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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思考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25 15:37:28

食品安全的思考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1)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它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人类健康要求食品安全卫生达到一定的标准,必须保证人的健康。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国家对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经济飞速发展,全球化对食品贸易的标准越来越高。所以不管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要求还是法律的规定或是经济发展的需要,食品安全日益重要。

一、我国当今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市场上卖的头顶鲜花用避孕药、雌激素涂抹人吃了就会出现不孕不育甚至绝育等可怕的后果的“绝育”黄瓜,江苏丹阳地区西瓜莫名‘爆炸’,一天炸掉几千斤”的“爆炸”西瓜,通过回收馒头再加上着色剂而做出来的“染色馒头”,可以把鸡肉、猪肉加工成为口感以假乱真“牛肉”的“牛肉膏”,面包产品夹杂回炉货,工厂回收铺内到期的面包,混入其他材料重新加工,当作新鲜面包再度上架,“再生”成其他热销产品的“回炉面包”,这些大大小小、五花八门的食品安全问题,无不在摧毁着老百姓越来越脆弱的食品信任神经。根据问题的重要性来排列,目前我国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依次为: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天然毒素、有机污染物等引起的化学性污染;以及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了食品的安全事件,如英国“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二f英”事件,国内的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为我们整个社会所面临的食品安全危机敲响了警钟。重大食品中毒事件频频发生,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用甲醇制作毒酒,用福尔马林浸泡海产品,在火锅中加入罂粟壳,用生石灰做豆腐以及阜阳奶粉等事件层出不穷。

接连不断的食品危机,使人们对食品的安全忧心忡忡,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老百姓日常议论和关注的话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对人民的身心健康、整体生活水平、食品工业乃致整个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首先是体制和制度的原因,食品安全的法规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在已经颁布的法律达十几部,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经济飞速发展,这些体制和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产生很多弊端。食品安全管理的权限分散于工商、农业、质监、卫生、商业、药监、城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另外,在暴利的驱使与人情关系左右之下监管成了一个摆设。

其次很多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在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掺假,滥用添加剂。这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唯利是图、功利心太重导致利益至上的观念盛行。诚信的观念严重缺失。还有就是企业管理混乱,行业的诚信危机和社会责任缺失,整个行业的诚信危机,是整个行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三、对我国加强食品安全的措施建议

第一首先要地方政府负总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其次除了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外,在当前分段监管的体制下,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尽其职、相互支持、互相补台,做到不失职,不扯皮,不遗漏,形成监管合力。而且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查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对食品安全事件“零容忍”,即对于违反标准规范生产和任何食品非法添加的事件,无论是否造成健康危害以及危害大小,政府都应依法进行处罚和管理。

第二加强企业责任意识至关重要。虽然越来越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注重质量安全,注意担任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但也应该看到,还有不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不够规范、不够严格,基础薄弱,安全隐患较多;少数生产经营者失信缺德、见利忘义,不择手段地生产加工伪劣食品,甚至同监管部门玩“捉迷藏”、搞“潜规则”;也有一些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60%是由于企业违法乱纪、不诚信造成的,20%属于食品标准有问题,20%属于食品安全有问题,由此可见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中的重要性。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配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从而净化食品环境,使污染远离我们的餐桌。

第三社会各阶层都要对食品安全做出努力。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的现状,社会各层应该尽自己努力,努力解决。对此,中央各级领导:指出,要确保百姓吃上放心的食品。总理也强调,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表明道德的滑坡。指出,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强大威慑,要专打治乱。国家各部委也做出明确表示。卫生部指出,食品标签要标明添加剂。公安部要严查督办安全违法案件。?全国人大代表去七省巡查食品安全状况。同时,食品安全也首次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第四立法不断完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监督和管理将对保证食品安全产生一定的效果,但从根本上来说,只有厂家和生产者本着良心办事,严格把关食品安全,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2)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思考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当前我国乃至全球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现代食品安全一方面来源于生产经营者的诚信运作,另一方面来自于法律制度的规范保障。屡屡发生的震惊全国的食品卫生安全事件,说明了我国社会失信日益突出,也凸显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先天性缺陷。如何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仍将是长期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现状

面对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有10章,共64条,成为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吸收了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基本准则,并明确了生产经营中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等一系列规定,确立了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事故处理相统一、相协调的机制,明确了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除《食品安全法》以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还有《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业法》、《刑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卫生检疫法》和《动物防疫法》等。

为了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我国先后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整体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还不健全,存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力、处罚过轻等诸多不足,国内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完善建议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之间不仅存在交叉、重复现象,甚至还出现冲突、空白,应当尽快地制定和完善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一系列行政法规、部委管理条例等实施细则,并协调《食品安全法》与其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关系,以避免具体操作过程中现有法律法规相互混淆或彼此冲突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纠纷和矛盾。

2.完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奶站无人监管的问题,不但证明了主管部门在其监督中的疏漏,而且越发显现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原则的重要性,因此要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制度。欧盟最早提出了从农田到餐桌的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全程监控的制度,现在已经成为西方主要国家公认的,建立食品安全法体系的最基本制度。这项制度要求食品行业在食品链中应用良好的操作规范,即良好的农业生产规范(GAP)、良好的生产操作规范(GMP)、良好的卫生操作规范(GHP)等,由此来控制诸多的潜在食品危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欧盟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方面的做法可为我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制度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3.改革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

食品工业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新的品种不断出现,应该及时修订过时和不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强化标准的动态管理,防止标准老化。同时要考虑中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另外,还应当对其进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查标准制定、修订的进度、质量、采标等。

4.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

在坚持多部门监管的基础之上,应当加强国家层面各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不断完善立法,明确、细化分段管理中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打置权交叉,弥合监管缝隙,形成监管合力,解决各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作用,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多的协调权。

5.大力推进“前置式”执法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明确了预防为主的原则,但是长期以来我国重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置,而轻视对食品安全的事前预防。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注重从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从起点上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因此,必须采取预防为主,力行“前置式”执法,及时将各类食品违规问题发现和解决在萌芽状态。

6.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现今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活动日益猖撅,其危害后果日趋严重,需要刑法的调整和介入,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危害食品安全罪”以达到保护食品安全权的目的。 “危害食品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生产、销售”修改为“生产、经营,不仅可以将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还有效保护了运输、贮存等食品流通环节,也很好地解决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问题。

7.加大食品安全违法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法》中的第84-88条都详细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4条、第85条、第86条规定了对各种违法经营的处罚为货款的五到十倍。第87、88条规定属于工作疏忽,而非有意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则罚款还要轻一些。我国法律规定显得处罚力度过轻,起不到惩罚作用。因此,应当对食品安全违法者规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

参考文献:

[1]周玉琴,季任天,曹谷.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由“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思考[J].商业时代.2009(11):333一334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3)

一是重检查频次轻监管实效,食品销售作为农村数量最多的重热点行业,是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新“三定”方案将“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作为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此,各地工商部门均将食品销售作为特别监管或重点监管的对象,如江苏省工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就将食品销售纳入重点行业的范畴,并从实际出发,要求每年对其实施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检查。但一些基层局在实际执行中却认为,实地检查频率越高、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就越低。因此,不断提高监管巡查的频率,要求半年一次、甚至每季度一次。事实上,食品安全监管除了定期巡查外,还有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市场专项整治和突击性的巡查(如乳制品市场专项检查),食品监管的任务非常繁重。再加上近年来工商队伍进少退多、结构老化、力量薄弱,许多基层监管人员为了完成县局或分局下达的巡查计划,就降低监管要求,不再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进行监管,甚至在巡查时,只要求经营者在巡查表上签个字就结束。形成了机关的、一线的形式主义,不仅不能履职到位,反而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造成问责风险。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巡查,注重实效。通过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真正实现履职尽责的目的。

二是重行政监管轻经营者自律。目前,各基层工商局都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员的考核体系,而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项目,在考核分值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许多一线监管人员为了在考核中不失分,对在检查中发现台帐记录不全的,则帮助记录,食品即将过期的。甚至帮助撤柜下架。充当了“食品质量把关员”的角色。过去,一些经营户甚至错误认为,缴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记台帐、查食品就是工商干部的事情。针对这类问题,工商部门首先要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真正承担起行政监管的责任,要强化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经营者建立、公示、落实自律制度,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自管。此外。还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等评选活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通过树立诚信榜样,促进经营户自我加压,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三是重执法处罚轻宣传教育。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工商部门一直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充分运用《产品质量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处,督促当事人规范行为、守法经营,有效地维护食品消费市场秩序的稳定。但是,食品市场主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他们的文化道德素质和经营理念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在被查处的食品经营者中。只有部分是利欲熏心,故意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食品的,而其他经营者多是由于文化水平低、不懂法律法规、不掌握食品管理知识、缺乏必要的管理技能而出现违法行为。对此,工商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以案说法,强化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另一方面要对文化水平低、辨别能力差的经营者做好跟踪服务和指导,通过现场讲解和实物分析,提高经营者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关。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4)

郭振杰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日益引起消费者的恐慌,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保障我国食品

的消费安全,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分析,找出不足,从而指定更加严格、完善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监管主体

1.目前我国专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

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

定了法律基础。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取得很大成绩。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

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

全法规体系。

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2.1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1.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然而,这种协调配合机制并没有解决分段监管

模式下造成的属地化管理。属地化管理容易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执法部

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勾结。现实中地方保护主义仍然严重,一些地方、部

门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体权利等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

效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会不会流于形式?同时,《食品安全法》及其

配套法规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供各个监管部门共享食品安全曝光网络

平台。容易造成食品企业“漏网”.

2.1.2 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政府监管存

在监管成本高、易产生监管漏洞和寻租的不足。为谨防“政府失灵”,如何

有效激励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力量参与更重要。然而,我国食

品安全法律在这一方面做的远远不够。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社会资

源和组织的参与,但不具有实质意义。法律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索

赔渠道,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从而造成多数消费者不

愿意跟商家较真。

2.2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十倍赔偿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之

一是由两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相比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

算是一大进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表明上看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而实际上十倍的赔偿

金并不能有效激励食品企业。通过对比即可得知。设消费者食用价值10 元

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产生医疗费用等10000 元的实际损害,按我国法律

计算,消费者可获10000+l0*l0=10100 元赔偿;按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

律计算,消费者最多可 10000+10000*3=40000 元的赔偿。可见,我国的十

倍赔偿是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台湾地区的赔偿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数

的。其处罚力度远远大于我国。对于大企业来说,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

靴搔痒“;对于我国成批的小作坊来说,纵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

区”安营扎寨“.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3.1 食品安全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

在《食品安全法》的统领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广告法、民法、刑法、环境法、动物福利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个综

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既包括食品安全的实体内容,也包括食品安全

的程序内容;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既有维护社

会公益的作用,也有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作用,是融公法与私法于一体

的法律制度。同时,区分各法律规范的保护对象和应用范围。

3.2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3.2.1 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坚持分段监管的基础上,

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并设立”高层次的议

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然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作出明确的界定。《食品安全法》仅仅在第四条规定”

国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法律也授权国

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因此,仍需

期待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法》相关行政法规中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

的职权,将其职权法定化,做到权责明确。

3.2.2 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内容

完善的法律制度不等于有效的实施,还有赖于各项制度的落实。在食

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己经出台,各项制度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如何使企

业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针对生产经营者的规定,严格遵守生产操

作规范显得更为重要。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的公共问题,单靠任何一种制

度一企业责任、行政监管等,并不能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因此,如何改

进行政监管模式,使监管部门由过去的重事前许可和事后处罚转向以人性

化的行政指导为主,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各

项制度,将会有利确保食品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做好自己擅长的工

作,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等。

3.3 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3.3.1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

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

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

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

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

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

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

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

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

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

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

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

3.3.2 完善消费者诉讼制度

谁有资格提起诉讼是很重要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基于高昂的诉讼成本

和繁琐的法律程序而放弃了维权,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的一个重

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设

计不利于社会团体的参与和提高了消费者的起诉成本,不能发挥社会团体

的力量。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虽然也是基

于受害者人数众多,但每个受害者所受损失又很少而建立起来的,但其完

全不同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代表人诉讼由于存在以下三种缺陷,

而导致其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首先,权利人必须到法院进行登记,才能

参加到代表人诉讼中来,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其次,由于判决扩展方式上

的限制,一些权利人没有及时进行参加代表人诉讼登记之后被排除在外,

无法直接获得判决的适用,为保护权利只有再次起诉,这样必然给当事人

增加了诉讼成本,不利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无法发挥代表人诉讼

制度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最后,由于代表人产生方式的严格要求,

使得我国代表人诉讼出现的可能相对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的息事宁

人。而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由律师发起并承担诉讼费用,受害者不需要耗

费过量的人力、物力等,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并维护了公共

利益,有效的鼓励了大多数受损的消费者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

要使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这方面的功能显露出来,必须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

制度。

参考文献:

【1】[美]玛丽恩.食品政治安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5)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责任;立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几点思考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15日

一、近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

(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事件

1、“瘦肉精”中毒事件。2009年2月,广州市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事件累计发病人数70人。由于外省个别不良生猪养殖户使用违禁“瘦肉精”喂养生猪,生猪经销者伪造检疫合格证逃避检验,导致含“瘦肉精”残留的猪肉流入广州,导致中毒事件发生。

2、蒙牛“omp事件”。2009年2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责令蒙牛公司禁止向“特仑苏”牛奶添加omp物质。专家认为该产品没有健康危害,但omp不是我国现行国家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蒙牛公司进口并使用omp没有事先申请批准,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3、2011年多起食品安全事件。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揭露了河南漯河“双汇”的“瘦肉精”事件。此后又相继曝光了墨汁粉条、染色馒头、染色紫菜、地沟油等20余起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让人们不寒而栗,谈吃色变,真的不知道该吃啥才算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俨然成了政府和百姓的一块“心病”。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食品加工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只有少量甚至没有原物,而是掺入大量的代用品,经过极为简单的工艺过程配制,与标示营养含量严重不符;食品制作工艺不严谨,原料处理不规范,外包装不严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标志上配料表标注不全等。wWw.133229.COM这些情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是像馒头、包子、油类等大众食品,这些加工点根本达不到生产要求,但又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食品。量大、面广、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发现难,对加工过程监管更难,且取缔后易反弹。如何在困难面前,实现安全监管的突破,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事件呼唤政府加强监管

(一)食品安全责任在政府。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责任是政府监管。搞好食品安全,提高卫生标准、营养标准,这对于人的生命与安全、企业或一个产业的生死存亡,具有重大意义。如此庞大的工作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去做,而且有责任做好。

首先,加大执法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注重制定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成为打击造假者最直接、最严厉的途径。

其次,从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治理,将问题食品扼杀在初始阶段。这需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从加工点到百姓餐桌”进行全过程监督,引导社会百姓健康消费和生产加工点规范生产,实现对“多、小、散、乱”的食品生产加工局面稳定管理。

第三,加强诚信道德教育。“食品企业,良心事业”,那些昧着良心的造假者无一例外的是道德沦丧的典型。对于这种金钱至上,一切向钱看的社会风气,应加强道德教育,要倡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用社会舆论抨击他们,使他们在违法造假时就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消除造假、违法赖以生存的土壤。

(二)大众食品安全监管需妥善处理。目前,基层食品监管的难题集中在大众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基层食品质量监管部门在收到各类非法加工食品的举报后,虽按照上级要求去处理,但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类加工户却没有一个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规定。基层食品监管部门只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对没有许可证的小的食品加工户予以取缔,但实际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在具体的食品监管工作中,一直在重复着检查、取缔,再检查、再取缔的无效率工作。这样的取缔和整治,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

三、企业应筑牢“社会良心”防线

在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心、生产企业经销商的社会良心和消费者的维权之心这道食品安全“心”的防线中,企业的社会良心最为关键。“企业家的身上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温家宝这句话言中

了问题的要害。企业所生产的是食品,出售的是诚信仁爱,这应成为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共识。通过法律规定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实施严厉的惩罚,这固然是一个方面,但如何增强企业自觉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企业诚信和道德建设,筑牢企业“社会良心”的防线,更是摆在各级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在实际中,企业要以诚信仁爱为目标,不断筑牢食品安全“社会良心”的防线,这是推进中国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牛鼻子”。保障食品安全,让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开心。

四、加强食品安全“透明”度

(一)加强食品安全的透明度,要明确责任,综合治理。只有打破原有的“多头治理”,实行统一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各部门职能,有助于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提升全民的食品安全素质。

(二)加强食品安全的透明度,要完善标准,贯穿过程。现行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很多,大都是引进或引用国外的一些先进标准为蓝本,缺少的是对标准的具体制定过程。如果在强化食品安全的同时,将安全标准从立项到公布的整个过程实行透明监控和记录,那我们得到的就不仅是一项单纯的食品安全保障标准,而是能从中更清晰地看到薄弱环节,从而加强管理,从源头抓好食品安全。

(四)加强食品安全的透明度,要技术透明,过程透明。作为食品生产企业,要敢于将哪些容易引起公众怀疑的生产环节和食品配料进行公示透明,对产品配料的标注上,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五、完善食品安全立法

(一)完善食品安全立法理念

1、正确界定食品安全概念。我国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经历了一个从数量安全到质量安全、再到综合安全的不断深化过程。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的实际,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应当从质量安全与防止欺诈两方面考虑。就前者而言,包括生产安全和经营安全、过程安全和结果安全、现实安全和未来安全。就后者而言,包括物有所值和应具有的营养成分。据此,只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上述要求,食品监管机关都应当严格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2、健全食品标签立法。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它在食品安全监管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食品标签既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信息的载体,也是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既是食品销售企业贮存食品、保管食品、销售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是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食品经营者欺诈的法律依据。

3、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际而言,仅依靠政府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达到抑制掺假掺杂食品及不安全食品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充分挖掘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这样既能解决政府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又能节约食品安全监管成本,减少国家财政支出,还可以培养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观。

(二)逐步健全食品安全评价体系。一直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以对不安全食品的立法和负责部门认可项目的实施作为基础的。这些传统的做法由于缺乏预防性手段,故对食品安全现存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不能做出及时而迅速的控制。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评价体系,它应包括对与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价以及降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预防等,从而逐步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

(三)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创新。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重新整合相关监管机构的权力,制定和完善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措施,建立更加清晰的监管架构,改善以往食品安全领域监管的不足。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努力做好食品安全预防控制工作。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制定和实施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的权力;第二,明确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设施的检查,是让食品生产企业承担起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和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设施进行检查,并不断提高有效检查的频率。

主要参考文献:

[1]金征宇等.食品安全[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2]孙效敏.论《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理念四大突破[j].法学杂志,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6)

【关键字】食品安全监管方式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407.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几乎每年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我们都可以看到涉事企业总是极力的躲闪媒体,回避追问乃至推卸责任,却看不到担负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主动出击。回顾这几年食品安全的大事件,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再到塑化剂。每每出现此类事件时,似乎总是遵循着一个同样的规律。媒体首先曝光,公众谴责讨伐,然后是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最后是一些企业受到处罚或者关停。让人困惑的是,食品安全事故年年说,年年有,在人们心里留下阴影,难以抹去。人们不禁要问,食品监管部门在哪里?他们又做了什么?为什么在媒体曝光后才开始行动呢?食品监管为何总是步人后尘?

显而易见,食品安全问题的根子在监管失灵。食品生产是良心企业,本应该寄望于企业的良心,但资本逐利性的决定了企业极易做出违背国家法律和市场准则的“市场失灵”的行为。在一个市场经济社会里,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没有执行到位的监管,指望企业凭良心生产出令人放心的食品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态度,政府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如果政府监管到位,市场就能规范有序运行,反之,市场失灵的行为会增多。

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再次警示我们,政府监管部门的公权力和公信力是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一把利剑,只有时时擦拭,利剑高悬,才能保护百姓餐桌的安全。

一、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主要问题

1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不理想。一些食品的抽样调查显示:只有在极少数食品生产企业公开了本企业生产食品的信用及信息。部分政府网站食品安全信息严重滞后长期得不到更新。(魏宇)

2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清

存在多个“超级”监管机构,如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尽管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能定位是市场运行管制,但是在实际监管过程,渗透到各类食品和各个环节的监管之中。而商务部同样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渗透到各类食品和各个环节的监管之中。尽管其职能是定位市场贸易行业管制。而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似乎作为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本应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承担重要作用,但其目前的定位只是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作用。事实上既无标准的制定权,无实际的监管权,组织协调成为一句空话。(王耀忠)

3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薄弱、防范能力不强给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土壤。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能力的强弱和抑制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关联。据调查,目前我国民众对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还很薄弱。一方面,相对于消费者而言,食品企业处于优势地位,况且对于有些食品生产、销售、验收等环节的认识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作为普通消费者,虽然一生有购买食品的多次经历,但是对食品相关生产、质量等方面知识的了解与掌握

还是不够,甚至一窍不通。另一方面,一旦食品侵权问题出现,食品生产企业往往给出“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答复,作为普通消费者,会遇到鉴定难、举证难、调处难等困扰,这个时候,他们往往会自认倒霉,认为自身找不到合适的办法,有的认为投诉无用,即使投诉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可见,消费者防范意识薄弱,防范能力不强,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态度消极,是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重大根源。(余晓峰)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1.整合资源,建立统一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政府应全面整合现有分散的监测点,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网上信息交流平台,形成由点到面的信息网络。搭建统一、权威的信息平台,切实保证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同时,信息平台还应覆盖食品生产到消费全过程,使各个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食品安全的统一信息平台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是政府内部信息平台,使不同的监管部门能够实现信息“无缝对接”; 第二层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平台,负责向公众提供及时、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

2.消费者往往在食品安全信息获取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往往知道得较晚且内容也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大规模的恐慌,以至于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为了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相关部门应该通过新闻会、电子政务、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通畅.(魏宇)

3.发展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世界各国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根本保证。针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需要。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多层式法律体系。纠正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体系的力度。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实施对食品安全

的有效保护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和食品召回制度,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反应联动网络平台,加强应急指挥决策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在分段监管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强化综合监管职能,做到统一协调、权责明晰。树立全程监管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形成“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监管工作格局。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健全市场管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市场

准入制度,切实把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关。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农产品和食品实行监督抽查,增加抽查的次数和覆盖面。(高阳)

最后,要大力提升消费者的食品防范素养,对民众加强食品安全观教育。作为一项事关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全局的系统工程,食品安全保障离不开民众食品安全素养和防范意识的提高。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中,除了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强化政府的监管力度外,还应大幅度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网络、报纸、电视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加强对普通居民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不断提高消费者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一要加强公众健康知识教育,引导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尽量选择正规的经营单位和正规标识的商品,自觉做到健康消费。二要强化公民对食品生产商、经销商生产、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督的意识,促使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和经营,切实履行法定的质量义务,从而控制、防止食品污染。(余晓峰)

【参考文献】

1.《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魏宇 对外经贸 2012年第12期[J]

2.《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和纵向匹配—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启示》王耀忠 中国工业经 济2005年第12期[J]

3.《食品安全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余晓峰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第6期[J]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7)

关键词: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食品工艺学;实验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1(b)-0000-00

广东海洋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是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依托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已建设成为海洋水产特色鲜明的食品质量与安全创新、应用型人才的基地,为食品领域输送了一批批优秀人才。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学生知识结构发生变化,必须对食品工艺学实验教学进行改革,否则不能有效调动起学生对学习的兴趣,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出的学生将不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因此,实验教学改革已显得十分迫切[1]。

《食品工艺学》是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一门必修专业基础课,《食品工艺学》包括食品保藏原理及以保藏原理为基础的各种食品生产工艺知识二大部分,主要内容是介绍食品变质的根本原因及其防止方法、食品保藏加工的基础理论与技术,包括冻藏、罐藏、干制、腌制及化学保藏等,同时介绍国内外食品加工的新工艺和新方法。开设的专业课程有水产食品学、食品工艺学、食品添加剂、烘培食品工艺学等,其主要任务是让学生通过修读本课程,掌握食品腐败变质的原因及控制途径,掌握食品保藏的机理,了解各种食品加工工艺及保藏过程中的品质变化。通过《食品工艺学》课程实验,学生学会运用所学的知识制定食品加工的工艺条件,研制开发出各种食品,同时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增强对食品加工和食品卫生的感性认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就业奠定基础,以适应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文章对目前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食品工艺学实验教学现状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实验教学的改革几点思路,为实验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1 实验教学的现状

1.1 实验方式、内容有待改进

《食品工艺学》实验课主要是操作型实验为主,开设实验课有:罐头食品加工、罗非鱼片干燥、果酱加工、调味海带丝加工、半湿贝肉加工、感官检验等实验。当前开设的食品工艺课程实验中,验证型和操作型实验占了绝大多数,由于验证性、操作性实验内容过多,限制了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因此,有必要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培养学生主动、创新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1.2 实验课学时偏少

目前,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食品工艺学》总学时数为72 学时,其中实验学时数为12学时,因实验课学时偏少,在实际实验教学过程中,往往安排些简单的实验内容,学生是按照实验指导书进行实验,而缺乏独立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动手能力也得不到充分发挥。

1.3 实验考核方法有待完善

《食品工艺学》实验课考核方法主要是考核学生的出勤、动手能力、工作态度、实验报告的质量,缺少实验技能和实验结果的考核。有在实验过程中,有少部分学生不动手实验,写实验实验报告时抄袭别人实验结果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的真正表现无法给出客观评定,将助长部分学生的依赖和侥幸心理,并且影响其他学生的实验积极性[2]。

1.4 加大对实验室开放力度

实验室开放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制度、人员的配备等问题,需要去完善。目前实验室需然有开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开放的时间,主要是在正常上班范围内。周六日、节假日还没有完全开放,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实验室开放力度。

2 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路

基于以上情况,对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食品工艺学实验教学改革进行探索,提出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路。

2.1 调整实验教学方式

实验教学的方式方法对培养学生的思维和动手能力尤为重要。食品工艺学实验在原有实验的内容上进行新改革外,也要注重教学方式改革,将过去实验课由指导老师事先准备好,学生按照统一模式进行呆板的实验操作,改为实验教学方式采用由学生按照实验要求自行准备试剂,自行设计方案。同时,在实验教学中增加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分析内容,使实验不再是一个单一的结果,而是包含着实验的较完整数据,如:食品加工方面,涉及到食品加工工技术,食品保藏技术,分析食品腐败变质的原因及控制办法等技术分析数据。

2.2 调整实验教学计划 增加实验学时

关于增加实验学时,做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是2009级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90名学生,在90份有效问卷中认为目前的实验学时有足够时间做实验的有28人,占31.1%,需要增加学时的有53人,占58.8%,维持现状有9人 占10%。从答卷中得知,超半数学生认为需要增加实验学时,因为实验学时较少,除老师讲课占用时间外,实际动手操作的时间不多,实验结束后,更没有时间与同学、老师讨论实验过程遇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增加实验学时,满足学生的求学需求,让学生有更多时间做实验,提高实验操作技能。如: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工艺学实验课的改革,就是把食品工艺学、饮料工艺学、食品工厂与机械、水产食品加工学四门实验课归纳一起作为一门独立的综合实验,实验教学集中安排在3周内完成。通过调整实验教学计划,对学生实验技能和综合能力的培养起到积极的作用,学生对实验课的兴趣也大大提高,达到实验教学大纲要求。

2.3 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是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方式,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起到关键性作用。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创新性实验,激发学生对实践学习的兴趣,提高他们的创新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实验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拓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创新精神与动手能力的重要一环。

增加综合设计性实验是改变传统的授课模式,由以往单一实验模式改变为多元化实验模式。学生根据老师给定的实验目的和实验条件,自己设计实验方案,拟定实验程序,选择实验仪器与材料,在同一个实验项目采用不同的原材料,制作出不同产品,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处理。比如:罐头食品的加工,选用不同水果作为主原料,可以制作出不同产品,让学生对不同产品的特点、性能作综合分析评价,加深对实验课的认识和理解。而操作性、验证性实验教学是同一个班学生同做一个实验内容,比如:罐头食品的加工、果酱的加工等实验课,主要是操性实验,实验原料只有一种,而且制作产品单一,产品没有可比性,学生没办法判断该产品与其它同类产品有何优缺点。通过增加综合设计性实验,更好地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4 完善实验考核方式

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对实验课重视程度的有效手段,实验考核应以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作为考核指标,而不应仅仅以实验报告为考核指标,考核应覆盖实验方法、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等全过程[3]。只有采取严格的考核措施,才能使学生重视实验。

实验考核方式分为二部分,一部分考核学生的出勤、操作能力、工作态度、实验报告的质量;另一部分是考核操作技能和实验产品的质量指标与性能等。具体方法是各小组自对产品进行综合分析与自评,同时每个学生轮流到讲台上讲述本组的实验操作过程以及产品的性能、特点,并回答师生提出的有关问题,然后由指导老师组成评定小组对实验结果进行点评和评分,并且评选出优秀实验方案,给予加分的奖励。比如,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工艺课实验考核是采用该考核方法收到良好效果,最后,指导教师对实验做全面总结。 通过实验严格的考核,加深学生对实验操作过程的重点、特点、难点的理解,同时对今后毕业论文答辩和就业打好基础。

2.5 全面开放实验室 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

实验室全面开放,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实验室开放不仅对学生的技能训练,而且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都具有重要作用[3]。 全面开放实验室,应该从时间、实验场地、实验室资源上以学生需求为本,全面向学生开放,同时也要配备一套实验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开放度时间表,方便学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时间到实验室进行课程实验和创新实验。

实验室的开放, 给予学生一个良好学习环境,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时间与空间,同时充分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药品及原材料,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特长做课程设计性实验、研究性实验或科技创新实验。改变学生由原来被动式做实验转为积极主动做实验,有利于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独立工作能力,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和科研能力,充分发挥学生对学习兴趣和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4],从而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比赛,比如,参加全国大学创新实验、“食品杯”水产食品加工创意大赛、“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等,通过参加各种比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技能水平。

3 结语

《食品工艺学》是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一门必修专业基础课,是一门实践与生产紧密联系的专业课程。通过实验教学改革,修改实验教学大纲,增加实验学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完善实验考核方式,从而提高学生的创新独立思维能力、动手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学校提出培养“三能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吴文龙.水产食品加工学实验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6(6) 26:31-32

[2] 王志江.对食品工艺实验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农医,201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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