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乡村治理体系

乡村治理体系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29 14:52:39

乡村治理体系

乡村治理体系篇(1)

关键词:美丽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原则;主要内容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032-02

研究美丽乡村建设及治理,难点在于治理。因为治理关系到美丽乡村建设由谁组织,有谁参与,如何建设,如何持续发展的问题。在当前农村空心化、老龄化、农业生产效率仍较低、农村党组织战斗力普遍不高的背景下,构建美丽乡村的治理体系难度不小。

一、乡村治理的概念

治理(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现代含义兴起于 20 世纪 80 年代的西方经济学,后来,治理理论从企业管理层面引入国家管理层面,赋予了其新的内涵。1992 年世界银行的年度发展报告对治理的解释,就是“运用权力对国家经济和社会资源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权力主体不仅有各种政府组织,还包括各种非政府组织以及私人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各种利益相关者。”[1]由此可见,治理是指政府组织、社会非政府组织、私人企业以及社会成员等利益相关者基于共同目标,参与、谈判和协调的持续互动过程。治理是以参与者的共同目标为基础,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治理的方式是参与、谈判和协调,治理是一项持续互动的过程。詹姆斯・罗西瑙说:“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2]

改革三十年来,我国农村社会日益开放、流动、多元化和复杂化,农村的村级组织以及乡镇政权组织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基层组织和政权也面临重大的调整和转型。与此同时,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推进步伐加快,国家人口政策的调整,造成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聚集,对小城镇的组织、管理、服务及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创新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完善乡村治理结构,理顺镇乡村及农村党组织、村委会、社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本文所指乡村治理,更多落实到美丽乡村建设推进的具体事项层面,通过建立相关的管理机制,以协调的手段联合不同责任部门、村民,有序开展美丽乡村的建设工作。就目前研究现状而言,学者们大都认同乡村治理是一个多元化的管理过程。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政府为基础,国家和社会共同作用于乡村政府并为其提供公共产品,围绕公共权力和资源有效配置展开的活动。其中,乡村政府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为乡村建设提供动力和支持。

二、美丽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原则

美丽乡村建设从理论建构转向实践应用,需要建立坚强有为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不断积累提升治理能力,就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乡村治理的核心是党组织建设

党组织在农村基层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我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任何时候不能改变。无论农村社会结构如何变化,无论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如何发育成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乡村治理的途径是管理服务创新

当前,以服务为取向,重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已经成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农村社会服务需求的一种理性选择。要既发挥农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发挥农村社区自治组织的主体作用,还发挥村(社区)群团及经济社会服务组织的补充作用,有效提高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坚持城乡一体,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镇延伸覆盖。

(三)乡村治理的基础是健全民主制度

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是人民行使民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农村公共事务、公益性事业的自我管理水平。

(四)维护农民的利益是乡村治理的保障

当前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因素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农民经济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着重明晰股权或份额,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和城市化成果,努力使农民拥有长期而又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还要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盘活用好存量资产,确保集体资产有稳定收益,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形成可持续发展新模式。

三、美丽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提出的“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要求,国家全面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农业部颁发农办科[2013]10号《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3],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乡村治理体系构建是建设的重点,出现了江苏苏州永联村构建的“三位一体、共融分治”的治理模式,浙江诸暨着重于社会综合治理的“枫桥经验”,江西安远版石镇建立的社区理事会,山东诸城农村社区化管理,河北定州的“421”工作法,江苏邳州开展的“四权”建设等乡村治理典型。

(一)健全完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

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构建美丽乡村治理体系是保障目标实现的重点难点,必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特别是村级党组织建设,选拔好党组织带头人,建立健全村级配套组织,提高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成为构建美丽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

健全完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可以从三个方面重点建设:一是优化村级党组织设置。村级党组织要适应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尝试将区域相邻、能够互补带动的村与村、村与社区、村与企业党组织合并,探索设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一批组织共建、资源共享、服务共办的区域性农村社区党组织。二是实施党建带社建,形成村社共建。在社区建设较完整的农村地区,可以深入推进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工作。村党组织要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合作社要发挥为农服务的资本优势、技术优势、网络优势,通过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兼合式”党组织,形成村党组织领导、合作社参与的工作格局。三是健全村级配套组织和监督机构。加强共青团、妇代会等群团组织建设,依法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

(二)健全完善乡村治理运行体系

构建高效的运行体系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规范可行、精实管用的原则,做好基层组织制度建设,规范运行程序,严格依法治村,切实提高乡村日常管理和民主建设水平。首先,必须健全完善村级工作制度。明确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地位、职责、作用,完善议事规则,明确议事决策的内容、程序、办法。其次,完善村级事务决策制度。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落实村级资金、合同、账目、公章“四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财务和资产管理的内容、方法,规范财务开支和集体资源资产承包、租赁、入股、出让等程序。再次,健全完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推行“阳光党务”“阳光村务”“阳光财务”,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提高村级事务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三)健全完善乡村治理监督体系

美丽乡村治理监督体系包括建设推进过程中的工作监督、纪律监督,村纪检委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自我监督,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目的是促进制度落实、规范干部履职尽责行为。一是推行目标承诺和业绩公示制度。各乡镇街区要指导各村实际,制定并公开任期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村“两委”班子及成员业绩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推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是推行述职评议和民主评议制度。村“两委”班子及成员每年要向上级党委政府、村民(代表)会议述职,接受评议。四是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照“全覆盖、严审计,稳公开、慎处理,重监督、促规范”的原则,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乡镇街区在届中和届末各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注意听取村民代表意见,吸纳村民代表或相关人员等参与,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四)健全完善乡村治理保障体系

美丽乡村建设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就是实现业兴、家富、人和、村美。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建立健全的社会事业保障体系。第一,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乡村治理,各级政府应该加强财政扶持,增强财政投入。近年来,中央在公共财政投放方面一直坚持把三农作为支出重点,投入向三农倾斜,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4]。第二,合理配置村镇需要的教育资源,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和均衡发展水平,新型职业化农民培训的重心下移。第三,不断改善村镇医疗设施与条件,重点建设好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向农民提供安全价廉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四,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第五,加强村镇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建设,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

总之,我国乡村治理的变化与发展,大致上经历了“礼治―理治―法治”的变迁过程[5]。在美丽中国视角下的新农村建设与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我国正在施行的“乡政村治”社会治理模式在新常态下面临诸多挑战,必须探索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新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沈荣华.地方政府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 詹姆斯・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农办科[2013]10号)[Z].2013.

乡村治理体系篇(2)

【关键词】村民自治 乡村冲突 解决机制

乡村关系是我国乡村治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解体,乡镇政权建立,由此建立了“乡镇村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中国的乡村治理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广大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兴起并全面推广,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中国广大的农村进入了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广大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来体现广大农民在农村地区的基层事务中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最终实现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而乡镇政府成为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最低级行政单位,依法执行国家最重要的基层政治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体系都明确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规定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工作上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和被协助的关系,这些都在法律上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供了保障。“乡政村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活动为经济基础服务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政治模式,乡政的实现需要国家非常强大的强制力作为重要后盾,乡政具有高度的行政实践性,而村治则是主要以农村村民的内生规则和强大的村庄舆论为后盾,因而具有非常高的自治性和民主的特点。

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民主理念的执行有利于调动中国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社会中各种现实问题的顺利解决,而且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新中国的乡村治理已经有了一个全新的发展理念和表现形式。尽管如此,乡镇政权和村民自治制度在现实层面上,依然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中国广大农村中普遍存在着乡镇政权的行政命令和村委会的自治实践之间的不规范、不协调的关系,这些现象严重制约了村民自治制度在广大农村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不同的经济文化背景下对于不同地域的治理及其治理模式是非常不同的,因此在中国农村这个经济社会发展非常不平衡的社会中,乡镇政权与村委会关系的矛盾冲突普遍存在,最突出的矛盾表现在乡镇政府在多年传统治理模式的影响下,还是习惯于将村委会作为自己的行政下级,习惯于采用命令指挥式的方式进行管理,这种传统治理理念指导下的具体治理实践活动,必然存在大量对农村村委会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而村民自治制度的理念以极快的外部传导力和内部认可度而被广大村民所熟知和接受,两者对治理的不同理解必然使乡镇政权对村委会的日常事务的行政干预加深并加剧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乡村关系的主要矛盾冲突

乡镇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村委会的选举。在实现村民自治以前,中国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是一种乡与村的行政隶属关系,伴随着的解体和普遍的村民自治的兴起,村委会不再是隶属于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中最能体现政治民主化的一个环节,民主选举应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例展开,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党支部成员分别由村民群众经过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而尽管乡镇政府的治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许多重大的改变,特别是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朝着民主化进程发展的大趋势下,国家在广大农村确立了乡政村治的制度模式,但毋庸置疑,广大乡镇政权作为国家权力最低层次的一环,作为连接国家和农村社会的重要枢纽,在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部分乡镇政权因害怕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进而产生完全村民选举的村干部会削弱乡镇政权的控制力,从而阻碍乡镇工作在广大农村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因此,一些地方乡镇政府直接或间接通过选配和干预村支部和村委会的选举来控制村村委会组织的人员配备,在村党支部及村委会干部的候选人提名、候选人竞选和候选人投票等各个环节来不同程度的操纵选举,以此来达到能够使自己满意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候选人入选的结果,乡镇政府的这种行为势必会使广大农民在选举的整个过程中产生极大的不满,怀疑村民自治制度的真正意义是否是让广大农民当家作主,享有普遍的政治权利,从而造成广大农民和村委会与乡镇政府间的矛盾冲突。

村级自治组织和村党支部之间的党政不分冲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中央又相继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于是,乡镇政府的行政命令,可以通过村支部这一中介传达给村委会,从而达到对村委会继续支配和控制的目的。而村党支部到底该如何合理正确的领导村委会、通过何种具体方式来领导、领导程度的具体界限在哪里等问题又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为乡镇政府通过村党支部来间接领导村委会,为乡镇政权对村民自治进程的不合理干预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这样势必会造成村里的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进而形成党政不分的冲突。

乡镇政权与村委会的财政监控间存在巨大的冲突。拥有一定的财政资源是一个政权和组织赖以存在和得以正常运作的必要基础,乡镇政府在日常运作中要担负非常沉重的社会事务和发展村镇经济的重要发展任务,而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本身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供基本村委会职责的过程中也需要财力支持。因此,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正常运作必然需要一定的资源支撑,从全国基本情况来看,我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较城市缓慢,经济结构不合理、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工业产量和效益普遍不高,而且广大农民在农村种地所获得的实际效益低下,乡镇政权和广大村委会的职责任重而道远。相对而言,乡镇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最低一级,在资源的占有和掌握上因有相应的自上而下的国家资源供给,所以他们所掌握的各种资源远比村委会更多,为了能够顺利的完成国家安排的行政事务,对村级事务有更直接的决定权,支配村委会最好的办法就是控制村级的财务支出。在一些地方,乡镇政府以加强村级财务监督和管理为由,干涉甚至控制村级财务,以达到支配村委会的目的。本应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逐步推行来让广大的村民对政治民主化的新型政治理念有更深入的体验,而这种村级财务由乡镇管的方法却严重弱化了新型民主理念,反而强化了传统的上下级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长此以往,村委会就会逐渐产生对乡镇政府的依附性,在村级事务的管理中失去自治的地位,而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将失去对广大村民的政治权利行使所带来的吸引力而使得村民自治制度逐渐流于形式。

乡村资源拥有量的不对称冲突。乡镇政府作为正式的国家基层政权,所掌握的治理资源要远远多于村委会。而村委会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完成的好坏和完成的目标确定以及村委会成员的工资待遇主要有乡政府来决定,而且村委会在处理村庄事务时往往需要依靠乡镇权力的力量来实现村委会正常且稳定的村级治理。在这种村治资源拥有量相对不对称的情况下,村委会虽然由村民在村民选举中通过民主的方式选出,但村委会的合法性并不是由广大村民决定,而是国家权力和村民权利的双重体现,因为村委会的这种双重职能,在具体处理村务时,村委会必然要有所偏向而不能很好的发挥自治功能,尤其是不能有效的代表和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利益,而是靠近具有更多利益考量的乡镇政权,尽量执行乡镇政权的治理理念,相对忽视村民对村委会村务的需求方向,而乡镇政权便会利用自己的相对资源优势来逐渐弱化村委会的自治权力,实现对村委会的上下级控制。

在乡村治理中逐渐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实践证明是符合中国广大农村经济发展、政治完善和社会进步的整体趋势的。它促进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在广大农村的发展趋势。而中国农村中乡镇政权和村委会间存在现实而普遍的矛盾和冲突,对此寻找两者矛盾冲突的主要原因,是解决乡村矛盾冲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乡村关系矛盾冲突的原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间是指导和被指导、协商和被协商的关系。而在现实的治理过程中,在村级事务的管理中,确实存在乡政管理和村民自治两种权力治理所带来的共同影响。但两种权力的运作必然带来不可避免的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村民自治制度的制定在具体性上存在供给短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只有工作上的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而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两者间的具体指导的内容、指导的方法和需要知道的范围。这些具体制度的缺失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间的关系提供了大量的制度空隙,由此产生出了种种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间的矛盾冲突。

乡村政权内部既得利益群体对村民自治制度的不信任。政府官员作为公共政策的执行者,在寻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因个个又有自己特殊利益的需求,也有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所以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框架内,基于国家在地区非均衡发展的大前提下希望各地因地制宜的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理念,并没有明确设计出具体、详细的村民自治法律框架,在客观上造成了制度空隙过大,而乡镇政权自身所拥有的绝对优势性的各类资源使得他们更容易对广大村民进行干涉和侵权而谋求自己的利益,而这势必导致乡村关系的矛盾冲突。

村委会双重角色的失衡。村委会一方面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村民意愿的自治组织,另一方面又承担着一些行政职能,执行乡镇政府对村级事务的一切活动,于是在村民中间村委会要扮演代表乡镇政府和代表本村群众的双重角色。要做到两者兼顾在现实条件下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在实践中执行村务时势必要偏重某种角色,而这必然会使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发生失衡而引发矛盾冲突。

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各自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存在现实的不对称。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最低一层次的国家政权,拥有较多的政治、经济、组织和文化资源,而资源的不对称使得村级组织在乡镇政权和村民自治的格局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乡镇政权也会凭借资源优势对村级组织进行渗透控制以占有有利地位,这一原因势必引发乡村关系的矛盾冲突。

建立和完善乡村关系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一,对村民自治制度有正确的理解是乡村关系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而村民自治是在广大农村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趋势,而且村民自治的实践也促进了中国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中国传统的乡镇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再适应当前中国政治改革的发展形势。在民主政治作为时代主流模式的政治改革进程中,乡镇政府必须改变过去用行政命令去管理村庄的做法,乡镇政府的基本职能是要确保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道路和方向的正确性,有效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对乡政府的有关任务和指令。

应该逐步完善对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的整合规划,为广大农民提供更高质量的基础设施,加强教育制度的具体实施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具体执行,为广大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更多的安全、舒适的环境。应该在尊重广大村民的民利的基础上,从经济、法律、教育等方面对村民自治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只有这样,中国农村的普遍乡村关系才能有一个良性的发展,中国新时期的乡村治理才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第二,继续优化自治组织的内在结构,不断完善自治组织的良是乡村关系良性发展的关键。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核心理念是培育具有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自治组织。自治是广大市民和非政府组织的最本质要求,国家是一种外在的治理力量,在乡村社会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国家力量的引导势必会起到良性的互动作用。

而村民按照经济要求和政治利益的共同性等要素自发成立的自组织,由于更能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而起到有效维护农村公共秩序的效果,村民自治组织的有序壮大必然能调动广大农民的政治兴趣,激发村民参与村民事务的管理、决策和监督的积极性,从而使村民自治制度朝良性道路发展。只有具备高度民主理念和意识的自治组织,才能真正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才是从根本上促进乡村关系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用法律来规制和保障村民自治制度的实现,继续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全面扩大基层民主是乡村关系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乡镇政府对广大村民的管理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有序进行,政府要合理发挥自己的权威,积极引导村民自治制度在村务中的合理推进,加强对农村社会积极健康发展的宏观调控。

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从制度上合理划分乡镇管理和村民自治的各自的权限范围,在不同区域和地方因地制宜的具体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细则,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能更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做到各司其职,为村民自治制度的更好推进做好法律保障。

总之,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基层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前途。乡镇政府需要转变治理理念,只在涉及全乡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性事务上发挥组织和协助的作用,而村委会一方面要协助乡镇政府推行国家在广大农村的各项政策和任务,另一方面要积极领导和培育农村中的公众自治组织的发展壮大,从而更自主的来从事村民自治的各项活动。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只有转变治理理念,创新治理体制,完善法律体系,建立起一种平等互助民主合作的关系,使乡镇政权和村委会成为良性的互动体,在政治意义上实现“善治”,才能促进我国广大农民真正享有民利所带来的实惠,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乡村治理体系篇(3)

关键词: 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 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 乡村治理逻辑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ki.sxsx.2016.03.004

一、引言

帕累托曾明确指出,纵览整个人类历史:“除了偶尔的间断外,各民族始终是被精英统治着。” [1] 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乡村精英同样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中国乡村治理的历代变迁中,乡村社会主要由各种精英治理的。[2] 对乡村精英的研究也一直是国内学界关注的一个重心。在关于乡村精英结构的现有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分类主要包括:王汉生的“党政精英、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之分;[3] 贺雪峰的“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之分;[4] 金太军的“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之分。① [5] 在这些代表性观点中,主要存在着两方面的改进之处:一是乡村精英的分类学说自身存有争议;二是各乡村精英分类学说并未根据乡村精英的差异区分出相应的治理方式。随着我国乡村社会的发展,原有的乡村精英结构已经出现了新的变化,在国家控制和乡村自治的相互博弈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结构性紧张。[6] 在这种情况下,乡村治理应该遵循什么样的逻辑,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重新审视的问题。笔者将乡村精英区分为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和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在此基础之上明确主张乡村治理应当遵循权变思想,针对不同的乡村治理精英类型,遵循不同的乡村治理逻辑。

二、乡村治理精英的类型分析

帕累托认为:“精英是指最强有力、最生气勃勃和最精明能干的人, 而无论好人还是坏人。”[1] 在笔者的叙述语境中,对于乡村精英的探讨主要局限于自身承担一定正式职务的各类乡村治理精英,并不包括未承担正式职务的其他各类乡村精英,故笔者将这种精英称之为乡村治理精英。和贺雪峰的治理精英概念相比,这里的乡村治理精英,不但包括了村干部群体,还包含了基层政府选派的各类驻村干部,其中也包括大学生村官、第一书记等。并依据乡村治理精英的产生方式,将其进一步分为: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和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

(一)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

所谓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主要是指由乡村共同体内成员通过自主选择的方式产生出来的共同体领导者。

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优势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阐释。一是正当性(legitimacy)角度。由乡村共同成员自主选择产生出来的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本身就意味着集体认同,是国家及乡村精英(包含内生型乡村精英、外生型乡村精英)进行治理时正当性获得的基础性来源之一。二个是社会资本角度。乡村共同体是一个血缘、地缘和精神三种共同体要素共存的混合体。其中,血缘关系是乡村共同体产生和维系的基本前提,决定了乡村共同体的基本属性。虽然血缘关系并不是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成立的必要条件,但此类乡村治理精英往往和所在村落之间存有直接或间接的血缘关系。这种血缘关系,决定了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具有独特的社会资本。福山将社会资本简单定义为“一个群体之成员共有的一套非正式的、允许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的价值观或准则”。[7] 社会资本能够“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8 这种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信息、影响、社会信用和强化”[9] 等几个方面。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具有的这些社会资本,促使其在乡村治理中能够更好地运用非正式权力机制来实现对村落的秩序整合,从而有助于基层自治的顺利实现。经由广大村民选举产生的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虽然在形式上也体现为一种法理型权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中国乡村的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是高度依赖于个人特质的。高度依赖个人特质的积极意义在于,在推动乡村社会改革的进程中,有助于权力集中,“向传统权势挑战并唤起群众”,[10] 获取对旧传统的压倒性胜利,顺利实现新旧传统的交替更迭;高度依赖个人特质的消极意义在于,它是极度不稳定的,这种不稳定是一种单纯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在非常状态过后,亟须解决“魅力常规化” 问题。

(二)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

所谓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主要是指基层政府选派的、包括大学生村官与第一书记等群体在内的各类驻村干部等。该类乡村治理精英的产生主要由基层政府选派而来,并非由乡村共同体内成员自主选择产生。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应运而生,跟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衰落不无关系。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衰落与流失有着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原因,[11] 城乡二元结构下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最根本的原因。发展不平衡带来乡村精英的大量流失,进一步加剧了乡村“空心化”,再加上“老龄化”的冲击,在落后地区的很多村落中,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极为弱小、甚至是根本没有,村委会的日常运作在最低限度意义上勉强维持,沦为一种看守性质的村级组织。这也是导致政府大规模选拔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理想状态来看,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规则取向上。尽管中国的政府体系也经常被称之为官僚体制,然而,此种描述并不完全符合韦伯官僚制学说的全部界定,[12]1095-1097 中国的官僚体制和韦伯的官僚制之间常常是形似而神散:“形似”主要体现为均有正式等级结构、正式的职位分类等;“神散”则主要体现为规则取向的差异。理想状态下,韦伯的官僚制以严格遵循正式规则著称,是非人格化的;而在中国则不尽然,非正式规则的影响深植于政府运行及百姓生活的各个角落,人格化的色彩更为浓厚,而且代际相传、源远流长。中国正在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与其说是官僚制改良,倒不如说是“过渡到接近韦伯式的官僚体制”。[13] 然而,和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相比,在聘任期之内的各类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本身即隶属于行政官僚体系,尽管其行为时常受到非正式规则的左右,然而,其行为的正式规则取向是要明显高于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此外,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在专业知识方面也比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具有更多的优势。

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劣势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正当性先天不足。韦伯是最早提出“正当性”概念的,他早就指出,正当性的维持有三大基础:传统、信仰和成文规定。[14] 在正当性三大基础中,和乡村治理精英密切相关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是传统和成文规定两个方面。从传统角度考量,在中国乡村的治理历史上,施行的主要是“皇权―绅权―乡村”的治理模式,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从来都不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主流;从成文规定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中国的乡村社会施行村民自治。这两个方面决定了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在正当性上先天是存有缺陷的。另外一个不足是社会资本的匮乏。即使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乡土气息已经日趋消退,然而,包括乡村治理精英在内的各类乡村主体拥有大量的社会资本,依然是其顺利行事的一个必要前提。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缺乏足够社会资本的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在处理乡村事物时,要么束手无策,要么通过私人关系等手段,借助于其他乡村精英来实现――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要借助于黑白通吃的乡村混混来施行。

三、两种不同的乡村治理逻辑选择

历史实践证明,不根据乡村具体情况,简单采用加强管理的“一刀切”式的做法,往往事与愿违。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层政府加强控制的运行逻辑和乡村社会争取自治的运行逻辑之间出现了反方向运作,二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造成了乡镇政府对村庄控制形式上强化、实际上脱节的恶果。[15] 乡村在执行乡镇政府各项活动时,甚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选择性执行”[16] 和“敷衍性执行”[17] 现象。笔者认为,在乡村社会的治理过程中,应当遵从权变思想,根据乡村治理精英类型的不同,践行不同的乡村治理逻辑。

(一)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强大时的乡村治理逻辑

当一个村庄的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强大之时,在基层政府和乡村之间维持一种弱联结关系,基层政府应当主动给予乡村充分的自治空间,尽可能保持乡村天然的、基于血缘关系的一种自治状态。其背后的运行逻辑主要是充分的村民自治机制。基层政府对乡村社会治理的实现,主要是借助于具有知识、能力和血缘等方面优势的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对乡村的直接管理来实现对乡村的间接治理。基层政府本身对乡村和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均不实施直接管理。常态下,基层政府在乡村社会的治理中,维持一种弱意义上的存在。单纯地依靠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可能会带来各种不良现象,其中之一是有可能致使“村庄权力结构呈现一定的封闭性,人治色彩突出,甚至会出现精英群体的利益集团化、精英垄断村庄治理权力的现象”。 [18] 此外,即使是在普遍存在的“富人治村”现象之中,也因为在其产生过程中遵循的行政逻辑,而非自治逻辑,[19] 不见得会促进基层民主的实现,甚至不见得能够带动实现共同富裕。[20] 再者,在内生型乡村精英的产生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各种异化现象。为了保障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功能的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在该类关系中的介入功能,主要体现在营造出一种健康有序的乡村自治制度环境,确保乡村自治的真正实现。乡村秩序的实现,则主要依赖于村民与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之间的直接良性互动。之所以强调国家介入的弱化和村民自治的充分,一个重要的因素是,除去强制因素,国家对乡村的控制权力日趋减小。权力作为一种可以强迫对方服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其大小主要取决于控制方拥有的资源对于被控制方而言具有的重要性和稀缺性。[21] 随着我国现代化水平的整体发展,农民的选择空间是在不断增大的,从而农民对于国家的依赖程度是日趋减弱的。与之相伴的是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层,在后农业税时代,也同样缺乏对乡村实施有效控制的资源和手段。在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强大的前提之下,国家与其被动授权,倒不如主动放权;与其强行干预村庄运行,倒不如努力确保村落实现自治。

(二)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弱小时的乡村治理逻辑

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秩序的维持,离不开乡村治理精英的有效运作。当内生型乡村精英弱小时,就需要基层政府选派各类外生型乡村精英填补精英真空。在各类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之中,尽管驻村可能是阶段性的,但是依然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传统意义上的包村干部;一是大学生村官。前者代表乡镇政府对乡村运行予以指导、协助等作用,在其于乡镇政府任职期间是隶属于官僚体制内的;后者是国家出于解决乡村精英流失、缓解大学生就业等原因而采取的一项新措施,至少在聘任期内大学生村官是隶属于官僚体制之内的。有学者认为,当今的基层政府与乡村关系呈现出“悬浮型”特征,传统的驻村制也出现了“拟科层制”现象,驻村制则从“走群众路线”的治理方式异化为乡镇管理和调控乡村干部、执行和完成上级各项任务的行政机制。[22] 大学生村官所面临的问题则主要包括:待遇偏低、前途困惑、工作难以开展等问题。[23] 笔者在北京市某区的实际调研中也发现,在乡镇基层政府日益由“悬浮型政权”走向“协调型政权”[24] 的现实约束下,很多村官也不可避免地承担着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双重办事员的功能角色,村里有事儿跑村里,村里没事儿则在乡镇政府,工作性质也多为各项繁琐的日杂事务,相当数量的大学生村官在聘任期结束后另谋高就,大部分大学生村官并未起到预期的作用。选拔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除去前文中已经述及的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先天所具有的各种劣势之外,此外,还有两个关键原因是需要给予关注的:第一,被选的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是否真的是精英;第二、是否建立起了科学有效的激励考核机制。前者是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发挥积极作用的基本前提,后者则是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发挥积极作用的根本保障。整体而言,基层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的实现,需要通过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来对乡村进行间接治理。在给予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合理利用官僚体制内在的理性力量,发挥官僚体制的正功能,遏制官僚体制的负功能,[25] 从而实现对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有效激励或约束。此处所谓的“官僚体制内在的理性力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韦伯关于官僚制理性力量的阐释,比如非人格化、以严格遵循正式规则、等级分明的正式结构和职位分类等;[12] 二是中国官僚体制本身固有的特征。周雪光指出,“中国官僚体制的合法性来自于自上而下的‘授权’,集中表现在‘向上负责制’”。[26] 由于外生型乡村精英并非来自乡村共同体内部,乡村共同体对其进行激励的效果和手段就虚弱许多。外生型乡村精英的激励主要来自于官僚体制内的各种激励。决定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职业生涯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也不是来自广大村民的直接考评,而是来自官僚体系内的相关考核。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对于许多外生型乡村精英而言,低层次需求优于高层次需求,比如薪酬和晋升等。以晋升为例,外生型乡村精英作为官僚体制内的一员,晋升对他们产生的激励效果是重要的。“真正吸引权力攀登者的不是晋升本身,而是不断增加的权力、收入和声望。”[27] 晋升需要严格建立在考核的基础之上。确保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在于设计出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对其进行有效的正激励。对于外生型乡村精英的选择性激励进行设计安排时,应该坚持长期性绩效测评指标和短期性测评指标、显性(客观)绩效指标和隐性(主观)测评指标相结合的方式。然而,对于官僚体系理性力量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对村民作用的否认和忽视。在制定相关考核目标时,需要将村民的意见纳入外生型乡村精英的考核之中。

四、结论

乡村社会是高度复杂的,在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村落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也同样体现在乡村治理精英的结构之上。鉴于此,本文首先对乡村治理精英作出了“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和“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区分。在此基础之上,笔者认为乡村治理应当遵循权变思想,依据乡村治理精英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治理逻辑:当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强大时,乡村治理主要应当依靠充分的村民自治机制,发挥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积极功能,遏制其消极功能;当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弱小时,基层政府应当着重运用官僚体制自身的理性力量,发挥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积极功能,遏制其消极功能。在两种不同类型的乡村治理逻辑背后,实际上探讨的却是同一个问题:在威权体制之下,如何重塑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基层政府)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这可以视为“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在乡村治理领域中的一个反映。在治理理论语境中,一直存在着“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两种不同的基本分析路径。[28] 两种分析路径的不同之处在于,“国家中心论”更加突出强调了国家的核心地位,“强调政府权力对伙伴关系的主导与规制作用”,[29] “社会中心论”则强调多元参与主体间的平等协商。然而,二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在于,均强调各方主体的多元参与,多元主体间进行合作。在笔者得相关探讨中,实际上也蕴含着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思想。在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和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优先选择顺序上,本文主张应当首先选择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之所以强调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优先,除了其自身具备的各种优势之外,还有一个影响因素是,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帮扶作用往往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和偶然性。[30] 只有当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缺乏之时,才可以考虑依靠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当然,二者之间也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实现二者之间相互转化的关键在于,不管是在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还是外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产生过程中,广大村民都拥有最终的决策权。

参考文献:

[1]〔意〕帕累托.精英的兴衰[M].刘北成,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3.

[2]卢福营.乡村精英治理的传承与创新[J].浙江社会科学,2009,(2):34-36.

[3]王汉生.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的工业化与农村精英构成的变化[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8).

[4]贺雪峰.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关于村庄性质的一项内部考察[J].社会学研究,2001,(2):68-73.

[5]金太军.村庄治理与权力结构[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76-88.

[6]陈潭.治理的秩序:乡土中国的政治生态与实践逻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4.

[7]〔美〕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M].刘榜离,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20.

[8]〔美〕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79.

[9]〔美〕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M].张磊,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10]〔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85.

[11]张英魁,曲翠洁.当前中国乡村精英社会流动的内在机制分析[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03):111-116.

[12]〔德〕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上)[M].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10.

[13]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323.

[14]〔德〕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顾忠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48-50.

[15]赵树凯.乡镇治理与政府制度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77-178.

[16]O. Brien, K. J., Li L.. Selective policy implementation in rural china[J].Comparative Politics,1999,(2):167-186.

[17]Zhou X.,Lian H., Ortolano L.,Ye Y. (2013). A behavioral model of “Muddling through” in the chinese bureaucracy: The cas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J].The China Journal,2013,(1):120-147.

[18]黄博,刘祖云.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精英治理现象探析[J].经济体制改革,2013,(3):86-90.

[19]欧阳静.富人治村:机制与绩效研究[J].广东社会科学,2011,(5):197-202.

[20]贺雪峰.论富人治村――以浙江奉化调查为讨论基础[J].社会科学研究,2011,(2):111-119.

[21]Emerson R. M..Power-dependence relations[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62,(1): 31-41.

[22]欧阳静.乡镇驻村制与基层治理方式变迁[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11-115.

[23]吕书良.新农村视角下大学生村官及其政策考量[J].中国农村观察,2008,(3):53-59

[24]付伟,焦长权. “协调型”政权:项目制运作下的乡镇政府[J].社会学研究,2015,(2):98-123.

[25]默顿.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M].唐少杰,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296-309.

[26]周雪光.国家治理逻辑与中国官僚体制:一个韦伯理论视角[J].开放时代,2013,(3):5-28.

[27]〔美〕唐斯.官僚制内幕[M].郭小聪,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6.

[28]Pierre J..Introduction:Understanding Governance[M].//Pierre J.,eds..Debating Governance:Authority,Steering and Democrac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2-6.

乡村治理体系篇(4)

关键词:政治效能感 政治参与 乡村治理 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42-03

我国的乡村治理是一个非常吸引人的领域,学者邓大才认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的范式主要有三种:结构主义、理性主义和文化理论。这些研究成果纷繁,但并没有重视农民个人及其心理的作用。本文认为从政治效能感的角度看乡村治理,从农民视角出发,沿着“文化――心理”这个研究路线,将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相结合,并探讨二者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内涵

1.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最早对政治效能感进行界定的学者是坎贝尔,他认为,“所谓政治功效感,意指个人认为其政治行为对于政治过程必定有或者能够有所影响的感觉,亦即个人认为履行公民责任是值得的。”继坎贝尔之后,学者们的研究使得政治效能感的内涵逐渐丰富与完整:政治效能感是一般民众对自我政治能力和对政治客体回应自身需求的主观感知。

将这一概念置于乡村治理中,即得到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相信自己能够作用于乡村公共事务,会对治理过程产生影响,并且认为村民委员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对村民的诉求有所回应的一种主观感受和能力判断。

村民政治效能感可分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与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指村民认为自己能够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相信自己能够对村委会、政府官员、乡村政治事务及政府行为施加影响。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则是指村民对村委会、政府部门以及相应的政治活动对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重视并有所回应的主观感知。

2.乡村治理的内涵。本文将乡村治理定义为党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广大村民、其他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在平等参与、协商合作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对乡村公共事务进行协商管理的过程,最终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这一概念是对乡村治理的理论诠释,是一种理想状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权力配置的多元性、过程的自主化均为治理的核心要义,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谈判、协商与合作管理是理想状态的乡村治理的关键词。

(二)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必需最重要、最广泛的主体――村民的积极参与,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村民政治效能及其各维度感呈现中等及以上水平。而村民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村民对政府、村委会以及政治事务的认知和情感,因此运用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一面向来审视我国几十年来乡村治理的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要求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作为村民参与基础的内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

治理主体多元化是治理理论的首要内容,在乡村治理中,村民作为最广泛、最重要的主体,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乡村治理的首要要求。

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村民主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基础,同时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会在正常的参与过程中得到明显提升。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的这一改变过程与强化理论非常相似。根据强化理论的作用机制,如果村民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参与到对公共事物的治理中,并且能够影响决策结果,那他们便增强了自身参与到农村公共事务的信心,这种正强化过程使得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提升;相反,在协商过程中他们的想法和建议得不到重视,那他们的挫败感就会增强。所以,通过对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分析,即可折射出我国这么多年乡村治理的状态。

2.乡村治理权力配置的多元化要求外在政治体系必须对村民的诉求予以回应,这将导致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终至内、外在政治效能感达到均衡状态。

治理理论提出了权力的多元化配置。乡村治理理论的权力配置多元化承认了乡村社会的私权力在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国家权力不可取代的作用。公共权力的运行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呈现出上下互动的双向运行过程:既有村民自下而上的参与,以影响村委会和政府的决策进程,又有自上而下的重视与回应,村委会和政府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回应,在互动中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对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这些反映在村民政治效能感上,均表现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偏高。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

3.乡村治理过程的自主化要求、也必将导致村民更为熟悉村级地方政治环境,因而村民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高于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才是乡村治理的正常体现。

根据阿尔蒙德的理论,不同政治层级的公民政治能力感(政治效能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即相对于接触较少或比较陌生的国家层次环境,在地方层次的政治环境中,公民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更高。因此,本文对政治效能感进行了层次划分,根据我国村民政治环境背景,分为“村级”政治层级和“政府级”政治层级(村级以上的政治环境层次均认为是“政府级”)。同时,在更为熟悉的村级地方环境中,村民的政治效能感应表现得更高。

二、村民政治效能感的特征

为了全面反映农村乡村治理的基本状况,文章从山西省北、中、南部选择了7个村庄进行实地调研。这7个村庄有些是传统型农村,有些是现代化新农村,有些处于过渡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均不同,村庄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后,通过随机选择,在保证男女比例相当、家庭收入与教育水平等分布均匀的前提下,进入村民家中进行调查和访谈,最后共获得802份有效问卷。基于已获得的调查数据,通过运用spss软件,分析村民政治效能的特征。

(一)村民总体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村民整体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4589(<2.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

根据西方政治效能感的相关理论,中等水平的政治效能感是最为合适的公民政治效能感的水平。然而我国村民政治效能感较低。而政治效能感作为剖析乡村治理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村民内在、外在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2中可以看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95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108(>2.5),处于中等偏高水平,呈现“内低外高”特征。

这说明村民对政治系统的了解不多,认为自己对政治系统影响力不足,但同时又表现出对政府、村委会极高的信任和极强的依赖,期望他们重视并回应自身的需求。

从表3中可以发现,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较低,村民“影响型”政治效能感(2.3974)与“了解型”政治效能感(2.3940)基本持平,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通常情况下,“了解型”的政治效能感是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知识储备库,是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动力基础,数据调查的结果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规章制度、选举程序、村委会运作方式不甚了解,对乡村公共事务不甚关注。

“影响型”的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政治效能感,体现行为意向的特征,会直接导致村民政治行为的发生。而表中数据表明村民对影响政府、村委会干部的主观感知也不甚强烈,由此可推出村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从表4中可以看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较高。村民“重视型”(2.5787)明显高于“回应型”(2.3918)。

这说明村民认为政府及村委会比较重视自身的利益诉求,而对于有事去找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往往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在访谈中就会发现,很多村民认为政府出台各项政策的初衷是好的,只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而当具体到政府或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时,很多村民对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精神表示质疑。

(三)村民政府级、村级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5中可以看出,村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591,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政府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406,政府级的明显高于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

这说明村民对于政府级的环境层次的主观感知更为强烈一些,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这说明以“乡政”为代表的国家政权已经深入农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不利于农村农民社会的发育和乡村治理的真正实现。

在表6中,从内、外在政治效能感的角度进行比较,仍然是政府级高于村级。之所以会呈现这种特征,与我国目前“行政化”和“空壳化”的村委会密不可分。这些在社会流动很弱的乡村中,都沉淀在村民的内心世界中,使得村民对政府级更为熟悉,更易感知,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所形成的“乡政村治”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乡村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乡村政治发展的进程。但是我国乡村治理毕竟还处在发展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个角度出发,审视乡村治理在主体、内容、性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主体: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

我国乡村治理目前仍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的主要特征。首先,广大村民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其政治效能感整体处于中等偏低水平,即他们认为无力作用于治理过程,自己的利益诉求也不会得到重视与回应,那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村民来说,只是个与自己无关的、形同虚设的制度。其次,“乡政村治”模式中,“乡政”与“村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政府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力的终极目标应是一致的,但由于二者权力运行方向不一致,在乡政村治的具体运行中,需要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不断博弈,以期达到协商合作,合力共赢的状态,最终实现乡村的良善治理。然而,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村治”本身处于弱势地位,二者已是非均衡博弈,再加上,村民效能感水平整体偏低,认为参与“乡政”的博弈是不值得的,面对一大主体的缺失,那乡村要实现真正的治理,真是任重而道远。

(二)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内容:内容失衡

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得出村民政治效能感呈现“内低外高”的特征。较低的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政治的认知能力和影响能力不足,那么,他们就无法很好地参与到村民自治中,必将影响村民自治的强度和持久性;较高的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反映出村民对政府以及村委会干部的信任和依赖,这虽然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社会资本,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村庄的自治性。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性质:偏离治理性质

乡村治理强调的是治理,而非管理、管制,村民自治强调的是自治,而非“他治”。我国的乡村治理以“乡政村治”为典型特征,融合“他治”与自治,集行政功能和自治功能于一身。根据阿尔蒙德的研究表示,村民在熟悉的村级地方政治环境中,政治效能感的水平应该更高。在农村,无论是作为自然村的熟人社会还是行政村的半数人社会,村民对于村委会和村干部还是比较熟悉的,再加上村民自治制度,本文认为,相比于包括“乡政”在内的政府级的政治环境,村民对于“村治”更为熟悉,更易作用。然而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村民在村级政治效能感的均值以及各维度的得分均低于政府级的。那么,数据统计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的乡村治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有违治理的本质。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已获得的802份有效问卷的量化分析,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的角度审视乡村治理,发现目前乡村治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从村民政治效能感整体水平偏低可以看出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村民政治效能感“内低外高”的特征表明乡村治理内容失衡;村民在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均要高于在村级上的表现,表明目前的治理行政色彩浓厚,偏离治理性质。总之,村民政治效能感以其复杂的内在结构和不同的测试维度为我们展现出目前乡村治理的全貌,从中折射出我国30多年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要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邓大才.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传统及新的尝试.学习与探索,2012(1)

[2] Paul R・Abramson . Political Attitudes in America :Formation and Change .W・H・Freeman and Company, 1983

[3] Angus Campbell ,Gerald Gurin ,and Warren Miller .The Voter Decides. Row ,Peterson and Company,1954

[4] 李蓉蓉.政治效能感研究的学理基础与现实意义.山西大学学报,2012(4)

[5] 李蓉蓉.海外政治效能感研究述评.国外理论动态,2010(9)

[6] 阿尔蒙德,维巴. 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制度和民主.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7] 张志英.新农村建设与乡村治理路径的选择.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0)

[8] 郭秋永.抽象概念的分析与测量:“政治效能感”的例释.见第二届美国文学与思想研讨会文集,1991

[9] 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10] 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政治学研究,2000(3)

[11] Shuna Wang,Yao Yang. Grassroots Democracy and Local Governance: Evidence from Rural China. World Development,2007 (10)

[12] Zhang, X,Fan,S,Zhang,L& Huang. Local governance and public goods provision in rural China.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4(12)

[13] 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4] 巴林・顿莫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

[15] 黄兴豪.台湾民众政治功效意识的持续与变迁.台湾民主季刊,2006(2)

乡村治理体系篇(5)

 

关键词:村民自治;乡镇行政权;村民自治权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将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转嫁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问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二、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乡村治理体系篇(6)

关键词: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治理法治化;农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强调“全国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 [①]  党的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要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因此,实现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我们党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为解决“三农”这个全党工作重中之重问题提出的新擘画,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我们必须从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认真研究并切实推进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

一、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前提下,按照法律来治理基层事务,即将乡村基层的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及公民的所有行为都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运用法治方式来管理基层事物。[2]乡村振兴战略是事关农业、农村和农民长远发展的根本性战略,涉及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在 2018 年两会期间,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具体路径是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因此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就要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实现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的振兴,实现农村的有效治理。

二、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不足

目前农村村社干部群体中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少数基层干部盲目追求领导做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法随言出,刻意树立个人威信,结果造成与群众关系疏远。二是村干部对依法治村重视不够,由于思想观念、思维习惯僵化,少数村干部法律知识缺失,部分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仍停留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较差,导致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意见较大。三是部分“村两委”内部工作标准和议事程序不健全,给村干部违纪违法、胆大妄为留下空间,导致基层村干部腐败时有发生,造成群众对基层组织和村干部不信任,村民参与村民大会、院坝会的

积极性较低。

(二)农村社会环境中法律公信力较低

目前在农村基层中普遍存在公信力不足的情况。部分群众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当有问题产生、个人利益得不到解决和维护时,很大一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认为法律服务、司法手段门槛高,成本大,负担不起,开始责怪政府或基层组织,习惯于依赖政府通过信访等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同时受传统熟人社会的影响,农村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如现阶段在国家大力倡导和实行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农业企业主之间签订合同,往往由于农民的合同意识和法律素养缺乏,导致农户擅自毁约的情况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与此同时,在农村基层普遍设有司法所、综治办,村有治保委员会和治安联防大队等农村法治建设和宣传机构,但相关机构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和意识不足。农村部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

严格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发生群众抗拒执法的情况。

(三)农村基层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现有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原则性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足,条文较为粗疏,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不突出,难以充分发挥指导效果。特别是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进程中,涉及农村投融资体制、土地使用、产业调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在法律不完善的领域缺乏有效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对干部和群众行为进行约束,使基层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大打折扣。

(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宣传不到位

现阶段普遍存在农村社会法治宣传教育滞后。一是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至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导致纠纷和恶性案件发生。二是基层法制宣传不完善。农村法制宣传过程中过于强调村民知法、守法,而忽略了村民学法、用法,致使群众学法用法积极性和自觉性不够,缺乏用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三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有待提高。农村基层的律师、公证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相关执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发展不平衡,创新性不够,存在对法律当事人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等现象。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新问题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改革开放 40 年来的农村社会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不仅为乡村振兴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乡村振兴所要求的治理有效,建立德治、自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农民法治观念和民生意识不断增强,但法治方式的运用仍然欠缺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在农村社会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农民逐步摆脱小农意识,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权利观念、秩序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观念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是基层法治可喜的成果,更是基层法治深厚基础。但农民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处理问题,依然有较大欠缺,人们习惯于“信访不信法”“找政府不找市场”,习惯“拉关系、讲人情、谈势力”等。

(二)现代社会治理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但主体缺位现象依然突出

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和乡村振兴过程中,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地方不断深化治理实践,特别是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现在农村社会的治理工作格局已经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体现了应有的制度优势,有力激发了不同社会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与活力。乡村治理的真空地带逐步形成了“动感地带、生命地带”。尽管如此,乡村治理中主体缺位的现象依然突出,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不仅有基层党组织的虚化、弱化、边缘化的“三化”问题。也有乡村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发育不全,功能不全的问题,还有外部组织管控影响不到位的问题,导致农村社会面临的农村党组织与党员分离,村委会与村民分离,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分离等问题难以根除。

(三)乡村治理的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但立法不完善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基层法治建设经过长期的努力,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村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行政法规及法律制度共同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乡村治理规范体系,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力推进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3]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农村社会治理方面对照法治的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的欠缺还是十分明显的。立法冲突现象比较突出,上位法和下位法,或者不同部门法相互抵触、相互矛盾,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一些立法听取群众意见不够,过多地体现了部门和地方利益,造成群众有意见,甚至不满。

(四)农村社会结构调整深化,公共服务差异化、均衡化要求难以满足

随着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重视不断加强,农村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表现在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农村普遍出现了“空巢”“留守”“外出”现象,另一方面,撤区并乡和村组合并后,农村新居民组织和新社区出现引起了社会结构调整,引起了利益调整,农村矛盾日益复杂,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农村公共服务因人因地因时而异,服务越来越难,而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本来就相对有限,更多的集中在村(社区)级行政中心周围,所以围绕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打造乡村治理科学机制,提高治理能力水平,就显得格外迫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治理是关键。我们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治理有效和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乡村治理的新途径,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法治化。

(五)农村信息化趋势日益明显,社会管控难度日益加大

互联网的发展深刻影响和改变了农村社会,电视、电脑、手机、互联网在农村已经普及,不再是奢侈品,一网一世界,一指一价值。新媒体时代来临,信息传播使人们的思想更加复杂多变,价值选择更加困难。因此,在新媒体时代如何管控好信息是当今农村社会治理的一道新的难题。

四、乡村振兴过程中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新探索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在乡村治理。我们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治理有效和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新途径。

(一)着眼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不断健全乡村治理的制度规范体系

法律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良法才能善治。针对当前农村治理中出现的立法问题,我们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推进治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4]一方面要运用科学方法,力求完善质量不高、总量不足,不适应农村新形势新变化的制度规范。另一方面突出地方特色,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村规民约是乡村约定俗成,相守坚持的规范,更多地体现了德治和自治的内在要求。因此,在推进乡村基层法治化过程中要广泛发扬基层民主,听取群众意见,聚纳民众智慧,完善村民自治,突出地方特色,遵循立法规律,不断健全完善村规民约,使之同国家立法相互配套,相互衔接,形成一个结构完备,内容完整的治理法规制度体系。

(二)着眼于激发活力,不断健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组织体系

一个法治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主体地位平等且充满活力的社会,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有效激发社会各类主体的活力,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关键作用,要围绕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把党组织资源转化为乡村治理的法治资源。其次,要推进基层自治和民主协商,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农村各自治组织各社会团体和各行业协会在治理中主体作用。再次,要强化农村基层法治机构和队伍的专门作用,建立以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为骨干的法治网络,挑起农村法治的大梁。

(三)着眼重心下移,不断健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工作机制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在基层,重点在基层。围绕乡村治理法治化,我们要把问题消化在基层,把纠纷调处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我们要重点开展送人才下乡、送政策下乡和普法下乡活动,推动调查研究下基层,信访接待下基层,公共服务下基层,把源头管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基层决策机制、风险评估机制、民意吸纳评估机制、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妥善有效合法解决农村社会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显性矛盾,牢牢掌握基层治理法治的主动权。

(四)着眼于约束权力,不断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能力和水平

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对干部群众的素质提出了新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在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上下功夫。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有力量,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法治,党员干部要认真学法、用法,树立法律权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问题;其次要在公正执法上下功夫。执法公正最能体现法治,老百姓也最为关心。处理农村发展中的问题就一定要规范执法行为,让老百姓从每一件事情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着眼于以民为本,不断创新乡村治理的法治模式

面对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情况,农村社会治理必须加强法治模式创新。乡村治理法治化要顺应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注农民对美丽乡村、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幸福乡村建设的诉求,通过网格管理,一站服务等,运用互联网 +模式,探索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科学模式。

参考文献:

[1]李勇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内洽性研究[J].东南学术,2012(2):68-79.

[2]钟涨宝,狄金华.社会转型与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创新[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0-12.

[3]徐汉明.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

乡村治理体系篇(7)

 

关键词:国家政权建设  乡镇体制改革  乡镇自治 基层政府建设  村民自治

一、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

1.乡镇一级“条条”与“块块”互相分割,政府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冲突日益加剧。条块分割的乡镇管理体制与乡镇政府行政效率的要求不相适应。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在农村最基层的一级政权,承担着管理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事务等繁重任务。繁重的任务客观上要求行政的高效率运转。但由于现行条块分割的乡镇管理体制。乡镇政权的职能受到了严重的削弱。行政管理很难实现高效运作。

2.乡镇一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严重失衡。人民公社解体后。乡村两级组织仍然承担着旧体制遗留下来的公共服务职能。如兴办农村教育、修建乡村公路、优待军烈属、供养五保老人、兴办农林水基础设施等等。此外,还有落实计划生育国策、征收农业税费和“三提五统”。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治安、调节民事纠纷、组织防洪救灾、实施移风易俗、举办民间文化娱乐活动等项工作。乡镇一级“小政府”与“大服务”“强政府”与“弱财政”长期并存的格局。造成乡镇主要领导想方设法增加乡镇财政收入,必然成为乡镇政府的第一要务。

3.乡镇一级“党政企不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利益摩擦愈演愈烈。主要是党、政、企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有些地方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地方乡政府还没有完全起到一级政权的作用。总的来看.乡镇作为国家政权结构中最低的一级政权组织.仍未摆脱人民公社体制的影响,实际是党政混合运作的一体性机构.具体表现在上下组织之间习惯于采取行政措施处理关系.习惯于直接指挥和控制,不善于运用各种杠杆和利益导向实行间接、弹性控制,而且“村民自治也始终处于行政和财政双重压力下的‘紧约束’运行状态。”这是我国新时期的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社会秩序混乱、党群干群关系日趋紧张的政治根源所在。

4.乡镇行政机构缺少监督系统。行政监督是权力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减少政府行政失误,确保政府管理畅达,高效运行的必要环节。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我国农村乡镇政权建设中,却缺少有效的行政监督系统。一是国家行政监督体系延伸到乡镇出现了“断层”。中央、省、地(市)、县都设有政府的监察机关,负责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到乡镇基层政府,却没有设置监察机构。二是缺乏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机制。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指令和任务。但贯彻执行的情况如何。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是主人,干部是公仆,公仆必须接受主人的监督。但由于耳前乡镇管理体制中缺乏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使主人对公仆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二、如何建构21世纪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1.应当充分认识乡镇基层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在中国乡镇既是国家最基层的政治权力中心,又是满足农民各种需要的经济文化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当前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实质是把它所拥有的行政权力规范到合理的空间,逐步形成一种“国家、社会、农民”三者良性互动、密切合作的关系。而其核心是解决过去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所形成的“政党政治”与“政府政治”互相交叉.“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互相渗透。“条条”与“块块”互相分割,“事权”与“财权”互相脱节等等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无论怎么改革,“乡镇”作为一种地方基层行政建制.应当保持其行政地域的完整性,人口规模的适度性。管理层级的有序性,职能定位的科学性,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编制的法律约束性,政权名称的固定性和运行程序的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之逐渐成为直接面向9亿农民的法制型、公共服务型政府。

2.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多年来,我国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乡镇政府体制改革遇到的最棘手问题是如何处理党政关系。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不断巩固和完善党在农村的组织体系,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是不能轻易改变的。乡镇党委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是作好农村各项工作的“前沿指挥部”,与乡镇其他各种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也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改善乡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重塑乡镇一级的”政府形象“,使之逐渐形成一种整合的、协调互动的社会政治力量,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奋斗。