知,战略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政策、规划和计划。其中,政策无疑是层次最高、最具宏观性的战略。[12]区域性开发政策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事项非常繁杂,如果仅对项目和规划在较小范围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会疏漏其与邻近区域内的排放物通过作用产生环境污染的情况。因此,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相比,政策环评更符合新型环境污染区域性、复合性特征对法律制度的要求。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限于规划和建设项目,而未将政策列入其中。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从字面上看,该法条似乎弥补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政策环评排除在外的遗漏,然而,其仅要求政府“考虑”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这样的表述不仅约束力不足,也很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准确衔接。从长远来看,区域性开发政策的环评程序缺失很有可能为某一地区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埋下隐患。

 

三、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

 

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区域性、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区别于传统污染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防治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因此,防治新型环境污染的法律应格外注重其区域性、复合性的特点,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对国外有关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经验予以借鉴的同时,我们亦应该对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适度创新,从而真正构建起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法网。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所谈及的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一种区域性环境污染,有关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研究须建立在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基础之上,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的具体化。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构建应坚持兼顾环境整体性与污染因子多样性的原则和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原则。具体说来,一方面,通过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等宏观制度来适应环境的整体性;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污染物清单等微观制度来应对污染因子的多样性。既通过静态的环境质量标准等制度来衡量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状况,又通过动态的环境监测等制度来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

 

(一)完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监测制度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由多种污染因子混合而成的跨区域环境污染,污染源分布广泛、污染因子多样,并且各种污染因子之间的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因而有必要建立更加完备、科学的环境监测制度和更加透明、及时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来说,全面掌握前体污染物的排放状况是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重要条件。这里的“全面性”,一是指对区域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无死角的全面监测;二是指对所有的污染因子进行无遗漏的全面监测。在强制区域内,不仅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而且应要求全部排污单位都要逐步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准确掌握企业的排污信息,这样,既可以为预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也可以为分析其成因提供参考资料。此外,为监测复合环境污染中多种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转化成二次污染物,应该建立一种动态监测机制,突破传统的对单一污染源的静态监测,实时追踪、监测各种污染因子的时空变化。因而需要在运用传统监测方式的同时注重采用生物监测、遥感监测等多种监测手段,科学追踪各类污染因子发生相互作用的情况,为实时监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提供工具上的支持。

 

(二)建立精细化的流量管控制度

 

处理具有复合性特征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解决这类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关键,因而在环境监测的基础上需要构建更加精细化的管理制度。根据生态基本规律中的负载有额定律,环境所能承纳的污染物总量是限于一定数额范围之内的,超越了这个数额生态环境系统就可能会被污染。[30]因而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得大于该时期内的环境容量,不能超过其自净能力,这也是总量控制制度最基本的内核。然而,总量控制制度往往以年度为单位,时效性不强。各地区、各企业在符合年度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对每日、每月的排污量可以自由安排。若某一时段内各地区、各企业都不约而同地大量排污,则难免造成环境污染。因而在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引入更加精细化、时效性更强的流量管控制度,即对每一地理单元、每一时间点的排污速率进行管控,以此来保证环境质量。“如果用数学来阐述,流量是总量对时间变量的一阶导数,总量是流量的积分,流量又是总量的微分,就是具体地点一段时间内的容量”。[31]流量管控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主要污染物,还应扩展至所有污染物,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使某一具体时间、地域内各种污染因子在达标排放的同时保持合理的数量及比例,防止其通过复合作用生成二次污染物。最终以精细化的管理制度协调好区域间的污染物排放,降低不同污染因子之间发生作用的几率。与之相适应的是以环境质量目标作为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所直接关注的对象,由传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转向环境质量标准来评价企业排污行为及政府管控行为。

 

(三)在立法中突出科技的作用

 

在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方面,无论是构建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抑或是建立更加精细化的流量管控制度,都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作支撑,特别是需要“大数据”的支持。在国家大力倡导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宏观背景下,应将以“互联网+”思维为主要标志的产业变革引入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过程中。“互联网+”的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以此为标本将环境监测、环境预警、流量管控等信息及时迁移到互联网上,从而实现其“在线化”,形成“活的”数据,保证能够随时被调用和挖掘。[32]这样,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准确掌握区域内多种污染因子的实时信息,也能使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模型化、简单化。国家应对新兴环保产业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以此来推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走向市场化、科技化。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同时,政府自身也应该加大对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基础科学研究的力度,建设更多的重点实验室,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撑。这也与国际上在探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国家保障责任时所持有的态度相一致。例如:美国政府通过的《清洁空气法》时就明确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33]

 

(四)健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政府负责制

 

政府是环境保护领域多元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在环境执法方面拥有责令改正、罚款等多项职权,根据行政法学中的权责统一原则,政府也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构建起常设区域协调机构的前提下,在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时,地方政府不仅要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也要对其所辖区域内的污染源造成的其它地区的环境污染负责。特别是大气、流水等具有流动性特征的环境要素,其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生态环境整体,某一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因子往往会与其他行政区域内排放的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产生复合环境污染,影响到周围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因而应该在各个政府之间建立一种连带责任机制,以此来督促政府协同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在认定政府是否要对非所辖区域的环境污染负责时,应将是否超越了总量控制制度所应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是否达到了政府所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作为评价标准。此外,细化政府负责制的重要机制亦在于完善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并提高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在政府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此来促使政府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避免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的无价值化。为了防止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懈怠和短视,避免发生“政治公地悲剧”,[34]应该建立一种长期的追责机制,即离任后也要对其在任期间内所做的有关环境保护决策、规划等负责。此外,政府应主导构建网络治理模式,以此来适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公众参与的需求。逐渐确立各种信息强制披露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政策评估机制,打造政府纵向政策反馈和横向合作交流的平台、政府与企业的治理技术交流平台、政府与公众或NGO的平等对话平台,使全社会产生良性互动。[35]

 

总之,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应以其区域性、复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为突破点,综合采取各种法律对策。一方面,对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应引入新的防治对策,特别是科学化、精细化防治是当前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必经之路。因而我国相关立法应对此及时做出回应,在以科技手段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起流量管控制度,并通过落实政府负责制及公众参与机制来推动各种制度的实施。

 

四、结语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环境污染,其所具有的区域性、复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特征对传统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十八大报告中设单篇、用7个自然段、1361个字论述生态文明”。[36]可见,生态环境保护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障碍。因此,在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进行细化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入新的法律制度,以开放的视野学习国外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相关经验。唯有如此,才能构建起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依法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5)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7-0079-04

一、主要发达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简介

1.美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在美国产生由来已久,受到人们普遍关注,正是如此,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飞机噪声消减法》,主要用于防治飞机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具体由联邦航空航天局来操作实施。美国国会于1972年制定了《联邦噪声控制法》,该法旨在使美国公民免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危害,并保障其健康快乐和幸福的生活。这部法律在美国的环保机构制定国家环境噪声防治标准时起到了指导作用,并被作为一项国家法制政策固定下来。美国国家地方法律办公室于1975年制定了《社区噪声控制法规样本》,主要用于指导各州、地区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与此同时,美国《声音分贝率法》也开始实施,该法使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测成为可能,并用法律条文把环境噪声控制在合理范围,起到预防和治理环境噪声污染的作用。除此之外,美国其它一些州、地区大多也制定了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法律法规或者称之为反噪音法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纽约市于1963年制定的《反噪音法规》,该法规对防治环境噪音污染的范围、方式方法、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规定十分详细,并限制性地规定了环境噪音的定义:“任何喧闹声或不合理的吵闹声及噪声、令人不舒服的、不必要的声音以及具有这类性质与强度的和持续性的使人健康受到影响的环境噪声的产生”。而且该法规还对每一种环境噪声都规定了特别的预防措施和防治标准,并具体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1]

2.日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二战以后,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复苏,由于经济建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导致环境公害问题十分凸显,而环境噪声污染作为日本最为严重的环境公害问题之一,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视。日本环境噪声污染来源主要有:飞机环境噪声污染、铁路干线环境噪声污染、公路干线环境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工具环境噪声污染、工业生产环境噪声污染、服务行业环境噪声污染等。[2]日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是一个由下而上的立法过程,最先开始于日本地方政府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而制定一系列法规和条例。日本国会于1968年在《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噪音基本法》,该法作为日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对工厂、企业、服务行业的生产活动、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了必先的限定。其后,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日本对《噪音基本法》加以修订,把交通运输工具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也纳入该部法律之中,并在原来的立法基础上扩大了对工厂、企业、服务行业的生产活动、建筑施工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的限定范围,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环境噪声污染监测标准。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单行法方面,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定了《关于预防公用机场附近飞机噪音公害的法律》和1978年制定了《特定机场飞机噪音防止特别措施法》,用于专门规制飞机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其它关于铁路干线和交通运输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1967年制定的《关于新干线铁路噪音对策纲要》、1987年制定的《关于推进国铁改革后新干线铁路噪音的对策》、1995年制定的《未来铁路建设和大规模改良时的噪音对策方针》、1980年制定的《关于整备主要道路沿线的法律》。

3.德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德国跟日本一样,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复苏,尤其是交通运输业发展迅猛,交通运输行业中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凸显,随着德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工业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也逐步加剧。目前,德国环境噪声污染主要来源有:工业生产环境噪声污染、交通运输环境噪声污染、飞机环境噪声污染等。德国政府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立法从上个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于1965制定了《建筑噪声法》,1968年制定了《噪声技术导则》,1971年制定了《飞机噪声法》,1974年制定了《联邦(噪声)辐照防治法》和许多相应配套实施的法律细则,如:关于割草机的合理使用,防治割草机产生的噪声扰民、建筑施工中机械的合理使用、交通运输行业对噪声的防治措施等实施细则。德国政府还于1998年修订了《噪声技术导则》,进一步扩大了环境噪声污染限定的范围,并将其纳入了新的环境噪声污染种类。除立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之外,德国政府还采用了其它的一些方法来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如:大量种植树木营造隔音带、划定城市步行区以减少交通工具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严格规定交通运输工具通过安宁区禁止鸣笛、禁止飞机夜间飞行于居民区上空、鼓励公民使用低环境噪声标志L或G、建造环境噪声防治隔音墙、征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税等。[3]在环境噪声污染责任方面,德国刑法第325条a规定了造成噪音、震动和非放射性污染罪,并制定了具体的刑罚处罚范围和详细的刑罚幅度。[4]

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得到极大的发展,但随之也出现了许多破坏农村环境的环境污染事件。一方面原因是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存在的缺失与不足,另一方面原因在于我国逐步推进农村城镇化以及在城市环境规划的过程中,大批污染严重、落后的工业项目和工业生产设施转移到农村,垃圾和废弃物也以农村为堆放地,让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大气污染三个方面上。首先表现在水污染环境问题严重。据相关统计数据表示,目前全国有超过80%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我国农村有近亿人的饮用水中大肠杆菌超标,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有机污染。同时许多地方的地下水也受到了农药等物质的污染,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其次,农村土壤污染问题严重。在灌溉农田的过程中,直接引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会使土壤受到重金属等多种物质的污染。而农药、化肥的过量施用同样会使土壤收到严重污染:此外,农村农用薄膜的使用也给土地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废地膜不易分解,导致农田土地污染,逐渐成为了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再次是农村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我国每年产生的各院学报了利用对象,污水灌溉被大面积采用。其中含有大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农地造成污染,长期以往必定会阻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造成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是,在诸多原因之中,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制建设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操作性不强,新的法律规定缺位严重等,均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

一是立法观念落后。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立法观念的落后主要表现在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陈旧。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很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而我国从1992年开始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前那些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规定己明显地与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观念已不能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未能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旨。因此,我国要尽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之符合现代和谐社会法治观念要求。

二是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数量众多,但对农村环境保护却少有涉及,只是散见于《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中,内容分散且不协调,尚未形成一部专门的、独立的、综合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从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约束主体和对象来看,该体系绝大部分内容都是针对我国的大中城市、广大企业及各经济体而进行的立法,其中专门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几乎没有。

三是农村环境执法存在缺陷。在实践中我国很多农村地区都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的地方对环境违法行为熟视无睹,甚至帮助污染企业逃避环境监管、对抗上级查处,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另外,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农村环境执法也是执法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条文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人治重于法治的现象比较突出,使许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环境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到位仍是目前环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一是加大环保法律宣传教育力度。要借助普法宣传的平台,努力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我国目前农村环境问题严峻,关键还是环境意识没有深入到公众的心中,只有加强环保法规的宣传教育、环保违法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才能增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自觉保护环境的责任感、紧迫感,进而强化公众参与的程度。

二是强化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力度。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事件屡屡发生,强化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力度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大事。要想真正地实现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制化,就必须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对污染环境行为者的严厉惩处,预防其再次施行污染环境行为,同时教育社会上的其他公众引以为戒,以实现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机能。此外,由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与长期性的特点,最好能够建立起一个上下统一、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农村环境保护领导体制与管理体制,切实克服“多头管理”的重大缺陷,进一步改善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决策迟缓、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三是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要尽快制订专门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全面系统的规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方针、基本制度等内容;其次在单行法方面,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仅在第四章第四节直接规定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内容,我们需要进一步补充和扩展相关内容,更加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体系;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只有几条内容提到了农村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建议借鉴《水污染防治法》,单独列出一节或一章来专门强调对于农村大气污染的预防治理。

四是加强对环保领域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近年来,我国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也滋生出一些行政执法领域的职务犯罪,环保部门也不例外。去年,本市环保部门就有一名公职人员在负责本站环境检测设备采购、对相关企业污染状况检测等过程中,因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被我院立案查处。因此,对环保领域行政执法进行检察监督势在必行。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专门设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心,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监督队伍,并在环保部门设立派驻检察员进行实时监督。对于环保部门怠于履行职务,可能损害国家、人民群众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环保部门履行职务,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另一方面,对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向环保部门发出督促意见书,督促并支持环保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环保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具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嫌疑的,依法立案侦查,从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的法制化和有序化。

参考文献:

[1]谭柏平:《促进我国农村地区能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法律对策》,载《法学杂志》,2009第4期。

[2]陶思明:《农村与生态环境保护》,载《环境保护》,2005第9期。

[3]孙佑海:《运用环境法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载《环境保护》,2008第15期。

[4]邹海明《当前农村的环境问题及对策探讨》,载《农业与技术》,2006第26期。

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7)

关键词:家禽养殖;环境检测系统;污染防治对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水平逐渐提高,畜禽的养殖行业发展迅速,而畜禽的养殖生产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地区在发展过程中重要的污染来源。随着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提升,我国所开展的污染环境检测工作与污染防治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话题之一,只有做好畜禽养殖环境的检测系统的开发与污染防治工作,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1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现状

1.1管理制度环节脱节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效益的增长[1]。现阶段,我国各地方农业部门已经将畜禽养殖业发展进行结构性调整。但是,对于养殖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来说,还没有将其列入对应的发展规划中,从而导致禽畜养殖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不能顺利地进行下去。1.2执行制度过程脱节在农业部门的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政策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对禽畜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导致管理过程中,没有制定出一项科学、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1.3畜禽养殖业管理手段落后畜禽养殖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我国各地区的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按照我国指定的工业环境污染监测标准来说,畜禽养殖业的污染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2]。但是,我国相关部门并没有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在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时,也没有好的、可行的管理手段。

2畜禽养殖业环境检测系统开发与污染防治对策

2.1实施情境生产的源头控制在对农村畜禽养殖业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时,应根据畜禽养殖行业的发展现状,制订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并将现有环境检测系统进行创新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根据养殖区域的发展现状进行合理规划,从而做好环境污染的控制工作。另外,通过环境系统的检测,可以对畜禽养殖行业所使用的饲料进行检测,并为其制订全新的环保材料,从而减少畜禽在生长过程中的污染排放量[3]。2.2农牧结合发展生态农业根据我国现有的农牧现状,将畜禽的养殖转移到较为偏僻的郊区,减少现有的养殖规模,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要做好农牧结合工作,还可以将禽畜的粪便当作肥料进行合理应用,避免环境污染现象的发生,并为农作物提供充足的养分。2.3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将畜禽的粪便通过良性循环的形式进行合理利用。另外,对一些畜禽养殖中所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全方面处理,减少污染,并进行农田灌溉或鱼塘补水等。对于一些固体的粪便,可成为农作物生长的原材料,不仅保证了这些粪便被合理利用,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自然生态环境。2.4实现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我国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现状,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优惠政策,从而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另外,我国相关部门应大力倡导畜禽养殖行业的农业生态系统发展,从根本上做好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工作[4]。

3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其环保意识也越来越高。做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可以有效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筱娇.吉林省松辽流域典型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的空间分布特征及环境承载力研究.吉林大学,2016

[2]张云芳.南靖农村户用沼气生态处理模式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研究.厦门大学,2009

[3]贾丽娟.洱海北部流域有机固体废物氮磷污染及其控制对策研究.昆明理工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